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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縣_____鄉_____村__________組,以下簡稱甲方
_____縣_____鄉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根據《森林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承包內容、面積和地點
甲方將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畝,發包給乙方植樹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東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條承包期限
承包期為________年___個月,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條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內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標準,按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實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實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內乙方新植樹木,成材林木實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對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腳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擔修枝勞務。承包期內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腳材歸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嚴格按照林業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種植密度、采伐與納稅
1.承包期間,乙方必須保證承包林地范圍內每畝植樹不少于______株,樹苗由乙方自備(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樹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時,應由雙方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發給采伐許可證后,按批準采伐的方式(如擇伐、皆伐或漸伐)進行采伐,對采伐后的空地,實行誰采伐誰補種的原則,由采伐方在采伐當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必須大于采伐的面積和株數,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將應由自己補種的樹木委托給乙方補種的,應向乙方支付勞務費,費用由雙方議定。
3.采伐稅實行誰采伐誰負擔,應納稅方應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部門納稅。
第五條雙方的義務
1.承包期間,乙方負責山林樹木的管理防護。乙方應做到“三有”,即有專人護林,有房屋崗棚,有護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和進行毀林行為。
3.乙方必須切實做好護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災隱患。一旦發生火災,乙方除積極采取滅火措施外,應及時向甲方報告。
4.上級發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資金、物資或貸款,甲方必須及時、合理分配給乙方。
5.承包期內的林木治蟲費用,由甲方承擔______%,乙方承擔______%。
第六條獎懲
1.承包期內,如果林木被盜伐,乙方未發現或未抓住盜伐人的,被盜伐一株,乙方應向甲方賠償人民幣_____元。如乙方發現或抓住盜伐人的,應交給甲方處理,按所盜伐樹木對盜伐人作價罰款_____倍。罰款全部(或部分)獎給乙方,被盜伐的樹木歸甲方所有。甲乙雙方未經批準擅自砍伐樹木的,砍伐一株,罰款_____元給對方。
2.甲方如克扣上級發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資金、物資和貸款,除應如數補齊外,還應向乙方償付相當于其價值的___%的違約金。
3.如因乙方的責任造成火災,對于燒毀樹木,應視乙方責任的大小,決定其應付賠償的數額。
第七條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內林木的損失,經調查證實后,對損失林木部分雙方均不負責。
第八條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滿失效。承包期滿后雙方如愿意繼續承包應重新訂立合同。在承包期內,承包戶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員有承包繼承權。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鄉政府、村委會(如經公證或鑒證,還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地租賃合同范文一甲方:
乙方:
甲方將位于***地租賃給乙方經營,雙方就此達成如下協議:
一、 標的物四至及畝數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畝數:約50畝。
二、 承包期限
承包期為 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租金及付款方式
租金為每年 (¥ )。實行一年一支付,即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下一年租金。
四、甲方保證此林地產權清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
五、乙方對所租賃的林地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但不得轉租。
六、如在租賃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實行其他開發建設需征用此林地時,此合同無條件終止,但甲方應從征地補償款中向乙方支付當年投入的成本。
七、合同期滿后,如乙方愿意繼續租賃經營,在同等條件下,只有優先租賃權,雙方續簽合同;如乙方不再租賃經營,乙方在租賃期內的治理成果無償歸甲方所有。
八、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此合同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承包地租賃合同范文二甲方(出租方):王弼臣 身份證號碼:6102411 乙方(承租方):賈富旺 身份證號碼:6022417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自愿將自本村承包的家庭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出租給乙方,并就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的承包地位于昌黎縣大蒲河鎮楊家營村村南,地塊名為“賈家墳”,土地畝數為3畝,東臨賈玉林承包地,西臨賈志宏承包地,南臨卜營村的土地,北臨賈志廣的承包地。
二、租賃期限為20xx年,即自20xx年8月9日至20xx年8月9日為止。
三、該承包地的租金為每年每畝1000元,一年一給付,給付時間為上打租,即于每年的8月9日前給付下年租金。
四、乙方租賃甲方土地的用途為進行農業生產經營,包括種植農林作物,進行畜牧養殖等。
五、甲方允許乙方在該塊土地上興建進行農業經營等所必須的臨時性建筑物或其它設施。租期屆滿時,臨時性建筑物或其它設施由乙方負責拆除并歸乙方所有。
六、本合同履行期內,如遇國家征用該土地,則因該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款歸乙方所有,其它補償歸甲方;如其它單位、組織、個人等因需使用該土地而解除本合同,必須征得乙方同意,且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歸乙方所有;
七、本合同履行期內,乙方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自主經營、自由種植,甲方不得干涉。
八、甲方必須保證交地時水、電、路等暢通無阻,履行期內,如出現水、電、路等人為障礙,甲方需協助乙方向有關機關、個人協調解決。
九、本合同到期終止后,如甲方有意繼續出租,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的權利。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內,甲方不得將該承包地以轉包、轉租等形式將承包經營權再流轉給第三人,否則由此所產生的一切損失均由甲方賠償。乙方無故也不得擅自解除、終止本合同,否則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年的租金作為違約金。
十一、如乙方在該承包地上進行農業生產經營以及興建臨時設施、建筑須向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則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相關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十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8月9日
承包地租賃合同范文三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經村民會議同意并報填人民政府批準,將位于組面積約 余畝(具體面積、位置以合同附圖為準)地承包出租給乙方管理使用,土地方位東起 西至 北至 南至 (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二、承包時間
承包時間共叁拾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至。
三、甲方將以上土地出租給乙方用做養殖、種植、農產品深加工,不能改變用途。土地所有權必須歸甲方所有,在合同期內,乙方享有管理權和使用權。
四、承包租用金交付方式
1、以上土地的承包租用金為每年每畝耕地為荒坡為 元,承包所有土地租金每年共計人民幣 元。
2、在承包租用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一付款,乙方必須在每年 月 日前付清甲方一年土地租用金。若逾期兩個月無兌現租金,視為自動終止合同。
3、合同簽定生效后,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隨意變更土地承包金。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對土地的開發利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無償提供給乙方現有的道路
3、保障乙方的自主經營權,不得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
4、甲方盡力保護乙方生產環境和日常生產關系的協調。
5、在租賃期間如國家征用此地,乙方所建附屬物及損失的賠償金歸乙方所用。土地出讓金由甲方所有,此時甲方無條件退還剩余期限的租金。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合同有效期內,若國家對該項目有優惠政策,由乙方享用。
2、乙方可在承包租用的土地上建造與承包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
3、要保護好自然環境,搞好水土保持。
4、在生產經營期內,如對空氣、水源造成污染時,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5、生產過程中,需要工人時,在同行條件下,乙方應優先使用甲方的勞動力。
七、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簽訂后具有法律約束力,甲乙雙方嚴格按合同辦事,不得違約,如有違約造成損失,有違約方負全部責任,雙方不得無故變更或解除合同 。
2、在合同履行期間,若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以上條款甲乙雙方務必遵守,若有違約,違約金為租金的30%
4、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為生效。
乙方:××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為壯大林業經濟,搞好林業綜合開發,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新洲洲灘地土地轉承包經營及林木資產轉讓事項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土地面積、座落地點及面積
1、甲方將新洲洲灘地土地面積 畝(甲方《林權證》面積,含湖北華林公司租賃的土地 畝,具體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超出 畝的,以 畝計算,不足的按實際測量面積計算)全部轉承包給乙方。轉承包地塊的四至為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體座落地點和四至詳見鄂城林證字(XX)第000671號《林權證》中新洲綜合林場平面圖。
2、新洲洲灘地屬長江流動沙洲灘地。承包期間,新洲洲灘地土地面積減少達總面積的 %以上時,承包金應按土地減少比例作相應下調;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開發引起的土地面積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年。
自 年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其中湖北華林公司租賃的××畝土地承包期限為XX年元月一日起至二0三四年月 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資產及其他資產轉讓費的確認與付款方式
1、土地承包金的確認
雙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元/畝計算,土地總承包金為元,其中;
(1) 年至 年,四年的承包金額為萬元( 元/畝 畝×年)
(2) 年至 年,每年的承包金額為 元(元/畝×畝)
2、林木資產及其他資產轉讓費的確認
(1)甲方同意將新洲洲灘地上屬甲方所有的林木資產一次性轉讓給乙方,總轉讓費為 萬元,其中,中熟林暫按 m3計算,作價 萬元(元/m3),中幼林按株計算,作價 萬元( 元/株)。中熟林實際蓄積量由甲、乙雙方認可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確認。評估工作在合同簽訂后20天內完成。評估費用由乙方承擔。如評估蓄積量與暫定的 m3有差異,則差額部分蓄積的價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條中支付余款時作相應增減。
(2)甲方同意將屬甲方所有的其他資產如房屋、機械設備(詳見財產清單)一次性折價轉讓給乙方,轉讓價 萬元(按原值50%折舊計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應付的年至年四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資產及其他資產轉讓費共計 萬元,該款乙方于甲方負責將新洲洲灘地的《林權證》變更并交給乙方的同時付款 萬元,余款542.1萬元乙方自收到變更《林權證》之日起30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2)自 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 元,乙方應于當年的 月日前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時收取土地承包金及資產轉讓費;
2、承包期間,甲方應協助乙方處理周邊關系;
3、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新洲洲灘地土地使用權、林木資產所有權的變更登記,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關鍵詞:土地承包合同 違約 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與其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簽訂的承包農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協議。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書面合同、口頭合同、任務下達書,以及其他能夠證明承包經營關系的事實和文件。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
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人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村內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村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成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國家所有依法給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農村集體的成員,其中包括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包括其他村集體的成員,或者是本村與他村集體的成員的聯合。在有些情況下,承包人也可以是非農村集體的成員。
從承包人的組成看,包括個人家庭承包、合伙承包、集體承包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應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并應當簽訂承包合同。但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承包農村土地,本集體經濟組織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包權。
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客體的特殊性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體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依法由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的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定的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是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載體。
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具有長期性
土地是一種可以永續利用的生產資料。經營者只有擁有長期穩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才有增加投入、用心養護、改善地力的積極性,從而提高土地生產力。由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體為農村土地,而農村土地的生產、開發周期都很長,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較長。短的幾年,長的十幾年,甚至幾十年,《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延長。”
4、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承包人對承包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圍內的處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第81條第3款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沙灘、水面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1、發包方的義務
一般來說,土地承包合同應包括以下條款:1、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的用途;5、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6、違約責任。根據物權法定原則,家庭承包的承辦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均由法律明確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承包合同實質上僅是設立承包經營權及明確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必要的費用交納義務的形式,其內容不能與法定內容相異。在對其內容進行審查時,著重審查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一、承包期限是否合法。家庭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系法定期限,即耕地30年、林地30年至70年,上述期限具有強制性,任何人不得通過合同加以改變。如原承包合同或經營權證載明的期限低于上述法定期限的,承包方有權請求延長。對于法律未作強行性規定的內容,則可將法定與約定有機結合,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二、收回、調整承包地的約定是否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27條、第30條、第35條的規定。土地承包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同時,農村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其變更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民主決議后,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家庭承包合同的解除主要使用于以下幾種情況:1、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并不因此損害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如承辦人自動交回承包地。2、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戶口的。3、訂立承包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法律、法規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承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4、承包的土地等生產資料被國家征收或收回使用權的。5、因不可抗力或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承包合同無法履行,如自然災害。6、承辦人喪失經營能力的。7、承辦人死亡又不符合繼承條件或無繼承人繼續承包的。8、承包經營權轉讓的。由此可見,除非在承包期內主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使原先的合同履行已不可能或不必要時,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中有關收回、調整承包地的約定內容違法法律的規定,該約定條款無效,但不導致整個合同無效。
三、此外,對其他合同內容的審查主要看是否有嚴重損害土地資源或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條款,如違反則合同無效,反之有效。尤其需把握一點,所有剝奪或限制家庭承包經營權法定權利的條款均為無效。(編輯:琛哥)
我市通過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把90%以上的集體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以各種經營形式落實到戶、聯戶和其他經營實體,做到產權歸屬清晰、經營實體落實,林業生產關系得到了有效調整,林業生產力得到進一步解放和推動,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發展林業生產的積極性,不僅使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得到保障,而且也推動了各項配套改革措施的到位。
顯而易見,我市林改的成效是明顯的,也是實在的,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如鄉鎮林場山場權屬的糾紛問題,就給我市的林權制度改革造成了一些影響。鄉鎮林場山場的權屬糾紛問題由來已久,過去也上訪不斷,而在此次林改中這些問題又更加凸現。這些問題都是在我國各個不同時期所遺留下來的歷史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化期間的劃撥問題。如1958年國家實行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當時一些公社根據中央精神和省上領導的意見,號召群眾山林、耕地入社,并于當年底成立了公社林場,至1962年山林全部入社,實行了公社一級核算。1982年林業“三定”時,應各大隊的要求,從公社林場中劃撥了101578畝山林給大隊經營,剩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定權定證給公社林場。這些林場擁有山、林權屬是化一級核算的產物,也是符合當時中央和省上政策的,并得到了當時國務院有關領導的肯定。二是上個世紀70年代消滅荒山后的山場權屬問題。70年代國家號召各地植樹造林、消滅荒山,我縣也積極響應。當時我市有許多地處偏僻、人跡罕至的荒山,都是由公社組織人力進行植樹造林的,而在造林后這些山林都交由公社林場進行管理和養護,因而這些山場以后也一直是由公社林場進行經營的。在此次林改中,有部分村民提出,這些山場原來都是大隊、生產隊的,因此應當歸還給村集體所有。而林場則認為這些當時都是荒山,是由林場組織造林,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管理,不能說要歸還就歸還。三是委托承包經營中的一些不規范問題。在林改前,有些村集體所有的山場由于經營管理不善,就委托給鄉鎮林場進行經營,并簽訂了承包經營合同。但承包合同簽訂得十分不規范,不僅許多合同的簽訂沒有按照法律規范的要求進行,甚至有些承包合同連經營期限都未寫上,承包上繳利潤和山價款也未做明確的規定,因而在此次林改也產生了一些糾紛。
我國的林業政策經過了幾次較大的變革,特別是1958年化期間山林、耕地入社,是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進行的,是根據中央的文件精神進行劃撥的。又如70年代消滅荒山時的植樹造林,也是響應中央的號召,按照林業部誰造誰有的政策進行的,所造林的山場也多是比較偏僻、人跡罕至的荒山。但改革就是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解決問題,對于這些歷史遺留問題,筆者認為各鄉鎮應根據各自的不同實際情況,本著認真面對、冷靜對待、妥善處理的原則,不把矛盾上交,積極穩妥地處理好。對此,本人就結合在工作中接洽、處理和反饋林改問題中的一些體會,談幾點粗淺看法:
1.尊重歷史,規范經營。我市各鄉鎮林場的山場劃撥是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進行的,是符合當時的林業政策,也基本上為廣大群眾所接受。因此,應當以穩定為主,不宜做太大的調整。否則,牽一發而動全身,容易引發林區的不穩定因素。但對于一些劃撥后在1983年林業定權時又確權給村集體的林地,應當考慮在適當的時候返還給村里。對于承包合同中的一些不規范問題,如有的承包經營合同連經營期限都沒有規定、有的則是因為山價款太低而引起群眾的不滿等等,都應當予以規范。如麻沙鎮在去年林改中,因為承包合同中的問題引發了村民不斷上訪,引起了鎮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加大了對村集體林木承包經營合同的規范力度,有的減少了經營期限、有的則中止承包合同歸還給集體所有,使全鎮的林改工作順利進行,廣大群眾也較為滿意。
一、農場土地承包合同檔案管理中存在的幾個問題
農場建設開發后屬國有制企業,農場土地承包合同是國革形成的,其檔案管理起步較晚,并缺乏應有的重視,沒有及時將合同檔案作為檔案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檔案管理中處于邊緣化。農場土地承包初期,一是對土地承包合同保管、收集責任不明確,承包合同簽定后,沒有專職人員保管,檔案部門也沒將其化入收集范圍,使合同保管風險加大;二是對合同檔案內容的準確性、完整性以及結果的公證性、權威性認識不足,合同簽定后沒有做到逐份核查,造成合同不完整、不齊全以及部分缺失等現象。三是對于收集時間不限,范圍不明,沒有在收集時間和內容上加以明確,使其的完整度、準確度下降。
二、如何做好土地承包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1、做好土地承包合同檔案的收集工作
(1)土地承包合同檔案的收集工作要強化責任,注重時效。
全力抓好土地承包合同檔案收集中的監控工作,做到責任規范化,就是讓土地承包合同檔案有明確的領導負責,有專職的業務人員管理,做到各層有人管,人人有專責,形成一個完整的合同檔案管理體系,從而保證土地承包合同檔案能按時、及時、隨時收集。
收集是檔案管理的主要工作環節,不按時收集會影響整理、保管、利用各個環節的正常運行,土地承包合同檔案也不例外;土地承包合同據有法律效力,農場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后,做到及時收集,避免合同在基層長期存放后,其完整性和準確性受到影響;農場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是批量性的,簽訂時間基本也是一致的,這給合同的按時和及時收集提供了便利,但也有個別種植戶因土地面積、土地等級或其它原因不能與單位達成協議,導致個別承包合同簽訂滯后,從而影響了合同批量歸檔的完整。這時要特別關注這些合同的形成,檔案部門不能因其個例不管不問,應該主動了解情況,做到隨時簽訂,隨時收集,確保合同歸檔率。
(2)土地承包合同檔案收集要注重質量、明確范圍。
土地承包合同是維護雙方利益的重要依據,其據有法律效力。因而在收集過程中一是要統一標準,統一要求,認真檢查,嚴格把好收集質量關,發現質量問題及時處理,符合標準后方能入庫。二是要明確收集范圍。范圍要從三方面明確。即明確土地面積、明確承包戶數、明確合同內容。凡是農場發包的土地,不論水田、旱田還是林地、飼料地、號外地等,只要有承包合同,都在收集范圍內,農場土地承包合同面積應與農場發包的土地面積相符;承包農場土地的人員,不論什么身份,農場職工、非農場職工、有戶籍人員、無戶籍人員都要簽定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檔案以份為單位,做到單位收集合同檔案份數與承包戶數相符;每份承包合同收集內容要齊全,合同主體、合同變更、流轉、合同符加協議、承包人信息、承包土地信息等情況也應一并收集。以確保合同收集的完整性與準確性。
2、做好農場土地承包合同檔案的整理工作。
土地承包合同檔案要系統分類規范整理。農場大規模的土地承包是從1996開始的,大量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是1996年開始形成的,根據《中國檔案分類法》、《黑龍江省農墾檔案分類法》的分類原則,土地承包合同檔案劃分在第十二類——農業類(土地管理MA)。農場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偏短,一般是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劃為長期。2000年12月6日,國家檔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行業標準《歸檔文件整理規則》,取消案卷。根據《歸檔文件整理規則》,農場土地承包合同檔案采取年度-機構(各作業點)-保管期限(30年)分類;以件為單位(每戶為一件)裝訂,排列方法強調同一作業點按合同號順序排列,作物品種作參考,遵循同一年度、同一作業點、同一流水號,題名必須填寫合同承包人姓名、合同種類,以便于微機檢索。
3、明確目的,做好農場土地承包合同檔案的利用工作。
檔案管理工作的宗旨是為經濟建設服務,為社會發展服務。檔案利用率直接關系到服務的質量,隨著檔案工作發展和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檔案面對新的需求趨勢,檔案利用越來越多土地承包合同檔案更是如此,它不只是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更關系到社會和諧和穩定的需求。近年來,為使各方面利益關系得到有效的協調,土地承包制度不斷完善,由統計數據顯示,農場承包大戶數量不斷減少,土地承包合同戶數不斷增多,合同檔案數量也逐年增加,為解決農戶種地資金問題,銀行根據土地承包合同聯保提供貸款,致使合同利用率呈不斷上升趨勢。為適應社會的需要,更好的為企業生產經營服務,自2008年起,我場加快檔案數字化建設,安裝了PDE檔案綜合信息管理系統軟件,建立八五O農場檔案綜合數據庫,在數據庫文書類中增設土地合同檔案庫,根據合同特點,創建土地合同檔案庫模板。“字段”錄入信息為合同編號、承包地號、作業點名稱、承包人姓名、合同簽訂日期,合同頁數等,形成了一個簡明方便的合同信息檢索庫,初步實現合同檔案信息數據化。為高效、精準利用合同檔案打下良好的基礎。
第一條 為穩定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穩定的土地使用權,維護土地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土地承包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用于農業生產的耕地、果園、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權;土地承包以農戶家庭承包為主,同時允許個人承包、聯合承包、專業承包。
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政策,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堅持公開、公正、民主、平等的原則,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監督管理工作,林業、水利、畜牧、水產等有關部門負責與本行業有關的農村土地承包監督管理工作(以下簡稱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指導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
(三)監督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依法查處違反土地承包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培訓土地承包管理人員;
(六)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除履行前款所規定的職責外,并負責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鑒證、檔案管理和糾紛調解。
第二章 發包與承包
第七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發包。
第八條 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監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合理開發和使用土地,制止損毀土地資源、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閑置、荒蕪土地的行為;
(三)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約定,向承包方收取村提留鄉統籌費或者承包金,組織承包方依法納稅、完成農產品定購任務;
(四)依法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不得隨意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五)保障承包方的生產自主權和經營收益權,不得隨意于預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六)依照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經營條件和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所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權、生產自主權和經營收益權;
(二)服從國家建設需要,保證所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并有權依法獲得補償;
(三)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土地;
(四)土地承包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對原承包的土地享有優先承包權;
(五)根據合同約定,在承包期內對土地進行重大改造,使生產能力顯著提高,承包期滿后不再繼續承包的,可以依法獲得補償;
(六)遵守基本農田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得損毀、破壞承包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不得進行掠奪性經營或者閑置、荒蕪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自然生態環境;
(七)依法繳納稅金、村提留鄉統籌費或者承包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擬定土地承包方案;
(二)土地承包方案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通過,報鄉級人民政府和縣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三)發包方根據批準的土地承包方案實施土地發包;
(四)依法簽訂土地承包合同。
第十二條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營造林地和進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治理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適當延長。實行專業承包和招標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
在土地承包期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報鄉級人民政府和縣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由于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征用土地且面積較大的,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后,可以適當調整土地。
第十三條 村提留鄉統籌費的繳納標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實行專業承包和聯合承包的,土地承包金的繳納標準采取招標的方式確定。
第十四條 實施土地發包時,一般不留機動地。在本條例實施前已經留有機動地的,必須控制在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以內。
第十五條 實施土地發包或者進行土地調整時,由于婚姻等原因遷移戶口的,在戶籍所在地享有土地承包權。
第三章 土地承包合同
第十六條 實施土地發包時,發包方、承包方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七條 土地承包合同內容應當包括下列條款:
(一)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面積、位置、界址;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四)承包期限,起止日期;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
(六)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糾紛的方法;
(九)發包方、承包方簽名、蓋章;
(十)當事人雙方認為必須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發包方與承包方依法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后,可以到鄉級人民政府申請鑒證或者到公證機關申請公證。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由發包方、承包方、鄉級人民政府各執一份。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土地承包合同:
(一)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并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承包的土地部分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發生重大調整,使承包土地面積、位置發生變化的;
(四)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部分承包土地嚴重破壞且不能恢復的;
(五)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土地調整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一)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并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
(三)承包方成員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或者遷徙并落戶外地的;
(四)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自愿放棄土地承包權的;
(五)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
(六)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承包合同全部無法履行的;
(七)承包的耕地閑置、荒蕪二年以上的;
(八)承包人死亡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的。
土地承包合同被解除后,由發包方收回該土地,并另行發包。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者解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經過鑒證或者公證的合同,其變更或者解除協議,應當報合同的鑒證機關或者公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發包方所在地的鄉級人民政府申請調解;也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土地承包合同的約定,向縣農業承包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經鄉級人民政府調解達成協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出具調解書;經農業承包合同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仲裁機構應當制作裁決書。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流轉
第二十五條 在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將承包土地的使用權依法轉讓、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入股。
轉讓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及其相應的權利義務讓渡給第三方,由第三方同發包方確立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轉包、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轉給第三方經營,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確立的承包關系不變。
互換是指承包者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而對承包土地進行的串換,原承包關系不變。
入股是指承包方將承包土地的使用權折股加入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農業企業經營。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流轉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平等協商;
(二)自愿互利;
(三)經發包方同意;
(四)土地所有權不變;
(五)原承包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不變。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流轉,應當優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也可以跨集體經濟組織流轉。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流轉期限不得超討原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有效期限。
第二十九條 承包方以轉包、出租、互換、入股方式進行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并報發包方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對主要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罷免主要責任人的職務。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依法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履行。
第三十二條 發包方不按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經營條件和服務,或者隨意干預承包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三條 承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所承包的土地,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承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破壞所承包土地上的附著物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五條 承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合同約定,閑置、荒蕪承包土地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發包方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限期改正;連續二年閑置、荒蕪的,發包方應當依法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土地。
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不按土地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村提留鄉統籌費或者承包金、完成農產品定購任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發包方支付違約金,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七條 承包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對土地進行掠奪性經營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方脅迫承包方進行土地使用權流轉,或者承包方非法進行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并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土地承包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詢私舞弊、玩忽職守,非法干預正常的土地承包活動,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國有林場職工自營經濟是林業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已成為林場振興,職工致富的重要途徑。近年來,遼寧省各地國有林場及主管部門相繼出臺了一些鼓勵政策,對職工自營經濟發展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
1 國有林場職工自營經濟的主要問題分析
一是思想觀念落后,認識不到位。由于當前管理體制不順,經營運行機制不活,一部分場長發展職工自營經濟認識還不到位,像過去那種“躺在資源上等飯吃,靠在企業里賴飯吃”、“等、靠、要、喂”現象還比較嚴重。二是發展規模落后,速度不到位。全省189處國有林場,職工總數23669人,職工總戶數19361戶,參加職工自營經濟7048戶,占36.4%。產業發展規模還不夠大,一些地區還處于萌芽狀態。三是政策保障不力,規程不到位。林下開發,種植中草藥材,需要相適應的林分郁閉度,過密的林分郁閉度嚴重影響了林下中草藥材的生長。林業技術規程雖做了一定調整,但仍滿足不了林業生產的需求。四是缺乏資金保障,支持不到位。國家發展林業產業專項資金,國有林場幾乎沒有覆蓋到,國有林場及其管理部門對職工自營經濟的投入明顯不足。
2 推動國有林場職工自營經濟發展重要措施
2.1 完善職工自營經濟發展優惠政策。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及國有林場要為職工自營經濟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制定優惠政策,促進職工自營經濟發展。有效利用各種經濟杠桿,設立自營經濟周轉金和采取抵押、擔保等措施幫助職工申請小額貸款,扶持職工發展自營經濟。做好信息、技術、銷售等產前、產中、產后服務,保障職工自營經濟發展。
2.2 制定職工自營經濟發展規劃。國有林場要將林地經濟作為職工自營經濟發展的重點,制定國有林場林地經濟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選擇適合林地經濟發展的區域,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鼓勵林場職工開發利用。重點發展果材林、經濟林、森林食品、森林中草藥及野生動物養殖等林業產業。
2.3 鼓勵職工合理開發利用森林資源。國有林場在不改變林地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對淺山區林農交錯、相對分散、零星分布經營的森林資源,轉讓給職工承包經營。國有林場可將符合林地經濟開發的森林資源,承包給職工管護經營,職工擁有林地經濟使用權和收益權。職工承包經營要簽定有效合同,承包期限可根據經營情況適當延長,最長可延長至70年。
2.4 創新國有林場產業經營模式。調整林業產業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創新產業經營模式。國有林場產業要采取“林場+職工”、“職工+職工”等形式,通過合資、合作、股份經營等形式發展職工自營經濟。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及國有林場要加大職工自營經濟產業項目的扶持力度,通過建設基地,產業項目拉動,帶動國有林場職工自營經濟加快發展。
2.5 強化品牌建設和產品營銷工作。實施“一縣一策”和“一場一品”林業發展戰略,提高林產品市場競爭力。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及國有林場要幫助職工樹立品牌意識,挖掘打造本地區品牌產品,提高產品的知名度和品牌效應。積極開展綠色產品、有機產品、地理標志、森林認證等申報工作。鼓勵職工組建或加入各類協會和林業專業合作社,加快職工自營經濟的集約化、規模化發展步伐。組織職工參加各類展會,溝通信息,開闊眼界,拓寬思路。加快培育職工經紀人隊伍,發揮其在林產品的流通方面的橋梁作用,促進國有林場職工自營經濟良性發展。
2.6 嚴格森林資源流轉合同管理。職工開發利用森林資源,要按照有關程序進行審批,依法簽定承包合同,禁止國有森林資源非法流轉。要加強承包合同的監督與管理,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確保國有森林資源資產保值增值。
2.7 加強職工自營經濟工作的領導。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將職工自營經濟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抓這項工作,每年要給國有林場下達自營經濟任務指標,建立檢查、監督和考核機制,確保職工自營經濟穩步發展。國有林場要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明確目標和任務。場領導要帶頭開展職工自營經濟,成為職工致富的帶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