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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林地資源;現狀;對策;安徽宣城;宣州區
林地是森林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林業生產發展的物質基礎,也是發揮林業“三大效益”的載體,沒有林地林業建設無從談起。在當前社會和經濟高速發展的形勢下,如何合理利用、積極保護林地資源已成為政府、林業部門和林業工作者十分重要和緊迫的任務之一[1-2]。
1宣州區林業基本情況
宣州區位于安徽省東南部,周邊與江蘇、浙江、上海等經濟發達省市毗鄰,被稱之為蘇、浙、滬的后花園。2010年又作為皖江經濟帶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一主兩翼”中的“兩翼”的一部分,其地理位置十分優越,經濟發展前景十分廣闊。全區林業用地面積91 510.6 hm2,其中有林地面積76 473.9 hm2,疏林地645 hm2,灌木林地7 800 hm2,未成林地3 884.4 hm2,苗圃地125 hm2,無立木林地1 085 hm2,宜林地950.3 hm2,林業輔助生產用地547 hm2,森林覆蓋率31.8%,林木綠化率35.7%。得天獨厚的地理位置和充足的林地是宣州區快速發展和經濟騰飛的寶貴資源。
2宣州區林地資源開發應用現狀
近年來,在周邊蘇、浙、滬等經濟發達省市的帶動下,宣州區也成為各企業的投資對象,各類型企業如雨后春筍般涌現。投資建廠必然引發對土地的大量需求,林地資源自然成為地方政府為企業供地的重要組成部分。據統計,2004年以來宣州區林業局辦理上報林地征占用手續144起,省林業廳批準征占用林地578.27 hm2,尚有部分項目正在辦理。宣州區敬亭林業工作站業務轄市區邊緣的部分鄉鎮和街道辦事處,自2005年以來辦理上報并經省林業廳批準林地征占用手續36起,征占用林地面積265.45 hm2。
3宣州區林地資源保護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
目前,宣州區林地資源管理存在一些問題,其主要原因為:一是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各類型開發區的大量涌現,項目建設用地因使用生活區用地和農耕地使得土地有限、成本太高,現有地方轉向林地資源且需求劇增。二是林地征占用先審批(需用地企業提供項目批準文件、項目建議書、機構代碼證、法人證明、環評報告等等)后用地,與投資企業要求地方政府為其提供凈地(“七通一平”等)之間存在一定矛盾;三是管理部門和用地部門對林地管理政策、法規了解不夠,對林地資源保護意識缺失,不嚴格要求相關部門、企業依法辦理林地報批手續。四是林業主管部門與土地直管部門之間配合協調不夠、溝通不多,給林地保護管理工作帶來諸多不利;五是林地使用限額與地方實際林地需求之間存在差距。六是現行有關林地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
4搞好宣州區林地資源保護與管理工作的幾點建議
4.1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全社會保護林地的意識和責任感
要利用各種形式,采取多種手段向社會大力宣傳保護林地資源的重要性,大力宣傳林地保護法律法規,特別是市、區、鄉鎮主要領導各用地企業和個人,要正確理解開發利用與林地保護之間關系,改變過去那種急功近利、只顧眼前利益而忽略長遠利益的短期行為,形成全民愛林護林、保護林地資源的良好社會風氣,促進林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3]。
4.2科學規劃,加強領導,理順關系,形成合力
各級政府要站在全局高度制定好當地的可持續發展規劃,從改善生態環境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整體利益出發,明確林業用地范圍和總量,保持林業用地面積總量的動態平衡。針對林業生產周期長、產生效益慢、森林資源毀壞容易恢復難的特點,采取具體措施,保證林業用地的穩定性和合法性。要加強對林地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理順林業、土地、礦產部門之間的關系,明確各自職責,達成共識,形成合力。要嚴格林地征、占用審核報批制度,切實加強對征、占用林地的審批管理工作。對一些影響大、破壞嚴重的違法征、占用林地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案件,各部門要相互支持、配合,及時查處,杜絕少征多用,不征擅用現象[4]。
4.3健全機構,提高林地管理水平
要建立機構,確立專人負責林地工作,充實林地管理工作力量;同時,要強化市、區林業部門的執法職能,要嚴格征占用林地審核審批,不斷完善規范林地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占用林地補償制度、森林植被恢復交納制度,切實做到誰占用誰補償、誰破壞誰治理。從事林地管理工作的有關人員要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自身執法、管理水平。基層林業工作站要發揮自身優勢,承擔林地管理工作的責任,做到對非法侵占林地行為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查處,使林業站成為保護林地資源前沿陣地。
4.4提高林地經營水平,開發林地后備資源
各級政府政策扶持、項目推動,同時依靠科技支撐,提高林業經營者的經濟收入,調動全社會增加對林業投資的興趣,有效地增加林地后備資源。
4.5健全法律法規,加快林地管理的法制化進程
依法管理和使用林地,對維護社會安定,促進林業生產健康、持續發展起到保證作用。當前應抓緊制定和完善一些與林地管理法律法規相配套的辦法和措施,如林地報批預審制度、公益林地審批制度、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制度等。林地征占用審批部門應定期到各地開展一些調研活動,掌握林地征占用工作的相關動態,以便于制定操作性更強的相關政策,使林地管理工作和具體從事林地管理工作的人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適應林地管理新形勢的要求,從而更好地抓好林地保護管理工作。
5參考文獻
[1] 潘虹,姜偉.保護林地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我省林地管理工作綜述[J].安徽林業,1998(1):8-9.
[2] 陳日紅,余峰.淺談林地資源保護管理與生態林業建設[J].浙江林業科技,2001,21(4):68-70.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森林資源管護工作,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森林資源安全,促進林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增強做好森林資源管護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是維護國土生態安全的屏障,是建設生態文明的基礎。保護好森林資源,對于優化生態環境、推動新農村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近年來,各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實施天然林保護和退耕還林等重點工程,積極落實森林資源管護各項工作措施,使全縣森林資源總量和質量明顯提高,生態環境得到有效改善。隨著我縣工業化、城鎮化建設步伐的加快,人口增長及居民消費水平的提高,森林資源保護和林業生態建設同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地方對生態環境盲目樂觀,危機意識不強,片面追求經濟增長,非法侵占林地的行為猖獗,亂砍亂伐現象突出,部分群眾森林防火意識淡薄,森林資源保護形勢日趨嚴峻。因此,各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站在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又好又快發展,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切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正確處理好發展經濟與保護生態、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針對當前我縣森林資源管理的現狀,落實責任,完善措施,突出重點,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管護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管護工作
(一)切實抓好森林資源限額采伐工作。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對采伐林木,要全面實行“伐前調查、伐中監督、伐后驗收”制度。各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執行森林采伐限額的有關文件,實行憑證采伐林木制度,堅決杜絕無證采伐行為。加強對群眾生活、生產用材的管理。嚴禁違法無證砍伐林木燒制木炭,加強對木炭生產、流通各環節的管理。嚴格執行木材憑證運輸制度,各木材檢查站和森林公安、林政執法大隊要加大對木材運輸的巡查監管力度,對無證運輸木材一律沒收,嚴格查處,不得以罰代證,違規操作。要加大采伐限額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嚴厲查出超限額采伐行為,杜絕超限額采伐現象的發生。20**年4月1日前,各單位不得審核上報林木采伐申請。
(二)切實加強林地保護工作。凡征占用林地必須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要嚴格征占用林地審核審批制度,依法規范林地征占用行為,強化林地征占用管理。要嚴格控制林地的使用,確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林地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確定的征占用林地的范圍、條件和審核審批權限、責任及監督檢查等規定,合理規劃,嚴格審批,強化監督。各鄉鎮街道要進一步加大林地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廣大群眾及工程建設單位的生態意識和依法征占用林地意識,增強保護森林資源的自覺性,營造全社會主動參與林地等森林資源保護的良好氛圍,切實加強林地保護管理工作。
(三)切實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各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野生動物的保護,認清開縣野生動物保護面臨的嚴峻形勢,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廣泛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宣傳教育活動。要突出重點,強化措施,不斷完善野生動物保護體系,進一步完善保護、發展與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措施及各項制度,確保野生動物保護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有效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
三、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責任重大。春節、清明、春耕、備耕時節是我縣森林火災危險期和易發期,各地進山旅游、燃放煙花爆竹、祭奠掃墓等活動將會急劇增多,野外火源管理難度將會不斷加大,各地各部門務必要切實加強森林防火的領導,進一步明確責任人,全面落實森林防火工作責任。要深入廣泛開展防火知識的宣傳,不斷地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識;要進一步加強火源管理,落實護林人員巡山護林,管住入山火源,規范林區用火行為,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要加強森林火災的監測預警;要突出抓好撲火隊伍建設,提高森林火災處置能力,加強專業隊、半專業和群眾義務撲火隊伍的建設和培訓,讓撲火隊員掌握撲火技巧,增加自我安全防護意識。要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值班工作,落實專人堅持24小時,要強化領導帶班制度,確保信息暢通。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加強各片區森林防火繁榮督促檢查,確保全縣無重大森林火災發生,確保森林資源安全。
四、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執法監管工作
嚴厲打擊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穩定,是各級森林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據統計,今年我局(1月至11月)共受理各類案件42起,查處42起,共處理犯罪人員42人次,林業行政罰款20650元, 沒收國家二級保護植物肉蓯蓉461公斤。其中濫伐林木案14起,擅自改變和占用林地案2起,森林火災案1起,毀林案17起,非法破壞植被案2起,河谷林區采挖沙石料案2起,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產品案1起,無證飼養野生動物案3起。處理違法犯罪人員42人次。案件綜合查處率為100%。
(一)開展保護森林資源專項行動
為切實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力度,有效維護林區治安穩定,確保資源安全,創建平安的奮斗目標。根據[XX年]7號文件《關于開展保護森林資源專項行動的通知》XX年年3月至6月30日,我分局在全縣范圍內組織開展以打擊非法清占林地、破壞植被為重點的專項行動。為確保此次專項行動的工作質量,我縣積極行動,成立了保護森林資源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由青河縣森林公安分局局長李江同志任組長,分局民警為成員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明確了具體責任。制定了行動方案,從人力、財力、物力等方面給予了一定的保障,確保了專項行動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專項行動領導小組人員深入到五鄉兩鎮,加大了《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采取出動宣傳車,通過散發宣傳單,宣傳標語等手段,使林業法律法規基本做到了家喻戶曉,深入人心,使更多的農牧民自動加入到保林、護林的隊伍中。專項行動期間,我分局有力的打擊了破壞森林的違法活動,共辦理行政案件28起,沒收國家二級保護植物肉蓯蓉461公斤。其中,濫砍亂伐案件13起;牲畜啃食樹木案件7起;非法破壞植被案件2起;河谷林區采挖沙石料案件2起;非法占用林地案件2起;無證飼養案件2起,共處罰28人次。
(二)開展“綠盾行動”
根據關于組織實施“綠盾二號行動”的通知,組織開展清理整頓木材加工點和非法占用林地項目為重點,對轄區域內發生的少占多批、未批先占、無任何審核(批)手續、越權審核(批)、毀林開墾、侵占國有林地等違法違法犯罪活動為主要內容的“綠盾行動”。這次行動我縣成立了專門領導小組,并制定了具體的工作方案。我局組織小組整頓經營秩序,查找薄弱環節,清理違法行為,把清理整頓木材加工點和非法征用占用林地項目作為工作重點,對轄區域內發生的少占多批、未批先占、無任何審核(批)手續、越權審核(批)、毀林開墾、侵占國有林地等違法行為進行全面清理整頓。依法撤銷違反規定進行經營加工和逾期不接受檢審驗的經營加工企業(廠點)的木材經營加工資格;對未經林業部門批準設立的木材經營加工單位,或未按批準的范圍進行經營、加工的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限期整改;對違法收購木材,導致森林資源遭到破壞的依法進行處理。
(三)開展林區案件調查清理工作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林地保護管理的緊急通知》(阿地林資字〔XX年〕55號)文件精神,我局于XX年年9月組織人員,就我縣XX年以來轄區內存在的毀林開墾和其它破壞森林資源案件查處工作進行了全面總結,共辦理行政案件35起。沒收國家二級保護植物肉蓯蓉461公斤,沒收國家二級保護植物梭梭柴2方,其中,濫砍亂伐案件14起;牲畜啃食樹木案件10起;非法破壞植被案件3起;河谷林區采挖沙石料案件2起;非法占用林地案件2起;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產品案件1起;河谷林失火案件1起,無證飼養案件2起,共處罰35人次。
我局采取出動宣傳車,通過散發宣傳單,宣傳標語等手段,使林業法律法規基本做到了家喻戶曉,深入人心,特別是對一些邊遠山區的牧民,以前認為砍樹燒火是天經地義的事情,而現在也能自動加入到保林、護林的隊伍中。
二、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森林防火方針,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森林資源安全。
(一)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重視是關健。
青河縣森林公安分局聯合縣護林防火辦公室、縣廣播電視局開展了護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聯合印制《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相關宣傳材料散發給我縣廣大農牧民群眾,通過廣播電視局利用廣播電視新聞向全縣群眾播放宣傳,使全縣群眾增強護林防火與保護森林資源的意識。
青河縣森林防火辦公室、森林公安分局在協商一致,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下與我縣野外用火旅游開設點、野外用火礦場、磚場等野外用火戶簽定了30余份野外生產用火合同書。
今后我分局相將繼續加強宣傳力度,做到堅持教育宣傳為主,預防在先的原則,與我縣所有野外用火戶簽訂野外用火合同書,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將起到更大作用。
(二)、加強督導檢查
為加大森林防火督查力度,青河縣森林公安分局、防火辦組成檢查組多次對縣區森林防火工作進行檢查督導。他們進入林區,對重點防火地區、用火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對在工作中存在的隱患和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我分局嚴格執行了24小時防火值班制度,由分局領導親自帶班,以及時處理突發事件。切實提高了基層防火工作者業務素質。
由于領導重視,上下協同作戰,今年我縣森林防火工作取得了全面勝利,全縣沒有發生一起大的森林火災。
三、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森林公安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戰斗力
青河縣共有五鄉兩鎮,轄區面積15529.5平方公里,但森林公安民警卻只有六位,警力嚴重不足,平時六位民警的工作壓力和思想負擔比較重。為解決有限的警力和嚴峻的林區治安形勢之間的矛盾,我分局林業公安從加強公安隊伍建設、嚴格依法行政、提升整體素質等方面著手,積極開展“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向素質要警力。把加強政治理論學習、提高政治理論素養作為加強隊伍自身建設的根本保證,把學習真正轉化為工作力、創新力。同時,致力營造思想上同心,工作上合力,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團結向上,堅強有力的濃厚氛圍。不僅樹立了森林公安的形象和權威,凝聚了警心,而且還提高了在新形勢下,維護林區秩序的能力,打擊林區犯罪的能力,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能力。
關鍵詞:土壤污染;生態環境;環境治理;污染防治。
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進以及化學品、農藥等現代科技產品的使用,人類社會向自然環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異常嚴峻。我國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給嚴重不足,現有立法呈現分散碎片的特征,遠不能滿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現實需要,我國亟需系統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一、我國土壤生態環境現狀。
土壤是“以母質為基礎,在物理、化學和生物的長期共同作用下,不斷演化而成的土狀物質,它由固相、液相和氣相物質以及生物體四部分組成,各部分之間相互作用,形成了一個復雜的體系”。[1]土壤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動植物生長繁育的自然基礎之一。土壤各組成部分互相聯系、互相作用,共同組成了復雜多樣的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內外存在著物質、能量和信息的變化與交換,保持著結構和功能的動態穩定。土壤結構多樣、功能多元和過程復雜的特性使得土壤對人類具有極其重要的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然而,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卻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緩沖性、氧化還原性以及自凈的功能,其能廣泛接觸水、大氣、固體廢物等中的污染物,這就使得土壤極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類活動產生的各種污染物通過各種途徑輸入土壤,其數量和速度超過了土壤的凈化能力,導致土壤的組成、結構和功能等發生變化,從而使土壤的生態平衡受到破壞,正常功能失調,導致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影響作物的正常生長發育,并產生一定的水和大氣次生污染的環境效應,最終將危及人體健康以及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現象。”[2]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相當嚴峻,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中國受污染的耕地約有 1.5 億畝,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萬畝,固體廢棄物堆存占地和毀田 200 萬畝,合計約占耕地總面積的 1/10 以上”[3]。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氣塵埃、工礦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化肥和農藥、工礦廢水灌溉、農家肥、地膜污染等。與大氣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富集性、復雜性和不易逆轉性的特點,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嚴重,治理困難、耗資巨大。
土壤污染對人體健康、土壤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構成嚴重威脅。首先,土壤污染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質被農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質通過食物鏈富集于人體內,引發各種急慢性疾病,危害人體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脅生態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響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導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種群結構發生改變,生物多樣性減少。土壤污染還會導致水、大氣、海洋等環境要素的交叉污染,進而影響整個生態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響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產力和耕地質量下降,導致糧食減產、糧食質量下降,進而影響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國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徑。
目前,我國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總體可分為環境保護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專門法及相關法三個部分。首先, 《環境保護法》 對土壤污染防治、農業環境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
《環境保護法》 第 20 條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對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態環境破壞從水土整治、動植物保護、化學品及農藥安全等方面進行綜合系統防治。其次,我國目前尚無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現有與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復墾條例》。2007 年 《沈陽市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辦法 (試行)》 從監督管理、污染場地的評估與認定、污染場地的治理及修復、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進行了比較系統的規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對農田、蔬菜地、茶園、果園、牧場、林地、自然保護區等的土壤規定了不同的質量控制標準。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主要涉及 《大氣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礦產資源法》 等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另外,其他環境保護專門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還有 《環境影響評價法》、 《清潔生產促進法》、 《節約能源法》、 《農業法》、 《城市規劃法》、 《標準化法》、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等。
然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還相當不完善,存在嚴重的結構與功能缺陷,已明顯不能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結構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統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應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而我國不僅環境保護基本法性質的 《環境保護法》 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相當簡單,而且還缺乏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單行法律法規。這既與當前嚴峻的土壤污染形勢極不相適應,也嚴重制約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開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只有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規定,且這些規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無對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確詳細規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聯系,無法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對土壤的統一性保護。現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分別從不同的領域對不同的土壤進行規定,缺乏對土壤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化規定。立法的土壤規制對象比較狹窄,偏重規制農業土壤污染,對工業、城市土壤污染重視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統性制度供給。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為規則原則性、概括性強,明確性不夠,缺乏針對性。最后,立法缺乏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體制的系統性規定。我國的環境管理體制實行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與各部門分工負責相結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不明確,行政主管部門與分工負責的各部門之間的職權劃分不清。環保、國土資源、水利、農業等部門多頭管理,無法有效應對復雜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統性工作。
第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結構與功能具有對應關系,結構決定功能,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結構性缺陷直接導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為了實現預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現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顯的重預防輕治理的結構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預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嚴重的偏重控制點源污染,忽視對農藥、化肥、大氣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導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復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層次低、適用范圍窄、手段單一,仍無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三、域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借鑒。
域外國家和地區對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實行專門立法、相關立法和綜合立法相結合的模式,實現了對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統性立法。
美國早在 20 世紀 30 年代就制定了專門的 《土壤保護法》,該法通過防治土壤污染、流失來保護農業生產。之后,美國又從對廢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體廢物處理法》、 《資源保護回收法》、 《危險廢物設施所有者和運營人條例》、 《綜合環境污染響應、賠償和責任認定法案》、 《超級基金增補和再授權法案》 和 《納稅人減稅法》 等法律。此外,美國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潔水法》、水源地保護的 《安全飲用水法》、化學品等有毒物質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質控制法》 和《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殺鼠劑法》 中從對各污染源的控制來加強土壤污染防治。
英國針對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專門的 《環境保護 1990: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國注重對污染的系統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該法對廢棄物污染、水污染、空氣污染、噪聲污染等實行全面系統控制。英國還在對生活垃圾處理的 《生活環境舒適法》、對危險廢物控制的 《有毒廢物處置法》 和 《有毒污水處理法》 中從對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強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國針對土壤污染制定了專門的 《聯邦土壤保護法》、《國土整治法》、 《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地條例》 和 《建設條例》 等。“德國近期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實踐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發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兩個方面。”
[4]同時,德國意識到僅僅依靠專門的 《聯邦土壤保護法》 等法律法規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夠的,需要將專門的土壤污染保護法律與涉及土壤領域的其他法律結合起來,實現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化與系統化。德國先后制定 《循環經濟與廢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護法》、 《基因工程法》、 《聯邦森林法》、《聯邦礦業法》、 《聯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從不同領域實現對土壤污染的整體控制。
日本針對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專門的 《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對策法》、 《土壤污染對策法施行規則》。
日本多次修訂 《農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據該法對農田土壤中鎘、銅、砷等含量進行監測,并對超標土壤予以修復。日本2002 年頒布的 《土壤污染對策法》 以市區的土壤污染為防治對象,對調查的地域范圍、超標地域的確定,以及治理措施、調查機構、支援體系、報告及監測制度等進行了詳細系統的規定。另外,日本在 《水質污濁防止法》、 《Dioxine 類物質對策特別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規定。
我國臺灣地區針對土壤污染制定了專門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詳盡的配套法律規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實施細則》、 《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監測基準與管制標準》、 《征收種類與費率》 等共18 項法案,這些法案與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結合形成了臺灣地區比較完備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體系。
四、系統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統化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統化之所以成為我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標,除源于我國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與對土壤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認識加深,還源于人類環境保護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嬗變與系統論理論的發展。
首先,人類環境保護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嬗變要求立法實現對土壤污染的整體性防治。隨著人類對生態環境特性的認識加深,在深刻反思人類中心主義缺陷的同時,逐步確立起整體環境觀,并逐步形成一種全新的理念———生態中心主義來處理人類與自然的關系。生態中心主義要求生態系統中所有構成要素必須維護生態系統本身的相對穩定,堅持整體主義思想,實現生態系統本身的可持續發展[5]。生態中心主義強調整體性、內在聯系性,主張人與自然的統一,將生態系統的整體利益視為最高價值。環境法中的生態中心主義是指將人類和自然作為一個生態整體,從宏觀上指導環境立法、運行,規范人類行為的一種理念。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整體性特點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樣化需要人類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樹立整體環境觀念,通過對土壤污染的多源整體性控制,實現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可持續發展。
其次,系統論為系統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論基礎和具體方法。系統論是對系統科學的哲學抽象,強調整體性。所謂系統,是“由相互制約的各部分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體”[6]。系統論認為現實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統方式存在和運行的,系統具有多元性、層次性、相關性、整體性等特征,其總是動態運行并保持相對穩定。系統論在土壤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具體運用是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體運用是土壤污染系統控制,即對土壤污染進行“整體的、系統的、全過程的、多種環境介質的控制”[7]。一方面,土壤與水、大氣等環境要素共同組成完整的生態循環系統,因而,我國進行土壤污染防治還需加強對水、大氣等多環境介質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在結構和功能上具有整體性,其各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聯系而成為一個和諧的有機整體。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各組成要素在結構上具有層次性、組織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對獨立又密切聯系,共同維護土壤生態系統相對穩定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須遵從土壤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規律,對土壤污染進行整體、全過程、多種環境介質的系統控制。
因此,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統化完善需要以生態中心主義理念為指導,強調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運用系統科學中系統論的方法,來實現對土壤污染的系統化防治。
2.系統化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實現路徑。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對土壤生態環境系統進行系統化立法。系統化立法可以實現防治土壤污染、保護人體健康的目的,并最終實現土壤的可持續利用、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及保障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安全的目標。
(1) 修訂 《環境保護法》,實現對各環境介質的系統污染控制。隨著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與完善、政府職能的轉變、科學發展觀和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理念的提出, 《環境保護法》 已嚴重不適應時代環境保護需求,亟需進行系統性修訂。“《環境保護法》 修改的最終目標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8]但我國現在還很難實現 《環境保護法》 法典化的目標,目前比較可行的途徑是先實現該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著 《環境保護法》 可以實現對環境的整體保護、對多污染源的系統控制。修訂后的 《環境保護法》
應明確以獨立章節規定保護土壤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建立適用于所有環境要素的保護與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創立有效的對各環境要素的開發、保護與污染防治立法的協調機制。
(2) 制定專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規、規章。
修訂后的 《環境保護法》 雖是環境保護、污染防治領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質制約,該法不可能對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詳細、具體的規定。針對土壤污染防治,我國還需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實現對土壤污染的系統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規定預防土壤污染的同時,偏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壤污染處于生態污染鏈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對其他環境要素的污染防治進行了詳細規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無需再將預防類單行法的污染防治內容分解納入。否則,不僅會造成立法資源的浪費,還會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與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復。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堅持生態中心主義理念,樹立整體環境觀念,引入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生態中心主義理念可以加深人類對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認識,促進人類對土壤污染實現系統的污染控制。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從整個生態系統的角度綜合進行土壤污染控制,綜合考慮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等各種因素,綜合采用多學科的知識和方法,綜合運用行政、市場和社會的調整機制,實現經濟、社會與土壤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7]。11~12 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是生態中心主義理念的法律化實現路徑,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統防治的具體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系統規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項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確規定土壤保護規劃制度、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度、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土壤污染監測與鑒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責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復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險制度,實現對土壤污染的監測預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復和損害賠償的全過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與在水、大氣等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的排污許可制度建立鏈接,實行排污許可證的備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統一的土壤污染監管體制。土壤污染監管體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貫徹實施的支撐和中樞,是國家土壤污染防治戰略方針、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貫徹執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明確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合理劃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門、地方分級管理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的職權,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和嚴格的土壤污染防治問責機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眾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的權利。土壤污染信息公開是我國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明確規定政府有責任主動及時公開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注意發揮社區和村委會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區和村委會成員作為兼職監管員,以便及時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時,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建立群眾監督、舉報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饋機制,保障公眾土壤污染參與權和監督權實現,給予百姓參與土壤污染防治門徑。
(3) 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提高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是土壤環境法治建設的基礎,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執法、司法的依據。我國應“構建一個以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為基礎的,包含農用地土壤環保標準、場地土壤環保標準、土壤環境分析方法標準、土壤環境標準樣品和土壤環境基礎標準在內的較為完善的土壤環境標準體系。”同時,我國應不斷提高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鼓勵地方政府制定嚴于《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的標準,以滿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護需要。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應能對包括農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類土壤規定嚴格的質量標準,應能全面綜合管理進入土壤的物質及物質留存土壤期間的狀況和離開土壤的狀況。
五、結論。
系統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結構與功能缺陷。系統化之所以會成為我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標,除源于我國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對土壤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認識的加深,還源于人類環境保護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嬗變與系統論理論的發展。人類秉持整體環境觀,使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解決土壤污染問題,首先,應修訂 《環境保護法》,以獨立章節規定保護土壤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實現對各環境介質的系統污染控制。其次,應學習域外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立法經驗,制定專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規、規章。同時,我國在系統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時,還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統的綜合協調,避免立法重疊,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規定預防土壤污染的同時,偏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系統規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土壤污染監管體制,保障公眾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的權利。第三,我國應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提高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尤其是鼓勵地方政府制定嚴于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的標準,以滿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護需要。另外,水、大氣與固體廢物等環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況會嚴重影響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國還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立法,加強對其他環境要素的保護,完善水、大氣與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過加強立法、嚴格執法、公平司法、引導守法,真正實現土壤污染的系統化防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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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有林場;林地;管理
中圖分類號:F326.2 文獻標識碼:A
前言
林地是國有林場發展和生存的重要基礎,同時也是重要的國有資產,林地資源是稀缺的不可再生資源。國有林場若沒有林地,那么必將會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工業園區建設、房地產開發、城鎮化建設等項目征占林地的現象日益增多,再加上一些老百姓搶占、侵占、侵蝕國有林場林地,造成國有林場的發展和生存受到了嚴重的威脅。因此,加強國有林場林地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亟待解決。
1 要加強林地征占用管理
1.1 加大宣傳力度
利用電視臺、懸掛標語、發放宣傳單、下鄉放電影、出動宣傳車等形式,加大林地管理宣傳力度,向林場周邊廣大村民宣傳林地保護法律法規,引導群眾自覺抵制并積極舉報非法占用林場林地行為,力爭做到家喻戶曉,人盡皆知,有效地防范破壞林地資源行為的發生
1.2 規范征占用林地審批
對確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嚴格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的要求,辦理征占用林地手續。
1.3 建立協作聯動機制
國土資源局、礦管局、建設局等部門要與國有林場建立協作機制,對未辦理林地占用審批手續的不得批準開礦和開發性建設。
1.4 建立征占用林地跟蹤檢查機制
對已審批的征占用林地實行跟蹤檢查,確保規范用地。同時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限期恢復植被。
2 加強林地資源動態保護管理
將國有林場的林地資源分成幾個大片,場領導班子成員每人聯系一片,森保股各片負責人直接落實到護林點和護林員以及每一個小班地塊,每隔10d定期到護林點、小班地塊巡查,每月召開旬會,對基層發現的問題集中匯總,研究對策,及時逐級匯報,將林地管理風險降到最低限度。同時,加大依法治林工作力度。國有林場應該組織專門人員全面梳理林地方面的遺留問題,摸排林地管理防控風險點,逐步化解林地管理風險。配合當地森林公安分局嚴厲查處非法占用林地行為。不定期對因工程建設、采石、采砂、建塔等占用林地開展檢查,對未批先用,少批多用、亂占濫用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嚴厲打擊。目前,灤平國有林場已查處非法占用林地行為多起,責成補辦報批林地占用手續多起,還有1起正在查處之中。
3 建立健全了保護發展森林資源目標責任制
按照“嚴格保護、積極發展、科學經營、合理利用”的要求,結合國有林場的實際情況來建立目標責任制,成立由地方政府和林場共同參與的目標責任制領導小組,制訂工作方案、考核辦法,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確保保護發展森林資源工作領導到位,工作到位,責任到位;其次,規范木材流通管理秩序。堅持憑證運輸制度,建立進出廠臺帳,進一步加強對企業的監管,預防稅費流失和木材過量消耗,加強木材運輸管理,建立健全木材運輸證的簽發、監管和統計報告制度,嚴格按批準的木材運輸總量核發木材運輸證,做好運輸證與采伐證的銜接,規范木材運輸監督檢查行為;再次,加強木材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加大對木材加工企業的清理整頓,有效地防止和控制木材加工企業無證木材進廠,督促企業建立健全憑證經營、木材來源管理、安全生產、臺賬管理、運輸管理、完稅管理、木材檢尺號印、許可證年檢、責任追究等9項制度。
4 全力化解山林糾紛
山林糾紛是一種很容易出現在國有林場及林場周圍居住群眾之間的矛盾,同時也是影響農村社會及國有林場安全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為了進一步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妥善解決好新老山林糾紛,預防惡性事件的發生,國有林場應該全力化解山林糾紛。要建立領導包案責任長效機制;要建立聯動調解的糾紛調處機制;要建立依法依規的糾紛調處機制;要建立宣傳法制的糾紛調處機制。
5 加強林場防火安全管理
認真貫徹實施國家關于森林防火的相關法規,并下發關于森林防火的相關規定。組織宣傳車對轄區重點林區、人流密集區進行防火宣傳。強化應急處置能力,提高撲救能力。及時對義務、專業撲火隊員信息進行了核實更新,對各森林防火重點單位配備了必要的防火器材。強化值班制度,進入森林防火期,國有林場應該實行24h值班、領導帶班和火情零報告制度。防火責任人要到崗到位,遵守工作紀律,認真履行職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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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畜禽養殖行為,預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環境污染,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畜牧法》、《環境保護法》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的規劃布局、畜禽養殖場的設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養殖過程的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畜禽,是指在人工飼養條件下、以經濟利用為目的的家養陸生動物,包括豬、牛、兔、犬、雞、鴨、鵝等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第三條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區域畜禽養殖的規劃布局以及畜禽養殖過程的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用地實施監督管理。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畜禽養殖管理工作的領導,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切實承擔起對畜禽養殖場選址把關、審核、申報和日常監管的職責。
第四條控制非規模養殖場,規范發展規模養殖場(或養殖小區),鼓勵發展適度規模生態養殖場。
本辦法所稱規模養殖場是指由單個主體投資建設、養殖規模達到本辦法要求的畜禽養殖場。
本辦法所稱養殖小區是指在適合畜禽養殖的地域內,按照基礎設施完備、集約化養殖的要求,由多個養殖業主進行專業化、標準化養殖,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畜種、統一防疫、統一管理、統一服務、統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及本辦法規定要求的養殖區域。
第二章規模標準和條件
第五條規模養殖場的標準:母豬存欄5頭以上;生豬存欄100頭以上;奶牛存欄5頭以上;肉牛存欄10頭以上;蛋禽存欄1000只以上;肉(土)雞存欄2000只以上;肉羊存欄100只以上;兔存欄500只以上。
達不到上述標準的畜禽養殖場則稱為非規模養殖場(戶)。
第六條養殖小區的標準:生豬存欄500頭以上;奶牛存欄20頭以上;肉牛存欄50頭以上;肉羊存欄500只以上;兔存欄1000只以上;雞存欄10000只以上。
第七條新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養殖用地和配套設施;
(二)具備為其服務并有相應資質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四)具備符合環境保護規定條件的治污設施及生態養殖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畜禽養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飼養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健康標準,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個人衛生消毒、防護工作,并接受專業知識的教育,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飼養人員的生活區域應當與畜禽養殖區域分開。
第三章規劃布局
第九條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為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適宜養殖區。
禁止養殖區是指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交通主干道及旅游通道等區域;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限制養殖區是指村莊及畜禽養殖會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村莊周邊區域。
適宜養殖區是指上述規定區域以外的符合生態養殖要求的其他區域。
第十條禁止養殖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本辦法頒布前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搬遷或關閉。
限制養殖區內嚴格控制畜禽養殖場的數量、規模,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已有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治理,確保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治理后仍未達標排放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搬遷或關閉。
適宜養殖區內鼓勵發展適度規模生態畜牧業,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當地環境承載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適度規模、種植業、林業與養殖業結合的原則發展。
第四章用地管理和養殖場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畜禽養殖用地應堅持鼓勵利用廢棄地、荒山荒坡地等未利用地,鼓勵利用園地、種植業基地發展農牧結合生態養殖及畜禽排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
第十二條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牧結合、節約用地的原則,在本鄉鎮符合生態養殖要求的適宜養殖區預留用地空間,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養殖用地,滿足養殖用地需求。
第十三條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作為設施農用地辦理用地手續,不納入農用地轉用范圍,不占建設用地指標;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占用林地的應辦理林地使用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為有效解決畜牧用地建設和農用地保護的矛盾,對確需占用耕地的,鼓勵推廣既適用又可有效恢復耕作層,并與生態畜牧業相適應的規模畜禽養殖場建設,采取架空或預制板鋪面隔離等耕作層保護措施,不得破壞耕作層,并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與業主簽訂復墾協議,期滿后由業主負責復墾。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申請:養殖業主先向養殖用地所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畜禽養殖用地,經土地所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再持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復印件、土地復墾協議向當地鎮鄉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請。
(二)初審:鎮鄉人民政府會同環保部門及基層國土所對所申請用地的用途、規模、選址等內容進行審核并進行現場踏勘,審核同意后出具選址意見和選址圖(標明配套設施用途、用地面積、拐點坐標),報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三)審批: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國土等部門對鎮鄉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現場踏勘,縣環保、國土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出具意見后,由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批復。
(四)驗收:對建設完工的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由業主向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核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按要求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準養殖。
第十六條畜禽養殖用地批準后,不得擅自將用地改變為非農業建設用途。縣國土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要加強用地全過程管理,確保規模養殖場(小區)規范用地。
第五章養殖管理
第十七條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應按照畜禽養殖技術標準和要求進行飼養,建立完善質量控制措施,科學合理使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落實人員做好記錄與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按畜禽養殖批次建立畜禽養殖檔案。畜禽養殖檔案包括畜禽引進繁育、畜禽防疫、疾病診療、飼料獸藥使用、糞便處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畜禽銷售等記錄。畜禽養殖檔案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偽造,并保留兩年以上。
第十九條畜禽養殖業主負責對畜禽養殖污染實施治理,承擔環境保護責任。養殖場(小區)排放養殖污染物,應當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向水體直接排放畜禽糞便、污水等。鼓勵支持將畜禽排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生態還田、生產沼氣、生產有機肥等。
第二十條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按照國家動物防疫規定,配合動物衛生監督管理機構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第二十一條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拋棄、銷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二條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獸藥;
(二)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泔水飼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喂畜禽;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建設的畜禽養殖場(小區),按非法占用土地進行查處。對于已經建成、符合生態養殖要求但尚未辦理審批手續的畜禽養殖場,縣國土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要督促畜禽養殖業主及時補辦用地審批手續。拒不辦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或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環保部門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議,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畜禽養殖場應向做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縣環保部門提交限期治理計劃,并定期報告實施情況。提交的限期治理計劃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縣環保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限期治理項目進行驗收時,其驗收內容中應包括上述綜合利用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體傾倒畜禽糞便等廢渣的。
第二十六條畜禽養殖場(小區)未按規定做好強制免疫或者強制免疫后未加施免疫標識的;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未按規定建立畜禽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
關鍵詞:水源地;生態保護;生態補償;沾益縣
中圖分類號:X17 文獻標識碼:A
1 沾益縣水源地概況。沾益縣國土面積280.79km2,山區面積2374km2,占全縣總面積的84.7%,境內多屬構造侵蝕形成的巖溶丘陵地帶,夾山間壩子。全縣水資源總量27.39億m3,其中:主水10.09億m3(地下水資源量5.14億m3,地表水資源量4.95億m3),客水17.30億m3。全縣有中型水庫3座,總庫容1.395億m3,小(一)型水庫19座,總庫容0.53億m3,小(二)型水庫110座,總庫容0.28億m3,小塘壩309座,總庫容0.11億m3,已開發利用2.39億m3,占主水總量的23.7%(占地表水資源的48.3%)。
2 沾益縣水源地生態保護現狀
2.1 加強綜合治理和保護工作力度
(1) 大力實施天保工程、退耕還林工程和農村能源建設項目(沼氣池),改善了水源地生態條件,改善了農村水源地徑流區點、面源污染。
(2) 加大對庫區群眾法律法規宣傳。利用每年的"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和節慶日,對水庫周邊群眾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提高水源地群眾對庫區生態保護的自覺性;強化對庫區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和日常管理,有效維護庫區生態環境安全。
(3) 加強水庫管理。加強對庫區生態植被的保護,定期對水面懸浮漂流物進行打撈,對庫區管護范圍內的垃圾、雜物進行清除、掩埋,并在庫區路口和顯眼位置分別制作了警示牌和水源地保護公告碑,加強庫區保護的宣傳和巡查。
2.2 建立了初步保護法規、政策體系。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過程中,環境、水土保持工程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對施工場地、取土區、渣料場進行綜合治理。在水庫庫區及周邊山林進行劃定區域實施封禁管理,設立專職護林員進行管護。制定《水庫庫區生態環境管護辦法》、《水庫庫區林政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
2.3 形成了相對完善的保護機制。各職能部門成立了行政執法隊伍,加大對水源地的巡查管護力度,加強對污染源的排查、防治,使水源地的生態安全得到有效保護。林業部門負責水源地森林生態安全及林地的保護;水利部門負責水庫安全及蓄水量、水質保障的日常管理與保護;衛生、環保部門負責水質監測與水源地農村污染源的防治及管理;土地部門對水源地非生產性用地進行嚴格管理與審批。執法網絡已履蓋到了全縣所有水源地的各個角落。充分發揮各部門的執法力量,實施聯合執法行動,嚴格查處和及時制止各類危害水源地安全的違法行為。
3 沾益縣水源地生態保護存在問題
(1) 人為活動頻繁,致林分質量差,坡耕地呈上升趨勢,生態環境質量下落。
(2) 保護資金欠缺。當前,縣級財力相對簿弱,水源地生態保護無固定資金來源,多依賴于林業、水利、環保等各部門向上級爭取項目資金實施,水源地保護資金籌集面臨較多困難。
(3) 部門間協調機制不完善,管護隊伍嚴重不足。當前,還未建立起統一協調管理機構和行之有效的水源地保護監督機構,水利、林業、環保、農業、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范圍管理,行政問責制度難于落到實處,治理措施難以形成有效體系。各職能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缺乏聯動,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
(4) 受益者生態保護和補償意識淡薄。長期以來,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利益,造成了環境資源的極大破壞和浪費,忽視了對水源保護區居民生活水平的關注,受益者對生態補償責任意識淡漠。保護者缺乏積極性,水源地群眾得不到相應的生態補償,對水源地生態保護的積極性不高,濫采沙石、亂砍濫伐現象較突出。
4 建議與措施
4.1 轉變觀念,建立水源地生態補償機制
(1) 轉變觀念。由被動的"誰污染誰治理"的理念向主動的"誰受益誰付費"理念的轉變,直接受益者付費補償。正確處理好上下游之間的補償和部門與部門之間的補償關系,由經濟比較發達的下游地區"反哺"上游地區,對下游地區利用水、森林資源的,在相關產業的稅費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上游地區生態補償資金來源。制度創新,由于生態環境資源的公共物品屬性,由政府購買生態效益、提供補償資金,政府利用經濟激勵手段和市場手段來促進生態效益的提高。明確補償主體,確定各方的權、責、利,水源地生態補償補償方為水源地生態受益者,除應交納的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等外,還需增加水源地生態補償費。補償對象為水源保護范圍內的居民,按照各自的付出和得益確定補償數額。做好成本、效益核算,制定合理的補償標準,在水源地保護成本的基礎上,考慮用水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結合各用水單位的承受能力制定出合理的補償標準。
(2) 加大水源地生態保護和補償資金的籌集力度。利用BOT (Build, Operate, Transfer) 融資方式融資。在BOT方式中,政府部門與私人公司或項目公司簽訂特許協議,授權承擔該項目投資、融資、建設、經營、維護,并在一定期限內移交。特許期內,項目業主向項目的使用者收取適當的費用,特許期滿后項目業主須將該項目無償移交于給政府部門。利用BOT方式開辟建設資金來源渠道,加速資金籌措。實行市場化運作,提高原水水價,提高水資源費,加大政府專項資金投入和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征收生態補償稅,建立生態補償專項基金,增加水源地生態補償的資金投入。多渠道籌集社會資金,積極吸收各種形式的民間組織、金融機構、企業集體、環保社團以及個人對水源地生態保護建設的資助和援助,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來關注和參與水源地生態補償。
(3) 加強政策支持,構建生態保護及補償體系。采用直接補償和間接補償,構建以政府為主、市場為輔的生態補償體系。將資金補償、實物補償、政策補償和智力補償有機地結合起來,因地制宜地開展水源地的生態補償工作。加強"造血型"補償,應用 "項目支持"的形式,形成造血機制與自我發展機制,增強自我積累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自來水費中收取的反哺資金,直接用于水源地區直補和管理與保護工作。資金使用前期全部用于水源地區的保護整治,后期按3:7的比例,用于水源地保護區整治和對因保護水源地而受損的群體直補。
(4) 理順水源區生態保護及補償的組織管理體制。把水源地生態保護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成立生態保護委員會,統一領導和協調水源地生態保護工作,促進各部門的相互溝通和通力合作,部門聯系、上下聯動,提高有關部門的工作效率,及時有效地解決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加深研究、制定保護政策、辦法和工作制度,管理補償基金,聯合各部門執法力力量,落實人員經費,定期對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兌現水源地居民生產生活補助,監督水源地群眾履行約定義務。
4.2 加強水源地環境保護宣傳和教育
(1)強化水源區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樹立全民環境意識。要加大宣傳力度,開展可持續發展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水源區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通過在學校、社區、農村、企業等范圍組織開展環境教育活動,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水源區環境保護的良好氛圍。
關鍵詞:林學類課程;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銜接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2)12-0193-03
Thinking on conjunctions between course on forestry and course on site investigation of forestry cases
Zhang Minxia
(Nanjing forest police college,Jiangsu Nanjing 210000)
Abstract:As the continuous advancement of course reform,conjunction of different courses has become a noteworthy subject both in theory and practice.Based on the course on forestry and course on site investigation of forestry case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conjunctions among related courses,clearly expresses the supporting effect of the courses on forestry on the course of site investigation of forestry cases.Besides,it raises some detailed measures for conjunction on aspects as building the cultivation plan,confirming the teaching content and course design,as well as teaching practice,which provide reference for building refined course and special course.
Key words:Course on forestry;forestry case;site investigation;conjunction on different courses
南京森林警察學院作為全國唯一一所為森林公安機關培養人民警察和培訓在職森林公安民警的院校,不僅要求學生掌握辦理森林案件所必需的公安的知識,還需要掌握相關的林業知識。《森林案件現場勘查》是學院的一門特色課程,其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主要講授森林公安在辦理盜伐、濫伐林木、非法占有林地、森林火災等森林刑事案件的勘查方法。本課程教學內容的完成要緊密結合我國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管理犯罪的新情況和新特點,吸收犯罪現場勘查實踐的新技術、新方法、新經驗和新成果,根據森林案件的現場特點、勘驗對象的特點以及勘驗技術的特點對案件進行現場勘查,綜合運用刑事技術、林業技術和動植物識別的基礎知識來勘查。
通過對已學習過該課程的偵查學2010級兩個區隊68名學生的隨機調查,學生一致認為本課程是森林警察學院的一門特色課程,是學校“立足林業,面向公安,服務社會”的辦學定位的具體體現。該課程應以《森林資源管理概論》、《野生動物識別與鑒定》、《森林植物識別與鑒定》、《森林防火》等林學類課程為基礎,輔助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課程的知識。在調查的68名學生中,有32名學生特別提到該課程的學習要以林學類課程為基礎,才能真正學好。因此各門課程在制訂計劃時,要不斷關注課程的實施過程[1]。如何做好林學類課程與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的銜接,最大程度地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是擔任這幾門課程的每位教師應該思考的問題。筆者結合學生的建議,根據多年的教學經驗和森林公安工作實際,提出以下幾點思考。
一、確定林學類課程的知識點
“銜接”一般指的是事物相互聯系[2]。不同學者對課程銜接的理解不同。Oliva認為銜接性是指課程的不同層級之間的連續性;Ornstein&Hunkins認為銜接是指課程的不同部分之間的關系,而這種關系可以是垂直的組織,也可以是水平的組織[3]。筆者認為課程銜接首先要做好課程內容的銜接。林學類課程作為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的基礎,在課程內容的講授上應按照森林公安執法工作的需要,確定知識點。林學類課程應包括六大知識群,即我國森林資源概況及發展林業的方針政策;森林基本知識;野生動物保護;森林植物保護;森林資源管理;森林防火。六大知識群由四門課程組成,即《森林資源管理概論》、《野生動物識別與鑒定》、《森林植物識別與鑒定》、《森林防火》。其中《森林資源管理概論》主要介紹我國森林資源概況及發展林業的方針政策,森林的基本知識,涉案林地面積測算、涉案材積的測算、木材材積測算,森林區劃與森林資源調查成果的應用,林地管理、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與木材管理的相關內容。《野生動物識別與鑒定》主要介紹野生動物形態識別(國家重點保護、省級和三有動物),生活習性和地理分布,現場物證提取的主要技術要領,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在案件查處過程中的運用。《森林植物識別與鑒定》主要介紹森林植物的基本概念及其保護意義,植物分類基本知識,中國植物資源概況及其分布特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識別,防火樹種,植物案件偵查及物證收集和樣本保存。《森林防火》主要介紹森林防火的基本概念及重要性,我國森林火災的特點,林火基礎理論,森林火災的撲救及撲火安全,森林火災損失的調查與評估,城鎮消防基礎知識等。通過以上知識點的介紹,為森林公安人員進行現場勘查提供幫助,提高現場勘查工作的質量。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在內容組織上,要注重對林學類知識的應用。
二、明確各知識點對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的支撐作用
課程銜接指的是不同學段或某一學科在課程內容、課程標準、教學目標、教科書編制等宏觀與微觀體系化上的最優組合[4]。從課程內容方面來考慮,在林學類課程涉及的六大知識群中,我國森林資源概況、發展林業的方針政策及森林的基本知識應作為學習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的背景知識,使學生明白自己所在行業的發展狀況及方針政策,明白保護森林資源的重要意義和作用,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同時對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中涉及到的有些名詞術語有真正的理解,如森林的概念、森林特征的描述、我國森林采伐的方式及各方式的實施要點、森林更新、森林區劃的概念等。通過這些知識的學習,學生能更容易讀懂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等相關的法律和法規。在制作卷宗時,能用專業術語來描述案件,提高專業能力和水平。
掌握涉案林木材積、木材材積的測算、林地面積測量等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可以使學生了解有關森林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據,區分刑事案件和林業行政案件,對案件進行準確定性。掌握基本的測算技能,可以在進行現場勘查時,準確判定物證提取的要點、記錄涉案面積與材積相關數據更加準確到位,防止調查數據的遺漏,為技術人員進行下一步的詳細鑒定提供更加全面翔實的資料。
學習野生動物和森林植物的識別與鑒定技術,使學生牢固樹立野生動植物作為物證的意識及野生動植物保護的意識,培養學生在實際工作中識別野生動物的能力,使學生掌握野生動植物的識別與鑒定的基本技術。在現場勘查過程中,可以明確涉案的野生動植物的種類及保護級別,對一些物種和樹種的認定提供了方法和依據,以對案件進行正確定性。在現場勘查中確定物證提取的技術要點,以正確獲得涉案野生動植物物證,如何很好地保存物證材料,為下一步送檢做好準備,對快速破案具有積極的作用。
學習森林防火的相關知識,使學生明確森林防火的重要性,了解森林防火的基本知識,熟悉森林火災的撲救、撲火安全和森林火案的偵查等相關內容,掌握森林防火的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在進行現場勘查中,能進行森林火災現場特點分析,做好現場保護工作,根據植被的燃燒痕跡,確定是地表火、樹冠火還是地下火,過火范圍及火場總體態勢,依據不同森林火災種類特點,結合風向、風力、坡向、坡位、坡度、海拔、植被等對火勢趨向的影響,分析研究現場急進火或穩進火的蔓延規律,結合現場訪問情況和災前現場基礎資料初步判斷森林火災案件起火點,以準確判定案件性質。
三、認真研究,通過各種途徑做好林學類課程與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的銜接
明確了各門課程介紹的主要內容及支撐作用后,就應該尋找切合實際的方法,做好兩類課程的銜接。課程銜接應包括縱向與橫向兩方面。美國課程學者泰勒認為,要使學習經驗的組織富有成效,課程編制必須符合3條標準,即繼續性、程序性和統合性[5]。“繼續性”是指在課程設計上應使學生對于所學知識技能有不斷重復練習和繼續發展的機會。“程序性”或“階段性”則強調后一經驗需在前一經驗基礎上更加廣泛和深化。“統合性”是指“橫”的聯系。它考慮各種學習經驗之間的關聯性以及學生行為與所學內容的統一和連貫,即把學生某一學科的能力,作為學生全部能力的重要一環來加以促進,而不是把它作為孤立的能力。林學類課程作為《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的基礎,后者應是前者的不斷重復練習和繼續發展,在前者的基礎上更加廣泛和深化,把兩者的學習進行綜合而不是孤立起來,為此,應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將林學類知識與法律知識、公安執法知識進行綜合,使兩者相輔相成。但應注意的是要提倡兩者結合,決不是學點林學類知識,學點法律知識或執法程序就可以,不是簡單地林學類知識與公安類知識的相加,而應該將兩者有機地結合,并合理利用。這就要求擔任相關課程的教師均應熟悉林學類知識和公安類知識,講授林學類知識的教師在介紹相關知識時,重點要講清每一個知識點的內涵,著重從合理、合法的角度進行介紹,并講清每一個知識點在辦理森林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講授《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的教師重點要講清森林公安人員進行現場勘查的依據、原則、程序、人員組成、勘查工作的各個環節等,而且要注意對相關林學知識的后續應用(不需再詳細展開),如涉案森林特征描述的專用詞語、徑階、材積與蓄積量、出材率、主伐、撫育伐等,不能講外行話和非專業用語。
2.在制訂各年級人才培養方案時,要注意各門課程的時間安排,《野生動物識別與鑒定》與《森林植物識別與鑒定》課程安排在大一下學期或大二上學期來學習,《森林資源管理概論》與《森林防火》課程要安排在前兩門課程之后,前面的課程為后面的課程做準備,在學完以上幾門課程后,即安排《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不能相隔太遠,做好各門課程的合理銜接,確保學習效果和質量。
3.收集大量案例,為學生提供樣本,使學生盡快了解現場勘查的項目和內容,熟悉現場勘查筆錄在森林案卷中所起的作用,掌握盜伐濫伐、野生動物、森林植物等不同案件中林學類知識在現場勘查中的操作技能和勘查要點,掌握現場筆錄的制作方法。通過具體案例讓學生了解林學類知識和法律、公安等知識在偵破森林案件中的具體應用。收集辦理森林案件的圖像資料,使學生形象、具體地掌握森林案件的偵查過程。
4.林學類課程與《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均具有很強的實踐性,每門課程實踐教學的比重都比較大,可以利用實踐教學的機會,將幾門課程結合,各任課教師相互配合,為學生設計出各種類型的模擬現場,從接報案開始到現場勘查、調查測算涉案現場的面積或林木材積、認定涉案的物種或植物種類,對案件進行定性,讓學生確定處罰的方法和額度。通過綜合實習和訓練,使知識體系更完善,讓學生系統掌握所學的知識,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5.讓學生自己設計案例。在案例中應用到林學類知識,如描述發案地點,要用到森林區劃系統;描述涉案森林特征,要用到森林結構特征,并能根據林分調查方法進行某些特征因子的調查;會對涉案面積或材積進行測算,學會對案件進行定性。設計野生動物、森林植物案件,應用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中所學到的知識,確定現場的程序、步驟等。
6.改革考試考核方式,進行不同課程間的綜合考核,在考核森林案件現場勘查相關知識時,增加對林學類知識的考核,具體考核林學類知識在森林案件現場勘查中的應用,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并能使所學的知識更加系統化。
7.擔任相關課程的教師應經常進行交流和溝通,探討教學中遇到的問題,就如何做好課程的銜接進行研究,做到相互學習、相互補充教學中所需的知識,提高教師的業務水平和教學水平,注重應用性。通過課程間的滲透、聯系使學生的知識和能力不會產生重復和某些漏洞,防止造成學生單向的、機械的、復現性的思考習慣,這樣不利于發展他們多維的、靈活的、創造性的思維能力。
8.充分發揮實驗室的功能。在實驗室建設中,打破系部、教研室的界限,做到資源共享,為學校節約場地和經費。開放實驗室,滿足學生課外學習和訓練的需要。如在《森林資源管理概論》課程和《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中都用到的GPS、羅盤儀、全站儀、測樹儀、繪圖軟件等,可由一個實驗室購置,其他老師在教學和科研用到時,可以使用,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率。
9.編寫合適的教材,進行課程內容的銜接。教材是實現教學目標、實施教學的重要資源,也是教師教學或學生自學的依據[6]。根據以上對林學類課程與《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教學內容的分析,建議結合教學內容和森林公安工作的實際,編寫具有森林公安特色的教學,將現場勘查相關知識與林學類知識有機整合,編寫出版教材。
課程橫的銜接應發揮聯結性與功能性。《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的編排不僅要考慮與林學類課程的銜接,還應顧及其他課程間的聯結,如痕跡檢驗、刑事圖像、林業法與森林公安執法等。美國學者拉姆利曾經說過,人類知識具有完整性,即使在自然科學,其部分內容有時亦與社會科學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這說明學科本身的知識不但具有統整性,且在不同學科或領域間彼此亦有橫的聯結關系。所以,編制課程時應多顧及不同課程間的呼應與聯絡。內容的選擇要注意其功能性,重視其應用性,如不同案件的具體勘查方法的介紹是學生最受歡迎的。只有重視了課程的銜接,才能形成具有特色的品牌課程,體現辦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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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認真開展對中央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檢查,重點針對項目立項審批、建設質量和安全、資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加強監督檢查,保證中央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2、切實加強對固定資產投資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圍繞移民工作,加強對移民安置、移民政策兌現、征收征用土地、城鎮房屋拆遷等專項監察。嚴格執行移民安置及政策兌現的相關規定,堅決查處少數干部工作方法簡單粗暴、作風不實、辦事不公等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行為。
3、切實加強對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督促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相關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認真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執法監察。堅決查處假借改革之機變相侵占集體林產、侵害林農利益,違規違法低價轉讓林地、亂砍濫伐林木、領導干部參股入股等違紀違法案件。
二、進一步加強對“四項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違紀違規問題發生。
1、繼續加大對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監督工作力度。一是抓好我縣出臺的招投標管理辦法的貫徹落實。二是制定招投標行政監察規定。三是配合和督促有關部門加大對招標機構和監理機構的清理和監督管理,規范中介機構從業行為。積極推行招標文本規范化建設,嚴格規范規模標準以下政府投資項目比選程序。四是進一步理順工程建設招投標舉報投訴處理機制,繼續推行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廉政合同”制度,加大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中虛假招標、圍標、串標、層層轉包、違法分包及低價中標高價結算問題的查處力度。
2、繼續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系列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一是督促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拍掛的操作規范及監督管理措施,積極推行劃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公示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和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會同國土部門開展節約集約用地專項執法監察。二是督促有關部門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土地征用和出讓程序,積極探索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有償使用辦法,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三是嚴肅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重點查處非法批地、以租代征、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方面的問題,堅決糾正違反耕地保護制度的行為。
3、繼續監督和改進政府采購工作。一是督促有關部門根據省、市的相關要求,制定我縣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編制和執行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不斷擴大政府采購的范圍和規模,擴大定點、協議采購的品種和范圍。二是督促有關部門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嚴格采購方式審批程序和使用專家庫進行評標,提高公開招標采購的比例,制定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分散采購管理辦法,規范非招標方式采購評標行為,嚴格執行采管分離。三是逐步推行政府采購招標文件范本,規范采購人行為。加快政府采購信息建設步伐,探索引入政府采購網上招標、評標,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率。
三、加強對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加大對節能減排工作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的力度。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強對重點區域和行業節能減排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節能減排工作責任制,積極推進關停和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嚴肅查處違反國家能源管理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案件,重點解決各單位各部門不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違規審批或核準立項等問題。加強對節能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加強對安全生產政策法規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會同安監等相關部門對全縣落實安全生產開展執法監察,對20**年以來全縣范圍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行業和部門認真落實監管職責,抓好安全生產。加強協調配合,堅持推行聯席會議制度,規范和完善事故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工作機制和程序,著重查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行政監察對象存在的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職的問題,對失、瀆職行為要嚴肅追究責任。嚴厲打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瞞報、逃匿等違法行為,依法依紀嚴懲事故責任人,堅決查處事故背后涉及的腐敗問題,積極發現、及時移送案件線索。
五、繼續推進專項工作的監督檢查
1、加強對春季造竹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苗木的采購、驗收進行監督檢查,杜絕暗箱操作。
2、加強對特殊黨費項目設施的監督檢查。加強對特殊黨費項目設施中項目立項、使用等情況的監管。
3、加強對義務教育經費的監督檢查。確保國家“兩免一補”政策的落實,切實減輕中小學生學習、心理、經濟負擔,從源頭上治理教育亂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