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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我們不得不承認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一系列我們不容忽視的問題。這其中之一就是留守兒童問題。許多在外務工的人員只能自己進城的,但是卻無力讓孩子進城就讀。所以,他們只能選擇將孩子留在農村由父母中的一方或托付他人代為照管,而子女在一年中也很少能和他們見面,甚至好幾年也盼不到與父母相聚。這不僅增加了農村留守兒童及其父母來自教育、醫療、交通及住宿等方面的壓力。而且,長此以往也制約著社會的發展進步。
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擔任監護人。 據統計,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主要有隔輩監護,單親監護以及親友監護。而且在農村留守兒童中,絕大多數是單親監護或隔代監護。在我們調查的300戶中,大約有60%的孩子是留在農村和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有27%的孩子是單親監護,大約13%是和其他親戚住在一起。
這樣,農村留守兒童從父母的雙親監護向非親權的監護或著單親監護轉變的一個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監護的不力。對于隔輩監護而言,這些監護人大都是年邁的老人,他們的健康狀況也不是很好,身體身體較弱或是患有疾病,有的甚至久病不得不常年臥床。因而,他們對農村留守兒童的監管已是極其不易,更不用說給予這些兒童更好的照顧來滿足他們情感,學習,生活等各方面的需求。另外,這些老年人祖祖輩輩生活在村子里,很少接受大城市中各方面的信息,這樣由祖輩教育在觀念和方法也是有所滯后,極易使這些孩子產生嬌生慣養及放任自流的教育傾向。特別是,他們文化素質普遍較低,沒有能力輔導孩子學習,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可見,隔輩監護必然會使留守兒童的監護權弱化。
對于單親監護的方式來說,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一般是由農村留守兒童的父親外出打工,由母親對這些留守兒童行使監護職責,照顧這些留守兒童的生活,對他們進行管理和教育。但是,由于單親監護人的母親不僅要負責耕作自己的承包地和農田,還要照顧患病的親人,因此,單親監護的母親在承受沉重的勞動負荷以及巨大的生活壓力下,根本無法給予留守兒童適當的監護,這勢必會損害孩子獲得適當監護的權益與受教育的權益。
除了上述兩種監護類型外,還有的就是由成年的親屬或朋友來對這些農村留守兒童進行監護。這些親屬和朋友一般也都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這就會使被監護的留守兒童處于管教真空的狀態。而由同輩的兄、姐對其監護,一方面,此類監護人有的自身年齡尚小,并且也缺乏監護的能力,客觀上無法去履行監護職責。另一方面,有的自身缺乏教育能力,經常酗酒斗毆,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甚至,觸犯法律。所以,此種監護也對留守兒童的監護權益產生了一些不利影響。
無論社會發展程度的高低,教育都是人類的一項基本權利,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公民個人人格形成和發展,同時也是培育作為民主政治具體承擔著的重要途徑。此外,我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基本保障了青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益。 然而,近些年來留守兒童受教育權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切實有效的解決。
在農村,由于留守兒童的父母出外打工維持生計,無法在孩子身邊幫助他們學習,因此,他們中有的孩子缺少監管,加之自制力薄弱,難以形成正確的學習觀,而且無心學習,學習成績也普遍偏低。此外,對于單親家庭或是在祖父母輩的隔代監管中,這些孩子在飲食起居上有保障,然而,長久生活在不完全的家庭環境中對其自身的成長也或多或少帶來了一些不利的后果,極其容易導致孩子的性格缺陷以及心理障礙等方面的問題。最終,他們逐漸出現厭學,甚至是輟學。
那么,這個實際上早已存在,但至今才被推至臺前的二手房交易稅種,為什么會遭遇今天這種如此互相矛盾、尷尬的局面呢?
筆者認為,首要原因在于政府在設計稅法和實施稅法時,效率與公平的兩難關系沒有很好處理。從收入效應來說,開征二手房個稅,將直接減少賣房者的利潤,壓縮他們再次投機房產的資本,降低循環炒作房產的空間,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二手房的交易總量將會減少,交易頻率將會降低;而從替代效應來說,由于出售二手房要交納20%個稅,因此,變出售為出租的行為將會增加(因為出租二手房的稅率相對較低,且易逃稅)。另外,擁有多處私房的產權人也可能會選擇空置房產以待價格上漲后出售。可見,征收二手房交易個稅必然導致的結果是二手房交易量萎縮,可能導致的結果是刺激房屋租賃市場擴大或者引起大量空置房屋的出現。上述結果對規范房產資源、打擊投機炒房行為也許有效,但因為可用于出售的房屋供給量減少,客觀上造成了準備購買二手房作為普通居住者的購房困難,降低了他們的福利水平,稅法的公平性原則就不能得到體現。因此,當部分地區在進行個稅征收試點后發現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目標嚴重沖突時,地方政府必然會因為選擇公平而暫時放棄征稅。
第二個原因在于稅法實施后,由于稅負轉嫁而容易引起社會分配不公。簡單來說,稅負轉嫁是指商品交換過程中,納稅人通過提高銷售價格或壓低購進價格的方法,將稅負轉移給購買者或供應者的一種經濟現象。稅負轉嫁的結果必然引起商品價格升降,從而實現或者破壞社會公正。開征二手房個稅以后,如果納稅人能夠把20%的稅負部分或者全部轉嫁給購買人,那么房產價格不僅不會下降而且還會上升。
從經濟理論和實踐看,房產交易的需求彈性遵守“馬太效應”,即地理位置越優越、價格越高的房產其需求量越少受到價格的影響;而地理位置差,價格水平較低的住房需求卻容易受到價格水平的影響。所以,對好地段、高價格的二手房征稅,由于其需求彈性小,納稅人容易轉嫁稅負,征稅后的房產價格將會高于稅前。因此,如果稅務機關選擇那些較容易進行房產稅負轉嫁的地區和地段開征個稅,其結果只能是刺激房屋價格上漲,進一步扭曲住房資源配置,破壞社會公正。
當今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競爭激烈,如何求生存、求發展是擺在房地產開發企業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通過設計、施工、材料、裝飾公司的選擇和資金的供給,對房地產開發進行有效的組織和管理,建造出適銷的開發商品。在同一開發環境下除了開發適銷對路的適應市場需求的產品外,最重要的是盡可能的降低建筑工程成本,降低產品銷售價格,最大限度的提高企業的投資開發收益,這是很多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重視的問題,也是工作難點和重點。因此在企業發展戰略中,成本控制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房地產開發成本控制的內容
房價是受成本影響的,成本低,房價可以適當降低,通過相對較低的銷售價,銷量將大幅上升,隨之而來的必然是利潤的大幅提升。“所以除了提供適銷對路的房源外,房地產項目成本控制是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房地產成本控制的內容包括項目策劃階段、項目設計階段、發包施工階段、項目銷售階段、技術創新與工藝調整階段。
(1)項目策劃階段
這一階段成本控制的內容是尋找項目、市場調查和投資評估。
(2)項目設計階段
設計階段的成本控制,是項目建設全過程成本管理的重點,因此開發商應該注意此階段的成本控制。
(3)發包、施工階段房地產項目
發包包括項目總發包、建安工程及設備材料采購發包。項目發包階段的成本控制是項目建設全過程成本控制的重要環節。房地產項目采用合同價款的方式較多,合同價款一般以國家或地方統一規定的預算定額、材料預算定額和取費標準為依據。承包方根據開發商提供的工程范圍和施工圖紙做出工程報價,最終工程費用按實際完成的質量數量進行結算。
施工階段的成本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①編制成本計劃和工作流程圖,落實管理人員各自的職能任務。
②熟悉設計圖紙和設計要求,將工程費用變化大的部分和環境,作為重點控制對象。
③對經濟技術變更進行經濟技術比較,并進行預測和分析,嚴格控制設計變更。
④詳細進行工程計量,復合工程付款賬單,嚴格經費簽證。
⑤做好工程施工記錄,保存好各種文件圖紙特別是施工變更圖紙,為處理可能發生的索賠提供依據。
⑥定期進行工程費用超支分析,提出控制工程成本突破預算的方案和措施。
⑦及時掌握國家、省、市有關部門的各種定額和收費標準的變化。
⑧注重合同簽定。修改和補充工作著重考慮對項目成本的影響。
(4)項目銷售階段
這一階段的成本控制主要是銷售費用。一般情況下,房地產銷售費用為房地產銷售價格的2-4%,費用數額大,對房地產開發利潤的高低有直接影響。
(5)技術創新與工藝調整階段
在工程施工中,進行技術創新和可持續創新,包括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三新”的運用,對于企業在市場經濟的競爭中取得有利地位非常重要。
二、我國房地產企業成本管理落后的原因分析及措施
(一)我國房地產企業成本管理落后的原因
第一,房地產企業普遍都是“重開發,輕成本”。
第二,忽視了事前的成本控制
目前許多房地產企業對事前管理抓的力度還不夠,其重心大多還是在事中和事后。
第三,多數房地產企業在成本管理中的執行力度不夠。
再好的成本管理,如果沒有好的執行力將毫無意義。一些房地產企業雖然也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成本管理制度,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是形同虛設。
第四,部分房地產企業的管理者的素質不高。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缺乏主觀能動性,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房地產企業已經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主體,但有些房地產企業的管理者并不能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不能及時樹立市場競爭的觀念,缺乏創新,這也是造成目前有許多房地產企業成本管理相對落后的原因。
第五,沒有實行全面成本控制。
目前有許多的房地產企業沒有實行“全員、全過程、全要素和全方位”的全面成本管理。有些房地產企業認為既然成本管理的重點在設計階段,其他階段的成本不管理也影響不大;有些房地產企業認為成本管理是成本管理部門的事情,與企業的普通員工扯不上關系;有些房地產企業認為成本構成中最重要的是材料和設備,所以其他的成本費用就無關緊要;其實這些都是錯誤的觀念,任何微小的成本、任何的成本要素都應該納入成本管理的范圍,同時企業的成本是由于企業全體員工的活動而產生的,所以全面成本管理是房地產企業現代成本控制的核心。
(二)我國房地產開發成本控制的措施
我們看到目前我國房地產企業在成本管理方面有不少的欠缺,對房地產以后的發展造成不利的影響,這就需要采取有效的管理辦法和措施。
1、成本控制總體上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成本控制控制的過程中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目標
成本目標不是孤立的,它只有與質量目標、進度目標、效率、工作量要求、資源消耗等相結合綜合考慮才能有價值。不能一味強調成本控制而忽視了其他目標的實現,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成本控制必須與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合同控制同步進行。
第二,成本控制要全面。
房地產項目的成本控制是貫穿于整個房地產開發實施過程,包括整個房地產開發建設及銷售過程中的所有費用。在成本控制中,要對房地產項目結構內的所有子項目或單項工程的費用實施控制,防止只重視主體工程項目成本,而忽視其他項目的成本控制;要對具體的房地產項目費用組成實施控制,防止只控制建筑安裝成本,而忽視設備和器具費用的控制;要對所有合同的付款進行控制;要對成本數量進行控制,對費用發生的時間進行控制,以滿足資金使用計劃的要求。
2、設計是成本控制的關鍵
從國內外實踐和數據來看,影響開發成本的是約占開發項目建設周期四分之一的設計前期階段,在初步設計階段影響成本的可能性為75-95%,在方案設計階段影響成本的可能性為35-75%,在施工圖設計階段影響成本的可能性為5-35%。由此我認為成本控制的關鍵在設計。
第一,開發商要有自己的設計思路,并在各個設計階段的審查中嚴格把關。一個產品要體現出本企業所要達到的目的,而不能只是由設計單位設計出來后再審核,這樣開發商的思路將受到牽制,很難實現開發商自己的目的。因此,設計階段應該遵循的途徑是開發商的構思--研討--咨詢--決策,只有這樣才能使產品適應市場或者可以說是創造市場。
第二,抓好設計中的新技術應用以滿足創作需求。經濟在發展,生活水平在提高,需求在變化。如何滿足這種變化的需求并創造新的需求,是房地產產品設計的要求和出發點。在設計過程中研究,掌握并應用新技術新產品提高科技含量,以滿足市場需要,創造新的需要和創造新的市場,唯其如此才能贏得顧客和市場。不過,那些過分豪華、超前的新技術或者與產品定位不協調的新技術應用不是開發商應追求的目標。
第三,嚴格控制設計中裝飾性設計。一些沒有必要的異形結構,裝飾性柱和梁及外架等,其費用往往很高,施工難度也大,對工期也造成影響,應進行嚴格控制,對確有必要的也應有一個投入與效益的分析和預測。
第四,優選設計單位。這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設計力量不僅體現在建筑學結構力學及各專業設計的水平,還要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更要有設計經驗甚至是施工經驗。在設計委托是要選擇優秀的設計單位,不能因節約設計費用或其他原因而選擇小的設計單位,決不可因小失大,設計出一些殘次品甚至垃圾。
3、采購是成本控制的重點
這里的采購是指完成項目開發意圖,從開發商外部來獲取貨物或服務所需的過程,包括開發項目建安工程、材料設備、各類中介服務(如勘察,設計,銷售等)及咨詢等業務的發包或委托。很多都不是由開發商直接去控制成本。作好采購這個成本控制應該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要抓好招標工作。在招標過程中首先要發揮各專業部門的作用和積極性,這樣就要求專業主管部門必須設有專業業務能力強,事業心強的人員。
第二,組織好合同簽定。合同是責任雙方責任義務及解決問題的基本依據,合同簽定好壞直接決定開發項目的進展與效益。合同條款應盡量的全面和細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對容易發生爭議或出現問題的事項在合同中應規定定性定量的解決方法,不能用模糊用詞,合同條款必須只有一種解釋,以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扯皮,耽誤工程進展,使目標成本失控。
4、實施成本控制的動態管理
在完成了項目設計、采購之后,成本控制那就是開發過程中各階段目標成本的實現問題,主要是一個跟蹤分析、動態管理,這里以施工過程中較多發生的工程變更管理為例說明動態管理。
工程變更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屬于完善設計中的不足而形成的變更,第二類是開發商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原有設想、看法的變化而形成的變更,第三類是屬于現場施工管理協調而形成的變更。明確了這三類工程變更的原因,工程變更的成本控制就可以“對癥下藥”。
對于第一類的成本動態控制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首先在規劃設計階段,要把本項目的作法、要達到的效果、設計人員對市場的研究、市場的亮點等內容一并體現在規劃方案中。二是在單體設計及施工圖設計中要由工程技術人員與設計院設計人員緊密溝通,將強制性的設計要求、技術規范、配套系統、質量標準、新材料等在設計過程中予以充分論證,最大限度的減少各專業之間的設計矛盾和控制復雜工藝。三是認真進行圖紙會審,會審不能流于形式。上述三個方面看起來是開工前的一個設計的動態控制,其實更是一個成本的動態控制,如果設計定位準確、各專業協調、則會大大減少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變更洽商,成本自然容易控制。
第二類主要是由于市場和開發商領導認識的變化。一個企業在項目策劃階段其總體思想框架、大體目標是成熟而且基本成型了的,如果定位發生大的變化,那么成本控制將成為空談。而對一些材料設備及諸如立面、磁磚顏色應該盡量在施工前確定而不要在施工中來化,否則勢必造成洽商的增多和成本的加大。
[關鍵詞]:受益人受益人的指定及保護受益權的喪失和放棄
一、保險受益人的含義
我國(保險法)第21條將受益人定義為:“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保險實務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第三人,均可為受益人。在現實生活中受益人分為三類:一類是滿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二類是被保險人傷殘、患病時的受益人,三類是被保險人身故時的受益人。其中,第一、第二類受益人多為被保險人本人,因為此時的保險金既能滿足被保險人的將來之需,又能及時為被保險人解危濟困,符合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時的初衷,充分體現被保險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主體地位。所以目前實踐中及理論界研討受益人多是指第三類,即被保險人身故時的受益人。[①]
二、受益人的指定
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由于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所以必須保障被保險人生命安全和健康,受益人的指定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②]并且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第五十二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這也充分體現被保險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③]在保險實務中投保人往往和被保險人是直系親屬,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往往是直系親屬。比如受益人是自己的父母、子女、配偶或者是近親屬,當然也可以是其他人,關鍵是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注:
[①]王:《壽險相關法律研究》P128頁
[②]李玉泉:《保險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39頁
[③]陶駿、殷春華:《現代保險學》,南京大學出版社,1991,第16頁。
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一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這一規定在保險實務中可操作性非常強,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靈活的指定受益人而不受人數限制,受益份額和受益順序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也可以靈活的指定,也可在合同成立后指定或追加受益人,此時要書面告知保險人以便批注。這非常的合情合理、人性化。
三、受益人的保護
在保險實務中,被保險人身故后,被保險人的債權人和受益人會同時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的給付。比如說,人壽保險被保險人的債權人會試圖取得保單的現金價值或保險金額,而且在被保險人死亡后其債權人亦會聲稱對保險金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那么,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是否影響和制約受益人對保險金的正常受益,被保險人的債權人是否對保險金具有追索權呢?另外被保險人的近親屬也會試圖得保單的現金價值或保險金額,從而發生爭議。
通過以下案例,筆者將對這一問題進行說明。
張某為其妻鄧某投保了15份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為15萬元,鄧某指定張某為受益人。半年后張某與妻子離婚,離婚后第三天,鄧某因意外死亡。鄧生前欠好友劉某4萬元的債務。事后,鄧某的父母要求領取15萬元保險金。鄧某的父母提出,張某已與鄧某離婚,則張某不應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其保險金應該作為,4萬元用于清償好友劉某的債務;其11萬元由他們以繼承人的身份作為遺產領取。根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在本案例中鄧某指定張某為受益人,二人離婚后,鄧某并未更改受益人,張某受益人的身份也不會因為婚姻關系解除而終止。另外,根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此案例不符合保險金作產時所列明的三種情形,因此,保險公司給付的15萬元保險金,不能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來處理。
因此,此案例中鄧某的父母要求以15萬元保險金中的4萬元清償鄧某生前所欠的債務,其交給鄧某父母,這種做法是不正確的,保險金應當全部給受益人張某。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受益人的受益權有兩個顯著特點:
1、受益人的受益權具有排他性,其他人不得剝奪、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權;2、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不是遺產,不用償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④]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第1款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交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可見,只有保險金被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方能用于清償有關債務,如有剩余再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繼承。
注[④]李寶明:《論受益人的若干法律問題》,經濟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頁
在保險合同的訂立中,明確指出,在有受益人的情況下應由受益人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而在沒有受益人的情況下才由被保險人及其繼承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
債權人對保險合同不存在任何利益關系,不能對保險合同提出給付請求。除非,被保險人的債權人被指定為受益人,否則其債權不能排斥受益人的受益權。英美法系的國家對受益權的保護更為完善,如果一人以自己的生命投保人壽保險并指定其直系親屬為受益人的,被保險人的債權人不僅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金無請求權,而且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債權人對保單現金價值的請求權也受到排斥。因為如果賦予債權人對保單現金價值的請求權,可能因債權人實現保單的現金價值而使保單失效,這與保護受益人的受益權相左。該規定的目的在于保護債務人家人的受益權,使他們在債務人死亡時從保險公司獲得經濟扶助的希望不致落空。
四、受益人的變更
被保險人以自己的生命和身體投保人身保險,除非法律有禁止的規定,投保人可隨時將保險合同上的利益變更給他人,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投保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將保單利益變更給他人,否則變更無效。受益人經指定后,其對保險合同僅有一種期待利益,受益人的權利只有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才能具體實現。受益人非經被保險人同意,不得將利益轉讓給他人。受益人違反規定轉讓其期待利益的,應視為無效。[⑤]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保險業務操作,除非保險合同中載明允許轉讓,否則受益人不得自行轉讓受益權,只能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經被保險人同意后變更受益人,而且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經保險公司批注后生效。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變更使合同的當事人發生了變化的,變更生效后,原受益人退出合同關系,不再享有合同權利和承擔合同義務。新受益人則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取代原受益人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五、受益人受益權的喪失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64條之規定,所指定的受益人有下列故意行為喪失受益權: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殺害被保險人未遂;造成被保險人傷殘或殘疾。
人壽保險金的取得是不確定的,因為人的生命是不確定、不穩定的。是在風險事故發生后取得。被保險人投保的目的是希望在其死亡時,給家人及他人以經濟上的保障,而不至于使家人陷入生活上的困境。[⑥]但不幸的是在現實中往往出現受益人為獲得保險金而殺害被保險人的情況,使道德風險多次發生,所以保監委現在做出強制性規定為未成年人投保的死亡保險金額不得超出五萬元,道德風險的發生與保險的根本價值取向是背道而馳的。法律上有一條基本原則:是任何人都不得以自己的違法行為而獲益。我國《保險法》第65條第2款規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傷殘的,或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也是這一原則的體現。
注:[⑤]李寶明:《論受益人的若干法律問題》,1998年版,第162頁
[⑥]秦道夫:《保險法論》,機械工業出版社,2000年版,第257頁
我國《保險法》第65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結合其他條款,對這一規定可理解為:只要出現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免于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僅在投保人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情況下,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方可請求保險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這在保險實務中對善意受益人的利益及被保險人的真正意圖未能以足夠的保護。在存在多個受益人的情況下,某個受益人的上述故意行為會影響到其個人的受益權,保險人的給付義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所以說《保險法》第65條的規定應作相關修改。
《保險法》第64條規定:受益人依法喪失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從這一規定可見,只有在受益人喪失或放棄受益權且沒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況下,保險金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而在受益人為數人時,其中一人或幾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權益仍應得到保護,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權請求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不能因一人或幾人的非法行為使得保險合同存在的基礎全部動搖,導致保險人免除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另外,保險公司在厘定保險費率時,是根據死亡表或生存表,并沒有剔除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的因素。如就此免除保險人的給付責任,并且保險人已收取保險費確有不當之處。筆者認為,在前后相連的兩個條文中,出現如此矛盾,反映了我國保險立法上的不謹慎及與保險實踐上的脫節。對于這種情況,從國外來看,日本、德國和法國的保險立法均規定,若受益人為多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人不得免除對其他受益人的保險金給付義務。[⑦]而且在國內有些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條款中也規定,受益人殺害被保險人的,對保險合同的其他受益人保險公司仍依約給付保險金,并非一概不予給付。由此看來,由于保險合同條款與法律的規定不一致,使得受益人的權利出于一種不確定狀態,這種情況亟待法律予以規范統一。
另外,受益人雖然是保險合同的利害關系人,但并不一定知道保險合同的存在,更不一定知道是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各個受益人之間可能也不知曉。假如因某一受益人的非法行為就剝奪了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權,未免有失公平,也不能很好的體現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心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反映了受益人與被保險人的親近程度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經濟上的依賴程度,立法上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保證被保險人的真實意圖獲得順利實現。比較一下相關法律部門,特別是《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我們會發現受益權和繼承權有很多相似之處。比如受益權和繼承權都是一種期待權,都是在出現了法定或約定的事由后轉變為現實的權利,前者是在被保險人死亡的情形下,后者是被繼承人死亡。我國《繼承法》第7條第1款規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根據繼承法理論和實踐的做法,實施加害行為的繼承人,造成被繼承人死亡的,才喪失繼承權,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受影響。保險法中有關受益人殺害被保險人的情形,也可比照繼承法中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規定,做出相應的修改。使得未喪失受益權的善意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獲得法律的保護,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注[⑦]尹田主編:中國保險市場法律調整,.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第253頁。
當指定的受益人同時又為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時,若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的,受益人是否能繼承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保險金,法律上未做明確的規定。[⑧]
放棄受益權是指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后做出放棄保險金請求權的意思表示。對于放棄受益權的個體規定,我國《保險法》并未涉及。筆者認為放棄受益權的意思表示應向保險人做出。因為被保險人死亡后,在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了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只有放棄的表示向保險人做出才具有法律效力,向其他人做出均屬無效行為。
保險合同解除也可以導致受益權的消滅。受益權只可能隨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存續而存續,合同解除后,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終止,不存在保險金支付與否的問題。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支付給繼承人。由此可見,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的,同樣產生受益權喪失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被保險人對受益人的變更,同樣會導致受益人受益權的喪失。
六、立法建議:
基于以上分析,我國《保險法》第60條對于受益人的指定,沒有附加任何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為受益人。建議指定自然人為受益人,應以與被保險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為限。實踐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則多為與其有利害關系的自然人,如家屬、親戚或朋友。胎兒也可為受益人,但以出生時存活為必要條件”。若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其他無行為能力的人,則他所受領的保險金由其監護人或法定人代為保管。
《保險法》第65條應改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保險人應向其他受益人或被保險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若無其他受益人保險人應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隨著中國保險市場的逐步開放,保險業的競爭必將更加激烈。各保險公司為擴大市場份額,將不斷推出適應市場需求的新保單、新險種,但在保險金給付中的糾紛大量增加,影響了保險市場的穩定發展。相關立法和法律法規應進一步完善,明確規定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受益人的權利義務,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應進一步規范保險公司的條款制定和加強監督,減少保險理賠糾紛,切實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的有序發展。
[⑧]劉茂山:《保險法》,南開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161頁
參考文獻:
王:《壽險相關法律研究》,財經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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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駿、殷春華:《現代保險學》,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
李寶明:《論受益人的若干法律問題》。
關鍵詞:畜牧 獸醫 發展
一、畜牧獸醫衛生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當前畜牧獸醫衛生狀況極為惡劣,污染十分嚴重,極易造成疫情傳播。盡管我國畜牧業在規模化、集約化程度上比以前有了較大的提高,但大部分飼養場主抱有臨時觀念,對固定資產和生產發展未做長遠的規劃和投資,特別是在治污等基礎設施建設上幾乎沒有任何投資,糞便只是簡單的堆積處理,大部分畜禽糞污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入河流或地下。在有些養殖場附近,臭氣熏鼻,夏季更是蒼蠅漫天飛,衛生狀況極為不堪。甚至一些養殖戶將病死畜禽買掉或者吃掉,不但極易造成疫情傳播,還危害自身和他人的身體健康。
由于我國的畜禽屠宰和畜禽產品加工行業還不夠發達,大部分小型畜禽屠宰場和畜禽產品加工廠的治污設施達不到要求,即便一些大型畜禽屠宰場和畜禽產品加工廠,按照要求建立了污水處理等設施,但由于利益的驅動,也很少利用,所產生的污水直接流入附近河流或地下,不但造成嚴重污染,還潛伏著重大動物疫病傳播的危險。
由于我國畜禽養殖場多集中在農村,加之飼料獸藥行業和動物診療市場的競爭,飼料獸藥經營場所和動物診療場所逐漸由鄉鎮向村莊遷移。大部分經營飼料獸藥的庫房和動物診療場所都是由老房子臨時改造而成,不符合飼料獸藥貯存和動物診療要求,甚至一些動物診療場所大多沒有污水、污物、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設施。即便經獸醫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后,也只是稍加改造,過一股,時間又恢復原樣。
2.一部分畜牧獸醫行業從業人員,不能提供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也就不能排除其患有人畜共患病的可能,因而潛存著疫情發生傳播的危險因素。其中,飼料獸藥場、大型畜禽屠宰場及畜禽產品加工場的操作人員大都有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而小型手工屠宰場和農貿交易市場上經營畜禽產品的人員,絕大多數不能提供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因此,即使是經過檢疫的健康無疫的畜禽產品,經過流通到達消費者手中,不但保證不了畜禽產品的安全,還極有可能造成人畜共患病的發生傳播。
3.市民認為現殺活禽新鮮、安全,愿意購買、食用農貿交易市場上現殺活禽的消費意識,為農貿交易市場現殺活禽提供了市場。事實上,農貿交易市場上現殺的活禽大都沒有經過動物檢疫部門的檢疫,并不安全。而且,農貿交易市場是人群集中的場所,現場宰殺活禽,致使羽毛亂飛,污水橫流,極易造成疫情的傳播、蔓延。
4.改善畜牧獸醫衛生狀況的治污等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相關政府部門不重視,拿不出資金來建設;畜禽屠宰場及畜禽產品加工廠等企業單位,由于利益的驅動,在政府相關部門監督不力的情況下,根本就不會拿出資金來建設治污等基礎設施:養殖者面對建設治污等設施所需的資金,只能望而卻步。
政府相關部分領導急功近利,盲目建設養殖場,過度追求畜禽養殖數量的增加,不關注畜牧獸醫衛生狀況的改善,并致使有關部門沒有起到應有的監督作用。養殖戶受小農經濟和傳統思維的影響,抱有臨時觀念,對生產發展未做長遠的計劃,在生產過程中也不主動進行養殖場畜牧獸醫衛生條件的提高。
二、對策和建議
1.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大力宣傳《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政府相關部門、企業老板、動物產品經營者以及畜禽飼養者等人員對畜牧獸醫衛生的認識。加強對畜牧獸醫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主要包括動物飼養場、種公畜站和胚胎生產場所、孵化廠、屠宰場(廠、點)、肉類聯合加工廠、動物儲運、中轉、交易場所、動物產品經營儲藏場所、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場所、各類動物隔離飼養場、動物診療場所、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等場所的負責人。要求其認真學習《動物防疫法》等相關法律,并遵守規定。
2.政府相關部門在科普知識宣傳中,要加重畜禽產品科學消費方式的宣傳分量,徹底改變市民現殺畜禽新鮮、安全、無疫病的錯誤消費意識,令其充分認識到在農貿交易市場上現殺畜禽帶來的潛在危害。
3.各級政府要根據本地區的特點和現代化畜牧業發展的要求,統一規劃出適合的土地,大力興建畜牧養殖小區,并確保畜牧獸醫專家全程參與畜牧養殖小區及規模化養殖場的規劃、選址、建舍等全過程。同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畜牧養殖小區的統一管理,切實提高畜禽飼養管理水平,有效預防疫病,為改善畜牧獸醫衛生狀況和生產健康無疫的畜禽奠定堅實的基礎。
4.各級政府要盡快研究出臺相應政策,逐步取締小型手工定點屠宰場,建立大型機械化畜禽屠宰加工場,并禁止在農貿交易市場屠殺活禽。
城市街道家具的概念有各種各樣。在這其中比較準確的如意大利市政協會認為處于公眾通行區域的供公眾使用的元素成為街道家具,這些街道家具包括垃圾箱,雨篷等。而這一概念的興起則源于20世紀60年代出現公共藝術萌芽的英國,這一時期人們稱之為streetfurniture(直譯為“街道的家具”)。而在別的國家如日本,其被稱為“步行者道路的家具”或者“道的裝置”,也稱“街具”,在歐洲被叫作urbanelement(城市配件)。“所有置備于街道的家具設施,所有在城市或聚落里,所有設立在道路的邊緣、人行道上,甚至就在道路上的公共設施。”這是法國巴黎第四大學教授卡蒙納曾經提出的關于街道家具的解釋。現在,“街道家具”是城市景觀中不可或缺的生活道具,它是代表著這座城市文化氣韻的濃縮,為城市街道營造出一種家庭的溫馨之感,使街道的公共活動區域也可以像室內空間一樣讓人可以輕松地活動。其概念范圍也相對變廣,例如電話亭、公交車站、公共座椅、垃圾桶、飲水池、樹池等。“街道家具”屬于家具的范疇,除了其與室內家具一一對應地呈現在公共空間里以外,它還包涵了人們對于城市家園的美好希望,這樣的詞語能夠給人一種親切之感,是人們生活水平提高,重視精神生活的表現。但是它同時也呈現出來室內家具不同的特點,它的存在是從私密空間到公共空間的延續,是街區標志性的重要部分。對于街道家具的分類方法上,國內外有著不同的分發。總的來說,街道家具分為九大類。
2藝術表現手法在街道家具設計中的體現
美國著名景觀設計師哈普林(Halprin)曾說:“一個都市對其都市景觀的重視與否,可以從它所設置的街道桌椅的品質和數量上看出來。”對于景觀設計上來說,街道家具的重要性不會小于公園和廣場,它的有無、多少以及品質的好壞等都會對城市景觀造成影響,也影響到整個城市的整體形象。近年來,各大城市都明顯更加注重城市景觀的塑造,將其列入市政建設目標。街道家具作為視覺上和文化上的標識性存在,是不同時期城市街道環境中公共的文化理念和功能性設計的復合載體,是表達一座公共文化和城市氣質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里生活的人們的精神寄托。從藝術角度上來說,它是公共藝術與城市生活相融合的體現。從藝術表現手法上來說,設計語言可分為符號化表現、形式美表現和藝術性表現三方面。
2.1符號化表現
人的思維過程或者說是符號形成的過程是先認識事物表象,再通過大腦把表現錄入形成概念,而后將源自生活的經驗與形成的概念加以鞏固。符號在這個過程中,充當信息傳遞中介和認識新的事物的簡化手段的角色。街道家具通過設計過程中的材料、色彩、造型等進行一定形式的編排,對這些元素進行加工整合,轉化成便于識別的符號,來演繹符號化,實現傳情達意的目的。不同的材料有自己獨特的語言,也有自己獨一無二的故事,材料作為城市家具的“肌肉”,讓家具的形態更加豐富,呈現給人多樣的視覺感受。而在色彩上來說(圖3),色彩是城市家具的“外衣”,反映了這一區域的性格,可以首先引起人們的視覺感知,影響人們心情。造型方面,它是城市家具的“骨架”,能使人在戶外活動時重新審視生活。這樣成為直接或間接向公眾揭示其內在文化脈絡與時代風格符號,運用各自獨特的符號化方式,引起公眾的好感,產生文化和心理上的共鳴,體現特有的親合力。
2.2形式美表現
“美”的原則是貫穿于設計本身的。而街道家具在滿足實用性的基礎上,通過藝術美的加工來提高其藝術屬性。形式美的規律與審美觀念是不同的,形式美應該更具有普遍性和共性特征,而審美觀念則具有更多的不確定性因素,因為它會因時間、地區和民族的不同產生比較大的差異。在設計過程中,街道家具通過材料上、空間上的變化形成自身的形式美規律。
2.3藝術性表現
雖然街道家具設計屬于環境藝術的美學范疇,但也并不能將其簡單地歸結為環藝景觀的美觀方面,因為與設計不同,藝術往往帶有很濃厚的文化色彩。設計師將藝術與設計相結合,將感性與理性相結合。藝術為理性設計提供源源不斷的創作靈感,比如一開始的立體藝術到超現實藝術再到風格派和構成主義,以及后來興起的波普藝術、極簡藝術、大地藝術等,這其中的各種藝術形式都成為設計師們可以利用的設計語言和表達形式。它通過象征、秩序、夸張等特有的手法給人視覺上和心理上的雙重震撼,向人們傳遞當地的風俗人情和特有氣質,讓更多的人參與到藝術中來,更近距離地欣賞藝術、接觸藝術。例如德國法蘭克福的地鐵站入口,在滿足了使用功能以外,它又是一件公共藝術品,使之成為當地街區的地標,符合當時人們的審美情趣。再如,日本藝術家安田侃(KanYasuda)的作品《妙夢(keyofdream)》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作品給觀眾提出了一個思考,從洞中看到的前方究竟是現實還是夢境?這也體現了藝術的無邊張力,展現出街道家具通過藝術性表現展現出的獨特魅力。街道家具作為人與空間的紐帶,應該不僅給人們帶來生活的便捷,還應更讓人們在使用中下意識地感受一種舒適,并在舒適的愉悅中實現對美的事物的向往和追求。
3藝術表現手法對街道家具設計的啟示
有人說判斷城市是否進步的標志不在那些顯而易見的高樓大廈,不在公園廣場,而體現在小細節上,一個垃圾桶、一個指向牌、一座公交站才能真切地反映出來這座城市的品位、文化和氣質。街道家具的使命如果僅僅是滿足簡單的功能屬性,那這個城市就會變得索然無趣。它應該是像公共藝術品一樣可以向人們傳遞思想和能量,它的藝術表現存在于設計師對美的追求和大眾的精神需求之中。不同的場合配以不同風格的街道家具,使每個街區都有自己獨特的個性,影響街區的整體風格定位,體現空間的文化氣質。上海的街道家具設計雖然教歐洲有些國家起步較晚,但是借著2010年上海世博會這個機遇,南京路進行了悄然改變(圖7)。包括路燈、座椅、售賣亭、雕塑小品、廣告招牌等都進行了系統的改進,使整體風格更加強烈,在傳統的基礎上又不失國際都市的現代氣息,讓游客感受到來自上海這座城市的友好以及細致入微的關懷。所以在街道家具設計過程中,設計師和藝術家應該堅持以人為本,關心人、服務人的理念,在保證功能需求的基礎上,滿足人們心理上的愉悅,形成文化的創新與傳承,讓設計和藝術無處不在。讓人們在休息活動的同時,透過街道設計這個小窗口,尋得這座城市成長的足跡。
關鍵詞 元好問 現實主義 建安文學 杜甫
元好問(1190―1257)字裕之,號遺山,太原秀容(今山西忻州)人。元好問是金代文學大家,堪稱金代文學史上一代人杰。他不僅是個有著明確創作追求的詩人,同時也是一論自覺的文學批評家,元好問現存詩一千四百余首,著有《元遺山先生全集》,詞集為《遺山樂府》。他的詩論作品《論詩三首》、《論詩三十首》、《與張仲杰郎中論文》、《校笠澤叢書后記》、《楊叔能小亨集引》等等,都很精辟地評論了古代詩人詩派的得失。其中,《論詩三十首》,是繼杜甫《戲為六絕句》之后,以絕句的形式系統地表達詩歌理論的又一重要著作,對后世影響深遠,其中元好問直接或間接提出自己的文學主張,從他對前人的評價總結中,筆者體會最深的是他對傳統現實主義詩風的繼承與提倡。
一、對建安文學的推崇
元好問在《論詩三十首》中極力宣揚恢復建安以來的詩歌優良傳統,筆者認為他所推崇的建安傳統,主要是建安文學作品所表現出來的高度的現實主義精神。他在第二首中論道:“曹劉坐嘯虎生風,四海無人覺兩雄。可惜并州劉越石,不教橫槊建安中。”元好問論詩從建安才子說起,鐘嶸在《詩品》中說,“曹劉殆文章之圣”,元好問也以曹植、劉楨為代表說起,從“曹劉坐嘯虎生風”中,可見他推重建安詩人的是他們在詩歌中所表現出來的氣概和力量,元好問欣賞他們的慷慨激昂、悲壯動人。曹植《前錄自序》里自云:“余少而好賦,其所尚也,雅好慷慨。”他又在《贈徐干》中云:“慷慨有悲心,興文自成篇。”曹植的詩歌明顯的分為前后兩個時期,前期多抒發遠大的理想和宏偉的抱負,寄托詩人欲建功立業的豪情壯志。典型代表的是《白馬篇》“捐軀赴國難,誓死忽如歸”,然而書寫志向的同時,曹植詩中又常彌漫著戰亂環境所賦予的悲涼慷慨情思和對人生無常的嘆息。歷史上的建安時期,戰亂連年、民生凋敝,動亂的社會現實在給英雄們建功立業提供可能的同時,激發了人們積極進取的強烈愿望,當時一流的文學家們都卷入了戰爭,他們用文人特有的眼光把他們的經歷紀錄下來、以文人的特有的情懷評價、審視這一時期的現象,并用文人特有的文筆激勵人們的斗志。鐘嶸在論建安文學時,明確提出“建安風力”,劉勰論及建安文學總結了“風骨”理論,無論是“風力”還是“風骨”,其來源都是當時特定的社會現實所喚起的特定精神――傷時憫亂、哀民涂炭。西晉時期,王敦每酒后輒詠魏武帝樂府歌“老驥伏櫪,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壯心不已”以如意擊唾壺為節,壺邊盡缺。高遠闊大、悲涼雄渾一直是曹操詩歌的藝術風格。曹操《短歌行》詩云:“慨當以慷,憂思難忘。”“山不厭高,水不厭深,周公吐甫,天下歸心。”慷慨的悲歌,雄渾的氣勢表現了曹操高遠的志向和堅定的信心,能激發起讀者積極向上的精神。由戰爭亂世刺激而產生的慷慨激昂情懷構成了建安風骨的主要內涵,使這一時期詩人的作品表現出慷慨縱橫、激越昂揚的風格。然而,戰亂同時帶來的“生民涂炭”,生命的朝不保夕,給人們帶來生命無償、歲月不居的深沉嘆息。這一壯美、蒼涼的風格是這一時期現實生活的集中反映,生動寫照。元好問之所以標舉豪邁悲壯的審美標準,源于這一風格是建安文學現實主義的集中體現。并且,對于這樣一個現實轉化為文學作品的過程,元好問感同身受,元好問“值金源亡國,以宗社丘墟之感,發為慷慨悲歌”,他所處的時代是民族矛盾與階級矛盾極端尖銳的金末元初時期,民族斗爭不斷,國破家亡、國難民艱,這一連串的動蕩、不幸,激起了元好問強烈的愛國憂民之情。所以元好問認為客觀的社會現實是詩人創作的源泉,豐富的生活體驗是詩人創作的基礎和前提。所以他標舉反映現實的詩風,提倡切身體會、感受,他在《論詩三十首》二十三中說“池塘春草謝家春,萬古千秋五字新。”高度贊頌南朝詩人謝靈運《登池上樓》中的“池塘生春草,園柳變鳴禽”,寫的是眼前景,即景抒情,充滿了生活氣息,飽含蓬勃生機。而同時在二十三中,他對脫離生活、缺乏社會內容的詩作給予了批判,他說“傳語閉門陳正字,可憐無補費精神”,江西詩派代表作家陳師道,愛苦思苦吟,錘字煉句,以“閉門造句”見稱,“平日出門,覺有詩思,便急歸擁被,臥而思之,如病者,或累日方起”,黃庭堅有“閉門覓句陳無己”之句。元好問在此借用黃庭堅的話批評陳師道作詩無補于世、浪費精神、實在可憐。可見,無論建安詩人的悲壯雄健,還是一如謝靈運的清新、自然,風格雖有不同,然而他們的現實主義精神是一致的,從中可見,元好問論詩的標準之一是對現實主義精神的繼承。
二、對杜甫的推崇
元好問推重唐詩,唐詩中最欣賞杜甫,所以他對杜詩有專門的研究《杜詩學》。元好問在《杜詩學引》中說:“竊嘗謂子美之妙,釋氏所謂學至于無學者耳。今觀其詩,如元氣淋漓,隨物賦形;杜甫生活在唐朝由盛而衰的歷史轉折時期,他的詩歌真實地反映了安史之亂前后的社會動亂情況,成為時代的一面鏡子,以時事入詩,直面社會現實,成為杜詩的突出特點。由于對離亂生活的經歷與特殊體會,杜甫詩中常有“瘦骨伶俜的壯丁、被抓應役的老婦、新婚即別夫的嫁女、子孫死盡的老人、無家可歸的老兵、在顛沛流離中扔掉孩子的母親”等形象,而這些都是在戰亂的時代,社會悲劇加身的無辜者形象。“三吏”、“三別”描繪了民不聊生、國將不國的歷史,《月夜》、《羌村》、《述懷》描寫了貧賤夫妻、饑寒兒女,杜詩中始終交織了國恨與家仇,國恨使家仇更痛徹,家仇使國恨更具體化,而這些都是安史之亂時期特定的社會歷史的生動紀錄。杜甫的詩歌多是以反映現實社會人生為目的,取材多是時事和他曲折的生活經歷,用敘事手法寫顛沛流離的社會生活,用紀行方式書寫山川風物,細膩、真實,感情真摯。他論詩亦如此,在《戲為六絕句》中,他說“別裁偽體親風雅,轉益多師是汝師。”所謂“親風雅”實際就是在創作實踐上表現為寫時事的寫作傾向,把文學從側重于抒發個人情思引向寫民生疾苦,從書寫理想引向寫實。所以本著杜詩的現實主義宗旨與精神內核,面對標榜以學杜詩為宗旨的江西詩派,元好問直指江西詩派并沒有學習到杜詩“善陳時事”、憂國憂民的現實主義精神的弊病,他在《論詩三十首》中說道“古雅難將子美親”,這是說江西詩派雖然打著學杜的旗幟,其實其創作已遠離杜甫的道路,他們的學杜只是在創作技法上仿效,而沒有學到杜詩的精髓。作為江西詩派的開山鼻祖黃庭堅,自認為得詩法于杜甫,但他對于詩歌創作的理論主張只是“無一字無來處”、“點鐵成金”、“奪胎換骨”,他認為“自作語最難,老杜作詩,退之作文,無一字無來處,蓋后人讀書少,故謂韓、杜自作此語爾。”元好問始終堅持自己的現實主義詩歌審美標準。提倡創作應親身實踐、思考現實、體察民生,詩歌失去了現實依據,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所以他在《論詩三十首》十一中說“眼處心生句自神,暗中摸索總非真。畫圖臨出秦川景,親到長安有幾人?”創作只有“親到”、“眼處”,才能產生有“神”的詩句,而“暗中摸索”,脫離現實,憑空想象,暗中虛擬,總不是真實之境,對于創作只是白費精神。
三、元好問的詩文創作
元好問是一代文論家,但首先他是位詩人。其現實主義詩學觀不僅表現在他的詩論中,而且用他的創作來詮釋自己的理論主張。他欣賞建安風骨、心儀杜甫,因為他與他們有著相似的社會經歷,相似的民生意識,他們都是站在百姓立場上的士人,都是為反映百姓疾苦而紀錄現實的詩人。元好問早年,從師郝天挺,業成之后,“下太行,渡大河,為《箕山》、《琴臺》等詩,趙禮部見之,以為少陵以來無此作也,以書招之,于是名震京師,目為元才子。”當時,世人見好問詩,能突破時間時代的限制,直接把他比杜甫,可見好問詩風一如杜詩。《四庫全書總目?遺山集》提要中,記載評價好問,說:“好問才雄學贍,金元之際屹然為文章大宗。所撰《中州集》,意在以詩存史,去取尚不盡精。”“以詩存史”,這是對元好問詩歌創作現實主義精神的充分肯定,可見遺山詩亦有杜甫“詩史”的特點。因為親歷戰亂的流離失所,目睹亡國的慘痛,元好問將個人的際遇與國家民族的命運緊密的聯系在一起。他的“喪亂詩”記錄了他所目睹的山河破碎、生民涂炭。蒙古兵圍金鳳翔,鳳翔失陷后,元好問隨即寫下了《岐陽三首》,詩云:“突騎連營鳥不飛,北風浩浩發陰機。三秦形勝無今古,千里傳聞果是非。偃蹇鯨鯢人海闊,分明蛇犬鐵山圍。窮途老阮無奇策,空望岐陽淚滿衣。”(其一)“百二關河草不橫,十年戎馬暗秦京。岐陽西望無來信,隴水東流聞哭聲。野蔓有情縈戰骨,殘陽何意照空城!從誰細向蒼蒼問,爭遣蚩尤作五兵?”(其二)“眈眈九虎護秦關,懦楚孱齊機上看。禹貢土田推陸海,漢家封徼盡天山。北風獵獵悲笳發,渭水瀟瀟戰骨寒。三十六峰長劍在,倚天仙掌惜空閑。”(其三)三首詩中首先描寫了鳳翔城被蒙古軍包圍時,固若金湯的局面,詩人只能長歌當哭,然后記錄了攻陷時人民流離失所和金兵橫尸野草的慘狀,表現了詩人對侵略戰爭的譴責。最后追溯戰爭失利的原因,是金宣宗雖置秦關等處九個防御使,但形同虛設,天險尚在而武備不修,只能任人侵略的事實。如今讀來,那段慘痛的歷史尤然在目,讓人心痛。從中可見好問“詩史”的具體表現。金亡后,他寫下了《壬辰十二月車駕東狩后即事》,其二中道“慘淡龍蛇日斗爭,干戈真欲盡生靈。高原水出山河改,戰地風來草木腥。精衛有冤填瀚海,包胥無淚哭秦庭!并州豪杰知誰在,莫擬分軍下井徑?”詩中記載了蒙古鐵騎兵臨城下,金哀宗親自帶兵出征,然兵敗退走的歷史事實,詩人用沉雄的筆勢抒發了國破家亡的巨痛。城破后,元好問被蒙古軍押送至聊城,沿途的情景,讓他心情悲涼至極,遂寫下了《癸巳五月三日北渡》三首,詩云:“道旁僵臥滿累囚,過去旃車似水流。紅粉哭隨回鶻馬,為誰一步一回頭?(其一)白骨縱橫似亂麻,幾年桑梓變龍沙。只知河朔生靈盡,破屋疏煙卻數家!(其三)”,詩中描述了途中蒙古兵恣意搶奪的行徑和戰后凄慘的景象,慘烈而無情的現實使詩人譜寫了一首首絕望哀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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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關鍵詞〕動量策略;間隔期;Fama-French三因子模型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096(2013)05008208
一、文獻綜述
Jegadeesh和Titman[1]經過研究后發現,美國的股票市場中,過去3到12個月表現好(或者差)的股票(贏者或者輸者)在接下來的3到12個月會繼續表現好(或者差),利用股票市場這一特征所構建的套利組合(即買入贏者,賣空輸者)會有持續的異常收益[1],這說明,股票價格變化在一定時期內表現出上升或下降的慣性,即股票市場存在動量效應。在Jegadeesh和Titman的研究成果發表之后,學者們圍繞動量效應的存在性、具體表現特征、收益來源、理論解釋和交易成本對動量策略收益的影響等展開了深入研究,得出了許多重要的研究結果。
有關動量效應存在性的研究,除了Jegadeesh和Titman發現美國市場存在3~12個月的動量效應外,一些學者在其他國家的證券市場中也發現了月度的動量效應,如Rouwenhorst發現歐洲12國中有11個國家存在與美國股票市場相一致的動量效應[2],此外,Rouwenhorst還檢驗了20個新興股票市場,發現其中有6個表現出存在月度的動量策略收益,而20個新興股票市場整體也表現出月度動量效應[3]。關于中國股票市場是否存在動量效應的問題,月度的動量效應存在性的研究,大多數得出了否定結論,只有少數得出了肯定的結論;而周度的動量效應存在性的研究大多數得出了肯定的結論,只有極少數得到否定的結論[4]。
在所有有關動量效應存在性的研究中,大多數的學者都集中對持有期長短進行了研究,而很少有研究者將研究精力放在組合形成期和持有期的間隔長短上。基于此,Novy-Marx利用美國的股票數據對組合形成期和持有期間隔長度對動量策略收益的影響進行了研究,發現組合形成期在持有期前7~12個月的動量策略收益遠大于形成期在持有期前2~6個月的動量策略收益[5-6],這一研究結果說明動量效應更多的取決于中期過去收益而非近期過去收益。
之后Wahal和Goyal經過研究發現,除美國之外的其他37個國家的股票市場并不能得到與美國相同的結論,而這其中包括中國股票市場[7]。但是 Wahal和Goyal只機械地照搬Novy-Marx的做法對組合形成期在持有期前7~12個月的動量策略收益與形成期在持有期前2~6個月的動量策略收益進行了比較,并沒有考慮各個股票市場的差異性。
在國內,絕大多數對于動量效應的研究都僅限于動量效應的存在性,對于組合形成期和持有期的間隔長短對于動量策略收益的影響,僅個別學者在研究動量效應存在性問題的時候用少量篇幅進行了研究,但是他們僅僅是仿效Jegadeesh和Titman [1]的做法排除了買賣價差反彈帶來的短期反轉,并非意在研究間隔期長短對動量效應的影響。
本文其余內容安排如下:在第二部分中,將對研究組合形成期和持有期之間的間隔長短對動量策略收益影響的文獻進行綜述;第三部分中,給出中國股市周度動量關于間隔期的期限結構;第四部分中,通過參數分析方法對不同間隔的動量策略收益進行了測試和比較;第五部分中,通過非參數分析方法對不同間隔的動量策略收益進行了比較;最后在第六部分進行了簡單的總結,并給予初步的解釋。
二、文獻綜述
在所有關于動量效應的研究中,絕大部分都將精力集中在持有期的長短上,在此基礎上通過評估過去的表現來構造動量策略。例如,Jegadeesh和Titman[1]構造的J/K策略,通過股票過去J個月的表現來構造組合,然后持有此組合K個月(不包含組合持有期內的第一個周或第一個月,以此來避免買賣價差反彈伴隨的強烈的短期反轉),J,K ∈{3,6,9,12}。但是,幾乎沒有學者把注意力集中在組合形成期和持有期之間間隔期長短上。由于間隔期長短也有可能成為影響動量策略收益的重要因素,因而本文擬對間隔期長短動量策略收益的影響進行分析。
國外文獻中,Novy-Marx[2]最初基于美國的股票市場對組合形成期和持有期間隔期長短對動量策略收益的影響進行了研究。他將形成期和持有期均固定為1個月,研究了組合形成期在持有期前1—12個月的動量策略收益,發現無間隔期的動量策略收益顯著為負,而間隔期為1—11個月的動量策略收益均顯著為正,且隨間隔期的增大,動量策略收益呈現遞增趨勢。而后經過一系列的測試研究發現,基于組合持有期前7—12個月的歷史累計收益所構造的動量策略收益顯著大于基于持有期前2—6個月的歷史累計收益所構造的動量策略收益。同時,Novy-Marx[3]還發現,這一現象不止存在于美國的股票市場中,在股指期貨、商品期貨和外匯市場中,可得到相同的結論。但是之后Wahal和Goyal[4]對除美國之外的37個國家股票市場(其中包括中國股票市場)做了研究,發現基于組合持有期前7—12個月的歷史累計收益所構造的動量策略收益并沒有顯著大于基于持有期前2—6個月的累計收益所構造的動量策略收益。對美國股市進行調整數據探測偏差的自舉過程拒絕了基于持有期“7—12個月的動量策略收益顯著大于2—6個月的動量策略收益”這一零假設。其研究結論為:沒有穩健的證據證明存在動量的期限結構。但是其研究的缺陷是對所有股票市場均采取同樣的考察方式,并沒有考慮各個股票市場的差異性。
對中國股票市場的研究中,朱戰宇等[5-6]考察了間隔期為0和1個單位時動量策略收益之間的關系,發現對于J和K分別取1—12個月的月度周期動量策略,間隔期為0和1個月時,動量策略收益均無太大區別;而對于J和K分別取1—4個周的周度周期動量策略,間隔期為1個周的動量策略收益明顯好于間隔期為0的動量策略收益。夏明玉[7]的研究結果表明,間隔期為1個周的投資組合,與無間隔期的動量策略的結果相反,短期動量策略(l,1)獲得了顯著的正收益,而其他間隔期為1個周動量策略收益并非一致小于相對應的無間隔期的動量策略收益,就中短期而言,間隔期為1個周對于動量策略收益還有一定的加強效果。王登元[8]考察了間隔期為0—5個周、形成期和持有期為1—12個周的行業動量策略收益,發現設置適當的間隔期能改進行業動量策略收益,當間隔期為1個周時,不論是短期還是長期,行業動量策略收益均得到了顯著提高。郝靜軒[9]在形成期和持有期之間引入了一個間隔期,并對間隔期長短對動量策略收益的影響進行了測算,得出的結論是:在這個過程中引入2個月的間隔期而不是1個月的間隔期,動量策略收益是最高的。馬源源[10]在形成期和持有期之間引入了1個間隔期,得出的結論是:當動量策略引入1個月的間隔期時收益更顯著,說明信息在中國股票市場上是逐步擴散的,股票價格無法對信息做出迅速反應。
朱戰宇、馬源源和夏明玉的研究僅僅是仿效Jegadeesh和Titman[1]的做法排除了買賣價差反彈帶來的短期反轉,并非意在研究間隔期長短對動量效應的影響;郝靜軒和王登元雖然系統地研究了間隔期長短對動量效應的影響,但是郝靜軒在構造動量策略時只選了10和20只收益排在最前的股票作為贏者組合,考察其超額收益,并不具有代表性,而王登元的研究對象是行業動量。
由于國外文獻中關于此項的研究存在不足,而國內文獻中又缺乏這方面的研究,因此本文采用中國A股市場數據,參照Novy-Marx[6]的研究思路,給出周度的動量期限結構,然后再通過參數檢驗和非參數檢驗的方法比較不同間隔期動量策略收益。有鑒于此,考慮到中國股票市場僅存在周度的動量策略效應,本文將利用1996—2011年內(樣本區內所有A股)的周收益數據對間隔期長短對動量策略收益的影響進行深入研究。
二、動量的期限結構
(一) 數據處理與說明
本文所采用的樣本數據包括從1996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所有A股和中小板、創業板的股票,相關周收益率數據和財務數據從銳思(RESSET)金融數據庫獲得。
本文選用周個股收益率、周市場收益率、周無風險收益率、周個股流通市值和股票賬面市值比等指標。需要從銳思金融數據庫獲得的數據有周累計收益(WKCRET)、等權重平均市場周收益率(WRETEQ)、周無風險收益率(WKRFRET)、周股票收盤價(CLPR)、周股票流通股數(TRDSHR)和市凈率(PB)。賬面市值比(BM)為市凈率的倒數,周股票流通市值(WMV)為周收盤價和周流通股數的乘積。
(二)分析方法
本文首先分析周度動量的期限結構,分析周度動量的期限結構時,將組合的形成期和持有期均固定為1個周,然后考察間隔期為0—5個周的動量策略收益。具體方法是:對樣本內所有股票,根據在形成期(某一周)持有其可以獲得的收益率從大到小排序,將排序在前10%的股票間隔n個周后,做成一個價值權重組合,稱為贏者組合;將排序在后10%的股票間隔n個周后,做成一個價值權重組合,稱為輸者組合。然后買入贏者組合,賣空輸者組合來構造動量策略,將該動量策略在持有期(間隔n個周后的那一周)的收益記為MOMn,此為價值權重的動量策略,等權重的動量策略構造方法與價值權重的相同。這里考察了間隔期L=0—5個周的價值權重和等權重共12種動量策略收益。
(三) 經驗結果
圖1給出周度動量的期限結構,動量組合形成期和持有期固定為1個周,形成期和持有期之間的間隔期為0—5個周。圖中(a)、(b)和(c)分別為動量的期限結構(不同間隔期動量策略的平均周收益率)、各個策略周收益率的標準差和夏普比。圖中黑色為等權重結果,灰色為價值權重結果。
從圖(a)中可以看出,并非是組合形成期和持有期的間隔期越小,動量策略收益越大。當間隔期為0,即組合形成期在持有期前1個周時,動量策略收益顯著為負,也就是存在顯著較大的反轉收益,此時,如果做反向操作(買入輸者組合,賣空贏者組合)會得到較高的收益率,而且從圖中可以看出,間隔期為0時等權重的策略與價值權重的策略相比有更高的反轉收益;當間隔期為1—2個周,即組合形成期在持有期前第2個周或第3個周時,動量策略收益顯著為正,此時,動量策略收益達到最大,而且從圖中可以看出,價值權重與等權重的動量策略相比有更高的收益;當間隔期大于2個周,即組合形成期在持有期前第3個周以前時,動量策略收益就變得不顯著了,這一結果與中國股市不存在月度的動量策略效應是一致的,因為中國股市中股票價格的變化不存在月度以上的持續性,故當組合形成期和持有期間隔期為3個周或3個周以上時動量策略收益就不顯著了。由此可以看出,隨著組合形成期和持有期間隔期增大,單周動量策略收益傾向于不顯著,只有在間隔期比較小的情況下,動量策略收益才比較顯著。
圖(b)給出各個策略周收益率的標準差,從圖中可以看出,隨間隔期增大,標準差先減小后增大。無間隔期策略的標準差最大,這說明無間隔期單周動量策略的波動率比有間隔期動量策略要大一些,該策略的收益比有間隔期動量策略收益更加不穩定。而收益最大的間隔期為1個周和2個周的動量策略的標準差反而是最小的,這兩個策略收益率高,還相對比較穩定,充分顯示了相比其他的單周動量策略的優勢。從整體情況來看,價值權重的動量策略收益的標準差普遍比等權重策略的標準差大很多,說明相比價值權重,等權重策略的收益更加穩定。
圖(c)給出各個策略的夏普比,夏普比是計算投資策略每一單位風險的超額收益,可以用來衡量各個策略排除風險因素之后的收益大小。由于6種策略的標準差相差不大,即風險并無太大差別,因此圖(c)與圖(a)結果基本一致,即間隔期較小時策略的夏普比比較顯著,而隨間隔期逐漸增大,策略的夏普比傾向于不顯著。
綜上所述,中國股市動量期限結構表現為隨組合形成期和持有期間隔期增大,動量策略收益先增大后減小。僅間隔期為1個周和2個周時動量策略收益顯著為正,無間隔期時動量策略收益顯著為負,間隔期超過2個周時動量策略收益不顯著。
三、不同間隔期動量策略收益比較:基于參數分析方法
從前文分析可以看出,動量策略收益更多的是取決于間隔期為1個周或2個周的單周過去收益,而非無間隔期或間隔期為2個周以上的單周過去收益。下文將基于三種參數分析方法檢驗這個假說的合理性。
(一)分析方法
2不同間隔期動量策略收益來源分析
收益來源測試是將測試策略的收益對一個或多個解釋策略的收益進行回歸。截距項的統計量是測試策略的信息比,基準是根據解釋策略構造的模擬策略。截距不顯著則意味著測試策略已經包含于所有解釋策略中,這種情況下,測試策略并沒有顯著地影響投資結果。但是一個高的信息比,即一個統計上顯著的截距,則意味著將測試策略加入到投資機會集中,可以得到一個顯著地大于僅由解釋策略可以得到的夏普比。
四、不同間隔期動量策略收益比較:基于J/K策略分析方法
前文通過三種參數分析方法檢驗了股票單周收益更多地取決于間隔期為1—2個周的過去一周收益,而非無間隔期的過去一周收益,本部分將通過傳統的J/K策略分析方法檢驗這一假說的合理性。
(一)分析方法
傳統的J/K策略分析方法就是將形成期和持有期放開,來研究不同形成期和持有期(J=1—4個周,K=1—4個周)的動量策略,間隔期長短對其收益的影響。本文分析了間隔期分別為0、1和2個周共48種動量策略收益。
(二)經驗結果
以上研究將形成期和持有期固定為1個周,來比較不同間隔期的動量策略收益,下文將形成期和持有期放開,來研究不同形成期和持有期的動量策略,間隔期長短對其收益的影響。
表5給出了無間隔期時,形成期(即表中的J)和持有期(即表中的K)分別為1—4個周的16個動量策略收益,其中只有(2,2)、(2,3)、(3,2)和(3,3)的收益在10%置信水平下是顯著為正的,而有(1,1)組合的策略收益顯著為負,其他組合均不顯著,這是由于無間隔期的兩周之間收益的反轉效應所致,這一點在上面已經驗證過了,而且由于間隔期為1個周和2個周的周收益之間較大的動量效應,蓋過了(1,1)的反轉效應,所以(2,2)、(2,3)、(3,2)和(3,3)這四個組合擁有顯著為正的收益,而由于間隔期為大于2個周的周收益之間負相關性,導致形成期和持有期大于3個周的組合均不顯著。
表7給出間隔期為2個周時,形成期(即表中的J)和持有期(即表中的K)分別為1—4個周的16個動量策略收益。間隔期為2個周時,只有1個(1,1)策略收益顯著為正,其余左上角的組合均不顯著,這是因為相隔3個周及以上的周股票收益開始出現負相關性,抵消掉相隔2個周時正相關性,因而造成動量策略收益不顯著。而右下角的策略收益大部分顯著為負,這也是因為相隔3個周及以上的周股票收益開始出現負相關性,經累積后形成顯著的負收益。
綜上所述,傳統的J/K策略分析方法更加證實了以上兩部分所得出的結論,即無間隔期和間隔期為2個周以上的單周收益并無顯著的正相關性,而間隔期為1—2個周的單周收益具有顯著的正相關性,因而導致了間隔期為1個周、形成期和持有期分別為1—4個周的16個動量策略收益,其中顯著為正的個數明顯比滯后期為0和2個周多。
五、結語
鑒于學術界對動量效應間隔期研究的不足,本文參照Novy-Marx的研究方法,分析了形成期和持有期的間隔期長短對中國股市動量效應的影響,結果充分說明,組合形成期和持有期間隔期為1個周或2個周的動量策略收益會比無間隔期的動量策略收益高很多,這與中國股票市場現象是一致的。如果仔細分析中國股市中股票上漲與下跌過程的特點,就不難理解本文得出的這一結論。中國股市在上漲和下跌的過程中會出現短期的回轉,經本文驗證,這一回轉期大約持續1個周左右。投資者可以根據這一結論調整自己的投資組合或投資策略,以獲得更加豐厚的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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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股權激勵方案,上市房地產企業,設計要素
公司的股權激勵,是指激勵的主體授予激勵對象以股份形式的現實權益或是潛在權益,目的在于激勵經營者或是員工的工作,實現企業的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作為重要的激勵和約束工具,股權激勵是公司員工全面薪酬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良好的股權激勵機制有助于公司所有者與經營者形成利益共同體,目標趨于一致。
我國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中,房地產企業所占的比例較大,從近幾年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來看,房地產行業的市場風險較大、市場化程度高、人才競爭激烈,所以這些企業較多采用股權激勵方案。由于股權激勵機制一般都是要經過一年以上的封鎖期后激勵對象方可獲得股票,而且還必須在滿足考核條件的基礎上才能行權獲得收益,所以房地產上市公司采取股權激勵方式也是為了穩定經營團隊、留住和吸引優秀的職業經理人,保障公司的持續經營。
一、股權激勵方案的核心設計要素分析
股權激勵能否真正激勵經營者為提高企業的績效努力工作,實現其目標,關鍵在于股權激勵方案各個要素設計的合理性。
1.激勵對象
通常來說企業管理論文,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是對企業未來發展有著重要作用的公司雇員,包括公司的高層經理人員和其他對公司發展有著直接影響的關鍵員工,如核心技術人員,營銷骨干。
2.激勵方式
國際上最常見的激勵方式為股票期權,股改后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的基本模式,應當“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
3.行權價格
限制性股票的價格一般較低或者為零,行權價格的制定沒有特定的標準。上市公司可以根據股票期權激勵機制規定,股票期權持有者可以在規定的時期內以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購買或賣出本公司股票。在行權以前,股票期權持有人沒有任何的現金權益,行權過后,其個人收益為行權價與行權日市場價之間的差價。
4.行權的績效條件
通常使用的股票期權注重股價與會計收益的直接掛鉤。倘若激勵對象的收益完全由股價來決定,其操縱股價的動機就會增強。為減少股價提高帶來的收益的不合理性,應更多地使用會計指標衡量經營者的業績。現在,上市公司設立的行權指標多以財務指標為主。上市公司也可采用更為嚴格的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設定成適合于其本身的績效考核指標。
5.激勵期限
激勵期限是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有效時間長度,通常由公司在規則之內自主設置。一般來說,行權期越長,激勵強度越弱,但有利于激勵高級管理人員為企業的長遠發展考慮;行權期越短,激勵強度越大,容易引致激勵對象的短期行為。為了兼顧長短期激勵效果,公司通常選擇分批行權的安排,同時,可因受益人的具體身份及情況而有所不同。經理人員一般在受聘、升職和每年業績評定后授予股票期權論文開題報告范文。
6.授予數量及比例
在制定股權激勵計劃時,非常重要的問題之一是要考慮公司究竟應該向激勵對象提供多少數量的股票。股票授予數量直接關系到激勵對象的未來收益,直接體現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效果,而且,過多或過少的數量均對企業不利。
二、我國房地產行業股權激勵實踐
1.數據來源與樣本選取
滬深兩市的數據全部來自巨潮咨詢網。由于上市公司行業分類不時會發生變動,本文參照了證監會2011年4月15日中國上市公司行業分類表,選擇的屬于房地產開發與經營行業的企業。
在證監會2011年4月15日的中國上市公司行業分類表中,屬于房地產開發與經營行業的企業一共有143家,其中在股權分置改革之后詳細披露股權激勵方案的房地產企業有17家。綜上企業管理論文,本文共研究17家房地產企業的17個股權激勵方案。這17家企業是:萬科A、榮盛發展、泛海建設、名流置業、福星股份、中糧地產、深長城、廣宇集團、陽光城、新湖中寶、華業地產、金地集團、蘇寧環球、南國置業、中國寶安、臥龍地產、萬業企業。
2.房地產企業股權激勵各要素設計情況
(1)激勵對象
表1 房地產企業激勵對象
激勵對象
數量
比例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監事
中層管理人員
業務骨干
17
5
6
15
100.00%
29.41%
35.29%
88.24%
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