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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問題
1.政府審計主要是真實性審計和合規性審計,且審計技術方法和手段落后。我國有關法規規定對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的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率、效益進行審計監督。但在審計實踐中,我國的政府審計機關主要是開展真實性審計和合規性審計,其他諸如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離任審計.缺乏事中、事前監督,政府采購審計、預算執行審計的開展時間很短。審計技術方法方面,還停留在詳細審計階段,特別是基層審計機關更是如此。政府績效審計的審計領域廣泛、審計內容復雜且多變、審計方法靈活多樣、審計工作量大,詳細審計幾乎不能滿足政府績效審計工作的要求?,F有政府審計經驗的積累不利于政府績效審計工作的開展。
2.政府審計主要是采用手工審計,“電子化”程度低或電子計算機利用程度低。為適應信息化發展的要求,目前我國正在利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進行財政管理,即啟動“金財工程”,這是實現財政管理現代化,提高財政管理效率的必由之路,也是電子政務的重要內容。與之相適應,政府也在積極進行“金審工程’,實現審計工作.‘電子化”。但是據筆者了解,一方面政府審計機關特別是基層審計機關“電子化”程度低;
3.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高,審計人員隊伍知識結構單一。審計工作能否得到加強,雖然受制于多種主客觀因素,但關鍵取決于實施審計工作的主體—廣大審計人員隊伍的素質。沒有一支訓練有素、結構合理的審計人員隊伍,就無法承擔新時期我國政府審計工作的艱巨任務。
4.審計結果傳遞和利用方式大大削弱了政府審計的效能和作用。采取司法模式的國家,如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等國的政府審計機構具有判決權和制裁權,因此其審計結果具有極強的法律約束力。美國會計總署雖然沒有上述權力.但其審計報告要提交給國會,其作用通過國會間接實現,主要由兩條途徑:一是對不接受審計建議的被審計單位停止撥款。這與經濟利益掛鉤,具有極強的約束力;二是召開聽證會,在聽證會上公開存在嚴重浪費或管理不善單位的審計報告,而各種新聞媒體的報道將給被審計單位帶來巨大的輿論壓力和,對推動審計建議的實施和強化審計報告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英國的政府績效審計報告提交國會的同時還要公開發表。澳大利亞采取的另一項措施是后續檢查,對被審計單位管理人員根據國會、公共賬目委員會和審計報告的建議,針對本單位缺點提出的改進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繼續向國會報告以前報告過但并未得到妥善處理的重要問題,直至審計長公署有理由認為所有改正措施均已落實。我國的政府審計機關每年也要向政府提交審計一報告,并由政府向國家立法機構—人大常委會提交年度審計報告,然而內容卻僅限于財政審計,其他審計均不出具對外報告。在審計結果使用上常常與設立該項審計的最初目的脫節。政府審計報告需要經過有關領導“審批”。這樣的審計結果傳遞與利用方式是政府審計的效能和作用大受影響。
5.我國未制定政府績效審計準則,也沒有適合我國國情的政府績效審計理論成果作指導,政府審計準則體系也還處于逐步完善之中。因此,當務之急是完善政府審計準則體系,適應我國政府績效審計實務工作的開展,盡快制定政府績效審計準則。
二、解決的對策
1.向社會審計學習。我國的社會審計與政府審計、內部審計相比,發展比較完善,政府審計向社會審計學習:第一,可以向社會審計機構借調具有豐富經驗、掌握最新審計技犬和審計方法的注冊會計師;第二,派遣政府審計人員到社會審計機構學習,使其獲得廣泛的實踐經驗并掌握有益的配套技術;第三,借鑒社會審計準則,完善政府審計準則體系和有關的法律體規,制定政府績效審計準則。
2.派遣審計隊伍的骨干力量到政府績效審計工作開展較好的國家或組織考察學習。例如,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OSAI),最高審計機關亞洲組織以及美國會計總署、加拿大綜合審計基金會,澳大利亞、新西蘭、德國、英國等的最高審計機關。
3.審計人員隊伍知識結構、人員結構多元化。第一,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審計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應多元化,如審計技術與方法、政府公共管理、計算機應用、相關法律法規等;第二,采取激勵措施,引進競爭機制,促進審計人員主動學習,提高自身素質、完善知識結構;第三,招聘有豐富經驗的注冊會計師加入審計人員隊伍,為審計人員隊伍帶來最新的審計技術和審計方法;第四,招聘諸如經濟師、律師、工程師、公共管理專家、電子計算機專家等各類專業人才,使審計人員結構多元化,適應政府績效審計領域廣、內容復雜等特點的要求;第五,吸收大學畢業生進入審計隊伍,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專業培訓,其原有的知識結構和現有的專業培訓,會使其在幾年之內成為審計隊伍的有生力量和棟梁。第六,根據政府績效審計的需要,在審計過程中聘請相關的專家參與或提供咨詢。超級秘書網
[關鍵詞]外匯局;績效;審計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2)48-0088-02
績效審計最初產生于20世紀40年代的西方發達國家,是在傳統合規性審計、財務審計基礎之上發展起來的新興審計類型。1986年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AI)發表了《關于績效審計、公營企業審計和審計質量的總聲明》,由此績效審計在世界各國迅速發展,逐步成為各國政府審計的主要發展方向。我國績效審計發展較晚,目前僅在深圳、青島等地區進行了嘗試和重點探索,大部分審計工作仍然停留在傳統合規性審計方面。為了促進績效審計的深入發展,審計署在《2008—2012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指出“全面推進績效審計,促進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財政資金和公共資源配置、使用、利用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促進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推動建立健全政府績效管理制度,促進提高政府績效管理水平和建立健全政府部門責任追究制。到2012年,每年所有的審計項目都開展績效審計。”由此可見,績效審計已被審計署定位為我國現代審計的重要內容。
1開展績效審計的必要性
(1)開展績效審計是促進有效履行外匯局職責的需要。外匯局承擔著促進國際收支平衡、外匯市場監管、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管理等基本職能,對促進經濟金融協調健康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外匯局及其各分支局均屬于非營利性組織,行使的是管理職能,其行使管理職能的有效性取決于其管理行為的效果和效率。傳統合規性審計主要強調工作的合法性、合規性,無法全面反映履職情況的效率。然而,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進一步增強和外匯管理工作復雜性的進一步提升,合規性審計已無法滿足工作需要,在對財務、資金、業務工作進行合法、合規、真實性檢查的基礎上,迫切需要對各項工作的績效情況進行評價,以督促外匯局高效履職。
(2)開展績效審計是實現外匯局職能和運作機制轉變的需要。為適應國內外經濟形勢發展,2010年外匯局提出從重審批轉變為重監測分析、從重事前監管轉變為強調事后管理、從重行為管理轉變為更加強調主體管理、從“有罪假設”轉變為“無罪假設”以及從“正面清單”轉變為“負面清單”的工作要求,外匯局逐步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通過開展績效審計,一方面,有利于進一步促進外匯局為地方經濟發展作貢獻的意識,履行為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保駕護航的責任;另一方面,通過對傳統運作機制的改革,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在知識經濟和全球化的大環境下,外匯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科學性、合理性、有效性及可行性。
(3)開展績效審計是外匯局有效發揮審計監督作用的需要。對外匯局各分支局而言,其工作目標以及可運用的資源大部分是既定的。在有限資源下,如何科學配置資源、高效完成工作職責是各分支局關注的重點內容。傳統合規性審計主要解決“對或不對”的問題,績效審計所關注的重點不再局限于傳統合規性審計中是與否、對與錯的問題,而是從評判工作績效的角度,對單位或崗位的工作業績和效能進行鑒證,重點關注達到既定目標是否做到了資源投入最少化或既定資源投入是否做到了產出最大化,即重點解決“好或不好、能否更好”的問題。隨著外匯局內控制度的逐漸完善,業務操作日益規范,審計的監督職能客觀上要求向績效審計升級,發揮審計的高層次監督作用。此外,開展和實施績效審計,有利于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強對權力濫用導致腐敗的監督作用,進一步促進外匯系統工作的開展。
2目前面臨的問題
近年來,外匯局內審部門對績效審計進行了不斷探索和實踐,積累了一定經驗,取得了積極效果,但總體而言,目前外匯局系統對績效審計的認識和運用還處在初步發展的程度。主要面臨以下幾方面問題:
(1)績效審計理念與認識不足。對績效審計的理解存在兩個誤區,一是仍停留在合規性審計方面,觀念更新不夠,難以跳出原來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在審計的實際工作中,多數仍然采用清單對照式的審計方式,對審計功能的開發和利用意識較為淡薄,沒有充分認識到績效審計的優勢和重要性。二是對績效審計的理解過于復雜化,認為一定要設計一套包羅萬象的評價指標體系并運用復雜的計量模型、公式對被審計對象進行績效評分和劃分考核等級,此種認識沒有達到幫助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管理的審計目的。
(2)缺乏績效審計的理論指導和規范性標準。通過比較發現,凡是績效審計開展比較好的國家,績效審計準則及相關規范制定得也較為完善。2003年6月美國審計總署新頒布的《政府審計準則》,最后兩章分別是績效審計現場工作準則和報告準則,對相關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英國審計署1983年頒布了《國家審計法》,為審計署開展效益審計提供了法律基礎。澳大利亞早在1901年的《審計法》中就有對績效審計的規定,賦予審計署“項目審計”的權利,到1979年修訂該法律時正式授權審計署對政府部門和其他部門進行績效審計。瑞典也制定了效益審計準則與效益審計手冊等。相比較而言,績效審計在我國屬于新生事物,目前仍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人民銀行總行和外匯局總局均尚未制定出臺統一的績效審計準則和操作規程,對績效審計的目標、原則、內容、方式等缺乏明確規定,既沒有評價標準,也沒有操作性的指導文件。此外,外匯業務較為龐雜,涉及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國際收支平衡、外匯執法等各個領域,各個審計項目對最終工作目標的要求差別很大,造成外匯系統基層管理機構難以尋到合適的突破口。
(3)審計人員的素質和結構尚不能有效滿足績效審計的需要??冃徲嫴皇呛唵蔚那鍐问綄徲嫞诠ぷ饕笊厦黠@高于傳統合規性審計,既要對工作內容的合規性、合法性進行評價,更要對工作流程、工作模式、工作效率進行客觀評價,這就要求審計人員要有更高的業務素質和工作技能??冃徲嬋藛T既要熟悉常規審計流程和財務知識,更需要熟悉被審項目的工作目標、工作秩序、工作重點難點等各方面情況,這就要求績效審計人員不但要掌握現代經營管理技術、信息系統電子化技術,還要成為外匯各項業務的專家,成為一名外匯系統的全才、通才。目前,外匯系統的內審人員大多由原稽核人員轉崗而來或者仍處于兼崗狀態,缺乏績效審計相應的知識結構、專業素質和技能要求,因此要完全達到績效審計的高要求存在一定困難。
3探索開展績效審計的解決方案
(1)確立正確的績效審計理念。由傳統合規性審計順利過渡到績效審計最關鍵的一點是要有正確的績效審計理念。績效審計不僅是一種審計類型,同時也是一種工作模式,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提高工作效率、促進高效履職。這就要求績效審計人員在檢查工作步驟是否規范的基礎上,更要深入到具體的業務層面進行評價,從宏觀角度考察被審計項目資源利用與目標實現的最大公約數問題。此外,績效評價不等同于對被審計項目的簡單評分或劃分等級,因此在審計方法使用方面,要從審計目標出發,針對各個審計項目選擇客觀、合適的審計方法。
(2)建立與完善外匯局績效審計法規與相關制度。國際上績效審計實踐表明:建立并不斷完善績效審計準則和相關規范是確??冃徲嬞|量及其有效開展的重要條件。目前外匯局開展績效審計面臨的一大難點就是相關法規不健全,既缺乏相應的績效審計準則及工作指南,也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當前績效審計工作一是要建立外匯局績效審計指導意見,對外匯局績效審計的對象、目標、原則、審計依據、審計程序、審計標準、方式方法、工作流程、審計報告等進行總體指導和明確規范,為外匯局開展績效審計提供基礎制度保障。二是要建立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使績效審計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束,從而真正實現績效審計推動工作改善、實現價值增值的目標。
(3)創造良好的績效審計環境。一是要擴大績效審計在外匯管理系統的知曉范圍,明確績效審計既是審計模式也是管理模式,并通過各種會議、內聯網、宣傳欄等方式宣傳績效理念,將績效審計貫穿業務管理活動的始終,使績效意識滲透到外匯局各分支局。二是要加強推廣績效審計實踐,鼓勵各分支局開展績效審計試點,多角度、多層次探索績效審計,推動各分支局盡早跳出傳統合規性審計的局限。三是要加強與被審計單位的協調溝通,提高審計意見的建設性、實用性、前瞻性和全面性,消除審計懲戒作用的心理影響,使被審計單位充分認識并理解績效審計對提高行政履職的促進作用,從被動接受審計結果轉為主動落實審計建議,從而為績效審計在外匯管理系統的全面、深入推廣營造良好的審計環境。
【關鍵詞】 “鉻渣致污”事件;環境審計;問責
云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的5 000余噸鉻渣被非法傾倒在曲靖市麒麟區農村的路邊和山坡上,造成附近農家牲畜死亡,農田污染,而在南盤江邊,露天堆放的28.84萬噸鉻渣至少在10年以上,與廠區相鄰的興隆村村民30多人得了癌癥,水庫的水變黑,569噸魚死亡…… 在國際上,六價鉻被列為對人體危害最大的8種化學物質之一,是公認的致癌物質,含鉻廢物被列入我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鉻渣因為富含六價鉻而毒性超強,且水溶性很好,在雨水的沖刷下,極易流淌至河中,嚴重污染水源和土壤。如此嚴重的污染誰之責?各級監管漏洞有多大?震驚、質疑之后,我們更需反思。而完善我國的環境審計是根治環境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我國環境審計的主體問題
審計主體是指審計活動的執行者。明確環境審計的主體,便于工作分工,區分責任,強化我國環境審計的實踐,促進我國環境審計工作的開展。關于環境審計主體的問題,國內尚無定論,主要觀點有三種:一是認為“環境產品”屬于公共產品,環境審計應以政府審計為主導 ;二是主張借鑒國外研究成果,環境審計應以內部審計為主導;三是認為政府審計、民間審計和內部審計都是主體,不分主次。
筆者認為我國環境審計應以政府審計為主導,發展方向上逐步側重于民間審計,調動企業內部審計積極參與,即依托現有政府審計、民間審計和內部審計三者共存的框架體系,分清職責,從環保資金的受托經濟責任和環境審計的具體目的來考慮,結合審計的權威性和審計主體力量,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環境審計以政府審計為主導,重點發展民間審計,啟動企業內部審計,并加強各主體之間的組織協調和統籌安排。因為三種環境審計主體有各自的優勢和缺陷,無法單獨成為環境審計的主體。
政府審計機構具有權威性,可以借助國家的力量對公共資金用于生態生活環境建設的林業工程、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等方面和環境污染治理進行審計;企業的內部審計較為靈活,但其自身的環境審計動力不足,國家應制定環境保護的企業自律政策,讓企業內部審計行動起來,政府嚴格監管;而民間審計進行環境審計具有獨立性和一定的權威性,有發展的潛力,但目前在我國尚未開展,屬極大的浪費。如曲靖“鉻渣致污”事件暴露出來我國有相當多的涉嫌環境污染的企業不在審計監督范圍之內,包括化工、鹽業、鋼鐵等領域的大量企業需要環境審計,僅靠政府審計無力也不可能來完成,這就需要政府制定規則,從嚴治污,下放權力,讓注冊會計師進行企業環境審計。民間審計通過獨立檢查和評價受托環境責任的履行情況,既可以減少信息的不對稱,又可以大大提高環境審計報告的可信度,增強信息的有用性。從發達國家來看,民間的環境審計工作比政府的環境審計效率要高得多。
我國環境審計在二十多年的發展中都是以政府為主體進行的,取得了很大成效。如2001年以來生態環境建設重點工程資金審計、2004年國家審計署組織開展的對“三河一湖”水污染防治資金審計、2005年青藏鐵路環境保護資金使用情況審計等等。但隨著世界環保浪潮的興起,綠色產品成為國際市場的新潮,一些國家就要求以環境標準等技術作為貿易保護武器,企業要走向國際化,就要將環保措施納入國際貿易的規劃和目標。因此環境審計的發展必將越來越側重于民間審計。
二、我國環境審計的客體問題
環境審計的客體是審計的載體,包括被審單位和被審單位影響環境的活動。只有明確環境審計客體問題,才能做到監督到位,順利實施。當前我國環境審計客體存在著范圍狹窄的缺陷。如曲靖“鉻渣致污”事件,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鉻渣堆放有責,鉻渣運輸、儲存監管缺失,可是鉻渣已露天堆放10年以上,媒體幾次曝光,曲靖的環保部門、監測部門、市政府和云南省環保部門、省政府等就沒有責任嗎?
筆者認為環境審計客體即對環境保護負有責任的組織和單位及其行為,包括利用環境進行生產經營及在進行環境行政管理中負有對環境保護和改善的直接與間接責任的主體。其實,美國早在1980年頒布的《綜合環境的反應、補償與責任法案》和1990年的《凈化大氣環境法》中就規定,環境審計的客體即工業污染環境責任的主體,包括過去的與當前的、直接的與間接的有關方面,都可成為環境責任的主體。
我國環境審計客體可以從被審單位職責范圍和具體影響環境的行為兩方面來劃分。
按照職責范圍劃分,包括環保政策和措施的制定部門,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管實施部門,如環境檢測監督單位;各級企事業單位,如城建規劃部門和工程建設單位、環保工程承建單位、城市公用事業單位、生產性工業企業、水資源和礦產資源管理單位等等,它們都是實施環境治理的主體。此外,鑒于我國環境污染治理的緊迫性,還可以嘗試將環境保護責任納入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考核中,所以環境審計客體也該包括各級人民政府。
按照具體行為活動劃分,環境審計的客體行為主要包括:政府的環境管理監督行為;國有資源的規劃、開發、利用行為;國家環境保護的規劃、實施、管理行為;工業企業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交通運輸部門、能源供應部門等公用事業單位的服務供給可能對環境造成破壞的具體行為和活動。
三、我國環境審計的內容問題
審計內容解決的是審計什么的問題,環境審計內容是開展環境審計工作的目標和指南,明確了審計內容,才能把握環境審計的方向和重點。當前我國不少學者專家對環境審計內容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
借鑒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的環境審計定義,結合中國環境審計實際,筆者認為環境審計內容主要包括生態(生活)環境建設審計和環境污染治理審計兩大類(《憲法》規定,我國的環境保護分為生態(生活)環境建設和環境污染治理兩個方面)。其各自具體的審計內容又包括:環境常規審計、環境政策審計和環境績效審計。具體分析如下。
一是我國已經進行的環境審計主要立足于環保資金和生態建設資金投入、管理和使用的合法合規性,對有關環境資金投向以及環境報告等的審計可以采取財務審計的方法。二是對于有關環境保護制度執行情況的審計,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以參考有關合規性審計的方式與方法。三是對環保部門的工作績效等進行的審計主要是考查有關部門的工作效率與效果,可以采取績效審計的方法。此三者中,尤其要加強環境效益審計。
近年來,我國的環境治理速度遠遠趕不上破壞速度,一些原本已改善的環境又被重新污染,形成“污染―治理―再污染―再治理”的惡性循環,導致環境審計投入了大量工作卻收效甚微。環境審計項目,不僅要有數量上的開展,更要有質量上的成效,不單是看投入多少資源、做了多少工作,更要考核它是否真正提升了我國可持續發展能力。試想,產生大量鉻渣的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若通過嚴格的環境常規審計、環境政策審計和環境績效審計,應該會消滅污染問題。
四、我國環境審計結果的運用問題
環境審計結果首先表現在環境審計報告上,審計報告是審計意見的載體,審計意見正確與否,不僅為被審計單位關心,而且為與之相關的廣大利益相關者所關心。我國還沒有環境審計準則,環境審計報告研究沒有定論,也無制度規范。環境審計報告應分為一般企業環境審計報告和政府專項環境審計報告兩種。對于一般企業環境審計,采用評價、鑒定的方式,并指出存在的問題;對于政府專項環境審計,不僅要鑒定并指出問題,還要提出改進建議或作出處理決定。具體講,我國環境審計報告應該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環境狀態評價。指環境狀況及面臨最突出的環境問題是什么,存在的風險及其影響,所采取的措施、成效及未解決的問題。二是環境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關于環境財務審計,審計報告應該包括相關資金的財務核算和列報是否真實公允,披露存在的主要問題;關于環境合規性審計,應該披露遵守環保法規和達到環保標準的狀況;對于環境績效審計,要包括所有與審計目標相關的不合規的重要事項。三是審計建議,對被審計單位環境管理方面的意見或建議,有的還包括對審計對象違規事實的處理意見,無論是處罰建議還是管理建議,都需要具有可操作性。
環境審計結果的運用就是讓環境審計報告發揮作用,通過審計報告對被審計客體的環境狀態進行評價、鑒證,或對發現的問題,提出審計建議,從而解除或確定被審計單位的環境責任。由于有環境審計監督使得各企業和相關部門不敢忽視環境建設和環境污染治理;由于有環境審計經常監督,使得被審計單位必須強化自身的環境責任。通過環境審計報告的公開,披露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問題,進行問責、處理,使得問題加快整改;更可以通過環境審計報告為國家環境管理部門提供監管信息,進行制度規范。只有環境審計結果的充分運用,才能彰顯出我國環境審計的價值。我國環境保護問題多多,有環境意識不強、缺少環保立法、環境責任不夠等原因,更有環境審計覆蓋面不寬、環境審計結果運用不力的因素。
因此要保持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必須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強化環境審計和環境審計結果的運用,初步建議有三。
一是出臺適用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和環境審計準則,加大環境審計范圍,公開環境審計結果,讓人們、企業明確利用環境生存和生產的規則及環境審計的具體要求,并通過環境審計,發現一個污染環境的企業就曝光一個企業。
二是與政府其他部門聯合審計,建立問責制。曝光一個污染環境的企業就處理一個,更要問責,然后重罰,進行制度補救。環境審計涉及多學科,與行業管理、環保、監測等多部門有關聯。加強部門間數據的共享,明確各方的職責和權利與義務,共同追責,環境審計效果才會更好。如我國2011年6月發現的蓬萊19-3油田漏油事件,至今原因不明,污染損失不清,康菲公司與中海油環境責任含糊,渤海灣漁民維權困難,則是非聯合審計、多部門聯動不能解決的。
三是環境審計結果處理不可手段單一,需要環境經濟政策配合。目前的行政手段處理,雖立竿見影,但長期效果卻十分有限。面對嚴峻的環境形勢,要有一套激勵各級政府和企業長期有效配置環境資源的機制??偫碇赋?,解決環境問題“從主要用行政辦法保護環境轉變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解決環境問題”。經濟手段是指全新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如運用價格、稅收、財政、信貸、收費等經濟手段,調節或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以實現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政策手段。再如,對利用城市垃圾生產的電力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廢舊物資經營單位銷售廢舊物資免稅,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水節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等等;反之,重稅或加大其經營成本。環境經濟政策是一種內在約束力量,具有促進環保技術創新、增強市場競爭力、降低環境治理成本與行政監控成本等優點。環境經濟政策體系是國際社會迄今為止解決環境問題最有效、最能形成長效機制的辦法。企業都是以追逐利益為目的的組織,對于硬性法制法規,企業只是被動地執行,而彈性的經濟政策,將極大地激發企業的自主性。
【參考文獻】
[1] 新華社,“鉻渣致污”事件的背后究竟還有多少疑團?[N].城市晚報,2011-08-18.
內審監督的主要羈絆
觀念落后,定位過低。國際內審組織通常將審計劃分為四個層次,由低到高依次是合規性審計、內部控制評估審計、風險性審計和管理咨詢類審計。目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所處的是最初級的合規性審計,僅將內部審計工作定位于查錯糾弊、事后監督。
機制不暢,制度不全。一是內審履職依據不足,如審計章程、專項審計管理辦法等審計規章不健全。二是內審定性、處理依據不足,如相關審計業務缺失管理辦法或制度規定相互沖突。三是內審管理工作依據不足,如缺少科學、可量化的內審工作考評機制,缺少審計成果轉化的程序制度等。
設施滯后,手段落伍。一是技術手段落后,審計成本較高。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普遍停留在“現場手工稽核審計”階段,缺乏必要的計算機審計系統。二是審計隊伍的建設不能適應審計工作的需要。近年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電算化程度不斷提高,系統更新速度快,但在系統應用培訓時,審計人員很少參與其中,影響了審計人員能力的提高。
處理不力,效能不佳。目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審計發現問題的處理過程中尚未完全形成可量化、可操作的處理程序。審計工作通常以審計報告的出臺為終點,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后續跟蹤、漏洞彌補等工作難以及時到位,審計成果轉化不夠理想。
逆境突圍的路徑
路徑一:著眼“內審創新”,理順內審機制。
樹立新的內審觀念。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業務發展迫切要求內審人員從原有的序時稽核、事后監督的思維模式中跳出來,實現從局部稽核到全面審計的觀念轉變;實現從事后的補缺糾錯到事前風險預防和事中風險控制的觀念轉變;實現由單純的糾錯防弊到提升企業價值的觀念轉變。
創建新的內審模式。2011年末,甘肅省聯社在全國率先試行將辦事處改制為區域稽核審計中心,一年多的運行實踐表明,“省聯社內部審計部+省聯社派駐各市州的區域審計中心+縣級行社內部審計部門”的內審模式是可行的。另外,縣級行社可成立“事后監督中心”,一方面可實現內部審計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另一方面可打破原有的內審層級管理體制,實現內部審計工作業務指導上的垂直化、統一化管理,保障內部審計的相對獨立。
定位新的內審職能。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內部審計的職能定位上必須要牢固樹立“審計是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健康發展保駕護航”的服務理念,各級審計人員也必須堅持“在審計中服務,在服務中審計”的思想,實現內部審計部門與省級聯社職能的同步轉型。
營造新的內審環境。一是將審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審計質量與其績效考核掛鉤,建立一套完善的考核機制。二是省級聯社應將基層行社內部控制水平、審計工作質量、審計發現問題整改率納入到對縣級行社的全年綜合考評及績效分配考核體系當中。三是要自上而下搭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審計信息交流平臺,營造敢于揭示問題、客觀反映問題、積極整改問題、解決根本問題的審計環境。
路徑二:著力“內審四化”,提升審計效能。
促進審計方式多樣化。一是要加大內部審計計算機系統的開發利用,實現在線審計、時時監控,提升同步審計能力。二是尋求非現場審計途徑,按照“由簡到繁、從單項到全面、逐步推進、陸續完善”的原則,通過網絡、傳真、實物報送等方式開展報送審計。三是提高審計人員的計算機審計技術水平,要充分利用業務網絡系統,實施對資金收支、流向的及時監控和信貸資金的風險監測,逐步實現審計工作由事后監督向事前介入、事中控制的轉變。
促進審計程序規范化。一是建章立制,健全內部審計規章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制度的職責權利。二是強化審計質量全流程管理,加強現場督導、提高報告質量、強化內審追蹤、加大內審處罰,全面提升內審效能。三是通過審后項目審計總結例會、審計項目評比、審計結果研討,分析和發現問題根源,指導督促被審計行社發現、化解、防范業務風險。
關鍵詞:基層央行 內審轉型 對策
近年來,基層人民銀行通過“學準則、找差距、促轉型”活動,在強化內部控制、規范業務操作、防范內部風險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有益的轉型探索,在轉型目標上由傳統的財務、業務合規審計向風險審計、內控審計和績效審計轉變,在內容上由單純關注制度執行的合規性審計向更多關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源配置和目標實現轉變,在手段上由單純賬務核對向分析審計重在評估審計、手工方式向計算機輔助審計轉變,在評價上由簡單的對與錯向更多關注控制強弱、風險高低、危害大小、效率效果轉變,在功能上由簡單的查錯糾弊向更多發揮顧問咨詢用用更具增加價值作用轉變,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成績。然而,由于一些主客觀原因,基層人民銀行對照上級行內審轉型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有待于通過內審轉型實踐,轉變審計觀念,完善審計,探索提高轉型效果。
1.審計轉型遇到的難點
難點一:思維方式和觀念難轉變。目前,基層行部分內審人員思維方式和觀念仍然停留在傳統合規性審計層面,局限在低水平、低效能、低層次的水平上,習慣于“用制度比照,拿尺子丈量”,還沒有形成風險導向的意識,更談不上“好”與“不好”,怎么樣更好的績效理念,對績效審計的認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誠然,合規性審計是我們必須認真抓好的一項基礎工作,但是面對日益復雜的履職環境、業務快速發展的態勢,如果僅僅滿足于合規審計,內審工作將落后于人民銀行事業發展的整體形勢。
難點二:審計風險分析評估難應對。隨著人民銀行各項業務的快速發展,各類風險事項構成復雜,風險管控難度加大,風險識別和應對措施一定程度上滯后于業務發展,風險全面識別、準確評估和有效管理的模式尚未成型,總體層次不高,由于國家尚未出臺績效審計具體準則,在審計過程中,內審人員站在績效審計的角度對審計環節潛在的風險進行識別、分析、評估難。
難點三:內審轉型質量難提高。從轉型工作成效來看,由于內審轉型是一項系統工程,也是一個全新的領域,內審人員確有可能陷入沒有標準、沒有先例、沒有規范參照的困境,目前基層行開展的內審轉型審計項目還處在起步階段,轉型項目不同程度存在質量不高、程度不深、效果不顯等問題,亟待重視并予以積極改進??陀^地說,項目質量和工作成效面臨難提高的挑戰。
難點四:內審人員素質難提升。在“學準則、找差距、促轉型”的過程中,部分內審人員學習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的主動性不強,對內審轉型缺乏全面、系統、深刻的認知,普遍存在轉型缺思路、落實少辦法、不善于尋找突破口等問題,制約了內審轉型工作層次的提高和內審人員素質水平的提升。
2.對策及建議
對策一:從思想上解決思維定律問題。以打造“軟實力”、發展“硬功夫”為立足點,增強內審競爭力、掌握轉型主動權。內審人員要堅持打破傳統合規性審計的思維定勢,在常規項目中灌入績效和風險導向的理念,不但要拿尺子丈量對不對,還要評估好與不好,更要會判斷剩余風險的大小和影響程度,這樣才真正有益于內審工作的“深化、規范、發展”,才真正有利于發揮我們內部審計的揭示、防御和建設性作用。
對策二:通過轉型審計實踐提升風險管控水平。作為承擔風險管理推進者職責的內審部門,在轉型審計實踐的過程中,要進一步開拓思維、拓寬視野,從組織架構、治理層面深入研究、探索風險管控能力;要按照上級行《分支機構內部控制指引》的要求,通過風險、內控、績效審計,對審計各環節的潛在風險進行識別、分析、評估。內審人員要重點分析風險的表現形式,風險級別及發生概率、風險對審計結果的影響、風險控制措施等,不但要善于識別、查找風險,更要順應形勢發展變化,將風險管理與基層行實際相融合,協助組織各層面建立防控風險的有效機制。要結合風險評估工作,逐步推動基層行各部門識別市場、信用、流動性、操作、法律、聲譽等風險,持續改進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根據審計結果,對風險大小進行分析,向被審計部門提出針對性的控制措施,有效防范現場操作風險、溝通交流風險、評價分析風險、以解決風險管控薄弱的問題。
【關鍵詞】風險導向;審計;建模
一、人民銀行傳統合規性審計的瓶頸
人民銀行內審司成立于1999年,以完善分支機構內部控制環境,強化內部控制執行,防范內部控制風險為著力,以促進人民銀行發揮貨幣政策作用、加強金融市場監管、改進金融行業服務、提高管理水平為目的。為實現組織目標,規避操作風險,內審司先后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內部控制指引》等一系列審計規范,審計對象從最初的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發展到直屬企事業單位,審計范圍從傳統的履職審計、離任審計、財務審計拓展到信息技術審計、外匯管理審計等新興業務。十幾年來,人民銀行各級內審部門為組織治理、目標實現和價值增加發揮了建設性作用。
但隨著人民銀行內部審計層面的不斷深化,信息化建設的不斷提高,審計經驗的不斷積累,傳統的合規性審計方法過分依賴審計人員工作經驗、不能有效識別事件全局風險、不能有效控制事件核心風險、不能數字化呈現事件整體風險、缺乏可靠性、精確性、及時性、經濟性等弊端也愈發凸顯,越來越難以適應內審工作轉型的需要。人民銀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郭慶平同志明確指出內審工作轉型和發展就是要做到“一個建立、兩個探索、三個深化”。要建立風險評估模型,深入開展風險導向審計,進一步確立審計的風險和控制視角,積極履行審計的咨詢功能,不斷改進審計方法和手段,切實提高內審工作的履職效果。因此,改變傳統的合規性審計方法,構建以風險導向(計量學二元線性回歸數學模型)為主的新型審計模式已刻不容緩。
二、計量數學模型方法論的構建
為使審計成果能夠數字化、科學化、全面化地體現被審計單位整體風險水平,風險評價技術是關鍵。此處引入一個管理學概念———系統評價,該評價過程是將系統抽象屬性進行量化的過程,而量化方法是實現評價目的的技術手段。本課題的目的在于通過建立一個權威的、有針對性的客觀綜合評價系統,即審計對象風險導向審計模型,將人民銀行審計對象風險量化,風險大小數字化,使其評估的結果具有度量性、精確性及可比性。模型的構建主要包括以下步驟:建立完整的風險導向審計指標體系;確定指標權重手段;明確事件整體風險程度計算方法。
1.指標體系的創建
2011年—2013年,總行內審司根據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及業務范圍,確立了以外匯儲備、金融穩定、支付結算等12類專門性職能和組織管理、保密管理、預算管理等13類綜合性職能為風險評估對象的基本清單。將人民銀行主要風險類別歸納為: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為完善流程、規范操作、防范風險,多年來,總行各職能部門根據自身業務特點相應出臺了《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基本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基本建設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內部控制指引》等一系列制度規定,這為各級內審部門針對事件風險制定風險指標體系提供了可靠的依據和藍本。如2013年4月,寶雞中支審計組在開展對××中支信息技術風險導向審計中,結合地市中支科技管理工作實際,著眼事件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科技綜合管理專項審計方案》(銀內審發〔2013〕7號),建立了人民銀行地市州中支信息技術風險評價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包含內控機制建設情況、機房與設施管理、業務網管理等7個維度,117個條目。
2.指標權重的確定
指標權重是以定量方式反映各項指標在綜合評價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比重。在多因素綜合評價決策中,確定各項指標的權重是評價決策的關鍵之一。本課題采用最典型的主觀賦值法———Delphi法,進行權重的確定。Delphi法能對大量非技術性的無法定量分析的要素做出概率估算,并使分散的評估意見逐次收斂,最后集中在協調一致的結果上,是系統工程中一種很重要的測定方法。Delphi法的具體實施過程:
(1)專家的遴選
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認為專家人數以10-15人為宜。人數太少,缺乏該領域代表性及權威性,影響函詢結果;人數太多,又會給結果處理和數據分析帶來很大困難。
(2)專家選擇標準
遵循知情同意和自愿參與的原則,選擇:①人民銀行從事相關領域具有豐富的審計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家;②接受相關專業系統知識教育及熟練本業務流程操作;③具有人民銀行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3)風險導向審計模型指標體系源版
首先向專家說明審計目的、技術路線、實施流程等,在征得專家同意后,以現場座談、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各位專家發放《專家評測問卷》,請專家對各維度及維度內各條目進行打分。打分方法:總分100分,根據各維度的相對重要性擬定其得分,保證各維度風險權重得分(a)總和為100分;再對維度內各條目進行打分,各維度下相應條目風險相對權重得分(b)之和為100%;最后兩者乘積(a*b)為各條目的絕對權重。問卷中附有修改意見欄,專家若認為該條目不合適、表述不正確或有其他修改意見,可在意見欄中注明。如第一輪有專家提出意見,需對專家意見進行整理、歸納后形成新的風險評價體系,開展第二輪專家咨詢,方法同第一輪。在評測過程中,專家匿名且互不接觸,以保證專家意見的獨立性。
(4)指標權重系數的計算
三、審計案例展示
為實證風險導向審計模型的可行性和實效性,本課題將模型方法實際運用到人民銀行××中支“風險導向信息技術專項審計”項目中,在量化評估總體風險的基礎上,對各類風險進行了結構化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對科技部門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審計建議,取得了良好效果。
1.模型測算及總體風險評估
2.審計成果
通過信息技術風險導向審計模型的實踐運用,我們認為其效果十分明顯,有效提升了內部審計的科學性和實效性,充分體現了內審轉型的內在要求:
(1)模型的運用實現了對總體風險的量化評估,突破了傳統合規性審計以定性分析為主的局限性
通過模型的運用,我們得出了××中支科技工作總體風險系數為12.8,風險程度“輕微”的結論,審計結果量化直觀,這是傳統合規性審計所難以實現的。
(2)模型的運用能夠清晰地反映各審計條目的不同風險度,為層次化、結構化的風險分析創造了條件
通過觀察各審計條目的風險值,可以直觀地看出主要的風險點和風險分布。以××中支信息技術風險導向審計為例,在發現風險證據的14個條目中,業務網管理、辦公網管理、應用系統運維等方面的風險控制存在缺失,相關審計條目的風險值均大于1,應重點關注;而在機房與設施管理、電子化設備采購、應急備份和文檔管理等方面能夠較好的執行內控制度,相關審計條目的風險值均小于1。
(3)模型與傳統審計方法相結合,豐富了審計信息量,有助于提高審計建議的針對性
針對“重要崗位變動交接”、“網段間控制”、“核心網絡設備配置”、“重要業務系統的授權訪問”等風險值偏高的審計條目,在審計報告中提出了加強對科技風險崗位的監督、檢查、授權和審批,加強對網絡設備安全配置的培訓指導,結合“最小業務需求”原則對當前網絡控制進行優化升級等建議,針對性較強,得到了審計對象的充分認可。
四、風險導向審計模型的應用前景及完善建議
1.風險導向審計模型的應用前景
人民銀行作為國家的銀行,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其風險管控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整個社會經濟金融的運行狀況。因此,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是人民銀行內部審計發展的必然選擇。實施風險導向審計的重點和難點是如何將風險指標科學化、數字化,本課題以信息技術審計為切入點,以風險導向為依托,構建了風險指標量化模型,從而使信息技術審計評價更加全面客觀。結合本課題的研究成果,可以將風險導向審計模型由點到面逐步推廣,建立履職審計、離任審計、財務審計及其它專項審計的風險指標體系,加強領域專業審計人員培養,不斷完善風險導向審計模型框架,使人民銀行內審部門在防范風險、立足監督、著眼服務、推進轉型、增加價值等方面發揮更加有效的作用。
2.完善風險導向審計模型的建議
(1)構建完善相對標準化的風險導向指標體系結構
為能更好的適應人民銀行內審工作需求,提高內審工作質效,杜絕各職能部門風險,提供科學決策依據,應進一步完善指標體系結構,針對履職審計、離任審計、財務審計及其它專項審計構建出一套以總行級指標體系為指導,省會中心支行、地市州中心支行指標體系為支撐,縣支行指標體系為落腳的相對標準化的風險指標體系,從而形成具有整體性、層次性、客觀性和針對性的體系結構。
【關鍵詞】 環境審計;政府環境審計準則;設想
十多年來貫徹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嘗試和成效,為開展基于可持續發展的理論研究提供了基礎。其中,環境審計是審計學科在可持續發展背景下開辟的新領域。環境審計是審計主體對審計客體履行環境責任的有關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效率性、經濟性等進行的審查、監控和鑒證活動。通過環境審計,能更好地揭示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中存在的違法、違規、無效、低效行為,促使被審計單位承擔環境責任,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由于環境審計的迅猛發展,對于環境審計準則的研究也已在世界各國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理論界、實務界、政府部門等相關各方在環境審計準則研究方面均作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進展,各種類似于環境審計準則的標準、準則等已在不同范圍內得到執行和采用。
一、國際上政府環境審計準則制定概況
20世紀70年代末,美國、加拿大和歐洲等國的企業開始進行內部環境審計。進入20世紀90年代,西方各主要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完善了環境法規,強化了環境會計準則和環境審計準則,并在一定范圍內試驗環境審計業務。
1992年,英國標準協會(the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e)制定了全球第一個環境管理體系標準BS7750。歐盟(European Union)則于1993年了另一套環境管理體系標準――環境管理及審核體系(EMAS)。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AI)在1995年第15界大會上專門討論了環境審計,并分別于2001年、2004年制定了《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指南》以及《環境審計與常規審計》,其中《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指南》對環境審計準則有比較成熟的闡述,其從基本原理、基本準則、實務準則和報告準則四個方面闡述了29條審計準則在環境審計中的運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也于1993年10月成立了ISO/TC207環境管理技術委員會,正式開展環境管理體系和措施方面的標準化工作,其制定的ISO14000環境管理標準系列主要包括:環境審核指南――通用原則、環境審核指南――審核程序――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環境審核指南――環境審核員資格要求三個部分。該標準是目前環境審計規范中最全面和操作性最強的準則,也是世界范圍內應用最廣的標準。此外,從世界各國的具體情況來看, 荷蘭、加拿大、美國、德國、澳大利亞等國政府都在積極開展環境審計,探索環境審計工作的規范化。
總體來看,目前國際上對環境審計準則的研究工作取得了較大的進展,相關的標準(準則)也相對完善,尤其是INTOSAI制定的《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指南》和ISO制定的與環境審計方面有關的三個標準均表現出較強的操作性。而我國在對環境審計準則研究上雖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對環境審計準則的研究還剛剛起步,對環境審計準則的研究尚未得以系統化,迄今未形成一個系統的環境審計準則研究框架,國內環境審計落后于國際環境審計已是不爭的事實。
二、制定我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的理論和現實價值
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的制定和完善是一國政府環境審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的重要手段。具體來講,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完善我國環境審計體系的重要基礎
政府環境審計準則應當與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及與環境有關的會計準則共同起到貫徹環保法規的作用,而國家環保法規又是國家政策的具體體現。在上述四個相關體系中,企業環境評價體系已顯雛形;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雖然存在許多不足,但畢竟初步建立,例如我國新頒布實施的48項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中,《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3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環境事項的考慮》專門對注冊會計師如何開展環境審計進行了規范;環境事項的會計處理規定也已經零散地分布于我國的新會計準則體系之中。然而,作為環保法規主要貫徹者的政府審計準則尚處于空白狀態,這應是我國整個環境審計體系的一大缺陷。
(二)實現環境審計的制度化和規范化的前提條件
從現在的情況看,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建設落后于環境審計實務的開展。具體來說,政府審計機構已經開展了多項具有環境審計性質的審計實踐活動(如林業生態建設資金審計調查、46個重點城市排污費審計、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資金審計、退耕還林試點工程資金審計等。在此期間也草擬過近似于環境審計準則的文件如《重點區域水環境審計規范操作指南》等),但最終并未形成一個比較規范化的環境審計準則或指南,長期這樣下去,極易使環境審計實務孤軍深入,難以得到有效的基礎支持。
(三)明確環境審計責任的重要途徑
在環境審計中,環境管理和環境會計責任與環境審計責任是不同的,可以通過制定準則的方式,在準則中明確規定審計機構的環境審計責任和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環境管理和環境會計責任。環境審計發揮著對環境信息合力保證的作用,環境審計人員對這種保證要承擔特定的審計責任,而不需要對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申明書承擔環境會計責任。同時,環境審計準則還需要規定解除環境審計責任的最低要求,規定環境審計人員違反準則后的法律責任。因此,環境審計準則既可以保護環境審計人員、解除其審計責任,又能夠確定其應承擔的環境審計責任。
(四)開展環境審計實務的客觀需要
政府環境審計準則作為政府環境審計理論與實踐的核心環節,在環境審計運行體系中應起到巨大作用。環境問題正在逐漸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作為社會“經濟警察”的審計,有義務擔當起治理環境的責任,而且審計質量的高低、審計責任的界定、審計機關和公眾的溝通,以及內部管理的完善與否都有賴于健全、切實有效的環境審計準則的支持。然而目前,由于我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的缺位,造成政府環境審計理論與實踐相互脫節,審計人員在進行環境審計時無據可循,久而久之,不僅會增加環境工作的隨意性、工作量與風險,同時也使環境審計不能深入開展。
(五)積極應對國際審計界的壓力、提高我國審計機關國際地位的有效方式
國內環境審計落后于國際環境審計是不爭的事實。具體來說,西方國家(如荷蘭、加拿大、美國等)早在20世紀70年代即開展了具有環境審計性質的審計業務,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AI)也于1992年成立了環境審計委員會并在1995年第15界大會上專門討論了環境審計,2001年(INTOSAI)印發了《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指南》,該指南對政府環境審計準則有比較成熟的闡述,其從基本原理、基本準則、實務準則和報告準則四個方面,闡述了29條審計準則在環境審計中的運用。我國最高審計機構作為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的一員,在國際審計界有著較為成熟行為規范的情況下,最有效的做法即形成有效的行為規范,亦即政府環境審計準則。同時,我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的制定,對于推動國際環境審計準則的改善也會起到應有的作用,并將進一步提升我國審計機關在國際審計組織中的地位。
三、制定我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應當著重關注的幾個問題
(一)把握好前瞻性
目前我國環境審計的實踐是在環境會計尚未完善的基礎上展開的,因此環境審計的對象、范圍以及研究內容明顯涵蓋過小。所以,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的研究和制定應具有前瞻性,不僅要對目前進行的環境審計活動進行規范,也要對目前沒有進行而在將來會開展的環境審計活動進行規范。這樣才能充分發揮環境審計的功能,并引導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組織能夠積極參與到環境審計實踐中。
(二)考慮到綜合性與具體性
綜合性是指在涉及環境審計基本準則時,應綜合考慮國家環境審計、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和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的共性,從而提出能兼顧三者的基本準則;具體性是指今后在制定具體準則時,要充分考慮政府環境審計、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和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的個性,分別制定與三者有關的具體準則和職業規范指南。
(三)要具有可操作性
一定程度上講,環境審計準則是用來聯系環境審計實踐和理論研究的橋梁,它既是環境審計理論研究的成果,又是環境審計實踐的直接指南,因此環境審計準則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在借鑒國外理論研究成果時,必須考慮我國的環境保護狀況、相關法規以及審計人員的現有素質等因素,再就是要考慮我國環境事項、環境保護投資、相關環境項目的特點。
(四)注意劃分層次性
環境審計準則與其它基本審計準則體系是一樣的,具有明顯的層次性。筆者認為,政府環境審計準則體系的內容應該包括框架體系和要素體系兩大部分,并且每個部分都有自己嚴密的層次性。從框架體系來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體系應該包括基本準則、具體準則以及職業規范指南三個部分;從要素體系來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應該包括審計主體要素、審計行為要素、審計報告要素和審計技術要素等。
(五)積極實現與國際接軌和體現中國特色二者相統一
為與國際接軌,便于國際間相互認可,我國實施ISO14000系列標準,應當符合國際標準的基本要求,按國際標準規范操作程序。然而,中國的環境保護工作雖然與其它國家的環境保護工作有不少共同點,但也有自己的特點,應把中國現行的環境管理制度與國際標準結合起來,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促進中國的環境保護工作。要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環境審計準則,就要依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準則制度,包括《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獨立審計準則》、《國家審計準則》、《內部審計準則》等審計方面的法律規范以及《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等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等。
四、制定我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理論框架的初步設想
政府環境審計準則是規范政府審計人員具體執業行為的技術性規范,未來我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體系應以國家審計準則、ISO14000系列標準及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為依據。從內容上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應主要包括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執業規范指南等。政府環境審計基本準則是政府環境審計準則的總綱,是對政府審計人員的任職資格及專業勝任能力等方面所作的具體規范,它是政府環境審計具體準則和執業規范的制定依據;政府環境審計具體準則指對政府審計人員如何計劃審計工作、獲取審計證據,以及出具審計報告等方面所作的具體規范;政府環境審計執業規范指南是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提出的審計操作規程和方法,為國家審計機關及人員從事專門環境審計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導性意見。
如圖1所示,未來我國政府環境審計準則體系的層次有三:一是環境審計基本準則;二是環境審計具體準則,三是政府環境審計執業規范指南。其基本設計思路如下:
(一)分類制定政府環境審計準則
按照業務類型的不同,分別制定環境財務審計準則、環境合規性審計準則和環境績效審計準則等。不同業務的政府環境審計準則均包括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規范指南三個層次。在環境審計準則的制定中,具體而言,政府環境審計準則可以專業審計準則和審計指南的方式頒布,這樣既符合目前我國環境審計組織形式,又可以使環境審計工作的規范具有針對性。
(二)優先制定政府環境財務審計準則和環境合規性審計準則
首先,由于我國目前的環境審計主要是由政府審計為主導,相關的理論、技術方法和經驗相對成熟和完善,而社會環境審計和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發展則相對滯后;其次,由于環境審計標準和技術等條件的制約,我國環境審計實務目前主要以合規性審計和財務性審計為主要方式,較少涉及環境績效審計。因此,筆者建議可以考慮在對這些現存準則修訂、補充的基礎上,優先考慮政府環境財務審計準則和環境合規性審計準則的制定問題,待時機成熟時再考慮制定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準則和內部環境審計準則,這樣才能更加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更好地指導環境審計工作。
(三)積極探索政府環境績效審計準則
環境績效審計是政府環境審計未來業務的發展方向??紤]到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需要,我們可以先行考慮成立“政府環境績效審計準則研究”的專家小組,以便進行各種設計與論證工作。其任務有二:一是研究政府環境績效審計基本準則的設計與制定問題;二是待條件成熟時,再系統研究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的具體準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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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嚴峻的資源環境形勢,云南省2007年成立了農業與資源環境審計協調領導小組,設立了辦公室,形成了農業與資源環境審計協調機制。近年來國內外學者對資源環境審計做了很多研究,但是專門針對云南省資源環境審計的調查分析并不多見。通過本項研究探究云南省資源環境審計的發展現狀,指出其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以促進環境審計工作的科學發展。
一、研究對象與方法
1.研究對象
以云南省內15個政府審計部門,20個內部審計部門以及8個社會審計部門為研究對象。其中政府審計部門主要是云南省審計廳,昆明市審計局及其下轄的5個區審計局以及大理、曲靖市審計局和紅河縣、永勝縣等6個縣審計局;內部審計部門主要是云南銅業、云南錫業等20家大型企業的審計處;社會審計部門是亞太會計師事務所等8家會計師事務所。主要內容包括對資源環境審計的認識、資源環境審計隊伍建設、資源環境審計內容、資源環境審計方式與方法、資源環境審計工作制度、資源環境審計理論研究等6個方面。
2.研究方法
“云南省完善資源環境審計的思路和對策”專題調研從2010年6月開始,歷時3個月,經歷了工作籌備、問卷編制、調查與訪談、數據匯總、數據處理、分析總結六個階段。(1)文獻資料法根據研究的目的和方向,通過西南林業大學圖書館以及中國知網、維普資訊等電子檢索工具查閱了大量有關資源環境審計的文獻資料,為研究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2)問卷調查法設計了“云南省完善資源環境審計的思路和對策專題調研”調查問卷,問卷分為7個部分56題,采取由調查員攜帶問卷聯系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填寫問卷的方式進行調查,共發放問卷43份,收回問卷43份,有效問卷40份,有效率93%(見表1)。(3)訪談法根據研究需要,訪談了資源環境審計方面的專家和資源環境審計工作者,重點訪談了云南省審計廳農業與資源環境審計處和昆明市審計局農業與資源環境審計處等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就云南省資源環境審計工作方面的問題進行咨詢,以獲取更加全面、準確的信息。(4)數理統計法將調查問卷數據運用excel進行處理,并將各項數據進行比較分析以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
二、云南省資源環境審計發展現狀
1.審計類型以財務審計為主
最高審計機關國際審計組織(INTOSAI)的《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的指南》指出,政府審計中的財務審計、合規性審計以及績效審計應應用于環境審計。經過調查,云南省資源環境審計類型以財務審計為主,財務審計在全部被調查單位的資源環境審計工作中所占比例達到了55%,其次為合規性審計,所占比例為25%,績效審計為22.5%。此情況與我國傳統的審計觀念有很大關系。長期以來,我國的審計工作局限于財務、財政方向,審計工作人員認為資源環境審計只是傳統的財務、財政審計在資源環境方面的應用和延伸,其實財務、財政審計只是資源環境審計系統下的一個審計方向,是資源環境審計眾多內容中的一項,資源環境審計不應是資源環境審計外表下的傳統審計。
2.審計對象以環保資金使用和環保法規執行為主
資源環境審計的對象應當包括很多方面,如資源環保政策法規的執行和戰略規劃的實施情況,資源環保資金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資源環境相關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效果等。目前云南省資源環境審計對象以環保資金的使用和環保法規執行為主,合計占到全部被調查單位審計對象的45%,而資源環境相關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效果所占比例不到18%。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傳統觀念的制約以及資源環境資金的投入和使用具有自身的特點(投入數額大、管理部門多、使用分散),故云南省資源環境審計對象出現了以上述兩方面為主的情況。
3.審計實施方式以自主實施為主
根據審計實施方式不同,可將資源環境審計劃分為強制實施和自主實施兩類。云南省資源環境審計實施方式以自主實施為主,占全部被調查單位的57.5%。但在對重大資源環境開發利用管理、環保工程以及重大資源環境政策進行審計時,根據上級要求進行審計的強制審計占到了37.5%,自主進行定期審計的僅有12.5%。國家在對資源環境實行宏觀管理時完全依靠自主審計是不現實的,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等一系列因素,只有實行強制審計才能確保資源環境的科學管理。
4.審計項目確定以重大環境問題為主
調查顯示,云南省資源環境審計項目以流域水環境污染防治、五年計劃目標責任、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防治、資源環境重點建設項目、重點行業節能減排、生態和地質環境等為主,2009年參與了審計署組織的長江上游水環境審計。
三、云南省資源環境審計存在的問題
1.資源環境審計相關認識不足
數據顯示,在被訪單位對其所屬地區資源環境狀況了解程度的調查中,65%的被調查單位選擇了不了解或不太了解,非常了解的僅有2.5%。其中68.42%的內部審計部門和100%的社會審計部門選擇了不太了解或不了解,政府審計部門稍好,為46.7%(見表2)。同時有5%的被訪單位認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是環保部門或其他部門的事情,審計部門發揮不了什么作用;75%的被調查單位認為群眾對其開展的資源環境審計并不關注,主要原因是群眾的素質(65%)、審計報告的可懂性(55%)、審計報告的可信度(52.5%)以及審計報告的公告制度(52.5%)。審計部門和社會群體對資源環境審計較低的認識及關注程度已成為開展相關工作的嚴重障礙。
2.資源環境審計內容單一
調查顯示,被訪單位主要審計的資源環境領域為:水資源(45%)、土地資源(40%)、生態環境建設(37.5%)、大氣污染防治(35%),對生物多樣性、土壤污染防治、固體廢物等資源環境領域審計力度明顯不夠(見表3)。雖然審計了經濟活動是否遵循現行法律法規,卻并未涉及資源環境審計更深層次的內容,資源環境審計仍局限于消極防范,遠未起到積極的制約和促進作用。
3.資源環境審計投入較少
“十一五”期間,云南省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813億元、中央財政資金1305億元支持節能環保能力等建設,但在對這些資金使用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環境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檢查的資源環境審計上的投入卻不大,有90%的被訪單位資源環境審計投入占其審計工作總投入的比例少于5%。資源環境審計支出在審計工作支出中所占比例較小,且越到基層越為嚴重,投入不足已經嚴重制約了云南省資源環境審計的發展。
4.缺乏法律支撐和明確的工作標準
資源環境審計法律法規可以約束社會各部門的行為,為資源環境審計工作提供法律支撐,而相關的工作標準則可以為資源環境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操作依據和衡量指標。到目前為止,我國已頒布一系列有關資源環境的法律法規,但調查顯示,被訪單位工作中引用最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60%)、《環境保護法》(62.5%)和《水污染防治法》(42.5%),對其他的相關法律法規則很少用到甚至并不了解。92.5%的被訪單位認為目前的法律體系不能或不夠充分以規范資源環境審計工作,97.5%的被訪單位認為國家沒有具體的資源環境審計實施辦法和評估標準?,F行法律法規覆蓋面不夠,很多細則有待明確,且與實務操作有一定差距。而由于沒有具體的、量化的、可操作的審計程序、審計方法和審計評價標準,審計人員難以實施、報告和落實責任,審計風險大,這都給開展資源環境審計帶來了很多不便。
5.資源環境審計工作制度不健全
資源環境審計工作制度應該包括審計部門內部組織協調機制、審計部門之間以及審計部門與主管部門間的組織協調機制、審計部門與社會其他部門間的組織協調機制、資源環境審計工作報告和通報制度等很多方面。調查顯示,95%的被訪單位沒有設置專門的資源環境審計部門;在開展資源環境審計工作時75%的被訪單位沒有明確的工作職責和任務劃分;80%的被訪單位從來沒有和其他審計部門開展過聯合審計。在開展過聯合審計的部門中,審計結果分別提交給人民政府并進行互相通報的僅占12.5%;87.5%的被訪單位沒有建立資源環境審計工作協調機制;審計中得到的數據從不或者很少與相關主管部門(如環保部門)數據進行對比的占到了全部被訪單位的62.5%;從未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資源環境審計理論及實務的單位占到了87.5%;65%的被訪單位從不或很少將資源環境審計納入平時的傳統審計工作中。制度上的缺陷降低了資源環境審計工作的效率,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并且影響了審計結果的科學性和權威性。
6.資源環境審計隊伍建設落后
資源環境審計與傳統審計相比要求更高素質的工作人員。因為除傳統審計知識外,資源環境審計還要求工作人員具備一定的資源環境知識,如環境法學、環境經濟學、環境管理學、工程學、社會學和統計學等學科知識。被訪單位從事資源環境審計的工作人員具有本科學歷的占45%,??埔韵碌恼?5%,學歷構成不高,這種趨勢越到基層越為嚴重(見圖1)。70%的被訪單位沒有配備資源環境相關專業的人才(見圖2);77.5%的單位沒有對現有工作人員進行資源環境審計培訓;42.5%的被訪單位對國際常用的資源環境審計信息技術與方法不熟悉;有50%的單位在審計過程中從來不參考國外先進經驗;87.5%的被訪單位沒有與科研單位、高等院?;蛘咝袠I主管部門協調共同使用專業人才?,F有審計人員素質不高,缺乏環境資源審計相關專業人才,對自有審計人員沒有進行必要的資源環境審計培訓,不了解國際資源環境審計方法和經驗等原因,造成云南省資源環境審計隊伍建設遠遠落后于審計實務的需要,資源環境審計效率低、績效差、覆蓋面窄,阻礙了資源環境審計向縱深發展。
四、云南省資源環境審計發展對策
1.擴大宣傳,增加資源環境審計的影響
通過開展資源環境審計擴大其影響。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樹立科學發展的觀念,將資源環境方面的指標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機制,提高其對資源環境審計在促進社會科學發展上重要性的認識。通過對資源環境項目和有關資金的審計,促使項目實施單位和管理部門合法、合理、合規地使用資源環境資金。對資源環境項目實施和管理單位履行職責過程的經濟性、效益性和效果性進行審計,促使其承擔責任、改進管理、提高效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進行資源環境審計,評估其對資源環境造成的影響,促使企業從社會和自身長遠利益出發,注重資源環境,樹立良好企業形象。通過審計過程中與被審計單位以及群眾的接觸,宣傳資源環境審計,同時完善審計結果報告制度,提高審計報告的可信度和可懂性,提高全社會對資源環境審計的認識和關注程度。
2.審計內容上加強重點項目的專項審計
由于目前云南省資源環境審計資源有限,資源環境審計隊伍建設落后,故應強化對重點項目的專項審計,例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審計、地質審計、生物多樣性審計等。通過對這些關系國計民生,對資源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重點項目進行審計,保證資源環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戰略規劃的實施,規范資源環保資金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資源環境相關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效果。
3.加大資源環境審計方面投入
發達國家資源環境審計的成功都建立在雄厚的經濟實力和大量的環保投入上。云南省資源環境審計尚處于起步階段,此時在投入上應對資源環境審計做適當的傾斜,建立資源環境審計專項資金,在保證傳統審計投入的基礎上增加資源環境審計投入力度,同時應建立資源環境審計投入長效機制,保證資源環境審計投入的持續性,定期對資源環境審計投入資金進行審計,保證資金使用的合規性、效益性和效果性。
4.盡快建立資源環境審計法律體系和工作標準
應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資源環境審計法律體系和工作標準。首先要通過法律明確政府審計機關在資源環境審計上的監督權利,規定社會各部門在資源環境審計工作中的地位、權限和職責。修訂現有資源環境法律法規,使其適應目前資源環境審計發展的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確立資源環境審計在監督、執行和處理過程中的權威性、強制性。其次要加緊制定資源環境審計操作準則和審計標準。參考國際標準化組織(ISO)ISO14000環境體系標準,最高審計機關國際審計組織(INTOSAI)《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的指南》、《環境審計與合規性審計》以及聯合國國際會計和報告標準政府間專家工作組(ISAR)《環境會計公告》,依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制度準則和國內有關行業規范,制定適合中國國情的資源環境審計操作準則和審計標準。制定過程中應注重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相結合并突出其可操作性,使工作人員在資源環境審計過程中有法可依、有據可憑,并在實際工作中對其進行修改和完善。
5.建立完善的資源環境審計工作制度
首先,建立審計部門內部組織協調機制。建立專門的資源環境審計部門,并針對資源環境審計的特點設置資源環境審計工作協調機構,實現資源環境審計部門內部的資源合理配置,加強部門內部溝通,保證人才、信息、設備等的充分、合理利用,緩解資源環境審計資源不足的現狀。其次,建立資源環境審計部門之間以及資源環境審計部門與主管部門間的組織協調機制。促進跨區域資源環境審計部門之間、資源環境審計部門與主管部門之間加強合作聯系、協調配合與信息溝通,建立合作審計工作制度、工作聯系會議制度和工作信息通報制度。第三,建立資源環境審計部門與社會其他部門間的組織協調機制,充分調動一切資源為資源環境審計工作服務。第四,建立資源環境審計工作報告和通報制度,使上級單位及時了解資源環境審計工作情況,并讓全社會參與到對資源環境審計工作的監督中,擴大資源環境審計的社會影響。同時還應建立責任制和激勵機制等等。
6.強化資源環境審計隊伍建設
強化資源環境審計隊伍建設首先要建立專門的資源環境審計機構。隊伍建設主要有三個途徑。
第一,外部招聘。招聘熟悉環境法學、環境經濟學、環境管理學、工程學、社會學、統計學等學科和審計實務的復合型人才。外部招聘可以在短期內解決資源環境審計部門人才缺乏的問題,且能保證隊伍業務素質。但是目前資源環境相關人才缺乏是一個普遍的現象,沒有足夠的相關人才,且容易造成成本上升和機構臃腫,對原有審計人員工作積極性也有消極作用。
關鍵詞:環境審計;理論體系;環境會計
環境審計是隨環境會計的發展逐漸興起的一個新的審計領域,以美國、加拿大為代表,西方各國不斷完善環境法規,環境實踐已較深入。由于目前國內對環境審計的研究還處于基礎探索階段,還未形成系統完善的理論體系,因此有必要對環境審計的概念體系進行深入研究并逐步完善環境法規及準則體系。本文對環境審計的有關概念進行分析,并對國內環境審計的不足進行了總結,以加深對環境審計的理解。
一、環境審計的興起
1995年經各國專家代表的討論,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在開羅召開的第十五屆大會通過了《開羅宣言》,該宣言首次提出環境審計包含績效審計。2001年最高審計機關亞洲組織環境審計研討會在北京舉行,重點討論了為亞洲各國開展環境審計工作提供指南和參考的《環境審計指南》(討論稿)。隨后WGEA(環境審計工作小組)印發了《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的指南》,為開展環境審計實踐奠定了基礎。
我國以王金光1988年發表的《要重視城建環保審計》為發端,逐步展開對環境審計的研究。審計署于1998年成立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環境審計協會領導小組2003年成立之后不斷拓展環境審計的新領域,進行環境績效審計的探索。
二、環境審計的基本理論
(一)環境審計的概念
國內外審計學者和實務工作者雖然對環境審計進行了大量研究,但目前還未形成統一的意見。目前國內學者對環境審計的認識基本上是依循《開羅宣言》對環境審計的界定得出的,但由于國內學者對環境審計本質認識的不同,從而對環境審計的涵義形成了不同的理解。如高方露和吳俊峰(2000) 、李雪、楊智慧(2004)、陳淑芳和李青(1998)、陳正興(2001)等對環境審計均有不同的看法。本文認為,環境審計是由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依據環境審計準則及相關環境法規對國家及企事業單位的環境活動及造成的相應的經濟影響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效益性進行的監督、評價和鑒證活動,是環境管理系統的組成部分。
(二)環境審計的目標
程亭(2012)認為國內學者對環境審計目標的認識可分為一員目標論、二元目標論和三元目標論。 李雪(2004)認為環境審計目標可分為一般目標和具體目標兩方面 。魏順澤(2000)認為環境審計的目標可分為最終目標、直接目標和具體目標三層次 。薛富平(2012)指出環境審計的目標分為總體目標、具體目標和分類目標。筆者認為可持續發展是環境審計的具體目標是受托責任主體環境保護及管理責任的全面、有效執行,目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確保現行環保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2)對環境管理系統有效性和充分性的評價;(3)檢驗被審計單位的環境管理活動是否符合經濟效益原則,促使其提高環境管理績效;(4)檢驗和鑒證環境報告。
(三)環境審計的內容
耿建新、焦若靜(2004)在閱讀西方國家關于“環境審計”的文獻及梳理主流研究視角的基礎上,發現西方國家和我國在環境審計的外延和內涵上存在差異,我國的環境審計著眼于傳統審計在環境領域的拓展,即由國家審計機關、民間審計組織和內部審計機構從事的合法性審計、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而西方國家的“環境審計”除包括與我國“環境審計”涵義相近的部分外,還包括與我國環境審計毫不相關的部分,即在傳統環境審計框架之外拓展的部分。如世界銀行將環境審計分為合規性審計、環境報告審計和其他專門審計五方面,責任審計和其他專門審計與我國對環境審計理解不同。由于外國對環境審計的認識自開始就未限定在傳統審計的框架內,從更開闊的視角出發進行研究,從而造成環境審計的體系更豐富,內容也更寬泛。我國對環境審計的理解更多從“財務”視角出發,審計主體被界定為國家審計機關、民間組織和內部審計機構三類,審計內容也限定為財務審計、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三部分。
我國目前的環境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對環保專項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審計(合法性、合規性和效益性三方面);(2)對環境法規體系及環境政策和執行等方面的審計;(3)對環境管理體系及環境績效評價體系的審計;(4)對國家和企事業單位遵守環境法規、履行相應的環境責任的情況進行審計。
(四)環境審計的技術方法
環境審計的方法指審計人員檢查和分析環境審計對象,搜集審計證據。選擇合理的環境審計方法是提高審計工質量的關鍵。國內學者在選擇審計方法方面理解不同,劉力云(1997)認為不需要為環境審計創造一套新的審計技術和方法,擴大現有技術和方法的覆蓋面即可,而魏順澤(2000)指出環境審計除采用一般審計方法之外,還需增加一些專業性更強的技術方法如環境費用效益分析、環境決策分析法和風險分析。
三、環境審計與環境會計的聯系及區別
環境審計是對環境會計的再監督,離開了環境會計資料,環境審計工作很難開展,加快建立環境會計,能促進環境審計工作的展開,而環境審計又能提高環境會計信息的質量并保證環境管理活動的效率,進而加速環境管理系統的建立。雖然環境會計和環境審計密不可分,但又需認識到環境審計和環境會計是兩種不同的環境管理活動,這有助于辨明環境審計的內涵和外延,建立環境審計體系。
兩者的的區別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目標不同。環境會計的目標是提供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決策的相關環境信息,環境審計的目標則是驗證、評價環境會計信息及其反映的環境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效益性。(2)對象不同。環境會計的對象是政府有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管理活動,而環境審計的對象除了環境管理活動外,還包括環境政策制定及執行的有效性等。(3)兩者遵守的規范不同。環境會計主要遵守環境會計法律及相關準則,環境審計除遵守環境審計準則之外,還要遵守相關的環境標準及環境會計準則。(4)兩者執行模式不同。目前環境會計主要采用強制與自愿結合的披露模式,而環境審計應以聯合審計為主要模式,聯合環保局、稅務部門等,結合工程技術專家及律師等專業人士等的努力,以提高環境審計的效率和效果。
四、我國環境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的環境審計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1)環境審計法規不健全,監督體系不完善,對被審計單位制約和懲罰力度弱。雖然我國目前已制定了環保及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但相應的環保法規并未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一些企業重短期利益,忽視環境保護,造成了嚴重的環境后果。(2)評價體系不完善,審計技術及方法落后。環境績效評價是開展環境審計的先決條件,缺乏相應的審計依據和評價標準會降低環境審計報告的權威性,加大審計風險,難以達到環境審計的目的。另外,我國關于環境審計技術、方法的研究較少,缺乏完善的操作方法體系,我國環境審計人員也缺乏相應的經驗積累。(3)環境會計尚未健全。環境會計的建立及完善是實施環境審計的前提,目前我國環境會計未建立完整的理論框架體系,環境會計法規及準則不完善,確認和計量的原則都沒有統一標準,難以評估環境信息披露的質量。環境會計理論及實務的落后直接制約環境審計的發展。(4)審計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各方面溝通、協調較差。環境審計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環境審計人員除掌握一般的財會、法規等知識外,還要熟悉環境經濟學、環境管理學、環境技術以及社會學、工程學等方面的知識,這對環境審計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和內部審計的發展較緩慢,且國家環保部門和專業審計組織等的溝通較少,使聯合審計難以實施。
五、我國開展環境審計的建議
(一)加強環境審計理論研究
對環境審計定義、理論依據、本質、目標及技術方法等方面進一步拓展完善,以求盡快統一我國對環境審計基礎理論的認識,同時要探索有效的審計模式。
(二)加快環境會計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我國需加強環境會計理論研究并并不斷完善環境會計準則體系,完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制度,以提供完整、有效的環境會計資料,為環境審計提供一個良好的平臺。
(三)加快環境審計規范及評價標準的制定
加快對環境審計立法,以法規的形式詳細規定環境審計的范圍、對象、內容、方法技術等,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建立完善的環境業績評價指標體系,降低審計中的不確定性,為環境審計提供可操作的具體指南。
(四)加強對環境審計人員的培訓及教育,加強各部門的溝通協調
我國要加強對現有審計人員環境會計和審計方面知識的培訓,審計人員要充分了解國家環保法規及政策方面的內容,不斷完善自己的知識結構。國家財政、環保部門要加強同社會環保組織、注冊會計師行業等方面的溝通協調,并爭取專家的支持,以早日建立我國的環境審計體系。
(五)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由于我國在環境審計方面起步較晚,必須借鑒發達國家的理論和先進經驗。但因我國和外國的環境審計在外延和內涵方面有較大區別,我國在吸收和借鑒國外優秀環境審計經驗時,應在準確把握其涵蓋范圍及應用領域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有選擇地借鑒,以推動我國環境審計理論和實踐的發展。由于環境審計的很多理論、技術問題尚未解決,這需要加強國際間的交流、合作,以早日建立環境審計的理論框架、操作技術及報告標準等,使環境審計的作用得到真正發揮。(作者單位:河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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