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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至4月25日。
二、宣傳對象
(一)農業系統干部職工;
(二)廣大農民;
(三)農資生產經銷人員;
(四)農產品生產企業、專業合作社負責人。
三、宣傳內容
(一)農業系統干部職工。重點學習憲法、農業法等法律法規、關于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省依法治省綱要》、《市依法治市工作規劃》、《區依法治區2014年工作實施意見》。通過學習全面領會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制中國的重大意義和基本要求;深刻認識建設現代化中國酒城必須厲行法治,實現兩個率先必須重視法治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二)農資生產、經銷人員。重點學習種子、農藥、肥料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宣傳教育提高其法律素質和自律意識。
(三)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合社負責人。重點宣傳培訓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安全生產知識。通過宣傳培訓使其了解農產品生產相關法律知識及生產不合格農產品的相應處罰,提高其農產品安全生產水平。
(四)廣大農民。重點宣傳假冒偽劣農資的識假辮假知識、土地承包確權法律知識、農產品安全生產法律知識以及維權知識。
四、宣傳形式
(一)會議宣傳。區農業局組織干部職工、執法人員集中學習關于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省依法治省綱要》、《市依法治市工作規劃》、《區依法治區2014年工作實施意見》精神和省、市、區領導關于法治建設的重要講話精神。
(二)下鄉宣傳。根據“誰執法、誰普法”“誰管理、誰普法的原則”。區農業局要深入鄉鎮、集中時間開展依法治區宣傳教育月活動,對廣大農民重點宣傳農業法律法規知識,農資識假辮假知識,農民維護自身權力知識;對農資經銷人員重點宣傳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三)上門宣傳。區農業局要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人員深入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上門宣傳教育服務,重點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農產品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守法意識和安全生產水平。組織農業執法人員深入農資生產企業、農資批發企業開展上門宣傳服務,重點宣傳守法經營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其法律知識和自律意識。
(四)媒體宣傳。區農業局要積極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報道農業系統開展依法治區、農業執法等活動情況。
(五)陣地宣傳。區農業局要以固定的板報、墻報、櫥窗等形式進行依法治區宣傳,營造依法治市氛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區農業局高度重視,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直接抓,精心策劃,細化目標,分解任務,明確責任,落實人員、經費,切實將宣傳教育月活動作為今年我區農業部門推進依法治區工作的重要內容抓實、抓好。
為了做好東高線(高速公路連接線)、石龍線及東邊線改建工程征地動遷工作,維護被征地動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參照《遼寧省人民政府批轉省交通廳等部門關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高速公路征地動遷補償(細化)標準>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動遷的原則和內容
1.認真貫徹遼寧省和*市人民政府公路建設指導方針,堅持“政治動員、行政協調、政策傾斜、經濟補償、各方支持”的原則,依法征地動遷。
2.征地動遷內容為公路設計規劃紅線范圍內的土地、建筑物(含構筑物,以下同)和各類設施。
3.征地動遷涉及的土地、建筑物和各類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東港市實際,依法給予經濟補償。
二、征地動遷補償標準
1.東高線改建工程涉及的土地征占、房屋等建筑物和各類設施拆遷,補償標準參照《遼寧省人民政府批轉省交通廳等部門關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高速公路征地動遷補償(細化)標準>的通知》執行。
2.石龍線、東邊線改建工程屬于縣級公路大修項目,涉及的土地征占、房屋等建筑物和各類設施拆遷,按照東港市縣級公路大修改造相關政策執行,原則上由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及農場自行承擔。
三、部門責任分工
公路改建工程征地動遷工作由市交通局負總責,相關鄉鎮、農場、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負責工作配合。
市交通局負責征地動遷數量的核定以及補償費用的發放工作。
相關鄉鎮、農場、街道辦事處負責所屬行政區域內土地征占、建筑物動遷、動遷戶宅基地安置、回遷房屋水電設施配套等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工程用地、動遷戶宅基地的審批和核量工作。
市人武部負責協調解決工程建設涉及部隊所屬土地、設施的征用和動遷工作。
市水利局負責工程水利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和施工。
市林業局負責工程施工中林木手續辦理工作。
市城建局、廣電局、東港供電分公司、農電局、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電信公司等部門負責按照公路建設規劃設計要求,對各自所屬自來水管線、有線光纜、通訊光纜等設施自行動遷改造,由市交通局補償適當成本費用。
市局負責配合鄉鎮、農場、街道辦事處做好工程征地動遷的接待和社會穩定工作。
市公安局、綜合執法局、政府法制辦等部門負責工程征地動遷秩序維護和其他相關配合工作。
四、工作要求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公路建設是公益事業。加快公路建設步伐,提高公路建設水平,對改善群眾生產生活環境、服務經濟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單位、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對公路建設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服務和服從于公路建設大局,積極為工程建設創造寬松、便捷、和諧的環境。
【關鍵詞】國防專利;所有權;技術成果;法律確認性
引言
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問題是研究國防專利制度無法回避的問題。關于這個問題,還有一些更為具體的表述,如:國防專利產權界定不明晰、國防專利權利歸屬模糊等。引發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體制方面的原因,比如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也有制度方面的原因,比如引起普遍關注的關于權利歸屬問題的相關制度不配套,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關于權利歸屬的規定不協調等。研究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問題,有助于明晰國防專利各相關方的權利義務,提升專利制度激勵創新的作用。
一、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現狀
(一)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相關法律規定
目前,在我國針對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的法律法規中主要有以下三種規定:
1、“除外規定”——未確定歸屬
在國家和有關部門頒布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中,對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等問題未做明確規定。但這些法律法規中均有或籠統、或具體的除外規定,引發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爭議。
(1)《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
《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是與《國防專利條例》關系最為密切的法律法規。
《專利法》第4條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顯然,這是一種針對“需要保密”的專利的籠統的“除外規定”。此款規定并未明確排除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問題之于《專利法》的適用;但有觀點認為:根據此款規定,《專利法》第8條的權利歸屬規定不能適用于國防專利。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了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時的受理、移交、審查及授權等事項,但是沒有涉及國防專利的權利歸屬問題。
因此,嚴格地說,《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只是沒有明確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其“除外規定”也只是引發了關于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的爭議而已。
(2)《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
2002年,科技部和財政部《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在第1條中對計劃項目知識產權的歸屬明確了以下原則:“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外,國家授予科研項目承擔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并取得相應的收益。同時,在特定情況下,國家根據需要保留無償使用、開發、使之有效利用和獲取收益的權利。”
該規定適用于以財政資金資助為主的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對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的自主性權利,肯定了成果完成人的作用和權益,有助于調動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和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同時使國家、社會利益得到有效保障。但同樣的,該規定也將“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列為規定適用之外。盡管該“除外規定”沒有直接否定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獲取此類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的權益,但在客觀上留下了空白,給此類成果知識產權歸屬于國家留下了充足的想象空間。
2、“國有”規定——基于“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
盡管在部分涉及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中,對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等問題作出“除外規定”時給出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的處理原則,但在國防領域并沒有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規對此加以明確規定。在有關國防和軍隊的法律法規,如《國防法》、《武器裝備科研管理條例》、《武器裝備研制合同暫行辦法》中,既沒有國防專利權利歸屬方面的規定,也沒有國防專利權利保護及管理方面的相關規定。但在這些法律法規中,卻有一項重要的規定,將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導向了國家,這項規定就是“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
(1)1987年由國務院的《武器裝備研制合同暫行辦法》第15條規定:“研制武器裝備的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確立了單一的技術成果“國有”模式。但是此規定僅限于使用國防科研試制費撥款研制的科研成果。而“完全用自籌資金研制的科研成果,歸研制單位所有,實行有償轉讓”。通過對《武器裝備研制合同暫行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的綜合研究,研制武器裝備的技術成果所有權歸屬取決于資金來源,而未按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予以區別對待。
(2)1997年《國防法》第37條規定:“國家為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研生產和其他國防建設直接投入的資金、劃撥使用的土地等資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國防目的的武器裝備和設備設施、物資器材、技術成果等屬于國防資產。”同時又規定,“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等于確定了由國家直接投入資金形成的用于國防目的的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
上述法律法規中規定了“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的情形,即:研制資金來源于國防科研試制費撥款或國家直接投入資金。也就是說,國家依據國家投資取得技術成果所有權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進而取得相關技術成果的知識產權包括國防專利的所有權卻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縱覽相關的法律法規,國家介入國防專利所有權大多是基于出資人的權利。國防專利歸國家所有的論斷主要是由相關法律法規中“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的表述推導出來的。
3、歸屬于研究開發人或從合同約定的相關規定
由于“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的規定并沒有明確說明國防知識產權特別是國防專利的歸屬,并且在實踐中也缺乏操作性,一些規范專利權利歸屬的法律條文在實踐中發揮著重要的指導性作用。這些法律條文關于專利權利歸屬于研究開發人或從合同約定的規定對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1)《合同法》第339條規定了專利權利的歸屬原則:“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如果適用此條規定,申請國防專利的權利應當歸屬于研究開發人或從合同約定。
(2)《專利法》第8條規定:“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如果適用此條規定,申請國防專利的權利應當歸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或從合同約定。盡管《專利法》第4條對“需要保密”的專利做出了籠統的“除外規定”,但并未確切說明該“除外規定”是針對權利歸屬問題而設的。同時,在有關國防專利的法律法規中沒有關于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的相關規定,即無適用的“國家有關規定”可依,因此,仍可采用此條規定詮釋國防專利權利歸屬。
(二)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實踐
由于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相關法律規定的缺失,在實踐中,普遍存在著國防專利權責不清的現象。
1、國防專利授予申請人
國防專利管理部門遵循《專利法》、《國防專利條例》的相關規定,將國防專利權授予了申請人。在實踐中,申請人主要為研發單位,所以研發單位成為最主要的國防專利權人。
2、國防科研合同中的特別約定
在我國的國防科研領域,長期以來執行的是軍方制定的標準格式合同文本。合同中對成果權屬與利用的約定依據的還是90年代的《專利法》、《技術合同法》和《武器裝備研制合同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在成果歸屬方面通常有這樣的約定:“研究成果屬國家所有”,“甲方(軍方)享有研發成果的無償使用權,乙方(研發單位)享有成果的專利申請、持有權”。盡管合同中約定乙方(研制單位)享有技術成果專利的申請權、持有權和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但由于同時又約定了合同的研究成果屬國家所有。那么,在具體實踐中,即使研制單位申請了國防專利,依據“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的相關約定,研發單位只享有國防專利的持有權。加之合同中還約定了軍方享有成果實施單位的指定權,并享有技術成果的無償使用權,研發單位的自和收益權完全得不到體現和保護。準確地說,合同中對知識產權的約定,強調的是國家和軍方的權利;對于研發單位而言,更多的是義務(申請、持有國防專利)。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研制單位申請國防專利的積極性,進而導致國防知識產權保護不利、國防專利成果推廣不利,國防專利制度無法發揮專利制度激勵創新的作用。
二、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剖析
(一)國防專利歸國家所有的演繹推理及實踐
研究相關法律法規涉及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的規定,以及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的實踐可以大致梳理出國防專利權利歸屬不清的前因后果。由于與國防專利相關的法律、法規中使用了“除外規定”,導致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問題沒有獲得明確、具體的處置意見。國防專利相關各方則援引相關的法律法規各行其是:軍方依據“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的相關規定,推導出國防專利歸國家所有,并在合同中廣泛適用;國防專利管理部門遵循專利法律法規,將國防專利權授予了申請人,而申請人主要是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研究成果的研發單位。問題是,當研發單位成為國防專利權人時,前款依據“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的相關規定推導出的國防專利歸國家所有又如何體現和實現呢?
在實踐中,合同各方遵循合同約定,軍方理直氣壯地行使其無償使用權;研發單位自由隨性地申請一些國防專利并持有;國家所有僅僅作為一項空泛的權利,沒有任何實質的意義。在理論界,也有學者提出,我國的國防科研院所從所有制上看,基本上為全民所有制。研發單位的資產無論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都歸國家所有。從這一角度講,由研發單位享有國防專利技術的占有、使用、轉讓及收益權,與維護國家的利益并不矛盾。這種解讀在現階段的確可以解釋相關的權利沖突,但當申請人為其它所有制形式或個人時,權利沖突問題仍然存在。所以,有必要徹底解決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問題,并切實厘清國防專利權利義務關系,保障相關各方權益。
在上文的分析中,“除外規定”只是預留了一個制度空白區域,核心的沖突存在于國防專利授權和國防專利歸國家所有的推論之間。其中,國防專利授權有直接的法律條文依據,而國防專利歸國家所有則是經過一系列的推理演繹出來的。
(二)國防專利權利歸屬沖突原因分析
研究國防專利歸國家所有的推理過程不難發現,導致出現國防專利權利歸屬沖突的原因并非所謂的“相關法律規定不協調甚至沖突”,而是“技術成果”這一概念在相關法律法規中的籠統應用,其核心問題是忽視了“技術成果”這一概念中,(國防)專利這一外延的特殊屬性——知識產權的法律確認性特性。
關于“技術成果”,通常的解釋為: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做出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技術方案。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2004年11月30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
單獨使用這些解釋,甚至用于解決合同糾紛可能沒有什么問題,但是將其置換到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并據此進行演繹推理,則可能引發邏輯沖突。在國防專利歸國家所有的推理過程,由于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利具有“法律確認性”特性,單純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不能決定其權利歸屬。因為知識產權的“法律確認性”,相關法律法規中“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的規定不能改變國防專利的權利歸屬。如果確需變更,也需依據相關法律履行權屬變更程序。至于國防科研合同中“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的相關約定,更不足以改變國防專利的權利歸屬。
參考文獻:
論文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動產擔保;權利擔保
中小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作用,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增長和協調運行的基礎性力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直以來,融資難都是制約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又難于破解的主要問題之一。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有許多,其中信貸融資難的主要因素則是金融機構過于依賴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動產作為擔保物,而中小企業的主要資產卻多以動產和權利為主。基于緩解融資難現狀,支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現實需求,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行政部門、企業積極創新融資擔保模式,并付諸于實踐。融資擔保模式創新過程中存在諸多的法律問題,值得我們關注并不斷探求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對策。
一、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的實踐
中小企業享有的權利種類繁多,擁有的動產資源豐富,這些動產與權利都可成為擔保物,因此,減少金融機構對不動產擔保的依賴,創新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具有廣闊空間和大好的前景。近幾年,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推動下和政府的支持下,金融機構對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業務創新的力度不斷增加,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一)權利擔保融資的創新
1、用益物權擔保融資的創新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圍內,加以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權。《物權法》第184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除此之外,《物權法》對用益物權作擔保物并無限制,這為用益物權擔保融資提供了法律保障。實踐中,基于林地承包經營權、采礦權、海域使用權等權利作擔保融資的模式,都屬于用益物權擔保融資創新的范疇。這些用益物權用于擔保融資,幫助了許多中小企業利用潛在價值得到所需信貸資金,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放貸銀行的資金使用率。
2、財產權利質押融資的創新
根據《物權法》第223條的規定,股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等財產權利可以出質。實踐中,對于債權人而言,股權、知識產權、應收賬款等權利質押的風險較難控制,因此,金融機構并不愿意接受這些財產權利質押。近幾年,金融機構關于財產權利質押貸款的探索與創新主要是完善質押融資中的權利價值評估、權利出質登記、權利交易等相關操作環節,以此降低融資風險,消除金融機構的顧慮,推動權利質押融資的發展。此外,金融機構也在不斷探索拓展應收賬款質押的類別,由此出現了訂單質押、旅游門票收費權質押等融資模式,這些融資模式把企業無形財產轉化為了動態資產,緩解了企業融資難的狀況。
3、其他權利擔保融資的創新
權利擔保融資模式創新的實踐還有很多,如簡陽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推出的沙石開采權質押貸款,嘉興銀行推出的排污權抵押貸款,義烏地區推行的商位使用權質押貸款等等。這些權利擔保融資模式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企業融資難問題。
(二)動產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
動產資源種類較多,融資空間廣闊,金融機構不斷加大對動產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力度,推出了油品、黃金、黃酒、大蒜等動產質押貸款模式,再如山東恒泰農村合作銀行推出的鋼結構抵押貸款模式,這些新的擔保創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企業的資金需求、促進了銀行貸款的良性循環。
(三)保證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
保證擔保融資創新主要是聯保貸款模式,即三個或三個以上企業按自愿原則組成聯保體,銀行對聯保體成員進行授信,成員之間相互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融資模式。根據行業、地域的不同,各銀行采用的中小企業聯保貸款模式亦不同,有聯保基金模式(協會聯保模式)、網絡聯保、行業聯保、聯貸聯保等多種模式。聯保貸款模式有利于成員間內部監督,相互督促及時還款,同時,還具有更強的靈活性、可變性、易操作性,聯保貸款為中小企業獲得了更多的信貸資金。
二、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中的法律困境
(一)相關法律規范不健全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的創新與發展,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保護和扶持。而權利和動產擔保法律規范的不健全,導致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發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
1、權利擔保的合法性缺失
(1)排污權抵押貸款缺乏法律依據
自2008年嘉興市推出排污權抵押貸款以來,排污權抵押貸款模式迅速在全國蔓延。關于排污權的法律性質,學界有多種觀點:有學者主張排污權屬用益物權;有學者主張排污權具有準物權屬性;有學者認為,排污權是種新型的環境役權;有學者認為,排污權屬于人役權。也有學者認為,排污權進入物權體系困難重重,而將排污權歸入合同債權既在理論上可取,又有助于排污權靈活運作。然而,依物權法定主義,排污權并未作為物權得到法律上的承認,其物權屬性不能確定。同時,排污權的環境役權、人役權、合同債權性質也局限于理論探討,沒有得到立法機關的確認。因此,排污權抵押貸款的實踐探索還缺乏法律依據,對于排污權的屬性、排污權抵押的可行性以及排污權交易的條件等問題都有待相關法律法規的確認與完善。
(2)河道沙石開采權、商位使用權擔保貸款缺乏法律保障
2010年簡陽市探索出沙石開采權質押融資模式,為保障這一模式順利實施,人民銀行簡陽市中心支行會同簡陽市水利局了《簡陽市河道沙石開采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然而,對于沙石開采權的性質,有學者主張河道沙石屬礦產資源,沙石開采權則屬于采礦權,若此種主張成立,則沙石開采權屬用益物權,沙石開采權擔保的方式應為抵押。《水法》、《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沙石開采權性質并沒有規定,因此,沙石開采權擔保是抵押還是質押,滿足哪些條件此項擔保可以成立,仍有待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規范。
目前,全國許多金融機構推出了商位(鋪)使用權擔保貸款。對于商位使用權擔保是抵押還是質押,商鋪使用權能否轉租等問題,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不明確,有待進一步規范。
2、動產質押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
隨著動產擔保融資的發展,動產質押監管這一融資擔保模式迅速興起。在實踐中,動產質押監管的一般操作模式為:債務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并以動產進行質押擔保,銀行委托第三人(一般為物流企業,在動產質押監管中作為監管人)代為監管質物,履行監管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對質物的數量、質量的監管,對債務人或出質人出入庫權利予以限制和約束,必要時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能力予以監管,發現有害于質權人利益的情形時及時通知質權人,防止損失的發生或擴大。由于法律對“監管”的概念并無明確規定,我國動產質押監管法律法規也不完善,動產質押監管實施過程中債權人與監管人主要通過質押監管合同明確各自的權責。因此,訂立合同時未考慮到的風險出現時,債權人與監管人的權責分配就缺乏法律保障,所以,要積極完善動產質押監管的相應法律法規,為動產質押監管業務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3、融資性擔保機構行業規范的缺失
融資性擔保機構對保證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與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于缺少對擔保機構的法律規范和行業管理,實踐中,擔保機構擔保效力不足,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要積極完善融資擔保機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融資擔保業監管主體、為擔保機構確定對等的權利與責任,消除現存的政策,健全擔保機構的信用評價體系。
(二)法律環境的缺失
1、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
目前,《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對擔保登記制度、擔保物流轉制度的規定不健全,這導致設定擔保難,實現擔保債權難。因此,要積極制定和完善各類擔保物的流轉制度和擔保登記制度,以推動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發展,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提供法律支撐。
2、征信立法的不足
摘要: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農用地不具有流動性與市場經濟的發展不相適應。農用地流轉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農用地的流轉有效地促進了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是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實現農用地規模經營與集約經營的有效途徑。分析農用地流轉模式與機制,規范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對科學合理地配置農用土地資源,實現土地的有效利用,提高土地的經濟效益,促進農業生產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農用地;流轉;所有權;使用權
一、農用地流轉的意義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農用地的所有權只能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因此,我國的農用地流轉包括農用地所有權通過征用或買賣從集體向國家以及在集體之間的轉移和農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流通。
隨著我國生產力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加,為改善生態環境、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促進農業結構調整以及促進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實現規模經營與集約經營,對農用地使用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農用地不具有流動性,這是與市場經濟的發展不相適應的,也不適應農業資源的優化配置,農用地流轉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分析農用地流轉模式與機制,規范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對科學合理地配置農用土地資源,實現土地的有效利用,提高土地的經濟效益,促進農業生產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農用地流轉的形式
在實踐中農用地流轉的形式各種各樣,本文根據其法律特征將農用地流轉形式劃分為農用地所有權流轉和使用權流轉兩種形式。
農用地所有權流轉包括國家征用和買賣兩種形式。征用足指國家依據有關法規賦予的農用地征用權,對公共事業性用地向集體征用,實現農用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同時轉移,并向集體支付一定的征地補償費。買賣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在堅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礎上,將農用地所有權轉移給國家或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行為,它是順應市場主體平等要求,以土地市場價格方式參與交易,分為國家購買與集體購買兩種。國家經營性使用農用地,應由國家向集體購買而不宜征用。
農用地使用權流轉有出讓和轉讓兩種形式。農用地使用權出讓是農用地所有者將農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有償出讓給農用地使用者,是農用地所有者同農用地使用者之間的流轉,包括出讓、出租、發包等多種形式。農用地使用權轉讓是農用地使用權的橫向轉移,是農用地使用者將農用地使用權再次轉移給其他農用地使用者形成的農用地流轉,是一種土地使用者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發生的流轉關系,包括轉讓、轉包、轉租、股份合作制、抵押、繼承等多種形式。
三、我國農用地流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農戶在農用地流轉中主體地位得不到保證
《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明確指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民集體,但沒有明確規定誰真正代表集體。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都認為自身有充當主體的資格,都能在集體土地流轉中行使權力,導致農用地所有權虛設、“責、權、利”不清、農民合法權益得不到落實和保證。有些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強制征地或強買集體所有土地,使集體及農戶處于被動地位,權益受侵犯,農民在土地使用流轉中的主體地位得不到保證。
2、缺乏有效相關中介服務組織
土地流轉中的中介組織是指在引導農戶進入市場過程中,向農戶提供生產、流通以及金融的市場中介組織。其具體形式有土地信托服務中心、土地信托服務站、土地銀行、土地流轉協會以及農用地分等定級與估價機構等。目前,我國農用地流轉過程中的中介組織還處于起步階段,數量較少,區域分布不均,結構和功能不完善,職能缺失現象嚴重。許多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的運作方式明顯帶有行政色彩,影響了土地流轉市場的正常發育和發展。
3、農用地流轉市場發育不完善
農村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對完善農村土地制度,促進農村社會的轉型和整個社會進步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但目前我國農用地市場處于形成的初級階段,發育滯后,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市場體系,市場對土地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發揮還不充分。市場發育水平地域差異大,競爭不足,價格機制不能充分發揮作用。
4、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政府對農用地流轉缺乏有效監管
與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相關的地方性立法目前還不健全,致使農用地流轉中出現的問題與糾紛的解決缺乏法律依據。農用地流轉市場不規范也與農用地制度不完善、農用地交易規則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有直接關系。政府對農用地缺乏有效監管,土地交易隱形市場活躍、運用行政手段強制流轉、隨意轉變農用地用途、撂荒閑置等現象嚴重。
四、完善農用地流轉制度的對策
1、構建農用地流轉制度的基本原則
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農用地流轉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依法原則
土地流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劃,不得隨意改變農用地用途、撂荒或進行掠奪性經營,確需改變土地生產用途的,應依法報批。同時規范土地流轉合同,制定各種流轉合同樣本,力求流轉手續合法;規范,并依法保證合同各方嚴格履行合同。
(2)自愿、互利原則
要充分尊重流轉雙方當事人的意愿,特別要尊重農民的自,嚴禁任何形式的強迫命令。土地使用權的轉包、租賃費,應由農戶與受讓方或承租方協商確定,并全部歸具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所有,鄉(鎮)政府及村、社集體經濟組織和任何個人不得侵占、截留。
(3)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原則
農用地流轉必須堅持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原則,通過調整土地資源的利用結構,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4)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兼顧原則
農用地流轉的目的是優化土地資源配置,通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實現農民增收與農村經濟發展,但決不能急功近利,只考慮經濟發展而忽視社會與生態效益的協調。
(5)以市場為中心原則
農用地流轉必須堅持以市場為主導的原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減少行政干預,切實保障集體及農戶的主體地位與合法權益。
2、完善農用地流轉制度的對策
(1)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一方面在農村通過建立與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等等社會保障體系,減小農民對農用地的依賴性,使一部分有能力外出創業的農民從土地中解脫出來,為農用地流轉創造條件;另一方面在城市要逐步建立務工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加快解決農民工的子女上學、工傷、醫療和養老保障等問題,解決進城務工農民的后顧之憂,使其所經營的農用地能夠進入農用地流轉市場。
(2)加強相關中介服務組織機構建設
中介服務組織在農用地的供給與需求之間起著媒介和橋梁作用,其職能是做好土地流轉的各項服務工作,包括土地流轉規劃、農用地定級與估價、收集土地供求信息、項目推介、流轉程序、指導和協助辦理土地流轉手續、檔案保存以及調解處理各方關系。要積極營造中介機構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引導中介機構合法誠信服務;大力培育和發展中介服務組織,加快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建設;加快信息化建設,構筑中介機構信息平臺。
(3)完善農用地流轉市場
完善農用地流轉市場首先要明確各產權主體關系。權利和義務界定清晰,使轉出與轉入雙方明確交易的農用地的產權狀況;其次要規范農用地市場流轉的程序,加強交易的管理,但政府部門在管理農用地市場流轉過程中應注意簡化程序,規范收費制度,避免導致農民負擔的進一步加重;第三要搞好農用地分等定級和價格評估工作,客觀、公正地評估出土地等級和市場價格,為農用地市場流轉雙方的公平交易提供科學依據,也為政府加強對農用地市場價格管理奠定科學基礎;最后要實施多種農用地流轉形式、拓寬市場流轉渠道,逐步放開農用地流轉市場。
與土地管理法律不銜接。現行土地管理法律對使用土地、土地登記等方面都作了明確規定。土地調查是查清土地資源和利用狀況的基礎和必要手段,海域使用權證書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如果沒有經過土地調查,就無法準確確定填海形成土地的面積和四至范圍。填海后形成的土地就是現有土地的一部分,需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其地類,需要明確其用途。利用填海形成的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如何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安排,需要慎重。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需要土地主管部門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供地方案經批準后,需要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使用國有土地的,需要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等等。這些問題沒有解決,法定程序沒有履行,決定了海域使用權證書難以直接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說明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規與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存在明顯的脫節。更何況,海域使用權證書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取得要件,取得方式明顯不同,《海域使用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證書本身載明的事項有很大的差異性,這也決定了兩證無法簡單換發。
與《物權法》沒有銜接。《物權法》第137條規定: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填海造地主要是為了將土地用于工業、房地產開發等項目,依法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競爭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如果將海域使用權證書直接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實際上繞開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也就無從談起。這不僅不利于優化市場對資源的配置起基礎性作用,而且也明顯違反了不動產物權取得原則,引致土地管理的混亂,對原海域使用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十分不利,如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和處置地上建筑物就缺乏依據了。
與《城鄉規劃法》沒有銜接。城鄉規劃法第38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才能領取用地規劃許可證。第39條規定: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
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取得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必經程序,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前提,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沒有明確規劃條件是不能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能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能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就是不能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2條第2款直接規定海域使用權證書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簡易程序,既沒有規定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也沒有規定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應有的要件和程序,與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完全割裂,省略、模糊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依法應當具備的要件和必經的程序,造成人們對相關法律條文的理解存在差異,同時還使換發證書工作處于被動狀態。
在海域使用權證書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問題上,除了要明確換發要件、程序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外,還要梳理一些看法,澄清一些認識:
依法管理不是附加條件。有人認為,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2條第2款規定非常明確,依法應當直接換發,如果附加各種前提條件,不僅違反海域使用管理法,也違反《行政許可法》關于行政許可設定的原則,屬于增設行政許可行為。
應當看到,按照土地、規劃等法律操作,并非附加條件,而是日常管理的需要。之所以出現問題,實質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2條第2款的規定沒有保持好與其他法律之間的相互銜接,導致實際工作中相關事項無法操作。從上面相關法律的規定看就可以知道,海域使用權證書直接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不僅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物權法、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也無法實施。
新增加的土地也要依法辦理。有人認為,填海形成的土地不是天生的,也不是通過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成為國有土地的,這種土地是新增加的,是新出現的問題,既然是新增加的土地,就不能利用已有土地管理的模式進行調整。我們認為。通過填海造地,已經使海域改變了自然屬性,成為土地的組成部分。既是土地,就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來調整。
【關鍵詞】房地產;經濟管理;問題;對策
1、前言
隨著我國房地產企業逐漸加快市場化發展的腳步,房地產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發揮中非常重要的作用[1]。房地產企業往市場化發展不但能夠促進居民生活水平有效提高,對人們居住環境還能夠起到的改善的作用。同時,房地產企業逐漸往市場化方面發展還能夠使國家財政收入有所增加,對國家經濟快速發展啟到帶動的作用。
2、房地產企業經濟管理面臨的問題
2.1沒有清晰的管理目標,連續性政策相對缺乏
最近幾年,相關部門僅是對調整房地產供應與需求的工作上給予重視,使房地產的供應數量以及房價的增長速度得到有效的控制。但是,相關部門在房地產市場管理的工作中沒有足夠的連續性政策進行規劃,造成沒有清晰的管理目標。一方面,政府對房地產企業進行管理的目標主要是為了市場需求得到有效抑制,但政府相關部門無法從根本上對房地產面臨的問題進行全面認識,無法構建經濟管理制度全面管理房地產企業。另一方面,政府制定的長期政策以及短期政策沒有相同的控制目標,造成房地產企業實際的經濟管理成效有所降低。房地產企業經濟管理政策在缺乏合理性、連續性的情況下,則會導致房地產市場出現漏洞,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房地產企業的快速發展。例如,我國房地產企業在執行國五條、房產稅收、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時,經濟管理工作均出現沒有清晰的目標,缺乏連續性等問題。
2.2沒有完善的法規體系以及法律體系
現今,房地產企業的發展階段仍然屬于初級范圍,沒有構建健全的法規、法律等體系。房地產企業經濟管理工作雖然已經在后期管理、交易、建設、開發等過程中全面貫穿,但任然缺少在房地產發展整體過程中全面貫穿的制度。另外,由于房地產發展有著落后的法規、法律建設,常常發生流于表面的情況。對房地產經濟管理工作產生約束的相關法律法規在適用性、穩定性、嚴肅性等方面無法滿足需求。政府相關部門在房地產企業某些工作中雖然已經構建的相關法規、法律,但在實施細則、管理條例方面仍然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造成房地產經濟管理工作中常發生沒有嚴格執法、有法不依、政令無法實施等情況。
3、完善房地產行業經濟管理的相關對策
3.1對房地產投資總額進行確定
房地產項目完成之前應該對可行性報告進行全面研究,可行性報告獲得批準后,則通過房地產項目經理對相關內容進行全面落實以及實施,將可行性研究報告作為實施的前提條件,通過企業全面考慮項目的可行性后確定投資資金。另外,完成投資金額的估算工作后,通過分析估算的實際情況,將資金流量表確定,相關負責人應該根據企業運轉、具體發展的情況對投資資金進行確定,從根本上防止由于錯誤的投資導致企業損失大量的資金。
3.2嚴格控制房地產開發的成本
開發成本的控制在房地產經濟管理工作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位置,其不但與企業發展獲得的經濟效益有著較大的關系,且對使用房地產的價值有著極大的聯系。通常情況下,在對項目開發投資資金進行確定時,要想使經濟效益得到實現,則應該采取針對性的措施控制開發的成本。由于支出的業務費用的彈性相對來說較大,對報賬無法真正掌握,控制成本方面有著一定的難度。因此,應該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對開發成本進行控制:(1)增強房地產項目負責人的成本控制意識,使開支得到有效的節約;(2)通過制定制度的方式,使漏洞得到全面堵塞;(3)通過分析房地產項目開發的實際情況,構建針對性的控制成本制度,房地產項目施工中真正落實相關制度。
3.3構建完善的經濟管理制度
房地產市場混亂的情況能夠通過經濟管理體制改革來實現,加大政府重視經濟管理作用的力度,使房地產市場中經濟管理的作用得到有效提高[2]。一方面,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將市場調節的作用全面發揮,通過分析房地產實際的情況,合理的調整房地產市場,這樣的做法不但能使調節房地產的作用得以發揮,對房地產市場還能夠有效的控制,給房地產穩定、健康的發展趨勢提供保障。另一方面,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分析房地產市場發展的具體需求,通過調控政策調整的方式,給房地產經濟管理全面發揮自身的效果提供保障。相關部門還應該采取措施改革財稅制度,使土地政策增長得到抑制,從根本上促進房地產宏觀實施經濟管理的效果得到提高。
3.4完善房地產法規法律制度
對房地產企業的法律法規進行全面完善,能夠有效的約束以及監督房地產企業的發展。房地產經濟管理以及發展運營應該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僅能夠使市場經濟發展秩序得到穩定,給房地產產業虛空增長提高保障,防止出現經濟犯罪的情況。另外還應該對建筑、房產、土地等相關法則進行細化以及健全,確保構建的法律體系能夠滿足系統化流程的需求。對房地產經濟管理法律體系進行健全,防止開發商利用法律漏洞,對房地產企業的發展有所限制。同時,還應該通過法律措施使房地產企業操作市場的流程得到有效規范,為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給整體提高房地產經濟管理能力提供保障。
4、結束語
總而言之,房地產企業要想獲得更加快速的發展,需要全面重視經濟管理工作,一方面,對經濟管理制度進行健全,使經濟管理目標得到明顯,構建長期發展政策;另一方面,完善房地產經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對經濟管理工作實施內外兼治,確保經濟管理在法律的監督以及約束下,加快房地產企業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黃仕斌.探討房地產經濟運行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現代經濟信息,2011,4(04):688-689.
房地產經濟管理問題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房地產業涉及面廣、關聯性強、帶動性大,是改善人民物質生活水平和增強國家經濟的支柱性產業,對國民經濟產生巨大的促進作用。然而現在房地產業繁榮表面的背后,也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因為我國特殊的社會背景,房地產業發展中的種種問題不僅是簡單的經濟問題,同時也承擔著難以推卸的社會責任。如何引導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是我們首先考慮直接關系國際民生的問題。近幾年,針對房地產市場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我國房地產不斷加大宏觀經濟管理力度,制定出許多政策,受關注程度比以往任何一個時期都高。然而,從我國房地產市場運行的情況來看收效甚本文由收集整理微,究其原因,即房地產市場發展中一些深層次的根本性問題,仍未得到解決和糾正,房價仍然持續上漲得不到有效的抑制,甚至出現政府越管問題越多的現象。由此可見,雖然我國房地產業發展前景是好的,但是如果不正視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問題,仍然會對產業的穩定和發展產生阻礙,
一、房地產經濟管理過程中主要存在的問題:
(一)機制不完善, 管理流于形式
在近幾年政府對房地產的管理可謂重拳出擊,政策短時間里密集推行。但效果不佳,許多政策規定只流于形式,走走過場,執行不到位,甚至不乏失真、變形例子。實施細則的制定頒布遠遠跟不上實施原則的制定頒布,我國相關經濟管理的措施落實大。部分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房地產兩級監督管理調控職責范圍未劃分清晰和明確的定位。導致我國房地產行業政策的出臺都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非合作博弈。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正處于快速發展的過渡階段,房地產業高收益與低成本的特點使其成為地方經濟的支柱產業和地方財政重要來源,也成為地方政府推高地價,拉高房價的原動力。公權力與房地產開發商的合作極易導致內部交易,權錢交易,導致宏觀經濟管理操作明顯存在失范現象,房地產市場中官商結合的鏈條若無真正打破。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的難度將越來越大,國家宏觀政策也注定流于形式,難發揮有效作用。加上在房地產市場中最為關鍵的金融、企業、土地、地方政府等多個環節上在日常運行中各自為政、協調不足、各自決策、決策間相互脫節也導致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流于形式。
(二)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健全
在我國,由于房地產正處于快速發展的初始階段,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程度有待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應是一個從最初的開發、建設、交易到后期管理的完整體系,但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一部覆蓋整個房地產市場管理法。我國房地產市場法律法規的建設進程明顯落后于當明我國房地產高速發展的需求,導致法律真空現象越來越多,其次我國目前主要還是依靠行政權威對房地產經濟進行管理。缺乏法律的嚴肅性,穩定性和普遍適用性特點,即使在特定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已初步建立。但與此相配套的條例,實施細則不完備造成房地產市場,特別是土地市場上政令不通,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陷入惡性循環中。
二、解決措施
(一)制定長期發展規劃, 指導短期實踐
我國正處于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的關鍵時期。要深刻認識到房地產行業的可持續性發展對于解決普通民眾的居住條件和
提高生活品質的重大作用及其在促進我國經濟增長和經濟轉型的獨特地位。在把握住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的前提下,明確房地產經濟管理的總體思路。在追求短期效應的同時更應確立長期發展目標。以滿足我國日益增長的城鄉居民的實際居住需求和城鎮化建設的需要,以促進和保障我國社會及國民經濟的穩定和諧良性發展。在對我國房地產業的整體發展狀況做充分實調研工作的基礎上,出臺房地產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這才是確保房地產業長期健康穩定發展的有效途徑。
(二)建立健全管理機制
保障管理工作切實落實到位 當前我國房地產市場存在的許多問題。有著深層次的原因,單純依靠簡單的行政命令調控難以有效解決。改革房地產管理體制是解決當前我國房地產市場不良局面的有效途徑。要正確認識政府經濟管理職能在市場經濟中所能起到的作用,調整政府部門的管理職能,正視市場失靈的存在,但必須在充分發揮市場自身調節功能的基礎上, 根據市場的變化進行適度的干預,最終建立起有利于房地產業發展的合理,有效的運行管理機制。為促進房地產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和社會環境。理順中央與地方在房地產管理的關系,明確責任主體,確立雙方的職責范圍,并做好監督工作。特別是地方政府要本著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認真把握科學發展觀和建設和諧社會的精髓,在房地產業的經濟管理價值取向上要與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從本地房地產市場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采取差異化的調控措施。避免一刀切的做法產生負面影響。同時對財稅體制進行索性改革,遏制土地財政,降低地方財政收入,對于房地產業的依賴。
(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關鍵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建議;可持續發展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增長迅速。城市生活圾垃堆存直接導致一系列問題:長期占用大量土地,嚴重污染空氣、土壤和地下水,城鄉結合區域生態環境惡化,居民生活質量下降,并且引起嚴重的社會問題和經濟問題,這一系列問題已經制約著人類與自然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如何解決垃圾問題,還城鄉居民一個健康、潔凈的生存環境,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
1、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意義
實現對城市生活垃圾的科學有效處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具體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①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處理,可減少污染,保護環境,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②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分類加工處理,可促進資源的充分利用;③發展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可以增加社會的經濟效益;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產業會帶動相關行業的發展,還可提供大量的就業崗位。
2、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方式
2.1 焚燒法焚燒法處理固體廢物,具有減量化效果顯著、無害化程度徹底等優點,焚燒處理早已成為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處理的基本方法,同時在對其他固體廢物的處理中,也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應用。目前我國主要城市均已建設了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場,許多小城鎮、醫院等,也建有相應的固體廢物焚燒處理裝置。目前國內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技術已經相當成熟,回收體系也較為健全[1]。
2.2 衛生填埋法填埋是由傳統的廢物堆放和填地技術發展起來的一種城市固體廢物處理技術,經過長期的改良,廢物填埋已經演變成一種系統而成熟的科學工程方法,即衛生填埋法。該法是利用工程手段,采取有效技術措施,防止滲濾液及有害氣體對水體、大氣和土壤的污染,使整個填埋作業及廢物穩定過程對公共衛生安全及環境均無危害的一種土地處置廢物方法。與其他處理方法相比,衛生填埋法的主要優點是:①其一次性投資較低,運行也較為經濟;②適應性廣,對生活廢物的種類、性質和數量均無苛刻的要求;③是一種相對完全、徹底的最終處置方法;④運行管理相對簡單。
2.3 堆肥法由于城市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有機物,可通過微生物的氧化分解作用還原于大自然,堆肥法既是微生物在適宜的條件下,使生活垃圾中的有機物發生一系列放熱分解反應,最終使有機物轉化為簡單而穩定的腐殖質過程,腐殖質中含有可被土壤接受的有機營養物,能夠解決土壤板結問題,并維持了自然界物質的良好循環,該方法具有工藝簡單、處理成本小、實現廢棄物無害化與資源化的優點,但此方法需要前期做好垃圾分類,否則會增加后期處理難度大,且得到的腐殖質肥效不佳[2]。
3、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3]
3.1 公眾環保意識弱,垃圾分類收集難一直以來,由于人們環保意識薄弱,習慣于將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這種混合收集的垃圾中往往含有可直接回收利用的物質和一些危險廢棄物,如廢紙、塑料、易拉罐、廢舊電池等,如果將這些物質同生活垃圾一并處理,不僅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而且增大了垃圾處理成本和后期處理難度。雖然我國在一些大中城市已試點了“垃圾分類收集”,但由于人們長期的生活習慣、思想意識及其他因素,都使得“垃圾分類收集”收效甚微。
3.2 垃圾處理投資單一且不足由于垃圾處理作為城市公共事業,注重的是社會效益,不能很好地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因此投資渠道窄,其經費來源主要靠政府撥款,造成政府財政壓力大,資金緊張,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垃圾產量的處理需求。由于資金投入不足,垃圾收運處理設施以及配套建設相對滯后,許多城市尤其是中小城鎮普遍存在設施老化、數量不足等問題,垃圾滲濾液、焚燒廢氣等二次污染更得不到有效處理,甚至無人問津。
3.3 法律法規和管理體系不完善,執行力度不到位我國固體廢物處理行業尚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相關法律法規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還有待進一步完善。而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已成為城市管理者的共同難題,現有的管理體系已無法滿足新形勢下的垃圾處理問題,因此,建立一套包括垃圾減量、填埋、焚燒和分類回收在內的合理有效的綜合性管理體系也勢在必行。另外,相關管理制度獎罰不分明,城市管理者和社會公眾對現有的環保管理制度執行力度不強,“重形式,走過場”,使得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無‘法落實。
4、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建議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建議:①加強環境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環保意識;盡早推行垃圾分類收集管理制度,回收可利用資源和有害廢棄物,減少二次污染,實現垃圾處理的減量化和資源化,從源頭管理,控制并減少垃圾的產生量。②拓寬垃圾處理產業投資渠道,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為了增強企業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的責任,投資者必須關注政府部門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積極出謀劃策,不斷改進企業的技術水平。對于企業投資者來說,要想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就必須潔身自好,認真履行自身的責任和義務,并且應該積極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認真執行,并且創新。③加緊完善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法律法規,出臺相關管理制度。不管從法律監督的角度還是從工作監督的角度,都應該強化對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推動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
5、結語
垃圾是放錯地方的資源,只有通過科學合理的處理處置,才能實現垃圾的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政府部門應制定相應政策,積極推進垃圾分類收集工作;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和管理體系,要求多部門全面加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力度,利好固廢行業,實現城市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陳力.淺談固體廢物的焚燒處理[J].科技傳播,20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