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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解讀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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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解讀

第1篇:土地承包法解讀范文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 管理現象;問題研究

中圖分類號:S-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60532133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隨著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作出了相應變革,但是仍然有諸多待完善之處,當下只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服務農民為準則,解決承包經營存在的弊端。

1 農村土地承包的現狀

在全國范圍內,由于地理條件、經濟發展程度等因素的不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在運行工作上呈現出差異化,但是都表現出政策與農民之間產生了各種形式的糾紛,具體來說包括如下3類。

由于農戶土地流轉不規范導致的糾紛,為了簡化繁瑣的程序而以口頭約定的形式對土地流轉的期限以及價格等進行規定,在這個過程中只有農戶單一主體操作,政府的職能卻弱化了,最終致使事后引發了嚴重糾紛。

農民工返鄉要求恢復承包權未果引發的糾紛,在我國城鎮化建設中數量龐大的農民工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隨著近年來對三農問題的重視和工業反哺農業的力度加強,更多的農民工重新返回到家鄉務農。但是當這部分農戶在外務工的同時為了確保承包地有所保障,從而村組織又將土地的承包權轉租他人,由此便產生矛盾。

村干部管理意識薄弱,隨意性強。當前村干部隨意對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施小規模調整,對于這個問題,主要是由于村干部對土地承包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認識不足,隨意進行土地調整,引發了糾紛。

2 農村土地承包的積極意義

2.1 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國人民向往的制度

在我國,經過長期以來的實踐證明,土地承包制度不僅可以激發農戶的勞動熱情,提高農業生產效率。而且這種生產形式深受我國各地廣大農民的青睞,有助于推進我國農村經濟。

2.2 實行土地承包制度有利于新農村建設的社會穩定

有資料顯示,我國擁有9億農民,如何讓如此龐大數字的農民有更多的“獲得感”是實現和諧社會的關鍵。即便是在農業機械化水平尚未足夠成熟,觀念轉變還不及時的情況下,土地承包制度卻為農戶們提供了基礎的物質基礎。根據調查顯示,農村土地承包制度落實不完善的地區往往也是社會較為動蕩的地區。

3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3.1 法制觀念欠缺

雖然我國的土地總量很樂觀,但是其中可供種植的高產土地總量卻并不樂觀,對于貧瘠的土地而言,因其產量低下而不受關注,進而變得日益荒蕪形成惡性循環。通過對比總結土地調查數據得出結果,國內的土地當中真正肥沃的土地僅為耕種面積的1/5。人地矛盾依然是擺在國人面前的一大難題,我國的人口還在增加,由于環境惡化、人為破壞等因素致使耕地面積持續減少和農村人均耕地下降。農村集體土地遭受破壞主要是由于法制體系欠完善造成糾紛事件越來越常見,究其原因,就是沒有使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才會使農戶自身及集體利益受損失。

3.2 管理隊伍不健全

大多數農村地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員業務水平差、管理經費嚴重缺失,綜合這些因素,還沒有形成先進的土地管理模式,加之理念薄弱,導致農村基層土地管理隊伍專業化、專門化特征不完善,當出現了土地承包流轉、糾紛等問題時,未能在第一時間采取措施應對,且存在相互之間推諉責任現象,農戶的困境難以實際解決。

3.3 土地流轉尚未形成規范

農村土地在承包期間并沒有形成較為完備和規范的流轉程序,因此會造成很多承包雙方的糾紛和歧義。具體而言這種不規范分為代替耕種型、承包轉讓型、無規范合同型3類。因為土地流轉期間沒有依據章程進行而產生的糾紛更多,不利于土地流轉。在管理學角度上看,目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行政干預過多,超出合理范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屬于民事范圍,所以,根據民事權利自愿選擇,流轉的前提必須是當事人自愿,行政許可的強制力并不能適用于民事當事人財產或權利的轉移,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自愿原則在《農村土地承包法》有所說明。所以,目前的行政法規必須以農民意愿為基礎。

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行政管理的行政力度必須在合理范圍內,不可以違背行政法和當事人意愿。《農村土地承包法》也充分表明行政管理既不能變為阻礙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也不能強制促進流轉。

4 解決土地承包管理問題的措施

農戶與土地之間是密不可分的關系,土地是農戶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要素,因此為了提高農民生活質量,盤活農村經濟發展,確保土地承包制度規范、科學、有序進行,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3方面著手:

4.1 加大宣傳力度

現在的情況是,農民對于維權的意識不強,主動拿起法律武器解決糾紛的參與度不高,所以當務之急是要加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力度,鼓勵農民學習,尤其是讓他們知道發放土地承包證的必要性;為了能夠起到更好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管理、指導作用,要求基層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員“打鐵還需自身硬”,重點加強業務學習,從而提高自身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能力。

4.2 各級政府應切實落實政策

鄉(鎮)一級的辦事員要多到農村實地走訪,發揮群眾路線的積極作用,多看多聽,了解農民所想,了解農民所急。這樣才能結合各村實際,各村的困難,落實政策時在農民所想上動真情,在農民所需上辦實事。做到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穩定團結管理隊伍,為解決土地承包糾紛奠定制度基礎。

4.3 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制度

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制度的關鍵一步在于輔導農民了解合同內容,做好合同的簽訂與發放。減少土地流轉合同的不規范因素。時刻以農民的利益作為開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引導好農村土地流轉規范健康發展。

5 總結

農村土地承包問題關系農民的權益,同時也關系到我國新時期環境下新農村建設進程,因此必須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規,建立土地承包法制化管理;打造一支業務水平高、全心全意為農民服務的管理隊伍;加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教育工作,培養農民維權意識。

參考文獻

[1] 朱雪清.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面臨的挑戰與對策[J]. 北京農業,2013(27): 273.

[2] 丁原. 全面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檔案管理規范化建設――《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檔案管理實施辦法》解讀[J]. 檔案與建設,2015(5): 75-76, 68.

[3] 劉元鋒,杜英祥. 對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的一點思考[J]. 吉林農業C版,2011(4): 51.

[4] 曹明社,邢丕,朱萬福. 內鄉縣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 科學大眾.科學教育, 2012(9): 167.

[5] 徐剛,周嶸. 打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化解主渠道――訪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負責人[J]. 農村工作通訊,2015(19): 31-34.

第2篇:土地承包法解讀范文

一 土地承包經營的承包人

(一)解釋論

我國《物權法》并沒有明確土地承包經營的承包人,僅僅使用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概念。從立法的角度考察, 1986年的《民法通則》第80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或個人”。1986年頒布, 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12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是“集體或者個人”。2002年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則區分家庭承包和非家庭承包而確立了不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確定主要應當依據頒布時間最晚的《農村土地承包法》。

1·家庭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所謂家庭承包,就是指以家庭或者戶為單位進行的土地承包。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這里所說的農戶,其家庭成員必須是作為發包方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可以說,家庭承包與成員權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基于其成員權都可以以戶為單位承包集體的土地。[1]

2·非家庭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所謂非家庭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2]。在非家庭承包的情況下,承包方的構成比較復雜,主要包括: (1)集體經濟組織的個體成員。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3]。(2)農戶。既然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個體都享有優先承包權,那么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承包,也應當享有優先承包權。(3)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他們可以通過參加競標、競價或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承包經營權[4]。此時,承包人原則上只能承包“四荒”土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而且,即使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也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的批準(參見《土地管理法》第15條)。(4)集體組織。對于國有土地的承包,集體組織是承包的主體[5]。

(二)立法論

從立法論的角度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是否要區分家庭承包和非家庭承包,“家庭”或者“戶”是否可以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值得探討。我認為,我國法律應當廢棄“家庭承包”的概念,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作為主要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理由主要在于:

1·這是我國民事主體制度一致性的需要

自《民法通則》頒布以來,我國的民事主體主要區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兩類。民事主體的本質在于,其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家庭”或者“戶”作為民事主體,其與既有的民事主體制度難以保持一致。“家庭”或者“戶”不是法人,因為其沒有獨立的財產,也不承擔有限責任。它也不宜被認定為合伙,因為家庭成員之間并沒有合伙協議存在。或許,它可以被解釋為“其他組織”,但是,這種解讀實際上不具有說服力,且會帶來法律解釋上的諸多困難,如其與合伙的關系、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雇主責任的承擔等。

2·這是“從身份到契約”的社會進步的要求

正如梅因所言:“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在有一點上是一致的。在運動的發展過程中其特點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滅以及代之而起的個人義務的增長。‘個人’不斷地代替了‘家族’,成為民事法律所考慮的單位。”[6]廢棄“家庭”或者“戶”的概念,而直接以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實際上契合了“從身份到契約”的趨勢,即個人替代家庭成為民事活動的主體。

3·這是我國實行市場化改革的結果

只要是搞自然經濟,其生產單位(家庭協同體)例外的同外部聯系就只能通過家長來進行,這就意味著家庭共同體的財產在外部關系是屬于家庭和家長的。成員和家長的關系作為家庭協同體內部關系并沒有外在地以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7]。因此,在封建社會里,個人不是獨立自主的個人,常常受到許多封建團體的拘束,如商業方面的行會制度;經濟方面的領主制度;家族、宗教等方面的許多制度。而市場經濟則要求,個人成為社會中最重要的單位,社會成為“原子化”的社會。因此,在資本主義社會,個人就擺脫了一切團體的束縛,成為法律上的最重要的主體[8]。我國的市場化改革就要求,個人要成為獨立的個人,而不必通過“家長”或“戶主”對外從事民事活動。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作為土地承包中的承包人,實際上符合了市場化改革的需要。

4·這與現代化的社會控制方式不相吻合

歐洲近代化進程中的一個客觀事實,即隨著具有強大權力的國家出現,個人與其歷來所從屬于其中的家庭、共同體、等級等集團之間的紐帶被切斷了,轉而直接從屬于國家[9]。我國將“家庭”或者“戶”作為土地承包權的主體,其實際上是在國家和個人之間增加了一個夾層。這與現代化的社會控制方式是不相吻合的。

總之,我認為,原則上應當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個人作為土地承包的主體。在例外的情況下,也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作為土地承包的主體,但必須滿足特定的條件和程序。

二 土地承包經營的發包人

(一)解釋論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農業用地。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和《物權法》第134條的規定,農業用地包括三類: (1)農民集體所有; (2)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 (3)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如國家所有的農用地。

與農業用地的三種類型相適應,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確立的土地承包經營中的發包人包括如下三類: (1)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 (2)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3)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參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

(二)立法論

從立法論的角度來看,土地承包經營中的發包人應當統一,我認為,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中的發包人統一設計為農村自治組織,理由在于:

1·這是避免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自治組織重合的需要

在實踐中,大多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是同一機構,即兩枚印章一套機構。這種不必要的重復設置,會增加不必要的組織運行成本。

2·這是理順村民委員會和農村自治組織關系的需要

村民委員會是農村自治組織的執行機構,其二者的關系類似于董事會和公司。如果以村民委員會作為發包人,似乎就承認了其作為民事主體,而農村自治組織也是民事主體,這就會導致村民委員會和農村自治組織關系之間的難以厘清。

3·這是統一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需要

市場化的題中應有之義就是制度的統一。已如前述,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這不僅導致土地承包經營中的發包人的不統一,而且也難以實現土地承包程序的統一。

當前我國的農村自治組織是在村一層設立的(《村委會組織法》第10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在此制度下,農村自治組織的成員較多,既不利于村民監督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活動,也不利于村民自治的真正實現。我建議,以村民小組為單位來設立農村自治組織。以此為背景,土地承包經營中的發包人就是該農村自治組織。從民事主體的角度考慮,其是依據法律直接設立的,應當被定位為公法人,確切而言屬于地域性公法社團。

注釋:

[1] 王利明.物權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459-460.

[2] 劉保玉.物權法學[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7:265.

[3] 劉保玉.物權法學[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7:265.

[4] 劉保玉.物權法學[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7:265.

[5] 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下卷[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7: 53

[6] 謝懷栻.外國民商法精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5.

[7]張代恩.民事主體權利能力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01屆博士論文集, 2001: 29.

第3篇:土地承包法解讀范文

文章結合物權權能理論,在中國現行法律框架中界定集體土地收益權及其當代價值。研究發現:集體土地收益權

>> 集體土地所有權實現的價值目標、基本原則與制度框架 集體土地征用與農村土地收益分配的制度創新 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實現方式與商品住房價格 土地保障功能下集體林地流轉的現實困境與制度完善 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困境與出路 當前集體土地征收拆遷的困境與對策分析 利用SuperMAP系統實現農村集體土地發證項目的應用與問題探討 淺析農村集體土地制度的完善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制度存在問題的探討 試論農村集體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與指導原則 論集體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與對策 試論農村集體土地制度改革的指導原則與政策建議 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的問題與改革思路和措施 關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購買制度研究 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完善途徑 我國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反思與完善 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困境破解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集體土地制度亟待變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內涵在確權實踐中的指導作用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cn=B01.

[8]佚名.村民住別墅發萬元年終獎 家電集體配發[N].臨川晚報,2013-02-07.

[9]楊青貴.集體土地所有權實現的困境及其出路[J].現代法學,2015(5):74-84.

[10]王衛國.現代財產法的理論建構[J].中國社會科學,2012(2):140-149.

[11]韓松.論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形式[J].法制與社會發展,2005(5):63-70.

[12]蒲俊丞.農村集體土地私權制度的所有制基礎研究[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3):109-116.

第4篇:土地承包法解讀范文

一、淮陽縣農村土地流轉總體情況

淮陽縣轄20個鄉(鎮、場)476個行政村,耕地面積148.4萬畝,農業人口115萬,是一個典型的農業大縣。近幾年來,隨著大量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以及農業產業化進程加快等因素的影響,土地流轉面積和規模不斷加大,截止目前,全縣共流轉土地13萬畝,占總耕地面積的8.8%。

按流轉形式劃分:轉包4.6萬畝,出租3.4萬畝,互換1.9萬畝,入股1.84萬畝、托管1.26萬畝。

按流轉用途劃分:用于種植業11.04萬畝,林業(綠化育苗)1.4萬畝,養殖業1.1萬畝,個體工商業0.37萬畝。

按流轉價格劃分:每畝200~400元的3.94萬畝,每畝401~600元的4.4萬畝,601~800元的4.8萬畝,800元以上的0.74萬畝。

以上流轉土地,大多以口頭協議為主,書面簽訂僅限于企業或合作社等大面積用地,整體上還處于自發狀態。縣里成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以后,這種局面正在逐步得到改變,流轉雙方在各級政府的指導和宣傳下,正在陸續通過流轉服務機構完善規范的書面合同。

二、淮陽縣推動土地流轉的做法

1.成立專門組織

為了確保土地流轉工作順利開展,縣委、縣政府成立了縣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書記任組長,縣委、人大、政府主管領導任副組長,農業、國土、司法、金融等相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各鄉鎮也成立了相應的組織,負責本鄉鎮的土地流轉工作。為土地流轉工作提供組織保障。

2.研究制定政策

縣四個班子成員分別到分包鄉鎮與鄉村干部和群眾座談,聽取基層對土地流轉的意見和看法,各鄉鎮也相繼召開不同層次、不同形式的座談會,積極向縣委、縣政府反饋意見。通過多次醞釀,縣委、縣政府出臺了《關于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意見》,對農村土地流轉內容進行了詳細解讀,對流轉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規范,明確了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思想,任務目標和堅持的原則,為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健康開展起到了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3.開展試點探索

為了穩妥推進土地流轉工作,淮陽縣采取了以點帶面、試點先行的辦法,選取土地流轉基礎較好的鄭集鄉作為試點,成立了鄭集鄉、曹河鄉等十個土地流轉服務所,免費為群眾土地流轉信息,規范土地流轉行為,監督土地流轉用途。

4.搭建流轉平臺

縣委、縣政府投資80萬元,建成了面積200平方米的淮陽縣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設置服務廳、仲裁廳、檔案室等,實行信息化管理,規范化運作,負責全縣土地流轉指導服務工作。截止目前,已有21360畝土地在該中心備案。

5.提供優質服務

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該縣農業部門無償為種植大戶提供技術服務,司法部門免費提供法律(合同)咨詢和鑒證,農機部門積極聯系農機具生產廠家服務,發改、水務、農開、扶貧、交通、財政等部門積極向上級爭取項目資金,不斷完善基礎設施,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出效益。

三、當前土地流轉中存在的問題

在這項工作的運行中,有一些因素目前還制約著流轉工作的開展和流轉規模的擴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政府層面

流轉機制急需建立。我縣土地流轉目前正處于向規范化過渡階段,流轉機制盡管不盡人意,確實已經開了一個好頭,應該在土地流轉工作中有所建樹,普遍建立流轉市場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2.農民層面

戀土情節影響土地流轉。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是農民的“命根子”,大多農民依靠土地收入解決看病、上學、養老等問題,對于流轉土地有后顧之憂。特別是國家惠農政策的出臺,農民認識只要有了土地,生活有了保障,寧可粗放經營,甚至不惜撂荒棄耕,也不愿將土地流轉出去。也有部分農民對土地流轉政策心存誤解,甚至認為土地流轉就是對承包地的重新調整,也有的怕轉出后,政策一變失去承包權,就會沒有依靠。

3.流轉主體層面

強勁支撐項目較少。總結我縣及外地土地流轉的成功實踐,近年來,隨著農業投資額度及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好的農業項目不斷涌現。事實證明,如果僅僅停留在農戶之間的土地小規模流轉,流轉效益盡管也會提高不少,但真正對農民的實際增收效果很不明顯。我縣近幾年已經通過招商引資、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培養種養大戶和農村經紀人等多種形式培養了一大批流轉主體,但和百萬農民的總數相比,還顯得太少。沒有強有力的項目主體做支撐,土地的流轉去向將是一個大問題,使土地流轉的外在和內在動力不足,規模發展受限。

四、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的幾點建議

1.加強領導,制訂鼓勵土地流轉的政策措施

一是各級成立農村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村土地政策的宣傳、培訓、指導、流轉手續的規范、合同的簽定和登記等工作。二是制定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措施。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支持專業戶、專業村的發展,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建立土地流轉扶持資金,對于引導農戶流轉土地較多、增收效果顯著的鄉鎮和行政村給予適當獎勵:對于通過采取土地流轉合作方式集中農戶土地進行規模經營,并能切實帶動農戶增加收入的龍頭企業和種養大戶進行獎勵。三是行政推動。

2.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管理機制

按照國家關于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流轉機制。一是規范土地流轉程序。土地流轉必須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實行登記制度,由村委會備案,鄉鎮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二是建立土地流轉服務體系。積極探索通過市場調解流轉的長效機制,各級要開展土地流轉供求登記、信息、土地評估、政策咨詢等服務工作。

3.加強對土地流轉工作的宣傳

使廣大農民群眾的吃下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有效“定心丸”知曉農村土地流轉有章可循,鼓勵更多的社會資金、城市資金流向農村,發展農村規模經營。

第5篇:土地承包法解讀范文

亮點一:完善人民調解組織形式

案例一:

十年土地糾紛案

1993年,原宣漢縣峰城鎮龍泉村三社村民李某家的房屋不慎被大火燒毀,因無力重建家園,李氏夫婦決定隨其已出嫁的女兒居住,所承包的土地交女婿耕種。后來李某多次找到村社,以自己年事已高、無力耕種為由,要求將土地交集體所有。1995年6月,與李同社的程某愿意承包李某的承包地,村社對此承包經營關系進行了確認,程某便于當年在其承包的土地上開了磚瓦窯。1999年,李氏夫婦沒有表露出繼續承包原土地的意愿,村社便依照相關規定,將其原承包的土地發給程某。

2000年,李某女婿張某家修建房屋想借用程某的磚瓦窯燒制磚瓦,程沒同意。張之妻認為這是自己父母原來的承包地,當時就找人將程制作的磚坯毀壞。程某到縣法院要求張賠償損失。縣法院認為程所開辦的磚瓦窯沒有工商營業執照,屬于非法開辦,駁回了程的訴訟請求。程某認為自己開辦的磚瓦窯每年按時上交相關費用,相關部門也知道,于是便向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結果法院維持了原判。氣急之下的程某決定舉家外出務工。張某夫婦則趁機鏟除程某承包的土地上的莊稼后自己強行耕種。程某從2008年開始多次上訪,均被遣送回家。鎮政府也多次出面組織雙方到場調解未果。

2010年6月,市法院對該糾紛案進行了重審并作出了張某賠償程經濟損失652元的判決,判決一結束,程就申請相關部門,要求在該土地上修建房屋。11月8日,張見程家在砌墻建房,于是到現場阻止,并發生打架糾紛,導致雙方家庭多人受傷。

11月30日,鎮黨委、政府決定由鎮大調解中心組織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村委會、村民小組的同志一道對程、張兩家糾紛進行調解。通過反復做工作,終于使雙方達成了一致協議:一是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歸程氏兄弟所有;二是李氏夫婦原來的自留地0.42畝由張某家耕種;三是兩家打架后產生的醫療費用雙方各承擔50%;四是雙方到法院的案件沒有辦結的雙方到法院撤訴。至此,長達十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經過人民調解,得到圓滿解決。

《人民調解法》法條:

第三十四條鄉鎮、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

解讀《人民調解法》除了進一步規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和推選程序外,還擴大了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置范圍,即規定鄉鎮、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從而為各種新型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置預留了制度空間,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調解實踐的發展和需求。

亮點二:調解協議有法律效力

案例二:

房屋拆遷案

2004年10月,宜賓市翠屏區北城北正街修建打金里農貿市場。住戶林某的房屋屬于拆遷范圍。拆遷過程中,林某家提供的產權依據只有87.99,但是實際丈量面積為213。為此林某家和逸宇拆遷公司就房屋拆遷安置面積發生了意見分歧:林某家要求按現有實際住房面積213進行賠償,并提出安置房屋全部為原地返遷。而拆遷公司認為林某家所能提供該房的合法依據為產權證上載明的87.99,而現房(213)超出的126房屋被認定為自建房。為此,拆遷公司申請宜賓市房地產管理局仲裁。

2008年11月17日,宜賓市房地產管理局作出裁決,并于2009年4月10日向翠屏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翠屏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行政裁定書,準予執行宜賓市房地產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裁決,并于2009年6月15日向當事人林某等發出公告,責令被執行人林某等于2009年6月21日前遷出房屋,逾期不履行,翠屏區法院決定強制執行。

林某得知后,全家多次到市、區相關部門上訪,對翠屏區的招商引資環境造成了不良影響。2009年12月16日上午,重慶美迪房產在正常施工時,林某家誤認為開發商要強挖她的住房,在現場發生了嚴重的阻工行為,還掛出了早已準備好的用于對抗區法院強制拆遷的4幅言詞尖銳的橫幅,引來了上百人的圍觀。 2009年12月17日,北城街道司法所調解人員與社區領導干部主動上門到林某家作思想工作,在調解人員來回奔波和不懈努力后,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終于達成了和解協議。

《人民調解法》法條:

第三十二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解讀以前由于人民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一旦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往往還會重新進入訴訟程序。這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同時也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現在《人民調解法》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同時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如確認調解協議有效,則權利人在對方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亮點三:解決糾紛不花錢

案例三:

人身賠償案

2009年1月3日,廣安市岳池縣茍角鎮村民宋某在廣安區濃溪鎮全民水庫庫區釣魚時,因釣魚桿搭上高壓線觸電落水身亡。其家人以安全措施不到位為由向水庫管理方――廣安市全民水庫管理處索要高額賠償。雙方各執一詞,矛盾激化。廣安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出面協調,但宋某家人認為廣安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站在全民水庫管理處一方,不相信能得到公正處理;岳池縣人民調解委員會出面調解,但全民水庫管理處認為是在幫著宋某家人漫天要價。僵持之下,廣安市人民調解委員會迅速組織力量介入調解。經過調解員耐心細致的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人民調解法》法條:

第四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6篇:土地承包法解讀范文

關鍵詞:界畔糾紛;機會主義;合法權威;制度經濟學;法律社會學;土地征用;土地價值顯性化;土地產權劃分;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法律秩序的經驗效力

中圖分類號:F301.1;F069.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8131(2012)06000109

一、問題的提出與概念的界定

近年來,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推進以及高鐵、高速公路等大型項目的實施,對農村土地的征用迅速增加,圍繞土地征用而產生的“界畔糾紛”也呈井噴式的增長。“界畔糾紛”是一個比其它類型土地糾紛更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因為“界畔糾紛”的負面效果往往并不僅限于直接糾紛的土地權益本身,更可能引致傳統農村社區的原始性社會資本(primordial social capital)“原始性社會資本”是與“現代制度性社會資本”相對應的概念,由美國社會學家詹姆斯·S·科爾曼(James Coleman)提出,他認為之所以要創建新的社會科學,原因之一就是“原始性社會組織的衰落造成一種真空狀態……為了重建社會,填補因社會資本以及社會組織遭到侵蝕而留下的真空”。我國農村社區作為一種傳統社區,家庭、家族、宗族、鄰里和村落等初級群體提供了原始性的社會資本:各個行動者之間的社會互動富于情感化,鄰里之間互借有無、守望相助,正所謂“遠親不如近鄰”,每逢婚喪嫁娶,鄰里之間都會通過“隨禮”和“換工”等方式相互提供物質和人力方面的支持,以解決物質性資本和人力資本不足的缺陷。 遭到破壞,進而不利于和諧社會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鑒于此,本文將集中關注土地糾紛的特殊類別——“界畔糾紛”。

謝秋山,馬潤生:機會主義、土地產權、合法權威與農村“界畔糾紛”檢諸以往,卻未能發現有學者直接關注過處于發展轉型期的中國社會“界畔糾紛”問題。已有的研究文獻(張靜,2003;李紅波 等,2006;周艷波,2008;譚術魁,2009;胡勇 等,2009;孟宏斌 等,2010)大多是在土地糾紛的寬泛概念框架下隱含地涉及這一主題,認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不明確,即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缺陷是土地糾紛和土地沖突爆發的重要原因。此外,張靜(2003)意識到法律經驗效力的重要性,認為法律經驗效力的缺乏是中國土地使用規則不確定和鄉村社會土地糾紛的重要原因。只有少數經濟史學者(步德茂,2000;孫守朋,2007;把增強,2011)關注了中國古代的“界畔糾紛”問題,其中尤以步德茂(2000)的研究最為出色,他認為農村社會經濟自利與社會正義的競爭性在步德茂看來,所謂社會正義的競爭性指當糾紛各方認為制度變遷不公正時,爭議者很少尋求調節;直到制度變遷被調試以反映變遷中的現實,直到被廣為接受為公平的制度,糾紛、爭端才會避免。 乃是包括“界畔糾紛”在內的諸多糾紛的核心所在,即經濟和社會變遷引起的不適應,進而帶來的挫折感和憤怒感是農村“界畔糾紛”產生的深層社會背景,農民追求私利的耕地收益最大化行為則是農村“界畔糾紛”的直接原因。步德茂的研究為本文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思路,有助于我們理清處于社會發展轉型期的中國農村社會“界畔糾紛”的性質和爆發的機制。

由于少有文獻專門關注本文的研究主題,所以在展開分析之前,筆者首先對“界畔糾紛”也有文獻稱之為“田界糾紛”。 的概念予以界定。“界畔糾紛”是與“土地糾紛”相關聯的一個概念,土地糾紛是包含“界畔糾紛”的更寬泛的概念。本文將“界畔糾紛”界定為:兩個或兩方土地權利要求者,為爭奪相鄰土地的產權歸屬和附加利益而發生的糾紛。“界畔糾紛”與其它類型土地糾紛的最大區別在于權利主張的焦點在于相鄰田界的歸屬,一般不涉及第三方。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嘗試辨識這類糾紛,并就當前中國農村“界畔糾紛”爆發的原因提出一個清晰、簡明的解釋框架。

二、農村“界畔糾紛”的解釋框架:制度經濟學與法律社會學

面對人類的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制度主義經濟學認為制度規則是最重要的,主張通過制度的事前設計和事后獎懲來約束人們的機會主義動機和行為,認為人類的相互交往需要以秩序為基礎的信任作為前提,而要維持這種秩序,就要依靠禁止不可預見行為和機會主義行為的規則(科武鋼 等,2000)。有些學者(Barnard,1938;Galanter,1981;Williamson,1996)則主張重“私人合約安排”(private ordering)而輕“法律中心主義”(legal centralism),他們在研究組織(organizations)行為的過程中輕率地得出結論,認為私人合約安排比法律中心主義在現實世界中更為有效。實際上,對于“法人”之間的交易而言,由于法律的經驗效力深入(法人組織)人心,私人合約安排是比強調“法庭強制貫徹法律規則”的法律中心主義更為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合約法往往只是當事人最后的訴求(ultimate appeal);但對于有“自然人”,特別是“自然人”之間的“交易”而言,私人合約安排往往難以解決問題,因為對于自然人而言,法律只存在于立法者“應然”的世界,而不存在于他們內心的“實然”世界。同時,法律也是私人合約安排得以順利實現的最終保障。所以,私人合約安排的有效性是有前提、有條件的,法律才是“交易”順利展開的最關鍵因素。

因此,僅僅從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去理解中國農村的“界畔糾紛”是不夠的,還要從法律社會學的立場來看待農村社會的“界畔糾紛”。制度主義經濟學也注意到社會習俗、習慣、風俗等非正式制度的重要性。如果非正式制度與正式產權制度發生沖突,正式制度的效力將大打折扣,因為代表統治階級的意志的正式制度是外在強加給個體的,但社會習俗、風俗卻是個體內心認可的價值規范,二者之間往往是不一致的。馬克思·韋伯則更為明確地認識到:正當的合法性不僅來自于權威,也需要行動各方的自愿合同作保障。為此,韋伯式的法律社會學立場注意區分法學意義上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學意義上的法律秩序,法學強調法律秩序所適用的事實以及這些事實發生關系的方式,即關注法律的內在效力,視法律命題的經驗效力為當然;而社會學則不然,它強調法律秩序的實際承認(Einverstandnis),即關注于法律的經驗效力。用韋伯自己的話說就是“一個存在于‘應然’的王國里,另一個則存在于‘實然’的世界。”(Weber,1978)韋伯的法律社會學立場對于研究我國農民問題尤為重要,對于處于從農業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中的農業人口而言,傳統社會習俗比正式制度規則更“深入人心”,法律的內在效力和經驗效力存在更大的背離。

三、農村“界畔糾紛”的發生機制

1.案例陳述

本文接下來所陳述的四個案例都有一個共同的背景,即土地征用和城市化進程的推進。案例的收集地位于內蒙古X市的一個小鎮,該鎮處于遠郊區。根據《X市2002—2020城市總體規劃》,該鎮的大部分地區將納入未來新城區建設規劃和新農村重點建設范圍之內,同時,正在規劃中的大(慶)廣(州)高速公路、國道306線一級公路以及赤凌高鐵(赤峰到凌源)都將經過該鎮。

(1)模糊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案例一:內蒙古DYZ村的村民肖某,幾十年來一直在自己住宅旁邊的一塊土地上打曬糧食(當地叫“打場”),雖然沒有正式頒發的土地產權證書,但是祖祖輩輩就是這樣沿襲下來的。在肖某“場院”(就是農村居民打曬糧食的地方)下方是該村郭某的林地,兩家人向來和睦相處。但是隨著征地測量人員的到來,整個村子沸騰起來,他們得知赤凌高鐵的規劃建設經過該“場院”所屬土地,每畝補償標準為42 000元。郭某找到肖某,并聲稱“場院”是郭家所有,已經給肖某免費使用了幾十年了,現在要求肖某歸還,并拿出原始的《農村林地承包權證書》作為證據。證明書內容如下:“甲方(內蒙古XX村委會)將X平方米的林地發包給乙方(郭某),東至墻,西至大路,南至大路,北至大路。”肖某則堅持認為郭某的《農村林地承包權證書》是自己私下修改的,不予承認。為此兩家人經常相互吵罵,爭執不下,甚至大打出手。

在這個案例中,按照農村傳統“打場”的土地是歸屬打場人的,但是郭某出示的《農村林地承包權證書》卻顯示“場院”土地屬于他家所有;而肖某則認為原始的農村產權證書是手寫的,可以隨意修改,郭某的《農村林地承包權證書》也是私自修改的,不予承認。事實上,該案例中兩位村民之間的“界畔糾紛”暴露了農村土地產權界定不清的制度性缺陷:一方面,土地承包合同對土地歸屬登記含糊不清,邊界沒有明確地界定;另一方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手寫體,加之行政村管理松散,有些承包書上的內容是農民自己填寫的,然后到行政村去蓋章,這就為農民私下修改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留下了可乘之機。對于土地產權的明確界定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前提和必然要求,如果沒有產權的明確界定,糾紛和沖突就不可避免。正如Ensminger(1997)在肯尼亞所看到的困境:“正式土地產權制度變遷失敗的原因在于登記過程的交易成本、互補性要素市場的缺陷,特別是重要的社會規范和制度之間的矛盾,沒有它們人們無法創造和實施任何事情”。

更為有趣的是,一年以后,原本規劃測量過的施工路線卻由于某些原因予以修改,赤凌高鐵不再經過該爭執的“場院”地塊,兩家人暫時緩和了下來。但郭某聲明,若是再次征地拆遷,這塊“場院”仍然歸他所有,肖某則繼續予以否認……在案例中我們看到,伴隨著“未征地—可能征地—暫時不再征地”的情境變化,兩戶村民之間的關系也經歷了“和諧—沖突—沖突緩和”的變化。這兩條線索展示了土地價值顯性化和農村“界畔糾紛”之間的正向關聯。

(2)農民追求自身利益的機會主義行為

案例二:單某和姜某是同村村民,兩家宅院本不相鄰,其間還有楊某的宅院。在單某和楊某兩家宅院之間有一塊長約40米、寬約20米的“空地”,單某多年來一直在該空地上曬晾糧食。但2009年姜某要建設一個小型養牛場,購買了楊某的宅院,如此,單某和姜某就成了鄰居。為了盡可能地擴大自己養牛場的范圍,姜某要把“空地”納入他家養牛場的范圍,單某作為“空地”的實際使用人,當然不會做出讓步。為爭奪此“空地”的歸屬權,兩家人經常吵架,爭執不下,村干部、鎮政府干部都曾試圖調解兩家糾紛,均未成功。2011年當得知規劃修建的國道306線經過該地,此塊“空地”可能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兩家更是都不肯讓步,最后,單某和姜某相互到法院對方。

該糾紛案例最后以法庭外調解結束,姜某補償單某人民幣1 000元,“空地”由姜某使用。實際上,“空地”產權并不歸屬于二者中的任何一方,從法律上看,“空地”的產權應屬于村集體,而從農村社會習俗來看屬于單某。但姜某為了使自己“養牛場”面積最大化卻想“強占”此塊空地。我們看到姜某的機會主義行為在兩家的糾紛中起著關鍵的催化作用。

(3)農村社會“權威”的真空

案例三:DYZ村的謝某和王某有一塊耕地是相鄰的。在20個世紀90年代初,當地啟動坡地改梯田工程,將原有的土地劃分打亂。村小組組長(謝某的親屬)做出判斷,以田埂為界,對兩家的土地進行劃分,王某家的耕地比謝某家的耕地在寬度上少了15公分(長度為210米)。王家當時出于各方面的原因(特別是王家的戶主當時是市糧食局的職工,家庭相對富裕,而當時土地產出和產值有限)也放棄了缺少的15公分耕地的要求權。但是由于大廣高速公路經過兩家承包的耕地,涉及拆遷補償款,王某在2010年再次提出對那15公分土地的要求權,遭到謝某的拒絕。謝某的根據是兩家土地的劃分早在十幾年前就已經由村小組組長確定;而王某則認為兩家人口相同,應該均分耕地。兩家各執一詞,為此還找村小組組長和村委會干部進行協調,村小組組長和村干部都互相推脫,不愿意處理此類糾紛。經過王某的多次要求,村干部最后才勉強出面來協調,但協調并未見效。謝某還覺得村干部偏向王某,辱罵了村干部。

在上面的案例中,面對土地“界畔糾紛”,當地村民分別引用不同的“權威”作為自己的證據。十幾年前,當時的村小組組長以“權威”身份出面,單方面界定了兩家土地的界限劃分;王某則不承認村小組組長的權威,要求按照土地承包有關法律規定來平分土地;現在,謝某則不承認村干部的“權威”。同時,從村小組組長到村委會干部,面對村民因土地歸屬權界定而產生的糾紛,往往是采取回避的態度,不作為;村小組組長和村干部即使出面干預,其“權威”也難以得到認可,這既是農村土地沖突難以調解的原因之一,也是我國農村原始性社會資本喪失的重要表現。張靜(2003)的研究也證實了這一點:“村干部的處理原則是兩邊做說服工作,‘哪邊好做做那邊’,這等于哪邊堅持且力量大就聽哪邊的。”根據該村的村委會主任敘述,村委會即使公正地作出判斷,沒有達到自己期望的村民往往也不會聽取村干部的意見,甚至對村干部打罵,村干部往往也很無奈。下面的案例則更好地體現了農村社會“權威”真空現狀。

在本案例中江某用村民、媒體和法律界人士為其“作證”,劉某則請村小組組長作為“證人”,但實際上,二者的“作證”都是難以辨識的,二者所引用的“權威”也是與“合法權威”相悖的。韋伯區分了三類權威的理想類型,即基于規則合法性信仰的“合法權威”(legal authority)、基于傳統神圣性信仰的“傳統權威”(traditional authority)和基于“個人的罕見神性、英雄品質或典范特性以及為他所啟示或創立的規范模式或秩序”(Weber,1978)的“超凡魅力型權威”(charismatic authority)。在案例四中也存在三類力量:村委會、鎮政府和區政府干部代表合法權威系統;媒體和律師代表非政府組織力量,近似于超凡魅力型權威;村民和村小組組長代表傳統民間力量,近似于韋伯的傳統權威。在案例三中,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合法權威”得不到謝某的認可;在案例四中,政府的合法權威甚至未進入姜某和劉某糾紛調解的“權威”系統之內。同時,相對于政府和法律的權威,江某更愿意借助于私人網絡求助于媒體和律師,乃至村民作證,這說明了代表合法權威的政府部門和正規產權制度在農村社會是缺位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例四中,江某和劉某都未想找鎮政府和區政府的干部作為調解人,后來經筆者詢問,江某曾因其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問題與鎮政府和區政府的干部有過爭吵其實,江某的房屋拆遷本身就是一個典型的機會主義行為。當得知拆遷路線經過該鎮水泥廠以后,江某伙同該村村委會干部一起出資在水泥廠院墻外搭建了17間簡易的門面房,想套取拆遷補償款。在村委會干部的推波助瀾下,這類套取拆遷補償款的行為在當地十分盛行,比如還有村民得知拆遷可能經過其耕地時就連夜加班,在耕地上鉆水井或搭建簡易蔬菜大棚。 ,江某也辱罵過鎮政府和區政府工作人員。通過這個案例,我們看到,在傳統道德約束力下降的情況下, 法律制度沒有很好地起到約束村民機會主義行為的作用。現實中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等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構不作為、亂作為、無能力作為嚴重損害了合法權威在農村居民中的信任度,使得包括土地產權制度在內的諸多法律制度停留在“應然”的世界里,法律的經驗效力甚微,出現權威真空狀態。

2.農村“界畔糾紛”的發生機制

根據以上案例,至少有三種因素有助于我們清晰地認識當前中國農村“界畔糾紛”的爆發:一是人類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機會主義行為傾向,這也是農民內部的主要因素;二是農村土地產權,特別是土地承包歸屬權劃分不明確,產權證書語言表述模糊,難以在實踐中得到準確執行;三是農村社會“權威”喪失,無論是傳統的道德規范、社會習俗,還是村干部,乃至國家的法律法法規,在今天的農村都難以成為村民心中的絕對“權威”,農民的機會主義行為未能得到有效地約束,即韋伯所說的法律經驗效力的缺乏。后兩者是農村“界畔糾紛”爆發的外部影響因素。

當然,在這四個“界畔糾紛”的案例中,最重要的還在于農村土地承包歸屬權劃分相對不清“農村土地承包歸屬權劃分相對不清”是農村土地產權不清的一種表現,它指稱的是農民個體層次上,同一行政村或村小組內,不同農戶之間,特別是所承包土地相鄰的農戶之間,因為歷史遺留因素和農村承包合同設計的失誤,缺乏準確和一致的標準度量所致的土地在不同農戶之間的劃分界限不明,某一小面積土地在相鄰的兩個農戶之間歸屬劃分上的不清晰。同時,對農村土地的承包權明確后,政府相關部門還需要頒發證明或證書。但據了解,目前全國還有相當一部分農民沒有取得這類法律依據;已辦理的土地承包手續的也是五花八門,有合同、證明、經營權證書等等,而且缺乏統一規范,發證機構也不統一,這就造成了一定的潛在產權爭議隱患。 。一方面,相鄰地塊之間沒有固定的界址,只選擇其中某一點作參照物,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或人為等因素,參照物很容易自然遺失或被毀(把增強,2011)。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傳統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只有一個總體的概述,并沒有每塊土地的詳細度量劃分,也就是說沒有像城市房屋產權證書那樣有一個精確的面積界定,其一般形式如下“甲方將XX畝土地(田)發包給乙方,該地位于XX,東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其中一等地XX畝,二等地XX畝,三等地XX畝,四等地XX畝……”。我們看到,四邊的界限都是用本身易變和非固定標記作為分界的,如東至大路、西至荒地、北至耕地、南至大路等。這里有一點需要明確指出的是:在農村,林地、耕地、荒地和路的寬度和界限本身缺乏嚴格的度量規定。一條三米寬的土路,如果平時人流量較大,路面很可能逐漸變寬,比如說擴展到6米寬;反之,如果出于某種原因,車流量和人流量比較少,乃至廢棄,3米寬的田間小路可能會縮小為1米寬;同樣,如果路邊耕地和林地所有者逐漸擴張,原本屬于公用的土路還可能被完全侵占。這種非嚴格度量就成為農民之間爭議的起點。還有一些農民通過開荒和植樹等方式把屬于國家或集體的土地(原來本是過路或者荒草地等)也化為己有,這些原本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也成另外一個利益爭奪的焦點。

此外,征用土地時,政府往往采用一次性經濟補償的辦法,這就使得原本每年收益甚微的土地價值集中化為一筆農民心目中的“巨款”。面對驟然而至的幾萬乃至幾十萬、上百萬的金錢誘惑,向來手頭拮據的農民往往震動較大,為了爭奪土地資源可能帶來的價值,村民往往完全以經濟利益為取向,從吵架到大打出手,全然不顧鄰里之情,乃至血緣之親情。換而言之,城市化進程,特別是征地補償所帶來的農村土地資源價值顯性化激發了農民的機會主義行為。當然,也要看到,當前農村“界畔糾紛”的爆發還存在其它影響因素,特別是我國“耕地細碎化”的因素。耕地細碎化增加了農村土地界畔的數量,自然也就增大了農村“界畔糾紛”爆發的可能性。但出于本文的研究目的,在此不再贅述。

四、農村“界畔糾紛”的治理路徑

對于當前中國農村“界畔糾紛”的解讀,必須從人類機會主義行為動機的本性出發。人類的機會主義行為取向是與物質價值貨幣化和資本化相關聯的,Simmel(2004)稱之為“貨幣宗教”即貨幣成了現代社會的宗教。 或“貨幣功能化”,馬克思則稱之為“貨幣資本化”。事實上,在社會生產力水平較低的階段,機會主義行為往往是得不償失的。廣為引用的Malinowski(1922)在原始部落觀察到的“庫拉圈”儀式,只是物化世界沒有轉化為貨幣化世界,傳統權威和超凡魅力型權威充斥社會的特殊產物;同時,庫拉儀式近似巫術或者一種象征性儀式,只是傳統權威和超凡魅力型權威的表現形式,并非社會交換。換而言之,機會主義行為動機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當社會生產出現剩余,為競爭“剩余”的所有權,人類的機會主義行為動機就開始出現了;而當進入貨幣符號化的市場經濟以后,“剩余”成為普遍存在的事實,人類的機會主義行為也隨之更普遍。就農民而言,城市化的推進,特別是“土地征用”使得土地資源從實物形態轉化為土地資產的價值形態成為可預期的事件(即顯化土地資產,或土地資產顯化),土地資源價值顯性化激發和刺激了農民內心的機會主義行為動機,爭奪土地資源價值而爆發“界畔糾紛”就不難理解了。

在認清農民機會主義行為動機之后,我們應該考慮的是如何約束農民追逐私利的機會主義行為。Hart(1961)的評述也許有助于我們對機會主義動機和行為的理解和控制:“對長期利益和善意力量(the strength of goodness of will)的理解都并非是被所有人所認同的。有時,所有人都偏好的是他們自己眼前的利益……制裁并非需要一般的服從動機(the normal motive for obedience),而是保證那些自愿服從者不因違規者的機會主義行為而受到傷害”。Williamson(1996)認為“可能遭受到事后機會主義行為(expost opportunism)的交易(transactions)將能夠從事前(ex ante)恰當防護設計中受益”。這也就是說需要通過多維度的制度設計和社會治理來建立對機會主義行為的懲罰機制和對“服從者”的獎勵機制。具體而言,建立一個有效地約束農民機會主義行為的規則連續統,關鍵要在以下兩個方面做出改進:

1.建立劃分明確、易于執行的產權制度

張五常(2009)認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決定土地使用的權力最重要”,步德茂(2008)指出“就土地而言,這包括劃定出一塊土地的物理邊界線”。但是我們看到在中國農村土地承包權歸屬問題上,最缺乏的就是這種明確的土地使用權邊界,一紙土地承包合同的小失誤,在機會主義行為動機下可能導致大問題。產權界定不清,個體行動者行動的后果就充滿了不確定性風險,成本與收益就不能理性計算,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侵權行為也就不可避免。為了抑制機會主義行為傾向,產權必須是排他的或專一的。產權的排他性所謂產權的排他性即對特定財產的特定權利只有一個行為主體,從而使他能阻止其他行動者進入特定財產權利的領域。 是現代產權制度的基礎,如果農村土地承包權不具有排他性,也就難以解決“搭便車”問題和杜絕農民的機會主義行為。所以,當前要繼續做好農村土地的確權工作,并在此基礎上對農村耕地、林地和宅基地界限做明確劃分,以有效防止農民在土地歸屬問題上的機會主義行為。

2.建立產權制度的經驗效力,樹立農村社會“權威”

這一點也是最重要的,在產權劃分明確的基礎上,還需要將產權制度規則在行為人內心進行內化,即實現法律秩序的經驗效力。從韋伯的法律社會學立場來看,明晰的產權制度加上法制權威的社會承認才是一個有效地約束機會主義行為的規則系統。步德茂(2008)通過對中國清代史料的研究也發現:當倫理規范面臨壓力,或者說道德經濟逐漸喪失約束力的時候,法律體系很難再對農民構成嚇阻,“無論官府對土地爭訴的判決再怎么公平公正或是符合經濟效率,這些弱勢的農民也已無暇冷靜思考”,土地暴力沖突隨之失控;但隨著產權契約的革新被民眾廣為接受,暴力糾紛就會逐漸減少。實際上,無論是正規法律規范還是傳統社會習俗都需要個人的“服從”(obedience),“‘服從’應該被理解為服從者的行動要遵循這樣的路線: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而把命令的內容當作行動的依據”(Weber,1978),即服從法律規定是符合行動者自身利益的。相反,如果對法律規定的遵守不符合行動者的自身利益,那么,“服從”必然成為問題,人們的機會主義行為就會甚囂塵上。正如美國學者Scott(1985)在東南亞農村所觀察到的那樣,農民會把作為弱者武器式的“行動拖沓,假裝糊涂,虛假順從,小偷小摸,裝傻賣呆,誹謗,縱火,破壞,等等”發揮到極致,采取表面服從、背地反抗的雙重文本Scott(1990)在Domination and the Arts of Resistance : Hidden Transcripts一書中區分了雙重文本,即“公開的文本”(public transcript)和“隱藏的文本”(hidden transcript),公開的文本是農民的一種表演策略,表面的附和,隱藏的文本則是農民意愿的真實表達。 。當然機會主義者不僅僅是采取“表面服從、背地反抗的雙重文本”,在很多情況下,他們也會采取公開的反抗形式。如何讓農民服從“合法權威”,貫徹具有經驗效力的產權制度,是約束其機會主義行為的關鍵,機制設計理論稱之為具備激勵相容和自我實施特征的規則。

當前我國農村社會“權威”缺位,法規也并非是指導人們行為的唯一準則。要有效約束農民機會主義行為,控制“界畔糾紛”的發生,需要在制度設計,特別是農村土地確權上下工夫;更需要在農村社會法制權威和政府信任的樹立上下工夫,讓土地產權規則從立法者“應然”(ought)世界走入農民“實然”(is)的世界。具體而言,有以下幾方面的工作需要展開:(1)考慮到人們敢于違反法律和政府的公正裁決的可能原因之一就是農民處于“裸資狀態”,即他們覺得自己沒什么可怕的,沒有什么資源、資本會失去,法律也不會因為自己的機會主義行為而制裁自己。因此,政府需要加快建立和健全農村土地產權相關規則,特別是要建立懲罰和約束農民機會主義行為的法律法規,比如采取“通報”的形式對機會主義行為人進行道德譴責。雖然采取過分的民事懲罰措施是不當的,但作為生活在現實社會的個人,個人尊嚴的污名化、村民間相互評議等道德譴責在一定程度上還是能起到約束人們違規行為的作用。(2)要加大各級政府廉政建設力度,樹立政府管理部門的廉政形象,贏得人民群眾的政治信任;同時,加大國家關于農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在農村社會樹立法律的權威地位。(3)還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提高農村居民的法律文化素質,特別是要學法、懂法,樹立法律權威不可侵犯的信念。

總之,土地資源價值顯性化是一個不可避免的市場化趨勢,我們應當把它作為一個“常量”;我們可以把歸屬劃分明確的“正式產權制度”和法律規則的“合法權威”地位作為兩個可變的變量來處理。此外,要認識到僅有現代產權制度是難以有效約束人類的機會主義行為的,還需要社會“權威”。因為貨幣功能化以后,傳統權威和超凡魅力型權威與人們追求自身利益的內在需求是相互沖突的,需要“合法權威”來對機會主義行為進行約束。在市場化社會,建立明確清晰的產權制度,并樹立“合法權威”的威信,實現法律的經驗效力,才是約束人類機會主義行為的最優路徑選擇,這也是控制當前我國農村“界畔糾紛”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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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土地承包法解讀范文

一、指導思想

以發展現代林業,建設生態文明,促進科學發展主線,堅持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并舉方針,以區分情況,分步實施,因地制宜,積極穩妥為總體要求,以政策、法規等輿論宣傳為先導,以主動交回、依法清收和嚴厲打擊為基本形式,確保三年之內,基本完成所有流失林地清收任務,并恢復造林。

二、清收對象

對歷年來全縣毀林開荒和侵占蠶食的林地進行全面清理、回收,遏制林地流失勢頭,堅決打擊毀林開墾和侵占蠶食林地行為,嚴厲查處一批大案要案。

(一)查處毀林開荒、蠶食林地等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違法行為。

主要包括:

1、擅自擴大地邊、拱地頭等蠶食林地行為;

2、毀林開荒種地、亂墾亂占林地行為;

3、退耕還林后毀林復耕行為;

4、以其它非林業用地名義,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等行為。

(二)查處各項建設工程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亂占、強行侵占等違法占用、使用林地行為。

主要包括:

1、建設魚塘、養殖場以及非法挖沙取土等侵占林地行為;

2、臨時占用林地項目超期使用不還,不按時限和標準恢復植被,擅自改變用途等違法違規使用林地行為。

三、主要目標

1、教育全縣干部群眾增強依法保護林地資源的社會責任感,對非法侵占林地的思想和行為起到強有力的震懾作用;

2、全面查清各鄉鎮、村、組及國營林場、苗圃林地資源現狀,依法規范林地管護秩序,形成長效機制;

3、用三年時間,依法收回全部被非法侵占的林地,力爭全部實現植被恢復。

四、方法步驟

清理非法侵占林地行動,計劃用三年時間完成,今年為第一年,主要完成思想發動、調查摸底和部分清收任務。

(一)宣傳發動階段(4月2日至4月5日)

利用廣播宣傳、電視講話、發放公開信(宣傳單)、懸掛過街橫幅、召開各種會議等多種形式,對清理非法侵占林地集中統一行動進行大張旗鼓地宣傳,同時宣傳《森林法》、《刑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宣傳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林業改革若干政策的意見》,營造強大的宣傳聲勢和輿論氛圍,解讀、闡釋林地資源受法律保護的法定嚴肅性,增強全縣廣大干部群眾對涉林法律知識的了解和把握,強化對林地資源不容侵犯的深刻理解,喚起全縣公民依法保護林地資源的社會責任感,贏得全社會對清收林地行動的理解和支持,對非法侵占林地的思想和行為起到強有力的震懾作用。

(二)調查摸底階段(4月6日至4月10日)

在縣委、縣政府統一調度指揮下,在鄉鎮黨委、政府直接領導下,以村和林場、苗圃為單位,由鄉鎮指派的包保責任人負總責,村、場圃主要領導具體負責,在鄉鎮林業站和場圃專業技術人員的配合下,對轄區內林地進行全面清查核實。

1、對照森林資源檔案、林相圖、小班卡片、土地承包臺帳,深入現場,逐年度、逐林班、逐地塊、逐小班對林地使用情況進行實地踏查核對。

2、全面摸清集體林地和國有森林經營單位林地被毀林開荒、侵占蠶食、挖沙取土以及建設工程違法違規使用林地的時間、面積。

3、被耕種的林地是否納入二輪土地承包范圍,是否享受國家糧食直補,同時還要查清侵占形式、侵占責任人等相關情況。

4、對侵占、占用性質,違規、違法用地類型進行認真梳理分類,分析非法用地原因和特點,并分別登記造冊。核查取證,為開展清理活動做好準備工作。

5、對性質嚴重的毀林行為,要對林地的坐落位置、當時狀況、損毀面積、損毀原因、損毀時間、林地權屬、責任人、目前情況等相關情況提取必要的證據材料。

6、以村為單位進行統計、匯總,形成詳實的非法侵占林地調查資料,建立清理侵占林地檔案,做到圖、表、卡、冊齊全,為清收、查處和還林做好準備。

(三)清收和案件查處階段(4月11日至4月20日)

總體原則是:

1、思想攻勢為主,依法強收為輔;

2、著眼于積極穩妥,有利于和諧穩定;

3、分層推進,先易后難;

4、急事先辦,特事特辦;

5、首案必辦,重拳出擊。

根據清查分類結果和案件性質,確定今年清收的一般對象和查處的重點案件。

1、一般清收對象,由所在村、場圃負責;村級清收有一定難度的;由所在鄉鎮負責清收;應急或年內必辦的大型案件,由縣指揮部協調公、檢、法及相關部門聯合清收。

2、對主動交回侵占林地或主動投案自首的,視情節可免于責任追究;免于處罰或依法從輕處罰;對于非法強占、性質惡劣、拒不交回、影響極壞的,要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林地收回后,由林權所有者負責恢復植被。土地二輪承包時已納入承包范圍的林地,要限期還林;確有困難暫時無法退還的,要簽訂林地使用、償還合同。土地二輪承包后非法占用的林地,要無條件收回,并責令還林。

4、村集體收回的林地,要采取公開招標等適當方式,落實造林和經營主體;國有森林經營單位收回的林地,要做好還林規劃,及時組織造林,并加強管護,防止發生反彈。

四、階段性總結驗收(5月10日至5月30日)

春季造林結束后,在鄉鎮自檢基礎上,縣里將按今年鄉鎮應清收任務和林業工作崗位責任制的相關款項,對各鄉鎮階段性清收工作進行檢查驗收,總結經驗教訓,查找分析存在的問題,結合林業產權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定林地資源的管理措施和管理目標,建立健全林地保護管理的長效機制。

六、保障措施

(一)組織領導

縣委、縣政府成立清理非法侵占林地集中統一行動指揮部,負責對全縣清收林地行動的統一指揮調度。

總指揮:縣委副書記、縣長

副總指揮:縣委副書記

縣政府副縣長

縣長助理、縣公安局局長

縣檢察院檢察長

縣法院院長

成員:縣林業局局長

縣委組織部副部長

縣委宣傳部副部長

縣紀檢委副書記、縣監察局局長

縣農經總站站長

縣財政局局長

縣國土局局長

縣廣電中心主任

縣局局長

縣司法局局長

縣委縣政府督查室主任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分別由縣公、檢、法、司、農經總站、國土局、局、林業局一名相關的副職領導組成,具體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縣林業局,值班電話。

各鄉鎮、村、場圃也要成立由主要領導負總責的集中統一行動領導機構,制定專項行動方案,明確各區域、各崗位工作職責和階段性目標。

(二)政策支持

(1)縣委、縣政府鼓勵和支持鄉鎮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因地制宜制定有利于清收林地的傾斜性政策措施。

(2)對清收林地成果顯著的鄉鎮和個人,按縣政府鄉鎮林業工作目標責任制的相關條款,給予單獨表彰和獎勵。

第8篇:土地承包法解讀范文

關鍵詞:土地規模化;經營;農業現代化;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8-0049-02

早在1964年三屆人大一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全面實現農業、工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使中國經濟走在世界的前列”的目標,近年來,隨著一系列利好政策的實施,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但農業現代化的相對發展較為緩慢。在世界人口不斷增加、農產品需求不斷擴張、農業資源不斷趨緊、農業環境不斷惡化的背景下,要實現農業現代化,就必須依靠先進的科技、裝備、理念、人才和發達的產業體系來提升農業發展水平和能力,由傳統農業向現代化農業轉變,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1]是轉變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的重要手段,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一、兵團土地經營方式的變革對農業生產的影響

兵團農場經營制度[2~3]共經歷了五個階段。第一階段,1983 —1987 年,全面推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興辦職工家庭農場為主體,發展職工家庭庭院經濟和開發性家庭農場。此階段改變農業“大鍋飯”的生產模式,職工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空前高漲,同時,中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農業生產方式相對滯后,求大于供,農產品實現統購統銷,促進了農業大發展。第二階段,1988 —1992 年,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農場內部簽訂承包合同,農場內部也實行層層承包責任制。此階段農場與職工簽訂了承包土地合同,每位職工不少于30畝地身份地,生產工具(農機具、牲畜等)國有,統一調配,農場為發展農業,大力改善農機裝置,農業生產得到長足的發展。第三階段,1993—2000 年,推行了職工生產經營“兩費自理”將生產工具(農機具、牲畜等)作價歸戶的產權改革,改變了以往“農場出錢、職工種地,職工負盈不負虧”的局面。此階段因土地經營實施了“兩費自理”和生產工具作價歸農戶,職工為降低經營成本,對土地的投入下降,農機裝置的更新與換代步伐減慢,農業處在一個發展的停滯或緩慢期,嚴重影響農業現代化的發展。第四階段,2001—2005 年,兵團就農場生產經營制度出臺了“1+3”文件,重點是進一步調動職工生產經營者的積極性,實行土地長期固定、職工自主經營、加強農場服務和改革分配制度,核心是擴大基層民主和職工經營自。此階段因土地實施長期固定,土地開始流轉,大量土地從農業技術經驗不足,無生產資金的職工手中,轉向有技術、資金和懂管理的職工流轉,農機裝置的更新換代加快,農業新技術與新裝備不斷用于農業生產中,農業得到快速發展。第五階段,從 2006 年開始,在第五階段的基礎上,實行以職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的雙層經營體制,即“土地承包經營、產權明晰到戶、產品訂單收購、農資集中采供”。此階段各種農業新技術不斷應用,農作物產物大幅度提高,農產品實現了訂單收購,解決了職工后顧之憂,農資集中采供,降低了農業生產成本,職工農業產品收入不斷增加,職工用于農業生產的資金充足,有能力的職工通過土地流轉,不斷擴大種植規模,各種新型農機裝置迅速應用到農業生產中,農場中不斷涌現出種植大戶,土地面積均在500畝以上,對實現大宗農作物全程機械化奠定了良好的條件,農業現代化逐步形成。

二、土地規模經營對兵團農業發展的現實意義

1.土地規模經營有利于解決勞力密集型產業用工匱乏問題。隨著,大量土地流轉,集中到少部分有技術、懂管理的職工手中經營。國家實施的西部大開發、小城鎮建設、工業振興計劃等一系列政策,大量農場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為勞動密集型產業的發展輸送了大批工人,同時提高了職工的收入,在當前兵團土地面積不斷縮小的前提下,但大宗農作物,特別是棉花保持穩定發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為棉花總產單產穩居全國第一發揮了重要作用。

2.土地規模經營有利于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土地規模經營后,土地經營者積極性不斷提高,購買各類各型新型農業機械裝備的能力也大為提升,且愿意籌集資金、加強農業機械的更新換代,大馬力拖拉機、精量播種機、激光平地機、采棉機等遍布各農場。截至2012年10月兵團農作物耕種收綜合機械化水平達到90.1%,“兵團農業機械化水平在全國處于領先示范地位,已率先完成由中級階段向高級階段跨越目標”。

3.規模經營有利于農業新技術的應用。土地規模經營后,經營者更注農業技術技術的應用,提高生產效益,如測土施肥、膜下滴灌、選用良種等先進適用技術大面積推廣應用,不僅節約了生產成本、增加土地產出率,還大大提高了農產品質量。

4.土地規模經營有利于提高土地產出率和資源配置效率。通過土地規模經營,將原來的小塊變大片,清除了田埂,渠道、道路等,擴大了種植面積,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同時,應土地規模化經營減少了農機具作業空運行時間,減少了水量的蒸發,提高土地產出率和資源配置效率。

5.土地規模經營加速了農業社會化服務的發展。土地規模經營后,經營者對農業社會化服務的要求更加具體,需求更加強烈。在規模經營主體的驅動下,棉花生產的耕種收等主要環節基本實現了全程機械化,農機作業服務企業,統防統治等社會化服務組織模式不斷出現,經營規模不斷擴張,農業社會化服務迅速得到發展與壯大。

三、土地規模化經營須解決的關鍵問題

1.穩定和促進土地經營權流轉政策。在確保兵團土地國有的前提下,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穩定,并在穩定的基礎上,大力發展工業、服務業,將剩余的勞動力向工業、服務業轉移。引導和鼓勵職工自愿流轉土地、促進土地規模化經營。一是明晰職工的土地權益。通過合同明確職工規模化經營土地的責權,保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二是加強土地流轉服務與管理。建立土地流轉管理與服務中心,健全各項管理與服務相關制度。明確土地流轉政策,依據農場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加強監管和土地用途監管,防止土地向非農業產化的流轉。三是制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在土地流轉上要正確引導,讓職工自愿流轉,防止強迫、脫離實際人為加快流轉。引導和鼓勵土地規模化經營者與職工建立穩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逐步推廣實物計租結算、市場動態租金變動、土地入股分紅等利益分配辦法,穩定土地流轉政策,保護流轉雙方合法權益。

2.加大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利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支持,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的投入,在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上實施灌溉排水、土地平整、道路整治、電力配套、防護林等工程建設,使其具備規模生產條件。團場要為土地規模化經營創造良好的條件,為體現支持土地規模化經營的政策導向,要建立土地流轉農業項目優先制度,農場土地平整、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業綜合開發等涉農項目盡可能與土地規模化經營相結合,優先且重點安排項目資金支持,全力保障土地規模化經營的條件。

3.大力推進農業機械化進程。農業機械化是農業現代化的重要標志,也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重要手段。團場要引導和鼓勵種植大戶加大農機的更新換代,做好農機的監理與服務工作。針對農業生產中薄弱環節和新型農業機械,團場加大引進示范的力度,把成熟的機型推廣應用到生產中,不斷提高機械作業水平。利用好國家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適當提高大型農機具,如大馬力拖拉機、采棉機、聯合整地機、甜菜收獲機、蕃茄收獲機等大型機械的補貼標準。每年新增農機購置補貼重點向土地規模化經營大戶和專業合作社傾斜,大力推進農業機械化進程。

4.不斷提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為保障農業新技術、新品種、新機型能迅速應用到農業生產中,保障土地的產出率,要在加強基層農技推廣體系建設基礎上,重點發展統防統治、機械化等社會化服務組織的發展。團場要出臺優惠政策支持規模經營主體開展社會化服務。對規模經營主體領辦農機服務、統防統治等專業合作社,在開辦運營、技術培訓、場地設備、水電暖等方面予以扶持,在用油、用藥、機械設備等方面給予補貼,不斷提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

5.加大金融貸款、保險、補貼、用地等政策扶持力度。土地規模化經營的前提是有足夠的資金保障,用于購置農業生產資料,農機作業等費用。團場要主動跟金融業溝通,解決種植大戶的資金短缺的問題。一是加大金融機構對種植大戶資金信貸力度。創新貸款擔保抵押方式,規模經營主體的應收賬款和農副產品的訂單等權利,以及大型機械設備使用權、房屋、廠房、汽車等財產均可探索抵(質)押的方式,使經營者有足夠的資金用于農業生產。二是加大金融保險支持。規范規模經營主體的準入標準和條件,推廣各類法人規模經營主體,提高金融支持規模經營的可行性。把規模經營的農副產品以及種子生產、大型農機具等納入中央財政保險補貼覆蓋范圍,提高補貼比例,增加補貼總量,并探索建立職工按不同費率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分級承保的農業風險保障制度,不斷提高風險保障水平。三是增加對規模經營主體的直接補貼。在現有補貼種類基礎上,新增補貼向土地規模經營者傾斜,按照土地經營面積、產出量和商品量分等進行補貼,直接補貼種植大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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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土地承包法解讀范文

“三個方式”轉變的具體內容

“三個方式”轉變是指耕作方式、經營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轉變。一是將傳統耕作方式轉變為保護性耕作方式。實現農機農藝有機結合,種地與養地結合,增加邊行優勢,促進增產增收。二是將傳統一家一戶分散的生產經營方式轉變為合作集約經營方式。以合作社和種糧大戶為核心,將農民組織起來進行規模經營。在耕地經營權和用途不改變的前提下,充分整合農村勞動力資源和農村土地資源,實現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共同富裕。三是將農村落后的生活方式轉變成現代市民化的生活方式,推進農村勞動生活方式、消費生活方式、閑暇生活方式、政治生活方式等根本性的變革。“三個方式”轉變的核心是耕作方式和經營方式的轉變,在前兩個方式轉變的基礎上才能實現生活方式的轉變。實現“三個方式”轉變將是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農民生活改善,實現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也是推進工業化發展、推進城鄉面貌大改觀,進而推進城鎮化發展步伐的有效途徑。

“三個方式”轉變三年發展規劃的目標任務

第一年搞示范,實現建成村級展示田5000~10000公頃(295個村實現每村抓1個合作社,每公頃土地可增加1噸糧,農民人均收入增加2500元);第二年成規模,發展到5~10萬公頃(2441個社每社抓1個合作社,每公頃土地在上一年的基礎上再增加1噸,農民人均收入再增加2500元);第三年實現全覆蓋,全縣達到20萬公頃以上。通過“三個方式”轉變的推進,全縣24萬公頃土地,按每公頃土地增產2000公斤計算,全縣的糧食增產將達到10億斤。

“三個方式”轉變的具體做法

一是采取統分結合的經營模式。合作社在具體工作中采取“四統一,一分散”的經營模式。即統一采購生產資料;統一整地,采用免耕寬窄行種植新技術;統一機械播種,保證播種密度,提高產量;統一田間管理,對農作物病、蟲、草、鼠害進行統防統治;田間統一施肥。“一分散”是秋后各家各戶分散收獲。

二是建立完善“五個機制”。申請制,必須是農民自愿參加,主動提出申請;民主制,通過民主產生農戶信得過,為百姓辦實事的負責人;協商制,共同商討制定種植方式,選什么種子、化肥等;合同制,與農戶要有協議,與種業、肥業、農藥、農機作業隊簽訂合同,出現問題有據可查,有法可依;有償服務制,走入正軌后,基地負責人可獲得一定的管理費。

三是組織開好“四個會”。座談會,邀請相關領導、農技人員參加研究制定生產方案和管理辦法,交流經驗;培訓會,組織農業新技術學習培訓,提高農民自身素質;現場會,帶領農戶參加一些現場會,增長見識,開闊視野;總結會,總結各個階段的經驗教訓,統一思想制定下步規劃和管理措施。

“三個方式”轉變的推進措施

梨樹縣委、縣政府將促進農業農村發展“三個方式”轉變作為明年全縣農業農村重點工作之一,召開2013年科技備耕提前啟動大會,明確責任分工,強化措施落實,合力整體推進,確保取得實效。

一是制定下發相關細則和方案,規范操作。先后制定了《2013年梨樹縣農業規模化經營實施方案(討論稿)》、《2013年梨樹縣農業規模化經營實施細則》、《梨樹縣三個方式轉變推進工作實施方案》及“三個方式”轉變宣傳指導提綱等,統一編印了《梨樹縣農業生產方式與經營方式轉變操作指南》并下發至各級干部、科技人員和廣大農戶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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