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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民;法律意識;培育
基金項目:本文為石家莊學院青年專項(項目編號:09QN011)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淺析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培育
收錄日期:2012年8月20日
現階段,我國農村正處于由傳統農村向現代農村的轉型時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加強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是重中之重。其中,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又是法治建設必不可少的一個方面。目前不可否認的是,農民的法律意識與我們期望中的目標值還是有很大距離,農民法律意識淺薄依舊是當前我國農民法律認知的現狀。因此,加強農民的法律意識勢在必行。
一、加強農民法律意識的現實意義
法律意識是人們關于法和法律的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法律現實的組成因素。法律意識是農民守法、依法辦事的重要保證,進而也是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要素。
(一)提高農民法律意識有利于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諧。當前新經濟形勢之下,國家推行農村體制改革,農民需要轉變傳統的、粗放型的耕種方式,進而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同時,他們不再僅僅是面臨傳統的家庭糾紛、鄉鄰糾紛,而新型利益糾紛也日益增多。因此,農民能否做到自覺遵法、守法,依法辦事,在很大程度上,與其自身法律意識密切相關。一般來說,當農民具有較高的法律意識水平時,他們就能充分去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身義務及承擔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他們就能做到自覺遵法、守法,堅決維護法律的尊嚴,從而就能做到依法辦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反之,如果農民法律意識淡薄,僅依賴傳統的力量解決沖突,而不能采取合法有效的解決手段,導致矛盾激化,進而會嚴重影響農村法治的進程,影響社會的和諧。
(二)提高農民法律意識有利于造就新型農民,實現法治農村的目標。新型農民,不僅要擁有科學文化素質、專業素養、道德素養,還應具備與現代化農村、現代化農民相適應的綜合素質。也就是說,農民不僅在所從事領域里擁有高、精端的技能,擁有善經營的頭腦,而且要具有較高的法律素質。法律素質的提升首先是法律意識的培育。新型農民法律意識水平提高了,才能更好地認識到自己的權、義、責。遇事才能更加理性地尋求法律的幫助,遏制矛盾的激化,促進社會的科學發展、和諧發展。因此,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增強其法制觀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才能更快實現法治農村的目標。
總的說來,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狀況并不令人樂觀。因此,加強農民的法律意識在當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現狀成因分析
當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主要存在以下兩方面:首先,農民法律意識不強,避訴現象普遍存在。其次,權利意識薄弱,主要體現在人身權(配偶權、親權)等方面。形成現狀的因素如下:
(一)落后的小農經濟弱化了法律意識。首先,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抑制商品交換。農民僅僅依靠一些傳統的農耕維持生活,這種簡單的經濟方式從根本上阻礙了內在法律需求的產生;其次,經濟的滯后也帶來了諸如衛生條件差、醫療機構少、社會保障不健全等一系列問題。農村的物質文明尚不能得到良好的發展,更不要說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貫徹與實施;再者,農民沒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如,高昂的訴訟費、辦案期限長等足以把農民拖垮,進而他們會逐漸漠視法律的保護。因此,農村的小農經濟方式及落后的環境必然影響法治文明的進程,阻礙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
(二)傳統道德、風俗習慣的影響。傳統的“三綱五常”的等級倫理意識使個人的人格意識喪失,行事只是聽取家長或長輩的命令或指示?!白诜▊惱硐隆钡募易逡庾R同樣弱化法律意識,當人們遇到法律與血緣的沖突時,首先在內心想到的是顧全血緣關系,顧全家族秩序,進而損害法律尊嚴?!昂蜑橘F,忍為尚”的思想,在農村形成認同感,當人們出現沖突時,不愿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是希望對方以道德的約束力和鄉規約束自己取得統一,進而弱化了法律意識。
(三)農民利益訴求的失敗弱化了法律意識。法治的公平正義價值能否得以實現,是農民能否信賴法治的前提條件。在基層案件處理過程中,一些執法人員中存在法律素養偏低、法律知識欠缺,辦案技巧欠妥的現象,其將導致案件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決。法律在農民面前失去公信力。在農村,村民的利益出現沖突時,一些執法人員不是首先尋求法律解決問題,而是沿用家長式的管理方法,利用手中的權力取代法律,濫用法律。因此,少數執法人員執法不公、執法不嚴、違法執法等不良行為損害了法律的權威,造成農民對法治的不認同和不信任,他們認為法律不能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再也不敢尋求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即便訴諸法律解決,他們也盡最大努力去找親戚、拉關系,尋求權力的幫助。這樣,使農民對法律產生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識。
三、農民法律意識培育的途徑
(一)大力發展農村經濟,為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提供經濟基礎。首先,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而法律是上層建筑的一部分,經濟的發展,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會促使其對法律認知有更高需求。經濟的發展,會同時帶來各項文化教育設施的提高和發展,良好的環境為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提供一定的經濟基礎;其次,市場經濟又是法制經濟,在市場中人與人之間形成契約規則不斷提升農民的規則意識、法律意識。因此,農民的法律意識將會隨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提高。
近年來,我國農村經濟得到了較好的發展,農民的素質,法律意識也有了相對的提高,但總體上還不夠強,很多人知法但也犯法,也有很多人是知法卻不懂得用法。當發生矛盾沖突時,還是用一些老舊的觀念來解決。比如這兩年我國農村被征用土地的問題,有些農民朋友不配合來征收土地的工作人員的工作,拒絕搬走或拆遷。甚至更嚴重的以跳樓、開煤氣引爆等自殺方式來威脅工作人員,也有一個或幾個村屯的人聚眾起來動用農用工具來阻礙工作人員進行征地工作。以這種古板暴力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無法獲得明顯的效果。也許還會適得其反,嚴重的還會觸犯到法律法規。農民朋友總以為法律會離他們很遙遠,所以從不去學習和了解。一些農民工進城務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法,所以被莫名辭工,被拖欠工資,發生了工傷也得不到商家的索賠,自身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相應的維護。另外,在一些村屯里,存在著偷盜行為,這里面都是初中生或是在外晃蕩的社會青年居多,小到偷雞鴨等家禽,大至電視機,電冰箱等家電,他們在實施這些行為時,也沒有相關的人員用法律去警醒他們,都是采用非法律手段來處置,導致他們在法律的道路上越走越遠,還有吸食白粉,打架斗毆的現象屢見不鮮,這些都是對法律的認知程度偏低,蔑視法律的現象。有這么一句話,有錢能使鬼推磨,所以他們就不相信法律,認為有錢就可以將法律置之不理,肆意妄為,而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終有一天,還是會敗在自己手上。
2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
在改革開放的今天,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科技的不斷發達,和法律法規的健全,我們國家的公民的素質和法律意識都有了明顯的提升,可為什么農民的法律意思還那么薄弱,一直沒有很大的突破和改變呢。在以前的封建時代,儒家思想就根深蒂固在人們心里,儒家文化在現代社會的影響就是其所指出的等級倫理觀念,“三綱五?!本褪蔷S護這種等級觀念的尺度與標準。在這種特定的尺度中,最多的就是絕對的服從。而這種服從意識的影響,讓他們的自我意識喪失,只是聽從于上級的的命令,所以人們行為選擇時,最先考慮的不是法律,而是上級。儒家歷來倡導人與人和諧相處,但是這種和為貴的思想在農村就轉化為忍為上。低頭不見抬頭見,遠親不如近鄰,等這些俗語就是村里人之間相處的態度。他們堅持一切以和為貴,就算是自身的合法權益已經受到了侵害,也寧愿持著大事化了,小事化無這種息事寧人的心態去解決。他們寧可這樣委曲求全,也不愿請求法律的援助,心里保留的觀念就是反證就算打了官司也未必能贏,就算是贏了也會破壞彼此之間的關系,而且還會花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因此就有部分農民對法律缺少了解,覺得只要在不犯法的情況下就不會出現意外情況,不愿意去了解并且運用法律知識,造成這方面的原因就是人們思想相對落后,文化教育程度低,傳統的矛盾沖突解決方式已經根深蒂固在他們腦海里了,另外,他們沒有意識到法律具有公正性,能夠保護到他們的合法權益,僅僅看到法律強制性的一面,所以這樣就對法律產生了偏見,從而產生抵觸心理。由于有些地區較偏遠,交通閉塞,信息不靈,經濟發展相對落后,就算農民有法律上的需求但考慮到資金問題,也就望而卻步了。當地相關的政府部門資金來源有局限性,所以就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所以專業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很少,造成了稀缺的狀況,還有資金短缺問題。另外一方面,就是宣傳力度不夠,一些村鎮,雖然成立了立法機構,也進行了法制宣傳,但方式很單一,比如發宣傳單,貼標語,掛橫幅等這些形式上的宣傳,并沒有深入到根本,并沒有帶領村民探索法律的核心,并且村干部中,其自身的法律意識都相對薄弱,更別說起到帶頭作用。
3如何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
要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得從根本抓起,文化素質低是影響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原因,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水平是增強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首先加大對當地的教育投資力度,只有加強教育工作,提升農民精神境界,才能從根本上增強農民法律知識的接受水平。同時,應當大力發展經濟,因為有力的物質保障才能讓村民的視野更廣闊,才有更多機會去學習和接觸到法律。在各個鎮上成立法制協會,然后派代表去各鄉鎮中小學去進行深入的法律宣傳,交流學生法制教育的經驗,都說計算機從娃娃抓起,那么現在我們的普法知識就從學生抓起。大力推行有聲有色的法制宣傳,可以通過廣播宣傳還有看電影方式讓農民漸漸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在鄉下實行“一對一”的法律顧問,每個村派選出一名代表,村民遇到不懂的問題,可以免費咨詢和給出方案。創建普法教育“微信群”。把村里的青年們集中起來,作為重點普法教育對象,利用微信交流,非常的便捷,也是現在年輕人較容易接受的一種方式,可以正確的去引導他們遵法守法,懂得利用法律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搭建“手機飛信”宣傳平臺。把各村的干部,村委會,人民調解員的手機號集合為一個飛信網,不定期發送普法宣傳教育短信,讓這些干部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打造為法制宣傳骨干。創建“農家書屋”宣傳陣營。建立起法律讀書角,通過政府支持、社會捐贈的途徑,向各村“農家書屋”提供法律書刊,豐富群眾法律知識的來源。如條件允許,還可以舉辦一些以法律知識為主題的小型娛知識問答競賽,表現優秀的人員給予相應的獎勵,這是個一舉兩得的好辦法。
4結束語
[關鍵詞]新農村 法制建設 普法宣傳
中圖分類號:D42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01-0258-01
加強農村法制建設是推行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保證,廣大農村地區都在廣泛開展普法宣傳,深入開展依法自治,形成自覺學法用法的良好氛圍,使農村的民主法制建設躍上一個新的臺階。近年來荊州市強力推進法治建設和法制宣傳教育,農村法治化建設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廣大農民遵法、學法、守法的意識在逐步提高。
一、荊州市法制建設的現狀
1、荊州市法制宣傳整體部署和規劃
2012年是荊州市法治建設暨第6個法制宣傳教育規劃的強力推進年。市法治建設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會議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法治荊州建設的實施意見》、《荊州市2011-2015年法治建設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圍繞全面開展法治建設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搭建平臺,豐富形式,整體推進法治荊州建設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為“壯腰工程”建設、全市經濟社會協調持續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2、廣大農村干部和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明顯增強
荊州市繼續加強與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群眾生產生活、社會和諧穩定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全面推進村組學法中心戶、農村“134”、社區“133”、鄉鎮“3個1”等陣地建設,農民群眾的法治意識、法律素質不斷提高,農村的法制環境不斷改善,農民參與村級事務管理的意識不斷增強,民利得到了落實,而且,農民渴望參政議政的意識也在明顯提高。農村的廣大基層干部也逐漸開始樹立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觀念,管理村務的能力也逐步提高,農村矛盾糾紛得到了有效解決。
二、荊州市法制建設存在的問題
荊州市法制建設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1、村級組織對新農村法制建設的認識存在偏差
村級組織對農村法制建設方面,還存在認識不到位的問題。目前,在新農村建設中還普遍存在著注重農村經濟建設,忽視農村法制建設的現象,過于注重經濟建設發展的速度和成效,從而輕視法制建設的進程和成效。許多村級干部不學法、不懂法現象還比較嚴重,從而導致不依法治村和不依法行政的問題突出。由于一些村干部民主法治觀念淡薄,產生的比如在村干部選舉中違背法定程序實施選舉的問題,導致的村務公開、財務公開透明度不高,在村民中的反響很大。
2、農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有待提高
培養農民法治意識和提高法律素質關系到法治農村建設的成敗。中國五千年的文化底蘊,國民尤其是農民受“重人治,輕法治”的封建觀念的影響很大,他們的法治觀念相比較而言相對淡薄。加上現如今社會上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現象普遍存在,而且農村的某些村干部也存在著以權壓法,以言等不良現象,特別是在處理一些農村土地糾紛的過程中對農民合法權益的損害,使法律的權威性在農民的心中也大打折扣,由此產生了農民對法律的信任危機。
3、急需改良農村普法宣傳手段,普法宣傳需要創新
現在農村普法教育“三缺”現象仍然較為突出,即缺少專職的普法團隊、缺少專業的普法工作方式、缺少專項的普法活動資金,普法工作人員力量弱,裝備差,普法經費投入不足的問題突出。現如今,特別是推行城鄉一體化建設以來,農村外出務工的人員越來越多,就業的多元化,導致農村普法教育出現了人員集中和時間安排難的問題。推行普法教育的過程中,普法方式過于單一化,僅限于傳單的發送,標語和口號的張貼,發放普法教育的書籍等。由于受教育水平的限制,絕大部分的農民對于抽象和枯燥的法律條文是難以理解的,嚴重影響了他們學法的積極性,導致農村普法宣傳收效甚微。
4、農村法律服務的質量和法律服務人員的素質有待提高
由于缺乏足夠的支持,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法律服務人員的地位和職業活動在法律上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如基層法律服務所政事不分,缺乏自我發展的活力和有效機制。在職能作用和業務范圍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等法律服務隊伍的界限不明晰,容易形成交叉和矛盾。在農村涉及的基層法律服務數量少、質量不高,缺少穩定性。一些的農村經濟糾紛案件告狀難、打官司難、執行難的現象比較突出,農村法律服務工作人員具有不穩定性和自身的專業性弱,法律服務不規范現象同樣比較普遍,這些都與新農村發展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完善荊州市法制建設的主要措施
1、規范在推進普法教育中的村干部隊伍建設,為基層民主法制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基礎
首先,村干部是普法宣傳中的先鋒隊伍,因此加強對村支兩委干部的法制培訓工作顯得尤為重要。應該充分利用黨校這一平臺,舉辦基層農村干部法制培訓班,主要是集中在農閑的時間對農村的干部分期和分批進行培訓,或者結合當地的實際工作情況舉辦相關的法制講座。
其次,規范干部的行為。針對少數村干部重“人治”輕“法治”,只是擅長下命令,不愿意抓服務,重視政策、輕視法律,說話辦事隨性大意等問題,需要采取強有力的措施規范干部的行為,通過各種學習培訓,加強觀念的引導,是村干部的工作理念由“人治”向“法治”和“德治”的轉變,工作方法由命令型向服務型轉變,自身素質由“經驗型”向“市場型”轉變。只有這樣,村級的各項工作才能真正做到“民主、公開、規范”。
2、加強對農民法律意識的培養,提高農民的法律素質
要加強普法教育宣傳。在進行普法宣傳的時候,盡量在內容上與農民的實際生活相結合,同時加強法律至上的觀念教育,逐步培養農民的法律意識和農民的法律素質。實行村民自治,逐步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識。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實行村民自治,有利于拉近個人與國家法律之間的距離,從而會在不知不覺中就增強了村民對法律的意識,激起了他們的主體意識,進而很好的達到了認識到法律作用、了解法律的效果。
3、創新普法宣傳的方式,使得普法宣傳的目標得到有效的實現
基于湖北省委組織的全省“萬名干部進萬村入萬戶”活動,市司法局和市依法治市辦可以依托所有駐村工作組,開展全市“三農”法律知識競賽,增加農民對法律知識學習的積極性。搭建陣地創新法制宣傳教育。荊州市司法局除在市新農村建設辦公室專門建立律師顧問組,直接服務全市新農村建設尤其是全省仙洪新農村建設試驗區建設外,還應狠抓農村法制宣傳教育的陣地建設,在鄉鎮廣泛開展“3個1個陣地建設,即建立一個法制圖書室、1個中心法制宣傳欄、1份法制宣傳小報;而在村一級則全面推進“134”陣地建設:即建設一個中心法律服務站和人民調解員、兼職法制副主任、法律志愿者3支隊伍,建好法制宣傳欄、村民法制學校、農家法制書屋、農村法制廣播4個陣地,為農村法制宣傳教育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4、開展法律援助活動和充分發揮法律服務職能,提高法律服務質量
積極為新農村的經濟發展服務,為農民提供法律援助,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法律服務要力求服務到位,凡農村和農民中發生的例如農副產品的銷售合同、婚嫁政策、子女撫養、父母贍養、財產繼承、各種債權和債務等日常生活中出現頻率較高的法律問題,都要主動提供援助和咨詢服務,盡量減少農民因不懂法所造成的的財產和精神損失。對于那些經濟困難的弱勢群體更加要積極進行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權益,以體現社會主義法制的優越性和法律的公正性。
參考文獻
新制度經濟學是國際上側重研究“產權”與“制度”的經濟學分支,其理論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接受與應用,是當前建設農村法律制度工作中的重要理論參考?;谶@一背景,本文將研究新制度經濟學視角下的“產權”與“制度”理論,并與我國農村經濟建設和法律制度建設結合,并針對如何在實踐中進一步明晰產權制度,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保駕護航,給出適當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
經濟學;農村法律;新農村建設;經濟發展
當前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出現了諸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新的解決對策與法律制度保障,農村經濟建設中的土地流轉等現實問題呼喚農村法律制度建設的進一步完善。從,特別是新世紀取消農業稅,放開土地流轉以來,諸多實踐表明,當前我國農村法律制度建設的薄弱環節在于產權制度不夠明晰,由于產權不明晰導致的經濟糾紛對農村經濟穩定發展和社會和諧環境的打造十分不利。因此需要參考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從產權制度入手,分析進一步完善農村法律制度建設的途徑與舉措。
一、新制度經濟學的產權理論
新制度經濟學的產權理論由美國經濟學家科斯在其著作《企業的性質》中提出。產權理論的主要觀點是,當交易成本為零時,只要允許自由交易,經濟行為就會達到帕累托最優,而交易成本為正,就會降低經濟效率??扑拐J為,產權理論包括交易成本、產權界定與資源配置三個方面的內容,其中,交易成本是核心,交易成本的高低將直接影響經濟效率的高低。新制度經濟學還認為,制度需求與制度環境變化共同催生新的制度安排設計,制度安排設計必須建立在符合實踐規律和經濟規律兩個基礎上,不能只考慮實踐而忽視經濟成本,這樣的制度安排是無法貫徹和實現社會福祉進步的,同時不能只考慮經濟成本而忽視社會實踐的趨勢,否則這樣的規定也無法真正切合社會實踐。新制度經濟學指出,經濟效率最大化的前提是交易成本的盡可能降低,而從我國農村經濟建設實踐來看,產權問題構成了交易成本的主體。農村土地流轉是在農村土地所有權保持集體所有制基礎不變,允許有能力的家庭與個人適當突破原有的安排,通過承包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實現規模經營。土地流轉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的弊端,即家庭單位的經營導致生產碎片化,制約了大型農機設備等的使用,對農業產值進一步跨越式提升有一定的負面作用。2007年物權法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根本原則的同時,也為放開土地使用權流轉“放開了口子”,肯定了通過合法土地流轉所取得的收入的合法性,而且通過合同法等的規定,完善了對于承包及所得的歸屬問題規定,進一步激發了有能力的個人和企業參與農村經濟建設實踐的熱情,鄉鎮企業的發展也進入了新的春天。但是在實踐中,由于我國農村地域廣闊,國情復雜,以及農村法律意識淡薄等問題,物權法關于產權制度安排的一些條文精神并沒得到很好地貫徹,導致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不必要的問題。
二、當前農村經濟發展中凸顯的法律制度建設問題
1、法律意識淡薄
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思想在于通過規范包括產權在內的制度設計,用制度作為經濟發展的保障,換句話說,通過加強法律制度建設來規范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但由于我國農村長期以來屬于人情社會,無論是經濟發展還是村民鄰里之間的日常交往、生產生活,人們還是傾向于由當地具有一定聲望的族長、長輩來進行“斷案”,有時候甚至會逾越法律的邊界,或者做出與法律精神相悖的決定。同時,由于社會經濟發展與城市相比有所落后,加上人員流動性差,當代法律意識與族規以及約定俗成的風俗習慣有一定的出入甚至不同,此時很少會有村民選擇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例如,2016年初,廣東潮汕地區某村對土地承包的利益歸屬分成產生歧義,由于當地宗族觀念強,根據風俗慣例,族長決定將九成利益收歸本村村民,對外地承包商僅分配一成,當外地承包商表示要重新討論,甚至要提起司法訴訟時,當地村民竟然對承包商群起而攻之,最終合作項目以爛尾告終,當地招商引資又一次失敗,經濟發展再次出現不和諧的事件。通過這一案例可以看出,當前法律意識淡薄,片面依靠族規村規,已經不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亟待加強法律制度建設,規范制度運行,摒棄舊俗陋習。
2、土地流轉等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新制度經濟學的產權理論的精髓在于,明確產權邊界,規范制度設計,用制度“說話”,解決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當前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抓手是土地使用權流轉,而與之相關的法律制度卻不夠完善。2007年的物權法雖然確立了土地成本所得由私人所有的精神,但對于土地流轉的方式、形式以及后續一應事宜則缺乏必要的條文規定。例如當前城市用地已經確立了招拍掛、使用權轉讓等形式,保障了城市土地供應側的良好運行,避免了由于土地流轉導致的經濟糾紛等問題,而農村則不同,國家至今沒有出臺一部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因此出現了“各自為政”的情況。例如吉林某村規定,土地流轉要通過村、鎮、縣三級審批,而審批環節設置過多,審批過程不透明,就容易導致權力尋租行為,由此滋生腐敗;福建某村規定,土地流轉只可以承包給同村的人,不可以承包給外村的人,保障“肥水不流外人田”。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由此導致的權力不當使用、地方保護主義行為對農村土地流轉和鄉鎮企業的進一步做大做強十分不利,需要在未來加強解決。
三、新制度經濟學視角下農村法律制度的構建路徑
1、加強教育
有了好的法律制度還不夠,必須要在廣大的農村地區營造起“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圍,要讓制度設計落地,扎根廣大人民群眾的內心。以山東壽光為例,當地農村基層組織自發建立起普法教育工作小組,對農村地區進行專門的普法宣傳教育,特別是對土地流轉、承包利益分成等與群眾密切相關的經濟行為進行從法律角度的剖析,增強民眾的法律理念、法律意識,對于培養農民的守法意識,能夠識別經濟行為中的法律風險,讓廣大村民群眾對經濟糾紛能夠“防患于未然”。同時,在中小學開展學法教育,聘請外地專業教師,在國家教育大綱框架內,對法律常識“從小抓起”,根據當地的統計數據,普法教育從2008年至今7年來,當地的經濟案件立案率逐年下降,廣大村民在與開發商簽訂合同、租約時能夠使用好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利益,用法律規范行為,用制度保障經濟發展大局,對當地經濟建設穩定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完善立法
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體系,立法是前提。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也在于必須建立起一套內容完善、行之有效的法律體系,完善法律運行的制度設計。當前我國已有的《農業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物權法》等,對農村法律制度建設起到了框架性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這些法律只是在制度層面上給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或者即便是有一定的細化但也是僅僅就某一個方面而言的,無論是從數量上還是質量上都有一定的不足,無法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例如糧食問題,我國是農業大國,亦是產糧大國,然而卻沒有一部根本性法律對于關乎我國糧食生產安全及糧食產業發展的法律。特別是近期從中儲糧黑龍江林甸直屬庫的事件到農業部集中批準種轉基因大豆進口而導致的爭議,糧食相關重大事件扎堆更顯現出凸顯出糧食立法之必要。
四、總結
農村經濟建設需要法律制度為保障,新制度經濟學堅持這一認識,并認為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能夠起到“經濟劑”的作用,減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提高經濟行為效率,促進整個農村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進一步提高社會經濟現代化水平,縮小城鄉二元化發展的差距。此外,新制度經濟學所主張的產權明晰觀點,對當前土地流轉、承包利得分配等現實問題亦有較好的現實意義。未來,要通過加強立法、培育農民法律意識等措施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律制度建設,更好地為社會經濟建設服務。
作者:楊子 單位:西安財經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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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斯,德姆塞茨,諾斯.財產權力與制度變遷[M].上海三聯書店,2016
[關鍵詞]土地流轉土地確權土地糾紛
[中圖分類號]F321.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1650(2015)02-0053-02
在農村經濟中,發展的核心一直以來都是土地,無論是民生,還是經濟發展,都離不開土地,這也就關系到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在國家實施惠農政策之后,土地所展現的價值也隨之增加。因此,明確土地流轉和土地確權的概念與意義,減少土地糾紛的出現,才能確保農村經濟和發展和民生的穩定。
1土地流轉和土地確權概述
1.1土地流轉
在2004年,隨著《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頒布,土地流轉開始實行,該決策指出“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即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可以將其土地經營權也就是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但自身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的方式有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現如今,國家鼓勵農民將自己擁有承包權的土地轉讓給專業大戶、合作社等流轉,促進農業發展更具規模更加現代化。
1.2土地確權
土地確權則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權利的確認、確定。每宗地的土地權都需要經過多重土地登記程序,最后才能得到確認和確定。
然而近些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和對農業的推進,政府開始實施一系列的惠農利農政策,如取消農業稅等。這些措施加快了農業發展,促進存儲城鎮化進程,也使得農產品的價值逐漸提高,相應的,土地的價值也隨之上升,土地也越來越受到重視,作為農民獲取利益的主要依賴。然而這種現象也漸漸帶來了不小的負面影響,即土地糾紛的產生。
2土地糾紛產生的原因
2.1根本原因――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
農業經濟的發展導致農產品價值的提升,另外還有農業稅的減免與取消,都使得農村土地越來越備受青睞。過去一些年里由于農村向城鎮涌入大量務工人員而荒廢已久的土地,現在也重新獲得了重視,再次得到試用和開發。受到利益的驅使,往往會有協商不理想的情況發生,這時通常就需要用到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
2.2地籍管理的不規范和界樁埋設的不統一
利益為上,在承包土地的過程中,為減少成本,即少交農業稅與公糧,出現了兩本賬策略,一本帳主要保管在村干部那里,上面記下村民分配所得土地的數量,另一本用來上報給鄉鎮政府,上面記錄的土地數和承包合同書以及土地承包證書上的記錄一致,但通常與農民實際分到的土地數量相比要少很多。另外,界樁對于農民劃分土地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界定憑據。但就是這樣的重要憑據,卻依然存在埋設不統一的現象。埋設的過程主要是在丈量土地后,找一塊石頭在兩塊地之間埋設,即便更規范一些,也只是在石頭下加一個石灰樁。正是因為這樣的隨意和不規范,當有土地糾紛時,辦案人員往往會在勘探界樁時發現多塊類似的石頭,無法進行準確的界定。因此,管理和實施上的不規范,都可能為將來的土地糾紛埋下隱患。
2.3農民法律意識的淡薄
現如今越來越多土地承包商會擅自更改土地用途,也就是違反了土地合同的內容,也導致土地以及相關的林業資源遭到破壞,損害了集體利益。還有些種植戶交付一定費用就長期使用承包田,擅自經營土地,卻往往不辦理相關的土地使用手續,這種情況就會被否認土地使用權。并且,由于很多農民缺乏法律知識,去法院進行起訴,而不是向上級申請仲裁,最終就會無功而返。
3土地糾紛的特點
3.1土地流轉操作不規范
部分農村經濟條件缺乏,法律意識也較為淡薄,在土地確權過程中往往不經過書面合同的流程,直接自主性轉讓,也沒有得到發包方的同意;同樣的,部分農村,即使簽訂了書面的流轉合同,在相關條款和內容上也并不十分規范和明確,存在許多隱患。
3.2土地糾紛涉及人員較多,具有群體化的特征
土地糾紛,往往都牽扯雙方很多村民,也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民生和經濟,這些矛盾一旦被激化,就會演變成群體矛盾,產生不可調和的事件,很可能嚴重影響社會經濟和新農村建設的發展。
3.3爭搶現象嚴重
經濟發展迅速,新農村建設力度加大,政府實行的一系列優惠政策,也讓土地利益受到越來越多農民的關注,爭搶土地權益的事件也隨之發生,矛盾不可避免。。
4土地糾紛的解決對策
4.1規范管理地籍,保證一致性
管理上的規范是首要且必須的,由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并且需要農村村干部的密切配合,對各農戶的土地進行重新丈量、登記造冊以及權屬證書的發放,確保權屬書上所記錄的土地數與農民實際擁有的土地數的一致性。
4.2統一界樁制作與埋設方式
規范化界樁的埋設,是對以后產生糾紛了調解的重要手段,避免隱患的發生,保障農民合理的土地權益,讓界樁能真正起到界定的作用。
4.3加強訴訟調解
發生土地糾紛時,村民往往由于法律意識的缺乏,而求訴無門,這種情況下,更需要加強法律意識的宣傳,加強村民本身的訴訟調解意識。訴訟調解是解決土地糾紛的重要手段,也可以更好的維護農村建設和發展的穩定,確保良好和諧的土地關系。
4.4落實土地管理制度
現如今的土地狀況,如果要解決土地糾紛,則需要落實幾個制度:a.鑒證制度;b.公開制度;c.回訪與檢查制度;d.調解仲裁制度。
關鍵詞:農村法制建設問題主要措施
加強農村法制建設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保證,在廣大農村地區廣泛開展普法宣傳,深入開展依法自治,形成自覺學法用法的良好氛圍,使農村的民主法制建設躍上一個新的臺階。阿城區近年來以創建“平安阿城、和諧阿城”為載體,農村法治化建設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廣大農民遵法、學法、守法的意識在逐步提高。
1阿城區農村法制建設的現狀
今年阿城區以創建經濟發展法治環境為載體,開展“送法下鄉”活動,通過開展“法律六進”活動加大推進法律進鄉村工作力度。農村的民主法制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主要表現在:
1.1農村廣大干部群眾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明顯增強通過對農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廣泛宣傳普及,廣大農民的法律知識不斷豐富,法制觀念不斷增強,農村法制環境不斷改善,農民積極參與村級事務管理的意識明顯提高,自覺履行法律義務,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大大增強,民利得到了落實,農民渴望參政議政的意識明顯提高。農村廣大基層干部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觀念開始樹立,管理農村事務的能力逐步提高,黨群干群關系比較理順,通過調防一體化系統工作,農村矛盾糾紛得到了有效解決,過去依靠家族勢力解決矛盾糾紛事件,現在基本依靠調委會,依靠法律解決矛盾,鬧訪、纏訪個案也逐步減少。
1.2依法治村逐步深化,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得到加強阿城區的“四民主”、“兩公開”村民自治制度已基本建立。同時積極開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有17個村被評為民主法治示范村,13個村申報了市級民主法治示范村,并通過了驗收。有效推進了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進程。民主選舉也更加規范,全區農村普遍實行了村民自主選舉村委會,普遍建立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民主管理更加規范有序,大多數村建立村民會議決策、村民會議議事制度;民主監督得到落實,村務公開、民主理財普遍推開,建立健全村級干部任期、離任審計制度和過失責任追究制度,“民主理財日”、“民主議政日”等民主監督形式有了發揮的渠道。
2阿城區當前農村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農村法制建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許多不足。主要表現在:
2.1鄉、村兩級組織對新農村法制建設的認識還有待于提高在鄉、村兩級組織中,對農村法制建設方面,還存在認識不到位的問題。目前在農村中還普遍存在著注重農村經濟建設,忽視農村法制建設的意識,過于注重經濟建設的速度和成效,從而輕視法制建設的進程和成效。村級干部不學法、不懂法現象還比較普遍,不會依法治村、依法行政問題仍然存在。有些村干部民主法治觀念淡薄,在選舉中還有不按法定程序實施選舉問題,村務公開、財務公開透明度不高,村民反響很大。
2.2農民的法律素質亟待提高農民法治意識的培養和法律素質的提高關系到法治農村建設的成敗。由于受“重人治,輕法治”封建思想的影響,農民的法治觀念還是相對淡薄。加之現在社會普遍存在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某些鄉村干部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等不良現象,以及在農村土地糾紛處理過程中對農民權益的侵害,嚴重影響了法律在群眾中的權威形象,使農民群眾對法律失去信任感。隨著基層民主法治進程的加快,一部分村干部的素質、知識水平和各方面的能力跟不上新形勢的發展需要,法律意識淡薄,服務群眾的意識差,不能很好地運用法律手段解決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工作上傾向于老辦法、老經驗、老套路,導致農村干群矛盾增加。
2.3農村普法宣傳急需創新思路,普法手段仍需完善農村普法教育“三無”現象仍較突出,即無專職普法隊伍、無專門工作手段,無專項活動經費,普法工作隊伍力量弱、裝備差,普法經費投入不足的問題較為突出。農村外出務工人員逐年增多,從業的多元化,使得農村普法教育出現人員難集中、時間難安排問題。在普法過程中,方式也過于單一,局限于發一發傳單,張貼幾條標語口號,送幾本書,農民對抽象枯燥的法律條文難以理解,影響了學法積極性,使得農村普法宣傳難以取得明顯效果。
2.4農村法律服務不到位,法律服務人員素質有待提高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地位和職業活動在法律上缺乏足夠的支持,基層法律服務所政事不分,缺乏自我發展的機制和活力。在職能作用和業務范圍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等法律服務隊伍界限不清,形成交叉和矛盾。農村基層法律服務量少質弱,缺乏穩定性,不適應農村法律服務的需要。農村經濟糾紛案件告狀難、打官司難、執行難的現象比較突出,農村法律服務工作人員不穩定專業性差,法律服務不規范現象也比較普遍,與新農村發展的需要還有一定差距。
3當前新農村法制建設需要采取的主要措施
3.1狠抓農村普法教育,并吸收優秀法律人才到農村工作,為基層民主法制建設創造良好社會基礎第一,干部群眾學法、懂法、守法是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基礎,有計劃地對原有農村干部進行系統的法治教育。加強農村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特別是要加強村支兩委干部的法制培訓工作。應充分利用黨校,舉辦基層農村干部法制培訓班,集中時間(農閑時間)對農村干部分期分批進行輪訓,或結合工作實際舉辦相關的法制講座。通過多種形式促使農村干部掌握法律知識,提高自身素質,并運用法律知識指導和管理村務,推動農村的民主法治建設進程。第二,要認真總結推廣近幾年來普法教育的成功經驗,突出農業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勞動合同法等與農民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學習。利用骨干培訓、新聞媒體、法律工作者以案說法等多種形式和途徑廣泛宣傳,提高農民的法律素質,增強依法辦事和參與村務管理和監督的能力。第三,多渠道地吸收熟悉法律、精通法律并具有現代民主法治觀念的優秀人才到農村工作和服務。大學生尤其是法律專業的大學生參與到農村法制建設,無疑是國家、農村以及大學生“三贏”的結果,應在農村廣泛和實踐。
3.2要抓好“兩個規范”,為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提供良好的社會氛圍第一,規范干部行為。針對少數村干部講“人治”不講“法治”,擅長下命令,不愿意搞服務,重政策、輕法律,說話辦事隨意性大等問題,要采取有力措施規范干部行為,通過各種學習培訓,加強教育引導,使村干部工作理念上由“人治”向“法治”和“德治”轉變,工作方法上由命令型向服務型轉變,自身素質上由“經驗型”向“市場型”轉變。使村級的各項工作真正實現“公開、民主、規范”。第二,規范群眾行為。針對少數村民只要權利,不盡義務,重物質利益,輕精神文明,只顧個人利益,不顧集體利益等問題著力規范村民行為。按照合法性、民主性、針對性和互約性原則,推廣、借鑒一些“民主法制示范村”經驗,制定《村規民約》,并進行必要的監督,促使村民能夠識大體、顧大局,依法支持村支兩委的合法決策,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關系,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
關鍵詞:農村 法律文化 培育
中圖分類號:D920 文獻標識碼:A
法治是現代國家治理的基本方式。由于發展不均衡,農村由管理向治理的轉型相對緩慢,加上鄉土社會固有的封閉性、保守性和相對獨立性,農村社區在某種程度上仍徘徊于國家法律控制的邊緣,國家主導推進的社會主義法治在農村并沒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基層治理法治化仍任重而道遠。新時期的農村法治發展應以農村法律文化的培育為切入點,通過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創新現代文化,培育農民的法律意識,進而完善農村的法治機制,最終實現鄉村的良法善治。
一、法律文化是農村法治建設的基礎
農村法律文化是指生活在農村社區的農民對于歷史法律傳統和當代法律現象的認知,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情感,包括與法律精神內核緊密相連的各種文化現象,如鄉村習俗、生活習慣、倫理傳統和社會評價標準等。法律文化具有濃郁的傳統沿襲性,是鄉土農民從事各種社會交往活動的文化心理基礎,是調處基層矛盾、推進鄉村有序治理、實現農村法治的重要前提。
法律文化是農村法治發展的基礎。2010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然而,完備的法律并不代表法治的實現,尤其是在農村,法律所預期的理想秩序與當下的農村社會秩序并不一致,干部和農民傳統觀念中的“官本位”、“權本位”思想并未去除,權力的濫用、誤用時有發生,公正文明的行政執法尚有較大的差距,農民對司法的信任和親近仍未形成,農村居民的重法守約意識仍然淡薄。究其原因,既有國家普法以及執法司法過程中釋法的不足,也有農民對倫理傳統戀戀不忘的因素?!胺杀仨毐恍叛?,否則將形同虛設”。如何才能形成農民的法律信仰?在傳統觀念影響下,農民對法律產生的是畏懼感,認為其只是的工具,而忽視了其保護人權和關注民生的一面。制度層面的建構并不能解決農民的法律信仰問題,而文化層面的理念具有潛移默化的功能。通過農村法律文化的創新,使之與現代主流法治文化相銜接,能使農民認識到法律可以為我所用。李交發先生曾說,法律文化是法治扎根的土壤,是一切法律制度和思想賴以存在、運作的條件。從這個層面來說,法律文化在某種程度上能使農民認可和接受法律,并使之在農村產生親和力,從而也有利于培養農民的法律信仰,實現農村基層治理的法治化。
二、傳統法律文化對農村法治建設的影響
重禮輕法的觀念影響到農村糾紛的依法調處。傳統法律文化以儒家文化為主導,以“禮”為核心,以宗法為本位,以親情倫理為基礎,禮法相融。受禮的影響,長期以來,農村形成了典型的熟人社會,主要依靠倫理規范來調整人們的行為,深刻地影響著廣大農民的法律心理和行為,制約著人們的法律態度和對法律的認同感。
由于農村環境閉塞,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局限在一個較小的地域范圍內,基本上形成了一個以血緣關系為基礎、親疏遠近有序的倫理關系圈,即“差序格局”。在這種文化的影響下,由于農民感覺到依靠國家正式制度下的法律途徑解決糾紛有經濟和時間上的不劃算,更容易選擇通過家族權威或鄉村精英來調解糾紛。當政府部門執法不文明或所依據的法律與當地習俗不相符合時,農民很少去考慮法律的權威性和執法的公益性,圍觀者往往選擇“幫親不幫理”,最終導致嚴重抗法事件的發生。當農村出現山林、土地等糾紛時,由于沒有完善的登記制度,主要依靠長者的印象才能確認權屬,很容易發生偏袒,導致家族之間相互庇護甚至出現群毆的情形。盡管做證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但是村民之間的糾紛很難取證,農民由于害怕得罪糾紛雙方的任何一方而拒絕做證或者做偽證的情況時有發生。由此可以發現,盡管法律客觀公正,卻無法沖破基于血緣聯系而存在的倫理關系圈,在法的權威與人際親情間,情重于法。
重權輕法觀念影響了農村民主法治的進程。傳統法律文化以權力為本位,盡管有法律,卻只是“以法治國”,法律工具主義思想濃厚,是典型的“人治”文化。目前一些農村的基層干部權力意識仍然明顯,借助政府的權威在農村基層耀武揚威,盡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有農村管理職能,但從法律角度而言,村級實行的是民主自治,基層政府不能通過簡單的“行政命令”交辦事項和干預治理。但是,實踐中,鄉鎮干部仍通過各種“手段”左右村民委員會的決策和影響村民的行為。比如說農村產業結構調整中的行政指導往往就蛻變為行政命令,這與行政指導的非強迫性明顯不符。傳統倫理化的法律文化以嚴格的等級思想為基礎,片面強調國家、集體的秩序和利益,這種理念指導下的農村法律文化主要體現為對宗族利益的維護和以封建家長為權威的個人崇拜。盡管當前農村村干部權力來源于民主選舉,但是仍然有不少村干部受重權輕法思想的影響,搞“一言堂”,踐踏民主。比如,在農村城市化進程中對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征地補償問題,不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民主決策,而是個人拍胸脯,最終導致村民集體上訪。又比如,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搞硬性攤派,缺乏勞動力的家庭苦不堪言,名為服務,實則造成新的不穩定。
重刑輕民觀念影響了國家法律在農村的親和力。中國古代法律以刑法為核心,諸法合體,民刑不分,民法規范只表現為刑事法律中的民事責任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被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相對輕視,而代之以刑罰制裁,過分地強調法的懲罰功能。這種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泛刑罰主義”和“工具論”, 使農民產生了對法律的畏懼與規避?,F代農村社會中,部分村民仍然保留著這種觀念,認為法只能被動地遵守,不能為我所用。由此,現代民主法治理念、市場經濟觀念和契約意識找不到載體,民法所調整的利益和權利得不到重視,公民平等的人身權、財產權被漠視,即使農民偶爾去法院打個官司也只是為了“不輸氣”或“迫不得已”。重刑輕民意識支配下的農村社會,現代法治理念難以植入,法律保護人權和關注民生的一面被忽視。對農民而言,法只是帶強制性的他律性機制,只是被束之高閣的“陳設品”,應疏而遠之。
三、培育農村法律文化的幾點思考
(一)挖掘傳統文化,培育現代法治理念
解決傳統與現代法治沖突的重要出路,不僅僅在于嫁接西方法制,還在于更新傳統的法律文化觀念,通過對傳統法律文化的創造性轉化,解決制度性法律文化與觀念性法律文化的沖突。梁治平先生認為:“歸根到底,法的觀念是被塑造出來的,它不能夠越出它置身其中的文化的界限”。盡管傳統法律文化產生于皇權制度之下,以人治為基本特征,以宗法倫理為價值取向,為維護階級統治服務,但傳統也不等于徹底的腐朽,其中仍然不乏合理性因素,我們必須在批判地繼承傳統法律文化的基礎上發展切合于當代農村社會實際的法律文化。由此,農村法律文化的現代化應當是對傳統的繼承、更新和超越。
傳統法律文化中的許多合理性資源已被運用到現代法律制度中。例如傳統中的“孝”即被《婚姻法》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等予以確認,當我們宣揚“贍養”、“扶養”、“相互忠誠”這些現代法的觀念時,即可通過傳統文化的重申來使農民得以了解。“天人合一”觀念在被賦予新的內涵后,轉化為了現代法律中的“和諧”理念,運用到了《環境保護法》《森林法》等相關法律中。而傳統法律文化中的道德教化制度,與許多行政法律規范中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相一致。
傳統法律文化中仍有合理性資源需要挖掘。筆者以為,在當前的農村治理的現實環境下,“無訟”的觀念不應作為現代法治的不和諧因素被批判。表面上看,“無訟”是對通過國家公共權威機構裁決糾紛的一種排斥,實則蘊涵了人們對和諧人際生活的追求?!爸袊牧⒎ㄕ邆冎饕哪繕耍且顾麄兊娜嗣衲軌蚱届o地生活。他們要相互尊重,要每個公民在某個方面都依賴其他公民。因此,他們制定了最廣泛的‘禮’的規則”。孔子曾言,“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這里,“無訟”所追求的是通過非法律手段來解決糾紛。“鄉下事鄉下了”,這是“私了”觀念的源頭,與現代法治建設主張的法治化的基本治理方式相比較存在偏差,不利于定紛止爭,國家法律的權威性受到影響,不利于現代法治的推進。事實上,訴訟并不是解決糾紛的唯一手段,“無訟”理念最核心的價值也不在于抵制訴訟,而在于建立和諧的人際關系,“無訟”所體現的是一種理想化的追求。即使我們從“無訟”的表面形式來詮釋,也應將其理解為通過調解而不是司法裁決解決普通民事糾紛,既能節約司法資源,也有利于人際和諧。
(二)扎實普法,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
連續六個五年普法教育盡管被人們指責為流于形式,但是如果沒有國家主導持續地向農村社會灌輸現代法律理念,今天的農民將對法律更為陌生。通過政府組織普法教育,在某種程度上更有利于農民樹立公民權利意識,接受現代法治文明。就當前現狀而言,應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在普法內容的選擇上要注意實用性。應注意選擇與農民生活和其所參與的經濟社會活動緊密相聯的內容進行宣傳。二是在普法目的的確定上要注意觀念性。普法的目的在于促使農民實現法律文化觀念的更新,在普法過程中,要把現代法治精神、民主理念、平等觀念、權利意識等灌輸給農民。正如法學家田成有所說:“我們不一定要每個農民懂得法律的具體規則、規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讓農民懂得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什么,權利受到侵犯后,救濟的辦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權威和地位有多高?!盵5]三是要重視用法技能的培訓。讓農民清楚基本的訴訟規則和勝訴的必要條件。
(三)改善執法司法過程,增進農民對法律的信任
農民法律信仰的形成源于對法律實施效果的認可,執法司法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容易使農民喪失對法律的信心,改善農村執法司法是培育農村現代法律文化的關鍵一環。一方面,權力部門要徹底擯棄“權大于法”的觀念,樹立“權源于法”的理念,嚴格按照法律授權的目的和范圍行使職權。另一方面,要加強對權利運行的監督。要破除基層干部“山高皇帝遠”的觀念,建立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對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濫權行為要嚴肅查處,讓法律的利劍在農村高懸,讓農民切身感受到法的公平與正義。在農村執法、司法的過程中,相關人員要學會運用民間規則、傳統倫理、鄉村習俗等詮釋國家法律的精神,培養農民對國家法律的認同感,同時,要關注鄉風民俗,注意法律實施過程中適當的靈活性,使農民在看到法律權威性的同時,也感受其合理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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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農村土地糾紛情況及主要類型
1.減人不減地,增人要增地引發的糾紛。減人不減地,增人要增地,使農戶之間的土地分配不均,部分農戶沒有可耕種的土地,因遷出、出嫁、死亡等因素造成人員減少,土地卻未進行相應的調整,使農戶之間土地面積不均勻,人地矛盾突出。
2.村集體機動地管理不規范引發的糾紛。承包地和機動地是農村家庭在土地承包經營初期促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兩種形式,農村土地大部分作為承包地分給農戶耕種,小部分土地是由村集體統一發包的機動地,這些機動地的租賃期比較長,分別發包給了種植大戶、村干部、村干部親友或者是以抵債的形式交給債權戶耕種,在國家實行惠農政策“一免兩補”后,少地或者是無地耕種的農戶要求收回機動地,把機動地分給他們耕種,但是承包機動地的農戶拒絕退還機動地,引發土地糾紛。
3.農戶私下轉包土地引發的糾紛。在國家沒有落實惠農政策之前,農戶因為種地負擔重、利潤低,種地熱情不高,傾向于外出務工,私下將承包田轉給無地耕種或者是少地的農戶,避免承擔土地稅費,但是實施惠農政策“一免兩補”后,激發了這些外出務工農戶的種地熱情,紛紛返鄉要求代耕戶返還承包田,由于代耕戶承擔了各項稅費,對土地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財力,提高了土地的生產力,再加上惠農政策的落實,代耕戶不愿意歸還土地,農戶私下轉包土地沒有轉包協議和轉包限期,只是口頭協議,如今發生糾紛,很難斷定事實,增加了調解糾紛的難度。
4.村干部轉包閑置土地引發的糾紛。在稅費改革前,種田收入低,有些農戶舉家外出務工使其所有的承包田土地無人耕種,無人承擔稅費,村干部為了完成稅費任務,將這些撂荒的土地轉包出去,并與轉包戶簽訂了合同,轉包戶投入了大量的資金、時間和精力來改造土地,還承擔了沉重的稅費,如今國家政策改變了,種地不需要交稅反而享受補貼,這時村干部強行終止轉包合同,不僅違反了合同法,而且對于轉包戶來說有失公平,即使終止了合同,轉包戶改造土地的資金由誰來承擔是個問題,因此,從轉包戶那里拿回土地是個難題,原承包戶不斷找村干部理論,引發土地糾紛。
5.農村公益事業占地引發的糾紛。農村公益事業占地起初是村干部與被占耕種田的農戶進行協商,并減免一部分提留款作為補償,如今種地沒有負擔了,這些被占用耕種田的農戶不僅得不到村里的補償,也享受不到糧食補貼的惠農政策,這些被占耕種田的農戶紛紛找村干部糾纏不休,引發土地糾紛。
6.部分農民法律意識淡薄。未按照法律或政策要求提出土地?嗍簦?其是誘發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在農村所發生的土地糾紛中,由于當事人缺乏法律常識,未按照相關規范和標準來簽署承包合同,甚至還有一些農民只做了口頭交易,根本就未簽訂合同,從而為土地糾紛買下了較大的隱患。同時,村民及村委會法律意識淡薄,雖然簽訂了合同,但是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夠明確,造成對合同權利義務存在不同的理解,從而導致農民的經濟利益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二、調處農村土地糾紛的對策
1.堅持三項原則。第一,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保護農戶對土地長期的使用權、經營自主權和流轉選擇權以及收益分配權;第二,要穩定現有的承包關系。實事求是解決問題,穩中求進,避免引發新的土地糾紛,并以村、組為單位,依法依規完善農村土地二輪延包工作,禁止跨組調整農戶土地承包權,使每個農戶都有耕種田,不浪費每一塊土地資源;第三,堅持以人為本的解決方案,通過民主協商,調節土地糾紛,在鄉村兩級組織的協助下,充分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愿,解決土地糾紛,爭取把問題解決在基層。
2.理清工作思路。鄉鎮政府、財政和農經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要不怕吃苦,任勞任怨,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高效開展工作,努力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要理清工作思路,科學合理分配工作,實事求是,穩中求進,制定高效的工作步驟,逐個擊破工作困境,完善農村土地第二輪延包工作。
3.妥善調解糾紛。第一,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妥善解決減人不減地、增人不增地的問題,進而解決土地糾紛,要依法保護已簽訂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可以使用依法開墾土地的方法等,解決增人沒增地的土地問題;第二,針對村集體機動地管理不規范引發的土地糾紛,需要全面理清機動地發包情況,比如說,機動地的存量、發包去向和承包費用收繳使用情況,并將機動地的發包情況公布于眾,保障群眾的知情權,接受群眾的監督,要公平、公正、公開的處理多留的機動地,且不能再增加機動地,保證農戶的合法權益,對于違規發包的承包合同嚴肅處理,予以廢止,把田地留給無耕種地或是人多地少的農戶;第三,對于農戶私下轉包土地引發的糾紛,要對代耕戶在改造土地時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予以補償,通過協調讓代耕戶把代耕土地退還給原承包戶;第四,針對村干部轉包閑置土地引發的糾紛,要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視情況進行調處。舉家外出務工的農戶在二輪土地承包中獲得了承包權,就應獲得承包地,村組織將原承包地發包給其他農戶耕種,承包收益要歸還給原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并依據合同期限,將土地歸還原承包戶,對于小部分沒有參加土地二輪承包的外出務工農戶,應根據其意愿批準其參加土地二輪承包,對于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現在想要承包地的農戶,予以拒絕;第五,從村級預留的機動地、依法開墾方法、村級依法收回的土地中解決農村公益事業占地引發的土地糾紛,如果沒有土地可供調劑,村級組織要依情況給農戶相應的土地補償。
4.加大農村法制宣傳力度。為了更好的解決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就需要從源頭上加大農村法制宣傳力度,以更好的提高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首先,各級主管部門要做好農村普法教育和法制宣傳的力度,使每一個人都對與土地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所了解和掌握。其次,提高鄉村干部和農民的法律意識,以確保他們能夠自覺守法、護法,學會借助法律武器來對自身的合法權益給予保護,從而有效降低農村土地糾紛的發生,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最后,鄉鎮政府還需要加大對農村土地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執行力度,嚴格按照相關規范和標準來做好農村土地承包與管理的監督和服務工作,以更好的保護每一位農民的合法權利。
關鍵詞:農村;財務管理;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30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3)02-0056-02
1 當前農村財務管理的現狀
①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少村級組織中會計、出納沒有分開設置,往往是村干部一人擔當。會計基礎工作不到位,個人無償占用集體的資金現象,有些干部隨用隨拿,白條抵庫、白條入賬的現象比比皆是,從而難以達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②資金收支與財務處理混亂。有的村干部借以水電費、考察費、交通費、報刊費等亂支亂用。收款不給開發票或正式收據,收款人不簽名蓋章等不良現象極為普遍。
③財務人員專業素質不高。有一部分農村采取流水賬,不能切實反映收支情況,更有甚者,根本不設賬、不記賬,用一些票據將賬簿包起來,成了名副其實的包包賬,這樣及其不利于賬簿的保管。
④財務公開透明度低。農村領導干部私自挪用公款大吃大喝、侵占集體資金、奢侈浪費的現象普遍存在。財務公開化是財務管理的重要部分,我國農村開展這項工作效果并不理想。
⑤村民法律意識淡薄監督乏力。我國雖是依法治國,但是農村法律普及率始終無法與城市持平,內部和外部監督不當。自身素質偏低、法律意識淡薄、觀念守舊不愿學習法律知識、認識不到集體資金管理的重要性成為大多數村民的共性,從而導致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2 農村財務管理問題存在的主要原因
2.1 農村財務管理體制落后
目前,農村財務崗位分工不明確。會計基礎工作,例如,會計賬簿、會計科目設置、票據使用都很不規范。集體資金管理、移交工作不完善,許多農村財務人員離任時沒有與下一屆有關人員做好交接工作,直接導致會計檔案保管不當、斷頭帳的出現使得財務制度根本無法建立。
2.2 資金處理違規問題較多
農村財務人員為圖省事兒又礙于村領導的干預便坐收坐支現金,加之農村經濟發展較為落后,一系列現金處理的違規問題應運而生。大部分村子都是流水賬,村民一般也不懂得去查賬,財務人員便利用職務之便自行設置會計科目,原始憑證不裝訂也不編制報表。
2.3 缺少財務專業人才
目前,我國農村財務人員大多數都是由村干部直接任命,這樣就加大了“用人唯親”營私舞弊的幾率。隨著村領導的換屆,財務人員也更換頻繁,這樣使得財務人員的責任感不強。絕大多數農村財務人員都是村民,無證上崗較多、業務水平不高、專業知識匱乏,不能與時俱進,學習新的會計有關制度,農村缺少真正懂財務管理的專業人才,所以才會導致賬務處理不及時、不準確。
2.4 財務公開化形同虛設
有的村領導對財務公開化不重視,利用村民對自己的信任,隨意支取村集體資金用于私事。農村財務人員對財務公開化的認識度也不夠,沒有及時對賬目進行公開,直接導致村民自身利益受損還蒙在鼓里。雖然已有許多村公開了賬目,但是流于形式弄虛作假、避重就輕,使得村民無法了解真實情況,更無從查證。
2.5 內外部監督力度匱乏
內部監督是指當前許多村子都設有的民主理財小組,但大都是村干部指定人員,部分人員不懂得財務知識根本起不到監督作用,形同虛設。外部監督則是指農村財務組織的審計制度不夠完善,審計部門不能及時對村級財務進行年度財務審計工作,這也是導致財務監督不力的重要原因。
3 改善農村財務管理現狀的對策與建議
3.1 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財務處理
首先,農村財務組織要嚴格遵循國家及主管部門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農業部、財政部新頒布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和《村合作財務經濟制度》的相關要求。其次,制定與本村實際情況相符的財務管理制度,根據《會計法》規定的設置會計科目,明確各相關人員職責。選用自身素質及專業知識過硬的人員開展財會相關事宜。避免打白條、無票據等不良現象。做好會計檔案保管工作及財會人員離職移交工作。最后,進一步提高認識,認真貫徹農村財務管理有關法律制度。
3.2 定期進行培訓提高財會人員素質
嚴格按照會計準則選派業務知識及品德良好的財會人員持證上崗,取消村委會直接任命制并由上級部門派人監督。還可以實行聘用制,招聘一些經驗豐富、自身素質高的專業人才幫助村委會管理村級經濟業務,根據職稱高低和工作量大小給予薪酬。這樣既有利于穩定農村財會隊伍,又可以充分發揮財會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定期對在職財會人員進行繼續教育,加強自身專業知識、法律知識、會計職業道德,使其更好地為村民服務。村干部在加強自身政治修養的同時也要長期對財會人員思想進行教育,告誡財會人員要奉公守法,保障村民財產安全,切勿徇私枉法。
建立崗位責任制,會計與出納一定要分開設置,絕不可一人包辦。財會人員應明確自身職責及權利義務。上級部門要對財會人員進行定期業務考核,保證村級財會隊伍的先進性。
3.3 打擊違規違法行為落實財務公開制度
目前,少數村級領導干部對財務管理認識不夠,更有甚者試圖在村民身上“撈油水”,以至于貪污挪用現象常見。要改善此種不良現象,首先,要加強鄉村領導干部的思想教育,以及加強對財務管理知識的學習。上級監管部門也要加大打擊農村違法亂紀的力度。其次,要全面實行財務公開制度,嚴格按照農業部、監察部頒布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條例規定》進行,對村里利用集體資金的支出要及時公開,廣泛聽取村民意見。
3.4 普及法律知識增強民主財務監督
開展財務管理、法律知識普及的宣傳教育活動,從思想上讓村民懂得理財規劃,以及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定期派專業人員到各村進行經濟法律講演,使全體村民都加入進來學習經濟法律。同時,選擇一些有責任感道德品質高尚的村民組成民主理財小組,由村里組織學習先進的理財知識,然后由其制定相應的理財規劃并定期向全體村民做財務報告,各成員應充分履行監督義務,充分給與民主理財小組監督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制度執行情況的權利。真正做到民主監督、民主決策,讓村集體資金充分公開、透明地進行運用。健全農村審計機構和強化審計職能,由鄉鎮審計人員到各村進行財務審計工作,加大審計力度,組成聯合審計小組到各村進行審計檢察,確保農村財務審計有序進行。
3.5 創新農村財務管理實行會計電算化
發展農村財務管理,可以推行農村財務會計制度。該制度可以為各村提供綜合會計服務、為各村各種記賬業務、協助各村做好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和幫助各村健全各種財務管理制度。被的各村仍是會計主體,農村財務組織可以在存款額度內進行支取業務,依然由村負責人審核所有支出憑證。記賬部門憑借其高素質的專業能力,為村里提供及時、可靠、真實的會計記賬業務。避免私自挪用和違規,保證農村財務管理的規范性和制度性。
會計電算化可以提高財務處理的工作效率,對集體資產進行有限控制防止集體資產流失,還可以節省人力物力,真正解決農村財務管理落后的治本之法。但要想使電算化普及,首先要提高農村會計人員的計算機操作水平,其次還需要上級部門的全力支持,派專業人員到各村進行指導。這樣就可以使農村也走向信息化管理,對發展農村集體經濟起到重要作用。
4 結 語
農村財務管理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重要基石,鑒于當前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針對農村財務管理出現的諸多問題,提出健全各種財務管理制度、提高財務人員素質、落實財務公開制度、增強民主財務監督、以及實現整個農村電算化管理等措施,切實有效地全方位搞好農村基層財務管理工作,發展農村集體經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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