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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著一些問題制約著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使得農民的土地權益受到損害,引起農民的一些不滿。下面從一些土地利用不規范不合理的內容來對問題進行詳細地說明。
第一,集體經濟的質量不夠高,土地利用率比較低。根據我國的《憲法》和《土地管理法》中有關于農村土地歸屬權的相關規定,其中說明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是屬于集體的。而集體是一個較為復合的概念,它使得土地是歸農民所共用的,但農民又不能自主地決定土地的使用,也不能對土地進行隨意地處置。在農村實施了稅費改革等制度后,集體的經濟模式使得農民的收入較之前有一些降低,很多農民在土地上得到的收入也僅僅是靠農作物來實現,這些收入勉強只夠他們的基本生活而并不能使其生活質量有很好的改善,農民種地的積極性不高。因此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將土地承包給他人而自己選擇外出打工或者做生意。還有一些地方有土地外包的情況,即從農民那里以便宜的價格承包土地之后再將其進行高價的轉讓,從中謀取暴利。這些都使得農民的土地權益受到損害。
第二,土地過戶流程還有一些問題需要優化。根據目前的相關流程,土地在流轉的過程中農民很難通過正常的途徑使自己獲得更多的利益。農民在土地經營的過程中主要受到國家政策的引導,集體經濟的環境使得在土地承包合同中農民的權益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實。因此在目前,農村很多的土地管理干部會利用這一點將大筆的土地轉讓金收入自己的腰包,而農民只得到很少的一部分,使農民的利益受到極大的損失。這也是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重點問題。
第三,在征地的過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現象。農村的土地征用程序要按照相關的政策來執行,但很多的農村干部并不遵從相關的規定來進行,反而克扣農民的土地征收所得款。農民對于這一現象有很大的不滿,希望這一問題能夠得到有效的解決。
2.我國現在的土地管理法存在的一些問題
之前論述的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在我國的土地管理法都沒有具體的規范,這也使得這一問題解決起來較為困難,很難有一個嚴格的標準去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目前土地管理法中所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第一,對權力的規定缺乏相應的說明。比如土地法中規定財產在進行分配的時候要按照所有人的利益來進行分配,這一規定是為了解決土地權力中存在的限制問題。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由于我國的土地使用權是集體使用權,集體土地的最終處置權是屬于國家的。這就剝奪了農民集體土地的出讓權,使得農民集體所應享受的收益不能得到落實,全部流入國庫。第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對土地進行征用的時候給予一定的補償。但是在法律中卻并沒有對“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的說明。這就使得只要取得了土地征收的批文,無論其用途是什么,均認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這一法律條款被濫用。《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中規定的征收土地的補償是十分少的,一旦農民的土地被征收,補償款完全不能保障農民的生活,再加上一些部門既是權利部門又是土地征收方,這使得其根本不會考慮農民的利益,而一味地去鉆法律的空子,減少對農民土地的補償,使得土地被征收的農民的權益被大大的損害。第三是對集體土地被征收的農民相關的救濟政策沒有落實到位。在法律中規定了如果土地的被征收者對于補償的標準有爭議可以經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如果協調不成功可以由人民政府進行裁決,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縣級的人民政府根本沒有依法設立協調機構來專門解決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爭議的案例。因此這項條款就形同虛設,并沒有起到保護土地被征收者的權益。
3.改變農村土地管理中問題的相關對策
3.1依法行政,落實政策
土地管理法的中相關權利能否得到落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干群關系是否緊密。因此要加強對農村干部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提升其政治覺悟,使其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依法行政,運用自己手中的權利為百姓的利益和人民的富裕盡自己的一份力。政策的落實可以使得廣大農民的權益得到保障。
3.2努力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
要在農村地區普及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采用多種方法和形式使農民了解土地承包經營管理的制度,從而使得他們對國家的土地政策更加了解,更好地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明確自己的義務。對農村的干部要加強法律法規的教育,提升其法律的意識,使其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這樣就可以使其轉變工作的思想,端正作風,更好地維護農民的利益。對于土地承包,要以穩定和健全的承包關系為前提,做到有償、自愿并且依法進行土地承包,并不斷地探索新的機制,使得土地的流轉更加順暢同時使農民的土地利益更加有保障。
3.3做到保護耕地和發展經濟兩手抓
現在,我國越來越意識到農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因此,在這樣的大環境下,我們要努力做到既保護耕地又發展經濟,轉變原有的傳統思想,與時俱進來給農民創造更多的利益,使其生活更加有保障。要積極地開發新的耕地,并加大對舊城以及老村的改造力度,將閑置的基地充分地利用起來,努力使得農村土地的利用率得到提高。
3.4提高土地補償的標準
目前征收農村的土地補償標準太低,并且土地增值分配非常的不合理,這使得廣大的農民利益受到損害,引起極大的不滿。同時土地補償標準太低也導致現在大量的耕地被人以極低的代價征用,造成耕地的大量減少。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要盡快提高土地補償標準,出臺一些政策給予農民合理的補償。在對土地補償標準進行計算時,除了要考慮到征地前幾年糧食作物的價值外還要考慮到土地這一重要資源的市場價值。將補償的分配機制進行適當的改革,使得集體和農民個人所享有的補償比例在一個較為合理的范圍內。對于農民應該享有的補償費要直接分到農民的手里,避免層層分撥層層被克扣的情況發生。對于耕地征收要采用慎重的態度,堅持科學的發展觀,不能僅僅為了招商而大量地征收土地導致農民失業,生活失去保障。
我縣城鎮存量建設用地專項調查工作已全面完成,現將專項調查的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城鎮存量建設用地情況專項調查工作的準備
我們首先對文件進行了認真地學習,提高了對開展城鎮存量建設用地情況專項調查工作的重要意義的認識。為了保證此項工作順利開展,我們成立了專門的領導班子,抽調了精干的業務技術人員80人,并且舉辦了業務培訓班,對業務技術人員進行了系統地培訓,使大家明確了這次專項調查的目標、時間、范圍、內容和方法。
二、存量建設用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我縣城鎮存量建設用地中有閑置土地5宗,面積53311平方米;空閑土地9宗,面積152766平方米。城鎮規劃區外存量建設用地中有閑置土地5宗,面積20994平方米;空閑土地77宗,面積399389平方米。村內空閑宅基地11102宗,面積2721993平方米;村內空閑置土地6637宗,面積1531341平方米。
1、城鎮存量建設用地存在的問題
我縣國有閑置土地有一定的數量,并不是很多。國有空閑土地卻有相當多的數量。有很多單位因為撤銷停止使用土地。也有很多單位因改善辦公條件,在別處另建辦公場所,原來的辦公場所停止使用,或者私自將原辦公場所出租給他人使用。也有很多單位因為經營管理不善,單位生產經營基本上處于停產狀態,造成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2、我縣農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我縣農村宅基地存有一定數量的村內閑置宅基地,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我縣多數農民法律意識淡薄,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缺乏了解。認為政府批給他宅基地,宅基地就永遠歸屬與他。在現實工作中過多地重視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而對農村閑置宅基地的收回不太重視。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對農村閑置宅基地管理規定的過于籠統,不能很好地對農村宅基地進行有效地監督管理。
三、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政策措施和建議
1、盤活城鎮國有存量建設用地的政策措施和建議
對國有閑置土地未滿2年,要強制用地單位按照省的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對于閑置土地兩年(含)以上的,由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土地使用權,納入土地儲備庫。
對于國有空閑土地,充分運用收購、有償收回和預儲備等手段,納入土地儲備庫。對于四類經營性用地堅決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公開出讓,最大限度地實現政府土地純收益。嚴格限制國有土地協議出讓。對于四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的用地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堅持實行集體決策,集體定價并向社會公布,實行陽光化作業。存量土地協議出讓時,土地出讓金收益不低于評估地價的40%。
用地單位使用土地時,應優先考慮國有存量建設用地,可以利用國有存量建設用地的,向其供應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由于地塊位置比較偏僻,用地單位不愿使用的,應采取靈活的方式進行處置,可以考慮采取租賃方式供應土地,讓用地單位交納適當的有償使用費,以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充分實現國家土地純收益,合理地配置土地資源。
2、加強和改進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建議
進一步加強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使我縣農民了解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因國家建設在本市范圍征用土地的所有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在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土地局)組織指導下,由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實行征地費包干使用。
第四條 申請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后,用地單位應向市土地局征地事務部(以下簡稱市征地事務部)辦理征地包干手續。
市征地事務部應通知縣土地管理部門提供所征用土地的面積、地上地下附著物等有關情況資料,經用地單位核實后,由縣土地管理部門與用地單位協商、簽訂征地費用包干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協議主要內容應包括征地費金額、支付期限、交地時間和違約責任等。
征地費用包干協議必須經市征地事務部審核蓋章并監督執行。
用地單位不得直接與被征地單位擅自商議征地。
第五條 征地包干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農村集體和個人的地上地下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地管理費、不可預見費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應交納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 征地包干費用的取費,以《土地管理法》和本市規定的各項費用標準為依據。縣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所征土地類別及人口、勞動力、地上地下附著物等情況,實事求是地確定征地包干費額,不得任意擴大征地包干取費范圍和提高取費標準。
第七條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被征地單位群眾的生產和生活,由縣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勞動部門或有關單位協商,妥善安置;有招工指標的應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第八條 征地管理費按土地補償、青苗補償、地上地下附著物補償、安置補助、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及本市規定的其他有關費用總額計算提取。其標準一般為百分之二;對征地數量較大、動遷工作量相對較小的,取費標準應低于百分之二;對征地數量較少,動遷工作量相對較大的,可適當提高取費比例,但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三。每塊征用土地提取征地管理費的具體比例,由市土地局核定。
第九條 對征地包干費計算中一時預計不到或可能發生變化的情況,可提取不可預見費。不可預見費的計算基數為土地補償、青苗補償、地上地下附著物補償、安置補助費用的總額,其取費標準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二。不可預見費具體比例由縣土地管理部門與用地單位協商議定,報市土地局核定。協議簽訂后不論盈虧,雙方均應嚴格執行。
第十條 征地管理費和不可預見費由土地管理部門掌管,專款專用。
征地管理費的使用分配為:市征地事務部百分之三十,縣、鄉土地管理部門百分之七十;縣、鄉征地管理費的使用分配由縣人民政府決定。征地管理費主要用于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的辦公,借用、招聘人員,業務培訓,宣傳教育,經驗交流,設備購置及其他必需的費用。
不可預見費專款專用于征地包干項目中發生差價、漏項時的補償,各項目之間可調劑使用。
第十一條 縣土地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認真做好征地、拆遷、安置工作,保證國家建設項目按期用地。用地單位應按期交付征地費用,積極配合縣土地管理部門做好安置工作。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或違反協議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對征地費包干所收取的征地費用,必須按規定用途,妥善安排,合理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占用。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對征地費應專設財務,單獨造帳,收支情況按規定列表上報。財政部門、建設銀行和上級土地管理機關應加強對征地費包干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文件精神,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進一步推進土地管理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正確處理保障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土地資源的關系,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積極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縣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牢固樹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意識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活動,深刻認識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本著對人民、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嚴格依法管理土地,進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識。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用地,對違反法律法規批地、占地的,必須嚴肅查處。
二、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鎮建設規劃實施管理,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和集鎮規劃修改的管理。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擅自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要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二)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為加強土地管理,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引導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必須嚴格按已依法批準實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土地,切實維護和尊重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的,一律不得批準實施,因建設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地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嚴格執行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嚴禁超計劃報批農用地轉用。
(三)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審查。預審應遵循的原則: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是否體現保護耕地,規劃是否是基本農田;3、是否體現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原則;4、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審核時應堅決遏制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和盲目建設項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項目建設單位向縣發展和改革委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縣國土資源局關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四)規范用地審批程序。在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取得縣建委統一核發的“一書一證”,即“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方可到縣國土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土地使用條件內容(包括用地單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圍、相關技術指標等),確需改變的需重新報經建委審批。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各項控制指標(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嚴格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對原已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但未明確土地使用條件的經營性用地項目,在調整總平面規劃方案時,若開發強度增加,需重新核發“一書一證”并重新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三、明確法律主體,規范招商用地簽約行為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要求,只有經縣級以人民政府批準供地,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后,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方可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征訂的土地出讓合同都是非法和無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規定,將土地提供給用地單位建設,并以“定金”、“預付土地款”、“預付安置補償費”等名義收取賣地資金的,由收取部門或單位負責退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罰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場建設步伐,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
(一)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要求,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用于房地產開發的舊城改造用地,應以市場方式公開供地。
(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私下轉讓、變相轉讓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或者轉讓的,應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對于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責令交還土地,并處以罰款;對于私下轉讓土地的,按“非法轉讓土地”查處。
五、加強集體土地管理,嚴格保護基本農田
(一)切實加強村鎮建設用地的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土地利用更新調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認真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明確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要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進行編制。
(二)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堅決執行“一戶一宅”、“戶宅基地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不得再批準宅基地”的法律規定,以及“公開審批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嚴格按批準的面積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未經批準的非集體建設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四)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保證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同時要全面落實基本農田的“五個不準”,即: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進行挖塘養魚、建設用于畜禽養殖的建筑物等導致耕作嚴重破壞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六、禁止土地閑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著節約用地,集約經營的原則,充分利用好現有存量建設用地和儲備地。要把項目盡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規劃,又具有基礎設施配套功能的地方開發建設。避免造成資金投入過重,基礎設施難以配套,項目無法按期竣工投產,形成新的土地閑置問題。
(二)本著積極穩妥、科學處置的原則,合理處置閑置土地和有歷史遺留問題的土地。依法認定為閑置土地,堅決收回。對開發投入不足或長期不繼續投資建設的工程和項目,要下達督促動工通知書。
(三)加強批后土地管理。國土、建設規劃部門要對批后建設項目實行跟蹤管理,督促用地項目按合同規定的投資強度、容積率和施工進度等要求施工。對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設的項目,要及時通報,督促改正,防止出現新的閑置土地。
七、嚴格征地補償安置,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一)嚴格征地補償。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項目征地補償標準必須按照批準的征地方案執行。建設業主用地必須把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預算,并將征地補償費用全額繳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專用帳戶,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地補償費未及時足額支付前,被征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拒絕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戶。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可行的安置辦法,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城市規劃區內,應先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市就業體系,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鄉鎮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條件的應安排相應的就業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可進行異地移民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
(三)嚴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征地用途、質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八、維護土地管理秩序,嚴肅工作紀律
關鍵詞:耕地保護;可持續發展;制度改革
前言
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具體規定了耕地總量平衡、耕地的占補制度、基本農田保護等制度。但今后我們仍需要建設,需要占用耕地,因此要真正保護耕地必須解決好耕地保護與建設的關系,以促進我國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在各項環節問題之中,可持續發展問題是其主要問題,因此本文僅就耕地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進行討論。
1 耕地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現狀
土地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也是人類進行物質交換的場所。耕地作為土地保護的重中之重,對其保護更應該得到重視,給予其特殊的保護。根據我國國土資源部的相關統計數據顯示,我國耕地面積遠遠低于世界人均耕地面積。除了這一問題之外,我國耕地資源還面臨如下幾點困境,第一,我國耕地現存面積不斷縮小,后備資源數量嚴重不足。第二,耕地使用不合理,利用效率低,造成了巨大的資源浪費。第三,由于人們不科學的使用,造成了現存耕地資源質量逐漸變低。為保障廣大農民的利益,防治在我國城市化過程中對農用地的侵占,緩解經濟社會的發展中不斷激化的社會矛盾,國家制訂了許多法律規范,調整土地使用關系,規范土地利用行為,然而在實際生活中,各種違法使用土地的事件不斷發生,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一些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狀況仍有發生。那么,問題又出在何處?
首先,相關法律規定過于簡單,籠統,法律對相關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急需進行修改,并且缺乏一部系統的法律規范。關于耕地保護問題,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都有規定,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管理法》第36條第2款明確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等”。通過對該條的梳理,我們似乎可以進行這樣的理解,嚴禁一切在耕地上進行建窯、建墳的行為,無論該所有者或使用者是否同意,而對在耕地上進行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的行為,只要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同意即可進行,因此,這款規定似乎就成了某些人隨意破壞耕地,取土買賣,這些本來是違法行為的“避風港”,導致了農村有大量的耕地被浪費與破壞。
其次,監督機制不健全,相關執法部門監督力度不夠,對破壞耕地進行違法建設的行為缺乏相應的監督。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按照“占多少,開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相同數量與質量的耕地,無條件開墾或開墾不符合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一定數量的耕地開墾費。這一制度為我國耕地保護提供了相關的法律依據,但是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個地區自然資源狀況與經濟發展水平存在一定差異,也導致的該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困難重重。此外,相關機關執法人員的不足以及其職業素質底下也是導致國家對土地尤其是耕地的監督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
最后,在資源利用的同時,人們缺乏保護意識,仍然熱衷于傳統的經濟增長模式。不能正確認識資源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無論是介紹土地買賣的“中間人”還是取土燒磚的單位、個人。抑或是有關村領導,在處理耕地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之間,所有人都只看到了經濟利益,忽視了生態利益,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忽視了長遠的利益。經濟的發展與資源保護并不總是沖突的,那種經濟發展必須要以犧牲環境資源為代價的觀點已經受到廣泛的批評。
2 促進耕地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策略
2.1 文化保護
現行的政策、法律、法規屬于文化內容之一,屬硬性措施,具有表現的直觀性、方法的單純性、目的的明確性、效果的明顯性。健全我國法制建設,建立相關領域的法律制度,不斷擴大法律的調整范圍,細化相關法律規定,做到耕地保護有法可依。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制度也包含了有關耕地保護的內容,但其規定過于簡單,在實際操作中可能產生各種分歧,不能得到很好的執行。因此,要想更好的調節耕地保護關系中各方主體的行為,應當建立并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做到依法辦事,綜合協調各方的利益關系,使我國的耕地保護工作不斷完善,不斷向前推進。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透明度的同時,也應該通過對我們的傳統文化的呼喚,提高國民整體素質。自覺的形成一種保護耕地意識與可持續發展意識。
2.2 生態保護
耕地保護需要林地及綠色植被的防風固沙的保護,需要水域的滋養,需要山水相依所形成的適宜氣候。所以,保護耕地的現實意義還在于,保護耕地與其它地類的依存與制約的平衡關系。
2.3 城市化建設與耕地保護
2.3.1 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潛力
更多地通過實施舊城改造,確定以內涵為主的城市方針,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潛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容積率、產出率,增加城區容量,搞好城市規劃工作,堅持城市建設不求最大,只求最佳的原則,利用市場機制不斷調整區域城市結構、城市用地結構和用地布局,考慮城市、集鎮相互協作、取消重復設置,減少城市化過程中不必要的耕地浪費。
2.3.2 改革現有不利城市化發展和土地集約利用的制度和政策。
制定出一系列發展城市化建設的政策,改革F有有關制度政策,以利于技術、資源和人才的流動。如改革城市戶籍制定。凡是基本上放棄農業生產、脫離農村,在城市做工、經商、經營企業,并成為自己和家庭的生活來源;長期居住城市有自己住房,或有能力長期租住房屋的農村居民,應該改變戶籍關系。變農村戶口為城市戶口,對于已獲城市戶口的原農村居民,脫離同土地,特別同耕地的直接聯系等。
2.3.3 宣傳保護
加強政策宣傳力度。借助“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國土資源相關會議等契機,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站和設立咨詢臺、發放宣傳單等形式,大力宣傳保護耕地的重要性,進一步提高廣大干部群眾保護耕地意識。同時對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及科室人員進行系統培訓,進一步提高廣大干部群眾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意識,增強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觀念。
結束語
總之,實施可持續發展必須實現增長方式的轉變,而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必須以產業結構調整為切入點,這恰恰為耕地保護創造了有利條件和指明了方向,使得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有機結合,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三統一”的問題。
參考文獻
關鍵詞:征地補償安置;城市化;補償標準;社會保障;土地管理法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09)14-0071-02
一、征地補償安置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征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一定的法定程序,將農民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并給予補償安置的行為,它是一種政府行為,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無論是國家建設用地還是城市建設用地都必須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包括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就是說,建設占用集體土地的,都必須采用征用的方式,先取得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征地中的補償安置工作做得如何,則直接關系到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據調查與了解,當前土地征用中的主要問題有:
(一)不能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
雖然《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征地補償費標準做了詳細的規定,但在實際征地中卻很少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補償標準,一般用地項目均采用由用地單位和個人與被征地村莊自行協商補償的方式,造成補償標準的不統一,使法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失去實際意義。而一些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尤其是地方政府重點項目,與其他項目相比,征地補償費則明顯偏低,有的甚至低于法定標準。正是由于低價征收土地與高價征收土地并存,導致征收土地工作中討價還價、阻撓征地的現象時有發生,而地方各級政府為保障建設項目用地,往往采取高壓政策,粗涉,迫使村莊就范。
(二)土地補償費分配與管理使用不規范
土地補償費一般都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有的地方在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之間進行分配,但農民所得比例很少。個別地方以發展區域經濟和公益事業為由,層層截留克扣,使原本較低的土地補償費到農民手里少得可憐,由此引起被征收土地農民與農村基層組織的矛盾尖銳化。另外在土地補償費的管理使用上,缺乏合理的監督與指導,各村莊往往自行其是。有的將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統管,或興辦企業,或搞投資回報,或存入銀行,但往往難以抵御市場經濟的風險,一旦企業虧損倒閉,資金血本無歸。存入銀行的資金是安全的,但靠國家目前實行的低利息收入難以維持農民生計;有的村地被征光后,守著數萬元錢發愁,分也不是,不分也不是。
(三)被征收土地農民安置方式存在弊端。失地農民生活無保障
據統計,自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至2006年底,即墨市共新增建設用地28880畝,按人均占地0.6畝計算,共有48133人需安置。對這部分人,基本上采取兩種安置方式,一種是將安置補償費撥付給村莊后,由村莊自行安置;一種是直接發給安置補助費后自謀職業。
第一種安置方式,村委會有很大的自,政府實際上是把安置征地后剩余勞動力的責任交給了村委會。各村委會在安置征地后剩余勞動力問題上,一般采取三種方式:一是興建村辦企業;二是調整承包土地;三是將補償費一次性投入大中型企業,村委會每年固定分紅用于失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大多數村委會在如何發展村辦企業,往往由村委會一班人說了算。再者村辦企業安置剩余勞動力的能力十分有限。村莊調整承包土地時,由于受承包合同的制約,容易引起糾紛。將補償費一次性投入大中型企業,在選擇企業時必須慎重。
第二種安置方式即貨幣安置也是利弊各半,我市市區近郊鄉鎮正處于農村向城市過渡時期,建設征收土地后,很多農民還沒有完全失去生產資料,還擁有部分土地,有一定的生活來源,他們可以利用補償給他們的安置費發展農副業生產,從事第三產業,增加收入,維持和提高原有生活水平。這種方式比較受年輕人歡迎,也便于操作。但也存在弊端:如果農民的土地全部被征,或者剩下的土地不能維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而安置對象能力各有不同,有的人能力有限,利用安置費既沒有學得一技之長,也沒有作為資本發展生產或從事其它產業,而是消費一空,回過頭又來找政府、找用地單位,甚至上訪,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的安定。
除以上兩種安置方式外,我市根據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制定了工作方案。將參保范圍、繳費標準、資金來源、待遇水平作了詳細的規定。確保參保資金按時足額到位,由勞動保障部門按規定記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被安置人員及時辦理參保手續,使被安置人員到規定年齡或在失去勞動能力后,能領取養老金,使其老有所養,無后顧之憂。
以上幾種安置方式在青島地區乃至全國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僅僅靠這幾種方式來安置征地后剩余勞動力顯然已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二、對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工作的思考建議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農業、農民問題,始終是黨和政府十分關注的問題,目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會出現的問題,但若不能很好地解決,勢必影響社會的發展。針對以上分析,本人認為,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必須站在全社會、全方位的角度去研究思考,采取法律的、經濟的、行政的綜合手段去解決。
(一)加強征收土地管理,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首先,各級領導要轉變思想觀念和管理方式。充分認識對集體土地征收涉及的農民利益問題,是尊重和保護農民基本的合法權益問題,不能再以無償、低價或者有條件地剝奪農民土地為代價,以犧牲農民的合法權益為代價來搞所謂的發展經濟和城市化進程。政府要改變管理方式,不能強制性地低價征占土地,而應嚴格依法行政,遵守法定的補償標準和征地程序,規范征地行為,提高征地工作的透明度,從源頭上防止損害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要保證落實《土地管理法》確立的征地制度。法律規定,征收土地是政府行為,政府有責任維護農民群眾的利益。當前要著生解決好以下問題:一是針對有關征地立法工作較為薄弱的問題,加緊建章立制,尤其是對征地補償安置,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的管理監督的規定要完善,使之明確、具體、可操作,以彌補制度之短缺。二是政府在出臺土地方面的優惠政策須十分慎重,尤其是在土地供應的價格上一定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不能隨便優惠地價。三是要切實解決一些重點工程、基礎設施等項目征地價格偏低的問題,應當提高征收土地成本。四是在被征收土地農民實際生活水平下降時,應依照法律的規定, 給予被征收土地農民最高補償標準的補助。
第三,調整土地收益分配,加大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扶持力度。據國家有關統計資料顯示,土地收益分配中,農民只得5%~10%,村一級得25%~30%,政府及其部門得60%~70%。所以政府應當也可以調整土地分配收益,給農民一定的生活保障。
(二)做好被征收土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解除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
城市化本身是個綜合的理念,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農村意識轉化為城市意識,農民的生活方式和行為轉化為市民的生活方式和行為,需要一個長的磨合期和適應期。同時,由于失去生產資料,解決今后的生存發展問題也成為“熱點”和矛盾的“焦點”。因此,既要保證國家經濟發展及社會進步對建設用地的需求,又要保證被征地農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征收土地補償應使被征收土地單位的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這也是《土地管理法》關于征地補償安置的一條重要原則。
1.建立被征收土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機制。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建立對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在城市規劃區和經濟相對集中發展的開發區十分必要,因為這些區域是成片征用集體土地最多的地方。建立對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必須具有以下條件:一是必須由政府來主導,征收土地是政府行為,政府理應為被征收土地農民利益著想。為此。要統一認識,認真協調,落實好相關部門的責任。二是要建立一個強有力的保障機構。農民愿意,政府也易于調控。三是必須要有足夠的保障資金,資金主要來源于征地補償。四是要有一個激勵機制。政府提供給農民的保障是最基本或是最低的生活保障,要想過上好日子,還得艱苦創業,重新就業。政府的責任是為失地農民積極創造就業機會,而不是建立一個靠失地就能一勞永逸地生活的機制。
一、做好農村宅基地審批工作
嚴格執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列》,嚴格控制耕地數量,保護基本農田,認真做好農村建房審核報批工作以及場鎮部份國有土地辦證審核工作,2011年共審批農村居民建住宅用地31戶,審核面積約5.66畝,其中耕地1.67畝,非耕地1.7畝,舊宅改建2.3畝,積極做好占用耕地建房的農戶搞好土地還耕工作,全年土地復墾2.3畝。
二、積極開展國土宣傳活動
積極開展“6.25”全國土地日和地質災害防災減災宣傳活動,在場鎮懸掛宣傳標語3幅,發放各類宣傳資料300余份,通過開展宣傳活動,切實增強了廣大干部群眾節約集約用地意識、保護耕地意識、防災減災意識,增進了全鎮社會對土地管理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為建立依法有序的土地管理秩序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認真做好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積極開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完成了鎮域范圍內的3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點的建設。并制定了2011年地質災害防災預案,成立了以各村支部書記為組長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領導小組,會同鎮安辦定期對鎮內地質災害隱患點位進行巡查、監測,對2戶離隱患點近,受威脅較重的群眾發放了“避讓搬遷通知書”,遇暴雨由村組干部及時幫助轉移到安全地帶。由于防范及時,措施有力,全鎮汛期無一例因地質災害而引發人員傷亡事件發生,確保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組織和督促落實全鎮各村對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認真排查,及早防范。今年汛期新增地質災害隱患點10處,累計隱患點共18處,對各隱患點落實了監測責任人,制作了警示標牌,定期巡查。同時加強鎮、村值班紀律,要求一旦發生地質災害險情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四、落實災后重建用地,規范重建用地秩序
按照規劃先行方案具體的要求,堅持分散和集中相結合,堅持原地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堅持方便群眾生產生活與節約用地相結合,尊重群眾意愿,因地制宜,充分考慮新農村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需要,以組為單位,同時打破村組界限,做好農房重建規劃選址工作。
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審查報批非農業用地手續,對規劃區內建房嚴格審查審批制度,對不經鎮政府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并報請相關上級部門進行查處,經檢查清理無違章違規用地現象。針對災后重建以來用地審批比較放松,群眾用地審批意識淡化的實際情況,組織各村主任召開了專門的會議,對今后用地審批的程序、要求進行了培訓和強調,逐步規范全鎮用地秩序。
學習時間雖短,給我留下了難忘的印象,學習以來,我認真聆聽了各位老師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地籍管理、土地開發和房地產開發、地籍調查、土地評估、地籍測量不有繪圖等各門課程,可以看出我國的發展形勢是嚴峻的,同時,土地管理形勢和工作任務也是很重的。我們要結合實際,樹立科學的發展觀,順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嚴格土地管理,構建和諧社會,節約集約用地,促進可持續發展。為了國家能夠穩步發展,我們要努力學習,提高素質。隨著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和職能轉變,要全面履行國土資源管理職責,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增強了我的法律應用能力,使我受益匪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體會。
通過學習,使我進一步認識到學習培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建設一支過硬的行政執法人員隊伍,加強學習法律法規培訓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在我們現階段行政執法的過程中,雖說我們已經在不斷完善各項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規范行政執法過程,清理行政執法依據,不斷加強行政執法監察的力度和不斷完善行政執法監察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實上,在我們的執法過程中還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規的依據上有一些不完善的情況或者漏洞,行政執法隊伍業務水平有待提高,而且,從行政執法部門人員的角度來說,只有整個行政機關的大多數人員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識,自覺的行動起來,這些自覺的行動起來才能推進執法監察事業向前發展。
通過學習,使我進一步意識到自身的不足。這次學習培訓老師除了講《土地管理法》相關的專業法律知識,也講了一些與實際相結合的案件分析,使我增長了很多知識,還給我們講了土地評估等方面的知識,這些知識平時接觸的不多,所以也不是很熟悉。但是通過老師的講解,發現其實這些法律之間還是有一定的關聯,在處理一些案子的時候,需要對這些法律融會貫通。因此,我覺得平時除了要學習本科室的業務外,也要掌握其他相關的一些法律法規,這樣才能更好的開展案件審查工作。總之,這次培訓不僅開闊了視野,增長了見識,充實和提高自己的知識水平與業務能力,提高工作的理解力、執行力和創新力;而且也是對自己以往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關鍵詞】失地農民 國內外權益保障 土地權益
我國失地農民權益受損現狀
土地征用制度不明確。首先,我國現行法律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不甚相同,矛盾重重,導致土地征收范圍過于寬泛。《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的土地征收行為,必須以公共利益的正當性以及征收行為的公共目的性才能成立。而《土地管理法》并不排除基于自身利益考慮對土地進行征收。其有“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非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時,必須先依法申請將農村集體土地征為國有”的規定。這些立法上的紕漏無形中為某些利益群體創造了可以施展并且逃避法律責任的空間。此外,當前我國還缺乏界定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糾紛的專門裁判機構。一般是由政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非公共利益進行土地征收,同時,法律又賦予政府對土地征收行為是否合乎公共利益的裁判權。政府身兼二職,先行體制又缺乏必要的監督和制約,某種程度上會影響到對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
土地補償機制不合理。土地征收補償機制關系到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也是土地征收工作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仍依據2004年國土資源部頒布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設定的補償標準,補償費用明顯偏低。近年來經濟發展,物價急劇上漲,土地市場價格也是一翻再翻,況且低標準的補償費用落實到失地農民的手里也是難之又難,致使失地農民權益受損。此外,土地補償方式的單一化,某種程度上也威脅到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產權制度不健全。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中都有“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的規定。然而農村集體是個抽象意義的概念,是一個沒有法律人格意義的集合群體,是一個虛置的權利主體。①欲對其科學界定絕非易事,其外延非常寬泛,大可以指鄉和鎮,小亦可以指村和村民小組。由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和產權關系不明確,也影響到法律賦予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健全與否直接關系到土地征收工作能否順利進展及土地征收結果的公正性。我國關于土地征收程序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備,其亦未對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涉及主體的權利、義務做出明確規定。這些無疑影響到土地征收程序的規范化和公正性,侵犯了失地農民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的知情權與參與權。此外,我國被征地農民的救濟機制不健全,失地農民權益受損。
農民社會保障體系欠缺。受我國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體制的影響,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突顯出二元性。我國有關城市社會保障的立法已經出臺且相對成熟,農村社會保障卻尚未進入立法階段,法律基礎欠缺。
目前,有些地方政府通過出臺效力較低的規章、條例對失地農民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方面規定,其并不能全面保障失地農民合法權益,我國也尚未設立有關失地農民的法律援助制度,同時農村社會保障的內容涵蓋面也遠低于城市。
國外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經驗
土地征用制度明確。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有相對明確的土地征用制度。美國規定征用土地必須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其所有的公共利益評判都由司法機關根據必須的要價調價進行最終判定,進而確定利益的公、私性質,進而建立土地征用的法律依據。②日本《土地征用法》中有“征用土地必須從公共利益出發,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依據《城市規劃法》、《河川法》、《港灣法》進行的公路、防洪設施和港灣建設等”的規定,其公共利益界定較明確、具體,操作性較強。我國臺灣地區突破了為公共目的征收土地的局面,其規定征收土地只要能達到公共利益需要即可。
土地補償機制合理。西方發達國家和地區大多建立了合理的征地補償機制。美國憲法明確規定:“非有合理補償,不得征用私有財產供公共使用。”美國土地征用補償的計算標準是土地被征用前的市場價格,它既補償被征土地的現有價值,也補償土地可預期的未來價值,而且還補償因征地導致的相鄰土地所有者、經營者的損失等,充分考慮并且保障土地所有者的權益。日本通過制定相當補償的標準進行土地補償,其土地補償費用的確定主要考慮征用損失賠償、通損賠償、離職者賠償和事業損失賠償和少數殘存者賠償等方面。③我國臺灣地區關于土地補償的相關規定主要散見于《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國民住宅條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中。臺灣的征地補償費主要由地價補償、土地改良物補償、營業損失補償和土地改良費用等組成。此外,臺灣的地方自治法規對土地補償也作出了規定。
土地產權制度明晰。西方發達國家在土地征收方面多數具有比較明晰的產權關系,有比較明確的權利主體和客體。作為被征土地一方的農民享有法律賦予的相關權利,同時也承擔法律規定的相關義務。在奉行土地私有制的美國,其《聯邦土地管理法》嚴格規定作為征地雙方的法定權利和義務,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有效避免了土地征收過程的部分侵權行為。英國實行土地私有制,作為其土地征用依據的《強制收購土地法》明確規定征地雙方的權利、義務,并且盡可能使其在法定的框架范圍內實施。
土地征收程序完善。世界上不少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比較完備的土地征用法律制度,如日本《土地征用法》,韓國《土地征用法》、《土地征用法施行令》和《土地征用法施行規則》等。這些土地征用方面的法律對土地征收程序都作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可操作性強。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土地征收程序既包括征地申請、審查、批準、征地公告,還包括被征地人如何參與征地過程中的程序、發生爭議時的申訴和仲裁程序以及最后如何進行征地補償的程序等。④
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發達。在社會保障方面,不少發達國家和地區紛紛建立了比較健全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美國設立了專項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同時對失地農民輔以一定的稅收優惠,并且注重對失地農民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了失地農民再就業能力。日本政府在已建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基礎上,加大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力度,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為失地農民提供大量就業機會,同時也注重對失地農民的教育和培訓。韓國已將失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框架內,通過“基礎生活保障制度”幫助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失地農民,同時對失地農民普及科學知識和實行金融政策方面的優惠,努力構建失地農民的安置基地。我國臺灣地區設有專門針對農民的社會保險,其通過分散化轉移的方式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促使失地農民向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分散轉移。同時還規定失地農民享有農用地轉非的公共用地和由土地交易帶來的土地增值的收益。⑤
我國失地農民權益保護策略構想
建立合理土地補償機制。合理的土地補償機制關系到征地工作的順利進行。一方面,我們要科學確定土地補償標準與計算方法,提高土地補償費用。現今因土地糾紛引發的上訪案件約占全國各類案件的41%,征地補償問題頻頻成為焦點。雖然我國《土地管理法》已對征地補償標準作出了相應提高,但仍不能有效應對日新月異的形勢。因此,征地補償的項目都應當與時俱進,適時調整,整體上提高征地補償水平。⑥另一方面,土地補償方式也要實現多元化發展。我們可以結合失地農民的不同需求,采取實物補償或貨幣補償方式。
完善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當今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缺失,大量失地農民正當的社會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鑒于此,我們可以著重從以下方面考慮:首先,基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尚未立法,我們必須盡快將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失地農民在醫療、養老、住房和生活方面的權益;其次,現行《土地管理法》修訂過程中應明確規定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從法律上保障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權益;第三,明確政府在失地農民社會保障中承擔的綜合責任,主要包括宏觀調控責任、一部分財政責任以及監管和實施責任等;⑦最后,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實踐中可由政府、征地主體、農村集體和失地農民個人按比例合理分擔,共同出資。
綜上所述,當前形勢下失地農民權益保障有迫切的需要,我國應立足國情,充分借鑒世界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立法經驗,不斷明確我國的土地征用制度、明晰土地產權制度、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建立合理的土地補償機制、健全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切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注釋】
①陳垚:“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研究”,《湖北社會科學》,2011年第4期。
②⑥李韶杰,鐘筱紅:“失地農民權益保護對策與構想”,《人民論壇》,2011年第9期。
③賴武梨:《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研究》,西南政法大學2008年碩士論文。
④徐素芹:“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權益保護問題研究”,《社科縱橫》,2010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