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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申請書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宅基地申請書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宅基地申請書

第1篇:宅基地申請書范文

   關于農村宅基地申請書

   XXX村委會:

   我叫XX,是XX大隊的村民(闡述下性別,出生日期,婚姻狀況,家庭現狀).因XXX原來(闡述下你的實際情況,就是無房,與父親分家,需要地方居住等,把實際情況表述清楚就可以),現申請土地的劃撥及在該土地上建房。根據農村居民建房的有關規定,特想XX申請宅基地一處,特此申請,敬望批準。

   申請人:

   日期:

   祝你順利

   關于農村宅基地申請書

   尊敬的各級領導:

   申請人:女,漢族,農民,住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 申請事項:

   申請農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現在住的房屋還是以前父母建的簡陋瓦房,至今已近40年,雖經過多次整修,但破損處仍然較多,修修補補既難解決漏雨漏風問題,也影響房屋外觀,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現居住的房屋一共四間,由我兄弟兩家和我父母共計三家共同居住,我們兄弟都已成家,三家共用人數已經達到13人,加上我哥以外出打工,如回家根本就住不下,為了改善現有的住房狀況,必須建新房,望上級能給予批準修建新房的土地。

   三、這些年來,黨的政策越來越好,我們農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過多年的辛苦勞動,不斷積攢,已基本上攢夠了建新房(建成磚滋水泥房)的費用,只須上級一批準,我就能馬上動工,不是過年過節都沒有1個安全的家,加上小孩已大,現在的住房問題是我第一個愿望,請上級能批準我的申請為謝。 特此申請,敬請貴村委會核實情況,審核批準為盼。

   此致

   村民委員會

   年 月 日 申請人:

   關于農村宅基地申請書

   申請事項:

   申請農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實和理由:

   一、我已經與兄弟分家,我現有4口人(母親、妻子、兒子和我)現暫住在兄弟家中,沒有住房,沒有豬牛欄,小孩子一天天長大真是無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塊自留地周圍都建了房子,無水利條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無法種植莊稼,每年種的作物常受雞、豬、牛、羊踐踏。這塊地的面積大約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條毛馬路,西抵羅金仕準備砌的屋場,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東抵羅金明的房子,對周邊根本不會造成危害。

   三、這些年來,黨的政策越來越好,我們農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級一批準,我就能馬上動工。

   特此申請,敬請貴村委會核實情況,審核批準為盼。

   此致

第2篇:宅基地申請書范文

2002年9月24日,李某與鄰居發生宅基糾紛,向鎮政府提出申請,請求鎮政府對其宅基地使用權給予明確的答復。

2003年1月15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被告鎮政府履行法定職責。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訴。1月18日,被告鎮政府受理了原告李某的申請。2月20日,被告與原告進行談話,告知原告其宅基地于1994年已經確權,現再次要求確權沒有依據。原告與高某的宅基地的界限清楚,不存在調解和處理的問題。

李某堅持認為:2002年,其與鄰居因走道問題發生糾紛,找到良鄉鎮人民政府要求解決,良鄉鎮人民政府未予解決。同年11月,以鎮政府行政不作為為由再次起訴。后被告言明將給予處理,為此原告撤回了起訴。但被告仍未作出處理,故原告第三次訴至我院,請求判令被告對相關問題及時予以公平處理。

被告答辯認為:1、原告未向我方申請對其使用過道進行處理,所以我方不存在行政不作為。2、由于李某和高某的宅基界限清楚,李某本人也承認不存在爭議,故不存在處理問題。李某家走西北門經過鄰居宅基地是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不屬于我方的職權范圍。其要求再次確權沒有依據,我方已于2003年2月20日告知李某。3、我們準備通過協調,做其鄰居的思想工作,促使其對李某家予以適當補償,在其宅基上走道,并與村委會簽定協議,但李某未按通知時間到村建科參加調解。

房山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

在本案處理中有以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負有解決個人之間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爭議的職責。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申請書中載明:申請被告確認其宅基地使用范圍,被告就此問題已告知原告“你家宅基地檔案明確,不存在重新確權的理由”。原告向本院遞交的起訴書中載明,其要求被告就使用的過道進行公平處理。但原告在申請書中并未要求被告對過道問題進行處理,故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的(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負有解決個人與個人之間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爭議的職責。原告的申請和其向被告提交的證明材料均證明,原告向被告申請解決其與鄰居間發生的過道使用權的糾紛,進而要求被告對其宅基地進行確權。被告立案后雖然進行了調查、調解工作,但未達成調解協議。在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被告應當參照《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的規定,對原告要求解決的土地權屬糾紛作出書面處理決定。被告對原告的申請未作出書面的處理決定的行為是錯誤的。故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被告良鄉鎮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60日內履行法定職責。

本案是履責之訴。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但法院如何審查行政機關是否履行了其法定的職責,其標準不盡統一。筆者認為,審查行政機關是否履行了其法定職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審查原告申請的事項

申請的事項是否由該行政機關主管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我國許多行政機關具有保護公民人身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法定職責就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行政職權的過程中必須承擔的義務。但由于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不同的行政職權,因此行政機關所負有的法定職責也不盡相同。如公安機關負有保護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而工商部門不負有保護公民人身權的法定職責。就本案來說,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6條的規定,負有解決個人與個人之間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爭議的職責。因此,原告申請就使用的伙道進行公平處理,被告負有法定職責。

申請的事項是否是應當依申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在行政行為的分類上,行政行為可以分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和依申請的行政行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根據其職權而無需行政相對人申請就能主動實施的行政行為。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只有在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后才能實施而不能主動實施的行政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由此可見,本案原告申請的過道使用權爭議屬于被告應當依據申請而作出處理的爭議。

申請的具體事項是什么

由于行政管理權非常寬泛,特別是基層人民政府的法定職責,既包括土地爭議的處理,也包括土地使用權的確定,因此,確定原告的申請至關重要,本案原告申請被告就其家宅基地范圍進行確權,因此原告的申請屬于確權申請。

二、審查被告的執法程序

按照通常的理解,“作為”就是行為人積極地有所“為”,“不作為”就是行為人消極地有所“不為”。但在行政法上,行政主體的“為”與“不為”卻存在著實體與程序之分。任何一個行政行為都是實體與程序的統一。即程序上是消極地“不為”,實體內容上必定是不為,而他只能是一個行政不作為。程序上的積極“為”,如進行立案、調查、作出否定性的決定,實體上是否定的結論“不為”,而他只能是行政行為。很多人又稱其為“積極的不作為”。就本案而言,原告申請后,被告進行了立案,并對相關證人進行了調查,提出了調解的意見,調解不成后,明確告知原告否定性意見,被告對原告要求確定其宅基地使用權之申請已經作出了行政行為。

三、審查被告調查認定的事實

審查完上述事項后,最終需要審查被告調查認定的事實。就本案而言,被告認為原告申請就其宅基地使用權進行確權,被告以就原告之申請作出了處理,被告并沒有收到原告申請解決過道糾紛的申請,因此也不存在行政不作為。通過對事實的審查,可以確定,原告向被告申請的請求是“對其家的宅基地使用權給予明確的答復”,而被告已就原告之請求明確答復“其家的宅基地于1994年已經確權,現再次要求確權沒有依據。其與高某的宅基地的界限清楚,不存在糾紛的問題,因此,不存在調解和處理”。原告的申請書中并未申請被告解決伙道糾紛,被告認為沒有收到原告申請解決伙道糾紛的申請,因此也不存在行政不作為的理由成立。

第3篇:宅基地申請書范文

【法律依據】

《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第4篇:宅基地申請書范文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規范農村建設用地秩序,保護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X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和縣委、縣政府《關于加強全縣鄉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城市規劃區以外的農村宅基地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

第四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結合舊村改造,正確處理建新與拆舊的關系,嚴格按照依法編制的村莊、集鎮建設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實施,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和舊村改造。

第五條 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原有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不得占用農用地和耕地建造住宅。

第六條 各鎮區辦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農村宅基地屬村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禁止非法侵占、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農村宅基地。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鼓勵子女與父母同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年滿20周歲的本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設新房分戶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戶的;祖孫三代同住一宅,第三代已年滿20周歲,確需分戶的);

(二)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遷的;

(三)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四)城鎮居民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宅的。

第九條 農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積審批標準為:

(一)

鎮區辦所在地及城鄉結合部,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鎮區辦所在地的區域范圍由鎮區辦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報X縣國土資源局備案;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三)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第十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一)年齡未滿20周歲的;

(二)申請宅基地面積高于166平方米;

(三)原有宅基地能解決分戶需要的(已達到400平方米(含)以上);

(四)本村村民將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一并出賣、出租、贈與或改為經營場所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對宅基地沒有繼承權。農村村民在合法繼承房屋的條件下,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經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章 報批程序

第十二條 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全體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后,在本村張榜公布,公布的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宅基地位置、面積和四至等,公布時間為10日。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鎮區辦審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民個人申請使用宅基地的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家庭成員狀況,戶口是否屬本村農業戶口等)。

(三)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出具以下材料:

1、申請人現有宅基地情況(包括現有宅基地幾處、位置、面積等);

2.對申請人擬安排宅基地的位置、面積、標有四至尺寸的示意圖等;

3.村民會議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意見,在村集體公布情況的書面說明;

4.鎮區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現狀圖等,并注明擬占用土地地類,本村建設用地的現狀圖、規劃平面圖,并標注明該處宅基地所處具置,是否符合村莊規劃。

(四)屬于建新交舊的,申請人與村委會簽訂的建新交舊協議書;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報送的材料符合條件且齊全的,由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到現場進行地籍測繪、丈量定界,組織填寫《權籍調查表》等有關材料,報X縣國土資源局審核,經審核合格的,進行登記造冊,確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接到審批結果后3日內張榜公布。

第十五條 村民自住宅用地批準文件下發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申請頒發權屬證書,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第十六條 農村宅基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在批準宅基地前,鎮區辦必須依法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確需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建設住宅的,應由土地所在地鎮政府組織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墾整理與原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并報X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沒有開墾條件或者開墾的耕地經驗收不合格的,應當依法向X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 由于房屋依法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發權屬證書。

第十八條 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證或用地批準文件,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

因實施村莊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或國家建設征用等原因需要調整或遷建住宅,新房建成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拆除舊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二)進行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因繼承房屋等原因造成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因遷移、病故等原因銷戶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五)未按照批準用途使用的;

(六)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由于前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地上附著物的評估價格對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第二十條 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經村民會議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后,可以購買本村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他人多余的房屋,買賣合同生效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撤銷用地批準文件或注銷土地使用證,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

無權批準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土地的;

(五)采取隱瞞事實或者偽造證件、文件資料等欺騙手段獲得用地批準文件或土地登記的;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已建住宅且不影響規劃的,依法補辦土地使用手續。

第二十三條

非農業戶口居民在原籍有宅基地并已建房的,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未批準重建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條

農村居民流轉宅基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本戶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2.流轉的宅基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3.流轉的宅基地必須具備合法的審批手續;4.受讓方必須是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本村村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批準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建住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在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第5篇:宅基地申請書范文

關鍵詞:宅基地抵押;宅基地估價;假設“地票”交易法

本文系重慶市科委軟科學項目“重慶市城市化進程中農村宅基地確權與流轉機制設計研究”項目研究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重慶市科委軟科學項目CSTC2011CE9065)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重慶市城市化進程中農村宅基地確權與總體流轉機制設計研究

收錄日期:2014年4月16日

一、重慶農村宅基地確權因素分析與機制設計

目前,我國城鄉土地流轉特別是建設用地的流轉,在各地區都在不同程度上有所突破,并取得進展,然而對于農村宅基地流轉過程中的問題也初步暴露出來,在機制設計和制度安排上對農民的利益保護不夠,相對來說農民還是處于弱勢地位,對農村宅基地進行確權發證,可從根本上保證在流轉過程中保護農民利益。

(一)重慶市農村宅基地確權因素分析

1、農村宅基地確權的影響因素。重慶市農村宅基地確權流轉應充分考慮到在此過程中涉及到的農戶私人、農村集體組織和當地政府三者的現狀和利益訴求,以改變以往農村宅基地權利主體虛置的現狀。下文對三者的功能權限、參與方式、利益訴求等方面在確權過程中的影響作用進行分析。

2、影響因素分析

(1)地方政府的影響因素分析。在農村宅基地確權流轉過程中,當地政府的利益訴求是通過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進行復墾,置換城市建設用地指標,以通過獲取土地的級差地租增加財政收入。其功能權限方面表現為農村宅基地確權發證的主體和權威機構明顯優于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诖?,在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宅基地流轉過程中,當地市縣政府機構可以以行政權力或者是超行政權力制定或改變農村宅基地流轉過程中的相關機制和制度安排,以侵占農民合法權益的方式降低土地整治成本,并盡可能多的增加城市建設用地指標。

(2)農村集體組織的影響因素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村宅基地確權流轉中的利益訴求和出發點是通過對農村宅基地確權流轉獲得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出讓費用收益,增加農村集體收益。與政府是行政隸屬關系,是農戶與政府之間的媒介,其參與度明顯高于農民。基于上述的地位和功能權限,其在流轉過程中基于對自身利益及成員利益的考慮,攫取農戶利益和公共利益存在很大的操作空間和可能性。

(3)農戶影響因素分析。農戶進行宅基地確權流轉的主要利益訴求在于通過宅基地確權發證、綜合整治、指標交易、利益分配后能否給農戶帶來超過其預期收益的經濟利益,以及在將宅基地進行復墾后能給農民帶來的長期農業收入和農民子孫后代的發展需要。但相對于區縣政府機構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言,農戶的功能權限相對較小,處于相對弱勢地位。

通過以上影響因素分析,需通過對重慶農村宅基地進行確權發證,以法律的形式對“地票”交易進行管制并規范政府行為;明確農村集體組織的權責,規范其行為;有利于約束當地政府強制進行宅基地復墾流轉行為;保障了農戶的權益不受侵犯;防止農村集體組織侵犯農民利益以及尋租現象的出現。最后,需平衡農民與農村集體組織以及農戶與農戶間的利益進行科學合理的確權機制設計。

(二)重慶農村宅基地確權機制設計

1、農村宅基地確權機制設計。通過對農村宅基地確權相關影響因素分析的基礎上,由農村所在的區縣政府機構對農村宅基地進行直接確權,農民參與、農村集體組織和區縣政府機構決策,對于其他無爭議的宅基地進行核實和登記,在充分考慮生產需要的基礎上規定農民宅基地使用的法定面積。

在確權工作中應結合農民的子女數量以及農民子孫后代的生計發展,對確權中“戶”和“宅”應明確進行界定,一方面要按“一戶一宅”的原則進行宅基地確權,規范農民用地行為,改變農民占用宅基地閑置浪費的現狀;另一方面要確保農戶的子女長大成人后對宅基地的需要。在按一戶一宅原則進行確權后,對于部分農戶還占有其他多余的宅基地應由區縣相關機構對該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進行直補,并將該宅基地確權給國家。

2、宅基地確權發證。確權證書是房屋所有權證和宅基地土地使用證的統一體,按照“兩證合一”的原則對農民頒發具備法律權威效用的確權證書。在農戶申請宅基地復墾流轉時必須將確權證書連同流轉復墾申請書一并交給政府機構,同樣政府機構在進行土地綜合整治時也必須獲得確權證書方可進行宅基地復墾流轉,在進行“地票”交易時,宅基地確權證書以附件的形式存在。

二、重慶農村宅基地總體流轉機制設計

重慶農村宅基地總體流轉機制設計是在對農村宅基地確權發證的基礎上,農民在流轉過程中參與度高,以“地票”為交易手段,“地票”交易市場具備競爭性,交易價格在市場機制作用下形成。下文側重于農村宅基地確權后的流轉機制設計、確權后的“住房券”交易制度設計和確權后確權證書的抵押機制設計三方面進行研究,以完善農村宅基地總體流轉機制設計。

(一)重慶農村宅基地流轉機制設計

1、農村宅基地流轉前提及總體思路。農村宅基地確權發證是農村宅基地持續健康流轉的前提。

總體流轉思路為:宅基地確權發證農戶復墾申請復墾宅基地驗收“地票”指標交易收益分配。

2、農村宅基地流轉機制設計

(1)宅基地流轉政策機制設計。規范農戶宅基地復墾申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政府機構的審批程序,防止出現尋租現象;規范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機構的行為,針對其財務設立透明和審計制度;對農村宅基地復墾驗收的標準和流程制度化,施行指標化驗收。

(2)宅基地流轉主、客體機制設計。確定宅基地的是變性流轉還是同性流轉,對于同性流轉的農村宅基地其流轉主體是農戶,農戶擁有是否進行宅基地流轉的決定權,流轉客體則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土地所有權未發生變化仍然是農村集體所有;對于變性流轉的農村宅基地而言,由于其土地性質、宅基地使用權和所有權都發生變化,因此其流轉主體是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政府,流轉客體則是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3)宅基地流轉方式機制設計。從宅基地置換方式上而言,宅基地的置換分為“宅基地換住房”、“宅基地換指標”和“宅基地換現金”三種方式。

(4)宅基地流轉分配機制設計。在前期宅基地流轉收益分配中,政府應聘用專業的評估機構作為第三方對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基礎設施進行估價,確定其補償價格,為避免在此過程中的投機行為,政府應建立相應的價格管理制度,對農戶進行直接補貼。

(二)重慶農村宅基地“住房券”交易制度設計?!白》咳笔钦亓鬓D中,對于有條件進入城市工作生活的農戶在退出宅基地時獲得的能在重慶市換購或租賃公租房的憑證。

農村宅基地流轉中的“住房券”機制總體流程是:農戶申請退出宅基地農戶資質審查獲得“住房券”置換公租房。申請退出宅基地的農戶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是重慶市的農村居民,自愿退出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和耕地的承包經營權;(2)在重慶市區縣具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農戶在進行宅基地退出申請時必須同時將農村宅基地確權證書上交有關機構部門,明確各方的權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戶提交的宅基地退出申請材料進行集中審核,對審核合格的農戶統一報給國土局和房管局,一方面國土局對其退出的宅基地進行集中整治復墾為耕地,由此所置換出來的城市建設用地指標再進行“地票”交易;另一方面房管局按照一定比例將農戶的宅基地置換成城市保障性住房,結合農戶在城市的工作情況向農戶發放“住房券”,其宅基地與保障房的置換比例按照農村宅基面積與“住房券”面積以2∶1至3∶1的比例進行核發。由農村宅基地置換的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券”是宅基地流轉主體農民退出宅基地所得到的一種特殊貨幣,該貨幣只能用于住房消費,同時“住房券”采取實名制,農戶不能將宅基地轉讓或出售給其他人進行使用。

農民退出宅基地后所置換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有: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公租房。由于公租房的政策機制較為完善,是其置換的合適方式和選擇。

(三)重慶農村宅基地確權證書抵押制度設計

1、農村宅基地確權證書抵押機制設計前提及必要性分析。對農村宅基地確權發證是農村宅基地抵押機制設計的前提,實質上抵押的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其之上的住房和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其必要性表現在:能拓寬農民融資渠道;增加農戶的貸款額度;改變目前農村金融服務質量低和服務體系不健全的現狀。

2、農村宅基地確權證書抵押機制設計

(1)農村宅基地確權證書抵押制度流程設計。農村宅基地確權證書抵押機制總體流程:農戶申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核第三方和保險公司評估金融機構受理。

(2)農村宅基地確權證書抵押主、客體機制設計。明確界定抵押機制各方的行為和責權,形成由農戶及金融機構主導、農村宅基地確權證書為核心的抵押機制。農村宅基地確權證書是其抵押機制的核心和基礎,抵押機制的核心主體是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金融機構共同構成,另外的第三方農村宅基地價值評估機構、農村宅基地流轉交易中心和保險公司是次級主體。

(3)農村宅基地價格評估機制設計。采用假設“地票”交易法進行估價。假設“地票”交易法是指農戶將宅基地進行復墾用于“地票”指標交易,在交易后所獲得的全部交易收入,農戶所獲得的全部交易收入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宅基使用權轉讓價格;二是農戶的生計保障價格。根據前文所確定的宅基地價格公式有:

P=P1+P2=(L-C2-C1)×β+r×n

或,P=P1+P2=(L-C2-C1)×S×γ×P'

P為農戶所申請貸款宅基地的市場同類宅基地的“地票”交易價格,因此在確定假設“地票”交易的價格后,再根據宅基地的實際情況、農戶的經濟狀況、貸款規模和信用評級確定修正系數θ。因此,宅基地使用權評估價格表示為假設“地票”交易價格與修正系數的乘積,用V1表示宅基地評估價格。用公式表示為:

V1=P×θ

其中,θ為評估系數,使用時應注意:①農戶的經濟狀況越好,θ的值就越高;②農戶的總體貸款規模越大,θ的值就越小;③農戶的信用評級越高,θ的值就越大;④在理論上以及考慮到實際中的風險因素,θ≤1。

最終的評估價格由宅基地評估價格和住宅房屋附屬設計評估價格的代數和,用V表示最后的總體評估價格,由于其住宅附屬設施的市場價格較容易估算,因此本研究不詳細敘述,用V2表示。

V=V1+V2=P×θ+V2

(4)農村宅基地確權證書抵押行為機制設計。金融機構制定一套詳細的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細則,告知農戶各種貸款的優缺點,在宅基地確權證書抵押初期,銀行在貸款期限、貸款額度、貸款利率和貸款還款方式上進行科學合理設置,從而方便有效回收貸款,開拓農村金融市場。

(5)農村宅基地確權證書抵押風險控制機制。農村宅基地確權證書的抵押機制要充分考慮到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在抵押機制設計過程中對風險進行規避設置,保障農村金融和農村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

三、政策建議

(一)宅基地確權流轉應提高農戶的參與度,施行公開透明制度,同時借鑒成都市的宅基地流轉經驗,在土地綜合整治中采取專業土地綜合整治機構、政府機構和農戶自籌等多種方式進行,同時采用“持證準用”制度擴大市場對“地票”的需求,確定“地票”的最低保護交易價格,維護農民的利益。

(二)建立農村宅基等價評估體系,為農村宅基地的基礎價格的確定和宅基地抵押貸款估價奠定基礎。

(三)鼓勵有條件的農戶在確權流轉之后退出農村宅基地,并完善其相關的退出機制,退出宅基地的農戶采用宅基地換“住房券”的模式,置換公租房。

(四)針對農村宅基地確權證書抵押制度應盡快出臺相關的管理辦法和政策,允許并鼓勵農戶進行宅基地抵押貸款。

主要參考文獻:

[1]胡鋒.農村宅基地流轉驅動分析[J].經濟研究導刊,2008.9.

第6篇:宅基地申請書范文

原則上在城鎮規劃建設控制區、拓展區外,符合使用宅基地條件的農村居民建房,在2014年市級規劃確定的保留村莊內,允許原宅翻建;需出宅新建的,必須進入市級規劃確定的擴建村莊。各村應嚴格按照保留村莊和擴建村莊目錄,做好本村居民的解釋宣傳工作,嚴格執行審批流程:

1、申請建設民房的,由建房戶向所在村委會提出申請(需提供:農戶建房書面申請書、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獨生子女復印件、宅基地使用證復印件或臺賬復印件、父母(長輩)掛靠協議等材料)。擬建房戶一定距離范圍內已有建筑的,建房戶應當先行征得已有建筑產權人的書面同意;否則,村委會不予受理建房戶的建房申請。

2、村委會應當對建房戶提出的建房申請進行初審。初審同意的,在村組內部公示10天,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再將建房申請表集中轉報國土、建管部門;初審不同意的,應當向建房戶說明理由和依據。

3、國土、建管部門進行現場踏勘,定期提交聯合會審小組進行討論,原則上聯審會議每季度由書記或鎮長主持召開1次。

4、通過聯審的申請建房農戶,自愿提交《七都鎮農村建房承諾書》,建房以“蘇式”為基本風格,由鎮建管所提供多種房型施工圖供建房戶選擇參考,并按圖施工。

5、建房申請經區國土、規劃部門審批后,由國土分局開具《準建證》,建管所開具《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民房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嚴把放樣關

為杜絕一戶二宅、建新不拆舊的現象發生,在自建民房放樣前一律全部拆除原有舊住房。

農戶建房申請經批準后,必須由鎮國土、建管、城管、村主任四方到齊才能按圖放樣,由村主任負責通知,缺少一方不準放樣。放樣后,須經農戶、工匠、國土分局、建管所、城管隊、村主任簽字確認,放樣圖紙一式四份(國土分局、建管所、城管隊、村委會各一份),然后移交給城管隊管理。鎮城管巡查組如發現沒有經過相關部門放樣擅自開工的,應當通知該戶立即停工,并通知國土、建管、村主任對該戶進行放樣復核,如有超面積的立即拆除。

三、嚴把過程關

放樣后,在農戶建房過程中,巡查組要經常查看建房情況,查看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并會同村干部一起,進行不少于三次的回訪(第一次在做基礎時按放樣圖確認一下面積,確認四址是否與審批時一致、第二次在一層結束前再按圖確認一次、第三次在做屋面前再按圖確認一次),并由農戶和工匠簽字,填寫好復核表報國土分局、建管所和城管隊。

建房期間,村(社區)、鎮建管所應經常聯合組織人員對本轄區內的建房戶進行安全檢查,主要針對腳手架、井架、腳排等建筑相關設施進行檢查和排除隱患,做到及時發現,及時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四、嚴把驗收關

依據放樣表和復核表,由鎮國土、建管、城管、村主任四方共同到實地進行驗收,確認農戶嚴格按審批要求,不超面積、不超高度建造后,準予通過驗收。違反規定的,將不給予驗收。

第7篇:宅基地申請書范文

為了加強本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推進新農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個人建房,是指由單戶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動。

(三)集體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新建農村村民住房的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的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設施建設管理,鎮(鄉)土地管理所作為其派出機構具體實施相關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規劃主管部門;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規劃管理。

**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動主管部門;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動監督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管理。鎮(鄉)人民政府受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委托,審核發放個人建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個人建房進行開工查驗和竣工驗收;受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委托,進行個人建房安全質量的現場指導和檢查。

發展改革、農業、環保、市容環衛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實施建房活動,應當符合規劃、節約用地、集約建設、安全施工、保護環境。

農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術服務,應當尊重農村村民的生活習慣,堅持安全、經濟、適用和美觀的原則,注重建筑質量,完善配套設施,落實節能節地要求,體現鄉村特色。

第六條(技術服務和知識宣傳)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會同市規劃局、市房地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市容環衛局等部門組織編制村民建房的規劃技術標準、住宅設計標準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布點、范圍和用地規模,統籌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項管理工作。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向農村村民普及建房技術與質量安全知識。

第七條(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勵集體建房,引導村民建房逐步向規劃確定的居民點集中。所在區域已實施集體建房的,不得申請個人建房;所在區域屬于經批準的規劃確定保留村莊,且尚未實施集體建房的,可以按規劃申請個人建房。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售、贈與他人,或者將原有住房改為經營場所,或者已參加集體建房,再申請建房的,一律不予批準。

第八條(用地計劃)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房地資源局、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確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并分解下達到鎮(鄉)人民政府。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建房申請,應當符合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分解下達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第九條(公開辦事制度)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將村民建房的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進行公示。

第十條(宅基地的使用規范)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現有宅基地面積在規定標準之內,且符合村鎮規劃要求的農村村民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農村村民按規劃易地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后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參加集體建房的,應當在新房分配后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法收回,并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整理或者復墾。

區(縣)人民政府在核發用地批準文件時,應當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內容,并由鎮(鄉)土地管理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章個人建房

第十一條(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

(一)同戶(以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計戶)居住人口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戶建房,且符合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分戶建房條件的;

(二)該戶已使用的宅基地總面積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宅基地總面積標準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鎮規劃調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該戶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尚未撤銷且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

(五)原有住房屬于危險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險住房,是指根據我國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經本市專業機構鑒定危險等級屬C級或D級,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審查程序)

村民委員會接到個人建房申請后,應當在本村或者該戶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間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后,連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送鎮(鄉)人民政府;公布期間有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行政審批程序)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后20日內,會同鎮(鄉)土地管理所進行實地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擬建房位置以及層數、高度是否符合標準等。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完畢后,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建房用地;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20日內審批。

建房用地批準后,由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用地批準文件;

由鎮(鄉)人民政府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審批結果的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村民建房的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宅基地范圍劃定和開工查驗)

經批準建房的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土地管理所申請劃定宅基地范圍。

鎮(鄉)土地管理所應當在10日內,到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并通知鎮(鄉)人民政府派員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確認宅基地內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

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用地批準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

第十六條(施工圖紙)

農村村民建造兩層或者兩層以上住房的,應當使用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經其審核的圖紙,或者免費使用市建設交通委推薦的通用圖紙。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組織落實向農村村民推薦通用圖紙的實施工作。

第十七條(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個人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三格化糞池?;S池應當遠離水源,并加蓋密封。

第十八條(竣工期限)

鎮(鄉)人民政府在審核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

個人建房完工后,應當通知鎮(鄉)人民政府進行竣工驗收。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15日內,到現場進行驗收。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提前通知鎮(鄉)土地管理所,由鎮(鄉)土地管理所派員同時到實地檢查個人建房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經驗收符合規定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驗收結果送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補建圍墻的程序)

村民戶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圍內補建圍墻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并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補建圍墻申請經批準后,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查驗;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15日內派員到現場進行查驗,實地確認建造圍墻的位置、高度等事項。

補建圍墻的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章集體建房

第二十一條(集體建房的統籌安排)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村鎮規劃,結合實際,組織制定集體建房實施計劃。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可以按本辦法規定實施集體建房。

第二十二條(集體建房的規劃和用地審批)

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向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過程中,規劃部門應當征詢環保、市容環衛等部門的意見,明確污水收集處理、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等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村民委員會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憑以下材料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一)建設用地申請書(含項目選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規模、資金來源、原宅基地整理復墾計劃等情況);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

(三)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關于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決定;

(四)相關村民戶符合個人建房條件且同意參加集體建房的有關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對象情況、配售面積、按規定應當退還的原宅基地情況等)。

集體建房用地選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組之間的宅基地調整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時,除前款規定的材料,還應提交宅基地調整和協商補償的有關材料。

經審核批準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二十三條(集體建房的工程建設管理)

集體建房適用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管理規定。

集體建房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向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區(縣)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集體建房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集體建房的配售)

集體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集體建房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事項,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住房配售的具體方案。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個人建房條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集體建房的配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送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村民公布集體建房的成本構成和配售情況,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五條(集體建房的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集體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糞便的管道和處理設施。

第二十六條(集體建房的相關標準和規范)

實施集體建房,應當符合本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住宅設計標準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第四章相關標準

第二十七條(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標準)

個人建房的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4人戶或者4人以下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筑占地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5人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

(二)6人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筑占地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6人以上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

個人建房用地面積的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予以制定。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個人建房的建筑面積標準。

第二十八條(建筑占地面積的計算標準)

個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住房、獨立的灶間、獨立的衛生間等建筑占地面積,按外墻勒腳的水平面積計算;

(二)室外有頂蓋、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三)有立柱的陽臺、內陽臺、平臺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或者墻體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無立柱、無頂蓋的室外走道和無立柱的陽臺不計建筑占地面積,但不得超過批準的宅基地范圍。

第二十九條(用地人數的計算標準)

村民戶申請個人建房用地的人數,按照該戶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組內的常住戶口進行計算,其中,領取本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

戶口暫時遷出的現役軍人、武警、在校學生,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符合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可以計入戶內。

村民戶內在本市他處已計入批準建房用地人數的人員,或者因宅基地拆遷已享受補償安置的人員,不得計入用地人數。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關于申請個人建房用地人數的具體認定辦法。

第三十條(用地程序和標準)

原址改建、擴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規劃易地新建住房的,均應當辦理用地手續,并按本辦法規定的用地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間距和高度標準)

村鎮規劃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準有規定的區域,按照村鎮規劃執行。村鎮規劃尚未編制完成或者雖已編制完成但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準未作規定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標準改建確有困難的,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鄰房屋山墻之間(外墻至外墻)的間距一般為1.5米,最多不得超過2米。

(三)樓房總高度不得超過10米,其中,底層層高為3米到3.2米,其余層數的每層層高宜為2.8米到3米。副業棚舍為一層。不符合間距標準的住宅,不得加層。

第三十二條(圍墻的建造要求)

個人建房需要設立圍墻的,不得超越經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圍墻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妨礙公共通道、管線等公共設施,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和采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鎮鄉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農村村民建房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農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處罰)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超過本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規定拆除原有房屋、退還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管理部門處罰的執行)

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第三十六條(個人建房違反規劃管理的處罰)

農村村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房、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影響村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至10%的罰款。

農村村民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擴大建筑占地面積、移位建房等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影響村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至20%的罰款。

農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層高超過規定標準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2%至10%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集體建房違反規劃管理的處罰)

集體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依據《**市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房的;

(二)擅自擴大建筑占地面積、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房等違反規劃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規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拆除或者沒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響的,處以建設工程違法部分造價的20%至100%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農村違法建設工程的)

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的農村違法建設工程,市和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證和認定,并對違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當事人未在限期內拆除違法建筑的,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組織。

第三十九條(違反質量和安全要求的處罰)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和參與集體建房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對住房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集體建房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區(縣)建設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四十一條(執法者違法違規行為的追究)

第8篇:宅基地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九條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并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七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第二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房屋登記資料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國房屋登記簿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三章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第三十五條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條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五十一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除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五十四條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條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九條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條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者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條已經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條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第三節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四條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地役權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可將地役權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預告登記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九條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七十條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一條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條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其他登記

第七十四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正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應當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七十六條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八條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九條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第八十條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八十一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八十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房屋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九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

第六章附則

第九十四條房屋登記簿的內容和管理規范,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式樣,統一監制,統一編號規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屋和土地登記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十六條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登記,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9篇:宅基地申請書范文

為做好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以下簡稱貸款)發放工作,根據《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申請大修住房貸款時,需出具房屋管理部門提供的大修證明及修繕公司的大修預算,委托人據此確定是否提供貸款及貸款額度。受托人將貸款直接劃入修繕公司帳戶,大修前后委托人應要求受托人實地考察。

二、借款人申請在城鎮自建住房貸款時,需出具規劃部門的批準文件,所建房屋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80平方米。貸款額度根據承建單位的預算確定,每平方米造價控制在600元。

三、借款人申請在農村自建住房貸款時,需出具宅基地批準文件。所建房屋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80平方米。貸款額度根據預算確定,每平方米造價不超過400元。由建筑單位承建的,受托人將貸款直接劃入建筑單位帳戶;由借款人自建的,受托人為其開立存款帳戶,借款人用款時持建房支出的發票報帳用款。

四、貸款只能用于購、建、大修自住普通住宅,不能用于別墅等高檔住宅。

五、收到申請后,委托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初審答復,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貸款手續。

六、借款人月均還款額一般不超過其家庭月收入的50%,不低于其家庭月收入的15%,且三口之家每月至少保留800元生活費。

七、還貸期內,借款人可支用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但須在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保留一個月的余額。借款本人與配偶的月支取額不得超過月還貸額。

八、借款人配偶需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用于還貸時,須持證明其婚姻關系的證件、借款合同及支取申請書,到其住房公積金交存處支取。

九、借款人提前還款,應在預定提前還款日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受托人,經與受托人協商同意,可以在發出書面通知一個月內提前還款。

十、借款人采用抵押加購房綜合保險擔保方式時,須投保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認可的購房綜合險。

十一、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的手續費,由委托人按貸款實收利息的5%支付受托人。

十二、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涉及的有關合同由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統一印制,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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