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零售藥店執業藥師工作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農村零售藥店 GSP 問題 建議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02.554
【中圖分類號】R-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1-8801(2014)02-0373-01
新修訂藥品GSP全面提升了企業經營的軟硬件標準和要求,在保障藥品質量的同時,也提高了市場準入門檻,有助于抑制企業低水平重復,促進行業結構調整,提高市場集中度,在2013版GSP出臺后,農村零售藥店也積極的開展了GSP認證準備工作,通過對農村零售藥店的現場檢查,跟蹤檢查及日常監督的情況來看,大部分農村零售藥店都重經濟利益,輕內部管理,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問題,主要表現為各種記錄不規范,藥師不在崗,存、銷不規范等。針對存在的問題,本文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
1 農村零售藥店存在的問題
1.1 企業制度難以執行。不少企業的制度是照搬其他企業的制度,沒有制定適合本企業的制度。然而,各企業有不同的經營模式,實際經營過程也不同,因此導致制度難以執行,制度的考核也走過場。
1.2 執業藥師在職不在崗,出現執業藥師掛名現象。執業藥師在農村零售藥店沒有發展空間,多數執業藥師將資格證掛在藥店,即在職不在崗,導致藥店缺乏審方及指導合理用藥的專業人員。
1.3 不同性質的藥品未按儲存要求存放。農村零售藥店倉儲面積不足,儲存條件簡陋,缺乏必要的驗收養護設備和六防措施,導致該冷藏的未冷藏,該除濕的未除濕,該分區的未分區存放,無法按條件儲存藥品,藥品質量難以保證。
1.4 銷售憑處方銷售藥品不規范。一是無處方銷售處方藥,一些農村零售藥店為了追求利益,只要顧客購買藥品,他們就毫無顧忌的銷售,無論顧客有沒有處方。二是沒有嚴格執行“收方―審方―調配”的程序,多數農村零售藥店缺乏審方的藥學專業人員,在崗人員缺乏藥學專業知識,不能準確審方和指導患者合理正確使用藥品。三是審方調配人員不按要求簽字。四是銷售處方藥后,不留處方。
1.5 店堂陳列不規范。有的農村零售藥店不按品種、規格、用途、劑型分類陳列,藥品與非藥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易串味的藥品與一般藥品,外用藥與內用藥混合擺放,例如:健字號食品放入非處方藥中。
1.6 各種記錄不規范。農村零售藥店在思想上沒有認識到記錄的重要性,對記錄的書寫沒有明確的要求。因此,出現記錄內容不完整,不規范等,例如:藥品名稱寫商品名不寫通用名,生產廠商簡寫,不寫批準文號。
1.7 廣告宣傳違規現象嚴重。農村零售藥店店堂內廣告宣傳沒有以國家藥監部門批準的質量標準和使用說明書為依據,而是杜撰或夸大藥品療效,誤導消費者。
2 對策與建議
基于上述問題,結合農村零售藥店的實際情況,特提出如下建議:
2.1 完善企業制度,狠抓落實。藥店的經營管理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制度也需要不斷的完善,藥店應該結合自身實際建設規范化的制度,企業的工作人員要密切關注國家政策變化,并列入管理制度,指導藥店的經營活動。
2.2 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強化跟蹤檢查工作。對已經通過認證的農村零售藥店進行跟蹤檢查,對違反GSP有關規定的給予處罰,并限期整改。同時,充分發揮農村藥品監督網絡的優勢,監督農村零售藥店的經營活動,確保其經營活動符合GSP的要求。
2.3 組織農村零售藥店從業人員培訓??h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積極組織藥店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和GSP業務知識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藥學專業知識水平、法律意識和他們規范化管理藥品的意識,讓他們及時了解國家關于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
2.4 開展幫扶指導,規范藥店的硬件設施。藥品監督稽查人員指導農村零售藥店正確合理的儲存,陳列藥品,按照GSP的要求邊指導邊規范,結合日常監管對農村各藥店進行現場指導,確保設施設備以及設施設備的使用符合規范要求。
2.5 清除農村零售藥店的違法廣告,加強廣大群眾的防范意識。藥監部門通過培訓增強農村零售藥店從業人員的藥品廣告法律意識,使他們認識違法廣告的相關法律責任及危害性。在農村進行廣告法的宣傳,開展違法廣告暴光,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
2.6 規范執業藥師行為,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建議藥監部門盡快出臺對執業藥師監管的法規,制定執業藥師監督管理制度,強化執業藥師在崗管理,對執業藥師不在崗的藥店和不在崗的執業藥師給予相應處罰。強化藥師職業道德教育,強化執業藥師的責任意識,為群眾提供合理用藥的指導,塑造藥師的良好形象。
2.7 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推進處方藥合理使用。目前我國藥物濫用情況嚴重,相關處罰條理和規定亟待出臺,不合理用藥還無法從根本上得遏制,藥監部門需要制定一些措施,尤其對執業藥師和執業醫師,要制定并完善約束機制,確保他們依法經營和使用處方藥。
參考文獻
[1] 黃金沐.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的點滴體會[J],海峽藥學,2008,20(9),18
[2] 王吉賢.認證后零售藥店存在問題與對策[J],齊魯藥事,2007,26(8),58
[3] 秦世波.基于GSP標準認證的藥品零售企業的監管及對策[J],中國臨床醫藥研究雜志,2007,173,78
Exploration of the economic relationship
between pharmaceutical care and retail pharmacy
ZHU Shouhui*
(Shanghai Pharmaceutical Trade Association, Shanghai 200020, China)
ABSTRACT The problems of pharmaceutical care performed in retail pharmacy in China are analyzed. Both core competitiveness power and economic benefits can be enhanced by performing pharmaceutical care in retail pharmacy. The work of pharmaceutical care in retail pharmacy can be promoted by enhancing the care ability of pharmaceutical technicians, providing necessary equipment and establishing health files for customers and so on.
KEY WORDS retail pharmacy; pharmaceutical care; competitiveness power
藥學服務的主體是藥師,在我國按藥學服務地點的不同可分為藥師(醫療機構,包括藥士)和執業藥師(藥品零售企業)兩類,最上級主管部門分別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1]。運用好藥學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能開展藥學服務是零售藥店的核心競爭力,通過對“人”的關懷贏得忠誠客戶,以專業的服務獲取市場,是零售藥店的發展方向。
零售藥店藥學服務概述
1990年,美國學者Hepler等提出藥學服務后,獲得各國藥學組織的認可,并在實踐中得到運用。藥學服務是藥師應用藥學專業知識向公眾(包括醫護人員、患者及家屬)提供直接的、負責任的、與藥物使用有關的服務,以期提高藥物治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經濟性[2]。
區別以往藥學人員以藥品為中心的調配、供應的基礎工作,藥學服務是強調與藥物有關的服務,涉及對各個病人的藥物使用決策,如藥物的選擇、劑型、給藥途徑和給藥方法,以及藥物治療監測、藥物相關信息的提供和個人咨詢。同時,藥學服務包含一個提供藥品方案的全過程,體現對患者健康的關愛和關懷,并分享各種健康服務的信息。
藥店是醫療保健體系中為大眾提供服務的最終環節,藥店從業人員的首要責任是確保顧客獲得高質量的藥學服務。21世紀是人類追求健康的世紀,倡導一種健康的生活方式,不僅是“治病”,更是“治未病”。零售藥店作為醫療衛生的重要補充載體,其服務涉及自我診療、輔助提高機體機能、養生保健、護膚美容等大健康內容,零售藥店的藥學服務涵蓋大健康相關藥品和服務人群。
零售藥店開展藥學服務存在問題
早期零售藥店就有“小病當醫生,大病當參謀”、“問病賣藥、賣藥問病”等服務內容,但缺少對病人情況的跟蹤?,F在一些零售藥店開展會員服務,建立起會員信息數據庫,但內容簡單,未能充分發揮藥學服務的作用。絕大多數藥店營業人員在向消費者售藥時明顯存在用藥服務信息提供的缺失。藥店的服務過程僅局限于產品推薦、告知用法用量上, 呈短暫性特點, 且對消費者最終用藥結果和用藥依從性不承擔責任[3]。由于制度設計、觀念影響、軟硬件條件等因素,目前零售藥店的藥學服務未能得到有效開展,實現零售藥店藥學服務目標還需克服一些障礙。
制度上未能保證藥學技術人員發揮藥學服務作用
目前,我國尚未設立保障藥師權力和義務的法律保證,零售藥店藥師的地位和權利沒有得到相應的法律支撐。雖然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并對執業藥師的職責、權利和義務作了相關規定,新版GSP也強調零售藥店必需配置執業藥師。但由于地區間發展不平衡,這些規定還未真正得到落實。
現階段我國實行的藥品供給方式主要通過醫療機構渠道,零售藥店只占不到20%,醫院控制處方外流使得零售藥店難以獲得處方,限制了零售藥店藥師提供藥學服務的機會,從而弱化了零售藥店藥師的作用。
傳統觀念影響藥學服務的開展
零售藥店經營管理思維停留在零售藥店提供藥品銷售。由于藥品銷售比重下降,而且藥店主要以銷售OTC為主,忙于維持藥店生存的管理者們希望通過多元化經營來提高藥店銷售,在藥品銷售中崇尚高毛利品種,對提供藥學服務的認識不足。
藥學人員往往從事藥品流通過程中的細節工作,如登記和記錄藥品進出過程,未能把工作重心轉到以“人”為中心的溝通、收集、分析和運用。因此,開展藥學服務需要藥店和藥學人員共同轉變。一般消費者用藥的主動咨詢意識相對薄弱,需要零售藥店的藥學人員更多的主動意識。
現有條件還不能滿足藥學服務的需要
一是執業藥師和藥師數量不足,截止2011年底,我國共有執業藥師僅20萬人,而同年藥品零售企業就有38萬多家[4];二是藥學人員專業知識與藥學服務的要求存在差異,繼續教育不足造成藥學人員不能完全勝任藥學服務工作。零售藥店現有的藥學人員所學課程主要以化學或中藥學為主,如藥品的穩定性和配伍穩定性、處方篩選、制劑工藝等,缺少與臨床用藥直接相關的知識,如對藥物體內外處置的影響、臨床藥物協同使用等實踐知識。藥師等專業人才上崗后缺少再學習,思想停留在賣出藥品就完成任務的舊思想上,不能發揮其在藥學服務上的作用。
另外零售藥店還存在為藥學服務提供的配套工具不足,諸如建立消費者健康資料檔案,設立提供藥學服務的專用場地、設備等。
開展藥學服務提升零售藥店核心競爭力
開展藥學服務提升零售藥店藥品經營能力
零售藥店除管理規范、信譽度好,還需具備專業人員的服務,如用藥咨詢、藥品鑒定等。提供藥學服務,以專業服務增強零售藥店的核心競爭力,通過提供良好的藥學服務改變病患者盲目用藥的狀態,使用藥更加合理,提高藥店在消費者心目中的聲望。
開展藥學服務是零售藥店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競爭的手段
零售藥店開展藥學服務成為聯系醫生、患者和生產企業的橋梁。藥學服務僅靠藥師個人是很難成功的,通過醫生對癥狀的判斷,藥師進行用藥推介,指導患者準確、合理用藥,可以提高藥物使用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經濟性。藥學服務包含患者用藥跟蹤、收集藥物使用情況和藥物不良反應信息,這能幫助醫生積累診療數據。向生產企業反饋藥品信息,有助于生產企業改進劑型,為新藥研發提供有效數據。零售藥店通過藥學服務發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不能提供的職能,其服務范圍更廣、更貼近顧客、服務效率更高。
開展藥學服務抵御網上藥品銷售帶來的市場沖擊
零售藥店的藥學服務是藥師與患者或患者家屬面對面的交流活動,現場咨詢、代量血壓、代測血糖等體驗過程是網絡無法取代的。因此,零售藥店開展藥學服務項目,突出差異化服務優勢,能更好地滿足顧客的合理用藥需求,而不被其他商業模式所取代。
開展藥學服務為零售藥店制造更多商機
藥學服務通過分析不斷積累的顧客資料,及時發現服務區域內顧客的健康情況,確定某些具體病種作為重點服務對象,如糖尿病、皮膚病等,除提供藥物銷售外,還可提供其他系列商品的配套銷售;針對老年人健康狀況,提供上門服務,增加與老年人健康相關的其他服務;針對孕婦、兒童的資料采取定期電話咨詢,傳遞商品信息。使零售藥店的多元化經營更貼近顧客所需。
開展藥學服務為迎接“醫藥分開”做好準備
零售藥店的藥學服務開展比醫療機構緩慢,其藥學服務無論內容還是質量與醫療機構還有較大差距。在“醫藥分開”的政策下,零售藥店需要重視藥學服務的開展,縮小與醫療機構藥學服務的差距,這是零售藥店刻不容緩的責任。
挖掘大數據為零售藥店帶來經濟效益
信息是商業競爭的重要內容,在大數據時代掌握有價值的數據信息的一方便處于主動地位。零售藥店應建立顧客健康檔案,記錄顧客的用藥情況,分析顧客的生活習慣,調整服務內容,提供受顧客歡迎的服務項目。同時,通過數據分析為醫生、生產企業反饋顧客的用藥情況,讓藥學服務成為零售藥店的增值服務。
開展零售藥店藥學服務需要推進的工作
提高藥學技術人員的藥學服務能力
加大對藥學技術人員的培養力量,加強現有醫學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特別是對臨床藥物運用、常見疾病知識以及合理用藥技能培的訓,提高藥學技術人員與零售藥店藥學服務相適應的品牌推廣、合理用藥、輔助治療和健康服務的能力。
配備必要的設施
如設立開展藥學服務的專屬區域,配置必要的硬件設施,根據藥店特點配備健康知識書刊、血壓儀、體溫表、糖尿檢驗儀等。
建立顧客健康檔案
建立顧客的健康檔案,并利用現代通訊技術,延伸藥學服務。借助短信、飛信、微信、微博等途徑,宣傳健康知識、提供專家咨詢服務。開發應用軟件,幫助顧客在網絡上進行疾病的簡單自我診療、藥品成分及作用的查詢。消費者可以直接利用手機進行會員申請、購物和參加活動,從而擴大零售藥店的服務覆蓋范圍。
延伸藥學服務
舉行各種主題的免費健康講座、合理用藥宣傳、整理家庭藥箱等活動,向社區居民普及健康知識,培養居民的健康觀念與習慣。在藥學服務上既區別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又提供其他商業不可替代的功能,發揮零售藥店獨到的專業服務和商品銷售的特點。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醫保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審查確定,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藥品零售服務的藥店。
第三條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審查確定原則:保證質量、擇優競爭、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方便購藥、便于管理。
第四條醫保定點零售藥店條件
(一)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專業從事藥品零售業務,開業時間一年以上。
(二)通過《藥品質量經營管理規范》(GSP)認證,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藥安全和服務質量。
(三)嚴格執行國家及本省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建立藥品“進、銷、存”臺帳,并按GSP要求進行電腦管理。及時供應醫療保險用藥,醫保備藥率達70%以上。
(五)有2名以上專職藥師(其中至少1名為執業藥師),營業人員需持證上崗。
(六)具有與藥品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穩定營業場所120平方米以上、倉庫設施40平方米以上(店址在建制鎮的藥店酌情適當放寬)。
(七)所處地理位置符合定點零售藥店規劃布局。兩家定點零售藥店原則上應相距300米以上(營業面積240平方米以上的可適當放寬)。
(八)有1名以上計算機管理工作人員,并配置與醫保信息系統相配套的網絡設備。
(九)職工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
第五條具備條件的零售藥店,可攜帶下列材料向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提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定點申請:
(一)《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副本、《藥品質量經營管理規范》(GSP)認證證書。
(二)職工花名冊(注明社會保險參保情況)、藥師資格證書及復印件、營業員上崗證及復印件。
(三)藥品經營品種清單及上年度業務收支情況。
(四)藥品監督部門、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證明。
(五)零售藥店地址、平面圖。
(六)需審查的其他材料。
連鎖經營的零售藥店,由各連鎖店單獨申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
第六條申請程序
(一)零售藥店向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提交《*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申請書》和第五條規定的材料。
(二)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根據零售藥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進行實地考查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的,確定為醫保定點零售藥店。
(三)醫保定點零售藥店需每年與醫保經辦機構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四)統一頒發醫保定點零售藥店標牌,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經營范圍等需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對定點藥店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等級根據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情況綜合確定,考核等級分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合格(70分以下)。
第九條醫保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取消定點零售藥店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定點。
(一)營業員無證上崗的。
(二)營業期間無執業藥師在崗的。
(三)采用串換手法用醫??ㄖЦ斗撬幾痔栁锲返模òㄗ萄a品、化妝品、生活用品等)。
(四)經相關部門查實有銷售假冒偽劣藥品,及藥品監督部門考核年度不合格的。
(五)藥師未按規定審方、驗方,擅自更改執業醫師所開處方、仿造執業醫師開方并配處方藥或無執業醫師處方配處方藥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造成基金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近日,國務院印發《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在藥品安全保障方面,《規劃》指出,“十二五”期間,國家將提高醫藥產業準入門檻,建立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對嚴重違規和失信的企業和從業人員實行行業禁入,同時推動制訂執業藥師法,加大執業藥師配備使用力度。
《規劃》提出,要完善保障藥品安全的配套政策。完善醫藥產業政策,提高準入門檻,嚴格控制新開辦企業數量,引導企業兼并重組,促進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支持生物醫藥、醫療器械產業健康、快速發展;大力扶持中藥、民族藥發展,促進繼承和創新。研究完善藥品經濟政策,對已達到國際水平的仿制藥,在藥品定價、招標采購、醫保報銷等方面給予支持,形成有利于提高藥品質量、保障藥品安全的激勵機制。完善加強藥品安全的科技政策,強化科技對藥品安全的支撐作用。實施重大新藥創制等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國家科技計劃,支持和鼓勵企業科技創新,提高藥品、醫療器械的創新能力。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推進藥品安全研究工作。
《規劃》要求全面落實藥品安全責任。按照“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要求,進一步健全藥品安全責任體系。企業要切實履行藥品安全主體責任,完善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質量管理規范,禁止不合格藥品出廠、銷售,及時召回問題藥品和退市藥品。開展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對嚴重違規和失信的企業和從業人員實行行業禁入。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藥品研制、生產、流通、使用的全過程監管,監督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質量規范生產、銷售藥品,監測藥品不良反應,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確保用藥安全。地方各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藥品安全工作,將藥品安全列入政府考核測評體系,建立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健全各級藥品監管機構和農村藥品監督網絡,確保藥品監管機構依法獨立開展工作。
《規劃》提出,要完善藥品安全法律法規。推動制訂執業藥師法,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章。研究制訂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條例。
《規劃》指明,將完善執業藥師制度。配合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制訂實施執業藥師業務規范,嚴格執業藥師準入,推進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程,提高執業藥師整體素質,推動執業藥師隊伍發展。加大執業藥師配備使用力度,自2012年開始,新開辦的零售藥店必須配備執業藥師;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藥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須具備執業藥師資格,所有零售藥店和醫院藥房營業時有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逾期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藥資格。
《規劃》強調,需加強藥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創新藥品安全執法體制機制,推進專職化的藥品檢查員隊伍建設。充實國家和省兩級藥品審評評價、檢查認證、監測預警力量,確保藥品再評價、再注冊等工作順利開展。深化藥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嚴格審批標準,規范審批程序。各級政府要將藥品安全監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加大經費投入。加強基層、邊遠地區和民族地區藥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設,改善基層執法條件。加強與國際組織、國外監管機構和民間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不斷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關鍵詞】農村 藥品分類管理制度 實施 問題 對策
中圖分類號:R95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5-0515(2011)3-253-02
藥品分類管理制度是根據藥品的品種、規格、適應癥、劑量及給藥途徑等方面的不同,將藥品分為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并制定相應規范,以加強對處方藥的管理,減少不合理用藥的發生,切實保證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是當前國際通行的藥品管理模式。我國自2000年1月1日實行藥品分類管理制度以來,已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但是與城市相比,農村藥學技術人員不足,涉藥單位規模小,藥品管理混亂,農民合理用藥意識淡薄,廣大農村基層的診所、衛生站、零售藥店在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實施的過程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我國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 80%以上,因此,農村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整個藥品分類管理工作的進展和成效。筆者作為一名執業藥師,曾對農村基層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實施情況進行深入調研,現就調研中發現的問題及應采取的對策作如下探討和思考。
1 農村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實施中的問題
在農村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實施的過程中,主要涉及三方面的主體:藥品經營者、藥品消費者和藥品監管者。通過對當前農村藥品市場狀況、消費者用藥習慣、藥品日常監管情況進行調研發現,無論是經營者、消費者,還是監管者,都存在著一些問題。
1.1 藥品經營者方面的問題
1.1.1 部分藥店違規銷售處方藥。經過近十幾年的宣傳教育,藥店經營者、銷售者,特別是駐店藥師對不合理用藥的危害和藥品分類管理的重要性已經有了一定的認識。但是由于藥品市場流通及監管體制的不完善,以及巨大經濟利益的誘惑,部分藥店沒有處方也違規銷售處方藥。按照藥品分類管理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規定,藥師必須通過對處方進行技術審核來保證患者的用藥安全。但就目前的狀況而言,只有部分規模較大的正規藥店執行得較好,而大多數的零售藥店并沒有真正做到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很多駐店藥師都認為,大多數農村藥店從業人員和消費者的觀念和行為的轉變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
1.1.2 部分醫院阻礙處方正常流動。在農村醫藥不分業、以藥養醫現象普遍。目前80%以上的處方藥是由醫院藥房售出的,而在大多數的農村基層醫院中,藥品收入會占到醫院總收入的60%以上。因此,受經濟利益的驅使,醫院總是千方百計地阻止處方外流,要么不繳費不給處方,要么開處方用代碼代替藥名,要么不寫規范的藥品名稱讓外人無法辨識,有的甚至借助微機內部聯網的辦法,使患者看不到處方所列藥品的名稱,直接通過微機傳遞藥品信息。因為處方不能在市場上正常流動,造成藥品經營者,特別是藥店無處方來源,處方就是效益,這就直接導致部分藥店不能堅持做到對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全部索取處方或者做好處方留存登記。[1]
1.1.3 農村藥店大多規模小,管理不規范。農村藥店一般規模較小,柜臺少,有的屬家族經營,一些根本就是“夫妻店”,管理較為混亂,警示語的設置及藥品的擺放都不規范,不能嚴格執行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加上很多藥店沒有儲藏倉庫,所有藥品全都堆放在營業場所,更加劇了藥品擺放的混亂。
1.1.4 藥學技術人員匱乏,且分布不均。藥學技術人員是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的基礎,但目前農村零售藥店藥學技術人員非常匱乏,并且其分布存在著不均衡的問題。比如,休寧縣現有執業藥師近 10 人,但 90%分布在醫療機構,而且執業藥師、藥師(中藥師)等藥學技術人員也大多集中在縣城藥店,農村藥店藥學技術人員寥寥無幾,[2]正是由于藥學技術人員數量的不足,直接導致了駐店藥師隨意脫崗,對處方的審核、提供用藥咨詢、指導合理用藥等也就無從談起,基本不能為群眾提供藥學服務。
1.2 藥品消費者方面的問題
廣大農村消費者合理用藥意識淡薄,不經醫生診斷自行購買處方藥的現象普遍。根據消費者用藥習慣的調查,大部分農村消費者生病后,只要自己感覺不嚴重,一般都是自行到藥店買藥,他們只關注藥品的療效和價格,忽視藥品的不良反應,容易受虛假廣告的蠱惑,他們對安全用藥、合理用藥認識不足,對藥品分類知識不了解,對憑處方購買處方藥還處在適應過程中。[3]
1.3 藥品監管者方面的問題
1.3.1 對處方藥的標示管理規定不嚴格。我國對于處方藥的標簽、包裝并未要求印有顯著的處方藥標識,并且只是要求必須做到將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開擺放。相比較而言,美國對處方藥的銷售管理則非常嚴格,處方藥專門陳列于一個房間內,消費者是看不到的,而且在美國,凡是處方藥,生產廠家必須在藥品標簽上印上“Rx only”字樣,即“僅憑處方銷售”,使人一目了然,也方便對處方藥管理。對非處方藥,則不做任何標識要求,像普通商品一樣,陳列于敞開式柜臺中,由消費者自行選擇購買。[4]
1.3.2 農村藥品監管不力。近年來,基層藥品監管部門不斷加大實施藥品分類管理的力度,如深入農村進行廣泛宣傳,開展農村藥品市場專項檢查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明顯還存在著形式主義、弄虛作假等問題。當然,目前農村藥品監管力量仍然薄弱,平均一個縣僅 10 多名藥品監管人員,而一個縣的零售藥店一般卻有上百家,藥品監管部門力有不逮,除非有人舉報,否則很難發現藥店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同時在日常監管中,對處方的真實性和開處方醫生的資質也無法及時準確判別,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都影響了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的運行效果。
2 解決農村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實施中問題的對策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藥品監管部門要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必須以維護人民利益為己任,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堅定不移地推行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并要因地制宜,創新監管方式,逐步消除傳統的藥品管理模式給群眾用藥安全帶來的嚴重隱患,保障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筆者認為應結合農村實際,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推進農村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的實施工作。
2.1 解決藥品經營者方面問題的對策
2.1.1 加強對違規銷售處方藥的監管。首先,創新監管方式,如對零售藥店執行分類管理的情況,按信用等級評定標準給予相應的獎懲,對違規銷售處方藥的藥店,[5]要嚴格按照有關制度規定給予處罰,并曝光藥店違規信息,讓廣大群眾也有機會參與監督,以此提高藥店的自律意識和群眾的監督意識;其次,加大處罰力度,當前,基層藥品監管機構對違規銷售處方藥的藥店主要采取批評教育、給予警告或罰款的辦法,這樣的處罰力度不足以威懾處方藥的違規銷售者,必須加大處罰力度,比如可以采取加大罰款數額,行政拘留等方式加以處罰,引起重大用藥事故,觸犯法律的要依法給予嚴懲。
2.1.2 促進處方合理流動。藥品監管部門要積極與衛生部門協調,督促醫療機構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試行)》,按照藥品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處方和醫院藥房管理,確保處方合理流動,方便群眾自主購藥。
2.1.3 積極為農村藥店提供指導和服務。監管部門要把握好監督處罰與指導服務之間的關系,加大對農村零售藥店的指導服務力度,如通過開展“創建藥品分類管理示范藥店”活動,努力為藥店實施藥品分類管理提供便捷、規范的服務,并根據藥店經營品種和消費者需要,指導藥店做好非處方藥品種替代處方藥品種工作,及時調整經營品種,擴大非處方藥銷售份額,這樣既能滿足群眾用藥需求,又能提高藥店經濟效益。
2.1.4 加強基層藥師隊伍建設。針對農村藥店缺少執業藥師和藥師以上技術人員,大部分涉藥人員基礎知識缺乏、綜合素質不高的現狀,基層藥品監管部門要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人員報考執業藥師或藥師等技術資格、職稱考試;要加大對涉藥人員進行分類培訓教育的力度,把藥品分類管理及處方藥藥學知識作為培訓必備內容,使他們了解和掌握藥品分類管理的政策、法規和相關知識,以提高涉藥人員素質;要通過 GSP 認證和日常監管,督促藥店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和藥師等技術人員,積極指導和幫助他們按照藥品分類管理的要求經營和使用藥品。
2.2 解決藥品消費者方面問題的對策
普及藥品分類管理基本知識?;鶎铀幤繁O管部門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雜志、政府網站等載體,深入宣傳藥品分類管理基本知識,讓人民群眾真正認識到藥品分類管理對自身健康的重要性,自覺養成科學的用藥習慣,主動了解、支持、配合藥品分類管理工作,自覺憑處方購買和使用處方藥,為藥店索取處方和執行處方登記制度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2.3 解決藥品監管者方面問題的對策
2.3.1 完善處方藥的標示管理規定。國家藥品管理部門應深入實際,多方調研,積極研究我國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及相關配套措施的科學性、有效性,同時應借鑒其它國家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的先進經驗,不斷調整、完善我國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特別是要盡快完善處方藥的標示管理規定,從嚴管理處方藥的標識、包裝及銷售。
2.3.2 加強藥品分類管理的日常監管?;鶎铀幤繁O管部門應堅持集中整治與日常監管相結合,標本兼治,嚴格執法,不斷提高日常監管的覆蓋面和頻率,加大對藥店藥師配備和在崗情況的檢查力度,從嚴審查藥店處方審核、藥品分類擺放、分類管理標識及警示語等行為,嚴厲打擊違規銷售處方藥的違規行為,不斷提高藥品分類管理監管水平。
總之,我們應堅持農村藥品分類管理工作與GSP認證及跟蹤檢查相結合,與藥品信用體系建設相結合,與農村藥品“兩網”建設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相結合,使各方面工作協調推進,確保農村醫療衛生事業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江雪、鄭鋒.農村零售藥店藥品分類管理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食品藥品監管,2005,(8):15-16.
[2]文彬、張榮懷等.加強監管 推進農村藥品分類管理[N].中國醫藥報,2005,12(20):A03.
[3]孫加清.農村藥品分類管理實施的現狀及監管對策[J].齊魯藥事,2006,(9):526-527.
關鍵詞: 掛靠 就近執業 分級定標 分科分類
執業藥師也稱藥劑師,或稱藥師,是指同時具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并在藥品生產、流通、使用單位執業的醫藥技術人員。執業藥師主要提供藥物知識及藥事專業服務,他們是藥物的專家,也是解答市民大眾有關藥物問題的最適當人選。
我國目前的狀況是:執業藥師作用重要但缺口巨大[1]。中國執業藥師制度實施多年,但是至今為止依然缺口巨大。截至2013年底,全國具有資質的執業藥師為27.8萬人,到2013年11月全國有16萬人注冊,其中在藥店注冊的有12.4萬名。但全國的零售藥店約有45萬余家,可見執業藥師的缺口很大。在歐美等發達國家,每800至1500人就配有一名執業藥師,而我國,平均1.3萬人才有一名執業藥師。
這一情況直到2016年也沒有太大的改觀,據統計:全國藥店執業藥師缺口高達62%[2]。國家執業藥師注冊中心2016年1月全國執業藥師注冊情況。截止2016年1月31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人數為264981人,比2015年底增加7348人。在社會藥店和醫療機構中注冊的執業藥師有228756名,平均每萬人口為1.7人。公布的文件中全國有453038個藥店,只有174015家藥店注冊了執業藥師,也就是近28萬藥店無執業藥師,缺口高達62%。
在缺口較大的情況下,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也曾經有過一些短期的過渡性政策,比如說:執業藥師遠程審方、用從業藥師代替部分需要執業藥師的崗位,但是效果都不甚理想,尤其是遠程審方。目前廣州市已經取消了遠程審方,而根據執業藥師認證中心主任周福成在一場行業會議上明確傳遞出國家食藥監總局的信號:將限制甚至取消遠程審方。由此可見,遠程審方的日子不會太長了。因此筆者設想,執業藥師是否可以仿照執業醫師的多點執業,進行就近執業,從而掛靠(超七成藥店執業藥師虛掛[3]的人數減少。具體操作如下:生產與批發環節的執業藥師必須是全職在崗,從源頭上保證藥品的安全)。零售和使用環節的執業藥師可以根據自己的住址、工作單位地址就近執業,一周執業時間至少超過3日即可(由于個別地區零售環節的藥師待遇過低工作時間較長,很難招聘到全職的執業藥師。甚至由于待遇低工作時間長,部分藥師已經離開醫藥行業),當藥師不在崗時,暫停處方藥的銷售。
除了執業藥師缺口大,掛靠現象嚴重以外,我國藥師水平的參差不齊也是有目共睹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數據,截止2016年3月全國執業藥師注冊情況統計:全國已注冊的執業藥師學歷分布情況:研究生5935人,本科86548人,大專94095人,中專84961人;本科及以上學歷占注冊執業藥師總數的34.1%,較2015年底下降1.8%[4]。從數據上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中國已經注冊的執業藥師本科以下的人數占據了50%以上。
既然水平參差不齊,大家又都是藥師,如何區分水平的高低呢?于是分級定標提上了議程。分級定標,從目前業界預測看,分級管理標準可能為5個等級,“但暫時還未定明確的分級標準,具體如何劃分還有很多想象的空間,會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比如將學歷定為其中一個因素,另外可能要結合實踐經歷、工作年限、崗位等,還需要通過不同級別的考試考核”,CFDA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專家顧問康震在接受《醫藥經濟報》記者采訪時表示[5]。
關于執業藥師分級定標,筆者建議可以參考衛生資格考試的五級劃分及采用人機對話的方式進行考試。除此之外,比照衛生資格考試的要求,還應該對職稱英語、職稱計算機、論文方面有所要求,筆者認為這些都是最基本的條件,核心要求是以考代評,以嚴格的報考要求和嚴肅的監考環境實現。筆者認為,執業藥師分級定標或許可以分為幾步來走。
第一步:將執業藥師分兩類,即藥房藥師(含零售藥房的藥師);生產、經營類藥師。實際上,美國的執業藥師也是分類的,他們分為全科藥師和專科藥師。
執業藥師考試難度大涉及科目多,知識點寬泛,在不同的工作崗位中側重的知識點是不一樣的,例如藥房的藥師,他們側重的知識點是:藥事管理法、臨床藥理學、中藥學、中藥藥理學、中西醫基礎診斷等;而生產和流通環節的藥師,側重的知識點是:藥事管理法、藥物分析學、(中藥)藥劑學、藥物化學等。顯而易見的是生產與流通環節的藥師并不需要太多的臨床診斷基礎、臨床藥理學知識與中西藥合用方面的知識,他們需要精通GMP/GSP方面的知識,同時對于生產的質量控制(包含生產環境、安全生產、質檢等),倉儲的質量控制與流通環節的質量控制,等等。而藥房藥師相對來說至少要精通臨床藥理學、中藥學與藥事管理法,粗通診斷學基礎等知識。他們是患者使用藥物的最后一道關口,他們的臨床基礎知識是否過關緊密的關系到患者的切身利益。
第二步:以考代評,分級分類考試。
筆者建議可以參考我國的衛生資格類考試,我國的衛生資格類考試在這方面已經走到了前面,即模擬衛生資格類考試,將等級分為五級:藥士與藥師屬初級,主管藥師屬中級,副主任藥師與主任藥師屬高級,執業藥師的五級名稱可以考慮以后自擬,此為分級。那么何為分類呢?筆者前文有提過:不同的崗位,知識的側重點并不一致。因此可以考慮在考試的內容上有所區別,將藥房藥師與生產、經營類藥師區分開來,此為分類。
第三步:加強監考力度,加重對考試作弊、協助作弊的處罰力度,借此警告心存僥幸的考生。
筆者持有執業中藥師與初級中藥師雙證,也參加過幾年的執業藥師考試與衛生資格類考試,身邊的同事、朋友也有許多執業藥師,他們有的工作在醫院、有的在生產與批發公司。我們都有一個感觸:這幾年執考作弊實在太過猖獗,執業藥師考試大面積作弊已不算什么新聞。參加過兩類考試的藥師都知道,考試的難度并不小,不認認真真復習,考過的可能性很小,但就是這些作弊的考生,他們不需要復習就能輕松考過,因為在考試中途去廁所就可能抄到手機里的考中答案,甚至有極個別人連文憑都是假的(現在大專、本科及本科以上文憑,網上都可以查到,假文憑是中專、衛校的畢業證書,有門路的考生很容易弄到),試問這樣獲得執業藥師證的藥師去指導用藥、生產和經營真的安全嗎?如果他們作為你們工作中的搭檔,真的靠譜嗎?因此我們呼吁國家相關部門嚴格規范監考制度,加重處罰力度做到以儆效尤。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執業藥師改革已經是刻不容緩,無論是數量上的需求,還是國內執業藥師個人水平上的差異,乃至執業藥師在工作與掌握知識點定位上的不明確,都在提醒我們:執業藥師制度在某些方面真的該改改了。
參考文獻:
[1]奚冬琪.“執業藥師:數量不足浪費嚴重”[N].人民政協報,2014-12-29.
[2]葉武閣.震驚!全國藥店執業藥師缺口高達62%!.優藥網,016-03-15.
[3]姚青.超七成藥店執業藥師虛掛!各地掛靠待遇曝光.醫學教育網,2015-11-18.
【關鍵詞】藥品;分類管理;存在問題;探討
【中圖分類號】R95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6-1959(2009)10-0254-01
1 藥品分類管理的發展背景
世界上最早實行OTC的國家是美國。美國工會于1951年通過一項修正案,規定了處方藥與OTC的分類標準,創建了藥品分類管理制度[1]。80年代末,我國醫藥管理部門開始對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工作進行研究和探討。1989年世界衛生組織向發展中國家推薦將《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管理辦法》這一管理模式作為藥品政策立法議題;1999年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了《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管理辦法(試行)》,并從2000年1月1日開始實施;2001年進行修訂以法律形式做出了明確規定[2]。
2 藥品分類管理存在的問題
2.1 政策法規宣傳力度不夠:目前《藥品分類管理》、《執業藥師法》尚未出臺,這給藥監部門在執行監督管理職能時造成困擾。
2.2 處方監管不到位,管理不規范:由于對處方的管理不規范,對處方來源合法性的界定不明確,處方的真實性、開方者的資格都無法準確判斷,我國現行的醫療衛生體制,醫療保險制度導致醫藥難分家,醫療機構的處方很少能流向藥店,零售藥店收到的處方量少之又少。這些都嚴重影響藥品分類管理的開展。
2.3 執業藥師的數量不足,分布不合理:執業藥師在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我國現有的藥學專業人員中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的比例偏小,分布也不合理,絕大部分不在藥品零售企業,導致執業藥師在實施藥品分類管理方面的作用未得到發揮,尚未真正承擔起用藥咨詢、用藥指導的作用。
2.4 公眾對藥品管理的認識和理解不到位:不合理用藥、濫用藥物的現象普遍存在且情況嚴重。消費者盲目聽從廣告宣傳,不考慮自身身體狀況與治療需要,信賴新藥、高價藥。有些人認為一般的常見病可以自己診斷、自己到藥店購藥,沒必要到醫院就醫開處方,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藥品分類管理的深入實施。
3 對策及建議
3.1 完善配套法規:根據藥品管理狀況和藥品分類管理法規的執行情況,以推進實施藥品分類管理為重點,制訂合理完善的配套管理規定,建立健全藥品監督管理的法規體系。
3.2 加大對處方的管理力度:①嚴格按照《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管理辦法》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中有關藥品分類管理要求,對各單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②按照要求監督執業藥師、駐店藥師配備情況和在崗情況,檢查用藥咨詢、指導用藥和處方審簽制度。
3.3 加強執業藥師資格制度:①進一步提高執業藥師的總體數量,并加大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力度,提升執業藥師履職的能力。②調整現行執業藥師考試、注冊的有關政策,使執業藥師能真正發揮好指導合理用藥的作用。
3.4 加大宣傳:運用新聞宣傳、專題節目、知識競賽、廣播、報刊等媒介作用,廣泛地開展面向社會各界的宣傳普及活動。以“合理用藥”、“安全用藥”為中心,增強公眾合理用藥意識,提高公眾用藥安全意識,全面提升公眾的用藥水平,更好地推行藥品分類管理制度[3]。
參考文獻
[1] 宋羽,沈祥春.淺析我國藥品的分類管理[J].衛生與保健,2008,13:127
[2] 張穎麗,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及對策探討[J].臨床合理用藥,2009,6(2)81
綜合來說,處方藥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上市的新藥,對其活性或副作用還要進一步觀察。
2、可產生依賴性的某些藥物,例如嗎啡類鎮痛藥及某些鎮靜催眠藥物等。
3、藥物本身毒性較大,例如抗癌藥物等。
4、用于治療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藥品,如心腦血管疾病的藥物,須經醫師確診后開出處方并在醫師指導下使用。
自藥品實行分類管理以來,隨著處方藥管理的不斷加強,有效避免了藥物濫用,對促進合理安全用藥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但是,作為一名基層藥品監督管理人員,筆者發現零售藥房在處方藥管理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現就其主要問題及解決對策提出一些思考:
一、當前零售藥房處方藥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1、對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未嚴格憑處方銷售
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積極穩妥、分步實施、注重實效、不斷完善”的藥品分類管理工作方針,2000起年對注射劑、粉針劑實行了處方藥管理;2004年起對凡未列入非處藥目錄的抗菌藥物(抗生素類、抗真菌藥、抗結核藥、喹諾酮類、磺胺類)實行憑處方銷售;2006年又規定特殊管理藥品、抗病毒藥、精神障礙治療藥、腫瘤治療藥、含品的復方口服溶液和曲馬多制劑等十一類藥品必須憑處方銷售。因此在零售藥店的實際經營范圍中,處方藥其實已占其總銷售品種的60%以上。但由于零售藥店從業人員中沒有處方權,而醫療衛生機構的處方又很少外流,這就造成大多數零售藥房處方收集困難。為了維持生存,部分藥房鋌而走險,違規將處方藥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帶來極大的用藥安全隱患,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造成處方藥濫用。
1.2、處方藥未按規定管理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已對零售藥房處方藥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在日常工作中,我們發現部分藥房仍然存在以下問題:店堂內無警示語——處方藥憑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非藥品等混放,類別標示放置不準確;處方藥開架銷售;處方藥作為贈品搭售;處方藥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在大眾媒體廣告;供貨方資質收集不全;未建立健全真實完整藥品驗收記錄、銷售記錄。這些都給消費者合理選用非處方藥、從業人員正確調配處方藥、以及駐店藥師指導安全用藥等造成一定影響或誤導。
1.3、藥房從業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專業知識匱乏
處方藥的管理必須依靠藥房內從業人員來實施,但從目前藥品零售企業的總體情況來看,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專業知識缺乏,法律意識淡薄,特別是部分農村藥房尚未配備執業藥師、從業藥師或藥師等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這就導致部分藥房對藥品分類管理、尤其是處方藥管理相關知識不足,處方藥憑處方銷售意識不強,有少數從業人員甚至將藥品當做一般商品銷售,有疑難答,有買必賣。
1.4、消費者對處方藥管理認識不足
藥品分類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共同關注和支持。自2000年實行處方藥與非處方分類管理以來,各級藥監部門大力宣傳加強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品分類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得了廣大群眾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為切實推進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出了很大成績。但是由于傳統消費意識和消費方式的影響,部分消費者憑處方購買處方藥的意識仍然不強:一是憑經驗購藥;二是貪圖省事,不愿找醫師開具處方;三是對藥房索取醫生處方的行為不理解,不愿將處方交給藥房;四是一張處方多次使用,給藥房處方收集帶來不便。
二、加強零售藥房處方藥管理幾點對策
2.1、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實行醫藥分開
當前醫療衛生機構尚在進一步探索與改進之中,以藥養醫局面尚未從根本上改變。部分醫療機構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與自存,紛紛采取設置密碼處方、電子處方等各種方式防止處方外流,這不僅造成零售藥房處方收集困難,同時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由消費、選擇消費的權利。要改變這一現狀,必須進一步深化衛生體制改革,實行醫藥分開,讓藥房從醫院分離出來,并將其納入與零售藥房相同競爭環境,從而在保護消費者自主購藥權利的同時,也為零售藥房提供了處方來源。另外,也可以通過允許零售藥房聘請坐堂醫生的方式,在消費者購買處方藥時,先經坐堂醫生診治處方后再行售藥,從而從根本上保證處方藥憑醫師處方銷售。
2.2、加強處方藥日常監管
藥監部門應在gsp跟蹤檢查、許可檢查、專項檢查等日常監督檢查中,強化處方藥管理,嚴禁零售藥房無處方或藥師不崗時銷售處方藥。對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非藥品混放,處方藥開架銷售,搭售處方藥,處方藥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即應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嚴肅查處。藥監應加強與工商部門的聯系、協調與配合,齊抓共管,對處方藥在大眾媒體廣告等違法行為,應在各職責范圍內依法嚴肅查處。
2.3、加強零售藥店從業人員培訓,強化企業第一責任人意識
提高藥品從業人員素質,確保《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是保證處方藥規范管理的必然要求。應通過舉辦藥品從業人員培訓班、現場指導等方式,對零售藥店從業人員進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知識的專業培訓,使其在充分了解藥品分類管理意義、目的、方法、以及相關法律知識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企業第一責任人意識,嚴格遵守《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自覺防止和杜絕濫用處方藥或違法銷售處方藥行為。
關鍵詞:執業藥師;隊伍建設;影響因素;對策
我國自1994年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來,執業藥師培養制度不斷完善,執業藥師隊伍整體素質不斷提高,在提高藥品質量和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等起到促進作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與醫藥事業的迅猛發展,執業藥師隊伍建設及管理現狀越來越不適應發展需要。如何加強執業藥師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執業藥師在藥品質量保證、藥學服務方面的作用,已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影響執業藥師發展的因素
1.1執業藥師法律地位不高《規定》明確指出: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而我國有關部門頒布的GMP、GSP規范中,均未直接提到執業藥師。在相關藥品監督管理文件中,對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所必須具備的人員條件要求,大多是“執業藥師或依法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從這一點可以看出,作為技術監督管理中堅力量的執業藥師,并非法定的、必須的和唯一的強制性要求,有關規章“剛性”不夠實施的法律基礎薄弱,職業準入控制形同虛設,是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各種弊端的重要因素。
首先,在一些藥品生產企業中,全職執業藥師地位得不到肯定,有的執業藥師相關合法權益和義務得不到履行和保障。其次,在藥品經營企業中,部分零售藥店追求經濟利益與執業藥師職責出現矛盾。很多執業藥師由于受雇于藥店,為了自身生存,往往屈從于藥店追求經濟利益的要求,不能真正履行執業藥師的職責。再次,在醫療機構中,還普遍存在藥師替代執業藥師的現象。到2007年止,我國有執業藥師151313人,其中醫療機構9萬余人,部分醫療機構執業醫師形同虛設。執業藥師與執業醫師雖然均屬于責任重大、社會適用性、關系公共利益的強制性準入控制的職業,但二者實施的法律明顯不同。執業醫師所依據的是《執業醫師法》之國家法律,而執業藥師依據的是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規章。同是涉及人命關天的職業,有著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保障,直接影響到執業藥師的隊伍建設和作用的發揮。
1.2執業藥師定位不準確在《規定》中,執業藥師被定位于藥品的生產、經營領域。1998年修定后的《規定》中,采取了簡單擴大的辦法,將執業藥師定位到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領域,幾乎涵蓋了整個藥學實踐,執業藥師的定位過于寬泛,導致了執業藥師考試及繼續教育內容的寬泛,針對性和實用性不強,影響到執業藥師對藥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職責及藥學服務能力。
1.3資格考試及繼續教育內容缺乏專業特性目前,我國的執業藥師考試及繼續教育內容覆蓋了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等學科專業和各種性質不同的領域,參考的藥學人員感到考試內容過于寬泛,考試難度大。繼續教育的內容在具體執業過程中適用性不強。一方面:我國執業藥師資格制度起步較晚,相應的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與繼續教育工作處于探索和完善階段。目前,部分地區的執業藥師培訓中心與全國執業藥師培訓中心不能同步進行,所開展的繼續教育與執業藥師知識的需求還不適應。雖然《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對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目的、內容、管理辦法等事宜做了規定,但還未上升到國家法律地位,從而影響了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的學習。另一方面:我國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形式較單一,對藥品執業藥師的培訓內容針對性不強,不能有效地達到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預期目的。
1.4執業藥師數量不足,分布不合理在國外,如日本的藥師人口比為13名/萬人;法國的藥師人口比為9.1名/萬人;美國的藥師人口比為7.6名/萬人,而我國的執業藥師人口比為1名/萬人,執業藥師數量不足。從執業領域來看,我國的執業藥師分布不合理。執業藥師主要集中在藥品生產和醫療使用單位,而在執業藥師數量相對較少的藥品經營單位中,較多的執業藥師分布在藥品批發單位,而需要較多執業藥師的藥品零售單位的較少,執業領域分布不合理的現象十分突出;從地域分布來看,執業藥師主要集中在經濟相對發達的沿海與東部及沿海地區,占執業藥師總數的70%,而中西部地區僅占總數的30%左右,同時還存在執業藥師“向東流”的現象。
1.5職業道德建設不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處于初級階段,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執業藥師隊伍中執業藥師職業道德規范尚未形成。還不可忽視的一是執業藥師的職業道德意識不夠強,有的不履行執業藥師的職責,有的甚至還弄虛作假;二是有的執業藥師缺乏自律意識,導致服務水平下降,影響執業藥師隊伍的整體水平;三是執業藥師執業權益保障與義務履行缺乏有力的監督。
二、新時期執業藥師發展及對策
2.1明確加快執業藥師立法藥師是一種特殊職業,它是連接病人、醫師和藥物的紐帶,是確保藥品質量和合理用藥的關鍵因素。而執業藥師承擔的是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等關鍵藥學技術業務領域的藥品質量和藥學服務的任務。進一步完善職能定位與明確法律地位是當前執業藥師制度建設的緊迫任務。完善執業藥師的職能定位是落實執業藥師執業的基礎,也是執業藥師管理制度的重要環節。筆者認為:我國藥品生產、流通和使用領域對執業者的知識能力要求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性,藥學領域不宜設立統一的職業準入標準。藥品流通和使用環節,主要是醫院藥房、社會藥房和社區醫療藥房,對從業者的知識素質與能力結構的要求具有較強的共性,主要職責是確保合理用藥,為患者提供藥學服務。藥品生產領域,對專業人員的要求與流通使用環節相去甚遠。因此,需要加快執業藥師立法,重新對執業藥師進行科學的準確定位,有利于執業藥師隊伍建設和確保藥品質量與人民用藥安全。
2.2完善執業藥師考試、注冊和繼續教育制度執業藥師職業是關系公眾生命健康安全,保證藥品質量穩定、安全有效的特殊職業。世界大多數國家都通過資格考試制度認證藥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和本國的藥學教育密切聯系。如日本側重于藥學基礎內容,加拿大、美國等國家重視專業技能操作。而我國現有的執業藥師考試內容和形式較單一,考試內容與所從事職業的工作不夠吻合,難以達到考試的最終目的。因此,在執業藥師資格考試中,應結合藥學實踐,對藥品生產、經營、使用領域的執業藥師,采取分門別類的針對性考試,以達到學以致用、考以致用的目的。
執業藥師制度是國家對藥學這一關系人民身體健康、社會公共利益的職業化從事這一職業的技術人員實行的一種職業準入控制。執業藥師的注冊和繼續教育是執業藥師獲得執業的必備條件之一。但目前,還普遍存在繼續教育中的“工學”矛盾,甚至有的單位不支持繼續教育,繼續教育這一制度還沒有引起社會和執業藥師高度重視。筆者認為:應該在有關法律中,強調繼續教育的強制性和執業藥師地位的必要性以及權利與義務的平等性,明確其職責,才能以法管藥,依法執業。
大力改進繼續教育內容和培訓形式,突出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針對性和實用性,構建以現代網絡技術、各地藥品監督管理、行業學會、高等院校的執業藥師培訓體系,開展以集中學習、分散培訓、分別指導和專題討論、撰寫論文、參加學術會議以及自學等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活動。
2.3盤活執業藥師存量,引導合理流向執業藥師的執業活動涉及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這也是社會對藥學職業的期望。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藥師對保證藥品質量和藥品服務質量的重要作用,當前,我國執業藥師一方面數量不足,分布失調,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執業藥師資源閑置。政府部門應采用動態的執業藥師使用政策,盤活執業藥師存量,引導執業藥師向最需要,也最缺乏執業藥師的藥品零售領域流動,配套相關政策,積極鼓勵執業藥師到中西部地區執業。同時,鼓勵更多的藥學技術人員加入執業藥師行列,迅速壯大執業藥師隊伍,確保我國藥學事業的健康發展。
2.4加強執業藥師職業道德建設職業道德是特定社會倫理思想和社會期望在職業行為中的具體體現,是調整職業人員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行為和規范。在現代社會中,藥師和醫師一樣,所從事的是與人類健康和生命息息相關的職業,藥師職業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人民用藥安全、有效和身體健康。
因此,加強執業藥師職業道德建設工作刻不容緩。首先,政府部門要加強輿論的宣傳與社會的廣泛監督,依法管理,規范藥師的行為,充分發揮藥師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真正把職業道德建設納入政府部門工作的重要日程,為職業道德建設創造良好環境和條件。其次,作為執業藥師,一方面要遵循各種藥事法規對其職業行為的約束,主動、自覺地履行執業藥師的職責。另一方面,需要通過教育和學習,不斷加強自身執業藥師修養,要樹立對病人與公眾負責、對自己負責、對藥學職業負責、對其他衛生人員負責的責任意識。再次,要刻苦鉆研,掌握最新的藥學技術、信息和知識,更好地為人民群眾健康服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