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獎金個人所得稅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稅收 優惠 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
由于市場經濟不斷的規范和法治化的完善,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在不斷提高,納稅人為了維護自身利益,進行科學、合法的納稅籌劃來謀求企業規范和長久的健康發展。由此可見,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市場經濟競爭和發展的必經之路。
一、個人所得稅年終獎納稅籌劃的政策依據
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獲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件的規定作為個人所得稅年終獎納稅籌劃的政策依據。從2005年1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對關于個人獲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進行了整調,納稅人獲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以下簡稱年終獎)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并繳納稅款,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年終獎必須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該計稅辦法只允許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采用一次。
二、個人所得稅年終獎的籌劃方法和思路
2011年9月1日起,新《個人所得稅法》在我國全面實施,工資、薪金所得執行七級累進超額稅率。企業個人所得稅年終獎的籌劃方法和思路如下:
(一)納稅籌劃方法
籌劃方法具體有以下兩種情況:
先將員工當月內獲得的年終獎,按12個月平均劃分,計算出所得的商數來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1)如果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大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3500元)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月獲得的年終獎×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小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3500元)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月獲得的年終獎?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納稅籌劃思路
對企業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成不變,生搬硬套。目前,有關年終獎的籌劃方法所得出的各項論斷并不一定適用于所有的情況,但納稅籌劃總的籌劃原則是:在月收入適用稅率小于年終獎金適用稅率條件下,只要能不使年終獎金的適用稅率調高一個檔次,就應盡量將各種獎金都放入年終獎金一起發放。但如果月收入適用稅率本身就已經小于年終獎金適用稅率,可以將獎金調換成工資收入。因此,月收入適用稅率與年終獎金的適用稅率相等其主要的臨界點及敏感區間是進行納稅籌劃的關鍵點,靈活運用臨界點及敏感區間對企業納稅籌劃起到很大的幫助。
三、個人所得稅年終獎納稅籌劃的案例分析
以M企業員工李某為例:2015年12月M企業給員工李某一次性發放年終獎金20000元,李某當月工資薪金為5500元,請對李某全年工資薪金所得進行納稅籌劃。
(一)籌劃前的正常計稅情況
對員工李某年終獎案例進行分析:李某在2015年12月工資5500元,同時領到2015年的年終獎20000元,根據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則其當月所需繳納的個人工資所得稅為:
(二)利用臨界點和敏感區間進行納稅籌劃后的計稅情況
案例同上,以下是結合表1.進行的納稅籌劃,分析在納稅籌劃下李某2015年全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三)對比分析后的結論
通過以上對比分析可以看出,在納稅籌劃前2015年李某在公司全年要上繳的個人所得稅為3035元,而納稅籌劃后的個人所得稅為1880.04元,兩者相比較納稅籌劃減少納稅:3035?1880.04=1154.96元。在本案例中,根據表1可知,李某年終獎的臨界點是18000元,敏感區間落在 [0,18000]和(18000,54000]之間。如果不進行納稅籌劃,則李某按照全年一次獎金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來算,則其應按照稅率10%,年終獎應繳個人所得稅為1895元(即20000×10%?105)。但是在調整年終獎金分配之后,對其進行納稅籌劃,避開了敏感區,則其應繳年終獎金個人所得稅實際為540元(即18000*3%),兩種情況相比較可知,利用臨界點和敏感區間對于企業年終獎的個稅繳納產生著重要的影響。因此,做好員工年終獎的納稅籌劃,對全年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會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對企業員工的積極性是一個較大的鼓勵。
四、個人所得稅年終獎納稅籌劃的建議
(一)合理籌劃年終獎數額
為了減輕稅負,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合理分配月工資和年終獎,目的在于降低員工月工資和年終獎適用稅率。因此,對于企業年終獎和月工資的分配,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進行發放:若年終獎適用稅率小于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時,在年終獎的適用稅率檔次不提升的前提下,應盡量將收入放到年終獎中。若年終獎適用稅率大于月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時,則盡可能將年終獎金分攤到月工資中。根據這種調整,按照現行的企業薪酬管理體系,結合國家規定的工資和年終獎金最優分配表,本文總結了員工李某的工資和年終獎分配方案:月工資調整為5666.7元,年終獎調整為18000元對李某更為有利,達到少交稅的目的,以減輕員工負擔。
(二)多發少得避開縮水區
為了讓員工真正享受到在獎金上得到的實處,企業發放年終獎時應對縮水期間進行綜合考量,盡量避開多發少得的“縮水區”。根據表1可以看出,目前納稅籌劃的“縮水區”可以分為:(18001,19283.33]元;(54001,60187.50]元;(108001,114600]元;(420001,447500]元;(660001,706538.46]元;(960001,1120000]元這6個區間。例如:在本文案例中,李某月工資5500元,年終獎為20000元,適用稅率為10%,年終獎應繳個人所得稅為3035元。而經過納稅籌劃調整后李某年終獎為18 000元,適用稅率為3%,年終獎應繳個人所得稅為1880.04元。由此可見,多發2000元獎金,個人所得稅卻多繳1154.96元,稅后實際收入反而減少1155.36元。所以我們得出的結論是,關鍵在于臨界點附近有多發不如少發的現象,即為了提高員工的實際收入水平,建議公司在發放年終獎時應盡量避開(18000,54000]這個區間。
(三)合理計算預支金額
利用合理的預支金額來作為輔助方法,換句話說就是在利用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前提下,不違背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員工可以提前預支自己的工資薪金。這樣做的目的就是對年終獎金的合理利用和納稅籌劃的布局,用來避免出現高獎金、低收入的情況出現。因此,企業在進行年終獎納稅籌劃時,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合理的支付獎金金額:一是企業要按月均衡發放,企業應全面預算員工收入合理預計全年所得,尤其是合理測定年終發放數額與按月發放數額,盡量降低年終獎金適用的稅率。與此同時,每月發放金額均勻分攤,這樣就能在一定范圍內到達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目的。二是企業可以適當將部分獎金轉為福利以及費用等。當收入處于稅率臨界點附近時,將部分收入變成員工福利或者員工報銷費用等,適當減少當月現金收入,從而將其降到適用的較低稅率,達到降低個人在工資和年終獎方面的稅負的目的。
參考文獻:
[1]張亮.企業集團如何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J].企業研究,2012(14)
[2]方虹;王艷;李志立.基于因素分析的高校科研有效稅務籌劃研究[N].杭州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02)
一、存在稅收籌劃的政策因素
首先是“三險二金”的合理運用。三險二金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稅法允許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1]。根據(財稅[2006]10號)文件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其次,合理年終一次性獎計稅方法,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件的規定,個人取得年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但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扣稅方法不同,給個人所得稅繳納帶來籌劃的空間。
二、稅收籌劃的模型
個人所得稅籌劃模型用于在年工資總額Z不變的情況下,通過調整各種發放形式的比例,來達到節省個人所得稅A目的。如果只考慮按月發放工資、一次性年終獎兩種發放形式,則能夠得到如下模型:
目標函數:T=12*T1+T2(1式)
其中,T1=X*r1-a1,T2=Y*r2-a2
(2式)
約束條件:Z=12*X+Y(3式)
其中:T為每年個人所得稅總額,Z[2]表示年應納稅所得額,T1為每月工資應納稅所得額X的個人所得稅,r1為應納稅所得額X的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a1為對應的速算扣除數;T2為一次性年終獎Y的個人所得稅,r2為Y/12的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a2為對應的速算扣除數。
個人所得稅籌劃就是在年收入固定Z的約束條件下求的最小值T。
將(3式)帶入(2式),替換月收入X,再將(2式)帶入(1式)得到下列方程:
T=Z*r1+Y*(r2-r1)-(12*a1+a2)(4式)
其中:Z,a1,a2為常數
年終獎Y占年收入Z的份額大小影響年應納所得稅總額大小,年終獎占比過大,年終獎稅率就過高,月應納稅所得額過低,月收入稅率過低,月收入低稅率優惠沒有完全享受;年終獎占比過低,年終獎稅率就過低,月應納稅所得額過高,月收入稅率過高,年終獎低稅率優惠沒有完全享受。
對(4式)求最小值,dT/dy= r2- r1=0,則r2=r1,對應速算扣除數為a1=a2
則Tmin=Z*r1-13*a1
每月工資薪金稅率和年終一次性獎金稅率相同,年繳納個稅總額最小。
三、以某地為例籌劃
2012年某地月社會平均工資是2431元,其繳納三險二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基數為3倍的社會平均工資,相關繳費比率如下表所示:
則T1=(X-1968.3+291.6-3500)*r1-a1,T2 =Y* r2-a2
(見表2)
四、結論
(一)當年收入預計年收入超過12倍最低檔每月工資上限,應當采用每月工資收入和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發放模式。
(二)為了達到工資薪金年納稅額最小,必須使得每月工資薪金稅率和年終一次性獎金稅率相同。
(三)當稅率超過臨界值時,可采用公益性捐贈得可以稅前扣除項目降低應納稅所得稅,進而達到降低稅率的目的。
參考文獻:
[1]《關于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工資
一、納稅籌劃與個人所得稅
所謂稅收籌劃指的是納稅人在遵守國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籌劃,盡可能減輕稅收負擔,獲取稅收利益。稅收籌劃的內涵,實際上就是納稅人在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通過對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的事前安排,實現減輕納稅義務目的的行為。個人所得稅是指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該稅的主要特點為:依據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區分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使其分別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個人所得稅法將個人收入所得劃分為11類,實行分類征收;對納稅人不同所得項目,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稅率形式;采用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收方法。
二、個人所得稅籌劃在工資收入方面應用的幾種主要方法
1.合理分拆收入所得,均衡工資獎金發放
我國稅法對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有如下兩個方面的規定:(1)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2)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同時,由于個人所得稅適用累進稅率,而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實際上相當于全年一次性獎金只有十二分之一適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其他部分都適用全額累進稅率。全額累進稅率會出現稅率臨界點稅負劇增的現象必然反映到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計算上。從而使納稅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高于超過稅率臨界點時獎金數額,此時納稅人選擇較低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反而會有更高的稅后收入。
2.靈活轉換工薪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性質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我國個人工薪所得實行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實行20%的比例稅率,但對勞務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勞務報酬所得實際上相當于實行20%、30%、40%的超額累進稅率。對比這兩種稅率規定,可以發現相同數額的工薪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所適用的稅率不同,這時個稅所承擔的稅負也就不同。因此,納稅人可以通過這種關系的處理來安排所得性質,使所獲收入被定位于最有利的稅收位置。
3.合理增加稅收減免額
對于個人所得稅來說,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費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所以,如果企業合理增加員工每個月的住房公積金,就可以起到降低適用稅率、節約稅收支出的作用。例如,按照公積金有關文件規定,職工個人與其所在單位,應該依據員工月工資總額的同一比例,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每月繳存額等于職工每月工資總額乘以個人繳存率,單位每月繳存額等于該職工每月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存率,兩筆資金全部存入個人賬戶,歸職工個人所有。由于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可從工資總額中作稅前扣除,免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單位和個人應按照盡可能高的標準繳付“三費一金”,從而增加納稅人的稅收減免額,進而減少應納稅額。
4.靈活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個人所得稅稅法,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或其他社會公益事業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未超過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納稅人應合理地安排捐贈事宜,最大程度地享受稅收扣除。該政策實際上就是給予納稅人將自己對外捐贈的一部分改為由稅收來負擔。該條款的立法宗旨很明確,就是要引導納稅人的捐贈方向,將其引入公益、救濟性質,從而為社會和國家減輕負擔。對于個人來說,則可以通過公益、救濟性捐贈將一部分收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從而達到抵免一部分稅收的目的。
三、個人所得稅籌劃的案例分析――以工薪所得籌劃為例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將個人的十一項所得作為課稅對象,如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這些項目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適用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計稅方法。這就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潛在的空間。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在個稅上對工薪所得按月征收,并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對于員工年底一次性取得的全年獎金、績效工資,也規定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這種情況下,月收入的不均衡會使得在年所得相同的情況下,由于某些月份的工薪收入由于適用較高稅率而使得員工整體上稅負增加。
根據稅收籌劃的原理,針對這種情況原則上我們可以采用均衡分攤收入的方法來減輕這部分納稅人的稅負。舉個例子:羅某是一家公司的銷售代表,每月工資4000元。年初,按照公司的獎金制度,羅某根據上年的銷售業績估算今年可能得到25000元獎金。請問如果羅某全年能夠獲得獎金25000元,羅某該如何為自己的收入進行籌劃以降低稅負?根據題意,我們有以下幾種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如果公司在年終一次性發放這筆獎金,按規定工資部分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4000-2000)×10%-2]×12=2100(元);獎金部分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25000×15%-125=3625(元),總體上羅某全年應納個稅為5725元(2100+3625)。方案二:如果公司分兩個月兩次發放這筆獎金,按規定羅某未取得獎金月份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4000-2000)×10%-25]×(12-2)=1750(元);取得獎金月份應納的個稅稅額=[(4000+25000/2-2000)×20%-375]×2=5050(元),綜上羅某全年收入應繳納的個稅為6800元(1750+5050)。方案三:如果這筆獎金分為四個月四次發放,則未取得獎
金月份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4000-2000)×10-25]%× (12-4)=1400(元);取得獎金月份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4000+25000/4-2000)×20%-375]×4=5100(元),羅某全年共需繳納為6500元(1400+5100)。顯然,除一次性發放全年獎金外,同量的獎金隨著發放次數的增加,羅某應繳的個人所得稅會逐漸減少。因此,羅某應要求公司在年終時一次性發放其全年獎金,如果公司從其他方面考慮,無法滿足羅某的要求,則羅某應與公司商議,盡量分月多次發放獎金。
因此,我們公司在發放工資獎金時應當為員工進行籌劃,特別是當涉及的員工獎金數額較大時,如果采用年終一次發放法,就可能降低員工的個人所得稅負擔,增加員工的個人收益,為他們帶來實惠。根據測算,對應于某個特定的預計全年總收入,有些“均衡月工資、年終獎金”最優發放方法為一個特定的數額,有些“均衡月工資、年終獎金”最優發放方法為一個特定的數額區間。相應地,我們把這兩種最優發放方法定義為“最優發放額”、“最優發放區間”,具體總結如下表。
備注:“*”表示最優發放額,“**”表示最優發放區間,表格中區間的中括號“[]”表示包含邊界數值,括號“()”
表示不包含邊界數值。
綜合上面的實例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國家稅務總局對于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具有多個方面的特點,個人所得稅有很多細節的東西值得我們關注研究。例如上面的實例所講的同樣的年所得,因為工資發放的次數、時間、名目等的不同,所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金額會有所不同。所以,可以發現合理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對于個人工資收入具有很大的影響作用。
四、合理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對個人工資收入的影響作用
通過上述實例分析,可以發現合理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可以為員工個人達到充分的節稅作用。正確認識個人所得稅籌劃對工資收入的影響作用對于員工個人的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我國稅收經濟的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現實意義。
1.適當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可以有助于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稅收征管法的不斷完善客觀上使得納稅人靠鉆稅法的漏洞和偷逃稅款等手段減少稅負的不正當途徑被堵塞,稅務相關行政和執法部門對社會上偷漏稅等違法行為的嚴厲處罰也會促進納稅人逐漸認識到納稅籌劃的重要性,從一定意義上講,納稅籌劃在給納稅人帶來實惠和好處的同時也會促進納稅人為節約稅收而不斷了解學習稅收相關法規的過程,這個過程從客觀上來講增強和提高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2.納稅籌劃有助于促使個人理財水平的提高
當今社會當中,每個人的收入來源都有很多方面,不同的收入適合繳納不同的稅收和應用不同的稅法條款,所以正確的納稅籌劃有助于提高和促進個人理財水平的提高。納稅籌劃是一種高智商的增值活動,為進行納稅籌劃而起用高素質、高水平人才必然為社會經營管理更上一層樓。納稅籌劃會促進員工個人最大限度地為節約稅款而對財務工資制度、會計準則以及現行稅法進行深入了解,從而從客觀上提高員工個人的理財水平。
3.正確合法的納稅籌劃方案有助于納稅人節約稅收
目前,我國很多人員機構都是將納稅籌劃的目的僅定位在直接減輕自身稅收負擔層面,因而一部分納稅人的心理是只要能少交稅款,怎樣做都行。其結果只會導致很多納稅籌劃案例屬于暗箱操作,其技能并不高明,其實質是偷漏逃稅,因而經不起推敲和稽查。所以,通過正確合法的納稅籌劃方案選擇可以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或者減少本期現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資金,使納稅人一方面可以減少本該繳納的稅收,另一方面也可以不繳不該繳納的稅收,使個人最大限度地節約稅收。
參考文獻:
[1]黃凰、田靖宇.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研究[J].現代商貿工業,2009(1).
[2]黃菊.淺談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J].經濟研究,2009(7).
【關鍵詞】 高校; 個人所得稅; 稅收籌劃
引 言
國稅發2009年85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種征管促進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要求“規范高等院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各地要大力推進高校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加強高校教師除工資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職、來訪講學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高校作為一個理性的“經濟人”必定要考慮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綜合運用各類稅收政策,通過稅收籌劃,合理避稅。
但是高校個人所得稅管理具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首先取得收入主體多元化,有院士、長江學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返聘的離退休人員、普通教職工、臨時工、學生等;其次收入來源多元化,有工資薪金、年終集中發放的課酬、科研酬金、加班費、人才引進安家費、購房補貼、探親費、差旅補助、退休教師返聘工資、各類國家省部級獎勵、學校獎勵、科技成果轉讓收入、監考費、評審費、編輯費等。因此高校如何進行稅收籌劃有一定的難度,有必要對其進行探討。
一、按照人員類型進行稅收籌劃
高校取得收入的人員,主要有五大類:第一類是享受特殊政策的人員,例如院士、長江學者等;第二類是返聘的離退休職工;第三類是臨時聘用人員;第四類是學生及校外人員;第五類是高校在編人員。對不同類型人員,應當適用不同的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一)享受特殊政策的人員
根據財稅[2008]7號“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中國科學院及中國工程院院士,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返聘的離退休職工
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臨時聘用人員
此類型人員,高校應與其簽訂臨時聘用勞動合同,合同期間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學生及校外人員
這類人員收入主要來源于助研、咨詢、講學、審稿、翻譯、技術服務、演出等等,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高校在編人員
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高校個人所得來源多元化,應利用分散于各稅制或規定中的優惠政策進行籌劃,具體如下:
(一)政策范圍內“三險一金”可以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俗稱“三險”)的個稅征收政策,即: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同時,通知中還提到了住房公積金的征稅幅度為12%以內:“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獨生子女補貼等可以免稅
《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第08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四)每月100元政策特殊津貼可以免稅
根據中發[1991]10號“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資調節稅(即個人所得稅)”和中發[2001]10號“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每人一次性發給政府特殊津貼10 000元,并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一次性補償收入免稅政策
根據財稅[2001]157號“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六)科技成果轉化免稅政策
國稅發〔1999〕125號“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的獎勵。”
(七)住房補貼免稅政策
2009年11月,國家對于享受住房補貼的個稅問題規定:對職工因未享受國家福利分房政策,或雖已享受國家福利分房但未達規定面積標準的,單位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補貼標準,一次性或按月計入職工個人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用賬戶的住房補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通過合理分配每月工資與年終獎進行稅收籌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根據此項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從最低稅率開始計算,最高稅率按照其除以12后的商數確定。將全年收入分配一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例如:某人年薪120 000元(已扣除“三險一金”)
方案一:每月平均發放,那每月工資10 000元,全年應交個人所得稅:
[(10 000-3 500)×20%-555]×12=8 940
方案二:每月工資發放8 000元,年終分配24 000元,全年應交個人所得稅:
[(8 000-3 500)×10%-105]×12+(24 000×10%-105)=6 435
方案三:每月工資發放5 000元,年終分配60 000元,全年應交個人所得稅:
[(5 000-3 500)×3%]×12+(60 000×20%-555)=11 985
方案二計算的個人所得稅最少。由此可以看出,每月工資和年終獎的分配直接關系著全年個人所得稅的多少。如何合理分配每月工資與年終獎,筆者進行了如下測算:
第一,年薪(X)(扣除“三險一金”,下同)小于等于60 000元
方案一:平均分配到12個月,最高稅率為3%
方案二:年終獎在18 000元以內,剩余部分平均分配到12個月,年終獎和每月工資最高稅率均為3%。
方案一和方案二的個人所得稅計算結果一樣。
第二,年薪(X)大于60 000元小于等于96 000元
如果平均分配到12個月,最高稅率為10%。
如果每月工資最高稅率控制在3%,即每月5 000元,剩余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全年一次性獎金不超過18 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也為3%。這樣整體稅率就下降了。
第三,年薪(X)大于96 000元小于等于150 000元
如果平均分配到12個月,最高稅率為20%。
如果將每月工資最高稅率控制在10%,即每月8 000元,剩余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最高稅率為3%或者10%,整體稅率明顯低于20%。
但是如果年薪剛剛超過96 000元,每月8 000元,那全年一次性獎金只能分很少一部分,也不利于避稅。對于此部分,每月工資5 000元比較合適。如何確定每月工資為5 000元還是8 000元,具體計算見下:
假設年薪為X萬元(96 000
(1)如果每月工資5 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為X-60 0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105
全年工資應交個人所得稅Y1:Y1=(5 000-3 500)×3%×12=540(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交個人所得稅Y2:Y2=(X-60 000)×10%-105
(2)如果每月工資8 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為X-96 000元,適用稅率3%
全年工資應交個人所得稅Y1:
Y1=[(8 000-3 500)×10%-105]×12=4 140(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交個人所得稅Y2:
Y2=(X-96 000)×3%
二者臨界點為:
540+(X+600 000)×10%-105=4140+(X-96 000)×3%
計算得出X=97 500
即年薪如果在96 000元至97 500元之間,每月工資分配5 000元,剩余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年薪如果在97 500元至150 000元之間,每月工資分配8 000元,剩余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的全年個人所得稅最低。
第四,年薪(X)大于150 000元小于等于462 000元
同理推導,年薪如果在150 000元至153 265元之間,每月工資分配8 000元,剩余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年薪在153 265元至462 000元之間,每月工資分配12 500元,剩余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的全年個人所得稅最低。
第五,年薪(X)大于462 000元小于等于702 000元
同理推導,年薪如果在462 000元至466 568元之間,每月工資分配12 500元,剩余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年薪如果在466 568元至702 000元之間,每月工資分配38 500元,剩余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的全年個人所得稅最低。
第六,年薪(X)大于702 000元小于等于1 002 000元
同理推導,年薪如果在702 000元至88 2000元之間,每月工資分配38 500元,剩余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年薪如果在882 000元至1 002 000元之間,每月工資分配58 500元,剩余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的全年個人所得稅最低。
第七,年薪(X)大于1 002 000元
同理推導,年薪如果在1 002 000元至1337 000元之間,每月工資分配58 500元,剩余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年薪如果大于1 337 000元,每月工資分配83 500元,剩余部分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的全年個人所得稅最低。
第八,每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最優分配方案
詳見表1。
四、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探討
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解釋:“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從內容上分析,勞動者如果與單位簽訂有勞動合同,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取得的勞動報酬就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取得的勞動報酬屬于勞務報酬。
現在高校老師收入來源多元化,雖然和高校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但是部分收入,例如英語四六級考試、公務員考試、會計證考試等社會類考試的監考費和閱卷費,企業委托教師加工、測試費、制圖費等等,這些收入高校老師利用業余時間取得,與本職工作沒有直接關系,雇傭者可以選擇其他人來完成,被雇傭者也有選擇的權利,筆者認為這類性質的收入應該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但是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不能自由轉換,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區別還是很明顯的。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S].2011.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S].2005.
[3] 張新亞. 高校個稅稅收籌劃[S].中國管理信息化2010(9):34-36.
[4] 喻志剛.個稅起征點上調后工資、薪金所得稅務籌劃研究[J].財會通訊(理財版)2008(5):103-105.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
近幾年來,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尤其是收入相對較高的中層以及中層以上干部,每年納稅數額都很高,與之相應,財政收入中來源于個人所得稅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隨著這類關注的加深,該為哪些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該繳多少,以及如何保證在守法繳稅的同時維護好納稅人的自身利益等一系列問題便浮出水面。從維護公民切身利益、減輕稅收負擔的角度出發,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越來越受到納稅人的重視。盡管個人所得稅的稅前費用扣除金額即“起征點”將不斷提高,但隨著國家對個人所得稅征管力度的加強,使得人們面臨的個人所得稅壓力將越來越重。于是,對于納稅人自身,個人所得稅的策劃也就顯得更為迫切。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可以從以下幾個思路展開。可以將工資發放量盡量安排在允許稅前扣除額以下;提高職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可以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將各月的工資收入大致拉平;納稅人通過在盡可能長的時間內分期領取勞務報酬收入。
對于月薪與獎金發放的籌劃,可以通過計算找出應規避的區域,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例如,對于年終獎為6000元的情況,那么6000÷12=500元,根據稅法,此時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6000×5%=300元,實發獎金為6000-300=5700元。假如年終獎提高到6012元,那么6012÷12=501,根據稅法,此時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6012×10%-25=576.2元,實發獎金為6012-576.2=5435.8元。雖然年終獎增加了,但最后的實際收益反而下降了。這是因為年終獎適用工資薪金所得稅率時,每個累進點都是一個 “節點”,年終獎在每個“節點”附近都會出現一個多發不如少發的區域,我們稱之為發放獎金的無效區間。無效區間可以通過計算得到。第一個節點500元,即年終獎為500×12=6000元時,適用稅率5%和速算扣除數0,年終獎超過6000元(附近),適用稅率10%和速算扣除數25。保證員工稅后收入與節點一致,設此時的年終獎為t,因此有:6000-6000×5%=t-(t×10%-25],解得t=6305.56。因此第一個無效區間為(6000 6305.56],同理可依次核算發放獎金的無效區間分別為:(6001,6305),(24001,25294)(60001,63437),(240001,254666)……因此,在發放獎金時,要盡量避免無效區間獎金的發放,達到節稅的目的。
對于個人獨資企業,則可以利用相關的特殊規定進行納稅籌劃。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按“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生產經營所得。其中,納稅人的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根據此項規定,如果個人獨資企業將賬面的固定資產對外出租或轉讓,其取得的收益不再按“財產租賃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稅,而是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統一按“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但如果投資者將個人擁有的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固定資產用于對外出租或轉讓,則對其取得的收益,應按“財產租賃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單獨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如果投資者將可用于經營的財產投入企業(增資),或將其所有的財產從企業賬面中抽出(減資),就可以改變其財產出租、轉讓收益的應稅項目和適用稅率,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由于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所以如果企業實現的生產、經營所得金額不同,則會產生不同的結果。通過計算可以說明一個問題:分開或合并計算的稅負不同,納稅人可以根據預期所得實現情況,通過對兩種方案的測算,選擇一個較輕稅負的方案,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同時還應當注意,國稅函[2001]84號文件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投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納稅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不可采取上述策略。
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在我們的經濟生活中的影響會越來越大,不管對員工個人還是企業來說,合理地對個人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都是非常有利的,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預期應納稅所得,進行稅收籌劃,使得納稅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完善和普及,具有顯著的實踐意義。
總結: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義務,也關系到每一個納稅人的利益,因此作為一名財務人員,有義務熟悉稅收籌劃的若干方法和技巧,采用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利用現行納稅條款中的規定,達到減少稅收負擔的目的。
參考文獻:
[1]朱寧: 淺析合理籌劃年終獎個人所得稅[J]. 南鋼科技與管理,2008,(4)
[2]王永艷: 個人所得稅籌劃的技巧[J]. 商業文化(學術版),2009,(2)
關鍵詞: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會計處理;納稅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2
一、事業單位在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事業單位對于依法納稅工作不重視
事業單位對依法納稅工作不重視,這是在事業單位中長期存在的。主要原因是事業單位的性質是公共服務型的,它不以盈利為目的。同時事業單位的經費主要來自財政撥款。所以在事業單位中,涉稅項目較少,對納稅知識的需求少。所以就造成了事業單位相關人員對財務稅收知識了解不多的問題。在事業單位體制逐漸健全的今天,事業單位從事應納稅費的經濟行為較為普遍。一般情況下,事業單位都會涉及到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但是很多的事業單位存在僥幸心理,依法納稅的意識較為淡薄。
2.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較差
在事業單位中缺乏相應的稅務意識,則進行稅務籌劃工作就較差。而且稅務人員對此的工作部積極,這就使得發放獎金和各項福利的隨意性增大。因為發放獎金和報酬而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就沒有被考慮進去,這樣就變相的加大了職工的個人稅負,對單位的長久的發展不利。
3.個人所得稅處理基礎信息不完善
隨著新的財經法規制度的實施,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就出現了問題。主要表現在與現行制度不相適應的問題,二者銜接的能力較差。同時因為財務管理體系的不完善,則會計基礎工作難以發揮出應有的效果。這樣就造成了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處理的基礎信息不完善,使得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的處理工作出現諸多的問題。
4.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核算和申報工作較差
目前,經過一定程度的改革,事業單位逐漸脫離了財政撥款的單一收入渠道。目前事業單位的收入渠道較多,這就給其個人所得稅的核算難度較大。個人所得稅不全面不真實的情況普遍存在。同時事業單位沒有做好臨時聘請人員的收入的代扣代繳,給國家稅收帶來了損失。同時在進行代扣繳義務時,沒有進行全面的核實,申報僅僅限于工資層面,而對于公司發放的各種福利獎金則沒有計算在內。甚至有些單位通過虛報差旅費等,以此來逃避個人所得稅的繳納。
5.事業單位個稅核算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不高
事業單位的財務人員主要的工作是內部核算。對個人所得稅的繳納等對外涉及稅收的專業知識則學生的不多。這樣直接影響到了個人所得稅的處理,直接影響了個人所得稅的處理工作效率。所以事業單位個人稅核算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的不高,給個人稅核算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阻礙。
二、事業單位解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措施
1.強化依法納稅意識
強化依法納稅的意識,需要做好以下幾點:其一,大量的對稅法知識進行宣講,使得依法納稅的意識深入人心。同時將此作為普法教育的基本內容,在事業單位內部,黨員領導干部需要做好帶頭學習宣傳的作用。這樣永固增加依法納稅意識,來營造一個城市納稅的社會氛圍。其二,最好納稅輔導工作,重點宣傳個人所得稅稅法和房地產土地稅征管條例。要求加強固定資產進行租賃的管理。收入需要納入到部門預算中,然后統一的進行納稅。
2.切實做好個人所得稅籌劃工作
雖然事業單位的工作是按月發放的。但是津貼、補貼、獎金的發放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和不定性。集中和分次發放津貼等給職工帶來的稅負是不一樣的。所以需要做好個人所得稅的策劃工作。這樣才能夠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以減少職工的稅負,增加職工的收益,有助于提升職工的積極性。
3.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能夠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同時可以強化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的核算工作。明確會計人員的相關職責和權限,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同時安裝稅法的相管要求對內部制度進行完善,特別是稅務登記辦理和個人所得稅扣繳制度。這樣才能夠開展納稅評估,同時能夠對納稅人進行監督。對納稅的情況進行檢查,對不按照規定辦理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4.強化個稅核算基礎工作,做好個稅申報工作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支付個人所得的單位,同時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需要根據福利的發放情況。然后按照以下幾個原則來確定扣繳義務人:當財政統發的,則財政部門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單位自行發放的,則單位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工資由財政統發、獎金等其他收入包括實物等福利性收入維持原渠道發放的,各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和財政部門均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在個稅的申報上面,需要按照規范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并且需要進行精確性的填寫(一般精確到小數點后第二位)。
5.提高個人所得稅處理人員的綜合素質
提升個人所得稅處理人員的綜合素質,事業單位處理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工作不可缺少的。主要需要強化處理人員的納稅意識和稅務意識,通過培訓,自修等多種途徑形式實現。并健全完善的專業知識體系,不斷的提升個人所得稅處理工作的效率。同時單位在投入培訓力度的同時,需要建立相應的指標對個人所得稅處理人員進行考核,以促使個人所得稅處理人員能夠積極主動的去提升自身的綜合素質。
三、納稅工作中的會計處理方法
正常的處理好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納稅工作中的會計處理工作,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其一,合理的確定職工的津貼以及獎金的次數,以減輕職工的稅務負擔。雖然工作每個月都發放,但是對于津貼獎金類,發放次數少數額多與分多次分開發放的職工的稅負不一樣。雖然津貼以及獎金的發放次數越多,職工的稅負越少,但是次數過多增加了財務人員的工作負擔的同時,給單位的管理帶來了極大困難,所以需要合理的選擇發放次數。其二,正常的區分計算職工的勞務所得稅,職工的各種勞務不加區分計稅所承擔的稅費比分開計稅差距很大。所以財務人員需要將其區分開來,保證職工的權利義務。其三,財務人員需要采取相應的方式提升自己的工作效率,認真地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同時利用計算機技術以提升工作的手段,增加財務工作的精確性與效率。
四、結語
正確做好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納稅工作中的會計處理工作,不僅僅能夠促進單位的納稅人自覺的履行納稅的義務。同時能夠使得職工的收益最大化。針對目前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納稅工作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需要結合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財務相關的有效措施,才能夠促進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納稅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處理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工作的時候,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選取適合的會計處理方法,才能夠促進工作更好地進行。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J].中國工會財會,2012(08).
[2]張大芳.對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思考[J].現代商業,2012(23).
關鍵詞:納稅籌劃;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
一、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概述
(一)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綜述個人所得稅是指針對個人收入即各項所得而對個人征收的稅種。工資和薪金個人所得稅是指因任職取得收入或者受聘取得收入,具體包括工資、薪金等,形式可為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其他。
(二)新稅法對合理合法工資薪金所得稅的界定合理合法的工資薪金系企業依據董事會、股東大會、薪酬委員會或其他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的工資薪酬制度而實際發放給員工的薪酬。稅務機關針對工資薪金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確認時,應該依據以下原則:①企業必須制定規范化的職工工資薪金制度;②企業實施的工資薪金制度必須符合行業及地區的平均化水平;③企業做出的相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能故意減少或逃避稅款;④企業必須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才能發放工資,;⑤企業對于工資的調整必須有序進行,且一定時期內發放的工資必須相對穩定。綜上,基于這幾點來把握理解“合理合法的工資薪金”,第一,了解當地同行業工資平均水平和企業自身上年工資水平,制訂合理合法的工資制度;第二,基于相對穩定的工資水平,調整工資基數必須有書面文件記錄,如若企業實行績效型工資,年末兌現獎金、津貼或者績效時也要參考年初設定的績效標準兌現,如若企業實施年薪制,應該依據制定好的年薪水平兌現,如若突破年薪,基于充分理由說明經管理層批準方可實施。第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減少或者逃避稅款為目的來變化或調整工資制度。
二、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設計
稅收籌劃也稱納稅籌劃。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逐年增加,納稅人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減輕稅負,最大化個人收入,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其積極影響逐漸顯現并擴展開來。中國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宜重點關注以下各方面:
(一)基于優惠稅收政策合理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由于《個人所得稅法》指出,企業和個人允許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比例提取并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通過提高繳納社保、醫保和住房公積金的基數,合理避免部分個人所得稅。
(二)可以適當采用非貨幣方式支付勞動報酬,減少上的名義收入。我國政府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僅僅參照固定工資抵扣標準扣除,薪酬越高,需交納的個人所得稅越多,而不會納入個人的實際消費水準。企業可以將職工的支出作為費用報銷,在維持工資總額的前提下降低名義收入。第一,鼓勵職工將自身的部分供詞薪酬,以費用的形式,憑原始憑證報銷,此為降低個人所得稅金額的合理辦法,一舉兩得,只是務必強調相關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杜絕造假行為。第二,企業增加小長假(旅行、探親等)差旅費(管理費用)津貼。也就是企業支付職工的(旅游)差旅費,同時減少等比例的職工薪酬。職工放假期間旅行所產生的花費,以公務出差的名義帶回企業實報實銷,企業財務根據職工報銷差旅費的金額等比例降低薪酬。對企業而言,支出不變,對個人而言確確實實增加了收益降低了稅收支出。第三,企業為職員提供上下班接送專車服務,在降低員工交通支出的同時又保障了職員上班不易受外界交通影響而遲到,且車輛的汽油、維修費均可以作為費用處理,并降低企業所得稅。第四,加強加大職工培訓力度。職工在崗位上工資要求為首,同時對自身職業的發展亦抱有希冀,企業開展職業化培訓,使職工自身價值得以提升,工作效率得以增加,創造更多實際價值給企業。
(三)調整均衡每月薪資水平,降低工薪收入有大幅度增加的幾率。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的固態特征是收入越多,邊際稅率就越高,個人所得稅額就越多。第一,獎金津貼補貼按月均衡。獎金、津貼、補貼都屬于工資的范疇,應該按工資所適用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然而企業按月份、按季度、半年或全年發放獎金的情況不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也不盡相同。如果獎金津貼補貼等所得均一次性發放,因為其數額巨大,適用稅率很高。而此時,選用分攤分期派發獎金的方式,比如,企業把獎金細化,抽出部分按月發放,選擇部分按季考核發放,最終留存部分年終發放,“拉開差距”。第二,實施年薪制工資。年薪制的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按年計稅、分月預繳”。此方法的計算公式可以歸納為:應納稅額=[(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2。也就是說,實施年薪制薪酬的個人所得稅就是將其個人的實際收入總額按照全年12個月均衡分開計量,合法合理得避免高稅率。尤其是個人獲得的一次性數額巨大的加薪、分紅或者獎金,由于其本身應該適用較高稅率,那么在此時適用分攤籌劃法合理規避高個稅。
關鍵詞:年薪;個人所得稅;納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1
一、現行企業高管年薪制的主要特點
目前較成型的企業高管年薪制模式主要有“年薪=基本年薪+獎勵年薪”和“年薪=基本年薪+績效年薪+獎勵年薪”兩種。
一方面,“基本年薪+獎勵年薪”的優點是便于實施,且不會造成企業職工和管理層之間薪金差距過大的問題,但這種方案最終沒能通過市場來配置人力資源,走的仍是“工資按級別,獎金看效益”的老路,沒有實質性創新;另一方面,“基本年薪+績效年薪+獎勵年薪”模式,在獎勵年薪中引入了期權收益方式,符合國際通行的職業經理人模式。
二、新工薪收入個人所得稅政策的特點
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按3%至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年終獎仍按國稅總局于2005年出臺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收辦法(國稅發[2005]9號)執行,也就是將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現行工薪收入個人所得稅法的特點有:
1.月工薪收入的均衡性影響全年應交個人所得稅總額。在全年總收入不變的情況下,月工薪收入保持均衡,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最少。只要每個月的應納稅所得都在同一個級差范圍內變動,也就是每個月的最高稅率都相等,全年應交的稅金最少。如果有月份的應納稅所得低于或高于這一范圍,都會增加全年應交的稅金。
2.年終獎稅收政策具有減稅和增稅的雙重性。在全年總收入不變的情況下,年終獎在一定限額以內可以減少全年應交個人所得稅。但是,當年終獎超過這個限額時反而會增加全年應交個人所得稅。這種減稅和增稅的作用不是連續的,而是呈現出分段跳躍式變化。因此,在全年總收入不變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調整年終獎金額減少應交的個人所得稅金額。經測算,新稅法下稅負最優的年終獎金額如下表:
不同應納稅所得水平下稅負最低的年終獎金額表
單位:元
上表中的最大節稅額是指假設月收入相對均衡,某一收入水平有年終獎與沒有年終獎相比,可以實現的最大減稅額。
3.年終獎稅收政策仍存在危險的“稅收雷區”。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年終獎稅收政策并沒有調整,仍然存在年終獎達超臨界金額時,多發獎金反而少得收入的不合理現象。這些獎金區間起著增稅減收的作用,對納稅人來說就像是“雷區”一樣危險。通過測算可以找出新稅法的增稅減收年終獎區間,具體數據如下:
單位:元
三、年薪收入合理納稅的稅收籌劃
根據工薪收入個人所得稅的政策特點,我們可以通過調整年薪的發放進度,實現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的稅負最低,具體作法如下:
1.用足合理的月應納稅額度。現行的薪金發放往往會出現先低后高,個別月份特別高的情況,這對減少個人所得稅支出是非常不利的。年薪制的特點可以讓我們比較準確地預測出全年的收入水平,針對具體的年收入水平可以測算出個稅上最優的月收入區間。在安排月度薪金發放時要盡可能用足這部分額度,避免以后月份相對集中發放造成稅率提高。
2.選擇合理的年終獎金額。在年終考核兌現時,可以對照“不同應納稅所得水平下稅負最低的年終獎金額表”,確定稅負最低的年終獎金額。一般情況下,稅負最低的年終獎為18000元、54000元、108000元、420000元、660000元等固定金額。在一定收入區間內(如年應納稅所得為83550元至108000元時),年終獎的選擇可以是一個區間。
【關鍵詞】稅務籌劃 優惠政策 無效區間 合理均衡
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稅越來越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如何在符合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少繳個人所得稅,通過節稅達到提高個人收入的目的,這就需要做好個人所得稅的稅務籌劃工作。
一、利用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政策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國家為了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引導或支持納稅人的經濟行為,會有針對性地給與納稅人一定的稅收優惠。如果單位和個人了解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就會享受到該優惠政策帶來的利益。例如,稅法規定,國家發放的中科院院士津貼、國家無房補貼、提租補貼等免征個人所得稅。單位或個人可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將這些免稅項扣除,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二、合理避開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無效區間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年終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考核后發放的一次性獎勵。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發放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中的規定計算,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計算方法為:根據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得到的商數確定工資薪金累進稅率表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乘以確定的稅率再減除對應的速算扣除數得到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金額。如果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的工資低于稅前費用扣除標準,則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扣除工資低于稅前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之后的值計算個人所得稅。該計算方法一年只能使用一次。
如前所述,個人所得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而全年一次性獎金個稅計算方法中速算扣除數只扣除一次,實際上相當于全年一次性獎金只有1/12適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其他部分都適用全額累進稅率。實行全額累進稅率部分的收入由于不能扣除速算扣除數,導致稅收臨界點稅負劇增的現象,從而使納稅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高于超過稅收臨界點時獎金發放數額,此時,納稅人選擇較低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反而會有更高的稅后收入,這就涉及到全年一次性獎金納稅無效區間的問題。無效區間是指在此區間范圍內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扣除按照上述計算方法計算的稅金之后,稅后所得低于或等于區間下限相鄰整數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稅后所得。下面推導一下無效區間的計算公式。無效區間的下限應大于上級級距*12;假設無效區間的上限為X元,則X-(X*本級稅率-本級速算扣除數)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為X元時的稅后所得,設為A,上級級距上限*12-(上級級距上限*12*上級稅率-上級速算扣除數)即為按照上級級距上限*12計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后所得,設為B,根據A
由上面的計算方法推導出無效區間的公式:
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時候要盡量避開無效區間,以免出現無效收入。如果發放的一次性獎金處在無效區間,如何才能降低稅率,提高稅后收入呢?可以合理利用捐贈手段降低稅率。稅法規定: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且取得正式票據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我們可以舉例說明一下。如果某年12月某納稅人年終獎為60000元,假定當月工資高于稅前費用扣除標準,則根據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方法得出應納稅額為11445元,稅后收入為48555元;假定12月納稅人通過國家機關向貧困地區捐贈了6000元,則應納稅所得額降低為54000元,應納稅額為5295元,稅后收入為48705元,比原來稅后收入增加150元。既能通過捐贈獲得較好的名譽,也能通過捐贈達到節稅提高收入的目的,可謂是名利雙收。
三、合理均衡月工資薪金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
單位在制定職工工資計劃時,通常情況下,一次性獎金只有到了年底才能確定具體發放數額。所以,當實際發放的獎金正好超過臨界點又無法規避時,可以合理均衡當月工資薪金和一次性獎金,即將一次性獎金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在稅收臨界點按一次性獎金計算發放計稅,另一部分合并計入當月工資計稅。我們可以舉例說明一下:某納稅人12月工資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為60000元,如果月工資和全年一次性獎金不進行均衡,12月應繳納的稅金為:工資稅金+全年一次性獎金稅金=445+11445=11890元;將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進行合理均衡,即將獎金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54000元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發放計稅,一部分為6000元與當月工資累計計稅,則稅金為:5295+1745=7040元,節稅4850元,節稅效果很明顯。由此可見,合理均衡月工資薪金和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達到節約稅金提高收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