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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由繳費年限、繳費指數以及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決定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由各級政府補貼組成的。
2、領取的養老金不同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后待遇的增幅較大,通常來說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退休金的好幾倍。
3、繳費金額不同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由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全體在編職工。依照或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單位的人員除外。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并統一管理市直事業單位和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的區屬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各縣級市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以下簡稱五市三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所屬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市和五市三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工作。
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
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申報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市直和市內四區屬財政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在職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的30.5%繳納。市直和市內四區屬財政全額撥款、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當年收支差額部分,由市財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測算后,由所屬財政按期劃入社會保險統籌基金。
本辦法實施當年職工個人按本人上月工資的3%繳納,以后每年提高一個百分點,逐步提高到8%。離退休(職)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的調整,根據實際收支情況,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財政核撥正常經費的事業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收支統管的原則列入單位預算;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財政補助資金應當優先用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他事業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30日內,新建單位應當在取得事業單位登記證后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全額結算,按月繳納制度。財政統發工資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發工資中心代扣,財政部門直接劃轉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其他單位應當于每月20日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第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制發基本養老保險手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暫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建立,其中個人繳費部分全部劃入,不足部分從單位繳費中劃入。
基本養老保險手冊記載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基本養老保險手冊的繳費記載作為參保職工離退休(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紀錄。
第十一條個人帳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參保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職工死亡的,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余額可以繼承。個人帳戶儲存額參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參保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本辦法實施后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計算繳費年限。本辦法實施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施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職)條件的,由用人單位填報有關材料,根據人事管理權限辦理離退休審批手續,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領手續。職工自辦理離退休(職)手續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未按規定辦理離退休(職)手續的人員,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職)的人員,仍按原規定發放養老金。本辦法實施后退休的人員,在國家出臺新的養老保險辦法前,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保持平衡的原則計發基本養老金:
(一)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退休時,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事業單位調節金三部分構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全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80;事業單位調節金標準另行制訂。
(二)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四個部分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退休時全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
2.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80;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按本人的視同繳費年限(建立個人帳戶前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退休前最后一年月繳費工資的1.4%;
4.基礎養老金與過渡性養老金之和與按原規定計發養老金的差額部分由過渡性調節金調節,具體辦法另行制訂。按本辦法計發的基礎養老金與過渡性養老金之和高于按原規定計發養老金的,不再計發過渡性調節金,高出的部分不予計發。
(三)按本辦法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整體轉制為企業時,經批準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其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部分,按照提前退休的年限,每滿一年減發2%,減發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三項之和的14%,不滿整年的按月份折算成相應年限計算。本人達到正常退休年齡后,養老待遇不再重新計發。
第十五條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按國家規定進行調整。由所在單位填報有關材料,根據干部管理權限辦理增加離退休養老金審批手續,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待遇調整手續。
第十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和按照《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及《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的退職生活費;
(二)離退休(職)人員按規定增發的基本養老金和發放的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職務補貼、地方福利補貼、特需補助費、乘車費、護理費、冬季取暖補貼等;
(三)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后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住房增量補貼、住房租金補貼、住宅電話補貼、勞模榮譽津貼、老榮譽津貼、特殊行業津貼、禁食豬肉補貼等其他費用不列入統籌項目,仍由原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實行社會化發放。
離退休(職)人員與原單位的管理關系暫保持不變。
第十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暫實行兩級統籌。市直和市內四區屬事業單位實行市級統籌;五市三區屬事業單位,由所在區市統籌,逐步實行全市統籌。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發生困難時,同級財政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參保職工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按有關規定隨同轉移。
第二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嚴格基金管理。財政部門依法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的管理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保證基金的財務收支安全有序地進行。
養老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計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責令補繳欠繳數額,并依法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對逾期仍拒不繳納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
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期間,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能晉職晉級,不能增薪、獲得獎金或兌現年薪工資,不能評選先進、獲得榮譽稱號,不能用公款配置車輛,不能公費出國考察。
第二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的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變更登記的;
(二)末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訟。
第二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致使基本養老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流失的養老保險費,并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后,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按本辦法執行。
關鍵詞:西寧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斷保問題
1.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斷保原因分析
企業養老保險的斷保問題是指企業職工在達到退休年齡之前,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用,養老保險賬戶始終處于封存狀態。目前西寧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斷保的職工人數數量龐大。深入西寧市各企業調查發現,多方面的原因共同作用才導致養老保險斷保問題的普遍存在。首先,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的意識淡薄。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為其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職工個人養老保險賬戶生成,但是,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企業職工,特別是年輕職工認為自己還很年輕,離退休年齡還很早,繳納養老保險耗費自己手頭流動資金,完全沒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意識。其次,缺乏對養老保險制度了解。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只要交夠15年并達到退休年齡就可領取退休待遇。很多企業職工對政策解讀不夠,錯誤地以為只要交夠15年即可,以后無需再交,但是這部分職工還沒到退休年齡,放棄繼續繳費,導致其養老保險賬戶變成了空賬號。最后,企業漏繳或少繳現象嚴重。企業是繳納職工養老保險金的主體,為職工繳納職工養老保險金是法律規定企業必須完成的責任,企業通過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金,來履行合同法所規定的義務。但是在西寧市企業中養老保險的漏繳少繳現象十分嚴重,主要有:
①西寧市規定企業每年7-9月上報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繳費基數必須按照職工本人的真實工資確定,若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或高于300%,就必須按60%或300%作為繳費基數。某些企業為了減輕繳費負擔,在填報花名冊時,故意按最低繳費基數上報(如2015年為2890元),經常會出現企業在申報時新增人員的名冊上繳費基數都是很多2890元,低于實際工資,無形中降低了繳費基數的總和,也少繳了相應的養老金。這種少繳養老金的行為造成了國家社會保障資金的缺失,也嚴重損害了企業職工的利益。
②部分企業經常以經營不景氣為由,拖欠職工的養老保險費,或是只繳納當期的養老保險費,而對以往的欠費置之不理。這一現象直接導致企業職工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出現欠費情況。欠費后職工本人無法辦理轉移、接續等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從而無法繳納將老金,職工養老保險賬戶被封存,造成養老保險斷保現象。
③少部分企業長期虧損,企業負責人“跑路”,企業無人管理,相關工商注銷手續無人辦理,職工另謀出路后,養老保險無法轉移關系并繼續繳費,而社保局人員也無法解決此類問題,從而造成了斷保情況的發生。
④某些企業為了節約成本,干脆不給職工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完全無視勞動法規定的義務。當有相關機構稽查時,為了應付檢查繳納了養老保險,本應只扣除個人8%的比例,而單位卻將個人8%的比例連同單位20%的比例(共28%)全算在個人的賬上,直接從工資扣除,使個人承擔了本不該承擔的部分,加重了參保者的負擔,職工缺將此誤解為政策規定。較大的養老保險繳納負擔,影響了部分參保者的積極性,甚至有些職工選擇停繳,形成斷保。
2.解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斷保問題措施
第一,要嚴格審核企業上繳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加大稽查力度,讓企業按照真實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對拖繳、欠繳的企業,如拖欠時間過長,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滯納金,并進行強制性手段,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對于企業負責人要進行多部門全程監管,堅決杜絕漏網之魚。
第二,由于企業長期欠費而使參保者無法轉移續交的情況,社保經辦部門經過核實以后,政策上可以考慮繼續續交或轉移,盡量避免出現空賬戶。對于企業違規向員工多余收取養老金的行為,或是不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的行為,應該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建議適度降低自由職業者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以及企業的社保費率。很多自由職業者本身無穩定工作,收入有限,繳納的費率多半還要承擔統籌部分,與企業職工只需繳納自己賬戶部分相比,自由職業者繳納養老保險的負擔較重。所以應適度調低自由職業者的繳費比例,而對于很多企業來講,職工各項社會保險的總費率是很大的一項負擔,去年國家已普遍調低企業的工傷、生育費率,但養老保險占得比重較大,企業需要承擔職工工資20%的養老保險費,企業的養老保險費率應適度調低,減輕企業負擔,增加其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第四,政府應做好宣傳工作,讓養老保險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從觀念上改變大家,讓斷保的尤其是年輕人及時補繳并按時交納養老保險。建議只交15年就斷保的參保者,應從長遠出發,按照多繳多得,參保時間越長領得越多的原則,有條件多繳,堅持繳,享受更好地養老待遇。同時應督促企業補齊所欠養老保險,不再讓欠費信息困擾要續交養老保險的參保者們。
3.結語
西寧市養老保險繳納過程中由于企業職工意識淡薄,對相關繳納制度認識不足,企業存在少繳漏繳等不合理行為,造成了本市養老保險繳納的斷保問題十分嚴重。建議相關部門對養老保險的繳納過程進行嚴格監督,同時在政策上降低相關費率,減輕職工與企業負擔,增強其繳納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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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主要分為三個層次,分別是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實行養老金計發辦法。職工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公司的一定比列計發。目前沿海的一些發達地區的農村,在政府的引導下開始試辦農村養老金。我國養老保險經過多年的改革,對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提供了有力幫助,但是更深層次的矛盾尚未得到有效解決,主要表現在提前退休的雖然緩解了就業壓力但增加了養老金的支付壓力。造成用人單位繳費負擔過重。另外就是統籌覆蓋面小,層次低,造成基金難以調劑。多數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尚未被覆蓋。其次,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未同步改革,待遇差距大。機關事業單位多數實行計發辦法執行。最后由于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的緣故,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進展緩慢,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尚未形成。近年來,我國養老保險改革在應對制度試運行中克服了各種困難,在維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正常運行做了大量工作,確保了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按時發放,確保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積極規范化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方式,調整政府的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的投入,確保養老金的正常發放。
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比較標準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經濟體制的改革,人口老齡化愈來愈嚴重,企業的離退休人員也逐年加劇,根據調查研究某些企業的離退休人員與在職的人員比例持平,這種現象表明企業若繳納全部職工的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比例會超過工資總額的20%。這種情況下應報財政部審批。
(二)企業雙重支付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
在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改革前,對于已退休的職工,他們沒有養老金個人賬戶積累,或是個人賬戶的養老金積累較少。事實上養老金在他們的工資中已經扣除,只是未作為企業專項儲蓄。當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改革后,很大程度上規范了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金的交納和發放,解決了老年福利問題。即使改革后,對這些已退休的職工仍有歷史養老金支付,這就形成了雙重支付問題,造成了養老金債務。
(三)養老保險統籌覆蓋面窄
由于在養老保險方案設計時,沒有把機關事業單位納入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范圍,因此造成各個社會體系組織中的人員養老保險制度不一樣。
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問題解決的對策
(一)擴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
雖然各地的養老保險基金很難平衡,但是擴大覆蓋面還是可以的,比如進一步擴大完善養老保險參保政策,讓企業化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參保政策與養老金計發銜接,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與銜接辦法進一步完善,對中斷前后繳費年限的合并計算,減少流動人員和下崗人員續保的后顧之憂;把注冊登記的各種企業及職工、企業化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只要開辦企業或者招聘用工,就要參加社會保險的機制。
(二)新舊兩種制度的養老金計發辦法
對于已采用舊制度的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計發,可以沿用舊制度,按照他們退休前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一定比例發放,對于這群人來說,他們本來就沒有個人賬戶,養老金的發放與新制度無關,因此對于新制度的個人賬戶比列的調整對于他們的發放是沒有影響的。對于制度改革不久后的離退休人員,他們的養老金主要是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是主要的組成部分,因此新制度對他們而言的影響也很小。另外對于改革后參加工作的職工,還需要很長時間才離退休,養老金主要是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如果個人賬戶繳費比例調整之后,基礎養老金仍然是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20%來計發的話,那么個人賬戶繳費比例的減少顯然是會使這部分“中人”和“新人”未來的養老金縮水。
(三)企業繳納職工養老保險金比例標準解決情況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20%……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額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在沒有其他資金補償機制的條件下,要保障離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發放,維持社會經濟的穩定,則企業養老金繳費率超過20%必然變成一種被動認可形式。
第一條為確保*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的順利實施,促進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目標任務的全面完成,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加快實施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意見的通知》》(皖政辦〔*4〕29號)、《*市人民政府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完善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的意見的通知》(滁政〔*6〕57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縣(市、區)政府及市直相關部門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目標考核。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市級統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局,以下簡稱市統籌辦)組織實施。
第二章考核辦法
第四條市統籌辦每年初提出當年具體考核目標,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及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向縣(市、區)相應部門下達考核目標,制定具體工作計劃。
第五條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全市每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基金支出缺口以及各縣(市、區)完成各項考核工作指標的收集、整理、審核、匯總等工作,同時建立相應管理臺賬,并負責定期將有關情況報送市統籌辦。
第六條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按各自的工作職責進行年度初評,初評結果報市統籌辦。
第七條市統籌辦對全市基本養老保險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按年度組織綜合考核并通報。
第八條年度綜合考核實行百分制。
1.覆蓋率(10分)。各類企業職工及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完成年初任務100%及以上得10分,每降低一個百分點扣一分,扣完為止。
2.征繳率(55分)。當年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人數達到參保人數90%及以上得20分,每降低一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當年實際征繳額達到應征繳額的90%及以上得15分,每降低一個百分點扣一分,扣完為止;人均繳費基數達到省下達的指標要求得10分,每降低一個百分點扣一分,扣完為止;當年基本養老保險清欠率達30%及以上得10分,清欠率每降低一個百分點扣一分,扣完為止。
3.及時上劃養老保險金(10分)。各縣(市、區)財政按旬前上劃征收的養老保險金得10分,每遲一天扣一分,扣完為止。
4.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10分)。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發放、足額發放、社會化發放達100%得10分,達不到每項扣2分。
5.業務臺賬、報表(10分)。業務臺賬及報表的記錄全面、完整、真實、準確、及時上報得10分,達不到標準每項扣2分。
6.社會化管理率(5分)。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率達到規定要求的得5分,每降低一個百分點扣一分,扣完為止。
第三章考核結果運用
第九條縣(市、區)當年完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任務,收支出現赤字時,由該縣(市、區)用市級統籌前的結余彌補;沒有完成征收任務,收支出現赤字時,由該縣(市、區)用市級統籌前結余和同級財政按7:3的比例分擔。
縣(市、區)統籌前結余用完后,完成征收任務,出現收支赤字時,由市、縣(市、區)按7:3的比例分擔;沒有完成征收任務,出現收支赤字時,由市、縣(市、區)按5:5的比例分擔,市級承擔部分從市級統籌后結余資金中支出,縣(市、區)由同級財政承擔。
第十條對年度綜合考核得分95分以上的縣(市、區)給予通報表揚,對年度綜合考核得分85分以下的縣(市、區),給予通報批評,差距較大的,經調查核實,分清主客觀情況,追究有關部門的責任。被考核單位要如實提供考核資料,所有資料必須真實可靠,有據可查,如發現弄虛作假的,扣除相應考核項目的全部分值并通報。
第十一條對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的市、縣(市、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由同級財政按當年征收基金總額的2‰撥給工作經費。
第四章附則
二、今后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必須同時具備編制部門定編、事業法人登記或在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執行人事部門工資三資條件。
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具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單位,將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三、參保單位及職工,單位應承擔的按職工工資總額21%、按離退休金40%繳費比例不變;職工個人應承擔的繳費部分從20*年1月1日起由工資總額的3%調整為8%。
四、對拒不實行逐月向社保機構申報,到地方稅務機關繳費的單位,社保機構依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按上月繳費額110%代申報,并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經督促仍不申報者,社保中心暫停該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發放,直到恢復申報時為止。
五、新批準退休人員所在單位欠,在單位補齊保費、利息、滯納金前,新批準退休職工的待遇由原單位發給并承擔;在單位補齊保費、利息、滯納金后的下月起由社會保險機構承擔。遇有增資時,欠費單位退休人員增資,也按上述辦法執行。
離休人員養老金及遺屬生活費實行確保發放。
六、對已進入社保機構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欠費的,其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由社保機構按單位欠費時間長短區別發放。
社保機構要與欠費單位共同制定切實可行的補繳計劃,并實施跟蹤催繳。從20*年8月起,欠費單位除繳足當期保費外,還要按計劃補繳欠費。兩項均作為考核欠費月數的指標。單位欠費3個月以上的,其退休人員按本人月養老金總額60%發給,欠費6個月以上的按50%發給,欠費12個月以上的按40%發給,欠費18個月以上的按每月300元標準發給。社保機構減發部分,由退休人員所在單位發給,待單位補繳齊保費、利息和滯納金后,減發款項由社保機構補發給單位。
七、因欠費退休人員施行按比例發放養老金的單位,在職人員同期發放工資額不得高于退休人員所得比例。
八、差額撥款單位欠費,由財政、地稅、社保經辦機構及其主管部門與參保單位區別情況辦理相應手續后,直接將差額補貼劃入財政機關事業保險基金專戶,代為繳費。
九、廢止1997年8月31日《*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關于部分職工安置的有關規定(討論稿)》中涉及社會保險相關內容。
十、嚴格控制經營困難、長期欠費和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的困難城鎮集體企事業單位職工調入參保的事業單位,嚴格控制參保的企業職工非正常調入事業單位。對上述人員,人事部門不予辦理調動手續,編制部門不予增編,社保機構不予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業務。
十一、在領取養老金人員沒有并入社區管理前,社保經辦機構和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這些人員待遇調整、生存狀態的管理。做好離退休職工待遇證年檢工作,防止發生冒領。對冒領者,除批評教育并追回冒領養老金外,由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首先,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一是進行轉移的程序和手段還比較落后,沒有跟上我國實際的需求,另外每個地方進行轉移工作的程序和操作步驟不太一致,還有省級統籌的大制度,導致跨省轉移的對接工作產生了困難。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在基本養老保險的信息管理方面還存在一定的不足,系統沒有采取全國聯網的方式來進行全國范圍內的信息流通,這導致了在進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過程中經常是依靠人工的操作和電話的溝通,這無疑影響了轉移工作的效率,并且還容易造成信息的丟失。由于轉移的操作不統一而且各省還不盡相同,這樣在進行轉移手續的過程中往往不能滿足實際的需要。其次,就目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情況來看,因實行省級統籌國家不能在全國范圍內監控職工的重復參保問題。在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過程中,往往存在跨省調動人員重復繳費的問題。這一情況在企業中表現的也特別明顯,尤其是省屬行業,職工跨省流動的較頻繁。如果企業職工從一個企業調到另一個省份的企業時,在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往往會遇到這些困難,給企業職工和單位造成了不便。再次,在實際進行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工作時,企業職工往往會遇到制度和政策上的障礙。根據人社部發[2009]187號文件有關的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如果在不同的地區繳納養老金,當其到達退休年齡的時候,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的計發要在滿足相關的條件。這一政策對于企業職工來說是有利的和便利的。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情況去不是如此。尤其是當他們跨省進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時候,這個問題尤其突出。
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問題的分析
首先,目前企業職工進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中容易產生困難的原因之一是我國的統賬制度沒有得到完善。我國目前實施的是養老保險的統賬結合的模式,具體來說就是企業職工個人擁有自己的個人賬戶,但是統籌賬戶里面的資金屬于全體的參保人員。因此,當企業職工進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的時候,企業職工雖然能夠帶走本人的個人賬戶和部分統籌基金。所以,這個情況就形成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壁壘,造成了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工作的掣肘。各省也因統籌壓力大,造成了接近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轉移的困難。其次,目前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統籌方面還處于較低的層次,沒有形成統一的規范。這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一是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還沒有實現。二是在關系轉移的工作中沒有科學有效地管理,信息交流不暢。從實際的養老保險工作中來看,全國各地的養老保險部門在信息化建設的水平方面有很大的差異性,各省的轉移操作辦法都不盡相同,企業職工申請關系轉移之后養老保險的部門容易產生推諉和搭配不當的問題。再次,我國目前的財政體制容易造成轉移工作的困難。從本質上來說,基本養老保險是企業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后享受養老保險的權益。而如果從表面上來看的話,在進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過程中,是資金和信息在進行轉移。這是錯誤的看法。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實際上是養老保險的權益的轉移。在基本養老保險轉移的工作中,我們要區分養老保險轉移的形式和養老保險轉移的實質,否則當企業職工的權益受到損害時不能夠及時的察覺。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大多數地區的養老保險模式采取的是市縣級統籌養老基金和省級調劑金結合的養老金管理辦法。在這一模式當中,如果養老保險關系進行了轉移的話,那么保險的責任也就進行了轉嫁,從而致使養老金的轉入地需要對轉移人員負責發放養老金,這就增加了轉入地養老金的壓力。
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解決的對策
1.從制度出發,完善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從中央政府的角度來說,要加強中央財政的投入力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充足。從各地政府的角度來說,要加強各地政府之間的溝通能力,避免相互推諉。地方政府要處理好責任和利益的關系,一是要建立合理公平的基金轉移制度,二是要建立中央統籌管理制度,三是要建立區域互助制度,以此來解決上述二者的平衡問題,從而確保各地的養老基金能夠正常有序的流轉。
2.從工作系統出發,完善我國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建設
要形成互動機制,將業務經辦與信息技術和行政管理緊密聯系起來。要實現養老保險信息情況的全國共享,保證各地通過信息系統實現一系列的功能,比如信息查詢功能、信息釆集功能、信息流通功能等。這樣能夠有效地降低操作成本,而且方便統一操作的規程,提高社保工作透明度。
3.從具體操作出發,分段來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權利和繳費義務是對等的,這就說明多繳費就多受益,反過來少繳費就少受益,如果不繳費就不受益。以此采取分段計算的方法是分別計算參保人員在各地不同時期的繳費水平。另外,通過分段計算能夠保證各省市利益的平衡性,避免了各地由于資金的不平衡而出現相互推諉,促進了辦理轉移手續的暢通。
4.從管理出發,完善社會保障卡作用
社會保障卡能夠全國通過,在解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的問題具有重要作用。社會保障卡是參保人員的社保憑證,它能夠記錄參保情況和支付社保待遇以及享受金融服務。擁有社保卡,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記錄都能夠完整準確的記錄到卡中,因此無論參保人員在哪里就業參保都有記錄。因此,要在全國范圍內利用現達的金融網絡來實現社會保險權益的記錄和查詢,促進基本養老保險接續問題的解決。
四、總結
一、關于未參保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和漏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問題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未參保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含退休人員)和已參保城鎮企業中目前仍與其保持勞動關系的漏保人員,按照下列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后,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繳費時間和繳費比例。按照當時當地規定的繳費時間和繳費比例執行。
(二)繳費基數。當地建立統賬結合制度之前和當地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之后的時段,繳費基數按照當時當地的規定執行。當地建立統賬結合制度至實行市級統籌之間的時段,繳費基數按照當時當地對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或100%選擇,其間繳費年度的指數對應為0.6或1.0。
(三)計息和記賬辦法。當地建立統賬結合制度之前的利息,按照建立統賬結合制度第一個繳費年度原省勞動廳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全部計入統籌基金。建立統賬結合制度之后的利息,按照對應繳費年度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算,其中單位繳費部分利息按照當時賬戶規模相應比例劃入個人賬戶后剩余部分計入統籌基金,個人繳費部分利息計入個人賬戶。利息按復利計算。
(四)待遇計發。
1、1986年9月30日以前達到政策規定退休條件的人員,經核準直接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參保次月起發放養老金;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參保前達到政策規定退休條件且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經核準參保并足額繳費后,從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2、參保時已達到政策規定退休條件,但未辦理退休審批手續的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其達到政策規定退休條件的時間為其補辦退休手續,并在相關手續上注明“補辦”字樣。
3、上述人員的養老金標準按其達到政策規定退休條件當時當地的計發辦法計發。養老金標準低于400元的按400元發給。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之前的養老金不補發,也不參與歷次基本養老金調整;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后我省再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參與調整。
二、關于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問題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參保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向前補繳,但其參保前在城鎮企業工作且符合國家和我省政策規定連續工齡的時段,可按照本意見第一條的有關規定補繳。這部分人員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5年,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后,方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三、關于達到政策規定退休條件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延續繳費問題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政策規定退休條件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向后延續繳費至滿15年再辦理退休手續。延續繳費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照其辦理退休手續時的計發辦法計發。
四、關于已參保企業和職工欠費處理問題
為積極應對經濟形勢變化的影響,切實幫助困難企業渡過難關,穩定就業局勢,參保企業和職工過去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年內補繳的,補繳本金的同時,按照對應繳費年度的記賬利率補繳利息,不再收取滯納金。2009年年內沒有補繳的,仍按照原規定執行。行政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由企業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以及經稽核、監察發現少繳、漏繳養老保險費責令補繳的,按照規定加收的滯納金不得減免。
五、關于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的臨時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處理問題
現與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臨時工,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勞動法》實施前用人單位使用的臨時工,從1995年1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之前不能補繳,也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勞動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使用的臨時工,從使用當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照當時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同時按照對應繳費年度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補繳利息。計息和記賬辦法同本意見第一條第(三)項。
六、審核事項和工作要求
1、未參保人員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須提供本人檔案等材料。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參保,須同時提供歷年工資發放表。
2、參保時已達到或超過政策規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參保,由縣級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初審,省轄市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報省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局核準后,方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
目前我國基本上建立起了三大支柱養老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第二支柱企業年金(即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第三支柱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基本養老保險是政府行為,全體勞動者和企業都必須參加,屬強制性保險。基本養老保險事務由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經辦。是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屬于第一支柱。
企業年金,是指在參加國家法定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另由企業為提高本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用自有資金設立的一種輔的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指導下進行,由用人單位與職工視企業經營狀況進行民主協商,自主確定是否參加、制定方案、確定分配水平和選擇經辦機構。國家有關制度規定了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在成本中列支。企業年金是一種企業行為,是多支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第二支柱。
企業年金具有實現社會養老、促進企業發展的雙重功效,我國十五規劃中將其作為中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二支柱。截止到2006年底,我國有2.4萬多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參加人數達到964萬,基金規模達到910億。
2企業年金制度是企業改革與發展的必然選擇
我國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目的,是在建立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強制性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鼓勵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以提高職工退休后的養老待遇,激勵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增強企業的凝聚力。
我國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一是調整個人賬戶規模,由原來的11%調整為8%,并全部由個人繳費計入,企業繳費部分不再劃入。二是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別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能占用個人賬戶基金。三是基礎養老金由原來的月平均工資的20%調整為30%左右。四是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費。通過企業年金,個人投資和個人儲蓄成為個人退休收入的來源。逐步降低基本社會養老保障的替代率,企業年金的建立成為我們自身養老保障利益的需要。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替代率”,與在職職工工資的比例為80%~90%,是世界上最高的。今后的改革方向是使替代率降到60%以下,這就需要把企業年金補充上去,使大多數人退休后的待遇不下降。
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給企業帶來的好處,首先是有助于提高職工養老金替代率,可以有效地補充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不足,從而提高企業職工養老金的總體替代率;其次,有助于提高企業生產力。企業年金的建立可以免除職工養老保障的后顧之憂,從而激發職工的工作熱情,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第三,有助于增強企業競爭實力。企業年金的建立可以確立一個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提高企業的社會形象;第四,有助于減少人員流失。富含吸引力的養老金替代率,可以有效地穩定職工隊伍,吸引高級人才,降低優秀職工的流失率。
國家提倡、鼓勵和監督經濟效益較好、有能力的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并不是鼓勵所有企業都建立。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經濟效益的高低來設定不同水平的企業年金,對生產經營狀況較好、經濟效益較為突出、民主管理基礎較好的企業來說,建立、健全企業年金,對吸引并留住優秀人才、強化本企業人力資源優勢、確保本企業健康高效發展能起到重要作用。
3企業年金的對象、分配原則及運營管理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的資金來源是企業自有資金中的“兩項基金”,這意味著企業年金的對象應是企業在職職工。企業年金經社會的保險渠道儲備和支付之后,已不具有工資、獎金福利的分配屬性,在性質上它已轉化為非在職人員的老年生活收入保障,分配給個人后,歸職工個人所有。
企業年金方案是企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通過合法程序制定的本企業年金實施計劃和運行程序。企業在制定企業年金政策時盡量多考慮企業自身的利益。設計企業年金方案,不僅要實現企業年金制度的目標,還要遵守國家的相關法規,同時要有利于企業年金制度和企業本身的長遠發展,確定合理的繳費和待遇水平。合理的待遇水平不僅是企業年金制度要實現的基本目標,也是企業年金制度本身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同時企業年金的繳費水平還必須適應企業的經濟承受能力,要利于企業發展。在企業年金發展的初期,企業年金方案設計不但要考慮企業的經濟承受能力,還要考慮養老保險制度在轉軌過程中的各種矛盾,為此,要把企業年金制度的建立同推進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和人事制度改革相結合,促進企業發展。
企業年金最重要的是彌補由于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降低帶來的養老金水平下降以及給人們帶來的心理成本和實際生活水平的降低。企業年金能產生多少養老金替代率?要使退休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其養老金替代率應達到80%左右比較合適。改革后的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替代率為60%,企業年金的替代率水平應限定為20%左右以內。由此可以推算出企業年金的繳費水平。據有關專家測量,達到20%的替代率水平,所需要的繳費水平為5%~8%。因為,企業年金的補充水平可基本確定為:繳費率下限-5%~8%,養老金替代率上限-20%左右。繳費率5%~8%,待遇水平將會達到20%的替代率,是在假定工資增長率等于投資回報率的條件下測算出來的。
實現企業年金的保值增值是直接關系到企業職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企業年金運營的好壞將直接影響企業的發展和員工的未來生活;運營好的企業年金有助于減輕企業與個人的經濟負擔,提高企業競爭力;有助于加快社會保險基金的積累;有助于提高未來養老金給付標準。企業年金基金投資必須貫徹“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三原則,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建立制度、完善機構、明確程序、控制風險、選擇最佳投資組合,使整個資金運作過程形成一個系統工程。
4企業年金是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在提升企業競爭力方面作用日益顯著,目前在薪酬設計、福利體系、績效考核等方面有了很大的發展,西方國家的一些企業通過實踐證明,用建立企業年金的方式激勵職工為本企業長期工作是一種有利的人力資源管理途徑。企業為職工辦理的企業年金對職工來說是一筆延遲的工資支付,職工為了能在退休后得到足夠的養老金,必須為這個企業一直工作到退休年齡。這樣,企業年金實際上成了一種“隱蔽性合同”,達到提高企業人力資源質量,提高生產率的目的。目前美國企業年金規模高達587億美元,替代率達到80%以上。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需要利用高科技生產技術來取得競爭優勢和經濟增長,來應對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企業必須為職工的培訓進行大量的投資使之勝任其本職工作,因而企業一般是不希望職工特別是核心職工過早離開自己的企業。另外,現代化的生產需要一定的團隊配合,在本企業工作時間較長的職工配合比較默契,有利于企業提高生產效率。另外,大多數企業一般都希望有一個穩定的職工隊伍。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企業年金作為一種為解決職工后顧之憂而建立的退休保障制度,具有吸引人、留住人、增強企業凝聚力、調動員工積極性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功效。結論綜上所述,企業年金并不是一項純粹的養老籌資工具,對于建立計劃的企業來說,在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稅收等制度框架下,它在降低企業成本,激勵員工等方面的優勢仍然是企業提高自身競爭能力,實現人力資源優化配置的良好市場工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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