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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納稅籌劃工作的影響
在“營改增"的稅收政策實施后,建筑企業的納稅籌劃工作也受到了影響。其中,企業的稅收負擔以及在納稅管理等方面都會做出相應的改變。
(一)建筑企業稅制發生變化,由營業稅改為增值稅
國家對稅收模式進行調整之后,建筑企業的稅制也因此發生很大的調整和變化。企業原有的稅率為3%,在稅收方案調整之后,企業現有的增值稅稅率將增長到11%。另外,營業稅改增值稅的稅收調整也會對企業原有的計稅方式產生影響。現有的“營改增”調整方案規定的建筑企業進項稅率分四個檔。在計算企業建筑企業稅收額度時,一般應當首先確定企業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利用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就得到了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其中,企業的銷售情況決定了建筑企業銷項稅務的大小,而企業成本又直接影響著進項稅額的大小,所以,如果將建筑企業進項稅額擴大,在繳納稅款時,建筑企業能夠抵消的也就越多,這樣就可以有效避免重復繳稅。
(二)進項稅額較難取得、稅率相對提高使建筑企業稅負增加
在企業整體的成本支出方面,人力資源投入所占的成本的比例非常大。其中,人力資源的成本投入屬于進項稅額的范疇。只有增加進項稅額的比例,才能減小建筑企業整體納稅金融。但就目前來看,人力資源成本無法獲得增值稅的發票,這就減小了建筑企業進項稅額的抵扣比例。從而提高了建筑企業整體的納稅額度。另外,當建筑企業依照國家稅收政策進行稅率調整之后,建筑企業的稅率將由原來的3%,調整到現有的增值稅稅率的11%。這一調整會對企業的納稅籌劃形成較大影響。
(三)購買稅控設備、增設增值稅專管員改變企業稅務管理模式
在我國建筑企業納稅政策做出調整之后,基于“營改增”稅收模式下的納稅政策,將會對我國建筑企業原有的稅務管理體系產生較大的影響,同時,這種影響也會波及到整個建筑行業。新的稅收管理模式下,建筑企業也將依照新的稅收管理標準和要求,配套新的稅務管理體系。新的稅務管理體系需要建筑企業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財力資本,這些資本投入都會提高建筑企業的成本投入。另外,依照新的稅收管理標準,企業必須配備專職的增值稅管理人員和專用的增值稅發票。與此同時,增值稅的管理程序非常復雜,而且工作量非常龐大,需要招募大量的工作人員來開展相關的稅收管理工作,這筆開銷將大大提高建筑企業的成本投入,給企業的運作造成負擔。
(四)“營改增”后建筑企業需墊資納稅,增大資金壓力
在營業稅稅收管理模式下,建筑企業往往在代開發票的情況下才會進行稅收繳納活動。但是將營業稅改為增值稅之后,依照相關的稅收管理規定,建筑企業必須在拿到增值稅的專用發票后,同時在完成相關的建筑工程計量工作時就要進行納稅申報。可是往往在這個時候,建筑企業的工程款還沒有進賬,要繳納這筆稅金,企業就必須進行提前墊付。因此,建筑企業的日常資金流轉活動必將會受到不利影響。
二、“營改增”背景下建筑企業納稅籌劃工作的優化措施
在“營改增”的稅收政策背景下,建筑企業要實現合理的稅收籌劃管理,就必須首先對新的稅收政策進行深入分析,并制定出合理的優化措施,以此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一)加強對稅收政策的理解,靈活制定稅收規劃
原有的營業稅稅收,建筑企業往往更側重于營業稅的稅收管理,而忽略了較少涉及的增值稅業務,使建筑企業財務管理人員對于增值稅管理缺乏足夠的了解和認識,因此在業務和操作技巧上,缺乏足夠的靈活性。為保證建筑企業的經濟效益,建筑企業必須組織相關的財務人員,進行增值稅相關業務的管理培訓。培訓內容可以涉及新的稅收管理政策,以及稅收管理方法和技巧。在建筑企業當中負責增值稅稅收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加強對增值稅相關稅收政策的了解和認識,同時還要努力打通與地方稅收管理部門的溝通渠道,增進彼此互信,加強信息共享,在彼此信任的基礎上進行稅收管理方面的業務溝通,從而提高了建筑企業納稅籌劃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實際意義。
(二)重視人員素質提高,建立增值稅管理體系
在稅收政策調整之后,建筑企業的相關納稅籌劃政策也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原有的納稅籌劃方式已不能有效降低建筑企業的納稅金額。所以有必要對企業的納稅籌劃模式依照新的“營改增”稅收模式做出科學的調整,在合理的范圍內降低建筑企業的納稅負擔。對于建筑企業來說,為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財力作為成本支出,并建立科學的增值稅管理體系,提高建筑企業納稅籌劃的實際效果。目前建筑前應當依據企業自身環境和實際經營狀況,對未來即將執行的增值稅稅收管理體系進行預先的成本投入,為新的稅收政策、稅收管理提供必要的崗位和資金支持。同時還要根據新的稅收管理需求,不斷完善稅收管理體系,確保建筑企業的經濟效益。
(三)加強供應商管理,充分挖掘進項稅抵扣環節
建筑企業進項稅額的多少將直接影響到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收額度。建筑企業的進項稅額與企業的成本有直接關系。所以,建筑企業要提高進項稅額的抵扣率,必須首先在成本管理上下功夫。供應商作為成本管理的重要內容和對象,首先應當進行規范,為建筑企業提供原材料、勞動力,以及服務的供應商,要認真核實其納稅人身份,并確定其所能提供的發票種類,同時根據以上信息篩選出適合建筑企業經濟效益的供應商。同時建筑企業還應當按照供應商所提供的信息資料,建立相關的數據信息庫。這個信息庫可以幫助建筑企業實現對供應商的規范化管理,從而使建筑企業的進項稅額實現最大的抵扣程度。通過金融企業對供應商的規范化管理,使得企業的納稅籌劃方案的可操作性增強,建筑企業的經濟效益也因此得到提升。
(四)轉變經營方式,優化企業現金流管理
建筑企業在原來的營業稅稅收管理模式下,當建筑企業開具發票時,企業才會依據發票信息對當地稅務機關繳納相應的稅金。但是,當稅收政策由原來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后,建筑企業的繳稅方式因此也發生了相應的改變。按照新的增值稅稅收管理規定,建筑企業在完成相關工程的計量工作后,并且在拿到相關的增值稅發票時就要進行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工作。但是,由于建筑企業的行業規則,此時提供給建筑企業的工程款還沒有結清,企業要繳納這筆稅金就必須將企業的固有資本拿出來進行繳納。但是,建筑企業屬于以盈利創收為目的的企業,在投資過程中,固有資產的缺失勢必會影響到企業下一步的投資活動,企業的整體運作也將受到影響。因此,企業必須轉變舊有的經營模式,加強與工程合作人員的溝通,確保按時完成工程施工任務,不違背前期關于工期和工程質量的約定。在工程項目完成的同時,要加快工程的驗收進度,在工程驗收工作完成之后,就要提高建筑工程款的結算效率,使建筑企業的資金周轉不受增值稅繳納的影響。
關鍵詞:農產品增值稅;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23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2)-04-0012-1
1 當前農產品增值稅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現行稅收政策存在的缺陷
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購進農產品,即按收購憑證和普通發票上注明價款(含稅價)的13%計算準予抵扣進項稅額,購進后直接銷售或經加工再銷售時,按不含稅銷售額的13%計算銷項稅額。由于在購銷兩個環節計算進項、銷項稅額的計稅依據不一致,即高扣低征,有悖增值稅原理,造成當期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并形成期末留抵稅額越積越大的現象。根據測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農產品加工企業在成本利潤率達到14.94%以上才能產生增值稅應納稅額,而此類企業的成本利潤率最高也只能達到10%左右,增值稅長期零申報、負申報或低稅負,稅收金流失嚴重。
1.2 從農產品收購加工企業看
農產品供貨方是否真正屬于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難以區分,即便能區分清楚,只要提供的農產品質量好、價格低,就把中間商視為農業生產者進行收購,并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稅務機關管理難度極大。
1.3 農產品收購發票開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農產品加工企業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其大部分的原料從中間商購入,并將其作為農業生產者來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實際工作中稅務部門不好分辨);二是向農業生產者收購時憑過磅單、檢尺小票支付現金,企業財務部門事后根據供貨明細匯總或逐戶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發票聯大多留到企業保管;三是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當時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但索要發票意識差。無論是上述哪種開票形式,農業生產者均極少保留有農產品收購發票,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很難對農產品加工企業所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進行規范和制約。
1.4 偷逃稅款現象
一些不法農產品加工企業利用稅務機關對農產品收購發票控管難的弱點想方設法在農業產品收購發票上做文章,以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概括而言存在四種現象:一是擴大抵扣范圍,非法填開農產品收購發票。二是虛增農產品收購價格和數量,擴大抵扣金額。三是利用滯后或提前開具發票的方法,調整當期的應納稅額,從而達到減少當期應納稅額的目的。四是還有的企業于期末根據當期的生產成本倒擠收購發票金額,并自行填開,人為調節產品成本,以達到多抵扣稅款之目的。對這些問題,稅務部門難以舉證,處于十分無奈的境地。
2 進一步加強農產品收購加工企業增值稅管理的建議和措施
2.1 逐步完善目前推行的農產品增值稅政策
從稅制上解決因進銷項計稅依據、計算口徑不同而造成高扣低征、進大于銷的問題,從根本上解決農產品收購加工企業長期零負申報和低稅負問題,堵塞稅收流失漏洞。
2.2 對農產品收購加工企業實行銷售實耗扣稅辦法或實行超稅負返還
我國現行增值稅制實行的是購進扣稅法,多年來的稅收征管實踐一再證明,這種計稅辦法對自開自抵進項稅額的農產品收購加工企業而言,稅務機關確實沒有更好的辦法解決稅制上的漏洞問題。基于此,我們認為與其在購進環節無法控管,不妨換一種思路,繞開管理難點。
2.3 通過第三方支付農產品收購貨款
通過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第三方支付農產品收購貨款有其一定的優越性。農產品加工企業通過銀行或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支付農產品貨款,是引入第三方制約機制的好辦法。這樣做,對于農產品加工企業來講,既提高了工作效率、節省現金收購成本,又符合現金收付管理規定,減少了現金使用風險,保證了資金安全;對于主管稅務機關來講,能夠控制農產品加工企業收購資金流向,通過資金流向便于檢查核對收購免稅農產品的真實性,壓縮了企業通過現金支付收購款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虛抵增值稅進項稅額、虛增原材料成本的可操作空間。
2.4 加強對農產品收購企業的精細化管理
當前,在沒有更好控管辦法的情況下,必須加強納稅評估,加強對農產品收購企業稅收來源的精細化管理。
參考文獻
[1] 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J].對外經貿財會,1996,(04).
[2] 張寶婷.對完善增值稅進、銷項稅額管理的思考[J].湖南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1997,(01).
[3] 唐明.完善農產品增值稅制度的構想[J].財貿研究,2006,(01).
[4] 王朝才,傅志華,王繼洲.農業稅制國際經驗比較及我國未來改革思路研究[J].經濟研究參考,2004,(41).
[5] 陳龍福.農產品增值稅政策改革問題研究[J].云南財貿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03).
[6] 崔源潮.加強農產品收購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探討[J].稅務研究,2006,(12).
[7] 陳淑君,王一江.對國內農產品銷售征收增值稅研究[J].邊疆經濟與文化,2007,(03).
[8] 戴芳.我國農產品加工業增值稅政策的優化[J].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01).
[9] 秦菡培.加強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的政策建議[J].稅務研究,2011,(04).
[關鍵詞]增值稅;納稅評估;稅收監督
自新稅制建立以來,從福建省看,商業增值稅收人隨著經濟增長而不斷增長,但商業增值稅收入增長幅度低于商業企業增加值的增長幅度。據統計,我省商業企業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別比上年增長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業增值稅收入分別比上年增長7.5%、8.3%、5.5%和6.9%.商業增值稅占國內增值稅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業增值稅收入占全省國內增值稅收人的比重分別為24.9%、24.1%、23.6%.筆者認為,這除去商業經濟結構變化、稅源轉移等因素外,也有稅務機關日常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比如,對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只注重銷售額,而忽視健全帳證要求;引導推進小規模納稅人健全帳證工作不力;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輕普通發票管理;一般納稅人稅負普遍下降,零稅負或負稅負的商業企業占一定比例;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商戶普遍采取核定征稅,并且核定額不足;征收機關日常監管和稅務稽查沒有突出重點,稅款普遍流失,等等。這里從分析商業環節增值稅問題的原因入手進行探討,以尋求堵漏辦法。
一、我國商業環節增值稅存在問題的成因
(一)產業結構調整,造成商業稅收正常的遞減。
1.經濟結構調整優先發展地方特色的第三產業,造成了商業稅收正常的遞減。各地優先發展有特色的第三產業,作為新的增長點加以培養,新的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無意的引導,導致了稅源結構變化,如,各級批發商業企業轉制后改為有經濟效益的文化娛樂場所;有經濟實力的單位和企業熱衷于投資經營賓館、酒樓、餐館、酒吧以及夜總會等非增值稅的第三產業。這樣,各地體現增值稅稅源不但沒有增加,而且還不斷減少,同時也體現了營業稅收人增加,增值稅收入減少。
2.小規模商業企業受東南亞金融危機沖擊,瀕臨倒閉。近幾年,受東南亞金融危機沖擊,國內外經濟形勢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許多小規模商業企業營銷上不去。有的企業拖欠銀行貸款,而被凍結戶頭,無法經營,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為工業企業代銷機構,工廠不景氣,商業貨源不暢,消費者購買力不強,進銷差小,無利可圖,被迫關閉停業。
3.市場競爭激烈,必然引起稅收結構調整和商業稅收減少。一是工業企業采取直銷的營銷策略,主動應對市場的競爭,減少了商業環節的銷售額。工業企業為擴大其產品市場占有份額,同時也為減少銷售費用、流通環節和經營風險,利用其對產品性能及市場比較熟悉的優勢,直接在銷售地設分支機構銷售其產品,直接參與產品流通;特別是電子商務這一新型直銷方式的出現,使得過去貨物通過商業環節流通轉移到了工業環節;二是激烈的競爭促使商業環節購銷差額減少。據1999、2000兩年度福建省稅源普查資料顯示,商業毛利率從10.3%下降為9.06%;特別是我國即將加入WT0,開放零售市場,世界知名大型超市憑借先進的管理經驗所實行的低價銷售的介入,加劇了國內商業企業的競爭,促使商業企業分化,價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據商場的主要份額,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業環節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趨勢;此外,增值稅購進扣稅法有推遲實現稅款因素,部分新開業的商業企業在經營生長期稅收倒掛或者“零稅負”現象嚴重。一些新開業的大型零售商業企業在經營初期大量取得進項專用發票,而在經營生長期間進項稅款長期留抵,無稅可收。當商業無利可圖時,就關門不干了。
(二)商家偷稅行為較為隱蔽,造成商業增值稅非正常遞減。
1.廠家各種名義的直接貼補返利等非正常手段嚴重侵蝕了增值稅稅基。如一些工商企業跨越中間經銷環節通過報銷費用、現金、實物獎勵、銷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經銷商返利,經營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帳,規避了商業環節稅收。
2.現金交易具有極大的隱蔽性、欺騙性,給商業環節偷稅的查處增加了重重困難。特別是以零售為主的各商業企業,位于增值稅鏈條的末端,由于缺乏與稅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種經濟行政管理手段,現金銷售,多頭開戶,銷售不開發票,開“大頭小尾”發票,大量采取“體外循環”手法進行偷稅等,商業企業這些問題仍然相當嚴重。
(三)稅基不寬,稅源轉移影響增值稅增長的問題不可忽視。
增值稅鏈條不完整,使建材、飲食、娛樂業等仍實行營業稅,存在偷稅隱患的問題突出。以建材商品為例,建筑業在生產過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貨物,但由于該行業征收營業稅,作為建材等物資最終消費者的施工單位,在購進上述貨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甚至發包單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發票,造成增值稅管理鏈條中斷。此外,受地方財政的干預,使稅源發生轉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財政稅收返還優惠政策,影響了商業企業在不同銷售環節和地區的正常定價,誘導商業企業利潤跨地區間不正常收入轉移,其中以企業外設經銷機構商業增值稅最為明顯。
(四)商業增值稅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業企業進項差價的減少和工業企業的直銷行為僅會引起商業增值稅稅額的減少和稅負的下降,但商業企業負稅負等異常申報的增加,則要歸結為企業不正常的偷逃稅行為。因此,面對曾一度擴散的商業增值稅異常申報,有必要審視目前的商業增值稅征管情況。
1.商業企業的應納稅額監控不力。一是帳證健全是監測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業帳證不全,有帳不作,作假帳或作兩套帳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二是監控指標還不能反映企業的經營情況。各商業企業經營商品品種、商品價格以及經營規模差異較大,再加上融資渠道和營銷方式的多樣化,使得單一用某一戶商業企業稅負等指標推斷其他商業企業的納稅情況缺乏可信度,尤其是應用在增值稅納稅評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證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對滯后。一是征管信息來源渠道單一。目前,稅務部門能取得的納稅人的有關信息,主要通過企業在納稅申報時提供的一些比較粗略的資料,其真實性完全取決于納稅人的誠實與否,在具體管理過程中,處于被動局面,在此基礎上實施稅務稽查必然也難以奏效。同時通過企業以外的信息渠道獲取必要的商業企業經營情況和相關資料幾乎無法保證。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業企業管理開始廣泛使用現代化的電子設備,越來越多的大型商場,特別是倉儲超市收銀記錄、統計以及進銷存等帳務處理已經使用電算化。而稅務征收仍實行企業填報納稅申報表到申報服務廳錄入計算機申報,事后下企業短時間檢查的征收方式,數字化程度低,與企業管理電算化不相適應。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對商業企業征收的方式有查帳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額征收三種方式,目前,沒有嚴格地劃分其適用范圍,定額征收較查帳征收征稅成本和稅收負擔要低已是公開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變,導致納稅人特別是小規模個體私營經濟建帳沒有積極性,使征管質量提高艱難。
3.稅務稽查效果帶有局限性。商業企業屬中間流通環節,經營貨物品類繁多,再加上直接發貨制及跨地區間的倉庫的設置以及各種靈活代銷辦法,用傳統的征收方式盤存納稅人貨物十分困難,也影響企業經營;同時,稅務稽查部門查稅不求質量,只求數量,直接影響了稅務稽查的威懾作用。
4.發票使用不規范。長期以來由于我國消費者缺乏購物索取發票的習慣。商業企業,尤其是從事零售的商業企業,銷售貨物習慣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或以自制調撥單或提貨單等內部核算憑據代替發票,開具發票的銷售額和實際銷售額之間存在偏差,納稅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隱瞞某些商品的銷售收入,主管國稅機關又無法監控納稅人的稅基,造成增值稅流失。
二、建議與對策
商業增值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較集中地突出了我國現有增值稅存在的稅基和稅負的監控、征管信息的獲取、共享等深層次的稅收征管問題,因此,解決商業增值稅的征管問題也決不能采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作法,除健全現行稅制外,應用系統的現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決適應新形勢下商業增值稅的稅收流失問題。
(一)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
1.嚴格執行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按現行稅法規定年銷售額和健全帳證的商業企業都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是,各地執行此規定有偏頗,如,批零企業為商品最終消費環節,消費者不需要也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分支機構推銷產品既不開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對以上一定規模商業企業不愿意納入一般納稅人管理,然而,為了省事,稅務機關也不按規定督促其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這個問題各地很普遍。筆者認為,各地稅務機關必須嚴格執行一般納稅人認定規定,凡是年銷售額達到180萬元和帳證健全的商業企業都應按規定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對已具備條件的商業企業不申請一般納稅人,按規定以銷項稅額全額征收增值稅,絕不姑息遷就。這是增值稅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稅鏈條不會中斷,從而,可以增加稅收收入。
2,完善商業一般納稅人管理制度。應該看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制度具有約束納稅人的作用,而小規模納稅人稅收政策則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納稅人,即使銷售貨物不申報納稅,但其購進貨物時卻以消費身份負擔了購進貨物應抵扣的稅款,因此,規模較小的一般納稅人企業,尤其是中小商業企業,保留其一般納稅人資格管理的意義大于稅款征收的意義。為此:一是保持現有的商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規模的穩定。一經認定,除非納稅人偷稅、關閉、破產,則不應輕易取消,對存在不良記錄的商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取消其進項抵扣權。二是對新認定的商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認定的初期(一年)實行暫認定一般納稅人管理,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代管監開”。其進項發票在貨票款一致情況下,才能給予抵扣。
(二)加強小規模納稅人稅收管理。
1.繼續推進小規模納稅人建帳建證。對小規模納稅人建帳建制,嚴格其財務會計核算,實行查帳征收,減少稅收流失,是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多年來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稅務機關因抓小規模納稅人建帳建證工作難以奏效,而幾乎放棄了這項工作,這對依法治稅十分不利。因此,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是收稅的,收稅的依據是什么?大量小規模納稅人繼續使用“雙定”征稅肯定不行了,繼續引導推進小規模納稅人建帳建證十分必要,而且,態度要堅決,措施要得力。應該做到建帳一戶,成功一戶,并及時改變征收方式。至于小規模納稅人建帳建證后稅負低不可怕,稅務機關還有最后一道防線,即加強稅務稽查,要以稅務稽查來確保建真帳。對查出小規模納稅人建假帳的,要依法補稅和處罰,并公開曝光。同時,對小規模納稅人建真帳,納稅態度又好的,只要其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和條件,就可鼓勵申請升格,按一般納稅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額戶的管理辦法。在保持原定額基數的前提下,實行稅務機關采用各種測定法估算出銷售額,與同行業會互評定額相結合的做法,來確定“雙定戶”本期銷售額,做到既公開透明,又相互監督;在定額的評定期限上,不宜過長,最好每半年調整一次。同時,在調整“雙定戶”銷售額時,稅務機關應講究核定的銷售額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應加強對“雙定戶”會計基礎知識的培訓,引導其記帳規范,建帳符合標準。
3.加強商場柜臺承包租賃戶的征管。通過增強與出租方的信息聯系溝通,掌握承包租賃戶的開業、經營情況,同時,實行商場統一收銀,代收代繳增值稅管理辦法,把承包租賃戶的應納稅額及時、足額解繳入庫,有利于征收機關與商場共同監管。
(三)加強分支機構的稅收管理。
目前,為適應市場經濟需要,工業企業的銷售網點遍及全國各地,雖然國家稅務總局有137號文件,但是,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的稅收管理還不夠規范,造成經營地稅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認為,一是加強分支機構稅務登記管理和發票管理。對于各類分支機構,不管是經營范圍和形式如何,均應按《征管法》規定辦理注冊稅務登記;在發票的領購管理上,實行發票保證金(人)和限期繳銷發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機構增值稅政策管理規定。分支機構不論是否開票或收取貨款,原則上由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增值稅。分支機構需要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由總機構提出,報有權稅務機關審批,并建立納稅信息聯系制度。同時,對匯總繳納的分支機構采用按銷售額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其預繳稅款可在總機構應納稅額中進行抵減。
(四)實施增值稅納稅評估制度。
增值稅納稅評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納稅人申報納稅的準確性和稅務機關征收管理質量,突出對一般納稅人涉稅行為的防范監控,及時發現并處理納稅申報情況,在納稅評估的操作過程中,應全面掌握一般納稅人的涉稅資料,嚴格按照申報審核、案頭評估、下戶核查、稅務處理等步驟進行。因此,為了做好增值稅納稅評估,我們必須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準確采集納稅資料,提高資料的利用效率。根據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要求,有針對性地選擇收集、積累所需的納稅人的各種與納稅相關的,諸如銷售情況、貨物購人情況、發票使用情況以及財務變動情況等各種當年和歷史資料,并對獲得的納稅資料進行歸類、匯總、相互對照,并運用適當的方法加以運算、分析、處理,充分發揮增值稅進銷之間相互稽核作用,加強貨物進出企業監督,為稅務機關提供案頭評估參考數據。有條件的可以逐步通過稅企聯網實現。這對于日新月異的電子商務下增值稅的征管有著現實意義。
2.建立增值稅納稅評估的分析指標體系。包括細化篩選參照指標,如按國家統計局行業劃分標準統計出本地商業系統的諸如平均稅負率、銷售額變動率、進項稅額變動率、存貨變動率、毛利率等納稅評估所需的各項指標。同時,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國同行業的財務指標參考資料,并進行比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標的準確性;同時設置具體企業考核資料指標,正確選擇使用各種案頭評估測定辦法,能根據已收集掌握的有關企業貨物、資金變動資料,通過恰當的運算,推算出納稅人本期大體銷售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提高納稅評估質量。
3.設置納稅評估機構,充實評估專業人員。隨著稽查機構設置轉變,各地稅務機關應設立專門的稅收稽核或納稅評估機構,將原來的征管分局配備一級稽查人員改為稅收稽核或納稅評估人員,合理調整崗位和明確職責,側重于通過納稅人申報資料的評估分析,下戶核查,堵塞漏洞。這樣,可以轉變增加稅收依靠查補的傳統做法,以增強稅收管理專業化力度。
4.根據納稅人信譽評定納稅人的納稅評估頻率。對納稅人的納稅行為進行記錄,作為評定納稅人的分類管理定等次的標準,不同等次設置不同的納稅評估頻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實行稽核基礎上的動態分類征管。在一個公歷年度內對稽核后評選A級信譽等次的商業企業,可以實行一年免審優待;對評定B、C級信譽等次的商業企業可以實行定期的納稅評估,以鼓勵商業企業遵章納稅,鞭策信譽不佳的企業改變形象,爭取升級。
(五)強化商業企業稅收監督。
1.完善發票使用制度。各地稅務機關發票管理工作應從注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轉變到專用發票與普通發票并重管理上來,規定所有單位和個人購買貨物有權利與義務索取發票,并禁止商業企業利用各種內部憑據替票,納稅人違反發票管理規定依法處理。對定期定額戶亦實行定額發票管理制度。同時,在全國各地普遍開展發票搖獎和不開發票處罰活動。在各商家張貼公告,告知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有索取發票的權利和義務,形成消費者購物自覺索取發票的社會氛圍。堅持盡快推廣使用稅控收銀機及稅控加油機,把納稅人銷售收入納入稅務監督之列,同時,促進稅收收入的增長。
2.對商業企業的財務管理等管理軟件,稅務機關如何介入管理,應盡快出臺相關的辦法。比如,商業企業有義務向征稅機關提供使用電算化記帳的軟件的共享信息,有義務按稅務機關要求報送規范化納稅申報資料等,避免企業自行變更原始記錄或利用現代化手段偷逃稅款。
3.推行片管員制度。稅務機關取消專管員以后,應推行商業企業片管員制度,確定片管員工作崗位和職責,督促其經常下戶了解納稅人經營情況,催繳稅款,指派下戶進行貨物盤點,主要應通過不定期分柜重點核查,掌握納稅人購銷的來龍去脈;并加強對非正常損失進項稅的管理。
(六)強化稽查功能,突出重點到位。
為了保證各項商業征管措施到位,促進納稅人健全帳證,依法納稅,強化稅務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須開展一次商業增值稅專項檢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強稅務稽查的重點應放在連續異常申報戶、納稅評估移送的嫌疑戶,帳證不健全戶、申報停歇業戶和違章使用發票戶。再次,按照稅務稽查計劃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點納稅戶查深查透,檢查發現問題,按規定程序及時查處,嚴懲不貸,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讓偷逃稅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會化的稅收綜合管理網絡。
一、經濟合同涵義及其涉稅問題
經濟合同涵義及其涉稅問題主要定義及表現是:
(一)合同的涵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 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具有以下特點:(1)合同由雙方當事人的合法行為而起。(2)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3)合同的債權債務必須相對應。(4)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的具體內容稱之為合同條款,體現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的目的和要求,確定了雙方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應承擔的民事義務。因此,合同條款是合同的核心,沒有條款就不能稱其為合同。合同的基本條款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
(二)經濟合同的涵義
經濟合同是相對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而言的一種新型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契約的訂立、履行和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
(三)經濟合同涉稅問題
經濟活動決定稅收,經濟合同記載和確認經濟活動。整個營銷過程涉及合同的簽訂、發票的開具和取得、銷售收入和應付賬款實現的時間確定、稅款繳納和抵扣時間的確定以及收款和貨款支付方式及時間等,這一系列活動都是圍繞合同進行。
經濟合同涉稅管理是達到經濟目的所需要付出稅收成本的當事人納稅義務負擔的約定與明確。企業一定要關注承載企業經營業務的合同,在簽訂合同甚至合同談判時就應當對合同所涉及的稅務問題進行考慮,而不要總是在繳稅時才想起,這樣易使企業出現繳稅不當、繳糊涂稅的情況,導致企業承擔額外的法律或稅務風險。
很多企業聘請了法律顧問,負責對業務部門簽訂合同進行審核,以實現通過合同的簽訂來避免經營風險。合同是經濟事項的源頭,從合同設計、簽定方面入手,通過事先規劃,將規避不必要的稅務風險。因此,分析經濟合同中的財稅風險,有助于企業合理制定防范措施,減少企業運營風險。
二、經濟合同中的財稅風險分析
經濟合同中的稅務風險主要是表現以下五方面:納稅義務的風險(稅負轉嫁)、納稅時間的風險(遞延納稅)、稅收發票的風險(合法憑證)、關聯交易的風險(轉移利潤)和稅收成本的風險(多納稅)。
(一)企業投資和設立時的合同財稅風險
(1)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資金的涉稅風險。相當于逾期未到位投資資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稅前扣除。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設備和存貨投資合同的涉稅風險。所謂的設備和存貨投資合同是指投資者以設備和存貨進行評估作價投資到別的企業,從而形成被投資企業股東的一種合同法律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 號)第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要視同銷售依法繳納增值稅。在投資實踐中,一些投資者以設備和存貨等動產進行投資,并沒有把投資的設備和存貨視同銷售并進行一定的稅務處理,即申報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同時沒有給被投資企業開具發票進行入賬,而被投資企業收到投資者作價投資的設備和存貨,往往以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報告中的評估價作為入賬價值,從而對該投資的設備進行計提累計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不能扣除。(3)虛假注資和抽逃出資。虛假注冊資本罪和抽逃注冊資金罪二者都存在虛假的行為,除存在法律風險外,還存在一定的稅收風險。因為企業虛假出資后,馬上進行撤資,在公司賬上一般掛在其他應收款某某股東上,產生一種跨年度的無償借款行為,存在要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風險。(4)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合同涉稅風險管理控制。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合同是指投資者以無形資產、房屋等不動產進行投資所形成的合同法律關系。在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進行投資的過程中,存在三方面的涉稅風險:一是營業稅風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 號)第一條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根據該規定,投資者以無形資產和房屋等不動產進行投資,要享受不征營業稅的優惠,必須有個前提條件,即投資者與接受投資方,在投資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雙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否則不可以享受不征營業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二是土地增值稅風險。根據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并非所有這樣的投資都能免征,這僅限于投資雙方都是非房地產公司時,投資方才可以不繳納土地增值稅。三是企業所得稅風險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 號)的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基于此規定,投資者以無形資產或房屋等不動產進行投資,由于無形資產或房屋等不動產的權屬必須變更到被投資企業名下,因此,投資者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進行投資,必須要按照視同銷售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購銷合同的財稅風險
(1)低價無票采購風險。企業采購時不能取得發票,或者取得的發票不符合規定,如發票抬頭與企業名稱不符等,都會造成企業的損失。從財務角度看,沒有發票意味著不能進成本,就不能稅前扣除。因此,采購方要為沒有發票而多負擔25% 的企業所得稅;如果采購方未索取發票,采購方不能抵扣17% 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因此,企業在采購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索取合法的發票。(2)發票是否含稅風險。在實務中,許多不懂稅務管理的采購人員只注意合同中寫明價錢的高低,卻很少關注合同里面的價格是否包含增值稅。因為價格是否含稅將直接影響企業繳納稅額或抵扣額的大小。因此,在簽訂經濟合同時,要明確價格中是否包含增值稅。為防止發票問題所導致的損失,企業在采購合同中應當明確供應商對發票問題的賠償責任。如明確供應商提供的發票出現稅務問題時,供應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不得包括稅款、滯納金、罰款等行政損失。(3)結算方式與增值稅延期納稅。企業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可根據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做出一些合理的稅收籌劃,盡量地延緩納稅,從而獲得節稅利益。根據現有增值稅管理規定,增值稅納稅期限最長只有一個月,在納稅期限方面很難進行納稅籌劃。要想實現延期納稅的目的,只有在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進行籌劃。要推遲納稅義務的發生,關鍵是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在合同中明確采取何種結算方式。
(三)借款合同的風險
在借款合同中,企業可能存在的稅收風險主要有:與個人借款須簽訂借款合同,利息支出才能在稅前扣除;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利息支出發票是否能夠取得,影響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代開發票時貸款方須繳納5% 的營業稅及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企業墊付的稅款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向個人的借款合同不須繳納印花稅。
(四)租賃合同涉稅風險
當前有不少出租人在出租各種設備和廠房時,往往不承擔與租賃有關的稅費,為了更好地進行賬務處理,承租人一般會到稅務部門去代開發票,但到稅務局代開租賃發票存在一定的涉稅風險,即企業代替出租人扣繳的租賃業營業稅及其他稅費不可以在稅前扣除,使企業既承擔了代扣稅費的成本支付,又不可以在稅前扣除代替出租人扣繳的各種稅費,使企業多繳納了企業所得稅。
三、經濟合同中財稅風險的防范
企業應在簽署合同之前對因合同簽署而可能產生的稅費進行分析評估,包括涉及的稅種、稅負等,選擇最優方案,從而減少因合同帶來的損失。
(一)合同簽訂管理
絕大多數企業認為,所謂的稅務管理是財務安排,理所當然安排給企業財務部、財務總監去把關。業務做完后,突然發現稅交多了,然后在財務安排上下工夫,做假賬,找假憑證,給企業帶來更大的風險。因此,企業應加大對業務人員和財務人員的培訓,讓談合同、簽合同和審合同的人能有效識別并防范經濟合同中的稅務風險。同時,財務人員應多學習經濟法知識,及時掌握國家稅收法規政策的改革趨勢和了解國家稅收政策制定的動向,參與合同談判過程。
(二)合同條款控制
合同中必須明確基本條款,尤其是質量、價格、收付款方式、時間、交貨地點。如在訂立銷售合同和采購合同時,應盡可能將價格描述清楚,如含稅或不含稅、出廠價或目的地價、離岸價或到岸價等。這是因為價格是合同中的重要條款,不同的價格會給企業帶來不同的稅收負擔,因此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關注價格的表述。
(三)發票控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基于此規定,企業向供應商采購貨物或提供勞務,必須在合同中明確供應商按規定提供發票的義務、供應商提供發票的時間要求、發票類型的要求以及發票不符合規定所導致的賠償責任。
(四)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合同涉稅風險控制投資者利用無形資產或房屋等不動產進行投資時,必須采取以下稅收風險管控策略:
(1)投資者在簽訂投資合同時,必須在投資合同中明確注明投資方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字樣,而且投資方不能以投資入股進行買賣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給國家造成稅款流失。(2)投資者是非房地產公司,無論以土地或房屋投資到房地產公司還是非房地公司,都要依法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如果不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必須投資到非房地產公司名下。(3)投資者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進行投資,必須要按照視同銷售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購銷過程中財稅風險防范
(1)避免采購合同的稅收陷阱。在采購合同中要避免出現如下合同條款:全部款項付完后,由供貨方開具發票。因為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產品質量、標準等方面原因,采購方往往不會支付全款,而根據合同條款采購方可能會無法取得發票,不能進行進項稅抵扣。因此,需要將合同條款改為根據采購方實際支付金額由供貨方開具發票,這樣就不會出現不能取得發票這樣的問題。(2)合理確定采購合同的價款。在簽訂合同時,應該在價格中明確款項總額、具體結算方式、稅款的負擔等。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時,因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按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外),企業就無法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這種情況下,采購方可以通過談判將購貨的價格壓低,以補償無法取得發票帶來的稅收損失。(3)明確合同中違約金條款。采購方在簽定采購合同時,對銷售方支付的違約金必須在合同中注明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關,這樣可以節省增值稅。
(六)租賃合同涉稅風險防范
為了控制租賃合同稅收風險,出租人與承租人在簽定租賃合同時,在合同中必須約定租金為稅前租金以及承租人代替出租人繳納租賃有關的各種稅費。假設稅前租金為x,稅后租金為y,到租賃物所在地的地稅局去代開發票需要承擔的綜合稅率為r,則簡單的等式為y=x(1-r),x=y/(1-r)。在租賃合同中應簽定的租金為x=y/(1-r), 而不是y=x(1-r),企業應以x=y/(1-r) 進成本入賬,這樣就包括了承租人代替出租人扣繳的綜合稅。
政策適用范圍與備案條件
政策適用范圍
依據通知和公告規定,啟運港退(免)稅是指在啟運地(青島、武漢)口岸啟運報關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運公司、中外運湖北有限責任公司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運輸經至上海洋山保稅港區出口口岸報關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其啟運地的出口企業實行退(免)稅政策,簡稱啟運港退稅。上述出口貨物的啟運地口岸為青島前灣港或武漢陽邏港(以下稱啟運港),出口口岸為上海洋山保稅港區,運輸方式為水路運輸,其運輸工具名稱限為:永裕016、永裕018、新濱城、向蓮。
退稅備案條件
出口企業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已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自營出口貨物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二是海關實行B類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業(以海關提供的帶“啟運港標志”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為準),具體由海關負責審核;三是稅務機關在出口退稅審核關注信息中關注企業級別未列為一至三級的出口企業,具體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負責審核。
出口企業退稅申報程序
出口企業從啟運港報關出口的貨物自報關出口至申報退稅,主要分為以下三個環節:
一是出口貨物的啟運流轉。出口企業在啟運地的啟運口岸報關出口時,啟運地海關依據出口企業的申請,對其符合啟運條件的貨物辦理放行手續后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在全部貨物進入離境港后(上海洋山保稅港區),離境地海關辦理啟運地口岸至離境港口岸的轉關核銷手續,啟運地海關再辦理啟運地口岸的結關核銷手續。
二是退稅申報前進行備案。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啟運港退稅之前實行備案制度,其方式采取出口退稅審核系統自動審核確認,稅務機關在讀入海關提供帶有“啟運港標志”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時,會自動辨認并在出口企業的“企業代碼”庫中加上“啟運港退稅標志”,以此作為審核出口企業啟運港退稅的比對依據。
三是啟運地企業退稅申報。出口企業按照現行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規定,在申報期內憑啟運地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及相關材料到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具體操作程序應依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2012年第24號公告)執行。同時注意,在出口退稅申報報表的明細表“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QY”標志。如果是外貿企業應使用單獨關聯號申報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退稅。
稅務機關出口退稅審核
依據公告規定,稅務機關對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應使用“啟運數據”審核辦理退(免)稅。
出口報關單數據讀入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現行電子傳輸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的管理規定,及時下載并讀入稅務總局下發的海關加注“啟運港標識”的報關單數據,主要包括:一是啟運地海關簽發退稅證明聯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稱啟運數據);二是正常辦理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稱正常結關數據);三是未實際到達離境港貨物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稱未到達數據);四是貨物未運抵離境港不再出口,海關收回已簽發的退稅證明聯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稱撤銷報關單數據)。
出口退稅審核要求
稅務機關在審核啟運港退稅時,會注意以下三個方面。對于這三個方面,相關企業應該加以注意。
一是關注信息。啟運出口退稅審核關注信息中關注企業級別列為一至三級的出口企業,稅務機關必須使用正常結關數據審核辦理退(免)稅,不得使用啟運數據審核辦理退(免)稅。
二是退稅復核。稅務機關應對啟運港退稅進行復核,及時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根據海關提供的加注“啟運港標志”的報關單數據,生成復核數據。
三是稅款調整。稅務機關應及時將復核結果反饋出口企業,并督促出口企業依照反饋信息補繳已(免)退稅款或在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調整申報數據。出口企業未按時補繳已退(免)稅款或調整申報數據的,稅務機關應及時予以追繳。
啟運港退稅注意的事項
未實際離境貨物的處理。企業出口的貨物未運抵離境港不再實際出口的,應按照現行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未申報退(免)稅的,不得再申報退(免)稅;已申報辦理退(免)稅的,應補繳已退(免)稅款。稅務機關在審核出具證明時,應審核比對海關提供的未到達數據和撤銷報關單數據。
2011年《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中提出,在交通運輸業及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緊接著2012年1月1日上海正式啟動“營改增”試點;截止到2013年7月底“,營改增”試點范圍進一步擴大,包括北京地區在內已有8個省市進行了試點;2013年國家頒布的《在全國幵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進一步將“營改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2013年8月1日,國務院正式宣布在全國范圍內對交通運輸業及部分現代服務業中推行“營改增”。截至2014年6月1日,共對兩個行業即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電信業及七項現代服務業進行了“營改增”的改革。營改增的最后三個行業建安房地產、金融保險、生活服務業的營改增方案也將在2015年底推出,其中,建安房地產的增值稅稅率暫定為11%,金融保險、生活服務業為6%。這就意味著,伴隨著營改增政策的持續深化發展,越來越多的建筑施工企業將面臨由原來的上交營業稅變為上交增值稅。這對建筑施工企業而言是一項重大的變革,它既給建筑施工企業帶來的機遇,企業也將面臨更大的挑戰。
1營改增給建筑施工企業流轉稅計算帶來的影響
營改增之前,一般情況下建筑施工企業是根據營業收入按3%的營業稅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的,無論是營業稅的計算還是在賬務處理上都比較簡單。但是在營改增之后,如果被評定為小規模納稅人,那就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如果建筑施工企業被評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那就必須按11%的增值稅稅率用增值稅的銷項與進項抵扣計算繳納增值稅。無論是從應交稅額的計算還是在會計的賬務處理上都較營業稅要復雜的多,這給企業的會計核算帶來巨大的挑戰,它要求企業會計核算要更為細化、具體,同時建筑施工企業會計核算體系也將發生重大變化。以某一般納稅人的一項工程為例,分析“營改增”前后營業稅與增值稅稅負的比較。根據以上資料可以計算出,企業在營改增之前應繳納的營業稅=10000×3%=300(萬元)營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業應按照11%的增值稅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11%=990.99(萬元)進項稅額計算:①材料費中的鋼筋、型鋼和水泥,一般向一般納稅人購入,企業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增值稅,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鋼筋、型鋼和水泥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17%=490.53(萬元)②砂石、磚和其他材料有部分是向一般納稅人購入的,有部分是向小規模納稅人購入的。如果是向一般納稅人購入,那么其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計算與鋼筋、水泥的進項稅額的計算方法相同;如果是向小規模納稅人購入的,那么稅改后可以要求供應商到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因此建筑施工企業向小規模納稅人購入材料時只能按3%抵扣稅款。假設該工程砂石、磚和其他材料中有50%向一般納稅人購入,50%向小規模納稅人購入,則可抵扣的進項稅額=×17%+×3%=160.12(萬元)③企業如果向一般納稅人購入木材,則可以按13%的稅率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果向小規模納稅人購入木材,則可要求供應商到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按3%的征收率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假設該企業的木材均向一般納稅人購入,則可抵扣的進項稅額=×13%=2.53(萬元)④機械費,按80%租賃,20%自有設備計算,假設租賃設備是向一般納稅人租賃的,則可以按照17%的稅率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自有設備產生的機械費則不能計算進項稅額,所以機械費可抵扣的進項稅額=×17%=87.25(萬元)⑤臨時設施費一般由沙石、水泥、砌體、人工費組成,假設人工費占20%,其他按小規模納稅人3%的征收率抵扣,則臨時設施費可抵扣的進項稅額=×3%=1.40(萬元)⑥人工費、其他直接費、現場管理費,這三項成本是不能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根據以上分析計算,該工程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741.83萬元,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990.99-741.83=249.16(萬元)從以上的分析和計算過程中不難發現,影響建筑施工企業增值稅稅負高低的主要因素在于發生的成本能否可以取得足夠的增值稅發票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具體包括以下兩方面:①如果工程成本中人工成本、其他直接費、現場管理費所占比例較高,由于這三項是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所以其比例越高,則會導致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就越少。②材料費、機械費、臨時設施費這三項成本中有一部分是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一部分是無法取得的,即使是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有一部分因是向小規模納稅人購入,只能取得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則這部分只能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見,本例中該工程的稅負是下降的,但實際工作中由于建筑施工企業的種種原因,無法取得足夠多的進項稅額,則企業的稅負就會上升。企業想要在營改增后保持稅負不上升,甚至于是想要稅負優勢下降,則必須取得足夠多的進項。那么如何才能取得足夠多的進項呢?企業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足夠多的進項,可以幫助企業為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增強企業綜合競爭力。
2營改增下施工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策略
對建筑施工企業而言,營改增不僅是挑戰,也是機遇,只要企業積極把握機會,推動自身管理模式的優化和更新,從容應對營改增產生的作用影響,便能實現更大的發展。企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增值稅的納稅籌劃:①轉變管理模式,嚴格控制不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成本開支項目。建筑施工企業應改變管理模式,由原來的粗放式管理,穩步向精細化管理轉變,企業應加大機械化作業,縮減勞務用工,盡可能降低勞務成本。合理縮減企業成本,嚴格控制不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人工成本、其他直接費、現場管理費等成本費用的開支項目。②對于不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人工成本、其他直接費、現場管理費等成本費用的開支項目,盡量采用勞務外包的方式。一來,企業在管理上可以簡單輕松些;二來,建筑施工企業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解決不能提供增值稅抵扣憑證的問題。③建筑施工企業應該引入全面預算,優選供應商。盡可能得選擇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合理地控制投標報價,盡可能得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盡可能得做好工程施工成本得投入管控,以縮減稅負壓力。④進一步規范會計核算的各項工作。在對增值稅進行納稅管理的過程中,由于納稅發生在建筑業的全部經濟環節,因此會計核算相關工作的強度及難度也就大大增加。建筑施工企業應針對專用增值稅發票的有關重要環節制定管理方案,嚴格管控同增值稅發票密切相關的法律風險。⑤針對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專職辦稅的工作人員,應強化培訓教育,定期同區域稅收監督管理單位保持實時聯絡溝通,便于更為全面細致地把握稅收管理規定,提升其業務水平。
3結束語
一、上市公司主要涉稅問題列示
(一)虛開發票確認收入
虛增收入采用兩種形式:
1.在真實客戶的基礎上虛擬銷售。上市公司與客戶公司的確存在真實的購銷往來。但是上市公司在真實購銷業務的基礎上人為擴大銷售數量,虛構銷售業務,造成公司在客戶名義下確認的收入遠高于實際銷售收入。
2.通過法律上無關聯關系而實際上控制的公司,進行交易加大收入。上市公司將分布在全國各地的銷售點,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這些有限責任公司實際上由上市公司所控制,平常作為一個銷售點,通過從上市公司客戶的環節,正常銷售上市公司的產品,在利潤不足時,將大量產品“銷售”給這些有限責任公司,而實際上商品仍在公司,只由上市公司向有限責任公司開出發票和提貨單,便完成了大額銷售,虛增巨額利潤。
(二)少計銷售收入(承包收入、銀行刷卡交易費用等)
少計銷售收入(承包收入、銀行刷卡交易費用等),應補繳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
(三)總分機構以調撥價移送貨物的視同銷售行為未申報繳納增值稅
根據發出商品金額計算,期間從公司將貨物移送到分公司。特賣、直營店用于銷售,按照視同銷售,應補繳流轉環節的增值稅及其附加。
(四)商場扣點未取得發票不能稅前扣除,需多繳企業所得稅
1.商場扣點金額直接抵扣,且對方未開發票。
2.無票金額稅前無法扣除需多繳企業所得稅。
(五)支付廣告、宣傳費用無發票,需多繳企業所得稅
(六)銷售折扣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七)增加注冊資本,未繳印花稅
(八)裝修費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
(九)應收賬款未有報批啟行稅前扣除
二、上市公司涉稅風險分析
(一)虛構收入的涉稅風險
虛構收入手法非常明顯是違法的,雖然有些手法從形式上看是合法,但實質是非法的,這種情況非常普遍。從表面上看,大多數情況并沒有違反有關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的規定,從本質上看則虛增了利潤,這是上市公司比較常用且帶有普遍性的手段。如上市公司利用子公司按市場價銷售給第三方,確認該子公司銷售收入,再由另一公司從第三方手中購回,這種做法避免了集團內部交易必須抵銷的約束,確保了在合并報表中確認收入和利潤,達到了操縱收入的目的。
(二)總分機構以調撥價移送貨物未視同銷售的涉稅風險
以調撥價于產品移送給各直銷網點時作銷售賬務處理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一成本×(H成本利潤率)”。因此,該公司在將產品調撥給各非獨立核算的直銷網點時應該比照同期同類貨物的銷售價格,即銷售給其他商業企業的銷售價格。如果調撥價格偏低,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的行為,是一種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
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應該怎樣納稅?國稅發[1998]1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1)向購貨方開具發票;(2)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非獨立核算的直銷網點銷售的產品按回籠金額并入銷售計算銷項稅額沒有法律依據。既然稅法已經明確分支機構銷售的貨物(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向購貨方收取貨款的)應該向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則不可能就該銷售額再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再說,以實際回籠的資金作為銷售收入,既違背了權責發生制,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關于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有關規定。
非獨立核算的直銷網點在外地已經繳納的增值稅可以回總機構所在地申報抵扣應繳的增值稅稅款沒有法律依據。至目前為止,國家沒有任何關于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在外地已經繳納的增值稅可隊回總機構所在地申報抵扣應繳的增值稅稅款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稅前扣除無發票的涉稅風險
1.企業的稅前扣除,一律要憑合法的票證憑據確認。凡不能提供合法憑證的,一律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企業超出稅前扣除范圍、超過稅前扣除標準或者不能提供真實、臺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2.面臨著補稅的風險曲于自條列支的費用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并補繳企業所得稅。
3.面臨著稅務行政處罰的風險。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于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
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銷售折扣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涉稅風險
由于折扣是在實現銷售時同時發生的,因此,國稅發[1993]154號文明確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五)增加注冊資本未繳印花稅的涉稅風險
根據有關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合計總額0.5‰貼花,因此,企業應補納(貼)印花稅額。不按規定在其資金賬簿上補貼印花稅,違反了印花稅暫行條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問題的通知》,稅務機關有權作出如下處理:(1)補繳印花稅,(2)處以應補繳印花稅款3倍的罰款。
(六)裝修費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的涉稅風險。
1.房屋裝修費如何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企業承租房屋發生的裝修費屬于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并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在剩余租賃期限屆滿之前需要重新裝修的,可以在重新裝修的當年,將尚未攤銷的長期待攤費用一次性計人當期損益并稅前扣除。
依據稅法規定,公司租用商場專柜銷售商品,發生的對專柜進行裝飾裝修的費用,應憑能夠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實際發生的真實、合規憑據,在與商場簽訂的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期內分期平均攤銷,稅前允許扣除。
(七)應收賬款未有報批自行稅前扣除的涉稅風險
1.納稅人在申報壞賬損失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壞賬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2.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只能在損失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并且必須在壞賬損失年度終了后15日內向有關稅務機關申報。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企業未及時申報的壞賬損失,逾期不得扣除。
3.關聯企業之間的往來賬款不得確認為壞賬。但是,關聯企業之間的應收賬款,經法院判決負債方破產,破產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負債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應允許債權方企業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三、上市公司涉稅風險化解方略
研究尋求涉稅風險化解策略:此上市公司涉稅風險化解方案一共包括11個子方案的組合,如全部實施可為該上市公司履行納稅義務,規避涉稅風險,合法節省稅金,增加稅后效益。基本思路是通過匕下游企業,采用會計技術方法,運用轉讓定價手段,利用稅差或稅收優惠隊達到節稅目的。
(一)履行納稅義務
1.納稅人對自已總體稅負要有清醒的認識,做好自查自糾,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化解先期稅負風險。
2.確需繳納的稅金必須足額補繳,有效解決商業目的與稅務目的之間的分歧。不斷提高納稅意識,守法經營,依法納稅,合理合法取得稅后利潤。
3.進行必要的賬務調整。納稅自查中查出的大量錯漏稅問題,多屬因賬務處理錯誤而形成的。在查補糾正過程中必然涉及到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稅金的調整問題。如果只辦理補退稅手續,不將企業錯誤的賬務處理糾正調整過來,使錯誤延續下去,勢必導致新的錯洪和錯漏稅,造成重復補退稅問題,也使企業的會計核算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活動狀況。因此,為了真實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防止新的、重復的錯誤發生,必須做好補退稅后的調整賬務工作,使錯賬得以真正糾正。
(二)充分利用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
1.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因此,為獲得節稅利益,企業可根據自身發展戰略,考慮繼續重慶等西部地區設店經營。
2.實施企業稅收過渡優惠政策
合理利用深圳過渡期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原享受低稅率優惠的企業,在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法規定的稅率;原享受“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繼續按原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三)尋求防范和降低稅務風險的途徑
經營要交稅、交多少稅、怎樣交稅、違反稅法會產生怎樣的后果,這就是說,稅務風險經常存在于投資人對稅務風險的了解、認識,反映到經營上,大家都形成了約定俗成的偷、逃、違、漏,因此稅務風險在中國絕大多數企業中都有很強的生命力。如何才能降低企業的稅務負擔同時不引起稅務風險,這就要求我們企業必須從現在起,加強稅法的了解與學習,從涉稅的經營、管理、決策的各個環節加強稅務管理,從事后管理走向事先控制,在實際工作中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謹慎操作,把具體業務做實,做細,將涉稅風險化解到最低水平,認真、冷靜、沉著、細心的應對企業稅務問題,從而從根本上降低企業稅務風險,促進企業穩定、健康、長遠的發展。
(四)實施稅務風險評估
企業應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內部和外部相關信息,結合實際情況,通過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評價等步驟,查找企業經營活動及其業務流程中的稅務風險,分析和描述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條件,評價風險對企業實現稅務管理目標的影響程度,從而確定風險管理的優先順序和策略。企業應結合自身稅務風險管理機制和實際經營情況,重點識別下列稅務風險因素:董事會、監事會等企業治理層以及管理層的稅收遵從意識和對待稅務風險的態度;涉稅員工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組織機構、經營方式和業務流程;技術投入和信息技術的運用t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情況-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和執行;經濟形勢、產業政策、市場競爭及行業慣例;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其他有關風險因素。
(五)化解‘聯營扣點”開票的涉稅風險
開票:根據商場銷售收入一聯營扣點=差額收入
供貨企業支付返利、返點、促銷費、進店費、管理費等支出的處理:
1.對支付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種返利性支出,由于收到返利收入的商業企業不能向供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供貨企業應作為銷售折讓進行稅務處理。這里分兩種情況:
一是在銷貨時與銷售價款開在同一張發票,會計上直接按折讓后金額入賬-
二是在開具發票后發生的返還費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確返利額,銷貨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2.對支付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場超市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取得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供貨方根據商場超市開具的服務業發票,作為銷售(營業)費用列支。
(六)申請安排預約定價
企業可以在關聯交易發生之前,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就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計算方法及其相關的稅收問題進行協商,達成原則性協議,從而給企業和投資者一個確定性的預期。靈活運用這一規定,有利于企業就關聯交易等降低涉稅風險。
(七)改善同主管稅務機關的聯系與溝通
熟練掌握法律,促使稅務機關合理、依法行政,保護企業稅收權益。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注意規避納稅風險,以免除不必要的稅務處罰。在稅收征納過程中,公關與法治兩條腿走路,與稅務機關建立互信的公共關系,選擇適當的方式解決稅務爭議,維護納稅人合法權利。
(八)開展稅收籌劃
在充分理解稅收政策的同時,進行必要、合理的稅收籌劃,盡可能把政策對企業的不利影Ⅱ向降低到最低點。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進行節稅操作,用最小的代價獲取最佳的、合理的籌劃方案,并取得可觀的經濟效益。
(九)改變自產商品供貨物流的流程
現在流程為:
甲地工廠――(通過)乙地總部――(轉達)國內各專營、聯營、代銷機構
流程轉變為:
1.甲地工廠――(通過)乙地總部一(轉達)乙地境內各專營、聯營、代銷機構
2.甲地工廠一(通過乙地總部委托直達或直達)國內各專營、聯營、代銷機構
目的與效果:
1.形式上規避了乙地總部同國內各專營、聯營玳銷機構關聯交易;
2.可降低整體經營費用和物流成本;
3.通過轉讓定價減少流轉環節的稅金支出(增值稅及附加)
(十)優化二級經營主體資格及經營策略
在預測經濟前景的基礎上,確認二級經營主體的資格。若經濟效益可觀,通過設立控股子公司獲利;若獲利水平低,利用代銷、商、批發等經銷方式化解或降低市場經營風險。
點,向一線城市(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延伸
縱:向二線城市(省會)拓展
線向沿海開放城市進軍
片向稅收政策優惠地區(如重慶等西部地區)傾斜
為了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國家稅務總局在1995年即出臺了針對出口貨物的稅收函調管理規定。根據規定,對于具有出口騙稅嫌疑的交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退稅機關”)可以向該交易所涉及出口貨物的供貨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發函調查,并由出口貨物供貨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復函地稅務機關”)進行復函。根據復函的反饋情況,退稅機關將決定是否同意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申請。
而在稅務實踐中,稅收函調的復函存在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時和回函內容不確切等問題。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在國稅函[2006]165號文件中對稅收函調的簽發回復等情形進行了規定。在此基礎上,這次頒布的辦法增加了出口企業自查等更多具體內容,以進一步滿足防范和打擊新形式下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需要。
主要變化
1出口企業自查
辦法首次對出口企業提出了出口業務自查的要求。根據辦法第五條,對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退稅機關應要求其填報相關的出口業務自查表,以收集相關出口信息進行分析:
1) 出口業務涉及國家稅務總局預警信息,包括國家稅務總局預警出口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預警供貨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預警出口商品等;
2) 稅務系統內部提供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線索的;
3) 稅務系統以外部門提供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線索的;
4) 出口企業及供貨企業均屬關注企業,且出口關注商品的(關注企業和關注商品目錄通常僅供稅務機關內部適用,并不對外公開);
5) 關注企業首次出口關注商品的;
6) 出口企業首次從關注企業購進關注商品出口的;
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業蓋有公章的書面理由不充分的:
a 出口貨物換匯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b 出口關注商品,且關注商品出口數量月度增幅超過20%或出口單價與上次申報相比超過10%;
c 出口關注商品,且關注商品進貨單價與上次申報相比超過10%;
d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經分析異常的。
7) 退稅機關認為需要調查的其他情況。
退稅機關經對出口業務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發現明顯疑點的,可根據相關審核、審批程序辦理出口退稅;如果核查后不能排除明顯疑點的,應向出口貨物供貨企業所在地縣以上稅務機關發函調查。未收到復函前,對于尚未辦理的出口退稅,暫不辦理。
2自查與函調豁免
對下列情況,稅務機關可以不要求出口企業填報自查表,也可不發函調查:
1) 函調未發現問題,回函一年內從同一供貨企業購進同類商品的出口業務;
2) 出口企業從同一供貨企業購貨,月出口申報退稅額不超過10萬元的。但出口企業從多家供貨企業購進出口業務有辦法第五條所列疑點的除外;
3) 出口到香港、澳門、臺灣、東南亞國家、陸路毗鄰國家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外的國家和地區(不包括通過上述國家和地區轉口),且出口商品不屬于價值較高、退稅率高、體積較小或重量較輕的商品,也沒有將不退稅或低退稅率貨物申報為高退稅率貨物商品代碼疑點的;
4) 使用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申報出口退稅的;
5) 進料加工出口業務;
6) 核查過程中出口企業自愿放棄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稅申報的。
稅務機關在核查過程中疑點特別異常的將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3供貨企業自查及實地核查
根據辦法規定,復函地稅務機關收到稅收函調以后,應要求供貨企業對其向出口企業提供的貨物填報自查表。在對供貨企業自查表進行審查與分析的基礎上,辦法仍然保留了復函地稅務機關應派遣兩名以上稅務工作人員對供貨企業進行實地檢查的規定。
4復函處理規程
收到復函后,若仍存在相關疑點無法確認的,辦法明確復函地稅務機關須再次函告發函單位。
評論和建議
此次辦法的頒布反映了中國稅務機關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和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決心。
盡管稅收函調主要是稅務機關內部征管上的規定,但辦法首次提出了對出口企業及其供貨企業的自查要求。企業可能會被要求在業務自查表中披露部分敏感的商業信息,例如外貿出口企業如何認識外商,是否未接觸外商而通過中間人傳遞簽訂出口合同等。自營出口的生產性企業除了被要求披露出口貨物細節外,還需聲明在近12個月內是否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接受虛開提取進項稅額發票的行為。上述要求可能會增加納稅人的合規性負擔。
從函調的選擇標準看,若企業的出口業務涉及預警信息,或出口企業和出口商品屬于關注類企業或關注類商品,則將成為被稅務機關進行核查的重點關注對象。但是,由于預警信息、關注類企業和關注類商品目錄并不對外公開,因此,納稅人很有可能無法較早地預先得知其是否屬于被要求自查的范圍。
同時,辦法似乎還意味著出口到香港、澳門、臺灣、東南亞國家、陸路毗鄰國家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貿易,也可能會成為發函調查甚至是出口退稅監管的關注對象之一。
綜上所述,建議納稅人可考慮采取以下應對措施以降低相關的稅務風險:
對目前正在進行的和計劃中的出口業務進行內部自查,以發現相關潛在的風險點,特別關注可能涉及預警信息或稅務機關關注名錄的出口業務或商品(例如高退稅率商品等);
對供貨方進行核查以確保其具備良好的經營與稅務記錄;
如被稅務機關要求進行自查,應謹慎填寫相關的信息,如有需要應向專業人員進行咨詢;
準備并保存相關資料以說明出口業務實質及其合理性;
關鍵詞:多元企業;重組整合;財務;涉稅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2-0045-02
鐵路作為大型的國有企業已進行了一次非經營性資產即企業辦社會部分資產的剝離,隨著鐵路又好又快發展全面實施和深入的推進,優化鐵路運輸主業生產布局和調整鐵路多經企業的布局和結構將會面臨鐵路多經企業非主營資產的重組整合。鐵路多經企業非主營資產的重組整合不僅主業和多經企業資產、人員關系密切,而且兩者相輔相成,互為推動,優化運輸主業生產布局將會推動多經企業經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多經企業的發展壯大,為主業分流人員的安置可提供“儲水池”作用,也必將促進優化鐵路運輸主業生產布局開展。鐵路多經企業重組整合、做大做強是鐵路又好又快發展的要求,也是鐵路主業、多經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鐵路發展的需要。
一、對鐵路多元企業重組整合的目標
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考慮重組整合資產的優勢互補,實施重組整合,解決多元企業“小、散、弱”,過分依賴運輸主業,主導產業不突出,難以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得以生存發展的問題。
1.利用資產價值進行資產重組整合。挖掘出資產對企業的最大價值,盤活存量資產,找到這些資產的組合優勢,進行資產的整合,使其整體資源優勢得到新的提升,產生更好的經濟效益。
2.圍繞主導產業實施產業整合。依據鐵路運輸優勢和區域經營特點確定主導產業方向,圍繞主導產業,通過實物資產的流動和重新配置,促進企業從簡單經營向規模經營轉變,實現規模經營的創造和管理資源的充分利用,在產業內部進行效率和優勢資源的再配置,從產業結構和經營結構兩個層面打造生產經營體系,構建規模經營企業,促進產業結構的升級換代,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二、鐵路多經企業重組整合形式
1.合并(整合)形式: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企業的法律行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吸收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時,其中一個企業吸收了其他企業而存續,被吸收的企業解散。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將其資產和債務轉讓給一個新成立的企業,合并各方解散。新設合并的基本法規機制和吸收合并的相同。企業的合并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序。合并或兼并的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兼并后的企業承繼。我們鐵路多經企業采用這種形式能夠解決企業“小、散、弱”的狀況,實現大型集團化公司管理模式。
2.分立形式:分立是指一個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行為,分立可以采取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亦稱“派生分立”)是指原企業存續,而其一部分分出設立為一個或數個新的企業。新設分立(亦稱“解散分立”)是指原企業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別設立為新的企業。企業的分立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序。分立前企業的債權和債務,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分立協議的約定,有分立后的企業承續。鐵路多經企業采用這種形式,可按行業性質分離后,重新整合,形成大型專業型企業,增強行業競爭力。
三、重組整合過程中會計、稅務處理
1.財務處理。鐵路多經企業在重組整合過程中必須遵照財政部《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辦法》和《關于企業國有資產辦理無償劃轉手續的規定》等國家有關重組的財務稅收政策規定執行。對重組整合企業進行全面的資產清查和審計,對各類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登記,對各類資產以及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核對查實,編制重組日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冊。對被重組企業的潛虧、虧損掛賬、產成品清查損失,清理出的各項資產盤盈、盤虧、毀損、報廢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所得稅管理規定,能在合并企業以后年度實現用稅前利潤彌補的可結轉在未分利潤中,否則沖減盈余公積、資本公積金,不足部分沖銷資本金。
2.流轉稅處理。在鐵路多經企業的重組整合中按照稅法規定不動產轉移不應征收營業稅,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土地房屋權屬無償劃轉,不征契稅。
一般納稅人之間進行的重組,增值稅的進項稅的留抵稅金按同一企業對待;納稅資格發生變化的,應按“稅隨貨轉”的原則,應按重組企業庫存貨物的去向、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3.所得稅處理。在鐵路多經企業的重組整合中不應確認資產的轉讓所得和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重組整合企業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重組整合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年限,可由重組整合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重組整合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重組整合企業接受被重組整合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須以被重組整合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
對企業重組整合、分立重組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格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并計提折舊并已作賬務處理,必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在鐵路多經企業的重組整合中如果進行資產的評估,只能增加會計核算工作量,因此我們認為不再進行評估處理。
原重組整合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且已享受期滿的,重組整合后的企業不在享受優惠。重組整合前各企業應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未享受期滿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重組整合后的企業可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重組整合前各企業應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應分別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按稅收法規規定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
四、多元企業重組整合過程中要重視的幾個財務問題
1.主業與多經企業之間、重組企業之間的長期關聯債務處理。這類債權主要是鐵路多經企業在長期經營中主輔業不清等歷史原因造成的,在重組整合過程中通過資產清查搞清原因的基礎上,可以通過轉化為投資等形式處置,否則即使企業核銷處理也較難實施稅前的抵扣處理。
2.不良資產的處理。部分多經企業賬面上掛存著歷年形成的不實資產,這部分資產雖然賬面上表現為資產,但實際上已經“名存實亡”。在重組整合過程中不能以利潤扎平形式銷賬,要按國家處理不良資產的規定處理,否則在一定程度上是國有資產的一種變相流失。
3.固定資產、存貨的審核問題。多經企業在多年的經營中逐步積累了數額較大的固定資產,從目前的使用情況看,在生產經營中使用的,有的已不再使用,有的正在改擴建中,有的已計提足折舊但仍在使用,有的現已抵押給債權部門,在重組整合過程中要做好盤點工作,弄清固定資產的真實狀況,按類別情況分別進行賬務處理。存貨尤其在商品流通企業是主要的企業流動資產,庫存量大且存在庫存、在途、賒銷、代銷等多種存在形式,在資產清查中要以盤點日為基準日的企業明細賬和存貨臺賬為依據,進行盤點,確定盈虧數量,對質量也要進行必要的鑒定,確定存貨的真實情況,進行相應賬務處理。
4.應收款項和或有事項的處理。對應收款項要逐筆審核,不能流于形式,對屬于呆壞賬的要按財會原則處理,并要重新調整壞賬準備的計提方式和范圍。或有事項在重組企業的賬面雖然沒有顯示,但將有重組后企業承擔的資產流出的法律責任,在重組中要通過各種方式著重落實或有事項,避免發生重組后給企業帶來損失。
5.其他長期資產的處理。對設備、房產等固定資產的維修費、租賃費等費用要進行審查核實,對應攤未攤的費用可直接核銷所有者權益;對以裝修等名義添加的設備應增加相應的資產;對預提費用要按照配比原則進行調整。
以上各種損失要按稅法要求辦理相應的損失資料,在重組前企業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爭取在合并企業的注銷時得到相應的稅務證明,實現合并后的稅前抵扣。
五、重組整合中對企業設立的稅務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