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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BT模式;項目;會計核算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1
BT項目,即“建造―轉移(Build-Transfer)”,屬于BOT項目的一種變換形式,是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領域中采用的一種投資建設模式,指根據項目發起人(合同授予方)通過與投資方簽訂合同,由投資方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并在規定時限內將竣工后的項目移交項目發起人,項目發起人根據事先簽訂的回購協議分期向投資者支付項目總投資及確定的回報。
一、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對BT項目會計核算的規定
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框架下,BT項目的會計處理歸類于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告第12號《服務特許權協議》(“IFRIC12”)下。IFRIC12并未直接明確BT項目核算方式,只是按照不同類型的服務特許協議進行了會計處理規定:BT項目的會計處理隸屬于第一類,屬于該類別的典型服務特許協議。在會計處理上,IFRIC12對于BT項目要求按照“建造合同”準則的規定進行收入確認。IFRIC12認為BT項目是政府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BT企業的基礎設施建造服務;BT企業提供了建造服務后,便取得了向政府收取款項的權利,即未來有很可能的經濟利益流入,因而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當期確認的建造收入相應確認金融資產。
由于政府在取得BT企業的服務后延期支付款項,其支付的款項中包含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因而應按未來收取款項的折現值確認建造期間的收入,收入現值與到期值之間的差額在各收款期間確認為各期的利息收入。
二、中國對BT項目會計核算的規定
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并未就BT項目會計核算作出規定,財政部財會〔2008〕11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只是就BOT項目的會計核算作出了規定,并未明確BT項目的會計核算。
針對上市公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會計部2011年第1期《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以下簡稱“監管問題解答”)就BT項目會計核算作出相關規定: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BT業務,應參照企業會計準則對BOT業務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進行核算:項目公司同時提供建造服務的,建造期間,對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應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同時確認長期應收款;項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務的,應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合同規定,確認長期應收款。其中,長期應收款應采用攤余成本計量并按期確認利息收入,實際利率在長期應收款存續期間內一般保持不變。
三、關于BT項目核算的建議
(一)關于監管問題解答的適用范圍
監管問題解答系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會計部發文,起因是為解決“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日常會計監管中所發現的問題”,即該文所適用的對象為中國境內的上市公司,并非針對中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其適用范圍、文件效力遠小于財政部的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范圍及效力。因此,由財政部重新發文明確BT項目核算成為一個具有現實意義的選擇,可以對所有企業的BT項目會計核算做出規范。
(二)關于BT項目核算科目的設置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框架下,當期確認的建造收入應確認為金融資產,其中金融資產定位為:貸款或應收款項、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監管問題解答中則明確規定應確認為長期應收款項,兩者之間存在差異。在國內現行的實務操作過程中,也存在的將BT項目確認為長期應收款項及金融資產兩種不同的方式。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貸款或應收款項、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定義如下:
1.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1)貸款和應收款項;(2)持有至到期投資;(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3.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三)BT項目收入的確認
就BT項目收入確認的規定方面,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較為簡化,并未區分項目公司是否提供建造勞務,只就BT項目的會計核算提出了統一的收入確認會計核算規定。而監管問題解答則對項目公司是否提供建造服務進行了區分,并對不同的情況提出了不同的收入確認方法。但監管問題解答并未就項目公司提供何種服務才算建造服務進行明確定義。是項目公司自行建造其中的一部分(如20%)而將其他部分外包就算,還是項目公司自行建造50%或者更高比例才算?這給會計實務造成了較大的困擾,也給了企業一個利潤操縱的空間。考慮到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趨勢以及實務上操作的簡便性,建議向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看齊,采取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一致的BT項目會計核算規定,減少BT項目會計核算規定的模糊化空間。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關鍵詞: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會計制度;比較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了39項企業會計準則,其中包括新增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下簡稱新準則),而之前有關金融工具的核算在教學過程中是以《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原制度)相關規定為主要依據的。新準則以全新的概念闡述了各類企業的金融工具交易的會計處理,成為被關注的亮點之一,同時也成為會計工作者和在校大學生學習的難點之一。根據新準則第2條,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由此可見,金融工縣的本質是一項合同,合同形成一方的金融資產,同時形成另一方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新準則明確要求將金融資產分為4類: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及貸款和應收款項。同時,將金融負債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負債和其他金融負債兩類。表面上看這些都是全新的概念,實際上是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的一些術語,取代了一些傳統的提法。本文將對部分金融工具做比較分析。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與短期投資
(一)概念上的差異
原制度第16條規定,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新準則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新準則對金融工具的確認主要是以持有目的為依據。
(二)會計科目的差異
原制度主要設置“短期投資”、“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投資收益”和“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進行相關核算。新準則主要設置“交易性金融資產(下設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等明細科目)”、“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投資收益”進行相關核算。
(三)計量方法的差異
1、取得時。原制度規定,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投資成本計量。但不同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資,其投資成本確定方式也有所不同。新準則規定,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
2、交易費用的處理。取得短期投資的相關交易費用作為短期投資成本處理。而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3、期末計量。原制度規定,短期投資在期末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而根據新準則。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與長期債權投資
(一)概念上的差異
根據原制度相關規定,長期債權投資指企業購入的在1年內(不含1年)不能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債券和其他債權投資。新準則規定,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主要指企業從二級市場購入的固定利率國債和浮動利率公司債券等。
(二)會計科目的差異
原制度主要設置“長期債權投資”,下設“債券投資”和“其他債權投資”兩個明細科目進行相關核算。新準則主要設置“持有至到期投資”,下設“成本”、“利息調整”和“應計利息”等明細科目。
(三)計量方法的差異
1、取得時。原制度規定,長期債權投資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債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來確定。如果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金額較小,也可以直接計人當期財務費用。新準則規定,持有至到期投資初始確認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入賬金額。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單獨確認為“應收利息”。
2、交易費用的處理。新、舊規定對交易費用的處理相同。都計入了初始投資成本。
3、期末計量。原制度規定,企業的長期投資(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在期末時按照其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而根據新準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期末以賬面攤余成本計量,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了減值的,應當根據其賬面攤余成本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間的差額計算確認減值損失。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股票、債券和基金投資
(一)概念上的差異
新準則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和“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它持有的目的并非為了通過短期的價格波動而獲利,而是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主要指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
(二)會計科目的差異
根據原制度相關規定,股票、債券和基金投資根據不同情況主要通過“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等科目進行核算。而新準則主要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總賬科目,下設“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和“公允價值變動”進行明細核算。
(三)計量方法的差異
1、取得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應當以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入賬金額。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短期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前文已提及,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以合并方式取得的投資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資,其初始計量均有所不同,這里不再贅述。
2、期末計量。新準則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
四、貸款和應收款項
摘要:隨著金融資產相關概念被引入新會計準則,給傳統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帶來了一些變化,如何準確把握這些變化,是會計賬務處理是否得以順利進行的關鍵。筆者結合對新舊準則的解讀及多方參考,在此對金融資產的確認提出一點看法。
1引言
2006年2月,財政部了新會計準則,其中顯著變化之一是對金融工具相關概念的引入。其所包含的具體內容有我們以前在舊準則中接觸過的,也有真正全新的交易和業務。此外,對于初次接觸金融工具的非銀行會計人員來說,會計準則和會計指南的規定并不十分詳細,理解并準確把握其概念、確認與計量有一定的難度,對于那些對會計不是很熟悉的財務報告使用者來說難度更大,而且準確理解金融工具的相關概念是關鍵。由于與金融工具相關的內容較多,筆者在此主要對其形成的金融資產進行分析。
2金融資產的涵義及分類
2.1金融資產的涵義
金融資產是一切可以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具有現實價格和未來估價的金融工具的總稱。金融資產的最大特征是能夠在市場交易中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遠期的貨幣收入流量。盡管金融市場的存在并不是金融資產創造與交易的必要條件,但大多數國家經濟中金融資產還是在相應的金融市場上交易的。
2.2金融資產的分類
在1993年最新公布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中,從統計目的出發對金融資產作了以下分類:(1)貨幣黃金和特別提款權;(2)通貨和存款;(3)股票以外的證券(包括衍生金融工具);(4)貸款;(5)股票和其他權益;(6)保險專門準備金;(7)應收/其他應收賬款。
SNA中的金融資產;實際是按國民經濟各個部門的資產負債表記錄的這些統計對象所有金融資產和負債。對每一部門來說,資產負債表顯示的是該部門為籌集資金發生的金融負債和該部門已經獲得的金融資產,它提供了有關一個部門金融手段運用程度及該部門在債權、債務關系中所處地位的雙重關系。
一般來說,根據金融資產的經濟性質可以將金融資產分為:庫存現金(包括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貸款、墊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利息、債權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衍生金融資產等。
而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則根據對金融資產投資交易的持有意圖的不同,將金融資產分為:(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的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3金融資產的確認
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3.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3.1.1交易性金融資產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
(2)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3)屬于衍生工具。主要指期權和期貨。但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于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上述三個條件表明,交易性金融資產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企業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確認時即確定其持有目的是為了短期獲利。根據舊準則對長短期的劃分,此處的短期也應該是不超過一年(包括一年);
(2)該金融資產具有活躍的市場,其公允價值能夠通過活躍市場獲取;
根據這兩個特征可以看出,舊準則中的短期投資如果僅僅是為了隨時通過出售獲利,則應當屬于交易性金融資產。
3.1.2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當金融資產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應將其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于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2)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并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3.2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不應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貸款和應收款項。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投資具有以特征:
(1)持有至到期投資是非權益性的投資;
(2)在初次確認時即明確確定一直持有該投資到期才收回,除非有企業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企業無法再對該項投資持有至到期,此時應將其重新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3)該投資到期時收回的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根據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特征可知,舊準則中的長期債權投資中準則持有至債權到期的應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此外,對于到期時間短于1年的投資,如果滿足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其他條件,也應該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因此,舊準則中的短期投資如果在初次確認時即確定持有至到期,也應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3.3貸款和應收款項,
貸款和應收賬款,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企業不應當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1)準備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4)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難以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企業所持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基金,不應當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貸款和應收賬款的概念明確,確認相對容易。
3.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準則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
(1)貸款和應收款項。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指南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通常是指企業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比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為此類。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與前面三類金融資產相比,可出售金融資產具有以下特征:
(1)該資產有活躍市場,公允價值易于取得;
(2)該資產持有限期不定,即企業在初次確認時并不能確定是否在短期內出售以獲利,還是長期持有以獲利。也就是其持有意圖界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與持有至到期投資之間。
(3)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能是短期持有,也可能長期持有,為了保持計量的一致性,因此與交易性金融資產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不同,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5金融資產與長期股權投資的關系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關于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規定,按長期股權投資形成方式或來源不同將長期股權投資分為三類:(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3)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根據投資是否對被投資單位擁有控制及控制的方式或者重大影響分為四類:(1)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子公司投資;(2)能夠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合營企業的投資;(3)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營企業投資;(4)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
根據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式分為兩類:(1)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2)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
結合前面對金融資產的分析及長期股權投資的不同分類,筆者認為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與金融資產的確認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長期股權投資在初次確認時即能確定將長期持有。筆者認為此處的長期為超過一年的期間;
(2)如果權益性投資目的是出于對被投資者的長期控制、共同控制或者能夠施加重大影響,則該項權益性投資無論是否具有活躍市場和公允價值,均應按相關規定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反之持有意圖并不是為了控制或重大影響,則應確認為相應的金融資產;
(3)對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權益性投資也應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反之,對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報價、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長期權益性投資應當考慮確認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關鍵詞:融資平臺 債務核算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的方式來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功能,從而擁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經濟實體。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投資項目可分為盈利性和公益性項目兩類。從目前情況看,大部分開發區也設立了融資平臺公司,通過舉債融資以承擔開發區投資項目建設,所融入資金占相當大比例的數額甚至是全部資金用于開發區的公益性項目投資,類似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如淮南經濟開發區2011年融入債務性資金3.1億元,全部用于開發區公益性項目,主要是市政建設基礎設施項目,以及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項目建設。開發區融資平臺公司在加強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推動開發區地方公益性項目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也出現了債務規模不斷擴大,運作不夠規范,政府擔保或變相擔保等諸多問題,可見公司償債風險日益加大。為防范財政金融風險,促進開發區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應加強開發區融資平臺公司公益性項目債務核算,規范開發區公益性項目債務管理。
一、公益性項目債務的概念及核算要求
所謂公益性項目,是指為服務社會公共利益,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一些投資項目,如市政建設、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等,除此之外,它還包括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在內的基本建設項目。
所謂公益性項目債務是指地方政府的融資平臺因公益性項目建設而產生的債務。地方政府的融資平臺是公司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制度的前提下對公司全部經濟業務和事項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并根據與公益性項目債務相關的業務和事項對輔助賬簿體系進行再設置,進而做出輔助的核算和報告。公益性項目債務的輔助和核算是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并使用輔助會計科目來進行設置。在發生公益性項目債務的相關業務和事項時,就應當援引相關的原始憑證編號,編制出記賬憑證,用以登記做出輔助帳,這時一定要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并登記及時。同時,通過對公益性項目債務的輔助核算,真實反映融資平臺項目進展情況、還款資金來源保障,有效防范政府債務風險。
二、開發區融資平臺公司公益性項目債務核算應設置的會計科目
(一)償債資金類2個
(1)已收款項科目。主要核算融資平臺公司收到的、用于償還公益性項目債務的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該科目應當設置為: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預算外、非財政性資金等。
(2)應收款項科目。主要包括:核算融資平臺公司經核實認定應當收取的,可用于償還公益性項目債務的財政資金,非財政性資金等。
(二)債務資金類4個
(1)銀行借款科目。主要包括核算融資平臺公司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并經核實認定的,用于公益性項目的各種借款。
(2)應付債券科目。主要包括核算融資平臺公司發行的,經核實認定用于公益性項目的債券本金。
(3)應付利息科目。主要包括核算融資平臺公司公益性項目債務計提的應付利息。
(4)應付款項科目。主要包括核算融資平臺公司公益性項目債務中除銀行借款、應付債券、應付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種應付款項。
三、開發區融資平臺公司公益性項目債務核算的賬務處理
(一)融資平臺公司收到公益性項目債務資金時
通過商業銀行借入資金的:
借:應收款項——待分配
貸:銀行借款
通過發行債券借入資金的:
借:應收款項——待分配
貸: 應付債券
(二)項目資金實際支出時
借:應收款項——項目支出——XX項目
貸:應收款項——待分配
(三)計提公益性項目債務資金利息時
借:應收款項——應計利息
貸:應付利息
(四)收到用于償還公益性項目債務的資金時
收到財政撥入的用于償還公益性項目債務的預算內資金:
借:已收款項——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預算外等
貸:應收款項——財政性資金
收到用于償還公益性項目債務的非財政性資金:
借:已收款項——非財政性資金
貸:應收款項——非財政性資金
(五)公益性項目完工且對應的項目債務資金償還完畢時
根據原始憑證及項目竣工結算額,在下年初對相關科目進行沖轉:
借:應收款項——財政性資金
——非財政性資金
貸:應收款項——項目支出
——應計利息
(六)歸還借款時
借:銀行借款或應付債券、應付利息、應付款項
貸:已收款項——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預算外、非財政性資金(根據還款資金性質列入相應的明細科目)
財政部門直接償還債務資金時,按財政直接支付的金額:
借:銀行借款或應付債券
貸:應收款項——財政性資金
(七)出現逾期銀行借款時
融資平臺公司應避免出現銀行借款逾期現象,發生逾期借款時:
借:銀行借款——未逾期
貸:銀行借款——逾期
(八)發生屬于公益性項目擔保損失時
發生擔保損失:
借:應收款項——擔保損失支出
貸:應付款項
收到用于支付擔保損失的財政性資金或非財政性資:
借:已收款項
貸:應收款項——財政性資金
——非財政性資金
償付擔保損失:
借:應付款項
貸:已收款項
擔保損失償付完畢后,應在下個會計年度進行沖轉:
借:應收款項——財政性資金
——非財政性資金
貸:應收款項——擔保損失支出
發生除擔保損失外的屬于公益性項目債務的應付款項:
借:應收款項——待分配
貸:應付款項
參考文獻:
1.資產減值的基本概念
從會計學角度來看,資產減值是歷史成本與可收回金額這兩種計量屬性,對同一資產進行計量時所產生的計量差異,這種計量差異源于社會經濟環境的不確定性。當可收回金額低于資產歷史成本時,資產的賬面金額就不能反映其真實價值,該資產就發生了減值,二者的差額即為資產減值。資產減值的本質是資產的現時經濟利益預期低于原記賬時對利益的評估值。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為了進一步規范資產減值會計頒布了《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其中規定:如果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通過使用或銷售而收回的價值,該資產就是按超過其可收回價值計量的,如果是這樣,該資產應視為已經減值,企業應當確認資產減值損失。我國財政部的CAS8中規定:資產減值是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其可收回金額的差額。從實質內容上看,我國會計準則對資產減值的規定保持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一致性。
2.計提減值的資產范圍
2000年12月29日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對八項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即: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存貨、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委托貸款、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隨著企業經營項目的增多、經營范圍的擴大,企業的資產項目也隨之增加。根據2006年2月15日,我國財政部的CAS8的規定,資產減值計提的范圍進一步擴大,除了上述資產外,還包括消耗性生物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金融資產及未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等。
3.新會計準則下資產減值的變化
一是存貨方面。相對于原會計制度,新會計準則僅對存貨可變現凈值的計量基礎做了更詳細、具體的規定,其他方面與原會計制度的規定相同,所以,新會計準則對未來存貨跌價準備計提的影響不大。但由于我國目前的資產信息和價格市場尚不透明和完善,企業很難獲得當前真實、合理的市場價格,從而很難以客觀的計量依據來確認存貨可變現凈值。另外,存貨跌價準備可以按照單個存貨項目或者存貨類別計提,新會計準則在這方面維持了原會計制度的規定,沒有再作硬性規定。而上市公司對存貨按類別計提跌價準備會抵消掉一部分跌價損失,按照單項存貨計提跌價準備最為穩健,利潤最為保守。但究竟選用哪一種計提方式,新舊會計準則規定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用。
二是金融資產方面。(1)應收款項。新會計準則在應收款項減值方面的規定與原會計制度相比,變化是很大的。首先,新會計準則要求,必須有客觀證據(包括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債務重組等)表明應收款項發生減值時,才能計提減值損失。這改變了以往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賬齡分析法、余額百分比法、個別認定法及其任意組合計提或轉回壞賬準備的做法,由上市公司自己判斷減值跡象是否發生和決定計提或轉回減值損失的時間。這樣,上市公司只有在減值跡象發生時才計提減值損失,不必在每年年末進行壞賬準備的計提和轉回,大大減少了工作量。但是這在客觀上要求上市公司對減值跡象的判斷要適時準確。當減值跡象出現時,上市公司需要將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減值損失。應收款項未來現金流量的確定,是由上市公司對每筆應收款項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然后為未來現金流量確定一個數額,這個數額占該筆應收款項金額的比例可以在0-100的范圍內浮動,從中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在這個范圍內選擇的空間是相當大的。(2)投資。新會計準則的實施要求上市公司重新劃分投資類別,將現在短期投資科目中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基金投資,以及長期投資科目中的長期債權投資等,根據上市公司持有的意圖、管理的方式,重新劃分為交易性投資和持有至到期投資。由于交易性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的計量屬性及其減值損失的計量都不盡相同,所以,對投資的不同分類,會對上市公司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比如,短期投資的期末計價問題,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原按照“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的短期投資應作為交易性投資,在取得時以成本計量,期末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那么,當市價高于成本時,上市公司就要確認此項收益,改變了目前會計實務中短期投資只確認減值、不確認升值收益的情況,這就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上市公司業績的提升。
三是長期資產方面。CAS8對原會計制度在資產減值方面的突破,主要體現在長期資產可收回金額的確定和資產減值損失不得轉回這兩個方面。新會計準則對長期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提供了較為詳細的應用指南,便于實務操作,避免了長期以來上市公司因長期資產減值損失的計提無據可依而導致的計提和轉回的隨意性。但是,可收回金額的計量對上市公司內、外部環境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有依據地、合理地劃分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和編制長期現金流量預測;證券市場、資本市場等高度發展,以便上市公司在計量可收回金額時,有依據地選擇能反映當時市場對貨幣時間價值和與資產特定風險的評估的折現率。
二、新準則實施過程中資產減值存在的問題
1.引入資產組的問題
有跡象表明一項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企業應當以單項資產為基礎估計其可收回金額。但是常常有時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的,比如許多固定資產和長期資產并沒有取得時候的銷售價格,只有其使用價值,他們通常不獨立產生現金流,按照單項資產進行計提,很難估量計算可回收金額所用的公允價值和未來現金流量。所以為了保證真實地反映資產的盈利能力,正確計提資產減值準備,CAS8引入了資產組和總部資產的概念。對于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得,“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資產組的可回收金額,也是“應當按照該資產組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與單項資產的可回收金額確認方法協調一致,使可回收金額的計量方法渾然一體。CAS8定義的企業總部資產包括“企業集團或其事業部的辦公樓、電子數據處理設備等資產“。其顯著特征是難以脫離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獨立的現金流入,而且其賬面價值難以完全歸屬于某一資產組。
2.資產減值轉回的問題
不允許已經計提的減值準備轉回,是新準則比舊準則更體現變革性的特點,也是新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的重大差異。舊準則規定如果有跡象表明可收回金額大于資產的賬面價值,則可以轉回已經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但是金額不應超過原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按照舊準則的規定,企業據實計提減值準備,據實轉回,的確可以保證會計信息的相關性,真實反映資產未來的盈利能力和帶來的利益收入。但是,轉回減值準備和判斷可回收金額完全依賴會計人員自己的判斷,并沒有嚴謹的標準可以遵守。如此,減值沖回成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操縱利潤的重要手段,嚴重損害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也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所以新準則出臺此規定,防止上市公司以計提減值準備再沖回的手段來調節利潤。
3.商譽的減值測試問題
CAS8明確要求,企業合并形成的商譽,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時需進行一次減值測試,并且需要結合相關資產組合資產組組合進行測試。舊準則只規定了商譽的攤銷,并沒有規定商譽的減值問題。商譽作為一種資產,其帶來的經濟利益亦有不確定性,當預期帶來的經濟效益小于商譽本身的成本時,必然會使商譽價值下降。新準則的要求有利于準確計量和評估商譽。新準則全面引入了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能為投資者提供更加有價值的決策信息,提高投資效益,是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必然趨勢,也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必然要求,必須順勢而為。商譽的價值,會隨著企業經營狀況的變化而同步。直線攤銷假設商譽是固定不變,每期固定按照歷史成本攤銷,與企業的經營并不配比。取消直線攤銷,改用公允價值,是計量商譽方法的一大進步。如此處理,可以更加反映商譽的價值和經濟業務的實質。
4.確認與計量難度較大
一是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關鍵是確定資產預期的未來經濟利益。我國采用的是經濟性標準,只要資產發生減值,即當資產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時,就予以確認。然而,要合理確定各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有較大的難度。因為我國目前資產信息、價格市場機制尚不健全,使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缺乏依據。
二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入賬后,由于技術更新、市價下跌等原因,會發生價值貶損。對其確認和計量遠遠超出會計人員的專業能力,需多個部門協同認定,甚至需要企業外部的專業評佶機構才能認定。不僅難度較大,而且時間往往滯后于會計信息的披露時間。
三是應收款和對外投資的減值要根據債務企業和被投資企業財務狀況及持續營狀況認定。這項工作就目前來說,在我國還很難做到。
四是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資產減值準備要逐項確認和計量(應收款的壞賬準備雖然是按比例提取,但提取比例是在逐項分析可收回性的基礎上確定的)。企業資產的種類多,要對成千上萬種資產的可變現或可收回凈值逐一確認和計量,難度太大。曩由于對各項減值準備的計提只是作了原則上的規定,計提范圍以及比例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確定,因此導致企業之間的數據并非按統一的標準對比。
5.外部監管難度大
一是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公允性難以衡量。短期投資市價、存貨可變現凈值、長期資可收回金額、應收款可收回金額、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等資料是企業確認和計量資產減值準備的基礎。其中“可變現凈值”、“可收回金額”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會計人員的主觀判斷。依據相關的估計數據確定“可變現凈值”,存在較大的主觀性,其結果會因人而異。“可收回金額”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確定需預計未來一定期間現金流入量和貼現率,更具有不確定性,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彈性過大,使計提不僅缺乏衡量標準,而且缺乏制約手段。
二是資產減值準備再確認缺乏權威性。客觀地講,企業外部人員對企業的資產性態、使用價值知之甚少。因此,注冊會計師、證券監督管理機關、審機關等部門對企業確認的減值進行再確認缺乏權威性。
三、解決措施
1.增強資產減值會計規范的可操作性
我國會計制度對資產減值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較為原則化,而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則比較全面和具體。例如,國際會計準則在估計資產是否存在減值的跡象時,明確區分外部和內部兩類信息來源并做出了系統的提示,還明確要求在進行資產減值判斷時,需要運用重要性概念;而我國會計制度對資產減值跡象的提示過于籠統,也沒有對市場利率或市場其他投資回報率的提高對資產產生的影響做出相應的規定。又如,對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和計量,國際會計準則按照單項資產和現金產出單位對資產產生的影響做出相應的規定。由于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特別是計提存貨和長期資產減值準備的影響因素比較復雜,其確認和計量有一定難度,因此,應該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完善資產減值會計規范,制定操作性較強的具體標準或者獨立制定資產減值會計準則,以指導企業的會計實踐。
2.大力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
資產減值會計的運用,如對資產是否存在減值跡象的判斷,壞賬準備計提比例、存貨可變現凈值及長期資產可收回金額的確定等都需要會計人員有較強的職業判斷能力。職業判斷能力是會計人員綜合素質的反映,它不僅需要會計人員對會計理論和會計方法的準確理解和掌握,也需要對企業客觀經濟環境和經營目標進行全面深入了解。而目前我國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偏低,職業判斷能力不強,因此,會計理論界和有關部門既要大力宣傳和解釋新制度、新準則的要點,對難點問題有針對性地展開討論,又要完善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制度,努力提高職業判斷能力。
3.健全、發展信息市場和價格市場
按照國際會計準則和我國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是根據外部和內部的信息來源來估計資產是否存在減值跡象的。可見,健全和發展信息市場和價格市場是實施資產減值會計的重要條件。而目前我國信息市場和價格市場還不夠完善和透明,資產減值程度難以合理確定,從而使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缺乏客觀的資料基礎。因此,必須進一步健全和發展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生產資料市場、舊貨市場、房地產市場、技術市場和金融市場等,并統一提供公正合理的各種資產信息和價格信息,使資產減值的確認和計量有較為客觀的依據,同時也可增強其可操作性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
4.加強以獨立審計為核心的外部監督
資產計稅基礎,是指某項資產按稅收法規規定,在未來收回計稅時可以稅前抵扣的金額,其金額是資產的入賬成本減去已經在稅前抵扣金額后的差額。
(1)貨幣資金和預付賬款。該類資產均在經濟利益流入(如取得銷售收入)時已計稅,將來也可以全額稅前抵扣。則:計稅基礎=賬面價值。
(2)資產陸金融資產。準則規定該項目初始取得時按成本計量,在各期期末時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成本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即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稅法規定按成本計量,只有在處置時,才能將實際發生的損益額稅前抵扣。兩者的差額就是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即:
賬面價值=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期末公允價值
計稅基礎=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注:上述公式中,若為公允價值變動損失應加,若為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應減。
(3)應收票據。準則規定:帶息票據的應收利息,在年末時應確認利息收入,同時增加應收票據的賬面價值。稅法規定:帶息票據的利息應在實際收到時才確認應納稅所得。則:
賬面價值=期末應收票據票面金額+應收利息
計稅基金=賬面價值-應收利息
(4)應收款項。這里特指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準則規定:應收款項初始計量,應按發生時應收未收的貨款或其他款的實際金額入賬,期末后續計量時按很可能收回的實際凈額反映,即按原記金額減去估計壞賬損失后的凈額反映。稅法規定:應收款項只有原記賬面余額和按賬面余額的3‰-5‰計提的壞賬損失才允許稅前抵扣,其他壞賬損失應在實際發生時才能稅前抵扣。則:
賬面價值=應收款項賬面余額-會計確認壞賬
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會計確認壞賬-稅法確認壞賬
=應收款項賬面余額-稅法確認壞賬
[例1]A公司年末應收賬款賬戶余額500萬元,壞賬準備賬戶余額50萬元,稅務機關核定該公司壞賬提存率5‰,該公司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為:
賬面價值=500-50=450(萬元)
計稅基礎=450+50-500×5‰=497.5(萬元)
或=500-500×5‰=497.5(萬元)
(5)應收利息。該項目反映取得債權性投資時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和一次還本付息債權投資按期計提的利息收入。前者會計準則與稅法規是一致的,在支付利息時和收到利息時都應稅前抵扣;但后者稅法規定在計提利息收入時并不計稅,要到實際收到利息時才能稅前抵扣。則:
賬面價值=取得債權投資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未領利息+分期付息債權投資按期計提的利息
計稅基礎:賬面價值-分期付息債權投資按期計提的利息
(6)應收股利。在我國,股利分配和利潤分配都屬于稅后分配,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一致。則:賬面價值=計稅基礎。
(7)存貨。存貨的初始入賬成本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規定一致,但對存貨跌價損失的處理規定則不同,會計準則要求估計存貨跌價損失,并減少存貨賬面價值,而稅法不承認估計的存貨跌價損失,不準抵扣當期應稅所得,存貨在將來允許稅前抵扣的金額仍是其入賬成本。則:
賬面價值=賬面余額-存貨跌價準備賬面余額
計稅基礎=賬面價值+存貨跌價準備賬戶余額
值得注意的是若存貨采用計劃成本核算,入賬成本應為賬戶余額加上或減去相關成本差異;零售商業企業采用售價金額核算的應為庫存商品賬戶余額減去商品進銷差價賬戶余額。
(8)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該項目的成本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一致,但稅法不承認計提利息收入和公允價值變動額,應收利息應在實際收到時才計稅,公允價值變動應到出售時才計稅或稅前抵扣。則:
賬面價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應收利息±公允價值變動額
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應收利息±公允價值變動額
(9)持有至到期投資。該項目的成本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一致,但稅法不承認計提利息和減值損失,利息應在投資到期實際收回時計稅,減值損失應在投資到期時按實際損失給予稅前抵扣,則:
賬面價值=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成本+應計利息-減值準備
計利基礎=賬面價值+減值準備-應計利息
(10)長期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的大部分內容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一致,但其中的遞延收益兩者的規定不一致,會計準則要求在將來收回時確認,而稅法規定應在當期計稅。則:
賬面價值=長期應收款賬戶余額
計稅基礎=賬面價值-遞延收益金額
[例2]A公司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產品一批,合同價格568000元,分兩年收款,目前市價400000元,增值稅68000元,未發生其他長期應收款,長期應收款帳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為:
賬面價值=568000(元)
計稅基礎=568000-(568000-400000-68000)=468000(元)
(11)長期股權投資。企業采用的核算方法不同,長期股權投資項目反映的經濟內容也不同。
在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項目反映其投資成本凈額,對此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一致。但對投資減值損失的規定不一致,稅法不承認預計減值損失,則:
賬面價值=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投資減值準備
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投資減值準備
在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項目反映投資企業所占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投資在以后能夠以現金股利方式收回的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規定一致,即賬面價值=計稅基礎。投資在以后不能得到現金股利,只能通過轉讓方式收回投資的,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不一致,會計準則后續計量要求按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增減額和投資比例增減長期股權投資及當期損益,而稅法對此不準許計稅或稅前抵扣,則:
賬面價值=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投資減值準備
計稅基礎=賬面價值-因被投資單位增加所有者權益而增加的投資額+投資減值準備
[例3]A公司2007年1月對D合營公司投資現金500萬元占股30%,D公司當年獲凈利潤200萬元,A公司未提減值損失,假設D公司不分配現金股利,A公司2007年年末該項投資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為:
賬面價值=500+200×30%=560萬元
計稅基礎=560-200×30%=500萬元
(12)投資性房地產。在成本模式計量下,投資性房地產的初始成本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一致,但對折舊與減值損失二者規定不一,會計準則要求企業根據該資產有關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折舊方法,并預計減值損失;而稅法規定只有按稅法規定的方法和期限計提的折舊才準許稅前抵扣,不承認資產減值損失。則:
賬面價值=初始成本-累計折舊-減值準備
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會計累計折舊-稅法累計折舊)+減值準備
[例4]A公司2007年1月1日起將一棟房屋用于出租,該房原值400萬元,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會計按10年折舊,年末時,計提減值損失60萬元,稅法規定20年折舊,不考慮凈殘值。2007年年末時該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為:
賬面價值=400-400x10%-60=300(萬元)
計稅基礎=300+(400×10%-400×5%)+60=380(萬元)
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下,投資性房地產在期末時會計準則要求反映其公允價值,將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公允價值變動額不能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則:
賬面價值=投資性房地產期末公允價值
計稅基礎=初始成本-稅法累計折舊額
(13)固定資產。固定資產原值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一致,兩者規定不同的是累計折舊和資產減值損失。會計準則要求應根據固定資產預期經濟利益的實現方式,合理選擇折舊方法,并預計其減值損失。稅法規定只有按稅法規定的期限和方法計提的折舊才能稅前抵扣,不承認減值損失。則:
賬面價值=固定資產原值-會計累計折舊-減值準備
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會計累計折舊-稅法累計折舊)+減值準備
(14)無形資產。會計準則與稅法對其初始成本的規定是一致的,兩者規定不同的是無形資產的攤銷和減值計提。會計準則要求將無形資產劃分為使用壽命脈有限的無形資產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對前者按使用壽命攤銷,計入當期費用,對后者不予攤銷;對發生減值的無形資產應計提減值損失。而稅法規定無形資產應按合同或法律規定期限攤銷,合同或法律未規定期限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攤銷,其攤銷額允許稅前抵扣,但不承認減值損失。則:
賬面價值=無形資產初始成本-累計攤銷-減值準備
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會計累計攤銷-稅法累計攤銷)+減值準備
[例5]A公司2005年1月1日向某科研所購買一項專利權,價款600萬元,預計使用壽命為6年,法律規定該專利的保護期10年,2007年公司發現類似專利技術產品已經面市,并影響本公司專利產品的銷售,為此對該項無形資產計提減值準備50萬元。2007年年末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為:
賬面價值=600-600×3/6-50=250(萬元)
計稅基礎=250+(600×3/6-600×3/10)+50=420(萬元)
(15)研發支出。會計準則規定發生在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付均記入“研發支出”賬戶,在期末時對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支出轉作當期費用,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支付仍保留在該賬戶;在無形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時轉作無形資產。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可以稅前加計抵扣,即可以按當期實際發生研發支出額的1.5倍稅前抵扣。則:
賬面價值=研發開支的賬面余額
計稅基礎=賬面價值-原已稅前抵扣金額=0
[例6]A公司某項專利技術發生在研究階段的支出200萬元,發生在開發階段的支出500萬元,其中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支出100萬元。該專利技術研發支出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為:
賬面價值=500-100=400(萬元)
計稅基礎=400-(200+500)×1.5=0
(16)長期待攤費用。該費用會計準則要求按受益期限攤銷,而稅法規定一般可以在實際支付時全額稅前抵扣,在未來不再稅前抵扣。則:
賬面價值=長期待攤費用期末余額
計稅基礎=賬面價值-已稅前抵扣金額=0
[例7]A公司租用一棟房屋做生產車間,2007年6月對房屋進行改造,支付改造費用240萬元,租期2年,2007年年末時長期待攤費用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為:
賬面價值=240-240×6/24=180(萬元)
計稅基礎=180-240=0
(17)在建工程,工程物資,生產性生物資產油氣資產等項目。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確定方法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相同。
二、負債計稅基礎
負債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在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時按稅法規定可予以抵扣金額的差額。
(1)交易性金融負債。對交易性金融負債的本金,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一致,即在交易性金融負債確認時不能稅前抵扣,在將來清償時也不允許稅前抵扣,或者說未來稅前抵扣額為零。但對其公允價值變動兩者的規定不同,會計準則要求交易性金融負債按期末公允價值計量,將期末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變動額計入當期損益;稅法規定,不承認交易性金融負債在存續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計稅也不允許稅前抵扣,只有在負債清償時才能計稅或稅前抵扣。則:
賬面價值=交易性金融負債的本金±公允價值變動額
計稅基礎=交易性金融負債的本金
(2)應付票據。對商業匯票的面值,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一致,但對帶息商業匯票的應付利息,會計準則要求在期末時應計提利息,計入當期費用;稅法規定:票據利息應在實際支付時才能稅前抵扣。則:
賬面價值=應付票據的面值+應計利息
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應計利息
[例8]A公司2007年9月30日因購買材料開出一張商業承兌匯票,面值50萬元,票面利率8%。該公司2007年年末時應付票據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為:
賬面價值=500000+500000×8%×3/12=510000(元)
計稅基礎=510000-10000=500000(元)
(3)應付職工薪酬。企業支付職工薪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一般企業按實發職工薪酬金額分配計入成本費用,在該種方式下,每期應付職工薪酬等于實付職工薪酬,“應付職工薪酬”賬戶期末余額為零。另一種是工資與經濟效益掛鉤企業,每期以企業實現的經濟效益(如利潤指標)為基礎,計提應付職工薪酬,按職工實際完成的工作數量和質量發放職工薪酬,“應付職工薪酬”賬戶的余額為應付未付給職工的薪酬。無論哪種薪酬支付方式,應付職工薪酬的賬面價值等于計稅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種薪酬支付方式下,我國現行稅法實行計稅薪酬制,即會計準則規定按當期實發薪酬列支成本費用;稅法規定按當期計稅薪酬標準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兩者的差異屬于永久性差額,只影響當期所得稅,不影響遞延所得稅。
(4)應付利息。對企業融資利息,會計準則要求按期計提,計入當期費用,稅法規定一般在未來實際付息時才允許前抵扣,則:
賬面價值=應付利息賬戶的余額
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付息時允許稅前抵扣金額=0
[例9]A公司2007年6月30日向銀行借入兩年期借款100萬元,利率8%,合同規定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各付息一次,到期還本。該公司2007年年未應付利息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為:
賬面價值=100×8%×6/12=4萬元
(一)會計上歸類為非貨幣性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規定: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規定:貨幣性項目分為貨幣性資產和貨幣性負債,貨幣性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資等;貨幣性負債包括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短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講解中所列舉的貨幣性項目,沒有包括預付賬款。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講解中,所列舉的非貨幣性資產也沒有包括預付賬款。
筆者認為,應將預付賬款作為非貨幣性項目,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預付賬款不符合貨幣性項目的定義,其代表的是已經支付的款項。既然款項已經支付,就沒有了按固定或可確定金額收取的權利,不再承擔未來的匯率變動風險和通賬風險,未來結轉時其對應的科目不是現金,而是存貨,不是貨幣性項目,不應再按期末匯率進行調整,匯率變動風險隨著款項的支付,將由收到款項的一方承擔,記錄預付賬款的一方不再承擔未來的匯率變動風險。
(二)稅法上歸類為貨幣性資產因2008年1月1日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很多文件有效性難以判斷,以最新文件為稅收上對預付賬款歸類的證據。在近期國稅總局頒布國稅發[2009]88號文《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條中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可見,稅收上把預付賬款歸類為貨幣性資產。
(三)建議筆者認為,對預付賬款的分類,《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更科學,能真實地反映該科目核算的實質。雖然《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制定目的、職能等方面存在不同,但為了減少納稅人遵從成本與稅務機關征管成本,建議稅法借鑒《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將預付賬款分類為非貨幣性資產。
二、期末外幣預付賬款匯兌損益財稅差異
(一)會計對匯兌損益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規定,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外幣貨幣性項目,采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人當期損益,同時調增或調減外幣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不產生匯兌差額。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如交易性金融資產(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價值確定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折算后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公允價值變動(含匯率變動)處理,計入當期損益。
(二)稅法對匯兌損益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的匯兌收益,應計入收入總額中的其他收入,作為應稅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部分的匯兌損失,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擁有的貨幣性資產、負債,可能是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計量的,在納稅年度終了時,需要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標準,折算為人民幣計算納稅,此時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若不同于企業取得貨幣性資產、負債的匯率時可能產生匯兌損失。這屬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正常的、必要的支出,準予在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匯兌損失,如果已經計人有關資產成本的話,那么這部分匯兌損失可以通過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等方式予以稅前扣除,假如直接作為匯兌損失在稅前扣除,就違背了稅前扣除不得重復扣除的原則;如果發生的匯兌損失是由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部分所產生的,這部分損失應由所有者負擔,屬于稅后利潤分配問題,故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即:稅法只規定貨幣性資產、負債的匯兌損失允許在稅前扣除,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的匯兌損失沒有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整。
(三)匯兌損益財稅差異對貨幣性項目匯兌損失,會計上稅前會計利潤全額列支;但稅收規定只有部分匯兌損失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前列支,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部分的匯兌損失不能列支,需要做納稅調整。對非貨幣性項目匯兌損失,會計上對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匯兌損失,會計上稅前會計利潤可列支;但稅收規定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的匯兌損失不能在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整。
(四)期末外幣預付賬款匯兌損益財稅差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預付賬款為非貨幣性項目,期末不進行匯率折算,不產生匯兌差異。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稅收規定需要按期末匯率進行折算,匯兌損益計人應納稅所得額。形成會計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差異,導致暫時性差異,會影響所得稅費用。期末,需要編制如下分錄:借或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預付賬款”,貸或借記“所得稅費用”。
三、預付賬款減值財稅差異
(一)會計對預付賬款減值規定按資產負債表觀,所有的資產都應計提減值準備。在“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壞賬準備的主要賬務處理規定:(1)資產負債表日,應收款項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本期應計提的壞賬準備大于其賬面余額的,應按其差額計提;應計提的壞賬準備小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2)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作為壞賬,轉銷應收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3)已確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后又收回的,應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對于已確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即:預付賬款要計提減值準備,但已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及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1~3號等規定對如何計提減值準備并未給予明確,筆者認為,預付賬款一般是根據合同訂購或擬接受服務所支付的款項,由于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可能會對預付賬款的損失產生直接的影響,預付賬款可能發生減值損失的一般應包括兩個方面:(1)對方不存在兌現的可能或者對方根本就不具備相關資質時,預付賬款的減值就表現為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金額;(2)企業支付了現金,但收到的貨物和服務沒有價值,此時的減值就表現為獲得補償物品或服務的減值。
(二)稅法對預付賬款減值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截止目前,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主要文件包括: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財稅[2009]33號)、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財稅[2009]48號)、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財稅[2009]64號)、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2號),體現了國家對這些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但這些文件均與預付賬款無關,即預付賬款減值準備不能稅前扣除。
關鍵詞:壞賬準備;遞延所得稅資產;合并抵銷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6-0-02
一、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
根據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及貸款和應收款項,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企業集團內部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發生結算業務等原因產生的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持有至到期投資,當存在減值跡象并確認發生減值時,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應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壞賬損失等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但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因此,按照會計準則提取的壞賬準備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在個別會計報表上,應收款項的計稅基礎為其賬面余額,賬面價值為其賬面余額減去計提的壞賬準備。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使二者之間產生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應收款項發生實質性損失時,該暫時性差異會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從而減少未來的經濟資源流出,在符合確認條件時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隨著內部應收賬款和壞賬準備的抵銷,在個別會計報表中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也應相應抵銷。
二、初次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的抵銷處理
在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的情況下,某一會計期間壞賬準備的金額是以當期應收賬款為基礎計提的。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隨著內部應收賬款的抵銷,與此相聯系也須將內部應收賬款計提的壞賬準備予以抵銷。內部應收賬款抵銷時,其抵銷分錄為:借記“應付賬款”項目,貸記“應收賬款”項目;內部應收賬款計提的壞賬準備抵銷時,其抵銷分錄為:借記“應收賬款——壞賬準備”項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項目;內部應收賬款因計提壞賬準備而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抵銷時,其抵銷分錄為:借記“所得稅費用”項目,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項目。
【例1】P公司擁有S公司80%的股份,S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P公司20×7年個別資產負債表中應收賬款475萬元為20×7年向S公司銷售商品發生的應收銷貨款的賬面價值,P公司(母公司)對該筆應收賬款計提的壞賬準備為25萬元。S公司20×7年個別資產負債表中應付賬款500萬元系20×7年向P購進商品存貨發生的應付購貨款。假定兩公司的所得稅稅率均為25%。
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作如下抵銷處理:
⑴抵銷內部交易產生的債權債務:
借:應付賬款
5 000 000
貸:應收賬款
5 000 000
⑵抵銷個別報表中計提的壞賬準備。
P公司個別報表對該筆應收賬款計提了壞賬準備為25萬元,但從整個企業集團出發,P公司和S公司之間未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因此,應作抵銷分錄:
借:應收賬款——壞賬準備
250 000
貸:資產減值損失
250 000
⑶抵銷個別報表中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P公司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475萬元
P公司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500萬元
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P公司個別報表中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500-475)×25%=6.25萬元。母公司合并報表應相應抵銷個別報表中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6.2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625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62500
三、連續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的抵銷處理
[關鍵詞] 新企業會計準則 金融資產 計量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投資觀念的改變,金融工具使用越來越廣泛,逐漸成為一種普遍的經濟現象,很多的企業在經營其他業務的同時利用金融資產規避風險或套利。以往的會計準則并沒有對金融資產做出定義。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適時推出,成為此次新準則體系中的一個的突破和新亮點。
一、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基本內容的分析
1.金融資產的分類準則第七條規定: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四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中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指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買的股票,債券,基金等,衍生金融資產不作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應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基于風險管理,戰略投資需要等所作的指定。
2.金融資產的計量
金融資產的計量包括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兩個方面。
(1)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
準則第三十條規定: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是按照交易發生時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的。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對于交易費用,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交易費用計入交易當期的費用;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交易費用計入初始確認時的成本。金融資產的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于購買、發行、處置金融工具的新增的外部費用,通常包括中介機構的手續費和傭金等。
(2)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
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后續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應區分不同類別分別以公允價值、攤余成本和成本計量。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都是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額計入變動當期損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二、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會計處理
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要求,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應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處置該金融資產時,應將計入當期損益的公允價值變動部分轉回。下面舉一個例子。
[例] 07年9月1日,A公司將B公司債券出售,實際收到出售價款159,000元。債券出售日,B公司債券賬面價值152000元,其中成本150,000元,已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元,已計入應收項目的債券利息4,500元。其會計處理為:
債券處置損益=159,000-152 000-4,500=2500 (元)
借:銀行存款 159,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B公司債券(成本) 152,000
――B公司債券(公允價值變動) 2,000
應收利息 4,500
投資收益2,500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2,000
貸:投資收益2,000
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實際利率法的應用
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及貸款和應收款項,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其中,實際利率是使持有至到期投資未來收回的利息和本金的現值恰好等于持有至到期投資取得成本的折現率。實際利率應當在取得投資時確定。在該持有至到期投資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保持不變。下面舉一個例子。
[例]A公司對持有至到期投資于每年年末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利息收入和攤銷溢價。A公司07年1月1日以528,000元的成本購入B公司債券,面值500,000元,期限5年,票面利率6%,每年12月31日付息。
1.首先計算實際利率,采用插值法估算實際利率的結果為4.72%。
2.采用實際利率確認利息收入,并編制確認利息收入和攤銷溢價的會計分錄:
(1)07年12月31日
借:應收利息30,000
貸:投資收益24,922
持有至到期投資―― B公司債券 5,078
(2)08年12月31日
借:應收利息30,000
貸:投資收益24,682
持有至到期投資――B公司債券 5,318
以后各年確認利息收入并攤銷溢價的會計分錄可以此類推,此略。
總之,我們認為這一會計準則的應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從長遠看將大大提高市場的效率,并會提升相關公司的投資價值,因此應認真學習準則精神,應用到實踐。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