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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真貫徹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加強對工業園區現有工業項目的管理,開展工業項目清查,對未按規定履行環評報批手續的、未批先建的項目,督促企業限期補辦環評手續,對已經生產的但未履行“三同時”驗收的企業,督促他們完善驗收手續。目前,鳳凰山工業園區環保設施驗收率100%,驗收合格率100%,“三同時”執行率95%。
2、依法關停程閣、大樓兩座輪窯廠。
3、制定了《區嚴防“十五小”和“新五小”企業死灰復燃實施方案》,定期組織環保部門和鎮辦進行聯合督查,無“十五小”和“新五小”企業死灰復燃的現象。
4、嚴格控制農村工業污染工程。為了保護農村環境我區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對轄區農村工業企業進行了全面監察。依法對3家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實施關閉;對8家沒有環保手續的企業,下達了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補辦環保手續;對2家選址不當和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的企業,限期搬遷。
5、鳳凰山經濟開發區污水管網已經全面貫通,并于2011年9月6日與市排水公司簽訂對接協議,現已正式投入使用。
6、嚴格執行排污申報和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相關規定,依法征收排污費110多萬元,超額完成年度制定的征收任務。
7、按時上報環境統計報表,建立健全統計臺賬。
8、加強小鍋爐的監管,推廣使用清潔能源。
9、按規定申報黃里、橋頭、油坊、魯樓4個市級生態村,農村整治資金已撥付到位,生態村建設完成3%。
10、強化污染防治監管,推行畜禽養殖場沼氣工程建設實現養殖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消除了糞便污染,提升了農村環境質量。
11、我區把保障和改善飲用水源地水質作為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首要任務,對全區7眼農村飲用水水源井環境狀況進行認真調查,科學劃定農村飲用水源環境保護區,加強對飲用水源地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建立長效的管理機制。目前,全區7眼集中式飲用水源均達到二級保護區標準,飲用水合格率達100%。
12、成立了區秸稈禁燒領導小組,做好全區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確保全區在秸稈禁燒期內“不著一把火,不冒一處煙”,實現秸稈全面禁燒。
13、面向全社會開展環保宣傳。一是認真開展綠色學校、綠色社區和生態鄉鎮的創建工作。二是充分利用“六五”世界環境日開展豐富多彩的宣傳活動。三是通過電視、報刊、公益廣告、信息進行宣傳。從而進一步提高了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營造了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14、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開展定期巡查工作,嚴防轄區內污染源事故的發生。全年無任何污染事故發生。
15、未出現環保部、省廳通報批評或掛牌督辦的案件。
今年1至12月份,共處理污染投訴案件40多起,處理率達100%。
廣西壯族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水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保護和管理飲用水水源,防治飲用水水源污染和其他公害,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水源,是指用于或者規劃用于城鄉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庫、山塘、地下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備用飲用水水源。
第四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加大公共財政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投入,合理布局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產業結構,促進經濟建設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負責,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保護部門的聯動和重大事項會商機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政府環境保護責任考核范圍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和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功能區劃定,以及飲用水水源工程建設等工作,對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農業、林業、衛生、海洋、水產畜牧等有關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結合當地實際,在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中規定村民、居民保護飲用水水源的義務,開展宣傳教育,落實保護措施。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公眾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飲用水水源保護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支持學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他社會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知識的宣傳。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公眾參與的平臺,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活動,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發展生態和循環經濟,參與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建設。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飲用水水源,有權對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保護區劃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城鎮飲用水水源地普查和環境狀況調查工作,按照水量充足、水質優良、風險可控的原則,組織有關部門確定現用、備用和規劃用飲用水水源地。
飲用水水源地的確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水質等標準、規范的要求。已有的飲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國家有關水質標準、規范要求,且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應當重新確定飲用水水源地,或者與相鄰飲用水水源地共享資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衛生等部門,在普查基礎上對城鎮飲用水水源地進行科學論證,提出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相關人民政府協商后提出意見,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協商不成的,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衛生等部門提出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農村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農村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水源地,由相關人民政府協商后提出意見,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經批準確定的城鎮飲用水水源地和備用飲用水水源地,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并向社會公布;農村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水源地,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農村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并向社會公布;跨行政區域的農村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水源地,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農村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自治區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為了防治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證水源地環境質量而予以特殊保護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照水源類型劃分為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照防護要求,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第十六條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原則上實行封閉式管理,劃定保護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在處理好通航、防洪等問題的前提下,在一級保護區外圍設立防護設施。
二級保護區以及準保護區的管理方式,由劃定保護區的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第十七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應當根據確定的飲用水水源地的地理位置、地質特征、水量需求、污染狀況等特點和確保飲用水安全的實際需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的技術規范要求劃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和有條件的鄉鎮應當建設備用飲用水水源地,以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不具備條件的鄉鎮應當與相鄰地區簽訂協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居民的應急供水。
第十八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其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同一設區的市跨縣級行政區域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協商后提出劃定方案,按照審批權限報自治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協商不成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林業、衛生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按照審批權限報自治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跨設區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協商后提出劃定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協商不成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林業、衛生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提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時,應當進行論證,并公開征求所在地相關單位和村民、居民的意見。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飲用水水源開采年限、水質狀況以及供水變化等具體情況,確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飲用水水源地確定和保護區劃定的程序進行,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宣傳牌,并在顯著位置設立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宣傳牌、警示標志、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農村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水源,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保護范圍,并設立警示標志;五百人以下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水源,由鄉鎮人民政府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意見后確定保護范圍,并督促和指導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村規民約,設立警示標志。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組織村民保護水源。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不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內的水質不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不低于國家《地下水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第二十三條 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工業企業、集中式污水處理廠、規模化養殖場等的排污口;
(二)新建、擴建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
(三)設置化工原料、礦物油類以及有毒有害礦產品及其廢物的存放場所和轉運站;
(四)向水體排放含重金屬、油類、酸堿類等有毒有害廢液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運輸工具、容器;
(五)使用含磷洗滌劑、高毒農藥,濫用化肥;
(六)嚴重影響水質的礦產資源勘查、開山采石、采礦、選冶和非疏浚性采砂;
(七)向水體傾倒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廢物;
(八)嚴重影響水質的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
(九)非更新、非撫育采伐和其他破壞飲用水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為;
(十)網箱養殖以及規模化畜禽養殖;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屠宰場、高爾夫球場、制膠、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或者設施;
(三)堆放、傾倒或者填埋化工原料、危險化學品、礦物油類以及有毒有害礦產品;
(四)建設垃圾填埋場、垃圾堆肥場、垃圾焚燒爐等垃圾處理設施;
(五)使用國家和自治區限制使用的農藥;
(六)從船舶向水體排放殘油、廢油,傾倒垃圾或者違反規定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
(七)修建墓地、丟棄或者掩埋畜禽尸體以及含病原體的其他廢物;
(八)新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九)毀林開墾、全墾整地、煉山;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二十五條 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或者設施;
(二)堆放或者填埋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醫療廢物和其他廢物;
(三)使用化肥、農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體的化學物品;
(四)停泊油船和危險化學品船舶;
(五)養殖畜禽、旅游、游泳、垂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和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第二十六條 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物;
(二)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物;
(三)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和廢棄礦坑儲存油類、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學物品、農藥等;
(四)設置化工原料、礦物油類以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貯存場所或者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以及危險廢物的堆放場所和轉運站;
(五)可能嚴重影響水質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選冶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鋪設輸送污水、油類、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三)修建墓地、丟棄以及掩埋動物尸體等含病原體的其他廢物。
第二十八條 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從事農牧業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在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紙漿、印染、染料、制革、電鍍、煉油、農藥、化肥以及其他污染水體的企業;
(二)清洗裝貯過有毒有害物品的運輸工具、容器;
(三)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濫用化肥;
(四)向水體傾倒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排放有毒有害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質;
(五)設置畜禽養殖場、肥料堆積場;
(六)堆放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
(七)修建墓地;
(八)新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九)毀林開墾、全墾整地、煉山;
(十)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體的行為。
第三十條 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以機井抽取地下水的單位,應當做好水位、水量、水溫、水質的監測,將監測資料定期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并抄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報送的監測資料的準確性進行核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有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環境保護和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協調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地質鉆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措施,防止破壞和污染地下水飲用水水源。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環境質量標準。
開采地下水作為飲用水水源的,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地下水資源保護和開采的規定,防止水體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的發生。除發生特別嚴重干旱或者供水安全事故需要應急用水外,禁止開采深層承壓地下水。位于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或者地下水資源匱乏地區的單位,禁止開采地下水作為自備水源。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周邊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完善城鄉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積極推廣沼氣池建設,改造化糞池以及農村廁所,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飲用水水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漁業和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農業、林業和漁業生產者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遞減化肥和農藥用量,使用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標準的水質進行農田灌溉,推廣生態水產養殖技術,科學確定水產養殖品種和密度等,保護和改善水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周邊劃定畜禽規模養殖禁止和限制區域,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整治。畜禽養殖場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生態修復、水質凈化等措施,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相關流域、區域的生態建設,促進水體生態健康,改善水源地水生態環境。在河流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加強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護岸林的營造和管護,維持穩定水體的自凈功能;在湖庫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建設生態屏障涵養水源,減少面源污染、水土流失,采取生物凈化、除藻曝氣等措施凈化水質;在地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加強面源治理和補給區水質凈化。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調蓄徑流和分配水量,應當依據流域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以流域為單元制訂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商下一級人民政府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在飲用水水源地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取水許可制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獲得取水權。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合理規劃飲用水水源,統籌安排飲用水水源工程建設。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建設,建立水量保證、水質合格、監控完備、制度健全的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體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備用飲用水水源建設,劃定備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完善備用飲用水水源供水系統和管網,加強水質監測和污染防治,確保備用飲用水水源安全,并實現應急供水。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的生態補償機制,多渠道籌集補償資金,加大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補償力度,促進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其他地區的協調發展。生態補償具體辦法由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環境保護、水行政、林業等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跨區域的河流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流上下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之間可以協商簽訂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協議,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及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水行政、林業等有關部門備案。
鼓勵飲用水水源保護受益地區通過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支持、幫助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區。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調整危險化學品陸路運輸通行區域,應當避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無法避開的,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相關路段加強道路安全防護設施建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進入保護區域前的路段設置預警標識、限速標志和實時監控系統。危險品運輸工具應當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并根據運輸物品的危險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第四十條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輸水管網以及相關設施的建設和養護管理,建立供水設備維護責任制,采取防滲透、防腐蝕等措施,防止在飲用水傳輸過程中造成二次或者多次污染。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重要內容,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負有飲用水水源保護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保護聯防聯控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跨行政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牽頭,流域、區域人民政府參加,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的監(檢)測能力建設,合理布局監測網點,建立監(檢)測檔案,按照相關規定定期對飲用水水源進行監(檢)測;對重點飲用水水源,應當加強監測監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預警預報系統和飲用水水源水量、水質信息管理數據庫,并實現各相關部門、公共供水企業的信息數據共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網站和其他媒體上定期向社會公布水質、水量等信息。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質監測工作,建立水質監測體系,實時監測。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對跨行政區域的飲用水水源建立保護協作機制,加強對飲用水水源跨界斷面水質的管理,保證跨界斷面水質達到規定水質標準。
跨界飲用水水源斷面水質未達到規定水質標準的,下游人民政府應當向上游同級人民政府通報,并向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上游人民政府及時調查處理。上游人民政府應當上報處理結果,同時通報下游人民政府。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安全評估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對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和水源保護情況進行定期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水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作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監督考核和整改落實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以及飲用水水源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巡查制度,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相關設施進行巡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和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巡查工作。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水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保護情況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者妨礙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破壞、污染飲用水水源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飲用水水源周邊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進行風險評估,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險源名錄,制定風險防控方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定期修改完善;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飲用水水源周邊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本單位應對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飲用水水源周邊風險區域應當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事故應急池等應急防護工程,上游連接水體設有節制閘、攔污壩、導流渠、調水溝渠等防護工程設施。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通報相關部門。
發生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斷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組織相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準備。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區域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下游人民政府并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引導飲用水水源周邊企業,以及運輸危險品的車輛、船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以及相關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宣傳牌、警示標志或者防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內設置化工原料、礦物油類以及有毒有害礦產品及其廢物存放場所和轉運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規定罰款:
(一)在準保護區使用含磷洗滌劑、高毒農藥或者濫用化肥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二級保護區使用國家和自治區限制使用的農藥的,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一級保護區使用化肥、農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水體的化學物品的,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濫用化肥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罰款:
(一)在二級保護區或者一級保護區修建墓地的,處每個墓穴三千元罰款;
(二)在二級保護區或者一級保護區丟棄或者掩埋畜禽尸體以及其他含病原體的廢物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二級保護區以內或者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新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或者更換樹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按照種植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二級保護區以內或者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毀林開墾、全墾整地、煉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停泊油船和危險化學品船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駛離并給予警告;仍不駛離或者多次停泊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未履行飲用水水源保護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聯防聯控機制的;
(二)飲用水水源水質未按照管理規定達標又未采取整治措施的;
(三)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而未劃定或者未按照規定審批、核準建設項目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五)未依法開展飲用水水源巡查、水質監測和信息公開以及綜合評估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飲用水水源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和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
(七)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后不依法查處的;
(八)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實施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已經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在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提出樹種更新改造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十條 本條例所稱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統向城鄉居民提供生活飲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水源污染的類型國家對某些特別重要的水體加以特殊保護而劃定的區域。1984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12條規定,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將下述水體劃為水源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 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對水源保護區要實行特別的管理措施,以使保護區內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 水質標準。水對于人類來說是重要的,所以,保護水源,人人有責!
死亡有機污染
它來源于未經處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造紙污水、農業污水及都市垃圾。死亡有機質能消耗水中溶解的氧氣,危及魚類的生存;還能導致水中缺氧,致使需要氧氣的微生物死亡。而正是這些需氧微生物能夠分解有機質,維持著河流、小溪的自我凈化能力。它們死亡的后果是:河流和溪流發黑、變臭,毒素積累,傷害人畜。
有機和無機化學藥品污染
這些化學藥品來源于化工廠、藥廠、造紙廠、印染廠和制革廠的廢水,以及建筑裝修、干洗行業、化學洗劑、農用殺蟲劑、除草劑等。絕大部分有機化學藥品有毒性,它們進入江河湖泊會毒害或毒死水中生物引起生態破壞。一些有機化學藥品會積累在水生生物體內,致使人食用后中毒。被有機化學藥品污染的水難以得到凈化,人類的飲水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脅。
磷污染
含磷洗衣粉、磷氮化肥的大量使用容易造成磷污染。磷能夠引起水中藻類瘋長。因為磷是所有的生物生長所需的重要元素;它還會導致湖中細菌大量繁殖。 磷也是魚類甚至湖泊的殺手。大量增殖得細菌消耗了水中的氧氣,使依賴氧氣生存的魚類死亡,隨后細菌也會因缺氧而死亡,最終是湖泊老化、死亡。磷還可對熱帶地區的海濱水域造成與上述情況相似的水體富營養化的威脅。
石油化工洗滌劑污染
大多數家庭和餐館大量使用的各種洗滌用品都是石油化工的產品,難以降解,排入江河中不僅會嚴重污染水體,而且會積累在水產物中,大量進入人體后會出現中毒現象。
重金屬污染
重金屬(汞、鉛、鎘、鎳、硒、砷、鉻、鉍、釩、金、鉑、銀等)污染 它們主要來源于采礦和冶煉過程、工業廢棄物、制革廢水、紡織廠廢水、生活垃圾(如電池、化妝品)。這些重金屬對人、畜有直接的生理毒性。
酸類(硫酸等)污染
酸類主要來源于煤礦、金屬(銅、鉛、鋅等)礦山廢棄物以及向河流中排放酸的工廠。 酸類可毒害水中植物,引起魚類和其它水中生物死亡,嚴重破壞溪流、池塘和湖泊的生態系統。 [1]
懸浮物污染
土壤流失、向河流傾倒垃圾都會造成大量懸浮物。這些懸浮物大大降低了水質,增加了凈化水的難度和成本。
關鍵詞: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建議
中圖分類號:F323.2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3)10016502
1岫巖縣農村環境污染現狀及危害
改革開放以來,岫巖縣農村經濟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農民的生產生活也隨之發生了很大改變。但在發展的同時農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日趨嚴重,農村環境正在逐步地以隱蔽或公開的方式遭受破壞,總體狀況不容樂觀,嚴重影響了農民群眾的身心健康。
長期以來,農民的環境意識較差,由于多年的生活習慣,農村生活環境“臟亂差”現象嚴重,人畜糞便、各種生活污水往往任意排放,污水橫流,畜禽養殖產生的廢水和糞尿也是不經過處理直接排放,生活、生產垃圾得不到集中處理,大部分都傾倒堆積在河道兩旁,嚴重威脅了飲用水質的安全,危害極大。
1.1生活垃圾產生的危害
生活垃圾露天亂堆亂放,臭氣沖天,蚊蠅孽生,污染物嚴重污染空氣并侵占大量土地,對農田破壞嚴重,垃圾內所含水分和淋入垃圾中的雨水產生的滲濾液,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嚴重污染。
1.2生活污水產生的危害
生活污水亂倒現象十分普遍,長此以往,使不少農村水環境受到了日趨嚴重的污染,導致水體水質變差,甚至影響水體功能,還污染土壤,導致土壤出現酸堿化、鹽堿化等。
1.3畜禽養殖污染產生的危害
農村禽畜養殖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污染源,不僅污染土壤、污染水質、污染空氣,還傳播疾病,破壞環境,成為岫巖縣農村亟待解決的又一大環境難題。
2岫巖縣農村生態環境實施綜合整治的建議
自2010年起,為落實國家“以獎促治”政策,岫巖縣開展了農村環境連片整治3年示范工程,總投資7324.05萬元,共涉及15個鄉鎮(經濟區)57個行政村,從飲用水源保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四大方面著手,設立了水源警示牌,修建了飲用水井防護欄、污水集中管網、氧化塘、污水排放溝、戶用污水處理設施、垃圾箱(點)、垃圾轉運站、戶用沼氣設施,建設有機肥廠,對廢棄礦山進行植被恢復等綜合整治工程,進一步清理水源、清理田園、清理家園。通過3年的努力,雖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是一項具有綜合性、復雜性、艱巨性特點的長期工程,單靠哪一個部門都難以完成這項工作,需要多個部門的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對此建議如下。
2.1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
“十二五”期間,國家將農業源污染納入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管理范疇,其重點是推進畜禽養殖業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的污染治理。
(1)開展摸底調查,建立污染源檔案,并制定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計劃。
(2)積極推進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治理,按照“治舊控新,生態養殖,綜合治理”的工作思路,有效規范規模化養殖場的建設,劃定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在基礎條件好的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開展畜禽養殖治理試點工作,建設防雨防滲儲糞場、污水沉淀池、有機肥廠,從源頭解決岫巖縣畜禽養殖企業畜禽糞便對農村環境的影響。
2.2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污染治理
(1)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環境宣傳和農村垃圾減量化知識普及,使農民群眾更新觀念,改變以往的生活陋習,增強參與意識,讓村民意識到環境問題人人有責。
(2)職能部門制定可行方案。有關部門要轉變工作作風,對農村垃圾污染現象不可熟視無睹,要制定相應治污措施。比如:在行政村全部建立“農戶收集,鎮村清運,集中處理”的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新機制,也可以把環衛管理職能延伸到農村,納入統一管理,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3)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在鄉村建立垃圾箱(點)、垃圾中轉站或有條件的鄉鎮建立垃圾處理廠,對生活垃圾實行填埋、焚燒及堆肥處理,確保群眾有地方倒垃圾,有設備運出垃圾,有經費保障工作運轉,使鄉村垃圾問題得到根本改善。
2.3實施村屯居民區綠化美化
開展“創綠色家園,建秀美農村”活動,根據各鄉鎮、村屯不同地域的具體條件,探索不同的綠化模式,實現一村一品、一街一景,全力打造一批特色村和示范村。
(1)堅持喬、灌、花、草相結合,對村屯四周及街路、巷路、房前屋后、庭院進行統一規劃,做到喬灌相間、高矮結合、錯落有致,體現層次立體感。
(2)堅持生態、經濟、社會效益相結合,建設一批別具特色的小果園、小花園、小藥園、小游園。
(3)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在村屯周圍發展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形成樹木圍屯、林帶環村的綠化網絡,并利用空閑地或垃圾區規劃建設一批風景獨特的“綠化區”和優美實用的“文化休閑廣場”。
2.4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
(1)發展生態農業,引導農民科學施肥施藥、綜合利用秸稈還田技術,大力推廣有機肥、綠肥等,嚴禁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和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推行有機食品、綠色食品和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控制農業源污染。
(2)規范畜禽養殖,加強對水源地上游各類大小養殖戶的監督管理力度,該取締的堅決取締,該整改的嚴肅整改,該治理的盡快治理,以杜絕其對水源地的污染。
(3)嚴把污染防控關,堅持環保第一審批權,嚴格落實“三同時”制度,在水源地保護范圍內,不得上馬任何可能帶來水源污染的項目。
一、*水資源基本情況
*地勢南高北低,三面為沙漠包圍,國土面積6.64萬平方公里,全區國地面積全部屬于黃河流域,黃河干流橫貫北部,流程397公里。中部有清水河、苦水河等黃河一級支流,南部有涇河、葫蘆河、祖厲河等二級支流。
*屬典型的大陸性氣候,多年平均年降水量289毫米,年蒸發量1250毫米,平均干旱指數達4.3。當地地表水資源量9.49億立方米,地下水資源量30.73億立方米,扣除地表水與地下水重復資源量28.59億立方米,水資源總量為11.63億立方米。地下水可開采資源量21.53億立方米。平原區地下水與地表水不重復的資源量1.5億立方米,加上國家分配的黃河水指標可耗用40億立方米,水資源可利用總量41.50億立方米。人均水資源量為696立方米。
按自然地理分為北部引黃灌區、中部干旱帶和南部山區。北部引黃灌區面積占25%,當地水資源總量3.69億立方米;中部干旱區面積占42%,當地水資源總量2.14億立方米;南部山區面積占33%,當地水資源總量5.8億立方米。引黃灌區由于引黃灌溉便利,用水總量占全區的90%以上。中部干旱帶由于干旱少雨,土地荒漠化和沙化嚴重,人均占有當地可利用水量僅51立方米,資源型、水質型和工程型缺水并存。
二、主要做法
(一)領導重視、法規健全
自治區黨委、政府把水資源管理和節約用水工作為優化環境、促進發展的重要工作來抓,從法律法規上保障管理力度。面對水資源的枯竭,自治區相繼出臺了《自治區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和印發了《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制定了《關于加強我區河流及湖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同時加大了水環境保護的立法工作,在出臺的《*節約用水條例》的基礎上,制定了《*濕地保護條例》、《愛伊河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銀川市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區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工作意見》、《銀川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銀川市水資源管理條例》、《銀川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條例》。為了合理優化配置水資源,減少地下水開采,銀川市通過建設黃河水廠,利用黃河水替代工業企業自備井地下水,實現了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自去年以來,銀川市對城鎮飲用水源地保護范圍打樁界定,設立了水源地保護警示牌。
(二)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并重
一是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支持社會經濟發展。完成了《自治區水資源綜合規劃》9項專題報告,開展了《地下水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城市飲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完成了《*經濟生態系統水資源合理配置研究》、《*地表水功能區劃》等報告。
二是加強水源地保護和建設。自治區政府十分重視城鄉飲水安全問題,積極加強水資源地保護和建設,并把開展以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作為10件為民辦實事之首,進行了一些系列保障飲水安全專項活動。提出了保護措施,要求在2007年底前取締了城市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所有工業企業和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2008年底前關閉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所有污染源排污口。組織人員普查登記了全區195個入河排污口,排污管理“關口”前移。目前全區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質基本符合標準。本著“優化優用”的原則,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用水秩序,合理配置地表水、地下水。利用現有水利工程體系,實施多水源聯合調度和優化調度,保證城鄉供水水量和水質,在地下水超采地區,不準開采地下水。
三是加大水資源保護和水環境治理。從2005年開展《中華環保世紀行——*行動》以來,積極配合自治區人大專項行動,形成了區、市、縣三級聯查行動,水利、環保、監察、經委等多部門聯合行動工作機制。銀川市實施了清潔能源行動計劃,石嘴山市實施了碧水藍天工程,吳忠市大力整治造紙廢水,固原市加快治理馬鈴薯淀粉加工廢水,中衛市積極推進城市水環境綜合整治,2007年全區cod排放量為13.7萬噸,比上年削減2.07%。
四是實施水資源綜合利用工程,提高雨洪水資源利用率。以提高防洪能力,提高水資源效率及城市品位為主要目標,結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整治靚化了唐徠渠穿銀川市城區段。通過建設艾依河(青銅峽河西總排干)實施防洪及水資源綜合利用工程,使防洪工程、排水工程與濕地保護系統聯用,地表水綜合利用與地下水有效補償相結合,實現洪水、溝水、濕地資源化,變害為利,既變污染排水為清污分離,又有效利用了城市排水及雨洪水資源,恢復了湖泊濕地,改善了城市人居環境。
五是健全取水許可制度,完善水資源論證制度。在全區范圍內實施了取水許可制度,至2007年底,全區發放取水許可證1100多戶。2008年8月1日出臺了《*回族自治區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對20多個重點建設項目進行了水資源論證,新上項目水資源論證達到100%。
六是強化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水環境監測部門于2008年6月4日深夜進行了*水環境歷史上的第一次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和暴雨洪水測報應急綜合演練。演練單位反應迅速、上報信息及時、數據準確,為今后實戰中,做到為領導決策和相關部門及時提供信息,降低水污染危害和損失打下了堅實的技術保障。
七是建立預警機制。建立了突發性水污染月報制度和快速反應應急機制,頒布了《自治區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試行),制定了《*重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處理決定》,大大提高了處理*重大污染事件快速反應能力。
(三)節約用水管理發展快
1、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啟動試點建設。自治區專門成立了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編制完成了《*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實施方案》,確定節水型社會試點期的建設目標和內容。先期開展了綜合試點工作,一是啟動了靈武市、平羅縣兩個縣級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二是首府銀川市開展了創建國家節水型城市活動;三是啟動了中衛市、海源縣和靈武市三個節水型灌區示范區建設;四是啟動了銀川市城市水資源實時監測與管理系統;五是初步完成了三個水權轉換試點項目。
2、以水權轉換為突破口,建立水資源高效利用模式。按照黃委會批復的《*黃河水權轉換總體規劃》,一是制定了《*黃河水權轉換實施意見》、《*黃河水權轉換實施細則》和《*水權轉換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等制度;二是將初始水權指標按生產、生活和生態三大部門分配至各縣市和灌區;三是加快試點項目節水工程建設,完成黃委會批復的三個水權轉換試點項目,合同資金1.51億元,并建成寧東供水工程向馬蓮臺、靈州電廠和甲醇項目提供,有力支持了寧東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設;四是開展了水權轉換相關配套技術政策和專題研究,提高水權轉換的科技含量;五是初步形成了“農業綜合節水—水權有償轉換—工業高效用水”的水資源高效利用模式。
3、加大污水處理廠建設力度,提高非常規水利用率。截至2007年,建成和正在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15座,基本覆蓋沿黃各市縣,設計總處理能力68.5萬噸/日,全區綜合污水處理能力、集污管道總長、污水處理問量,2005年底比2000年分別增長633.3%、64.53%、215.8%。污水處理率達到62.4%,減少了污水直接排放黃河,使得黃河水質逐年好轉,大武口電廠“上大壓小”項目利用污水處理廠中水替代了原地下水源,有效保護節約了地下水資源。
4、改革水價和水費收取制度,促進各行各業節約用水。深化農村水費改革試點工作,實行“三位一體”的水管體制,“三費合一”的水價機制和“一費開票到戶、一票收費到戶”的水費收繳方式,自流灌區成立協會860家,注冊率85%。2007年調整引黃自流灌區水價,農業用水由試點前的每立方米1.95分提高到2.45分,企事業用水水價整體標準比試點前提高了3-5倍,為每立方米2元,其中水資源費每立方米0.1元,水資源費征收率達到90%以上;銀川市、石嘴山市推行了居民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用水的超定額加價政策,特殊行業超定額每立方米達到8.50元,有效地促進了各行業節約用水。
5、大力開展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促進田間節水。采取“以獎代補”政策,每年財政拿出近2000萬元資金,調動全區開展聲勢浩大的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實施了灌排設施整治、中低產田改選、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水土保持生態治理、設施農業供水工程建設和高效節水補灌等重點建設項目。
6、推進水務一體化管理,完善節水型社會體制保障。全區共成立了17個水務局,5個地級市全部成立了水務局;相繼成立寧東、太陽山、寧西水務公司,積極推進城市、工業和農業的供水管理體制改革,石嘴山市初步實現了工業、農業和生活統一供水,并實行供水、用水和排水的一體化管理;加快推進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在3個水管單位開展了改革試點。
7、健全節水科技支撐,推進自主創新。開展了《*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制度設計與專題研究》、《*水權轉換價格體系研究》、《水權轉換項目區節水監測分析》、《中石油*石化分公司工業綜合節水示范》及《全區工業用水與節水研究》、《*城鎮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資源化研究》等節水型社會建設課題研究。與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共同成立“*節水型社會建設研究中心”,為我區節水型社會建設與試點提供系統的科技支撐。
三、幾點啟示和想法
學習借鑒外地的經驗,關鍵是要把他們成功的經驗和做法運用到我們的工作實踐中去,轉變為推動發展的強大動力,以與時俱進的思維方式、艱苦奮斗的創業精神、不斷創新的工作方法、真抓實干的工作作風,努力開創我市水資源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一)在思想認識上,要轉變觀念,按照市委“專業、認真、務實”的總體要求,不斷加強水資源管理工作,科學調度、優化利用、合理開采、節流與開源并重、依法行政做好水資源管理工作,保障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加大科技投入,繼續提高現代化管理水平
積極開展各項水資源項目研究,為政府決策提供可靠依據。加大資金保障力度,對水資源管理工作重點投入,為科學研究、優化調度、現代化管理水平,進一步做好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保障性、完善性、永續利用性的工作,做好水資源開發、保護,濕地利用,城市環境綠化的長遠發展規劃。
(三)管理和保護并重,加強部門聯合執法機制
我市水資源狀況不容樂觀,主要存在的威脅是水質型缺水和資源型缺水,資源型水資源的補給是我市被動性接受的,難以操控,今后的水資源潛力重點應放在城市節水和防止水質型缺水方面。怎樣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生態綠化工作,是水利及環保、城建、綠化、環衛等部門的共同責任,應共同做好我市經濟發展、生態綠化、資源和人文建設、城市規劃聯合協調執法機制,其中水資源管理重點做好水資源論證和節約用水工作。
[關鍵詞]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影響;防治對策;涇川縣
涇川縣地處黃土高原溝壑區,縣域總面積1409.3km2。經過50多年的治理,全縣水土流失治理程度達到82.4%,被譽為“生態建設一面旗”“甘肅省實現綠化第一縣”“全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示范縣”等。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以來,在一定程度上給予了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的跳板和政策支持。緊隨西部資源開發的腳步,涇川縣石油資源勘探開發已經全面展開。幾年的勘探開發,雖然助推了全縣經濟的發展,但也對本來就比較脆弱的縣域生態環境和采油區的水資源環境造成了很大的影響與破壞。2016年下半年,涇川縣水保局抽組4名水保監察人員,攜帶測量儀器、照相機等,對近年來全縣石油勘探開設的所有井場進行了監督檢查,結果顯示,采油區環保措施和水保措施落實不到位,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人為水土流失和環境污染狀況堪憂,直接威脅著區域內群眾的生產生活,動搖了縣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石。
1石油勘探開發區生態環境嚴重破壞
縣域內目前共有石油井場242個,井位360個,其中正在運行的井位196個,廢棄或者封閉的井位107個,已經復耕的井位16個,正在鉆井作業的井位41個。
1.1廢水、油泥處置不當,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石油鉆探過程中,鉆井排放的廢水、巖屑及泥漿處置不規范,隨意排放;在進行采油操作的過程中,管線破裂、設施故障及修井噴油等,導致原油泄露的現象時有發生;有的井場無視地下水污染將含油廢水未經處理達標就直接排入注水井,對地下水造成潛在污染;有的井場將大量脫油水通過滲坑下滲或就近隨意排放,造成局部嚴重污染;有的井場將現場清理出的油泥隨意轉移處置,擴大了污染范圍。
1.2水土流失嚴重,對區域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
除復耕的16個井位外,其他344個井位涉及的226個井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水土流失,尤以豐臺鎮西頭王村,玉都鎮郭馬村、星火村,黨原鎮高寨村等山區井場水土流失最為嚴重。如玉都鎮康家村境內布設的HH94P4井場,由于無集雨坑,采油隊開挖水溝把井場產生的徑流直接排入溝道,造成溝岸坍塌,植被毀壞。黨原鎮高寨村境內布設的HH36P13井場,在場地平整過程中將棄土推入溝道中,導致溝坡大面積植被被壓埋,棄置在溝坡上的虛土成了新的水土流失源。
2石油勘探開發中生態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2.1保護措施落實不到位
(1)石油企業環境保護意識淡薄,法規落實不到位,環評工作滯后。在石油開采過程中,未能嚴格落實開發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未制定或未按要求落實相關的污染防治方案,特別是污染前控工作不到位,后續污染治理措施也沒有及時跟進,從源頭上控制污染難度加大。(2)石油企業只看重經濟效益和眼前利益,重生產、輕環保的問題依然存在,缺乏中長期的環境保護規劃,在勘探開發過程中,由于前期投入不足,環保設施建設嚴重滯后,對固體廢棄物處置和污水處理不規范,生產過程中的廢棄物隨意堆棄,污水隨意排放,造成地表污染。(3)石油開發進程中企業各自為政,缺乏有效的協調溝通,致使環境保護措施落實起來難度很大,加之石油企業從鉆探到采油各生產環節對污染防治工作責任界定不夠明晰,各環節之間污染防治工作嚴重脫節,治理主體相互推卸責任,污染得不到及時有效治理。
2.2重點飲用水源保護措施落實不到位
(1)石油勘探開發未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源地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部分井場布設位置觸及或越過飲用水源地保護紅線。如王村鎮百泉、章村,汭豐鎮鄭家溝等主要水源保護區周圍,有的井場甚至距水源保護區不足5km。(2)局部地區地下水水位急劇下降,淺層地下水受到破壞,北部塬區地下水已不同程度受到潛在污染。
2.3水土保持措施落實不到位
通過監督檢查發現,242個井場中只有92個進行了簡單治理,整修了場地邊埂,在邊埂內栽植了刺槐,處撒了一些草籽,但出苗率和成活率都不高,水土流失仍然存在。其他井場落實水保方案較差,井場內沒有蓄水設施或蓄水設施太小,降雨后場地產生的徑流較大,常沖毀場地邊埂致大量水土外泄。有的井場在場地平整中將土推出井場外,但由于沒有修筑擋土墻或攔渣墻,造成溝坡大面積植被被壓埋,石油企業也沒有及時對地進行植被恢復,降雨時虛土被雨水沖刷帶走,從而產生新的水土流失。
3生態環境保護的防治對策
在今后的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工作中,必須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認真貫徹《甘肅省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堅持一手抓資源開發,一手抓環境保護,切實加大環保投入力度,全面落實各項環保措施,重點治理威脅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的污染源和水土流失重點區域,促使油田區域的生態環境根本好轉。現提出如下防治對策。
3.1扎實開展石油開發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廣泛開展石油開發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加大對環境保護法、《甘肅省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針對石油企業、地方各級政府和廣大干部群眾開展全方位的宣傳警示教育活動,鼓勵群眾舉報投訴環保違法行為,切實增強干群參與環保、投身環保的自覺性;分級分批對石油企業、職能部門和鄉鎮的相關人員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專題培訓,進一步擴大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覆蓋面,切實提升石油開發環境保護工作的主動性,積極探索“油田生產發展、人民生活富裕、生態環境良好、社會平安和諧”的文明發展、綠色發展道路,努力實現開發與治理并重、效益與生態共贏的目標。
3.2全面落實石油開發環境保護各項措施
(1)嚴格落實“三同時”制度。石油企業在勘探開發工作中,必須認真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嚴格遵守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企業管理部門要聘請有資質的單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水土保持方案,對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影響程度進行分析評價,并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對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提出治理方案,明確石油開發各環節的防治責任主體,以便石油企業從鉆探到采油各生產環節同步落實相關防污和治理措施,使固體廢棄物集中安全填埋、污水達標排放,使造成的水土流失得到及時治理,防止新的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的發生發展,有效保護生態環境。(2)嚴格控制石油開發取水、用水。石油企業在石油開發取水、用水等相關環節,必須對其開采黃土潛水進行有效控制,防止過度開采,生產用水應當盡可能選取地表水和承壓水,從而有效保障地下水源的安全。
3.3切實落實石油開發環境保護目標責任
(1)縣政府要進一步增加石油開發污染源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在政府目標管理考核中的權重,健全考核獎懲機制,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切實履行各自職責,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對落實環保責任不力的企業和部門,采取問責、處罰等措施,推動石油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同步進行。(2)石油企業要進一步加強內部運行機制建設,形成責任清單,明確責任主體,切實落實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職責,有效解決石油開發與生態保護、治理各環節脫節的問題;相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細化工作職責,修訂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在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加強石油鉆探、開采全過程的環境監督管理,確保各項治理措施落到實處,促進石油開發和環境保護工作向著規范化、程序化的方向發展。
3.4構建完善的石油開發污染防治預警系統
(1)縣政府要加快制訂石油開發污染防治應急預案,建立預警機制,隨時跟蹤巡查,一旦發現問題,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的既定防治措施,防止污染蔓延。同時,制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土壤環境監測點位,及時對石油探采區污染土壤進行生態修復,切實解決石油開發污染問題。(2)全面落實企地共建工程,由石油企業負責,聯合地方政府構建紅河油田地下水監控體系,全面監控整個油區的地下水位、水質,以便第一時間發現水污染問題,并及時處置到位,防止危害擴大。
3.5建立健全石油開發生態補償機制
根據開發建設項目“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逐步建立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對石油開發企業征收相應的生態補償費,并將該資金用于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恢復,使石油開發項目真正富國富民。
3.6持續加大石油開發環境監管力度
我國農村水電及電氣化事業蓬勃發展。農村水電不僅成為廣大貧困山區農村的重要基礎設施和強大推動力,有力地促進了國民經濟協調發展和和諧社會建設,而且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村水電資源開發利用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逐漸在一些地方顯露出來:一是農村水電開發同當地農民利益脫節。農民不能從農村水電開發中得到直接的好處,既不能分享經濟收益,又用不上廉價電。電站周圍的山區農民仍然使用高價商品電,除了電燈之外別的電器用不起;二是農村水電開發與環境保護、生態建設脫節。開發商開發農村水電主要是向電網賣電,獲取商業利益,電網買進后再加價賣出,農民更加用不起電,不能實現以電代柴,當地農民生活燃料仍然靠砍柴燒柴,環境、生態難以改善;三是留下了影響穩定、和諧的隱患。農村水電資源是屬于國家所有的稀有資源,但在這些地方常被開發商無償或以極低的價格占有進行開發,當地農民卻無錢無資源自己開發或參與開發農村水電,常造成矛盾,有時還很尖銳,成為當地不穩定因素。
充分說明家寶同志批示的針對性、必要性和具有的重要意義。為了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家寶批示,實現農村水電與農民利益、地方發展、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相結合,走科學、有序、可持續發展的道路,首先對農村水電資源的條件與優勢談以下看法。
我國幅員遼闊,河流眾多,徑流總量豐沛,地形復雜多樣,地勢落差大,蘊藏著豐富的水能資源。根據最新水能資源復查結果,我國單站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農村水電資源經濟可開發量為1.28多億千瓦,居世界第一位。我國農村水電資源點多面廣,除上海市外,遍及30個省(區、市)1600多個山區縣,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區和東部山區,70%左右集中在西部大開發地區。尚未開發的農村水電資源還有近8000萬千瓦,可建小水電站7-8萬座之多,年發電量3000億千瓦時左右,相當于4個三峽水電站的電力電量,可直接惠及貧困山區億萬農民。
西部大開發地區(含廣西、內蒙和湘西、恩施、延邊)農村水電資源可開發量為8694.7萬千瓦,占全國農村水電資源可開發總量的67.7%;中部地區農村水電資源可開發量為2082.2萬千瓦,占總量的16.2%;東部地區農村水電資源可開發量為2069.2萬千瓦,占總量的16.1%。在流域分布上,長江流域農村水電資源最為豐富,其次為珠江、黃河流域。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生活飲用水源的水質,防治水污染,保障群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市生活飲用水源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集中式供水水廠和規劃建設水廠依法劃定的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備用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飲用水源的保護工作實行屬地管理,除縣城自來水廠取水口至與建德交界處富春江水域的保護工作由縣環保局牽頭負責外,其他范圍的飲用水源保護管理工作由鄉鎮(街道)為主、部門配合。各鄉鎮(街道)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區域飲用水源保護辦法。
第四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轄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經濟建設、城鎮建設的規劃管理,使經濟建設、城鎮建設與飲用水源保護協調發展。
第五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擴大城鎮集中供水范圍、供水人口,減少分散式生活飲用水取水點。對依法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要予以公示,清除飲用水源保護區水域的水面污染物,并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設立界碑。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源的義務,并有對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各單位應當重視飲用水源保護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對飲用水源保護的意識和法制觀念。對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保護范圍
第七條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縣環境保護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目前*縣已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如下。
一、在用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
1、*縣城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
(1)*縣城第一自來水廠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
水域:江濱四弄—清渚江口。
陸域:一級水域保護區的兩岸縱深100米。
二級保護區:
水域:清渚江口—富春江大壩。
陸域:二級水域保護區的兩岸縱深100米,一級水域保護區的兩岸縱深100米-200米。
(2)*縣城新自來水廠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
水域:取水口下游500米至清渚江口。
陸域:一級水域保護區的兩岸縱深100米。
二級保護區:
水域:清渚江口—富春江大壩
陸域:二級水域保護區的兩岸縱深100米,一級水域保護區的兩岸縱深100米-200米。
2、富春江水庫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
水域:富春江大壩—冷水(6700米)。
陸域:沿江兩岸縱深100米。
3、分水鎮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
水域:分水江水利樞紐工程水庫大壩至保安溪入口。
陸域:一級水域保護區的兩岸縱深100米。
二級保護區:
水域:保安溪以上庫區水域。
陸域:二級水域保護區的兩岸縱深100米,一級水域保護區的兩岸縱深100米-200米。
4、橫村鎮大坑水庫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
水域:整個大坑水庫水域。
陸域:水庫沿岸縱深100米
二級保護區:
水域:水庫集雨面積范圍內所有水域。
陸域:水庫集雨面積范圍內所有陸域。
5、瑤琳鎮塢口水庫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
水域:整個塢口水庫水域。
陸域:水庫沿岸縱深100米。
二級保護區:
水域:水庫集雨面積范圍內所有水域。
陸域:水庫集雨面積范圍內所有陸域。
6、窄溪飲用水源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
以地下水水源取水口為中心,周圍50米的陸域及水域。
二級保護區:
以地下水水源取水口為中心,周圍50—200米的陸域及水域。
7、鳳川獅家山飲用水源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
以地下水水源取水口為中心,周圍50米的陸域及水域。
二級保護區:
以地下水水源取水口為中心,周圍50—200米的陸域及水域。
8、深澳遮風塘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
水域:整個遮風塘水庫水域。
陸域:水庫沿岸縱深100米。
二級保護區:
水域:水庫集雨面積范圍內所有水域。
陸域:水庫集雨面積范圍內所有陸域。
9、舊縣寺塢坑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
水域:整個寺塢坑水庫水域。
陸域:水庫沿岸縱深100米。
二級保護區:
水域:水庫集雨面積范圍內所有水域。
陸域:水庫集雨面積范圍內所有陸域。
二、備用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
1、肖嶺水庫備用水源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
水域:整個水庫水域。
陸域:水庫沿岸縱深100米。
二級保護區:
水域:水庫集雨范圍全部水域。
陸域:水庫集雨范圍全部陸域。
2、江南鎮備用水源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
水域:窄溪大橋—舒灣村。
陸域:一級水域保護區的兩岸縱深100米。
二級保護區:
水域:舒灣村—柴埠。
陸域:二級水域保護區的兩岸縱深100米,一級水域保護區的兩岸縱深100米-200米。
3、橫村鎮備用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
水域:小后嶺排澇口至潘家橋。
陸域:一級水域保護區的兩岸縱深100米。
二級保護區:
水域:潘家橋至元川。
陸域:二級水域保護區的兩岸縱深100米,一級水域保護區的兩岸縱深100米-200米。
4、舊縣娘嶺塢水庫備用水源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
水域:整個水庫水域。
陸域:水庫沿岸縱深100米。
二級保護區:
水域:水庫集雨范圍全部水域。
陸域:水庫集雨范圍全部陸域。
第八條新建或遷建自來水廠,需移動取水口時,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依法進行相應調整。
第三章部門職責
第九條縣政府成立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協調全縣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制訂飲用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在飲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時,應當及時發出公告,保障應急供水,責令造成污染的有關單位和個人,采取停止生產、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緊急措施。縣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源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縣環保局:對全縣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具體職責:貫徹國家有關飲用水源保護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飲用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飲用水源所在地人民政府編制飲用水源保護區劃方案,劃定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飲用水源保護規劃;負責飲用水源水質監測工作;牽頭查處污染飲用水源的違法行為和事故;協調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飲用水源保護工作。
(二)縣建設局:負責全縣飲用水供水企業許可的行業管理;負責縣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的管理;負責縣城排污管網、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的管理;指導各鄉鎮、街道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區建設與保護及其他飲用水源地的規劃管理;建立飲用水源污染預警機制,發現飲用水源污染,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在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故時,啟動應急預案;保障應急供水,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水污染事故;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要符合飲用水源保護的規定;督促建筑工地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工作。
(三)縣衛生局:負責飲用水源衛生質量的監督、監測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處理飲用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污染引起的疾病發生和蔓延。
(四)縣水利局: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合理配置水資源;對飲用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督促檢查河道采砂工作,河道采砂要符合飲用水源保護的規定和縣政府有關協調機構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協調、處理重大水污染糾紛;將防汛防旱工作、水文工作與飲用水源保護工作相結合。
(五)縣發展和改革局:把飲用水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做好飲用水源保護與經濟建設、城鎮建設的協調平衡工作;投資項目審批要符合飲用水源保護的規定。
(六)縣經貿局:指導產業結構調整,研究提出重點行業調整方案,從根本上解決飲用水源安全隱患;指導和規范工業企業環境行為,依法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能力和設備,推行清潔生產;配合有關部門解決企業排污與飲用水源保護問題;組織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屠宰場的清理工作。
(七)縣安監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儲存、處置的安全管理;負責協調處理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確保飲用水源安全。
(八)縣林業局:負責飲用水源涵養林等植被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九)縣城管辦:負責對縣城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有關飲用水源污染事故。
(十)縣交通局:負責對港區、船舶的污染實施監督管理;負責通航秩序、通航環境管理;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因水上交通事故引發的飲用水源污染事故,查處船舶違反飲用水源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牽頭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碼頭清查處理工作。
(十一)縣農業局:負責種植業、畜禽等動物養殖業、漁業生產對飲用水源污染的監督管理;組織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畜禽等動物養殖場的清理工作。
(十二)縣國土資源局:優先安排飲用水源保護工程用地和易地發展用地;飲用水源地周邊土地的管理要符合飲用水源保護的規定。
(十三)縣財政局:編制年度財政預算方案時要優先安排飲用水源保護資金,確保投入到位;研究建立流域、區域生態補償機制。
(十四)縣旅游局:負責旅游景區對飲用水源污染的監督管理;旅游項目開發要符合飲用水源保護的規定。
(十五)縣工商分局:在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新建項目必須進行并聯審批,未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不得核發營業執照,對已發營業執照,但不符合飲用水源保護規定的,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十六)縣公安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儲存、處置的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飲用水源污染事故。
(十七)縣供電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源污染事故查處工作,對不符合飲用水源保護規定的需關閉企業采取強制斷電措施。
(十八)其他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按照《*市生活飲用水源保護條例》的要求做好相應工作。
第四章保護措施
第十條飲用水源保護的總體目標是:確保飲用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障飲用水清潔、衛生、安全。
第十一條在用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應當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設置污水排放口;
(三)禁止設立裝卸生活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四)禁止堆放、填埋、傾倒、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等危險廢物及工業廢物、生活垃圾、糞便、建設工程渣土和其他廢棄物;
(五)禁止設立劇毒物品倉庫、廢物回收場、加工場和堆棧;
(六)禁止新建、擴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廠;
(七)禁止破壞飲用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與飲用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
(八)禁止破壞飲用水源的開山采石、采砂和圍水造田;
(九)禁止新建、擴建、改建規模化畜禽等動物養殖場、屠宰場;
(十)禁止使用炸藥、有毒物品捕殺動物;
(十一)碼頭應當設置殘油、廢油、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等廢棄物的接收處理設施;
(十二)風景區(點)應當設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處理設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源;
(十三)運輸劇毒物品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并采取有效的防滲、防漏、防擴散等措施;
(十四)存放、運輸和使用酸液、堿液、油類、農藥、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源的物品,應當采取防溢、防滲、防漏等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源;
(十五)禁止從事畜禽等動物養殖和網箱養殖;
(十六)法律、法規有關飲用水源保護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在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飲用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禁止向飲用水源水域排放污水;
(三)禁止設置碼頭;
(四)禁止設置油庫和建立墓地;
(五)禁止從事洗滌、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源的活動;
(六)禁止與飲用水源保護無關的污染飲用水源的船舶停泊;
(七)禁止運輸劇毒物品的車輛船舶通行。
第十三條對現已存在的不符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設施和生產活動按照第三條確定的職責劃分由縣環保局或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有關部門配合,開展聯合整治,根據實際情況限期拆除或停用。
第十四條在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一切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必須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經環評批準,各鄉鎮、街道、部門不得批準設立新的項目。
第十五條備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新建、擴建項目應按生活飲用水源管理要求嚴格控制。在開工建設供水設施后,必須停止違反生活飲用水源管理要求的活動,拆除有關設施。
第十六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飲用水源保護規劃,積極籌措資金,根據當地實際負責組織建設本轄區內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土地、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出租給他人從事本辦法禁止的生產經營項目和活動。
第十八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監督指導本轄區內的自來水廠建立飲用水源保護管理制度,建立飲用水源保護長效管理機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處以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堆放、填埋、傾倒劇毒、高殘留農藥等危險廢物的;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設立劇毒物品倉庫、廢物回收場、加工場和堆棧的;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新建、擴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廠的;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九)項規定,新建、擴建、改建規模化畜禽等動物養殖場、屠宰場的;
(五)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一)項規定,碼頭未設置殘油、廢油、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等廢棄物的接收處理設施的;
(六)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項規定,風景區(點)未設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的;
(七)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四)項規定,存放、運輸和使用可能污染飲用水源的物品,未采取防溢、防滲、防漏等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
(八)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將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出租給他人從事本條例禁止的生產經營項目和活動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責令其限期拆除或停業、關閉。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與飲用水源保護無關的船舶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立即駛離,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發生飲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直接損失難以計算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直接損失難以計算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論文摘要:從中線水源質量現狀出發.分析了水資源保護及管理上存在的問題,闡明了水源地的水環境監測與保護的重要性,進而從宏觀上提出了流域與區域相結合,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切實保證中線水源質量的措施及對策。
1地理及自然環境
1.1地理位置
丹江口水庫是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的水源地,分布于湖北、河南兩省境內,行政區域隸屬于兩省6個縣市,水域面積750km,其中湖北省境內約占水庫面積的50%,其回水長度漢江177km,丹江83km。
1.2自然環境
丹江口水庫為防洪、發電、灌溉、航運及水產的綜合性水庫,由漢江和丹江組成,簡稱漢庫和丹庫。丹江口水庫總的趨勢由西北向東面傾斜,地處亞熱帶,氣候溫和,雨量豐沛,多年平均降水量約為lO00mm,其中5~10月份占70%~80%,多年平均入庫水量為395億m,正常蓄水位時庫容為175億m,水量較為豐富。
2水環境狀況
2.1水環境質量
(1)丹江口水庫的主要水源為漢江和丹江及主要支流,而漢江來水量占總來水量的75%以上,漢江全長1577km,干百年來給人們提供了豐富的優質水資源,根據30多年來水質監測資料的分析,特別是對近10年來的水質監測資料分析表明,漢江上游(丹江口水庫以上)的水質除個別項目個別汀段超過地喪水環境質量標準III類標準外,其余都達到了II}類以上標準,I~III類水河長占90.3%,丹江I~III類水河長占93.2%。
(2)目前丹江口水庫是丹江口市的生活飲用水源以及河南、湖北兩省的部分工業、農業灌溉用水。根據近年監測資料進行水質評價,丹江口水庫水質達I~II類的監測斷面占86%,HI類的監測斷面占10%,IV類的監測斷面占4%,可以看出總體水質是優良的。丹江口水庫是亞洲第一大人工湖,巨大的庫容有超強的自凈能力,是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的理想水源地。
2.2水環境監測
(1)承擔丹江口水庫水環境監測任務的是長江委漢江水環境監測中心。從1958年丹江口水庫動工興建開始,為了研究水利工程對水環境的影響,長江委就在漢江中上游的各個江段開展水質監測分析,1967年丹江口水庫開始蓄水后及時增加了壩上等斷面的水質監測分析。為了調查水污染情況,先后多次對水庫流域內8個縣市進行了污染源調查,收集了大量的污染源基本資料。另外為了了解水庫蓄水后的水質變化和底質情況,進行了3次普查采樣分析,從入庫站白河至大壩下游老河口,從丹江荊紫關至大壩,在漢江和丹江干流以及污染較大的8條支流進行了監測分析。現如今長江委在丹江口水庫內已設置了十八個水質監測斷面,分析項目達50余項,由于丹江口水庫涉及三個省,又開展了省界監測任務。每月向國家提供水環境監測資料,用于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及向國家提供“全國水環境狀況通報”信息。
(2)為了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的需要,特別是丹江口水庫水環境現狀評價以及環保設計工作的需要,近年來,重點開展了南水北調中線渠首陶岔的水環境監測,對水庫周邊及其支流進行了多次大范圍的水環境調查與監測評價工作,并開展了庫區的生物監測,從而進一步摸清了水庫流域的水環境現狀。幾十年來漢江水環境監測中心做了大量的水質調查、監測以及評價工作,為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地的水質狀況分析積累了詳實可靠的水環境資料,為水源地水質保護及環境影響評價提供了可靠的依據。
2.3存在的問題
(1)點源污染增多,對庫區造成潛在的威脅。
根據多年來監測資料表明,丹江口水庫因其水量豐富、庫容量大、稀釋自凈能力強,多年來水庫水質一致處于I~II類標準,但隨著近年來地方工業的發展,特別是民營、私營企業不斷增多,一些庫區支流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對庫區造成了污染的隱患,比如庫區支流神定河,其上游即是因汽車工業而發展起來的新興城市十堰市,她是丹江口水庫壩上流域最大的工業城市,占庫區污染負荷的70%左右,雖然近年工業廢水污染問題有所緩解,但根據監測結果,神定河目前的主要污染物氨氮、COD、BOD、糞大腸菌群等超標,這說明生活污水的污染仍嚴重,市區70%的城市污水由神定河排出流入漢江,成為丹江口水庫最大的污染源之一,雖然人庫水量比例很小,但其徑污比很大,且有污染加重的可能;再比如支流老灌河,在豐水期水量大時,污染較輕,但進入枯期,水質污染明顯加重,水質都達到了Ⅳ~V類。
地方污染企業超標排放污水,屢禁不止,這與地方利益有著密切關系,由于丹江口水庫上游及周邊大多為山區,交通不便,人們環保意識淡薄,致使污染事故經常發生,比如2000年漢江上游旬河及丹江上游鐵河的氰化物傾入事故等等,都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2)水資源管理缺乏統一、有效的運行機制。
目前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已經開始,作為水源區丹江口水庫的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卻存在著各自為政的狀況,水庫及上游涉及河南、湖北及陜西三個省,水資源管理、監測部門重疊,監測斷面重疊,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費,甚至出現了省與省間的矛盾,地方與地方間的矛盾以及系統與系統間的矛盾,由于沒有統一的水資源管理機構的協調,發生污染事故時,缺乏應付突發事故的應急反應能力,不能滿足現代化水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需要,缺乏以國家利益為前提的水資源統一管理的機制。
(3)水環境監測布局不合理,起不到應有的作用。丹江口水庫范圍大,面積廣,靜庫面積達750km,有主要支流20余條,現在有一些水域監測是空白,不能滿足對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的需要,同時對水庫全流域進行水資源評價時,則代表性不足,不能做出準確的評價;有一些水域監測又重疊,各地方、部門的監測方法、監測能力差異較大,很難做出科學有效的評價,一方面造成浪費,另一方面不能對水資源管理中存在的水事糾紛等問題有效的解決,所以沒有真正起到對水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作用。
3水資源保護的措施及對策
3.1依法強化水資源統一管理
由于丹江口水庫控制流域面積范圍大,各地方、部門著眼于本地區利益,很難顧及全流域的水資源保護,雖然近年來各地方在南水北調水源區的水資源保護上認識得到了一些提高,但涉及地方利益時,仍存在著不同程度的重經濟,重效益,輕環保的思想,光顧眼前利益,不顧長遠利益,是一個顯著的特點。作為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流域機構,在行使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的職責和權限時,受到了很大的制約。
我國新《水法》已強化了水資源的統一管理,明確規定了流域機構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強化了流域管理,既然國家已明確了法律地位,流域機構就要承擔起責任,加強流域水資源保護部門的統一管理和協調,使管理工作納入更具體的、科學的、以國家利益為前提的統一管理軌道。因此,結合丹江口水庫的特點,現在當務之急是要抓緊制定保護水源區的相關法規,比如制定“南水北調水源區水資源保護條例”等措施,從政策上、行政上來約束影響水環境的行為,制定法規是為了有法可依,所以,流域機構要適應依法行政的要求,并強化法律責任,確保一庫清水向北流。
3.2流域與區域相結合的管理
(1)應采取流域統一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逐步形成流域與區域、省與地方、f:游分工明確、責任到位、統一協調的水資源保護機制,具體可成立一個流域機構與各有關地方行政部門組成的“水源區協調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由水源公司提供一定的工作經費,定期進行會商,對以前的監測管理工作進行總結、經驗交流,對下一步的工作進行部署。強化水資源的統一管理,是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基礎。
(2)流域水資源保護部門對丹江口水庫及主要支流實行控制,進行定期常規監測及眢界監測,對水庫上游干流及主要支流的入庫口設置重點監測斷面,按照各河段具體情況制定出水質保護目標,根據河流上游來水量、排污口排污量以及水質標準制定出水庫的納污總量,進行宏觀總量控制,對各主要支流及排污口進行監督監測,發現超標,則利用協調委員會采取行政手段進行干預。
(3)地方水資源監測部門要加強對進入各級支流的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進行水質水量的控制監測,要把此項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來完成,對達不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河流及水域,要通告其上游城鎮,對達不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企業單位,要通告其主管領導,限期整改,在限期內仍未達到標準的,可依法追究其責任。
3、3加強入庫河流監測,控制水污染
目前丹江口水庫的各主要支流,有的還沒有開展監測,有的由各地方水利部門監測,有的是流域機構監測,有的是環保部門監測,甚至有的監測斷面重疊,一個監測斷面幾家在監測,檢測信息互相封閉,這都不利于水污染的防治,更不利于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加強入庫河流的水質監測,就是要科學地規劃,合理的布局,嚴格控制進入各級支流的廢污水總量,切實當好水資源保護的耳目。丹江口水庫是我國水質最好的水庫之一,但它也承載著一定的污染壓力,主要是支流及上游河流。因此必須加強入庫支流的水質監測,對神定河、老灌河、旬河等進行常規水質監測,支流神定河的徑流量雖不大,但她是十堰市的一條排污河,十堰市保護南水北調水源地的重點就是神定河的治理,現在治污的重點正在轉向生活污水和農業污染,2002年十堰市的環境統計顯示,神定河年排放污水3800萬噸,其中工業廢水為1600萬噸,生活污水2200萬噸,目前正在建設神定河污水處理廠,在2005年完工后的總設計能力是l6萬噸/日:老灌河也是一條污染較大的河流,這些河流都需要進行常規監測,以確保進入庫區的水達到國家地表水標準。
3.4建立水環境預警預報系統
為了確保持續優質的水源,不僅要及時地獲取水源區內各監測站點的水質監測信息,而且要對未來的水質發展趨勢做出準確的預報,這樣才能保證水源區的水質,為此,就需要建立水源區水環境預警預報系統。
(1)充分利用流域機構具有水質水量的優勢,水質水量并重。根據上游水資源量及水質分布情況,一方面對水量做出預報,另一方面對各監測站點的水環境檢測信息統一分析、統一評價,并進行變化趨勢研究,統一分析研究各支流對工業、城市廢污水、農田灌溉退水等進入水源區時,會對水源區的水環境質量帶來多大的影響,對未來做出預測。這樣也能避免地方利益保護之嫌,通盤考慮,協調全流域的水資源保護。
(2)為了及時掌握水源區水環境狀況的動態變化,水源區內各機構的監測站點,可象水文測驗一樣向流域機構及時提供水環境監測信息,此為公益性的工作,流域機構作技術上的指導,這樣根據各種監測信息,統一分析、評價水質成果,減小點源污染及面源污染,最后根據對未來做出的分析成果,定期發出“南水北調水源區水環境狀況通告”,及時地與各地區、各部門進行溝通,對于未達標的水域及河流,監督各地方、部門采取一定的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對水源區水環境污染的隱患。
4結語
(蘇州科技學院,江蘇 蘇州 215000)
摘要:結合太湖流域的跨區域性,認為該區域的生態補償在理論和現實方面均存在需要突破的難點問題,如缺乏跨區域的生態補償理論,區域間存在利益沖突、補償責任、補償標準、模式的界定等.從當前現狀出發,提出應先界定好跨區域生態補償的主體,解決一些跨區域流域內的科技難題,為科學建立生態補償方法打下基礎,最后提出了一些生態補償政策方面的建議如:建立一個跨區域的生態補償管理平臺;加快跨區域的生態補償機制的制度建設等.
關鍵詞 :生態補償;跨區域;補償機制;太湖流域
中圖分類號:X17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260X(2015)05-0150-03
無論是在研究還是在管理與實踐層面,生態補償(Eco-compensation)在近年來都成為國內一個不斷升溫的熱點問題[1].而大型流域的生態補償問題具有跨行政區域的特點.在國內外大量的生態補償實踐中,生態保護者、受益者和破壞者的具體“形象”總是不斷變化,個人、企業、社會組織、各級政府、區域和國家等,在不同層面的生態補償中均承擔著不同的“角色”[2].太湖流域處于長江三角洲的南部,在行政區劃上分別屬于安徽、浙江、江蘇和上海四個行政區域,要有效保護太湖流域的生態環境,該流域所具有的“跨區域”性就成為實踐生態補償的一個難點問題.
1 太湖流域生態補償的跨區域性難點解析
目前我國生態補償一般還是由政府主導,如果在單個行政區域內的生態補償,因為牽涉的利益相關方較少,可以較好的實行有效的生態補償,如江蘇省蘇州市內的陽澄湖流域,因為該流域全部在蘇州市境內,因此蘇州市出臺了《蘇州市陽澄湖水源水質保護條例》,關于該流域的生態補償,涉及到相關利益方時,得以得到有效的協調管理,能夠確保陽澄湖的生態保護,而太湖流域在空間上跨度較大,涉及三省一市,而三省一市的經濟發展并不太均衡,上游地區亟需發展經濟,很有可能造成生態的污染,下游地區將太湖作為水源地,又需要確保水質的安全,在利益上是有一定的矛盾,因此需要從理論和現實兩個方面仔細研究因為流域的跨區域性所導致的生態補償的困境,從而來破解這個難題.
1.1 跨區域生態補償理論的不足
成功的實踐需要理論的支撐,目前大型流域在生態補償問題上裹足不前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跨區域生態補償的理論存在不足.地理學和生態學,經濟學和環境經濟學已經解決了一般意義上的生態補償的理論問題,也就是有關于人地關系的一般理論[3].但由于中主體的多樣性,使得我們運用外部效應理論、公共產品理論、生態資本等理論無法為跨區域的生態補償提供足夠的理論的支撐.流域內各區域間的生態環境和經濟發展之間究竟有何種相互作用關系和影響,是一個值得探討的理論問題.
1.2 區域間經濟利益沖突的現實存在
毋庸諱言,當前生態環境的惡化時困擾我國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大問題,可以說保護生態環境已經取得了共識.但是一個跨區域的流域,其中既存在不同的行政區域,也存在業已形成的區域定位,如上游區域一般劃定為“生態功能區”或者“水源涵養區”,各種功能區的定位現實中已經將這些區域限定為禁止開發區域,一定程度上是剝奪了當地的發展權利.為了保護整個流域的生態,政府部門強令某一個區域不得發展對生態有損的經濟事務,從整個流域的角度看,這是正確的,但顯然這對處于該區域的人士不公平的.牽涉到多個行政區域間的生態保護則更復雜,據媒體報道,鄱陽湖流域涉及五個省,雖然江西省一直在呼吁建立一個完整的鄱陽湖保護規劃,但其他省份則還有疑慮,顯然有一個基本的判斷是:流域內各區域之間在生態環境和經濟發展方面是有利益沖突的.因此,如何統籌各區域間的經濟發展,如何協調好流域內各區域間的利益關系,對于跨區域的生態補償至關重要.
1.3 跨區域補償責任問題
在流域內生態補償問題上,一般來講由下游區域向上游區域支付生態補償是一個很明顯的道理,但在當前的行政管理下,如何讓下游向上游支付生態補償、如何解決下游支付補償的積極性問題卻是一個難點問題.在已經存在實踐探索中,這方面的所謂補償責任由誰承擔一般是有政府間進行協調,或者硬性的進行強制規定.如浙江省的德清縣,就由政府強制性關閉該地區上游的污染企業,然后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勇于上游的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及對所關停企業的補償.江蘇省蘇州市關于陽澄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專門出臺《蘇州市陽澄湖水源水質保護條例》,要求市和市、縣、區兩級政府要將陽澄湖水源水質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保護資金投入,依靠科技進步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改善陽澄湖水環境質量[4].這兩個案例有一個共同點是所保護的區域共屬于同一個行政區域,如果涉及到跨區域,要解決下游支付生態補償的積極性,上游保護生態的主動性,理清、協調好各區域間的利益很重要.
1.4 跨區域補償標準、方式的問題
流域中,各區域之間關于生態補償標準、補償方式如何確定,是一個爭議的焦點,有關流域中上、下游對于補償標準的認識肯定不同,對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各自的理解也不同.目前國內在這方面主要有以下一些探索:政府主導下的所謂“水權“交易.浙江省東陽市以兩億元的價格一次性將橫錦水庫每年五千萬立方的用水權轉讓給義烏市且保證水質,而義烏市則向供水方支付每立方0.1元的綜合管理費.該案例中東陽市、義烏市均屬于金華市管轄,所以在財政資金上可以統一協調.還有財政統一補償:遼寧省由省級財政每年出資1.5億元,用于對東部水源涵養區的生態補償.補償資金重點用于生態環境保護,以及受影響的鄉鎮級政府運轉.江蘇省則出臺了《江蘇省太湖流域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試點方案》,方案主要對太湖流域江蘇段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總磷3個因子進行控制,化學需氧量補償金按治理成本的3倍、氨氮和總磷補償金按治理成本的5倍進行核定[5].江蘇省的方案的通過,對太湖流域江蘇段內的上下游行政區域的領導干部都念上了緊箍咒,是生態補償從理念到實踐的一個先行探索.
目前來看,國內尚未有跨區域的生態補償標準、補償方式方面的成功例子,也說明在跨區域生態補償方面,這兩個要素是需要繼續探討和嘗試的.
2 太湖流域生態補償的跨區域性難點的破解
2.1 界定跨區域生態補償的主體
流域內各行政區域之間在經濟上具有合作和競爭關系,比如關于某些產業、某些工業園區的爭奪等,在經濟上這是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而各行政區域之間關于生態環境和經濟利益之間的沖突則會成為整個流域可持續發展的阻礙.行政區域具有清晰明了的邊界,同時這種邊界也是利益的邊界,而區域內的政府部門是這個邊界內的決策者,掌握各類資源,顯然應該成為區域內生態補償的主體.
太湖流域在行政區劃上分屬江、浙、滬、皖三省一市,聯系我國當前的行政管理機制實際情況,顯然利益相關方應為該三省一市,并應該由上述利益相關方的共同上級部門參與協調(如國務院所屬部委),或者充分利用已經存在的長三角地區聯席會議機制,這樣能夠盡可能保證各方履行各自的義務與責任,能夠實質上確定各方未來橫向轉移支付的方式和方法.
2.2 突破幾個關鍵性科技難題
流域的生態補償,如前文所述江蘇省太湖流域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試點方案中出現了上下游、補償方法、補償標準等的一些規定,而這些規則的制定需要一些科學知識的支持,所以關于太湖流域跨區域生態補償還有一些關鍵性的科技難題需要突破:
一是太湖流域內應該如何進行生態功能分區,這是界定各個主體責任重要依據.應該從太湖流域的自然狀況、湖泊地質、地理情況、湖泊水的來源等進行分析研究;二是從環境治理的角度,研究出應該以哪些影響因素來制定生態補償的標準,如江蘇省內的太湖生態補償就是以化學需氧量、氨氮和總磷這三個因素進行控制的,那么結合最新的環保方面、化學方面的研究,或者加入一些太湖流域急需解決的重點污染因素等,和補償資金計算有關的治理費,應該采用哪些方法測算比較合理,要結合流域內各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情況綜合考慮和研究;三是補償方法如何實施及其后續效果的監測如何執行,這兩個問題,均需要用科學的方法,比如水質的測定,測定的區域,水的樣本如何擇取等,關于對補償方法實施后對太湖流域水體生態如何監控、評價,也需要相應的科學支撐;四是還需要評價實施生態補償方法后,各區域內相關的企業發展、經濟等方面的變化,為后續修正生態補償方案做有效的準備依據.上述問題的解決有助于生態補償的量化研究.
也就是說,要做好太湖流域的跨區域生態補償方案,突破這個跨區域的難點,需要認真研究已經不僅是要不要補償,而是應該研究怎么補償,將補償方案要放到各個區域的經濟可持續發展中來.
2.3 跨區域的生態補償機制、制度建議
要形成有效的跨區域的生態補償制度,首要的就是區域內的各級政府要承擔起自己的責任,由于太湖流域橫跨幾個區域,涉及多個省級政府,目前尚未形成一個共擔責任的機制.在我國的現狀區域制度下——強勢的地方政府和地方經濟、激烈的區域競爭和顯著的區域發展差距,使這一問題表現的更為顯著[6].
目前,生態環境的保護,不管是從政府層面還是民間層面,都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建立跨區域的生態補償模式,不僅僅對保護太湖流域的水生態有很積極的意義,甚至對我國其他地區的江河湖海的生態保護具有示范意義.因此,在考慮太湖流域跨區域生態補償的方法時,應該從現實出發,從全面、妥善的角度考慮制定相應、合適的生態補償政策:
第一:因為太湖流域的跨區域性特點,需要一個超區域的平臺,建議以水利部所轄的太湖流域管理局為管理平臺.在此類平臺上,太湖流域的各利益相關方能夠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商,從而可以更完善的構建一個可持續的太湖流域生態補償方法.太湖局應當成為這樣的協商平臺,有利于各利益相關者充分討論、平等協商,制定出各方均能接受的生態補償方法.
第二:加快生態補償機制的制度建設.目前國內有些省份已經有了較完備的地方生態補償辦法及相應法制,應盡快學習、吸收這些成功案例的做法,聯系太湖流域的實際情況,全面考慮其所存在的跨行政區域的特點,出臺相應的生態補償方面的法規,從而可以使跨區域水生態補償有法可依,有據可循,有利于在在執行生態補償方法時,建立相應的督導機制,促進各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
3 結語
在保護生態環境這個問題上,應該說大家在遭遇了霧霾、沙塵暴、水源被污染、無法天天享受“APEC藍天”等生態惡化的后果后,已經沒有意義,當前的重要問題就是研究如何更好的保護啊生態環境,而生態補償這一從經濟學角度提煉出的解決思路也被大家所認可,針對太湖流域這種跨區域的大型湖泊,如何做好生態補償,克服跨區域這一障礙,是需要得到重視了.
因此,從如何做好跨區域的生態補償出發,梳理因為一個流域內存在多個區域而產生的一些難點,并且想辦法破解這些難點.從現實出發,未來應該形成一個“跨區域生態補償”的理論和實踐研究熱潮,并且將這種生態補償與各區域的經濟發展通盤考慮,生態補償作為一種生態環境保護方法,應盡可能構建可持續的、對經濟影響小甚至是對產業升級有推動作用、能夠有效影響整個流域內各區域產業布局的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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