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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好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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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好處

第1篇:電子合同的好處范文

過程管理流程化是指:通過搭建物流管控平臺,將物資管理納入管理體系,將合同簽訂、計劃、審批、采購、驗收、領用、存儲、消耗、報廢、信息反饋以及供應商評價等事件進行整合,使物資管理工作所有任務固化于系統流程之中。過程管理流程化的好處在于:不僅可以保證物資采購過程規范,還可以實現資源信息的共享,并對各種信息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統計。物資的申請采購部門也可以通過查詢了解物資的庫存情況以及物資采購的實際進程,領導可以通過查詢物資情況,了解相關部門的實際生產狀況。物資儲存部門可以利用消息的方式通過申請采購部門領取到庫的物資,從而使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變得更加合理高效。通過統一管理流程、步驟和口徑,使管理工作變得更加嚴密、緊湊。

2管理全程無紙化

管理全程無紙化是指:通過搭建物流管控平臺,建立物資管理各功能模塊,加入審批功能,將物資管理的各事件、動作進行信息化處理,不再借助紙質載體流轉,減少原來需人力完成的大量繁瑣、無序工作,讓有限的人力去完成對企業更有價值的工作。管理全程無紙化的好處在于:一是大大減少了各種物資的使用(比如紙張),有效地降低管理成本。二是結合移動云平臺可實現電子公文的隨時處理和查閱,節約了各級管理人員簽字審批花費的時間,可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3事件管理精細化

事件管理精細化是指:將流程中每個事件發生的內容和數據完整充分地記錄,不缺項、不漏項、不錯項。事件管理精細化的好處在于:詳細記錄各事件數據,便于系統后期篩選、查詢統計,滿足各種要求匯總臺賬、報表的需要。例如計劃事件里就會包含部門、時間、需求內容、填報人、需求人等字段。

4身份管理關系化

身份管理關系化是指:將各物資在系統中貼上身份標簽,該標簽將與該物資的各類信息相關聯,只需點擊屬性就能知道該物資的各種信息。例如該物資隸屬的合同、供應商、采購時間、價格、領用部門、責任人、存放地點等信息會作為標記跟隨該物資直到消耗或報廢。身份管理關系化的好處在于:能夠對各物資的信息一目了然,讓管理者能夠非常直觀地了解物資的來路和狀態。5.5實物管理電子化實物管理電子化是指:通過搭建物流管控平臺,利用物聯網技術,對需要進行重點管理的物資(基礎設施、固定資產、部分低值易耗品)進行電子管理,管理者只需使用手機等設備掃描條碼就能了解相關信息。實物管理電子化的好處在于:通過粘貼管理信息標簽,可用手機等終端直接對其掃描獲取信息,乃至進行實物盤點。

5結束語

第2篇:電子合同的好處范文

一、企業為實施電子商務應該發生的成本

企業為實施電子商務所應該發生的成本是企業為建成、和運行電子商務系統所必須發生的成本。如果沒有這些成本支出,企業就無法實施電子商務或無法得到電子商務的好處。這些成本應該包括:

l、電子商務的接入成本。這種成本是企業為建立電子商務系統所發生的成本,是對企業實施電子商務具有基礎意義的成本。這種成本一旦發生,就是一種沉沒成本,它不管后來方案如何變化,都是固定不變的。

2.購置、維護硬件和軟件所發生的成本。企業實施電子商務必須具備一定的硬件如電子機、服務器、交換機和等作為載體;也必須具備相關的電子商務軟件,才能完成其功能。硬件一般通過向電腦公司購買即可。軟件可以購買已經成熟的商品軟件,也可委托其他單位或自己組織人員進行針對自己的特點開發。電子商務系統運行以后,必須對硬件和軟件加以日常維護,才能保證其正常運行。

現在電腦技術的更新換代越來越快,企業配置的硬件設備很快就會過時,被新的、更多功能的、更快速度的、更強兼容性的硬件所代替。與此同時,電腦軟件的功能也越來越方便、越來越強大,遵循的標準越來越高。企業在信息系統路徑依賴的作用下,為了趕上的潮流,抓住稍縱即逝的商機,必須適時對電子商務系統進行更新換代。

3、系統人力資本的投入。實施電子商務系統以后,還必須配備相關的人員、建立相關的機構,具體負責系統的日常運行。這些人員在招聘的時候需要花費選擇成本,進入到企業后還要對其加以培訓,需要支付其工資。

4.交易成本。企業在通過電子商務系統與其他企業發生商務活動也需要發生成本,主要由三部分構成:(1)為保證合同的有效性而在合同契約簽訂前發生的成本,如對對方的調研費用;(2)企業簽訂合同的過程所發生的成本,如雙方討價還價、起草合同、協商合同條款和最后簽訂合同過程中所花費的成本;(3)合同簽訂以后為監督、實施合同而發生的成本。

5.電子商務系統的保護成本。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建立了電子商務系統,企業間信息的共享程度也越來越高。但是企業為了保證自己的競爭優勢,都有自己的專有技術和信息。專有技術和信息區別于非專有技術和信息的最大特點是具有排他性。公開的網絡環境為“商業間諜”和黑客等不法之徒竊取企業的機密提供了方便之門。因此,企業在建立自己的電子商務系統之后,必須建立專門的制度,專門的設備和軟件來防范系統中信息的被盜和泄密。系統的保密程度越高,相應地花費的成本也就越高。

二、企業實施電子商務應避免發生的成本

以上是企業在建立和運行電子商務系統的過程中所發生的成本,屬于直接發生的。但還有一些成本,它并不是明顯發生的,屬于間接成本。企業必須防止和避免這些間接成本的發生。

L、系統路徑依賴的負面成本。企業建立好電子商務系統后一般不會輕易改變,如果技術更新換代,也只是沿著同類技術的路徑走下去。系統的路徑依賴對企業的正面作用,是有利于企業積累經驗,使企業在競爭中取勝。但是系統的路徑依賴也具有負面效應,就是不可避免的對新的、更有效的、類型不同原有系統的技術的抵制。這既不利于新的更有效的技術的引進,也實際上是對新效率的一種自動放棄。這是一種機會損失,構成企業的一種間接成本。因為如果企業的競爭對手采用這種技術,就會具備更高的競爭優勢。

2、操作技術不配套而發生的成本。不可否認,我國企業的信息化進程與信息技術水平良莠不齊,差距很大,甚至在同一個企業中也存在不同檔次的操作系統與管理混用的。一些企業擁有相當先進的設備,但沒有采用與之配套的管理方法,使大量的工作仍然停留在手工方式上,這是我國企業與國外先進企業差距的一個典型標志。

企業在這種不配套的情況下,必然導致雙重付出:一是因為處理方法原始、落后,先進的系統“掩埋”在陳舊的操作方式中,原先的投資成為沉沒成本;二是由于不同的處理方法造成的管理困難,以及由這種困難產生的額外的協調成本。

3、彌補信息流動性陷阱的成本。信息的流動性陷阱是信息供給與信息需求不對稱在企業的一種特殊反映。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更多的信息流動渠道開通,信息的供給大大的增加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需求,出現了信息泛濫。這時如果企業沒有相應的信息處理方法,就產生了信息流動性陷阱:一方面企業強烈的市場信息需求面對的是大量泛濫的、不適用或無法采用的信息;另一方面,企業對市場和技術信息有比較強烈的需求意識,但由于信息消費能力不足,需求意識轉化為切實的需求行動。

三、實施商務成本的變化趨勢

隨著新技術的不斷出現,因特網的步伐越來越快,從而使企業實施電子商務的成本有以下變化趨勢:

1、企業的電子商務成本的絕對量有增大的趨勢。電子商務成本的絕對量有增大的趨勢是指在總量上電子商務成本比企業的其他成本增長要快得多。這是因為隨著實施電子商務企業的增多,從而產生規模效益,電子商務給企業帶來的效益越來越大,其成本收益率高于企業平均成本收益率,即電子商務成本總量的增大不會企業收益的提高,反而有助于企業效益的提高。

2、電子商務的硬件投入成本相對減少,軟件投入成本有增大的趨勢。由于技術的進步,硬件的性能有不斷提高的趨勢,而其價格卻在不斷的下降。硬件投入成本相對減少的含義是:相對過去而言,硬件的投入絕對值是增加了,但相對軟件投入成本而言,不如軟件投入成本增加迅速。

軟件投入成本主要是指相關電子商務軟件及信息服務、信息交流、人員信息處理能力的培訓等方面的成本。客戶在與企業進行業務往來的時候,所接觸的是軟件,而硬件隱藏在背后。所以現在軟件是決定一個企業的電子商務系統是否有效的關鍵,其在電子商務系統的地位越來越高。其成本有增大的趨勢是指:不僅軟件投入成本的絕對量而且相對硬件來說都有增大的趨勢。

3、糾正成本、保護成本和升級成本有增大的趨勢。在電子商務系統中糾正成本的支出可以防止信息泛濫、信息虛假,以求信息可靠、真實。企業在將外部的信息引入企業經營中,難免會發生變形,甚至錯誤,這時就需要付出糾正成本。現在互聯網上過量和虛假的信息越來越多,就需要企業加大糾正成本的支出。

現代企業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企業的競爭對手總是千方百計地搜集甚至是盜竊企業的機密信息。為防止企業的機密信息被盜和泄密,企業必須強化電子商務系統的安全程度,相應地必須增大安全成本的支出。

第3篇:電子合同的好處范文

一般而言,基于全球互聯網的電子商務是超越國界的商務活動。電子商務帶給生產企業和消費者最大的好處就是能夠便捷、低成本地進入全球市場。這樣,就能夠以極低的成本創造出大量的“網絡”商人;也能夠使擁有一網計算機和信用卡的消費者成為“全球”消費者。對于生產企業而言,通過開展電子商務能夠有效地縮短供貨時間和生產周期、簡化定單程序、降低庫存,而生產企業與消費者的直接溝通將使得兩者的關系更加緊密,傳統交易中的進口商、出口商、批發商、零售商等環節將變得毫無意義。交易的低成本和進入的低門檻,使得大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擁有了參與電子商務的均等機會(就此意義講,發展電子商務是扶持中小企業成長的較有效的工具),從而能夠有效地改變和改善了企業組織結構和市場競爭結構,使得經濟的運行效率顯著提高。

電子商務國際性的特點,要求其交易規則和制度在全球范圍內應盡可能地一致,理想的情況是絕對的相同。這正是發達國家積極推進制定電子商務國際規則的根本出發點,并且發達國家力爭謀求制定規則的主導權,以體現本國的利益。對我國來說,在充分認識電子商務對經濟發展作用機理的同時,把握其國際性的特點,是制定相關政策的關鍵。從我國的現狀看,存在著與國際市場隔離的兩大因素:一是電子支付系統的國際非通用性;二是大多數網絡用戶的語言障礙。

2.電子商務的應用范圍遠比網上購物寬泛

電子商務的應用范圍遠遠超過通常的網上購物的概念。基于互聯網的電子商務不僅包括企業對消費者(BtoC)的商務活動,也包括企業對企業或企業內部(BtoB)的商務活動。一般的觀點,是將電子商務視同網上購物

其一,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往往是過去商務關系和商務活動的延續,而這一商務關系是構筑在高信任度和商務合同基礎上的。

其二,企業對企業的大宗交易能夠更大限度地發揮電子商務的潛在效益,并通過供應鏈的集中、采購的自動實現、配送系統的高效率而得以實現。

這一特點反映在政策層面意味著兩點涵義:一是如果只認識到企業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就可能囿于現行政策、制度、配套系統的不完善,因為企業和消費者都需要較長時間的認知、認同階段,以建立相互信任的基礎,在政策環境存在明顯缺陷的條件下,電子商務的發展就會受到較大的制約。二是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可以在某種程度上部分抵消制度缺陷的制約影響,這樣在建立和完善相關政策、法律和制度的同時,通過發展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推動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就此意義上說,似乎存在著企業對企業、企業對消費者電子商務的先后邏輯,當然也不能僵化地、絕對地分階段發展電子商務,只是發展的重點要有所側重。

一系列新的政策問題

相對于傳統的商務活動而言,建立在新介質基礎上的電子商務引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問題,主要集中在安全性、隱私權、電子合同的法律效用等方面,同時也對稅收、國家的權力、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以及其商業活動的監督、統計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這些新問題的引出,主要是由于電子媒介的如下特點而引發的:一是,互聯網已消除了傳統的物理國界的概念;二是,交易過程十分迅速、便捷;三是,電子合同和文件可以不留任何痕跡進行修改、復制和刪除。

對我國而言,電子商務帶來的最大挑戰不是技術問題,而是政策的一致性和制度框架的設計問題。電子商務的出現,對交易過程的全鏈條中過去適用于傳統交易方式的法律、制度均提出了挑戰,何況我國計劃體制下條塊分割、行政分權的明顯殘留物,導致了難以形成一個跨部門的、一致性的政策框架。

電子商務引出的政策問題包括:

稅收和關稅問題。雖然電子商務的出現,不能改變原有的課稅和關稅原則,但必須建立與電子商務相適應的稅收、關稅征稽系統和制度。

相關的法律問題。主要有:電子合同的法律效用;傳統交易方式中具有法律效用的原始合同、簽名等如何在電子介質中應用;糾紛出現后電子形態的證據如何被法庭所接受,等。

安全問題。主要有:交易主體的身份識別;交易過程的商業秘密;電子通訊的安全,特別是未經授權的中途攔截和篡改;交易和其它記錄的保存和管理,等。

如果不采用有效的加密技術電子交易是極不安全的。企業和消費者必須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其交易行為才可能實現,而相互信任的基礎是交易過程的安全保證、保密(對消費者而言是其信用卡詳細信息的保密,以免被他人盜用)、受法律保護,而這些只能通過政府頒布安全標準、建立安全制度和安全系統才能實現。否則,電子商務的發展將受到嚴重的制度制約。

電子支付系統的建立和協調消費者權益以及個人隱私權的保護。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得未經許可采集、分析、使用個人信息變得十分容易,從而存在個人隱私被侵犯的潛在風險,為此必須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產權的保護。電子商務活動的真實統計以及政府的宏觀管理。

第4篇:電子合同的好處范文

一、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的若干問題

(一)電子商務合同的書面形式合同是否采用書面形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意愿來確定,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書面合同的好處是形式明確肯定,有據可查。對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有積極意義。而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的特點是直接、簡便,但口頭合同沒有憑證,發生爭議后來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所以在商業活動中,書面合同仍為人們廣泛采用的方式。與傳統的書面合同相比,電子商務合同具有以下顯著特征:1、在表現形式上,電子商務合同必須依賴計算機才能表現其內容,而傳統的文字毋需依賴機器設備。2、在存儲介質上,電子商務合同實質是一組電子信息,依賴的是諸如計算機硬盤、軟盤等磁性儲存介質,而傳統的書面文件所依賴的主要是傳統紙張。3、在可信度上,基于電子信息的儲存原理,電子商務合同容易被篡改而不留痕跡,可信度較低,而記錄在傳統紙張上的文字原始保真程度較高,被篡改后容易被發現,因而可信度較高。基于電子商務合同的書面形式的上述特點,要將傳統的書面形式要求照搬到電子商務合同中是根本不可行的。針對此種情況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律委員會在起草《電子商務示范法》時,采用了一種稱作“功能等同法”的立法技術,這種方法立足于分析傳統的書面對合同的作用,以確定通過電子技術來達到這些目的或作用。《電子商務示范法》第六條規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假如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該條規定在不要求各國取消其國內法關于書面形式的前提下,擴大了“書面形式”一詞的解釋。將數據電文納入“書面形式”的范疇之內。其目的不是確立這樣一項要求:在任何情況下,數據電文都應起到書面形式的全部功能,而并不注重于信息可以復制和閱讀這一基本核念,實際上是提供了一種客觀標準,即一項數據電文內所含的信息必須是可以隨時查找到以備日后查閱。使用“可以調取”字樣是意指計算機數據形式的信息應當是可讀和可解釋的,使這種信層、成為可讀必須的軟件應當保留。“以備”一詞并非僅指人的使用,還包括計算機的處理。新加坡《交易法令》第十一條規定:“在法律要求信息、采用文字、書面形式或規定了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一定后果的情況下,如一項電子記錄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則其應被視為滿足了該項要求”。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是在借鑒《電子商務示范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合同也屬書面形式對“書面”作了擴大解釋,使之涵蓋了數據電文,也就是說只要一項數據電文符合書面形式的功能,即所含信息可以顯示且是完整的就被視為書面形式,這種不拘泥于概念本身從功能角度出發的做法消除了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障礙。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中國合同當事人可以以數據電文的形式訂立法律要求的“書面合同”。但電子商務合同作為書面形式的一種對其形式和內容的特殊性應該進一步制定相應的規范加以約束。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要約與承諾要約與承諾是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由于電子商務合同的意思表示電子化,傳統合同法中關于要約與承諾的制度面臨著重大挑戰。要約,又稱發盤或發價,是一方當事人向他方作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應當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由于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所以這里有必要對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和要約邀請加以區分。對于要約而言,如果對方作出了承諾,要約人即負有與之訂立合同的義務,否則即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要約在有些情況下是不得撤銷的。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對于要約邀請,其發出人則不負有要約的這些義務,他完全可以自由的決定是否接受對方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第十五條列舉了要約邀請的幾種常見形式: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值得注意的是為了避免使人將商業廣告都理解為要約邀請,該條隨后特別指出,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在通過網絡所進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載于互聯網上的廣告到底應視為要約還是應視為要約邀請,這是一個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在爭議的問題。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不同于一般交易活動的特點,應將網上交易分為三類:銷售實物、銷售軟件、網上服務。第一種交易中廣告一般應視為要約邀請,廣告一般應視為要約,但這是從交易對象的種類出發,而不是根據意思表示的內容目的來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其結果必然是不準確的。譬如,在網上以實物為對象的交易中,相當普遍的情況是商家的廣告內容十分詳盡,覆蓋了標的物、價格、交易方法、時間及地點、付款方式,甚至售后服務、免責事由等諸事項,更為重要的是商家自己實際上己將其視為要約。在此情況下,按照上述觀點,這種廣告仍視為要約邀請,允許兩家可自由拒絕消費者的承諾或隨時撤銷意思表示則于消費者沒有任何公平而言。因此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標準仍應回到《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要約符合的條件。《合同法》第二十一條中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在電子商務合同中亦是如此。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十八至二十一條的規定:“一項有效的承諾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與要約的內容保持一致。2、承諾應在要約有效的時間內作出。3、承諾必須通知要約人才生效。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前或與之到達對方的同時表意人又向其發出通知以否認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約的撤回和承諾的撤回。兩大法系對要約及承諾的撤回均是認可的,我國《合同法》也是明確承認了這一制度,該法第十七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第二十七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意思表示的撤銷是指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后,對方作出答復之前,表意人又向其發出通知以否認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它僅指要約的撤銷,承諾沒有撤銷的問題,因為承諾根本不存在要求對方給予答復的問題。在要約是否可以撤銷的問題上,由于英美法系國家崇尚契約R中原則,所以允許當事人自由提出或撤銷其意思表示,們也有例外的規定,美國《統一兩法典》第2-205條規定:(1)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間內向要約人提供了對價;或(2)受要約人對此發生了依賴,要約人不得撤銷要約,并且不能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撤銷,對于貨物買賣合同,未規定期限的,在合理期限內不得撤銷,這個合理期限也不應超過三個月。大陸法系中,要約方向他人發出包括合同訂立的基本條款在內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于到達相對方時生效,這種生效使要約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即在要約發生效力后,要約人不能任意撤銷要約。這個根源于法國合同法的傳統理論:要約是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并不當然的具備法律效力,但是考慮到實踐中的交易安全等因素,規定了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不得任意撤銷。而在有效期內作出的與要約內容一致的規定是承諾生效的條件,在這里“相一致”是指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致。我國繼承了大陸法系的傳統,《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從己有的立法(譬如《電子商務示范法》以及新加坡《交易法令》)來看似乎都對這一問題采取了回避態度。有人認為:數據巴文的傳輸速度極快,從而使得對其的救回與撤銷在事實上變的不可能。這但也有人主張:法律貴在嚴密,即使要約能撤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應完全否認這種己得到廣泛承認的合理權利的本身。只要要約人的要約尚未獲得承諾,應允許其對要約作出重新安排。本人認為:在電子環境中,由于數據電文的傳遞速度極快,在要約人發出要約指令幾秒鐘內就會到達對方系統,實務上基本不存在其他的更快的方式能夠在要約指令到達之前便撤回的指令到達對方系統。然而,電子要約的撤回雖然非常困難,但并非絕不可能。在系統服務器發生故障或線路過分擁擠的情況下,就可能耽擱要約的收到時間而使撤回要約的通知先于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因此在特定前提下電子要約存在撤回的可能,盡管這種可能來源于意思表示之外。至于意思表示的撤銷,在電子網絡環境下,有些情況是可以實現的,例如,要約人以電于郵件方式友出一份可以撤銷的要約,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并沒有馬上答復作出承諾,此時,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如果撤銷通知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送達受要約人,要約得予撤銷;寫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則不能撤銷;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本著這種信賴行事,則要約不能撤銷。另外,受要約人使用了自動回應系統,對符合條件的要約自動進行回復,則要約人可能無法撤銷要約”。所以我們在制定電子商務法時,應根據不同的電子傳遞方式作出較為靈活的規定,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

(四)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具有重大意義。因為,在一般情形下,合同成立的時間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時間。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因此,確立了合同的成立時間也就相應的確立了合同效力起始與合同當事人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時間c合同成立的地點則對確定適用慣例,在訴訟時確定管轄以及對確定適用的法律均有重大意義。關于承諾生效的時間、地點問題,英美法系采用“郵箱規則”一項承諾生效的時間為投入部箱的時間,生效的地點為投入郵箱的地點。如今這一傳統原則也有所松動要約人有權在要約中規定,承諾的通知應于送達時才生效。“郵箱規則”的另一個例外是,雙方當事人以非對話形式如使用電話、電傳打字機或傳真等方式來傳遞要約與承諾,承諾于到達要約手中生效,所以這種即時通訊方式的合同的成立的時間、地點,采用“到達主義”原則。大陸法系采用“到達主義”規則,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只有到達要約人所支配的范圍內生效據此,合同成立于承諾到達之時,合同成立地為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所在地。電子商務合同的承諾主效采用到達主義,與大陸法系的到達主義并不矛盾,即使對于英美法系的國家來說,也不沖突,因為英美法系國家有規定當雙方當事人以非對話的即時通訊方式進行要約承諾,該承諾的生效應應采用“到達主義”原則。所以對電子商務這種即使通訊,他們也傾向于采用“到達主義”原則。關于這一問題,《電子商務示范法》只規定了“發出和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與地點”并未規定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的法律判別標準。我國《合同法》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營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可見,在我國電子商務合同的承諾生效規則采用到達主義,并且也對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有明確規定。

(五)電子簽名傳統的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成立,而且手書簽字和蓋章還是合同真實性的證明。然而,就電子商務合同而言手書簽名或蓋章己經無法適用了,那么如何確定合同主體的真實性保障交易安全呢?我國《合同法》沒有正面回答這一問題,而是規定:“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定確認書,簽定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合同法》這一條文為任意性規范,建議電子商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將在網上達成的合意轉化為“紙面合同”,再以紙上的手書簽名和蓋章為準。這一建議固然不錯,它極大的增加了網上交易的安全性,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不簽定確認書,不把網上的合同內容記載在紙面上,問題就還沒得到解決。況且如此一來也就大大違背了電子商務合同的快速交易、簡化交易過程而節約成本的初衷。如果合同一方惡意否定合同的存在或者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網上的數字化文件記載的內容能否作為證明合同的充分證據,仍然是個疑問。《合同法》之所以回避這一問題,是因為要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承認“電子簽名”的效力,并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聯合國貿法會制定的《電子簽名示范法》第二條對電子簽名下了一個定義,所謂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表現的數據,該數據在一段數據信息之中或附著于一段數據信息,有邏輯上的聯系,數據可以用來確定簽名人與數據信息的聯系并可以表明簽名人對數據信息中的信息的同意”。與親筆簽名相比,電子簽名主要具有如下特征:l、簽署比較復雜。這并不是指簽署的具體過程多么復雜,而是就其所需條件和后果而言。簽名人需要相應的硬件和軟件設施,而不是一張紙和一只筆就能解決問題;簽署的程序對設計者來說可能容易,但對普通用戶而言往往是復雜難懂的;此外,由于對程序的陌生和不需要親臨現場,簽名人并不總是象在親筆簽名那樣知道行為的后果。2、不具有可靠的持久性。從物理層面看,電子簽名只不過是儲存于個人電腦或服務器的硬盤、軟盤或其他介質上的一系列信息位和字節,不能以書面形式儲存,雖然書面文件也不絕對可靠,但稍加注意還是可以長久保存的,電子簽名的持久性除取決于保存者的細心程度外,還取決于所儲存的介質的持久性、所用軟件的持久性等多方面因素。3、不能直接辨別。對親筆簽名可憑視覺辨別:對電子簽名則無法通過感官直接辨別,需憑借一定的系統和程序來鑒別。4、原則上不具有獨特性。一個人只有一種親筆簽名的樣式(雖然字跡可能發生變化,但至少在一定時期內相對固定,況且變化也可憑字跡判斷人但他可能有多種電子簽名的方式,每使用一個信息系統,就可能配發一個。電子簽名必須借助于某種手段,以采用公共密匙的電子簽名為例,在使用電子簽名之前,簽名一方必須將其公共密匙交由一個可依賴的第三方(即安全認證機構)登記,并由該機構簽發電子簽證。簽名一方用私人密匙在文件上簽名之后和電子憑證一起交給接收文件的對方。對方通過電子憑證用公共密匙驗證電子簽名的正確性。由于電子簽名具有技術特征,是否要把電子簽名技術特定化就成為兩難問題。一方面如果確定了一種簽名技術,則安全認證等所有制度都必須圍繞這一技術來設置,從而忽略了技術不斷發展,日趨多樣化的事實。另一方面法律完全不涉及電子簽名技術也是不可能的,電子簽名不是法律簡單的規定“電子簽名與手書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就能解決的。承認電子簽名的效力就必須建立相應的認證機制,而一定的機制總是與特定技術聯系在一起,在解決上述立法模式問題上,新加坡《電子商務法》采取了折衷的辦法,一方而規定了電子等名的一般效力,保持技術的中立性,適用于以仟何技術為基礎的電于簽名;另一方面,又對所謂“安全電于簽名”(即以公共密匙技術為基礎的電子簽名)作出了特別規定,并建立了配套認證機制。這一立法模式具有開放性和前瞻性,現實性。受到英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關注和充分肯定。關于電子簽名安全認證機構的審核,從世界范圍看,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由政府組建或授權的機構擔任;一種則是通過市場方式建立。前者以政府信用為擔保,后者以市場信用為擔保。出于促進技術的無拘無束發展和我國電子商務技術不落后于世界水平的目的,本人建議采用后一種方式,但是政府在其中的監督管理功能應得到相當重視。我國現有的法律對于電子商務中簽名問題如何解決仍然不明確。這種狀況對于我國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非常不利,同時也不利于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我國應以聯合國貿易法律委員會的《電子簽名法》為藍本,在將要制訂的電子商務立法中對電子簽名加以規定。新晨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效力

(一)電子商務合同當事人的資格認定在貿易活動中,雙方當事人或者通過長期的交易伙伴關系,或者通過對他方的資信狀況等可見指標來建立一種最起碼的信任關系。如果不具備這種合同履行的可信度,信用危機由此產生,甚至會導致債務方不履行債務時,無法彌補債權人損失的嚴重后果c在傳統的貿易方式中,當事人的資格認定是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而電子商務合同是通過開放性的互聯網訂立,并且當事人不是面對面地直接商談,所以,在比傳統合同當事人陌生得多的情況下進行交易,要具備比傳統合同當事人資格認定更嚴格的認定條件,這樣才能保證交易的安全性。所以在電子商務領域內應建立一種電子商務市場的準入機制。有的學者建議,取得電子商務領域的交易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1)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經營項目符合電子商務交易要求;(3)取得有關部門簽發的允許該類產品、服務進行網絡交易的許可證,并符合質量要求:(4)資信狀況良好;(5)已建立了固定的銷售和服務網絡體系。這是一一種準則制的審定方法,只要交易上符合上述條件,就可進入電子商務市場。既然是電子商務市場,就應有其本身的交易規則,交易雙方除滿足這些具體規則的要求外,還要求買方具備一定的網上支付能力和有效的網上支付工具。賣方具備一定的供貨能力,固定的銷售網絡用以傳輸商品和健全的售后服務體系等。但是,所有這些條件靠誰來認可,又靠什么來保證實施,就需要建立一個交易服務與認證機構。美國建立了一種認證機構,這種認證機構有三種類型:官方機構管理型、民間合同約束型、行業自律型。在我國,我們建議成立一個互聯網上的認證機構,在用戶進入電子商務市場時,由認證機構按網上交易的要求核實該用戶的真實身份,簽發一份“鑒定證書”,其中包括身份證明、支付能力證明等。以后該用戶進行任何交易都要附帶這份電子證書,用來證明它作為電子商務主體的合法性。電子證書的功能相當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這份電子證書同樣要經認證機構的定期審核,以保證其有效性。另外,認證機構應該對所有進入電子商務市場的主體的基本情況的評估。審核進行保存,以便交易者進行查詢。

第5篇:電子合同的好處范文

1996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UNCITRAL)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該法律支持在電子商務方面國際商業合同的使用,其模型建立了批準和承認以電子手段形成合同的規則和標準,為電子合同實施的合同格式和管理設置了查錯規則,定義了有效的電子書寫和原始文件的特征,為了立法和商業目的提供了電子簽名的可接受性,支持在法庭和仲裁過程中提供了計算機證據,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

UNCITRAL制定了一些原則用來指導管理全球電子商務合同的起草,如:

1. 參與方應自由地在他們認為適合時簽訂他們之間的合同關系;

2. 規則在技術上應保持中立(如:規則既不應要求也不應采用特殊技術),并且規則應著眼于未來發展(如:規則不應阻礙未來技術的使用或開發);

3. 作為必要的或實際的要求現存的規則應被修改,而新的規則應被采納以支持電子技術的使用;

4. 過程應包括高技術商業部門以及還未在網上運作的業務。

   支付標準

支付是電子商務活動的核心,國際通行的網上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主要有銀行卡支付、電子現金、電子支票以及電子資金轉賬、微支付等。

1. 智能卡支付標準(SET)

1996年2月1日MasterCard 與Visa兩大國際信用卡組織與技術合作伙伴GTE、Netscape、IBM、Terisa Systems、Verisign、Microsoft、SAIC等一批跨國公司共同開發了安全電子交易規范(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簡稱SET)。SET是一種應用于開放網絡環境下,以信用卡為基礎的安全電子支付系統的協議,它給出了一套電子交易的過程規范。通過SET這一套完備的安全電子交易協議可以實現電子商務交易中的加密、認證機制、密鑰管理機制等,保證在開放網絡上使用信用卡進行在線購物的安全。由于SET提供商家和收單銀行的認證,確保了交易數據的安全、完整可靠和交易的不可抵賴性,特別是具有保護消費者信用卡號不暴露給商家等優點,因此它成為目前公認的信用卡/借記卡的網上交易的國際標準。

SET協議采用了對稱密鑰和非對稱密鑰體制,把對稱密鑰的快速、低成本和非對稱密鑰的有效性結合在一起,以保護在開放網絡上傳輸的個人信息,保證交易信息的隱蔽性。其重點是如何確保商家和消費者的身份和行為的認證和不可抵賴性,其理論基礎是著名的非否認協議 (Non-repudiation),其采用的核心技術包括X。509電子證書標準與數字簽名技術(Digital Signature)、報文摘要、數字信封、雙重簽名等技術。如使用數字證書對交易各方的合法性進行驗證;使用數字簽名技術確保數據完整性和不可否認;使用雙重簽名技術對SET交易過程中消費者的支付信息和定單信息分別簽名,使得商家看不到支付信息,只能對用戶的訂單信息解密,而金融機構只能對支付和賬戶信息解密,充分保證消費者的賬戶和定貨信息的安全性。 SET通過制定標準和采用各種技術手段,解決了一直困擾電子商務發展的安全問題,包括購物與支付信息的保密性、交易支付完整性、身份認證和不可抵賴性,在電子交易環節上提供了更大的信任度、更完整的交易信息、更高的安全性和更少受欺詐的可能性。

雖然早在1997年就推出了SET1.0版,但它的推廣應用較緩慢,主要原因是由于昂貴、互操作性差和難以實施,它提供了多層次的安全保障,復雜程度顯著增加;另一個原因是由于SSL的廣泛應用。此外,銀行的支付業務不光是卡支付業務,而SET支付方式適應于卡支付,對其他支付方式是有所限制的。而且,SET協議用以支持"B to C" (business to consumer)類型的電子商務模式,即消費者持卡在網上購物與交易的模式,而不能支持B to B模式。

盡管有諸多缺陷,但SET已獲得IETF的認可,成為電子商務中最重要的協議。

典型的智能卡系統有CyberCash和First Virtual Holding等。SET協議可更好地保證智能卡在INTERNET環境下進行網絡直接交付。

2. 電子現金支付協議

電子現金(e-cash或digital currency)是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的現金貨幣,具有多用途、靈活使用、匿名性、快速簡便的特點,無需直接與銀行連接便可使用,適用于小額交易。其主要好處是可以提高效率,方便用戶使用。目前電子現金一些只需要軟件,而另一些則需要新硬件--主要是智能卡,即主要有智能卡形式的支付卡或數字方式的現金文件。也可采用現金轉卡或采用Mondex卡轉卡的方式。其安全使用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包括限于合法人使用、避免重復使用等。不同類型的數字貨幣都有其自己的協議,用于消費者、銷售商和發行者之間交換金融申請。每個協議由后端服務器軟件--電子現金支付系統,和客戶端的"錢包"軟件執行。

電子現金支付已經有三種典型的實用系統開始使用,分別是:Mondex, Netcash, Digicash。

Mondex:歐洲使用的、以智能卡為電子錢包的電子現金支付系統,應用于多種用途,具有信息存儲、電子錢包、安全密碼鎖等功能,安全可靠。

Netcash:可記錄的匿名電子現金支付系統。主要特點是設置分級貨幣服務器來驗證和管理電子現金,其中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得到保證。

DigiCash:無條件匿名電子現金支付系統。主要特點是通過數字記錄現金,集中控制和管理現金,是一種足夠安全的電子交易系統。

3. 電子支票

電子支票(e-check或e-cheque)支付目前一般是通過專用網絡、設備、軟件及一套完整的用戶識別、標準報文、數據驗證等規范化協議完成數據傳輸,從而控制安全性。這種方式已經較為完善。電子支票支付現在發展的主要問題是今后將逐步過渡到公共互聯網絡上進行傳輸。電子資金轉賬(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簡稱EFT)或網上銀行服務(Internet Banking)方式,是將傳統的銀行轉賬應用到公共網絡上進行的資金轉賬。一般在專用網絡上應用具有成熟的模式(例如SWIFT系統);公共網絡上的電子資金轉賬仍在實驗之中。目前大約80%的電子商務仍屬于貿易上的轉賬業務。

電子支票支付遵循金融服務技術聯盟(FSTC,Financial Services Technology Consortium) 提的BIP(Bank Internet Payment)標準(草案)。典型的電子支票系統有E-check、NetBill、NetCheque等。

4. 微支付

"微支付"(micropayments)的特征是能夠處理任意小量的錢,適合于因特網上"不可觸摸(non-tangible)商品"的銷售。一方面,微支付要求商品的發送與支付要幾乎同時發生在因特網上;另一方面,商品銷售、處理與運輸的"瓶頸"為保持成本低廉設置了障礙。為保持每個交易的發送速度與低成本,目前有很多廠商在致力于發展別的協議以支持SET和SSL所不能支持的微支付方式,其中之一是微支付傳輸協議 (Micro Payment Transport Protocol, 簡稱MPTP),該協議是由IETF制定的工作草案。

"微支付"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其定義隨著對象而變化,有許多系統聲明其是"微支付",允許支付小于現有貨幣面額的數額。如IBM開發的"Micro Payments"、Compaq 與Digital開發的"Millicent"、CyberCoin開發的"CyberCash"等。

聯合電子支付聯盟JEPI(Joint Electronic Payment Initiative):是由World Wide Web協會和CommerceNet領導的一個聯盟,目的是對支付協商過程進行標準化。在買主一方(客戶方),JEPI是WEB瀏覽器和wallet使用不同協議的接口,在賣主一方(服務器方),JEPI在網絡和傳輸層之間,將下層來的事務送給適當的傳輸和支付協議。

  智能卡標準

智能卡是一種內部嵌入了集成電路的、信用卡大小的電子卡,具有儲存信息量大、數據保密性好、抗干擾能力強、儲存可靠、讀寫設備簡單、使用靈活、操作速度快、脫機工作能力強易于攜帶等特點。

智能卡大致分接觸式、非接觸式2種。它們又分別有存儲式、帶CPU式兩種。智能存儲器型卡中有硬件的邏輯保護,以密碼加密形式來保護其存儲內容不被非法更改;較先進些的存儲卡里面有讀寫的安全模塊做算法的加密認證等;CPU卡因運算速度和存儲容量的不同而不同;有的CPU卡里帶FPU,能加快數學算法的運行,如公開密鑰的運算等.非接觸式的同樣分為存儲式的和帶CPU式的,它主要應用于容量或認證比較快捷方便的地方,如公交、門禁控制等。

智能卡提供了一種簡便的方法,可用來存儲和解釋私人密鑰和證書,并且非常容易攜帶。智能卡可以配合SET或SSL使用。SET非常好地解決了智能卡與電子商務的結合,智能卡上存放的證書使持卡人的身份得到認證,并直接在每一次網上購物時簽上客戶的數字簽名。

1997年全球智能卡發行量達13億張;1998年達到16億張,增長率為23%;到2000年,發卡量預計將增至30億張。推動智能卡發展的主要領域是銀行金融界、電信業、交通業以及醫療保健和身份認證系統。其中,金融業的增長將尤為迅速,電子支付將使智能卡的發展推到一個新的高度。歐洲是智能卡最大的市場,但亞洲和美洲市場具有非常廣闊的前景。據不完全統計,至1998年,我國已發行IC卡約8000多萬張。據有關部門預測,至2000年,我國IC卡發卡量將在2億張以上。智能卡已在電信、交通、醫療、商業、旅游、公用事業等眾多領域中得到廣泛的應用,并將在電子商務領域得到更大的發展。

1. 智能卡國際標準

(1)全球PC/SC計算機與智能卡聯盟

Bull、HP、IBM、Microsoft、Simens、Nixdof、Sun、Toshiba、Verifone和Gemplus組成了計算機與智能卡聯盟,制定計算機和智能卡連用標準.以達到通過一張智能卡,插入異地網絡計算機,即可通過因特網查詢本地資料或進行電子商務活動。

(2)EMV集成電路卡規范(EUROPAY- MASTERCARD- VISA Integrated Circuit Card Specifications )

該規范是基于ISO標準的規范,最早由VISA于1992年著手研制,此后VISA聯合EUROPAYT和MASTERCARD共同完成了該規范。1996年6月,EMV出版了EMV集成電路卡規范第三版,1998年5月對該版做了更新,該規范用附加的數據類型和編碼規則為金融服務企業擴展了ISO 7816標準。。

第6篇:電子合同的好處范文

按照合同糾紛來處理,似乎是此類案件判決的“常規”做法。盡管都是因網絡服務問題產生糾紛,都是適用合同法,但從一些案件的審理結果和理論界的評論來看,在具體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細節問題上,意見并不統一,甚至還有很大的分歧。

比如對網絡游戲玩家和游戲運營商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只能說有一點可以算作“共識”,那就是兩者之間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但具體來說,服務合同法律關系說、保管合同法律關系說以及混合合同法律關系說等等,每一種觀點都有不少贊同者。

虛擬財產的法律缺失

據報道,在“首例虛擬財產失竊案”中,原告李宏晨當時的狀把游戲玩家與游戲運營商之間的法律關系定性為“是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系”。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紅月”系一大型多人在線收費網絡游戲,被告是該游戲的經營者,原告是游戲玩家之一。玩家通過賬號注冊首次進入游戲,之后通過購買被告發行的游戲時間卡并為賬號充值后獲得游戲時間進行游戲活動。

一審法院在做出判決時,把兩者的法律關系定性為“娛樂服務合同”。法院認為,被告經營網絡游戲,原告是參與該游戲的玩家之一,被告為玩家提供網絡游戲服務,雙方形成消費者與服務者的關系。但是,被告主張紅月游戲規則系雙方之間的合同,被告又沒能就原告承認合同內容、確認合同效力方面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因此,法院不采信被告的主張,紅月游戲規則不能確認為是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

由于原、被告之間沒有簽訂其他的合同文本,雙方之間所形成的消費者與服務者的權利、義務關系應適用我國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調整。對于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二審法院認為,“該案系網絡游戲經營者與玩家因網絡游戲產生的服務合同糾紛”。

對此,有觀點認為,服務本身就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如果把網絡游戲的運營定性為一種服務,服務過程中游戲運營商的法律責任會顯得比較模糊,按照通常的服務行業來看,服務提供者通常只為接受服務者提供人身和財產的注意保護責任。這種注意義務在民事法律上來講的話,是一種附隨的法律義務。它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義務存在和成立。而這種附隨的法律義務,在學理上雖然已經達成公識。

但是,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該類義務的認定,以及內容到底包括什么,都比較難確定。法律界人士對此“眾說紛紜”,這是我國法律在這一領域存在缺失的必然結果。

合同定性誰說了算

網絡用戶與網絡運營商之間簽訂的服務協議,一般是后者在平臺上單方公布的,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它和傳統意義上的合同顯然有著很大的區別。其實網絡服務合同有如下幾個特點:首先,雙方當事人的服務與被接受服務的目的非常明確,作為網絡公司,其提供平臺、進行服務、收取費用,而作為用戶,則愿意接受此種服務;其次,合同未經雙方合意,系由一方單方擬定;再次,一方的身份和性質難以確定,用戶在瀏覽服務協議之后,可能會成為確定的一方當事人,也可能成為匆匆一看客;最后,根據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可以對合同的形式作這樣的理解,一是除即時結清的合同以外,一般須訂立書面合同,二是法律法規規定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合同,三是合同需經雙方協商,且需有雙方簽名蓋章,而這些要求對網絡服務合同來說則是不可能的。

網絡服務合同屬于電子合同,因而,涉及到電子合同的兩個根本問題――如何證明合同的主體和內容,在此類合同中同樣存在,并且常常成為案件審理中的難點。

易趣網絡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與網民劉某的糾紛就是一起典型案件。劉某先后在易趣網注冊了兩個賬戶,注冊時易趣網絡平臺實行免費服務,但未約定提供免費的期限。后易趣網向用戶收取網絡平臺使用費,劉某確認了易趣網發出的服務協議。一年后,劉某的兩個用戶賬號拖欠使用費共4336.6元,易趣公司以劉某違反雙方間網絡服務協議為由向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訟,要求劉某依協議支付平臺使用費。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的一個賬號為其父親注冊使用,原告僅依據被告注冊時提供的個人資料及兩個用戶的信息相類似即認定該用戶系被告注冊,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原告制定的服務協議,經被告確認后即對雙方產生約束力,被告未按約支付服務費已構成違約。庭審中,被告認為服務協議過于冗長,注冊時不可能閱讀全文,不應受約束,法院認為經公證的協議和注冊程序表明只有閱讀了協議才能成為易趣用戶,故沒有支持。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其中一個賬號平臺使用欠費,并駁回了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司法實踐表明,由于在網絡服務一開始普遍推行用戶注冊虛名制,用戶可以在網絡中擬制其在“虛擬世界”的名稱,所以,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中的內容和主體認定始終潛伏著證據困境。為此專家建議,大力推行數字簽名技術并制定相應電子證據認定規范。

隨著網絡服務糾紛不斷增多,無論是網絡用戶、網絡公司還是法律界人士,在一個基本問題上已經形成了共識,那就是要徹底解決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中的法律難題,最根本的出路是網絡立法,通過加快立法來彌補現行法律法規的缺失。網絡服務合同如何定性,法律說了算。

技術VS法律

如果把整個社會比作一棟高樓,虛擬世界就是其中一個房間,而法律是管整個大樓的。如何證明網絡服務電子合同的主體和內容,這是程序上的問題。至于解決辦法,現在有電子簽名、第三者認證,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行的電子專利申請也不錯,這些在技術上應該很好處理。

隨著網絡服務糾紛不斷增多,有人呼吁要徹底解決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中的法律難題,最根本的出路是網絡立法,通過加快立法來彌補現行法律法規的缺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郭禾的觀點具有代表性,技術發展很快,而法律是來解決問題的,永遠落后于技術,要保證法律的穩定性,就不能針對某一技術規定得太具體。比如對電子商務,法律上只要承認電子合同有效就行了,至于采取怎么達成的協議,怎么簽的合同,那是技術上的問題。

當前我國的網絡立法舉步維艱,有關司法解釋亦未能出臺,在此背景下,網民的自我保護顯得尤為重要。筆者對網民提出三條建議:

第一,網絡用戶要知道我國網絡法律的有關現狀,對自己作為網絡合同當事人所處的地位,要有一個蓋然性的認識。

第二,要了解網絡合同的成立、簽訂與一般傳統意義上的合同訂立有何不同,特別是對一些格式化的合同的訂立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全面了解網絡公司單方擬定的有關協議,并全面知曉相關協議的內容,切不可大意行事。

第7篇:電子合同的好處范文

[關鍵詞] 電子支付 風險監管 制度完善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通過電子通訊網共享商業信息,保持商務聯系以及從事商務交易的行為。對企業來說,電子商務可以增加銷售額、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率,利用互聯網技術可以提高企業對市場的反應速度;對消費者來說,電子商務可以給買主和消費者提供更多選擇,可以提高客戶服務水平;電子商務的好處可以惠及整個社會。在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處于朝陽產業的關鍵時期,電子支付風險的存在及其監管已經成為制約整個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問題。

一、電子支付的風險表現及其原因分析

電子支付是指通過電子方式進行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的行為。電子支付在給電子商務的交易方帶來低成本、高效率、便捷性、國際性等優勢的同時,存在著如下風險:

1.電子支付不能及時、準確地完成

在電子商務的交易方已經完成電子支付的操作后,由于事故或故障等原因使得電子支付無法及時、準確地完成,這將極大地影響電子支付的高效性優勢的發揮,進而刺激交易方轉而求助于傳統的支付方式。

2.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出現問題

通過電子支付方式進行貨幣轉移,可能因為交易當事人自己的原因或者外界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因素導致貨幣轉移無法實現交易目的,前者如客戶誤操作導致轉賬錯誤,后者如黑客攻擊或計算機病毒感染導致賬戶資金被非法轉移等問題,這些都是電子支付安全性的風險。

3.電子支付的法律責任不明確

對于發生了電子支付的延遲、錯誤等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雙方和銀行、認證機構等第三方之間關于法律責任的承擔,可能出現不明確的情形。對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非出于交易當事人過錯的電子支付不能,銀行等第三方機構往往通過單方聲明方式主張免責,電子商務的交易方對此持不同意見,形成糾紛。

二、電子支付風險監管及其制度完善

電子支付的風險是伴隨電子商務發展不可避免的產物,為了有效地解決因電子支付風險給電子商務發展帶來的“瓶頸”制約,有必要加強對電子支付風險的監管,尤其是完善有關制度。

1.電子支付風險監管的法律支持

在實際電子支付操作中,電子支付業務除了依據《電子簽名法》和《合同法》之外,很多還是依據內部規定、格式合同等進行。滯后的法律制約了電子支付的發展,應制定新的法律以填補空白點,修改與之沖突的舊法律條文以適應新情況。從整個法律體系來看,規定線條較粗,立法層次明顯偏低,不能滿足電子支付蓬勃發展的現實需要。在電子支付方面,急需修訂的現行法律主要是《票據法》的相關內容。現存的《票據法》已經無法適應電子支付的發展需求,應考慮加快修訂或改訂,重點應加強電子簽名、電子票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電子文本的效力等。另外就是中國人民銀行正在制定的《支付清算管理辦法》,立法嚴重滯后,而且僅僅作為部門規章的法律層級過低,至少應該由國務院出臺《支付清算管理條例》,加強對支付清算機構的規范和管理。

2.電子支付風險監管的電子認證制度支持

電子認證主要是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保證交易人的真實和可靠。建立完善的電子認證機構是電子認證制度的關鍵。電子認證機構應由政府作為倡導方從政策和法律的角度統一規劃,采用市場運營方式。建立電子認證機構,應審慎考慮到我國的基本國情、認證機構的發展現狀和法律法規的發展。利用計算機通訊網絡技術的發展,在中國金融認證中心基礎上,完善全國統一的電子支付認證中心,為電子支付的發展提供全方位的認證服務。同時,應加快有關電子認證的立法,加強電子簽名技術及制度的安全監管,明確電子認證機構與電子支付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責任,確保網上交易的安全。

第8篇:電子合同的好處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中小貿易公司;影響;對策分析

Internet正在改變世界,而國際貿易領域更是深受其影響,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了國際貿易的通行證,并給國際貿易帶來了嶄新的運作模式和方式。

一、中小貿易公司的含義

2003年,國家經貿委等部門出臺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對我國中小企業制定了標準界定,“職工人數5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中小貿易公司是我國市場經濟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規模較小,產品品種多等特點。這些都很符合網絡營銷的特點。同時,我國中小貿易公司與大型貿易公司相比較在經營機制、管理等方面都簡單的多,有利于公司的調整、管理,便于較快的貫徹、接受新鮮的經營理念,快速的以更新的經營體制去適應時代的發展大潮。《2005-2006年中國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應用研究年度報告》顯示,“中國2005年中小企業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2766億元,同比增長56.7%已經占據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的38%左右”,可見。中小貿易公司在我國市場尤其是電子商務市場占據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

二、電子商務對我國中小貿易公司的影響

電子商務無紙化、低成本的特點有效彌補了中小貿易公司在資金、技術、規模、形象等方面的缺陷,為中小貿易公司提高競爭力、參與國際競爭提供了很好的條件。

1降低中小貿易公司的成本

首先,電子商務可以降低采購成本。電子商務環境下中小貿易公司可以通過網絡個人在更大的范圍內選擇供應商,通過網絡傳遞商業單證,網絡拍賣更是為中小企業提供了絕好的采購途徑。

其次,電子商務降低了營銷成本。中小貿易公司可以建立網站,產品介紹、技術信息、售后服務等信息,進行產品形象和宣傳。更重要的是,電子商務使中小貿易公司的客戶維系成本明顯降低,電子郵件和在線聊天代替了原先昂貴的長途電話費用。

最后,電子商務降低了庫存成本。中小企業可以通過與供應商建立良好的關系,從而降低自己的庫存水平,進而合理規避經營風險。更重要的是,通過電子商務可以直接將供應商的商品提供給顧客,甚至不需要存儲到倉庫,實現零庫存,同事加快中小貿易公司對市場客戶的反應速度。

2提高中小貿易公司的業務機會和運作效率

中小貿易公司的最大問題是業務量小,而電子商務天然的無國界的特點會為他們帶來更大的市場空間。大大拓展他們的市場機會,電子商務使傳統的貿易流程得到簡化,使信息能夠以最快的速度接收,處理和傳輸,從而使中小貿易公司用最快的速度獲取信息資料,順利完成交易,這樣不僅能降低成本,還能顯著提高公司運作效率,有利于中小貿易公司把握商機,在競爭中獲得優勢,從而提高公司的競爭力。

3緩解中小貿易公司的基礎設施難題

電子商務為中小貿易公司營造了一種全新的信息交流和商務貿易環境,中小貿易公司甚至只需要一臺電腦、一部電話、一個貓和一根電話線就可以開張了,解決了中小貿易公司由于資金短缺出現的基礎設施問題

總之,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得中小貿易公司不但可以獲得以前他們無法獲得的信息,而且獲得了和大公司一樣開拓國際市場的機會,對中小貿易公司開展國際貿易提供了良好的平臺。但與此同時電子商務在我國中小貿易公司應用中也存在一系列問題。

三、中小貿易公司實施電子商務的現實問題

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中小貿易公司目前的信息化程度還不夠、傳統電子機制使得其實現實現電子商務的成本居高不下,這些矛盾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電子商務的進一步深入。

1中小貿易公司電子化程度低

中小貿易公司因為業務量少,一般用人力就可以解決,所以普遍存在電子化程度低的問題。首先,資金少使得其硬件設施還不夠完善,電子化處理水平較低;其次,人才的缺乏使得其現有設備的維護也出現難度;最糟糕的是,中小企業還沒有形成電子化單據處理的工作方法和相應的數據庫,不具有主動獲取、分析和處理信息的能力,導致很大一部分公司網站成了“擺設”。如網站內容單調,僅限于產品目錄,或者長時間得不到更新,使得對方無法快捷的獲取自己需要的信息等,從而在競爭中失利,甚至錯過很多貿易機會,阻礙了中小貿易公司發展國際貿易。

2立法不健全,觀念未改變

傳統意義上的貿易合同必須書面訂立,通過手寫簽名或印章來辨識身份,在電子商務的網絡交易中,大量運用電子貨幣和電子簽名,導致有形合同的法律規定很難適用于網上無形的合同,對于網上合同權利義務的規定,還有待于進一步明確及規定。比如我國并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合同法規,只是在原來的合同法中進行了簡單說明。使得鉆法律漏洞的的行為常常發生,甚至有人利用網絡貿易進行詐騙犯罪,這些都阻礙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加之許多中小貿易公司還在利用電子商務發展貿易機會的問題上猶豫不決。

3電信資費較高

我們國家的電信機制是集行政管理與經營于一身的壟斷體制,經營成本高,效率低下,使得資費標準較高。這與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著很大的差距,尤其對于資金實力本就不是很強大的中小貿易公司來說,高額的資費標準更是導致其對電子商務望而卻步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不改變這種現狀,在成本增加的前提下,中小貿易公司大多寧愿選擇熟悉的,傳統的經營模式,但這樣就使得公司本身無法提高自身的競爭力,無法跟上時展的潮流,造成惡性循環,這不利于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普及,更不利于我國中小貿易公司的發展壯大。

此外,開展電子商務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和風險。當前前網絡安全技術及其相關的認證都不完善,如電子商務合同的應用和有效性認證,交付商品的質量保證,網上支付的安全認證體系等。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成為了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在信息安全保密方面,計算機專家在網上銀行的安全問題上雖然采用了多種措施,但仍然無法有效防止網絡黑客的攻擊。也正是由于種種風險的存在,使得各方當事人對電子交易疑慮重重。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以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的發展成為了當務之急。

四、我國中小貿易公司有效開展電子商務的對策分析

通過分析電子商務對中小貿易公司的影響,結合中小貿易公司實施電子商務過程中的現實問題,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1積極轉變自身觀念

中小貿易公司應主動推進電子商務,將現代信息技術運用于公司的經營與管理中,使公司在競爭中取得勝利。目前我國許多中小貿易公司仍認為電子商務僅限于網上信息,網上獲取訂單,而忽視了電子商務真正帶來的優勢——通過業務流程的電子化,從而提高運作效率,降低運營成本。不應當僅限于“眼見為實”的傳統觀念,要打消對網絡交易真實性的懷疑和戒心,認識到電子商務距離自身已經非常的貼近,把發展電子商務調高到關乎中小貿易公司存亡的高度上去理解,轉變觀念,積極參與到電子商務發展大潮中去,主動推進電子商務,將現代信息技術運用于公司的經營與管理中,為自己的公司在市場競爭中搶占一個制高點。

2加強基礎建設和人才建設

電子商務是網絡技術發展的產物,其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對網絡信息基礎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信息基礎建設正是制約網絡貿易發展的關鍵所在,我國目前在信息基礎的投資建設方面已經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網絡架構已經基本完成,但與發達國家的高投入及密如蜘蛛網的信息高速公路相比,我國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上的投入仍嚴重不足,建設仍處于初步階段,這方面的落后,制約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也影響著中小貿易公司的發展。因此加強信息基礎建設刻不容緩,同時也應該充分利用現有的網絡資源,以求實現利潤最大化,加快中小貿易公司的發展步伐。

另外,電子商務的關鍵是人,公司貿易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自己的技術和管理人才,中小貿易公司普遍工作素質比較低,對信息知識和技術的掌握程度非常有限,專業的信息技術人才很少或沒有,這種情況在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環境以及在面對外國企業和國內大型貿易公司優勢的時候,顯得尤為突,出,需要盡早解決。一方面引進新人才,針對目前的技術,管理需要,引進一些接受過系統學習、素質較高的復合型人才,以應對公司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留住原有人才,中小貿易公司本身也應該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設立專門的培訓部門,對原有的人才進行新式的培訓,讓員工更好的接受新知識。了解新技能,以便在自己的崗位上發揮更出色的作用。使公司更好的應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適應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

3著力塑造網絡品牌

對于中小貿易公司來說,商業機會更是維系公司生存的關鍵。我國中小貿易公司大多處于品牌創建初期,以提高品牌知名度為主要任務,應該大聲地、異口同聲的告訴大眾“我的品牌是誰?我的品牌下的產品有什么優勢?”。首先讓公眾知道品牌的存在和特點,這就要求公司網站要簡單易用、網頁設計要能吸引客戶。接著應花力氣宣傳品牌。充分利用互惠連接、搜索引擎等方法進一步推廣品牌,提高品牌影響力,贏得消費者感情上的認可與偏愛。

4重視客戶關系管理

客戶關系管理對國際貿易至關重要,尤其對于中小貿易公司這種先天客戶關系資源就缺乏的個體來說。好的客戶關系管理能為中小貿易公司把握住市場機會,不僅能促進產品貿易的順利實現,而且有助于實現長期合作,中小貿易公司可根據客戶特殊的要求為其量身定做某類產品或者可以及時的了解售后情況,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服務等等,這樣一方面有利于公司獲得到穩定的商業機會,取得客戶的信任。另一方面,對于中小貿易公司本身也起到了一種宣傳作用,可以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和壯大發展的機會。

5進一步營造良好的網絡貿易環境

政府鼓勵和引導對于國際貿易網絡化作用明顯。美國曾經出臺政策要求對網上報關優先處理。我國政府要加快建設,改變目前的貿易方式,使那些貿易業務還在網下的貿易公司積極開展電子商務,在積極引導的同時,出臺實際的優惠政策,例如,適當調整電信資費標準,為中小貿易公司提供電子商務有關的技術支持和服務等。真正為中小貿易公司解決網上經營中所存在的問題,使中小貿易公司從被動參與到積極將公司的貿易活動整和到電子商務上來,讓中小貿易公司真正的體會到好處,這才是政府需要思考的切實問題。

第9篇:電子合同的好處范文

一、中小貿易公司的含義

2003年,國家經貿委等部門出臺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對我國中小企業制定了標準界定,“職工人數5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中小貿易公司是我國市場經濟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規模較小,產品品種多等特點。這些都很符合網絡營銷的特點。同時,我國中小貿易公司與大型貿易公司相比較在經營機制、管理等方面都簡單的多,有利于公司的調整、管理,便于較快的貫徹、接受新鮮的經營理念,快速的以更新的經營體制去適應時代的發展大潮。《2005-2006年中國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應用研究年度報告》顯示,“中國2005年中小企業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2766億元,同比增長56.7%,已經占據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的38%左右”,可見。中小貿易公司在我國市場尤其是電子商務市場占據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

二、電子商務對我國中小貿易公司的影響

電子商務無紙化、低成本的特點有效彌補了中小貿易公司在資金、技術、規模、形象等方面的缺陷,為中小貿易公司提高競爭力、參與國際競爭提供了很好的條件。

1降低中小貿易公司的成本

首先,電子商務可以降低采購成本。電子商務環境下中小貿易公司可以通過網絡個人在更大的范圍內選擇供應商,通過網絡傳遞商業單證,網絡拍賣更是為中小企業提供了絕好的采購途徑。

其次,電子商務降低了營銷成本。中小貿易公司可以建立網站,產品介紹、技術信息、售后服務等信息,進行產品形象和宣傳。更重要的是,電子商務使中小貿易公司的客戶維系成本明顯降低,電子郵件和在線聊天代替了原先昂貴的長途電話費用。

最后,電子商務降低了庫存成本。中小企業可以通過與供應商建立良好的關系,從而降低自己的庫存水平,進而合理規避經營風險。更重要的是,通過電子商務可以直接將供應商的商品提供給顧客,甚至不需要存儲到倉庫,實現零庫存,同事加快中小貿易公司對市場客戶的反應速度。

2提高中小貿易公司的業務機會和運作效率

中小貿易公司的最大問題是業務量小,而電子商務天然的無國界的特點會為他們帶來更大的市場空間。大大拓展他們的市場機會,電子商務使傳統的貿易流程得到簡化,使信息能夠以最快的速度接收,處理和傳輸,從而使中小貿易公司用最快的速度獲取信息資料,順利完成交易,這樣不僅能降低成本,還能顯著提高公司運作效率,有利于中小貿易公司把握商機,在競爭中獲得優勢,從而提高公司的競爭力。

3緩解中小貿易公司的基礎設施難題

電子商務為中小貿易公司營造了一種全新的信息交流和商務貿易環境,中小貿易公司甚至只需要一臺電腦、一部電話、一個貓和一根電話線就可以開張了,解決了中小貿易公司由于資金短缺出現的基礎設施問題

總之,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得中小貿易公司不但可以獲得以前他們無法獲得的信息,而且獲得了和大公司一樣開拓國際市場的機會,對中小貿易公司開展國際貿易提供了良好的平臺。但與此同時電子商務在我國中小貿易公司應用中也存在一系列問題。

三、中小貿易公司實施電子商務的現實問題

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中小貿易公司目前的信息化程度還不夠、傳統電子機制使得其實現實現電子商務的成本居高不下,這些矛盾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電子商務的進一步深入。

1中小貿易公司電子化程度低

中小貿易公司因為業務量少,一般用人力就可以解決,所以普遍存在電子化程度低的問題。首先,資金少使得其硬件設施還不夠完善,電子化處理水平較低;其次,人才的缺乏使得其現有設備的維護也出現難度;最糟糕的是,中小企業還沒有形成電子化單據處理的工作方法和相應的數據庫,不具有主動獲取、分析和處理信息的能力,導致很大一部分公司網站成了“擺設”。如網站內容單調,僅限于產品目錄,或者長時間得不到更新,使得對方無法快捷的獲取自己需要的信息等,從而在競爭中失利,甚至錯過很多貿易機會,阻礙了中小貿易公司發展國際貿易。

2立法不健全,觀念未改變

傳統意義上的貿易合同必須書面訂立,通過手寫簽名或印章來辨識身份,在電子商務的網絡交易中,大量運用電子貨幣和電子簽名,導致有形合同的法律規定很難適用于網上無形的合同,對于網上合同權利義務的規定,還有待于進一步明確及規定。比如我國并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合同法規,只是在原來的合同法中進行了簡單說明。使得鉆法律漏洞的的行為常常發生,甚至有人利用網絡貿易進行詐騙犯罪,這些都阻礙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加之許多中小貿易公司還在利用電子商務發展貿易機會的問題上猶豫不決。

3電信資費較高

我們國家的電信機制是集行政管理與經營于一身的壟斷體制,經營成本高,效率低下,使得資費標準較高。這與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著很大的差距,尤其對于資金實力本就不是很強大的中小貿易公司來說,高額的資費標準更是導致其對電子商務望而卻步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不改變這種現狀,在成本增加的前提下,中小貿易公司大多寧愿選擇熟悉的,傳統的經營模式,但這樣就使得公司本身無法提高自身的競爭力,無法跟上時展的潮流,造成惡性循環,這不利于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普及,更不利于我國中小貿易公司的發展壯大。

此外,開展電子商務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和風險。當前前網絡安全技術及其相關的認證都不完善,如電子商務合同的應用和有效性認證,交付商品的質量保證,網上支付的安全認證體系等。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成為了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在信息安全保密方面,計算機專家在網上銀行的安全問題上雖然采用了多種措施,但仍然無法有效防止網絡黑客的攻擊。也正是由于種種風險的存在,使得各方當事人對電子交易疑慮重重。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以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的發展成為了當務之急。

四、我國中小貿易公司有效開展電子商務的對策分析

通過分析電子商務對中小貿易公司的影響,結合中小貿易公司實施電子商務過程中的現實問題,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1積極轉變自身觀念

中小貿易公司應主動推進電子商務,將現代信息技術運用于公司的經營與管理中,使公司在競爭中取得勝利。目前我國許多中小貿易公司仍認為電子商務僅限于網上信息,網上獲取訂單,而忽視了電子商務真正帶來的優勢——通過業務流程的電子化,從而提高運作效率,降低運營成本。不應當僅限于“眼見為實”的傳統觀念,要打消對網絡交易真實性的懷疑和戒心,認識到電子商務距離自身已經非常的貼近,把發展電子商務調高到關乎中小貿易公司存亡的高度上去理解,轉變觀念,積極參與到電子商務發展大潮中去,主動推進電子商務,將現代信息技術運用于公司的經營與管理中,為自己的公司在市場競爭中搶占一個制高點。

2加強基礎建設和人才建設

電子商務是網絡技術發展的產物,其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對網絡信息基礎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信息基礎建設正是制約網絡貿易發展的關鍵所在,我國目前在信息基礎的投資建設方面已經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網絡架構已經基本完成,但與發達國家的高投入及密如蜘蛛網的信息高速公路相比,我國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上的投入仍嚴重不足,建設仍處于初步階段,這方面的落后,制約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也影響著中小貿易公司的發展。因此加強信息基礎建設刻不容緩,同時也應該充分利用現有的網絡資源,以求實現利潤最大化,加快中小貿易公司的發展步伐。

另外,電子商務的關鍵是人,公司貿易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自己的技術和管理人才,中小貿易公司普遍工作素質比較低,對信息知識和技術的掌握程度非常有限,專業的信息技術人才很少或沒有,這種情況在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環境以及在面對外國企業和國內大型貿易公司優勢的時候,顯得尤為突,出,需要盡早解決。一方面引進新人才,針對目前的技術,管理需要,引進一些接受過系統學習、素質較高的復合型人才,以應對公司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留住原有人才,中小貿易公司本身也應該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設立專門的培訓部門,對原有的人才進行新式的培訓,讓員工更好的接受新知識。了解新技能,以便在自己的崗位上發揮更出色的作用。使公司更好的應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適應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

3著力塑造網絡品牌

對于中小貿易公司來說,商業機會更是維系公司生存的關鍵。我國中小貿易公司大多處于品牌創建初期,以提高品牌知名度為主要任務,應該大聲地、異口同聲的告訴大眾“我的品牌是誰?我的品牌下的產品有什么優勢?”。首先讓公眾知道品牌的存在和特點,這就要求公司網站要簡單易用、網頁設計要能吸引客戶。接著應花力氣宣傳品牌。充分利用互惠連接、搜索引擎等方法進一步推廣品牌,提高品牌影響力,贏得消費者感情上的認可與偏愛。

4重視客戶關系管理

客戶關系管理對國際貿易至關重要,尤其對于中小貿易公司這種先天客戶關系資源就缺乏的個體來說。好的客戶關系管理能為中小貿易公司把握住市場機會,不僅能促進產品貿易的順利實現,而且有助于實現長期合作,中小貿易公司可根據客戶特殊的要求為其量身定做某類產品或者可以及時的了解售后情況,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服務等等,這樣一方面有利于公司獲得到穩定的商業機會,取得客戶的信任。另一方面,對于中小貿易公司本身也起到了一種宣傳作用,可以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和壯大發展的機會。

5進一步營造良好的網絡貿易環境

政府鼓勵和引導對于國際貿易網絡化作用明顯。美國曾經出臺政策要求對網上報關優先處理。我國政府要加快建設,改變目前的貿易方式,使那些貿易業務還在網下的貿易公司積極開展電子商務,在積極引導的同時,出臺實際的優惠政策,例如,適當調整電信資費標準,為中小貿易公司提供電子商務有關的技術支持和服務等。真正為中小貿易公司解決網上經營中所存在的問題,使中小貿易公司從被動參與到積極將公司的貿易活動整和到電子商務上來,讓中小貿易公司真正的體會到好處,這才是政府需要思考的切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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