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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合同;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改革開放多年來,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繁榮,尤其是隨之而生的各種法律的不斷完善,更是促進其健康發展。其中的經濟合同法,地位非常重要,它是使得企業獲得正常的經濟效益的保證,但是也往往因為經濟合同法,各種經濟糾紛問題層出不窮。在眾多的法律風險中,經濟合同法律引發的糾紛是最為常見的。對于該種類型的法律糾紛往往需要勞民傷財才能處理解決,另外,企業往往還需要承擔對企業本身影響不好的嚴重后果。所以,加強經濟合同的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這是為了將某些糾紛扼殺在搖籃中,保證企業的正當權益不受損害,為維護其信譽和形象提供保證。
一、經濟合同法律風險相關知識簡介
(一)概念
所謂企業經濟合同法律風險,就是指因為各種變化的發生,比如法律的外部環境發生變化、社會環境與先前的不同、企業本身的某些失信行為或者企業本身某些權利行使的缺位等等,而最終發生的種種合同糾紛,并為了解決處理此糾紛而造成的各種損失或者需要承擔的各種后果。
(二)原因
實際上由以上概念可以看到產生經濟合同法律風險的原因有三,其一,企業外部環境狀況的改變;其二,企業本身沒有按照合同履行相應的義務或者享受應有的權利;其三,企業沒有根據法律對其風險采取必要的控制手段。
二、經濟合同法律風險防范的必要性
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經濟合同法就是把企業和市場連接在一起的中介,發揮著橋梁作用,可以說,企業的任何一種行為都是和經濟合同緊密相聯的。所以,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才能更好地降低經濟合同法律風險,才能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才能實現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從而保證企業無需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十分有利于促進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三、經濟合同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一)合同簽訂前的準備工作
1. 各種合同主體形式的審查。第一,關于法人形式的審查。主要方法就是到工商部門,查證企業的相關證件,看是否齊全,萬不可輕信企業一方的說辭或者單憑資料就妄下結論。第二,對于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卻有獨立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可以進行獨立性簽訂合同,同時接受法人形式的審查。第三,對于沒有獨立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以及法人內部職能部門,它們是不具備主體資格的,所以不能簽合同,即便簽了合同,也是無效合同。第四,法人的經營范圍需要進行審查。法人需要在規定的范圍內經營,否則就當違法論處。
2. 合同主體的實質審查。該審查就是要核實對方的資歷和信譽等能力,一般來說,在簽訂合同之前都有一個斟酌過程,那么這一審查可以為選擇提供參考,如果有糾紛產生,也可以把這個審查當成依據,其審查內容有:第一,了解對方的基本情況;第二,審查對方資本注冊是否屬實;第三,要清楚對方的凈資產是多少。凈資產能夠反映企業的承擔責任的能力;第四,要清楚對方的法定地址和實體公司的地址,該地址是合同當事人的企業活動中心,如果沒有法定地址可以反映出對方其他信息也可能是不可靠的,這是為其他調查提供線索;第五,審查對方的銀行賬戶,看其流動資金是否充足夠用;第六,負債情況如何,是否有固定資產的抵押;第七,審查對方的經營史,比如企業業績、盈虧情況、信譽情況等。
(二)合同簽訂階段
1. 合同形式以書面合同為主。書面合同是實體有質感的,是真實存在的,可以為以后解決相關糾紛提供實實在在的依據的。而口頭形式或是其他形式則沒有這樣的優勢。
2. 合同格式要規范、表達要清晰。在規范的格式內,使用標準化的書面語來進行清晰的相互約束,防止玩文字游戲。
3. 合同的內容條款都得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之上,權利要清晰,義務也不能含糊,都要真實具體,不可太過抽象。尤其是對于違約情況下的責任、處罰、賠償等更是要具體明確。
4. 對于格式合同,那些責任性的條款需要免除或是進行條件性限制。
5. 合同簽訂人問題。一般來說,是法定代表人才能簽訂合同,如果是其他人,在有授權委托書的情況下或者是在權限范圍內,也可以簽訂合同。并且要把授權委托書以附件的形式留下來,作為證明材料。
(三)合同履行階段
1. 在合同履行階段,建立適當的預警機制,主要是起到監控性作用。這種行為可以更好地發現問題并及時處理各種問題,把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2. 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把所有資料都收集保存好,要保證資料的完整性。用途有二:對于整個合同的履行情況有記錄作用,還可以將雙方責任清晰化,避免發生糾紛。
3. 合同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化內容,那么,就需要以書面形式簽補補充協議或者是變更協議。
4. 在貨物交易時要進行驗收付,這是一個非常值得重視的問題,交易過程中,一定要留有證據證明此次交易的具體情況,以避免之后出現糾紛。
5. 要確認各種聯系方式,尤其是傳真、電子郵件的真實性。在交換各自的傳真、電子郵件時,最好能夠加蓋公章,以證實其真實可靠性,或者授權代表簽字也可。
6. 權利的享有也需要及時。比如,如果對方有違合同條款,可以要求相應的賠償,或者履行合同的抗辯權等。
(四)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階段
1. 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合同才能發生變更,任何一方不能私自變更合同。變更的內容不能含糊,要明確清晰化,并且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變更協議。
2. 如果當事人因某些特殊原因而延遲履行主要債務,那么對方的當事人需要在合理期限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果超出這一期限還沒有行使該權利,該權利自動消失。
【關鍵詞】合同審計;跨境電商;作用
一、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由于跨境電子商務是跨地域,跨國家之間的貿易,在簽訂貿易合同時會考慮各國政治,法律環境的不同。結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頒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和我國的《合同法》相關對國際電子商務的界定,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可被定義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從以上對電子商務合同的定義可以清楚的看到電子商務合同不同于傳統企業商務合同的特點。電子商務合同,主要簽訂合同是通過互聯網這一媒介,以發送電子郵件或者數據電文等方式簽訂的電子協議。而在整個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企業雙方的溝通和交流,對條款的商討,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過程,大多也是在網絡環境下商議的。而以此方式所簽訂的電子商務合同,應該是在滿足雙方利益,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完成的電子協議。
二、跨境電商簽訂電子商務合同中存在的風險
依托飛速發展的計算機互聯網,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呈現出兇猛的態勢。而通過互聯網這一媒介,使得跨境企業通過電子商務方式談判,簽訂電子合作合同。與傳統貿易相比,節約大量時間與成本,為企業贏得更廣闊的市場與客戶群。隨著跨境電商的增多,各種因此而產生的電商問題也越來越多,其中,因合同簽訂而產生的問題,也隨之增多。
1.法律環境
由于跨境電商的興起和迅猛發展,我國法律尚未對這一類型的企業所簽訂的合同做出適用的法律規范。我國所頒布《合同法》多涉及“書面形式”“書面合同”等傳統商貿形式的合同。而跨境電商所采取的多數為電子化,數字化合同。對跨不同國家,不同法律環境下所簽訂的非紙質化合同。如何確定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時間,何時正式生效等問題,各國法律都有不同的規定,如果不了解清楚,勢必會帶來風險,對企業造成損失。
2.技術安全
由于跨境電商多采取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簽訂合同,所以在企業簽訂確認等方面,需要相關技術設備的支持,來完成傳統合同簽訂中的簽名,蓋章等環節。而電子簽名的認可度,辨析度,安全性等問題,也會給跨境電商在合同簽訂中帶來風險。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導致軟件的發展應用,更新速度極快,而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如何保證技術設備不會給電子商務合同的簽訂帶來影響,也是企業要注意的問題。
3.具體條款
在簽訂電子商務合同過程中,簽訂合同的雙方會因各自企業利益而進行相互協商。而整個過程也是通過互聯網為媒介,以電子形式進行表達和傳遞。在具體項目,價款,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物流等細節方面都會進行具體的協商。而在簽訂過程中,不在是傳統貿易式的面對面簽訂。所以,在簽訂前,如何確認具體條款是否符合雙方利益,是否表達準確,溝通及時,也是跨境電商在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時要考慮的。
三、實施合同審計
合同審計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在日益復雜的市場中,多數企業會遭遇越權簽約,盲目簽約,不履行簽約等情況的出現。而在互聯網經濟下的跨境電商企業,所要面臨的電子合同所帶來的相關風險也會隨之增加。為減少因簽訂不合理合同所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和損失,跨境電商企業可對電子商務合同采取內部審計,以達到防范和控制風險的目的。
1.“該簽不該簽”
跨境電商多與別國進行貿易往來,在進行電子合同簽訂前,應由企業內部審計部門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以確保合同的可行性和效益性。對合同所涉及到的項目所在國的法律政治體制做有關調查,以確保合同在簽訂后能夠順利實施。避免因法律條款,政治體制沖突,使得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對企業造成損失。
2.“能簽不能簽”
跨境電商與其他國家企業進行電子合同簽訂時,因為是跨地域電子貿易,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因對合作方簽約企業的技術水平,資質能力等多方面進行仔細考察,審核。以確保合同項目能夠順利實施。與此同時,在電子合同簽訂中,內部審計人員還要監督,合同簽訂的方式,合作國企業能否具備有電子商務合同簽訂的相關設備能力。如果對方企業所處地偏僻,設備、網絡等技術水平無法保證電子合同的簽訂過程順利進行。應及時提出解決方法,或改為傳統面簽方式以降低風險。
3.“怎么簽”
一、銀行電子化業務與傳統法律之間的不和諧
銀行的傳統業務使用的是紙質的流通工具,與此相適應的,傳統法律也同樣是建立在對紙質流通工具進行調整的基礎之上的。而電子化銀行的業務使用的是以電磁信息為載體的流通工具,因此,電子化銀行業務的快速發展使得傳統的法律原則、法律規則顯得已相對滯后甚至無能為力。
民法的原則規定和基礎,是以平等自愿性和互換性為基礎的傳統法律,由于業務的電子化發展,已明顯地越來越不適應以集中交易、不特定主體為基礎的金融發展的需要,傳統民法中的主體平等,契約自由原則正受到限制。在金融法規領域,金融機構和客戶之間的關系是不平等的,這種不平等不僅表現在主體之間實力的巨大差異上,而且由于銀行等金融機構擁有法律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即行業壟斷,以致于客戶不得不與銀行等金融機構打交道。同時,在經濟民法中,交易和交易主體都是特定的,因而民法確立了契約自由原則,并且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承諾為核心的合同法規。而電子化銀行業務金融監管機構為防范風險,進行了嚴格的監管和權力干預,從而產生了新的調控領域的規章制度,而正是這種監管和權力干預,都對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進行了限制。
許多電子化銀行業務交易都是采用金融電子化數據交換,也就是無紙化的電子合同的方式進行,即在電腦網絡上按事先約定的編碼進行,這與傳統的法律中的書面和口頭合同有著顯著的不同。合同形式往往是作為民事法律行為能否產生預期法律后果的形式條件,但傳統合同法中并未對這種電子化的合同形式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基于因特網上金融業務沒有地域限制,在因特網上達成的金融電子化合同通常難以確定合同的簽訂地和發行地,從而很難確定電子化合同糾紛的管轄權;而且即使確定了合同糾紛的管轄權而在選擇依據時也會發生強烈的法律沖突,這就向因特網上交易適用一國國內法律提出挑戰,從而迫切需要立法明確。
銀行業務電子化對法律帶來了空前的挑戰,法律只有改變自身才能適應銀行業務的新形勢,只有通過法律的規則,才能嚴格把好基于銀行電子化產生的新金融產品的市場準入關,才能確保不致于產生法律真空,才能有效地保障銀行電子業務的正常發展,才能嚴厲打擊破壞電子化業務的犯罪分子,從而確保銀行電子化業務的安全,保證銀行電子化業務走上良性運行軌道。
,我國尚沒有專門調整銀行電子化業務的法律,僅有的相關金融行政規章也局限于對銀行的約束和管理,而對電子化銀行業務中銀行和客戶的權利義務關系則基本未涉及。在實踐中,電子化銀行業務一般都是依據銀行的一些內部規章,銀行制定的格式合同進行的,但銀行內部的規章和一些格式條款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而電子銀行業務涉及內容較全,法律關系復雜,涉及當事人眾多,包括客戶參與電子資金劃撥的金融機構,通訊線路提供者,計算機軟件、硬件供應商,電力公司等。一旦發生糾紛,如何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責任是比較棘手的。目前在電子銀行業務實踐中已發生了不少的糾紛,其中較多的是銀行卡糾紛和電子匯兌糾紛,如同是銀行卡存款在銀行被冒領或在特約商戶被冒用而產生的糾紛案件,有的法院判決銀行承擔全部責任,客戶不承擔責任,還有少數的法院判決銀行和客戶共同承擔責任,立法的滯后,法院判決的不統一給銀行電子化業務帶來了較大的法律風險。
二、銀行電子化業務法律風險的防范
由于我國銀行電子化業務立法比較滯后,銀行電子化業務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因此銀行應加強電子化業務法律風險的事前防范,防患于未然。
(一)增強風險防范意識
信息技術大大拓寬了銀行服務的范圍,使新產品和服務不斷涌現,從而降低了客戶的交易成本,縮短了交易時間,提高了客戶的資金收益,增強了交易的靈活性。給客戶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電子化銀行業務的開放性,無邊界性也削弱了交易的可控性,因此,一定要注意防范可能出現的風險。
(二)高度重視完善業務章程及業務協議
電子化銀行業務改變了傳統銀行的運營模式,改變了銀行交易的過程和方式,客觀上就要求有新的立法點來規范新的業務行為,沒有相應的立法,行為各方當事人權責不清或權利義務不清等,不僅業務的快速發展,客觀上也容易造成大量糾紛,并且在糾紛處理中司法裁判容易產生隨意性,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專門調整電子化銀行業務的有關法律,在實際操作中,銀行電子化業務一般都是依據銀行的一些內部規章,格式合同等一系列契約性文件進行,對客戶和銀行權利義務進行事先約定和明確,這是銀行和客戶之間的重要權責依據,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我國銀行業在當前所面臨的風險,銀行可通過與各當事人之間一系列的契約性文件將其分攤出去:
1、銀行與用戶之間的協議,盡可能詳盡地規定雙方的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條款應重視銀行與客戶之間有關責任分擔的規定。
2、銀行與網絡服務商之間的協議,應明確約定對于由網絡服務系統的故障引發的有關損失應如何處理。
3、銀行與硬件、軟件供應商之間的協議。對因硬件、軟件原因引發的事故,對客戶或銀行造成損失的責任問題進行約定,必須注意的是:《合同法》為防止一方當事人濫用交易優勢訂立不公平的格式合同,規定了若干限制性條款,所以銀行在擬定合同文本時,一方面要分攤分險,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條款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三)向客戶公開交易規則
銀行電子化業務是一項技術性較強的業務,用戶對一些交易環節及應注意事項并不十分明確,銀行作為交易主體負有告知義務。
(四)適當進行客戶準入控制
客戶資格的準入是銀行電子化業務風險的第一道防線,銀行對電子化業務的客戶應予一定限制。如在客戶的信用、收入、經濟活動等方面加以合理的條件限制。一方面有利于掌握客戶資料,培養優質客戶群,另一方面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客戶欺詐。
銀行電子化業務的糾紛實踐表明,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糾紛的發生常常與犯罪行為有關,而犯罪分子在實踐犯罪行為過程中常常利用偽造的客戶資料開立賬戶轉移資金,為從源頭上防范電子化銀行業務的欺詐風險,銀行在為客戶開立賬戶時應注意對客戶身份的認證,在實名制下,銀行如果末識別出犯罪分子偽造的身份證件,受到法院加重銀行識別客戶身份證件責任的趨勢影響,銀行極有可能被法院認定有過錯而被判承擔法律責任。
(五)增強證據意識,注意保全證據資料
在訴訟中,一般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銀行與普通消費者之間的電子交易糾紛,法院可能會將主要舉證責任加在銀行一方面,這是因為在結算銀行業務模式中,交易雙方通過打印的存折,客戶填制的紙制單據等證明交易的內容,這些證據除銀行留存外,大部分都有交客戶收存的正本,但在電子化銀行業務的交易中,交易數據只儲存在銀行,交易過程的記錄完全由銀行制作掌握,銀行在交易中處于絕對優勢地位,因此舉證責任往往要由銀行承擔。這種以交易行為的特殊性為由,改變舉證責任的做法,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中已被承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對于金融電子化服務中發生的案件規定今年發生詐騙案件,銀行如不能證明存款人或持卡人有過錯,且不能證明無紙化制度不存在缺陷,就很有可能被判承擔責任,這就對銀行數據管理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
在電子化業務中,銀行的電子化記錄屬于數據電文,在《民事訴訟法》及到目前為止的司法解釋中,關于證據種類的規定中尚無數據電文這一種。但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在《合同法》第11條中有所規定,該條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合同法》主要在兩方面明確了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此外,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發卡銀行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為持卡人辦理的存、取款,轉賬結算等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發卡銀行可憑交易明細記錄或清單作為憑證記賬。”據上所述,銀行的電子數據記錄在銀行電子化業務糾紛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此,銀行應該高度重視計算機及其他機器設備的運用,維護及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加強管理,明確保存和管理電子數據的有關措施,采取適當方式,妥善保存各類電子數據信息,同時,加強員工技術培訓,避免操作失誤,防止因數據丟失致使銀行的權利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若干的規定》第21條規定,對于證據,僅有本人陳述的其主張不予支持。另一方面,在證據的外在形式上,根據民事訴訟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非原件的書證、物證不能單獨作為定案證據。由于電子銀行交易數據記錄完全由銀行自行制作,在嚴格意義上,這些記錄應被歸入本人陳述一類,這對電子銀行糾紛中證據的證明力有很大影響。因此銀行在保存好電子數據記錄外,還要注意保存其他證據。如電子化銀行業務中,除保存好電子記錄外,還要注意保存錄音資料,每日電腦打印的日結單,以及銀行定期向客戶發出的信函,傳真等書面材料。這些資料是日益趨向無紙化的電子化銀行中僅存的書面材料,在處理電子化銀行業務中,除電子數據證據,客戶簽名的申請書外,其他證據十分有限。為避免銀行在日后的糾紛中處于被動地位,最好在電子設備上加裝攝像設備。某銀行與客戶的幾起糾紛,就是因為銀行的錄像資料證明客戶在取款過程中疏忽大意被他人偷看密碼而使銀行得以免責。
考慮到訴訟時效問題,銀行在保全證據中,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資料至少保存兩年以上。
(六)支付密碼的風險防范
化銀行業務中,對客戶身份的確認,在現階段私人密碼是銀行識別客戶身份的唯一方式。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發卡銀行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為持卡人辦理的存取款、轉帳結算等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發卡銀行可憑交易明細記錄或清單作為記賬憑證。”上述規定基本確定了本人行為原則。如某銀行信用卡業務章程規定:凡使用信用卡密碼進行交易,發卡銀行均視為用戶本人所為,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記錄辦理的各類結算交易所產生的電子記錄均為該交易的有效憑證。
在電子銀行業務中,客戶只要提供正確的密碼,銀行就視為該賬戶的合法客戶,由此引發的后果應由客戶自己承擔。因此,密碼的正確使用與否是銀行與客戶劃分責任的界線,但在實踐中,客戶密碼被冒用時,在銀行和客戶之間如何確定過錯方并進而確定責任承擔主體十分困難。為避免上述情況發生,銀行應加大對銀行電子化業務中密碼重要性的宣揚,使客戶具備基本的自我保護和風險防范意識,應告知客戶密碼設置盡量避免簡單化,并盡量不委托他人辦理。在銀行的營業場所、業務章程、ATM機等處提醒客戶設備密碼時應注意防止密碼被破譯,在使用密碼、保存密碼時注意防止密碼被泄露。同時,銀行員工要樹立密碼的防范意識,并在業務操作中注意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防范客戶密碼被泄露。
(七)強化內部管理
電子銀行業務能否健康,能否減少業務糾紛,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業務的安全保密工作是否到位。為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銀行應注意采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加強傳輸過程中的加密、解密,設置嚴密的安全防火墻,加強銀行內部管理,對業務管理人員應進行保密工作訓練,并設計合理的數據管理崗位,專人、專崗、做到管理人員之間相互制約,互相監督。
三、銀行電子化業務法律風險的化解
電子銀行業務已經出現了一些糾紛,出現了法律風險。
(一)高度重視已發生的案件,包括未遂案件。
從銀行電子化糾紛的實際來看,相對于銀行其他類型的案件而言,電子化銀行業務糾紛的涉案金額比較小,多在百萬以內,尤以幾萬幾十萬居多。但銀行電子化業務是建立在一定的電子信息處理技術基礎上的,而犯罪實踐表明,犯罪手段的發展幾乎是和的發展同步發展的,高科技早已被運用到犯罪行為中去。因此銀行對電子化業務中發生的案件均要重視。而不論案件是否給銀行造成損失及造成損失大小。銀行對此類案件的處理不應該僅僅立足于個案,而應著眼于整個電子化銀行業務。因為個案的發生極有可能是犯罪分子運用一定的電子信息技術造成的,及時查清案情并弄清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有利于銀行及時采取技術補救措施,反之,如果沒有對發生的案件采取有效措施,將助長犯罪分子的犯罪氣焰,造成糾紛的蔓延,給電子化銀行業務的正常開展帶來沖擊。
(二)盡量與客戶協商解決糾紛
鑒于我國電子化銀行業務方面的立法相對滯后,存在較多空白,現行法律對電子化銀行業務中的多數糾紛沒有明確規定,在此情況下,協商解決糾紛是一個較好的選擇,一旦發生糾紛,銀行應首先查明事實,判別各自過錯,在分清責任后主動與客戶協商按事前協議的約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三)積極利用司法機關破案并協助銀行解決糾紛。
在較多的電子化銀行業務中,密碼是銀行識別客戶身份的唯一方式,密碼的正確使用與否是銀行與客戶劃分責任的界線。對于因客戶自己保管或使用不慎等原因泄露密碼或被欺騙等原因將密碼告訴他人而導致客戶資金損失的,理應由客戶負責。但客戶卻常常隱瞞自己的過失,要求銀行承擔責任,欲將損失轉嫁銀行,而銀行又缺乏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在此情況下,銀行要充分利用公安機關的協助,促使客戶承認自己的過失,化解銀行的風險。
(四)加強銀行系統內對案件的協助
現階段,我國各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內部機構的電子化銀行業務多已實行了電腦聯網,而不同商業銀行間的電子化銀行尚未跨行聯網(銀聯的業務除外),因此犯罪分子針對電子化銀行業務的犯罪行為多數是在同一商業銀行系統內進行的。但常常涉及該商業銀行系統的不同地方分支機構,往往是民事訴訟糾紛中必定是一家分支機構是在異地訴訟,一家在本地訴訟。基于上述原因,對因犯罪行為引起的電子化銀行業務訴訟糾紛,銀行不同地方的分支機構應從統一法人整體利益出發,充分利用當地分支機構在當地的便利條件,加強對案件處理的協助,對異地分支機構發生的案件充分配合、協助。
(五)訴訟中加強與法院的溝通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一項基本法律原則。事實的認定主要靠證據,但在電子銀行業務糾紛中,證據的數量極其有限的,同時證據的證明力亦存在一定局限性;而我國與電子化銀行業務糾紛的有關法律又幾乎是空白的。因此,在審理電子化銀行業務糾紛過程中,法律的自由數量相當大。此外電子化銀行業務與傳統銀行業務所使用的流通工具有所不同,傳統銀行所使用的是紙質的流通工具,與之相適應的是一系列調整紙質流通工具的法律,而電子化銀行業務使用的是以電磁信息為載體的流通工具,傳統的法律原則,規則并不一定必然適用,因此在電子化銀行業務糾紛解決過程中,銀行與法院的溝通就顯得尤為重要。
:
1、劉穎 《電子資金匯撥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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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應茂 《電子貨幣與法律》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3、劉軍 《銀行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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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金文 張晨穎 《試論銀行電子支付糾紛的處理原則》北京法律出版社
關鍵詞:商業銀行;賬戶貴金屬;法律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1)12-0059-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2.16
在國內CPI連創新高、個人資產被侵蝕的情況下,黃金白銀等貴金屬成為理想投資保值產品,出現人民排隊買黃金,商家甚至出現斷貨現象。商業銀行趁勢而上,鼓勵金融創新,拓展盈利來源,積極推出與貴金屬相關的各種理財產品,個人賬戶貴金屬就是其中之一,受到人民群眾的“鼎力支持”,開戶量、交易量等屢創新高。
一、開通個人賬戶貴金屬時的法律風險
(一)提交的身份證明被盜用的法律風險
出現此風險的原因有兩個,一是開戶人基于各種原因,不能親自到商業銀行的營業網點柜臺開通現金賬戶,以及辦理個人賬戶貴金屬的開通而委托他人代為辦理,自己的身份證明因受托人故意或者疏忽大意等各種原因,有被他人盜用的法律風險;二是商業銀行從業人員可能因故意或者疏忽大意等各種原因,盜用開戶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從事其他有損于開戶人合法權益的事宜,導致開戶人出現各種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
針對此法律風險,對于上述第一種原因造成的被盜用風險,大多數的商業銀行要求必須是本人才能開通本人的現金賬戶和在現金賬戶內開通個人賬戶貴金屬,有效杜絕他人代為開戶的風險;對于第二種原因造成的被盜風險,開戶人在提交身份證明的復印件時,需在身份證明的復印件上注明如下提示:“――此身份證復印件,僅為申請xx銀行開通個人賬戶貴金屬,不得轉為其它用途,xxx本人簽名――”。在此行注明的提示語前后需加上“――”符號,目的是避免他人在提示語前后添加其他詞語。
(二)沒有閱讀或者仔細閱讀商業銀行提供的開戶申請書或者開戶協議的法律風險
出現此風險也有兩個原因,一是商業銀行的營業網點柜臺工作人員有工作時限和工作效率的考核[1],希望辦理業務的客戶在最短的時間內辦理完畢,沒有耐心等待客戶認真閱讀開戶申請書等文件,而是直接指明需要客戶簽字的地方,讓客戶簽字走人;第二個原因是客戶自己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認為不會有什么問題而不閱讀或者不仔細閱讀商業銀行提供的開戶申請書等文件。如果客戶沒有閱讀或者仔細閱讀商業銀行提供的開戶申請書或者開戶協議而草率的在相關文件上簽字,而一旦相關文件上的規定對客戶有很大的不利或者影響,一旦產生糾紛,基于客戶已經簽字的文件,提出抗辯或者支撐意見就顯得比較被動和困難,以致引起不必要的損失。
(三)對有疑問的地方沒有提出異議或者要求商業銀行予以說明的法律風險
客戶在面對商業銀行時,是顯著的弱勢方,且商業銀行提供的開戶申請書或者開戶協議等文件,是典型的格式合同,而對于格式合同,處于弱勢的客戶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對于限制或者免除責任的相關條款,商業銀行沒有主動說明的義務,只能由客戶自己提出要求,商業銀行才負有依據客戶的要求予以說明的義務,而一旦客戶沒有要求商業銀行予以說明,且商業銀行留存了客戶沒有要求商業銀行予以說明的證據,客戶就處在很不利的位置。
二、貴金屬定價及其價格波動導致的法律風險
(一)貴金屬定價所引起的法律風險
在賬戶貴金屬中,定價權是掌握在商業銀行手中,商業銀行一般在開戶申請書或者開戶協議等類似的格式合同文本中規定:商業銀行作為賬戶貴金屬業務的做市商,在綜合考慮國際及國內市場黃金價格走勢、本商業銀行交易頭寸情況及市場流動性、外幣對人民幣匯率波動等因素后,在價量平衡的基礎上才向客戶進行報價,并有權根據國際市場變化實時更新。客戶通過電子銀行渠道交易的成交價格及交易明細以電子銀行渠道記載的成交記錄為準。
很多客戶以為賬戶貴金屬的價格是嚴格依照國際市場上的貴金屬價格而變動,而并不清楚賬戶貴金屬最終的定價權是掌握在商業銀行自己的手中,而且有可能出現同一時間不同商業銀行之間的報價及其成交價都不一樣。一旦對商業銀行的報價或者成交價產生糾紛,如果客戶沒有在簽訂開戶申請書或者開戶協議等文本時注意此類風險,由商業銀行制定的類似格式合同文本就不利于客戶。
(二)貴金屬價格變動所引起的法律風險
1.賬戶貴金屬價格變動及其法律風險。商業銀行為了鎖定利益,回避或者免除、限制責任,在制定的格式合同類型的開戶申請書或者開戶協議等文本中規定:客戶在辦理賬戶貴金屬買賣業務前,客戶應充分了解買賣賬戶貴金屬的風險。賬戶貴金屬業務面臨包括政策風險、價格風險、利率風險、通訊系統安全、網絡系統安全在內的各種風險。受國際上各種政治、經濟因素及各種突發事件的影響,貴金屬價格可能發生劇烈波動,客戶應充分認識到此項業務可能涉及的風險,并自行承擔貴金屬價格漲跌波動引起的投資風險。對因商業銀行不可合理控制的交易系統故障、網絡通訊故障等因素,或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損失,商業銀行不承擔責任。商業銀行用“不可合理控制”這一模糊和不具有明確執行方向的語言,排除了自己承擔因自身交易系統故障、網絡通訊故障所產生的責任,“切實”體現了客戶的弱勢地位。所有的貴金屬價格變動的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基本上都由客戶承擔,商業銀行“旱澇保收”。
2.非正常價格變動及其交易的法律風險。對于因交易系統故障、網絡通訊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的成交價格有誤、成交金額有誤、成交幣種賬戶相關明細項目有誤的交易,以及因前述原因造成客戶不能交易或交易延遲的,責任承擔者是誰呢?商業銀行應對這些風險的方式,就是規定對有誤的交易,商業銀行有權取消交易或按照雙方商定的正常價格補做交易;對于不能交易或交易延遲的,商業銀行不承擔任何經濟或法律責任。而對于非商業銀行過錯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以及明顯偏離市場價格并且導致商業銀行遭受損失的非正常交易,商業銀行有權取消交易并采取措施防止該類交易繼續發生。以及對于發生非正常交易的相關賬戶,非正常交易的電腦確認、成交證實書及其他憑證一律無效,客戶也不得憑以主張權利。
三、商業銀行單方面變更相關文件的法律風險
(一)商業銀行制定或者與客戶簽訂的文件
對于個人賬戶貴金屬,商業銀行準備的核心文件是個人開戶申請書、個人賬戶貴金屬開戶(交易)協議(章程)、個人賬戶貴金屬客戶告知書等,其他文件包括服務標準、操作流程、收費標準、各項通知公告等文件,客戶簽訂的交易協議、開戶申請書等,是嚴格約定商業銀行與客戶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但是商業銀行為了規避法律風險,對于部分核心條款如收費標準、服務標準等,并不規定在簽訂的開戶申請書或者交易協議中,而是以商業銀行單方的公告予以通知。
(二)商業銀行單方面變更相關文件的法律風險
商業銀行為了獲得利益的最大化和工作的最大便利性,盡量降低自身的責任,一般在開戶申請書、交易協議、需要客戶簽字認可的客戶告知書等文件中,規定商業銀行有單方面變更相關文件的權利。如商業銀行有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業務需要對個人賬戶貴金屬業務服務的內容、操作流程、客戶須知或收費標準等進行調整,涉及收費或其他客戶權利義務變更的調整,于商業銀行正式對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內容構成對商業銀行與客戶間協議約定的有效修改和補充。
但是,如果客戶基于簽訂的客戶告知書、開戶申請書、交易協議等文件,而不接受商業銀行的單方面變更時,商業銀行如何處理?商業銀行同樣在客戶已經簽署的上訴文書中強勢規定:如果客戶不同意接受商業銀行的調整內容,客戶有權向商業銀行申請終止個人賬戶貴金屬業務相關服務。而客戶既不申請終止服務,又繼續使用商業銀行個人賬戶貴金屬業務服務的,視為客戶接受商業銀行對個人賬戶貴金屬業務服務的相關調整。
四、爭議解決方式法律風險與格式合同抗辯理由不成立的法律風險
(一)爭議解決方式的法律風險
商業銀行在設計開戶申請書或者交易協議時,對于爭議解決的方式的規定,一如既往地傾向于商業銀行,商業銀行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不管是仲裁還是訴訟,對于仲裁機構和訴訟法院的選擇,留給客戶發揮的空間基本沒有,要么是選擇在商業銀行所在地的法院提訟,要么規定對商業銀行在地里位置、文化環境等有利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而一旦客戶與商業銀行不處在同一個城市,或者不習慣于仲裁或者訴訟之一,客戶對爭議解決方式和解決機構的選擇,由于格式文本的規定,而只能被動應對。
即使客戶依據本文下述的相關理由,申請人民法院認定商業銀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等文本無效或者申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對于爭議解決方式的條款,《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二)客戶以商業銀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等文本無效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法律風險
1.商業銀行為避免自己設計的格式合同等文本被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或認定無效所做的條文安排。商業銀行均擁有自己的法務部門,以及團隊強大的擔當法律顧問的律師事務所,在設計個人賬戶貴金屬的各項格式合同文本時,均會認真衡量和考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中對格式合同或條款的限制性規定,在設計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時,嚴格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但是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商業銀行對此采取的應對方式,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協議或者客戶告知書中采用足以引起客戶注意的大號字體、符號、字體、不同顏色等特別標識,或者在客戶簽字的地方特地注明:本人已認真閱讀本文件全文,并特別注意了某幾條的內容,某某商業銀行已應本人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詳細說明,本人對相關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本人同意遵守本文件的各項條款,自愿承擔個人賬戶貴金屬業務的投資風險。以此來實現商業銀行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客戶注意,并回答了客戶的詢問,對相關條款予以了說明。
2.客戶可申請法院認定合同或者合同部分條款無效或者撤銷合同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客戶可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及上述其他法律條文的規定,以商業銀行設定的關于個人賬戶貴金屬涉及到的各式格式合同文本存在免除商業銀行自身責任、加重客戶責任、排除客戶主要權利為由,申請法院認定格式合同無效或者格式合同的部分條款無效。如因商業銀行的原因造成非正常價格變動及其交易的責任承擔,商業銀行把此責任加到了客戶的頭上,加重了客戶的責任。客戶也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向法院申請認撤銷合同,如商業銀行基于自身的強勢地位提出的單方修改相關文件或者協議的權利,對于弱勢的客戶而言,是顯失公平的。同時,客戶申請法院撤銷合同,需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但是,客戶向法院申請認定合同或者合同部分條款無效或者撤銷合同,最終的判定權是在法院,客戶有可能基于各種原因如法院對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的解釋不同而存在敗訴的風險[4]。
綜上所述,在面對強勢的商業銀行時,處于弱勢地位的客戶選擇投資商業銀行開發的個人賬戶貴金屬,需要承擔包括法律風險的各種風險。本文分析的法律風險,構成客戶選擇是否投資賬戶貴金屬的考量因素,了解風險比不了解甚至不知道風險,更能使人運籌帷幄,畢竟,金融投資,不是在規避風險,而是在經營風險。
參考文獻:
[1]永誼.白銀秘史:東西方貨幣戰爭史[M].重慶:重慶出版社,2011.
[2]傅罡,李向軍,李永強.商業銀行績效管理[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1.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在誠實信用原則方面的特殊規定性)
第一,電子商務合同本質上是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的電子契約。互聯網的匿名性和開放性對商務在信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從長遠來看,網絡技術本身也提供了很強的商業激勵,為商務提供了一種新的信用服務商業模式.在這種新的商業模式下,交易活動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交易雙方在誠實信用上即使要求很高也不滿足,為了保障自身利益,當事人要用合同來保護自己,這樣,電子商務合同就成為誠實守信要求的必然。
第二,電子商務合同就其最終目的來說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支撐。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要有誠實信用的社會商業環境,而網絡的虛擬性與匿名性使得這一良性環境很難形成,因此,建立良好的誠實信用下的商業環境是當前發展電子商務的重要目標。“契約即法律”,電子商務合同作為一種契約,當事人一旦簽訂就必須誠信地遵守和履行,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電子商務合同是以誠實信用為執行原則的法律程序限定。我國修改后的新《合同法》統一了此前的幾個合同法,適用于整個民商事領域,合同法第 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就明確,誠實信用原則應適用于合同的全過程,包括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各個階段。作為合同的一種,可以說誠實信用原則也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既然新《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本執行原則的地位,那么電子商務合同就其法律程序如合同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等來看,也就應該以誠實信用為限定原則,即要以誠實信用作為執行原則的法律程序限定。
2.誠實信用原則在電子商務合同方面的作用
首先,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在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表現為道德內容的法律原則。正如臺灣學者林誠二先生指出的:“誠實信用原則系道德規范,乃法律道德化之表征,學者乃立之為法律之最高指導原則。易言之,誠實衡平原則系一種領導性規范。”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誠實信用原則更是電子商務中重要原則的支柱,即在電子商務合同中它必然要上升為一種原則性的要求,并最終以多種形式進行獎罰。因此,在我國,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基礎,遵守誠實信用是一切合同包括電子商務合同都要履行的義務,它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雖然這種原則往往表現為一種道德內容。
其次,誠實信用原則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電子商務雙方當事人相互約定,以誠實不欺、遵守信用的方式和態度簽定和履行合同。所以誠實信用原則就其適用性來講,應該適用于電子商務合同的全過程,包括合同的訂立、履行、終止等各個階段,而就其地位來說,則應該是電子商務合同的重要執行原則。關于這一點,具體表現在:在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階段,誠實信用原則對先契約義務具有指引作用;在電子商務合同履行階段,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履行的原則與前提;在電子商務合同解釋過程中,誠實信用是重要的解釋原則和標準;在電子商務合同終止后,誠實信用原則是后契約義務履行的重要保障。
再次,誠實信用原則還為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則限定。電子商務的特殊性決定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必須在誠實信用原則限定下才有可能實現。
3.電子商務合同與誠實信用原則的契合性
電子商務合同的特殊性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對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作用使得兩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契合。表現在:
一是相互規定性上的契合。從電子商務在誠實信用原則方面的特殊要求來看:電子商務合同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的電子契約,本身就是誠實信用交易需要下的產物;就其最終目的來說,為了在誠實信用的環境下實現資本的有效運行就必然把這一原則加以強調,并上升到法律條款高度,如上面所述,在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終止等過程中,誠實信用作為執行原則已經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了。從誠實信用原則在電子商務合同中的作用來看: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在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表現為道德內容的法律原則,為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則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了。可見,兩者在規定性上具有契合性。
二是兩者所張揚的經濟價值目標可以契合。從經濟交易安全看:電子商務貿易是一種契約貿易,在這種契約貿易下,有效的電子商務合同以契約的方式為信任提供風險限定,從而為商務貿易中的各方當事人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基本保障。而誠實信用原則作為電子商務的靈魂,通過為電子商務合同風險分擔確立的一般原則,能有效地救治合同失靈,保障經濟交易的安全有效運行。從經濟價值本身來看:誠實信用原則本身就蘊涵了豐富的經濟價值,它本身所決定的高效性,能降低當事人的交易成本;作為基本的法律原則,它還具有解釋電子商務合同、填補其條款漏洞的功能,如果與電子商務合同相契合,就能有效平衡合同當事人及其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降低成本并實現資本的有效利用,進而最大限度地實現經濟價值。
二、合同法支撐下的電子商務合同有效性問題探討
1.功能問題上
我國新《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其實是以“功能等同”的方法認可了由“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為表現形式的電子合同屬于書面合同。這種對電子合同功能的承認,是一個前提性的條件,是對電子商務活動的充分認可與支持,基本上解決了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問題。
2.時間問題上
電子商務合同中存在著數據容易編造以及各種病毒侵蝕等問題,因此在現有法律滯后的情況下,新《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26條和第 16條第2款也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如果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而一般把數據電文到達的時間確定為承諾到達的時間。此外,合同法在第33條中還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因此,當事人之間可以以簽定確認書的時間作為合同成立的時間,這對電子合同有效性的確立又進了一步。
3.地點問題上
風險和利益,是企業應注意的兩個重要問題,對任何一個現代企業而言,在參與市場競爭中都會面臨各種風險,現在法律風險已經成為企業最為常見、發生率最高的風險,法律風險存在于企業經營發展的每一個環節,如果不加以重視和及時規避、化解,一旦風險出現,它會給企業帶來極大的甚至是災難性的后果,往往一個風險實現,即可抵消企業很長時間的努力所得,有時對企業甚至是致命的,法律風險已經成為企業必須重視的重要問題。
企業法律風險屬于企業風險的范疇,它是指企業預期與未來實際結果發生差異而導致企業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并因此給企業造成損害的可能性。
企業常見合同法律風險與防范
合同是企業經營的直接體現,企業在經營中必然會簽署大量的合同,用以規范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從實踐中發生的法律糾紛來看,幾乎都是由于合同在簽訂時不規范、不詳細、少風險預評估,履行過程中違約及不根據需要訂立合同所造成的,可以說,合同風險是企業現實存在的最大、最經常發生的法律風險。
合同法律風險: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在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及違約責任等的確定過程中,企業利益受到損害的風險。
一、合同簽定前法律風險與防范
1、對簽約主體信用調查了解
簽訂合同前最好要調查了解對方的商業信譽和履約能力。主要包括調查了解對方的財產狀況、經營狀況、履約能力、商業信謄等情況。
2、企業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審核
根據我國當前法律對企業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規定,在合同中,就算沒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的簽字,只要蓋上了公章或者合同章,該合同對該企業就具有法律效力。雖然我國實行嚴格的公章管理制度,即規定由公安機關批準公章的刻制,私刻公章屬于違法乃至犯罪的行為,盡管如此,社會上仍然存在許多偽造公章的行為,因此,在合同簽署時應當詳細辨認公章是否為合同當事人的真實印章,以免上當受騙。
3、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核
(1)對自然人為合同簽署當事人行為能力的審核
我國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合同簽署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故考察合同簽署人是否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顯得十分重要。
簽訂合同應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我國法律規定,十八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
根據上述規定,簽訂合同的人應當是年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或者已滿十六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同時必須是在精神狀態上是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另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的單純獲利的合同或者與他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因此簽訂合同時應首先審核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避免與無民事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合同而導致合同無效并因此承擔法律風險情況發生。
(2)對單位或企業為合同簽署當事人的審核
以單位或企業為對象簽署的合同,往往涉及金額大,合同簽署時更應注意防止合同主體不適格的問題出現。
因為我國法律對某些行業的從業資格做了限制性規定,沒有從業資格的單位不得從事特定的業務,如果與沒有資格的主體簽訂此類合同將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
簽約時應審核合同當事人主體資質及合同項目是否違反了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和禁止經營的規定,比如說,經營醫藥,需要相應的國家藥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經營采礦,需要相應的采礦許可證,否則,就算合同簽訂了也會導致無效。簽訂前應了解合作對象的基本情況,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避免因主體資格問題導致風險的發生。
對單位或企業的資質的審核,要看其是否持有相應的行政許可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意是否已正常年檢,盡可能了解對方簽約時真實的全稱、住所地、經濟性質、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情況,了解單位或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總公司、分公司、公司分支機構還是其他單位組織。
對個人獨資、個人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要了解其是否領取《營業執照》以及負責人的具體身份情況,業主和實際經營人是否一致。
(3)人的授權是否真實、充分
有一些合同采用由人簽署的情況。對此,應當注意審核簽署合同的人是否具有權限。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權的人的沒有法律約束力,除非該構成表見。
簽署合同時應當要求對方出示委托書,不要預先發出蓋章的空白介紹信和空白合同書,如果必須這樣,則必須嚴格控制,應在空白介紹信中明確規定該代表可以簽訂合同的具體項目、金額上限,以及有權獨立簽訂合同的時間期限。在他們的職務停止后,一定要及時收回原先預先給他的空白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和空白的蓋有企業公章的格式合同,同時在第一時間書面通知關系客戶。
表見是指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但是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企業要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責任。因此要注意避免以下幾種可能構成表見的情況:
A、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濟活動而不做否認表示;
B、將公章、合同專用章、及業務介紹信和空白合同書等憑證交給他人;
C、授權委托書中授權不明;
D、權消滅后未及時通知第三人的;
E、職員被解聘后,或者受委托保管公章的職員被解除委托后,未及時收回其公章。
此外,我國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視同法人行為,所以只要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其效力是確定的,因此必須注意核實法定代表人身份。
4、審核合同的生效條件或生效時間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但是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另外,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根據以上規定,合同的簽署并不意味著合同一定生效,合同的條款明顯約定了生效條件或生效期限的,該合同一直到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時方能產生合同約束力。合同簽署時對此類條件和期限條款應當特別注意。
5、審核合同是否是需要審批
按照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比如房地產抵押合同,應當自辦理抵押登記時生效。現實生活中通常出現合同雙方簽訂抵押合同,由一方將自己的房產土地證交付給對方進行抵押,對此法律已經明確規定,未辦理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協議不生效,且不能對抗第三人。
二、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與防范
合同的內容十分復雜,陷阱很多。合同簽訂時主要應特別注意合同基本條款約定,如質量標準條款、交付方式條款、付款條款、定金條款、違約條款、爭議管轄條款等約定。
1、質量標準條款
根據產品質量情況明確約定質量標準,并約定質量異議提出的期限。同時應審查合同中約定的標準和實際需求是否一致。注意超過質量異議期即視為標的質量符合質量約定。
2、交付方式條款
應當明確約定送貨方、送貨方式與送貨地點。
3、付款條款
應明確約定付款的時間。模棱兩可的約定會給不守信用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4、擔保條款
合同簽訂盡量設定擔保條款,保障合同得到全面履行,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確需作合同保證時,應寫明定金。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擔保法》規定,“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5、違約責任條款
合同簽訂時盡量設定違約責任條款,注意審查合同中有無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和加重一方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簽訂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違約責任,而且違約責任應與保障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夠實現為標準。
《合同法》雖然規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違約金和賠償金,但如果合同中沒有設定明確的違約責任條款,一但出現糾紛,無法對具體違約行為作出具體追償,因此、對違約責任承擔方法作出明確約定,有利于以后發生爭議后迅速確定具體的違約責任。
6、爭議管轄條款
要在合同中明確管轄法院。在簽訂合同時,雙方一般比較友好,比較容易達成一致意見,如果事先確定了管轄法院,可以避免在發生糾紛時為管轄法院或仲裁地問題而處于窘境。
管轄機構要明確,或選擇法院或選擇仲裁機構,不可同時選擇。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仲裁協議或約定仲裁條款時,應當選定仲裁委員會。所以對仲裁機構必須寫具體的名稱,如果沒有寫具體名稱,發生糾紛后只能由當事人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協商不成原仲裁協議或合同仲裁條款無效,只能由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
不論選擇訴訟還是仲裁管轄地的約定要明確,如未約定管轄則普通合同按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這樣往往會發生管轄權爭議。
《民事訴訟法》規定:以下五個地方的法院可供當事人協議管轄: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上述地點都可選擇為約定管轄地。
7、合同書的制作應注意事項
(1)審核合同各方當事人與相應簽章人是否一致,避免張冠李戴。
(2)審核加蓋的公章、簽名與手印是否清晰可辨,以免糾紛時無法核實當事人。
(3)審核合同文本是否經過修改,如有應由在修改過的地方蓋章或按印加以確認。
(4)合書二頁以上應加印騎縫章,防止第二頁以上被修改替換。
(5)當面蓋章和簽字,以免發生他人代簽情況。
三、合同履行中法律風險與防范
1、注意合同的法定期限和約定的期限
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或合同約定期限而喪失法律規定的或合同約定的一些法定、約定權利的行使期,可能導致自己權利因逾期而喪失。
如《合同法》第5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或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同時又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則該撤銷權消滅”。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對發生法定或約定事由及時行使撤銷權,或采取協商變更合同等其他應急措施,避免造成損失。
2、標的物交付時注意事項
交付標的物時必須由合同中注明的經辦人簽收,或者由經對方書面授權的其他人簽收。
3、接收錢款與支票時注意事項
現金當面清點檢驗,最好選擇匯款方式支付與接收款項。接收支票當時應注意審查收款人名稱是否正確、書寫是否清楚、大小寫的金額是否一致、大寫數字是否正確、印鑒是否清晰可辨,如果是經過背書的支票,應審查背書是否連續,有無偽造變造的痕跡。
出具收據和接收收據時應注意:如果對方要求先出發票并掛帳,應當讓對方出具收發票收條,并在收據中注明“款未付”,以免一方以已收發票即款已付而發生爭議。
4、合同變更、轉讓注意事項
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變更或轉讓需要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合同方可有效。如果一方提出變更、轉讓合同,必須簽訂補充合同作為原合同附件,由雙方蓋章簽字確認后生效。必須杜絕僅憑單方變更通知即變更合同或轉讓的情況發生。
5、原件保存
要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以及雙方履行中往來的全部文字記錄及附件。
合同的原件不但是合同的履行的文書依據,更是發生糾紛時主張權利的最有力的原始證據。此外、許多合同的內容可能是當事人不愿意公開的,有些合同中會涉及到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對這些合同的保管更加重要。
6、往來數據電子的保存
如涉及合同的電子郵件要特別注意,不能直接從郵箱下載刪除,應盡量保存在郵箱服務器中,取證時需要由公證機關下載保存并打印,制作公證書。
涉及往來傳真件必須及時復印加以保存,有一些傳真紙會退字,時間長了無法辯認。
建立合理的、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可以最大限度減少法律風險發生。
避免企業運營中合同的法律風險建立合理、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十分重要,他可以使合同管理納入制度制約之中,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全球最大玩具代工商之一的香港合俊集團在東莞的兩間工廠倒閉;從事高檔燈飾產品生產與外銷的惠州臺資企業惠群壓鑄(惠州)有限公司因資金鏈斷裂,申請破產;深圳六百多家企業關閉停產;溫州有近8%的企業倒閉……一個個案例,一組組數據,讓關心中小企業發展的人們看得心驚肉跳。難道在這場危機中,中小企業就只能倒在風暴中嗎?中小企業思忖如何過冬,關心中小企業發展的管理學家、財經人士紛紛支招,“冬眠蟄伏,抱團取暖,覓食打獵”等動物過冬的方法也被拿來借鑒。
“冬天”是因為風險防范不利,引發危機而造成的。我們要過冬,勢必要提高對風險的防范能力。另外,在嚴寒中的堅持是為了明日更好的發展,中小企業在考慮如何過冬的同時還必須留意不要給日后留下病根。法律風險防范不利往往會給企業形成嚴重的隱患,我們就來看看過冬時應當如何防范法律風險。
如何應對法律風險的爆發
企業活力不足,免疫力降低,隱藏的法律風險更加容易爆發。所以,對于企業日常經營管理中所存在的一些常規法律風險,如合同管理、員工管理中的一些法律風險,企業過冬時,同樣需要防范。我們不妨看幾種常規的法律風險防范方式:
――合同條款需謹慎審查
X公司與Y公司就合作開展某項業務達成了合作協議,并且簽訂了書面合同。合同就雙方合作的具體事項進行了詳細的約定,同時約定一旦發生爭議,通過仲裁解決,其具體約定為:“爭議可提交A市有關仲裁機構仲裁或B市有關仲裁機構仲裁”。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商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可以看出,如果X公司與Y公司在合作過程中發生糾紛,需要提交仲裁時,一旦X公司與Y公司就選擇哪個仲裁機構扯皮,仲裁條款就沒有意義了,而這期間就向A市還是B市的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的爭執必然會消耗雙方大量的時間。如果當初,這兩個公司簽合同之前能夠認真審查合同,發現合同中不適當的條款,則能避免時間的無謂消耗。
――用工管理應有始有終
乙公司采購人員李某離職后,仍以公司的名義向供應商發出緊急供貨需求,供應商向乙公司供貨并發出付款通知,乙公司提出李某已離職,其行為不能代表公司,并且由于技術轉型,根本不再需要該產品,認為供應商應當與李某協商后續事宜。但供應商主張乙公司并未通知其李某離職,且李某使用該公司的電子郵箱及產品需求單要求其供貨,應當被認為是乙公司的人,乙公司應當對其行為負責。李某使乙公司面臨承擔大額的違約金。
企業的用工管理不僅包括員工的招聘、崗位管理、培訓,還包括員工離職、辭退等的后續處理,在這些環節中同樣可能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在本案例中,乙公司則只要在李某離職后及時向相關的供應商發出其離職通知,及時收回其公司郵箱等的使用權,就不會使供應商認為李某仍有權代表該公司,不會引發與供應商之間的糾紛。
――證據意識要增強
M公司欠甲公司大筆貨款,甲公司多次向其催討,M公司每次均表示資金周轉困難,懇求甲公司同意延期支付,并且會支付一定的利息。直到兩年后,M公司仍未支付該筆貨款,甲公司忍無可忍將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貨款。M公司卻提出這兩年內甲公司均不曾要求其公司支付貨款,表示該公司已經放棄該筆貨款,法院應當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由于甲公司的追討均以口頭或者電話的方式進行,并未留下紙質或電子的證據,法院駁回了甲公司的訴訟請求,甲公司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中小企業的經營過程中,在客戶關系管理上更多的是講人情、講關系,對一些重大事項也只是口頭達成一致,覺得感情靠得住,不需要白紙黑字,多此一舉。但實際上,對于法律意義上的維權,如果缺少可以提交的證據,自身的權益訴求往往很難得到支持。其實,甲公司只需要在追償的過程中采用一些書面催繳的形式,要求M公司將承諾形成書面材料,那么在訴訟時就不會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缺少證據意識會給企業造成巨大的損失,具有證據意識卻只需要很小的成本就能維護企業的利益。
“冬季”法律風險需警惕
中小企業過冬,大致采取 “開源節流”、“抱團取暖”等方式,由于這些方式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有些不同,企業在防范常規法律風險的同時,還應當針對這些特殊的過冬措施,防范其中的法律風險。另外,還有一些法律風險在企業經營狀況良好的情況下一般不會出現,而在企業過冬時卻集中爆發,對企業造成巨大的沖擊,也需防范。
――裁員時應避免法律糾紛
受經濟危機的影響,中小企業因經營困難進行裁員自救,無可厚非,但一定要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否則可能要面對被裁員工的或受到行政處罰。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裁員受到很多方面的制約:在特定情況下,需要裁減20人或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經濟性裁員”,企業需要向工會或職工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并上報勞動行政部門,方可進行裁員;企業裁員應當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另外,一些員工是不得被裁減的,如: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企業在裁員時應當充分考慮這些法律規定,避免在應對經營上的問題時又要面對訴訟以及因此引起的人心不穩的局面。
――抱團過冬也需警惕法律風險
面對經濟危機,越來越多的人提到“抱團”過冬,事實上許多行業已經開始抱團過冬了,媒體對此有大量的報道,如“造紙業抱團過冬急尋政策棉襖”、“電子企業以展為媒抱團過冬”、“家電廠家抱團過冬淡季聯合促銷刺激消費”、“唇亡齒寒汽車廠商與經銷商抱團過冬”……
抱團過冬是中小企業抵御風險的一種很好的方式,但是也要留心其中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既不要違反法律的規定,也避免使自己遭受損失。例如,我國《價格法》規定,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果抱團取暖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企業將可能遭受相關的行政處罰。抱團取暖意味著企業的相互信任及聯合,但企業還是應當保持理性,警惕其中的法律風險。如企業對外擔保,此種擔保往往不符合企業的營利目的,且使企業承擔為第三人清償債務的風險,如運用不當,可能使企業遭受損失。企業在對外擔保時,應當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一種減少損失的有效措施。
――訂立合同更需嚴格審查對方資質
受到經濟危機的影響,A企業產品的出口受到嚴重影響,有大量庫存急待出售。某日,李某聲稱需要購買大量的貨物,并約A企業代表至其辦公室進行商討買賣合同的細節。由于李某在一家大企業S公司的一間辦公室內辦公,且擁有S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等,A企業代表對S公司的商業信譽深信不疑,在雙方訂立合同后立即發貨。結果,當A企業代表要求S公司支付貨款時,S公司表明從未授權員工與A公司簽訂合同,而李某也已經人去樓空。原來李某并非該S公司的工作人員,只是租了該公司的一間辦公室,而且其所出具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等文件也均為偽造。
如果A公司代表在與李某簽訂合同前對李某做一些調查,與S公司進行核實,那么A公司就會了解到李某并非S公司的員工,不具有S公司的授權,就不會貿然發貨,造成巨額損失。過冬期間,中小企業的產品銷售可能依然不理想,極需開發新的客戶,但也不能不經審查對方資質,就貿然訂立買賣合同,否則極易造成巨大的損失。
法律風險管理是場系統戰
可以看出,企業在過冬期間將面臨比往常更多的法律風險。我們只是列舉了企業在“冬天”可能面對的幾項法律風險及防范方法,事實上,一個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絕不止以上幾種。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都可能存在法律風險,要想全面阻擊法律風險,應當系統地開展法律風險管理工作。相比資金是中小企業過冬的糧草而言,法律風險管理更像是中小企業過冬的御寒衣,企業要想走出嚴冬,不僅僅需要體力。為了有效御寒,避免任何環節的“凍傷”,中小企業在針對重點法律風險進行防范之后,應當爭取開展系統的法律風險管理,系統的法律風險管理工作包含以下幾個方面:企業具有法律風險意識;開展常規的法律事務管理;科學的方法全面識別并控制法律風險;相應的危機管理辦法。
中小企業可以針對自身法律風險管理的現狀,對重點法律風險進行防范后,逐步開展下列工作,實施系統的法律風險管理:
首先,提高企業的法律風險意識。法律風險意識是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的基礎。只有企業自上而下,意識到企業的法律風險,提高對法律風險的認識,重視對法律風險的管理,才能真正了解企業的法律風險,有效防范。企業法律風險意識的提高可以通過法律知識的培訓等途徑完成。
其次,加強常規的法律事務管理。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除了需要對其中的成本、收益把關外,還要掌握并防范其中涉及的法律風險。加強合同管理、印章管理、商標管理等常規法律事務管理,是防范法律風險的基礎活動。中小企業常規的法律事務管理既可以由掌握相關知識的企業內部人員負責,也可以由外聘專業人員,如律師來負責。
再次,全面識別并有效防范法律風險。企業法律風險的產生來自于很多方面,可能是因為企業自身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也可能是因為侵犯了第三人的權益,也可能是因為沒有積極地主張自己的權益而導致的,而這些法律風險都不是能夠通過合同文本來把控的。企業需要全面識別這些法律風險,并且針對具體的引發法律風險的事件制定具體的、有針對性的措施。
但是銀行業務發展迅速,這要求銀行法律工作者對電子合同領域的新問題必須有回應,出對策,求解決。因此,法律工作者需要加強自身在這方面研究的廣度和深度。優質的研究成果將有效提高銀行法律工作水平,推動業務發展;長遠來講,銀行作為電子金融活動的重要主體,這方面的研究必然推動相關立法和司法的發展和社會進步。本文,作者主要就電子合同締結方式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電子合同概述
電子合同的內涵
我國法律沒有對“電子合同”做出明確的定義。《合同法》對“合同”的定義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電子合同仍是合同,其用以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本質未變,較之傳統合同,只是合同的表現形式有變化,即合同載體變化了――這種新的載體是“數據電文”。
《電子簽名法》第2條對“數據電文”的定義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數據電文是法律所認可的合同形式,以數據電文形式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是法律所認可的合同。《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見合同法不僅認可了數據電文,還將其歸為書面形式范疇。《電子簽名法》第3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可見《電子簽名法》從正面確認了數據電文作為合同形式的有效性。
給電子合同下定義可以套用合同法對合同的定義的結構,并著重體現電子合同訂立過程和表現形式的電子化,具體定義可以參考最高院民二庭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中的定義,即“電子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數據電文形式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級小標題:電子合同的外延
《合同法》第11條明確的幾種電子合同形式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同時,根據《電子簽名法》第2條對數據電文的定義,我們可以推斷出電子合同形式是多種多樣的,還包括例如通過手機短信、電子聊天記錄、電子視頻、電子音頻等手段達成的合同。
電子合同是否是書面形式的合同的判斷
《合同法》與《電子簽名法》對此做出了差別化規定。《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數據電文形式屬于書面形式的一種。《電子簽名法》第4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可見,在這一問題上,《電子簽名法》的規定對《合同法》的規定進行了修正――將書面形式的標準提高了:數據電文需要同時滿足“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和“可以隨時調取查用”兩個條件時,才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也就是說《電子簽名法》出臺后,數據電文不再當然被認定為是(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關鍵要看技術上能否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
判斷某一數據電文是否是書面形式的意義主要是:在要式合同情況下,如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應以書面形式締結合同,那么特定數據電文能否被認定為是書面形式,直接關系到合同的成立與否。另外,數據電文能否被認定為是書面形式也關系到其作為證據使用時的證明力大小的問題。
對銀行業務而言,由于根據監管規定或銀行與客戶間的約定,銀行多數電子合同都應當符合書面形式的要求,也就是說銀行制作的電子合同的技術標準應達到《電子簽名法》對“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和“可以隨時調取查用”這兩方面的標準,否則,銀行作為合同提供方將承擔不利后果。
電子合同訂立模式分析
合同法對合同訂立的規定
合同的訂立和成立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合同法》對此有著很嚴謹、細致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13條、第22條的規定,合同訂立的基本模式是“要約+承諾”方式,承諾做出的形式是以通知形式為主,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的情況下,承諾可以以行為做出。
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
《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都未對電子合同訂立方式做出特殊規定,那么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應遵循上述合同訂立模式的一般性規定,即“要約+承諾”方式。但由于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意思表示的表現形式為數據電文,即要約、承諾的載體電子化了,因此可以將電子合同訂立方式總結為“電子要約+電子承諾”方式。以下立法和權威觀點也確認了該電子合同訂立方式:
1.《合同法》第16、26、34條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時,要約和承諾生效時間、承諾生效地點做出了特殊規定,說明法律既承認電子要約和電子承諾,又注意到了電子承諾和要約在生效時間和地點方面的特殊性。
2.《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是我國相關立法的重要參考,其第11條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3.最高法院民二庭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著作中對“電子交易合同成立及效力”部分內容進行闡述時,使用了“電子要約”和“電子承諾”的概念。
雖然電子合同的要約和承諾的表現形式電子化了,但其實質沒有變,仍應遵循《合同法》對要約和承諾的諸多規定,比如電子要約構成要件仍應符合《合同法》第14條規定,即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電子要約和電子承諾相關問題
電子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通常情況下,電子要約的撤回只具有理論上的可能性,而幾乎沒有現實意義。因為電子傳輸速度具有的瞬時性,要約一旦發出幾乎同時達到受要約人,要約發出和到達幾乎無時間差,《合同法》規定的撤銷通知應在要約到達“之前”或“同時”到達是難以實現的。
但法律貴在嚴密,不能因為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否定要約人撤回權的存在,而且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由于電力和線路故障、網絡病毒等客觀因素的影響,使要約的發出和送達間的時間差延長,要約人欲撤回要約,撤回通知依然可以先于要約到達相對人,或與要約同時到達。
電子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生效之后,要約人欲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電子要約能否撤銷要區分不同電子合同形式進行判斷。判斷的關鍵在于撤銷通知是否具有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的可能性,如有則可以撤銷,如沒有則不能撤銷。例如電子數據交換(EDI)情況下,由于要約達到的同時系統自動發出承諾,所以不存在上述可能性;而電子郵件(Email)情形下,由于要約到達后,受要約人往往不會無時間差地發出承諾,中間存在一個或長或短的時間間隔,自然有撤銷的可能性。
另外,《合同法》第19條所規定要約不可撤銷的情形,同樣適用電子合同范疇: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電子承諾的撤回
與要約的撤回相似,承諾的撤回是指承諾人在承諾發生法律效力之前,使承諾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電子承諾能否撤回問題與電子要約很相似,即應承認承諾人具有撤回權,但是現實情況下,操作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一級小標題:電子合同成立時間和成立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和地點的判斷仍遵循《合同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但是考慮到電子合同的特殊性,傳統的意思表示傳遞觀念不宜直接嫁接于電子合同領域,因此《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對電子合同成立時間和地點問題同時做出了一些特別規定。
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仍遵循“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則,同時法律對“電子承諾的到達標準”做了專門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見《合同法》第26條和《電子簽名法》第11條)。上述立法精神可以概況為:只求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支配范圍內,而不論要約人是否已知情。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的判斷在適用基本規則之外,還應遵循法定的幾項特殊規則,且特殊規則優先于基本規則。
1.需要確認收訖的,收到收訖確認時合同成立。
根據《電子簽名法》第10條的精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數據電文需要確認收訖的,承諾人收到要約人的收訖確認時,數據電文視為已經收到,收到時合同成立。確認收訖規則是《電子簽名法》創新性規定,是對上面介紹的“進入特定系統即視為到達”規則的重要補充。其立法精神可概況為:不僅要求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支配范圍內,還要確認要約人已知情。
2.需要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3條規定: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約定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這種情況下,電子承諾達到后合同并未成立,當事人簽訂確認書時才是電子合同成立之時。
3.通過承諾行為達成合同,做出承諾行為時合同成立。
根據《合同法》第26條,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做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
根據《合同法》第34條和《電子簽名法》第12條,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對于通過承諾行為達成的電子合同,筆者認為:做出承諾的行為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一級小標題:如何理解“電子合同的成立以雙方約定使用數據電文為前提”
《電子簽名法》出臺后,講到電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時,大家必然會引用第3條: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即電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以當事方約定使用數據電文為前提。
對本條解讀的焦點在于如何才算“約定使用”了。對此,存在兩派觀點,一派觀點認為必須以傳統合同形式進行明確約定,一派觀點認為無須通過該方式,簽署電子合同即視為約定使用定。由于對此理解上的差異將直接導致對合同成立、生效與否判斷上的不同,因此我們有必要將其探討清楚。《電子簽名法》的司法解釋尚未出臺,我們只能從立法本意和合理性等方面綜合理解這個法條。
《電子簽名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明確數據電文屬于合法有效的
合同形式,因為法律需要迎合科技進步,鼓勵電子交易發展,這是歷史的必然選擇。對法律進行的逆時代的解讀都是站不住腳的。
假設《電子簽名法》要求當事人必須通過一份傳統合同作為前綴(因為口頭合同難以舉證,往往會選擇紙質合同),明確約定使用電子合同后才能訂立電子合同,那么結果會是傳統合同被強化,電子合同和電子交易被削弱。因為當事方既然要簽一份傳統合同,那么沒必要再簽電子合同,因為電子合同往往只有在當事方不便簽傳統合同時才具有優越性。可見,按此觀點,估計電子合同的生存空間已不大了。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鑒于:
甲方為了提高經營管理的規范化水平,減少法律風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專門的法律服務;
乙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
甲方聘請乙方為其提供企業法律顧問服務,乙方表示同意;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顧問服務人員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請要求,指派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師組成顧問小組擔任甲方的企業法律顧問。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師在認為必要時可將部分法律服務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師及助理人員協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調動、離職、時間沖突、回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提供服務時,律師應及時告知甲方并由合同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履行。
4、根據甲方具體項目情況,乙方可委派具有專長的其他律師承擔專項法律顧問服務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