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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第2條.
[3]陳小龍,余躍飛.網上銀行身份認證技術探究[J].信息網絡安全,2011(03):15-16.
[4]周儀等.電子商務法律及案例[M].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2002.
[5]蔣志培.網絡與電子商務法[M].法律出版社,2001.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沒有宏觀的法律環境作支撐,電子商務只能是空中樓閣,根本不可能廣泛應用。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法律體系面對電子商務的沖擊時,已顯得力不從心。盡快地完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強化電子商務的安全管理,規范買賣雙方和中介機構的交易行為,明確交易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責任,嚴厲打擊各種違法交易行為,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至關重要。
一、發展電子商務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是建立在計算機網絡基礎上的極具變革性的商業運營模式。隨著Internet的發展,Internet已成為全世界規模最大、信息資源最豐富的計算機網絡。Internet本身具有的開放性、全球性、虛擬性、自由性的特點,也成為電子商務的內在特征。電子商務的本身屬性決定了它必然會沖擊原有的法律體系,出現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
1.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問題
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問題是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最大問題。國內不少專家學者認為,電子商務是Internet技術應用的全新方向,是建立在技術性的網絡系統基礎上,它源于技術,因此,電子商務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也只有技術的提高才能解決,即通過防火墻、加密技術、數字簽名、身份認證等技術,來確保網上信息流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賴性。但是,就目前而言,技術的提高并沒有解決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應用比較廣泛的由Netscape公司于1994年推出的安全套接層技術(SSL:SecuritySocketLayer)有明顯的安全隱患。而于1996年2月,由VISA與MASTERCARD兩大信用卡國際組織共同發起的保障在Internet上進行安全電子交易的Scr協議(SecurityElectronicTransation)雖然比較好地解決了現階段的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問題。但是,實踐證明,純技術性的防范手段不能對各種惡意攻擊和網絡犯罪起永久性的制約作用。只有法律和技術的雙管齊下,才能維護和保障電子商務的穩健發展。
2.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數字化的,根本不同于傳統的書面合同,這使得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及操作問題變得非常復雜。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中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1條關于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及第33條關于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定。前者承認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電子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對電子合同法律效力實現方式的一種有益探索。另外,《合同法》第16條、第26條規定了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及合同成立地點,但是僅有以上幾點,電子合同仍無法操作。
為解決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中央有關部門及地方如上海、廣州等城市紛紛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這固然是對電子合同法律問題的探索和嘗試,然而,法出多門,必然與電子商務的無界性和自由性相沖突,最終還是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3.電子商務認證的法律問題
數據資訊的商業化應用,使得認證機構(CA:CertificateAuthority)的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的必需,否則,電子商務交易形式就可能因為缺乏中介信用而無法發展。
認證機構的核心職能是發放和管理用戶的數字證書,它提出的是經過核實的、交易雙方都關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證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誰、在何處、以何種方式電子簽名、其信用狀況如何等。
目前,有不少地區、部門甚至企業都建立起認證中心,存在不少的隱患:一、認證機構是一種專業化的信息服務機構,并非一般的實現某種商業利潤的機構。它對交易各方負有特殊的職業義務,這種義務是一種社會責任,是一種倫理道德。一旦出現認證機構偏袒交易一方或出賣交易方的信用信息等不公現象,法律有何規定?二、從營業目的來看,認證機構屬于公共企業,以向全社會提供電子商務交易信用為已任,并非追求單純的經濟利潤為已任。它的利潤來自其規模化的業務服務。
國內許多專家學者認為,目前,司法公證應介入電子商務,充當認證機構的角色,以避免電子商務法未出臺前發生認證機構的法律糾紛。但這對司法公證部門的信息化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知識產權問題
電子商務的無形化使知識產權保護更加艱難。
網絡上的諸如域名、網頁上各種各樣的文章、圖像、聲音、軟件及網頁的商標所涉及的商業秘密等都會牽涉到專利權、商標權、版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問題。因此,保護知識產權與發展電子商務有著密切的聯系。
國際組織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紛紛制定了有關的條約,來保護知識產權。如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版權條約》,1996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的《電子商務示范法》(ModelLawonElectronicCommerce)。
5.隱私問題
最近,美國《商業周刊》進行了一項有關電子商務的隱私權方面的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人擔心個人隱私外泄,而且很多人把拒絕電子商務歸究于個人隱私的無法保障。因此,在個人隱私問題上,各國政府應相互配合,在法律層次上和技術層次上進行廣泛合作,尋找出現尊重個人隱私,又允許個人自由,同時也允許政府以恰當方式進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6.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問題
因電于商務具有全球性和開放性的特點,使各國政府都非常關心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各國政府都希望本國法院擴大管轄權,以維護本國利益。如果管轄權問題處理不當,定會引來各國問不必要的糾紛。因此,各國應相互協調,以國際法的形式確立電子商務管轄權的操作規則。
當然,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遠不止上面幾個問題,還有如電子商務運營模式的法律保護、電子商務的稅收等問題,這都需要人們以務實的態度逐一加以克服。
二、借鑒國外電子商務的立法經驗
國外的電子商務的法律建設伴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已經走過多年的路程。
如果沒有一個成熟的、統一的法律系統來仲裁電子商務的各種糾紛,人們對電子商務就會望而卻步。世界各國多年的立法實踐經驗成果相當豐富,我們應充分借鑒和吸收成功經驗,服務于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
三、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
1.立足于國際立法趨同的取向
力爭與國際立法趨同是由電子商務的無界性和自由性決定的。中國電子商務立法只有爭取與國際立法接軌,才能參與全球性的經濟競爭。新加坡《電子交易法案》幾乎全部吸收了《電子商務示范法》的有關規定,同時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的精神增加了一些內容,如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認證機構及數字簽名的法律標準和驗證、電子記錄和簽名的政府作用等;像《美國電子商務綱要》第四原則所述,政府應該承認Internet的獨一無二的特征,現有的法律規章凡屬可能妨礙電子商務發展者均應修訂。
2.研究《電子商務示范法》尚未涉及的問題
《電子商務示范法》尚未涉及的法律問題,一般指未發出通知或通知錯誤的責任問題、電子提單問題、合同訂立的時間和地點、要約和承諾問題,還有稅收、金融、信息安全、市場準入、知識產權、司法管轄和國際協助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等。
此外,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還應遵守以下原則:
1.體現國家意志,把國家利益放在第一位;
2、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而不是制約和阻礙;
3.立法要有遠見,要科學、更具可操作性;
一、電子商務面臨的法律問題
1.安全性與便捷性的問題
安全性與便捷性,二者的關系是辨證關系,需要妥善處理。真正實現電子商務,關鍵在于安全性。但片面強調安全性會影響電子商務的推廣,因為技術上的多層保障,必然增加操作環節,也增加交易成本。解決這一矛盾,主要有兩種辦法,一是區分交易的安全級別,采用不同的安全措施;二是健全法律法規,加強法制教育,從一開始就使電子商務在良好的法律環境下運行。
2.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活動能否順利進行,離不開電子合同。而如何使電子合同與傳統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實現對當事人利益和義務的保護及監督,也是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為了適應新的環境,各國紛紛立法或調整現有的法律規范。我國的新《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在法律上確認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但還只是粗線條的,缺少其他有關電子合同的法律配套規定。要真正給電子商務立法,需要世界各國共同研究和制定通用的法律原則,明確相關的法律責任,以解決此類電子合同問題。
3.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設立問題
數據資訊的商業化應用,使得認證機構的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的必需。認證機構的核心職能是發放和管理用戶的數字證書,它提出的是經過核實的、交易雙方都關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證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誰、在何處、以何種方式電子簽名、其信用狀況如何等。盡管不少地區、部門甚至企業都建立起認證中心,但存在不少的隱患。目前,司法公證應介入電子商務,充當認證機構的角色,以避免電子商務法未出臺前發生認證機構的法律糾紛。
4.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
隨著網絡信息傳播和電子商貿交易方式及途徑成為主流,電子商務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開始顯現,域名搶注和商標侵權成為某些商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方式;網上大量無授權軟件下載,使用未經授權的他人作品、鏈接他人網站網頁、網絡原創作品下載和轉載等侵權行為與糾紛大量存在。電子商務立法當務之急是強化全社會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意識,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促進互聯網的健康發展。
5.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保護問題
據報道,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一位女士提出訴訟,控告網絡廣告公司Double Click非法取得并販賣她的私人信息。這種問題許多上網的人可能都遇到過,為了避免麻煩,許多Intemet用戶都不太愿意在訪問網站時提供自己的個人信息,他們擔心無法控制自己個人信息的傳播和利用,這在某種程度上也限制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也會引發許多糾紛、訴訟。因此,在個人隱私問題上,各國政府應相互配合,在法律層次上和技術層次上進行廣泛合作,尋找出現尊重個人隱私,又允許個人自由,同時也允許政府以恰當方式進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電子商務所面臨的法律問題除上述以外,還有很多,例如我們還需要制定有關的電子支付制度,電子商務操作規范與商務規約,電子商務進出口關稅的法律制度,電子商務的金融監管細則、電子商務投機活動的制裁原則等。只有給電子商務活動提供有法可依的健康的法律環境,基于網絡的電子貿易才能規范、順利地開展。
二、國外電子商務基本政策法規評析及我國的相應對策
既然電子商務存在著如上所述的諸多問題,政府機構不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是絕對不行的。世界很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幾年前便開始了電子商務的立法,這些國家基本上都是從一個戰略發展的角度來規范和建立電子商務立法規則的。這其中,美國的電子商務基本政策和原則框架已趨向成熟,并在事實上成為世界各國發展電子商務的先導。美國有關Internet通信和電子商務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確立聯邦管轄權,同時平衡利益關系和優化資源配置;但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美國這樣做是在注重全球戰略的前提下,借助Internet的領先技術使美國利益最大化。
其他國家應當根據自己的具體國情,實施相應的電子商務政策和制定合適的法律法規。為此,我國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制定了一個總體框架,它指出了我國今后電子商務的發展原則:政府在發展電子商務中的作用是宏觀規劃和指導;重視企業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主體作用;采取積極、穩妥的措施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從建立示范工程入手,逐步進行引導,同時要遵守國家現有法律法規及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加強國際間的電子商務合作,借鑒國外先進的發展經驗,以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目前山東省經濟處于高速發展時期,開展網絡營銷已成為山東省企業提高效益的一大利器,在企業開展網絡營銷不同階段都會出現不同的法律問題。文章以企業開展網絡營銷流程為基本研究對象,重點考慮流程中各個環節所涉及的法律問題,詳細分析問題并針對問題提出對策,通過對面臨問題的研究可加速營造企業健康穩定的營銷環境,增強企業競爭優勢,促進企業持續發展。
【關鍵詞】
山東省企業;網絡營銷;法律問題
1 研究目的及意義
網絡營銷顧名思義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絡開展的產品銷售活動。近年來,在山東省省委、省政府的政策扶持下,伴隨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如《電子簽名法》的出臺和實施,山東省企業在開展網絡營銷方面成績顯著,多數企業已步入快速發展的良性軌道中,尤其是在應用層面逐步拓展,運用的方式方法日趨多樣,盈利和運營模式也趨于豐富和完善,這種新型的營銷方法所帶來的市場規模和營業額也在不斷增長。作為山東省企業開展網絡營銷基礎設施及各種輔助設施的建設也都取得了實質性的發展,如網上商城、安全認證中心、網關建設、結算體系等各種項目都有實質性的進展。除此之外,山東省電子商務的平臺網站建設成績顯著,大眾網、舜網、山東新華網等一些優秀網站為本省企業提供了多種優質服務,與此同時,各種相關的試點項目也在積極進行當中。具資料顯示,我省60%以上的企業通過網絡營銷,在降低銷售成本、降低采購成本、縮短庫存周期等方面的貢獻率達到5%;更有近10%的企業通過網上交易將銷售成本、采購成本、庫存周期降低10%。
目前,開展網絡營銷成為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營銷的應用也越來越普及,越來越多的企業正逐步從傳統市場向網絡市場進軍,營銷的方式也日趨多樣。現階段,我省經濟在產業結構方面更應當重視商業的發展。在企業結構方面我們不能忽視開展網絡營銷的重要性,要把握時代潮流,下決心培育我省的新型企業。但是,我省企業開展網絡營銷在法律規范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比如:電子合同、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問題、網上交易的經濟糾紛問題、計算機犯罪問題等等。這些問題會對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權益造成侵害,不利于網絡營銷活動的開展。所以,亟待需要對企業網絡營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研究,對于我省來說,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是改善企業生存環境、促進企業發展的重要前提。
2 目前面臨主要問題
以企業網絡營銷流程為基本研究對象,重點考慮流程中的各個環節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可把企業開展網絡營銷分為調研階段、開展營銷活動階段、后續活動階段。
2.1 調研階段問題
2.1.1無形產品帶來的法律問題
在開展企業網絡營銷過程中營銷的對象性質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已從有形產品的營銷進化到無形服務的營銷,大量的無形產品采用網絡的方式,比如音樂、軟件、咨詢服務的網絡營銷。營銷產品的虛擬化、數字化、無形化,使得第三方可能通過技術手段竊取交易過程中的產品或用戶的隱私,無法最大化的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成為開展網絡營銷的一大障礙。
2.1.2行業競爭狀況
互聯網散布的一些虛假信息和有害信息對社會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要比現實社會大得多,當然這其中不乏對一些企業進行的商譽詆毀行為及攻擊行為,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網絡營銷環境及廣大企業的利益。
2.2 開展營銷活動中問題
2.2.1交易的安全問題
營銷最終的結果是實現交易,交易的安全是比較常見的問題,也是解決開展網絡營銷企業信任問題的關鍵。網絡營銷是通過虛擬的互聯網實現的,交易的雙方并沒有面對面的交互,那么保證在互聯網上傳輸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不可否認性是非常重要的,常見的安全技術如加密、防火墻等有時并不能對各種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在源頭上的杜絕作用,因此,需要加強法律和技術的雙重作用,才能最大化的維護網絡營銷的安全。
2.2.2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互聯網上進行交易簽訂的電子合同與傳統的紙質合同不同,電子合同的傳輸媒介和傳輸方式都是數字化形式的,這會導致其效力和認定比較復雜。現今我國還沒有規范有關電子合同活動的專門法律法規,僅僅在一些普通法里有所規定,《合同法》確定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其中提到書面形式的合同也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即電子合同;還確定了合同的生效條件,其中提到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要求簽訂“確認書”。但是即便如此,在實際操作中電子合同數據還是會發生系統或人為錯誤,導致有關糾紛的產生,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糾紛很難解決
2.2.3網絡營銷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它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在網絡營銷過程中,最常見的侵權行為是侵犯商標權和著作權的行為。比如有一些營銷主體沒有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擅自將其他企業的商品圖片等用在自己的產品宣傳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不利于營造合法健康的競爭環境,更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2.2.4交易過程中認證的問題
網絡營銷的目的是實現交易,認證機構就是解決交易雙方的信任問題的,它的核心職能是發放和管理用戶的數字證書,提供給交易雙方經過核實的、包含交易方基本信息的證明書。但是目前的認證機構在法律身份上比較尷尬,認證中心是一種專業化的信息服務機構,而不是一般的實現商業利潤的機構,這意味著認證中心對交易雙方負有特殊的職業義務,這種義務到底是一種社會責任還是道德義務,一旦出現認證中心的偏袒行為要如何處理呢?法律對此還未涉及。
2.3 后續活動階段研究內容
2.3.1交易活動后的稅收問題
完成交易后的稅收問題一直是網絡營銷交易后的一大問題,電子交易的稅收征管沖擊著傳統的稅收制度。互聯網環境下,產品性質分類不明晰、主要營業場所確定困難、交易場所亦不明確,這些都給征稅工作帶來不少困難,有關部門對電子交易也難以控制,使得依法納稅工作難以進行。
2.3.2爭議的解決
一旦企業在電子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其爭議的解決方法是很單一的,一般只能用傳統方法解決。如果采用訴訟方式,其成本必將很高,其中除了常規費用之外,還包括一些電子取證產生的成本,這有可能會遠遠高于合同本身的標的。
3 針對問題提出對策
3.1更新營銷觀念,強化網絡意識
研究要充分認識網絡營銷給企業帶來的機會,把網絡營銷納入企業總體經營戰略中來。不把網絡營銷當成時尚的擺設,要把它視為企業開展營銷活動的新平臺,視為提高營銷水平、縮小差距的利器。
3.2 研究工作履行功能等效的原則
所謂功能等效原則就是在分析有關傳統紙質文件的法律要求基礎上,使電子文件能夠滿足這些目的和作用。傳統紙質文件在數據生成、儲存、通訊和安全方面都已比較成熟,電子文件要達到這樣的要求需要有相應的技術和法律支撐,使電子文件不但具有與傳統文件相同的效力,甚至在數據來源、認證等方面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速度。
3.3 學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研究注意與國際資源接軌
由于互聯網突破了時間和空間限制,它對網絡營銷活動的規范作用,猶如國際通用協議一樣,具有國際通用性。企業開展網絡營銷必將沖破原有的地域限制,走國際化路線,因此在研究有關法律法規時,要盡量向國際規則靠攏,使企業少走彎路和實現利益最大化。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人類正逐步地從工業社會邁入信息社會。網絡也已經越來越成為人們社會生活的重要場所。網絡的開放性和傳播速度快等特征,既使得網絡中的信息來源渠道廣泛、內容豐富,同時又為信息的交流、傳播,提供了較現實環境更為廣闊的空間。例如:網站提供的電子郵箱服務(尤其是免費郵箱服務)極大地提高了信息的交流速度。然而隨著人們對電子郵箱服務的依賴越來越強的時候,人們慢慢發現自己的電子郵箱開始每天會多出一點無用的廣告郵件,漸漸地越來越多,甚至有的用戶電子郵箱中的廣告郵件由于來不及清理,導致了電子郵箱的崩潰。更有甚者,有的廣告郵件本身就帶有病毒,會導致用戶的計算機染上病毒,從而給用戶造成了很大地損失。而當用戶打算向發信人拒收此類廣告郵件時,常常會發現寄發電子廣告郵件的地址通常是偽造的或并不存在的。
電子廣告郵件,通常又被人們稱為“垃圾郵件”。在美國又被稱為“不請自來的商業電子郵件”(Unsolicited Commercial Email ),它是指那些寄發到用戶電子郵箱里的不斷重復而且不受歡迎的電子廣告信函。但它又不同于人們在訪問各網站時,伴隨而出的很多時尚性電子廣告。因為它們通常并不影響用戶訪問網站。(用戶對于它們或棄而不看,或干脆關掉)
二、 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
對于眾多電子郵箱用戶遭遇的這種“尷尬”,仔細追究其因,不外乎兩種,要貊是網絡廣告商費勁心思“淘金所得”,要麼是網站所有者的“背后一擊”,即:由網站所有者向網絡廣告商有價轉讓電子郵箱所有者的相關資料。因為在申請注冊電子郵箱時,用戶需要填寫相關的材料。因此,對于眾多用戶包括電子郵箱在內的相關材料,網站必然所知,難逃其責。由此不難看出,電子垃圾郵件的大量出現,一方面使得廣大用戶不勝其煩,另一方面也由此引發了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 侵犯用戶隱私權的法律問題
正如上面所述,用戶電子郵箱中之所以大量涌現垃圾郵件(除用戶在其他網站自愿訂閱電子期刊,而向訂閱網站提供自己較為準確的聯系方式——電子郵箱外)。探究其因,不外乎兩種。其一是寄發垃圾郵件的網絡廣告商任意在網絡上大量搜集眾多電子郵箱地址的行為。但這種行為不但費時費力,而且也不存在侵犯網絡用戶隱私權的法律問題。其二便是提供電子郵箱服務的網站向網絡廣告商大量轉賣其掌握的會員資料,包括用戶的電子郵箱的地址,從而使得網絡廣告商不費吹灰之力,“按圖索驥”的向用戶的電子郵箱中,寄發大量垃圾郵件。這很類似于目前廣大學校為了招攬生源,不擇手段地獲取在校學生的名單,從而亂發所謂的錄取通知書的行為。
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人格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它是伴隨著人類對自身的尊嚴、權利和價值的認識而逐漸產生的。然而,近些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不但傳統的隱私權受到了極大地挑戰,而且網絡空間個人隱私權也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如何強化網絡空間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如何協調、平衡網絡空間中個人和社會公共間的利益,已成為國際社會網絡立法的當務之急。
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主要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公開和利用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有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象,以及毀損的意見等。”(((與傳統意義上的隱私權范圍僅限于“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私生活信息,而在網絡環境中,以數據形式存在的不受傳統隱私權保護的個人信息或資料,對電子商家來說已經變成了可以賺錢的有用信息。”(((基于有利可圖的商業利潤,眾多網站紛紛達起了電子郵箱用戶的主意,而網絡廣告商也正有這方面的需求,于是兩者一拍即合。從而造成了垃圾郵件大量泛濫的現象。這正是“追求商業利益最大化的經營者,對公民的個人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并應用于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中,侵犯了消費者對于其個人隱私所享有的隱瞞、支配、維護以及利用權。”(((
綜上所述,造成電子郵箱里出現大量垃圾郵件的行為,明顯地侵犯了用戶的隱私權,即合法控制個人數據、信息材料的權利。而“賦予網絡用戶對自己的個人信息控制權已經成為了民事權利在網絡空間中的延伸與發展,成為了目前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比如:歐盟1995年頒布的《個人數據處理和活動中個體權利的保護指令》,1996年頒布的《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1999年頒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數據保護的一般原則》和德國1997年頒布的《信息通信服務法》第二章的《對電信服務中使用個人數據進行保護法》等。
(二) 違反合同義務,侵犯網絡服務提供商合法權益的法律問題
欲寄發大量電子廣告郵件,網絡廣告商勢必要與網絡服務提供商(ISP)簽訂服務合約,使用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服務器,完成寄發郵件的行為。但這種大量寄發垃圾郵件的行為,一方面會造成服務器負擔過重,由于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的網寬,在一定時期內是固定不變的,很有可能會因為網絡廣告商占有大量的網絡傳輸頻寬,而造成其他用戶服務的中斷,或使其他用戶收發電子郵件的服務器主機無法順利運作,甚至還會給用戶造成巨大的損失。從而勢必從根本上減少用戶對該服務器的使用次數,進一步損害服務器所有人——網絡服務提供商(ISP)的使用、收益權能,并且這種行為顯然是故意而為的。另一方面這種行為也違反了合同的約定。(通常服務合約中會規定禁止會員利用服務器發送垃圾郵件的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很顯然網絡廣告商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義務,侵犯了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合法權益。
三、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侵害隱私權法律問題
針對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侵害隱私權的法律問題,仔細分析其形成原因,正如上面所述,一方面是源于網絡的固有特性和巨大的利益驅動,另外廣大用戶缺乏保護隱私權的意識及相關技術保護措施的滯后也是一個重要因素。針對此問題,各國在加強網絡法律方面已經取得了共識的前提下,又紛紛采取了相關的法律措施,以保護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
(一) 美國采取的行業自律模式
與傳統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相比,對于網絡空間個人隱私權益的保護,美國更傾向于行業自律。如:FTC就該問題提出了四項“公平信息準則”,要求網站搜集個人信息時要發出通知,允許用戶選擇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許用戶查看有關自己的信息,并檢索其真實性;要求網站采取安全措施保護未經授權的信息。此外,FTC在1999年7月13日的報告中甚至認為“我們相信有效的業界自律機制,是網絡上保護消費者隱私權的最好解決方案。”然而隨著網上個人資料大量被盜的現象越來越嚴重,美國政府也被迫采取了立法和判例兩種形式,來加強對網絡空間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其一是最早關于網上隱私權保護的《兒童網上隱私權保護法》,此外還有1996年低通過的《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和1999年5月通過的《個人隱私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在判例上,則是在1993年加利福尼亞州Bourke V Nissan Motor公司一案中,美國確立了Email中隱私權保護的一般原則:“事先知道公司政策(知道Email可被別人查閱)即可視為對隱私權無合理期望,且所有者、經營者對本網站的訪問不構成截獲。”(((
(二) 歐盟采取的立法規則模式
與美國相比,歐盟采取了立法規制的方式,來保護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如上文曾提到的歐盟1995年頒布的《個人數據處理和活動中個體權利的保護指令》,1996年頒布的《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還有1999年頒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數據保護的一般原則》、《關于Internet上軟件、硬件進行的不可見的和自動化的個人數據處理的建議》、《信息公路上個人數據收集處理過程中個人權利保護指南》等相關法規。它們一起構成了歐盟統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隱私權保護的法律體系。較美國的行業自律模式相比,歐盟的做法顯得對個人網絡空間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更加有力。
此外,我國的臺灣省也于1995年正式的頒布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也對個人網絡空間隱私權提供了較為有力的法律保護。
四、我國為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應采取的措施 在我國無論是最高法《憲法》,還是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都十分明確地規定了對公民隱私權和公民合法財產所有權的法律保護。與國外相比,由于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在中國剛剛出現不久,所以在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方面的措施,仍顯得缺乏力度。隨著該問題的日益嚴重,筆者認為,我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有立措施,從根本上解決這類問題的產生。
(一) 在充分考慮基本國情的前提下,借鑒外國經驗,制訂我國解決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法律保護方面的相關法律
由于電子垃圾郵件所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的核心集中于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所以我國首先應從法律上明確將隱私權做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再進一步加快制訂我國的《隱私權法》,從而對傳統與網絡環境中的個人隱私權都加強法律保護。這同時又涉及到另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即面對網絡,原有的民法應該如何加以調整,才能既適用于傳統又適用于網絡環境?(因本文重點不在此,故不在詳談)
在目前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可以仿照對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模式(先由最高院頒布《關于審理涉及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待條件、時機成熟時,再在《著作權法》作出修訂完善),先由國務院相關部門或最高法院擬定相關條例、決定或司法解釋。但同時應充分堅持“任何對互聯網的規則都不應阻礙其發展”這一基本原則。
(二) 在具體做法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既保護自身利益,更要加強對網絡用戶合法利益的保護
1、 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網絡用戶提供的技術保護
由于網絡服務提供商(ISP)在用戶申請注冊電子郵箱時,向用戶提供自由選擇是否考慮廣告電子郵件的服務功能,即由用戶根據自己的意愿去選擇是否接受此類服務。這一方面,可以減少網絡服務提供商(ISP)所面臨的共同侵權風險,另一方面,也充分體現了網絡的自由性和網絡空間適用法律的私法性。
2、 網絡服務提供商對自身的保護
為了將合法權益被損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網絡服務提供商在對網絡用戶加強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同時,還應該充分利用自己的優勢——技術,來加強對網絡的審查。因為這一方面可以減少并防止那些不法網絡廣告商利用服務器,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另一方面可以隨時通過其自身的技術,監測網絡廣告商是否違反服務合約而大量亂發廣告電子郵件,而這樣做既利人又利己。
(((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北京群眾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頁。
((( 殷麗娟,《專家談網上合同及保護網上隱私權》,《檢察日報》,1999年5月26日。
((( 劉德良,《論互聯網對民法學的影響》,《南京社會科學》2002年第1期,第57頁。
(((楊立新,《關于隱私權及其法律保護的幾個問題》,《人民檢察》2000年8月28日。
EDI合同是指通過由電子數據交換系統(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和基于增值網(VANS)或國際互聯網組成的技術平臺的交易系統訂立合同。這個交易系統的功能主要集中于在電子單據的傳遞與處理上。具體到貿易中,EDI是一種通過計算機,在當事人之間傳送標準化商業文件的電子手段。它將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商業往來,以標準化、規范化的文件格式、無需人工介入、無需紙張文件,采用電子化的方式,通過網絡系統在計算機應用系統之間,直接地進行信息業務的交換和處理。由于使用 EDI可以減少甚至消除貿易過程中的紙面單證,因而又被稱為無紙貿易。
隨著國際互聯網絡的迅速發展,中小企業上網進行經貿活動極為方便,傳統的基于增值網的EDI貿易方式由于其高成本而受到很大的沖擊。然而,EDI作為貿易伙伴間進行交易活動的電子手段,首先,EDI能客觀反映貿易伙伴間用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活動的規律和特征;其次,EDI本身能方便地嫁接新的電子技術。因此,在面對因特網的沖擊,EDI選擇的是適應――嫁接和融合因特網技術,并產生基于WED-EDI構成的交易系統訂立合同。在這種交易系統中,用戶可以使用因特網網頁完成各種交易,并且可以利用企業現有的內部網通過因特網傳輸數據。這無疑使得EDI更快捷、便宜,更具生命力。
二、EDI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
EDI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始于20世紀80年代。最初為美國及歐洲一些發達國家在海關報關方所采用,后來才逐步在國際貿易中擴展至更廣的領域,并擴及到越來越多的國家。國際貿易本身的性質和特點決定了EDI在國際貿易中比較成熟的應用。國際貿易通常涉及貨物的買賣、運輸、保險、支付以及進出口報關等諸多程序、手續,繁瑣復雜。國際貿易的快速發展必然導致各種貿易單證、文件數量激增,而紙面文件形成成本高、傳輸慢、重復勞動、易出差錯,從而大大限制了國際貿易的進一步發展。與此同時,在國際市場競爭中,價格因素所起作用大大縮小,服務性因素的意義越來越顯得重要。這樣,提高商業文件傳遞速度和處理速度就成了國際貿易的迫切需要。而在外貿領域里,EDI信息技術的自動化操作方式在節省人工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等方面顯示出其不可比擬的作用。另一方面,一些發達國家規定如果不采用EDI技術與本國進行貿易,會有很多不利的限制。這些都促進了EDI在國際貿易中的普及。
三、國際貿易中EDI合同要約的法律問題
合同是當事人就一項交易達成合意的結果,而當事人合意的過程就是要約和承諾的過程, 但EDI合同,由于交易采用電子撮合的方式,使得意思表示的程序化,要約的有效期大大縮短,這就使EDI合同在要約的問題上非常特殊,極易產生兩個問題:一是需方與供方的要約是否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EDI合同的有效性問題。二是這種自動化的訂約過程使得合同被執行前,要約方和承諾方都無法察覺到可能產生的錯誤,往往要到合同執行完畢才會被發現,而傳統通訊手段,如信件、電報、電傳等收到信息時會立即發現問題和錯誤,這會產生要約的撤回、撤銷問題。
(一)要約的有效性探析
首先是EDI要約形式的效力。從目前世界各國的立法來看,尚未制定電子商務法的國家,在其合同法中均未要求對要約的發出形式加以限制,那么通過EDI方式發出的要約當然是有效的。已經制定電子商務法的國家則分別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確立了電子商務的法律地位。我國合同法則是將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直接作為書面形式來對待,排除了對EDI要約形式法律效力的可能產生的質疑。可見,EDI要約是一種有效的要約形式。
其次,EDI要約意思表示問題。按照傳統的合同法,要約是由人發出的,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EDI合同訂立過程完全自動化,可以無須人工的介入,例如,需方企業的計算機按預定的程序,在庫存下降到一定數量時,會自動向有關供貨方發出訂單,要約供貨方的計算機在收到該訂單后,若審查合格,會及時向需方發出承諾,整個過程可以完全自動實現,不需任何人工操作,這樣一來,由于訂立過程不需人的直接控制,計算機并無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在EDI合同中,要約的意思表示分為電子傳達的意思表示和自動生成的意思表示。所謂電子傳達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由當事人借助電腦作成,并經由網絡傳輸。EDI訂立合同方式要求要約一方與受要約一方的計算機均使用統一標準協議,在這種情況下,要約方采用人工輸入的方式將他對合同的條件要求傳送給受要約一方,此時,意思表示即使借助電腦,但仍屬于因人的意思與行為而生。而自動生成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借助于電腦的程序自動生成的,實際上電腦程序的編排與設置仍然體現了人的意思,從本質上而言自動生成的意思表示,并不能認為是電腦的意思表示。可見,EDI要約行為并非是計算機“自身”思考的結果,而只是完全依照設計人的意思而為的行為,只是這種真實意思被自動化、格式化了而已。他之所以引起人們的疑問和爭論,原因就在于在他以前的各種技術手段只是人體某一單一的功能的復制或延伸,而只有它是網絡交易人腦和手的功能結合和延伸。正是基于這種認識,《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當事人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能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與可執行性。
(二)EDI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的撤回和撤銷,兩大法系規定是不一致的。對于要約的撤回,由于英美法系采用投郵主義,即要約在通知一經投郵即生效,故無撤回之說法。而大陸法系采用到達主義,要約在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就可以撤回。對于要約的撤銷,在英美法系,要約只是一項允諾,基于對價的原則,認為沒有正式契約的情況下,允諾人只有在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或承諾某種條件作為回報時,才受約束。因此原則上允許撤銷要約:一項要約在其被承諾之前可以隨時撤銷,即使要約人保證在指定時間內要約有效。而大陸法系則認為要約對要約人具有形式上的約束力,要約一旦生效,則要約人不得隨意撤銷要約。《聯合國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則采取折衷方法,即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可以撤回要約,如果撤回要約的通知于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送達受要約人;要約人在要約已送達受要約人后,即要約生效后,除不可撤銷的要約外,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撤銷要約的通知須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或同時到達。可見《公約》是有條件地許可要約的撤回與撤銷,該條件具體表現為撤回或撤銷通知的時效性。
但由于EDI 方式傳遞速度快和自動處理的特點。要約能否撤回與撤銷就成為新的問題。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因為EDI傳遞的速度太快,而且當受發價人的計算機系統收到發價或訂單的電子信息后,便立即進行自動處理,并發出接受的電文。在這種情況下,發價就很難有撤回和撤銷的機會。可見此種觀點認為在EDI方式下,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由于要約的即時性而不具有發出撤回或撤銷通知的可能性。另一種觀點認為,要約方通知EDI網絡發出要約信息后,受要約方需要一定量的時間來接收和處理該要約信息,在承諾的電子信息實際到達要約方發出信息的地點前,要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約。承諾的電子化信息實際到達要約人時合同才算成立,所以電子化合同也可以是非即時的。因此,由于要約與承諾的非即時性,要約的撤回與撤銷具有可能性。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國際支付工作組在研討該問題時也意見不一,一種意見認為,運用電子手段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要約得與撤銷,只要撤銷通知能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也就是說,仍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另一種意見認為,電子技術是訂約過程完全自動化,要約的撤銷是不現實的。而且,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要約的撤回與撤銷沒有區分的必要。
四、結束語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法律空白亟需填補
(一)電子商務合同問題
電子商務因其獨特的技術環境和特點,對傳統的合同法帶來了沖擊,傳統的合同法已無法應付電子商務的需要。如對數據電文傳遞過程中的要約與承諾、合同條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地點,以及通過計算機訂立的電子合同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問題,都必須重新研究和探討。1996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這是世界上第一個關于電子商務的法律,它使電子商務的一系列主要問題得以解決。它賦予“數據電文”等同于“紙張書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規定了數據電文作為“書面文件”、“親筆簽字”或“原件”所需的條件和標準,及其作為法律證據的價值和可接受性。
我國現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與《電子商務示范法》類似的規定,將電子數據交換作為書面形式的一種。但《合同法》只是從法律上承認了某些電子形式的合同,具有書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對電子簽名、電子證據有效的條件等相關概念,尚未作出明確界定。
(二)電子證據問題
電子商務的電子文件,包括確定交易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各種電子商務合同,以及電子商務中流轉的電子單據,這些電子文件在證據法中就是電子證據。電子文件的實質是一組電子信息,它突破了傳統法律對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電子文件由于使用電腦硬盤或軟件磁盤性介質,錄存的數據內容很容易被改動,而且不留痕跡;另外,由于計算機操作人員的人為過失,或技術和環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丟失、損壞等,使得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脅,一旦發生爭議,這種電子文件能否作為證據,就成為一個法律難題。
(三)電子支付問題
電子支付包括資金劃撥,以及網上銀行開展的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現金、電子錢包等新型金融服務,它實質上是以數字化信息替代貨幣的流通和存儲,從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電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過無紙的數字化信息進行支付和結算,資金交付也是采用電子貨幣,通過電子資金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電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為新的法律問題。
如電子支付中的簽名效力問題,就是需要認真解決的一個問題。我國《票據法》第四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由此可見,這些規定不能直接適用經過數字簽章認證的非紙質電子票據的支付和結算方式。因此,修訂我國現行的《票據法》,或制定相應的《電子資金劃撥法》,是電子商務中支付和結算順利進行所必需的。
(四)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尚待解決
電子商務給稅收帶來了一系列挑戰,現行稅法多數是在傳統貿易環境背景下建立的,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有許多稅法問題有待解決。例如,現行稅法中的概念如何適用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如何應對電子商務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實現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協調,使立法意圖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等問題。
二、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構建
(一)構建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
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問題,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首先要從我國電子商務的實際,以及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的實際出發,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并在此基礎上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基本框架,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打下基礎。
稅法公平原則: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負擔相同的稅負。因為從交易的本質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是一致的。確定這一原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鼓勵和支持電子商務的發展,但并不強制推行這種交易。同時,這一原則的確立,也意味著沒有必要對電子商務立法開征新稅,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現行稅法,將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來。
其他方面的原則,包括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中性原則,維護國家稅收主權的原則,財政收入與優惠原則,效率和便利原則,以及整體性和前瞻性原則等,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慮。
(二)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
根據以上原則,以及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和立法的現實情況,可以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應集中在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上。在暫不開征新稅及附加稅的前提下,通過對現行稅法一些相關概念、范疇、基本原則和條款的修改、刪除、重新界定和解釋,以及增加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相應條款,妥善處理有關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法律問題。因此,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
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
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于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
(三)修改稅收實體法
在明確立法原則和基本內容的基礎上,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適時調整我國稅收實體法。我國稅收實體法主要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及其他稅法。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要根據實體法受到電子商務影響的不同情況,具體考慮對他們的修訂、改動、補充和完善。例如,對受電子商務沖擊最大的流轉稅法,可以考慮從兩個方面進行修訂。在適當的時機,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進行修訂,并通過立法程序賦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在對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進行修訂時,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適時增加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
(四)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
除考慮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之外,還應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等問題。
首先,應當在法律中確認稅務機關對電子交易數據的稽查權。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法定程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并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和密碼的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保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違約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其次,應在稅法中對財務軟件的備案制度作出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要求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規定企業在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
第一,應完善金融和商貿立法。制定電子貨幣法,規范電子貨幣的流通過程和國際金融結算的規程,為電子支付系統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證。
第二,應完善計算機和網絡安全的立法,防止網上銀行金融風險和金融詐騙、金融黑客等網絡犯罪的發生。
第三,完善《會計法》等相關法律,針對電子商務的隱匿化、數字化等特點,會導致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的問題,可在立法中考慮從控管網上數字化發票入手,完善《會計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明確數字化發票作為記賬核算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
一、國際電子商務概述
(一)國際電子商務的含義
電子商務是指以互聯網為基礎,買賣雙方不謀面地完成銷售、購物、消費、支付等行為的一種新型商業運營模式。而國際電子商務的運營可以跨越國界,實現不同國家之間產品服務的交換和流通。隨著國家之間交往的不斷深入,國際電子商務成為國際貿易發展的一種必然趨勢。
(二)國際電子商務的特點
1.流程電子化和數字化國際電子商務主要是通過互聯網為依托進行貿易往來,貿易雙方通過協議進行數據信息的傳輸和貿易的自動化處理,簽訂合同和相關的交易文件也主要體現為電子單據。買賣雙方可使用標準化、電子化的合同、保險單等,改變了傳統的面對面交易及紙質文件交流的模式。交易流程更加趨向于電子化和數字化,在節約交易成本的同時也縮短了單據傳輸的時間。隨著數字化平臺的構建,這種貿易方式更加適應世界信息時代的經濟發展趨勢。2.實時性和交互性電子商務是通過網絡來進行信息的傳輸和交互,通過實時數據連接實現貿易雙方對交易的有效控制和掌握,且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這種數據交換形式正在逐漸向著標準化方向發展。通過互聯網信息技術傳輸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貿易雙方同供應鏈之間進行有效的協調,縮短交易時間,提高效率,通過網絡隨時跟進交易狀態。3.開放性和無地域性國際電子商務消除了傳統商務中地域和國家的界限,解決了部分跨境服務中存在的成本和效率問題。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人們借助網絡通過各種移動終端設備可以在世界各地尋找到適合自身的產品或客戶資源等,滿足購物和經濟貿易需求。國際貿易不再僅僅依賴于實體店鋪,商家和消費者能夠通過網絡進行及時的交流與溝通,反饋商品情況,做好售后服務等一系列相關問題。交易成本降低的同時促進了商家銷售范圍的擴大,這種貿易的無國界性也順應了消費者的需求。
二、國際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
隨著科技的進步,互聯網使用人數正呈現極速增長。2016年,全球的互聯網用戶已超過30億。根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的數據顯示,到16年底我國的網民人數也已達7.31億,可謂是進入到了全民互聯網時代。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影響下,國際商業模式和支付方式也逐漸由線下轉為線上。從美國的Amazon、Ebay、PayPal,再到中國的淘寶、京東、支付寶,電子商務在全球范圍內迅速發展。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類型主要包括以淘寶為龍頭的C2C(客戶到客戶)模式,以京東為領航的B2C(企業到客戶)模式,以阿里巴巴為代表的B2B(企業到企業)模式,以及近年來逐漸興起的通過線上購買帶動線下經營的O2O(離線消費)模式。消費者從國內外的電子網站上購買所需物品,也即是近些年興起的“海淘”。國際電子商務促進了我國國際貿易的發展。我國同外國的商戶通過互聯網溝通、談判、訂貨,利用電子數據文件進行商品的報關、商檢、保險、運輸、結匯等,減少了人力、物力和時間的消耗,節省了流通成本和交易費用。
三、國際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
(一)國際社會關于電子商務的立法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早在1996年就頒布了《電子商務示范法》,該法規定了電子商務的基本法律問題比如數據電文的適用及傳輸、運輸合同及電子單證的效力等,是世界上第一部電子商務方面的統一法規和法律范本;2001年又頒布了規范電子簽字適用范圍及相關行為的《電子簽字示范法》,從法律方面認可和明確了電子簽字的效力。此外,還有《電訊貿易資料交換實施統一規則》、《聯合國行政、商業、運輸電子資料交換規則》等,國際社會的立法為世界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指導。
(二)美國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
美國是早期著手電子商務立法的國家,1999年在統一商法典的基礎上,由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通過了《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是美國第一部調整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則,規范了信息權、網絡格式合同等內容。此后,又頒布了《電子簽名法》,該法適用于國際貿易中的電子簽名、合同和記錄,規定了同意條款,即在B2C模式電子簽名要在消費者同意的基礎上才具備法律效力。
(三)歐盟的電子商務立法
歐洲議會頒布的《電子簽名指令》和《電子商務指令》規范了電子商務的市場、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電子交易的內容等內容,是調整歐盟國家電子商務的基本法律,對所有歐盟成員國具有約束力。
(四)新加坡的電子商務立法
新加坡在1998年出臺了《電子商務法》,規定了電子簽名、電子合同的效力以及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其中在電子簽名方面詳細地規定了電子簽名的技術、使用者以及認證機構的責任等。在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方面,也與國際社會類似,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不用承擔因第三方利用網絡系統傳播違法或侵權信息的責任。在電子簽名的認證方面,一方面規定了電子簽名的一般效力,適用于以任何技術為基礎的電子簽名;另一方面,又對以公共密匙技術為基礎的電子簽名作出了特別規定,并建立了配套認證機制。
(五)我國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還沒有頒布一部獨立的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首先體現在《合同法》的相關條款中,比如第十一條認定了數據電文是合同的有效形式之一;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電子合同生效的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和合同成立的地點等。除此之外,我國在2004年通過了《電子簽名法》,明確了數據電文及電子簽名的含義、適用范圍、效力等內容。
四、國際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關于電子簽名
國際電子商務的特點之一就是流程電子化和數字化,交易雙方可以通過不謀面的方式進行合作和交易,傳統的紙質合同及簽名方式已不適用。因此,在電子商務中需要通過電子簽名來確認交易雙方的身份,明確要約與承諾以及合同的內容,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1.電子簽名的含義電子簽名又稱為電子印章,是包含、附加在某一數據電文中或邏輯上與數據電文相關,通過相關技術對電子文件進行電子形式的簽名,用于識別與數據電文相關的簽名人的身份,以及相關電子文件內容是否為當事人認可。電子簽名的類別大致分為圖像,密碼口令,生物技術三種。圖像形式指手寫簽名的數字化圖像,密碼口令主要指向簽名人發出證實身份的口令,生物技術則主要指采用特定生物技術識別工具對簽名人進行辨別。2.電子簽名的特點電子簽名作為一種新的簽名方式,具有以下幾個特點:首先,電子簽名具有非直觀性,僅通過表現為特定代碼與特定人相聯系來反映簽字人的認可,并不是親筆簽名;其次,具有較強專業性,需要計算機系統通過數據來比較認定,鑒定相對復雜;除此之外,還具有風險性,開放的網絡容易受到黑客及病毒的攻擊,容易出現代碼信息被盜或泄露,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3.電子簽名的效力及認證我國目前調整規范電子簽名的法律依據主要是《電子簽名法》。該法第三條規定了“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十四條明確了“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電子商務交易的當事人一旦以合法的方式簽署電子簽名,意味著承認自己是數據電子的發送人和文件的簽署人,認可并證實了數據電子的內容。在出現交易糾紛時,電子簽名可以做為法律證據。電子簽名是否認證,一般由當事人協商決定。如需認證,則由依法設立的第三方認證機構提供認證服務。但認證機構作為電子簽名的認證主體存在的一定的問題,比如認證主體的資質,目前電子簽名的認證機構主要分為政府機關引導的省市認證機構、行業認證機構、商業認證機構這幾類,并不能明確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其次,在可信度方面,認證機構是一種市場化的企業法人,具有一定的趨利性,這使其出具的鑒定意見在某種程度上缺乏客觀性和可靠性。為了防止認證機構對鑒定弄虛作假,《電子簽名法》規定了如果因認證機構的過錯未向認證申請方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時而給交易方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在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的審批上,《電子簽名法》中規定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的實施機關為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并明確了從事電子簽名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
(二)關于第三方支付
1.第三方支付的含義指以電子設備及網絡為媒介所進行的,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第三方機構提供的交易支付平臺。傳統支付模式一般即時性直接支付,是在合同訂立后交易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來同時履行,或者是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履行順序進行支付。在電子商務中,雙方的交易過程是在虛擬的網絡下完成的,買賣雙方的身份都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在買賣雙方缺乏信任保障的情況下,出現了第三方支付平臺,由第三方提供交易安全服務。買方選購商品后,使用獨立的第三方平臺提供的支付賬戶進行付款,并由第三方通知賣家發貨,買方收到貨物后驗收完畢,通知第三方將價款支付給賣方,從而完成交易;買方收到貨物后發現賣方違約,可以拒絕通知第三方進行付款。2.第三方支付的優勢首先,相對于普通的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可以簡化付款流程,支付平臺與銀行合作,可以降低商家和銀行的運營成本;此外,第三方支付能夠對交易流程跟蹤記錄,對交易雙方進行約束和監督,保障貨物質量、交易誠信、退換要求等環節。對于消費者而言,使用第三方支付進行付款方便快捷。第三方支付的出現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支付信用問題,促進了國際電子商務的發展。3.第三方支付存在的問題(1)在第三方支付活動中,消費者在使用支付平臺時往往需要網上注冊個人信息與支付賬號綁定,注冊內容常常包含個人身份證件信息和銀行賬戶信息。由于互聯網本身的開放性,電子交易的信息在互聯網上容易被竊取、破壞和篡改,也會發生網絡病毒破壞計算機系統等情形,導致消費者個人或銀行賬戶信息被泄露和盜取。(2)在美國,PayPal被界定為是中介機構,而我國第三方支付企業的法律地位尚沒有明確,從事的業務介于網絡運營和金融服務之間,這樣會帶來一系列問題比如準入資質、業務范圍、部門監管等。需要通過立法明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法律性質。(3)在第三方支付平臺模式中,還涉及到資金安全和支付風險問題。交易的資金在過程中是存儲在第三方的銀行賬戶中,資金的龐大使得第三方支付平臺本身信用風險指數加大。支付平臺中有大量資金沉淀,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動性管理,則可能引發支付風險。4.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法律監管在第三方支付方面,我國出臺的文件主要有《支付清算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指引》等,同時明確由中國人民銀行對第三方支付進行監督管理,提出未經人民銀行審批所有機構和自然人都不得從事支付業務。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24條明確,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于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第26條規定,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這也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確沉淀資金的所有權屬于客戶,而非第三方支付機構。
五、國際電子商務發展的立法建議
一是立足于我國國情,與國際先進立法接軌。國際電子商務本身具有無國界性和全球性,立法上要多參照國際慣例。要隨時跟進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在電子商務立法的過程中不斷完善,聯合國從1984年開始著手有關電子商務立法,先后提出了“自動數據處理的法律問題”、“對利用電子方法訂立合同所涉法律問題的初步研究”、“電子數據交換所涉法律問題可能的統一規則提綱”等報告,最終出臺了《電子商務示范法》和《電子簽名統一規則》。二是我國雖然已制定了《電子簽名法》,但對于電子簽名認證機構的資質及相關問題的規定上還有所欠缺,應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配套法規等,指導司法實踐活動,使《電子簽名法》與整個行業的法律法規相互銜接,健全我國信用服務體系。三是在第三方支付平臺方面,由于當前人民銀行是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方,大部分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也是由人民銀行起草,所以可以加強國際聯系如歐盟中央銀行、美國聯邦存款機構等。立法上可以從嚴格支付機構準入條件入手,對機構內控制度提出具體要求,彌補現行立法上的不足,建立完善的電子支付的規則,更多涵蓋電子支付的風險與安全問題,同時對支付合同中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條款等方面進行明文規定,保障消費者自身合法利益。
六、結論
網絡購物沒有統一的定義,一般認為就是出賣人通過網絡媒體發出要約并交付標的物、買受人對要約做出承諾并支付價款的一種商品交易方式。網絡購物與傳統的直面交易相比,以其價格低廉、選擇權大、省時快捷等優勢越來越多地受到人們的青睞。
二、網絡購物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越來越多地人愿意選擇網絡購物,但是網絡購物的操作過程中存在不少法律問題,對消費者極其不利,甚至損害了消費者的正當權益,以下我們詳述。
第一,難確認的責任主體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在傳統交易中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經營者的姓名、經營場所在其營業執照中都有所體現。而在網絡交易中,經營者僅僅在網絡上簡單地告知其網絡賬號或者電話號碼,而其生產企業名稱、經營者姓名、經營場所等都很難在網絡中找到。一旦發生糾紛如毀損或者不能滿足使用需求,消費者的權益是很難得到保護的,不僅生產廠家和經營商家之間常常會產生推諉,就連實際經營者和網店的注冊者都很可能并非同一人。
第二,受限制的知情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等有關情況……"。而在我國現有的網絡購物制度中,僅僅在網頁上展示幾張產品的簡單圖片和簡短說明,有的甚至連圖片和說明都沒有,消費者完全憑著自己的想象和經驗去判斷產品的質量,因此,錯誤判斷大有人在,更有甚者,夸大產品的性能、偷換產品的實物圖、虛假廣告,消費者連呼吃虧上當。然而,如果買賣雙方發生了矛盾,需要涉及訴訟,就會引發訴訟管轄法院責任主體確認難和消費者取證難的問題(詳述見下第四點)。
第三,虛假的廣告信息
在傳統的直面交易中,消費者可以看到實物,對商品的質地、性質、材料、數量等都一目了然。然而,在網絡交易中卻不是這樣,消費者只有通過網站的圖片和其他宣傳信息來了解商品,這其實就為一些不法經營者提供了一個虛假廣告信息的機會。這些不法經營者利用網絡廣告監督難度大、傳播快、涉及面廣的特點,大量虛假的廣告。因此,對于網絡購物的消費者而言,誠信目前已經成為一個最大的難題。
第四,不利的訴訟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傳統購物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很容易確定,但在網絡購物中確成了件難事,因為,一是經營者一般不向公眾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冊地);二是網絡在線交易取代了傳統書面合同,使得部分合同履行地很難確認,最典型的就是以數據形式存在的"無形"產品比如軟件、照片、音樂、電影等產品,此類產品可以通過網絡上傳、下載或者電子郵件、聊天工具的傳送就可以完成交貨,那么這些"無形"產品到底怎么確定合同履行地呢?相比較而言,肉眼能見的"有形"產品確定其合同履行地倒不是件困難的事,因為涉及到運輸的問題,其在合同法中自有規定(此處不詳述)。
第五,被動的舉證地位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在網絡購物中一旦發生糾紛,第一,消費者負有舉證責任,并且他們只能從電腦上調取數據信息作為證據,但是這些電子形式的證據到底能不能被法庭承認?而且這些數據的保存時間和完整性也都對消費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雙方并沒有書面合同且經營者一般不隨產品開具發票或者收款憑證,使得雙方交易信息難以查明。第三,作為被告的經營者一方面具有技術上的優勢,相關產品的技術資料及記錄也都在其手中,與此同時,消費者對此卻只能被動地接受,極大程度地削弱了消費者的法律保護能動性。
三、有關以上幾點思考的法律建議
第一、實行電子營業執照
在實體店的交易中可以通過營業執照體現經營者的姓名、經營場所,那么,在網絡購物中其實也可以通過電子版的執照來體現,它可以是電子執照和電子密碼兩部分組成,可以通過它來識別經營者身份和其他相關事宜,從而解決了確認責任主體難的問題,一旦發生糾紛,就不會發生相互推諉的事情了。
第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隨著網絡技術的進步,傳統購物方式被打破,網絡購物越來越普及。技術的飛速發展要求其相應的法律法規也要跟得上步伐,然而,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滯后,使得網絡購物市場彰顯混亂,呼吁設立一套全國性的電子商務法規,并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增加相應的全國性網絡購物糾紛處理機構及賠付機制,建議在基層法院設立"網絡法庭",專門受理網絡購物糾紛案件,對一時不具備設立條件的,可與民事審判庭合并辦公,一套人馬兩塊牌子①。
第三、建立網絡誠信體系
網絡消費者只有通過網絡圖片或其他信息來了解商品、選擇商品,且相當一部分消費者通過網上匯款或者轉賬的方式來支付貨款,又沒有發票或者收款憑證,一經上當卻很難投訴。因此,建議建全網絡交易誠信體系,可以是認證的模式,用以確認其網絡經營者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和誠信度,就類似于淘寶網中的淘寶商城一樣,由第三方作為評定和監督機構,這樣才能保障網絡購物市場順暢、安全的運行。
第四、確立有利的訴訟管轄
傳統的消費糾紛一旦發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而運用這一原則對網絡購物的消費者是非常不利的,網絡購物有一個最大的特點是購買的產品價值不高,有的可能只有幾十塊甚至幾塊錢,一旦發生了糾紛就要到被告住所地去訴訟,可能性和現實意義都不大,這樣一來,就很大程度地削弱了網絡消費者的法律保護能動意識。因此,建議參照臺灣、美國等地實行消費者所在地專屬管轄,只有這樣才能有利于網絡消費者參加訴訟。這樣一來,就無需再去理會網絡購物中的不向公眾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冊地)的問題以及"無形"產品以上傳、下載的方式買賣,無法確定其合同履行地的問題了。
第五、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無論從技術上還是其他方面經營者始終都是強者,而作為弱者的消費者還要承擔舉證責任無疑是對消費者的自我法律保護多設的一道屏障。建議擴充"舉證責任倒置"的范圍,由經營者來承擔舉證責任,這樣一來,不僅有利于保護弱勢群體的消費者,體現司法的公正與效率,而且還有利于督促相關企業加強自我監督,提高生產質量,從而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
四、總結
總之,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得網絡購物越來越普及,但是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顯然已經跟不上形勢。哪里有市場哪里就應該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為了建立一個公平有序的網絡購物市場秩序,我們必須及時關注種種問題并快速做出反應,建議可以借鑒一下國外電子商務立法并結合我國國情,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出發,建立一套完整的全國性的電子商務法律規范。
注釋:
①劉少平. 淺探網絡購物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其完善[J].信息網絡安全.2006,(5):36-38.
參考文獻:
[1] 喬秋珍. 網絡購物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其完善[J].現代企業教育.2010, (4):167-168.
[2] 張寧、穆春香. 論網絡購物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J].北方經濟.2007,(4):77-78.
[3] 尹麗敏. 網絡購物法律問題及其完善探討[J].現代商貿工業.2009,(9):24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