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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P2P;風險;金融監管;互聯網金融
隨著民間借貸的活躍以及網絡技術的進步,互聯網技術快速融入到金融領域,互聯網金融應運而生。P2P作為互聯網金融的模式之一,與O2O、眾籌、第三方支付等業務相比,更符合互聯網金融去中介化的本質。P2P是點對點或個人對個人的信息交互,是個體與個體之間依托互聯網平臺直接建立借貸關系的投融資模式。P2P能夠加快金融脫媒的步伐,提高閑散資金的利用效率[1]。與傳統銀行貸款相比,它可以更便捷地為個人提供低成本融資[2]。在企業融資方面,P2P可以打破現有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困境,為小微企業的融資提供新的出路[3]。
一、P2P網絡借貸存在的風險
P2P的發展是現有融資模式的有益補充,盡管產生了一定的社會效益[4],但是同時也帶來了較多的負面問題,潛伏著大量的風險。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國P2P平臺共3657家,其中正常運行的有1924家,問題平臺共1733家(不含港澳臺地區)。僅2015年一年,P2P問題平臺就高達1120家,這些問題平臺類型,歇業停業(包含隱形停運)的平臺占到近三分之一,此類平臺數量雖多,但大都償還了借款,沒有給投資人造成較大的損失。與之相對的是惡意跑路和詐騙平臺,此兩類平臺共占到34.35%的比重。另外提現困難和失聯的平臺占比分別達到18.73%和12.67%,擠兌倒閉和經偵介入的分別有16家和7家,相對較少,但影響很大,包括11月出事的e租寶。
(一)法律風險
沒有法律規制,任何外部監管和內部審核都沒有意義[5]。目前,針對網絡借貸,國內僅出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文簡稱意見稿),對于各項細節的敲定,仍然存在諸多漏洞,難以實現P2P模式持續化發展,造成了多樣化的法律風險。意見稿中規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這對于P2P平臺的準入門檻以及行業標準未進行設定,對于金融部門的監管存在挑戰。
(二)經營風險
平臺經營風險指平臺在風險防控、經營管理、產品設計等方面出現問題,導致貸后款項無法按時收回、資金鏈斷裂、投資者提現困難等風險[6]。此外,由于網絡借貸虛擬性較強,容易滋生欺詐現象[7]。現階段,我國征信系統發展滯后,基于大數據的征信體系正在努力建設中,而P2P大多基于互聯網用戶線上提交資料的審核,平臺公司很難準確地對借款人的真實資信狀況進行準確評級;其次,P2P平臺的部分產品設計的不合理性為平臺帶來較大的流動性經營風險[6]。
(三)定位風險
法律給予P2P平臺的定位是信息中介,行使的是信息中介職能而非金融機構的職能。而現實中,P2P平臺實際上從事了信用中介的業務,對此卻無專門的法律法規,不可避免的存在法律合規的問題[8]。由于行業性的剛性兌付無法打破,其背后潛藏的風險積聚、轉移等問題得不到有效的解決。
(四)網絡信息泄漏風險
P2P以互聯網為平臺,就不得不對網絡信息安全進行規避和防范。網絡借貸平臺記錄著資金往來雙方的重要身份信息,對于這些信息的保護,并不是每個網絡平臺都有能力去保護。有些公司為了節約成本,甚至沒有設立專門的信息管理部門去對這些隱私信息進行保護,這些客戶個人信息一旦遭到黑客攻擊,就會造成個人信息的泄漏[9]。此外,吳曉光[7]還認為一些平臺公司甚至會非法利用客戶信息進行獲利的行為。
二、P2P網絡借貸監管建議
(一)回歸本質,堅持自我
意見稿中明確指出,P2P平臺是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但從現階段來看,隨著P2P模式的發展,外部增信以及剛性兌付促使P2P平臺朝向信用中介發展,這就與P2P平臺發展的初衷相違背,混淆了P2P平臺的定位。因此,未來P2P平臺的信息中介定位應按照依法、誠信、自愿、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以達到去擔保、去抵押的效果,回歸到信息中介的本質上。
(二)嚴審信息,提高防控
P2P平臺作為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采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P2P監管的重點是信息監管,要做好充分的信息披露[10],加快建立P2P平臺的實名制和反洗錢機制[11]。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資金存管機構、其他各類外包服務機構等應當為業務開展過程中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經出借人與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同時,P2P平臺應當實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借貸余額、客戶投訴情況等經營管理信息,從而達到信息的公開透明化。
(三)發揮合力,嚴懲犯罪
由于P2P平臺的成立門檻低、收益大,一些線上P2P平臺會轉移到線下,甚至從相的吸收存款、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違法行為。因此針對P2P平臺自身可能出現的信用風險,應建立懲罰機制,比如行業內部通報、罰款、封殺等,加強行業內監督,完善黑名單公示機制[12],依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充分發揮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銀監部門以及行業自律組織的配合,嚴厲打擊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作者單位:四川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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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謝平.P2P監管要無罪推定部分監管可外包給IT公司[J].財經界,2014(22):86-90.
【關鍵詞】 無線局域網 安全隱患 思考建議
1 前言
無線局域網(WLAN)是無線電波作為數據傳送的媒介,傳送距離有幾十米。無線局域網的主干網路通常使用有線電纜,用戶通過一個或多個無線接入點接入無線局域網。其拓撲結構概述是基于IEEE802.11標準的無線局域網,允許在局域網絡環境中使用可以無需授權許可的ISM頻段中的2.4GHz或5.8GHz射頻波段進行無線連網。WLAN最大的優勢是不需要布線,有著組網靈活、成本低、便于移動等特點,現在已經廣泛的應用在家庭、企業,還有以及商務區、大學、機場等公共區域。
2 無線局域網安全問題
隨著網絡技術和無線通訊技術的飛速發展,有線網絡漸漸被取代,但是無線局域網并非完美,有著不少技術研發方面的問題以及使用者應用層面的問題。
2.1 機密泄露造成經濟損失
當今社會,不少企業實現了無線網絡的辦公體系,整個公司使用同一個無線局域網。WLAN使用電磁波作為傳輸媒介,能夠穿透天花板、玻璃、墻壁等物體,其有效范圍內的任何客戶端都可以接受信息。這樣,無論是員工個人信息或者是客戶資料,企業機密都成了共有信息,凡是不法分子登入局域網,對于想要的信息唾手可得,造成的經濟損失不可估量。
2.2 信息丟失詐騙信息不斷
在無線局域網絡中攻擊者可將無線網卡設定成 Monitor mode(監聽模式),從而對未使用加密認證的通信內容進行監聽,然后獲得對自己有利的信息。據360的《2015年中國互聯網安全報告》顯示,獵網平臺收到的全國網絡詐騙舉報24886例,舉報總金額1.27億余元,人均損失5106元,與2014年相比,舉報數量增長7.9%,人均損失增長146.67%,將近1.5倍。
2.3 釣魚Wi-Fi免費熱點危害
由于無線網絡的便利,人們習慣使用一些免費Wi-Fi多于自帶的3G、4G流量,也許在你進行某次網上交易的時候,你的個人密碼已經被竊取。據報道稱一些商業Wi-Fi可能存在釣魚現象。即某些不法分子自建免費的無密碼Wi-Fi網絡,熱點名與商家名很接近,利用用戶不想找麻煩的心理,讓用戶輕松接入,然后竊取顧客的一切網上信息。
3 無線局域網隱患來源
無線網絡本身存在的眾多弊端是黑客等不法分子的捷徑,而部分用戶的網絡安全意識薄弱也給非法入侵者開了方便之門。
3.1 WLAN隱蔽性差
無線網絡是采用射頻技術進行網絡連接及數據傳輸的開放式物理系統,通過無線電波的形式傳播數據,其有效覆蓋范圍一般為50-100米,在有障礙物的情況下距離有所縮短。為了有效接受信號,許多人都會通過增加天線來提高功放,以增大覆蓋范圍。這樣,即使不進入無線用戶的家庭或企業內,也可以接受到無線信號,網絡攻擊者就可以肆意偵聽竊取傳輸數據,毫無隱蔽性可言。
3.2 缺少交互認證
無線局域網中用戶和AP之間的異步性是其另一個缺陷。根據標準,僅當認證成功后,認證端口才會處于受控狀態,但對于用戶端來說,其端口總是處于認證成功后的受控狀態,而認證只是AP對用戶端的單向認證。這樣一來,整個認證框架并不安全。
3.3 用戶安全防范意識薄弱
與WLAN最緊密相關就是無線設備了,許多無線設備出廠時就被預先設定初始值。由于用戶安全防范意識較弱,購買后一般不會對無線設備進行有效的安全配置,在設置無線登陸密碼時又過于簡單省事,比如生日,手機號等等,使得網絡侵入者可以利用這些潛在的安全漏洞進行攻擊。
4 建議與意見
不僅是企業、商戶,隨著支付寶,apple pay等網上支付app的不斷推出和廣泛使用,每個個體的財產隱私也岌岌可危,無線網絡安全問題漸漸受到重視。而減少或避免網絡隱患的根本就是對癥下藥。
4.1 加強網絡安全技術
無線網絡自身的弊端占其安全隱患的主要部分,因而科研人士對技術的改進發展顯得格外重要。例如建立一個開放結構的WLAN安全方案,充分利用IEEE 802.11b安全元素,提供最強勁的安全性能并保證有效的集中化安全管理等。
4.2 加強數據保密工作
企業機密是一個企業長久生存發展的根基,加強數據安全保護也是每個企業需要思考的問題。企業可以對機密數據設置私人訪問和防火墻,避免所有數據同一無線網絡傳輸的現象。其次,企業也可以制定相關的無線網絡管理辦法,實現聯網用戶管理,無線密碼保護和網絡入侵處罰等措施。
4.3 加強網絡防范意識
對于無線設備,除設置復雜密碼并時常更新之外,還可以對其進行安全設置。比如啟用WPA加密,增強網絡數據的安全性,關閉SSID廣播,使無線網絡不易被發現,設置IP過濾以及MAC地址列表避免被蹭網或外來者入侵。出門在外網絡安全意識依然不能放松。現代人出門逛街都習慣于使用商家提供的各種免費Wi-Fi熱點,熱點的便利性卻使許多人忽略了其安全隱患,尤其在網絡交易行為上,如果攻擊者利用釣魚Wi-Fi讓用戶“上鉤”,那么用戶的金錢隱私就一覽無余了。
5 結語
多年來無線局域網技術發展飛速,人們生活發生著深刻變化。然而無線局域網隱患也愈益凸顯,隱私泄露、網絡詐騙等等,造成的經濟損失巨大,這不僅阻礙了無線局域網的可持續開發,也妨礙了當前信息化時代的前進。我們需要提升網絡技術,加強安全防范意識,充分利用無線局域網良好的發展前景,推動企業社會的發展,促進國家信息化的進程。
參考文獻:
[1]Theodore S.Rappaport無線通信原理與應用(第二版).電子工業出版社,2015.
關鍵詞:高校 電信詐騙 安全教育
在如今的信息時代,手機、固話、網絡等通信工具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著必不可少的角色,然而在給予人們便利的同時,頻發的詐騙案件也隨之而來。詐騙犯罪來勢洶洶,2016年8月,即將成為大一新生的臨沂女生徐某在被犯罪分子以發放助學金為名騙取了近萬元辛苦攢下的錢后不幸猝死身亡,在令人為之痛心的同時,引發了社會對于詐騙案件的空前關注和對犯罪分子的強烈譴責。學生群體因其單純性越發地被列為犯罪分子的詐騙目標,校園詐騙案件頻發,且案值趨于增大,極大地造成了學生財產的損失,影響了校園的安全穩定,高校詐騙案的控制形勢不容樂觀。
一、高校電信網絡詐騙的特點
(一)犯案手段多樣化
犯罪分子以電信和網絡為載體設下花樣百出的詐騙陷阱,令人防不勝防。比價常見的有如下形式:1、“恐嚇式”,冒充銀行、郵政、公檢法等官方機構通過“恐嚇”的方式誘騙其轉移金錢到所謂的“安全賬戶”;2、“熟人型”,假扮校領導、老師獲得學生的信任,再進一步騙取金錢;3、“中獎型”,通過手機短信或者網絡平臺謊稱學生中了大獎,以手續費為名騙取金錢;4、“賺錢型”,利用學生想兼職賺錢的心理,向受害者收取中介費、費、押金、進貨費;5、“病毒型”,犯罪分子通過改號器等技術手段扮演銀行客服、支付寶等商家,向學生發送帶有病毒的鏈接,進而盜取銀行卡信息。詐騙手段層出不窮,社會經驗不足的學生極易上當受騙,落入陷阱。
(二)破案難度大
本文探討的校園電信網絡詐騙案是非接觸式的詐騙,犯罪分子通常隱藏在一個個手機號和QQ號背后,為破案帶來了極大的難度。2013年,為進一步促進移動通信市場競爭,工信部向民間資本開放了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并劃分了170號段、171號段供移動轉售企業使用。這些轉售企業也被稱為虛擬運營商,但因為監管措施跟進不到位,無需實名登記即可購買,這些號段儼然成為了詐騙電話和短信的犯罪溫床。一旦罪案發生,嫌疑人棄用號碼,公安部門便無法通過號碼追查,想要抓捕嫌犯無疑大海撈針。
(三)經濟損失難以挽回
由于監管不力等多方原因,許多犯罪分子通過網絡等途徑獲得他人的身份證信息,再冒用他人信息辦理銀行卡,因此詐騙案中常常存在“人卡不一”的現象。一旦錢已匯入犯罪分子的銀行卡,即便公安部門成功阻止了正在進行中的電信網絡詐騙案,抓獲了犯罪嫌疑人,但因為銀行卡戶主并非犯罪分子本人,銀行卡里的錢仍舊無法取出。更因為作案與破案之間時間跨度較長,被詐騙的金錢往往在犯罪分子被抓獲前就已經被花費掉,無法追回。
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特點使得未雨綢繆,讓學生避免陷入犯罪分子的陷阱就更加重要。要想減少校園詐騙案的發生,除了依靠公安部門的重拳出擊以及銀行、電信等行業的通力合作之外,更需要發揮高校傳道授業的重要作用,在校園中做好防詐騙的安全教育工作。
二、如何開展校園防詐騙安全教育
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將人類需求分為五種,分別是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感情和歸屬的需求、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實現的需求[1]。安全需求是人的基本需求,同時也是追求更高層次需求的基礎[2]。頻頻發生的詐騙案件不僅侵害了師生的財產安全,更破壞了受害人的安全需求,只有提高學生的安全素質才能夠有效地防患于未然,減少校園詐騙案的發生,而大力加強校園安全教育至關重要。
(一)多方面統籌教育
提高學生的防詐騙意識是減少校園詐騙案發生的基礎。當今社會是一個風險社會,所謂防人之心不可無,學校應當在學生入校的各個階段加強培養學生的防詐騙意識,可以通過充分利用新生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課程以及專題安全活動等機會將防詐騙意識傳遞給學生,真正做到將安全意識內化于心。
向學生傳授有效的防詐騙知識是減少校園詐騙案發生的保障。正所謂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在培養學生防詐騙意識的基礎上,學校應當承擔起向學生傳授時下“流行”的詐騙手段相關知識的職責,讓學生做到有所知,有防備。隨著科技的進步,犯罪分子的詐騙手段也在不斷地“與時俱進”,常常讓人防不勝防。因此在安全教育中,學校相關部門更應當注重“時事”的不斷更新,利用網絡平臺等手段在第一時間將新的詐騙案例轉達給師生知曉,讓犯罪分子無可趁之機。
培養學生的防詐騙技能是減少校園詐騙案發生的助力。“知之”與“行之”之間往往存在差距,相對于防詐騙意識和防詐騙知識,防詐騙技能的獲得通常需要一定的實踐。如與警方合作組織安排相關的社會實踐活動,也可通過詐騙模擬演練等方式鍛煉學生的防詐騙技能[3]。
(二)多部門聯動教育
校園詐騙案一旦發生,涉及到的往往有個人、家庭、學校、公安乃至銀行及電信部門,每一個環節的合作聯動都至關重要。筆者認為,聯動教育應該分為兩個層面,一是校園各個部門之間的聯動教育,另一個則是校園、家庭與社會各部門之間的聯動合作。第一層面,在學校里面的各相關部門如保衛處、學生處、教務處、輔導員之間建立聯動合作機制,從防詐騙安全教育的內容設計、課程安排、效果考察以及詐騙案發生后的處理等各個環節開展聯動模式教育。在這一層面,應當注意各部門的分工合作,統籌兼顧,在建立領導責任制的基礎上,真正將防詐騙教育落實到位。第二層面,要加強學校與家長及社會相關部門的聯系,校園詐騙案的受害者不一定是學生本人,也有可能涉及到學生家長,因此加強學校與家長之間的聯系,提高家長的防詐騙意識和能力,及時制止詐騙行為也可以有效降低詐騙案的發生率。
(三)多平臺整合教育
進行防詐騙安全教育應當注意教育的模式創新。教育不應該僅僅局限于課堂,而應通過課堂、網絡、主題活動、社會實踐等各個平臺鋪展開來。課堂是目前高校開展安全教育最常用也是最主要的渠道,具有系統性和全面性的優點。微信公眾號、微博都是現今學生當中非常流行的網絡互動工具,通過這些平臺開展網絡教育能夠很好地達到吸引學生參與學習的目的。筆者認為網絡上詐騙案例的實時分享分析,安全知識的自測自評,公眾號一對多的在線答疑等等都是很好的網絡教學方法,具有實時性、趣味性、服務性的優點,能為課堂安全教育扮演好“助手”的角色。安全教育不僅僅是知識的傳授,還應當為學生提供實踐的機會。參與學校的安全主題活動,通過警校合作加入到公安部門的防詐騙宣傳工作中,到社區組織開展防詐騙小調研等等都是不錯的實踐活動。
高校電信網絡詐騙案是建設平安校園不容忽視的隱患,控制案件的蔓延,維護校園穩定刻不容緩,必須予以高度重視。筆者認為,對于高校來說,在外依托公安部門,對內大力推進安全教育,強化師生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的思想防線,防患于未然才能更好地減少校園詐騙案的發生,為師生營造和諧穩定的校園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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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遭遇盜刷,銀行和電信運營商該負起怎樣的責任?用戶又該如何防范電信詐騙? 可參考一份地方文件來看三方責任
劉慧慧[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我國現行法律并未對銀行卡非授權交易的具體規則加以規定,結合民事侵權理論及舉證責任劃分,以及根據最高法公布的案例審判規則,我國司法對銀行、手機運營商和持卡人采取過錯推定為基礎的損失分擔機制,同時原則上傾向于保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
“補卡截碼”的關鍵在于電信運營商給不法分子有機可乘,讓他們補辦了受害人的手機卡并據此截獲了電信驗證碼。電信運營商與電信消費者之間構成消費服務合同關系。運營商責任的界限在于是否嚴格審查了辦卡人與本人身份證一致的義務,補辦手機卡不嚴格就是對消費者不負責,應承擔該類案件中持卡人損失的主要責任。賠償責任的比例具體是多少,還要綜合分析持卡人的過錯、銀行的過錯之后,在三方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再來看銀行。持卡人與銀行之間形成金融服務合同關系,銀行理應掌握銀行卡的制作和加密技術,具備識別真偽的技術能力與硬件軟件設施,確保持卡人的賬戶安全。對于盜刷事件,除非銀行有充分證據證明持卡人存在過錯,否則就不應讓持卡人承擔損失。
過錯劃分方面,可參考2012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卡交易民事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這份文件對舉證責任分配及責任認定給出了一些指導意見:對設置了密碼的銀行卡,持卡人對密碼的泄露沒有過錯的,對銀行卡賬戶內資金損失一般不承擔責任。持卡人用卡不規范足以導致密碼泄露的,一般應當在卡內資金損失50%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對于未設密碼的銀行卡被偽造后交易的,發卡行如在辦卡過程中履行了不設定密碼后果和風險的提示義務,持卡人需承擔不超過卡內資金損失50%的責任。我認為這份文件很有參考意義,同時期待全國統一的司法標準。 應升級為“多因子身份認證”
楊超(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網絡與信息安全學院副教授)
“補卡截碼”盜刷案近年來屢屢發生,原因是大家的生活已經離不開移動通信,電子商務、商品交易、銀行金融等業務越來越多地從線下轉移到移動平臺上,這就讓掌握一定移動通信技術的詐騙分子看到了“商機”。
遠程實施,不與當事人直接接觸,大多基于引誘、欺騙、恐嚇等社會學騙術,采用通信和計算機的IT技術手段,有完整犯罪鏈條的作案,電信詐騙的這些特點不僅針對人的弱點,也針對技術的漏洞,讓人難以防范。
目前,網絡金融的監管存在許多不足,網絡金融及電子商務的業務大多由互聯網公司主導操作,與銀行監管相比,力度要弱很多。電信運營商保持著傳統思維,把自己看作僅僅是通訊服務提供者。如,修改交易密碼等,往往并不需要本人持有效證件親自到場辦理。基于新型的網絡金融實施形態,傳統的監管方式必須進行適應性的改進。
手機卡被盜用的本質原因在于犯罪分子可以獲得受害人手機卡的所有權并實施操作,從技術角度來看,我建議,需要根據不同類型的漏洞進行技術改進和升級。例如,對于補卡時的身份認證,可以升級為“多因子身份認證”,即通過用戶獨有的多個秘密信息對用戶身份進行驗證,不僅驗證身份證的有效性,還需驗證指紋,驗證在注冊手機卡時候的各個密保問題,等等,如果這些都嚴格按照流程操作,將能有效遏制“虛假補卡”類的攻擊。
再例如,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密碼重置時的身份認證,也可以采用“多因子認證機制”,除了短信驗證外,還可以增加用戶指紋、用戶密保問題、用戶特定手勢(手機內有重力傳感器和陀螺儀)、用戶語音(手機內有錄音)等多重比對。 嚴格管控企業或機構留存的公民身份信息
馬坤(信息安全專家、西安四葉草信息技術有限公司CEO)
要防止“補卡截碼”,不僅各運營商內部要制定嚴格的開卡和補卡規定,并在流程上切實執行,同時國家還應注意從公民身份信息泄露的源頭上來防范。
個人信息泄露主要有四個途徑:人為倒賣、手機泄露、PC電腦感染、網站漏洞,但主要源頭還是來自企業層面或網站。市民買房、買車、到物業進行登記,到銀行、通信、交通甚至政府部門等機構去辦事,都可能被要求留下身份證復印件,或通過網絡平臺上傳身份信息。然而,對這些按要求留存的身份信息,企業和機構究竟是如何管理的,群眾很難知曉。
有報告顯示,福布斯上榜的中國企業中,大多數企業都曾不同程度遭受過攻擊或出現數據泄露。由于服務器或系統在安全防護方面不可能做到天衣無縫,精通網絡技術的黑客就會利用漏洞發起攻擊,將整個客戶數據庫信息完整下載下來,打包出售以謀取利益。還有可能將多個泄密數據庫的信息進行關聯分析,形成一個地下數據網。這個數據網里會有非常完整的個人信息的鏈條,比如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手機號、銀行卡號,甚至密碼等。這種情形對任何人都是嚴重的威脅,甚至可能給用戶帶來人身安全方面的問題。
具體到盜刷,不法分子利用地下數據信息,專門招聘“技術員”,從選取信息到辦理補卡,再到非法竊取受害人資金,形成完整的“業務鏈”。與從企業和機構數據庫泄露的情況相比,個人丟失身份證或泄露密碼的情況,我認為僅屬于小頭。
所以,對于企業或機構要求上傳或留存公民身份信息、照片或復印件的平臺和環節,國家應該嚴格管控,最好立法進行規范。 建立機構賠付機制
韓復齡(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
網絡詐騙犯罪已經有組織、成規模。此前有媒體報道,網絡詐騙產業鏈上至少有160萬從業者,“年產值”超過千億元,詐騙手段和技術也在不斷發展。
與此同時,網絡金融風險監管存在法律體系不完善、行業協調及風險監管不理想、現行的風險管理模式與網絡金融的發展不適應等現實問題,這都需要進一步推動健全法律制度、加強市場準入管理、完善監管體制、調整監管策略、構建安全體系等措施來解決。
盜刷案件中的兩個角色――電信企業和銀行,在設計業務流程的時候,他們對當下的網絡經濟蓬勃發展應該說估計并不充分,雙方的流程都有不少技術漏洞。如依托短信發送驗證碼,可以說已經落后于時代的需要。因此,銀行、電信運營商有必要采取更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華夏學院一名大二女生因“校園貸”自殺身亡,此事引發輿論熱議。
非法“校園貸”屢禁不止,近兩年來“校園貸”引發的自殺事件時有發生,如何才能不讓類似的悲劇重演?
他說,女兒自殺的根源是校園網貸
“我接受不了孩子一下子沒了!”廈門華夏學院的大二女生熊某的父親熊先生傷心欲絕。他說,引發女兒自殺的根源是校園網貸。
第一次知道女兒身陷校園貸是2017年2月。當時熊先生突然接到一個陌生外地號碼的電話,對方說:“你女兒幾天電話都沒接,她在我這里借了一筆錢,已經到期了,你盡快通知她去還款。”
跟女兒溝通后,熊先生才知道,女兒2016年在網絡平臺貸了幾千塊錢。隨后因為高額利息使這筆欠款越滾越多,女兒便從其他平臺又借了幾筆錢填窟窿,不料窟窿卻越填越大。
2017年2月到4月,熊先生先后替女兒還了4萬多元,但催債信息仍源源不斷,而且越來越過分,甚至有人開始發女兒的半身。熊先生勸女兒趕緊報警,但是女兒卻偷偷輟學到泉州打工賺錢。可在泉州只待了2天,女兒就選擇了結束生命。
4月10日晚11時35分,熊某用微信給爸爸發去生前最后一段話:“爸爸,其實我真的好愛好愛你啊……原諒我這個不孝女……還沒來得及賺錢好好孝順你們……對不起,爸爸。千萬照顧好爺爺奶奶。”
熊先生收到的短信顯示,熊某卷入至少5個校園貸,包括今借到、閃銀、現金貸、快樂花吧、現金卡。4月16日,熊先生在泉州還接到了從北京、江蘇、天津、廈門打來的9通催款電話。還有電話打到他妻子手機上。
據熊某的輔導員老師介紹,熊某之前在做代購方面的微商,因為虧了錢而介入校園貸,最終越陷越深,直至走上不歸路。廈門華夏學院校辦相關負責人表示,事發前,輔導員已約談過該女生,該女生答復已償還清了相關貸款。
不少網友也坦言自己身陷校園貸。一劉姓男生表示:“最多的時候,我欠了六萬,家人幫我還了五萬……最絕望的時候,我也想過自殺……”
看起來很美的“惡之花”
隨著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眾多“校園貸”平臺紛紛到高校“跑馬圈地”。面向大學生的貸款項目也五花八門,從“分期購物”,到生活費、考駕照、旅游、做生意等,都可以從網上借到錢。而為了擴大市場,一些平臺“主動放水”,根本不考慮學生的還款能力、款來源。
廈門大學新聞傳播學院2014級學生王小林介紹,身邊用校園貸的人主要是把錢花在創業和消費上,“借錢非常容易,用慣了的話就可能‘走火入魔’,希望其他同學不要輕易介入校園貸。”
本刊記者發現,很多“校園貸”的年息要超過20%。而各種網貸平臺之所以選擇大學生群體,主要看中了他們的旺盛消費需求和前衛時尚的消費觀念,傾向超前消費、過度消費。而“看起來很美”的校園貸,門檻低、無抵押、免擔保、放款快,辦理只需學生證、身份證。可在校生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一旦消費失控,就可能陷入連環債務之中。
更嚴重的是,游走于灰色地帶的“裸貸”也逐步滲透進大學校園。據警方介紹,這類貸款一般以日息計算,借款本金中先扣利息,利息轉本金,計算復利,且起息標準高。如果一次性借的金額大或者逾期還不上,借貸方往往會要求貸款人拍,并以此要挾貸款人。而貸款人則很容易陷入“利滾利”的債務漩渦之中。
如何斬斷非法“校園貸”的黑手
福建福清警方一名辦案民警向本刊記者透露,近兩年來接到“校園貸”詐騙的報警越來越多,有的甚至是熟人帶進騙局,以傳銷的方式擴散。而本刊記者了解到,不止福建,此前全國各地也有一些大學生因“校園貸”背負巨債而輕生。
對此,一些社會學者和專家紛紛表示,剛剛走向社會的大學生缺乏經驗、法律意識淡薄,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或被非法私人信貸平臺所惑。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引導大學生在合法的范圍內健康理財。
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學院副院長張惲認為,學校作為教書育人的主體,有責任引導、教育學生形成正確的消費觀和科學的理財觀;同時,在校園活動、課外輔導,乃至選修課程中,加強普及和傳授如何防控財務風險知識。
2016年4月,教育部與銀監會聯合了《關于加強校園不良網絡借貸風險防范和教育引導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園不良網絡借貸日常監測機制和實時預警機制,同時建立校園不良網絡借貸應對處置機制。
銀監會近日了《關于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要穩妥推進互聯網金融風險治理,促進合規穩健發展,重點做好校園網貸的清理整頓,禁止向未滿18歲的在校大學生提供網貸服務。
騙局簡介
所謂的手機網絡搜索,就是通過賣關鍵詞獲取盈利。類似于當年的互聯網搜索項目。號稱低投入、高回報、高流量,加盟手機網絡搜索能得到豐厚的回報。
騙子公司都有一個共性:借助大部分人對移動互聯網概念的模糊了解,無限夸大自己公司的實力及行業地位。只要你沒有當場離開,就會做任何承諾來使得你心動,最后掏錢。而你回去之后對他們的公司進行搜索確認時,其實他們已經在網絡上制造了大量的信息假象來繼續使你的判斷力偏向,最終以為他們說的話都是真的。再最終你會乖乖地繼續掏錢完成跟他們的所謂合同。
簽了合同之后他們說給你建立的網站實際上是非常簡單的東西,復制出來的東西,成本極低,蒙人、坑人的東西,當你發現了這是沒有價值的項目時,想要回錢,那都是幾乎不可能的事情。他們會再次哄騙你,讓你妥協。
行騙細節
這種騙子公司都是采用項目推介會的形式宣傳,在會場上他們的主要方法是:
第一、請所謂的知名講師,在上面講整個網絡時代的發展進程,跟你講今后的發展趨勢,講公司實力和榮譽(全是夸大的),然后講他們的預期,將是主導將來的3G網絡的主要搜索引擎,說百度的市場方向在于國外,要與谷歌抗衡,而不是轉向手機終端(他這么說就是想表示自己的最大競爭對手將會把這塊蛋糕讓給他,這點簡直就是癡人說夢)。
然后會鼓吹要推銷的東西,比如關于“電器”這個關鍵詞,會說某加盟商賺了多少多少錢。總之都是加盟商賺大錢的例子,讓你心潮澎湃。之后就會有業務員請你到另一個會議室去進行下一輪攻勢。
第二、把氣氛營造得很緊張,會場音樂很大,有人在臺上“叫賣”,你身邊會有一個業務員專門“伺候”,你打個電話,或者去上個廁所,他都會很緊張,就怕你走人。看你的樣子如果有點在猶豫,他們就會繼續鼓吹趨勢、預期、他們的成果,給你分析買什么詞比較好,還會說你買了詞之后他們會幫你經營管理網站、負責推廣、幫你營銷,將來產生效益他們只收很少的抽成。最終你被他們給說服了,付了錢,他們會很客氣地把你送到門口,或者還有可能順便送你回家。讓你覺得真的是個好的不得了的公司。
前言
法國作家羅曼?羅蘭曾經說過:“人類的一切生活,其實都是心理生活。”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時刻都與心理學打交道。不管是學業工作,還是愛情生活,亦或是人際交往,我們都離不開心理學,所以我們的心理健康更是尤為重要。
中日兩國大學生處于不同的生活環境,接受不同的教育,但是大學生兼職卻是兩國的普遍現象。那么,其兼職狀況有什么異同呢?而兼職狀況的異同又會對兼職心理產生怎樣的影響呢?有什么值得我們借鑒學習的呢?本研究主要探討如何幫助大學生形成健康的兼職心理。這對正確認識和規范大學生兼職行為,保護大學生的切實利益有著非常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本研究采取開放式問卷調查和隨機采訪的形式。問卷大致分為三大部分,分別是抽樣對象的個人兼職情況,抽樣對象的兼職目的、與期望的收獲,抽樣對象曾遭遇的受騙經歷及其采取的措施,總共為17題。本次問卷運用了隨機派發以及網絡問卷調查平臺,分別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南國商學院(下稱廣外南商)與日本橫浜商科大學(下稱橫浜商科)的學生進行調查,一共派發了1300份問卷,回收了880份有效問卷。
一、中日大學生的兼職現狀
1.中國大學生的兼職情況
本次研究以廣外南商為例,分別對大一到大三學生隨機派發調查問卷并且進行采訪,得出以下基本情況:
1.1 69%的大學生在大學做過兼職,這反映出兼職現象在大學已演變成一種趨勢。有53.77%的大學生支持做兼職,認為能夠增強獨立意識,減少家庭開支。有41.88%的認為若能兼顧學習,兼職也是不錯的選擇。
1.2 42.88%和39.7%的大學生分別從事餐飲服務和促銷的兼職工作,這兩者在大學生兼職工作類型方面占有非常大的比例。同時通過調查所知,71.19%的中國大學生和82.35%的日本大學生做兼職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在減輕家庭負擔的同時,培養個人能力,提高實踐水平,擴大交友圈,增加社會經驗,為就業做準備。
1.3 51.75%的中國大學生獲得兼職工作的機會來自老師或同學介紹,僅有34.67%和14.24%分別是從網絡平臺和專門中介機構介紹獲得。高達67%的同學擔心受騙, 70%的同學認為獲得一份兼職工作前遇到的主要困難是兼職信息太少,獲得兼職信息的途徑狹窄,這反映出中國大學生在尋找兼職工作時也會抱有不安與懷疑。所以有73%的同學認為,學校應該提供更多的兼職信息,擴大兼職信息渠道;也有69%的同學認為,學校應該在校內設立一個專門、規范的兼職機構。總之,大學生獲得兼職工作的途徑很多,但是兼職市場也可以說是參差不齊。
1.4 33%的中國大學生有過受騙經歷,其中中介以介紹費為名收取各種費用以49.75%的數字位居榜首,以雇方拖欠或者扣壓部分工資的受騙經歷者有34.52%。在大學生兼職發展迅猛的同時,詐騙犯罪行為也不容小覬,更不用說關乎人身安全問題,拖延工作時間,沒有加班費或者加班費很少這些受騙經歷更是比比皆是。
2.日本大學生的兼職情況
本次研究以橫浜商科大一到大三學生為對象,通過以網絡調查問卷平臺的方式,得出以下基本情況:
2.1 95.45%的大學生在大學有做過兼職。與中國相比,兼職現象更為普遍,成為了日本大學生所趨向的日常大學生活的文化與體驗。81%的日本學生贊同大學生做兼職,是因為能培養獨立能力、減輕父母的負擔 、體驗社會生活這些方面。
2.2 66.7%的日本大學生從事服務業和47.62%的大學生從事飲食行業。可見,在兼職工作類型方面,日本大學生與中國大學生的情況基本相同。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第三產業發展得越來越快,勞動力需求也變得越來越大,能提供就業的機會也越來越多,中國和日本大學生的兼職工作類型大多都選擇服務業和飲食行業,這與第三產業的發展也有著一定關系。
2.3 61.9%的日本大學生是通過網絡尋找兼職,從中介方面只有9.52%,從學校方面只有4.76%,可見,在獲得兼職途徑的方面,日本大學生和中國大學生有較大的差異。
2.4 19%的日本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有過受騙經歷,較中國大學生要低得多。其次,受騙經歷多半都是與合約相違。再者,針對受騙后采取的措施調查,11%的日本大學生什么都不做,忍氣吞聲,而中國的大學生竟有50%會選擇忍氣吞聲,這實在有點匪夷所思。
二、從兼職現狀看兼職心理的異同
行為是心理的反映,人的任何行為都離不開心理活動。從中日大學生的兼職現狀,我們可以推斷出現今中日大學生的兼職心理。
1.相同的需求發展規律與累積定律
1.1渴望獨立
所謂獨立是指關系上不依附、不隸屬,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做某事。對于個人而言分成經濟獨立、思想獨立、生活獨立。有一種不夠獨立,就容易造成父母不能讓孩子獨立地去處理事情,想要父母給自己空間和時間獨立,一定要三方面都努力做到獨立。不僅是中國的大學生還是日本的大學生,獨立生活是他們首先要學會的事情。根據我們的調查,71%的中國大學生和24%的日本大學生在兼職過程最希望的就是培養獨立心,在經濟上獲得獨立。得到這種獨立他們才會覺得已是成人并有所成長。
1.2追求物質與享受
春秋時荀子道:“貴為天子,欲不可盡。”意思是,像天子那樣的地位,什么享受不到呢,即使那樣,仍然還有無窮的欲望要滿足。一般來說,當人們產生了某種欲求或需要時,心理上就會產生不安與緊張的情緒,成為一種內在的驅動力。隨后就發生選擇或尋找目標的心理趨向,當目標找到后,就開始滿足需要的活動。當代社會經濟發展迅猛,人們不僅滿足于目前的生活,還會開始追求更多的東西。從問卷調查的結果看,70%的中國大學生與86%的日本大學生其兼職目的都是賺取收入,在減輕家庭負擔的同時,追求更好的物質生活與個人體驗,逛街、看電影、買衣服、談戀愛、結伴旅游,這些無一不是當代中日大學生想要做兼職賺取收入的重要原因。
1.3累積定律
俗話說:“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這也是心理定律的一種,即累積定律。有了明日的積累,才會遇上好的機遇,從小事做起,持之以恒,是成功的基礎。調查問卷的結果顯示,70%左右的中國大學生和62%左右的日本大學生,兼職的主要目的是培養個人能力,增加社會經驗和工作閱歷,提升實踐水平和個人能力,擴大人際交往圈,為以后就業打下基礎。這個數據可以表明中日大學生們心中的累積定律,也反映了一種良好的心理。
2.不同之處
2.1不安全感、自我保護意識薄弱
安全感是心理需要中的第一要素,是人格中最基礎、最重要的成分。而不安全感是人類普遍具有的基礎心理特征。不安全感也可以理解為對某人某事物缺乏安全感。根據問卷調查的結果所知,70%的中國大學生在獲得一份兼職工作之前遇到的主要困難是覺得兼職信息太少,獲得兼職信息的途徑狹窄,同時也有高達67%的中國大學生認為主要的困難是擔心受騙。這可以體現出大部分中國大學生對網上招聘信息,中介介紹兼職存有很大的疑心與不安全感。那么,為什么會造成這樣的不安全感?
在《大學生兼職及對策探析》中作者提及,部分中國的大學生在兼職剛開始時對存在的安全隱患不重視,往往在被騙、被侵權之后才恍然大悟,此時他們對雇傭者的信任度已嚴重下降 ,不安全感倍增,嚴重者會不相信雇傭者提供的一切信息,這樣,在下一份兼職到來之時,他們也不會輕易相信,甚至在真正找工作時對招聘者產生懷疑,使得自身就業機會減少。所以50%以上的中國大學生尋找兼職工作的一般途徑是經老師或者同學介紹,僅有34%和14%的大學生會選擇在網絡平臺與專門中介機構尋找兼職工作。
此外,網絡詐騙與中介以介紹費為名收取各種費用的比例高達50%。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才屬于詐騙數額較大,很多大學生往往在被騙了以后才發現其實被騙的金額不算高,即使運用法律也無可奈何,所以這實在是讓中國大學生對兼職工作產生不安的重要原因。
再者,根據本次調查,雇方拖欠或者扣押部分工資的受騙經歷有35%、拖延工作時間的受騙經歷有29%、沒有加班費或者加班費很少的受騙經歷達24%、工作地點與事先約好的不同的受騙經歷達22%、涉及人身安全問題的也達20%、也有7%的大學生無故被辭退。種種受騙經歷表明大學生的兼職市場存在許多安全隱患問題。而遇到這些情況,超過半數以上的大學生忍氣吞聲,自認倒霉。僅有19%的大學生會訴諸法律,27%的大學生會向相關部門投訴。這些做法都跟大學生的自我保護心理意識有關,缺乏風險防范意識、 維權意識、法律意識及知識薄弱。即使有維權意識,但是一想到自己的損失不是十分嚴重,或者是法律咨詢亦或是運用法律手段的費用太高,到最后都只能放棄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且,大學生兼職不受勞動法保護,相關法律保護不健全。根據原勞動部 1995 年出臺的 《關于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 12 條 “在校大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的規定,在讀大學生不屬于勞動法上的勞動者,因此,其不受勞動法調整和保護。大學生在受騙后因為缺乏法律意識,對自己的維權結果沒有把握,這樣會導致大學生在兼職工作遭遇受騙是無據可依,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結果便是對兼職工作抱有嚴重不安和懷疑心理。
2.2安全感、誠信與信賴
62%以上的日本大學生通過網絡尋找兼職,在學校尋找只有5%,這與中國大學生的情況剛好相反,實在讓人很愕然。這很有可能是因為日本詐騙刑罰嚴重的緣故。
根據日本的刑罰規定,不僅通過言語和動作,還利用對方的錯覺,把法律上應告知對方的事情忽略,裝作不知這種不敬業的行為屬于詐騙行為;騙取他人的錢財,或者是財產上有不合法的利益所得,根據刑法246條規定,這樣會被處于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未成年人年少無知亦或是意志薄弱時趁人之危騙取錢財這樣的行為也屬于詐騙罪,根據刑法248條規定也同樣受到處罰。比起中國的刑法,日本對于詐騙的刑法如此之重,也難怪詐騙行為較中國要低,網絡詐騙與中介詐騙都比中國要少很多。而且有了法律的保護,日本的大學生更加勇敢地在受騙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這一點很是值得我們中國大學生借鑒與學習。
眾所周知,日本是一個追求極致完美的國家,產品品質如是,生活質量如是,空氣質量、衛生環境都如是,極致的誠信讓人感動。若是在日本用人單位缺乏誠實,欺騙大學生,這樣造成的后果無法想象。日本大學生在曾遭遇過的受害經歷中多半都是與公司在合約上有出入。因為有勞動合約,日本大學生維權相比起中國的大學生來說要容易得多。日本大學生比起中國大學生對于兼職工作有的更多的是一份信賴、自信、與安全感。
三、對策與建議
大學生兼職已經是大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兼職工作能積累工作經驗、提高就業競爭力,提高大學生的綜合素質。但應該在自身安全得以保障的前提下從事兼職工作。尋找兼職工作時要謹慎小心,在遭受受騙經歷時一定要冷靜沉著,要以樂觀健康的心理去面對。同時應該加強自身的法律維權意識、風險防范意識。外出做兼職時應告知家長或者身邊的同學、老師,一旦出現問題要及時告訴家長與老師,尋求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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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汪煒,浙江大學經濟學院、民營經濟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鄭揚揚,浙江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研究生,浙江杭州310027。
一、文獻回顧
P2P網貸(Peer-to-Peer Lending)行業是互聯網金融的活躍領域。截至2015年12月,我國P2P網貸行業累計融資額超過9800億元,P2P平臺共有近2600家。但是行業飛速發展的背后潛藏危機,自2011年至2015年11月底已有1157家P2P平臺發生歇業整頓、提現困難、擠兌、倒閉或跑路事件①,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財產損失。大量P2P平臺未盡責履職,存在產品與模式異化、信息審查不嚴、信貸技術落后、內控機制紊亂、風險識別與化解能力薄弱等問題,一旦個別借款發生違約,可能因資金鏈斷裂而整體傾覆,甚至引發波及全行業的信用危機。此外還有部分P2P平臺專為詐騙、自融等欺詐目的而成立,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刑事犯罪,因此亟需對P2P平臺施加有效約束。
國內外學者就各國P2P網貸行業的約束模式與對策舉措提出了不少意見與建議〔1〕,當前關于該方面的研究方興未艾,且以行政監管角度為主。
從我們搜集到的文獻分析,關于約束機制比較方面的研究較少,其中探討聲譽機制與訴訟制度關系的較多。Woodruff(2002)證實聲譽機制和訴訟制度在法律體系不完善的國家呈現互補關系〔2〕;Bakos & Dellarocas(2002,2011)立足于社會總剩余,對比了電商市場上聲譽機制和訴訟制度的效率〔3〕;張維迎、鄧峰(2003)定義信譽與法律的關系為在供給上相互補充,在需求上相互替代。〔4〕針對訴訟制度與行政監管的研究數量次之。上世紀大多數文獻從執法主體中剔除了監管者,主張只要法律是最優設計,執法只需法庭。其中Pistor & Xu(2003)的“不完備法律理論”認為法律內在的不完備性將削弱其阻嚇功能,使監管者優于法庭〔5〕;Glaeser & Shleifer(2001)利用東歐國家的經驗證據,也發現當法律體系失效時,有必要引入監管者。〔6〕而涉及其他幾對關系的文獻更是寥寥,且沒有文獻將多種機制納入統一框架進行研究。另一方面,現有文獻在機制選擇問題上也未形成普遍認可的理論體系。首先,忽視了自發聲譽約束和法庭執法的局限性,沒有將第三方組織作為信息中介、執行中介的雙重作用以及行政監管除事后查處之外的價值納入模型;其次,選擇不同機制時,沒有討論其生效范圍、區分約束對象的聲譽重視程度(耐心程度),也沒有考慮當事人期望賠償所得對其選擇的決定性影響;再次,只關注社會總剩余大小,無法評價約束成本對約束對象之剩余的影響。
本文關注自發聲譽約束、第三方組織支持的聲譽約束(簡稱“組織聲譽約束”)、私人糾紛解決、訴訟制度和行政監管等多種機制對P2P網貸行業的約束及其互動關系。
立足P2P平臺約束問題,系統性地討論幾種約束機制的選擇及演進,試圖補充該問題研究之不足,為我國P2P網貸行業約束模式設計提供一些思路。
四、P2P平臺約束模式的演進及對策建議
(一)約束模式的演進
盡管我們在設計模型時盡量貼近現實情況,但鑒于研究對象的新興性與復雜性,不可避免地存在較強的假定。不過本文的重點在于描述P2P網貸市場的結構和環境,揭示P2P平臺受不同機制約束的基本規律,一般性地歸納約束模式、勾勒約束框架。P2P平臺的約束模式與行業發展同步演進,從自律走向他律,從單一走向混合,可分為如下三個階段:
在“萌芽期”,P2P平臺數量很少、規模較小,自發聲譽約束憑借的是互聯網社交平臺和搜索引擎,以極低的成本為投資者提供P2P平臺聲譽傳播途徑,無需依靠第三方。
在“擴張期”,P2P平臺數量和規模大幅增長,第三方組織承擔了廣泛傳播信息的職能,啟動組織聲譽約束,且作為主導約束機制;若出現侵占型P2P平臺,由訴訟制度加以補充。
在“爆發期”,行業規模井噴,P2P平臺魚龍混雜、良莠不齊,不注重聲譽者快速滋生,組織聲譽約束機制對其失效,亟需創設替代性方案。若行政監管暫時未能落地,可建立私人糾紛解決機制,在特定的貼現因子下限(即在特定損失上限之內,下同),為投資者提供可能賠償額更高的途徑,督促P2P平臺盡責履職;但若貼現因子超過上述范圍,私人糾紛解決機制因約束成本過高而失效,只能由訴訟制度施加約束;此外,侵占型P2P平臺必須接受刑事制裁,我們稱之為“行業自律下的混合約束模式”,但這一過程并非約束模式的必經階段。
若行政監管的觸發條件被滿足,應對所有P2P平臺實施準入監管和日常監管,使訴訟制度的懲罰威懾充分加強,私人糾紛解決機制在擴大的約束范圍內與訴訟制度形成組合,且前者具備成本優勢并被更多采用,從而接近甚至實現“最優約束組合”。訴訟制度在其生效空間之外構成“最后一道防線”;引入行政監管還提高了對侵占型P2P平臺的追究能力,并在市場準入環節更大程度地去劣存優。我們稱之為“行政監管下的混合約束模式”。
上述演進路徑照應了理論模型的結論,但從現實情看,我國P2P網貸行業的發展路徑與之并不同步,約束機制的現實條件尚未完全到位。P2P平臺經歷了“萌芽期”(2006-2010)、“擴張期”(2011-2012),當前(2013至今)行業已進入“爆發期”且達到了行政監管的觸發條件。但是,約束模式仍處于“組織聲譽約束主導”階段,第三方組織方見雛形,行業協會力量較弱、影響有限;若干信息服務網站承擔了收集、傳播聲譽信息的職能,但權威性、完整性和準確性有待加強,聲譽機制的基礎機制并不穩固;私人糾紛解決并未成型,導致短期內建立混合約束模式的難度較大。
訴訟制度較高的門檻和費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合同不完備和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舉證困難也減少了投資者的勝訴機會;尤其是法律依據僅有《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行業細則還在征求意見,有待妥善落實;而行政監管權歸屬多個部門,地方的監管力量尚不成熟,監管手段與技術不完全適應行業特征,可能存在監管重疊與監管漏洞;對于侵占型P2P平臺,既不存在事前預防刑事犯罪風險的舉措,事后的追究制裁能力也有缺陷。
縱觀國際P2P市場,美、英、法等國均已建立了“行政監管下的混合約束模式”。一系列新舊法律法規為訴訟和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如美國P2P平臺受到《證券法》《誠信貸款法》《公平信用報告法》等10余部聯邦法案以及州一級“藍天法”的規制;多國出臺了新的專門法規,如英國出臺了《關于互聯網眾籌及通過其他媒介發行不易變現證券的監管方法》,法國出臺了《參與性融資條例》等。不過各國的行政監管權歸屬迥異,如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將P2P平臺視作證券發行人,要求其在SEC注冊,每日披露每筆投資的具體條款和潛在風險;在英國,金融行為局(FCA)實施“牌照管理”,注重交易行為監管和消費者保護;在法國,則由審慎監管與處置局(ACPR)監管。此外在私人糾紛解決方面,在線糾紛解決機構(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為了適應互聯網交易快捷高效的需要,設量和提供了在線協商、調解、仲裁平臺,典型代表有美國的SquareTrade和CyberSettle、英國的Online Money Claim、愛爾蘭的Online Small Claims等。訴訟制度與私人糾紛解決機制兩種公私糾紛解決途徑的雙軌并行局面已然形成。
(二)對策建議
參照國外約束模式的演進過程與經驗,我國P2P網貸行業現階段應在健全組織聲譽約束機制的基礎上,實施以行政監管為基礎的混合約束模式,既要嚴格規范發展、控制行業風險,又要鼓勵創業創新、保證市場效率。在實際操作中,對于P2P平臺的耐心程度,一方面應依據其造成的損失大小作出估測,另一方面在約束實踐中可對約束機制進行試錯。
1.制定法規體系。加快落實監管,提高監管部門的查證能力。未來的監管細則,應在信息中介角色定位的基礎上,適當設置P2P平臺備案門檻,引入產品備案制度,完善信息披露、資金隔離、風險監測、信息安全、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監管措施,明確P2P平臺在投前審核、投中服務、投后風控等環節的義務和禁止行為。建設非現場標準化實時監管系統,完善信息化監測工具,開設舉報通道,嚴格執法,對構成刑事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予以嚴懲。
2.健全法律體系。針對訴訟中投資者眾多、標的額較小的特點,應逐步推動代表人訴訟制度和小額訴訟程序的應用,降低舉證難度和訴訟費用,增強投資者訴諸法律的積極性,確保私人糾紛解決機制生效。可探索“辯方舉證”機制,強化對處于信息劣勢的投資者的保護。同時,開辟ODR途徑,或者在行業協會中設置調解、仲裁中心,集中社會資源,靈活、經濟、快捷地定紛止爭。不過,私人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無法一蹴而就,短期內尚不能與訴訟制度并存,從長期來看兩者組合的最優配置方案將呈現持續的動態變化。
3.發展全國性行業協會。基于我國現實的金融監管架構,大部分行業管理職能可以交由特定行業協會履行,適當利用經營規范準則、自律辦法代替或補充法規、規章,利用自律管理措施、紀律處分配合行政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依托行政監管的支撐,其管理與處分對會員具有高度強制性。這種體制有利于降低監管成本,從而減輕行政監管對創新和效率潛在的負面影響。同時,協會應拓展職能范圍,加強服務意識與能力,提升自身的公信力。
4.加強聲譽約束的權威性與公正性。建議由監管機關委托行業協會(或其他具備資質的組織)建設P2P平臺聲譽信息系統,構建評級指標及參考值體系。基于公開資料、統合第三方信息、應用數據挖掘技術,實時搜集動態信用信息,定期進行評價,及時公布結果,督促P2P平臺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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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P2P 小微企業 現狀 問題 對策
一、P2P網絡借貸在小微企業融資中的應用現狀
小微企業融資難是一個由來已久的話題。“難”的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幾點:首先,相比大中型企業,小微企業信息不對稱嚴重,缺乏抵押品,信用風險高;其次,小微企業的資金需求具有“量少次頻”的特點,商業銀行沒有動力去做這樣的業務;最后,民間借貸的發展受到政策的限制。2007年6月,中國第一家網貸平臺――拍拍貸上線,P2P開始進入中國民眾視線,但一直未被大眾熟知。直至2013年,互聯網金融概念爆發,整個行業呈井噴態勢。P2P 網貸通過互聯網技術簡化貸款申請的流程,通過提供“金額小、期限短、隨借隨還”的服務滿足小微企業“短、小、急、頻”的融資需求特點,不僅使自己得以生存和發展,也拓寬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截止2014年年底,平臺數量為1575家,成交金額合計2528億元。P2P 平臺以小額借款為主,一些小微的P2P 平臺上,平均每個人借款只有幾萬元。雖然有些大額借款平臺上,人均借款金額高達百萬、千萬,但整個行業的人均借款額只有23 萬元。可見,小微企業確實是P2P 網貸的主要融資者,P2P 網貸也滿足了小微企業的小額、短期資金需求。2014 年,累計有82.11 萬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從P2P 網貸平臺上獲得了貸款。
二、P2P網絡借貸在小微企業融資應用中的主要問題
(一)P2P自身的發展障礙限制了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持
理論上講,P2P平臺的規模越大,自身實力越強,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也將越大。而目前擴張P2P網貸規模還存在諸多阻礙:
1.政策法律風險
目前,關于借貸方面的法律只適用于傳統金融業務。網絡借貸中雙方權利義務的確定,利率的確定,特別是網貸中的違約風險如何分擔,這些問題還無法律加以規范。法律規范方面的空白,直接給處理網貸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帶來了困擾,阻礙了網貸的發展。另外,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國家政策隨時可能出現調整,給逐步做大規模的企業帶來政策風險。
2.違約風險
在網絡借貸市場,大多數貸款為無抵押的信用貸款,這就對借款人提出了更高的信用要求。然而我國的信用體系的建設剛剛起步,公民的信用意識不強,使網絡借貸面臨較大的個人借款違約的信用風險。截至到2014年10月,全國1474家P2P平臺中,累計出現信用風險問題的平臺數量就高達234家,占比15.88%,信用風險較大。
3.監管風險
P2P網絡借貸公司要求出借人將款項存入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賬戶,貸款經由第三方賬戶發放和回收,但第三方賬戶資金由誰管理目前無法可依,現均由P2P網絡借貸公司自行管理。據已關閉的“哈哈貸”創始人姚宗場透露,高額的運營和推廣費用使現有P2P網絡借貸公司不堪重負,在同業競爭的壓力下,未受監管的第三方賬戶資金很可能被P2P網絡借貸公司挪用來投資獲利,從而引發相關的監管風險。
(二)眾多小微企業冷對P2P網貸錯失緩解融資困境的機會
1. 眾多實體小微企業對互聯網金融不夠了解
互聯網金融要求掌握專業的知識并能熟練運用互聯網技術,然而許多小微企業是傳統企業,平常不怎么接觸到互聯網金融,其解決資金缺口首先想到的還是銀行以及親戚朋友。
2. 對互聯網金融不夠信任
互聯網金融平臺存在著種種的不規范操作以及技術的漏洞,信息泄露的事件時有發生,人們擔心信息泄露從而引發詐騙事件的發生,許多小微企業對互聯網金融抱有不信任的態度。
三、進一步發揮P2P網絡借貸融資作用的對策
(一)制定相應法律法規,實現規范化發展
我國出臺國家層面的網絡借貸管理辦法,以法規的形式對網絡借貸的發展作一個宏觀層面的總體性的指導意見。相關政府部門可與金融機構密切合作,制定具有彈性的、符合網絡融資特點和需求的相關法律法規,在微觀層面對于網絡借貸的具體行為進行引導,以促進網絡融資的健康發展。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時,特別需要對客戶身份的確認、借貸平臺的資格條件、借貸雙方及網絡平臺的權利義務、網絡借貸糾紛的解決機制等問題進行規定。
(二)指定監管部門,加強監管力度
網絡借貸平臺類似于信貸業務的延伸,可由中國人民銀行作為網絡借貸平臺的審批單位,銀監會作為監管單位較為合適。中國人民銀行可以通過制定準入標準、運行規則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來實現對平臺的監管。同時,建議建立起相應工作部門的管理分工協作機制。由人民銀行牽頭,銀監會、工商局、工信部等部門作為成員單位,分工協作。同時明確監管辦法及監管的具體內容。
(三)加強高素質技術人才的培養和使用
注重引進、培養、使用既懂金融,又懂計算機的復合型人才,以應對金融發展的要求和犯罪日益猖獗的趨勢。同時,加強平臺內部安全管理機制建設。如建立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權利和責任,以此增強網絡平臺工作人員的安全責任意識。
(四)完善社會征信體系
市場經濟的基礎是信用,而網絡經濟更是離不開信用。小微企業由于沒有信用證明而難以通過自身的信譽獲得貸款;而資金擁有者由于無法獲得借款者的信用信息而不敢提供輕易供出資金;另外,網貸平臺自身的信用也是影響資金供求雙方選擇的關鍵因素。深入到社會每一根毛細血管的完善的征信體系,將為小微企業的P2P 貸款之路提供有效的通行證,也是促進P2P 網貸可持續發展以更好地滿足小微企業融資需求的關鍵之舉。
參考文獻:
[1]艾金娣.P2P網絡借貸平臺風險防范[J].中國金融,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