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土地利用規劃制度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土地規劃;更新;問題;建議
浙江省市、縣、鄉三級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于2011年全面啟動實施,為保證規劃成果現勢性,2012年浙江省國土資源廳下發了《關于開展全省2011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成果年度執行和更新工作的通知》, 率先在全國開展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1年度執行和更新工作,本人通過參與該項工作,談幾點想法。
土地規劃年度執行和更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及時更新土地規劃,保證規劃的現勢性
為加強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成果管理,指導鄉鎮土地規劃預留指標的落實和有條件建設用地規劃修改數據庫成果適時更新,維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成果的完整性和現勢性,及時、高效提供滿足國土資源管理要求精度、實效的土地規劃數據服務,適應國土資源信息化“一張圖”工程和土地“批、供、用、補、查”業務監管新要求。
及時更新土地規劃,保證規劃的科學性
通過規劃年度執行和更新工作,可及時發現現行規劃目標的推進情況和土地利用變化情況,了解規劃的實施成效和存在問題,并及時優化規劃實施措施,以增強土地規劃的科學性及合理性,提高土地規劃的可操作性,充分發揮土地規劃的控制和引導作用。
規劃執行和更新工作存在的問題
法律依據問題
無論是《土地管理法》,還是《浙江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中都沒有提及土地規劃的年度執行和更新工作,只有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發發的一個通知,因此該項工作缺乏相應的法律或者法規依據,對于工作成果、工作方法以及工作的效果都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為保證土地規劃嚴肅性和權威性,必須配套相關的法律法規,實現有法有依。
時間設置問題
浙江省2011年度規劃執行和更新工作集中在9月份上旬開展,由于10、11月份一般為土地農轉用地報批高峰期,因此規劃執行和更新工作必須在一個月內完成,,否則無法保證規劃更新成果應用于當年的農轉用報批,時間設置過于緊湊。又由于該項工作有統一的標準、較高的要求,因此要在短時間內完成,質量難以保證。
工作內容問題
為保證土地規劃的嚴肅性,防止規劃年度執行和更新演變為土地規劃的修改,浙江省對土地規劃的執行和更新工作內容上進行設置和規定,實行總量控制和依據更新原則,工作的內容包括一是清理2006-2011年期間規劃執行和修改情況;二是將規劃執行和修改情況、建設用地管制分區調整情況、與“二調”、“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銜接情況更新到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數據庫中,形成最現勢的規劃數據庫。工作涉及的內容較多,且對規劃成果變動量較大,難免對規劃的嚴肅性產生一定的影響。
規劃執行和更新工作的建議
機制常態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執行和更新要與土地利用現狀年度變更一樣,形成常態化更新機制,一年一更新。時間結點為前一年度的12月31日,即可保障前一年規劃修改項目全部批準,又不影響下半年的用地報批。但更新時間可采用一個時間階段,比如4-6月份期間開展,當前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的技術力量基本無法獨立完成該項工作,或采用全程委托專業隊伍完成或者采用國土資源局技術力量與專業作業隊相結合的方法完成,若該項工作集中在短期內完成,由于專業隊數量有限,全省90多個縣,造成專業隊伍任務重,難以保證工作質量。建議在一個時間階段內進行年度執行與更新工作,如2-3個月的時間,即能保證工作質量,又能相對集中的完成該項目工作。
成果規范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和更新工作成果要規范完整,成果資料包括執行和更新的過程數據和更新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資料,具體包括過程中的農轉用資料、土地開發整理資料、農村綜合整治資料、違法用地資料、規劃數據庫修改的資料以及規劃執行和更新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當然前提是規劃執行和更新工作的技術標準要科學合理,且不能經常變動。成果要以檔案形式進行管理,成果資料要求齊全完整規范。
方式信息化
土地規劃成果的執行和更新工作是一項時間緊、任務重、數據多,指標繁的工作,若采用傳統的人工作業方式,不僅影響工作的正確性,而且效率低下,因此規劃執行和更新工作必須以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信息系統為平臺,充分運用規劃系統中的規劃修改調整、圖形變更、指標管理、歷史數據管理等功能,并以土地利用現狀變更的模式,以增量包的形式進行規劃數據成果的執行和更新工作, 以便快速、準確的生成更新后的規劃成果。
內容創新化
規劃數據執行和更新工作可以與土地利用現狀年度變更工作相結合,在變更內容上,土地利用現狀數據變更側重對已經發生的變化或已經審批的地塊變更,包括農轉用、違法用地、新增耕地等。這些內容與規劃年度執行的內容相同。執行項目包括常規的農轉用項目、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農村綜合整治項目、基本農田的保護落實。更新工作主要是土地規劃修改、規劃預留指標的落實以及省重點項目的指標追加。因此工作內容即要保證規劃的嚴肅性,又能盡可能保障工作內容的全面,盡量與其它土地管理現狀主變更工作相結合,真正實現“一張圖”管理。
關鍵詞:土地利用規劃;公眾參與;必要性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5-0-02
一、公眾參與的必要性
土地利用規劃中的公眾參與是指在區域土地利用規劃過程中,充分調動規劃區域內各個利益主體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深入到土地利用規劃中來以優化區域土地利用的合理配置,維護各個利益主體的既得利益,實現區域土地利用的可持續經營,保證區域內社會經濟環境協調發展的過程。
首先,公眾參與是土地利用規劃的內在要求。土地利用規劃不單是消極的管理,還包含了積極的引導。土地利用規劃涉及社會、經濟的各個方面,涉及規劃區域內部每一個人。一個好的土地利用規劃,能夠切實解決問題,能夠通過規劃的實施使社會福利有所增進,有利于經濟發展,有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有利于促進生產力的提高。因此,編制一個好的土地利用規劃,僅靠政府官員的政治抱負、規劃專家的精英謀略而缺乏公眾的積極參與是遠遠不夠的。我國建國以來幾十年的土地利用規劃之所以會落得“規劃規劃,不如領導一句話”的境地,其中一個重要原因便是土地利用規劃脫離了社會,甚至連形式上的公眾參與也沒有。
土地利用規劃的最初出發點和最終歸宿只有一個,那就是:增進整個社區福利。政府只能對土地利用作出規劃,不可能也沒必要包攬全部土地利用,土地的具體利用主要是由公眾來實施和完成的。因此土地利用規劃一方面理所當然地要吸收公眾參與,讓公眾了解和領會土地利用規劃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要讓土地利用規劃體現公眾的意圖。土地利用規劃僅僅由政府召集專家“壟斷操作”、“封閉管理”是不夠的,只有吸收公眾參與的土地利用規劃,才能做到“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最后批準的規劃才能切合實際,才容易實現預期的效果。這就要比由政府部門關起門來苦思冥想搞出的土地利用規劃更有生命力,更有權威性和群眾基礎。
其次,土地利用規劃是在對土地資源狀況、潛力和各行業用地需求充分了解的基礎上對土地利用、區域經濟及社會環境多方面發展所作的統籌安排和綜合部署。土地利用規劃具有強制性、整體性、戰略性和長遠性等特點,其規劃效應涉及規劃區內的每一個人。只有通過公眾參與,反映各個利益主體的相關利益,才能實現規劃的有效性,達到預期效果,尤其是對規劃過程中的弱勢利益主體(如農民階層)的利益保護,更是需要通過公眾參與到規劃中來才可能實現。
第三,土地利用規劃中的公眾參與,能夠使社會各個利益主體均參與到規劃中來,這樣有利于促使規劃過程中調查研究的深入、實現對有關建設項目選址的合理布局和土地利用方式的優化配置,彌補規劃專家在規劃過程中難以發現的規劃問題,如對人文景觀的保護,就要求規劃方案的擬訂和規劃的內容應更為完善,切合區域客觀實際。通過公眾的積極參與,公務員、多學科專家、不同層次的社會人員與土地利用規劃專家的質疑探討等雙向或多向交流,能促使土地利用規劃更加合理和完善,具有現實指導意義。
第四,公眾參與是通過規劃切實保護耕地的重要保障。要對耕地實行用途管制,嚴格控制耕地向非農用途轉變,土地利用規劃是基礎、是“龍頭”,也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土地利用規劃藍圖要轉變為現實,需要全體社會成員的參與,需要社會成員按照土地利用規劃的意圖與精神行事,自覺遵循土地利用規劃來實施、調整自己的用地行為。缺乏公眾參與的土地利用規劃,公眾遵照實施的意愿下降,公眾對維護土地利用規劃權威性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就會減弱,土地利用規劃就不可能真正得到貫徹落實,人們按照土地利用規劃保護耕地的意愿也就會大打折扣,對濫占耕地的行為也會缺乏監督的意愿。
第五,公眾參與對土地利用規劃的實施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對規劃實施的監督,不應該僅僅是上級對下級的監督,這將是片面、不科學的,只有在廣大公眾的參與和監督下,規劃內容的實施過程才可能避免違背、破壞規劃的行為,才能使公眾自覺維護土地利用規劃的權威性,進一步強化土地利用規劃的有效性。
二、公眾參與各層次的地位和作用
土地利用規劃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從上到下包括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鄉村級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的行為主體一般分成三部分:各級政府、土地利用規劃專家以及社會公眾,他們面對同一規劃方案會有不同的觀點和看法。不同等級土地利用規劃的作用和規劃側重點也不同:有些主要起控制作用,有些主要起具體執行、貫徹實施作用。不同公眾參與在不同級別土地利用規劃中的地位和作用程度必然不同。
公眾參與的積極性不同。作為社會公眾的個體,每個人都有著自身的利益,對與自己有切身利害關系的問題,關注程度和參與的積極性無疑更大。低級別的土地利用規劃一般都是詳細的具體規劃,是上一級規劃的分解和在更小范圍的展開,與公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而更高級別的土地利用規劃一般是對下級規劃的控制和統籌安排,是更大區域、更大范圍的規劃,更強調戰略意義上的規劃,主要考慮長遠利益而不是眼前利益,與社會公眾的親密度降低,公眾參與的積極性也就減弱。
公眾參與的有效性不同。越是高級別的規劃,越注重規劃的戰略意義,更多的是注重平衡,強調對未來的影響和把握,對當前的指導作用降低,所考慮問題的層面、規劃方法也是大多數公眾所不關心和不了解的。這些必然導致公眾參與不同級別土地利用規劃的有效性不同。
我們對于不同級別土地利用規劃,必須考慮到公眾參與規劃的地位和作用。例如:鄉村級土地利用規劃或者社區級規劃,是規劃體系中最詳細、最具體的規劃,也是與鄉村、社區公眾的利益最息息相關的規劃,所以必須以社會公眾的意見為主,使公眾成為這類規劃的主體,而政府和規劃專家們應該起到引導和協調的作用,保證規劃的順利制定和施行;對于全國性或省級土地利用規劃,我們應當更注重政府和規劃專家的作用,但不能因此否定公眾參與的必要性,社會公眾應在其中起到完善和補充作用。
三、當前土地利用規劃過程中公眾參與存在的問題
第一,土地利用規劃中公眾參與尚未成為土地利用規劃中的一個必備環節,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提供制度保證。
第二,土地利用規劃過程尚具有一定的不透明性,大部分公眾不能直接參與到規劃中來。
第三,規劃過程中公眾參與對象不具有代表性且參與程度較低。規劃所涉及的各個利益主體在公眾參與中沒有得到充分體現,規劃中個別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甚至存在被剝奪的現象(如規劃區內農民的利益和需求未能得到充分反映等)。
第四,公眾意見未能及時反映給規劃編制單位的現象時有發生。地方職能部門在規劃決策前也很少征求公眾的意見,一味突出經濟發展的用地需求,忽略部分規劃存在對象利益的現象較為普遍,有的地方甚至還出現隱瞞和欺騙廣大群眾的現象。
第五,在規劃方案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對于規劃方案的確立和,存在地區上的差異。
總的來說,我國公眾參與制度在土地利用規劃中的建立和實施還處在起步階段,在實際規劃過程中還存在很多不足,公眾參與的對象和范圍還不夠明確,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很多尚待解決的問題。
四、公眾參與的方式和手段
由于公眾參與在不同級別、類型土地利用規劃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因此在公眾參與的方式和手段上,應該根據公眾參與的可操作性和成本效益原則等,針對不同級別、類型土地利用規劃采取一些不同的方式或組合。
首先,可以根據一定的原則將土地利用規劃體系細分為幾個層次,例如:第一層次-鄉村(社區)級土地利用規劃和縣級土地利用規劃;第二層次-省級土地利用規劃和全國土地利用規劃。
對于第一層次規劃,政府應該大膽放權,管理權限下放實質上為公眾參與提供了可能性,政府把某些原來由政府包辦的社會功能“交還”給社會,讓社區公眾真正成為規劃的主體,政府等主要發揮引導和協調功能。公眾參與可以采用一些方式和手段:如利用電視、報紙等多種途徑,向公眾說明規劃意圖,發放有關資料及參考材料,公布各種有關法規及情報信息,讓社區公眾積極參與。設立鄉村(社區)規劃辦公室,專為規劃提供信息和資料,以此作為政府和公眾溝通的渠道,提供公眾發表意見的途徑和空間。努力使政府理解公眾的意圖,做到公開、公平和公正,力求政府與公眾之間下意上申、上意下達的渠道通暢;走訪聽取公眾意見,了解規劃地區的土地利用情況及其他特殊情況。對特殊問題要反復研究,關心少數人的意見,要客觀、具體、全面地把群眾的真實感受和意愿收集上來,做好多方面參與規劃方案的準備,而不僅依靠專家對統計資料的分析;社區公眾在規劃小組中要占較大比例,這樣才能切實保證規劃按照社區的長遠利益進行。
第二層次規劃應該更多體現政府、規劃專家的主導作用,公眾參與應采取“公眾評議”,而不是“公眾聽證”的方式,使得規劃更多的考慮整個省和國家的發展而不是短期的具體利益得失,體現規劃的前瞻性和戰略性。公眾參與主要起著彌補政府、規劃專家考慮不周的作用,使得規劃方案更完善。規劃可以采取:召開說明會和座談會,土地利用規劃專家就其提交的技術報告向社會各界介紹技術數據,分析技術問題背后的政策含義或者把初步規劃方案的內容、初步設想等向公眾說明,征求公眾對初步方案或設想的意見,聽取質詢,發現遺漏的問題和初步方案需要修改的地方,要從不同角度廣泛探討,進行比較;召集有權利義務的關系者參加協商會,就規劃方案中存在的某些有沖突的問題及實施規劃的具體辦法進行討論,但要始終貫徹法律法規,對于不適當的要求,用討論的方式合理協商解決,修改之后再公布,根據公眾意見、建議等對土地利用規劃方案有大的調整或變更,則要再次征詢意見,同時可適當簡化范圍和程序以加快解決問題的速度。
參考文獻:
[1]王慧珍,段建南,李萍.縣級土地利用規劃的公眾參與方法與實踐[J].中國土地科學,2008,10.
[2]王利敏,歐名豪,等.土地利用規劃公眾參與表達機制構建[J].生態經濟,2010,01.
[3]許小亮.關于土地利用規劃中公眾參與的探討[J].江西農業學報,2010,03.
關鍵詞:城市濱水區;土地利用;土地規劃;公眾參與
一、公眾參與的概念
公眾參與其反應是一種基層群眾被賦予權力的過程。我們對于公眾參與的理解可以從多個方面去考察,比如說可以從社會學的角度進行觀察,那么公眾參與指的就是社會公眾以及社會組織或者是個人以為單位作為主體,能夠在賦予的權利范圍之內舉行有目的的社會活動;那么,從公共政策的角度來看,公眾參與指的是公眾的一種公眾參與的一種政策制定,為了能夠確保政策是順應民心的以及政策是具有正當性的。公眾參與包含了幾個方面。
(一)參與主體和客體
公眾參與的主體一般為利益團體或者是個人,這是從廣義上來說,從狹義上來說,公眾參與主體指的是受到政策的影響,并且是被法律認可的個人或者是團體。那么,從這可以看出,這個客體一般為“政府”。所以說,在主體和客體之間對于公眾的權益控制之間的臨界點有一個清醒的認知,這樣才能夠達到二者之間的平衡。
(二)參與時間
政策的形成過程其實就是決策的必經階段,那么對于參與時間來說,其指的就是自政策形成開始一直到政策實施完成的整個階段。
(三)參與內容
參與的內容主要就是影響公眾權益的決策內容,在進行資源分配的過程中,決策一般能夠直接或者間接的影響到個人的利益受損或者是得益等等,所以,參加制定決策或者是決定本身就是參與的內容。
(四)參與特征
公眾參與可以說是政治權利中心或者是權限以及政治精英權利的一個再分配的過程,主要是將決策權從政府機構和一些精英的手中剝離出去回歸到公眾的手中,在這個參與的過程中政府和公眾二者之間應該建立起共同的認識,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追求相同的目標以及權益。隨著我國城市化進行不斷加劇,國家的公證事務也變得多樣,當政府無法真正反映出公眾的個人意愿的時候,決策者和受決策二者之間的距離也就越來越大,這個時候決策的適宜性將出現問題,所以應該進行一些適當的改變。公眾參與的本質騎士就是讓公眾能夠通過一種正式的途徑和政府溝通,能夠讓現有的權利有著更多的渠道了解民意,并且將大部分人的利益反應出來,變現在政策中。
二、公眾參與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的必要性
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指出:制定和群眾利益相關的公共政策及法律法規原則上應該聽取公眾的意見,這有利于推進決策的科學化以及民主化,能夠增加決策的透明度以及公眾的參與度。那么,建立在公眾參與基礎之上的土地利用規劃,能夠正確的反映出規劃區域的整體客觀實際,并且能夠針對規劃區域的社會經濟環境來協調城市的發展要求,能夠對此作出合理的用地布局,對于實現城市土地資源的合理優化配置以及社會的經濟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公眾參與是科學合理分配土地資源的內在要求
進行土地利用規劃以及其他的決策過程都需要具備“有限理性”以及“權責不對等”的問題出現,那么,對于公眾參與土地的利用規劃的審批以及編制和實施來說,更加增加了其透明度,并且也減少了在進行規劃的過程中因為決策無能或者是決策失誤的狀況發生,對于避免政府出現“有限理性”的問題以及能夠合理的分配城市土地資源,這是一種非常有效的途徑。進行科學合理的土地利用規劃非常有利于提升城市生產力,更加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能夠有利于調整產業結構,也有利于改善整個區域環境的質量,對于區域環境的承載力來說也是有所增強的。在進行土地利用規劃中的公共參與能夠使得社會中的各個利益主體都能夠積極地參與到其中來,能夠更加有利于促進整個的規劃過程能夠進行深入的調查,能夠實現對一些關鍵的選項選址等問題做到合理布局,對于土地的利用方式也能夠做到最優化的配置。進行公眾參與,能夠從不同層次的參與人員以及規劃專家之間進行雙向或者是多向的交流,更加能夠讓土地利用規劃得到合理以及完善的規劃,能夠實現土地資源的最佳配置。
(二)公眾參與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以人為本”的思想要求
進行土地利用及規劃的時候應該始終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應該樹立起以人為本的理念,應該充分體現出對公眾的利益以及權益的保障,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土地利用規劃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作為指導,要能夠體現出人文化以及人性化,充分體現出人的參與程度。
(三)公眾參與是增加規劃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的有效途徑
土地利用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涉及技術、行政、經濟、社會等多個學科領域,同時又需要多部門、多主體的認可和協作。單就規劃技術而言,就涵蓋了規劃理論、工程技術、空間美學等內容。借助公眾參與土地利用規劃,引入多學科專家、多層次、多部門人士參與規劃,為規劃獻計獻策,查漏補缺,集思廣益,避免規劃脫離實際而造成的判斷錯誤,使規劃成果更為科學合理。
三、小結
在構建和諧社會行動綱領的指引下,未來幾年中我國經濟社會各項事業將會更加強調以人為本的原則,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成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公眾參與制度建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實以人為本思想的重要途徑,公眾參與城市濱水區土地利用規劃必將成為社會發展的趨勢。近年來,建立有效的公眾參與制度正逐步引起決策者和規劃者的重視,而關于制度的建立方法和實施措施還處于研究的起步階段,這也將成為土地利用規劃理論重要的研究領域之一。
參考文獻:
[1] 王萬茂,韓桐魁. 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省級精品課程配套教材:土地利用規劃學. 中國農業出版社,2002.2.
[2] 文克?E?德拉姆施塔德、詹姆斯?D?奧爾森、理查德?T?T?福曼、 朱強. 景觀設計學和土地利用規劃中的景觀生態原理. 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0.11.
[3] 彭補拙. 土地利用規劃學. 東南大學出版社,2003.10.
關鍵詞:土地規劃;管理;問題;對策
Abstract: Since 1990s, land-use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have been carrying out in most of the regions. Under the increasing development of socio-economy, national agricultural policy has been correspondingly adjusted. With the enhancement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collective land,issues of land issues increased, seriously impacting on the pace of building a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hindering the rural economy's steady and rapid development. In this paper,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land-use planning and plan management of China, the main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are proposed.
Key words: land planning; management; issue; solution
中圖分類號:F301.2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1 我國農村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土地利用規劃與計劃管理在控制建設用地,保護耕地等方面起到了相當積極的作用,但在土地利用規劃與計劃管理特別是農村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和實施等方面還是存在許多方面的問題。
1.1 農村土地利用規劃計劃體系不完善
1.1.1重總體規劃,輕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
目前我國的土地利用規劃主要分為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3個層次,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在規劃的編制和執行上不具備強制性,是總體規劃的補充,有利于總體規劃的具體落實和實施,編制該類規劃的驅動力來自于行政命令和用地調整的需要。
1.1.2各級規劃的核心職責分工不夠明確
我國現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為國家、省、市、縣、鄉(鎮)五級,應該說我國土地規劃體系在層次上是完整的,但每一級的控制指標和口徑基本上是一樣,上下級規劃之間,只是完成控制指標的層層落實分解,大都是由戰略到戰略的簡單重復。各級規劃的核心職責分工及編制不夠明確,不利于規劃的實施。
1.2 管理機構設置不盡完善,管理人員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
農村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管理主要涉及縣鄉兩級國土管理部門,在規劃的編制實施等具體管理上又集中到縣級規劃管理相關科室,使得鄉鎮農村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的編制、實施、管理存在缺位,只是簡單的完成上級布置的任務。應通過健全制度、完善機制、規范管理,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專業化水平。
1.3 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管理的城鄉統籌不足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對區域各類土地資源利用的時空安排,也是土地資源配置的具體調控手段。目前,我國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之一是統籌城鄉不足。由于城鄉土地利用經濟效益的巨大差異,土地規劃計劃管理也存在顯著的城鄉差別,而且越是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低的地區,城鄉差別越突出。
1.4 規劃計劃管理信息化水平區域差異巨大
農村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管理信息化建設嚴重滯后于城市的信息化建設,主要表現在組織機構建設、專業人員的配備、硬件設施、資金投入、數據標準、信息系統建設等多方面。農村的信息化建設僅停留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上。
各地農村土地利用規劃信息化建設發展不平衡。不同地貌條件地區的農村土地利用規劃及管理信息化建設呈現不同水平。
1.5土地規劃過程公眾參與性不足
目前,我國公眾參與土地規劃的現狀與公眾參與機制健全程度,但是依然在很多方面存在不足。
1.5.1將宣傳等同于公眾參與
雖然也常常把規劃設計方案,通過運用展覽、宣傳、新聞媒體、信息網等方式進行宣傳,以激發公眾參與的愿望,了解自己生活的社區和城市發展的前景及一些相關的政策。但這一層面與真正意義上的“公眾參與”還不能等同。
1.5.2由少數“精英”壟斷聽證會
起初,規劃過程中只是召開專業性代表會,討論技術問題。參加會議的各專業專家和各行業主管部門領導,就有關技術和政策進行評論,提出修改意見,而此類意見往往作用比較大,有的甚至起決定作用。這是我國土地規劃編制和審查慣用的方式,也是規劃行政和技術封閉決策的成熟方式。以后發展到召開一系列由各代表階層參加的聽證會,把政策和方案公布于眾,并向公眾闡明,然后討論,形成修改意見,并將意見吸納進規劃政策和方案中。這也是一種傳統參與方式。但是由于這種參與是被動的,范圍也受局限,因此帶有規劃者的主觀性,缺乏廣泛性。
1.5.3公眾參與質量不高
由于多數農村年輕人外出打工導致參與土地規劃的公民年齡兩極分化,雖然政府部門和土地規劃編制人員大力引導,但公眾參與的熱情仍然不是很高,具體表現在召集相關職能部門人員難,參與的職能部門人員不固定,參與公眾的水平有限等。
2 完善農村土地利用規劃與計劃管理的對策建議
2.1強化農村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的科學性
計劃管理農村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管理是農村土地管理的核心內容。農村土地利用規劃是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對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整治、保護進行統籌協調所作的戰略性、宏觀性規劃。新時期,農村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管理的總體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引,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加強農村土地利用的用途管制,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必要的用地保障,充分發揮農村土地對國家糧食安全、生態安全和農民利益的多重保障作用。
2.2建立規劃編制的共同責任機制
農村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管理的共同責任包括規劃計劃編制和實施管理的共同責任,其核心是理順土地管理部門與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在農村土地規劃計劃編制上的關系,明確各部門在農村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編制上的共同責任,防止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各級地方政府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各唱各調。
關鍵詞:城市 土地規劃 可持續 發展
一、 土地利用規劃與城市規劃的關系
幾十年的社會主義建設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城市用地顯得很重要,現代化城市的建設和發展需要很多的土地,國家相關部門雖然嚴格控制城市的建設用地,但是城市土地規劃往往只是從城市的建設和發展出發,不把全局的土地資源供需考慮在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城市用地規劃沒有起到限制作用,城市建設的用地不合理地擴張,侵占了耕地,給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
1.土地利用規劃與城市規劃
城市用地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城市區域內已經被建設、被利用的土地資源,二是已經被有關部門批準,列入了城市規劃的區域范圍之內,有待于開發、建設的土地資源。另外,需要指出的一點就是,按照我國城市規劃法中所規定的城市區域內的所有非建設的用地,象山石、樹林、池水等占用的那部分土地資源,也屬于廣泛意義上的城市用地。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高速發展,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的關鍵性和重要性日益凸顯。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既有兼容性,互有側重又互為彌補,同時還具有矛盾性。它們在規劃法律依據、指導思想、理論依據上有矛盾之處,給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帶來了一些困難。
2.矛盾性:供需矛盾、過分擴張
現在我國建設用地規劃把人均建設用地指數作為標準,好像很合理,實際上忽略了很多因素,比如區域與城市之間的關系、城市中建設用地急劇擴張的原因等等,從而直接或者間接地影響了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效果。
3.兼容性:互有側重、互為彌補
從社會主義建設的全局來看,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都是區域規劃的組成部分之一,二者雖然側重點不同,但是它們是互相補充、缺一不可的兩部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立足點是一個地區乃至一個國家的遠景發展和統籌發展,側重點不僅是科學分析城市用地的范圍和規模,還有保證城市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平衡、保護地球自然資源,注重整體性原則和堅持可持續發展。
二、發達國家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的啟示
西歐各國的城市化水平較高,極大地帶動了國民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這當中,土地利用規劃的作用功不可沒。通過借鑒國外先進的土地利用規劃理念,對我國傳統的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研究方法上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強調生態優先的發展策略
針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不斷下降的狀況,應進行城市的合理容量和城鎮建設的生態適宜性研究,在建設和保護的地區之間,建立起土地要素合理流動的市場化配置資源的機制,從而達到控制環境容量小的城市,發展環境容量大的城市的戰略目的;同時應將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區范圍內的用地劃分為城市化發展促進地區、城市化發展控制地區及非城市化發展地區三部分,通過生態限制因素的分析,確定不可建設區及控制發展區的范圍。在編制土地利用規劃中,必須分析各種土地利用結構對環境影響,并提出相應的改善措施,以求將土地利用對環境的破環減少到最低限度。
2.強調區域觀念
城市的土地利用不能就城市論城市,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速,城市不再是孤立的封閉單元,而是處于區域的循環甚至國際交流圈中。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應著眼于本地區、更大的區域甚至全世界,從區域經濟、大型基礎設施等方面來分析城市土地利用的重要性及土地利用發展的優勢和制約條件。規劃編制中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應提出基于區域合作精神,超越行政區劃的土地空間發展模式;針對城市社會經濟高速發展這―特征,從國家發展戰略的高度,結合區域經濟的發展,對城市的土地利用的規模、發展方向、區域基礎設施布局等提出相關建議;通過研究當前國際國內背景下區域關系格局,分析城市發展的優勢及存在問題,將區域合作的組合城市作為城市發展的目標之一,并提出相應的土地利用空間結構重整策略。
3.強調與社會、政治、經濟的緊密結合
城市發展的內在動力是社會、經濟的發展。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必須進行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的研究,才能保證其科學性。以新經濟時代的到來、全球經濟一體化和中國加入WTO對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為研究的切入點,緊密結合宏觀區域經濟競爭的要求,對城市經濟發展與城市發展戰略選擇關系的歷史、現狀與未來進行分析和展望,從社會、政治、經濟等各個方面(特別是從城市高速成長這一特征出發)對城市的土地利用進行分析,提出構造適應知識經濟的未來發展的土地利用規劃新理念,以求在區域合作、中心城市建設、居住適宜性、歷史傳統保護等方面及相應的土地利用空間重整策略的編制上注重與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的緊密結合。
4.強調理論與實踐的結合
關鍵詞:土地利用機制 土地管理體制 土地產權制度
Abstract: analysis of current land use mechanism, has greatly improved the efficiency of land use in China, land of structure more reasonable,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needed further improvement and refinement.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current problems of China's land use mechanisms, proposed a mechanism for improving land-use related to the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 land land use management system of land property right system
[中圖分類號] F30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我國土地利用機制存在的問題
首先,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和城市化加速發展的階段,不可避免地要占用大量的土地,這使土地利用面臨著嚴峻的環境。其次,我國城市的發展主流仍然以粗放的外延擴張為主,城市土地利用過程中浪費現象十分突出,多征少用,早征遲用,甚至征而不用的現象時有發生。再次,建設布局不合理,基礎設施不配套,優地劣用現象十分突出,城市土地長期處于粗放化經營狀態。因此,在這種復雜形勢下,切實加強對土地利用機制的研究,實現以內涵發展為主的發展方式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完善我國土地利用機制的對策
(一)改進土地管理體制
1、明確各機構的職責
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主要負責制訂宏觀范圍的國民經濟計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利用的區域和分區管制,對耕地進行保護,以保證國家的糧食供給和生態安全;城市政府主要負責城市規劃的制訂和管理,控制城市發展的速度。
2、規范政府管理機構的行為
政府管理機構官員的個人目標往往與社會公眾目標不一致,在實施管理時,其行為結果不一定能實現管理目標。因此,應該由立法機構及其相關的專業委員會制定政府機構管理土地的行為宗旨和規范,規定各級政府及其相關的機構對土地資源管理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確立政府管理土地的法律框架。
(二)完善我國土地產權制度
雖然中央政府從土地使用總量到土地使用的方向都具有控制和干預的權力,但是地方政府在土地的開發經營中有很大的自主性,因此,必須對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之間的土地所有權進行清楚界定。
1、分解土地所有權
我們可以將國有城市土地所有權分解為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享有不同的權利。合理確定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土地收益分成比例,有利于農地保護、有利于提高城市土地資源利用效率、有利于農村和城市共同發展。例如為控制城市擴張占用農用土地,在地方政府占用農地所得總收益中,極大部分歸中央政府所有,從經濟角度對地方政府進行調控。
2、制定合理的產權定價政策
市場經濟體制對產權市場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完善城市土地產權市場制度除了要有明確的產權交易范圍,還要有合理的產權定價政策。另外,當前急需一部全方位的產權法來規范包括各種城市土地產權的內容、界區,調節各城市土地產權主體之間的利益在內的各種權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城市土地產權制度有效運行。
(三)完善對城市土地市場的干預手段
1、取消行政干預手段
城鄉土地委員會在編制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時,要向全社會招標,由中標的專家自主獨立地完成規劃過程,建立由規劃專家主導的土地利用規劃制度。規劃制訂好以后向社會公布,組織公眾討論,聽取公眾建議。這不僅能降低規劃實施的難度,而且也提高了土地利用規劃的公開力度和實用性。規劃的審批也應該由地方立法機構審批,審批后的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具有法律效力,這樣不同規劃間的協調銜接就容易得多。
2、改革計劃管理模式
從長遠發展來看,我國應實行規范化與法制化的土地利用分區管制,最終取消計劃管理模式。但從我國目前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來看,現在完全采用分區管制模式進行土地管理,條件仍不成熟。因此,現階段的指令性計劃管理必須改革,但不能一步到位,應分步驟分階段地進行。可以先逐步縮小計劃管理范圍,然后改革指令性計劃管理方式,規劃期較長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該是以總量控制為主的粗線條的指導性規劃,而年度供地規劃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下,以市場為導向,保持一定的靈活性,以適應市場變化的需要。
(四)以法律形式規范城市土地儲備制度
目前雖然各地都成立了城市土地儲備中心,但并沒有將城市土地儲備制度以法律的形式進行規定。因此健全城市土地市場機制,應以法律形式規范城市土地儲備制度。城市土地儲備中心在收購土地時,要以公開、公正、公平的方式進行,要以合理的價格進行購買;土地交易的增值部分,要在原土地使用者和政府之間合理分配。
(五)對地方政府行為進行規范
首先,改革對地方政府官員的考核指標,加強對官員在地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環境和生態保護等指標的考察。其次,加強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換。在明確地方政府的土地產權的基礎上,將地方政府的土地所有者代表、經營權、管理權等職能進行分解。最后,加強對地方政府行為的監督。
(六)健全土地利用監督反饋機制
由于缺乏對土地利用行為的有效監督,從而導致以犧牲大量寶貴的土地資源去獲取地方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因而建立土地利用監督反饋機制勢在必行。首先,強化土地管理部門垂直管理的職能,切斷行政部門對土地管理部門的干預,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及《刑法》對有關土地違法行為的處罰。其次,可以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關于土地監督的成功做法,設立土地總監制。國務院授予國家土地總監代表國務院依法行使土地監察權,并使其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保證其能直接立案查處地方各級政府越權批地、低價賣地、大量閑置土地及其它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土地違法案件。最后,實行公眾參與監督制。公眾直接參與監督能夠使公眾對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的制定(或修編)及重大的土地利用行為提出自己的意見或建議,確保土地資源的配置符合公眾的意愿和城市的發展目標。
三、總結
總之,完善我國土地利用機制,探索合理有效地土地利用方式,能夠節約寶貴的土地資源,極大程度上保障了社會經濟持續發展和城市化戰略目標的實現。
參考文獻:
[1] 劉彥隨. 區域土地利用優化配置[M]. 北京:學苑出版社,1999,264
【關鍵詞】農村土地,規劃管理,存在問題,對策分析
中圖分類號:G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在農村中掀起了發展經濟的熱潮,各種資源得到了充分的開發利用。在農村資源中,土地資源是最為關鍵的資源之一,加強對農村土地資源的規劃和管理,有助于我國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產生更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是,伴隨著相關農業政策的變化和調整,農村中的土地問題在發展中逐漸凸顯出各種矛盾,對新農村的建設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產生了極大的阻礙,不利于整個農村經濟的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因此,加強對農村的土地整理和規劃具有十分重要的社會現實意義。
二、我國農村土地資源整理規劃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伴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農村建設取得了迅速發展的契機,農村建設用地面積逐漸增大,在各種建筑施工規模日漸擴大的同時,也面臨著各種建設用地問題,既造成了農村土地資源的管理困難,也造成了很多土地資源的浪費,分析農村土地管理和規劃中存在的問題,有助于采取有效的整理措施。筆者將從下面幾個方面做出分析。
1.缺乏健全的土地規劃整理機制
(一)土地的規劃整理,要首先對整個農村土地資源的最原始的狀況,并結合各種相關的數據資料進行科學的分析評判,編制相關的整理規劃,如此可以對整個農村土地資源的整理規劃起到很大的指導作用,但是我國現階段的農村土地資源的規劃管理過程中,這方面的工作做得很不到位。
(二)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任何政策的貫徹落實都需要一定的獎懲機制,農村的土地資源的管理和規劃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也因此相對于一些農地的整理而言,具有一些特殊性,在農村各種土地資源的管理和規劃過程中,對各種政策的貫徹落實,都不能夠強制性的采取相關措施,而應該采取有效的激勵制度,必須形成有效的利益驅動機制。而目前為止,我國的農村土地資源管理和規劃過程中,缺乏相關的激勵機制,農民和地方政府缺乏積極性和熱情。
2.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不健全
我國的農村的土地資源的管理和規劃還處于初級階段,各種法律法規都不夠完善,一套符合多方利益,符合土地資源利用規律的制度和法規尚未正式形成,各種法規規定尚不夠成熟,上需要在具體的實際情況中得到不斷的完善,要堅持各種措施都有法可依,如此,可以加快農村土地資源的整理朝著規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發展。
3.管理機構設置不盡完善,管理人員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
農村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管理主要涉及縣鄉兩級國土管理部門,在規劃的編制實施等具體管理上又集中到縣級規劃管理相關科室,使得鄉鎮農村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的編制、實施、管理存在缺位,只是簡單的完成上級布置的任務。應通過健全制度、完善機制、規范管理,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專業化水平。
4.規劃計劃管理信息化水平區域差異巨大
農村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管理信息化建設嚴重滯后于城市的信息化建設,主要表現在組織機構建設、專業人員的配備、硬件設施、資金投入、數據標準、信息系統建設等多方面。農村的信息化建設僅停留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上。各地農村土地利用規劃信息化建設發展不平衡。不同地貌條件地區的農村土地利用規劃及管理信息化建設呈現不同水平。
三、加強我國農村土地資源管理規劃的對策分析
1. 完善規劃實施的法律法規保障
通過具有強制效力的法律法規是規范和保障規劃實施管理的最基本方法,如以《城鄉規劃法》為基礎的城鄉規劃法律法規體系,對一切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管理等都作了明確規定。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律法規依據只有《土地管理法》第三章共14條的1600多字,且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管理包括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規劃局部調整或修改、指導或協調相關規劃、規劃實施評價或評估等非常多的內容,沒辦法對這些內容進行全面、深入的規定。
這幾年來,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為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通過探索和經驗積累,出臺了很多的規章制度和相關政策,如國土資源部37號令《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地方層面上,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的工作重點是地方性規劃,尤其是縣、鄉兩級實施規劃,因此,在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可操作的地方性配套法規(如規劃實施條例),提出涉及規劃所有實施管理內容和違反規劃的強制處理措施等具體規定,來保證各級規劃的實施管理。
2.建立并完善補償和收益分配機制。在進行農村土地資源管理和規劃過程中,要對各種和農民切身利益相關的環節加以合理科學的處理,比如對產權歸屬等進行合理調整,同時,要對收益作出公正客觀的分配,如果有受到損失的農民,要給予合理的補償,這樣有助于推進各種土地整理措施的貫徹落實,也有助于緩解社會矛盾,在這項工作中,要堅持公正,客觀的原則。
3.農村土地資源的管理和規劃必須加強領導,把其列入各級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大力宣傳開展農村土地資源的管理和規劃的必要性及重大意義,提高廣大干部群眾的認識,增強開展農村土地資源的管理和規劃過程中的緊迫感、責任感及自覺性。
4.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資源管理和規劃的相關法律和政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完善,是農村建設用地整理順利實施的保障。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必須按法律法規進行,并有嚴格的操作程序和規范。因而,必須建立和完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
5.編制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專項規劃。開展農村土地資源的整理和規劃調查摸底,充分了解農村土地資源的利用現狀、潛力及存在問題,為編制農村土地資源管理和規劃專項規劃提供依據。一個好的規劃是有效開展農村土地資源管理和規劃的依據和前提,要在充分科學分析的基礎上編制好農村土地資源的管理和專項規劃,以確保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農村土地資源的規劃管理。
6. 農村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管理是農村土地管理的核心內容。農村土地利用規劃是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對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整治、保護進行統籌協調所作的戰略性、宏觀性規劃。新時期.農村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管理的總體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引,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加強農村土地利用的用途管制,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必要的用地保障,充分發揮農村土地對國家糧食安全、生態安全和農民利益的多重保障作用。
7.建立農村土地利用規劃編制的共同責任機制。農村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管理的共同責任包括規劃計劃編制和實施管理的共同責任,其核心是理順土地管理部門與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在農村土地規劃計劃編制上的關系,明確各部門在農村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編制上的共同責任,防止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各級地方政府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各唱各調。
四、結束語
農村土地資源的規劃整理關系到我國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規劃和利用,關系到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科學規范的土地資源整理,既有助于農村建設的規范性和統一性,有助于改善我國農村布局混亂的狀況,又有助于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提升經濟效益,促進農村的和諧,在此過程中,各個部門,各個參與主體都要本著從全局出發,兼顧局部利益,統籌整體,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從而促進整個農村土地整理規劃的規范化和透明化。
參考文獻:
[1]靳鵬鈺 我國農村土地規劃管理中的問題以及對策研究 [期刊論文] 《財經界(學術)》 -2010年3期
[2]李秋月 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流轉問題研究 [學位論文]2008 -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
[3]袁弘 湯敏 劉琰 李迪華 地震災害挑戰我國農村土地政策 [期刊論文] 《新建筑》 ISTIC -2008年4期
[4]賈少華 論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的完善 [學位論文]2008 - 武漢理工大學:經濟法學
[5]張波 城鎮建設建筑工程開發用地的規劃管理 [期刊論文] 《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 -2012年8期
【關鍵詞】土地利用 規劃 問題 對策
中圖分類號:P285.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通過進行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 掌握土地分布現狀和土地利用動態, 是土地管理部門行使土地管理職能的重要基礎工作。土地利用現狀信息的管理、更新和應用效率, 是土地管理工作水平的標志之一。傳統的土地詳查靠手工完成, 其成果為紙質圖件、表格實體, 案卷數量龐大, 查詢、檢索不便, 變更調查的配套圖件編制更為困難, 相關業務( 如土地利用規劃) 對土地利用現狀信息的應用受到制約。如何有效地利用計算機技術, 提高土地利用現狀信息管理與應用的效率和科學性, 已成為土地管理再上新水平的重要環節。
二、城市土地利用與城市規劃的相關性
研究我國當代城市土地利用與城市規劃, 需要對當前城市規劃學術實踐, 有一個綜合性的認識。現代城市土地利用與城市規劃雖有區別, 但卻密不可分。概而言之, 在建設實施過程中, 土地利用是在城市規劃指導之下進行的, 并隨著建、構筑物和城市空間實體的漸次建成和充實, 而越來越增多其相對獨立性的具體活動內容, 諸如土地招標、拍賣、出讓、轉讓、租賃、抵押等地產經營管理, 包括地權、地籍、估價、收益、分配等具體業務。但在規劃階段, 土地利用卻是城市規劃的基本內容。當然,城市規劃除了土地利用這項基本業務外, 其涵蓋遠比土地利用更深更廣; 它在我國, 已成為確定城市規模和發展方向, 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 合理進行城市建設的基本指導文本和藍圖, 簡言之,就是城市開發建設管理的龍頭。城市規劃除了要確定城市土地利用功能和各項利用圖文指標之外, 還要上承區域和城市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驅動, 下覆城市空間內各項設施的統籌安排。
三、我國城市土地利用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 隨著我國城市化步伐的逐步加快, 我國在城市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日益暴露出來,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城市用地規模擴張過快, 用地供需矛盾尖銳目前全國共設有660 個城市, 兩萬多個建制鎮, 2005年我國的城市化率達到43%, 大體上每年增長一個百分點; 而全國城市土地面積2000年為2. 24萬平方公里, 2003 年達到2. 83 萬平方公里,2004年全國城市建成區總用地面積約3 萬多平方公里, 年均增長8%左右, 遠遠超過城市化的速度。并且, 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設過程中, 以產業園、軟件園、物流園、大學城等多種形式, 大量圈占土地, 占用了不少耕地, 導致土地資源透支, 難以在數量上滿足日益增長的城市用地需求。
2、城市已占用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在城市用地大規模外延擴張的同時, 我國城市 已占用土地的利用效率卻非常低下, 絕大多數城市建成區內或多或少都有一定數量的閑置或廢棄地。據國家有關部門統計, 目前全國城市有閑置土地、空閑土地、批而未供土地近400萬畝, 占建設用地的7. 8%, 城市人均用地面積明顯高于亞洲近鄰國家和地區, 例如去年北京市經清理后, 仍有占而未用土地144平方公里, 按建設用量10年也用不完。同時,城市中存在住宅建設項目用地、商服建設用地等各類建設用地的容積率普遍偏低、工業建設項目用地的投資強度、產出水平低下等現象, 遠遠達不到集約用地的要求。
3、城市用地結構比例失調
我國城市用地結構不合理主要體現在城市中工業用地比例過大, 商業服務業及市政環境用地比例過小。目前我國城市工業用地占城市用地比重一般在20% - 30%之間, 遠遠高于建設部關于工業用地占建設用地的比例控制在15% - 25% 之間的規定,而發達國家城市工業用地比例一般不超過15% 。此外, 全國城市人均道路廣場用地、綠地、市政公用設施與國外綜合性城市相比低5 - 10個百分點 。城市的工業用地比重過大, 影響了土地的價值收益率及城市商務中心功能的發揮, 有礙城市經濟的協調發展。
四、對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幾點建議
樹立正確的規劃觀, 強化規劃意識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總目標, 其具體目標至少應該包括: 區域經濟快速增長( 如GDP) 、關系國計民生的資源保護( 如耕地、基本農田) 、合理的用地結構和優良的生存環境, 要加強與科研院所和大學院校的合作, 加強各項專題研究。
1、建立合理的規劃指標體系, 提高實用性
我國是一個人多地少、土地資源緊缺的國家,土地是人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資源, 在市場機構發育滯后的法制建設還不完備的今天, 實行計劃指標控制仍不失為一種有效的規劃手段。例如, 基本農田保護指標、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指標都是限制耕地減少、補充耕地數量, 努力達到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強制性指標。一是開展土地利用更新調查, 確保規劃指標基數的準確性。二是規劃指標的指令性與指導性結合, 保證規劃指標既有剛性又有彈性,三是建立規劃指標( 如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基本農田保護指標和耕地保有量指標等) 與各地經濟指標( 如GDP、固定資產投資額等) 、人口數量、城市規模等的對應關系, 以增強指標確定的科學性。四是超前預測規劃期內經濟高速增長的用地需求, 確定科學合理的規劃指標, 防止只顧眼前、不顧長遠, 強調保護、忽視發展現象的發生。
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 提高科學性指標體系確定以后, 對土地資源的空間布局,要運用GIS 等先進技術進行。首先按照國土資源部統一的標準, 建立規劃基礎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 然后根據城鎮體系規劃、環境保護規劃、農業資源開發規劃等規劃資料, 以及相關部門的用地需求資料; 通過計算機編制規劃圖并與指標體系中的數據進行對比調整, 確保圖形和數據的相互一致,實現土地資源定點定位、定性定量的全部數字化。同時, 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信息系統, 將規劃實施過程中每個地塊土地利用變化的信息錄入計算機信息系統, 有助于加強對規劃實施的動態監測管理和分析評價。
堅持統籌規劃原則, 實現綜合協調功能
依法做好相關規劃的協調與銜接, 是規劃修編的重要內容。在城郊結合區域, 如何確定建設用地預留區域、邊界及其走向, 首要考慮的就是規劃的協調性。從土地利用規劃的角度看, 對城市或城鎮僅僅劃分建成區和規劃區是不夠的, 應該在概念上有所拓展和延伸, 在土地利用規劃的層面可將城市( 鎮) 劃分為/建成區、建設區、準建設區、發展區、控制區, 實行分區控制, 分類指導。強化規劃的實施管理, 提高應用性一是進一步確立規劃的法律地位, 確保規劃實施的嚴肅性和連續性,從而進一步強化政府對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功能。二是完善規劃管理體制和編制方法。一方面必須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納入各級政府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的重要內容; 另一方面實行規劃公示制度和聽證制度, 提高土地利用規劃的公眾參與度和實施透明度。在規劃的修編過程中,通過聽證形式汲取社會各界對規劃修編的建議和意見。規劃修編完成后, 將規劃的主要內容向社會公示, 讓全社會自覺執行規劃和監督規劃的執行。三是加強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管理。規劃必須依賴年度計劃付諸實施,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科學、合理與否, 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規劃實施的穩定性、科學性和嚴肅性。因此,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必須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和有關經濟指標, 實行分類指導, 合理確定, 不能一刀切。四是運用經濟手段調控規劃實施。對經濟發展確需占用耕地的, 除采取政策措施控制, 嚴格規劃管理外, 還可以發揮經濟杠桿作用, 用市場手段調控對農用地的占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內占有耕地的, 實行平價政策; 當國家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用完需要調劑或追加計劃的, 實行議價或高價政策, 除按照法定程序申請追加計劃指標外, 高額征收占用農地調節基金, 運用市場手段對建設用地總量進行調控和引導。各類項目用地盡量選址在建設區, 對選址在發展區或控制區的, 同樣征收占用農地調節基金, 對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進行調控和引導。
結論
我國對已占有的城市建設用地控制較弱, 導致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土地利用的集約程度遠遠低于國外發達城市水平。這就要求我國要從根本上轉變土地資源的利用方式, 針對當前在城市土地利用規劃方面存在的問題, 從系統的角度加強、完善土地利用規劃功能, 使之與城市的發展方向、發展速度相協調, 促進土地資源的節約與集約利用。
【參考文獻】
[ 1] 黃鵬, 盧靜. 國外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的啟示. 現代城市研究,2004 ( 8) : 53 - 56
[ 2] 畢凌嵐, 黃光宇. 對現行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的生態反思. 城市規劃匯刊, 2003( 5) : 52 - 58
關鍵詞:土地利用規劃方法規劃質量
黨的十六大把“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生態環境得到改善,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確定為21世紀初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四大目標之一。而土地是人類社會生存與發展的物質基礎,實施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戰略,是實現21世紀中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之一,建立耕地安全體系,是保證我國糧食安全的基礎。地利用結構優化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核心內容,如何按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來建立合理的土地利用結構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鍵所在.
一、我國土地利用的現狀
1.規劃的科學性較差。在過去兩輪規劃編制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領導重視不夠,認識不到規劃在土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而影響規劃的科學性。具體表現在:第一,土地管理基礎工作薄弱,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變更調查跟不上土地的客觀變化,土地利用現狀家底不清等。第二,在過去兩輪規劃編制過程中,部分存在著信息搜集不全的問題。一是信息收集具有局限性,往往把規劃編制的信息收集局限在政府及其部門,單一靠政府部門提供用地信息遠遠滿足不了土地利用規劃編制的需要;二是信息互通不充分,即土地供給與用地需求信息對接不好,預留的建設用地無人看好,企業要用的沒有預留,如果地方為了發展經濟、招商引資,就會由規劃的主動調控變為頻繁的被動調整。
2.土地規劃人員混雜,規劃質量參差不齊。編制土地規劃涉及用地的方方面面,需要有廣泛知識的科技人才。但由于編制規劃工作量大,而往往又要求在數月內完成規劃(實際上又是一拖幾年才完成)編制任務,就只能臨急組織規劃隊伍,參加人員復雜,除部分為科研單位科研人員外,還有大專院校師生,也有國土部門機關干部和社會人員。一些國土部門因編制規劃有錢掙而自己干,有的地方沒有經費則自己頂著干,不少規劃人員缺乏規劃專業知識,只好依樣畫葫蘆,造成規劃質量參差不齊。新《土地管理法》出臺之后,又出現一刀切的機械規劃方法,尤其是強調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實際上變成上級定數據,下級依數字填充,“依葫蘆畫瓢”,使規劃質量難以恭維,有人戲稱之為偽科學,并不為過。
3.土地利用規劃的權威性不強。只有嚴格按規劃控制土地供應總量,實行土地用途管制,才能有效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按照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就具有法律效力,各部門都必須按照總體規劃的安排使用和分配土地。但是在一些地區,“規劃規劃,紙上畫畫,墻上掛掛”的錯誤思想仍然存在,無視規劃的土地利用布局,造成用地布局的混亂,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雖然新的《土地管理法》明確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地位,但目前國家并未出臺相應的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專門法規,從而難以對土地利用活動進行有效的規劃管理,土地規劃的“龍頭”地位無法落到實處。
二、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的措施
1.組織高素質土地規劃科技隊伍,保證規劃質量。土地規劃的編制并不是土地利用數據的湊合。土地規劃編制必須從土地的人口承載力和自然環境容量等考慮建立農業的合理用地結構、城鄉的密切結合、城鎮的合理規模和布局、經濟發展與環境建設的協調等問題,總之,廣泛涉及區域自然、經濟、社會和歷史的各種問題,還涉及有關的各種法律。因此,只有熟悉各專業知識的人才,才能科學地編制好規劃。近年來,編制規劃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除了體制上和黨風不正之外,有關規劃編制者和領導者根本不懂編制規劃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為科學地編制好規劃,應組織和培訓一支高素質的規劃科技隊伍。在編制規劃工作中應以規劃專業人員為骨干,并帶領一批從國家到地方國土部門的專業干部協同作戰:使之熟悉區域情況和部門用地規劃,以保證將來土地規劃的實施。
2.完善土地管理法規,并從組織上建立有效的土地管理監督機制。為完善土地管理法規,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僅限于城鎮國有土地,不容許在農村和利用農業用地進行房地產開發。同時,各級地方政府應從土地買賣中解脫出來,轉變政府職能,成為加強土地管理和保護的實施者。為此,應建立相應的土地管理監督機構,搞好對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監督。
3.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樹立規劃的權威性。嚴格按照規劃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工作的重點和核心。針對當前實施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必須堅持規劃用地,切實增強規劃意識,提高按規劃管地用地的自覺性,樹立起“執行規劃就是執法、違反規劃就是違法”的觀念;力爭做到規劃調整、修改工作細化、科學化。進一步明確規劃修改調整的條件、類型、審批權限、階段、程序和修改調整方案內容要求等等,制訂相關實施意見或辦法,使規劃調整、修改走向規范化、制度化,從而樹立規劃的權威性。
4.加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由于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實施涉及大量的指標、圖件等空間數據的維護和更新,對規劃成果和管理的時效性要求較高。如果在管理中采用傳統的手工方式,不僅人力物力難以保證,工作效率也不高。所以必須加快信息系統建設,引入先進的計算機技術和信息化工作,才能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因此必須明確要求新一輪規劃修編要與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同步進行,規劃管理信息系統成果可作為規劃修編成果之一進行驗收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