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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復墾學”課程的開設現狀
1.課程的產生及特點
人類對土地及礦產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帶來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這些影響包括:土地的破壞、占用與浪費、水土流失、荒漠化、土地鹽堿化、退化、土地污染,以此由此帶來的空氣水體污染、滑坡、泥石流等其他次生環境問題。特別是隨著近代工業化革命帶來的生產力提升,由此帶來的土地與環境問題形勢也愈加嚴峻,土地復墾正是在這種條件下孕育而生。我國自上世紀五六十年代開始自發的復墾工作,隨著1988年《土地復墾規定》的頒布,我國土地復墾也走上了法制化的軌道,2007~2013年《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等一系列規定規程的頒布,意味著復墾工作開始得到全面的重視,并已納入采礦權、建設項目審批的必須環節,土地復墾迎來了新的階段,土地復墾工作日益常態化,人才需求量大。
土地復墾學由于是屬于新興的綜合叉應用型課程,具有以下特點:
(1)多學科融合交叉,內容涉及面廣。該課程是由多學科相互滲透而形成的一門新興科學,課程涉及的知識面廣,其課程內容涉及土地、測繪、生態、地質、采礦等多方面內容。
(2)課程實踐性強。該課程要求學生在掌握基本理論的前提下,應具有較強的動手實踐能力,通過課堂教學使學生掌握土地復墾一般的理論方法、規劃技術,能勝任土地復墾的日常工作。
(3)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更新和涌現。由于土地復墾學在我國開展教學的時間較晚,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創新發展,大量的儀器、方法、裝備被應用于該學科中,因此,新理念、新技術、新方法不斷出現。
(4)外語要求高。我國自1988年《土地復墾規定》的頒布,才開始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的道路,而國外相對而言復墾工作的重視較早,無論是從法律法規頒布還是復墾技術、復墾方法、復墾理念,都值得學習和借鑒。因此,閱讀國外資料,學習國外先進的復墾理念和方法是必須的手段和環節。
2.課程的開設現狀
土地復墾學作為一門新興的交叉性應用學科,在各大專院校陸續開設,如河南理工大學、中國農業大學、安徽理工大學等,成為面向土地資源管理、測繪工程、地理信息系統等專業開設的一門特色專業課程,為學生就業開辟途徑。土地復墾學自1994年首次在中國礦業大學開課,已有16年的歷史。
二、教學內容體系的構建
土地復墾學的任務是使學生通過課程的學習,了解土地復墾的產生與發展、掌握土地復墾學的概念、土地復墾的政策與各種實用技術如土地復墾的管理技術、土地復墾規劃設計技術、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復墾技術、露天礦復墾技術、煤矸石山復墾技術,目的是使學生能勝任土地復墾的日常工作。
1.教材的選取
土地復墾學開課之初沒有教材,沒有平臺,教學內容以國外和教師實踐經驗介紹為主,輔以現場需求,不成體系。隨著課程的講授,采用了張國良教授的專著《礦區環境與土地復墾》(ISBN:9787810405867,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1997)做為教材,初步形成了課程教學體系。自2006年,胡振琪教授組織河南理工大學、遼寧工程技術大學、中國地質大學等多個高校撰寫了礦業“十一五”規劃教材《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由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于2008年8月正式出版。據出版社統計,該書已售出4200冊,反映效果良好。該書介紹了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的概念、內涵與發展歷史,闡述了采礦對土地與環境的影響,介紹了相關的基礎理論知識,詳細討論了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的十大技術:工礦環境破壞的動態監測與評價技術、土地復墾管理技術、土地復墾規劃設計技術、采煤塌陷地復墾與生態重建技術、露天礦土地復墾技術、煤矸石山綠化技術、礦區重金屬污染土地的修復技術、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信息技術、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的評價與驗收技術和微生物復墾技術。最后,對礦區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中的測量工作也給予了介紹。
2.教學內容體系的構建
由于學時限制,目前土地復墾學的授課內容體系主要由七部分組成,分別是:
(1)緒論。介紹土地復墾的產生、土地復墾的定義與內涵、土地復墾的作用與意義、土地復墾的歷史與現狀,煤炭開采對土地及環境的影響等。
(2)土地復墾學的概念與體系。介紹相關概念、學科體系和主要專業術語。
(3)土地復墾的管理技術與模式。國外土地復墾立法與管理的經驗,我國土地復墾管理的基本政策與任務,我國土地復墾的行政管理,土地復墾管理的主要技術與模式,土地復墾評價與驗收。
(4)土地復墾規劃設計技術。土地復墾規劃設計的類型,土地復墾規劃設計的原則、深度與程序,土地復墾規劃設計的方法,土地復墾規劃設計實例。
(5)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復墾技術。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復墾概述,平整與梯田復墾技術,疏排復墾技術,挖深墊淺復墾技術,充填復墾技術,采煤沉陷地復墾技術新進展。
(6)露天礦土地復墾。 露天礦土地復墾的一般要求,露天礦土地復墾的主要機械設備,露天礦土地復墾的技術工藝,我國露天礦土地復墾實踐。
(7)煤矸石山復墾技術。煤矸石山復墾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煤矸石山復墾的原則,煤矸石山復墾技術,煤矸石山復墾效果評價。
3.教學手段與方法
土地復墾學屬于交叉應用性學科,具有涉及內容廣、學科多等特點,在教學中要體現“少而精”與“寬而新”的原則,即在基本原理上注重體現“少而精”,而在介紹土地復墾學發展和實際應用方面體現“寬而新”。在授課過程中,采用比較法,實例分析法等,對土地復墾學進行教學。
(1)比較法
土地復墾工作在國外發展較早,通過比較國內與國外在政策制定、復墾方向選擇、復墾技術方面的差距,可以讓學生更清楚的認識土地復墾,并進行自主的思考。比如,通過分析比較“reclamation”“Restoration”“Rehabilitation”的區別,可以進一步深化學生對土地復墾概念的理解。而通過對比美國露天采礦管理與復墾法(Surface Mining Control and Reclamation Act,SMCRA)的頒布過程與中國近20年《土地復墾規定》與《土地復墾條例》等法律法規的頒布與實施,可以找出國內國外在政策制定方面的差距,引導學生對未來土地復墾研究方向進行思考。而通過對比國內外土地復墾方向與復墾技術的選擇,將更有助于學生了解國情,明白我國耕地保護的重要性和復墾方向耕地優先的原則,國外由于人少地多更注重復墾方向多樣性的原則,而不是死板硬套的使用國外的技術與理念,因地制宜的采用和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復墾理念、技術、體系。
(2)實例分析法
土地復墾是應用工程型的學科,復墾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合理的利用由于生產建設損毀的土地,也就意味著會有大量的實際工程的實施。通過實例分析,能夠更形象的對復墾的相關概念、技術進行剖析,有助于學生理解教授知識。例如,通過介紹山西王莊煤矸石山復墾失敗的案例,可以很好地揭示酸性自燃煤矸石山的危害性及治理過程中需要注意的環節,從失敗中發現問題,從成功經驗中對技術進一步優化與提高,培養學生自主思考能力。
三、實踐教學內容探討
1.課程實習與實驗
充分利用現有的實驗設備及軟件,讓學生有充分的獨立動手實踐機會,從而切實提高學生的動手操作能力。實驗教學中設計了以下內容:
(1)土壤測試分析實驗
在授課過程中,安排了4學時的復墾土壤測試分析實驗,主要了解土壤測試分析的一般要求,學習土壤測試分析的樣品準備以及pH和電導率等土壤特性的測試分析。
(2)復墾規劃設計實踐
為了幫助學生提高動手能力,安排了4學時的運用計算機繪制復墾規劃圖的有關技術。使用CAD、MapGis、Arcgis等軟件的使用,
此外,通過在課堂上播放由美國露天采礦與復墾執法辦公室攝制的“美國露天開采立法、管理、復墾技術”(Introduce the reclamation law and management and surface mining reclamation technology in the US)和由中國農業電影制片廠攝制的“土地復墾”等影片,幫助學生直觀地了解相關知識。
2.實踐基地的建立
結合暑假實習、畢業實習與設計開展土地復墾的實踐教學。2003年9月1日與山東省兗州市國土資源局簽訂了長達15年的校外實習基地協議。在這里,學生可以參觀到井工開采煤礦導致的多種土地破壞形式,如坡地、裂縫、積水等,而且,該地有3個國家投資的土地復墾項目可供參觀,復墾工程全面,學生可以獲得非常直觀的認識。由本教學組教師指導的畢業實習和設計學生均到礦山企業實習,也可以參觀礦山破壞土地及復墾工程。此外,結合本地經濟發展和“綠色北京”建設,在土地復墾與生態修復方面與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建立全面的合作,重點是建立實習基地和參與其“國家生態修復科技綜合示范基地”建設。
四、結束語
《土地復墾學》是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的特色課程,也是測繪工程、地理信息系統等相關專業的重要專業基礎課程,具有實務操作性強的特點。本文對土地復墾學的產生與特點、課程的開設現狀、教學內容體系的構建及教學手段與方法、實踐教學等方面進行了介紹與探討。力爭促進該課程教學質量和效果的全面提升,推動土地復墾學科的發展,為培養更多有用的土地復墾方面人才而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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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土地復墾,是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因從事開采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燃煤發電等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和個人)。
第四條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
第五條土地復墾工作,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復墾工作。
各級計劃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工作;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土地復墾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土地復墾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在制定土地復墾規劃時,應當根據經濟合理的原則和自然條件以及土地破壞狀態,確定復墾后的土地用途。在城市規劃區內,復墾后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第八條土地復墾應當與生產建設統一規劃。有土地復墾任務的企業應當把土地復墾指標納入生產建設計劃,在征求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并經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有土地復墾任務的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任務書應當包括土地復墾的內容;設計文件應當有土地復墾的章節;工藝設計應當兼顧土地復墾的要求。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建設用地時不得批準。
第十條土地復墾應當充分利用鄰近企業的廢棄物充填挖損區、塌陷區和地下采空區。
對利用廢棄物進行土地復墾和在指定的土地復墾區傾倒廢棄物的,擁有廢棄物的一方和擁有土地復墾區的一方均不得向對方收取費用。
利用廢棄物作為土地復墾充填物,應當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十一條復墾后的土地達到復墾標準,并經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復墾標準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企業(不含鄉村的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的集體所有土地,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能恢復原用途或者復墾后需要用于國家建設的,由國家征用;
(二)經復墾不能恢復原用途,但原集體經濟組織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實行國家征用;
(三)經復墾可以恢復原用途,但國家建設不需要的,不實行國家征用。
第十三條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的土地,可以由企業和個人自行復墾,也可以由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復墾。
承包復墾土地,應當以合同形式確定承、發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復墾費用,應當根據土地被破壞程度、復墾標準和復墾工程量合理確定。
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對其破壞的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國家不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除負責土地復墾外,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
土地損失補償費,分為耕地的損失補償費、林地的損失補償費和其他土地的損失補償費。耕地的損失補償費,以實際造成減產以前三年平均年產量為計算標準,由企業和個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實際損失逐年支付相應的損失補償費;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復墾其原有的土地,補償年限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合理工期確定。其他土地的損失補償費,參照上述原則確定。
地面附著物的損失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第十五條土地損失補償費的具體金額,由破壞土地的企業和個人與遭受損失的單位根據第十四條確定的原則商定;達不成協議的,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當事人對土地損失補償費金額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
第十六條基本建設過程中破壞的土地,土地復墾費用和土地損失補償費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
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土地,土地復墾費用從企業更新改造資金和生產發展基金中列支;經復墾后直接用于基本建設的,土地復墾費用從該項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由國家征用并能夠以復墾后的收益形成償付能力的,土地復墾費用還可以用集資或者向銀行貸款的方式籌集。
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征用的土地,土地損失補償費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產成本。
第十七條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國家征用的土地,企業用自有資金或者貸款進行復墾的,復墾后歸該企業使用;根據規劃設計企業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經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復墾后連續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企業采用承包或者集資方式進行復墾的,復墾后的土地使用權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資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條件確定;因國家生產建設需要提前收回的,企業應當對承包合同或者集資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支付適當的補償費。
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征用的土地,復墾后仍歸原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第十八條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的國家征用的土地,經復墾后土地使用權依法變更的,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生產建設單位優先使用復墾后的土地。
復墾后的土地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農業稅;用于基本建設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二十條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要求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企業和個人,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處以每畝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企業和個人,在其提出新的生產建設用地申請時,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罰款從企業稅后留利中支付,依照國家規定上交國庫。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罰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罰款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罰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執行罰款決定的,由作出罰款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擾亂、阻礙土地復墾工作或者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當地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負責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一條農村土地舊村復墾項目專項資金
本規定農村土地舊村復墾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專項用于我縣農村土地(含受地質災害威脅、災毀等)舊村復墾項目的資金。
第二條設立專戶、封閉運行
農村土地舊村復墾項目經省國土資源廳先行核定產生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上交易平臺與購買方確定交易數量和價格后,縣人民政府授權縣國土資源部門、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設立專戶。專項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人管理、封閉運行,專款專用、接受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三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支付村民拆舊補償和安置費用。根據各鄉(鎮)農村土地舊村復墾項目實施方案,對一戶一宅被拆遷的農村村民,可在村莊規劃區內安排新的宅基地或統一規劃建設安置房,保障其生活居住需要;對不需要安排新宅基地或安置的農村村民,在拆舊時依法給予經濟補償。
(二)舊村土地復墾費用。舊村土地復墾為耕地的直接工程施工費,包括:舊建筑物拆除并外運棄渣、土地平整、耕作層客土、土壤改良、農田水利、田間道路工程等。
(三)災后重建費用。因地質災害、災毀等實施的舊村復墾,其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收益應主要用于災后重建,包括災后重建家園補助;項目所在鄉(鎮)、村的道路、農田、水利、公共設施等受損災后修復重建工程費用等。
(四)新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費用。新農村基礎設施是指為農村農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務的工程設施,包括:新村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費用。
(五)支持農業農村發展、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費用。包括項目所在鄉(鎮)、村的田間道路、農田水利等農業基礎設施和改善農民生活條件的公共公益設施建設費用。
(六)編制農村土地舊村復墾項目專項規劃及實施方案費用。縣、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建設規劃,組織編制農村土地舊村復墾專項規劃;項目所在鄉(鎮)、村根據確定的農村土地(含受地質災害威脅)舊村復墾范圍,按項目制定實施方案的費用支出。
(七)舊村土地復墾工程規劃設計與預算編制的費用。包括:舊村土地復墾工程直接工程施工費,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即土地清查費、項目設計與預算編制費、項目勘測費、項目招標費,工程監理費,竣工驗收費即項目工程驗收費、項目決算及審計費、土地重估與登記費、基本農田重劃及標記設定費,業主管理費,不可預見費。其設計與投資預算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的通知》(財建〔〕169號)、《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關于修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模和投資預算標準的通知》(財建〔〕79號)執行。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審批使用
凡符合專項資金使用范圍要求的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資金使用申請,縣國土資源局報請縣政府批準后辦理撥付手續(從縣級專戶中撥付至鄉鎮政府專戶)。鄉鎮政府享有項目資金審批權,即項目資金的使用由鄉鎮政府負責審批,并嚴格執行銀行結算制度和現金管理條件的有關規定,資金支付的原始憑證應具有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條規范項目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項目及資金的使用管理,要按項目建設要求,做好項目的工程施工、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竣工結算、工程量審核及資金審計、決算等工作,并將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情況呈報縣財政、國土資源部門。
嚴格項目新增耕地驗收,結算土地增減掛鉤指標,規范內業資料管理。
第六條加強專項資金監管
縣財政、審計、國土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土地舊村復墾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農村土地舊村復墾項目專項資金。對各種違法違規使用農村土地舊村復墾項目資金的行為,要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查處。農村土地舊村復墾項目專項資金使用實行公示制度,公示內容包括:農村土地舊村復墾項目專項資金預決算;農村土地舊村復墾項目專項資金收入與支出執行情況等。
第七條 建立獎懲激勵機制
第一條建設用地復墾是指農村宅基地、廢棄工礦企業用地及其他建設用地復墾成耕地的行為。
第二條為深入開展建設用地復墾工作,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國土資源部《關于依法依規管理節約集約用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通知》(國土資發〔20*〕52號)和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建設用地復墾周轉指標管理的若干意見》(浙土資發〔2001〕26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資發〔20*〕6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與加強基本農田保護、中心村鎮建設、村莊整治及下山脫貧工作相結合,切實改善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和農民居住條件,提高基本農田質量,發展糧食生產能力。
第四條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約”的原則,因地制宜,適當超前,科學編制村莊布局規劃和鄉鎮、村莊建設規劃,以規劃統攬全局,指導和推進新農村建設,帶動農村社區發展。
第五條市國土資源局是建設用地復墾的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復墾規劃編制、年度計劃安排和項目立項報批、工程設計、施工管理、質量監督、資金籌措與管理、竣工驗收等工作。水利、農業、林業、財政、規劃建設、統計、審計、監察、農業綜合開發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能,主動配合,密切協作,提供優質服務。有關部門具體職責由市政府辦公室另行發文確定。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實施建設用地復墾的主體,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是項目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復墾資源調查,項目所涉及的拆遷補償與安置、土地調整、政策處理、工程招投標、工程現場管理與監督、調處。
第二章項目建設與管理
第六條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必須在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區、禁止開墾區、城市總體規劃及城鎮建設用地控制區以外的建設用地區實施。
第七條項目立項及實施程序
(一)書面申請。符合復墾項目立項條件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書面立項申請。
(二)實地踏勘。市國土資源局受理項目立項申請后,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實地踏勘,并在15個工作日內明確可否立項意見。
(三)申報立項。經實地踏勘認定可以立項的復墾項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反映項目區內地類、土地權屬界線、界址的1:500~1000實測地形圖、規劃設計圖,1:10000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及項目區現狀照片。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浙江省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呈報表(單位面積統一使用公頃,要求準確到小數點后四位)。
(4)項目區內土地使用權單位或農戶同意的拆遷、補償與安置方案書面決議,農戶戶主簽字同意率原則上要達到100%。
(5)集中安置點規劃設計方案和投資預算方案。
(四)立項報批。在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市國土資源局上報衢州市國土資源局批準立項,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確認。
(五)工程招投標。經批準立項的復墾項目、集中安置點土地平整及基礎設施配套項目工程,必須進入鄉鎮、街道招投標中心公開對外招標發包,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為項目業主,與中標單位簽訂施工承包合同。
(六)簽訂項目實施責任書。由市國土資源局與項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項目實施責任書,責任書應明確復墾的地點、范圍、面積、工程建設內容、項目竣工時間等。
第八條項目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嚴格組織工程施工,加強管理。市國土資源局要切實加強項目監督管理,做好技術指導服務,嚴把質量關。各有關部門應根據項目建設需要,及時提供有效的保障措施。
項目區內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和附著物的拆遷、清除,需報有關部門批準的應報請批準。
第九條項目建設標準
(一)新增耕地圖斑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必須全部拆除,項目區內碎石必須清除。
(二)土地、水利等條件符合墾造水田的不得墾造旱地。
(三)同一田塊內田面應保持平整;與農田相鄰的地塊,如復墾成水田,高差應與周邊農田相一致,路、溝、渠與周邊農田相連。土壤耕作層不得少于30厘米,適合農作物耕種要求。
(四)坡度大于15度的,必須設置成水平梯田,不同水平梯田間高差在1米以上必須設置石砌田坎,并用砼壓頂。
(五)7畝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土地,7—15畝的要有生產道,15畝以上的應設置田間道,道路布局合理暢通,斜坡路及4米以上道路外側應當砌石,路面夯實。
(六)水利設施配套,7畝以上的應布置排水溝,復墾為水田的應有溝渠配套。無水源保證的地方,按需建造灌溉用的蓄水池。
(七)復墾后的耕地必須種上農作物。
第十條項目竣工驗收
項目竣工后,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驗收申請,市國土資源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初驗。經初驗合格,由市國土資源局向衢州市國土資源局書面申請驗收,驗收合格后報請省國土資源廳復驗認定。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竣工驗收表(面積單位統一使用公頃,要求準確到小數點后四位)。
(二)分村面積認定表(需加蓋測量單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公章)。
(三)復墾前后地類統計表(測繪單位公章)。
(四)農業部門認定(涉及新增耕地劃為標準農田的,需加蓋公章)。
(五)復墾前后土地權屬認定(需加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公章)。
(六)新增耕地圖斑表(需加蓋測量單位公章,合計面積需與竣工驗收表中實際新增耕地面積一致)。
(七)如規劃設計有調整,需立項批準單位出具項目調整說明。
(八)涉及河域灘涂的,需水利部門出具意見;涉及林地的,需林業部門出具意見。
(九)復墾后的耕地耕種承包合同或分戶耕種清冊。
第十一條復墾耕地種植管理
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市國土資源局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復墾耕地承包經營責任書,督促村隊及時將復墾后的耕地對外發包,鼓勵集中承包、規模經營,嚴禁拋荒。市國土資源局暫留30%的鄉鎮、街道復墾獎金作為新增耕地種植保證金。一年后通過種植復查合格的,保證金退還;種植復查不合格的,市政府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相關單位、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二條實施拆遷補償與安置,必須充分維護土地、房屋等財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尊重農民群眾意愿,使拆遷戶遷得出、安得住。
第十三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項目立項后,應認真做好項目區內人口、戶數和建筑物、構筑物及附著物的調查摸底,查清需拆遷安置的人數、戶數,需拆遷建筑物、構筑物的類型、面積,以及需遷移、采伐、損毀的林木、青苗等的種類、數量,為補償、安置提供準確的數據。
第十四條建設用地復墾項目拆遷補償范圍:
(一)住宅:按結構分為磚混、磚木、泥木,按權屬合法性分為村民合法住宅、應拆未拆住宅,未批先建住宅。
(二)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包括廁所(除生態性公共廁所按磚混結構住宅標準補償外)、豬舍、牛舍、圍墻、水泥曬場、水井、墳墓等。
(三)地上附著物包括房前屋后的經濟林、青苗等。
(四)通訊、廣播電視、電力桿線明顯影響工程施工和復墾后土地耕種的,應當遷移。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費用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戶造冊,經公示無異議的,報市國土資源局核準。補償費用由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下撥到鄉鎮、街道財政,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核準后的補償額發放到戶。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
第十六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妥善做好復墾項目區拆遷戶的安置,負責建房用地的調整、落實,鼓勵拆遷戶利用中心村、集鎮現有存量建設用地建房落戶;新建的集中安置點應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廣泛征求拆遷戶的意見,合理選址,科學規劃,充分利用低丘緩坡安置拆遷戶,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十七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負責做好拆遷戶安置宅基地用地報批手續的辦理。分散安置的每戶建筑用地面積按市政府統一規定大戶125m2、中戶110m2、小戶90m2的標準申報;集中安置的每戶建筑用地面積原則上統一按110m2標準設計戶型,報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建設局審批。
第十八條堅持一戶一宅。凡拆少建多的拆遷戶,其差額部分宅基地,應繳納100元/m2安置土地平整和基礎設施配套成本;凡拆多建少的拆遷戶,其差額部分宅基地(不含應拆未拆、未批先建的房屋),給予80元/㎡的標準補償。世居非農業戶口拆遷戶,凡其房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按農業戶口拆遷戶標準安排宅基地。房屋拆除后不申請安排宅基地的,按原土地使用權證的建筑占地面積80元/m2的標準補償。
第十九條實行集中安置的新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負責無償提供安置土地,平整和水、電、路、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工程建設資金納入建設用地復墾項目成本。
第四章項目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二十條項目資金來源:
(一)復耕指標使用收回的成本。
(二)土地出讓金專項用于土地整理復墾部分。
(三)造地改田資金專項用于耕地復墾部分。
(四)省補宅基地整理資金。
(五)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國家、省返還部分。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條項目資金支出范圍:
(一)勘察測繪費。
(二)規劃設計費。
(三)拆遷評估費、拆遷安置補償費。
(四)林木、青苗補償費。
(五)林木采伐報批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綠化費、水土保持費、地力培植費。
(六)復墾工程建設資金。
(七)集中安置土地報批費用及土地平整、基礎設施配套等資金。
(八)復墾工作業務費,鄉鎮、街道工作經費。
(九)項目會審、驗收、獎勵等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項目投資控制標準:
(一)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宅基地整理項目,必須墾造水田,項目投資按經市土地開發整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的投資預算控制,并按獲取復墾指標給予鄉鎮、街道和村3000元/畝的獎勵(含工作費);建設20戶(含)以上集中安置點的,給予5000元/畝的獎勵(含工作費)。
(二)基本農田保護區外的宅基地整理項目,墾造水田、旱地的分別按獲取復耕指標2萬元/畝、1.4萬元/畝包干控制投資預算,其中獎勵1400元/畝(含工作費)。
(三)廢棄工礦企業等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墾造水田、旱地的分別按獲取復耕指標1萬元/畝、0.4萬元/畝包干控制投資預算,其中獎勵1400元/畝(含工作費)。
第二十三條復墾項目投資計劃由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在取得省國土資源廳核準備案后,根據審核的規劃設計方案、投資預算方案下達。
第二十四條項目資金根據工程進度和質量,由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分期撥付。
第二十五條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獨立核算、自求平衡。
第二十六條項目建設必須嚴格按照規劃設計方案實施,對確需調整規劃設計方案的,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實地踏勘論證,作出設計變更和投資預算調整方案,并經市土地開發整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審后方可準許。
第二十七條項目竣工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編制項目投資決算,自覺接受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進行的項目審計。
第二十八條復墾工作業務費按復耕指標收取投資成本總額的4%提取,其中0.5%—1%用于獎勵相關有功人員。
第二十九條復墾項目資金的管理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另行制訂細則。
第五章土地權屬管理
第三十條在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立項前,項目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應做好原有各類土地的權屬調查,摸清各類土地的權利人及其合法性,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后,凡應當注銷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必須及時予以注銷登記。
關鍵詞:兼并重組煤礦;土地復墾;生態恢復
一、引言
礦產能源是社會發展中不可缺少的物質基礎,它的開發利用,推動了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破壞了人類的生存環境。山西作為全國的礦產資源大省,煤炭資源豐富。2005年前,山西全省煤礦企業2200多家,礦井總數4278座,山西省人民政府經2005和2008年兩次煤炭資源整合和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到2010年年底,山西全省煤礦數量減少到1053座,煤礦數量減少3200多座,壓減75%。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致大量小型礦井關閉,原有礦井工業場地、排矸場閑置。截至2011年,山西省累計礦區面積19937km2,采空區面積6584.63km2,引起地表沉陷面積3005km2。廢棄、關閉礦井占地145.68km2,矸石山占地212.47km2,1093km2耕地、43.4km2林地遭到破壞。因此,對山西省兼并重組煤礦及時進行土地復墾與生態恢復十分迫切。
二、煤礦開采活動損毀土地的主要類型
依據土地損毀主體、土地損毀方式和生產建設工藝等,將土地損毀類型劃分為三級,煤礦開采活動損毀土地的一級類型屬于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其二級損毀包括挖損土地、塌陷土地、壓占土地等。
土地挖損:因為煤礦的采礦活動致使原地表形態、土壤結構、地質層組、地表生物等直接被摧毀。兼并重組煤礦的土地挖損主要是露天煤礦開采作業廣場、取土場、開山等面狀工程。
塌陷土地:此類土地損毀類型多見于井工開采煤礦生產過程中,因地下開采導致地表沉降、變形,造成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
壓占土地:主要表現為露天煤礦的表土堆放場、排土場,井工煤礦開采所產生的矸石山以及被整合后廢棄的工業場地、風井場地等。
其他損毀:主要是土地污染,煤礦的土地污染是指在開采過程中排放的污染物造成土壤原有理化形狀惡化、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的過程。化學污染具有隱蔽性或潛伏性、不可逆性和長期性、后果嚴重性的特點。
三、山西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土地復墾方法及技術要求
(一)兼并重組煤礦損毀土地的調查回顧及資料收集
兼并重組煤礦往往是一個主體整合數家甚至十幾家小煤礦,特別是有些礦本身也是在2005年整合時整合幾家更小的煤礦而成的,整合前的礦井、工業(風井)場地、矸石場地數量以及地面煤場、生產及生活建筑物數量繁雜。這就要求在損毀土地復墾前認真細致地做好礦區破壞土地情況調查,摸清家底,對損毀土地進行分類,繪制損毀土地分布圖,做到損毀土地逐一落實,沒有遺漏。在調查中要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落實損毀土地的責任主體。同時,企業的土地復墾規劃應與當地礦產資源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等相協調。
(二)土地復墾與生態恢復工程前期綜合調查與評價
1.水資源調查
由于兼并重組煤礦多處于水資源匱乏地區,土地復墾前對煤礦水資源進行調查評價,根據水資源的調查評價結果,制定適宜該區域的復墾方案。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兼并重組前各煤礦已經生產運營多年,煤礦開采導致的地面塌陷、地裂縫以及次生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對土地復墾與生態恢復產生很大的影響。土地復墾應根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結果分類進行土地復墾。
3.環境影響評價
煤礦的土地復墾與生態恢復是對項目區的生態環境的正向干預,對保護和改善區域生態環境質量將起到巨大作用,但是由于土地復墾中物種的引入,將可能對項目區的植被、土壤、生物多樣性等產生較大影響,從而導致地力消退、生物多樣性降低、水土流失加重等生態環境問題。因此煤礦土地復墾與生態恢復工程實施前,非常有必要對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三)土地復墾的方法
1.地貌重塑和土壤重構
一般應根據損毀土地的類型、程度、地形、地貌特征,按照規劃的新復墾土地的利用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以工程技術手段為主。兼顧自然條件與土地類型選擇復墾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綜合治理。條件允許的地方,應優先復墾為耕地或農用地。
采空區土壤重構主要采用回填、覆土等整理技術;排土場、廢棄物壓占地一般采用機械進行土地平整,調整和固定邊坡等技術;針對工業場地大部分礦井的地面附屬建筑物需要進行拆除或已拆除但場地表面遺棄了大量的建筑垃圾的特點,要求拆除后的可利用材料利用于工程建設中,拆除的塊石、磚可用于復墾地的排水溝、攔山堰等的建筑材料。對采礦用地進行復墾首先應對礦渣進行清理,平均清理厚度不小于0.2m。對工業場地、煤場等復墾方向為耕地的地表層的進行深翻,設計翻耕厚度不小于0.4m。
在地貌重塑和土壤重構過程中,要注意保護土壤、水源和環境質量,保護文化古跡,保護生態,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2.植被重建
植被重建在正確評價廢棄地特征的基礎上進行,將植被采用穴植條植的技術進行土壤改良,根據當地的氣候和環境條件,植物、生物學特征和礦區的地貌特征等要求,選擇適宜的、速生的品種,這樣綜合考慮,才能使生態系統實現自行恢復并達到健康良性的循環。
3.微生物復墾
是指利用微生物和有機物的混合劑或微生物活化劑對復墾后的再生土地進行改良和熟化,以恢復土壤肥力,達到農業生產的要求,是一種綜合復墾技術。采用這種技術進行復墾,對露天剝離物、煤矸石等堆放場地不需要覆蓋表土,只需經過一個植物生長周期后就能建立穩定的活性條件,第二年便可種植農作物。該方法還能使其他類型遭破壞的土壤恢復成良田,而且微生物復墾所需的材料和機具費用低、效益好。
(四)土地復墾技術要求
針對廢棄露天采礦場、排土場、沉陷場地、矸石場、廢棄工業場地等不同的破壞類型,《土地復墾技術標準(試行)》中從復墾地覆土厚度、覆土后場地平整、地面坡度要求、土壤pH值范圍、水土流失控制以及復墾后用于漁業(含養殖業)的水面積和水深度等方面制定了相應的技術標準。兼并重組煤礦在實施土地復墾時應根據受損土地的類型參照該標準實施。
四、兼并重組煤礦土地復墾中的幾點建議
(一)重視復墾土地的驗收工作
根據《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后,應申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后礦井規模大幅提高,舊的工業場地、井筒大多不能滿足要求,需要新增土地進行建設。新增土地需要進行平衡補償,兼并重組煤礦土地平衡補償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對被整合煤礦損毀的土地進行復墾。通常情況下,為了盡快完善新建設用地手續,兼并重組煤礦企業會積極的辦理原有損毀土地的土地復墾手續。但從土壤重構到達到相應復墾用途的標準要求,土地復墾需要3~5年的時間,這就要求從管理上跟蹤復墾全過程,既注重復墾數量,又保證復墾質量,對滿足標準要求的復墾工程及時組織驗收。
(二)建立長效機制,保障資金落實
在遵守國家《土地復墾條例》、《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土地復墾企業應結合礦區具體情況,建立健全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完善的獎懲措施并嚴格實施。
土地復墾周期長,而煤礦企業的經濟效益受市場影響很大,兼并重組煤礦企業應建立土地復墾專項基金及儲備金,從企業、集團、政府等多渠道加大礦區土地復墾的資金投入,進行分級管理,專款專用,保障土地復墾資金落實。
(三)煤礦生產與土地復墾兼顧
在著手制定兼并重組煤礦的土地復墾方案、恢復損毀土地的同時,企業應結合重組后礦井的井下開拓方案、矸石排放場及取土場等可能造成的新的土地損毀,未雨綢繆,制定新礦井的土地復墾方案并及早進行復墾。煤礦企業也要在供水、供電及物資保障方面全力支持礦區土地復墾。
(四)加強礦區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技術研究與合作
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是一項涉及多學科的系統工程,需要礦產資源學、生物學、地質學、水文學、農業等多學科綜合。只有進行深入的多學科綜合研究,采取相應的措施,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煤礦企業也應該“走出去、請進來”,建立多種形式的科研機構,加強學術交流,充分利用好已有的土地復墾理論與技術,同時在實踐中深入研究,開發符合區域氣候、水文、環境及地質特點的土地復墾技術成果。
五、結語
綜上所述,長期的煤礦開采導致大量土地損毀,特別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經2005年和2008年兩次煤炭資源整合和兼并重組,大量小型礦井關閉,廢棄、關閉礦井的礦井工業場、排矸場亟待進行土地復墾和生態恢復。兼并重組煤礦企業應對損毀土地的性質、類別、數量進行詳實調查,結合區域相關規劃制定有針對性的復墾方案,因地制宜進行土地復墾并保證復墾土地的質量要求。同時,兼并重組煤礦企業應建立長效土地復墾與生態恢復制度、多渠道加大資金投入、積極開展技術研究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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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整治;投資估算;資金籌措
Abstract: In order to better guide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Land remediation planning (2011-2015) and completed the planning objectives, the study focuses on analysis and calculation during planning of land consolidation project total inverstment and inversment in key projects;land remediation task in Guangdong Province during the "12th five-Year "funding measures were analyzed.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total investment in land remediation projects in Guangdong Province and investment in key projects are large; facing explore funding narrower, and how to introduce social capital.
Key words: Land remediation; Benefit evaluation; Analysis
中圖分類號:F301.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廣東省土地整治投資估算研究根據《廣東省土地整治規劃(2011-2015年)》(以下簡稱《規劃》)提出的整治任務,選取不同土地整治類型的典型項目進行抽樣分析,得到廣東省土地整治投資標準,并測算規劃期內的總投資量和重點工程的投資量;同時就近期投入的資金籌集渠道和相關措施展開分析,為合理安排土地整治項目提供依據,為土地整治規劃提供專題性參考[1-2]。
1單位面積投資標準測算
土地整治項目單位面積投資以廣東省近幾年土地整治項目單位面積投資量平均水平為基礎,對土地整治項目進行工程費用測算,綜合考慮典型項目單位面積投資量、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關于影響因素的修正等因素,確定各類型土地整治項目單位面積投資標準[3-4]。
1.1 典型項目測算法
由于歷史實施項目存在投資額度和時空差異,為保證數據的現勢性和連續性,研究選取近五年實施的土地整治典型項目。其中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選取土地國家級和省級投資土地整理項目,農用地整治補充耕地選取利用園地山坡地補充耕地項目,自然災毀土地復墾選取水毀農田復墾,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選取省級評審的礦山和線性工程土地復墾項目,農村建設用地整治選取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宜農未利用地開發選取國家級和省級土地開發項目。典型項目抽樣數目見表1。
經初步測算,廣東省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單位投資量區間取 [0.24,0.27] 萬元/畝;農用地整治補充耕地單位投資量區間 [0.68,0.71] 萬元/畝;自然災毀土地復墾和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項目歷史數據較少,且樣本值顯得比較離散,不構成顯著規律,取其均值為下限,最大值為上限,則自然災毀土地復墾項目投資量區間為[0.36,0.87]萬元/畝;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項目投資量區間為[1.56,2.19] 萬元/畝;農村建設用地整治主要考慮拆舊區的土地復墾,設定其投資量與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等同,即[1.56,2.19] 萬元/畝;“三舊”改造項目取均值為下限,最大值為上限,則投資量區間為[122.26,140.45] 萬元/畝;宜農未利用地開發取土地開發標準,即[0.68,0.71] 萬元/畝。
1.2 工程費用測算法
現有或類似的項目類型,可利用已知的工程構成,對其進行費用測算。農村建設用地整治、“三舊”改造、圍海造地等特殊性強,不做測算;主要針對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農用地整治補充耕地、廢棄土地復墾和宜農未利用地開發項目,其費用構成包括工程施工費、設備購置費、其他費用和不可預見費等。其構成內容繁雜,往往因整理項目點的位置、地形、地貌、水源、土質等因素而出現較大差別。為保證測算結果更符合實際,按《規劃》統一劃定的分區,將全省分為珠三角平原城鎮發展綜合整治區、粵東沿海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區、粵西沿海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區和粵西北山區生態保護綜合整治區分別進行測算,全省平均數采用四個片區簡均。測算得到規劃基期和預期規劃期末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單位投資量 [0.27,0.29]萬元/畝(見表2),農用地整治補充耕地單位投資量[0.27,0.29]萬元/畝,宜農未利用地開發單位投資量[0.68,0.70] 萬元/畝。
1.3 后期管護和單位投資標準的確定
土地整治后期管護是土地整治工作綜合效益發揮長期作用的重要保障。土地整治后期管護主要包括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耕地質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評價;溝渠的清淤、泵站等農田水利工程的檢修等;對田間道路工程的檢修;對防護林進行澆水、施肥、噴藥、修剪和補栽等。目前國內土地整治后期管護的主要資金落實渠道有地方政府列支、農村集體組織自籌和受益人自籌等[5]。本研究考慮靜態投資,結合廣東省土地開發整理實踐經驗,并參考其他省份關于土地整治項目后期管護的做法,初定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管護每年單位投資量為0.015萬元/畝,主要用于耕地質量監管監測;土地開發(包括農用地整治補充耕地和宜農未利用地開發)管護每年單位投資量為0.01萬元/畝,主要用于種植獎勵和地力培肥;農村建設用地整治管護每年單位投資量0.03萬元/畝,用于拆舊區客土培肥和苗木管護。初步考慮符合規劃土地整治項目實施后連續10年的投資,故農用地整治后期管護投資量為0.15萬元/畝,土地開發后期管護投資量為0.10萬元/畝,農村建設用地整治后期管護投資量為0.3萬元/畝,自然災毀土地復墾管護投資量0.35萬元/畝。其中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一般在復墾方案中考慮到若干年管護工程的資金安排,故不對其追加后期管護的費用;“三舊”改造項目不追加相關費用。
綜合兩種預測方法得到的平均單位投資量與后期管護產生的費用,取兩者平均值為下限,期末的單位投資量為上限。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復墾主要安排在《規劃》近期實施,故不考慮其后期管護費用。具體見表3。
表1土地整治樣本項目數量匯總 單位:個數
表2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工程費用測算單位:元/畝
表3各類型土地整治單位投資標準 單位:萬元/畝
2總投資規模估算
利用單位面積投資標準和規劃期末各土地整治類型規模、新增耕地潛力等要素,估算得到規劃期內農用地整治需要投入511.5億元,占總投資的3.43%;農村建設用地整治需要投入168.75億元,占總投資的1.13%;“三舊”改造需要投入14000億元,占總投資的93.94%;宜農未利用地開發需要投入24億元,占總投資的0.16%;土地復墾要投資199.5億元,占總投資的1.34%。
估算總投資量,即將各類型項目進行匯總,得到該土地整治總投資量(C),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Ii 為i類項目單位面積標準投資(萬元/畝);Si為第i類規劃項目面積(畝);C為規劃總投資額(萬元)。
根據規劃目標確定的農用地整治、損毀土地復墾和建設用地整治等各類型土地整治的潛力規模,分別估算各類投資并進行匯總。經測算,廣東省土地整治總投資規模為14903.75億元。
3重點工程投資估算
高標準基本農田綜合整治工程。以工程量測算為基礎,結合土地整治平均投入成本測算,確定完成高標準農田綜合整治工程共需要投入約100.4億元。其中,高標準基本農田集中區建設共需投資65.9億元;高標準基本農田整備區建設共需投資34.5億元。
城鄉統籌建設用地整治工程。按照土地整理平均投入成本測算,實現工程確定的整治目標,共需要投入約298.4億元,完成農村建設用地整治25萬公頃,“三舊”改造4萬公頃。
圍海造地工程。主要圍繞沿海灘涂利用和圍海造地兩項任務來開展。工程總投資60億元,其中沿海灘涂開發整治工程投資26億元,圍海造地工程34億元。
土地復墾工程。包括歷史遺留用地土地復墾工程、生產建設項目損毀土地復墾工程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復墾工程。工程總投資206.7元,其中歷史遺留用地土地復墾工程投資7.3億元、生產建設項目損毀土地復墾工程投資47.9億元、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復墾工程投資151.5億元。
4結論與討論
(1)通過基于單位生產能力估算法而確定的典型項目測算法和工程費用測算法,制定單位面積標準,是切實可行的估算土地整治總投資和重點工程投資的科學方法。
(2)后期管護直接影響到土地整治的投資及項目的可持續性,土地整治生物、工程管措顯得非常重要。
(3)廣東省規劃期內(2011~2015年)的土地整治總投資約為14903.75億元,其中重點項目投資為665.5億元;規劃期內預計政府投入資金520億元,主要用于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和農用地整治,引入社會資金14383億元,用于土地復墾和“三舊”改造,規劃期內投資供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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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促進城鄉建設與發展,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通知》、《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搞好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通知》、以及忻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扶持鼓勵耕地開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經市人民政府研究,現就我市鼓勵扶持耕地開發復墾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組織實施。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推動市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目標,抓住我市列入省資源型經濟轉型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市的歷史機遇,先行先試,大膽探索,按照規劃引導、政策激勵、多元投入、規范管理的思路,在政府主導和實施的前提下,積極鼓勵支持社會力量投資進行土地復墾開發,著力增加耕地面積,實現耕地占補平衡,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鞏固生態建設成果,促進新農村建設,保障建設用地需要,為全市轉型發展提供土地保障。
二、目標任務
根據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年度補充耕地計劃,按照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從2011年起,通過實施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力爭每年完成新增耕地1萬畝,保證完成5000畝,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力爭完成5萬畝新增耕地任務。
三、工作原則
(一)分級組織,誰投資,誰受益。市國土部門負責統籌制定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市國土局、財政局負責政府主導項目的安排和報審,以及社會力量投資項目的審核與監管。鄉鎮、村負責發動群眾和投資人積極進行土地開發復墾并為項目實施創造好的施工環境。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投資進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
(二)統一規劃、分步實施,集中連片、規模適度。將補充耕地與基本農田保護和山、水、林、田、路綜合治理有機結合,實現資源的充分利用與合理開發。
(三)保護森林資源、禁止毀林開荒。科學編制林地保護和利用總體規劃,加強林業資源保護和管理,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建設良好生態系統。
(四)規范程序,嚴格標準。遵照項目實施法定程序,加強項目實施的指導監管,嚴格執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驗收標準,確保通過項目實施達到補充耕地的目的。
四、項目管理
(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實行項目管理制度,政府主導項目由項目業主單位國土、財政審核申報。企業、團體等社會力量申請的開發項目首先要向市國土部門申報,市國土局經討論研究后報市分管領導審批。當地農民自行開發的項目逐級申報。申報地塊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專項規劃,符合補充耕地的要求,集中連片在30畝以上,單塊面積不少于5畝。項目建設期一般不超過1年。申報材料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查同意,納入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庫。
(二)項目業主單位取得批復后,應項目建設情況公告,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公告內容包括建設位置、建設總規模、新增耕地面積、項目總投資、建設工期、土地權屬、項目承建單位、項目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項目設計單位等。工程開工后,項目業主單位必須建立現場辦公制度,負責召集施工、工程監理、工程設計等單位解決項目的施工進度、施工安全、工程質量、經費撥付等問題。
(三)工程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規劃設計、施工技術和標準進行施工,建立質量管理責任制,明確工程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對出現質量問題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負責及時返修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四)新增耕地指標全部納入市級新增耕地指標儲備庫,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管理和調劑使用。
五、辦理程序
(一)根據國家第二次土地調查資料,確定可開發的非耕地塊,并取得擁有土地所有權組織的同意。
(二)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可研報告后,由市國土局向忻州市國土局申請立項。
(三)立項批復后,由設計單位做出項目設計書或項目預算書,由國土和財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評審通過。評審后,政府主導的項目由國土、財政組織招投標,取得施工資格的企業由國土局與其簽訂施工合同,明確雙方權責。
(四)所有項目實施實行監理制。由國土部門按照有關法規確定監理單位。
(五)工程完工后,由市國土局申請忻州市國土局組織驗收。
(六)項目通過驗收并備案入庫后,政府主導項目由國土部門申請財政撥款結算,其他項目經審計后依據工程決算由國土部門申請財政撥款補償給進行土地開發的投資人。國土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要本著合規、方便、快捷和急事急辦的原則,盡可能簡化辦理程序,協調各方關系,為投資方提供便利。項目勘踏要在接到申請兩個工作日內完成,立項、驗收在資料齊備的情況下,三個工作日內向忻州市局作出報告,項目評審在本市進行。項目投資力爭在工程驗收后一個月內同財政部門溝通,補償到位。盡可能幫助投資方聯系優質設計單位,降低收費。
六、項目驗收
土地復墾開發項目竣工后,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先行組織自檢合格后,由項目實施單位向市國土部門提出項目竣工初驗申請。市國土部門按規定組織進行項目初驗通過后,應將項目監督管理、自檢
、初驗等情況,按程序向忻州市國土資源局報告,由忻州市國土資源局組織有關專家和人員對項目進行正式驗收。
七、激勵措施
(一)主體范圍。積極鼓勵支持有資金有能力的各類企業、社會團體、鄉村集體組織和個人等投資進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要像招商引資一樣,創造寬松環境,積極吸引外省、外市企業和個人來我市進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社會力量投資的開發項目同政府主導的項目一樣對待,不設檻,不歧視,依法依規管理。
(二)獎勵辦法。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社會力量投資開發的耕地,經驗收合格的,政府除按工程決算補償給投資方外,成績突出的每畝再獎勵500元,并享受我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同時,積極鼓勵種地農民結合生產活動,聯合并相對集中連片(30畝以上)開展土地開發復墾。實施的項目經驗收備案后,除按有關規定付給補償外,還可實行村造村有、戶造戶有、合造共有的制度,開發的耕地由造地戶長期耕種,還可享受農業部門種糧補貼政策。各鄉鎮和村都要重視支持土地開發整理工作,領導、支持、協調土地開發復墾工作成績突出的給予獎勵,轄區內年度完成土地開發復墾項目100畝以上每畝獎勵鄉鎮黨政主要領導300元。另外鄉鎮、村引進扶持社會力量和農民進行土地開發的按每畝500元計獎給鄉鎮、村、國土所有關干部。
八、保障措施
(一)健全機構。市人民政府成立原平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領導小組,吸收國土、財政、農業、林業、水利、開發辦等有關部門參加,共同研究協調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的有關事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可行性調研報告、規劃設計、工程預算等編制的審查以及工程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復墾,是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原因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被破壞的土地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實行土地復墾:
(一)采礦(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燒制磚瓦陶瓷等生產活動造成地表挖損、塌陷的土地;
(二)廢棄的排土場、尾礦碭、矸石場、灰渣場、污水池、垃圾場等;
(三)修路筑堤對地表挖損而破壞的土地,廢棄的水利工程,廢棄的公路、鐵路、站、場及道路兩旁的土地,廢棄的宅基地和基建用地;
(四)其他原因造成破壞的土地。
第四條 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對已經造成破壞的土地應當自行復墾。不能自行復墾的可以承包給其他有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復墾。不愿自行復墾,也不愿承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復墾的,必須向當地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復墾費,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兩年內組織復墾完畢。
人為因素導致水土流失等造成需要復墾的土地,有關部門已向土地的破壞者征收治理費的,應當負責土地復墾。土地管理部門不再收取復墾費。
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抗災搶險需要復墾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復墾。
第五條 1989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前破壞的土地,按下列辦法復墾:
(一)可以確認破壞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的,由破壞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制定土地復墾規劃,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審定,限期復墾。
(二)無法確認破壞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的,或原單位撤銷的(不包括企業兼并),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由享有土地所有權單位組織群眾復墾;屬于國有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復墾。復墾后的國有土地,可以有償劃撥或出讓給需要用地的單位使用。
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根據“誰復墾,誰受益”的原則,多途徑、多渠道組織復墾。
(三)被破壞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由有關當事人協商復墾。協商不成的,按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的處理意見進行復墾。被兼并的企業在兼并前破壞的土地,由兼并該企業的單位負責復墾。
第六條 土地復墾要堅持因地制宜、綜合治理。凡能復墾還耕的,應優先復墾成耕地或其他農業用地。
第七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監督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復墾工作;調解和處理土地復墾中的糾紛;負責土地復墾的統計、宣傳、科研等項工作。
第八條 各級計劃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工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業的土地復墾工作,制訂本行業和土地復墾方案并組織實施。
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的本行業土地復墾方案,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第九條 有復墾任務的生產、建設項目,其復墾設計與工程設計、生產設計要同時完成;在申請生產、建設項目用地的報告文件和設計文件上,必須有土地復墾的章節,并按生產、建設用地審批權限逐級報批。復墾章節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生產、建設項目預計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會造成破壞的土地類型、面積、破壞程度和應復墾的面積;
(二)土地復墾的工藝設計;
(三)土地復墾工程預算及資金來源安排;
(四)土地復墾的期限、復墾后的用途和復墾標準。
生產、建設單位違反上述要求的,土地管理部門在審核生產、建設用地時不予報批。
第十條 對土地可能造成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在使用土地之前,應和當地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簽定復墾協議。復墾協議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復墾的面積;
(二)復墾的標準;
(三)復墾的期限。
第十一條 凡在生產、建設中造成表土層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合理的開挖工藝和管理辦法。有條件并確有必要的,可以先剝離表土層,待生產、建設項目完工后再回填覆蓋;對暫時不能復墾的堆積廢棄物和表土,必須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與環境污染。
第十二條 需要排放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充分利用附近的挖損、塌陷區等排放廢棄物,一般不得再征用土地作為廢棄物排放場所。同時應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利用排放廢棄物充填挖損、塌陷區的,排放廢棄物的一方和對挖損、塌陷區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一方,均不得向對方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復墾后的土地,必須達到經過批準的復墾設計標準;沒有復墾設計標準的,應達到以下標準:
(一)農業用地(含菜地),復墾后覆土厚度達到40厘米以上,地面平整,排灌便利,符合種植農作物的要求。
(二)林業用地,復墾后能滿足林木生長的要求。
(三)用于水產養殖的,復墾后應具備養殖的基本要求。
(四)用于基本建設的,復墾后填充層需經引水沉降或夯實;由沙、土、礫石構成的土層中,其地下不能潛伏有空層、孔洞。
第十四條 有復墾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復墾工程竣工后,及時向土地管理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
一次復墾面積在20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由縣土地管理部門和同級行業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復墾面積在20公頃以上30公頃以下的,由地、市、州(含省直管市)土地管理部門和同級行業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復墾面積在30公頃以上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同級行業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經復墾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核發驗收合格證后,方可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復墾單位或個人必須返工,直至驗收合格為止。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的土地,復墾后其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
復墾后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需要用于國家建設,或企業(不含私營企業和鄉村的集體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的集體所有土地,復墾后不能恢復原用途,原集體經濟組織也不愿保留的,實行國家征用,并依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國有土地復墾后,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連續兩年不使用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收回使用權,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對其破壞的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除負責土地復墾外,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其標準應按規定核定。
防汛搶險挖占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由水利部門從防汛費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土地復墾費按《土地復墾費收取標準》(見附件)執行。土地復墾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管理,存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生產、建設單位需要支付土地復墾費和土地損失補償費的,其財務處理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復墾的土地,在使用期間享受以下優惠。
(一)用于農、林、牧、漁生產的,承包期間,允許繼承和轉讓,并從有收益的當年起按國家規定減免農、林、特產稅和提留;
(二)用于基本建設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二十條 復墾任務較大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籌集土地復墾資金,主要用于制訂本行政區域土地復墾方案,組織和實施土地復墾,開展土地復墾的科學研究和新技術推廣,表彰獎勵在土地復墾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后破壞的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審批用地時確定的面積、期限、要求,在停止使用或塌陷穩定后兩年內予以復墾利用,逾期不復墾的,從第三年開始,處每公頃每年3000-15000元的罰款;雖已復墾但經兩次驗收仍達不到復墾標準的,責令限期達到復墾標準,并可處以每公頃2000至5000元的罰款。
對造成破壞后的土地未予復墾或復墾沒有達到標準的,土地管理部門對其提出新的用地申請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攏亂、阻礙土地復墾工作,破壞復墾工程設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當地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負責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復墾費、土地復墾資金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土地復墾費收取標準
單位: 元/公頃
────────────┬────┬────┬────┬────
│ 復 │ │ │ │ │
│ 墾 │建 設 │林 果│種 植│水 產 養│
│ 用 │ │ │ │ │
│ 類 別 途 │ │ │ │ │
│ │用 地 │用 地│用 地│殖 用 地│
├────────────┼────┼────┼────┼────┤
│采礦(包括挖沙、取土、采│ │ │ │ │
│石)、燒制磚瓦瓷等所破壞│15000元 │ 17000元│ 18750元│ 22500元│
│的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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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的排土場、尾礦場、矸│ │ │ │ │
│石場、灰渣地、污水池、垃│12000元 │ 12750元│ 13500元│ 15000元│
│圾場等 │ │ │ │ │
├────────────┼────┼────┼────┼────┤
│廢棄的水利工程、宅基地、│ │ │ │ │
│基建用地、廢棄的公路、鐵│ 9000元 │ 9750元│ 10500元│ 12000元│
│路、站、場及道路兩旁的土│ │ │ │ │
│地和修路筑堤挖損的土地 │ │ │ │ │
├────────────┼────┼────┼────┼────┤
我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合理流轉的運行機制,從發生學上分析,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
一、村莊集聚與新農村建設
村莊集聚與新農村建設最常見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主要采取原拆原建或異地重建的模式。具體而言,對于舊有農村居民點大量閑置的空心村,如果村莊是具有一定人口規模的中心村和基礎設施相對完備的基層村,則采取原拆原建的方式,其目的是減少大量人口遷移的成本。如果村莊本身位置較為偏遠、自然環境脆弱、易受災害威脅、人口規模較小,則實行村莊撤并,異地重建。新農村建設與村莊集聚,可以減少農村居民點建設用地,節省出建設用地指標,提高農村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水平。通過對原有的不再建設的農村居民點進行復墾,可以取得新的耕地。新農村建設與村莊集聚,可以有效地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并通過建設用地指標出讓和耕地保護任務的易地代保,支持異地重建的新農村建設,或者支援建設用地指標緊張、耕地保護壓力較大的城鎮化區域的經濟發展。
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即農村居民點減少與城鎮建設用地增加相掛鉤,其運行機制采取政府主導、企業投資、集體參與的模式。具體而言,企業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在城鎮規劃控制區范圍內選址進行非農建設與開發,為了嚴格保護耕地,必須堅持先補后占的原則,必須事先對遠離城鎮的農村居民點進行整理和復墾。企業非農建設與開發,不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城鎮建設用地擴大面積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減少(復墾)面積相掛鉤,企業非農建設與開發選址區內占用的耕地或標準農田面積,必須通過遠離城鎮的農村居民點用地的整理和復墾,先行補充同等面積、同等質量的耕地或標準農田。在此過程中,政府應保證選址區內建設用地的供應。企業為了取得城鎮規劃區(非農建設與開發選址區)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積極參與遠離城鎮的農村居民點用地(復墾區)的整理和復墾;復墾區內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和復墾所形成的耕地的使用權,在一定年限以內亦歸開發企業,用以補償整理和復墾的費用;企業可用市場價格將土地租賃給務農者耕種。對于復墾區而言,將其區域內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后,就可從政府處獲得相應增加的建設用地指標。復墾區的農村集體組織或農民既可以選擇將建設用地指標以作價入股的形式參與選址區的建設用地開發、獲得企業分紅,也可以選擇將建設用地指標按照市場價格轉讓給企業;對于選址區而言,企業從復墾區獲得的建設用地指標,將轉化為選址區耕地保護的減免指標。選址區的與復墾區農村集體組織或農民共享選址區農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后的土地級差收益。選址區的農村集體組織或農民也可以把耕地保護的減免指標通過入股等形式參與選址區企業的非農建設與開發和分紅。
三、城鎮舊城改造與建設用地重劃
調查表明,我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某些城市,特別是建制鎮的城鎮建設用地中占有較大的比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也表現為舊城改造及建設用地重劃。具體而言,首先通過對零散的、不規則的、閑置的、無法利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行土地整治,即通過權屬調整和質量改造使之變為規則的、可利用的、高效的土地。另外,對舊城改造及建設過程中的集體建設用地采取同價置換的方式進行還建,即在舊城改造完成后,歸還給原先集體建設用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一塊與土地整治之前價值相當的建設用地。由于建設用地整理和重劃,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效益,土地資產價值上漲,因而同價置換后會產生一部分剩余土地。對于此部分土地,可以采取市場出讓的方式獲取用于公共基礎設施投資。
四、農村人口遷移與城鎮體系重建
農村人口遷移與城鎮體系重建主要采取“三個集中”的模式,即企業向工業園區集中、農民居住向城鎮集中、耕地向種田能手集中,從而實現集體建設用地的合理流轉。具體而言,農民居住向城鎮集中,農村人口非農化就業,實現農民向城鎮居民的轉變,農村居民點用地為城鎮建設用地所代替,有利于優化人居環境,擴大居民消費水平和能力。耕地連片,加快農業現代化,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有利于確保糧食安全和實行嚴格的耕地保護。企業向工業園區集中,逐步改變鄉鎮企業零散分布的區位格局,實現產業集聚,有利于發揮規模經濟和集聚經濟效益,方便于環境保護和資源的循環利用。農村人口遷移與城鎮體系重建帶來人口、經濟和土地資源的再分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其順利實施的空間表現。
五、合作建設工業園區
合作建設工業園區是各農村集體組織基于經濟發展的需要,按照市場布局原理在選定的優勢區位,例如,各個行政區交界地區,或者在某一個行政區內選擇鄰近交通樞紐、中心城市邊緣和原料產地的位置,共同進行工業園區建設的行為。合作建設工業園區主要是通過規劃對其進行集中布局,參與合作建設工業園區的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從各自內部劃出一部分規劃建設用地指標共同用于工業園區建設,或者通過集體建設用地復墾騰出一部分建設用地,用于工業園區建設。合作建設工業園區有利于降低投資門檻,挖掘優勢區位經濟潛力,形成產業集聚優勢和競爭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