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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不同法律文書作出的登記
《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列出了登記機構可以直接依幾類執法機關的法律文書辦理的登記,此條規定登記機構直接登記的依據是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但是事實上未必非要提供協助執行通知書。因為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只要法律文書生效則物權設定或變更,登記機構當然可以只憑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登記。此外,法律文書除了有生效的要求外,尚需要對不同文書作進一步細化分析。
1.民商事類司法文書
在此類法律文書中能夠直接用于登記而不需要當事人申請的有兩類:一類是物權認定、變更等;另一類是物權產生的基礎被認定為無效或依法解除的。第一類法律文書會對物權的歸屬作出認定或改變,這就是《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如夫妻離婚時就財產糾紛法院作出認定不動產歸男方所有,則男方憑此生效法律文書可單方申請登記,登記機構也可直接憑此生效法律文書登記為男方所有。再如因房屋買賣發生民事糾紛,法院判決認定轉讓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配合受讓方辦理過戶登記,則這判決不屬于對物權認定的形成判決,不能依此判決由登記機構直接將買賣房屋登記在買受方名下。第二類是對于已經物權登記的不動產,由于其民事法律關系被撤銷或解除導致原登記的基礎喪失,則登記機構也應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直接予以撤銷或更正。如甲購買乙的房屋共同申請過戶登記,當登記在甲名下后,甲提訟要求認定合同無效,法院審理認定合同無效并作出相應的判決書,一旦此判決書生效,則基于此合同關系登記的不動產物權也就應予以撤銷,登記機構可憑此生效判決書直接辦理撤銷登記。雖然《實施細則》中未提及仲裁類民商事法律文書,但仲裁裁決書應與法院裁判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應參照上述規則執行。
2.行政類司法文書
這里是指當事人對不動產登記機構提訟或復議后,如果裁判書或復議決定就登記行為作出了認定,則登記機構可直接依生效的行政判決書予以登記。如甲委托乙購買房屋并申請登記,某登記機構要求其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否則不予受理。當事人認為登記機構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便提訟,要求登記機構在沒有提供公證委托書的情況下給予辦理登記,如果法院認定登記機構應當給予辦理登記并作出相應的行政判決書,在行政判決生效后,則登記機構可直接予以登記。對于復議決定,由于不是終局性法律文書,因此《物權法》并未將其納入第二十八條物權變動的依據。
3.行政機關作出的生效文書
部分行政機關有執法需要,需執行當事人房地產,如稅務機關對于拒不繳稅人可以依法查封甚至處分房地產,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是最為常見的對不動產物權變動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征收或收回土地使用權、征收房屋都有國家明文規定的程序和要式文件,征收決定作出并生效時,原不動產權利人的物權便歸于消滅。在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情況下,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登記機構可以憑生效的征收決定注銷原不動產權利人的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
二、其他非依申請登記的類型和注意事項
1.登記機構發現登記錯誤的
登記簿的錯誤既可能是權利人自己提出更正,也可能是利害關系人提出更正,還可能是登記機構自身發現登記簿錯誤,三種情形都可以啟動更正登記。當登記機構依職權更正時,首先要能確證當初記載是錯誤的,其次要在不影響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才能啟動更正。假如甲的房產轉讓給乙,乙又將房產轉讓給丙并辦理了轉移登記,而登記機構發現甲與乙發生的轉移登記存在收件不齊登記有誤,但因為丙已在形式上善意取得(登記機構只能從形式上判斷丙是否善意取得),登記機構就不能再依職權更正或撤銷乙的物權登記。最后如果依職權更正或撤銷登記,則要事先履行告知程序,通知權利人更正不動產權證或證明,當然如果權利人不配合,則可在通知的時限屆滿后直接更正。因此,依職權更正或撤銷等登記關鍵要把握兩點:事實確鑿、程序正確。
2.應依法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的
全體業主共有的不動產常見于建筑區分所有權的住宅小區內,由于權利人既是個集合體,也是個不確定人員和人數的團體,而且在共有不動產設立登記時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等組織,沒有合適的權利申請主體。因此,《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了由開發建設者一并申請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不動產,這其實是強加給開發者的義務,當開發者不予申請時,登記機構可依職權直接就業主共有不動產進行登記。
3.依法直接轉為正式登記的情形
在建工程抵押、預告登記以及預查封是實踐中常見的預先登記行為,也往往是正式登記的前奏。首先,在建工程抵押經登記后產生抵押權,與房屋所有權抵押權具有同等效力。只是因為房屋處于在建狀態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故在標的物沒有取得所有權的情形下以在建工程做抵押登記,抵押權自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時生效,一旦在建工程完工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登記,則在建工程抵押自然轉為房屋抵押。正因為抵押權沒有重新發生,只是因房屋建造狀態而順延,因此無需當事人申請而直接由登記機構在所有權登記完成后將在建工程抵押轉為房屋所有權抵押。其次,預告登記后產生準物權,即因購買或抵押行為產生的債權請求權經預告登記后產生準物權效力,房屋權利人未經預告權利人同意不得處分房屋。預告登記也是因為登記的標的物尚不具備物權登記條件或者正式登記條件未成就時為順利取得將來的物權而進行的登記,預告登記的目的是為了今后取得物權,在因標的物具備物權登記條件的情況下,而且債權合同中雙方有約定“當標的物具備物權登記條件時預告登記轉為物權登記”,則登記機構可以依此約定直接將預告登記轉為本登記。最后,根據最高院、國土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執行和協助執行通知》(法發〔2004〕第5號)規定,預查封的情形有兩大類:被執行人的可售而未售房屋、被執行人的已購房屋但尚不能辦轉移登記的房屋。這是因為被執行人房地產未能辦理物權登記而采取的預先查封措施,預查封與查封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只要房地產能夠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則預查封可自動轉為查封。
一、20__年工作回顧
(一)建立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機制,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承包合法權益
1、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法》的學習宣傳。訂購了15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理論與工作實務》,組織大家自學,深刻領會法律基本精神,營造依法調解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2、擬在年底前成立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現正在開展制訂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管理制度、仲裁規程等配套制度及相關法律文書,落實仲裁員等相關準備工作。
3、全面啟動我縣“三項試點”工作。除繼續搞好在新盛鎮天鵝村8社、9社開展土地經營“小集中”試點外,對擬在區域重點鎮(金山鎮)開展土地經營“小集中”試點進行了前期準備工作。新盛鎮天鵝村8社、9社已按現有的田地按人平均重新落實了承包田地;目前,這兩個社的農戶,已按重新落實的承包田地種植了小春作物,正在進行機耕道及溝渠整治;這兩個社土地經營“小集中”前有田399塊、地360塊;“小集中”后有田140塊、地91塊;鎮、村、社干部及農戶十分支持土地經營“小集中”試點工作。
4、土地股份合作社試點工作。對擬在略坪鎮、白馬關鎮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開展了前期準備工作。目前在御營鎮響石村3組已組建了__縣御西土地合作社,該社以御營鎮響石村3組79戶社員408畝土地19年的經營權為基礎招股,按1畝折算1股入社;實行按戶投票,按股分紅。
5、對擬在金山鎮、蟠龍鎮和新盛鎮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開展了前期準備工作。
6、全縣統一印制和使用了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文本。
7、參與了我縣土地利用開發調查,并撰寫了調查報告。
(二)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確保減輕農民負擔和強農惠農政策落到實處
1、健全完善了糾正損害農民利益突出問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和落實黨政領導責任制和專項治理部門責任制。狠抓了任務的落實,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專項任務的牽頭和協辦相關工作。
2、農民權益義務監督卡在5月底以前發到社100%到戶95%以上。全縣按市上統一內容、統一格式,統一印制監督卡70543份,并由各鎮政府監章后,按要求發到農戶。
3、堅持和完善農民負擔預決算制度。對全縣109個村農民權益義務預算方案進行了嚴格審核、審批,并對20__年農民負擔開展了決算工作。對2個鎮(涉及6個村17個社)村內“一事一議”籌資13.13萬元進行了嚴格審核審批。
4、認真做好涉農收費審查備案和涉農收費公示??h農民負擔監管辦會同縣財政局、縣物價局和縣監察局對全縣涉及農民負擔的項目依據中央、省、市已出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了嚴格審查,共審查涉農收費項目34項,備案保留34項,并及時上報了審查備案情況。
5、開展農民負擔檢查,及時糾正查處違反農民負擔政策和惠農政策的行為。開展了農民權益義務監督卡發放、強農惠農政策落實等方面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反農民負擔和惠農政策的行為。
6、認真做好了糧食直補、農資增支綜合補貼和油菜、小麥、玉米、水稻良種補貼面積核實工作。并與有關部門一道對略坪鎮聯豐村從糧食直補款中抵扣水費等費用一事進行了調查處理,并對群眾反映的問題進行了糾正。
7、繼續開展了農民負擔動態監測工作。在__、白馬關、御營、新盛4個鎮確定20個調查村20戶調查農戶,開展了農民繳納稅費動態監測工作,并按要求及時上報了監測資料。
(三)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
1、理順管理體制,與供銷社、農工辦等部門建立了__縣農民專合社組織建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羅委辦發[20__]7號),明確了各自分工和任務。
2、加強了與專業合作社的聯系。確定了略坪蔬菜種植專合社、__縣大霍山棗子專合社、__縣天馬山翠冠梨專合社等5家專合社為示范社,建立長久聯系,保持經常聯絡,從規范化、標準化、品牌化和市場化4個方面的建設上為其提供幫助指導服務,并積極幫助專合社爭取有關項目支持。
3、及時掌握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動態,按時上報了報表;并針對農民專合組織建設與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對策措施建議。
(四)進一步加強了農村“三資”管理
1、加強了村組民主理財小組建設。指導各鎮開展對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培訓,幫助村組建立健全民主理財民主監督有關制度。并就民主理財小組的職責、權利及理財規定等作出了統一要求。
2、積極推行“會計委托制”和財會電算化。對萬安、蟠龍等已有7個鎮推行的“會計委托制”進行了完善,并在慧覺鎮和新盛鎮開展了財會電算化試點前期準備工作。
3、繼續做好以
財務公開為主要內容的村務公開工作。一是按全縣統一的公開內容、程序、時間、方式等環節開展了財務公開,并對財務公開工作進行了指導和檢查督促。二是配合有關部門將糧食直補、良種補貼的數額計算到戶并張榜公布。全縣村務公開面達到100%。
4、認真開展農村審計工作。一是指導各鎮開展了農村財務、農民負擔、村社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等審計工作。已審計村組數565個占村社總數的42%,審計金額3857.26萬元。二是由市、縣、鎮組成聯合審計組,對調元鎮雙埝村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就地審計。通過審計維護了農村正常的經濟秩序,強化了村社經濟和財務收支約束監督。
5、建立健全村組債權債務臺賬,及時掌握村組債務動態,為黨委政府化解村級債務當好參謀。
6、參與了縣政協開展的村級實施民主管理調研活動,并形成了調研報告。
7、加強財務管理制度建設。今年6月,印發了《__縣村社集體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羅府辦發[20__]69號),從財務公開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建立了11個有關農村“三資”管理制度。
(五)認真開展農村經濟、農業生產等統計工作
使用統計軟件進行了數據處理,按時按質完成了各項統計報表;積極開展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完成了3篇統計分析資料。
(六)其他工作
1、認真辦理農民群眾來信來訪。全年共接待8起11人次有關惠農政策落實、土地承包等方面的來訪,并進行了妥善處理,做到了熱情接待、耐心解釋、認真調查、協調處置、事事有回音,并及時上報了來訪回復材料。
2、積極開展農經調研。圍繞土地利用、農村“三資”管理、農民增收等內容,共完成了4項專題調研,并形成了調研報告。
二、20__年工作計劃
(一)農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轉管理
1、進一步搞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法》的宣傳學習和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做好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合同的簽訂指導、審查鑒證、糾紛調解等日常工作。
2、做好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鎮建立健全鎮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工作機制和相關制度。
3、做好土地“小集中”、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相關工作,擴大機制創新成果。
4、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轉信息化管理系統,建立土地流轉信息平臺;規范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管理。
(二)農民負擔管理
1、健全完善糾正損害農民利益突出問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防止農民負擔反彈;認真搞好農民負擔預決算、監督卡發放、涉農收費審查備案和農民負擔專項審計;嚴格執行“一事一議”制度。
2、開展農民負擔明察暗訪,加強和完善日常監督檢查。
3、將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納入政府綜合目標管理考核內容,簽訂目標責任書。
4、繼續在4個鎮20個村20戶開展農民負擔動態監測。
(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
1、對確定的5家專合社作為示范社,建立長久聯系,保持經常聯絡,為其提供幫助指導服務;及時掌握農民專合組織發展動態。
(四)農村“三資”管理
1、加強村組民主理財小組建設,提高他們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理財的水平和能力。
2、繼續推行“會計委托制”和財會電算化。
3、做好以財務公開為主要內容的村務公開工作;繼續開展對三分之一以上村社財務審計;市、縣鎮聯審1個村。
4、建立健全村組債務債權臺賬,及時掌握村組債務動態。
5、繼續貫徹實施《__縣村社集體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等規定,抓好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建設。
一、目前我國土地流轉和經營存在的問題
1.土地違規流轉帶來各種不安全因素
我國的土地在流轉中有一些種糧大戶將土地非農化或者農地非糧化的處理直接增加了不安全因素影響,具體包括土地流轉帶來的因素具體還包括土地流轉衍生的社會風險、生態保護奉獻以及已經提過的糧食安全風險。
政府部門為了利益驅使,私自改變土地用途而違規變動流轉土地,也會對土地自然環境和社會安全、穩定因素造成一定的沖擊和影響。
2.土地流轉過程中造成農民主體地位的缺失
目前多地區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出現隨意承包和轉換土地關系現象,在土地的流轉過程里不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和主觀愿望,在強制土地流轉的過程中無暇顧及農民的利益,只是強行地把土地流轉作為增加農民收入的面子工程和快捷手段。很多地區的農民不愿意參與土地流轉,但是很多強勢的大戶利用特殊關系強制承包農民土地,因此農民在農村土地流轉中農民的利益和生活保障沒有得到保護。
3.不健全的土地流轉制度
不健全的土地流轉制度具體包括不健全的法律體系和流轉政策缺陷,也包括不健全的市場體制,不健全的土地流轉制度具體表現在目前的土地流轉法規定城鄉二元制戶籍制度阻礙土地流轉;不健全的市場制度主要表現在城市和鄉村在公共投入和支出中存在過大的差異,嚴重影響農村土地科學流轉;不健全的法律制度主要表現在,目前土地流轉處于經驗摸索階段,土地產權的模糊直接造成了土地流轉初期的合同糾紛,因此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工作需要時間和不斷地改善。
二、加強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管理的對策
1.加強農村專業化勞動力建設
目前農村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也正在加快土地流轉的速度,但是農民失去土地意味著失去了生活的保障,因此失地農民一定要加強安置和妥善處理,同時加快農村剩余勞動力人口的轉移,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相關措施:第一,加強農村勞動力專業化教育問題,首先在思想認識方面入手堅決抵制小農思想意識,提升自身的學習和競爭意識,徹底改變自身落后的行為和思想;其次,在宣傳和教育方面,一定要加強農民專業技能培訓,通過多種渠道宣傳參加培訓重要性,并通過定點、定位的培訓不斷加強農民專業技能的提升;第二,豐富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的方式,具體可以采用遠程、異地和就地現場培訓等多種培訓方式,另外不同的培訓方式要科學、合理的設置培訓時長。主要的培訓手段包括大眾傳播、實踐指導和理論講授等等。第三,優化師資,提升針對農民的專業化培訓隊伍能力,主要是嚴格培?師資的準入條件和制度,另外要建立完善的師資培訓計劃和技能,并且建立完善的師資管理制度,給予一定的獎勵和激勵,通過不斷完善的培訓內容和方案,逐步為農民提供更多的基礎內容。
2.建立服務化土地流轉體系,提升土地流轉服務能力
土地流轉是農業現代化農業發展的必經之路,因此只有不斷提升農業社會化服務才能從根本上為農業提供配套、全面、高效、優質的服務,建立農業服務化體系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明確農業服務化體系分類和職責,具體包括公益性和經營性農業服務化體系建設,生產性農業服務體系建設、農產品流通服務體系建設以及農村金融專項服務體系建設。第二、發展農村二、三產業,積極吸引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通過提升土地流轉的服務能力,降低因土地流轉而造成的勞動糾紛。
3.加快土地流轉相關法律的制定,保護農民承包權
首先,完善和制定農村土地流轉法律需要明確和細化原則性法律條款,具體要包括土地邊界確定權、對流轉法律法規以及權利主體的界定,盡快將農村土地承包權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予以出臺,盡量在農村土地承包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加快農民土地確定權力登記材料發放,所有符合條件的農民都要領取土地承包合同級證書,引領農民正確使用手中的權力;其次,健全土地流轉的司法體系,建立農村土地流轉司法體系應該邀請法院、檢察院、公安以及司法部門共同參與,堅決堅持平等、公正、獨立、及時、合作、正確原則,在縣鄉以下地區設立土地流轉司法部門,保障土地流轉的合法性,同時司法部門要加強自身的監督權、偵查權和檢查權,為當下的土地流轉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最后,要切實關注農村土地流轉司法需求,在不斷完善服務建設的同時,加大對農村土地流轉的司法波阿虎力度,為農民土地流轉提供司法保障。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征地補償,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的行為。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被征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征收后,從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員。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適用本實施細則。
國家或省以上重點工程的征地補償,原則上執行本市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如國家或省規定標準高于我市,執行國家或省規定標準。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征地補償工作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
行政區劃屬城區的,執行三類地區征地補償標準;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和行政區劃屬豫區的,執行四類地區征地補償標準。
第五條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全市統一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類分別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第六條土地補償費最低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征收農用地的,三類地區按照18000元/畝、四類地區按照16000元/畝計算。
(二)征收建設用地的,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算。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第七條安置補助費的最低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征收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農用地的數量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占有農用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三類地區17000元、四類地區14000元。
人均農用地超過1畝的,按照1畝計算;人均農用地不足0.1畝的,按照0.1畝計算。
(二)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以前已征收的土地,本次征地時不再納入計算征地前人均農用地數;已給予安置補償的被征地農民,本次征地時不再納入計算被征地農民的人數。
第八條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為三類地區按每畝900元標準執行,四類地區按每畝800元標準執行。
(二)可移植的苗木、花木、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1、附件2、附件3;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見附件4。
(三)農田水利工程設施、電力、廣播和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等效替代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農民集資修建的道路、橋涵、管網等設施,在村莊內部,已納入拆遷房屋的等級評定和綜合評估的,不再另行補償;在村莊以外,根據實際情況補償。
(四)房屋等建(構)筑物的拆遷補償安置按市、縣有關規定執行。
(五)對征地范圍已確定、自征地調查開始之日起栽種的青苗和其他附著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由所有權人自行清除。
第九條建設占用國有場圃土地的,參照本實施細則相應的地類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劃入財政部門土地補償專戶,由財政部門將選擇貨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給個人;將選擇參加土地換社保的被征地農民的不低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個人;將剩余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等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條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專戶,由鄉鎮農村經濟服務中心負責管理,必須用于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用地面積以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變更調查年12月31日數據為基數。被征地農民人數的確定以參加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的人口為基數,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
各縣區(開發區、園區、新城)政府(管委會)在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臺帳時,可結合本地情況,適當調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臺帳各相關基數,建立適合本地實際的人均農用地臺帳。
第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不按規定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嚴肅處理。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拆遷補償費 稅務處理
近年來,公司收到拆遷補償的會計處理在公司財務處理經常會遇到的問題之一,但以往只有一些地方財政部門的地方性文件而缺乏全國統一的處理規定,致使實務中做法不一致的問題相當普遍。作者本文就拆遷補償費涉及的稅務問題處理作簡單探析。
一、對營業稅的處理
截至目前,對搬遷補償費是否要交納營業稅的問題,在國家級的稅務文件中尚無明確規定。唯一一項內容比較接近的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于1997年的《關于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87號),該文件規定對于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營業稅“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目征收營業稅。另外,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有人將其理解為對被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不征收營業稅)。近年來,一些地方的稅務機關自行制定了一些搬遷補償款項營業稅稅務處理的規定。例如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拆遷補償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04]63號)規定:(一)拆遷人給予被拆遷單位和個人補償安置的房屋,不論其以何種方式結算價款,均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拆遷人支付的拆遷補償金應作為成本費用列支,不得沖減其“銷售不動產”的計稅營業額。(二)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因拆遷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或補償安置的房屋,除下列兩種情況外,均應征收營業稅。1、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暫免征收營業稅。2、被拆遷個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遷,所取得的補償費或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房屋等面積產權調換,暫免征收營業稅。
二、增值稅的處理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锻恋卦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第11條進一步規定:此處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由上述規定可知,企業從政府收到的搬遷補償款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稅的,但是此類情況下的免征應以原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批文為準。在實務中,我們需要關注是否已獲得稅務機關的免稅批文。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則應視同房地產出售或轉讓,計提應交土地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1、搬遷補償款結余的所得稅處理
截至目前,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中對搬遷補償款的稅務處理未作專門規定。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方面,規范搬遷補償費稅務處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15號)。該文件的內容如下:
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
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務中內資企業收到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參照國稅函[2003]115號文件執行的。
2、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摘 要 培育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健康發展,促進土地要素的市場化配置,是農村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的必要基礎。成都作為國家統籌城鄉綜合改革試驗區,在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面已經開始全面試水。本文主要調查了成都市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素市場發展狀況,并提出目前存在的一系列問題。
關鍵詞 農地承包經營權 要素市場 問題
一、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各類中介機構調查
各類中介在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作用主要有三點:首先,降低交易成本。其次,降低交易風險。再次,提高流轉價格。最后,統一規范管理。截止目前,成都市介入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中介機構主要有以下幾方:
1.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
2006年3月14日,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正式掛牌成立。該中心的主要工作是規范對流轉業主的資質審查、流轉合同的簽訂和土地流轉價格的確定,為業主和農戶提供政策咨詢服務、提供土地流轉供需信息,代表政府對農村土地流轉進行監督和指導。
2.成都市農村產權流轉擔保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農村產權流轉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1日正式成立,負責農村產權抵押物擔保,每年可提供24億元的擔保資金,收取1%的擔保手續費和5%的擔保保證金。2009年6月23日,由產權擔保公司進行擔保,建設銀行成都第六支行為成都市農錦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的錦江區“198”區域農村新型社區建設項目提供了5億元貸款。
3.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
2008年10月13日,全國第一家綜合性農村產權交易所――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在成都市高新區孵化園成立,其成立對于建立全市統一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加快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具有重大意義。該交易所為林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房屋產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農村經濟組織股權等農村產權流轉和農業產業化項目投融資提供專業服務。
二、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金融支持機構調查
目前在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金融支持方面,成都市出臺了《關于成都市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總體方案及相關管理辦法的通知》、《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試行)》、《成都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試行)》等具體操作文件。具體金融支持機構主要有以下幾類機構。
1.土地銀行
2008年12月12日,彭州市磁峰鎮鹿坪、滴水、皇城三個農業資源經營專業合作社正式成立,即“土地銀行”。例如,皇城農業資源經營專業合作社按照銀行存貸模式運作,入社(行)社員265戶,入存土地面積為956.1畝;已貸出土地933畝,涉及種植大戶59戶,并已與彭州市農達高科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規模種植金銀花1400畝。
2.成都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8日正式成立,截止2009年9月底,成都農信社目前在土地承包經營方面的貸款接近10億元,在其業務中所占比例較大,一般需要有政府背景的擔保公司作為中介。為控制風險,政府會設立風險準備金并對貸款的項目進行評估,也會按照一定的節奏發放貸款。
三、成都市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存在問題
在對典型區市縣的調查中我們發現,成都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仍有一些問題亟待改進。
首先,在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主體方面,分散的農戶以及引進的外來農業公司都是不成熟的市場主體。在農地流轉市場服務監督機制、評估機制、收益分配機制、風險控制及保障機制沒有完備之前,分散的農戶只能是農地流轉的被動接受者,并不能完全實現市場化的選擇,不規范流轉的的現象也仍然存在;同樣,外來的農業產業化公司對于風險高、收益慢的農地經營只能依靠自己的管理經驗和逐步的探索,其抗風險能力很差,一但發生經營狀況不良直接影響到農民的收益。
其次,在農地流轉產權市場客體方面,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殘缺直接影響了農地流轉的有效性。比如農地所有權的歸屬,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使用權的內涵以及地籍管理確權頒證等方面都還存在一定漏洞和缺陷。
最后,在農地流轉產權市場中介方面,已經成立的機構其管理功能多于服務功能,并非市場化中介。例如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成都市農村產權流轉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以及土地銀行等機構,他們基本都具有政府背景或者屬于政府支持機構,所以重視的是政治目標而非經濟收益等市場目標,管理功能多于服務功能。流轉前對農戶的指導和培訓,以及流轉后對農戶就業和保障還遠沒有到位;對流轉農地的供需信息收集和也較為滯后;對外來企業的風險控制和信息服務不能達到要求;糾紛調解機制也沒有建立起來。
參考文獻:
1、龍頭企業帶動。要想讓土地快速流轉,就要靠龍頭企業帶動,發展產業,引進資金、引來企業、引到技術,就必須為投資者搭建一個寬松、舒適、穩定的環境平臺,讓資金進得來、留得住、干得好。所以,我們在這方面要做大量的工作,認真落實各級土地流轉方面的優惠政策,優化投資環境,盡力為投資者爭取扶持政策,減免各項管理費用,調處各種矛盾糾紛,努力為他們提供寬松的投資環境。
2、出臺獎勵機制、獎勵辦法。出臺加快土地流轉的激勵機制,政策上積極引導,經濟上給予獎勵,刺激和調動承包戶,和流轉大戶搞好土地流轉工作,營造良好的土地流轉氛圍。進一步明確土地權屬,允許農戶把土地作為要素在市場上依法自由流轉,促進農業生產要素優化組合,保障農民權益。大力發展農民合作組織,支持專業戶、專業村的發展,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建立土地流轉扶持資金,對于全部轉出土地的農戶給予一定的補助,扶持其進城務工創業;對于引導農戶流轉土地較多,增收效果顯著的鄉鎮和行政村給予適當獎勵;對于通過采取土地流轉合作方式集中農戶土地集中規模經營,并能切實帶動農戶增加收入的龍頭企業和種養大戶進行獎勵,并從扶持資金,稅收政策,技術指導等方面給予傾斜。
3、加大勞動力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合理化轉移,有利于緩解人地矛盾,增加農村居民收入,改善農村居民生活質量,提高農村勞動力素質,促進農村現代化建設。所以,在農村勞動力轉移上,要加大力度。一是加大農村勞動力轉移組織化程度。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大勞動力轉移工作力度,主動走出去開辟就業市場,建立勞務用工基地,與大型用工企業建立長期合作關系,構筑起農民工通向勞務市場的廣闊平臺。二是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有計劃、有針對性、分批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在培訓專業上,以市場需求量大、易于就業的技能為重點,通過校校聯合、校企聯合、校鄉聯合等形式,面向農民開展訂單培訓,構建起良性發展的轉移培訓平臺。三是強化轉移服務。依托黑龍江勞動力轉移網、各種媒體、駐外機構、外埠基地、用工企業及中介組織,多渠道延伸觸角,廣泛收集勞務市場用工信息。同時,認真抓好維權服務,切實維護和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土地制度 創新 股份合作制
黨的以后,我國實行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制度,經過20多年的改革與發展,農民基本解決了溫飽問題,農村生產力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但隨著我國經濟形勢的變化,為了進一步提高土地的效率,加快農村持續發展,有必要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以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
一、萬州農村土地制度和土地合理利用現狀
萬州農業以山坡地為主,有少量地平壩,地塊之間地質量級差較大。因此,各村民小組在分配承包土地時,往往是家家戶戶各種等級地土地部分一小塊,整塊土地被人為分割開來,經營更加分散,大多數田地耕種連畜力也不用,只用人力,耕作和收獲方式出現倒退,使得簡單的土地集中和規?;洜I受到諸多限制。農地在均分地情況下,據調查,在萬州人均土地只有0.76畝,而且一般被分為2-3塊,小地塊地經營不僅要求較高地勞動成本而且效率低下,規模不經濟。同時,農民本身使用土地過程中存在著隨意性,使土地的生產率降低,保護土地的意識淡薄,土地被拋荒、嚴重破壞、被隨意征用等情況是有發生。國家規定的“土地承包權30年不變”在地方的執行過程中由于本地的短期行為和遷就農民而沒有得到切實執行。
在萬州城鎮化和移民過程中,農用土地越來越少,且較富裕的土地都被征用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和城鎮化和農業產業化中的企業建設,使農業用地少且貧瘠。在農村,土地的耕作人員主要是婦女和老人,外出打工成為農民收入的主要部分,土地收入呈現負數,只有一部分專業戶生產的農民承包大塊土地。另外,一些企業的基地建設要求有一批較好的土地和勞動力,但是,土地基礎設施的不配套使基地本身的成本增加,企業利潤下降,企業在政府壓力下又不得不加強土地建設,引起農民和企業的雙重不滿。
因此,現行的土地所有制嚴重制約著萬州農業的集約化經營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制約著農村居民向城市和二、三產業的轉移。
二、農業產業化中萬州土地制度創新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目前萬州和土地經營權流轉制度創新的水平尚較低,主要有 4種運行方式。一是較為規范的協議流轉。即:農戶將其承包土地通過政府以收取土地資金的方式轉讓給開發商進行經營,雙方有較為完善的書面合同與協議,并在鄉(鎮)土地承包管理部門進行了登記備案。二是農戶之間的私下轉讓,雙方未形成規范的書面合同,大多以口頭協議的方式,也未到鄉 (鎮)土地承包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三是農戶之間的代種代耕,農戶之間轉讓土地并不收取土地出讓金,而是由使用土地的農戶為出讓土地的農戶代交各種農業稅費。四是依托基地建設,“公司+基地+農戶”,但這種方式還只是處于萌芽狀態,而且不規范??傊?,以上模式都是較低級的、不規范的,是農民對現在土地制度不滿意而又無奈的一種選擇。
經分析,當前萬州區和土地經營化流轉制度創新中存在的薄弱環節,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部分領導認識不到位,缺乏積極的行政引導,致使土地流轉很大程度上存在無序運作,并且移民任務也牽扯了較大精力。二是市、區兩級政府均未出臺有關土地流轉的實施細則,只是在規劃各種基地和農業科技園時,有一些臨時性地規定,但由于無規范性文件,土地流轉就缺乏政策、法規方面的保障,基層黨委、政府操作土地流轉存在著政策上的“盲區”, 給私自轉包、轉讓、置換土地提供了可乘之機。三是鄉(鎮)土地承包管理機構不健全,大多數鄉鎮未建立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對合同糾紛不能及時調解。四是存在體制上的約束。目前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還未根本轉變,不利于土地流轉。農民即使轉移到城鎮從事二、三產業、但在子女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面也存在事實上的城鄉差別,加上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才結束,一些基層干部和農戶求穩怕變,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土地的流轉。
三、農業產業化過程中的土地制度創新
根據萬州農村實際和中國其它地方的成功經驗,我們認為在一段時期內建立以土地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是切實可行并能促進萬州土地合理利用和農業產業化的發展的。
(一)必要性
1.以上事實說明在農村發展的過程中,原來的,土地家庭個體經營,使萬州農村經濟發展受到限制。
2.萬州農業產業化的發展要求有與之對應的土地制度完善。
3.股份合作制可以較好地解決農村中土地的保障和經濟功能的結合。
(二)可能性
1.以土地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被其它地方成功實行有經驗可以借鑒。
2.農民本身在農業產業化的發展中認識到市場經濟的規律,他們要求有適合本地的新的土地制度。
3.政府在農業產業化中在探索性進行完善現有的土地制度。
4.中國已于2003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在該法中,強調、明確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規定了該流轉權包括繼承、收益、做股、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權利及方式。
(三)實施步驟
農民集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給集體(村小組或村集體),然后由集體再入股到鄉(鎮)或更高級的特定組織,由這個特定組織運作入股土地并以固定的報酬返還給集體,集體再將所得的部分分配給入股的農民。如原先某集體N的農民N1、……、N[,x] 以承包的集體土地入股給本集體。本集體將農民入股土地打包后,以集體N 的名義再入股到特定的經濟組織,特定的經濟組織將各集體入股的土地, 經過一定的整理后,以出讓、出租等形式將轉讓給用地者。
(四)土地流轉過程中各主體的貢獻和利益分配
1.農民以承包土地入股。農民的機會成本是:不能直接使用土地,在自己承包地上就業的機會失去了、土地的增值不能直接拿到、也不能直接收取地租。農民在分配中的所得,最少也不能低于現在直接經營土地的所得。如果低于這個額度,農民就沒有入股的積極性。從目前各地的做法中看出這一點不難。
2.集體組織農民入股同時, 也將原先未承包的機動田入股,同時承擔配合特定組織完成土地流轉的社會保障工作和承擔部分社會公益事業的責任,比如修路等。
3.特定經濟組織將各集體入股土地集中起來,打破原先的邊界劃定,進行統一整理,一方面提高土地的價值,另一方面滿足用地者對土地的需求。然后根據市場需求和社會發展規劃,向市場推出地塊,并通過交易實現其價值。特定組織既有行使政府職能的特點,也有企業行為的特點。
4.用地者可以是企業,進行基地建設,也可以是專業戶進行大規模的農業項目,也可以是政府使用土地進行其它建設。用地者除維護土地的完整性和可持續利用性還要交納土地使用費。
5.根據國外的經驗,企業在用地中出錢,由社會組織承擔起社會保障的責任,出路在于建立社會保障基金,具體由政府組織執行。而且政府還要對社區內的基礎設施進行改善,以提高土地的價值和改善投資環境。
四、結論與討論
集體土地股份合作制是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一種形式,是家庭承包制基礎上的完善,是處理土地供求矛盾和分配矛盾的一種好辦法。集體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種制度創新,本身需要完善,同時需要相關配套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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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拋荒 農地流轉 規模經營 市場化 農村社保機制
土地拋荒是指農民對自己承包的可以耕種的土地放棄耕種的行為。土地拋荒不僅導致土地資源的閑置浪費,使糧食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還會使農村勞動力大量外流,引發各種社會問題等。近年來,由土地拋荒引發的矛盾和問題日益嚴峻,已經嚴重影響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推進農地流轉成為現階段我國農業發展的必然選擇。
一、農地流轉的概念及模式
1.農地流轉的概念
農地流轉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近年來,隨著我國農村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鄉二、三產業也發展迅猛,需要大量的從業人員,在這種形勢下,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開始出現大規模的轉移。隨著外出務工人員收入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農民選擇放棄土地耕種轉而外出務工。這部分農民開始試圖將自己的土地經營權轉移給他人使用,并獲取一定的收益。于是農地流轉在全國范圍內不同程度的出現。
2.農地流轉的模式
除了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模式外,農地流轉還包括土地整合經營、土地投資入股、土地信托模式等新型流轉模式。其中轉包、出租和轉讓是農戶自發興起的流轉模式,也是最早出現的幾種土地流轉模式,它們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土地的拋荒,促進了農村勞動力的轉移,但單個農戶擁有的承包面積有限,流轉規模往往比較小,不易形成土地的規模經營和吸引資本投入。
二、推進農地流轉的必要性
1.推進農地流轉是促使我國農民受益的必要保障
農地流轉使轉讓方和受讓方都可獲得更大收益,實現雙贏。轉讓方將自身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受讓方,不僅每年可以獲得一筆流轉費,還可以集中精力投入到自己所從事的第二第三產業中,獲得更多的收入。受讓方也可以實現規模經營,引進先進農業技術,使用現代農業機械,提高農業生產率。生產率提高了,收入自然就提高了。
2.推進農地流轉是農地資源市場化的必然要求
農地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農地使用權的流轉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農地在家庭承包的基礎上,通過市場的合理配置,向現代經營者適度集中,能充分提高農業生產率。農地作為一種稀缺資源,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必須實現市場化流轉,只有通過流轉才能實現最優配置。
三、關于有效推動農地流轉的思考
1.建立明晰的農地產權制度,構建全方位的農村社保機制
明確產權是農村土地經營權順利流轉的前提。目前我國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發放仍然存在很多違反規定的現象,如缺少四至邊界等。一旦發生糾紛,農民將面臨失去土地的風險,因此必須建立明晰的農地產權制度。此外,雖然很多農民選擇外出務工,但土地依然是農民基本的生產資料及生存保障,許多農民為了規避失業風險以及出于對未來生老病死的考慮,不愿意將自己的土地進入流轉體系。因此,必須構建全方位的農村社保機制,以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
2.加強和完善相關法規制度的建設,推動戶籍制度改革
完善的法規制度是農地流轉順利進行的保障。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規制度建設當前尚不完備,必須繼續加強和完善這方面相關法規制度的建設。如圍繞“土地承包法”制定符合各地實際的地方法規與實施細則,制定針對土地經營權流轉糾紛的仲裁與處置的相關法規等。此外,還須推動戶籍制度的改革,使勞動力能夠自由流轉,從而進一步推進農地流轉的良性循環。
3.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作用,完善中介服務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只有市場機制才能起到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我國人多地少,農地是稀缺資源,也是農業生產要素。只有通過市場機制,引入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才能最大效率地利用現有的農地資源,實現現代化高效化農業。另外,為了推進農地流轉市場的發展,我們還需要建立一個組織健全、運作高效、服務周全的中介服務體系,形成“土地流出——中介服務體系——土地流入”的土地流轉機制,為土地流轉的供求雙方提供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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