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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和增值稅是我國流轉稅的兩個重要稅種:營業稅是對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以其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是價內稅,其征收范圍是建筑業、服務業等大部分的第三產業;增值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的成果,增值稅是對從事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現的增值額(銷項稅減進項稅)作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是價外稅,其征收范圍覆蓋了除建筑業外的第二產業。現今大部分發達的歐美國家都全面征收增值稅,而且出口適用零稅率,而我國第三產業服務業適用營業稅,服務含稅出口且無法享受退稅的優惠,因此我國的服務業出口在國際競爭中處于劣勢,限制了我國第三產業的發展。隨著我國經濟多樣化的發展,商品和服務難以區分,導致征收稅種難以界定。此外,由于營業稅是就營業收入全額征收的稅種,可能導致對第三產業營業收入的重復征稅問題,并隨著第二、三產業發展互相滲透,使增值稅抵扣鏈條斷裂,影響增值稅作用的發揮。增值稅有利于引導鼓勵企業在公平競爭中發展壯大,在新形勢下,逐步以增值稅取代營業稅,符合國際慣例,是深化我國稅制改革的必然結果。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發展
2011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營改增拉開帷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國務院將營改增試點擴大至10省市。截止2013年8月1日,“營改增的范圍已推廣至全國試行。國務院總理12月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將鐵路運輸與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至此交通運輸業已全部納入營改增范圍。2014年6月,電信業也納入營改增范圍。2015年將繼續推進營改增,力爭將范圍擴大到建筑業和不動產、金融保險業、生活服務業,由此將帶來800萬試點納稅人,戶數是現在總量的兩倍。
3、鐵路運輸企業營改增現狀
3.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營改增”一系列的通知、公告,從政策層面破解鐵路運輸業實施“營改增”的難點問題
主要有2013年12月12日了《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2013年12月18日了《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76號)、2013年12月30日了《關于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3】111號)、2014年1月20日了《鐵路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號)、2014年1月21日了《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號)等文件,詳細規定了鐵路營改增過渡性政策、稅率稅目、計稅方法、納稅申報、稅款預繳、傳遞單流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這些規定,從政策層面破解了鐵路行業實施“營改增”在制度執行上存在的難題,極大程度化解了鐵路運輸業實施“營改增”所面臨的稅務征管與稽查風險。
3.2、中國鐵路總公司制定“營改增”系列辦法,使全路同步實施“營改增”有了可操作性的制度遵循
由于鐵路運輸業具有貨票全路聯網性質,以及總公司實行增值稅匯總繳納、鐵路局和基層站段進行預繳的稅收政策,需要全路制定統一的“營改增”具體運用指南,提高其可操作性,規避稅務風險。制定了《中國鐵路總公司增值稅繳納實施辦法》(鐵總財【2014】77號),主要是結合鐵路實際,從操作層面進行了細化,提供鐵路運輸及物流輔助服務的銷售額及預繳基數確定、進項稅額和已繳納增值稅額歸集匯總、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傳遞流程、稅率和預繳率、納稅申報時間等;制定了《鐵路運輸企業增值稅會計核算辦法》(鐵總財【2014】78號),主要對如何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進行了明確。此外,各鐵路運輸企業結合鐵路局、基層站段、控股合資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本企業的“營改增”相關辦法。例如,鄭州鐵路局制定了《鄭州鐵路局增值稅票據管理辦法》、《鄭州鐵路局增值稅會計核算辦法》等,有效推進了鐵路“營改增”工作在執行層面的規范有序進行。
4、鐵路“營改增”稅務管理存在的風險
目前,鐵路會計實行分級核算制,資金按“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收入來自市場,旅客運輸、專業運輸承運結算,普通貨運分段計算,提供服務相互清算”的清算思路來確定各鐵路局的實際經營收入。因此,鐵路運輸企業組織結構復雜,應稅服務種類繁多,“營改增”實施難度較大。其稅收行政管轄與基層站段管理區域不一致,加上“營改增”初期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業務類型較多等因素,管控稅務風險需要統籌規劃。
4.1鐵路運輸業增值稅發票使用風險
一是發票開具風險。受鐵路運輸組織和貨票系統的影響,鐵路貨物運輸使用11%的鐵路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由各車務站段的貨運員和行包員開具,他們不是財務人員,對增值稅發票知識匱乏,對實際受票方往往界定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二是紅字發票開具和退款業務,對如何開具紅字發票的政策掌握不清楚,存在著增值稅專用發票錯開及超期無法開具的風險。三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保管的風險。目前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鐵路企業原始憑證要求保管15年,另外發票由財務科領取后發放各開票點,開票點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在發票的保管和傳遞上存在著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不善和丟失的風險。
4.2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和轉出風險
按照《中國鐵路總公司增值稅匯總繳納實施辦法》規定:“納稅單位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屬于《鐵路運輸企業固定資產管理辦法》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線路(不含隔離網)等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中不得抵扣的資產而購進貨物、接受應稅勞務及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按照以上規定,當基層單位的不可抵扣項目,如果未及時提出進項稅轉出,易產生多抵扣進項稅的風險。所屬運輸企業物資段等單位,集中采購材料等物資并抵扣進項稅額后,其他單位領用并發生稅法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情形的,由領用單位將該進項稅額轉列成本,并給物資段轉列通知書,由物資段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按照以上規定,當基層單位發生材料用于不可抵扣項目或用于就地繳納增值稅業務是,如果未向物資供應段及時提出進項稅轉出申請,物資供應段易產生多抵扣進項稅的風險。
4.3增值稅匯總納稅時限性風險
按照鐵路運輸企業“營改增”匯總納稅的相關規定,基層單位預繳基數由運輸企業收入部門于次月6日內提供,各單位財務部門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預繳稅款。因此,收入部門要及時提供預繳基數,尤其是預繳期是季度時,鐵路總公司在北京海淀區國家稅務局匯總納稅。鐵路局收入部門在每月6日提供基數,基層站段(合資公司)按此基數到所在地稅務機關報稅、預繳稅款和傳遞單蓋章,然后由基層站段(合資公司)上報稅務月報和傳遞單給鐵路局,稅務月報和傳遞單經鐵路局匯總后,報鐵路總公司,這一系列納稅活動必須在稅務局規定的預征期內完成,否則將產生稅收滯納金,存在稅收滯納風險。
5、鐵路“營改增”稅務風險控制的應對措施
5.1嚴格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和開票點的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發票和稅控系統使用問題的公告》、《中國鐵路總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暫行辦法》、《鄭州鐵路局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用、開具、作廢、紅字發票、進項發票抵扣、保管等進行了規范,有效防范了因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不當而產生的稅務風險。例如,針對發票使用量大的特點,實行票據專人、專庫管理,具體做法是:財務科發票管理員負責專票分發,建立票據總賬和明細賬;開票點以車站為單位向財務科請領發票,辦理交接手續;增值稅發票的交接手續與貨運票據管理相同,設有票據交接簿;開票點由指定專人負責開票,每天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及收回的票據由開票人員進行整理,填記當日整理報告,并登記開具發票登記簿。通過健全制度,確保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完整。對實際受票人為第三方的情形,下發相關第三方開具專用發票相關文件,明確需提報現關資料明細,避免發票的虛開。財務部門會同貨運部門、收入部門定期對段管內開票點的專用設備管理、發票管理、臺賬建立進行檢查,對檢查的問題予以通報,并責令其指定相應措施,不斷完善增值稅基礎管理工作。鐵路總公司減免稅款核算正確。
5.2.加強進項稅認證管理和申報工作
對于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如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納稅單位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屬于《鐵路運輸企業固定資產管理辦法》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線路(不含隔離網)等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中不得抵扣的資產而購進貨物、接受應稅勞務及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按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時辦理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掃描、抵扣認證。根據相關業務,正確核算進項稅,嚴格匯總納稅與屬地業務的界限。財務部門對取得進項稅建立臺賬,區分屬地與匯總,可抵扣與不可抵扣,指定專人對增值稅專用發票聯次進行掃描,月底對取得的抵扣聯與實際賬務處理進行核對,避免財務核算的錯誤以及抵扣聯發票的缺失。對于申報工作,財務部門應高度重視。在申報前做好開票點抄報稅工作,根據收入部門的預繳基數,正確計算匯總與屬地繳納稅額,及時申報當月預繳稅款,上轉匯總傳遞單及各種報表,確保總公司匯總繳納工作的順利完成。
5.3.加強稅法知識培訓,提升稅務操作能力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以商品或者勞動增值額為征稅對象,并具有直接抵扣稅款功能的專門用于增值稅的收款憑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是指沒有貨物銷售或者沒有提供應稅勞動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雖然有貨物銷售或者提供了應稅勞動但開具內容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虛開的具體行為方式,按刑法第205條第4款的規定,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四種。行為人若是實施了上述行為就有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嫌疑了。
金學成原是一浙江農民,手底下掌握有博盛、特優捷、和泰新永等皮包公司若干,以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常業,收取“手續費”;鞏志武,北京海淀區國稅局某稅務所工作人員。2000年的時候,金學成找到鞏志武,兩人精心策劃后,金學成首先利用博盛、特優捷公司在海淀區國稅局申請到防偽稅控系統,指使他人去領購發票,并打印發票對外虛開;在博盛、特優捷公司停售發票后,金學成又啟用和泰新永公司,而鞏志武則利用其在稅務部門工作的便利,熟悉工作環境,私自進入海淀區國稅局防偽稅控系統,明知和泰新永公司未申請防偽稅控的情況下,在打票崗位上向和泰新永公司發售7000余份發票,并讀入已被停售發票的博盛、特優捷公司的稅控IC卡中,進行讀卡賣票、抄報稅、解鎖重寫等違規操作,供金學成對外虛開增值稅發票。于是,金學成就利用這三家公司在海淀區國稅局領購電腦版發票10000多份,向北京800余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500余份,稅額達人民幣4億余元,且已抵扣稅款3.5億余元,造成稅款流失3億多元,極大的損害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和經濟利益。
這樣的犯罪行為性質是極其惡劣的,造成的國家損失也是駭人的,總結來看,至少兩點教訓是我們必須意識到的。
第一點,是和案件的利益受損方――稅務機關有關。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侵犯的是國家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制度。自從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我國先后頒行了《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暫行條例》,修訂《稅收征管法》,增加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內容,對發票的印制、領購、使用、保管、檢查及處罰各個環節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構成了我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完整制度。但是,在實踐操作中,很多稅務機關遵循的并不是國家的明文規定,而是各行其道,稅收體制的漏洞比比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對于申請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不進行實質意義上的審查,只進行形式上的審查,或者根本就略去審查這一重要環節,因此,像博盛、特優捷這樣的“殼公司”才有機可趁,在根本不需要“內應”的情況下輕松申請到防偽稅控系統。另外,稅務機關內部人員的監督管理制約機制也有待完善,目的是防止像鞏志武這樣的“蛀蟲”僅憑自己一個人的違規操作就可以實現犯罪目標。
第二點,這800余家企業的存在為金學成等人的犯罪帶來了的市場。這800余家企業之所以會去購買金學成等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動力還是利益的驅動,因為首先金學成等人虛開出來的發票是能夠在稅務局得到抵扣的,其次,由于金學成的發票并不是真正的購貨收款憑證,其價格由金學成來定,因此購買發票的企業肯定能從中漁利。然而,這些企業卻忘記了經濟交往最重要的一個規則,那就是“誠信”,失卻了以誠信為基礎的經濟秩序,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都會被打亂,國家賴以生存的稅收制度也將失卻其存在的價值。
關鍵詞:營改增 進項稅額 抵扣憑證 風險
2013年8月1日,“營改增”范圍已推廣到全國試行。2014年1月1日起,國務院又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這意味著,將有更多的營業稅納稅人轉為增值稅納稅人。由于多數試點企業從未接觸過增值稅,對增值稅的稅務風險特別是進項稅額的抵扣風險缺乏認識與管理,極易引發稅務風險。本文僅對“營改增”企業進項稅抵扣憑證的風險管控問題做一些探究。
一、抵扣憑證的常規風險管控
根據《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二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里所稱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稅收繳款憑證。在實務中,抵扣憑證的常規風險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一)扣稅憑證項目填寫不完整或不規范
接受的抵扣憑證填寫要素不全,比如遺漏納稅人開戶銀行和賬號、稅務登記證號等內容;填寫不規范,如單位名稱或開票人、日期等用簡寫;開票內容過于簡單且未附有關說明材料,開具內容含義不明確,未能準確表達業務的內容等導致扣稅憑證認證困難或無法抵扣。
(二)匯總發票未附有明細清單
不同應稅服務匯總開具的發票,只籠統列明“服務費”等,沒有明細清單,金額確認標準無法掌握。發票品目的模糊不清以及有關憑證的缺失,使得主管稅務機關很難確認真實的業務內容,更無從判斷是否屬于“營改增”試點行業范圍,從而使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確定性增大。
(三)沒有相關證明材料,原始憑證缺失,導致進項稅額無法抵扣
例如試點辦法規定,納稅人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對抵扣憑證的常規風險管控,最主要的措施是加強對取得憑證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規性進行審核。試點納稅人對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進行進項稅額抵扣時,應注意審查發票開具項目是否齊全,內容是否規范,是否屬于應稅服務范圍。發票開具內容含義不明確的,應備存能夠說明業務真實內容的證明材料。抵扣憑證合法規范,填開內容與事實相符,且費用名稱能清楚表明業務性質。不同應稅服務匯總開具的,應附上服務項目明細清單。
二、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管控
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營改增”受票方往往是被動接受發票,盡管雙方是真實的交易,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的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也與實際相符,但由于企業對接受增值稅發票的風險認識不足,又缺乏相應的鑒別能力,不小心仍然會取得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按國稅發[2000]187號文規定,這是一種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但仍面臨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的,依法追繳的法律風險。
如何防范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風險?筆者認為:一是做好事前防范。與對方交易前,要做好對對方企業的調查考察工作,要求對方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一般納稅人認定表、發票領購簿、銀行賬戶信息等資料,認真核對,確保交易方一般納稅人主體的合法性,盡量選擇那些規模大、經營規范、信譽好、經營時間久、會計核算規范、企業內控制度好的企業交易。二是要做好事中防范。交易發生后,要提高防范意識,克服麻痹思想,積極主動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識地審查取得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與合理性,盡量避免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付款時盡量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借機認真審查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與發票上注明的信息是否相符,一旦發現疑點應暫緩付款,以降低相關風險。三要做好事后防范。如果對取得的發票存在疑點,應當暫緩抵扣進項稅金,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求助、查證。
三、失控發票抵扣的風險管控
根據《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票比對操作規程(試行)》(國稅發[2004]43號),所謂失控發票,是指防偽稅控機企業丟失被盜金稅卡中未開具的發票以及被列為非正常戶的防偽稅控企業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稅工程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969號 )明確規定:“認證時失控”和“認證后失控”的發票,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門作為案源進行查處。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不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在經濟活動中,因“失控發票”本身就是真票,對于企業來說,在購銷關系真實,發票也真實、合法的情況下,可能因交易對象的原因不得不承擔稅款損失,風險巨大,在實踐中應高度重視并注意防范。
對于“失控發票”的防范,一要注意考察客戶,了解其經營情況和誠信狀況;二要注意發票驗證,特別是貨物所在地和發票所在地必須要一致;三要控制付款時間,可以采取分期付款,但不能用現金支付,防止被騙,造成損失;四要要多和稅務機關溝通,打消僥幸心理,以防不必要的麻煩。一旦收到失控發票,應主動配合稅務機關,經主管稅務機關協查,確認銷貨方已經申報納稅,并取得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書面證明,仍然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盡量挽回不必要的損失。
四、滯留發票的風險管控
滯留發票是指銷貨方對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購貨方由于不得抵扣的項目(如購進免稅貨物)、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取得、發生走逃或注銷等種種原因在180日內未將專用發票認證及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金稅工程全國聯網,目前增值稅發票只要一經防偽稅控系統開出,而購貨方未去認證則該發票就沒有對應的抵扣信息,造成滯留。
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都非常嚴格,一旦發現企業有大量發票滯留的異常現象,都會要求企業對滯留的原因加以說明,甚至會進行專項稽查。主要原因是有些企業存在滯留發票目的是想偷漏稅,隱瞞銷售收入同時隱瞞抵扣發票,使稅負從表面上看與正常公司相符,這些企業如果最終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隱匿收入等偷稅行為,將面臨繳納大額罰金和滯納金的風險。“營改增”納稅人因對新稅收法規精神把握不透,極易造成進項發票滯留,引發稅務風險。因此,“營改增”企業要認真對待滯留發票問題。
那么如何防范滯留發票風險?筆者建議:
(1)企業若取得不能抵扣的專用發票,最好要求銷貨方重新開具普通發票或把發票拿去認證抵扣,但同時做全額進項轉出。
(2)購進屬于免稅貨物用、非應稅項目用的貨物,要求銷貨方開具普通發票。
(3)購貨方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期間,要求銷貨方開具普通發票。
(4)日常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時限的管理,盡快在180日內認證。
五、逾期扣稅憑證的風險管控
所謂逾期扣稅憑證是指抵扣憑證從開具之日起未在規定的180天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抵扣的扣稅憑證,這類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稅法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但對于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或者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或者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等客觀原因造成扣稅憑證的逾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主觀原因造成的仍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營改增”納稅義務人在這方面發生的風險在于:因對“營改增”稅收法規學習不深或出于避稅目的,人為調節各期納稅金額,不小心陷入逾期不能抵扣的風險。同時,對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申請抵扣,主管稅務機關將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納稅人進行復查,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將責令納稅人將已抵扣進項稅額轉出,并按征管法規定進行處罰。
對逾期扣稅憑證的風險防范,一要建立進項扣稅憑證明細臺賬,加強對扣稅憑證抵扣時限的管理,確保在規定的時間里及時前往稅務機關認證;扣稅憑證一旦認證或比對通過,就要按照規定在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進項。如果不能及時申報抵扣進項,依然會引發稅務風險。二是確實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的扣稅憑證逾期,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及時報送《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及相關證明材料予以補救。
總之,“營改增”企業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抵扣憑證上的風險問題,在行動上要建立健全抵扣憑證取得、認證、抵扣等各環節的稅務風險防控制度,規范抵扣憑證的稅務管理,只有這樣才能防患于未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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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劉玉強,趙凌志.如何防范“失控發票”[J].中國稅務.2005(02)
關鍵詞:營改增;廣電行業;影響;對策
營業稅是以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營業額征收的稅種,增值稅是對貨物和服務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征收的稅種,營改增是將以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成繳納增值稅,減少了重復納稅的環節,是立足我國財稅改革基礎上的結構性減稅,也是最符合當前經濟發展的科學財稅管理辦法。2013年8月,廣播電視行業作為現代服務業的一部分納入了營改增的范圍。截止2015年底,營改增累計實現減稅6412億元。
一、營改增對廣電行業的影響
(一)降低了廣電行業的稅務負擔
營改增后,某廣播電視臺被稅務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納稅比例提高到了6%,比營業稅的納稅比例5%,多了一個百分點,但隨著營改增的進一步推進,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也在逐步增多,稅負也在降低。
(二)影響廣電行業的收入結構
廣電行業的收入來源大致分為廣告宣傳收入和組織活動收入。日常公用基本支出主要有水電費,設備的正常維護和人員開支等。水電費和設備維護費等都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進行抵扣。組織活動的支出有場地租賃、設備租賃、演員勞務等。設備租賃、場地租賃都有專業的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占活動支出近一半的演員勞務卻很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找專業的演藝公司來開專票,必定會增加活動成本,減少活動的利潤收入。
(三)對廣電行業財務管理帶來的影響
1.會計科目變化,會計核算更加復雜
在科目設置上,繳納營業稅是科目設置為應繳稅費―應交營業稅,繳納增值稅后,科目O置變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還需增加“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已交稅金”等三級科目。
2.發票管理更嚴格,報稅成本增加
營改增前,廣電行業使用普通發票,試點之后,需要使用增值稅發票,稅務部門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領購、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比普通發票更加嚴格,這也對財務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值稅免稅項目認定一旦產生變化,免稅發票要進行事先審查批準,納稅管理更復雜使得報稅的財務人員工量增加,報稅成本增加。
3.稅種的變化給財務報表帶來的影響
其一,在營改增制度實施之前,財務報表中所核算的收入內容全部是“含稅收入”。營改增實施之后,財務報表中核算的是增值稅的“稅后收入額”,這樣對于行業的利潤率就會有影響。其二,增值稅在財務上報的收入支出表中是不體現的,單位管理者在利用財務報表分析運行狀況時也需要考慮到。
二、廣電行業應對“營改增”對策建議
(一)相關部門及單位領導高度重視,加強稅法政策學習與宣傳
廣電行業部門多,非財務部門人員對“營改增”的具體實施細節和一些注意事項不是特別清楚。所以就要求分管領導要高度重視這部分的工作,對于非財務部門的人員積極的進行宣傳和培訓工作,財務人員要加強與稅務部門的聯系,及時了解最新的政策和制度等相關信息。
(二)完善會計核算,按要求建立準確規范的明細賬目
國稅系統的增值稅的申報以及增值稅發票的領用存放管理、稅控設備的使用和報稅繳納、稅收優惠政策的管理,無論征管流程、征管手段還是征管理念,均與原地稅系統下營業稅的管理與征收有較大區別,企業應以能否取得和開具經認證合規的增值稅發票為落腳點,落實加強增值稅風險控制措施,對增值稅發票實施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全面打通增值稅抵扣鏈條,堅決杜絕不合規取得進項稅發票,消除了不必要征稅和重復征稅環節,廣電財務部門應強化責任意識,準確記錄各項收入和各類稅金等,同時督促財務人員落實增值稅建立備查登記簿管理制度,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存、銷項發票開具和進項發票抵扣、增值稅申報納稅等工作予以重視和加強。
(三)加強發票管理,降低稅收負擔
營改增后,對于“營改增”一般納稅人的廣電行業來說,稅率由5%上升到6%。主要是因為增值稅實行的是進項稅的抵扣制度,所以,增值稅的稅負水平與可抵扣的進項額由直接的聯系。增值稅進項稅發票的管理直接決定了企業能否進行進項稅抵扣,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力度是十分重要,這就要求的財務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去稅務部門進行發票的驗證,以確保發票的真實性。
三、結論
事業單位要積極響應政策,主動配合政策要求。針對稅改的各項政策,從制度上重新規劃和統籌,加快轉型進度,調整經營理念,規范經營方法;注重成本核算,科學的選擇供應商,合法合理的選擇納稅方式,可以進行必要的稅務統籌和規劃,爭取實現單位的利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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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地產業;增值稅;法律制度
自2016年5月1日開始,在我國政府的允許下,房地產業進入了整體“營改增”范疇內。營改增后房地產業增值稅法律制度復雜程度不斷提升,房地產業所面臨的財稅處理風險也大大增加。這種情況下,如何更加精準地把控房地產經營管理過程中涉及的增值稅法律制度風險,并結合我國內部管理情況進行適宜的完善措施的實施,就成為相關司法機構、房管部門及相關行政部門面臨的關鍵任務。
一、房地產業增值稅法律制度涵義
房地產業增值稅是貨品銷售、勞務供給等其他發生應稅行為整個階段需要進行增值稅征收的稅種①。從法律視角進行分析,我國房地產業增值稅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銷售房產、租賃房產及相關服務的單位、個人。
二、房地產業增值稅法律制度風險
(一)納稅主體劃分過于籠統我國現行房地產業增值稅納稅主體包括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500萬且會計核算制度不健全)、一般納稅人(銷售額>500萬,或銷售額<500萬且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已進行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兩者在征收管理辦法及劃分標準方面具有較大差異。但是對于房地產業而言,年應稅銷售額是否達到500萬元、會計制度健全程度判別不夠清晰,且多數房地產企業已局部科學會計核算制度,導致《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無法順利實施。
(二)征收管理難度大抵扣鏈條完整是營改增后增值稅法律制度主要特征,但是在我國房地產業發展過程中,增值稅納稅人數量急劇上升,房地產業工程建設時間長、跨越區域大、項目數量多的特點,導致增值稅稅務征收鏈條無限擴張,對財稅部門征收管理鏈條完整運行提出了較大的挑戰。
(三)計稅項目過于繁雜我國現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將房地產流轉過程增值部分作為主要稅務征收目標②。雖然現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關于價外稅的征稅方式將購買者、銷售者進行了有效連接,但是房地產業簡易計稅項目較為繁雜,數量較多,甚至還存在進項稅額不足以抵扣稅額的情況,致使增值稅法律制度實施階段出現了一些較為突出的漏洞。
三、房地產業增值稅法律制度風險防范
(一)構建科學的納稅主體劃分標準借鑒韓國房地產業增值稅法律制度納稅經驗,其將增值稅專業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統一設置為增值稅發票。隨后將經營者年應稅銷售收入在4800萬韓元以下作為簡易納稅人(僅適用于自然人),而房地產業均不可作為簡易納稅人,在六個月的納稅期內即使應稅銷售收入低于一定限額,也需要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基礎上繳納增值稅;而荷蘭則針對房地產業不動產增值稅處理執行免稅法,即在特定情況下房地產業交易需繳納增值稅,平房庭院租賃、船舶停泊地租賃、租賃長時間安裝在建筑上工具均為應繳納增值稅項目。但是在承租方對于租金課征增值稅中存在九成以上為進項稅額抵扣項目時,承租方、出租方均可選擇放棄免稅權利,以促使出租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扣維修成本支出增值稅、不動產購買增值稅。借鑒韓國、荷蘭在房地產業增值稅征收方面納稅主體分類情況,可以結合房地產業特點,取締會計核算健全度這一分類指標,而是將房地產企業資質等級作為納稅主體劃分標準。并在一定程度上對小規模納稅人范圍、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標準進行適當提升。在這個基礎上,對于房地產業小規模納稅人實施具有中國特色的“免稅法”。即將以往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對于達到免征額標準納稅人且超出免征額的部分征稅。同時根據房地產業小規模納稅人性質,將增值稅專業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統一設置為增值稅發票,以便為后續進項稅額抵扣提供依據。
(二)強化增值稅征收管理立法強化房地產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立法是全面推進房地產業營改增工作面臨的首要問題,因此,在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運行的基礎上,可以結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相關內容,對以往房地產業增值稅法律體系中概括性規定進行細化處理,增強房地產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法律規定可操作性③。首先,考慮到房地產業增值稅為中央、地方共享稅,也是地方稅收主要來源及我國現行稅制體系最大稅種。因此,為了保證房地產業增值稅法律制度順利實施,應從中央與地方稅收分配入手,結合事權劃分改革要求。根據地方財力補足水平及中央稅收受益,適當增大地方政府房地產業增值稅收入分配占比,以便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地方政府在增值稅征收中事權責任、支出責任,從根本上解決地方政府因營改增后營業稅收入缺失而導致的財政困難。同時為保證稅收初次分配后中央、地方財力均衡,可以我國現行財政轉移支付法律制度為入手點,利用縱橫相結合的轉移支付體系代替以往單一的轉移支付體系。同時設置更加細致的轉移專款支付依據及更加規范的財政收支劃分管理制度、管理范圍,以便為中央、地方政府事權、財權順利劃分提供法律支持。其次,結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證要求,可知我國在進行一般納稅人資格申報時需要進行發票管理、注冊會計師鑒定報告等多份資料收集,給稅務機關工作者提供了較大的工作量,也增加了一般納稅人信息不符問題的發生概率。因此,可以結合現有規定,在房管、工商、國土、城建等各部門間構建協作管理制度。在保證上述部門間實現基礎信息共享的基礎上,嚴格要求各部門根據法律規章制度對房地產業協稅護稅進行規范約束。最后,營改增后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房地產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房地產業納稅人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求也逐步增加。因此,針對以往房地產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漏洞,從根本上降低違法虛假受理、增值稅發票代開行為,在加強對房地產業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審核力度的基礎上,稅務部門應主動與銀行合作,構建更加完善的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并根據房地產業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業發票開立、使用情況,將房地產業增值稅納稅行為納入個人征信系統。增加對房地產業一般納稅人違背信用懲處力度,如在我國現行《刑法》關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業發票使用環節規定的基礎上,對違法違規使用增值稅專業發票行為進行進一步細化規定,以便降低房地產業增值稅征收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增值稅專用票據法律違背行為。
(三)規范化處理增值稅計稅項目英國制定了固定比例制度,年營業額在起征點以上,且年營業額低于15萬英鎊企業,可以向關稅總署申請用納稅期內增值稅、免稅業務銷售額總和與固定比例稅率相乘,進行增值稅應納稅額計算。借鑒英國在房地產業增值稅計稅方面的經驗,緊跟我國房地產業全面增值稅改革推進情況,可以對差額征稅、簡易計稅項目進行適當縮減。同時在增值稅法律制度設計過程中引入全額抵扣法、全額計稅法,逐步形成一個科學性、規范性的房地產業增值稅法律制度④。考慮到全額計稅法、全額抵扣法等方法運用對房地產業稅務核計統籌能力及納稅意識具有較高的要求,而現階段我國房地產業納稅意識有所缺失。因此,在更加嚴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制定的基礎上,房地產業應主動提升自身納稅意識。以增值稅發票問題解決為重點,組織內部人員對現行簡易計稅項目進行規范分析,以便為增值稅抵扣制度順利執行奠定基礎。
四、總結
【關鍵詞】“營改增”;建筑業;工程造價;影響;應對策略
一、“營改增”基本概念
“I改增”指的是企業將應繳納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根據企業的營業額來征收企業營業稅,改為根據企業的增值額來征收增值稅,此舉有利于減輕各個行業的稅收負擔。建筑業實行“營改增”能夠避免重復納稅的問題,之前建筑業繳納營業稅的稅率為3%,并且是以企業的全部營業收入作為基準進行繳稅,同時還包括原材料采購、設備引進等方面的增值稅,企業不僅要交營業稅,還要負擔增值稅。“營改增”之后,雖然稅率提高到了11%,但是企業不再需要繳納營業稅,對各種進項稅額進行銷項稅額抵扣處理,提高了建筑業的經濟效益。另外,“營改增”還為建筑企業購置先進機械設備提供政策優惠,支持技術更新和設備升級,幫助建筑企業優化產業結構,減少建筑企業稅務負擔。
二、“營改增”對建筑業工程造價的影響
1.對工程造價預算管理的影響
預算管理直接關系到工程投標報價的合理性。“營改增”實施前,營業稅為價內稅,稅率固定,工程投標報價非常簡單。但是,實施“營改增”之后,要繳納的增值稅為價外稅,需要考慮銷項稅額和工程造價兩個方面的預算,原有造價模式和計價規則已經不適用。增值稅中包含的稅收種類較多,工程預算難度加大,難以準確評估。
2.對稅務管理的影響
“營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業的財務報表會產生較大的變動。主要包括:第一,建筑施工企業購入固定資產,獲得進項增值稅抵扣的同時,在企業負債的情況下,增加了企業的負債率;第二,施工合同收入將不包含銷項增值稅額,相較“營改增”之前,相同工程量的工程結算收入有所降低;第三,原材料占比不高的工程項目,取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不足,企業實質性稅負成本增高,降低了利潤空間;第四,增值稅進項發票必須在開具后180天內進行稅額認證,但是增值稅發票的時間和格式核查是非常復雜的,所以很難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等。
3.對會計核算的影響
“營改增”實施后,會計核算的工作量增加不少,例如,企業收入要根據稅率扣除稅額后才能確定,支出要以成本和抵扣進項稅額為依據進行核算。同時,建筑施工企業的工程項目一般分布在不同地區,原材料也是在不同地區采購,采購都需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對及時取得發票和進行會計核算帶來一定的難度。
4.對財務管理人員的影響
“營改增”之后,財務管理更加復雜了,企業對財務管理人員的要求也更高了。不能采用傳統的工程造價核算方法,必須要掌握新稅制,一些財務管理人員缺少實際經驗,短時間內難以適應,這就要求企業必須提高財務管理人員的水平。
三、建筑業工程造價“營改增”的有效策略
1.工程造價管理體系的更新
借鑒各地“營改增”試點的成功經驗,不斷更新和完善工程造價管理體系。第一,產業結構升級,采購先進的機器和設備,朝著技術密集型企業轉型,增加企業進項抵扣額度,減少企業稅務負擔;第二,在需要進行成本費用支出的時候,要盡量選擇與能夠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供應商進行合作,降低稅收負擔;第三,加強對企業應收賬款的催款管理,增加企業的流動資金,緩解企業資金壓力。
2.稅務管理水平的提升
“營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業的稅務管理水平離不開對增值稅發票的管控。第一,設置專人專崗,負責增值稅發票事宜;第二,制定科學合理的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包括收取、開具、審核、整理和保存等制度;第三,強化對增值稅進項稅額認證方式的管理,注意時間限制,確保在規定時間內認真完成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經濟損失。
3.會計核算的規范
建筑施工企業要制定科學合理的會計管理辦法,規范會計核算工作。從收入確定、工程計價、原材料采購、分配等多方面提高會計的增值稅業務管理水平。同時,要加強對會計人員業務能力的培訓,特別是對增值稅稅種、計算方法、稅率、認證過程等方面的培訓。另外,要提高企業財務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4.加強對財務管理人員的培訓
財務管理人才是確保建筑施工企業財務管理正常進行的關鍵。為了提高財務管理人員的綜合能力,要不斷加強對財務管理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第一,要做好“營改增”宣傳教育,讓財務管理人員能夠適應“營改增”之后財務管理模式;第二,要組織財務管理人員定期參加財務管理專項培訓,提高財務管理水平;第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人員考核制度,激勵財務管理人員積極努力工作,為企業創造更高的價值。另外,財務管理人員自身也要不斷加強學習,接受“營改增”給財務管理帶來的變化,并且能夠適應變化,積極應對。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營改增”對于建筑業工程造價具有重要的影響作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建筑企業的納稅負擔,但是也給建筑業造成了一些不利影響。因此,“營改增”對于建筑業既是機遇也是挑戰,建筑企業必須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轉變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提高工程造價的管理水平,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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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建筑企業;納稅研究
建筑行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根據相關的調查報告顯示,2016年建筑行業的總產值己接近18萬億人民幣,其解決的就業人數高達5000萬左右,在GDP中占有不小的比重。自2016年5月1日正式實施新稅制以來,很多建筑企業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困難,由此可見,對這一行業的稅收制度進行研究,制定完善的建筑行業自身發展機制,尋找出促進建筑企業發展的相關征稅途徑,對這一行業的穩定發展有著重大的意義。
一、建筑企業“營改增”的必要性分析
(一)可有效避免重復征稅
很長一段發展時間內,建筑企業開展營業稅征收活動,需要以營業額為計稅依據,完成相應機制建設。整個過程中,在機械設備材料采購過程中,很可能導致自身需要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出現重復納稅問題。從實際發展狀況來看,建筑企業自身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范疇,其在進行材料設備選擇過程中,無法扣除進項稅額,但同一商品或勞務很可能在流通過程中需要同時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不可否認,建筑工程成本體系內,超過60%以上的成本均被增值稅所占據,其也是導致企業承擔巨大納稅壓力的主要原因。國家在實施營改增政策后,建筑企業不再征收營業稅,只對增值額征稅,建筑行業所存在的重復征稅問題可以得到解決。其不僅有助于幫助企業控制生產成本,同時業務可持續發展目標實現創造良好基礎條件[1]。
(二)有利于固定資產更新改造
從實際發展狀況來看,建筑企業自身帶有顯著的勞動密集型產業特征,很長一段發展時間內,其在進行機械設備采購過程中,不能進行稅額抵扣。所以,大部分建筑企業不會考慮引進先進設備,相關因素勢必對資源有效利用率造成不良影響。對于建筑企業而言,在營改增政策實施后,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其能夠調動企業采購先進機械設備的積極性,進而將人工成本控制在最低范圍內,確保產業結構得到優化。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前提下,持續進行技術創新,有助于全面提高企業轉型發展目標。
(三)有利于推動稅制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
“營改增”是稅收制度改革的主要工作內容之一,整個發展過程中,政府必須充分發揮自身所具備的宏觀經濟調控作用。“營改增”在建筑企業推進實施非常關鍵,在改革政策作用下,全面推進建筑工程行業快速發展,以調動經濟增長為核心,不斷對產業結構進行調整,共同為滿足經濟結構優化發展需求創造良好條件。
二、“營改增”背景下建筑企業納稅的影響
(一)對企業稅務管理成本和風險的影響
建筑施工單位項目遍及全國各個城市,所以,建筑施工材料的地域分布性特征也非常明顯,對材料種類復雜、需求量巨大,因此對采購發票有很大的需求。實施營改增政策,以專用發票為核心,開展發票核對、檢驗、整理等活動,并在公司規定時間內完成相應抵扣活動,因此,企業相關稅務工作人員往往需要擁有較高綜合素質發展水平,整個過程中,稅務管理成本壓力也會大幅度提升。
(二)對于企業稅負的影響
從“營改增”政策的實際發展狀況來看,其的確可以在重復征稅問題解決過程中充分發揮積極作用,幫助企業緩解相應稅收壓力。從理論上進行分析,增值稅征稅對象是商品流通過程中新增值的部分,對于建筑企業而言,能合理取得足額的可抵扣進項稅是實現相關稅收籌劃目標的關鍵[2]。
(三)對會計核算科目和納稅申報的影響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在進行增值稅繳納過程中,傳統會計核算科目已經發生巨大改變,整個過程中必須增加“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和“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兩個二級賬戶[3],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下還要設九個明細賬戶,而且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科目中要進行項目劃分,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按照不同的稅率也進行了劃分。不同機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項目先在項目所在地進行相應稅務申報操作后,再回到機構所在地完成申報開票,并開展預繳稅款臺賬登記操作。整個過程中,不僅增加了稅務申報的難度,同時也使建筑業財務工作人員承擔更大工作壓力。
三、“營改增”背景下建筑企業納稅對策
(一)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
應隨時關注營改增政策的最新動態,確保企業稅務籌劃工作可以合理開展。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正式頒布后不久,許多政策和制度解釋還需要不斷完善,隨后新的政策調整和規范陸續公布,需要加強與稅務機關的良好溝通和配合。
(二)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防范發票舞弊風險
相對比較而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及管理力度明顯強于營業稅發票管理力度。所以,在實施“營改增”政策后,財務管理部門需要對發票使用工作流程予以高度關注。結合企業實際發展狀況,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為基礎,確保企業制定的《增值稅發票使用辦法》滿足實際發展要求,并嚴格遵循規定執行。關于增值稅發票使用時,要記錄發票使用狀態,并定期或不定期自查和抽檢已經開具和保存的發票,防范發票舞弊行為的發生。與此同時,應加強公司管理人員法律意識的全面提升,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針對企業違反發票管理規范的行為,稅務機關視情節嚴重程度,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事物。
(三)加強會計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其業務處理能力
“營改增”政策實施后,企業財務管理人員自身承擔巨大壓力,整個過程中,財務核算工作開展自身承擔較大工作壓力。相關活動開展對于建筑業財務工作人員而言,工作難度系數有了顯著增長。因此,應針對增值稅的應納稅額計算、進項稅額抵扣、視同銷售及發票管理等諸多問題,開展業務能力的培訓。
周正毅再次被捕
2007年1月21日,農凱集團公司原董事長周正毅因涉嫌行賄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被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逮捕。上海檢察機關表示,周的犯罪嫌疑是在偵查上海社保基金案過程中發現的。
2007年1月30日,上海市委書記、市長韓正,在上海“兩會”上通報了周正毅案查處情況。韓正表示,司法機關已初步確定周正毅罪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行賄,并強調其虛開增值稅發票罪涉案金額“特別巨大”。根據我國《刑法》,此項罪名最高可判死刑。
2003年9月5日,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批準,上海農凱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正毅,因涉嫌虛報注冊資本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被上海市公安機關依法予以逮捕。2004年6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周正毅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以虛假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于2006年5月刑滿釋放。
2007年初,周正毅的被捕再次引起媒體關注。至于周案因何受人關注?或許因為周曾是“福布斯中國富豪榜”上的“上海首富”;或許因為周此番已是“二進宮”;或許是因為周案與社保基金案一起在上海“兩會”被上海市長“點名”通報。但不管何因,媒體關注的是周案的“名人”效應。那么,透過周案,我們還應當關注什么?
霧里看花:我們看什么
從公開的報道來看,農凱集團公司原董事長周正毅再次被逮捕的罪名是:涉嫌行賄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拋開前一個罪名不談,就后者而言,是否如媒體所稱“涉嫌巨額偷稅周正毅可判死刑”?
1.誰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旁觀者,我們對周正毅涉嫌犯罪事實暫不知情,但通過上海市長的通報得知以下信息:“在周正毅的直接授意和指使下,農凱集團公司為達到為企業制造虛假信息和從銀行獲取巨額資金的目的,虛設貿易背景,通過其下屬的10余家關聯企業相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以商業存貸匯票向銀行提現的方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特別巨大。”透過上述信息,我們推斷相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主體是農凱集團公司下屬的10余家關聯企業。那么,是否因周正毅是農凱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我們就可以認為“周正毅在虛開增值稅發票”?
我們媒體在公開報道案件事實是否習慣于關注周正毅的名人效應,而忘記了還一個原本給公眾?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可判死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會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和擾亂稅收管理秩序,涉嫌犯罪者應當對虛開的稅款數額和實際騙取的國家稅款數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否涉嫌此罪名最高刑罰就為死刑?行為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的大小及情節的輕重,是決定對被告人是否定罪處罰及量刑輕重的根本因素。而根據《刑法》第205條的規定,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體。其中,自然人犯該罪的,最高刑罰可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單位犯該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刑罰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因此,在沒有弄清楚究竟是周正毅還是周正毅“主政”旗下的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之前,斷言“周正毅偷漏巨稅最高可判死刑”的說法只能是嘩眾取寵、為時尚早。
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同于偷稅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偷稅罪,二罪在行為方式上有些競合之處,如涂改單據,偽造賬目等。兩者存在著手段與目的關系,即“虛開”是偷稅的手段之一,只有當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稅款時,才與偷稅罪發生關系。二罪之間的區別也很明顯,偷稅是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使國家得不到應該得到的稅款;而“虛開”是沒有繳稅而偽裝繳稅,將國家已經得到的稅款通過抵扣再騙回來。另外,從《刑法》規定來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偷稅罪是兩個相互獨立的罪名。上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吳光裕稱,周正毅案正在偵查過程之中。
因此,在結果沒有出來之前,有關“周正毅偷巨稅”的報道只能叫“名不副實”。
對周正毅案暴露出的法律監管缺位問題給予更多關注或許會對中國法治化進程產生推動作用。
監管缺位:誰在執法
從公開的報道看,我們可以推知周正毅及其公司此次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案是上海檢察機關在偵查上海社保基金案件中發現的。從周第一次被捕的時間算起,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至少發生在三年之前,事隔多年才被發現。我們不禁要問:執法機關是如何履行法律監管職責的?
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試行)》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禁用條件、開具要求、開具時限、備查基本聯次等均有明確規定。因此,只要稅務稽查部門正常實施稽查,農凱集團公司旗下子公司虛構貿易背景虛開增值稅發票是不難被發現的。即便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農凱集團公司10余家關聯企業分散各地,隸屬稅務監管機關不同,但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同級稅務機關的委托或者按照上級稅務機關的布置,也可完成對有疑問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證和處理。然而,相關稅務監管機關為何對周正毅操控下的農凱集團在長達幾年的時間內、涉及數額特別巨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沒有發覺?為何在社保基金案這樣轟動全國的大案被捅出后才發現其犯罪行為?為何沒有媒體站出來問究竟是誰“縱容”了周正毅及其農凱集團?這些疑問值得我們深思。
中國古代有句話叫“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良好的法律終究要靠人來適用。沒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實際行動,案發前的監管機制根本無從談起。
千里之堤,毀于蟻穴。一個富豪倒下,或許是偶發事件;群體性倒下,則必定有制度上的原因。在中國從計劃經濟走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如果我們不能及時通過完善制度來堵塞漏洞,加大執法力度來規范市場交易,類似“周正毅”的事件就會更加突出,更加讓人束手無策。
改革開放后的近三十年間,中國誕生了一大批民營企業家,也產生了不少富豪,但行得正、站得穩、走得遠的最終剩下幾人?對資本市場來講,一個掌控著幾家上市公司的富豪的倒下不僅僅涉及到一個人或一個企業的破產問題,它使資本市場承受著難負之重,并有可能因不法企業存在,引發整個市場對企業的信任危機。
作者系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鍵詞:營改增;建筑業;影響;措施
我國現行稅制結構中,營業稅、消費稅和增值稅是最為重要的三個流轉稅種,營業稅屬價內稅,即稅金屬于價格的組成部分,存在著重復征稅的問題。增值稅從理論上講是對增值額的征稅,可以有效避免重復納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化綱要》確定的稅制改革目標,到2015年底完成重要稅改項目――增值稅“擴圍”,建筑業稅制改革事在必行。建筑業實行”營改增”有利于減少營業稅的重復征稅;有利于完善第二三產業增值稅抵扣鏈條;有利于消除營業稅與增值稅交叉混淆。施工企業和建筑業管理部門都應該高度關注“營改增”,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
一、“營改增”在思想方面的認識
早在2004年財稅部門就有“營改增”的設想,當時的建設部計財司在調研基礎上提出“建筑業是微利行業”“建筑企業進項稅扣除有困難”等許多實際問題,財稅部門采納了意見,推遲了改革,建筑業企業仍然維持原有征收稅的辦法。 現在,經過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決定開展深化增值稅制度改革試點,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以通知形式,正式下發了財稅[2011]110號文件,建筑業“營改增”雖然試點工作暫時推遲,但也只是時間早晚的事。所以,建筑企業要從思想上和心理上對“營改增”做好無條件承接的準備。
深化增值稅制度改革,這是國家宏觀層面上的大事,目的是進一步完善稅制及按照國際通行做法避免重復征稅,企業須積極配合執行。國家稅制改革初衷是要減輕企業稅負,所以企業要抓住“營改增”在建筑行業推遲試點的契機,避免進一步加重企業稅負,使負稅政策環境更趨惡化,保證全行業健康發展,通過努力把可能出現的各種不利因素降到最低程度。建筑企業管理者也要從心理上做好準備,這次“營改增”按照對建筑業確定的征收稅率和計稅方法,在現行大多數建筑業企業的傳統管理方法和粗放管理水平情況下,負擔加重是無疑的。怎樣從改革完善內部體制、機制、內控水平來應對這一嚴峻形勢,必須及早做準備,甚至把“營改增”看作是倒逼施工企業提升管理水平的機遇。
二、“營改增”實施對稅負變化的影響
建筑業歷年都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為社會提供著大量的就業機會,也為社會創造了巨大的社會財富,但是建筑市場存在著管理相對混亂,惡性競爭嚴重,隨著稅制改革的日趨臨近,許多企業的深層次矛盾需要解決,例如:有些企業滿足“交點”(利潤)經營模式,這種“一腳踢”承包的管理,使分公司的管理成為企業管理的一個盲點,現在讓這些不重視基礎管理的分公司,拿出稅收要求的可抵扣資料來談何容易?有些公司存在著資質掛靠的,這些掛靠的項目往往本身就是企業經營管理風險的所在,現在要按照規矩建章立制,表現出來必然一是抵制、二是走人,而企業卻走不了,將如何應對?有些企業合同管理不嚴,經營行為隨意,過去可以得過且過,現在涉及到發生經濟糾紛拿不到合法票據抵扣,加之建筑業惡性競爭嚴重,勞動力成本增加,就算管理好的企業也存在著“票據、資金、貨物、合同”不一致的情況,且建筑業面臨最大的風險來自于工程款的回籠問題,往往支付高額的利息費用 ,同時造成了與下游供應商結算不及時,發票取得不及時的情況,企業必須為此納稅買單,成了稅制改革的拌腳石,實施“營改增”讓施工企業納稅發生變化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據調查,關鍵在于理論上可取得進項稅發票的約占70%,實際上有一半取不到。加上理論上也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占30%,即實際上無法抵扣進項稅的支出占總收入比重達65%左右。住建部與中國建設會計學根據現行“營改增”的測算結果為5.8%,與原營業稅相比增加2.8個百分點,不能取得進項稅發票的主要原因有幾個方面:
一、“甲供材”現象比較普遍。如:開發商直接采購鋼材,鋼廠或經銷商收到對方的錢當然應該開具發票給開發商,開發商入賬做賬也順理成章,但施工企業只能取得相應數額的一張結算單,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進行抵扣。
二、勞務用工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人工這部分占合同造價25%-28%,實際企業支付的人工成本超過企業投標定額的含量,隨著施工人員的匱乏,勞動力成本有逐步上升的趨勢。
三、外購商品砼支出占可抵扣支出項目總額的比重也較大,但混凝土供應商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扣率一般為6%的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如果要求他開具專用增值稅發票,材料成本將會增加很多。
四、舊的固定資產折舊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按照規定只有實行增值稅后新添置的機械設備方可對進項稅抵扣,而許多大企業動則上億,甚至十多億資產(從事交通、地鐵施工的尤其多),如果固定資產折舊,這是不小的負擔。
五、水、電、氣等能源消耗,也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工地臨時水電都是用接到甲方項目總表之下的分表計算,施工單位得不到專用發票。
六、BT、BOT項目通常需墊付資金,回收期長,其利息費用巨大,而目前金融保險業還未納入“營改增”,也無法取得抵扣發票。特級企業一年所付貸款利息,少則幾百萬,多則上千萬元。
七、地方材料及輔助材料。一是小規模納稅人沒有增值稅發票;二是農民和私人就地采砂、采石就地賣,甚至普通發票也開不出,就算能開具,也存在著“票據、資金、貨物、合同”不一致的情況,到時到稅務機關認證也過不了關。
八、施工企業要交的保證金品種繁多,大致有:招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安全保證金、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占合同造價的10%以上,這些看不見的資金成本加大了企業的負擔。
三、實施“營改增”提前應對的措施
實施“營改增”前,建筑業是按工程總造價計算營業稅,不存在稅款抵扣問題,營業稅與成本費用關系不大,財務人員不需要將材料票到稅務機關進行驗證,對成本票據管理不嚴,且建筑材料品種繁多,有些材料難以取得發票,就算取得也存在著“票據、資金、貨物、合同”不一致的情況,材料采購、合同簽訂等方面人員也不會考慮要在合同文本中、材料采購過程中對發票開具、付款方式等方面作認真思考,成本核算比較混亂。
“營改增”后,增值稅與成本費用密不可分,企業應針對不能取得進項稅發票的主要原因,從兩個方面規范研究“營改增”應對策略,首先從自身內部管理上找原因、想辦法,盡量減少損失,學習加強“營改增”政策學習和培訓,不僅要研究學習即將下發的建筑業“營改增”政策,還要學習與建筑相關的其他行業“營改增”政策,在企業內部進行宣傳,從思想上轉變并高度重視;重新構建與增值稅相關的組織架構,涉及從合同的訂立、物資的采購、財務核算到工程外包的選擇等方面,制訂相關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對現行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單位重新修訂,建立完善增值稅相應的核算科目,明確增值稅有關業務的具體會計處理,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加強對票據的學習,在發票開具和取得環節必須制定一套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在對取得專用發票后必須在180天內到稅務局認證,建立增值稅系統管控體系,建立增值稅涉稅風險控制和操作規范。提前做好合同符合增值稅條款應對工作,加強對采購、銷售、總分包合同條款中價格標準、發票開具、付款方式等涉稅重要事項進行修定,符合增值稅“票據、資金、貨物、合同”四流一致的規定,充分認識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殊性和監管的嚴格性。其次做好外部供應鏈的信息管理工作,完善材料供應商和外包業務稅務信息,加強對材料供應商和外包業務納稅人類型、地區、應稅貨物、稅率、發票種類及納稅證明等相關稅務信息梳理工作,建立外供應鏈信息庫。
實行“營改增”是建筑業稅制改革的必然趨勢,施工單位將面臨從組織架構、內部控制、業務模式、關聯交易、稅收負擔、供應商的選擇、制度流程、財務管理、會計核算、信息系統帶來一系列重大影響和挑戰,我們應高度重視,配備專業人才出謀劃策,降低“營改增”帶來的稅負的影響。
參考文獻
[1]孫美雅.營改增對建筑安裝企業的影響.Practice Analysis . Nov.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