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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外基礎設施配套費另行規定。
各地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貫徹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品住宅價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質量,加快房地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開發經營的住宅。
第三條 商品住宅經營單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門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 商品住宅價格的制定
第四條 商品住宅價格應以合理成本為基礎,有適當利潤,結合供求狀況和國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據樓層、朝向和所處地段等因素,實行差別價格。
第五條 商品住宅價格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成本
1.征地費及拆遷安置補償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依據批準的設計概算計算;
3.住宅建筑、安裝工程費:依據施工圖預算計算;
4.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住宅小區級非營業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設費:依據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施工圖預算計算;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和配套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標執行;
5.管理費:以本款1到4項之和為基數的1~3%計算;
6.貸款利息:計入成本的貸款的利息,根據當地建設銀行提供的本地區商品住宅建設占用貸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開發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二)利潤
以本暫行辦法第五條成本1至4項之和為基數核定。利潤率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稅金
按國家稅法規定繳納。
(四)地段差價,其征收辦法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地段差價收入存入建設銀行。
第六條 下列費用不計入商品住宅價格:
1.非住宅小區級的公共建筑的建設費用;
2.住宅小區內的營業性用房和設施的建設費用。
第七條 根據樓層、朝向確定的商品住宅差價,其代數和應趨近于零。
第三章 商品住宅價格管理
第八條 物價部門對商品住宅價格實行分級管理。價格分級管理權限,除國家物價局另有規定者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制定商品住宅價格,必須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九條 商品住宅開發經營單位應在前期工程結束時,按商品住宅的預算成本、利潤、利息、稅金等申報價格,報物價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銀行審核,由物價部門批準。
任何單位不得在已批準的商品住宅價格構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區的配套工程項目而提高商品住宅價格。工程后期確因發生不可預見的建設費用,需要調整價格時,應按前款程序重新報批。
商品住宅經營單位必須按照經批準的價格銷售商品住宅。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可以適當下浮。
第十條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嚴禁向商品住宅攤派、收費。
第十一條 商品住宅開發經營企業要遵守國家物價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批準的商品住宅價格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頒發的《國營城市綜合開發企業成本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二條 下列行為屬于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行為:
(一)不執行規定的計價原則、計價范圍和計價辦法的;
(二)越權定價和擅自提價的;
(三)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商品住宅定價成本的;
(四)擅自向商品住宅攤派、收費的;
(五)違反規定的成本項目和開支范圍,隨意攤提成本費用的;
(六)其它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行為。
第十三條 對有前條行為之一的,除第(五)項和其它違反財政、審計法規的行為,由財政、審計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物價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及有關規章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對外國人、僑胞和港、澳、臺同胞出售商品住宅的價格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可會同建設、財政、建行等有關部門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物價局、建設部和財政部、建行總行備案。
為貫徹執行《上海市危棚簡屋改造地塊居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關于適用范圍:
《試行辦法》第二條關于“經市建設委員會核定的危棚簡屋改造地塊”是指1996年4月22日后由市房地局具體確認的危棚簡屋改造地塊。
二、關于指定銀行:
《試行辦法》第十二條中指定的銀行,是指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
三、關于房屋拆遷許可證申請事項:
凡屬危棚簡屋改造地塊的拆遷基地,拆遷人應在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中具體明確貨幣化安置方案,并將不低于拆遷安置總費用的10%的資金存入拆遷基地所在區、縣的建設銀行支行和建設銀行浦東分行,以確保拆遷貨幣化安置的實施。
非危棚簡屋地塊的拆遷基地,拆遷人參照本《試行辦法》的,也應按本條上款規定執行。
上述資金經銀行驗資證明后方可抵沖相應現房數量。
四、關于私房補償標準:
《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補償標準,是指市政府(93)38號令第39條規定。私房所有人選擇不保留私房產權,用公房安置或貨幣化安置的,其私房補償款按估價標準的60%計算。
五、關于安置人口的計算:
《試行辦法》中凡涉及人口計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核定。
六、關于安置地段劃分:
《試行辦法》第六條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滬房地拆(1997)第489號文執行。
七、關于面積換算:
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積,換算成建筑面積按滬房拆(1997)557號文的規定執行。
八、關于應安置面積:
《試行辦法》中的應安置面積指以《試行辦法》第五、六、七條面積的總和。
九、關于被拆遷人安置方式的選擇: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化安置方式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拆遷人提出。
被拆遷私有房屋共有人書面提出放棄私房產權的,但共有人之間對公有房屋安置與貨幣化安置達不成一致意見時,應當用房屋安置。
十、關于貨幣化安置款同等分配比例的問題:
《試行辦法》第十二條“將貨幣化安置款按同等分配比例”,是指扣除獨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積的貨幣安置款后,房屋各使用人平均分配,獨生子女增加面積部分的款額應加在該獨生子女名下。
十一、關于貨幣化安置款余額的問題:
《試行辦法》第十五條“余額部分可以由被拆遷房屋使用人以現金方式提取”,其中余額須在安置款額的30%以下,方可以現金方式提取。同時,被拆遷人購買商品住宅不得造成居住困難(人均建筑面積不低于10平方米)。
十二、關于參照執行問題:
1.《試行辦法》第十八條關于本市市區范圍,也包括五、六級地段。
2.被拆除房屋地段在五級地段的,原地安置時,不增加安置面積;五級地段安置到六級地段的,按照《試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計算標準增加20%安置面積。
拆除房屋在六類地區,被拆遷人在同一類地區從較好區位遷入較差區的,其增加安置房屋面積的具體標準,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貨幣化安置時,安置款的計算按五或六級地段空置商品住宅的平均售價計算,即:貨幣化安置款=五或六級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售價×在五或六級地段安置應得的房屋建筑面積×80%。
3.關于非危棚簡屋地塊拆遷基地,被拆遷人要求按《試行辦法》補償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試行辦法》執行。
十三、關于適用合同文本:
凡適用《試行辦法》的拆遷基地,拆遷雙方訂立貨幣化安置協議的,統一使用由市房地局印制的《上海市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協議》。
十四、關于試行日期:
為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規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北京市城近郊八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規定》?,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城近郊八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規定
為規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培育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職工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和按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房屋產權歸個人所有。
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由購房人按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地的標定地價的10%交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在標定地價明確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暫按房屋售價的3%交納。
購房者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后,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住房辦理產權登記。
三、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其土地出讓金依法上交財政,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已購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上交的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按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分別上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專項用于住房補貼。其中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屬行政機關的,全額上交財政;屬事業單位的,50%上交財政,50%返還原產權單位;屬事業單位的,全額返還原產權單位。
四、職工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屬于規定標準面積內的部分,其售價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含)以下部分,全部歸出售人所有;售價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5000元(含)的部分,80%歸出售人所有;售價在每建筑平方米5000元以上部分,50%歸出售人所有。售價扣除歸出售人所有部分后,余額比照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
屬于超標面積部分,其售價扣除售房職工支付的購買超標面積的房價款后,余額比照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
五、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除由購房人按第二條規定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外,其出售收入全部歸出售人所有。
六、出售人是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可申請返還其夫婦雙方應得的住房補貼,返還額不超過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的售房收入部分且不超過職工應得的住房補貼。
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應按有關規定交納稅費。
員額制改革的目標是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最高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賀小榮曾提出,此次司法改革最大的特點是觸及了體制問題,以往三輪改革主要是工作機制的改革。員額制被認為是此次司法改革中“動奶酪”的核心體制改革。
從去年7月首次啟動至今,第一批7個試點省份分別推出了各自的員額制改革方案,各省的改革各有特色,進展也不盡相同。今年5月,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確定了第二批11個司法改革試點省份,加上第一輪試點省份,總數占到了“半壁江山”。照此進度,可以預期,第三輪試點將可能覆蓋全國,這意味著要迅速總結和推廣前兩批改革的經驗。
那么,員額制準備好了嗎―第一批試點省份是否已經形成可復制的經驗,是否已經在實踐中解決了圍繞著員額制的種種爭議? 員額的比例之爭
根據統計,員額制改革前,各地法院具有助理審判員和審判員資格的人員比例普遍占60%~70%,員額制改革意味著相當一部分人將喪失審判資格,只能在法院中從事審判輔助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到底多少人“出局”?這成了員額制啟動初期最值得關注的一個問題。
首先啟動改革的上海,確定的員額比例是33%。根據上海方面的官方表述,是“基于上海法官、檢察官隊伍的現狀以及案件審理狀況,經過反復測算、認真核算而得出的”。上海公布這個數據后,其他試點省份有所異議。北京一位參與司法改革方案起草的檢察官向《南風窗》記者分析道,上海的政法編制有特殊性,一些在北京市按照編外人員聘用的崗位,在上海也屬于編制內,因此上海計算員額比例時,基數比較大,如果按照33%的入額比例,北京出局的法官比例將高于上海。
對于員額制比例問題,中央并未專門有文件規定上限,但在今年5月22日,最高法院、司法部印發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中,明確寫道:“尚未開展法官員額制改革的,法官員額數暫按中央政法專項編制的39%計算?!边@份文件證實了業界的傳聞―“中央規定各地員額制比例不得超過40%”。
這個比例到了各個試點省份,還存在一個不同層級法院系統的分配問題。深圳2014年初就啟動了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當時中央層面上的員額制改革日程尚未出臺,深圳改革具有摸索性質。根據深圳市改革的文件,確定市中院法官員額最多不超過政法專項編制的60%,各區法院法官員額最多不超過65%。最終深圳在1906個政法編制中選出了1065名主審法官,比例近56%,還是大幅超過了中央所確定的比例。
廣東省高院政治部主任周玲接受采訪時說,目前做法是將39%的員額比例在全省統籌,粵東西北地區不到30%,珠三角地區則突破39%。不像廣東,同樣作為第一批試點的海南在省內分配員額比例上差距不大,其中高院和中院(含??诤J路ㄔ海┓ü賳T額比例為38%,基層法院為40%。吉林的員額制改革尚未全省鋪開,但也規定試點中的中院員額比例控制在37%以內,基層法院則為40%以內。
不論是省內各地各級法院比例不同,還是比例接近,都可能造成一些問題。浙江省臺州市中院研究室法官王圣杰一直關注員額制改革,他向《南風窗》記者分析道,“在發達地區考慮縮減員額的時候,欠發達地區可能面臨的是法官的稀缺。所以不能用同樣的標準和進程要求全國不同的地區”。
王圣杰提出一個漸進的員額比例方案,在改革初期不需要對員額比例進行嚴格的限制,可根據現有法官數量編制序列或作小幅度縮減。原則上不再新任命助理審判員,并且設定法官序列只出不進,隨著高齡法官逐步退休或退崗,法官比例自然降低。以目前的法官年齡結構,經過3至5年的消化,法官比例下降10%甚至15%是水到渠成的。 讓領導先入員額?
海南是第一批試點省份中員額制推進最迅速的一個。今年1月份,海南將全省法官集中在一起考試,根據考試結果,再結合其他考核標準,從符合資格的1393人中遴選出了1133位員額內的法官。但是根據公布的數據,參加考試的只有1170人,除了30人棄考以外,還有193人未參加考試,全部都是海南各級法院的院長和副院長。在事后海南方面公布的入額法官名單中,他們都直接進入了員額。
據海南省高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向《南風窗》記者透露,海南省各級法院院級領導都直接進入了員額。記者幾經查詢,未發現有公開的相關規定。據這位法官透露,考試成績只占最終遴選分數的40%,其余60%主要看法官的資歷、院黨組打分、法官的職務,以及發表文章等指標,其中最為“重頭”的是院黨組打分和職務。也就是說,擔任庭長、副庭長的法官比一般法官具有更多優勢。
“資歷比較老的法官進員額一般沒什么懸念,真正的競爭是在年輕法官之間,比如剛評上助理審判員沒多久的法官,他們資歷差不多,都沒什么職務,因此考試結果就能決定他們能否進入員額?!边@位法官分析道。
在員額制改革啟動之初,許多學者便擔心,法院領導會首先占據員額指標。根據著名法學家陳瑞華分析,以基層法院為例,院級領導加上各業務庭的庭長、副庭長,已經占去員額比例半數。
浙江省某法院一位“80后”法官告訴《南風窗》記者,他們院里和他同齡的法官基本上已經做好了只能當法官助理的心理準備了。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法院的員額制改革結果,也基本印證了年輕法官更容易出局的結論。順德區法院經過2014年7月、2015年5月兩次選任,共選任了130名主審法官。其中133名“80后”法官報名,只選上了28人;而157名資歷較老的法官報名,共入選了102人。
多位法官向《南風窗》記者分析,進入法院不到10年的年輕法官實際上是法院的辦案主力,承擔了大部分案件的審理工作。
到底誰進誰不進,員額制是否會對年輕法官造成不公平?近期中央層面的領導多次發言表達了對此的關注。中央政法委孟建柱書記不久前講話稱,“如果領導干部進入員額又不辦案,或者少辦案、掛名辦案,一線法官、檢察官就不會服氣,我們做思想工作也就沒底氣”。最高法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徐家新也提出,“領導干部入額必須一視同仁,對不能在一線獨立承辦案件的,或達不到審判績效考核要求的,應一律按要求退出員額”。
青海省也已經啟動了員額制改革,在院領導進員額的問題上,顯得更為謹慎。在研究院級領導是否直接進入員額的問題時,青海省委政法委認為,這樣的做法會讓遴選工作大打折扣,如果領導干部進入員額又不辦案,或者少辦案、掛名辦案,一線法官、檢察官就不會服氣,整個司改工作的宣傳工作也就沒了底氣。為避免爭議,青海規定,在出臺具體可行的辦法之前,先行試點的法院院級領導暫不進入首批員額。
上述浙江省某法院法官向《南風窗》記者分析道,院領導是否進員額還涉及比較復雜的問題,首當其沖便是審委會的制度。院領導一般同時擔任審委會委員,假如進不了員額,沒有審判權力,那么在審委會的工作怎樣開展?對于法院綜合部門的領導來說,情況還更復雜,例如法院內部重要的政治部與紀檢組,這些部門領導都可能兼任審委會委員,但又不具體從事審判工作,是否讓他們進員額,也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云南省高院副院長田成有提出,可以考慮暢通系統外交流,為各級法院中優秀的黨務、政務領導干部開通一個出口,對于進入不到法官員額內的現任領導者法官順暢地離開法院到其他部門任職,交流到其他黨政機關工作,轉為法律顧問或公職律師,而公務員身份及職級不變。 防止改革異化
除了圍繞著員額制比例和領導入額問題的爭議之外,還有一些不是員額制問題,但又與員額制直接相關的問題。上述海南高院法官透露,海南方面已經明確,未來5年是“空轉期”,意味著即使有一部分法官進入員額,加重了責任,但工資待遇不變。
上海方面則已經明確提出,入額法官工資提高43%。對此數字,目前并無官方具體解釋,計算基數是指法官的總收入還是指基礎工資,假如是后者,則意味著只增加一兩千元。據上述浙江法官告訴《南風窗》記者,他的上海法官朋友在內部的說法是,將按總收入計算增幅,這樣便意味著上海入額法官的收入將有實質性提高。去年深圳市已經決定,主審法官月均收入提高1500元。
據上述海南法官分析,海南的員額制遴選進展還算平穩,沒有進入員額的法官甚至感到“挺高興”。他分析,工資不變的情況下,辦案責任全部由法官承擔,并且入額對職務升遷還有影響。員額制法官不和行政掛鉤,這意味著原本依賴行政職級升遷獲得待遇提升的法官,現在少了這個晉升渠道,反而是后勤綜合部門的非員額制人員依然可以照常升遷。
王圣杰分析,員額制不僅僅是法官身份問題,更重要的是涉及司法職業保障和審判權運行的問題?!艾F在員額制施行的最大障礙就是缺乏職業化的法官群體,不能保證在縮編之后能夠提升審判效率,優化司法供給。沒有這樣的實效基礎,法官地位與司法權威就無從談起?!?/p>
按照多地設計的方案,員額制法官遴選出來后,由主審法官帶著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組成的審判團隊辦理案件。目前雖然一些地方已經選出員額制法官,但面臨著司法輔助人員嚴重缺乏的狀況。
根據以往的相關改革經驗,“法官+輔助人員”的工作模式改革并不算成功。據王圣杰觀察,法官助理制度從2004年即開始試點,至今沒有成形。從法官助理的配置模式到具體職能,均未統一,也缺乏完善的運行模板。不論是“3+N+1”(北京房山),或是“1+2+3+4”(深圳福田),都無法解決法官與助理、助理與書記員間角色的清晰分離,以及在此基礎上的配合互動?!敖鞲咴赫J為法官助理制度可操作性差,法官助理在職能上與書記員重合,顯得多余;甘肅高院認為從書記員中選拔法官助理,會導致書記員人數緊張,而從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中轉任法官助理,則會導致工作積極性不高,影響實際效率?!?/p>
按照縣人大常委會2009年工作要點安排,經主任會議決定組成檢查組,在常委會領導的帶領下,于2月9日到縣人民法院采取聽匯報、查資料、召開座談會等方法,對縣人民法院法官隊伍建設情況進行了檢查?,F將檢查情況報告如下,請予審議: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縣人民法院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以隊伍建設為重點,牢固樹立“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執法理念,以“建一流班子,帶一流隊伍,樹一流作風,創一流業績”為奮斗目標,始終把勤政、務實、高效作為隊伍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加強法官隊伍建設,促進各項審判工作,為保障司法公正、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法官隊伍的基本情況。縣人民法院現有15個內設庭室和4個基層法庭,在職在編86人,有法官53人,其中男44人,女9人;36周歲以下的2人,37至45周歲20人,46周歲以上31人,平均年齡46.3歲;研究生學歷1人,大學本科學歷44人,大專文化8人;審判員50人(含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助理審判員3人;一級法官27人,二級法官12人,三級法官1人,四級法官2人,四級高級法官11人;人民陪審員28人。
(二)重視教育培訓,法官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得到提高??h人民法院按照“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的工作思路,以法官職業化建設為目標,全面加強了對法官的教育、培訓。通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大學習、大討論”、“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等專項教育,狠抓了隊伍職業道德和廉政建設。堅持學歷教育與專業培訓,請進來與走出去,崗位練兵與庭審觀摩交流,書面材料與音像資料輔導相結合等方式對法官進行培訓,提高了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有5名干警通過了司法資格考試,42名干警取得了法律本科文憑。
(三)重視制度建設,隊伍管理進一步規范??h人民法院重視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完善了32項制度。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強化對審判權、執行權的監督,及時查辦違紀案件,促進了司法廉潔。堅持“司法為民”宗旨,注重從思想上解決“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根本問題,較好地貫徹了“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的司法指導思想,樹立了較強的大局意識、宗旨意識、公正意識、效率意識、責任意識。堅持科學、公正的用人機制,采取大考試、大練兵、競爭上崗、輪崗交流等措施,激發了干警活力。堅持從優待警,落實了干警辦案經費、法官津貼、內設機構建制和干警職級待遇等,穩定了法官隊伍。積極服務于縣域經濟發展、基礎設施、重點項目建設、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等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縣人民法院及法官和干警多次受到中、省、市和縣委的表彰獎勵。
(四)認真履行審判職能,促進公正司法。縣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規定,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執行程序法和實體法,注重抓好立案、審判、執行三個環節,努力實現“三高三低三無”(結案率高、調解率高、執結率高,上訴率低、發回重審改判率低、申訴申請再審率低,無超審限、無違法審判、無超期羈押案件)目標。認真執行案件流程審判管理制度,在法律規定的審限內審判所受理的案件,嚴把案件審限關,確保刑事案件審判中對罪犯罰當其罪,擴大案件審判的社會效果;遵循合法自愿原則審理民商事案件,重視加強訴訟調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認真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采取多種措施推動案件執行工作,努力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存在的問題
(一)法官隊伍的教育、培訓有待進一步加強,政治、業務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二)法官隊伍年齡結構不合理,年齡老化、青黃不接;
(三)案件的審判質量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三、建議
(一)進一步抓好班子建設,增強班子的凝聚力和戰斗力。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修養,對領導班子成員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嚴格紀律,真正做到執法為民、公正司法。
一、開場白版權所有,!
【女】: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來賓,
【男】:全院干警及家屬同志們:
【合】:下午好!
【男】:申猴隱退,鼎故辭舊,萬象更新;
【女】:金雞拂晨,啼破驕陽,吐故納新。
【男】:在百花爭妍,萬紫千紅的盛春,我們又迎來了新的一年。在2005年新春佳節即將來臨之際,我們在這里歡聚一堂,共同慶祝良辰佳節。
【女】:以“回顧過去,開拓未來,團結奮進”為主題的通??h人民法院2005年春節年拜聯誼會現在開始!
【男】:參加今天聯誼會的有來自省市兩級法院的領導,通??h五套班子和各部委辦局及友好單位的部分領導,有通海法院的離退休干部、全院干警及家屬,還有通??h“小白鴿藝術團”的老師也應邀盛情前來助興。
【女】:讓我們以熱烈的掌聲,對前來參加今天聯誼會的各位領導、來賓、離退休干部及干警家屬表示歡迎和感謝!
【男】:臺歷翻去最后一頁,2004年已經成為歷史。回首時光年輪上的又一度春秋寒暑,我們不禁感慨萬千。
【女】:剛剛邁越的365個晝夜,彷佛是365個臺階,橫亙在未及塵封的歷史上。挫折,曾讓我們心痛;喜悅,我們當然洋溢在胸中。
【男】:在這繼往開來的日子,通海法院喜氣洋洋,把收獲的喜悅和前進的激情,書寫在莊嚴的國徽上,沉淀在公正的天平上。
【女】:在剛剛過去的一年里,在縣委和上級法院的領導下、在縣人大和政協的監督下、在縣人民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支持下,在新一屆領導班子的帶領下,通海法院全體干警同舟共濟,團結奮進,不斷創造了輝煌的業績。
【男】:審判工作攀上新高峰,隊伍建設煥發新面貌,法院改革取得新進展,司法為民譜出新篇章;
【女】:規范化建設邁上新臺階,調研工作開拓新局面,后勤保障有了新發展。在依法治縣的畫卷中,譜寫了一首壯麗的篇章。
【男】:一年來,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按照“司法為民”的服務宗旨,通海法院嚴格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審判工作攀上新高峰。全年共受理各類案件1855件,審結1769件,各類案件的結案率平均為95.4%。其中受理刑事案件259件412人,比去年同期的203件上升了27.59,審結259件,判處各類犯罪分子412人,審結率為100;受理各類民商事糾紛案件904件,比去年同期的754件上升19.90,審結884件,結案率達97.79;全年共受理執行案件692件,執結626件,執結率為90.47,執結率比上年同期87.5%上升2.97;未執結案件66件,比上年同期139件減少73件,把未執結案件數壓到了歷史最低限度。通過對各類案件的依法審判和執行,及時有效地打擊了各種刑事犯罪,依法調節了民商事糾紛,維護了社會穩定,為全縣各項事業的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女】:做小事,鑄大器鑄煉精英法官;抓點滴,重長效打造鋼鐵隊伍。在隊伍建設上,新一屆黨組重視加強對全院干警的監督管理,構建了“三全”體系和“三不”防范機制,審判紀律和廉政建設成績顯著,成為了全市法院中十多年來,無違法犯罪記錄的唯一一片凈土。
【男】:全院干警清清白白立業,坦坦蕩蕩為人,頂天立地做事。在全院孕育了一股浩然正氣,筑起了一道防腐拒變的鋼鐵長城;形成了反腐倡廉“千斤重任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標”的良好機制。干警的大局意識、質量意識、公正意識和廉政意識得到明顯的強化,各項工作全面開展。一支政治強、敢思想、業務精、能吃苦的高素質職業化群體已逐步形成。全院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考評中,成績突出;我院黃從發同志被市政法委評為“人民滿意的十佳干警”。
摘要:法官職業從未像現在這樣引人注目,法官的判決成為公眾關注的對象。 一個公正的裁判,其意義不僅在于懲惡揚善,更在于促進民眾正義觀念的形成。法官精英化是由法官職業性質決定的,但有于我國幅員遼闊,經濟不發達的地區精英化缺乏基本的物質基礎。因此,在借鑒國外法官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在堅持法官精英化建設時,要認識到其中的局限并考慮適合我國的制度方案。
關鍵詞:法官職業;精英化;職業準入;局限性
法官精英化而今已經成為學術界和法律界共同探討的一個熱點問題。法官長期以來并未被作為一個特殊群體來看待。這一問題直至后我國法制建設真正邁入正軌才逐步得以正視,這一進程也剛剛在近幾年才真正得以推動。
一、精英化的理論源淵及內涵
法官精英化的內涵應該是指法官群體適應現代法治的要求,以專業化和職業化為背景,在法律素養、實踐能力、人文精神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卓越性。即第一,法官的素質要高,符合社會英才的標準,第二, 數量要精,只是社會中的極少數人物。這兩方面也就意味著法官的資格有嚴格的標準。只有先通過設定高難度的門檻這種外在形式才能確保精英階層從普通民眾中脫穎而出。
二、法官精英化是司法的必然要求
(一)法官精英化的原因分析。
首先,法官代表著國家獨立行使國家審判權。權重責大,必須由具有較高素質的人來行使。其次,法官審理的案件都是一般人無法自行解決的較為復雜和嚴重的問題。其三,法官以法律為解決案件的最高標準,不具備深厚的法律知識功底,精湛的法律思維方式和豐富的司法經驗,就無法圓滿完成司法工作。因此,通過以職業能力為基本內容的社會競爭機制而形成的高素質職業法官群體,毫無疑問應當是現代社會精英階層的一部分。
(二)法官精英化的實踐價值。
1.避免司法效果分散,維護法律統一。
法官精英化要求法官群體有著共同的價值評判標準、共同的思維特征和行為模式,以及大體相當的認知能力,法官具有同樣的法律術語,同樣的法律意識,這對于防止司法過程中對法律理解和適用的偏差而言,案件更多地集中于有限的法官群體中進行審判,使同一法官所判案件數量達到公正原則下的最大化。這對于法律在實踐中的統一而言,無疑也是十分有利的。
2.塑造法律共同體,樹立法官權威。
在精英化模式下,法官的數量規模精簡到可允許的最小值,對于國家而言,此時設置法官準入制度及職業素質和職業保障等系統管理, 收效會巨大,法官的素質水準和社會地位既會在法官同行間產生認同感,又會得到普通人的認可和尊重,在社會中處于權威地位。一般民眾對法官一致給予高度尊重,法官作出的判決必定會得到民眾的廣泛支持和很好的監督執行。
3.塑造效率與公正的司法模式。
司法改革在于追求公正與效率共存的司法模式。精英法官對法律精神有深刻理解,以精英法官為實踐主體的司法過程,其產生公正裁判的可能性和條件保障,不是非精英化審判所能比擬的。而伴隨法官精英化實施的配套性制度,如法官和助理法官、書記官等審判輔助人員的分工等,又可以避免法官對案件的全部包攬,使之集中身心于司法活動最為核心和關鍵的環節,有利于實現司法效率的增長。
三、中國法官隊伍現狀及癥結
法官的精英化既是法官職業性質所要求的,又具有不可忽視的實踐價值。那么我國的法官離精英化到底有多遠。通過以下幾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國法官隊伍的現狀。
(一)法官的構成。
目前看,法官數量完全過剩。但簡單地說我國法官人數太多,并沒有觸及問題的關鍵,盲目地裁減法官,只會造成法院工作更加緊張。國外法官通常只負責案件的審理,而輔工作則由其他工作人員進行。 我國法官輔助人員只有書記員一種,而且沒有受到重視,其功能相當有限。法官不僅要審理案件、撰寫訴訟文書,還要調查取證、甚至參與執行。這些工作分散了法官的精力,審判效率自然低下。
(二) 法官的職業素質。
1.法官的專業素質。目前中國符合法官法規定的本科學歷還不到三分之一。對于職業化的現代法官而言,沒有專門的大學教育經歷,是很難系統掌握法官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的。造成目前這種局面,有現行審判方式的原因,也有法律教育自身的原因,但法官任用制度的不合理肯定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2.法官的意識素質。我國法院是按照行政區劃對應設置的,因而地方法院只能將自己定位于發展地方經濟和維護地區穩定的工具上,由此形成了法官意識的地方化。其二,現行法院管理制度表現為模式行政化,如案件上報請示制度、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疑難案件制度等。在此情形下,法官的意識也只能是大眾化的意識。
四、中國法官精英化的漸進模式
法官的職業化必然導向精英化,這是我國法治發展的必經之路。但是,法官的精英化建設涉及觀念和利益層面的變動,這種變動所引起的震蕩是巨大的,因此,在法官精英化進程中,要穩妥的采取漸進改革模式。
(一)宏觀的制度內改革。
中國明顯的區域經濟發展差異,使落后地區在吸引高學歷的法律人才的利益機制方面相當薄弱,全面推進法官精英化,提高法官準入的門檻,會使落后地區法律人才匱乏的問題更為突出。基于上述因素,要結合中國實際設立中國法官精英化的近期、中期和遠期目標。
1.近期目標是解決當前條件成熟或是法院自身有能力解決的精英化問題,如實施法官的職業準入制,通過教育培訓提高法官隊伍素質等。
2.中期目標是通過吸收借鑒創造條件,逐步推行法官選任制、法官助理制等基本建成法官精英化的雛形。建立法院內部各類人員的不同序列和管理制度,科學地制定和實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提高辦案效率。
3.遠期目標是最終從理論到實踐,建立一套完善的有中國特色的法官精英化制度。精英化建設可從條件相對成熟的最高法院、高級法院開始,逐漸發展到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在宏觀層面逐漸建立起符合中國特點的法官獨立制度,從而在制度層面確保法官的精英地位。
(二)微觀的體制外建設。
在全球化視領域中,法官的精英化有其共同的特征,如同質化、專業化等。依照這些特征的內在要求和現實可能,從以下幾個具體層面推進法官精英化進程。
1.嚴格法官的職業準入,提升法官的專業素質。
我國現有法官的數量已經十分龐大, 與精英化的要求相距甚遠。必須下決心大幅度精簡法官編制,保證擔任法官的確屬精英型人才。在法官任用標準上,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的經驗值得借鑒。因此,我國法官的精英化需要改革現有法官的遴選和任命制度,以司法考試為起點,進而完善法官的培養考核制度。
2.深化法學教育改革,培養法官后備人才。
從根本上改變我國法官隊伍的結構,造就一批適應現代法治國家需要的精英型法官, 不是短期內可以實現的目標。在需要進行一系列制度改革的同時,建立法官后備人才培養機制是最具有基礎性意義的。因為,擔任法官必須具備的良好素質必須有專門的教育與培養過程。只有培養出一大批能夠勝任現代法官職業的后備人才,我們才有可能去實現法官隊伍的精英化。
3.強化法官的職業意識,樹立法官的職業信仰。
在武漢工程大學政法學院有關領導和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的共同安排下,我們于今年6月16日起到7月18日止,進行了為期35天的系統的業務實習。對于我們中的大多數人來說,這都是一個全新的經歷。業務實習意味著我們從今天起就要面對別樣的人和事,這些人可能是法官、是書記員、是當事人、是人、是同事,但就是不可能是老師、是同學,也就是說我們必須精神抖擻,爭取在最短的時間里,最大限度的學到課本之外的知識。如與人交往,一個個未必單純的社會人;同事相處、上下級關系;還有我們要把所學的知識融會貫通,真正做到時常掛在嘴邊的理論聯系實際。我對這些事情,既新奇又期待,充滿憧憬。
接受我的實習單位是武昌區人民法院。這是一所機構完備的基層法院,內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執行局、立案庭、審判監督庭等8個專業審判庭和辦公室,政治處、研究室、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室、司法行政科、法警大隊、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辦公室等8個綜合部門;另設水果湖人民法庭、中華路人民法庭、楊園人民法庭、中南路人民法院、白沙洲人民法庭等5個法庭。據年統計數據顯示,全院編制總數192人,實有法官及工作人員183人。法院設院長1人,副院長4人、執行局局長1人、副局長3人。具有審判職稱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115人,書記員14人。在職干部中具有法學碩士學歷學位的16人,法律專業本科學歷的138人,大專及以下學歷29人。
事實上,第一天學院老師領導把我們送到武昌區法院的時候,很多同學對它的第一印象是簡陋。我們看到了兩座陳舊的主樓屹立著,其中一座正在進行裝修改造,內含立案庭、審判監督庭、檔案室等。另一座不起眼的白色矮樓,竟然內含刑庭、民庭、行政庭、辦公室、政治處等機構。我們首次分配實習具體辦公室也是在這里進行的,那時發現它竟有11層。指導老師、法院工作人員和同學們商議討論后,分派任務,我被分到了另起一棟的三層小樓的執行局。
自此我就開始了真正意義上的實習生活。在六七月的武漢陽光下,我們很早起床,追逐公交汽車,被黑壓壓的人群中推來搡去,很少能占到座位,轉車在內的近兩個小時里,穿越將近半個城市,不顧一切,奔到實習地點。汗流浹背,身心俱碎。個中滋味,非求學人不能體會。我想:學到實踐經驗還真是不容易,怎么說也得好好鉆研,至少得對得起這么辛苦的途中跑啊。
下面讓我結合實際,談一下在執行局實習的體會:
二、兩位老師
在這里我一共遇到過兩位老師,首先是郭書記員。不知道是不是案件分配的原因,我只在他的教導下學寫過民事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制作過一份筆錄和一份合議庭討論記錄。這些東西對于沒接觸過的人來或許很玄奧,實際上并不難做。制作法律文書只需要依照相應的格式,充實具體的案情就行了。你需要的品質是細心和勤奮。在這里實習的學生和法院工作人員地位是一樣的,都要對當事人負責。比如在打印民事裁定書時,就得認真核對雙方當事人基本信息,尤其是身份信息不能出任何差錯。
印象最深的是郭書記員的口才,那一次在他巧妙的調解了一起執行糾紛,雙方當事人心服口服,最后該案以自動履行的方式了結。他告訴我,以什么樣的姿態或語調面對不同的當事人,都大有講究,我深有同感。想來也是,有時候一句話可以激怒一個人,讓矛盾一發不可收拾;有時候一句話可以平息一個人,使干戈頃刻化玉帛。就看你怎么說。
其余時間里執行局是很閑的,終日只是看報上網,于公務上卻不十分打緊。
第二位老師是王曉明庭長,他大約五十歲上下,顧盼之間,神采飛揚。堂堂一張國字臉,不怒自威,舉止風度,十分不凡。一看就知道他是辦事老練,為人爽朗的好老師。后來的接觸證明了我的看法。我每天在他到來之前開門,打掃房間之后燒水泡茶,然后打開電腦查詢法院信息系統,再就是翻閱今天要辦的案件的卷宗。王老師來的時候我總是主動問好,或是找要做的事情,或是詢問下一步的任務,沒事時就讀書看報。而經驗豐富的老師對我也十分不錯,禮貌的同時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傾囊相授,使我學到了不少知識。
三、制作法律文書
其間我制作過民事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詢問筆錄、案件上網信息通報表、合議庭評議意見、執結報告、代為拘留書、查詢凍結扣押劃撥存款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每一份文書老師都要親自過目,檢查無誤后才讓我提交打印。
(一)詢問筆錄
以上文件我都逐漸掌握了大致情況,其中制作筆錄對我來說很困難。因為我是安徽人,對武漢話很不敏感,而當事人幾乎全是流利的武漢話。我只好聽懂一點就問一下當事人,不懂的讓法官解釋,然后當事人確認無誤之后才予以記錄。有一次申請人說他被開麻目的撞了,要求賠償,我就很迷惑,這“麻目”為何物?后來才知道他說的是機動三輪車……這使我認識到記筆錄也不簡單。需要有很強的應變能力、手腦耳的協調能力、敏銳的洞察力和高度的概括力。
(二)審閱整理卷宗
除制作法律文書,我做的最多的就是審閱整理卷宗了。開始由于我對案件的審理程序不夠熟悉,面對大量法律文書不知如何處理。后來我翻閱了《民事訴訟法》、自學了《人民法院執行文書立卷歸檔辦法(試行)》,加上王法官的細心教導,我才學會整理卷宗:
諶洪果(法學博士,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
侯 猛(法學博士,對外經貿大學副教授)
蕭 顯(青年法律學者)
楊 鵬(中國體改研究會研究員)
30年前,關于人治還是法治的爭論,30年后,變成了司法專業化還是司法民主化的命題。
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簡稱“三五綱要”),與過去的司法改革大力倡導“法官職業化”的專業化改革傾向有所不同,“三五改革綱要”從“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出發”,列出六項任務來強調“司法為民”工作機制。其中除了“完善審判與執行公開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兩項是比較契合經典的司法特征外,“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多方參與、司法推動”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健全民意溝通表達機制”、“完善涉訴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司法為民長效機制”等,則具濃厚的“中國特色”。
新一輪司法改革的方向已經發生了微妙轉身。法學者對這種改革趨勢表達了擔憂和質疑。
“三五”司法改革:“專業化”轉向“人民化”
《中國改革》:從形式上看,這次的“三五綱要”比及“二五綱要”、“一五綱要”,從50項改革減少為30項。同時在“三五綱要”文本開端,有“經中央批準”字樣,這是前兩個所沒有的。請問,除了形式之外,三五綱要有哪些亮點?從整體上看,發生了哪些主要變化?
蕭顯:作為指導法院未來五年改革工作的綱領性文件,“三五綱要”的“亮點”是明顯的: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這些都是深化改革的當務之急,值得深入推進。
諶洪果:具體的亮點,比如規范自由裁量權,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構建全國法院案件信息數據庫,加快案件信息查詢系統建設。研究建立裁判文書網上制度和執行案件信息的網上查詢制度等。最根本的問題在改革思路上。
在“二五綱要”中,其努力的方向是要使司法工作相對符合司法的內在本性,即“體現審判工作的公開性、獨立性、中立性、程序性、終局性等本質特征”。而“三五綱要”的著眼點是外在的評價標準,司法必須與時俱進,必須“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至于如何滿足,則不見有什么合理的制度設計。
侯猛:從總體改革思路來看,“三五綱要”不再像過去一樣強調司法專業化,而是強調“司法大眾化”和“司法民主化”,提出要重視民意和不忘“群眾路線”;強調因應形勢變化而調整司法政策的“服務意識”和靈活性,而司法的專業性、保守性、確定性、穩定性等法治原則不再被強調,這是很遺憾的轉向。
《中國改革》:有人做出統計,在一五綱要中,“人民群眾”出現2次,“人民陪審員”出現5次;在二五綱要中,“人民群眾”出現2次,“人民調解”出現1次,“人民陪審員”出現4次。但在三五綱要中,“人民群眾”出現高達21次,“人民陪審員”出現3次,“人民”單獨出現3次.“人民利益”出現2次,“人民調解員”出現1次;在上述詞匯中,“人民”共出現30次,是此前兩個改革綱要總和的兩倍還多??梢?,三五改革的重點是試圖建立滿足人民需求的、符合黨的事業和社會主義大局的司法體系。
侯猛:“三五綱要”的文本中,通篇沒提“法官職業化”。不提也并非壞事,因為“化”這個詞有“大而化之”的意思。相應的,“司法大眾化”、“司法民主化”也不應該提。因為這樣會顯得非此即彼,兩者不能相容似的。但可以講法官職業、司法民主,這兩者并不沖突。法院當然要滿足人民群眾需求,但如果脫離法官職業特點,一味滿足人民群眾需求,那法院干脆就別要了,都改成人民調解委員會最好。對法院進行監督是有必要的。監督并非必然導致干預法官辦案,監督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落實憲法所規定的“法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這個文本嚴格來說,更像一個政治表態,好像不是或主要不是寫給法官們的。
楊鵬:“三五綱要”給我留下的感覺是“兩不足”和“兩虛一實”。所謂“兩不足”,一是司法的職業化與專業化不足,沒有充分強調或保障法官的職業化、專業化與獨立化。二是司法的民主化不足,在陪審制上沒有任何實質性推進。所謂“兩虛一實”,虛在什么地方呢?虛在法官的專業性及獨立性上,虛在以陪審制為基礎的司法民主上,實在什么地方呢?實在為司法政治化清除障礙,為政治之手介入司法審判提供便利。相比十年前的“一五綱要”,這是一個嚴重的歷史倒退。
專業性,公共領域專權力量的天敵
《中國改革》:在最高法院的官方解讀中,“三五綱要”的改革措施,是“一五”、“二五”改革綱要的延續。既然是延續,那么,我想知道“一五”、“二五”提出的改革規劃完成了沒?如果沒有,推進到了哪一步?是什么原因導致其難以推進或干脆無法完成?
蕭顯:細心點就會發現,“三五綱要”許多內容,“一五”、“二五”綱要都曾提到,如提高法官待遇,加強職業保障,年年提,年年無法實現,究竟出了什么問題?重復也就罷了,有些內容甚至開始“縮水”,如審判委員會改革,“二五綱要”要求先建立刑事、民事專業委員會,然后變“會議制”為“審理制”,真正解決法院審委會“判而不審”的現象,步驟、目標都是非常明確的?!叭寰V要”卻以一句“完善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范圍和程序,規范審判委員會的職責和管理工作”敷衍了事。
與之相同的還有案件請示制度,“二五綱要”要求對其進行訴訟化改造,變“下級請示”為“上級審理”,“三五綱要”倒是言簡意賅,只說“規范下級人民法院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報告制度”,問題在于,關于規范案件請示,最高法院建國以來已經出臺了十個文件,規范來規范去,無非是范圍程序變來變去,對解決司法行政化問題沒有任何實質意義。改革意味著祛除或改造,如果只是政策松緊,范圍進退,就不是真正意義的改革。
諶洪果:“一五”、“二五”綱要著眼于法官專業化和法院內部的制度建設,已經取得了成效,法官們也開始有了責任感、專業榮耀感和自信力。比如:死刑復核程序的收回順應了民心和歷史潮流;逐漸改革為人們詬病已久的“下級人民法院就法律適用疑難問題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的做法”,讓法官獲得了更大的獨立以及更大的責任;尤其在建立法官專業化的機制上做出了可喜的努力,比如建立法官依法獨立判案責任制,強化合議庭和獨任法官的審判職責。推進制定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執行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司法技術人員等分類管理辦法,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和其他各類人員的專
業化建設。
之前的改革自然有急促失敗之處。是什么原因導致其難以推進或干脆無法完成?這不是職業化、專業化的改革方向錯誤,充其量算是策略有失。“三五綱要”稱“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梢姡贫ㄕ邔嶋H已經看到了問題的要害,即制約人民法院科學發展的因素根本在于“體制性、機制性、保障”,這種障礙是“司法”改革者們無法解決的。僅僅是司法改革無法撬動真正導致社會矛盾增多、社會不公正不穩定的制度問題,即政治體制問題。
楊鵬:如何判定綱要是倒退還是進步呢?我想這個標準就是“去政治權力化”。長期以來,我們的社會,是以政治權力為中心的全能社會,社會公共領域完全由政治權力來壟斷,代表最高政治權力的皇帝就是最高的審判官。所謂司法獨立,在我看來就是審判權逐步從政治權力的控制中脫出來,成為一個專門的獨立自在的權力,按照自己的傳統、規律而運作,司法權成為一個與政治行政權力并行的另一元權力。經濟領域的發展,建立在專業分工深化的基礎上,公共領域的發展,一樣建立在專業分工深化的基礎上。法官的專業性及獨立性及以陪審制為方法的司法民主化的實質推進,都是推進司法獨立的力量,都有助于抗拒政治權力對司法的干預和扭曲。
公正源于約束和權力制衡
《中國改革》:多年來,司法機關發揮的作用未能滿足相應的社會需求,司法機關在無法自主行使職權的同時又要承受外界的失望和不滿。包括腐敗和司法不公等問題導致司法信用不彰、權威難立。那么,司法改革的出路何在?
諶洪果:司法改革今后將如何走?我認為還是要區分兩個層面:一是政治形勢層面,二是專業運轉層面。運動式治理的中國傳統,使得任何一個初衷良好的改革都會變得半真半假。一方面必須作出文件式的改革,需要大學討論,需要表態,需要在不危及法官職位的前提下犧牲職業的操守;但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看到,經過30年的法治建設,我們的法律文化已經形成了一些積淀,法治的精神和觀念也逐漸深入人心,司法的運作也形成了一些無法改動的邏輯。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各訴訟法都規定判決案件“以法律為準繩”。大多數一線法官不是官員,也非政客,他們在自身的業務和法律公正以及司法獨立方面,依然在默默地捍衛著起碼的職業尊嚴,在繼續推動司法的技術含量。就算今后形勢轉變,我認為司法的希望就在這些普通的堅守職業倫理的法官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