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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財政資金支付的管理與監督,規范財政資金支付業務流程,配合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有序進行,參照《*市市級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區級預算單位財政性資金直接支付的管理,以及未納入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試點的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非試點單位)財政性資金授權支付的管理。已納入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試點的預算單位,其授權支付資金按照《*區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執行。財政性資金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四)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預算單位財政性資金的支付實行財政直接支付、財政授權支付兩種方式。
財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區財政將資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貨物、服務、工程的供應商及統發工資個人等)或用款單位(即具體申請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預算單位)賬戶。財政直接支付的方式包括工資統發、政府采購、其他直接支付等。
非試點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是指區財政將資金撥付到預算單位賬戶,再由預算單位將資金支付到收款人賬戶。非試點單位的授權支付指未列入財政直接支付范疇的財政性支出。
第四條預算經區人代會審議通過后,預算單位依法擁有相應的資金使用權,履行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職責,并接受財政和審計監督。
第五條預算單位原則上分為一級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向財政局匯總報送本級及其下屬的分月用款計劃的預算單位為一級預算單位;獨立核算無下屬單位的預算單位為基層預算單位。一級預算單位的本級開支,視為基層預算單位管理。
第六條預算單位按規定程序編制分月用款計劃,并按照批復的用款計劃申請、使用財政性資金。
第七條財政性資金的支付,堅持按財政預算、分月用款計劃、項目進度和規定程序支付的原則。
第二章用款計劃
第八條預算單位用款計劃是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的依據。
第九條預算單位用款計劃由預算單位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項目進度和區財政局的相關規定分月編制。區財政局批復的用款計劃額度在年度內可累加使用。
基本支出用款計劃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則,按季分月填報(即于12月、3月、6月、9月分別編制下季度的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計劃)。其中納入工資統發的資金由區工資統發系統自動生成用款計劃。
項目支出用款計劃按照項目明細及實施進度分月填報。
預算外資金支出用款計劃須按項目明細及實施進度在預算外收入上繳額度內編制。
政府采購項目在填報用款計劃時要選擇政府采購類別(立項、定點會議、定點貨物)。
第十條基層預算單位根據預算指標填報用款計劃,并上報一級預算單位。
第十一條一級預算單位匯總審核基層單位用款計劃,并于每月15日前(遇節假日提前)上報至區財政局各主管業務科室。
無基層預算單位的一級預算單位視同基層預算單位管理,填報審核用款計劃之后直接上報財政局各主管業務科室。
第十二條區財政局于每月25日前(遇節假日提前),審核并批復下達預算單位次月項目支出用款計劃至一級預算單位。預算單位基本支出用款計劃由區財政分別于12月25日、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前審核并批復下達至一級預算單位。
第十三條一級預算單位接收區財政局批復的用款計劃后,須及時下達至基層預算單位。
第十四條批復之后的用款計劃原則上不做調整,因特殊情況必須調整的,預算單位上報調整申請至各主管業務科室,經審批后,由區財政局注銷用款計劃,預算單位重新上報調整后的用款計劃。
第十五條年度財政預算執行中涉及預算指標發生追加的,預算單位提出指標調整申請,經審批后區財政局辦理指標,系統自動生成用款計劃并同時向一級預算單位批復。其中直接支付資金由基層預算單位按本辦法第三章要求辦理,授權支付資金由區財政批復用款計劃后及時撥至一級預算單位賬戶。
年度財政預算執行中發生預算指標追減或收回的,區財政局在系統中注銷已批未支的用款計劃后,相應調減預算單位指標,并向預算單位下達指標調整通知單。
第三章財政直接支付
第一節工資統發
第十六條基層預算單位于每月10日前向區財政局國庫收付中心(以下簡稱“收付中心”)上報工資統發電子數據和紙制的《工資統發明細表》(附件一)。單位上報數據由收付中心導入財政支付系統生成用款計劃。
第十七條基層預算單位上報的工資數據經區組織部、編辦、人事局、財政局等部門審核確認后,由系統生成《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附件二)。
第十八條銀行根據區財政局提供工資數據將資金分解至個人賬戶,同時向預算單位出具《工資統發入賬通知書》(附件三)、工資統發入賬明細表和個人工資條。一級預算單位以《工資統發入賬通知書》作為原始憑證記賬,基層預算單位以《工資統發入賬通知書》和工資明細表等作為原始憑證記賬。
第十九條納入工資統發單位的人員增減情況,須每月將區組織部、編辦、人事局的相關批件按規定程序上報收付中心作為調整預算的依據。
第二節政府采購
第二十條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賬戶信息庫由區政府采購辦公室維護。立項采購供應商賬戶信息庫由基層預算單位自行維護。
第二十一條基層預算單位在區財政局批復下達的用款計劃額度內,根據實際支出進度填報《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并按照項目類別分別填報《定點會議政府采購資金結算確認書》(附件四)、《定點貨物政府采購資金結算確認書》(附件五)或《立項政府采購資金結算確認書》(附件六),打印并簽章后,由基層預算單位或供應商報收付中心審核撥款。
第二十二條基層預算單位須在系統內填報《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并打印、簽章;在系統內根據項目類別分別打印《定點會議政府采購資金結算確認書》、《定點貨物政府采購資金結算確認書》或《立項政府采購資金結算確認書》各一式三份(基層預算單位、收付中心、供應商分別留存),并根據執行情況據實補充填寫相關內容,與供應商共同簽章后由基層預算單位或供應商報收付中心。兩者中的結算內容必須一致。
第二十三條收付中心撥款后,分別向基層預算單位、一級預算單位出具《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附件七)。一級預算單位以《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作為原始憑證記賬,基層預算單位以《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和供應商出具的發票作為原始憑證記賬。
第二十四條基層預算單位上交自籌資金至政府采購專戶時,須在支付系統中單獨填列用款計劃報收付中心,同時填寫《資金證明》報區財政局各主管業務科室,經審批后,將款項和《資金證明》交至收付中心確認。基層預算單位使用自籌資金時,分別按財政資金和自籌資金填報《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和相應項目類別的《政府采購結算確認書》。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資金年終結賬日為12月20日(遇節假日提前)。年終結賬后區財政局與預算單位核實資金使用情況,已完工項目節資額根據資金來源同比例分別返還區財政、預算單位,未完工項目結余資金結轉下年使用。
第二十六條2006年以前年度安排的政府采購資金支付時仍按原有流程操作。結算依據為區政府采購辦公室提供的《*區政府采購實物調撥單》、《*區會議類定點采購審批通知單》和《以前年度定點會議政府采購資金結算確認書》(附件八)、《以前年度定點貨物政府采購資金結算確認書》(附件九)或《以前年度立項政府采購資金結算確認書》(附件十)。
第三節其他直接支付
第二十七條其他直接支付是指在部門預算中其支付方式為“其他直接支付”的項目支出。
第二十八條基層預算單位負責維護本單位其他直接支付資金收款方的銀行賬戶信息,保證所填報的收款方賬戶信息的準確性。
第二十九條基層預算單位根據區財政局批復下達的用款計劃在系統內填報《財政(其他)直接支付申請書》(附件十一),打印、簽章后附相關合同、協議等資料報區財政局主管業務科室,審核后轉收付中心撥款。
第三十條收付中心撥款后分別向一級預算單位、基層預算單位出具《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一級預算單位以《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作為原始憑證記賬,基層預算單位以《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和供應商出具的發票作為原始憑證記賬。
第三十一條其他直接支付資金年終結賬日為12月20日(遇節假日提前)。年終結賬后區財政局與預算單位核實資金使用情況,已完工項目節資額收回區財政,未完工項目結余資金結轉下年使用。
第四章財政授權支付
第三十二條非試點單位納入財政授權支付的基本支出(公用定額、非工資統發資金)由區財政批復預算單位用款計劃后于每月26日前撥付一級預算單位,一級預算單位負責及時轉撥至基層預算單位。
第三十三條非試點單位納入財政授權支付的項目支出由基層預算單位根據批復的用款計劃按實際進度填報《項目申報書》(附件十二),打印、簽章并附相關資料報區財政局主管業務科室審核后,資金撥入一級預算單位賬戶,一級預算單位負責及時轉撥至基層預算單位。
第五章預算單位職責
第三十四條一級預算單位的主要職責:
負責按部門預算管理使用財政性資金,并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負責編制、審核、申報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分月用款計劃;負責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及時轉撥所屬基層單位的財政性資金;配合財政局對本部門及所屬基層單位預算執行、資金申請與撥付和賬戶管理等情況進行指導、管理;及時與區財政局及所屬基層單位核對賬務等。
一、適用前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啟動實現抵押權非訟程序的主體是“擔保物權人和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一般情況下,只有抵押權人才有權申請實現抵押權,但在抵押權人進入破產或強制清算程序時,管理人或清算組取代抵押權人的地位,成為實現抵押權的主體。(為行文方便,下文以抵押權人統一指代抵押權人和其他有權申請實現抵押權的人)
雖然民事訴訟法未對實現抵押權的非訟程序中的被申請人作出規定,但根據法理可知,被申請人為抵押人。
抵押權實現的非訟程序的適用情形是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對于抵押權本身不存在實體爭議,僅對于實現抵押權的方式(拍賣、變賣或折價)未達成一致意見。若存在實體爭議,則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結合司法實踐,常見的涉及抵押權實現的實體爭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主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已被撤銷;(2)抵押合同不成立、無效或已被撤銷;(3)抵押權已因主債權實現而歸于消滅;(4)抵押權人已經拋棄了抵押權;(5)抵押權已因主債權罹于訴訟時效而不能請求法院保護。
二、程序啟動
抵押權人申請實現抵押權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第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的理由、受償標的以及抵押財產的狀況。第二,抵押權人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第三,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若抵押權進行過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供相應的抵押登記或證明文件。
抵押權人欲通過非訟程序實現抵押權的,應該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根據物權法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抵押權人應該在主債權訴訟期間屆滿之前申請實現抵押權,實現抵押權的案件由抵押物所在地或抵押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的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不收受理費。抵押權人提出通過非訟程序實現抵押權申請的,屬于特別程序,故人民法院不收取受理費。但抵押權人根據法院作出的準予拍賣、變賣抵押物的裁定申請執行時,應依法交納申請執行費。
為了避免抵押人或其他人侵害抵押權,抵押權人在提出實現抵押權申請時還可以提出保全申請,對抵押物或抵押人的行為進行保全,法院要求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三、法院審查
根據“立審分離”、“審執分離”的要求,人民法院受理抵押權人的申請后,應該由審判業務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查。
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主合同與抵押合同的效力。第二,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是否成就。第三,抵押權的實行期間是否屆滿及主債權有無其他擔保等。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廣播電影電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或機構(以下統稱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行政復議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依照本辦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是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地市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應當明確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的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轉送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五)對被申請人違反行政復議法和本辦法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指導全國廣播電影電視系統的行政復議工作。
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對下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下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每年應將受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情況及時向上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上報。
第六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七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廣播電影電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一)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和節目載體等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終止、撤銷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五)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或者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六)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對該文件的審查申請。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不含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行政復議,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在障礙消除后,申請人應提供有關證明。
第十條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申請人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委托人須向復議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一般應當書面申請,如確有困難,也可以口頭申請。
書面申請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行政復議請求,申請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申請書上應有申請人的簽字或簽章。
口頭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上述情況,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與其他同級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凡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辦法的行政復議申請,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必須依據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受理程序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或者其他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及時送交本單位負責行政復議工作的機構。
第十四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不予受理,并以《不予受理決定書》的形式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不屬于法定行政復議范圍的;
(二)超過法定申請行政復議期限,且無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
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第十五條除第十四條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復議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一經受理,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復議機構收到復議申請的日期,屬直接從郵遞渠道收到或者從復議機關其他部門、機構及其下屬機構轉來的,由復議機構的簽收章確認;屬申請人當面遞交的,由復議機構經辦人在申請書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遞交人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決定停止執行的,應將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停止執行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七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對依法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復議決定。審查前,復議機構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確定行政復議工作人員;
(二)明確復議參加人;
(三)按規定發送復議法律文書。
復議機構審查復議案件時,如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本機關內相關機構的人員參加。
第十八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議機構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一)申請人提出要求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不清的;
(三)案情重大、復雜、疑難的;
(四)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的。
復議機構調查情況、聽取意見時,復議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九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負責復議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答復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和依據。對有關事實的陳述應注明相應的證據材料和出處;
(三)對申請人的復議要求、所述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和必要的舉證;
(四)作出書面答復的年、月、日,并加蓋印章。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查閱有關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向復議機構提出申請,并出示有關身份證明;
(二)查閱時,應有復議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場;
(三)查閱時不得涂改、毀損、拆換、增添、取走查閱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三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如有第三人,并列明第三人的上述情況;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三)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請求和理由;
(四)被申請人的答復;
(五)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證據、理由和依據;
(六)復議機關的復議結論;
(七)不服復議結論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復議決定的日期和復議機關的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被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對申請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依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使用《強制執行申請書》。
第二十五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審查終結作出復議決定后,復議機構應對有關復議的所有法律文書和材料進行認真清理、鑒別和編號,及時歸檔。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后三十日內,將復議情況向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依法予以保障。
行政復議人員必須精通法律和廣播電影電視業務,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應當保障復議工作的資金和工作條件,保持復議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二十七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參照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制作的統一樣式制作。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消費糾紛,是指消費者在我省境內因有償獲得用于生活需要的商品或接受生活服務,而與生產經營者發生的數額在一萬元以內的糾紛。
第三條 縣級以上消費者協會(委員會)設立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稱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有關經濟行政管理部門、社會團體的代表和法律工作者組成。
仲裁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
仲裁委員會設專職或兼職仲裁員若干人,兼職仲裁員在仲裁時與專職仲裁員享有同等權利。
仲裁員由各級消費者協會(委員會)審查,確認資格。
第四條 消費糾紛由商品銷售地或服務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爭議各方的共同上一級仲裁委員會指定。
第五條 當事人要求仲裁,應按下列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一)法律、法規、規章有時效規定的,在規定時效內提出;
(二)有約定期限的,在約定期限內提出;
(三)沒有時效規定和約定期限的,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生產經營者愿意承擔責任的,不受時效限制。
第六條 當事人要求仲裁,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訴方人數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寫明申訴方和被訴方的姓名或名稱、地址,申請仲裁的理由和要求,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
第七條 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一方在申請仲裁的同時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已立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八條 當事人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或者辦理仲裁事項的,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委托書,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九條 消費者三人以上聯合申請仲裁的,可以推舉代表。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消費糾紛,應先行調解,調解必須堅持雙方自愿。調解不成的,進行仲裁。仲裁實行一次性裁決制度。
第十一條 申請仲裁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仲裁委員會應在七日內向申訴方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應在七日內向申訴方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仲裁委員會應在決定受理后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訴方;被訴方應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十五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未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消費糾紛的審理。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應在決定受理后四十五日內進行調解或者裁決。疑難的消費糾紛,可以延期,但延長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有權就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調查取證,有關單位應如實提供材料,出具證明。
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受托單位應按照標準認真鑒定,出具鑒定報告。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在仲裁前三天,應將仲裁時間、地點、仲裁人員姓名通知當事人,經兩次通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場的,對申訴方按撤訴處理,對被訴方可作缺席仲裁。
第十五條 消費糾紛由仲裁員兩人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一人組成仲裁庭裁決。
仲裁庭評議消費糾紛,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中有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錄。
疑難消費糾紛的裁決,應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情節簡單、事實清楚的消費糾紛,可由仲裁員一人裁決。
第十六條 仲裁人員如果認為辦理某一消費糾紛不適宜,應當自行申請回避。當事人有權要求與某一消費糾紛有關聯的仲裁人員回避。仲裁人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十七條 仲裁結果應制作仲裁決定書。仲裁決定書應寫明:
(一)申訴方和被訴方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其代表或者人姓名、職務、地址;
(二)申請仲裁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
(四)裁決的結果和仲裁費的負擔。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雙方當事人對裁決當即履行的,可不制作仲裁決定書,但應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生效。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生效的仲裁決定書,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由仲裁委員會提請工商、物價、衛生、標準、計量、商檢等行政管理部門執行。
第二十條 上級仲裁委員會對下級仲裁委員會已經生效的裁決,在裁決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責成重新裁決。重新裁決必須更換仲裁人員。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審理費。
受理費按下列標準交納:
(一)申訴標的在一千元以下的,交納五元;
(二)申訴標的在一千元以上的,按1%交納。
審理費(包括鑒定費、測試費、旅差費和證人誤工補貼等)按實際開支收取。
仲裁費由申訴方預交。消費糾紛處理終結,仲裁費由敗訴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擔。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分擔。
【關鍵詞】違法執行行為;執行復議;制度構建
由于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執行實踐中難免會出現執行人員違反法律規定、違法或不當實施執行或者拖延執行、消極執行等現象。對此,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未賦予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任何法定的救濟方法和途徑。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專門規定了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制度,明確賦予當事人和有關利害關系人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權利。這一規定實際上就是強制執行理論上所說的“程序上的執行救濟”,與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相比這一規定無疑是一個巨大的進步,標志著我國執行救濟法律制度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水平。該制度設計的初衷是針對過去執行違法行為無法定救濟措施而制定的,其目的是給予執行當事人一個合法的救濟渠道,對執行權力的正常行使、防止執行權力的濫用而實施有效的監督。但由于無一些具體的操作方法來支持,實踐中法院對這些問題的處理往往也比較隨意,致使這種救濟制度變得蒼白無力,而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這樣就使當事人的權利難以得到有效的維護。鑒于此,本文針對執行復議制度在執行程序中的如何得到有效落實完善的問題,就以下幾個方面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議。
一、關于審查執行復議的組織和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但是具體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還是由執行機構之外的業務庭室負責復議不明確。鑒于審執分離的原則,以及目前執行機構基本上也實行了執行權、裁決權分離的工作機制,加之,執行復議制度屬于程序性的一種救濟措施,故筆者認為,在遵照“裁者不執,執者不裁”的原則下,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專門負責裁決的合議庭從事審理復議的工作為宜。具體在執行當中,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門在收到申請復議材料和案卷之日起三日內立案并移交本院的執行審查機構。復議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執行審查機構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不需要召開聽證會的,可以逕行裁定。合議庭認為需要召開聽證會進行審查的,可以召開聽證會。
二、關于執行復議的提起和形式
對于復議程序的提起或者啟動,應當完全實行當事人主義原則,或者講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若當事人對執行法院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無異議,上一級法院不得主動啟動復議程序。若當事人不服執行法院作出的裁定,應當先提出異議,對執行法院作出的異議裁定不服的才能申請復議,而且需在法定期限內即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過執行法院或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直接向上級法院提出復議申請的,上級法院接到復議申請書,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執行機構,執行機構應當在五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其他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執行法院,要求其他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在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書以及相關證據,執行法院接到執行復議通知,五日內寫出書面意見書,一并將該案件執行材料寄送上級法院立案庭立案移送執行機構審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復議申請,五日內寫出書面意見書,一并將該案件執行材料寄送上級法院立案庭。逾期則視為放棄復議權。因為第202條規定的申請復議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任意改變。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三、關于執行復議的范圍
上級法院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復議申請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書面審查,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超出執行異議請求范圍之外的復議請求,法院應不予處理。對審查復議所提供的證據,一般應當是在執行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已經提供的證據。需要對原證據重新審查或者當事人提出新證據的,應當舉行聽證,對相關證據進行質證。上級法院宜在三十日內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復議申請作出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下級法院的裁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復議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復議申請。
四、關于復議裁定的法律效果
對于復議審查程序,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為防止當事人濫用復議申請權,應建立復議結論終結化制度。即上一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是終結的裁定,當事人不得再對此提出復議。因而,筆者認為,在復議裁定書中必須敘明,本裁定為終局裁定,即一經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交代不可再申請復議的法律后果。
五、關于審查復議的期限
對于復議審查的期限,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中也沒有作出具體規定。鑒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案件相對復雜,執行行為發生錯誤后,如果不及時糾正,將可能導致無法挽回的后果,因此.復議申請的審查應迅速、及時。筆者認為,為體現執行的效率、采取措施的及時性,對復議期限不宜太長,但避免復議太了草,也不宜太短。因而,為充分體現公正與效率的要求,同時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量減少案件不必要的拖延,上級人民法院審理復議申請的案件,應當有期限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宜在上級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院長批準。也就是說,上一級法院復議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六、復議審查期間是否停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對采取的執行措施在執行復議期間是否停止執行的問題,并沒有作出規定。筆者認為,本條賦予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異議的目的,在于及時糾正違法和不當的執行行為,及時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在異議審查期間,強制執行一律不許停止,一旦執行完畢,違法或不當的執行行為將無從糾正,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也可能因此遭受無法挽回的損害,執行救濟制度的目的也無從達成。同時,出于為了防止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濫用執行復議權以圖拖延執行程序的考慮,因此,筆者主張,在復議審查期間,上級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暫時停止執行。基于保護申請執行的債權人考慮,在復議審查期間,原則上不應停止執行,一般來說,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不宜停止,但處分性措施原則上應當停止。但必要時也可以在責令提供確實有效擔保的情況下停止執行,對方提供確實有效擔保申請繼續執行的,也可以繼續執行。如果認為執行法院的裁定明顯錯誤或不停止執行可能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的,上級法院在復議期間,也可以書面通知執行法院停止執行。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而民事執行實際上是司法公正的最終實現途徑。因此,在追求效率價值的同時,要防止民事執行權的不正當行使,并為執行中受到不法侵害的權利提供有效的救濟。民訴法修改以后建立的執行復議制度實施三年多來,執行復議制度對保障執行案件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法院受理的復議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全國各級法院也積極地對執行復議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和探索,但終因執行復議制度條款的規定頗為簡單,實踐中缺少統一的操作措施,導致在很多方面都存在著一些問題,這就需要在執行實務工作中對其不斷地進行充實、不斷完善。如果再加以一些可操作性的內容,就可以有效通過“以權利制約權力”的方法來強化對執行權行使的監督制約,亦使執行復議制度在執行實踐中能得到更好的完善發展,最終共同為破解執行難問題而創造完善的法制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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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第一條為公正、公平、合理地處理人事爭議,維護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人事爭議處理工作,根據《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省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下列人事爭議:
(一)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和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第三條當事人在人事爭議處理中的地位平等,適用法律、法規、政策平等。
第四條處理人事爭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第五條人事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或主管部門)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市、轄市、區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分別負責處理管轄范圍內的人事爭議。
上級仲裁委員會對下級仲裁委員會負有業務指導的責任。
第七條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人事爭議案件:
(一)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市各部門、直屬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發生的人事爭議;
(二)省人事廳委托的國家、省有關部門所屬駐事業單位發生的人事爭議;
(三)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人事爭議。
第八條轄市、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本轄市、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及轄市、區各部門、直屬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
本市跨轄市、區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由被申請人住所地的轄市、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第九條仲裁委員會之間因受理權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政府人事部門指定受理。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負責人或者政府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由有關方面負責人擔任。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第十一條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案件受理、仲裁文書送達、案件檔案管理、仲裁員聘請、仲裁費用收取與管理等日常工作,辦理仲裁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設立在同級政府人事部門。
第十二條仲裁委員會可以聘請政府等有關部門的人員、專家學者和律師為專職或兼職仲裁員。
第十三條仲裁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廉潔自律;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熟悉人事政策法規,有獨立辦案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條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公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兼職仲裁員參加仲裁活動時,所在單位應給予支持。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可根據情況設立由單位(或主管部門)人事處(科、室)代表、工會組織代表、職工代表三方組成的調解委員會,調解本單位的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的人事處(科、室),調解委員會的主任一般由單位(或主管部門)分管人事工作的負責人或人事處(科、室)負責人擔任。各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指導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第三章申請和受理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事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按被申請人數遞交副本。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前款規定的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七條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如果申請人、被申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八條參加仲裁活動的當事人,可以委托1-2名人代為參加人事仲裁。
當事人委托人的,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委托人變更其人的權限或者解除委托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仲裁委員會。
第十九條當事人在3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可以推舉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數由仲裁委員會確定。代表人在仲裁活動中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
第二十條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四章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一條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由3名以上(含3名)的單數仲裁員組成。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第二十二條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從仲裁員名冊中確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組庭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請客送禮的。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六條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七條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指定仲裁員。
第二十八條因回避等原因重新組成仲裁庭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五章開庭和裁決
第二十九條仲裁應當公開開庭進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或者仲裁委員會認為不宜公開開庭的其他案件,不公開開庭。
對案情簡單、仲裁委員會認為不需開庭的或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可以書面仲裁。書面仲裁應當在全面、準確掌握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客觀、公正地進行。
第三十條決定開庭處理的,仲裁庭應當于開庭前5個工作日內將開庭時間、地點等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前3日內書面申請延期開庭;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第二次開庭及以后開庭的通知期限由仲裁庭決定,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三十二條仲裁庭開庭審理人事爭議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二)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陳述,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對有關證據進行質證;
(四)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的當庭辯論,并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五)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進行調解;
(六)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
(八)對當庭難以作出裁決或需要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擇期裁決。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仲裁庭認為需要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舉證,當事人在仲裁庭規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舉證的,或者舉證超過規定期限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收集證據。仲裁庭向有關單位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證明材料,并有權向知情人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三十四條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
證據由仲裁庭認定并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裁決的根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六條仲裁庭開庭應當制作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七條仲裁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仲裁庭對案件中所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第三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解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雙方當事人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
第四十條在仲裁裁決前,申請人撤回申請,仲裁委員會可以審理同意并予以結案。
第四十一條仲裁庭由3名(或者3名以上)仲裁員組成,裁決前應當對仲裁案件進行評議,記錄人員應當制作評議記錄。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由1名仲裁員獨任的仲裁案件,裁決由仲裁員直接作出。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對重大的或者疑難的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一般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應當在裁決作出后5個工作日內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
第六章執行與監督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期滿不的,仲裁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又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在仲裁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干擾仲裁活動,阻礙仲裁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二)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的;
(三)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對仲裁工作人員、仲裁參加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關于辭職的通告范文一
各位同仁:
年關將近,公司將進行年終結算工作,為保證工作順利進行,公司決定2015年12月初至2016年2月底期間將不接受離職申請書,請大家諒解。同時祝大家工作開心、順利
XXXX有限公司
12月07日
關于辭職的通告范文二
因公司近期新進人員較多,現將公司人員辭職、辭退、開除的相關規定如下:
1,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如未按此規定執行的人員,公司將延期結算工資或不給予結算工資。
2,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向部門主管提出辭職報告,到人事部辦理辭職手續。公司在人員試用期內可以無條件辭退員工并立即結算工資。
3,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15天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由部門主管簽署意見,經原批準聘(雇)用的領導批準后,由勞動人事部給予辦理辭職手續并發放工資。(重要崗位如跟單,紙樣等必須提前1個月申請)接到可以離開的通知后方可不上班。但必須移交工作,工作交接清楚后方可離開。
4,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后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5,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雇)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并移交業務渠道。否則,人事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6,此通知一經貼出,立即生效,公司所有人員必須遵守。
行政部:
3-05
關于辭職的通告范文三
茲有原公司駐xx廠管理---xxxx先生,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申請,并經公司批準!現已辦理離職相關手續。即日起xxxx先生不再屬于本司員工,在外引發的所有事務均與本司無關!
特此通告!
東莞市xxxxxxxx有限公司總經辦
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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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供電公司業 班組 學習
1.產生背景
電力調度控制中心調控班是泰興電網安全運行的指揮中心,必須高效執行公司“大運行”體系建設之后的各項工作任務。若要優質高效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確保電力調度萬無一失,歸根到底是如何做好班組建設和“學習型班組”創建工作。自開展班組建設工作以來,班組積極開展“學習型班組”創建工作,使得班組無論競爭力、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都有了顯著的提高。調控班“學習型班組”創建活動引起較大反響,并獲得2012年度泰州市“學習型班組”榮譽稱號。
2.主要做法
2.1凝聚共識,以團結保障學習動力
班組是企業的基石,班組成員團結協作,擰成一股繩,力往一處使,才能搞好班組管理,才能使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和改革措施更好地落實。
在創建學習型班組過程中,調控班對學習認知、學習方法進行了調查分析.通過調查發現,班組成員一致認同學習的重要性,是行業與時代的要求。但如何學習、如何才能使班組成員由被動學習轉為主動學習成為擺在眾人面前的首要問題。為切實解決這一根本問題,調控班以“情”字凝聚人心,提出了“我為人人,人人為我以及換位思考”的新思路,要求班組成員結合個人愿景、職業規劃、優勢弱點、興趣特點等。
2.2堅定執著,以文化奠定學習基石
電網安全來自電網的穩定和可靠,但更重要的,是靠規范的班組管理和過硬的員工素質。調控班把班組文化建設與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有機結合起來,讓安全行為貫穿于每一個工作細節中,營造安全文化氛圍,共筑安全大堤。
長期以來,調控班一直堅持做到“四個一”、“兩個經常”和“兩個嚴格”,即每周一個安全活動,每月一次安全運行分析會,每季一次安全工作自我檢查,每年一個“安全月”活動;經常到重要用戶了解生產流程和停電造成的危害;嚴格執行“兩票三制”,嚴格執行停電檢修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為切實做好電網調度工作,班組結合工作實際,專門編寫了《電網調度安全“十忌”》的順口溜,要求每個調度員都能熟記:一忌盲目操作,不懂裝懂;二忌馬虎操作,粗心大意;三忌忙亂操作,顧此失彼;四忌無票操作,誤下指令……正是調控班始終如一地堅持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讓安全文化貫穿于每一項工作當中,從而在班營造濃厚的安全文化氛圍,使班組成員自覺養成遵紀守規的良好行為習慣,夯實了電網安全調度運行的基礎。
2.3堅持創新,以方法拓展學習內涵
學習的內涵來自學習的手段,學習的手段有多豐富,學習的內涵就有多寬廣。調控班通過學習手段多樣化,充分調動班組成員學習興趣,以此實現“小學習”和“大收獲”互動,努力達到學習的“四化”要求,即:學習安排系統化、學習內容綜合化、學習方式多樣化、學習活動日常化。在2011年泰州市調控系統比賽中,調控班獲得團體、個人雙雙第一名,全班同志考分均在90分以上。
一是采用“集中討論,全員參與,重點講解,人人為師”的學習模式。調控班將學習過程分成了理論授課、現場演習、經驗交流和團隊學習四個環節。通過深度交流、反事故演習等學習形式,講解調度運行規程、安全規程、調度運行理論知識,達到共同學習,共同提高的目的。
二是開設 “人人做老師、輪流做學生”活動。在調控班人人都是老師。“分享經驗,分享快樂。你學到一個新知識,我學到一個新知識,交換后,產生的是更多的知識和智慧。”
三是因地制宜創辦特色學習園地――充電驛站。為班組成員提供安靜,方便的學習場所,并在此基礎上開展了“讀書會”活動,大家將自己喜愛的書籍推薦出來,并撰寫了讀書心得,讓每一個人去分享。
四是建立“技術寶典”,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班組根據日常調度工作,整理近年來的各種運行規定及工作規程等內容,如果需要方便及時查找。
2.4學以致用,以目標兌現學習價值
學以致用,實用性是學習的終極目標。調控班定期組織人員研究分析我市電網運行中存在的薄弱環節,進行電網迎峰度夏期間的安全運行分析和用電負荷預測,針對存在問題制定具體的應對方案和措施。針對復雜操作及運方調整,事先制定操作程序、組織學習,并經過運方、班長審核把關,確保萬無一失。定期組織調度員到變電所和生產現場熟悉設備狀況,跟生產班組進行交流,指導他們如何辦理停電申請、接受許可和終結命令,糾正他們平常工作中常見的錯誤,同時聽取他們對調度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強化停送電流程的記錄管理,確保安全調度。在停送電操作前,做到一張停電申請相關的停送電操作、許可和終結命令在同一行內依次呈現、申請執行的進度一目了然。在變電與線路配合工作時,將兩張申請單概上下排列記錄,從記錄上可以明顯看出只有在兩張申請單全部終結工作后方可恢復送電,從而保證了申請執行過程中萬無一失。
3.實施效果
在班組員工的共同努力下,截止2013年2月22日,泰興電網已實現調度安全運行12000天,共執行操作票近7.6萬張、程序票7千張、接收停電申請書近2.8萬份、發令40多萬次,無一差錯,為全市人民安全用電把好了第一關,在今后工作中班組將以此為新的起點,在創建學習型班組的新的征途上,以優秀的企業文化為引領,不斷總結經驗和不足,向著心中新的目標堅定前行。
[班組簡介]
在我們的生活中,我們會看到許多不同的企業,但并非所有的企業都能長期生存。如果我們遇到無法生存的時候,我們必須選擇破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申請破產文書流程2021年參考,如果喜歡可以分享給身邊的朋友喔!
申請破產文書流程2021年參考申請人:閆________,男,45歲,漢族,_______省______市人,服裝商業個體戶,現住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街______號。
被申請人:________服裝廠,廠址:______市______區_______街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郝_______,廠長。
請求事項:被申請人_______服裝廠嚴重虧損,確已無力清償到期債務,請求裁定宣告該廠破產還債。
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______服裝廠原屬國營企業,是一個有職工不到200人的小廠。申請人閆_____于______年開始經營個體服裝銷售業,常年向被申請人批發服裝。_______年______月和______月,被申請人聲稱資金周轉不靈,現將向申請人借人民幣______萬元,并無擔保,先后各出借據一張,寫明一年為期,到期如數歸還,不計利息。但在借用款項期間,對申請人批發的服裝,按批發價再優惠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申請人曾多次索要借款,但被申請人一直以經營不善,資金周轉不靈為由,要求緩期;要求以批發的服裝折抵欠款,被申請人不同意。據了解,被申請人從______年______月起,每月只發給職工部分工資,歷時達半年。截至目前為止,兩年來,估計該廠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約43萬元。歷年拖欠稅款共約48萬元;拖欠銀行抵押貸款22萬元;向被申請人登門索債的經營銷售服裝的個體戶約30戶,債款約50萬元。虧欠款項總數在170萬元以上。而被申請人所有的廠房和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約100萬元,流動資金,包括半成品服裝在內,約32萬元,資產總值不過130萬元,確已達到資不抵債的地步。同時,被申請人所經營的服裝生產仍在繼續虧損,毫無扭虧為盈的跡象,長此下去,越發不可收拾,破產還債將會全部落空。上述情況,請向本市______區輕工業局、稅務局和被申請人進行調查,即可證實。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請求你院早日宣告被申請人破產還債,以求破產債權至少得到部分償還,實為感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1)破產申請書;見附件。
(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
(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寫一份申請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名單)
(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寫一份報告)
(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寫一份說明;委托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并出具報告)
(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會計賬冊)
(7)資產負債表等有關會計報表;(工商年檢報表、會計賬冊報表)
(8)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賬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賬號、資金等;(寫一份說明)
(9)債權清冊,應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包括郵政編碼、電話等)、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按項目列表)
(10)債務清冊,應列明債權人的名稱、住所(包括郵政編碼、電話等)、債權人債權數額、發生時間和償還情況;(按項目要求列表)
(11)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提供擔保合同)
(12)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提供對被破產企業破產以前做出的法院判決或起訴文書)
破產申請人所提供材料符合規定的,法院應依據被申請破產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依據破產法第三條的規定、非全民所有制企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審查是否符合破產條件,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法院受理中的工作1、符合受理條件的,負責立案人員填寫立案審批表,附有關材料報庭長、院長審批、立案。
案號為“(----)-民破字第-號”。
2、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制作案件受理通知書。
通知書作出時間為破產案件受理時間。
3、立案后,負責立案部門應于二日內將案件移交審判業務庭,由審判業務庭立即向申請人和債務人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
4、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可以預收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為按破產企業財產評估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減半收取,但最高不超過100000元。不預收案件受理費的,待破產財產變現后,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5、債務人為破產申請人的破產案件,破產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債務人負擔。
6、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在法院公告欄張貼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公告。
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立案時間; (2)破產案件的債務人;(3)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逾期未報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等。
7、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通知債務人停止清償債務,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須償付的和職工生活所必需的費用,在清算組成立之前應當經法院審查批準。
8、債務人收到法院關于停止清償債務的通知后,仍然對部分債權人清償債務或有破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所列行為的,法院裁定該行為無效,追回破產企業財產。
9、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立即向企業全體職工公告,要求保護好企業財產,不得非法處理企業的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不得隱匿、私分、無償轉讓、非正常壓價出售企業的財產。
10、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會告知其法定代表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前,不得擅離職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并負責或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好企業印章、賬冊、文書、資料及企業財產。
1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破產程序終結以前,擅離職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的,或拒絕向清算組辦理交接手續的,或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法院有權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12、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立即通知債務人所有的開戶銀行,停止辦理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結算業務,如需支付維持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和職工生活所必需的費用,需經法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