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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講解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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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講解

第1篇:新企業所得稅法講解范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納稅籌劃;影響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于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我國稅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標志著我國統一企業所得稅制度的建立,其必將對企業納稅籌劃產生重大影響。此次企業所得稅改革最大的特點體現為“四個統一,一個過渡”,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并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降低為25%;統一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因此,企業應充分了解新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及對其納稅籌劃的影響,做好籌劃工作。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納稅籌劃的影響

(一)對納稅人利用外商身份籌劃的影響

在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能享受到稅收政策上的超國民待遇,內外資稅收待遇的巨大差異迫使不少內資企業“變性”:內資企業在國際避稅地注冊一家公司(該公司實際是空殼公司,沒有人員常駐),通過這個空殼公司將資金投回國內,從而享受外商待遇,因此產生很多“假外資”。這就是所謂的利用避稅地、避稅港避稅。根據商務部的統計,2006年我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694.68億美元,對華投資前10位國家、地區實際投入外資金額占同期非銀行、保險、證券領域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83.86%.在前10位國家、地區中,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排在前2位,開曼群島排在第8位,薩摩亞排在第10位,而這些地區都是出名的避稅地。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實現了并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統一,即統一了納稅人身份,兩者的稅收待遇也得到了統一。這一變革將使以往常見的內資企業通過資本旅游至國際避稅地注冊企業再返回國內投資、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臺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虛假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籌劃途徑失去意義。

(二)對轉移定價和資本弱化方式籌劃的影響

1.對轉移定價方式籌劃的影響

利用轉讓定價避稅是許多企業慣用的一種避稅手段。轉讓定價是指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為了實現企業集團利益最大化,或者是為了減輕企業稅負,在商品買賣、提供服務等交易時,高定或低定價格,把利潤轉移到某一個企業的行為。轉移定價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融通資金、提供勞務、提供有形財產的使用權及無形資產的轉讓。由于我國的所有制結構復雜,企業產權關系不明晰,在引進外資過程中重引資的數量,而且未對外資進行合理的管理,導致企業與投資者,企業與企業,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股權、債權和其他權益等關聯關系錯綜復雜,關聯交易多而隱蔽。這些為跨國公司實施轉移定價提供了便利。不少外國投資者往往利用國內合作企業和主管稅務部門對國際市場行情不熟悉的特點,配合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著名國際避稅地設立的關聯企業進行轉移定價操作,而僅僅把國內企業當作廉價的加工廠。實際上,轉移定價是一種稅率差異技術,即讓所得或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割而直接節減稅收的技術。

2.對資本弱化方式籌劃的影響

資本弱化又稱資本隱藏、股份隱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國公司為了減少稅額,采用貸款方式替代股權投資方式進行的投資或者融資。即投資人與被投資企業為謀求貸款融資的稅收待遇,將本應以股權方式投資的資金改以貸款方式融資,以致被投資企業形成負債遠高于資本的不合理現象。資本弱化避稅的特點是通過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融通轉移利潤。主要的形式是企業將資金無償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在國內,許多外資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普遍使用資本弱化方式減輕企業的稅負。最好的案例是2003年寶潔公司發生一起很轟動的疑似“資本弱化避稅”的案例。通過資本弱化,投資人通過收取貸款本息獲得投資收益,從而增加利息支出減少應稅所得。資本弱化避稅的手法,其實質是納稅人有意識地利用借款、債券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稅收屏蔽作用,合理利用財務杠桿作用,提高自有資金利潤率。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完善轉讓定價稅制:一是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即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應當符合獨立方在類似情況下從事類似交易時可能建立的商業和財務關系;二是引入了預約定價機制,規定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建立預約定價稅制的目的,是為企業關聯交易營造一個相對穩定、可以預見的稅收環境,減輕轉讓定價調查的成本;三是第一次引入了“成本分攤原則”,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從而為關聯企業間發生的共同成本費用分攤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反資本弱化方面,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條規定以法律的形式將反資本弱化稅制引入,使反資本弱化避稅有法可依。

這些措施將有效地強化反避稅措施,使得反避稅規范形成體系化,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維護國家利益。

(三)對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對納稅人加以區分。新《企業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居民企業要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只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納稅。這一概念最重要的意義在于我國稅務機關可以運用國際稅收實踐中廣泛運用的“管理和控制”測試來決定公司的稅收居民地。今后凡在我國境外注冊成立,但其實際管理和控制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將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并被要求就其來源于全球范圍的所得在我國交納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這一規定對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都將產生重大影響。就內資企業而言,如果中國股東想在境外注冊公司進行經營,就要充分考慮中國和公司注冊地兩方面對稅收居民判定的規定。這就意味著將通過在海外避稅港設立公司運作國內業務,從而將境內所得轉移到境外的稅收規劃行為納入監管。這對在香港上市但主要在大陸經營的紅籌股公司以及其他類似的海外上市公司將產生不小的影響。對外資企業來說,特別是已經或準備將亞太地區管理機構設在中國的跨國公司必須關注中國稅法的稅收居民判定規則,及時檢查自身的經營情況,考慮投資決策是否在中國構成居民企業以及相應可能的納稅義務。

(四)對稅收優惠政策有改變的影響

新稅法統一了原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第一,新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還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和對創業投資企業的優惠力。第二,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第三,取消了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產品出口外商企業、生產性外資企業,免征、減半征收或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第四,為了減少新稅法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將引導企業增加對基礎設施和高新技術產業的投入,加大技術創新和工藝改造,廣泛采用先進適用技術;也將促進企業建立、形成有利于節約資源、減少污染、提高質量、增加效益的企業經營機制。二、企業納稅籌劃可能的對策

(一)對企業形式的利用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可以匯總繳納所得稅。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納稅。那么已經設立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或設立在中西部地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以及享受低稅率的其他企業,可在其他地區設置分支機構(而不是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給予這類企業5年的過渡期,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項規定,先將適用高稅率的分支機構并入適用低稅率的總機構納稅。再由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不僅可以互相彌補虧損,而且可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對存在虧損子公司的企業集團,可考慮通過工商變更的形式,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值得一提的是企業在設置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時,應充分考慮當地政府的態度。另外,在匯總納稅時,還應予注意新所得稅法的其他規定。例如:企業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二)對國際稅收協定的利用

一直以來我國對外資企業的股息免征所得稅,而對股息征稅是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因此導致日益嚴重的“假外資”現象及稅源大量流失。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開征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對部分借國外低稅區來華投資的企業有較大影響。所以,納稅人可考慮采用適當的避稅方法。常用的一種避稅方法是: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我國香港、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將公司注冊地遷往上述國家或地區,從而規避部分稅收。

(三)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

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將轉向產業性優惠為主,但某些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仍將在一定時期、一定區域內對特定的企業繼續存在,如對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以及執行西部大開發地區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所以,在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在西部地區設立國家鼓勵類企業仍將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如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這些特定地區與全國大多數地區存在的稅收差異,將為企業繼續利用稅收政策的差異技術進行納稅籌劃留下一定的空間。

【參考文獻】

[1]財政部稅政司所得稅處.新企業所得稅法知識問答[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

[2]劉劍文.新企業所得稅法十八講[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

[3]張斌,楊志勇.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新舊對比與條文解釋[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

第2篇:新企業所得稅法講解范文

一、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計提范圍與標準

根據財企[2006]478號文件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是指在我國境內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及道路交通運輸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高危行業是指在我國境內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及道路交通運輸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地熱、溫泉、礦泉水、鹵鹽開采礦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業、小型磚瓦粘土礦等危險性較小的非煤礦山。根據財企[2006]478號文件規定,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包括以下幾點:礦山企業安全費用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建筑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標準逐月提取。

二、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費管理規定沿革

2004年5月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下發財建[2004]119號文,要求煤礦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專門用于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投入;2006年3月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下發財建[2006]180號文,要求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按照年度銷售收入提取安全生產費,列入成本,專門用于安全生產投入;2006年12月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又聯合下發財企[2006]478號文,要求在我國境內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以及道路交通運輸的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安全生產費,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煤炭開采企業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執行此規定。

《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四)》第十條規定:煤炭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安全費用時,應將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計算的提取金額,借記“制造費用(提取安全費用)”科目,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安全費用)”科目。同時還規定,費用性支出直接沖減安全費余額;形成資產的,在轉資時一次性提足折舊。

為了與《企業會計準則》相銜接,《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又對安全生產費的處理做出了新的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列在所有者權益中的“盈余公積”項下的“專項儲備”。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不再從成本中列支,而是做為利潤分配的一種形式。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則對安全生產費會計處理做出了最新的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人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記入“4301專項儲備”科目。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于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并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專項儲備”科目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下“減:庫存股”和“盈余公積”之間增設“專項儲備”項目反映。企業提取的維簡費和其他具有類似性質的費用,比照上述規定處理。本解釋前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

三、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費的會計處理

高危行業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意義和作用眾所周知。如果改在“利潤分配”列支,除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有悖外,也與制訂這項支持高危行業安全生產政策的初衷相背離。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解決了這一問題。這與原會計處理一致,只是在計提時,原規定安全生產費應在計入生產成本的同時,確認為負債(長期應付款);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改為,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為專項儲備。

一是安全生產費用的計提。計提時借方記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貸方記入“專項儲備”科目。不同于新準則講解要求,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以及具有類似性質的各項費用,應當在所有者權益中的“盈余公積”項下,以“專項儲備”項目單獨反映,即借記“利潤分配――提取專項儲備”,貸記“盈余公積――專項儲備”。也不同于舊規中要求安全生產費用在提取時直接計入負債,即借記“制造費用――提取安全生產費用”,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安全生產費用”。新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人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而是貸方記入“專項儲備”科目,“專項儲備”不再為二級科目。

二是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方面。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于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并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不同于新準則講解要求企業按照安全生產費用實際使用的金額在所有者權益內部進行結轉,結轉金額以“盈余公積――專項儲備”科目余額沖減至零為限。也不同于舊規中在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時直接沖減“長期應付款”的處理方法。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形成固定資產時不同于前規定要求企業應當按正常購建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計入有關成本費用;在形成費用性支出時,計人當期損益。而新規中在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形成固定資產時,一次性全額計提折舊,在資產以后使用期間不再計提,并且在形成費用性支出時,也并不計入損益科目。會計處理分錄為:(1)企業提取安全生產費用時,借記“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貸記“專項儲備”。(2)動用安全儲備支付費用性支出時,借記“專項儲備”,貸記“銀行存款”等。(3)動用安全儲備購置安全設備等固定資產時(2009年開始進項稅可以抵扣),借記“在建工程”、“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貸記“銀行存款”等。(4)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專項儲備”、“累計折舊”。

此外,根據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本解釋前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即在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前,高危企業按照《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等執行的,要按照《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進行追溯調整。

四、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費的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人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綜上所述,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于企業計提的安全生產費用如何處理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因此,企業在對安全生產費用進行所得稅處理時,可以比照國家頒布的相關的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來進行操作。

第3篇:新企業所得稅法講解范文

關鍵詞:職工薪酬;會計準則;所得稅法;差異;納稅調整;協調

1新職工薪酬準則的主要特點

1.1建立了涵蓋廣泛的職工薪酬概念,使企業人工成本的核算更為完整和準確。

1.2首次引入并規范了辭退福利的處理方法。

1.3統一了各類職工薪酬的確認原則與會計處理方法。

2職工薪酬準則與新所得稅法的差異與調整

2.1職工薪酬范圍上的差異與調整

新會計準則中的職工薪酬包括企業為獲取職工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或對價,共有八項內容: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利;辭退福利;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沒有職工薪酬的概念,只對工資薪金進行了界定,并將會計上的職工薪酬分解為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分別作出規定。因此,在稅務處理上,不能簡單地把職工薪酬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應把會計上的職工薪酬分解為稅法對應的費用支出,根據稅法規定確定能否在稅前扣除。

2.2工資薪金差異與調整

會計準則上的工資是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構成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物價補貼。

稅法上定義的工資薪金,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支出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其他支出。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以往計稅工資的做法,對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也就是說,企業工資薪金能否作稅前扣除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工資;二是工資薪金是合理的;三必須是當期實際發生的金額。在征管實務中對“任職或受雇”的認定主要是看是否簽定勞動合同、是否繳納養老保險。對“合理”的判斷主要看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另外,企業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是當期實際發生的工資,僅計提尚未發放的應付工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對于年末計提的工資薪金,在所得稅清繳前發放的所得稅匯算年度(上年度)的應付未付工資,可作為匯算年度已發放的可以稅前扣除的工資。如果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仍未發放上年度工資薪金,則應予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將清繳期結束后發放的上年度工資,作為發放年度的實發工資。

2.3職工福利費方面的差異及調整

2.3.1列支標準的差異

在新準則中將職工福利費視為沒有計提標準的職工薪酬形式,不再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對實際發生的符合福利費條件和范圍的支出計入相關資產或成本費用中。

新企業所得稅改變了過去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提的福利費可以稅前扣除的規定。強調了允許稅前扣除的福利費支出必須是實際發生的且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4%。

2.3.2列支內容上的差異

會計準則中規定職工福利費主要用于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或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內設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托兒所等集體福利機構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以及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中明確規定了企業職工福利費的內容:除了上述準則中規定的內容外,還包括各種集體福利設施的維修保養費用、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這些費用會計上一般作為管理費用或勞動保護費處理。

納稅調整:企業在計算稅前允許扣除的福利費金額時,應將上述稅法規定屬于福利費開支范圍,而會計上未做福利費處理的項目進行分析,將其發生額合并計入職工福利費中,計算出當期實際發生的福利費總額,與工資總額(稅法口徑的工資總額)的14%進行比較,超支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且該部分超支數額構成永久性差異,以后年度不得“以豐補歉”。

2.4五險一金方面的差異與調整

“五險一金”,即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所在地政府或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標準,計量應付職工薪酬義務和應相應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

在這方面稅法的規定是:“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準予扣除。”也就是說超出此范圍和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同時只有實際繳納的金額方可扣除。對于提而未繳的“五險一金”不得在稅前扣除,本期實際繳納數超過了提取數的部分,允許在實際繳納的年度扣除,即前期調增的金額,允許在本年作納稅調減。

此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5條第2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本期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本期提而未繳的不得扣除,提取數未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允許在實際繳納的年度扣除。

2.5商業保險方面的差異與調整

準則規定: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屬于職工薪酬,計入相關資產或成本費用中。

新所得稅法對此方面的規定是: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納稅調整: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將不符合扣除條件的商業保險費金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調增的部分形成永久性差異。

2.6辭退福利方面的差異與調整

新準則的一大變革就是將辭退福利,納入職工薪酬核算的范圍,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補償費,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計入管理費用。對于職工有選擇權的辭退補償,會計上的做法是采用預提的方式計入管理費用和預計負債。

稅法則認為:對企業實際發生的辭退補償可以據實扣除。對于職工有選擇權的辭退補償,通過預計負債計入了費用不盡合理,稅法對此不認可。

因此,在所得稅申報時對本期提而未付的金額,不得在當期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該調增的金額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作遞延所得稅資產處理,實際支付時,作納稅調減。

2.7兩項經費的差異及調整

依據會計準則,工會經費仍實行計提、劃撥辦法,計提時計入管理費用。稅法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必須提供《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且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即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得超過稅法口徑的工資薪金實際發放數的2%,超過部分不得扣除,提而未繳的不得扣除。不允許扣除的金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新會計準則,職工教育經費仍實行計提、使用辦法。計提基數的口徑與工會經費一致,從2008年1月1日起,可按2.5%的比例計提。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與舊稅法相比,“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是一個創新,這實際上是允許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全額扣除,只是在扣除時間上作了相應遞延。

由于職工教育經費規定了扣除限額,因此,每年調增的金額,與當年產生的會計新結余數有可能不同。納稅調整方法如下:以每年實發工資總額的2.5%作為扣除限額,首先按照提取數與實際使用數對比,按照孰低原則與扣除限額比較,確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金額。如果提取數大于允許扣除的金額,調增所得。其中提取并使用的金額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允許在以后年度扣除。如果提取數小于允許扣除的金額,若動用了可遞延抵扣的新結余,則應調減所得,對于可遞延至以后年度扣除的金額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應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核算該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3協調職工薪酬準則與稅法差異的建議

3.1統一職工薪酬的概念和范圍

新形式下,企業的人工成本不再局限于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其支付方式呈現多樣化。因此新準則明確了職工薪酬的概念及范圍,但新稅法只是在扣除標準和基數上做了調整,在“薪酬”的概念及范圍上與會計準則極不統一,造成了納稅調整項目較多,加大了企業核算的難度。因此,在稅法中使用與會計準則一致的職工薪酬的概念和范圍是準則與稅法協調的需要,不僅有利于會計核算,也有利于稅收征管。

3.2對合理的工資薪金的標準需進一步明確

新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標準,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對于“合理的工資薪金”,雖定性的說明了其含義,但是目前并沒有定量的界定不同人員工資薪金合理的標準。在實際執行中,隨意性比較大,導致企業“充分”利用合理的工資這一彈性規定,曲解“合理”含義,侵蝕企業所得稅稅基。因此應該盡快出臺相關法規對職工工資薪金應分層次定量地界定不同企業,不同類型職工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3.3在保證財政收入的前提下,盡量統一扣除標準

對于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稅法仍然規定了扣除比例,對保險費等也做了限制性規定。這對于防止企業隨意加大成本費用,保證財政收入具有重要意義。但對企業而言則加重了稅收負擔,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如果企業出于避稅的角度完全可以將該部分支出以工資的形式發給職工,由職工以個人名義參保或使用,如此既可避免納稅調整,又可以在稅前扣除。這樣,稅法的控制就失去了意義。因此在保證稅收收入的前提下盡量統一計量尺度,既可以簡化納稅過程,又有利于企業的發展。

總之,無論是新會計準則還是新稅法在職工薪酬方面都趨向于更寬松的政策環境,總體上減少了限制性、增加了支持性。由于二者的原則和出發點不同,存在差異是必然的,作為財務人員應全面地理解和掌握準則和稅法的差異,準確地進行納稅申報,減少納稅風險。

參考文獻:

[1]張寶云等.《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解讀與操作實務》.中國稅務出版社.

[2]《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財政部會計司.

第4篇:新企業所得稅法講解范文

關鍵詞:企業;應付福利費;納稅處理;差異;解析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631(2010)05-0168-02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中對職工薪籌有著嚴格的規定,明確指出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并確定和列舉應該計入該科目列支范圍。在實務操作中會計上增加了“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用以核算準則中規定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新準則不僅包括過去的“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的內容,而且還包括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共列支范圍和核算內容從會計意義上已經發生了明顯的變化。那自然從稅務角度上對費用的方式和范圍也就隨之變化。

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新《企業所得稅法》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執行,上述法律法規對工資薪金、福利贊均采取了據實列支的做法,相應的在會計核算上費用的列支方式及稅務調整范圍也就隨之發生了變化。而在2009年11月12日,財政部印發了《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又重新界定工資與福利費的列支范圍,從而為會計及稅務處理提供了較為明確的處理方法和法規依據。

細細研讀和比較各類政策及法規,不難看出,福利費的列支在會計準則、新《企業財務通則》以及新的所得稅法等方面的列支范圍和核算方式與以前的制度法律法規的規定都大不相同,主要反映在以下幾方面:

一、職工福利費制度改革前后差異

在新會計制度執行以前,國內企業對職工福利費的列支一直是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提核算的,全額計人當期費用,在實際列支時,通過“應付福利費”一級核算科目核算企業職工福利費,計入應付福利費借方沖減前期計提數。而在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財企2007148號)改變了這一歷史格局,規定企業不在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提福利費。與之對應配套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中,指出應付福利費作為職工薪酬的一個組成部分,確定了職工福利是沒有明確計提標準的職工薪酬形式,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計提福利費,取消應付福利費一級會計科目。對符合福利費用支出條件和范圍的,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的二級明細應付福利費科目歸集提取計入成本費用,在實際支付和發生時直接沖銷該科目。這種形式的規定也就是對職工福利采取據實列支總額控制的原則。同時,在《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也規定了企業對首次執行日新制度時福利費的核算原則和會計處理方式。即首次執行日后第一個會計期間,按照職工薪酬準則規定。將企業實際列支福利費金額與原轉入的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之間的差額調整管理費用。

二、會計準則對應付福利費會計核算的具體規定

關于職工福利費的核算內容,在2008年《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一書中,解釋為:主要包括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以及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這一規定沒有明確其他福利支出的范圍或明細,在實際業務中會計人員不能很好的理解和掌握政策,執行起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為了明確了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中的比重,避免無序增長的福利性收入扭曲社會勞動力真實成本和市場價格,通過市場化途徑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逐步推進內設集體福利部門的分離改革。財政部下發了《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42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將職工福利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結合企業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將職工福利納入職工薪酬總額管理。《通知》規定的職工福利費,不僅包括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現金及現金補貼,還包括非貨幣性集體福利支出。如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職工療養費用、自辦食堂經費補貼或者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折舊、維護和工作人員的人工費用;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于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

三、稅收法規對應付福利費列支范疇的規定

我國新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及與之配套的實施條例中,對稅法可以扣除的福利費列支范圍也作了明確的扣除規定,與前期的稅收法律法規也存在較大差異。

1.扣除基數存在不同:新《企業所得稅法》第40條明確指出,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的部分,準予扣除。而原稅收法律規定,職工福利費在稅前列支是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在新舊制度下。工資薪金總額與計稅工資本身就存在差異。從而以此為基數計算的福利費的標準和扣除金額也就不同。

2.稅前扣除限額不同:新的稅收法律規定職工福利費支出,以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為限額,超過的部分,應作為稅前調整項目。而舊稅收制度規定其在扣除時只要計提基數和比例符合規定,即使計提了但未實際列支而形成的余額也可以扣除。在新稅法下,稅前扣除比例雖然也為14%,但計提的基數為工資薪金總額,取消了計稅工資總額概念,如果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增長,可稅前扣除的福利費也隨之增長,而在舊制度下,可稅前扣除的福利費是受計稅工資總額限制。若支付的薪金超過了計稅工資總額,那么稅前調整項目就應同時調整超支工資及按比例計提的福利費。

3.稅前扣除方式不同:新稅法規定稅前扣除的必須是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而不再采用按比例提取扣除的扣除方法。對企業發生的福利費在稅前扣除時應以實際發生為原則,對提取的福利費即使其列支總額未超過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總額的14%的部分,但沒有實際發生。稅法也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

四、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執行中產生的差異分析

對于新會計準則中規定的應付福利費列支范圍。屬于財務管理的范疇,而不屬于稅收范疇,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應遵循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即按照《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的要求,核實自身費用的列支項目和調整范圍,稅法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才可以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否則,不能在稅前扣除。由此。在會計上和稅法上必將產生納稅調整差異。筆者對可能涉及的差異調整項目歸納如下:

1.工資薪金總額形成的差異。稅法規定。職工福利稅前列支的額度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超過的部分構成納稅調整,形成永

久性差異。為此,企業應高度關注福利費列支額度是否超過稅法規定的比例標準。同時留意企業所列支的其他費用是否屬于我國稅收法律中規定的福利費的列支范圍,對這類費用。應按照稅法規定的口徑,應及時進行納稅調整,避免企業的涉稅風險。同時還應關注企業支付的費用是否屬于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支出。若是也應及時調整該費用,以增加職工福利稅前列支額度。在實際操作中,對以過節費,現金補貼,組織員工旅游等按照稅法規定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應及時調整工資薪金總額,從而調整增加了職工福利稅前列支額度。

2.按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的將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納入福利費中列支,在納稅處理時應示情況而定。筆者認為,若已現金形式,并存在差別待遇,則無論怎么列支,都應納人工資薪金總額核算,并扣繳個人所得稅。其次,若企業為全體員工提供的無差別福利待遇,如上下班為職工定額報銷的交通月票,為異地任職員工提供的住房租金等應納入福利費中列支,但企業針對個別員工所支付的費用,則應判斷其是否進行上述納稅調整。

3.對上述提及的對企業以過節費,現金補貼,組織員工旅游等支付的費用按照稅法規定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并按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的要求繳納個人所得稅。并將其視為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在稅前扣除,不作為福利費的支出項目。

第5篇:新企業所得稅法講解范文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 經營租賃 激勵 會計處理 稅務處理

在進行經營租賃談判時,為了達成租賃協議,出租人往往會提出一些激勵措施。常見措施包括:后付租金;在租賃初期免租或減租;由出租人補償或承擔承租人重新安置費用、租賃物改良費用等。此外,租賃合同與實際交付租賃物補充合同經常存在差異,之前確認的收入必須不斷調整和沖銷。

2007年,國家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財會[2007]14號文件)。該文件第三條對“出租人對經營租賃提供激勵措施”的會計處理原則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出租人提供免租期及承擔承租人某些費用兩種情況。

在新會計準則下,相關企業如何對經營租賃激勵措施進行有效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成為理論界和業界都十分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本文對此問題進行了一些探討,并提出四點具體的建議。

一、后付租金的會計及稅務處理

目前,支付經營租賃租金的方式分為即付、預付和后付三種。從減少資金占用,提高資金周轉率的角度來考慮,多數承租人愿意采用后付租金(即租賃期滿再支付租金)的支付方式。為了促進租賃協議的達成,在經營租賃業務談判時,出租人有時也會同意采取此種方式。

從出租人角度看,對于后付租金方式下收取的租金應通過“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會計核算。此外,由于租賃物的產權沒有發生變動,因此,日常維修費用原則上應由出租人支付。對于這些維修費,出租人應通過預提或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途徑進行處理,并在租期內相應調整租賃成本。如果是大修,則應對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折舊年限及折舊率進行相應的調整。

承租人對于后付租金的情況可通過“應付賬款”科目進行核算,以在租期內平均分攤所支付的租金。

關于后付租金的稅務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由于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金,這種“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金”的付款時間約定條款就是《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索取款項的法律憑據。出租人既沒有收訖營業款項,又沒有取得索取營業款項的憑據的條件下,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出租人不確認營業稅納稅義務。

舉例說明:2010年,A公司將其擁有的固定資產租賃給B公司使用,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租賃期3年,租金50萬元/年,共計150萬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時B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A公司于2012年12月一次性收取了3年的租金150萬元。在此情況下,A公司2010年和2011年通過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5行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2012年則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并一次性確認150萬元租金收入的營業稅納稅義務。

二、免租期的會計及稅務處理

關于免租期的會計處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有明確的規定:對于租金收入,出租人應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確認為當期損益,如果使用其他方法更為系統合理的,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在免租期內,應確認租金費用,同時出租人每年按應確認的租金收入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租賃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具體計算公式為:每年確認的租金收入=應收租金總額/租賃年數。(取消分段)這部分應收款項如果涉及金額較大,則還應在附注中對于“尚未到期”作出說明,并披露合同約定的到期收款日。同時,這類應收款項的信用風險不大,不能與一般長賬齡應收款項采用相同的壞賬準備計提比例。

從承租人角度來說,則應將租金總額在租賃期內按直線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即承租人應將所得租金分攤在整個租賃期內,而不是在非免租期內進行分攤。在免租期內,每年確認的租金費用借記“管理費用”或“制造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具體計算公式如下:租賃期內每年確認的租金費用=應支付租金總額/租賃年數。

關于免租期的稅務處理,從出租人角度來說,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租金收入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金額應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全額確定。免租期內,出租人確認了租金收入但沒有實際收到租金,也沒有開具租金發票,因此應按當年確認的租金收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在收到租金之后,則按當年確認的租金收入與實收租金的差額來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從承租人角度來說,由于實際并沒有支付租金但已確認租金費用,因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第二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的相關規定,計稅時應按確認的租金費用金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當免租期結束之后,按確認的租金費用與實際支付租金的差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三、售后租回交易的會計及稅收處理

售后租回交易,也稱回租,是指賣方(承租人)將一項資產出售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買方(出租人)那里租回。在此交易方式下,資產的原所有者(承租人)在保留對資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控制權的前提下,將固定資產轉化為貨幣資本,在出售時可取得全部價款的現金,而租金又是分期支付的,從而獲得了寶貴的流動資金,而資產的新所有者(出租人)也因此獲得了一個風險小、回報有保障的投資機會。

由于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資產的售價和租金相互關聯,一般是以一攬子方式談判和一并計算的,因此,該資產的出售與租回實際上是同一筆業務。出售資產的損益應分期攤銷,而不應確認為出售當期的損益。售后租回交易被認定為經營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并在租賃期內按照與確認租金費用相一致的方法進行分攤。

關于售后租回交易的稅務處理,《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沒有專門的規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第148號文件)中“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口徑”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因此,對于此項業務,企業計算所得稅時應不作納稅調整。一般來說,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售價與資產原計稅基礎的差額,應當采用合理方式分攤,調整折舊或租金費用。有確鑿證明認定屬于經營租賃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價值達成的,銷售的商品應按售價確認收入。

四、出租人為承租人承擔某些費用的會計及稅務處理

由出租人補償或承擔承租人重新安置費用、租賃物改良費用等,是十分常見的經營租賃激勵措施。在此方式下,出租人應將該費用從租金收入的總額中加以扣除,再按照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額在租賃期內進行分配。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計入當期損益。所謂初始直接費用,是指在經營租賃談判和簽訂合同期間所發生的手續費、咨詢費、法律費和廣告費等,應計入當期損益;如果金額較大,還應資本化,在租賃期內按照與確認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礎分期計入當期損益。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出租人每年確認的租金收入=(合同約定的租金總額—出租人為承租人承擔的費用)/租賃年數;承租人每年確認的租金費用=(應支付租金總額—出租人為承租人承擔的費用)/租賃年數。

在稅務處理方面,出租人應將該費用自租金收入總額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額在租賃期內進行分配,并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從承租人方面來說,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第148號文件)的規定,此項業務計算所得稅時也不作納稅調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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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羅素清.租賃會計研究[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5.

[3]萬宇.經營租賃預收租金的會計及稅務處理[N].財會信報,2009:3-2(B01).

[4]趙航.新準則下出租人對經營租賃提供激勵措施稅收及會計處理[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0,(1).

[5]劉宏.經營租賃條件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會計處理探究[J].會計師,2010,(4).

[6]張際萍.淺析經營租賃會計變化及其對承租方財務的影響[J].現代商業,2010,(5).

第6篇:新企業所得稅法講解范文

[關鍵詞] 新稅法新準則差異

會計與稅法既存在許多共同點,又存在著一些差異。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與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是如此。兩者從不同的角度(前者從會計角度,后者從稅務角度)對企業所得稅的操作作了明文規定。由于兩者存在許多差異,所以操作難度較大。新稅法與新會計準則同時實施,進一步加大了企業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的難度。如何理解差異和準則處理差異,是企業非常關注的問題。

一、新會計準則與新稅法差異形成的原因

1.主體不同

新所得稅法是由國家立法機構制定、稅務機關貫徹實施的,而會計制度、準則是由財政部制定的、貫徹實施的。新所得稅法規范的是所得稅的處理,即我們通常說的稅務處理。會計制度、準則規范的是會計處理。

2.目標不同

新會計準則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而稅法則是為了保證國家強制、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依據公平稅負、方便征管的要求,對會計準則的規定有所約束和控制。

3.原則不同

目的不同導致了二者遵循的原則有很大差異。會計核算原則與所得稅稅前扣除確認原則相比,雖然都規定了配比原則和相關原則,但其所指的內容卻不盡相同。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要求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同一會計期間內確認,即因果配比和時間配比兩方面;而稅法中配比的含義是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者滯后申報扣除――稅法的費用扣除一方面有很強的“過期作廢”概念,另一方面嚴格控制納稅人通過提前抵扣來占用稅款。會計核算的相關原則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稅法相關性的含義是與納稅相關――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的應稅收入相關,不相關則不得在計算應稅所得前扣除。

二、新準則與新稅法的差異

1.會計計量屬性上的處理差異

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43條規定,企業在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并可靠計量,并不限制用其他方法計量。

實施細則第56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定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2.確認收入上的處理差異

(1)收入確認的條件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①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②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③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④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⑤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實施細則中對銷售貨物收入的確認條件:①企業獲得已實現經濟利益或潛在的經濟利益控制權。②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③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地合理計量。

可見,稅法對收入的確認不以“風險轉移”為必要條件,只要商品所有權發生了變化,就應該確認為收入。

(2)收入確認的金額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五條規定: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實施條例對納稅義務人采取賒銷或者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在分期收款方式下,每筆收款分別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3)收入確認的時間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及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

采用成本法時,投資企業根據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計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該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

采用權益法時,投資企業應在取得股權投資后,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并調整長期投資賬面價值。投資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實施條例第17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3.費用支出確認上處理差異

(1)業務招待費的處理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第4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2)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處理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第44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工資薪金支出處理差異

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收益對象,計入有關資產成本或相關損益。

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第34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4)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第40、41、42條規定企業繳撥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2%、2.5%的部分,準予扣除。

(5)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第35條規定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者職工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險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

(6)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第5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外的部分及其他捐贈支出,不得扣除。

(7)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不得扣除。

4.資產帳面價值與資產計稅基礎的處理差異

(1)固定資產處理的差異

一是取得固定資產時入賬價值的差異。按新準則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在稅務處理上,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前實際發生的支出作為計稅基礎。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新會計準則規定,對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可按估計價值記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稅法則不承認暫估的固定資產價值。

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按準則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而稅務處理為: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二是固定資產折舊的差異。會計準則第4號與固定資產第17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第14條還規定除以下情況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第一,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第二,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①房屋、建筑物,為20年;②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③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④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⑤電子設備,為3年。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長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新稅法規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及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等部的計算折舊扣除。

(2)計提“資產減值”的差異

會計準則中,除第8號資產減值中有大量規定外,在第1號存貨、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第5號生物資產、第15號建造工程、第18號所得稅、第21號租賃、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及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等具體準則中都有相關的規定,可以說只要是企業存在的資產,都應當在期末進行全面清查,如果存在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情況,都應當計提相關減值準備。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第10條、第55條規定,企業計提的“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均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5.負債帳面價值與負債計稅基礎的差異

(1)預計負債是指因過去事項而形成的現時義務,且結算該義務時預期會有經濟資源流出企業,盡管預計負債在金額上不確定,但可以進行合理的估計。會計處理:按照或有事項準則規定,確認預計負債;稅收規定:實際支付時在稅前扣除。

(2)企業在收到客戶預付的款項時,因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會計上將其確認為負債。稅法中對于收入的確認原則一般與會計規定相同,即會計上未確認收入時,計稅時一般亦不計入收入總額,該部分經濟利益在未來期間計稅時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為零,計稅基礎等于賬面價值。但在某些情況下,對于收入的確認原則與會計規定不完全一致,稅法規定的收入實現條件有時與流轉稅規定的收入實現條件一致,有時企業所得稅法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對有的預收賬款也要求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征稅,或預征稅款。

(3)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給予的各種形式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均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在未支付之前確認為負債。稅法中對于合理的職工薪酬允許在稅前扣除,但對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有稅前扣除標準,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超過規定標準部分,應進行納稅調整。超過規定標準部分,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在發生當期不允許扣除,在以后期間也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即該部分差額對未來期間計稅不產生影響,所產生應付職工薪酬負債的賬面價值等于計稅基礎。

(4)企業的其他負債項目,如應交的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會計規定確認為費用,同時作為負債反映。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即該部分費用無論是在發生當期還是在以后期間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計稅基礎為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稅時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0之間的差額,即計稅基礎等于賬面價值。其他交易或事項產生的負債,其計稅基礎應當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確定。

總之,新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存在差異,是客觀存在的,有其必然性,是無法消除的。不但過去存在、現在存在,將來仍然存在。不但中國存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都存在。因此,企業應正視差異存在的客觀性,采取積極的態度應對。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人民出版社2008 17-159

[2]立法起草小組:《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國財政財經出版社,2007.63-230

[3]周鳳英:《會計與稅法處理差異》 省略2009

第7篇:新企業所得稅法講解范文

【關鍵詞】 高新技術企業; 稅收籌劃; 稅收優惠

近年來,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迅速崛起,已成為國民經濟中增長最快、帶動作用最大的產業,在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方面起了關鍵作用。在依靠外部環境改善和國家政策支持謀求發展的同時,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利用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結合自身的企業特征及運營特點,為企業量身定制一套最優稅收籌劃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業整體稅負,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必須要關注的問題。

一、未雨綢繆――做好前期規劃工作

這是作為每個企業投資者首先必須抓住的基本要點,更是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能否成功的關鍵。

一是要確定有利的產業領域。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涉及的產業領域很多,有電子產業、機電一體化、生物工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等等,不同領域產業所涉及的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這就要求投資者認真考慮不同領域稅收政策的差異,進行必要的稅收規劃。

二是要辦理必要的資質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業資質之上,每項政策優惠最終能否獲得,關鍵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和審批,其直接依據就是各類資質證書文件。所以,企業應盡快申報自身的知識產權或提前安排以獨占使用方式擁有該自主知識產權,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軟件企業證書等資質至關重要,這也是稅收籌劃不得不把握的關鍵環節。

三是要與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溝通。一項稅收優惠能否獲得,稅收籌劃能否成功,最終決定在當地稅務機關對稅收優惠的審批這一關上,這就要求企業的相關財務人員和管理人員時常與當地稅務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及時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適時調整納稅籌劃策略,才能保證籌劃的時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選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高新技術企業銷售、進口貨物以及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都必須依法交納增值稅。增值稅的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雖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權按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享有進項稅額的抵扣權;而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享有進項稅額的抵扣權,但是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不一定會重于一般納稅人。

首先,最近新修訂的增值稅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6%和4%),將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同時對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也作了調整,將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應稅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該項規定的調整,無疑大大減輕了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尤其是初創期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負。其次,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品多為高附加值產品,增值率高的可達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再次,企業在暫時無法擴大經營規模的前提下,實現由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的轉換,必然要增加會計成本。如增加會計賬簿,培訓或聘請高級的會計人員等。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由于稅負減輕而帶來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減這些成本的支出,則寧可保持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最后,企業購入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被排除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范圍外,這無疑加重了利用先進技術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負擔,直接影響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總之,高新技術企業由于生產的大多為高附加值產品,這些技術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術產品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對于規模不大的高新技術企業,選擇為小規模納稅人較合適;對規模較大的高新技術企業一般納稅人,可以通過分立的形式,盡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銷售額,使其具備小規模納稅人條件而變為小規模納稅人,從而取得節稅利益。

三、降低稅基――費用最大化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來講,原計稅工資標準取消,可以按實際支出列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捐贈扣除標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放開,對于內資企業來說,扣除限額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新所得稅法限額內,在不違規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即在規定范圍內充分列支工資、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盡量使扣除數額最大化,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

例如,新《企業所得稅法》第30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結合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特區新辦高新技術企業“三免三減半”,西部地區鼓勵類企業“兩免三減半”的優惠,對于研發費用集中性的投產初期的企業可以做一定的選擇,以便能充分享受稅收優惠。

四、準確把握――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籌劃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可以將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及時、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新設高新技術企業需經營一年以上,新設立有軟件類經營項目的企業可以考慮先通過申請認定“雙軟”企業資格,獲取“二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五年經營期滿后,再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能獲取更大的稅收利益;無法掛靠“雙軟”企業獲得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通過收購并變更設立一年以上的公司獲取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不同的時期都有許多條款,如:免征增值稅、不征收增值稅、軟件生產企業軟件產品的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電路產品其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納稅人銷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計算納稅,并準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等。高新技術企業要具體分析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同稅收優惠政策的條款相對照,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有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更是隨處可見。舉例如下:

一是對于符合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其中對于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作出了規定,因而對于欲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企業必須對研發費用從長計劃。

二是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是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是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從稅收的角度看比直線法可以增加當年的費用,抵減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做好準備,規劃好企業的經營范圍、研發費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員等關鍵性的技術點。

另外,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核算中也要關注細節。在財務核算上,注意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的差異;避免將資本性支出變為經營性支出;正確區分各項費用開支范圍,注意不要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在免稅和減稅期內應盡量減少折舊,在正常納稅期內應盡量增加折舊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種理財手段,可以為企業節約納稅,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壯大企業經濟實力,但也存在籌劃不當違法偷稅的風險。因此,高新技術企業應立足資源優勢,不斷加大技術創新的投入和產出,遵循科學的稅收籌劃原則,正確掌握和熟練運用稅收籌劃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稅收籌劃的成功,為企業創造出較高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M].2006年修訂.

[2] 財政部.企業會計制度[M].2006年修訂.

[3] 蔡昌.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與運用技巧操作[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

[4] 閻靜.論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7.

第8篇:新企業所得稅法講解范文

關鍵詞:免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 中儲糧系統

一、新稅收政策對中儲糧系統的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中儲糧企業收取財政補貼收入適用《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財稅【2011】70號)規定,由原免稅收入改變為不征稅收入,準予在應納稅所的額中扣除。同時,明確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的支出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在稅收優惠和納稅調整方面發生了較大變化,給企業稅收籌劃工作帶來了新的要求。

依據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對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取得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三個條件,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即

A: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B:財政部分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要求

C:企業對該資金以及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同時還規定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提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該資金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收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環境下,中儲糧企業取得財政補貼資金如何認定為不征稅收入, 如何合理確認和分攤其對應支出及后續納稅調整成為當前應用新稅收政策探討的焦點。

二、“不征稅收入”在中儲糧系統現行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中儲糧總公司主要承擔著國家政策性糧食的收購、調運、儲藏、拍賣等政策性任務,經營中取得財政撥款形成各類財政補貼收入。在原稅收環境下財政撥款認定為免稅收入,中儲糧系統享受著免稅稅收優惠政策,導致企業在新納稅環境中開展稅收籌劃工作存在以下風險。

(一)“不征稅收入”概念未厘清,存在政策風險

中儲糧企業現行存在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概念混淆的現象,認為兩者均屬于稅收優惠,納稅調整時同樣在應納稅所得額扣除,結果都是不繳納所得。沒有認識到兩者存在本質區別:免稅收入實際屬于應納稅項目,只是在特定范圍內減免了納稅人的此項任務,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直接將免稅額作為調減項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即可,不征稅收入本身就是稅法規定的不征收稅款的項目,因此其對應的支出也不許稅前列支,不得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不僅將不征稅收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還要對其相應的支出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只有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在五年內未使用并未繳回財政時,才作為第六年應稅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實際給企業提供的是一個延期納稅的稅收優惠,優惠體現在貨幣資金的時間價值上;免稅收入稅收優惠則體現在免征稅額上。

(二)“不征稅收入”三個條件難以達到,存在稅收風險

中儲糧國家政策性糧油費用補貼,作為財政部通過中儲糧總公司、分公司授權撥付直屬庫,用于中央儲備糧等國家政策性糧油經營管理的專項財政撥款,符合上述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含義和規定,理應作為不征稅收入,但同時符合上述財稅【2011】70號規定的三個條件。在實際工作中第二個條件容易滿足而第一個條件和第三個條件存在問題,例如:中儲糧撥付直屬庫的中央儲備糧保管費用補貼撥款文件中沒有明確該保管費用補貼專項用途,不符合第一個條件。例如:中儲糧直屬庫在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的同時也擴大購銷貿易,政策性業務與非政策性業務在同一法人主體中發生,導致企業對財政撥款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很難分清和單獨進行核算,不符合第三個條件。

三、針對中儲糧系統適應新稅收環境的應對措施

中儲糧企業肩負著“兩個確保”、“三個維護”的歷史使命,每年取得大量財政性資金,針對企業現行納稅環境中存在的問題,企業應從一下兩個方面入手,以適應新的稅收環境,不斷提高稅收籌劃能力。

(一)加大學習培訓力度,提高稅收知識水平,防范稅務風險

中儲糧總公司通過多渠道提高財稅人員知識水平。加大對稅法知識培訓力度,特別針對中儲糧系統涉及的稅收法律知識進行重點講解,通過實際案例培訓提高稅收籌劃能力。鼓勵和支持財會人員參加社會上稅收實務講座和稅務師、注冊稅務師考試,對合格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中儲糧總公司定期組織財稅知識競賽,通過競賽方式加深理解稅收政策和更新稅收法律知識,總之中儲糧培養一批高素質財稅人員,不斷提升稅收籌劃能力,防范各種稅收風險。

(二)完善撥付文件、規范會計核算、合理分攤費用

1、政策性專項用途資金在撥付環節上進行完善

中儲糧總公司、分公司按照財稅【2011】70號文件,撥付中央儲備糧保管補貼文件中明確該資金的專項用途,因現行撥付文件中未對明確描述,不符合財稅【2011】70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的要求,不便于直屬庫應對稅務檢查。

2、政策性專項資金在會計核算環節上進行改進

直屬庫按照財稅【2011】70號文件,對收到的財政性資金及其對應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因在現行核算未進行必要的區分,會影響稅務局對“不征稅收入”的認定,進而影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所以需要在現行核算基礎上進行以下適當的改進。

(1)設立補貼資金專戶,專項核算補貼資金收支。在銀行存款賬戶下設立“補貼資金”明細科目,應按類別和取得時間在進行專項核算,符合財稅【2011】70號文件內容。由于企業將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這時企業還應注意跨期資金的管理。建議總公司與浪潮公司協商,對系統內使用浪潮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財務模塊中開發對補貼資金風險提示的功能,即當這部分資金在5年(60個月)后還有余額的,軟件自動提示企業轉作應稅收入處理。

(2)合理確認、分攤費用,單獨進行核算,建議中儲糧系統制定統一的符合國家政策性糧油補貼用途的補貼資金費用支出范圍標準,明確規定必須由補貼資金支出的范圍,特別是當企業有些成本費用同時用于應稅收入又用于不征稅收入時,如何將這些成本費用在應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間進行合理分攤,缺乏一個明確的標準。實務中各種情況比較復雜,我們也很難提出一個標準的分攤方法。但是,從管理稅務風險的角度出發,對于有不征稅收入的企業,在內控制度中對這些問題要有所關注,自己應積極從合理性角度出發,制定相關的內控制度去規范這些問題的處理,及時防范這些稅務風險。當稅務機關發現企業已經主動注意到這些問題,并從制度上已經進行了相關處理,則會更容易認可企業的做法,避免不必要的稅企爭議,同時對確實不能分清的資金支出,直屬庫要制定符合業務實質的費用分配方法,區分政策性業務與非政策性業務費用支出范圍,并進行單獨核算,在現行會計核算基礎上可采取三種方式。在期間費用科目下設“補貼資金費用支出”明細科目;利用浪潮業務信息系統財務模塊輔助功能單獨核算;利用exceL表格建立輔助賬戶單獨核算。

綜上所述,隨著《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中儲糧系統稅收優惠政策逐減;中儲糧總公司做大、做強、做優的發展戰略,中儲糧系統內外稅收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使企業的稅收風險在增加。把納稅管理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部分,即要依法納稅,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又要依法進行稅收籌劃,合理避稅,降低稅收風險,保障企業健康、科學、持續地發展。

參考文獻:

[1]秦文嬌.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財稅處理[J],會計之友,2010年6月

[2]王冬,陳岳.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的會計與所得稅處理改進[J],財會月刊,2010年8月

第9篇:新企業所得稅法講解范文

一是報告年度以前年度銷售的商品及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后次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之間退回的(即匯算清繳期內日后期間)。根據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準則的相關規定此退回事項應作為調整事項處理。《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銷售退回.既包括報告年度銷售的商品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銷售退回,也包括以前期間銷售的商品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銷售退回。發生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的銷售退回事項,可能發生于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也可能發生于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其會計處理為:(1)涉及報告年度所屬期間的銷售退回發生于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應調整報告年度利潤表的收入、成本等,并相應調整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報告年度應繳納的所得稅等。(2)涉及報告年度所屬期間的銷售退回發生于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應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的收入、成本等,但按稅法規定在此期間的銷售退回所涉及的應繳所得稅,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

上述會計處理(2)值得商榷,原因如下:其一,雖然涉及報告年度所屬期間的銷售退回發生于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但此時匯算清繳期還未結束。根據《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期間為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第十條規定,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因此由于該銷售退回事項的發生,造成企業當年的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應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即該項銷售退回所涉及的應繳所得稅,還應作為報告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處理。其二,該項銷售退回,調整了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的收入、成本,但沒有調整報告年度的所得稅費用以及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造成報告年度會計利潤虛減,負債虛增。這違反了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又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所倡導的收入與其成本費用相配比的原則,造成企業所提供的會計信息、稅務信息不真實,從而不能正確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企業納稅的遵從情況。

因此,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后期間發生的涉及報告年度所屬期間的銷售退回,無論發生于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還是發生于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均應調整報告年度利潤表的收入、成本等,并相應調整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報告年度應繳納的所得稅等。

[例]甲公司2009年12月20日銷售一批商品給丙企業,取得收入10萬元(不含稅,增值稅率17%)。甲公司發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況已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8萬元。此筆貨款到年末尚未收到,2010年3月18日,由于產品質量問題,本批貨物被退回。企業于2010年2月28日完成2009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該銷售退回業務發生在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涵蓋期間內,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

甲公司2010年3月18日賬務處理如下:

(1)調整銷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000

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貸:應收賬款

117000

(2)調整銷售成本

借:庫存商品8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80000

(3)調整所得稅費用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0-8)萬元×25%]5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000

(4)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轉入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5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5000  (5)調整盈余公積  借:盈余公積

15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500

(6)調整報告年度相關財務報表(略)。甲公司應重新進行所得稅匯箅清繳,對于多交的稅款,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可要求稅務機關退回或抵減下期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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