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適用范圍的變化
舊稅法將納稅人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實行分別對待,由《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范內資企業的納稅行為,外資企業則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使外企能夠享受“超國民待遇”。新稅法實現了內、外資所得稅法的合并。統一規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并按國際通行做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規定其納稅義務。
(二)稅率的變化
稅率是應納稅額與征稅對象之間的比例,是納稅人最關心的問題。舊稅法對內外資企業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稅率,根據企業利潤水平對內資企業分別規定了33%、27%、18%三檔稅率,外資企業稅率為30%,并有3%的地方所得稅率,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新稅法統一規定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同時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確定適用15%的優惠稅率,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確定適用20%的優惠稅率。
(三)收入確認方面的變化
舊稅法規定將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人等全部納入到征稅收入的范圍。新稅法明確了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作為收入總額,對不征稅收入及免稅收入不再加入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四)稅前扣除項目的變化
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稅前扣除政策,統一規范了對工資薪金、三項職工經費、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捐贈支出等稅前扣除項目的扣除辦法和標準,簡化nr所得稅核算方法。如:
1、工資薪金和三項職工經費
舊稅法規定對內資企業實行計稅工資扣除制度,而對外資企業采取據實扣除制度,規定納稅人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2%、1.5%計算扣除。新稅法放寬了對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的限制,實行據實扣除制度,取消了計稅工資的概念;將三項經費的計稅依據由“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將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比例提高為2.5%,允許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超過的部分。
2、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
舊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5%、3%)限額扣除,同時規定根據不同行業對內資企業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采用不同的比例進行扣除,并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新稅法采取了與國際做法更接近的處理方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合并在一起進行計算,準予扣除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對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公益性捐贈
舊稅法按具體受益對象規定了不同的扣除比例,新稅法對此做出了重大調整,規定對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統一按利潤總額的12%扣除,與舊稅法中按應納稅所得額3%的比例進行扣除相比,實質上擴大了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和比例。
(五)稅收優惠政策方面的變化
新稅法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適當調整,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加大了產業優惠力度,使內資企業能更多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具體體現在:保留了對基礎設施投資、農林牧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對基礎設施投資的優惠不再局限于外資企業;企業只要發生研發費用,不論其增長幅度如何,均可按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將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設備范圍規范為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且不再限于國產設備;規定所有企業只要安置殘疾人就可按支付給殘疾職21152資據實扣除,同時按支付給殘疾職211211資的100%加計扣除。
(六)新增反避稅條款
新稅法增加了“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如增加了對關聯交易及轉讓定價避稅的調整,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的,稅務機關有權按合理方法調整。企業可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同時稅務機關有權按合理方法對企業實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的安排進行調整。
二、實施新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現實意義
新稅法進一步規范了我國的經濟環境,其多項變化對內、外資企業的發展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有助于改善外資引入質量、促進內資企業發展、改善社會經濟結構,為所有市場參與者提供一個更透明、更穩定及更具預見度的稅制。
(一)有利于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新稅法通過實現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消除了差別待遇,使各類企業處在相同的稅收環境中,有利于減輕內資企業的稅務負擔,極大地促進了企業間的公平競爭,有助于建立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環境;通過將稅率由原來的33%下調為25%,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負,為提升企業的發展能力和國際競爭力提供了更有利的條件。
(二)有利于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減少“假外資”的政策性套利行為
由于舊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有很大差別,對外資企業在稅收方面實行額外照顧,內資企業所得稅稅負相對較高,因此引起許多內資企業為了享受到各種外資優惠政策,千方百計利用稅制和政策的差別實施所謂的“合理避稅”,如攜資本到國外注冊一家公司,再通過這家公司返回國內投資,帶來許多“假投資”現象,造成國家稅收的巨額流失,兩稅合并將有利于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大大減輕該現象。
(三)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
新稅法雖然可能在短期內提高外企的稅收負擔,影響到外資投入的積極性,但是從長遠看,不僅不會影Ⅱ向中國吸引外資的規模,相反可以通過促使其調整業務模式、投資機構和投資地點等,積極引導外資投向高科技產業和服務業,提高其環保和社會責任意識,這將有助于引進外資質量的提高,改善社會經濟結構。
(四)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
新稅法制定的優惠政策更傾向產業目標,新增了一些對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和高科技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將優惠原則從過去以區域優惠為主轉變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將有效促進企業的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更好地促進產業升級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有利于引導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五)有利于鼓勵內資企業加大公益性投入
新稅法提高了公益性捐贈的計稅基礎和扣除比例,有助于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促使其積極回報社會。新稅法從綜合角度出發,使企業在創造利潤的同時進行公益性捐贈,保證納稅人可以從公益捐贈中得到一定的社會利益,有助于引導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大大減輕國家的財政和經濟壓力。
(六)將反避稅制度化有助于加強稅收征管工作
新稅法進一步完善了轉讓定價和預約定價立法的內容,建立了涵蓋范圍較廣的全面反避稅制度。通過將反避稅制度制度化、規范化,賦予企業提供合法交易證明材料的義務,明顯加大了企業通過關聯交易逃稅的風險和成本,使得反避稅制度得以體系化,增強了反避稅制度的權威性。
新稅法在諸多方面發生了顯著變化,各部門必須準確把握這些變化,才能充分發揮其積極的現實意義,加快我國技術進步的腳步,促使國民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有利于我國經濟持續穩定增長。
【關鍵詞】所得稅法 會計籌劃
2007年1月1日,新會計準則在上市公司開始實施;2008年,實施范圍擴大到中央國有企業;2009年,實施范圍進一步擴大,目標是用3年左右時間在中國的大中型企業全面實施新準則體系。同樣從2008年1月1日起,以“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軌改革”為主旨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開始施行。新會計準則實施使我國的會計核算逐步和國際接軌,而新稅法雖然借鑒了國外稅收管理先進經驗,但是仍具中國特色,那么在新準則、新稅法背景下,無疑給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怎樣做好新稅法下的會計籌劃呢?筆者將從以下幾方面(收入、成本、費用)著手,對新稅法下的會計籌劃進行分析。
一、免稅收入籌劃
新稅法首次正式引入“免稅收入”這一概念,將國債利息收入、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作為“免稅收入”,予以所得稅優惠。但這并不意味著與國債有關的收入都可以免稅,對于國債持有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獲得的收入,還是應當作為轉讓財產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是免稅收入。新稅法規定免予征稅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連續時間不超過12個月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根據這一政策,應盡量避免將公開發行上市流通不超過12個月的股票進行交易。在不影響公司盈利的情況下,企業應盡量選擇以上免稅收入,直接降低所得稅稅負。
二、營業費用籌劃
現行稅法規定,營業費用作為期間費用可在當期扣除,而產品成本只能將本期已銷售部分的成本轉出扣除,未售出部分待以后年度銷售時再確認扣除。將此類支出盡量計入營業費用,就可以在當年稅前扣除,企業該部分所得稅的納稅時間就會延后。例如,企業為銷售本企業產品而專設的銷售部門,其發生的差旅費、工資、業務費、福利費等可作為銷售費用列支。而不單獨設立銷售機構的公司,上述費用則計入產品成本。所以,企業應單獨設立一個銷售機構,這樣,可以推遲企業納稅時間,相應地增加公司的營運資金。
三、從業人員(應付職工薪酬)籌劃
企業在招聘員工時,還應充分考慮到安置符合條件的人員就業,可以享受到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新稅法實行加計扣除政策并取消了安置人員的比例限制。企業支付給每一個特殊職工的月工資為1 000元,如按照200%扣除的辦法,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僅可據實扣除1 000元,還可另外加計扣除1 000元,也就是說,在25%稅率的情況下,企業每安置一名特殊人員就業,每月將可享受到250元的稅收減免優惠。如果企業支付給職工更高的工資,所獲得的稅收優惠也就更多。因此,企業在招聘員工時,應結合實際,盡量選擇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從業人員,達到節稅的目的。
四、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籌劃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的150%攤銷。
企業應很好地把握以上稅收優惠政策,在實際操作中,應盡量使企業研究開發費用達到享受優惠政策的標準,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由于無形資產的開發時間較長,如果在前期開發費用不能及時得到稅前抵扣,則企業將會提前納稅,占用營運資金,故作為財務人員應合理利用這一方面的會計籌劃。例如:某汽車制造企業正在研發一新車型,假設這款新車的專利總價值為1 500萬元,其中外觀專利500萬元,底盤500萬元,發動機500萬元。這款新車的研制需要3年時間,如果該企業等到兩年后新車專利形成后才結轉無形資產,并進行攤銷,則前兩年的專利投入無法稅前扣除。但是如果該企業將這款新車的專利拆分成3塊,即外觀專利、底盤專利及發動機專利,分別于第1年、第2年、第3年年初進行申報且申報成功,假設無形資產攤銷期為10年。則第1年可以攤銷50萬元同時加計50%扣除,即第1年可稅前扣除金額為75萬元,第2年可攤銷100萬元同時加計扣除50萬元,第2年可稅前扣除150萬元。兩年可為該企業減少(相對)企業所得稅56.25萬元,同樣也減少了該部分資金的占用。
五、存貨計價方法籌劃
新會計準則規定,對存貨的核算不允許采用后進先出法,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包括移動加權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成本、利潤及納稅金額的影響是不同的。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和市場狀況來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
(一)在物價持續下跌時,宜采用先進先出法,可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增加,使利潤減少,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從而降低企業的稅負。
(二)在市場價格上下波動時,企業應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避免企業利潤的波動,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保持一定的穩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人采用不同的計價方法,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同的,但這并不能絕對減少稅收,只能相對減少稅收。如在物價持續下跌時,先進先出法會減少納稅人的本期應納稅所得額,把減少的應納稅額延期到以后年度繳納。
六、固定資產折舊籌劃
新稅法規定,對于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企業的利潤影響不同,從而影響企業的稅負。企業應根據當前的稅收優惠政策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來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
(一)直線折舊法。直線折舊法的特點是費用分攤均勻,但如果設備損耗較快,企業往往未能在規定的年限內提足折舊費用,就面臨著更新先進技術設備的選擇,由此造成各期折舊費用偏低而低估成本、高估利潤,負擔了較高的所得稅費用。但是,如果企業在享有稅收優惠期間,就應選用直線法計提折舊,使該期間的折舊費用最低,達到節稅的目的。
(二)加速折舊法。加速折舊法是加速和提前提取折舊費。加速折舊法因前幾年費用較大,而減輕了所得稅負擔,企業可以因此提前取得部分現金凈收入,加快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對于企業來說,推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相應地增加了公司的營運資金。
例:A公司有一臺機器設備,原值為50 000元,殘值按原值的5%估計,如果按直線折舊法計提折舊,5年內提完,每年的折舊額相同,均為9 500元。如果按加速折舊法(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也是5年,第1年折舊額為20 000元,第2年折舊額為12 000元,第3年折舊額為7 200元,最后兩年為5 400元。如果該企業正處于享受稅收優惠的期間,就應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使該期間的折舊費用最低,達到節稅的目的。如果企業沒有享受稅收優惠,就應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
七、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捐贈支出(公益性)籌劃
新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0.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15%;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會計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此,企業應做好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捐贈支出(公益性)的預算,盡量減少支出。充分利用好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捐贈支出(公益性)的可抵扣額度,以達到合理節稅的目的。
主要參考文獻:
[1]蔡維燦.企業會計籌劃.中國西部科技,2006(4):65~69.
[2]王素榮.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機械工業出版社,2008(4).
摘要: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稅收籌劃得到越來越多企業的應用,已能夠最大化的減少企業的稅務支出,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本文對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收籌劃分析探討。
關鍵詞 :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籌劃;分析
自2008 年1 月1 日開始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后,納稅人、稅率、稅基以及稅收優惠政策實現其全面統一。稅收環境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企業必須要依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要求,調整之前的稅收籌劃思路。
一、企業設立階段的稅務籌劃
具體包括有:(1)精心選擇納稅人身份。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指于中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之企業或者組織。按照規定,不同的組織形式,對是否構成納稅人有不同的結果。企業于設立之時都會涉及組織形式的選擇問題,不同的組織形式稅負是不同的。新稅法第一條就明確了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在繳納完企業所得稅之后,股東還需再繳納個人所得稅。(2)合理劃定企業經營范圍。我國新稅法對于不同經營內容的納稅人制定了不一樣的稅收政策。不同的項目于流轉稅與所得稅上都采用了差別比例稅率,國家對重點扶持與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了形式多樣的所得稅優惠。所以企業應結合自身情況,力爭向政策傾斜項目靠攏。
二、加大對各類法規鼓勵投資和經營項目的應用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具有多項產業性投資優惠措施。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也制定了一系列鼓勵吸納特定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并且對稅收優惠門檻有明顯的降低。在之前的稅收政策中,要求對特定人員吸收到一定比例之后,才能夠享受到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不管是其投資優惠范圍,還是其優惠對象,全部都有明顯的擴大,企業也就可以積極爭取獲得國家鼓勵的產業項目,以此得到相應的稅收優惠。同時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主要企業對其規定的特定人員聘用,那么支付給這些人員的工資也就能夠享受到加計扣除政策,沒有之前稅收政策中的特定人員比例限制,這也就有效的促進了企業可以盡可能的將下崗失業或者殘疾人員安排到適合的崗位上去。
三、加強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
關于對計稅依據的確定具有一定復雜用,同時也具有較大的籌劃空間,因此也是企業稅收籌劃的重點所在。依照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其依據應該是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企業每一個納稅年度中的總收入-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允許彌補年前年度虧損-各項扣除,所得出的余額。所以關于企業所得稅依據原則可以將其分成是三部分,分別是:收入籌劃、虧損籌劃以及扣除籌劃。
其中收入籌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其一將其收入的實現時間適當的推遲,以此獲取其資金的時間價值。依照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其收入也就是企業的貨幣收入和非貨幣收入的總和,同時也能夠將其分成若干個組成部分,其中分別為提供勞務收入、銷售貨物收入等一系列權益性投資收益,同時也包括一些其他的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因此這些也就為稅收籌劃提供了一定的發揮空間。例如采用收入確認時間推遲,必定會對其企業所得稅繳納時間進行相應的推遲,這樣也就是企業在稅務局得到了一筆無息貸款,提高了這筆資金的時間價值。其二則是減少收入額。這也就需要對免稅收入規定充分的利用。依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其免稅收入包括有: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國債利息收入、中國境內設立機構或場外非居民企業所獲取的股息和紅利等等。所以企業如果能夠對這些政策充分的利用,也就獲取了相應的免稅資格,以此減少稅收。
扣除籌劃也具有較大的籌劃時間,其一可以增加扣除,依照相關規定將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以及基本養老保險費等相關資金均準許扣除,那么企業在為職工支付這些項目的時候,也就可以給予相應的扣除;其二對扣除時間合理的安排,扣除時間不同,其籌劃效果必定也不同,通常是在企業虧損情況下扣除比較有利,如果是在企業盈利的時候扣除,也能夠對其資金的時間價值有所提高。
虧損的籌劃,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如果企業在納稅年度出現虧損,則也就允許將其向年度結轉,采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對此彌補。但是其結轉年限有一定的限制,時間最長不能夠超過五年。所以需要對企業虧損額合理的確定,以此獲取相應的稅收收益。
四、合理安排納稅時間
基于特定企業的整個存續期間來說,其納稅總額是確定的。但是關于如何對其各個年度的納稅額安排,對于企業來講其效果也具有一定的差異。通常來講,將企業的所得稅納稅時間適當的推遲,也就是給企業帶來一定數量的無償使用資金,這些資金所具有的時間價值也能夠讓企業充分利用,其中企業將所得稅納稅時間推遲的方法包括有:依照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相關規定,其對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有大幅度的縮短,盈利企業可以依照其相關規定按照最低年限計提折舊,并且其和條件相符的一些固定資產,應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費;如果是加工制造大型機器設備、飛機、輪船等產品的企業,則也就可以依照其實際完工進度或者是其工作量,對其收入確認,將其收入確認時間推遲;目前存在嚴重的通貨膨脹問題,盈利企業在發出存貨成本中也就可以對加權平均法或者是個別計價法對其實施計算,最好是不要采用先進先出法計算;另外也要對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于股息紅利等一系列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的規定有效的把握,適當的延遲其確認收入時間;關于國債利益收入等一些免稅收和不征收收入項目,則也就要對其實施單純核算,并注意提高其核算準確性。
五、結語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企業稅收籌劃,則主要是針對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調整企業的相關稅收籌劃方法,以此起到降低企業稅務支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其中在以上分析中主要提出了三種稅收籌劃方法,分別是:加大對各類法規鼓勵投資和經營項目的應用、加強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以及合理安排納稅時間,當然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的稅收籌劃項目不單純的只是這幾種方法,另外還有很多種,主要是在法律范圍內所實施的一系列稅收籌劃,均可以有效的實施。另外對于企業來講則也就需要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精簡的、高校的稅收籌劃機制,并且構建一支高素質會計人員隊伍,以此提高企業的稅收籌劃有效性。
參考文獻:
[1]劉祥穎.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機制的建立與實施[J].會計之友,2009(1):258-259.
[2]孫明.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機制的建立與實施[J].現代經濟信息,2010(21):136-137.
[3]李蓉.企業所得稅改革及其稅收籌劃的若干問題研究[J].管理觀察,2009(23):94-95.
【關鍵詞】詞納稅籌劃 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 途徑
【中圖分類號】d92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209(2010)06-00-02
1 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概述
納稅籌劃也稱為納稅策劃、稅收籌劃等。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前提下,為了實現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而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理財和組織結構等經濟業務或行為的涉稅事項預先進行設計和運籌的過程。
新企業所得稅改革統一適用稅率、統一稅前扣除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等,這些舉措意味著自20 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外資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國民待遇將不復存在。事實上,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上述差異一直是許多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主要途徑之一,本次稅制改革無疑將對其產生較大的影響。
2 新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
2.1 關于納稅人的規定
按照國際的通行做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界定納稅人身份時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以法人主體為標準納稅。居民企業要承擔全面納稅義務, 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企業則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發展的方向,也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內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規范、科學、合理地確定企業的納稅義務。
2.2 關于收入總額口徑
舊稅法采用列舉法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新稅法采用寬口徑的收入總額概念,規定企業以貨幣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作為收入總額,然后剔除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基金等。新規定有利于掌握企業所有的收入來源,避免漏記收入。
2.3 關于稅率的變化
在原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2.4 關于反避稅條款
在我國原來的稅法規定中,未對反避稅工作作出有效的規定,新所得稅法明確規定關聯方轉讓定價,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的避稅、核定程序等反避稅條款。
2.5 關于準予扣除項目
(1)工資支出:取消了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扣除,外資企業據實扣除的規定,內外資企業均可按照工資的實際支出扣除, 但稅務機關有權調整不合理、不真實的工資扣除數。
(2)公益性捐贈支出:新的所得稅法對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而原所得稅法規定內資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外資企業用于
(2)擴大的優惠政策
在原有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新所得稅法對原有優惠項目擴大了使用范圍。一是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的優惠稅率。企業應密切注意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及程序。二是增加了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企業應注意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認定條件,參照原各地的規定,及時進行調整,爭取享受稅收優惠。
3.5 與非居民企業的稅收規定的籌劃
居民企業包括境內所有企業以及境外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應稅所得為來源于全球所得,適用25%的稅率;非居民企業包括境外企業在境內設置機構場所以及在境內無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境內所得的企業,適用20%的稅率。企業應了解“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業不同所得來源的納稅規定。
4 體納稅籌劃途徑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內外資企業;差異;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稅法增加了許多新內容,與原內、外資稅法有較大的差異,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的影響也很大。該法的頒布與實施給各類企業創造了公平的稅收環境,為內、外資企業的平等稅收負擔以及引導資金的流向、調整產業結構和實現區域均衡發展方面產生重要的影響。
一、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差異
(一)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
新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體現了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的做法,摒棄了以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來判定納稅義務人標準的做法。同時,新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區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體現了根據屬人主義原則作為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指導原則。首先,明確居民的概念,可以區別不同類型的納稅義務人,明確稅收管轄權范圍。其次,采用居民與非民居概念,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稅權的國家之間對同一所得的雙重或多重征稅。再次,界定本國稅法上居民的范圍,劃清居民與非居民的界限,對于談判、締結和執行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協定有重大的實踐意義,有利于維護國家的征稅權。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方面的差異
現行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領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27%、18%的二檔照顧稅率等。稅率檔次多,使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不利于企業的公平競爭,也容易帶來稅收漏洞,增加稅收征管上的難度。因此,結合我國財政承受能力、企業負擔水平,考慮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特別是周邊地區的實際稅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確定為25%。這一稅率在國際上屬于適中偏低的水平,從而有利于繼續保持我國稅制的競爭力,進一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前扣除”方面的調整
目前,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在成本、費用等稅前扣除方而規定不盡一致,如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上資限額扣除制度,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工資支出實行全額據實扣除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將做出統一規范。主要內容包括:取消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度,對企業真實合理的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適當提高內資企業公益捐贈扣除比例;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合理確定內外資企業廣告費扣除比例。
(四)稅收優惠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內、外資稅法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其主旨是促進技術創新和進步,鼓勵農業、基礎設施、環境保護、節能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投資,同時兼顧微利小型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福利企業、少數民族地區企業等。對從事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環保節能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稅率計征,國家重點扶持的企業實行15%的稅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納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等。
(五)收入總額范圍有變化
舊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總額的規定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生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舉法。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作為收人總額,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款項、應收票據、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股權投資、無形資產、存貨、不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收入總額口徑比原來要大,雖然實際計算結果沒有太大的差異,但新規定有利于稅務部門掌握企業的收人來源,從而避免企業漏計收入。
二、新稅法實施對不同企業的影響
(一)對內資企業的稅負影響
1.大中型內資企業
對于大中型內資企業而言,新稅法最直觀的影響是,一方面降低了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率(由33%減為25%),同時減小了內資企業所得稅稅基,兩個變量的減少會降低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有關專家測算,若不考慮稅收優惠因素影響,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下降將使企業稅后凈利提高11%。
2.小型微利企業
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稅率征收。這里的條件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①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萬元;②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對認定小型微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大大提高,多數企業稅負會有下降。
(二)對外資企業的稅負影響
1.非生產性外資企業
按原企業所得稅法,非生產性外資企業,如服務業、餐飲業等與內資企業同按33%稅率執行的。內外資企業統一為25%后,稅率減少了8%,稅收負擔也會大幅度降低。
2.生產性外資企業
對于生產性外資企業,我國長期以來都給予扶植,享受各種優惠后,一般平均稅率僅為12%左右;新稅法將內外資企業統一稅率后,生產性外資企業增加了13%的稅率,稅負會大大增加。
(三)對不同行業的稅負影響
有關部門報告顯示,兩稅合并將對不同行業產生不同的影響。電力、有色金屬、造紙、紡織服裝、交通運輸等行業在2006年以前實際稅負并不高,2006年以后由于稅收優惠期滿,實際稅負大大增加。所以,兩稅合并仍然可以受益。汽車、家電、機械設備、電子元器件等行業實際所得稅稅負低于25%,因此行業整體并不能享受到兩稅合并的好處。食品飲料、銀行、通信運營、煤炭、鋼鐵、石油化工等行業的實際稅負均高于25%。截至2007年,銀行業、飲料業和通信運營業稅負分別為35.59%、31.06%和31.51%,分列國內行業稅負前三名。因此,稅制改革后這些行業有可能成為主要獲益者。
(四)對不同區域企業的影響
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東部和南部沿海地區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加上原稅法的區域優惠政策導向,使東南沿海地區吸引了絕大部分外資,率先得到了快速發展。與東南沿海地區快速發展相比,內陸地區特別是西部地區投資環境相對較差,在吸引外資方面的競爭力明顯不足,經濟發展嚴重滯后。東中西部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日益擴大,不僅會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經濟問題,也不利于東南沿海地區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適當削減東部區域優惠、增加西部地區的優惠是新形勢要求。
總之,新稅法頒布后,有利于我國稅制改革的進一步發展。對內資企業而言,消除了稅收歧視,使之與外資企業享有相同的稅收政策,減輕了稅收負擔,有利于其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對外資企業而言,新法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仍是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助于國家吸引外資并有效利用外資。同時,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體系,有利于國家清理假外資,推動經濟的持續發展。所以,長遠來看,新稅法的實施不會對我國吸引外資產生重大影響。
參考文獻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外國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越來越成為我國市場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企業所得稅的突出變革之一就是將原來《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中界定的外國企業重新歸類為非居民企業,并對相應的稅種要素進行了修改。同時,新稅法的頒布廢除了國稅發[2003]28號文、國稅發[1996]165號文、國稅函[2004]568號文等一系列對外國企業納稅具有基礎性指導作用的文件。因此,就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納稅的影響進行梳理是十分必要的。
一、新稅法補充和完善了機構、場所的界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機構、場所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幾個變化:一是強調其所指機構、場所的性質,即必須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二是指出為總公司提供服務的代表處亦屬于辦事機構;三是規定農場也屬于機構、場所,并給出了農場的具體定義;四是明確提供勞務活動的場所的勞務種類;五是加了入補充說明條款。
原《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稅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說的機構、場所,是指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和工廠、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和提供勞務的場所以及營業人。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和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以下五類:(1)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其中辦事機構是指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聯絡和宣傳等活動的機構,如為總公司開拓中國市場進行調查和宣傳等工作的代表處;(2)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這三類場所屬于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其中新增了農場一項,并采取廣義概念,即包括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等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3)提供勞務的場所。新稅法進一步明確了具體的業務范圍:包括從事交通運輸、倉儲租賃、咨詢經紀、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4)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包括建筑工地、港口碼頭、地質勘探場地等工程作業場所;(5)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第(5)條補充了前面四條未能說明和包括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類型。
二、新稅法細化和單獨歸類了營業人的定義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考慮到營業人的特殊性,即無需像機構、場所一樣在中國境內依照法定程序登記成立,營業人獨立出來單列一款,不再屬于機構、場所,但視同機構、場所處理。同時明確了單位和個人均可作為營業人、活動必須是經常以及活動的實質勝于形式等原則。
原《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營業人是指受外國企業委托,從事經營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包括經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購業務,并簽訂購貨合同,代為采購商品;與委托人簽訂協議或者合同,經常儲存屬于委托人的產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產品或者商品;有權經常代表委托人簽訂銷貨合同或者接受訂貨。
新企業所得稅法要求營業人視同機構、場所處理時應同時具備三個主要條件是:(1)受托的營業人必須與外國企業簽訂委托類協議,受托方包括中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2)活動必須是經常性的行為。所謂經常,即不是偶然發生的,也不是短期發生的,而是固定的、長期發生的行為;(3)進行了具體的活動。包括代表委托人與他人簽訂協議或者合同、儲存屬于委托人的產品或者商品、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產品或者商品。同時應注意的是只要上述活動經常性發生了,即使營業人和委托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的委托合同,也應認定其存在法律上的人和被人的關系。
三、新稅法重新制定了對非居民企業的征稅方法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與舊稅法相比的主要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有外國企業的征稅方法做出了較大的調整,具體變化有如下幾點:
第一,重新規定了免繳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所得范圍。根據原法規,外國政府、社會團體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非營利性質代表機構取得的收入均免予納稅。新稅法變更為僅有以下四項所得為免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利息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第二,廢除了原有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的征稅方法,取消了大量不征稅所得的規定。在原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中,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若僅為其總機構的自產貨物或者自營貿易提供輔、準備性的服務,不屬于征稅范圍,只需向省級以上稅務機關辦理不征稅備案。但新稅法廢除了國稅函[2004]568號文及國稅發[1996]165號文,使得原有的屬于不征稅范圍的代表機構被納入了征稅范圍,需要計算確定應納稅所得稅,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明確了未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的計稅方法。即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原來在計算預提所得稅時可以予以扣除的營業稅等稅金列為不得扣除的項目。僅允許扣除稅法第十九條列明可以扣減的項目。
第四,在我國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適用稅率發生了變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其適用稅率由原來的33%調整至25%,同時明確指出非居民企業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稅率。
(二)兩稅合并之前對外國企業的征稅方法
根據原《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了常駐代表機構的,可以根據設立機構、場所的征稅方法不同,分為以下五類進行納稅核算:(1)具有健全會計賬簿,據實申報納稅:其業務范圍主要是商務、法律、稅務、會計等咨詢服務性企業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的各類服務活動。企業所得稅=(收入-成本費用)×33%;(2)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納稅:其業務范圍主要是各類從事貿易的公司、商社、商號等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的商品貿易業務活動。計算方法為:收入額=經費支出/(1-核定利潤率10%-營業稅稅率5%)、企業所得稅=收入額×10%×33%;(3)就實際取得的業務收入按期申報納稅,當年無業務收入則一年申報一次:其業務范圍主要是集團或控股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為其集團內公司提供的各項服務活動;銀行金融等機構設立的代表機構兼營的投資咨詢或其他咨詢服務;運輸企業設立的代表機構就運輸業務各環節為客戶提供的服務;代表機構為客戶提供的其他應稅業務活動。計算方法為:營業稅=實際收入×5%、企業所得稅=實際收入×核定利潤率×33%;(4)不予征稅:其業務范圍主要是:代表機構僅為其總機構的產品生產制造、自營商品貿易、在我國尋找合資項目、以及銷售自產產品的業務,在中國進行了解情況、提供商情資料、聯絡及其他準備性、輔活動;外國銀行設立的代表機構,沒有從事信貸業務以外的投資、市場等有償咨詢業務;外國運輸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提供的服務全部體現在其總機構的運輸收入中的;外國承包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僅為本公司承包工程項目從事投標、聯絡、市場調研、準備性等業務活動;(5)免稅:其業務對象主要為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非應稅業務活動。免稅申請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免稅。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從2000年1月1日起按10%的稅率或者按雙邊稅收協定規定的優惠稅率計算,由支付單位源泉扣繳。同時,在取得上述收入時支付的營業稅等稅金,準予在計算收入時進行扣除。
(三)新企業所得稅對非居民企業的征稅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條,以及《中國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10%。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業務進行了進一步的界定。規定該種類型的非居民企業適用稅率為25%,同時不能享受對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性稅率。但隨著國稅發[2003]28號文的廢除,原有稅法對在我國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規定的五類征稅方法也被廢除,尤其是原有的大量屬于不予征稅的外國企業代表機構的業務范圍的規定也取消了。因此按照新稅法的規定,將此類非居民企業的納稅視同為居民企業處理,在廢除了大量的征管條例和優惠政策后,具體應納稅額應參照居民企業的計算方法確定,即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5%。
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財稅[2008]130號文中明確指出: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規定以外的其他稅費支出,即僅能在取得轉讓財產所得時,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對未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或雖在我國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的,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收入全額計算應納所得稅額。其中,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即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繳納的營業稅、印花稅等稅金也不能從收入中扣除。
【關鍵詞】 企業并購;并購方式;支付方式;稅務安排
2008年1月1日,我國將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收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都有較大的變化。這些變化將對我國企業并購的稅務籌劃與安排產生重要影響。企業并購(Merger & Acquisition,簡稱為M&A)是企業兼并合并和控股收購的總稱。企業并購方式可分為兩種,即兼并合并和控股收購,但具體形式眾多,諸如企業合并、企業收購、資產置換、資產重組、股權置換、股權轉讓等。企業并購中的企業內涵較廣,包括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也包括不具備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如能獨立核算、在授權范圍內相對獨立經營的業務部門。企業并購的動因是多種多樣的,如為了擴大經營規模、消滅競爭對手、分散投資風險等,但稅務上的動因也是不可忽視的。企業并購一般涉稅金額巨大,合理合法的稅務安排將會給并購參與各方帶來巨大利益。企業并購屬于資本運營范疇,屬于產權重組層次,與產品經營不同,企業并購業務一般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稅,正因為如此,企業并購常常作為企業處置資產規避增值稅或營業稅的重要手段。可見,企業并購稅務籌劃與安排主要是針對企業所得稅的。本文主要就企業所得稅籌劃問題闡述不同的并購方式和不同的支付方式下的企業并購稅務安排技巧。
一、兼并合并方式下的稅務安排
兼并合并是指并購方企業取得被并購方企業(也稱為目標企業)的全部凈資產或股權組成單一經濟主體和法律主體企業的運營活動。兼并合并也稱為完全收購或資產收購,是控股收購的特殊形式,其又可細分為兩種方式,即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
(一)吸收合并方式的稅務安排
吸收合并是指并購方企業取得目標企業的全部凈資產(或股權)后,目標企業即被解散。并購方企業可以用現金、債券或發行股票的方式來換取目標企業的凈資產(或股權)。吸收合并的結果仍然是一個單一的經濟主體和法律主體。
1.目標企業法人地位被取消,并作企業所得稅清算處理(應稅處理)。
國稅發[2000]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合并一般應采用應稅處理:目標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目標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到并購方企業彌補;并購方企業接受目標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目標企業的股東取得并購方企業的股權視為清算分配。
并購方企業考慮這種稅務安排時,目標企業應當有較多的未彌補虧損。例如,某并購案例,目標企業近5年內累計可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為-600萬元,并購日賬面凈資產為500萬元,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800萬元,并購方企業擬支付1 000萬元收購目標企業全部凈資產以完成吸收合并。當目標企業凈資產轉讓價格超出其賬面凈資產的部分在600萬元以內時,目標企業的轉讓所得就不會超出600萬元,與虧損相抵后不會產生清算所得,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本例支付對價1 000萬元,目標企業凈資產轉讓所得為500萬元,與虧損相抵后清算所得為-100萬元,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說明目標企業在這種情況下作清算處理沒有增加任何所得稅負擔。但并購方企業將獲得企業所得稅的抵減好處,因為按照規定,并購方企業可以以目標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800萬元入賬,并可以計提折舊或進入費用,這樣目標企業的資產計稅基礎比原來賬面價值高出300萬元。并購方企業支付的價款高出了目標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200萬元的部分列作商譽,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可見新稅法規定外購商譽是不能攤銷的,只有等到企業整體轉讓或清算時可以在稅前扣除。怎樣使商譽部分進入資產的計稅基礎呢?辦法就是提高目標企業的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從而減少商譽數額。怎樣提高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數額呢?這就需要在評估目標企業可辨認凈資產時,盡量辨認和計量目標企業的無形資產,因為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包括有形的實體資產,還包括無形的但可辨認的無形資產。目標企業一般都有在賬上無記錄但在實際中存在的無形資產,這些可辨認的無形資產主要有五大類:一是有關商標類的無形資產:產品商標、認證標示或標示圖案、報刊封面、互聯網域名等;二是有關客戶群類的無形資產:客戶名單、訂單或生產訂貨合同、銷售合同等;三是有關藝術類的無形資產:劇目、文學作品、音樂作品、繪畫攝影作品、音像產品等;四是基于合同契約類的無形資產:專利使用權、特許使用權、服務或供應合同、租賃協議、特許經營權如采礦權等;五是基于技術的無形資產: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和嵌入芯片、非專利技術即專有技術、數據庫、商業秘密如秘方配方等。并購方企業在資產評估時應充分與中介結構協商,盡量辨認和計量無形資產,使得目標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盡可能接近并購方的支付對價,以減少商譽數額。
2.目標企業法人地位被取消,不作企業所得稅清算處理(免稅處理)。
這種稅務安排首先需要滿足稅法條件,即支付對價必須是股權或有表決權的股票,且份額按面值計算應占80%以上。國稅發[2000]119號文規定,并購方企業支付給目標企業的支付對價中,除并購方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并購所得稅處理可以采用免稅處理,也可以采用應稅處理。采用免稅處理時應當按照如下規定處理:目標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目標企業并購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并購方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并購方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目標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
這種免稅處理安排只適用于并購方企業通過股權支付完成吸收合并目標企業的情況。當目標企業沒有或很少有未彌補虧損,而支付的溢價比較大時,采用免稅處理安排對目標企業相當有利,但對并購方企業沒有產生節稅利益,因為并購方企業獲得的目標企業凈資產的計稅基礎是原賬面價值而不是公允價值。同時,這種安排還應當經過有關稅務機關核準。
(二)新設合并方式的稅務安排
新設合并是指參與并購各方以自己的股權(或股票)按一定的比率換取新成立企業的股權(或股票),原企業宣告解散。新成立的企業接受已解散企業的資產,承擔已解散企業的債務。已解散企業的股東按一定的比率用凈資產或股權換取新成立企業的股權后,成為新企業的股東。新設合并的結果仍然是一個單一的經濟主體和法律主體。
1.并購雙方企業的法人被取消,并作清算處理(應稅處理)。
這種安排與吸收合并的應稅處理安排是一樣的,新企業取得的參與并購各方的凈資產按可辨認的凈資產公允價值入賬,參與并購各方存有的未彌補虧損不能抵扣新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參與并購各方企業被解散,各自按凈資產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并進行清算處理。這種安排適用于參與并購各方有較多的未彌補虧損,按凈資產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也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新設合并后的企業可以按凈資產公允價值作為資產的計稅基礎,參與并購各方凈資產的評估增值都發揮了節稅作用。
這種稅務安排主要是考慮未彌補虧損額和凈資產評估增值的充分利用問題。實際操作時,凈資產評估增值盡可能調整到充分利用未彌補虧損額的程度,方法主要是通過確認和計量可辨認的無形資產的數額以調整評估增值。
2.并購雙方企業的法人被取消,不作清算處理(免稅處理)。
新設合并一般都是經過交換股權完成并購的,滿足稅法規定的免稅處理條件,參與并購各方可以采用免稅處理方式進行稅務安排。采用免稅處理安排時,參與并購各方企業把原企業的凈資產以及未彌補的虧損按賬面價值轉移至新成立的企業中。新設合并后的企業按參與并購各方凈資產原賬面價值作為資產計稅基礎,原存有的未彌補虧損仍可在新企業中繼續用于抵補;參與并購各方企業被解散但不作清算處理,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這種免稅處理的稅務安排較適用于參與并購企業沒有或很少有未彌補虧損的情況,可以不必繳納清算所得稅,但合并后企業的計稅基礎只能是參與并購各方凈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得不到按凈資產公允價值作為計稅基礎的好處。
總之,判斷采用哪種稅務安排更合適,首先需要相互協商采用何種稅務處理方法更能使參與并購各方的總節稅價值最大,其次需要根據支付方式和并購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所得稅測算,分析參與并購各方的未彌補虧損和凈資產評估增值情況進行統籌安排。在現金支付方式下,只能采用應稅處理的稅務安排;在股權(或股票)支付方式下,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采用應稅處理安排,也可以采用免稅處理安排。免稅處理安排本質上也不是所得稅減免,而是所得稅的納稅遞延。
在企業并購稅務安排時,還要注意稅法與會計在識別誰是并購方企業、誰是被并購方企業上可能有所不同。稅法上一般把支付對價的一方作為并購方企業,接受對價的一方作為目標企業;會計上則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確定。例如,在新設合并中,在稅法上各參與合并的企業均為目標企業(被并購方企業),新設立的企業為并購方企業;而在會計上,應該在參與并購的企業中識別一家作為并購方企業,其余作為被并購方企業進行會計處理。
二、控股收購方式下的稅務安排
控股收購是指并購方企業通過支付現金、轉讓資產、承擔負債或發行股票等方式,獲得目標企業凈資產的控制權,使目標企業成為它的子公司(subsidiary corporations),它自己則成為母公司(parent corporation)。每個企業都是獨立的經濟主體和法律主體,母、子公司組成一個集團(group),母子公司都是獨立的納稅主體,也即分別進行納稅,母子之間的盈利與虧損一般不能相互抵補。因此,控股收購方式下的稅務安排通常主要是對子公司投資收益的安排以及子公司虧損如何通過轉移價格加以利用的問題。
(一)被并購子公司虧損抵補的安排
被并購子公司的虧損雖不能與母公司的盈利相互抵補,但對處于5年抵補期限內的虧損仍可以與本身的利潤相抵補,因此子公司的虧損在并購后還是可以被利用的。主要是利用關聯公司通過轉移價格把盈利比較大的公司利潤轉移至被并購子公司中,利用子公司虧損的稅收利益使整個集團稅負降低。具體做法有:
1.改善被并購子公司的經營狀況。
并購后通過改善被并購子公司的經營狀況,提升子公司的盈利水平,使其扭虧為盈,就能得到彌補虧損的好處。
2.通過單邊或多邊的關聯交易轉移利潤至虧損子公司中。
如果單靠本身還不能全部利用未彌補虧損的話,還可以通過關聯交易把盈利較大的關聯公司轉移部分利潤至被并購子公司中。一般通過轉移價格來轉移利潤,主要方式有:(1)產品購銷定價。被并購子公司可以以較低價格從關聯企業購入原材料,以較高價格向關聯企業銷售產品,這樣被并購子公司的盈利就會增加,從而利用了未彌補虧損的稅收利益。(2)勞務轉讓定價。關聯企業之間通過相互提供勞務時多收、少收甚至不收勞務費用,使關聯企業之間的利潤根據需要進行轉移,其做法同與產品購銷定價基本相同,均可以達到減輕集團整體稅收負擔的目的。(3)租賃定價。利用被并購子公司未彌補虧損的另一方法是通過資產租賃來轉移利潤,消化被并購子公司的未彌補虧損,如被并購子公司把資產以較高租金出租給另一關聯企業等。(4)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由于無形資產具有單一性和專有性的特點,轉讓價格沒有統一的市場價格標準可以參照,比其它轉讓定價更為方便,這就可使被并購子公司通過無形資產的特許權使用費轉讓定價達到轉移利潤的目的。(5)貸款業務轉讓定價。被并購子公司可以免息或低息使用關聯企業的借入資金,借以轉移一部分利潤,這樣被并購子公司未彌補虧損就能得到一定的消化。
以上轉移價格都是在關聯企業之間進行的。所謂關聯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在管理、控制或資本等方面存在著直接或間接的關系的企業。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可以看出,稅法對關聯企業之間進行的有轉移利潤傾向的交易還是要進行特別納稅調整的,但由于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合理很難判斷,因此在實際當中利用轉移定價來轉移利潤還是很常見的。
(二)子公司盈利后利潤分回的安排
1.通過轉移價格控制子公司盈利水平的安排。
目標企業有了盈利后怎樣安排有利于降低集團整體稅負呢?如果被并購子公司的所得稅率較高,則通過關聯交易降低其盈利水平,把利潤轉移至稅率較低的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中;如果被并購子公司的稅率較低,則可通過關聯交易吸收其他關聯企業的利潤以降低集團整體稅負。目前,集團企業的稅率差異是存在的,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
2.利潤分回的安排。
被并購子公司有了較多的留存收益后又怎樣進行利潤分配呢?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可見,被并購子公司分回現金股利不需要繳納任何企業所得稅,但母公司轉讓子公司股權產生的股權轉讓所得即資本利得,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是要全額征稅的。母公司在轉讓子公司股權之前應先分配子公司的可分配利潤,或先期通過轉移價格降低子公司盈利水平,減少留存收益,使子公司轉讓價格降低,能起到減少母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的作用,達到節稅的目的。
三、幾種特殊并購方式的稅務安排
企業并購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如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等都可以歸入兼并合并和控股收購之列。
(一)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方式下的稅務安排
在稅法上,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是指一家企業(轉讓方企業)不需要解散而將其經營活動的全部(包括所有資產和負債)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一家企業(受讓方企業),以換取受讓方企業的股權(或股票)。整體資產轉讓不同于單項資產轉讓,支付對價必須以股權(或股票)為主,是企業并購的一種特殊方式。
企業整體資產轉讓的稅務安排原則上應采用應稅處理安排。國稅發(2000)1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在應稅處理安排下與吸收合并下的應稅處理是很類似的,轉讓方企業要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受讓方企業按接受的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作為資產的計稅基礎。
整體資產轉讓也可以采用免稅處理安排,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即要求按面值計算的股權(或股票)支付額要占80%以上。 國稅發(2000)118號文規定,企業整體資產轉讓的支付對價中的現金、有價證券、其他資產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股本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轉讓方企業(目標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在免稅處理安排下,轉讓方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以其原持有的凈資產賬面價值作為資產計稅基礎,不能以可辨認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作為計稅基礎。
(二)企業整體資產置換的稅務安排
稅法上企業整體資產置換是指一家企業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與另一家企業的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進行整體交換,資產置換雙方企業都不解散。
國稅發(2000)118號文規定,企業整體資產置換原則上應進行應稅處理安排,即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按公允價值購買另一方全部資產的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企業整體資產置換也可以進行免稅處理安排,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國稅發(2000)118號文規定,如果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作為資產置換交易補價(雙方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總資產公允價值不高于25%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資產置換雙方企業均不確認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采用免稅處理安排時,交易雙方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應以換出凈資產的原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原賬面價值總額進行分配,據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企業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支付補價的一方,應以換出資產原賬面凈值與支付的補價之和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企業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收到補價的一方,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扣除補價,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的確定基礎。
【主要參考文獻】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舊企業所得稅法 優惠政策
一、稅收優惠的含義
稅收優惠是指政府在征收稅收時,給部分納稅人給予的稅收的照顧和鼓勵。稅收優惠政策一般是與國家的政治、經濟政策有直接關系,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充分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促進經濟的協調發展。
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表現形式各不相同,主要有稅收減免、稅收豁免、稅項扣除、稅收抵免、優惠稅率等幾種方式。且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集中在企業所得稅中。為了促進我國的改革開放,舊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于內外資企業的稅收有不同的征收水平,在稅收優惠政策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和不公平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針對舊企業所得稅法中的不足,借鑒國際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標準進行了適當的調整,重點突出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科技進步,鼓勵國家農業發展,鼓勵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照顧弱勢群體等原則。
二、 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之間的比較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原有的企業所得稅法已經不能很好的滿足企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為了為企業發展創造一個公平、公開的競爭環境,2008年我國開始實行新企業所得稅法,新舊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于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有了較大的區別,整體來說,稅收政策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一是優惠對象發生了改變。舊企業所得稅法中主要的優惠對象是企業,如高新技術企業、基礎設施建設企業、農業發展企業等。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不僅強調企業更強調企業從事的項目。二是優惠的形式更加多元化。舊企業所得稅法中稅收優惠的形式主要是稅收減免,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稅收減免變為替代性的優惠政策,如減計收入、投資抵免等多種形式。三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第一次界定了“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的概念。免稅收入是政府暫時放棄征稅的權利,在以后的發展中會根據需要進行征收;不征稅收入在從稅收原理上是指不應列入企業所得稅征稅范圍的收入。四是內外資企業享受同樣的稅收優惠政策。舊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于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實行不同的優惠政策,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進行了統一。
結合以上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分析,根據目前我國經濟發展的重點,稅收優惠政策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第一,針對科學技術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不少行業內,我國的科技發展水平都遠遠低于發展國家,不少關鍵技術都需要依靠發達國家,企業創新能力較低,為了促進企業科技水平的提高,新企業所得稅采用了多種優惠政策來促進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一方面針對技術轉讓所得優惠依然保留舊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減免稅收政策,促進企業較快將科技成果轉化成實際生產力。另一方面對于高新技術企業重點采取稅率優惠的方式,擴大了稅率優惠的對象范圍,舊企業所得稅法中僅對于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優惠,新企業所得稅中則是開發區內外統一享受15%的稅率優惠。同時對于企業的研發費用也給予一定的優惠,對于沒有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可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倍進行攤銷,進入可以增加企業稅前扣除的成本,能夠有效的降低企業稅負,從而促進企業加大科技研發力度。
第二,針對農業問題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農業發展是我國政策支持的重點,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也有很好的體現,對于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及遠洋捕撈等與人民生活必需品直接相關的所得均列入免稅范圍。同時對于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等非生活必需品的企業所得也實行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
第三,針對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的稅收優惠政策:舊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企業資源的綜合利用所得免征五年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則是允許按90%計入收入總額,不限制優惠年限。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增加了節能減排的優惠政策:對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從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均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于弱勢群體也給予了重點照顧。舊企業所得稅法中只對特定的福利企業減免稅收,新企業所得稅中則是規定:對于企業安置的殘疾人員工資可進行100%的加計扣除,使得鼓勵安置殘疾人的優惠政策更具有針對性,也更加符合現實。
參考文獻:
[1]曾莉.新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解讀.上海國資,2008(01)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保險公司;稅收;政策研究
中圖分類號:F812.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9-0015-02
2008年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實行以后,原對保險公司執行的兩個主要的企業所得稅規范性文件即國稅發[1999]169號和國稅函[2000]906號都已廢止,如何制定新的適合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配套政策,這是新企業所得稅制實施后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保險公司納稅人的界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章第50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與之相配套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也已正式出臺,在這項配套政策中,對居民企業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采取“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處理原則,也就是說,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公司,先需要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然后,年終再由總公司進行全年的匯算清繳,當然,該管理暫行辦法中也規定了幾種情況下可以不實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辦法,包括不能分開核算、內部服務機構、總公司為小型微利企業、當年新設立分公司等。這一點改變了原來對內資保險公司按是否獨立核算來判斷是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大多數保險公司都會在全國各地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這項政策就會對這些分支機構和分公司的納稅地點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從2008年開始,所有的分公司和分支機構都需要匯總到總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部分分公司和分支機構需要在當地預繳一部分所得稅。這一政策變化對內資保險公司將會有利,因為,內資保險公司在全國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分公司有的盈利,有的虧損,那么,實行匯總納稅以后,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可以盈虧損互抵,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如果總公司是設立在可以享受特定低稅率地區,如過渡期低稅率優惠等,那么,甚至分公司和分支機構的利潤也可以總公司的低稅率。而且,內資保險公司還可對照分公司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在資產總額、經營收入、職工工資等方面盡量做到不獨立劃分清楚分公司資產、收入、人員,這樣還可以避免分公司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保險公司稅率及稅收優惠的界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除了過渡期優惠稅率以外,共有三檔稅率,基本稅率為25%,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高新技術企業稅率為15%。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可以享受的低稅率包括過渡期優惠稅率、小型微利企業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對于大多數的保險公司而言,將會適用25%的基本稅率,少部分中小型的保險公司,如果能滿足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將會面臨20%的稅率,另外,部分外資保險公司,原來享受15%的稅率優惠的,將會在過渡期內逐步過渡到25%的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直接針對保險公司的優惠政策基本沒有,和保險公司相關的優惠政策包括:
(一)對國債利息所得繼續給予免稅。因為保險公司的收取的歷年積淀的保費收入在投資方面,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專門的要求,一般主要的投資途徑是國債,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中主要來源也是國債利息。但是,保險公司在國債二級市場買賣的差價收入不屬于免稅范圍。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間股息收入免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符合條件的解釋為除了持有上市公司一年以內股權。由于保險公司可以有一部分資金投資進入股市,所以,只要持有期達到一年以上的股權,其收到的股息可以享受免稅待遇。這對于保險資金進入股市提供了良好的稅收政策的支持。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保險公司稅基的界定及影響
在稅基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和提高了很多限制性費用扣除規定,特別是計稅工資的取消,這對內資保險公司而言無疑會有利。除此之外,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和保險公司特別相關的費用扣除還有下面幾個項目。
(一)關于保費取得成本。國際上對保費取得成本有的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采用遞延法,將保費取得成本與保費收入之間進行配比,也有一些國家按照現金收付制原則,將保費成本直接在支付的當期直接扣除。我國目前采取后一種方法,即保費取得成本在支付當期扣除。但是,我國對保費取得成本的扣除總量實施了限制。即對保險公司傭金支出要求在不超過保費收入5%比例以內扣除,對于保險營銷費用不超過保費收入8%的比例限制扣除。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建議我國借鑒國際保險業處理慣例,按照謹慎性會計處理原則,允許保險公司據實列支保險營銷費用和傭金支出金額。
(二)關于各項準備金的稅前扣除。保險公司所涉及到準備金包括未賺保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以及其他特定準備金等。其中未賺保費準備金又分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長期責任準備金,前者是對于保險期限在一年以內的短期財產保險業務,而后者是對于保險期限一年以上的長期保險業務。而未決賠款準備金也分為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兩類。
國家稅務總局對于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允許按照月計提法或按日計提法進行計算,按計算結果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一般情況下對此條款一般不會再作修改,對于長期責任準備金也允許按照保險精算的結果計提并稅前扣除。
對于未決賠款準備金,原《關于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69號文件規定,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而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只能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4%計提列支。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實際提取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大大超過4%的比例,這樣實際上造成保險公司提前繳納了企業所得稅,而且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未決賠款準備金里包括了理賠費用準備金,所以,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要么提高未決賠款準備金計提的比例,要么增設理賠費用準備金。例如,以中國人保財險公司為例,根據歷史經驗,在無巨災年份,未決賠款準備金一般占公司自留保費的14%~16%,這樣就造成一大筆未決賠款準備金不能稅前扣除。
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10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對于保險公司而言,上述各項準備金如何稅前扣除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的核定才能稅前扣除。因此,對這些準備金扣除必須由國家稅務總局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確。
(三)長期待攤費用
新稅法將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允許企業可以在租賃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攤銷。而原國稅函[2000]906號規定,金融保險企業的辦公樓、營業廳一次裝修工程支出在10萬元以上的,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在租賃合同的剩余期限內平均攤銷。盡管攤銷的期限沒變,但是,在管理上,不存在需要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的程序。原文件規定,對于金融保險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資產管理的電腦及其輔助設備,其租賃費可以租賃期內平均攤銷,但最少不得短于三年。新稅法要求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電腦及其輔助設備按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并作為電子設備在不短于三年內計提折舊。
(四)關于呆賬壞賬及準備金扣除
呆賬和壞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中國人民銀行在《貸款通則》中,將不良貸款分為呆賬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通稱“兩呆一逾”,并要求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并按照呆賬沖銷的條件和程序沖銷呆賬貸款。所以呆賬是指金融企業難以收回的貸款本金,只有金融企業才可以提取呆賬準備金。而壞賬則是一個通用的財務名詞,是指企業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對于金融企業而言,主要是指應收利息、應收保費等,壞賬準備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提取的一項準備金。
企業所得稅對壞賬、呆賬準備金稅前扣除的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金融保險企業呆賬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13號)。通知規定,金融保險企業的呆賬損失和壞賬損失應以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報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采取提取準備金的辦法。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取消這兩項準備金計提的審批程序。
金融保險企業會計上對損失處理可以提取三類準備金,即呆賬準備金、壞賬準備金、投資損失準備金。但是,從前面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中可以看到,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稅前扣除的準備金只有呆賬準備金和壞賬準備金,投資損失準備金會計上可以計提,但是在計算所得稅時不能扣除,只有在實際處置相關資產時,可以按照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辦法來確認資產損失。
按照國稅發[1999]213號文件規定,金融保險企業呆賬準備計算公式為:
當年應提取的呆賬準備金=本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金的各項貸款余額×1% -上年末呆賬準備金余額
而壞賬準備金計提的公式為:當年應提取的壞賬準備金=本年末應收賬款余額×提取比例-上年末壞賬準備金余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對于保險企業而言,還需要在呆賬和壞賬之間作出選擇,比如,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既是屬于呆賬稅準備金的計提范圍,又是屬于壞賬準備金的計提范圍,那么到底是計提呆賬還壞賬呢?本文認為,稅法不可能允許兩者都計提,保險公司可以從中作出選擇,一般而言,提取呆賬準備金對保險公司會更有利。
(五)防預費和保險保障基金的扣除
防預費是指保險企業為了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對保險標的采取的安全防御措施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原國稅發[1999]168號文件規定,財產保險業務、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超過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1%據實扣除;壽險業務和長期健康保險業務按不超過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0.8%據實扣除。也就是說,原企業所得稅對防預費是按限定比例據實扣除,這樣不利于保險公司在防預方面投入更多,因此,對此項比例限制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也應當取消。保險保障基金是保險公司按照《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比例繳納的一項強制性費用,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也應當允許保險公司按辦法規定比例上繳的,都允許全額稅前列支。
參考文獻:
[1]OECD,1999:Taxing Insurance companies,Committee on Fiscal Affairs.
[2]國家稅務總局文件:國稅發[1999]169號;國稅函[2002]960號;國稅函[2000]906號.
[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
[4]保險業稅收政策要適應新會計準則要求[N].中國稅務報,2008-03-17(9).
[5]吳金光,非壽險公司承保所得稅制度的比較研究[J].蘭州商學院學報,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