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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比較分析法;稅法教學;稅會差異
基金項目:本文為2009年邢臺學院院級重點教改課題“地方本科院校財會類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研究”(JGZ09001S)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G64文獻標識碼:A
比較分析法就是運用兩個(或兩個以上)性質比較相近的事物來做比較,通過比較得出兩個(或兩個以上)事物的相同點和不同點。稅法教學中運用比較分析法,就是根據各稅種之間以及稅收與會計之間的聯系,將性質相同稅種的要素內容進行比較,或者將稅法和會計準則進行比較,抓規律,找異同,使內容更清晰,關系更明朗,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應用比較分析法時,關鍵要注意指標之間的可比性。如,流轉稅各稅種的比較,所得稅各稅種的比較,稅法與會計準則的比較等。在會計專業稅法教學中,由于課時有限,一般將重點放在三個主要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兩個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講解上,本文以五大稅為例介紹比較分析法在稅法教學中的運用。
一、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比較分析
此三大稅種同屬于流轉稅,其相同之處在于,其計稅依據一般為銷售額或營業額,不允許扣除任何成本費用;多采用比例稅率,計算簡便;都具有稅負轉嫁性,易于征管。其差異要點分析如下:
(一)征稅范圍比較分析。從征稅范圍角度來看,增值稅和消費稅是在生產、流通環節征收,而營業稅主要對第三產業征收。一般情況下,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收不會重疊,即一種應稅行為如果繳增值稅就不會再繳營業稅,反之亦然;而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收則有可能會重疊,會出現一種應稅行為既繳增值稅又繳消費稅的情況。還需注意的是,由于增值稅是全面開征,按照稅法規定,只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都要繳增值稅;而消費稅是個別調節,只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征稅,消費稅采用列舉法,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出的消費品征稅,沒有列出的則不征稅,這樣就會出現一種應稅行為,即繳消費稅的同時一般都要繳增值稅;相反,繳增值稅則不一定繳消費稅。
(二)扣稅方法比較分析。三種稅應納稅額的計算一般以銷售額或營業額為計稅依據,為避免重復征稅,雖都有扣稅規定但情況不完全相同。增值稅采用購進扣稅法,即凡符合規定的一般納稅人購進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取得合法憑證的,可憑發票在當期進行抵扣;消費稅采用領用扣稅法,即外購或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屬于規定的可抵扣情形的,可以根據領用數量抵扣消費稅。例如,某化妝品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0年6月從國外進口一批散裝化妝品,關稅完稅價格150萬元,繳納關稅60萬元,進口增值稅51萬元,進口消費稅90萬元。本月內企業將進口的散裝化妝品的80%生產加工為成套化妝品7,800件,對外批發銷售6,000件,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90萬元;向消費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稅銷售額51.48萬元。那么,在計算銷售環節增值稅時,進口增值稅51萬元可憑完稅憑證全額扣除;而進口消費稅則只允許按領用數量抵扣進口消費稅的80%。具體計算過程如下:
生產銷售化妝品應繳納的增值稅=[290+51.48/(1+17%)]×17%-51=5.78(萬元)
生產銷售化妝品應繳納的消費稅=[290+51.48/(1+17%)]×30%-90×80%=28.2(萬元)(化妝品消費稅稅率為30%)
營業稅采用對外支付扣除法,即在確定營業額時,納稅人自身發生的成本費用不允許扣除,而支付給其他企業的費用可以扣除。如,稅法規定“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體在中國境內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費減去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和其他代付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但旅游企業自身若提供食宿發生的費用則不允許扣除。
(三)銷售額和營業額比較分析。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作為計稅依據的銷售額為不含稅銷售額;而消費稅、營業稅都是價內稅,所以其作為計稅依據的銷售額和營業額都是含稅的。但消費稅和增值稅會重疊征收,當某一生產企業既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又是消費稅納稅人時,當期對外銷售產品,作為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計稅依據的銷售額是相同的,即都是不含增值稅但含消費稅的銷售額。上述舉例可以證明。
二、兩個所得稅的比較分析
我國目前開征的所得稅有兩個――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均為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人的當期收入扣除成本、費用以后的余額。但由于其稅制模式不同,因此費用扣除方法、稅額計算及征收管理方法等方面均有不同。
企業所得稅采用綜合課征制,對納稅人各種類型的所得,按照同一征收方式和同一稅率征收,即不論收入來源于何種渠道,也不論收入采取何種形式,均按所得全額統一計稅;而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課征制度,對納稅人不同性質的所得規定不同的費用扣除方法、適用不同稅率,實行差別征收。企業所得稅成本費用的扣除貫徹配比原則、合法性原則、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申報的扣除項目必須真實、合法,在當期實際發生,有相應憑證;個人所得稅由于征收范圍廣泛,納稅人情況復雜,依據效率原則采用了全國統一的費用扣除方法,即定額和定率相結合的扣除方法。除此之外,企業所得稅采用比例稅率,有透明度高、計算簡便的優點;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有利于發揮自動穩定器的作用。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征收方法,既能保證稅款及時入庫,滿足財政所需,又能維護企業利益。個人所得稅采用個人申報和源泉扣繳相結合的方法,既有利于培養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又能保證稅款足額入庫。
三、稅會差異比較
企業所得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聯系非常密切,但在某些業務的處理上,兩者又存在較大差異。在企業所得稅法教學過程中,我們可以利用會計專業學生會計基礎知識較扎實的優勢,著重講授稅會差異要點,然后引導學生深入、全面地找出具體差異內容,這樣既復習了會計知識,又使學生加深了對稅收法規的理解。
(一)兩個制度的出發點不同。企業會計準則是從保護投資者利益出發,對經營者會計行為進行規范,它要求報表編制主體向投資者如實反映企業經營狀況,以便于投資者根據財務報告的分析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而稅法是從保護國家利益出發,對納稅主體涉稅行為進行規范,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國家稅源安全、完整、及時。當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發生沖突時,應以國家利益為重。為此,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時,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二)兩個制度的確認原則不同。雖然兩個制度都以權責發生制為確認基礎,但是兩者的標準不同。準則對收入利得、費用、損失的判斷標準對等,即凡屬企業本期已收、應收的收入都可作收入處理;本期已付、應付的費用都可確認為費用。而稅法對收入利得、費用、損失的判斷標準不對等,即收入以合同約定為標準,支出以實際發生為標準,并且將支出劃分為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發生期當期直接扣除,而應分期扣除或計入有關資本成本。
(三)兩個制度的主要差異表現
1、永久性差異:即產生于本期并影響本期會計利潤的調整,在以后各期不會轉回。主要表現為:
(1)會計核算時作為收益計入稅前會計利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作為收入處理。如,國債的利息收入,稅法規定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制度規定作為投資收益計入稅前會計利潤。
(2)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不作為稅前會計利潤,而按稅法規定作應納稅所得額處理。如,企業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工程項目,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以成本轉賬,不產生利潤,無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按該產品的售價與成本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確認為費用或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不允許扣減。如,會計準則規定贊助支出全部確認為當期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而稅法規定與收入無關的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4)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不確認為費用或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允許扣減。如,稅法為體現對企業安置就業人員的鼓勵,規定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這項費用在會計上是根本不存在的。
2、時間性差異:主要是指由于確認時間不同形成的差異,經過一定時期后,這種差異可以消除,所以是一種暫時性差異。主要表現為:
(1)企業獲得的某項收益,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但按稅法規定需待以后期間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如,分期收款銷售收入的確認,會計準則規定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一次確認收入,不管收款方式如何;稅法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由于收入確認時間不同,形成收入的時間性差異(準則確認早于稅法確認),同時形成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
(2)企業發生的某項費用或損失,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或損失,但按照稅法規定待以后期間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如,會計準則規定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支出發生時全額計入當期銷售費用;而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這種差異屬于費用的時間性差異,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進行調整。
總之,稅法課程在會計專業課程體系中非常重要,為了能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培養納稅管理人才,滿足企業管理對人才的需求,我們應不斷探索教學方法的改革,想方設法將空洞的法律條文變為生動的語言,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進而提高學生對知識的應用能力。
(作者單位:邢臺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會計準則與稅法研究所.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差異及分析[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
【關鍵詞】存貨盤虧 增值稅影響 進項稅額轉出金額計算 會計處理
【中圖分類號】G7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2095-3089(2014)7-0245-02
為保證財產安全及賬實相符,企業應當在一定時期對企業的財產進行清查盤點,檢查賬簿記錄數額是否與實際相符。清查的結果,一是賬實相符,二是實存數大于賬存數即盤盈,三是實存數小于賬存數即盤虧三種情況。前兩種情況對增值稅不產生影響,第三種情況對增值稅將產生影響。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又怎樣進行會計處理呢?本文就這兩個問題進行闡述。
一、關于企業存貨盤虧的增值稅會計處理
在以往的大中專學校會計教材中,對企業存貨的盤虧,批準前的會計處理為: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會計科目,貸記“存貨”類會計科目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會計科目。
從以往的會計處理可看出,無論原因導致存貨的盤虧或毀損,只要在此之前計入增值稅進項稅額作了抵扣的,一律從進項稅額轉出,不予抵扣。這一會計處理,符合當時增值稅法的規定。但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增值稅法,上述會計處理就不適宜了,應按新增值稅法的規定,修改上述會計處理。
對企業存貨的盤虧或毀損,在企業有一套審批程序,需經領導批準才能進行有關資產的報廢、盤虧或毀損的會計處理。因此,在批準處理之前,財務上只是如實反映企業存減少,將賬面余額調整到與實存數相符,其已計入進項稅額扣抵了的增值稅是否應作進項稅額轉出?需要查明存貨盤虧或毀損原因,看增值稅法對此的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5)本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
(2)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從上述增值稅法規定可知,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失,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如果存貨的損失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是可以抵扣的,不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基于此,對企業存貨的盤虧或毀損,批準處理之前的會計處理應如實反映存貨減少,僅將其賬面余額調整到與實際相符,不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應作會計處理為: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會計科目,貸記“存貨”類會計科目。批準后的會計處理,要根據存貨盤虧損毀的原因,結合現行增值稅法規定分別處理:
如果是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的“正常”損失,此種情況按增值稅法規定,其進項稅額允許抵扣,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會計處理為:借記“營業外支出”會計科目, 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會計科目。
如果是因管理不善導致存貨“非正常”損失,此種情況按增值稅法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會計處理為:借記“營業外支出”會計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會計科目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會計科目。
如果是應由相關責任人賠償的存貨損失,按增值稅法規定,其進項稅額也不允許抵扣,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即責任人既要賠償存貨的價值,又要賠償增值稅款。其會計處理為:借記“其他應收款――××責任人”會計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會計科目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會計科目。
如此會計處理,改變了大中專學校會計教材中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非常符合增值稅法規定和企業的實際。
二、關于存貨盤虧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金額的計算問題
前面闡述了已抵扣的增值稅進項額是否轉出,及其會計處理,現在要討論的問題是: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金額應怎樣計算?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可知:一是看盤虧損毀的是什么貨物,企業中涉及到增值稅的貨物有外購的原材料、周轉材料和外購免稅農產品,有自制的半成品和產品,有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注:2009年1月1日以后購入)。二是看該貨物的成本構成,是指已抵扣了進項稅額的買價和運輸費用。因不同的貨物及其不同的成本構成不同,其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方法不同。
1、如果是沒有運輸費用的外購工業品盤虧或損毀,其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金額=盤虧存貨成本×增值稅適用稅率
2、如果是沒有運輸費用的外購免稅農產品盤虧或損毀,其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金額=盤虧存貨成本÷(1-13%)×13%
3、如果是外購貨物成本中有已抵扣過的運輸費,應將貨物買價與運輸費分解開,分別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金額。貨物買價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按上述兩種種情況進行計算。運輸費用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金額應分別情況進行計算:
如果是鐵路運輸費用,其進項稅額轉出的金額=運輸費用÷(1-7%)×7%
如果是公路、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費用,其進項稅額轉出的金額=運輸費用×11%
4、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應將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原材料成本分離出來,計算進項稅額轉出金額。
產成品(半成品)損失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產成品(半成品)損失金額×物耗率×綜合扣除率
其中:
物耗率=(產成品成本-人工費-折舊費)÷產成品成本×100%
綜合扣除率=(∑原材料成本×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原材料成本×100%
5、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購入的機器設備,已抵扣了增值稅進項稅額,其進項稅額轉出的金額=(固定資產原值-累計折舊)×增值稅適用稅率
參考文獻:
[1]2009《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的優惠政策,而對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則采取“補、罰”稅款的措施。這是稅收調節國民經濟的一種手段,在會計處理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正確反映。本文擬以生產企業為例對此作初步探討。
一、稅收“減、免、抵、退”的會計處理
(一)實行“減、兔”辦法的會計處理
1.內資各類企業經批準的減免稅:①按照稅法規定的減免稅額,除個別指定用途以外,應統一通過“應交稅金”科、目核算,結轉“盈余公積——國家扶持資金”科目單獨反映;②稅法規定以外經批準直接減免的增值稅,記人“補貼收入”科目,列入當期損益。2.外資企業(包括港、澳、合資企業)經批準享受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在減免稅期間其減免稅額不作會計處理。3.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性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的減免稅,自2001年1月1日起,一律按“先征后退”或“免、抵、退”辦法執行。
(二)實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辦法的會計處理
1.“先征后退”是指出口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的規定征稅,然后再由稅務機關按照不同產品的退稅率退稅。①按照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出應收出口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x外匯人民幣牌價x規定的退稅率),借記“應收補貼款(其他應收款)
——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科目,計算出不予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x外匯人民幣牌價x(出口貨物征收率一退稅率)],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產品銷售成本)“
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②按照規定的征稅率計算的應交增值稅上繳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③收到稅務機關退稅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科目。④因不符合退稅規定,退稅憑證不全等造成無法退稅的,或者實際收到的退稅款與原申報退稅款不符的,應調整出口貨物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產品銷售成本)”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科目。⑤對已申報的退稅貨物,如發生退關退貨的,應根據其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補交稅款,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按征、退稅率之差計算的不予退稅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產品銷售成本)”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科目。
2.“先征后返”是指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規定實行所得稅及流轉稅先征后返政策的,應先按照稅法規定的征收率征稅,然后經批準稅收返還。在實際收到返還稅款的當期,作如下會計分錄:①實行所得稅先征后返的公司,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所得稅”科目。②公司收到先征后返的消費稅、營業稅等,計人當期損益,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科目。③公司收到先征后返的增值稅,計人當期損益,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增值稅返還”科目。
(三)實行“免、抵、退”辦法的會計處理
“抵”是指生產性企業以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貨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納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是指生產性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的,因應抵頂的稅額大于應納稅額而未抵頂完的,稅務機關可將未抵頂完的稅額予以退稅。反之,未抵頂完的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1.實行“免、抵、退”辦法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性企業,在計算當期出口貨物應退稅、應免抵稅、不予免抵稅的稅額時:當外購貨物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而未全部抵扣,按規定應予退回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x外匯人民幣牌價x出口貨物征收率一當期外購貨物的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x外匯人民幣牌價x(出口貨物征收率一退稅率)],借記“應收補貼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科目,按規定計算的當期應予抵扣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x外匯人民幣牌價x出口貨物退稅率—出口貨物退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貨物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科目,按規定計算的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x外匯人民幣牌價x(出口貨物征收率—退稅率)],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產品銷售成本)(不予免抵稅額)”科目;按應予退回的稅額加上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按不予免抵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2.未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企業,作如下會計處理:貨物出口銷售時,按當期出口貨物的應收款項,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按規定計算的出口退稅款,借記“應收補貼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科目,按不予免抵稅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產品銷售成本)”科目;按當期出口貨物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產品銷售收入)”科目,按規定征收率計算的應交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二、稅收“補、罰”的會計處理
關鍵詞:“營改增” 納稅籌劃
一、一般計稅方法與簡易征收方法的選擇;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選擇
我們知道,因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通常來講,采用簡易征收方法的稅負會比一般計稅方法的稅負重;小規模納稅人稅負比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重。但在本次改革中,因之前購置的固定資產未能得到抵扣,還有行業特點造成可供抵扣的進項稅額少等原因,部分企業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稅負將加重。
比如,一個長途運輸公司,因為在全面實行“營改增”之前購置的車輛的進項稅額未能得到抵扣,過路過橋費又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進項稅額較少。如果每年運輸收入為1000萬,一年的維修費等能取得征值稅的費用為200萬,進項稅34萬,“營改增”后按照一般計稅方法一年的增值稅為1000*0.11-17=76萬,而按簡易征收方法一年的增值稅僅為1000*0.03=30萬,可見按照一般計稅方法比簡易征收方法稅負重得太多。
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時要以收取的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的余額作為的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或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時要以銷售額乘以征收率3%的積為應納稅額。理論上,在一般計稅方法是17%稅率,簡易征收方法是3%征收率情況下,當增值率達到18%以上時,其增值稅稅負將超過按小規模或是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稅額。增值率=(銷售收入-購進項目價格)÷銷售收入=(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銷項稅額。
具體到企業,稅負孰輕孰重,要綜合考慮,根據企業進項稅、銷項稅的實際情況測算才能得出。從而,進一步選擇以一般計稅方法還是簡易征收方法更有利于企業。但一般計稅方法與簡易征收方法的選擇并不是隨意的。根據本次改革中的相關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特定項目是指: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出租車)。一般納稅人以“營改增”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如果想利用簡易征收方法節稅的企業,又不符合相關規定。就可以考慮選擇小規模納稅人或個體經營的形式,按照征收率3%交納增值稅從而降低稅負。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選擇,也要滿足稅法規定的要求。運輸業和現代服務業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的累計銷售額,含免稅、減稅銷售額達到500萬。且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不想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小企業,可以嘗試成立多個企業形式,從而規避達到500萬元銷售額這個標準。而對于那些選擇成為一般納稅人更有利,而達不到500萬元銷售額標準的企業,只要財務制度健全,賬薄齊全,也可以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
二、從混合銷售到獨立核算的選擇和關聯企業轉移定價的納稅籌劃
依稅法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銷售貨物,應作為混合銷售行為,一并交納增值稅。在擴大固定資產進項稅可以抵扣的范圍后,因為進項稅額的加大,使得很多符合政策的該類企業愿意依此規定把應交營業稅的勞務行為與銷售貨物形為,不作嚴格區分,交納增值稅。但本次“營改增”后,混合銷售中的勞務行為如果屬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范圍,稅率比一般的產品銷售低很多。再以混合銷售形式進行業務操作明顯不利于企業。
比如:某石化企業既銷售成品油,又提供港口服務,按混合銷售稅率為17%。該企業年均港口收入大約15000萬元,年銷項稅額為15000*0.17=2550萬元。本次改革中規定,港口服務屬于現代服務業,僅征收6%的增值稅。但稅法規定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為了節稅,企業當然會選擇分別核算,但依據混合銷售的定義,可以看出勞務與貨物之間是緊密相連的從屬關系,企業通常很難通過簡單分開核算混合銷售的兩類收入。為此,該企業通過新成立獨立核算的港口服務企業來將兩類業務收入分開,以適用不同稅目計稅。這種選擇一定要具有提前性,業務未發生前就要將兩項業務分離,這樣就港口服務可以執行6%的稅率,年銷項稅額為15000*0.06=900萬元,年節稅可達1650萬元。
增值稅的有關法規對企業市場定價的幅度沒有具體限定,所以企業可以依據公司法所賦予的市場定價自,在利益統一體的關聯企業之間轉移利潤的方式進行納稅籌劃。在本案例中,完全可以提高碼頭服務的定價,降低產品的銷售價格,在總價不變,不影響客戶的情況下,減少增值稅的支出。
類似的還有,電腦維護業務可以區分為提供硬件維護服務,照修理修配勞務繳納17%增值稅;提供軟件維護服務,則按照現代服務業中的“信息技術服務”繳納6%增值稅。
三、采購與租賃的選擇,租賃與雇傭的選擇
稅法規定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之所以不允許抵扣,主要是因為該類交通工具的具體用途是難以劃分清楚的,而這些物品的消費屬性更明顯。但隨著社會經濟的進步,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作為辦公用車相當普遍,但進項稅額依然得不到抵扣。“營改增”后,規定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依然不可以抵扣進項稅,但作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運輸工具和租賃服務標的物的除外。稅法的這一個規定,讓我們得以利用,首先租賃公司購入小汽車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企業可以從租賃公司租入小汽車作為辦公用,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大企業集團,甚至可以專門成立這樣的租賃公司為下屬企業的辦公用小汽車進行租賃服務。
“營改增”后,企業員工上下班的通勤班車,如果是外單位提供的,因稅法規定對于一般納稅人購買的旅客運輸勞務,難以準確的界定接受勞務的對象是企業還是個人,因此,一般納稅人接受的旅客運輸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而另一方面,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這樣,如果企業是租賃班車或購買班車,在稅收上就比雇傭班車要劃算得多,所以這也就成為了企業值得思考的問題。
四、增值稅稅目的選擇
“營改增”前,因在營業稅時稅率相同,相似的業務企業可以不作嚴格的區分。在“營改增”后,有些相似的業務,稅率卻相差太大。如果未能嚴格區分,依據稅法兼營業務從高適用稅率,則加大了企業的稅負。
比如:上面提到的石化企業,港口服務收費中的裝船費,就是利用管道和輸油臂將油品裝到船上,服務項目一直以管道運輸的名義,按7.8元/噸開據發票。“營改增”后管道運輸業稅率是11%,而碼頭服務、裝卸等物流輔助業務稅率是6%。表面看起來,用管道輸送油品上船,也符合管道運輸的性質,而實際上,從物流業和物流輔助業來看,物流業的收費重量和距離是都主要因素,而物流輔助業卻往往只按重量收費,若不能對這一概念明確,將損失巨大。
一、混合銷售行為稅務處理政策分析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為主,并兼營營業稅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征收營業稅。這里所稱的“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為主并兼營營業稅應稅勞務”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營業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營業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此外,稅法還規定,企業從事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應稅項目,且營業稅應稅項目與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屬于直接從屬關系時,為兼營行為,企業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分別按各自的稅率相應計算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分析混合銷售行為及其相關稅務處理規定不難看出,混合銷售行為如何征稅主要取決于企業增值稅應稅貨物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在年收入總額中的比例關系。因此,企業可以通過比較增值稅應稅貨物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在不同比例下的稅負輕重,合理安排生產,控制企業增值稅應稅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所占總銷售收入的比例來選擇繳納何種稅,使企業作為低稅負稅種的納稅人;另外,由于營業稅稅率遠低于增值稅稅率,且涉及混合銷售行為的營業稅應稅勞務部分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一般較少,可以考慮是否能把涉及混合銷售行為的營業稅勞務部分獨立出來,按兼營行為核算,分別就相應貨物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從而降低企業的整體稅負。
二、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籌劃方案
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籌劃作為企業稅務籌劃的一部分,必須根據不同企業的不同情況,綜合考慮各種稅務籌劃方式,以使企業獲得最大收益。
(一)企業預計營業稅應稅勞務營業額較小,且遠遠小于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就其混合銷售行為繳稅有兩種可供選擇的方案:一是直接按稅法相關規定,就其混合銷售行為所涉及的增值稅應稅貨物銷售額及營業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一并繳納增值稅;二是想辦法把與混合銷售行為相關的營業稅應稅勞務獨立出來,使其不再符合混合銷售的條件,然后就按稅法中有關企業兼營行為的納稅規定,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分別按各自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企業具體應比較選擇稅負最輕的方案。
假設企業混合銷售行為中,所涉及的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為A,貨物在銷售過程中的增值率為c,所涉及的營業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為B,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m,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n。如前所述,由于混合銷售行為所涉及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一般較少,為簡便起見,在此不予考慮。則上述第一種方案下,企業的稅負為:
化簡得:(1)
第二種方案下,企業稅負為:
化簡得:(2)
由于增值稅稅率一般遠大于營業稅稅率,比較兩種方案下的稅負計算公式(1)、(2)不難看出,在企業預計營業稅應稅勞務營業額較小,且遠遠小于增值稅應稅貨物銷售額的情況下,選擇將混合銷售行為中所涉及的營業稅應稅勞務獨立出來的方法更有利于企業降低稅負。當然,在將營業稅應稅勞務獨立出來的過程中,很可能引起企業其他運營費用增加,企業在應用納稅籌劃方案進行選擇時應一并考慮。
(二)預計營業稅應稅勞務增值額較大,但仍略小于增值稅應稅貨物銷售額。這種情況下,根據稅收法律規定,企業對其混合銷售行為進行稅務籌劃時有三種可供選擇的方案:其中第一種方案和第二種方案同上,第三種方案是通過組織安排生產增加企業營業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使企業年增值稅應稅貨物銷售額與營業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貨物銷售額所占比例低于50%,從而根據稅法規定,就其全部銷售額一并繳納營業稅。
如果不考慮因營業稅應稅勞務增加而新增的企業稅負,且各參數如上所設,則第三種選擇方案下企業負擔的原有業務的稅負為:
(3)
需注意的是,在第三種選擇方案下,由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增加,企業原來繳納增值稅的貨物應改為繳納營業稅。根據稅法相關規定,購進原增值稅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再抵扣,應計入成本由企業自己承擔,因此,筆者在公式(3)中加入了“”。由上述分析可知,在方案一和方案二的選擇中,一般情況下選擇第二個方案企業稅負更低。因此,此時要確定的企業最佳稅務籌劃方案只能從方案二和方案三中得出。如果直接比較兩種選擇方案下企業稅負的計算公式,很難得出哪一個方案下的企業稅負更低。筆者認為,可以根據公式(2)和(3)尋找一個臨界點,即先假設兩種選擇方案下企業的稅負相等,則有:
化簡得:(4)
由公式(4)可知,當企業混合銷售業務所涉及的貨物在銷售環節的增值率c等于時,方案二、三下的企業稅負相等,此時企業選擇第二種方案或選擇第三種方案都一樣。由公式(4)結合公式(2)、(3)推理可得,當企業混合銷售行為所涉及的貨物在銷售環節的增值稅稅率c大于時,方案二的稅負大于方案三的稅負,企業應選擇方案三;相反,當企業混合銷售行為所涉及的貨物在銷售環節的增值稅稅率c小于則方案二的稅負小于方案三的稅負,應選擇方案二。
(三)企業預計營業稅應稅勞務營業額較大,且大于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這種情況下,根據稅收法律規定,企業對其混合銷售行為進行稅務籌劃有兩種可供選擇的方案:其中,第一種可供選擇的方案是直接按稅法的相關規定就其混合銷售行為所涉及的增值稅貨物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一并繳納營業稅;第二種選擇方案是想辦法把與混合銷售行為相關的增值稅貨物獨立出來,使其不再符合混合銷售的條件,然后,就可以按稅法規定分別計算增值稅貨物的銷售額及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并以此作為選擇方案的依據。
如果仍以上述各參數設置及相關假設為前提,則第一種選擇方案下企業稅負的計算公式與公式(3)相同,第二種選擇方案下企業稅負的計算公式與公式(2)相同。因此,按與上述(二)同樣的分析過程,可以得出與其完全相同的結論,即當企業混合銷售行為所涉及的貨物在銷售環節的增值稅稅率c大于,企業應選擇方案一;當企業混合銷售行為所涉及的貨物在銷售環節的增值稅稅率c小于,應選擇方案二。
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籌劃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本文是在忽略了某些次要影響因素的前提下,就混合銷售行為常見的籌劃方案進行了探討,旨在進一步明確混合銷售行為稅務籌劃思路。在實際應用過程中,企業不可局限于上述具體的籌劃方案,應充分考慮各方面的影響因素,最終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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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
(一)結算程序
在結算程序上,實務中收到支票送存銀行并根據進賬單回單,借記“銀行存款”賬戶的做法,其實不對。實際上,支票送存銀行后,各商業銀行必須定期進行票據交換,以確認票據的真實性,待審核無誤后才能將款項由付款方劃給收款方,因為銀行不墊付資金。在實務中有兩種做法:一是進賬單一式三份,一份銀行留存,一份退給交票方,一份作“收款通知”,交收款方入賬;二是進賬單一式兩份,一份銀行留存,另一份退給交票方,待票據交換無誤后代作“收款通知”用。
(二)票據加密
為保障支票持有人的權益,有條件的地區可使用支票圈存,即商業銀行通過網上銀行對支票的真實性和結算金額進行鑒別,并在支票上圈存確認。此外,為了防范支票丟失被冒領以及偽造支票等風險,出票人可通過設置最高結算金額、支付密碼等措施,來加強支票的管理。
二、存貨相關會計處理
(一)存貨涉稅
對于存貨中的原材料,若使用用途改變,如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等,其進項稅額按稅法規定不得抵扣,應當轉出計入有關賬戶。會計處理上,借記有關賬戶,貸記“原材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等賬戶。對于存貨中的自產產品,若用于對外投資、發放職工福利、分配給股東、捐贈以及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等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應征收增值稅。在稅法上視同銷售的情形,其會計處理是否確認產品銷售收入,還應根據收入確認標準進行具體判斷,只有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產品銷售收入,否則應按產品成本入賬。比如以產品對外投資,視同將產品出售后以收到的款項再對外投資,應確認產品銷售收入。會計處理上,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賬戶,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
(二)跌價存貨銷售
存貨如果計提了跌價準備,銷售時應按比例結轉存貨跌價準備,借記“存貨跌價準備”賬戶,貸記“主營業務成本”賬戶,以還原存貨真實的成本。
(三)商品售后經營性租回
為了防止虛假交易,對于商品售后經營性租回,如果售價高于公允價值應通過“遞延收益”調整。例如健身器材商品成本90萬元,公允價值100萬元,售價110萬元,銷售的同時簽訂經營性租賃協議租回,商品并未交付。在會計處理時,應將公允價值與商品成本的差額確認為商品銷售損益,將售價與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租賃期內按租金費用比例分攤。如果售價低于公允價值且該損失將由低于市價的未來租賃付款額補償,也需要通過“遞延收益”調整。
三、固定資產相關會計處理
(一)固定資產涉稅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對于購進固定資產支付的增值稅,并非一概允許抵扣。允許抵扣的僅限于貨物類固定資產,而且必須符合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規定。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的主要是購進機器設備等貨物類固定資產;而以下情況其進項增值稅不允許抵扣:一是對于用作建造房屋等不動產而購進的工程用材料,二是用于非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類固定資產。另外,在購建固定資產過程中,如果不動產在建項目領用材料,其進項稅額也不能抵扣必須轉出,借記“在建工程”賬戶,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賬戶;如果不動產在建項目領用產品,其銷項稅應計入工程成本,借記“在建工程”賬戶,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企業購進貨物類固定資產運費涉及增值稅的,在取得合法憑據后按規定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目前的規定是:接受鐵路運輸服務,按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費(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金額,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自2013年8月1日起,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等貨物運輸,增值稅稅率為11%。貨物類固定資產銷售時,銷項稅額分時段計算,2009年1月1日之前購進的,按4%稅率減半征收,在此之后的,按現行稅率17%征收。銷售時,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當貨物類固定資產出租時,其租金為含稅租金應換算出銷售額,稅率為17%,確認銷項增值稅。
(二)固定資產盤盈
對于固定資產盤盈,一般都作為前期差錯處理,但實際上固定資產盤盈也應當分前期差錯和本期差錯兩種情況。本期的差錯,應當采用劃線更正法、紅字更正法和補充更正法更正,只有前期差錯才需要調整受影響的各期會計報表相關項目。
四、無形資產相關會計處理
(一)賬戶使用
設置“無形資產”賬戶來核算無形資產。無形資產出租、出售應分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賬戶。無形資產轉讓式出售后應沖減“無形資產”賬戶。
(二)累計攤銷
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應在期末判斷是否減值,對于使用壽命確定的無形資產應當確定在使用過程中的每期攤銷額,并應對其使用壽命和攤銷方法定期進行復核。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不能等同于使用年限,在計算無形資產攤銷額時既可以根據無形資產的使用年限也可以根據構成使用壽命的工作量等計量數量確定。其攤銷的會計分錄視無形資產的服務情況分別計入“管理費用“”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等賬戶。
(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自2013年8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專利、技術、商標、商譽、著作權等為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無形資產,增值稅稅率為6%。企業購進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無形資產,其進項稅額允許抵扣。會計處理為:借記“無形資產”“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貸記“銀行存款”等賬戶。企業出售、出租應稅項目的無形資產,應征收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累計攤銷”等賬戶,貸記“無形資產“”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賬戶。
五、投資性房地產相關會計處理
(一)賬戶使用
投資性房地產若以成本計量模式轉換為以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其公允價值上升按現行規定,貸記“資本公積”賬戶;出售時,對于原計入資本公積和轉換模式后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均應沖減“其他業務成本”賬戶。
(二)投資性房地產涉稅
投資性房地產出售、出租按規定應交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對于在二級市場上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應按銷售價款扣除拍賣成本或土地受讓價款后的余額(出售)或租金收入(出租),交納營業稅。對于房產應區分情況:若是企業購置的房產出售,應按銷售價款扣除購置原價后的余額,交納營業稅;如果企業自建房屋出售,應先按建筑業勞務確定的營業額交納3%的營業稅,再按銷售不動產交納5%的營業稅。若房產出租,應按租金收入交納營業稅。企業計算出營業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賬戶。同時,在計算營業稅時,按規定可以從營業額中扣除的金額必須提供合法有效的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六、所得稅相關會計處理
(一)暫時性差異
有些資產或負債項目的賬面價值逐期變動,在確認本期暫時性差異時,應分清暫時性差異是發生還是轉回。例如,交易性資產———股票,購買成本1100萬元,上期股票跌價100萬元,資產賬面價值1000萬元,計稅基礎1100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00萬元,稅率25%,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25萬元;本期股票漲價110萬元,賬面價值1110萬元,計稅基礎1100萬元不變,暫時性差異10萬元,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2.5萬元。本例會計處理時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發生2.5萬元,同時將遞延所得稅資產25萬元轉回。所以,在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比較時應同時對資產或負債本期的賬面價值與上期的賬面價值逐項分析,不能用期末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做簡單比較,因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本期變動數才是本期的發生額。
(二)稅率變動
遞延所得稅采用的是未來轉回時的稅率,當稅率發生變動時應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余額進行調整,實務中可采用簡便方法計算。例如,期初資產賬面價值1000萬元,計稅基礎900萬元,所得稅稅率25%,遞延所得稅負債25萬元;本期資產賬面價值1100萬元,計稅基礎900萬元,稅率變更為20%,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為200萬元。本期遞延所得稅可根據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變動額直接計算:即本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發生額為貸方15萬元(期末貸方200×20%-期初貸方25),其結果等于對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借方調整5萬元[25÷25%×(25%-20%)]與本期貸方發生額(200×20%)之差計算的結果貸方15萬元。
(三)應付職工薪酬的暫時性差異
應付職工薪酬的暫時性差異應根據職工薪酬的明細項目具體分析,其暫時性差異不全為零。稅法中對于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稅前據實扣除,若稅法中規定了稅前扣除標準的,應執行標準。如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2%、2.5%的標準據實扣除,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當年不允許稅前扣除,除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超過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外以后期間也不得稅前扣除。例如,應付職工薪酬1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的福利費200萬,工會經費20萬,職工教育經費30萬元。應付職工薪酬的賬面價值為1250萬元,其計稅基礎為: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標準=1000×14%=140(萬元),企業超過規定標準列支=200-140=60(萬元),稅法規定當年及以后期間不允許稅前扣除;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標準=1000×2%=20(萬元),企業實際列支20萬元,未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標準=1000×2.5%=25(萬元),企業超過規定標準列支=30-25=5(萬元),5萬元當年不允許稅前扣除,但是允許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應付職工薪酬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1250萬元-5萬元=1245萬元。
(四)遞延所得稅確認時間
除企業合并等特殊事項外,遞延所得稅的計算通常在年末進行。會計月末結轉損益類賬戶時,所得稅費用一般只核算當期所得稅,年末再確認遞延所得稅,以便簡化會計核算工作。
七、其他相關會計處理
(一)壞賬準備提取范圍
壞賬準備的計提范圍是應收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當應收票據到期不能收回時,根據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準則的要求應終止確認,會計處理時根據應收票據到期的賬面價值,借記“應收賬款”賬戶,貸記“應收票據”賬戶;預付賬款發生不能收回的情況下,會計處理上轉入了“其他應收款”賬戶,因此,編制資產負債表時,并不需要對“應收票據”和“預付賬款”項目扣減壞賬準備。
(二)現金盤虧
在審批后處理上,如果原因不明,不能借記“管理費用”賬戶,這會引起誤導。出納保管現金并記現金日記賬,現金不可能發生原因不明的短缺,如果是出納疏忽造成的,應由出納負責賠償,如果是意外原因如被盜等造成的,應扣除有關責任人和保險公司等賠償后,計入“營業外支出”賬戶。
(三)捐贈收入
關鍵詞:重復征稅;稅收負擔;稅制改革
中圖分類號:F81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102)35-0091-02
我國現行的稅制結構模式是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的基礎上形成的。而1994年稅制改革是以1993年宏觀經濟緊縮政策為背景設計的,從制度設計上沒有充分考慮重復征稅對經濟運行的影響。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和其他方面的迅速發展,稅收的國際、國內環境都發生了很大變化。雖然自2004年開始我國又啟動了新一輪的稅制改革,取消了農業稅,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同時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增值稅也由生產型轉型為消費型,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扣除額標準也逐步提高到了3 500元,這些新的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減輕了重復征稅,但是仍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重復征稅問題。如何解決重復征稅,是我國當前新一輪稅制改革亟待解決的一重大課題。本文主要針對所得稅、增值稅的重復征稅問題,分析重復征稅的危害,同時提出避免重復征稅的政策建議。
一、我國現行稅制中的重復征稅現象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重復征稅現象十分突出。下面以所得稅和增值稅為例,具體分析重復征稅的現象。
(一)所得稅方面的重復征稅
1.對已分配利潤的重復征稅
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在稅收的安排上,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重復征稅關系,分別單獨設置征收,也不相互提供抵扣。按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公司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扣除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款項。同時《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和利息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從收入額中扣除。也就是說,在我國,當投資者獲得一筆利潤時,要先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一定的企業所得稅,然后稅后利潤中用于分配股息的部分分配到個人時還需要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這樣就對同一筆所得就進行了兩次征稅。
2.對未分配利潤的重復征稅
如果企業對稅后利潤不進行分配,那么將依然存在著因利潤留存而形成的資本利得,會有被再次課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的可能。因為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對外投資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銷,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轉讓、處置有關投資資產時,從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中減除,據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這就意味著,如果被投資方未進行利潤分配,那么對于投資方而言,其在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時如果取得凈收益,就需要將凈收益中所隱含的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潤(被投資方已納稅)再次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所得稅。
3.對捐贈的重復征稅
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接受的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的捐贈收入要確認為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捐出企業非公益性捐贈的貨幣性資產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非公益性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間的捐贈支出,捐出方和受捐方都要計入應納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存在企業所得稅的雙重征稅問題。
(二)增值稅方面的重復征稅
1.中間環節免稅形成的重復征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免征增值稅貨物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5]780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對非最終產品免稅,一方面免稅環節未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將直接體現為增加產品流轉總過程的增值稅稅負,同時也將使一部分增值額被重復征稅,而且免稅環節越往后,增加的稅負及重復征稅部分也越大。
2.混合銷售行為形成的重復征稅
我國稅法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為主的企業、企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當對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時,對其中征收的營業稅項目,由于無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而使得稅收負擔加重;當對混合銷售行為征收營業稅時,由于不能抵扣進項稅款,營業稅的征收必然導致重復征稅的問題。
3.缺乏抵扣聯形成的重復征稅
我國增值稅實行憑國家印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款進行抵扣的制度。專用發票不僅是納稅人經濟活動中的重要商業憑證,而且是兼記銷貨方進項稅額進行稅款抵扣的憑證,對增值稅的計算和管理起著決定性作用。但是,目前有些行業還不能完全有抵扣聯進行稅款抵扣。這主要體現在自然資源的采掘中、高附加值和部分基礎工業等行業中,如煤炭、石油、天然氣、礦業、沙土等。因為從大自然中取得,不能獲得進項發票抵扣聯,就不能抵扣進項稅金,那么抵扣稅款就明顯變小,稅負加重,重復征稅就不可避免了。
4.征稅范圍過窄引起的重復征稅
現行增值稅只對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征稅,但對與貨物交易密切的交通運輸業、建筑安裝業、郵電通信業以及其他勞務服務等行業沒有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而是另行征收營業稅。對已征增值稅的貨物進入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征收環節時,其已征的增值稅得不到抵扣,還要課征營業稅,因而重復征稅的問題得不到完全解決。
5.小規模納稅形成的重復征稅
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由于得不到稅款抵扣,因此,其支付給銷售方的增值稅額只能計入進貨成本。而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時,其銷售價格的組成部分就有進貨成本。這樣,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應稅貨物或勞務所承擔的增值稅包括了兩部分:一部分是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另一部分是小規模納稅人進貨成本中的增值稅額。這兩部分因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卻只能按3%抵扣而形成重復征稅。
二、重復征稅的影響
重復征稅的具體的影響有如下幾點。
(一)違背了公平與效率原則
稅收的重要職能是調節收入分配,提高社會公平。但重復征稅的存在使得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存在極大的差異,即違背了公平原則,也損害了納稅人的利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是經濟運行的指示燈。價格能夠使消費者得到最大滿足,資源可以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但是重復征稅造成了價格的扭曲,使價格不能真實反映市場需求,損害了價格作為資源有效配置的指導作用,造成了額外的經濟效率損失——即稅收的額外負擔。
(二)加大了企業財務風險
由于現行政策規定利息可在稅前扣除,這樣降低了借款者的實際成本負擔。然而支付的股息不能稅前扣除,導致企業大量地采用舉債形式作為籌資的主要手段,而盡可能地減少發行股票進行籌資。從一定程度上說,我國所得稅制是鼓勵企業負債經營的,這其實加大了企業的財務風險,并且由于稅制影響的廣泛性,也有可能帶來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同時,也降低了社會的經濟效益和社會福利水平,更不利于體現稅收中性原則。
(三)降低了社會資金利用率
通常企業的利潤分為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潤和未分配股息的保留利潤。由于存在著對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用于分配的利潤須要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而未分配的利潤只須繳一次企業所得稅,結果是未分配利潤的稅收負擔較輕,用于分配利潤的稅收負擔較重,導致企業不愿意分配利潤或者盡可能地少分配利潤。如果這種方法被大多數企業尤其是被擁有大量資金的盈利企業所采用,資金市場的資金供給結構將發生變化,資金的利用效率將明顯降低,大企業的閑置資金會越來越多,許多中小企業則無法獲得資金。
三、避免重復征稅的政策建議
(一)所得稅方面
1.采用股利所得免稅法
西方許多國家都對股票紅利所得采取免稅等優惠政策。在我國現行稅制模式下,對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中股利重復征稅的免除方法主要分為:(1)當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稅制(目前我國實行的)時,可采用股利所得免稅法,即個人應稅所得中不包含股東的股息收入,免繳個人股利所得稅。這種做法計算簡便,不管是對于納稅主體還是征稅主體,操作上更加方便,而且也極大地提高了稅收的經濟效率和征管效率。(2)當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稅制時,可改為抵免法。從世界稅制改革的趨勢和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方向來看,應是實行綜合稅制。隨著銀行存款實名制和個人財產登記制的實行及完善,及其各地稅務機關信息資源共享化的實現,在處理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關系問題上,可考慮實行抵免制。
2.實行“國內稅收饒讓”原則
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適用稅率統一之后不再大量存在著地區間稅率差異問題,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股利優惠條款意味著符合條件的企業直接股權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所獲取的稅后利潤可享受免稅政策,說明我國國內的“稅收饒讓抵免”制度正逐漸形成。
(二)增值稅方面
1.合并簡化稅率
增值稅稅率差異是導致重復征稅的原因之一,因此,要進一步簡化稅率。當前,我國僅對糧食、食用植物油、農產品、鹽、水電氣及農用材料等按 13%稅率征稅,而對其他許多生活必需品按17%稅率征稅。目前實行多檔稅率的國家,增值稅基本稅率一般在 20%左右,但對基本生活必需品實行零稅率或低稅率(不超過 5%)。因此,可參照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對基本生活必需品實行零稅率或低稅率(應不超過 10%),一般性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維持在 20%左右,走“輕稅嚴管”的路子,通過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管,努力堵塞稅收漏洞。
2.實行普遍征收
我國對商品貨物已普遍實行增值稅,而對勞務只有加工修理、修配實行增值稅。這使得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人稅收負擔加重,重復征稅現象嚴重。如果對勞務也征收增值稅,這必將使重復征稅程度和范圍大大縮小,也使財政收入增加。此外,雖然我國已經開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將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納入扣稅范圍。但仍然不徹底,因而可以考慮將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和電信業等行業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一并納入扣稅范圍,實行徹底扣稅的消費型增值稅,以根除生產型增值稅的種種弊端。
案例一
一大型集團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在深圳設有一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權。A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B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
2007年度B公司分配現金紅利1億元,A公司分得現金股利7500萬元。
按照《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中的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A公司因此項分紅補交企業所得稅1588.23萬元[7500÷(1-15%)×(33%-15%)],扣除所得稅后的股利凈收益為5911.77萬元。
若進行稅收籌劃
2008年度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開始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未對從子公司或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作出補稅的規定。
如果B公司推遲分紅至2008年1月1日以后,A公司將不需要繳納任何所得稅,股利凈收益為7500萬元。
案例二
A公司屬于工效掛鉤企業,2007年年末應付工資余額8000萬元。
A公司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2008年1月1日起執行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2007年度利潤總額5億元,根據稅法規定只有實際支付的工資,才能在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未支付的工資余額8000萬元應作納稅調增,200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5.8億元(假如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2008年度的利潤總額為3億元,當年已支付2007年年末的工資余額可調減2008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2億元(假如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
2007、2008年總的應交所得稅為2.46億元(58000×33%+22000×25%)。
若進行稅收籌劃
如果2007年末將8000萬元應付工資全部支付完畢,2007、2008年總的應交所得稅為2.4億元(50000×33%+30000×25%),與保留2007年年末的工資余額的方法相比少交企業所得稅640萬元。
案例三
A公司有一全資子公司G公司,該子公司的主營業務為提供運輸服務,G公司與A公司的另一全資子公司H公司共同投資設立I公司,I公司的主營業務為汽車修理,其中對G公司的修理服務占全部70~80%。
A公司、G公司、H公司、I公司的股權關系如下:
I公司2007年全年修理修配的業務收入5000萬元,其中對4000萬元取自G公司,修理修配業務的材料成本占業務收入的比例一般為40%。G公司由于從事運輸業務,故其為營業稅的納稅人,I公司從事修理修配業務,其為增值稅的納稅人,在目前的公司架構下,I公司2007年繳納增值稅(假設期初增值稅留抵數為零以及本期采購的原材料本期耗用完,因為實際繳納增值稅與期初的增值稅留抵數及本期采購材料的進項稅有關)510萬元(5000×17%-5000×40%×17%)。
若進行稅收籌劃
G公司吸收合并I公司,使原I公司向G公司的提供的修理修配勞務變成了內部的一個修理部門為自身提供修理,只有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1000萬元業務收入需繳納增值稅,從而減少應繳增值稅408萬元(4000×17%-4000×40×17%)。
關鍵詞: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會計信息質量;進項稅額抵扣
1.1 選題背景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的收入占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種。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但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因此,中國也采用國際上的普遍采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后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我國自1979年開始試行增值稅,并且于1984年和1993年進行了兩次重要改革。現行的增值稅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令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為基礎的。2008年11月5日經過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25日,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根據試點方案,改革試點的主要稅制安排為: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以上便是我國增值稅的現狀。
1.2 相關研究現狀
國內外專家學者對于增值稅處理方法改進有不同的側重點和解決方案。首先是專家對于我國增值稅會計核算宏觀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的探討。
郭妍、應永勝[1]提出應該在構建“財稅分流”的增值稅會計模式基礎上,適時制定《增值稅會計準則》,重構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細化增值稅會計處理,從而進一步規范增值稅會計核算。文章指出當前我國增值稅會計核算存在以下問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的設置不盡合理;增值稅會計信息的揭示不符合會計報表的內在規律;各會計主體間信息缺乏可比性;各方稅負不盡公平。同時作者還提出了完善我國增值稅會計核算的構想:建立統一的“價稅合一”的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構建“財稅分流”的增值稅會計模式;適時制定增值稅會計準則;進一步完善我國增值稅稅制,其中包括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和進一步縮小增值稅減免稅優惠范圍,以維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
吳堅真[2]指出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轉型后由于采取的新方法導致某月份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特別大,導致當月應繳增值稅特別小甚至為0,且月末還有留抵稅額,這類問題使得增值稅實際稅負與理論稅負脫節的愈加明顯。同時作者還提出在2012年1月1日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由于現行的增值稅會計處理不能將增值稅作為費用進入損益表,這就使得企業利潤生產過程的會計信息披露不完整,報表使用人無法確知增值稅對本期損益的影響程度,并且現行的處理方式會使得對企業經營業績有直接影響的稅費將被排擠出企業損益表,使得會計信息因稅費的技術處理不科學而失真。基于此作者提出增值稅費用化會計核算模式設計,其中包括將增值稅實行的價外稅改為價內稅;確認與本期營業收入相匹配的增值稅費用;通過“遞延增值稅”調整“增值稅費用”與“應交增值稅”的差異;改進利潤總額計算公式。作者指出增值稅費用化的理論依據,同時舉出案例進行詳細說明。
其次是學者對于具體的特殊業務在增值稅會計處理方面進行的探討。
于明濤、楊靜[3]指出對于融資性質分期收款銷售,會計和稅法有差異,例如確認時間、計稅依據等,其差異會對增值稅賬務處理產生影響,作者基于此針對不同類型企業提出了適當的賬務處理方法。黃正梅[4]對于“進項稅額轉出”和“視同銷售”兩項特殊業務的具體情況及會計處理以舉例的形式進行探討,并就兩項業務稅法與會計處理上的差別進行了比較。陳偉[5]指出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業務特殊性以及稅務政策性強,企業操作要求高,所以在相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中應注意。針對于當下較多學者提出的“增值稅費用化”、增值稅“財稅分流”模式等問題。
以上為眾多專家學者對于增值稅處理方法改進的不同觀點。我們既應清楚意識到增值稅對于我國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也應看到它存在的不足,結合我國當前現狀提出同稅法規定相互結合的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
1.3 研究方法
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規范研究法、描述性研究法。通過對參考文獻的研究分析和理解并結合當前的會計和稅法環境提出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的不足及改進措施。以自己在企業實習的工作經驗和遇到的難題作為此研究的補充,指出中小型企業實際工作中由于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的不夠完善而產生的損失或者導致的不合理的記賬,并提出改進措施。
1.4 預期的結果及意義
本文在總結分析國內外專家學者為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所提出的改良方案的基礎上結合自己在企業的工作經驗,側重提出了增值稅會計處理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案。增殖稅會計處理完善過程是稅法和會計之間在差異上的不斷協調過程,這不是短時間能徹底解決的,需要政府和企業的共同努力,才能促進增值稅會計處理技術的進步,才能保證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
2 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存在的弊端
2.1 違背歷史成本原則,低估資產和折舊
我國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存在違背歷史成本原則,低估資產,固定資產折舊計提不足等問題[6]。這就使得資產不能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的以支付的現金、現金等價物或者所付出對價的公允價值等為實際成本來計量,而是需要考慮稅法規定使得一些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計入成本。由于稅法和會計準則在這方面存在差異從而導致資產價值被低估,進而使得某些資產折舊計提不足。
2.2 缺少增值稅相關報表內容
我國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存在缺少增值稅相關報表內容等問題。增值稅作為我國第一大稅種,在企業經營中起著巨大的作用,它作為費用支出會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但現行的利潤表卻未能進行反應,沒有揭示增值稅與企業利潤之間的關系,而是將其作為價外指標列在企業損益之外,導致企業的會計信息失真,尤其是在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此問題日趨顯著。
2.3 會計信息可比性差
我國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存在會計信息可比性差等問題。企業的性質不同導致涉及的稅種不同,工業企業等會計報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存貨等賬戶均不含增值稅,但部分涉及營業稅等稅種的企業相關賬戶都包含營業稅,這就使得不同企業會計報表的可比性變差。同時企業對于經濟業務是否計算增值稅而采取不同會計處理也會導致信息可比性降低。
2.4 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不完善
我國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存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政策的不完善等問題。對于這個問題稅法準則違背了會計準則中的配比原則。稅法政策的不完善導致少數企業長期不繳稅,長期出現零稅負或者應交稅金出現紅字現象。同時增值稅抵扣進項稅額政策的不完善導致一些工業企業利潤下降,挫傷了企業經營的積極性,不利于我國經濟的發展。
3 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弊端的原因分析
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之所以存在弊端,主要是因為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在一些方面的沖突以及不完善。
3.1 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對固定資產計量涉及到增值稅的差異
違背歷史成本原則,低估資產,固定資產折舊計提不足是因為按照會計準則歷史成本計量屬性,資產購置時按照支付的現金、現金等價物或者所付出對價的公允價值等計量,所以購置存貨、固定資產時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該記入其成本,而稅法上規定,用于生產經營的作為固定資產的設備等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不計入成本,而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這就低估了資產的價值,同時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由于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是買價加上采購費用和其他稅金,而計提折舊也是在此基礎上的,這就導致資產價值被低估,當固定資產壽命終了,會發現計提的折舊額不能滿足購買固定資產現金的支出,出現了固定資產折舊計提不足的情況,而差額正是購進固定資產需要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3.2 稅法規定增值稅不費用化,不進入損益表
缺少增值稅相關報表內容是因為稅法規定增值稅不費用化,因而不進入損益表,這就使得企業利潤產生過程的會計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會計報表使用者也無法從報表中獲取最完整真實的信息,降低了報表的可靠性、真實性。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會計信息失真更嚴重是因為改革以前營業稅是價內稅,其包含在運輸、建筑、服務業、銷售不動產等價格內,所以營業稅的支出進入了損益表,而在改革之后遵循增值稅的處理方法,使得其不再進入損益表,而無論是增值稅還是營業稅都恰恰對公司企業經營有直接影響,這就使得會計報表反映的信息更加失真。
3.3 增值稅會計核算過分依賴和受制于稅法規定和納稅制度
會計信息可比性差是因為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會計模式是價稅合一的模式,這就導致會計核算與計量過分依賴于稅法的規定,滿足納稅的目的,從而受制于國家的納稅制度,使得會計核算放棄了自身的原則,提供的會計信息不夠客觀和真實,也就造成我國與其他各國會計信息之間缺乏可比性。不僅如此,同一企業同一經濟業務上也會存在信息不可比的問題。例如企業在購進存貨時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直接影響存貨的成本計量,從而導致信息可比性降低。
3.4 稅法規定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不完善
少數企業長期不繳增值稅,長期出現零稅負或者應交稅金出現紅字現象是因為稅法規定當月購進的進項稅額一次性進行抵扣銷項稅額,而不考慮其是否用于本月的生產等,這就違背了會計準則的配比原則,使得某些月份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特別大,導致當月應繳增值稅特別小甚至為零,且月末還有留抵稅額,從而導致了增值稅實際稅負與理論稅負脫節。抵扣進項稅額政策的不完善導致企業利潤下降是因為條例細則規定的準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對于一般納稅人的不動產以及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購進貨物,是不準予抵扣進項稅額的。而在實際企業運營中有的時候一些不動產往往是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車間設備,但根據條例規定則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而是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從而導致企業利潤降低,挫傷企業運營的積極性。
4 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的改進措施
4.1 以“價外計稅,價內核算”原則進行賬務處理
即進行稅務處理時以稅法為準繩,實行增值稅價外計稅,而在進行會計處理時遵循會計原則,即對固定資產、存貨等采用含稅的完全價格計量,固定資產以含稅價格計提折舊,這樣就可以減輕會計與稅法的矛盾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同時也可以增加我國會計信息的可比性。程雄杰、李慶云、李波[7]提到了構建“財稅分流”的增值稅會計模式使得報表反映的會計信息更加可靠。
4.2 增值稅在利潤表中進行反映
從會計的角度來看,增值稅符合費用的定義,并且增值稅作為重要的稅種反映在報表中有利于增強報表的透明度,提高報表的可靠性,讓使用者獲取更準確真實的信息,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同時隨著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如若采取原來的增值稅會計處理方式會導致報表更大的失真,所以將增值稅在利潤表中反映也變得迫在眉睫,這樣無論是新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項目還是一直以來的增值稅項目都可以把對企業經營業績的影響反映到損益表中。
4.3 改變進項稅額抵扣辦法
無論工業還是商企業均由一次性將當月購進的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改成按銷售成本比率扣稅法進行抵扣[8]。這種方法將企業當月抵扣的進項稅額與企業當期實現的銷售掛鉤,從而確認了與本期銷售收入相匹配的增值稅費用,遵循會計準則規定的權責發生制,避免了當月應繳增值稅特別小甚至為零且月末還有留抵稅額情況的發生。對于一些企業購進鋼板等材料將其用于建造生產經營用的平臺、底池等生產設備,這些材料的購進雖然為了建造不動產,但是這些不動產卻是生產經營用的車間設備,應該允許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以便減輕對企業利潤的影響,從而提高企業經營的積極性。
5 結論
綜上所述,會計和稅法都有自己的處理原則,增值稅會計處理問題產生的最根本原因是由于制定具體稅收措施時更多的考慮了納稅對象以及其活動,而忽略了它的會計載體,除此之外也存在一些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不完善以及相關科目設置不盡合理的問題。本文通過提出以“價外計稅,價內核算”原則進行賬務處理、增值稅反映在利潤表等措施以及較為創新的提出改進進項稅額抵扣辦法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的設置,使得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適當分離,保持了各自的獨立性,也使得資產負債表中的存貨、固定資產完整地反映了企業為取得它付出的全部代價,增值稅費用也已間接地反映在損益表中,這就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和可比性,通過相應科目的補充和設置,增值稅得到了較為真實準確地反映,結束了游離在企業財務報表系統外的狀態,提高了使用者利用報表獲取信息的性價比。我們清楚增值稅會計處理完善過程是會計和稅法之間差異不斷協調的過程,這是長時間解決的任務,需要政府、企業、專家學者去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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