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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為學生服務的,教育的目標也是為了培養優秀的人才。而在傳統教學中,學生對思想政治課程的教學內容沒有興趣,更有些同學竟在思想政治課堂上看小說、睡覺等,這些問題的出現反映出學生對思想政治課程的學習態度和重視程度,因此,思想政治教學一定要進行教學改革,只有發揮學生的主體地位,根據學生的實際需要來對教學模式進行調整才是出路。具體做法就是根據學生的不同角色來建立不同的教學模式。
第一,建立大學生思想教育模式。在這個教學模式下,重在培養學生樹立遠大的理想和完美的人格,讓學生對人生觀、價值觀和愛情觀都有正確的認識。
第二,建立兒女思想教育模式。在這個教學模式下,重在培養學生有孝心、有事業心,讓學生在生活中學會尊重體貼父母,在工作中有拼搏進取精神。
第三,建立公民思想教育模式。在這個教學模式下,重在培養學生了解法律知識,遵守社會公德,遵守國家制定的各項規章和制度,做一個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公民。
二、利用多樣化的教學資源,構建立體化的教學內容
思想政治課程的理論性知識較多,教學結構單一、教學內容枯燥是客觀問題,盡管有許多教師想要采用多種教學方法進行教學,也難以達到滿意的教學效果。但是,構建立體化的教學內容可以解決這一問題。它具體辦法就是充分利用多樣化的教學資源對理論知識進行加工,從而讓教學內容變得豐富、生動、有趣。其具體做法如下:
第一,教學中講解校內公德問題實例。學生往往對發生在身邊的事件最感興趣,如果在教學中利用好這一點,可以很好的對學生進行教育。例如:教師可以把校內有代表性的學生事跡做成課件進行教學,讓學生們被榜樣的事跡和精神所感染,從而激發了學生向榜樣學習的決心,提高自身的素質。還有,教師也可以把校園內亂丟垃圾、破壞公物等不良問題進行拍照做成課件,讓學生觀看到自身的不足之處,這樣也會給學生敲響警鐘,提醒學生要愛護校內公物、保護校園環境。對學生良好習慣的養成也有很大的積極作用。
第二,教學中講解社會焦點問題實例。思想政治教育是從小學就已經開設的教學課程,其教學內容中的實例都是陳舊的,這給學生的感覺是他們學習的還是老思想、探討的還是老話題,根本不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而在教學中引入社會的焦點問題,給學生帶來的感覺是眼前一亮,從內心深處就有了想繼續聽下去的想法。例如:教師在講解社會公德這節課時,把“中國式過馬路”作為實例進行講解,讓學生認識到這種行為的不當之處,還和同學們一起分析造成了這種現象的原因,這樣不僅傳授了學生正確的思想,也讓教師和學生產生了教學互動,活躍了課堂的教學氣氛。
第三,教學中講解社會實件案件。社會上的重大事件也是教育學生的最好資源,教師可以用講故事的方法來講解社會上的重大事件,可以讓學生認識到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意義,從而在學習中會端正態度,對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有重大的推動作用。例如:在教學過程中,教師選擇有代表性的案件進行教學,像復旦大學生投毒案、南航金城學院學生殺人事件,郭力維校內殺人案件等,教師通過介紹和分析這些案件來教育學生往往能達到更好的效果。利用多樣化的教學資源,構建立體化的教學內容有很強的實用性,這樣安排教學內容更貼近于學生的生活,可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有利于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三、結合多種教學方法和理念,構建立體化的教學方法
教學方法是影響教學質量的重要因素,所以,選擇適當的教學方法進行教學對提高教學質量很有意義。但是,當前的教學方法落后是普遍情況,思想政治教育一般還是采用說教的方式進行教學,這種教師一味灌輸知識的教學方法根本難以起到良好的教學效果。而立體化教學方法可以改變這一教學現狀,在教學活動中,立體化教學方法是以學生為主體,讓學生直接參與到教學活動中,這樣學生的學習態度端正了,學習熱情高漲了,他們在讀、講、論、寫中領會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內涵,對學生政治思想和道德修養的提高有重要作用。其具體做法如下:
第一,讓學生多講。在課堂上,讓學生發表自己的意見和想法是非常重要的,教師可以以校內一些事件為話題來讓學生表達自己的看法,這樣通過學生自己說、自己講,往往印象會更深刻,內心感觸會更多。
第二,讓學生多讀。俗語說:“讀書百遍,其義自現。”可見,學生多讀教材也是非常重要的。學生通過一遍又一遍的朗讀課本內容,往往感觸會越來越深,更能領悟文章的寓意。還有,鼓勵學生多讀課外讀物又是提高學生綜合能力的另一途徑。
第三,讓學生多論。辯論無疑是判斷對錯的最好方法,所以,讓學生在課堂上多辯論可以提高學生的認知能力,學生通過辯論對問題認識的會更加深刻,有利于自身道德素質的提高。
四、結語
文化心理學視角法律英語翻譯
0引言
作為人們對日常生活進行表述的一種符號,語言在人們生活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問題指的是人們在日常生活當中的一種現象,針對這些現象進行歸類以及分析,于是就導致了法律概念的形成。從上述的分析當中我們可以看出,人類文化系統中的子系統之一就是法律文化。所謂的文化心理學視角下的法律英語翻譯主要指的就是透過文化翻譯的表面內容,立足于文化心理學的背景之下針對法律翻譯活動的內在規律進行探究,從而希望能夠有效的促進對法律英語翻譯水平的提升。
1法律英語在文化視角下的翻譯
法律英語在文化視角下的翻譯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1.1缺乏相應的對應
有很多天然的差別存在于中西法律文化當中,在我國的法律文化當中會在一定程度上缺失西方法律文化中存在的內涵,其主要有三個方面的體現:首先,在西方法律概念和制度的出現和不斷演進的過程當中,一些法律專家以及學者具有較大的推動作用。他們提出的一些概念已經深入到西方的法律制度和用語當中,其中包括“博愛”、“自由”、“民主”、“人生而平等”以及“社會契約”等,對應于我國的法律當中,政治方面的影響占據著主要作用;其次是缺失權力制衡概念,其中包括“三權分立”以及“司法獨立”等,這些概念在翻譯以及理解的時候都會造成一些困難;最后使存在于制度設置當中的差異,中國法律當中沒有西方的“彈劾制”以及“陪審團”等概念就是其中的一種表現。
1.2近似對應
有些部分在中西法律文化當中是重合的,而在其他部分當中則表現出不同之處,這就是所謂的對應近似。以“人權”這個概念為例,要對其進行翻譯就要對中西方關于人權的概念進行研究。傳統的看法認為東方思想體系中并沒有人權這一概念,人權概念是十九世紀才流入東方的。而另外也有一些學者對此提出了不同意見,東方文化中雖然沒有直接出現“人權”這一概念,但儒家思想中的某些掛念與人權實施有相似之處。因此,中國與西方的“人權”其實并無本質差別。基于這樣的理念來翻譯相關詞匯,例如personal right直接翻譯為人格權,dignity of human personality直接翻譯為人格尊嚴。
2法律英語在文化心理學下的翻譯
2.1通過理解和構思來進行翻譯
中英翻譯需要對文本進行理解和構思,兩種作用在翻譯過程中進行融合。讀者在閱讀的過程中要對低一級的知識進行分析,還要對高一級的知識進行分析,當二者吻合時正確的理解才會產生。因此讀者與閱讀材料之間并非互不相干,而是有著緊密的聯系。讀者的意思表達是融合了讀者的個人色彩的創造性表達,而非單純、獨立的表達。讀者的特征與閱讀內容產生了融合,這就涉及到讀者的文化心理。
人的情感過程、認知過程和意志過程都與文化心理有著直接的關系。文化心理也就是在特定的人文環境中進行人的認知過程、情感過程和意志過程。因此,文化行為、文化價值以及文化表現法都輸文化心理的范疇。文化心理具有理解服務和表現服務的作用,二者同時進行。在文化心理的影響過程中,首先在心理活動、行為習俗、典章制度與物質形態四個層級來分析、篩選和甄別文本。進而從文化心理的層面,來對文本進行一詞一句的分析。篩選和甄別,來對文化心理的類別和具體內容進行確定。
2.2如何在翻譯中進行轉述
當翻譯者將其在文本中所理解到的作者的思想感情用語文文字來進行表現時,就被視為是翻譯轉述。翻譯轉述也就是認知心理學中的“知識表述”。在翻譯轉述的過程中必須解決翻譯的內容和翻譯的方式問題。
認知心理學家提出將知識劃分為兩大類,也就是程序性知識和陳述性知識。陳述性知識屬于可以進行描述和陳述的知識,也就是所謂的“事實是什么”;程序性知識則是解釋應該如何去做。在翻譯轉述的過程中,主要進行的也就是陳述性知識和程序性知識的轉述。
翻譯者在進行翻譯轉述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詞不達意的情況,也就是難以用特定的語言來對自己所理解的作者的意思進行轉述。對于這種情況,文化心理能夠對詞語進行調節、調整和校正,從而找到該詞語最準確的對應意思。例如中文法律中的“掃黃”一詞,要對其進行翻譯就必須引入文化心理進行參照。“掃”字在中國文化中普遍指的是對消極事物進行清除,例如最權威的注釋典籍《說文解字》和《廣雅》兩本書,對其分別注釋為“棄也”和“除也”。在古代詩文中“掃”字的使用基本也沒有離開這個范圍,例如“掃項羽于下”(張衡《東京賦》)。因此,“掃黃”一詞的翻譯就要借鑒其文化意義,不能將其翻譯為sweeping pornography,而應該將其翻譯為pornography campaign。對于sweep一詞,在西方的文化心理中屬于正面的、積極的詞匯,例如將巴西人在世界杯中奪冠表述為“The Brazilians have swept the World Cup”。針對這種文化心理,對掃除法盲一詞的翻譯就應該是“To liquidate legal illiteracy”,而不應該用sweep一詞。
3結語
綜上所述,在進行法律英語翻譯的過程中必須要有效的結合文化心理學,只有這樣才能夠對東西方文化之間存在的法律文化視角進行徹底的理解,而不能夠只是一知半解的對文化這個深層領域進行了解,必須要做到以“登堂入室”的的深度不斷的對自身的視野進行擴大,促進對法律文化深度的不斷加深,從而能夠實現將法律翻譯中與深層次的文化心理層面有關的概念徹底弄清楚,最終幫助翻譯者將對包括理解文本整體、語段、句子、詞組甚至單詞在內的法律文本的理解障礙克服掉,而不僅僅是在表層含義的確定中淺嘗輒止。在不斷的對理解進行校正以及加深的基礎之上,翻譯者必須要將其中的“文化表現”搞好,對表現法在文化心理的支配下表達的道理予以了解,從而使翻譯法律文本文化的最佳效果得到確保。
參考文獻:
[1]馮江峰.軍事法律英語翻譯淺談――以美國統一軍事司法典為例[J].海外英語,2011(04).
關鍵詞:法理學;教學改革;生活場景教學
中圖分類號:g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4428(2010)12-101-02中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學教育取得了快速發展,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基本上都形成了較為系統和成熟的理論框架、教學體系。法理學作為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之一,對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基本理論素養、法律思維方式具有非要的意義。但是長期以來,法理學課程應有的價值和作用并沒有得到體現,由于教學內容相對抽象,法理學的教學一直處于比較尷尬的境地,教學效果無法提升。當下,一些高校在法理學教學中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本文不揣淺陋,就此談談自己的看法,以求拋磚引玉。
一、我國法理學教學中的疑難癥結與改革理念
法理學是法學教育中的基礎課程,以介紹整個法律學科的基礎知識、法律原則為主旨,注重對法科學生進行法律概念、法律精神、法律素養的知識訓練。作為法學教育中為數不多的純理論課程,法理學致力于提升法科學生正確的法律世界觀和思維方式,培養學生認識法律、運用法律的基本方法。在我國目前的法學課程體系中,法理學一般被安排在一年級新生的第一學期進行學習,課時通常為70到90學時。由于中國大學法學院是本科式素質教育,所以從高中剛剛考取大學的學生大都沒有或缺乏關于法律現象的一般知識,缺乏豐富的社會生活經驗,突然接觸到較為抽象的法學理論知識,一時無所適從,尤其對于高中階段理工科的學生來說,缺乏人文社會科學的一般知識,對于法理學課程所涉及到的概念、原則和精神難以有效地認知。根據筆者調查,法科學生對于法理學普遍存在陌生感,對于抽象理論知識有畏懼感,甚至由此而削弱了學習法律的興趣。同時,法理學的教學內容相對陳舊,與社會現實具有一定距離,講授式的教學方法單一枯燥,案例教學無法有效展開,這些外在條件也妨礙了法理學課程的教學效果。對于中國的法學教育和法治發展來說,如果法律職業共同體沒有深厚的人文素養、正確的法律世界觀、扎實的法律理論基礎,就很難確立法律工作者應有的職業倫理和職業追求,更遑論成為一名具有良好法律思維并能準確運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沖突的法律人才。
所以,法理學作為整個法學教育的入門端,積極嘗試教學改革已經迫在眉睫。事實上,法理學應該具有一種不斷詮釋現實并解決現實法律問題的實踐指向。過去我們的法理學教材和課程設置過分強調“知識傳承”(盡管這一點也非常重要),卻忽視了如何在教學中體現面向實踐的引導指向,使法理學留給學生們的印象多是“抽象空洞”、“脫離實際”。因此,在法律本科的教學中,如何使法理學擺脫這一尷尬境地,既讓學生能夠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培養扎實的理論素養,又能使學生對法律產生濃厚的興趣、掌握將理論知識運用于實踐問題的能力,成為我們近年來法理學教學和教材改革所要注意的核心問題。
從教學理念的改革方面來說,我們應該以法律職業教育為出發點,使法學理論課程教學改革體現思想性、知識性和實踐性的融合。我國法學教育歷來擔負著通識教育和素質教育的任務,許多法學專家就認為我國“法學本科教育屬于素質教育”[1]。以大眾素質教育為目標的法理學教育忽視了法律所特有的專業性、實踐性特點,不利于整個國家法治發展和法律人才的培養。當下,建立以法律職業為目標導向的法律教育培養模式,從法科學生綜合的知識結構、職業技能、職業倫理等方面通盤考慮,培養出真正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綜合性法律人才,已經成為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同愿景。在法理學的教學改革中,應該把握的理念是:增強學生的理論接受能力和學習興趣,注重教學方法中所包含的社會現實內容,真正把對學生思維的培養融入到教學過程中去,實現教學方法服務于教學目的的宗旨,有效促進學生全面深刻地掌握有關法律的知識體系、內在精神和原理,有效地幫助學生提高思考法律問題的能力;注重知識講授和實踐能力有機結合,通過案例教學、診所式法律教育等多種方法,使學生能夠初步掌握運用法律規則解決實踐問題的基本思維方法和技巧,同時潛移默化地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律世界觀和職業觀。
從教學改革的重點來說,我們應當根據法理學的學科特點,在傳統的突出抽象概念、注重邏輯聯系、講授知識體系的教學方式基礎上,適當變更法理學的教材結構和教學內容,同時在教學方法上實現相應的變革,增加社會實踐性內容,以改變法理學教學內容空洞、課堂教學僵化枯燥的現象,凸現法理學教學內容和方法的實踐或實證色彩,讓法理學教學往返于理論與實踐之間,發揮這一學科所應有的學科功能,使學生能夠有系統的知識積累和扎實的學術素養,以及把這種知識素養運用于實踐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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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二、法理學教學改革的策略選擇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針對我國法理學教學中存在的內容空洞、脫離實際,教學方法枯燥的現象,法學教育者們進行了諸多有益的嘗試。比如法理學教材的重新編排,增加與時代進步相關的新內容;改革教學方法,增加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改革教學方式,嘗試診所式法律教育、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等等[2]。總體來看,我國法理學教學上的主要變化趨勢是:教材內容一分為二,教學方法日趨多元,教學方式日趨靈活。例如,法理學教學內容上的一分為二:將法理學教材分為兩部分,低年級講授基本法律知識,抽象性較強的法律問題留待大二或大三進行。目前,浙江大學已率先進行此類改革并實驗教學多年。西南政法大學已經出版了此類教學改革的教材,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原法理學課程從1999年秋季起已一分為二;西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以及其他不少學校也正在準備進行類似的改革[2]。同時,在教學方法上,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等高校也開始推廣網絡教學、案例實驗、真實法庭模擬等教學方法的改革,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1、一分為二的教材體系改革。針對法科學生不同階段知識背景的差異和接受能力的不同,區別大一新生和高年級本科生兩個不同知識背景和認知能力,我們可以對課程設置體系的進行微調,將原來在大一開設的法理學課程一分為二,第一部分放在大學一年級新生的第一學期,開設法理學中較為淺顯的法律基礎知識,即“法律引論”或“法學導論”,旨在引導學生從易入難,逐步進入法律的世界,這一課程體系在我國臺灣地區和日本等一些地方較為常見。同時將法理學中較為抽象和思辨的部分留待大二或大三開始,即真正意義上的“理論法學”或“法哲學”,主要講授法律學科中經典的法律命題、法律方法和法律原則,旨在培養學生深厚的法律哲學素養和完整的知識結構。由于這時的學生經過了兩年的法學專業知識學習,尤其是學習了部門法,對各種法律現象已經有了基本的認知結構,所以再學習法理學相對較為容易,教學效果也會有明顯的提升。
我國法理學這種一分為二式的改革自有自己的合理之處:因為傳統法理學教學教材體系中的確包含了許多非法理學的內容。這部分內容多屬于法律制度的知識,比較適宜于一年級學生。而法理學本身的內容,對一年級學生來說,卻過于深奧難懂。一分為二有助于合理區分兩者的界限。否則,前一個部分的內容無法安置,因此,這類改革的前提和歸宿最終會歸結為對法理學自身問題的理性把握,向有利于法理學學科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學性的方向發展。盡管這一思路并不一定源于對法理學性質的自覺反思,但是它展示了一條將法理學與非法理學相區分的思路,并獲得各院校教學組織部門的支持,為最終解決法理學的內在科學性問題創造了一個必要的前提[2]。更主要的是,這一區分既凸現法理學作為理論法學應有的學科功能和價值意義,又滿足了不同階段的學生學習、研究法學相關學科在自身知識基礎上的不同要求,從而達到提高教學效果的雙重目標。
轉貼于中國
中國2、生活場景的教學方法改革。法學作為一門面向社會生活的實踐學科,強調的是面對現實的生命力。相應地,法學教學是必然是將社會中的法律現象提升、凝練為法律知識的過程。在法理學的教學過程中推行“生活場景教學法”主旨在于改變傳統的“填鴨式”的知識傳遞方式,把法理學的教學置于日常生活之中。在生活中傳遞法理學知識就是采取一種講故事的敘事方式,把知識傳授的起點轉移到日常生活中的事件或情景,并通過解釋生活中的法律問題來引發學生對法律問題的理論思考。例如許多法律電影毫無例外地給學生敘述了一個法律故事,我們可以以故事為切入點來啟發學生對法律問題的理性思考,在教學實踐中結合一線教學的實踐要求,精心挑選一些法律題材的電影和現實中發生的熱點事件,比如《十二怒漢》、《費城故事》、《秋菊打官司》等著名的中外法律影片以及“孫志剛案”、“二奶繼承案”、“延安夫妻看黃碟案”等熱點和疑難案件,圍繞其中展現的法律問題,引導學生討論和思考法理學中的理論問題。
3、交叉學科的教學內容改革。法理學作為法學的基礎學科,需要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的知識作為支撐。我們應該加大法理學相關領域的深化教學,拓寬學生的學術視野,讓法理學教學穿梭于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法理學是一門涉及內容寬泛的法學基礎學科,哲學、歷史、文化、政治、經濟、文學甚至神學等知識體系都與有著密切關聯。其他學科尤其是其他社會科學對于法學的影響日益劇增,這也是由于法律現象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具有一定共通性。因此,對法律問題的認識如果僅就法律來談法律,那么無論如何是說不清法律的。結合法理學的這一特點,嘗試在本科生中逐漸增加比如法律與文學、法律與語言、法律與社會、比較法學等相關教學內容。這些內容實際上仍然屬于法理學或者理論法學的范疇,是對法理學相關問題的進一步深化。
4、實踐導向的教學目標改革。以社會需求為導向,培養職業化人才,是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銜接的必然要求。許多學校已經開展了診所式法律教育、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等等,但大多是零星進行,并沒有徹底融入到法學教育的整體進程中來,也缺乏各方面的保障。以法學教育理念的改革為目標,將實踐性教學方法貫徹到法學教育的各個環節,是實現我國法律職業背景下法律教育改革的重要步驟。例如案例教學法,法律職業訓練中的案例教學并非傳統的運用一個案例來解釋一個知識點,而是通過典型案例的研判來了解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和操作技巧,啟迪思維,進而達到使學生能夠獨立分析案例、提出可行性方案的學習目的。再如診所式法律教育,診所式法律教育是如同醫學院學生在診所實習一樣,設立某種形式的法律診所,使學生在接觸真實當事人和處理真實案件的過程中學習、運用法律的教學訓練,常見的是法律援助中心式的法律診所,它使參加課程的同學不僅學到了有關的知識,而且也學到了傳統課堂以外的技巧、能力、職業道德,學會如何把抽象的條文使用到具體的實施之中。中國-
參考文獻:
[1] 曾憲義,張文顯.法學本科教育屬于素質教育[j].法學家,2003,(06).
[2] 葛洪義.論法理學教學與教材的改革[j].法商研究,1999,(06).
作者簡介:
一、 語義分析視域下的律學、法學和法理學
關于法學。這是一個在法學概念大廈中運用得最混亂的一個概念。據考,“法學”一詞從語源上來自古拉丁語Jurisprudentia,是由詞根jus(法)的形容詞形式juris和另一個詞根providere(知識)構成,故其原意應為“法的知識”,而不是通常認為的“法律知識”。在實際研究和運用過程中,我們時而將之用得十分純粹,一如凱爾森所描述的:“純粹法學是法律的科學而不是法律的哲學,法學研究的是‘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律’而不是‘應當是這樣的法律’”。但時而又把它運用得十分寬泛,幾乎是包羅萬象,律學與法理學系統中的知識也被它一概地“海涵”,究其原因,是我們對“法”這一概念的認識不統一或者說是我們的話語系統太單一(過于統一)所致。我們通常所采用的是的理論知識系統中所給出的定義,即“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法’”①。而我們認為,這個所給出的恰恰是“律學”的定義(后面將要細述)。今天,西方法學各派的思想蜂涌而入,不斷地沖撞著我們過于單一的卻信以為“顛倒不破,四海皆準”的傳統法學理論和話語系統,使得我們的概念系統在這多元理論的撞擊下越發變得脆弱、模糊和混亂。因此,當務之急必須理清各研究領域的范圍,把律學(國法)留給律學,把法學還給法學,找回法理學自己的“家”。律學研究的是實然法領域,法學研究的才是應然法領域,法理(哲)學恰恰是研究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三者分別代表和維系著法的實證維度、價值維度和批判維度,各司其職,區別明顯,當然不能混淆。
關于律學。律學是研究實然法(國法)的知識系統,從純粹語義學角度看,它有韻(音)律之學的含義,此系藝術語詞。同時,它又有同“法”在同一層面上的內涵,我們中國古代早已將法、律與政策作了明確的界定與區分,管子說:“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 (《管子.明法解》),后來他又說,“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管子.七臣七主》)若從中國法制史上看,中國律學的發展也有著久遠的歷史和豐富的成果,這總讓我們以一種按捺不住的驕傲和自豪感追溯起那個律學、法學與法理學都得到空前發展的“百家爭鳴”時代:法理學家們在不斷地探尋著實然法(律,國法)與應然法(法,道德)的關系問題,儒家從社會實證的角度提出“納仁入禮”、“禮法統一”等,道家則在法的本質主義追問過程中提出“道法自然”,拓寬了對“法”的認識,而法家則崇法推律,“一斷于法”。諸子百家各有貢獻,推動了中國法學,尤其是律學空前發展,從《法經》到《秦律》的發展速度和完備程度可窺一斑,最終,由秦國的商鞅完成了變“法”為“律”、為“律”正名的重大歷史使命。秦漢以后,法理學因政治專制與禮教束縛而受到嚴重壓抑,但以注釋法律為業的“律學”卻一花獨放②。可悲的是,從此法理學與法學幾乎沒有了聲音,變得“萬馬齊喑”,即便是這一花獨放的“律學”也同樣被壓制而退縮到了對帝王律令的“注釋”這一業之中,其后雖有魏晉律學、唐律疏議的繁華,卻不免只是籠中麗鳥,孤芳自賞罷了。
在這里要必須提及的是,僅以注釋為業的“律學”之花雖然一枝獨放長盛不衰,但在期間洋人的槍炮聲中終于凋謝。國門打開,西方法文化大肆入侵,“引進西法,修改舊律,會同中西”便成了那個時代的潮流,中西方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學理論從對立沖突到調和融合,最后,傳統的中國法學理論體系終于在這種沖突和融合中自行解體③。體現在語言上,最明顯的就是融“法”入“律”,將西方先進的“法學”與中國強勢的“律學”合而稱諸“法律”,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從此變成一個偏正詞,而且是一個前偏后正的偏正詞,重心于“律”了。律學從此從立法、解釋法律、執法、司法、守法直到法律監督等各個環節都得到了大力而全面(這里未說“健康合理”)地發展,但不幸的是,在這次法與律的磨合與撞擊過程中,國人只豐富了“律”之技術卻不知不覺地、繼續無形地消解著“法”之本有的價值認知和反思批判維度,即法學之思和法理學之反思。
關于法理學。我們時常在運用中將之與“法的一般理論”(即廣義上的“法學”)相混淆,并時常將之歸入到“科學”的種概念之中(這也許成了目前學界下定義時常犯的一個通病:“科學主義”后遺癥),所以,當代英國法學家哈里斯十分形象地描述到:法理學不過是一個雜貨袋,有關法的各種各樣學問、一般思考都可以投入到這個袋中④。其實,“法理學”是“智慧”而不應當是“科學”,它是對法學之思的批判和反思(后文詳述)。這里仍然先從語義分析的角度著手來分析這一概念,“法理學”一詞來自日語,據考證,1881年日本法學家穗積陳重在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講述“法論”時,認為當時流行日本的“法哲學”(德文Rechtsphilosophie )名稱之“主觀性”的形而上學氣味太重而提出“法理學”這個譯名⑤。這顯然是受當時經驗主義、實證主義思潮的影響。可惜的是,“法理學”經過這一趟日本之旅后,居然(起碼是在中國)從此迷失了自己的“家”(法哲學),最終表現為“學界(包括法學刊物)片面強調法理學的實務化或實踐職能,而較淡化其批判認識功能。求真、求實、求善、求美的知識價值被忽略了,大家紛紛轉向探討法的社會學問題、法的政治學問題、法的經濟學問題,而對法理學的專門理論、法學方法論、法哲學、人類學、文化學問題則不愿過多地用力”,“而本應當構成法理學主要研究對象的法的哲學和專門理論問題反而倒顯得不甚重要了”⑥。說到這里,我們已經不難看出,“法理學”實為“法的哲學”。它既不是我們通常所指的直接對法律規范(律法條文)或技術的研究,也不是我們那種為特殊階級(或階層)利益或某種社會理想而進行的法學知識研究,而是一種批判與反思,是“法的哲學”批判和專門理論問題研究。
二、律學、法學與法理學的概念與圖表分析
既然我們已經認識到了“法理學”實為“法的哲學”,就上文之分析,我們不妨試著繪制這樣一張圖表來表述律學、法學、法理學的相關項對比:
律 學……E實然法(規范、技術)……E現實主義、分析實證
法 學……E應然法(原則、理想)……E自然法
法理學……E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E價值批判與反思
通過上圖,我們可以看出,律學是社會控制的工具之學,在中國古代被稱為“刑名法術之學”,它是用分析、實證的方法對實然法(主要指規范、技術等)進行研究的知識總稱,其往往只體現社會中一部分人的利益(主要是統治階級的利益),所以在“律學”的視域中,“惡法亦法”(實應表述為“惡律亦律”)的命題也就不難理解了。相比之下,法學則是塑造和維護社會共同理想的知識體系,主要是以道德的視角對律學的反思,正所謂“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管子.七臣七主》)但法學最終仍然只是以曲折不同的方式為現存的“律法”(實然法)之存在尋找其存在之合理性的理論根據,因為法學很難(實際上也不可能)做到“價值無涉”(Value-free)。也正是在法學的視野中,我們才不難理解“法律的不法”現象。實際上,唯有法理(哲)學才是從對人的終極關懷出發,對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進探尋和批判,對法學的反思進行再反思,完成一個“肯定DD否定DD否定之否定”的理論回歸。正因如此,從這個意義上講,法理學就是“人學”。
作出這樣的分類與界定是很有意義的。律學、法學與法理學這三者確實有著各自不同的理論旨趣和功能,作出這樣的界定劃分,有助于讓我們明白“法”與“律”不是一碼子事,它們實際上是一對矛盾體而不是我們日常所認為的那樣(認為它們是同一個東西)。這樣劃分后還讓我們能夠明白,法理(哲)學不是一門“技術活”,而是一門“智慧”之學,是人類本有的批判與反思能力在法的領域中的必不可少的一個向度。它還讓我們認識到法學(這里是廣義的法學)的發展是一個矛盾不斷辯證運動的“過程的集合體”,在法學領域中充滿了矛盾和矛盾的運動,任何試圖制定出一部“永恒之法”并以此一勞永逸地一統“法世界”的嘗試都將為后人所不齒,任何試圖在法學理論領域中一元化并對“異已”理論或文化不斷貼“標簽”的行為都將為歷史所嘲笑。只有在這種理論認識的背景下,我們才能寬容多元文化的并存,才能理解當前“綜合法學”潮興起的原因和價值,才能客觀地、實事求是地尋找到我們中國法理(哲)學的出路和未來。
三、 法理學的范圍和功能
關于法理(哲)學的基本問題。恩格斯指出:“哲學的基本問題是思維與存在的關系問題”。⑦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個。同樣,法理(哲)學的基本問題也是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表現在實際生活中是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問題,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個。
最早對這個問題系統地理論闡述和探求的人是柏拉圖。雖然在公元前5世紀時,“智者”學派已經引發出了“法律應該是什么”和“法律實際是什么”的兩個沖突命題,但對二者的“關系問題”進行系統理論探索的是蘇格拉底-柏拉圖學派。柏拉圖從“正義”入手,將正義分為道德的正義與法律的正義,即以正義為紐帶來處理應然法(道德正義)與實然法(法律正義)的關系問題,以此試圖構建社會治理模型的框架圖景。由于他在法治與人治(德治、賢人政治、哲學王)的兩極思維中舉棋不定,最終造成其一生的二元論“緊張”。敘拉古理想國之夢破滅以后,他走出兩極思維,開始重視法律(法治)一極存在的價值,提出“法律是第二等好的選擇”,從此奠定了“道德正義(應然法)DD法律正義(實然法)二者之間關系是什么”的法理學基本問題框架和研究路徑,打開了法理學研究的真正大門。
歷史上所有的學派都必須正確面對這個問題并作出回答。據此我們也可以分出三大類別:其一是二元對立派,它在兩極思維中將實然法與應然法對立起來擇一而從,故又可以分為德治派和法治派;其二是兩極溶合派或辯證派,這當中又可分為“德主法(律)輔”和“法(律)主德輔”兩種;其三便是虛無派或者懷疑論者,如老子主張“惟道是從”、“無為而治”。
此后對法理(哲)學的基本問題探求不斷,其中最杰出的代表人物莫過于阿奎那和康德。阿奎那將法分為四類,即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試圖重新構建法的知識大廈的框架圖景,他以充滿宗教色彩的上帝法(神法)來統攝人法(律、實然示)和自然法(法、應然法)的關系問題,成為那個時代法學精神的精華。隨著“3R”運動(文藝復興運動、宗教改革運動、羅馬法繼受)的興起,哲學終于走出神學的桎梏而不再是神學的“婢女”,“人”從此代替了“神”走上了歷史的舞臺,理性主義大旗被高高揚起,西方哲學從此開始了唯理論與經驗論之爭戰歷程。這一切體現在法學領域中便是神學法學的終結和諸多新興學派林立,如哲理法學、歷史法學、實證分析法學、社會法學、現實主義法學等等,其中大多學派是在從事著律學和法學的研究,而真正沿著法理學基本問題開展法理學研究的是哲理法學,代表人物是康德。他通過設定一個先驗的“道德律令”而給出一個具有倫理主義含義的獨特的“法律”定義,他說:“法律是任何人有意識的行為,按照普遍自由原則,確實能與他人有意識行為相和諧的全部條件的總合”。哲理法學后來為黑格爾發展到了頂峰,完成了一個建立在先驗論基礎之上的龐大的概念辯證法大廈,使后人望塵莫及。
最終把人們從法學辯證法沉思中喚醒的是偉大的美國現實主義法學家杰羅姆.弗蘭克,他以最極端的方式振聾發聵地說:“法律是不確定的、模糊的、多樣的,這種不確定性并非不幸的偶然事件,相反,不確定性本身具有重大價值。”很多人難以接受弗蘭克給出的這樣的一個“法律”的定義,甚至誤認為這只是一種為推進法制改革而故意采取的“極端行為”。實際則不然,因為律學意義上的“法律”是很確定的、很清楚的,從未聽說過有哪個階級成為統治階級后竟然拿不出一部用以統治天下的“確實的”“法律”來,而這么簡單的道理對于大師級的弗蘭克不會認識不到,那么弗蘭克為什么說法律是“不確定的”,而這個“不確定性本身”還“具有重大價值”呢?如果我們沒有理解錯的話,弗蘭克所講的“法律”正是法理學視域中的“法律”,它是一個“應然法(法)DD實然法(律)”的關系問題的集中和轉化形式,弗蘭克所稱的“不確定性”正是指二者(法與律)在互動中所形成的那種“張力”,或者說是矛盾對立面之間的辯證運動過程,這個過程本身確實是“不確定的”,而這個“不確定性”本身確實“具有重大價值”,因為它為法理學家們提供了反思的余地和批判的向度。它也許不會向人們提供實用的“科學知識”,但它是一種“智慧”(愛智)的維度,是對人的終極的關懷,是推動這個被層級化了的世界不至于過于專制的元動力。
如果說哲學是人文科學的“黃昏的貓頭鷹”,那么法理(哲)學便是法學知識大廈上的“黃昏之鷹”。闡釋學的研究告訴我們,研究主體不可能擺脫“前見”的影響進入研究,任何法學研究的“觀察判斷”都是歷史的、社會語境化的⑧。法理學的任務也許正是要對這些“判斷”的邏輯“前提”開展批判,通過不斷的“前提判斷”推動對人的關懷與反思,推動這個世界最大可能地去實現自由和正義,朝著實現人在這個世界上“詩意地生存”之目標不斷努力。埃利亞斯在《文明的進程》中說過,社會發展的進程本身是沒有計劃的,或者說文明和國家的形成并非以任何“合理的”方式進行的,由于進程沒有目標,所以也不可將“發展的進程”直接視同“進步的進程”。但發展的進程是有序的,有方向性的,就法律這一現象而言,能夠直接勝任此“導航員”職責的,唯有法理學。
關于法理學的范圍和功能。既然法理學的基本問題是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個,那么就把那些本屬于實然法(律學)的領域(如法律的特征、法律的要素、法律的運行等)交給律學,把那些本屬于應然法(法學)的領域(如法的本質、法的作用、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等)還給法學。至此,法理學似乎已“無家可歸”了,恰恰相反,此時的法理學恰恰是“四海為家”,只有這樣,法理(哲)學才找到屬于她自己的任務和范圍,在探索、求證“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的過程中,全心全意地關注“人”。正如舒國瀅老師在他的一段訪談錄中所講述的:“法哲學的核心是對人的關注。關注當下人的生存狀況,以及法律如何想象人,采用何種方式對待人的問題。法哲學本身并不能直接像法律政策學那樣起作用,它不告訴你如何決定的具體答案,并提供解決的辦法,但它能夠幫助人去深刻領悟法的精神,反省法律職業本身存在的問題,強化我們的懷疑意識和認識能力,追尋法律的終極意義,培養法律職業人的職業良知。” ⑨
最后,我想用鄧正來教授的一段話來暫時結束本文的討論:“我認為,盡管中國法學重建的任務極其繁重而且需要解決的問題甚多,但最為艱難且最為基礎的工作便是建構起我們這個時代所的法律哲學”。⑩最終使法學在與其它場域發生互動關系的過程中擺脫“不思的”依附狀況,維護其自身的自主性和批判性。
(未經許可 謝絕轉載)
注釋:
①參見目前多數教科書;
②張國華 著,《中國法律思想史新編》,P405;
③劉金國 劉雙舟,《中國法理體系的演進及其啟示》,《政法論壇》2000年第5期;
④J.W.Harris,Legal Philosophies,Butterworths,London 1980,P1;
⑤劉金國 舒國瀅主編,《法理學教科書》,P1 ;
⑥舒國瀅,《面臨機遇與選擇的中國法理學》,電子版
⑦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P219;
⑧參見劉星,《法理學的基本使命和作用—一個疑問和重述》,電子版
⑨徐利英 陳虹偉 舒國瀅,《徜徉于法學與美學之間—舒國瀅教授訪談》,電子版;
⑩鄧正來,《中國法學的重建:批判與建構》;
關鍵詞 高職高專 法律文書 立體化教學 課時設置
中圖分類號:G424 文獻標識碼:A
1 法律文書總課時設置
1.1 合理性
法律文書課程設置旨在幫助學生獲得利用載體更好地運用法律的能力,因此,應當設為法學專業必修課,并且總課時要保證與其他專業必修課一樣。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就實踐了這兩點,將其設為總課時不低于50學的必修課,可見,本科院校對于這門課程是相當重視的,它們能夠清楚地認識到只有保證這門課程的總課時量,才能使學生專業技能得到訓練提升。除此之外,湖北高職技術學院也將法律文書這門課程設為必修課,學時由最開始的36調整為60,學分也由開始的2個學分調整為4個學分,加大了它的比重,這是基于每年畢業生工作調查反饋信息采取的措施,法律文書在法學畢業生參加工作之后應用非常廣泛,高職院校的這種調整無疑是符合其為市場輸入能夠盡快上崗的法律技術人才的旨歸的。由此可見,不管是出于順應改革大趨勢的原因,還是出于滿足市場的原因,新形勢下高職高專想要展開立體化教學,促進每一位學員都能夠掌握從學最后到實際寫作運用的能力,都應該保持法律文書這門課程的總課時,即為合理性。
1.2 科學性
以極具代表性的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的專業課設置為例,具體安排情況如下:法律系學生主要學習法律事務專業和行政執行專業兩大科;民商法有貿易以及涉外等專業;司法警察則有司法警務專業和刑事執行專業。前兩種畢業生主要是在司法機關或者是法律服務單位工作,后者則多在公安以及監獄工作,因為工作面向有所不同,所以專業課中法律文書所占總課時也有差異,它在法律事務專業中占72課時,行政執行中占56課時,司法警務以及刑事執行中只占到40課時,但又都保證在40課時以上,由此可見其總課時安排的科學性。
2 法律文書立體化教學改革課時設置
2.1 課時設置以就業為向導
新形勢下,高職高專的教學改革最直接的目的就是為社會需求輸入技術型人才,職業教育本質上來說就是就業教育。這決定了專科學生所學知識必須要與上崗所需要掌握的技能緊密聯系起來,傳統的單一的法律文書教學模式很明顯不能達成這一理想,因而需要進行立體化教學改革。何謂立體化教學,立體化教學就是指將課堂、實踐、網絡等等多種教學綜合在一起,保證多樣性。如此,法律文書這一課程的課時就需要參照不同的教學途徑進行多樣分配。課堂教學以講解為主,主要承擔著為學生灌輸理論知識的任務。實踐教學則要求學生自覺走出課堂,深入到事業單位、律師事務所等部門進行感知,將理論與實務融合。配合立體化教學模式,法律文書理論課時每節課45分鐘之內,宜按照專業性質的不同、面向職業的不同而有所側重,分段講授;法律文書實踐課時則需要依據每次學生到類似法律事務所等部門實習的具體情況而定,保證收到實效。
2.2 平衡理論課時與實踐課時
職業院校相對于本科院校而言,其學生的文化基礎要差一些,在進行課時設置時需要考慮到這個因素,另外高職高專院校培養的法律專業人才必須要能及時投入到崗位工作中,因而一定要保證學生能夠掌握夠用且必需的理論知識,必需是指掌握教材設計大綱中要求學會的知識點,夠用是指在實際應用中能夠有足夠的理論進行相應指導。如何把握好理論課與實踐課課時比例分配呢?教材設計《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這一課時,是以案例導入的形式處理的,老師單單通過課堂講解,從案例展示、討論、評講最后掌握理論知識大體上需要3個或者是4個課時,在這種情形下,如果院校有條件,不妨組織學生到法律事務所親身感知,安排2個課時,幫助學生更好地理解每種具體形式的法律文書。法律文書這門課程的教材編訂通常分為兩大板塊,其一是基礎理論知識,其二是具體法律文書,前者借助課堂講授完成即可,后者則應該多安排學生實踐,如果總課時為72,理論課時和實踐課時依照2:1的比例進行設置是較為合理的。
3 立體化教學模式下具體課時安排
傳統法律文書教學模式多半將老師置于主體地位,學生置于客體地位,技能學習無非就是學生知識的積累和習作的模仿,其中存在著灌輸知識這樣一個弊端,因為教材里面容納的內容是有限的,而實際生活應用是無限的,所以常常出現學生在工作當中因為不具備靈活寫作的能力而無法適應實際需求的變化的情況。立體化教學模式中最常采取的一種形式就是“導向式”,通常用具體案例導入,借助多媒體或者是課前制作好的課件,將案例展示出來,讓學生能夠獲得視覺、聽覺等等多重感官感受,課時長度安排10分鐘至15分鐘為宜;再接著是就該案例展開問題探討,老師進行總結講解,課時長度為25分鐘為最佳;課堂剩下的的時間可以給學生自由進行知識點鞏固;課余時間可以讓學生就某個典型問題自己進行法律文書策劃,這個作業也可以在實踐課程之后進行。
這種模式突破了傳統法律文書教學模式,有利于讓學生在參與探究的過程中積極性被調動起來,發揮出自身能動性。法律文書寫作當中尤其要重視體現法律精神,包括公平、客觀,培養法律專業學生正確的寫作理念以及濃厚的興趣非常關鍵。在學習法律理論知識的過程中,內容相當枯燥,可能會引起學生排斥心理,這就需要設置足夠的課時調動學生學習法律相關知識的興趣,培養他們的批判反思精神。立體化的教學模式強調保證課堂教學趣味性,比如在課堂上為學生讀一份“律師的情書”,調動學生的好奇心,基于這封情書的具體內容,讓學生進行討論,找出諸如法律概念或者是原則上面的錯誤,從而讓學生感受到法律文書并不單單只是套入式的模仿寫作,而是和我們周圍的生活有著密切關系的。雖然課時長度僅僅只為20分鐘,但是卻很好調動了學生接下來學習的興趣。
老師除了要把握好課堂內的45分鐘,還可以進行相應的課外學習實踐安排延伸,現在的信息網絡覆蓋非常廣泛,高職高專院校更是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老師不妨開通網絡教學平臺,利用學生平時玩兒的比較多的軟件,比如QQ、微博、郵箱等等,集結一個學習陣地,這就是一種更大范圍的課時設置,以此來督促學生完成知識鞏固。
總之,新形勢下想要深入貫徹立體化教學模式改革,一個大的方向就是調整傳統課時設置,課時設置受到教學內容、思路、理念以及職業崗位等等多重因素影響,如何保證其科學性、合理性是值得思考并探討的問題。
項目名稱:高職高專《法律文書》立體化教學的研究與實踐,項目編號:2010JGA189
參考文獻
如前所述,按照“法律的對立概念表”,我們很自然將安提戈涅和竇娥劃入女權主義法律觀的代表者之列,只要我們對這一“概念表”作小小的修正就可以了。她們兩位可稱得上是反抗法律現實的女英雄,她們之所以選擇了悲劇的結果,是因為她們的選擇本身受到了限制。個人理性最大化選擇總要受到環境技術因素的限制(如竇娥)和制度方面的限制(如安提戈涅)。在有限的選擇空間中,人們的選擇趨于多樣化,但一般可以歸結為兩種選擇方式,一種就是突破選擇所受的限制,從而擴大選擇的空間,這種選擇往往以悲劇的失敗而告終(當然也不乏有成功者),這種選擇我們可以稱之為“英雄型選擇”,它更符合“價值合理性”(韋伯)。但是英雄型并不是惟一的選擇,社會中的大多數人并不想以可能的悲劇的失敗為代價,他們更樂于在條件給定的空間內進行理性計算,更明白“退一步海闊天空”的道理,這種選擇我們可以稱之為“常人型選擇”,它更符合于“工具合理性”。[i]無疑,安提戈涅和竇娥的悲劇皆屬于英雄型選擇,但是她們為實現自己的目的就只能采用這種選擇嗎?如果我們假定安提戈涅和竇娥采取常人型選擇,事情有沒有回旋的余地呢?
在《安提戈涅》中,安提戈涅的目的是要安葬她哥哥。如果克瑞翁下令不準埋葬于本邦的國土,她是否可以想辦法埋葬在其他城邦呢?退一步講,即使她將其兄長埋葬于本邦,也沒有必要故意用神法蔑視國家法而觸怒克瑞翁,因為反抗國王不是她的目的。她可以用兄妹之情和家族倫理的義務來求克瑞翁寬恕,還可以策動克瑞翁的兒子和妻子為她說情,從克瑞翁最后懊悔的情形看,寬恕她是可能的。在《竇娥冤》一劇中,張驢兒的目的是要娶竇娥,所以提出“官休”還是“私休”,用現代術語來講,就是“公了”還是“私了”。如果竇娥抱一絲擺脫張驢兒的希望,當然可以“公了”,而且為了判決對自己有利,還可以向太守行賄,桃杌不是講“但來告狀的,就是我的衣食父母”嗎?最后萬不得已,還可以選擇“私了”,嫁給張驢兒算了。二十歲守寡,一生不易,況輕易死去,不愛惜父母所賜之身體,大不孝也。在《竇娥冤》中,我們剛好看到與女英雄竇娥相對應的普通女性蔡婆婆。若按她的意愿作出常人型選擇的話,則婆媳嫁父子,兩廂得利,皆大歡喜,悲劇從何而來。
如果按上述“常人型選擇”來假設的話,也就沒有這兩幕悲劇了,我們的藝術珍品中也許要失去許多打動人心的東西。不過,悲劇之所以有意義就在于它體現了常人無法做得到而只有少數英雄以明知的失敗來踐行的崇高和偉大。當然我們并不是評價安提戈涅和竇娥的選擇,任何選擇類型都有它存在的合理性。上述假設只是為了幫助我們揣測蕓蕓眾生的生存方式和生存理念。因此,安提戈涅和竇娥所體現的不是常人型選擇所體現的洞悉人情世故的智慧,而是悲劇性選擇所體現的殉身信仰的勇敢。為此我們再來比較一下另一部戲劇中的女主人公在類似境況下的選擇方式。
莎士比亞的《威尼斯商人》講的是猶太高利貸者夏洛克和安東尼奧簽訂一紙借款合同,契約中明文規定,若借款到期不還,則要安東尼奧胸前的一磅肉償付。由于安東尼奧意外破產,面臨以肉抵債的厄運。這時安東尼奧的好友巴薩尼奧的未婚妻鮑西婭女扮男裝,以法官的身份巧妙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在該劇中,也遇到類似《安提戈涅》和《竇娥冤》中所出現的法律現實與另一個更高的道德原則的沖突,即法律與仁慈的沖突。按照威尼斯的法律,夏洛克可以從安東尼奧身上割下一磅肉來,但是這有悖于更神圣的仁慈。正如鮑亞婭所言,“御杖不過象征著俗世的威權,使人民對于君上的尊嚴凜然生畏;慈悲的力量卻高出于權力之上,它深藏在帝王的內心,是一種屬于上帝的德性。”[ii]因此,幾乎所有的當事人,包括威尼斯的公爵、法官鮑西婭,都請求夏洛克發發慈悲,變更合同,但都遭到夏洛克的反對。于是鮑西婭巧妙地運用法律解釋來解決問題。她認為合同寫明“割一磅肉”,但并沒有規定可以流一點血,且夏洛克只能割一磅肉,少一毫少一絲都不行。最后又通過一系列的法律解釋逼得夏洛克徹底破產。
如果沒有鮑西婭的智慧,那么安東尼奧注定要死于一紙契約。人間的法律就會和上帝植入人心的仁慈發生沖突,這幕喜劇就可能要變為一幕發人深省的悲劇。但是,《威尼斯商人》不同于《安提戈涅》和《竇娥冤》之處就在于它的主人公采取了另一種類型的選擇。在他們看來,選擇所面臨的制度約束(威尼斯的城市法)不應當有所突破。正如安東尼奧所言:“威尼斯的繁榮,完全依賴著各國人民的往來通商。要是剝奪異邦人應享有的權利,一定會使人對威尼斯的法治精神發生重大的懷疑”。[iii]因此,突破制度限制的選擇雖然符合仁慈正義,但是卻和整個城市的利益是相沖突的。另一方面,如果法律因人情而變動,法律就失去權威,人情就可以借法律的名義或者越過法律來行使統治。正如鮑西婭所言:“威尼斯誰也沒有權力變更既成的法律,要是開了這一惡例,以后誰都可以借口有例可援,什么壞事都可以干的。”[iv]這樣的話同樣可以出自克瑞翁和桃杌之口,只是他們所處的境況不同,才陷入悲劇的沖突之中。
如果我們對正義的追求受到現實法律制度的約束時怎么辦?這時我們就面臨兩種選擇,要么選擇“法律之上的正義”,要么選擇“法律之下的正義”。選擇前者意味著確信應當用一種永恒不變的正義原則來代替現存的法律制度,現存權威的合法性就受到挑戰,這顯然是一種英雄型選擇;選擇后者意味著承認永恒正義與法律正義之間存在著差別和距離,正義之能在法律的范圍內獲得相對的實現,這是一種常人型選擇。正如鮑西婭所言,“執法者倘能把慈悲調劑著公道,人間的權力就和上帝的神力沒有差別。[v]”但“神力”與“權力”畢竟是有區別的,于是鮑西婭選擇了法律之下的正義,它更注重于人情世故的把握和規避法律的技巧,是一種常人型選擇。這種常人型選擇更能體現女權主義法律觀所倡導的靈活性和境況性(positionality),相反,安提戈涅和竇娥所體現的英雄型選擇多少顯得有點缺乏靈活性,更顯得執著于某一規范性原則,并不惜為此獻身殉道,這多少與女權主義法律觀所倡導的原則相背離。
五
到此為止,我們已討論了三位女性所代表的法律觀。依據一開始所提出來的“法律對立概念表”,她們似乎都可以劃為女權主義法律觀的代表人。但是隨著討論的深入,我們發現這種歸類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一方面安提戈涅和竇娥采取的英雄型選擇意味著將她們歸入“女強人”一類的角色期待中,要求她們有一種超常人的信仰和勇氣選擇悲劇的方式踐行自己的理想。這種對女性角色的預設和期待在實踐中對女性是有害的,而它本身就是男性文化霸權的產物,而與女權主義法律觀所主張的同情理解相去甚遠。另一方面,如果按她們倆人的法律觀,那么就應當用永恒不變的正義原則(神法或天)的統治來代替實證法規則的統治,這種法律觀實際上用正義的規則霸權代替了法律的規則霸權,或者說用女性文化霸權代替男性文化霸權,這種角色變換并沒有改變“霸權型”的話語模式。因此,我們一開始提出的女權主義法律觀本身足以導致對女性的歧視和角色規定,而這一切源于作為劃分男性法律觀和女性法律觀之依據的“法律對立概念表”。
在一定意義上,法學像其他社會科學一樣是一門對社會現象(或法律現象)進行理解和解釋的學問。[vi]這就要求我們對作為解釋起點的一般假設或理想型的選擇必須和社會生活經驗本身是密切相關的,且理想型自身在邏輯上是自洽的。但是,我們回過頭來分析前面所提出的“法律對立概念表”時,卻發現這種類型學上的分類或理想性本身就包含著邏輯上的混亂。[vii]比如在女權主義法律觀這一欄中,“正義”、“自然法”和“自由裁量”、“好的答案”有時是矛盾的。因為“正義”或“自然法”是人類理性從超驗的自然或上帝那里發現的永恒不變的原則,它本身容不得人類意志的“自由裁量”,它要求的不是“好的答案”,而是絕對“正確的答案”。同樣,在男權主義法律觀這一欄中,“法律”、“實證法”和“規則”、“正確答案”也并不總是相一致的,“法律(實證法)”是一個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人(或集團)制定的,它所追求的恰恰是反映特定利益的“好的答案”,而不是“正確答案”。“君主的趣旨就是法律”是一條古老的法律規則,但它實際上包含了“自由裁量”。之所以出現這種邏輯上的自相矛盾,是因為“法律對立概念表”中的概念分類是從兩個角度進行的:其一是關于法律觀的分類,如“法律”與“正義”,“實證法”與“自然法”,“權利”與“需要”;其二是關于法律方法的分類,如“規則”與“自由裁量”,“正確答案”與“好的答案”,“文字”和“精神”。任何一種法律觀都可以使用對立的不同法律方法,同樣,任何一種法律方法都可以服務于相對立的法律觀。安提戈涅和竇娥的法律觀可以歸入“自然法”中,但是她們所采用的方法是“規則的”而不是“自由裁量的”,追求的是“正確答案”而不是“好的答案”,如果不是為了“權利”,而僅僅是滿足“需要”,那么她倆如上面所假設的那樣,完全有按常人型選擇的可能性和選擇空間。正是由于這種邏輯上的混亂,才造成安提戈涅和竇娥在應歸類于“女權主義法律觀”時發生矛盾和不一致。
上述問題源于“法律的對立概念表”,但并不是說對這個“概念表”進行修正,如采取交叉分類的方法,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而問題的根源就在于這種分類本身就反映了“邏各斯中心論”所形成的二元思維。這種思維方式意在尋求普適的框架(本體論追求)作為理解現實世界的基礎。“自古希臘以來,西方思想家們一直在尋求一套統一的觀念,這種想法似乎是合情合理的;這套觀念可被用于證明或批評個人行為和生活以及社會習俗和制度,還可為人們提供一個進行個人道德思考和社會政治思考的框架。”[viii]這種對“阿基米德點”的追求形成了一種客觀主義的信念:存在有或者必定有一些永久的與歷史無關的模式或框架,在確定理性、知識、真理、實在、善行和正義的性質時,我們最終可以訴諸這些模式或“框架”。[ix]這種思維模式忽視了或放棄了人的存在的歷史性,人不是歷史中活生生的人,而是超驗的第二上帝(the Second God)。由此對人類的總體經驗進行形而上學(與辯證法相對)的分割和剝離,有一個本質就有一個現象,有一個理性就有一個感性,有一個男性就有一個女性(作為文化模式或獨特經驗的象征),從而陷入本體論追求與人類總體的真實經驗相分離且二者相互排擠、相互專制的困境。[x]而且這種邏各斯中心論的本體追求一旦放棄了歷史性,就會將歷史性的或地方性的認知內化為個體的主體性,然后通過主體意向性的意識形態投射(ideological projection)異化為普適的真理或文化霸權。因此“性別的‘神話’就在于將人類的某些特性分別投射在男性和女性之上,使相互之間成為客體”。[xi]
上述思維方式體現在法理學中就是對法律本質的追問,由此形成事實與價值、實然與應然的對立,以及十九世紀之前法理學中占統治地位的自然法與實證法之爭或法律與道德之爭。[xii]此后雖然出現了社會學法學和歷史法學,也只不過將法律的阿基米德點從自然理性(或上帝)或主權者那里轉移到法律所賴以存在的社會結構和歷史傳統之上,故可統稱為“法律情境論”(the contextual theories of law)。自然法學、實證主義法學和法律情境論構成了現代性的法理學。“看起來法理學(指現代性法理學-引者),作為一個統一且自洽的本文的法律的表象,最典型的招數植根于真理的形而上學而不是正義的政治學和倫理學之中。正義的真理就是正義作為真理。而現代性法理學的核心也正在于這種描述與命令、理性與法律,邏各斯與規范的獨特結合。后現代法理學的任務就是對法律本文中的邏各斯規范中心論(logosnomocentrism)進行解構。”[xiii]當然,后現代法理學并不是一個獨立統一的學派,它只不過借用后現代哲學中解構邏各斯中心論中的二元思維方式所采用的各種手段,諸如反基礎主義、解構主義、視角主義、哲學解釋學、多元主義方法等,[xiv]來清理二元論思維在法學中的影響,由此形成聲勢浩大的批判法律運動[xv]
從廣義上講,女權主義法學也屬于批判法律運動的一部分。女權主義法學通過“提出女人的問題”,揭示出造成女性受歧視和壓制的文化背景和思維方法。因此,女性的解放不是用邏各斯中心論的思維模式重塑“女權主義”的法律觀,而應當徹底放棄這種二元思維模式,放棄男性和女性的分類,放棄“女權主義”和“女權主義法律觀”這樣的提法(當然只是作為一種策略也可以使用這樣的術語)。盡管忽視男性和女性之間的差別可能意味著不平等或女性受壓制的繼續,“但是將差異作為分析的范疇能強化陳舊的思維框架,且因此而強化了這一框架中女權所處的邊緣地位。所以,女權主義者在堅持使用女性或相應的政治標簽‘女權主義’這一范疇來界定由于性別而地位卑微的人們時,她們自己在強化認同其地位因此而變得更為卑賤的群體。”[xvi]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我們仍保持原有社會結構或文化模式中女性受壓制的狀況。事實上,人類的文化既是男性創造的,也是女性創造的,女性受壓制不僅是女性的困境,也是男性的困境。女權主義法律觀所提出的問題不僅是法律問題,而是整個人類的社會制度和文化的問題。“法律既表示一種話語又表示一種權力的運作過程,法律所制作的且在法律中奉若神明的規范是權力關系的顯現。這些規范被看做是‘中立的’和‘客觀’而予以強制實施且部分地獲得正當性。對這一事實的評判已使許多女權主義學者集中關注構建法律中的立法程序和政治程序而不是關注于法官們正在做什么。它使得女權主義者至少和關注正式的法律學說的發展一樣關注于社會的和文化的認知(perceptions)與法律和合法性的顯現(manifestations)。”[xvii]因此,放棄“女權主義”(及其法律觀)的提法有助于我們擺脫狹隘的偏見,在關注女性受壓制的同時,關注于更廣泛的使人類陷入困境的種族壓制、民族壓制和文化壓制(如薩伊德的“東方主義”)等,從而將各種問題和見解吸收到主流文化當中,在平等地對話(如羅蒂所主張)和自由地溝通(如哈貝馬斯所主張)的基礎上,建設一種多元共存的和自由平等的新文化。
注釋
[i]韋伯提出“價值合理性”與“工具合理性”的區分主要基于手段與目的之間的不同考慮。這和“英雄型選擇”與“常人型選擇”并不完全一致,后者關注于選擇路徑與選擇空間之間的不同考慮。比如韋伯認為宗教信仰更符合“價值合理性”,但是信仰某一種宗教在不受限制的條件下更多地是一種“常人型選擇”。
[ii] 《莎士比亞全集》,朱生豪譯,第三卷,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88年,第76頁。
[iii]同上,第76頁。
[iv]同上,第77頁。
[v]同上,第76頁。
[vi]從弗賴堡學派提出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的區別起,人文科學的解釋特征就一再被強調,如狄爾泰、韋伯等,但是直到解釋學大面積地侵入到人文科學中之后,才實現了人文科學的解釋學轉向。法學中實現這一轉向的代表人主要有羅爾斯和德沃金等,參見Georgia Warnke, Justice and Interpretation, Polity Press,1992.
[vii]波斯納并不同意這種劃分,參見《法理學問題》,第十三章。但是波斯納又不斷地使用這種流行的分類。總之,波斯納的著作盡管充滿機智的批判和洞見,但在總體上缺乏一種一以貫之的方法和主張。這或許與他的法官生涯和新實用主義主張有關,故下文對“概念表”的批評并不針對波斯納本人。
[viii]理查·羅蒂:《哲學和自然之鏡》,李幼蒸譯,北京,三聯書店,1987年,中譯本作者序,第11頁。
[ix]理查德·J·伯恩斯坦:《超越客觀主義與相對主義》,郭小平等譯,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92年,第9頁。著重點為引者所加。
[x]西方當代哲學及整個文化思潮幾乎都是圍繞這一主題展開的。海德格爾在《存在與時間》的一開始就指出古希臘哲學從存在中分離出“存在之存在”,使之成為哲學的主題,而真實的存在反而被壓制和遺忘。而他使用“存在Sein (x)”(有時特意打上“x”符號)這一概念,意在打破理性與生命的對立(或男性與女性的對立),使“存在”與“時間”發生聯系。參見謝遐齡:“本體論重興之兆”,《讀書》1987年第4期。正是在此基礎上,伽達默爾將主體還原為歷史中存在的人,將認識還原為理解。有關解釋學的理論,參見殷鼎:《理解的命運》,北京,三聯書店,1988年。
[xi] Frances E.Olsen,The Family and the Market:A Study of Ideology and Legal Reform, (96) Harvard Law Review,1983.p.1497.
[xii]參見Roscoe Pound, Law and Morals,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26.
[xiii] Douzinas and Warrington with Mcreigh, Postmodern Jurisprudence, London and New York,1991,p.27.著重點為引者所加。
[xiv]參見王治河:《撲朔迷離的游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4年。
[xv]當然,批判法律運動比較復雜且多樣化,它不光是清理批判傳統的法律理論,而且還有一種現實的政治訴求,參見阿倫·C·哈奇森:《批判的法律研究運動》,劉同蘇譯,《法學譯叢》,1991年第1期。
[xvi] Katharine T.Barlett, “Feminist Legal Methods,”(103) Harvard Law Review 1990,p.835.正如美國的女權主義者Alice Jardin所言,“婦女一詞對我來說只能指稱那無法再現,不可言說,稱謂之外和意識形態之上的一切。”轉引自前注③引文。
關鍵詞:法學概論;調整;變革;“KAQ”;
作者:汪火良
《法學概論》是一門基礎課程。設置這門課程的目的是要使非法學專業的學生掌握一些重要的、基礎性的法學知識,為學好各類非法學專業課程打下基礎。《法學概論》又是一門綜合性的法學課程,是對法學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的概要論述,其內容包括法學基礎理論、以憲法為核心的我國各個主要部門法律和國際法的基礎知識。本門課程所具有的基礎性和綜合性使其知識內容在廣度上和深度上都同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所開設的各門法學專業課程存在明顯的不同,呈現出覆蓋面廣、基礎性強的特點。它能夠根據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發展,不斷吸收部門法學的理論信息,并將國家新制定的且與各部門法實踐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與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及時地納入該課程體系中,使學生能夠及時了解和掌握新的理論信息和法律信息,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具有鮮明的時代特性。
師范院校開設《法學概論》課程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尤其是針對師范類非法律專業本科生,該課程的設置更要注意其適用性、有效性和整合性。適用性要求該門課程的設置與教學目標、教學大綱和教學規律相一致,能夠應用于課堂教學;有效性要求該門課程的設置目標與教學實踐的效果呈正價值;整合性要求對教學中出現的各種要素進行分析、評價、綜合及平衡。以此價值目標為參照,我們在教學過程中應遵循教學規律,結合學生實際情況和教學環節實時地進行教學的調整和變革尤為重要。
一、以課程結構的調整為突破口,整合“KAQ”人才培養的內容模塊
關于課程結構的調整,我們擬從課程內容結構和課程素質培養方案兩方面進行。
《法學概論》課程內容設計一般分三大板塊:一,總論(法理學);二,分論(實體法學和程序法學);三,國際法學。亦有把以上第二大塊的內容分開并列為實體法學和訴訟法學,其目的是為了凸顯針對性和實用性,從而形成四大板塊的結構。(1)從體系上看,《法學概論》教材內容幾乎覆蓋了我國法律體系中的法律部門。這就從更高的程度上要求學生全面掌握法律知識。因此,給學生打下廣博的法學基礎知識就成為該課程的目的性要求。但對師范類非法學專業學生而言,這樣的“大而全”的內容設計顯得不切實際,在教學過程中出現“貪多嚼不爛”的消化不良癥。雖然我們要求師范類非法學專業學生掌握廣泛而全面的法學理論知識,但這只是從應然的層面上來講,在實際的教學教育過程中,我們國家的師范高等院校基本難以達到這一要求和指標,再加上教學時數的限制,這一教學目的更難以實現。(2)因此,在實際教學中,往往需要對這一完整的體系內容進行調整,各學校結合當前學生的現狀進行有選擇性地整合。實際上各高師院校也是如此做的。我們結合本校學生的實際情況,在不違背教學目的和教學規律的前提下對《法學概論》課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調整,以期建立一個更為科學合理、更為有效的課程培養體系。
首先,我們注重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和基本實踐的互相搭配,構筑一個培養學生全面發展的內容體系,力圖克服章節內容的封閉與不足,整合并優化學生的知識結構。為此,在《法學概論》課程的教學規劃中我們還是保持了三大塊的內容體系的完整性,改變了過去不重視國際法學的現狀。其次,我們結合知識更新的時代性和開放性,對《法學概論》課程的內容在某些章節上進行了整合與調整,并在實際講授中有所側重。比如,法學理論部分的內容,我們重點放在講授法理學和憲法的基礎理論。法理學中側重對法的概念、淵源、產生和發展、范疇論和關聯論、法治論等的講解。這樣,既體現了基礎理論的基礎性又不失基礎理論的前沿性和更新性,更主要的是保持了時代性。另外,我們牢牢把握刑法學和民法學這兩大塊法學主干部分,側重向學生講授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并注重用理論去解決實際的案例,從對案例的分析中抽象出理論。注重案例分析的典型性和代表性,精當而不流于空泛。同時,在內容上不回避熱點問題。涉及行政法、經濟法、勞動法、環境法的一些現實熱點,我們事先布置學生預習這些部門法的基本知識并利用網絡搜集相關信息,由任課老師主持辯論或討論,或者就某一問題撰寫小論文。
培養知識(Knowledge)、能力(Ability)、素質(Quality)三位一體的高級應用型專門人才(簡稱為“KAQ模式”)實為時代的要求。《法學概論》課程的中心內容是要提高師范類非法學專業學生的法律素養,培養學生的公平正義觀和清正廉潔的職業道德。我們要徹底改變過去狹口徑的“深井型”內容體系結構,培養學生具有適應社會、開拓進取、勇于創新的良好素質,真正走出“專業教育過窄、文化淘冶過弱、共性制約過強”的誤區。為達到此目的,我們設置了有自己特色的課程培養素質方案。這就是,以知識積累為基礎;以能力提升為關鍵;以素質發展為依歸。
(一)柔性課程內容設置,形成知識、能力、素質并重的“KAQ”人才培養的內容模塊。
法學概論的教學要求從該門課程的本質上、整體上全面地相互聯系地進行。我們要從更高的角度、更寬的視野和以全球化的挑戰眼光來科學地整合《法學概論》課程教學內容,統一協調地發揮整體功能。在此,強調注意一點的是:要注意內容之間的銜接,區分基本內容與衍生內容,提高內容綜合化的程度,以少量有限的內容來覆蓋日益增長的知識面,力爭避免內容重復與脫節。從而在內容結構上形成如下格局:法理學和憲法學的內容構成該課程教學內容的基本理論平臺;刑法學和民法學的內容構成該課程教學內容的主干部分;訴訟法學構成該課程教學內容的實踐部分。
(二)加強旨在培養創新能力的實踐內容。
《法學概論》課程教學的實踐環節主要有如下基本形式:一、實踐性法律內容體系,包括法律診所、模擬法庭、疑案分析與抗辯等。二、實習內容體系,主要指司法實習內容。三、社會實踐內容體系,主要包括社會調查、法律咨詢等服務項目。三大體系應有機結合,貫穿該課程學習的整個過程。但是對于非法學專業學生而言,進行司法實習不具有現實性,因此,這一環節能力的習得往往靠法律實踐性內容來完成。如法律診所教育、模擬法庭演習、疑案分析與抗辯等途徑。實踐性內容要求以理論知識促進學生實踐活動,以學生實踐活動來消化和理解所學的知識。其重心在于培養學生創造性地解決問題的能力。實踐性內容改變了學生被動接受知識的狀況,能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激發學生的好奇心,培養學生勇于探索、敢于批評的科學精神。
(三)建立以道德素質為方向保證,以文化素質為必要前提,以職業素質為基本要求的課程素質培養方案。
(3)素質作為KAQ模式的結構要素之一,包括道德素質、文化素質和職業素質。師范教育也是一種職業教育,培養師范生高尚的教師道德是成才的關鍵。同時,師范生要擔負起傳道、授業、解惑之職能,必須具備較強的文化素質。師范生只有具備不斷學習的能力和掌握再學習的方法才能不落后于時代,才能擔負教書育人的重任。知識經濟時代,知識應用和知識創新離不開人這個主體及主體素質。所以素質結構必須以人的全面發展為首要目標,實現智能主體與人格主體的統一,做事與做人的統一,求知與修養的統一。KAQ模式培養的人才不僅僅是“機器人”,而且是道德人。高師教育人才培養目標不僅要具備職業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而且更要具備遠大理想、高尚情操、健全人格、奉獻精神等全面素養。我們非法學專業師范畢業生直接面向基層教育,他們要在中學承擔起教書育人的重任。因此,培養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是我們的當務之急,也要求我們開好《法學概論》這門課程。
二、以學生能力培養為目的,銳意進行教學方法改革
在KAQ人才培養模式中,學生能力的培養是關鍵,“一專多能”是我們培養學生的既定目標。“一專”是對學生專業能力的基本要求,“多能”則是要求學生全面發展,在學校儲備將來進入人才市場博弈的能量。為此,我們著重進行了培養學生理論思維能力和實踐能力的課程教學的探索。
恩格斯曾告訴我們:“一個民族要想站在科學的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沒有理論思維。”育人的關鍵是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為了培養學生理論思維能力,本課程采用如下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主要有:
(一)統觀全局法。
統觀全局教學法就是要培養學生整體觀念,善于從大處著眼。法學概論的教學是從該門課程的本質上、整體上全面地相互聯系地進行教學。教師在該門課程的教學上應有一個全局的觀念。我們反對教師把該課程中的諸多部門法生硬地拉出來,然后進行裁剪式地選取適合自己教學口味的章節來講授。不僅《法學概論》這門課程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就是每一個模塊中的任一單元也是自成體系。這就要求在教學中要把握全局,從更高的角度、更寬的視野和以全球化的挑戰眼光來科學地整合《法學概論》課程教學內容,統一協調地發揮整體功能。教師對教材體系和課程內容的科學處理態度和全局觀念無形中起了一個示范的作用,必然影響到學生,對培養學生如何對待教材和如何備課都將產生積極效應。
(二)歷史分析教學法。
以史為鑒,可以知興替沿革。該教學法從發展和變化的觀點出發,歷史地現實地分析法學理論和各部門法學的相關法律制度的過去、現在以至未來的趨勢,即考察其全過程,不使之處于凝固或靜止的狀態。誠然,我國法治建設處于不斷的發展過程中,每一時期的法律制度都是該時期政治、經濟、文化狀況的反映,這些因素也必然地反映在法治建設的理論研究中。因此,我們在教學中盡可能對每一個問題采取歷史分析教學法,實際就是一種動態教學法。這種教學方法在現今的教材中已經得到較好的體現,具體到某一理論或某一制度基本上有一個歷史的追溯與回顧,這樣有利于讓學生在學習中不但能知其然而且能知其所以然,有利于從更深的層次把握課程內容,領會教材精神。
(三)比較分析教學法。
比較分析法首先要找到比較點,即要求事物具有可比性。《法學概論》這門課程內容龐雜,要想清晰把握,在教學中運用比較法必不可少。在該課程的教學中,我們大體從如下比較點進行。如宏觀比較與微觀比較、功能比較與概念比較、動態比較與靜態比較、歷史的文化的比較與單純法規的比較、比較的步驟等。(4)通過這些比較可以深入了解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以及與其它事物的異同之點,從而分辯優劣,決定取舍。還有通過對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相關法律制度的比較、大陸法系之間相關法律制度的比較、本國不同時期相關法律制度的比較,使學生不僅了解國內法律制度,也能了解外國法律制度;不僅了解現時制度,也能了解歷史上存在的相關制度。這種教學法在教學過程中收到了開闊學生思維、鞏固基礎知識和加深法律理念的良好效果。
(四)實證教學法。
法學概論雖然包括眾多的法律部門,但決不是空洞的大雜燴。在教學中必須和中國以及外國的法律實踐結合起來,因此我們采用了實證教學法。一是在教學中貫穿大量的法律法規,二是在教學中引用大量的案例進行分析,以此來加強學生對相關部門法理論的理解。這樣來培養學生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得出分析結論,防止草率和主觀臆斷。
法學體系是由法學的全部分支學科構成的統一整體。法律體系也稱法的體系或部門法律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現行的各個部門法構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法學課程體系在理論上目前尚缺比較明確的概括性的表述,一般是指以普高法學本科教學計劃中各法學課程組成的整體。
從法律發展史上說,是先有法律、而后才有法學,因此,法律體系應先于法學體系,法學課是伴隨著法學的建立而產生的,因此,法學課程體系的建立應是法學體系的派生物而不可能先于法學體系而建立,于是,闡述的順序是法律體系———法學體系———法學課程體系。
法律體系從結構上看,可以分為內部結構與外部結構。內部結構的基本單位是各種法律規范,這些法律規范的和諧一致是各部門乃至整個法律體系協調統一的基礎,而法律體系外部結構的基本單位是各部門法,它要求各部門法門類齊全,嚴密完整。
法律體系有如下特點:第一,法律體系是由一個國家的國內法構成的體系,不包括完整意義上的國際法。這不是幾個國家的法律構成的整體,不是一個地區或幾個地區的法律構成的整體,而是一個主權國家的法律構成的整體。第二,法律體系由一國全部現行法律構成。它不包含一國歷史上的法律或目前已失效的法律,不包含已經頒布的但尚未生效的新法律,不包括將要制定的新法律。法律體系不僅是一個國家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等條件和要求綜合性法律表現,而且是一個國家主權的象征和表現。第三,法律體系是一個由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是體系化的有機整體。“體系”一詞指由若干事物構成的一個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它和靜態意義上的“系統”概念相似。法律體系作為一個“體系”,它的內部要素是法律部門,并且法律部門也不是七零八落地堆積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分類組合,呈現為一個體系化、系統化的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這既是法律體系的客觀構成,也是法律體系的一種理性化要求。第四,法律體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在協調。門類齊全指在一個法律體系中,在憲法這個部門法的統攝下調整不同社會關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門應該具備,不能有缺漏。結構嚴密指不但在整個法律體系之間要有一個嚴密的結構,而且在各個法律部門內部也要形成一個從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規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規,實施細則等;內部協調指在一個法律體系中,一切法律部門都要服從憲法并與其保持協調一致,即普通法與根本法相協調,程序法與實體法相協調等,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在現代國家中,法不僅必須適應于總的經濟狀況,不僅必須是它的表現。而且還必須是不因內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內部和諧一致的表現。”第四,法律體系是客觀法則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一。從最終意義上講,法律體系是經濟關系的反映,它必須適應于總的經濟狀況,因此,法律體系的形成是由客觀經濟規律和經濟關系決定的,但從法律關系的形成過程來講,它又離不開人的意志、主觀能動性、意識形態、文化傳統與作用, 由此而使世界各國的法律體系呈現出不同的模式、形態等。因此,法律體系是客觀法則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一。
在法學理論中,法制體系易與法律體系相混淆。法制體系是法制運轉和運轉環節的全系統,法制體系包括立法體系、執法體系、司法體系、守法體系、法制監督體系等,由這些體系組成而成的一個呈縱向的法制運轉體系。法制體系著重說明的是呈靜態狀的法律本身的體系構成,而法制體系則包括靜態的法律規范,更著重說明的是呈動態狀的法制運轉系統,從相互關系來講,法制體系包容著法律體系,而法律體系則組合在法制體系中。
以上關于法律體系的展開要轉入法學體系,必須以法律體系中的部門法如何劃分入手。部門法是本文的起點,因為先有法律,后有法學,但是如何確定部門法的本身卻又是個法學理論問題,如何對現存的法律分類是可以見仁見智的。各國對于劃分部門法并無統一的標準。英美法系國家一般把法律分類普通法與平衡法兩大部門,大陸法系的國家則把法律劃分類公法和私法兩大法律部門,并在此基礎上劃分各法律部門,由于社會關系錯綜復雜,彼此聯系,因此法律部門之間往往很難截然分開。事實上,有的社會關系就需要由經濟法、民法、行政法、勞動法來調整。法律部門離不開成文法的規范性文件,但兩者是一個概念,有的法律部門的名稱是用該部門基本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來表達,如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刑法和作為一個規范性文件的刑法即是。但是單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個完整的法律部門,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刑法并不僅僅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規范的總和。同時,大多數規范性法律文件并各自包含一個法律部門的規范,可能還包含屬于其他法律部門的規范。有不少規范性法律文件按規范的性質,從不同角度可以把它歸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對這類規范性文件,應根據內容的主導性質來確定法律部門的歸屬。
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目前學界已大體達成共識,這一標準首先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其次是法律調的方法,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多種多樣的,人們可以將社會關系分為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家庭文化等,各種社會關系的內容,性質不同,國家調整社會關系的活動范圍、方式也不同,因而當這些不同領域的社會關系為法律調整的領域之后,它們便成為法律部門形成的基礎,從而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門。社會關系極其廣泛復雜,僅僅用法律調整對象作為標準還不夠,因為它常常無法解釋一個法律部門可以調整不同種類的社會關系,也無法解釋同一社會關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門來調整這一法律現象。因此,劃分法律部門,還需要將法律調整方法和確定法律關系主體不同地位,權利義務的方法,包括確定權利義務的方式、方法,權利和義務的確定性程序,權利主體的自主性程序,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和性質,法律事實的選擇,保障權利的手段和途徑。比如,將以刑罰方法為特征的法律規范劃分為刑法部門,將以承擔民事責任方式的法律規范劃分為民法部門等。
法律調整的對象和調整的方法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都是不依劃分者的主觀認識和意志為轉移的,是劃分法律部門的客觀標準。此外,在劃分法律部門時僅依靠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這兩個客觀標準是不夠的,還應考慮一些原則,使法律部門的劃分更加科學、合理。這些原則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第一,粗細得當。社會生活基本領域或社會關系主要方面的劃分都是可粗可細的。以此為據劃分法律部門就應注意粗細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一個法律部門涵蓋的范圍既不應太寬,也不應太細,若太寬,使得全部法律規范只歸為三四個法律部門,這樣的劃分沒有多大的實際意義;若太細,還可能帶來更多的歸屬問題不易解決。第二,多寡適合。實際生活中,法律規范的數量往往并不與社會生活基本領域的情形均衡,有的領域多一點,有的領域少一點,劃分法律部門時有必要考慮使一法律部門的法律規范的數量既不過多也不過少問題,如經濟法、環境法,從行政法分離出來,則避免了行政法部門的過多。第三,主題定類。一些法律規范兼及不同領域,可以從不同角度歸類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在這種情形下,就需要考慮這些規范的主題或主導精神確定其部類歸屬。原則上是一面規范、一個規范性文件不得兼跨不同法律部門,知識產權法歸屬民法即是。第四,邏輯與實用兼顧。劃分法律部門,是為了實際地運用法律規范來推進人們如何行為,因而實際劃分中還要考慮實踐中的便利要求,既要有一定的邏輯根據,又不必過于呆板,還應從實際出發,考慮正在制定或即將制定的法律,把握其發展趨勢,預為劃分或者給予相對劃分。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由多少個部門構成,學說有多種,通常不包括國際法,個別學者也將國際法包括在內,張文顯主編的《法理學》就將國際法包括在內,但筆者認為不妥,因為張書對“法律體系”所下的定義中指明“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既然是“一國”那就不應包括國際法在內。通說的主張,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環境資源法、軍事法十大部門法。
法學體系不同法律體系。首先,法學體系是學科體系,其范圍比法律體系大得多,如法學體系中有法理學、法哲學、法史學、法律心理學等內容,法律體系則沒有相應的部門法。其次,法學體系的學科以全世界為范圍,不受國別限制,如民法學必須以中外各民法為研究對象,具有跨國性。由于先有法律后有法學,所以法律體系是法學體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礎。如行政法的產生促進了行政法學的出現。反過來,法學體系又可以推動法律的產生,補充和調整原有法律體系的內容和結構,法學對“法律體系”的研究,也會打亂原有的法律體系布局和結構。
法學課程體系與法律體系、法學體系關系密切。法律體系的十個部門法,都應為法學課程體系所包含,但課程體系范圍更廣,如法理學、法史學法律體系就不能包括。法律體系限于一國,法學課程體系不限于一國,應設置國際法課程,其它應用法學課程如刑法學也兼顧外國刑法等。
法學課程體系不同于法學體系。法學體系以學科為分支,法學課程體系以課程為分支,法學課程以課程為分支,法學課程體系以法學體系為前提和基礎,但是并非有多少門課程,學科數量遠遠多于課程數量,并且,課程名稱與學科的名稱也不完全一致。法學學科至少有五、六十個,法學課程一般最多設四十來門,再多既無必要,本科階段也不能學完,研究生階段更專了,所以不僅沒有必要將所有學科都作為課程,也不可能如此。
關鍵詞: 法學本科教育;素質教育;復合型人才
中圖分類號:G63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0829(2013)04-0029-04
法學教育在我國高等教育體制內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且法學教育也是我國建設法治社會的重要基礎。近30年來,包括高等教育在內的我國教育事業經歷了長足的發展,但同時人們對我國教育領域存在的問題仍存在諸多的認識分歧,高等教育中的法學教育也是如此。這些認識分歧的存在,對我國的法學教育活動具有直接影響。
一、我國現階段法學本科教育的基本定位與培養目標
關于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我國法學教育界歷來存在職業教育與素質教育的爭論。曾令良教授認為,“法學教育主要是一種法律職業教育,法學人才的培養主要是法律服務應用型人才的培養”。 [1]5而張文顯教授認為,我國法學本科教育在本質上屬于素質教育。[2]1筆者認為,從我國的特定國情和社會現實出發,應當將我國現階段的法學本科教育定位為素質教育。其一,我國人口眾多且人口素質偏低,這是我國在人口方面的基本國情。在此條件下,我國要實現現代化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新社會,必須通過發展包括高等教育在內的教育事業,大力提高國民素質。其二,近十五年來,我國高等教育的擴招,尤其是法學本科教育的擴招,其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提高受教育者的綜合素質,這也是高校擴招政策最主要的社會合理性。如果從法律職業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市場需求角度考慮,連續多年就業率“倒數第一”的法學本科教育實在沒有擴招的合理性,甚至其本身作為一個本科專業而存在的合理性也值得懷疑 。其三,教育機構的基本職責是培養和教育人,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同志在十報告中強調指出,教育是民族振興和社會進步的基石。要堅持教育優先發展,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著力提高教育質量。這一論斷為未來我國教育事業的改革發展指明了方向,是今后我國教育事業發展的戰略性任務。因此,我國現階段的法學本科教育應當定位為素質教育而非職業教育,更不是應試教育。高等教育機構的基本職能是培養和教育人,提高國民素質,這是我國大學擴招的合理性所在。就法學專業而言,本科教育階段屬于大眾化的素質教育或通識教育;在研究生階段則開始朝法學理論或法律實踐方向發展,職業教育的屬性逐漸增強。有學者主張我國應當學習美國高度職業化的法學教育模式,將我國法學本科教育定位為職業教育,[3]3殊不知美國的法學教育是以研究生階段為起點的,[4]22這與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根本不同,兩者不具可比性。
教育的性質定位決定其培養目標。基于對法學本科教育作為素質教育的定位,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應當是培養復合型法律人才而非專業型法律人才。其一,由于深受高考制度的影響,我國的中小學教育存在嚴重的應試教育傾向,這種傾向由于高考制度難以廢止而必將繼續存在。在此前提下,具有包容性和開放性的高等教育在提高國民素質方面的責任就更為重大。換言之,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不能僅以培養法律專業人才為限,而應當同時著眼于國民素質的全面提高。其二,將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為培養復合型法律人才也是為了使法學本科畢業生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工作,以擴大其就業面。眾所周知,自上世紀末開始大幅擴招以來,法學本科學生就業形勢一直不容樂觀,不少人以此為由對法學本科擴招施以口誅筆伐。筆者認為,對此問題應當堅持辨證態度進行一分為二的分析:一方面,法學本科學生的擴招的確忽視了當前社會所能提供的專業性法律工作崗位的數量,但是擴招無疑提高了國民素質,任何人都難以否認大學畢業生的基本素質普遍高于未上過大學的同齡公民;另一方面,導致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部分學生由于知識面的原因或對就業崗位的認識偏差導致其就業時眼睛只盯著法院和檢察院,殊不知,具有較高素質的復合型法律人才在當今社會是大有作為的,除了律師、法官、檢察官等專業性法律職位外,各種行政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都需要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才。
二、法學本科素質教育的具體內容
明確了法學本科教育的根本屬性為素質教育,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復合型法律人才,就需要通過素質教育的具體內容來全面實現其培養目標。筆者認為,為全面提高法學本科生素質,培養合格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法學本科教育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要著力提高法學本科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十報告強調,立德樹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務。青年學生一旦選擇了法學專業,大多數人將來要從事的都是公共事務,這要求他們首先要成為高素質的公民。為此,我們首先要對青年學生進行公民道德教育,即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弘揚時代新風。要引導學生樹立主體意識、權利意識、參與意識、平等意識、寬容態度、法治觀念、責任觀念和理性精神;[5]10-12引導學生自覺承擔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營造“勞動光榮、創造偉大”的社會氛圍,培育知榮辱、講正氣、作奉獻、促和諧的良好風尚。其次要對學生進行法律專業思想道德教育,主要表現為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學生逐步培養清正廉明、執法如山的良好品德,形成立法為公、執法為民的職業追求,樹立追求真理、維護正義的崇高理想,堅定黨的事業至上、憲法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崇高信念。
二要著力提高法學本科學生的人文與科技素質。首先要引導學生熱愛祖國的歷史和文化,熱愛我們的人民。歷史和文化是民族的血脈,是我們的精神家園和安身立命的根基。選擇法學專業即意味著今生要“與人打交道”,而這里的人絕大多數是與我們自己具有同樣的歷史和文化背景的人,是我們的同胞。我們應當熱愛他們,理解他們,并善于同他們溝通。因此,提高人文素養和精神境界,是提高學生素質的重要環節。其次要引導學生通曉現代社會的科學技術知識。當今的知識社會,科學和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而我們的工作和生活越來越多地與科技和知識連接在一起。法學與哲學、社會學、歷史學、政治學、經濟學等學科具有密切聯系,若對相關學科缺少必要的了解,就不可能學好法學。因此,我們應當培養學生學習科技知識的興趣和習慣,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以應對和適應未來社會的工作和生活需要。
三要著力提高法學本科學生的專業素質。法學本科生應當具備基本的專業能力,其核心是法律思維能力,包括基本的理論和實踐能力。為此,本科學生需要掌握法學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同時要具備基本的實踐操作技能。
四要著力提高法學本科學生的體質和情感素質。擁有健康的身心是成為人才的基礎。為適應未來充滿挑戰性的法律職業,法科學生應當具有健康的身體和陽光的心態,具有正當的工作動機和興趣,自信,積極,樂觀,冷靜。同時,若能具有良好的人際溝通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則其職業發展一定會如虎添翼。
三、落實素質教育的法學本科教學建議
針對我國目前的法學本科教育現狀,為落實黨的教育方針,貫徹素質教育理念,全面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人文與科技素質、專業素質和體質、情感素質,對我國高等教育中的法學本科教學提出如下具體建議和措施。
(一)加強思想道德課程建設
思想道德課程是我國法學本科階段的必修課程,但教學效果卻不盡如人意。單調乏味、人云亦云、空洞說教、脫離社會現實的講授使得學生覺得味同嚼蠟,多數學生都在考前一周通過死記硬背過關了事。因此,如何以思想教育課堂為平臺,大力提高法學本科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尚需教師付出不懈努力。在此方面,國外的做法也許值得借鑒。首先,西方國家的道德教育注重道德教育與課程教學的結合,不僅德育課,其他各科也承擔有德育任務。如體育課,致力于培養運動員的精神和風格,積極指導學生在體育活動中養成守信、勇敢、拼搏、協作、忍耐、公正等品質。其次,反對直接灌輸,強調間接教育,注重全面滲透。第三,崇尚道德教育實踐,把道德教育寓于學生的生活中, 通過各種校內外實踐活動加深學生對道德觀念的理解。[6]65-66受此啟發,我們的思想道德教育課堂應當盡量擺脫空洞說教而適當采用情境教學法,即以古今中外實際發生的真實具體的人物和事件來潛移默化地影響學生。而且,所有授課教師不但要言傳,更要身教,在工作和生活中以身作則,尤其在與學生接觸的過程中,力爭通過體驗性、感受性教育,喚醒學生內心的向善之心。
(二)加強人文修養,拓寬知識面
作為將來從事社會公共事務類工作的后備軍,法學本科學生應當具有良好的人文素養、較強的邏輯思維能力和豐富的科學技術知識。中文是中華民族五千年文明的結晶和載體,是中國人彼此交流、工作和生活必不可少的表達工具。運用中文進行口頭和書面表達的能力,是社會工作者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如何強調其重要性都不為過。然而,我國多數法學院在法學本科教育階段對中文課程的開設不夠重視,多數法學院不開設中文課程,少數院系僅作為選修課程。筆者所在的法學院未開設任何形式的中文課程 ,其導致的教育缺失是非常嚴重的——筆者在教學實踐中經常發現法學本科學生甚至研究生的畢業論文病句連篇,學生缺乏基本的遣詞造句能力,其文章段落和篇章結構更是毫無章法、慘不忍睹,使得教師指導學生論文的過程不得不“墮落”為幫學生修改病句的過程。基于此,筆者強烈建議,法學本科教育階段應當將中文作為必修課程開設一年,其教學內容包括現代漢語和古代漢語,教學方法可以多樣化,采取課堂講授與課余自習相結合,兼顧閱讀與習作、演講,從而既提高學生的人文修養,又能提升其中文表達能力。
鑒于邏輯思維能力是法律思維能力的基礎與核心,數學也應當作為必修課程開設。此外,為滿足學生廣泛涉獵其他學科的愿望,法學院系至少應當為學生提供選修哲學、社會學、歷史學、政治學、經濟學等學科課程的機會。
(三)調整專業課程開設順序,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我國多數法學院的法學本科專業課程設置具有以下共性:先開設法理學、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等專業基礎課,再開設民法、刑法等專業主干課。通常的情況是,法學院大一的新生第一學期開設法理學課程,大二以后才開設民法、刑法等課程。其實踐效果如何呢?許多本科高年級學生坦言,大一的法理學課程根本聽不懂,學不進,實際上就是浪費時間,大多數學生的收獲僅僅是在臨近期末時背了一堆法律常識性教條。如此開設法理學,其教學效果接近前文所述的思想道德課,根本沒有起到啟發思維、為學生提供進入法學殿堂鑰匙的作用。法理學純理論化的演繹使得學生苦不堪言,更有甚者使學生徹底喪失了學習法律的興趣,在后續的學習過程中再無熱情。學習是一種典型的認識事物的活動,而認識事物有其固有的規律,即認識是從具體到抽象、從感性到理性逐漸深入的過程。若遵循此規律,則學習過程會相對順利并取得較好的效果。相對于民法、刑法和訴訟法等部門法學,法理學屬于抽象、深奧的理論法學,對其中許多理論的把握需要以具備具體的法律知識為前提,否則很難理解。大一第一學期開設法理學,相當于當頭一棒,把學生打蒙了,以后的學習過程和效果可想而知。因此,為順應認識規律,法學院應當先開設民法、刑法、訴訟法等部門法學課程,到高年級再開設理論法學課程 。甚至民法學的開設和講授順序也可調整為先開設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民法分論課程,后開設民法總論。
(四)加強身心健康教育,提升人際交往能力
由于法律工作具有“與人打交道”的特點,健康的身心和良好的人際關系是法律工作者事業發展的助推劑。因此,應當給法學本科生提供體育和藝術等課程的選修機會,并鼓勵學生在課外以學生社團的形式舉行各種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讓廣大學生通過群體活動豐富自己,提高人際溝通和交往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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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全國高等學校教學研究中心.中國法學教育改革研究報告[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