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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示法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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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示法論文

第1篇:演示法論文范文

關鍵詞:憲法學,研究方法,中國憲法問題,實踐

近期以來,關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成了憲法學者關注的焦點之一,[i]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學科成長的體現,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門學科成熟的標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滯后也會對學科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義的,但是目前中國憲法學界的研究方法還遠遠沒有真正成熟。基于此,本文在對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簡單回顧的基礎上,探討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主張以中國憲法問題為中心的方法論模式。以期對憲法學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回顧

(一)第一代憲法學教材對研究方法的探討[iii]

1982年憲法的修改通過迎來了憲法學研究的春天,一些憲法學教材和普法性質的憲法讀物相繼出現,[iv]1985年10月份在貴陽召開了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標志著憲法學人開始有一個正式對話和交流的平臺。當時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自己編寫的教材、專著或者論文中所提及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幾種:1、階級分析方法;[v]2、歷史分析方法;3、比較分析方法;[vi]4、系統分析方法;5、理論聯系實際方法。[vii]

從學者們的論述中可以看出,其方法的自覺意識開始萌芽,不同的教材都提及了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貫穿了研究方法,這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難能可貴的。但是正如學者們自己所言,其所論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歷史局限性。主要是當時的憲法學研究方法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憲法學研究方法還沒有與法理學及一般部門法有根本區別;方法與教材內容聯系不大,相互脫節,方法與內容是兩張皮;對憲法進行注釋成為教材的主要內容等。

(二)第二代教材及論文對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viii]

如果說第一代憲法學者開啟了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偉大航程,第二代憲法學人則開辟了不同的航線,其所倡導的研究方法開始呈現多元化趨勢,方法論自覺性也大大增強。[ix]憲法學人所運用的方法舉其要,有以下幾種:

1、用法權分析方法重構憲法學體系。[x]2、經濟分析方法。包括的經濟分析和經濟憲法學。[xi]3、規范憲法學的方法。[xii]4、憲法哲學的方法。[xiii]5、憲法解釋學的方法,文本分析方法。[xiv]6、憲法社會學方法。[xv]7、憲法學的實證研究方法。[xvi]8、憲法學研究的邏輯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語義分析方法等。[xvii]

方法的多元與流派化是學科成熟的標志之一,也是憲法學研究開始進步的體現。憲法學研究與其他學科一樣,忌諱的是只有一種聲音、一種方法、一種立場。

但是在“繁榮”的背后也有少許值得反思的地方,本文認為憲法學者在確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至少要考慮如下因素:什么是研究方法?何為憲法學研究方法?確立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要注意那些問題等?以下分述之。

二,什么是研究方法

所謂研究方法是指在探討問題或社會現象時所持的立場基礎和方式方法手段的總和。方法是有層次的,一般而言,方法有方法論和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xviii]方法論基礎是本,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是末。方法論基礎決定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的運用,而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又為一定的方法論立場服務。學者在論及方法時要意識到自己是在那一個層次上探討方法的,否則討論就會失去共同的話語平臺。

本文認為法學研究方法有以下幾個層次:

(1)方法論:哲學基礎、邏輯、范式、價值、客觀性;

(2)普通方法:歷史分析、比較研究、規范分析、階級(本質)分析、理論聯系實際、系統分析法等;

(3)具體方法:方法手段如:問卷、訪問法、觀察法、計算機技術、統計分析、利益衡量、價值補充、漏洞補充、文獻研究等具體方法

憲法學是法學學科分支之一,憲法學研究方法要遵循法學研究方法的共性,上述法學研究方法的分類在一般意義上也適用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分類。憲法學包括理論憲法學和實用憲法學,前者主要運用方法論進行研究,[xix]后者主要用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進行研究,方法論基礎決定了具體方法的運用。一般而言,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與政治哲學、邏輯、價值取向連在一起。作為普通方法的傳統注釋憲法學方法不太注重憲法的政治哲學基礎,其實憲法學研究要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哲學基礎上,即你的立場是什么?一定的政治哲學觀念、立場又指導對憲法本質、基本價值、范疇等的看法。因此,規范分析等具體方法離不開一定的方法論指導。另一方面,“社會科學”憲法學方法不太注重規范分析等普通方法的運用,而過多關注政治哲學的“立場”問題,而規范分析又是憲法學研究之特色的體現,這樣離開規范分析,只注重政治哲學基礎的研究方法就很容易流于意識形態的無謂爭論中。因此,方法的融合才是憲法學研究的方法之道,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一種方法都是“偏見”。

三、什么是憲法學研究方法

憲法學研究方法是指對憲法現象進行研究的方式方法總和。憲法學研究方法有一般研究方法的共性,更有憲法學學科特性,其特性是由憲法現象不同于其他社會現象,憲法學所要面對的問題不同于其他學科所要面對的問題決定的,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主要體現在與其他學科研究方法的比較上,在比較中體現其方法特性。

(一)法學研究方法與憲法學研究方法

法學研究方法主要從法的一般規律出發來研究法這一社會現象,其研究對象主要是圍繞法的產生、運行、變更、存廢等而展開,憲法是法的一種,也有一般法的特性,但憲法是高級法,其特性也決定了憲法學研究方法與一般法的研究方法有區別。因此,把法特別是法理學的研究方法移植到憲法學中是不可取,因為這種做法只是看到憲法的法的維度,而沒有看到憲法“憲”的維度,而“憲”的維度決定了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所在。

憲法學研究方法是以憲法現象作為研究對象的,研究對象不同決定了方法具體運用的不同方式,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在于其研究對象的特殊性,有學者總結憲法現象主要有以下四大要素:1、憲法規范;2、憲法意識;3、憲法制度;4、憲法關系。[xx]這種總結當然非常有道理,但是本文想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認識憲法學的研究對象,上述四大要素其本質是圍繞個人自由、社會權利和國家權力“三位一體”而展開的,憲法就是在上述三者之間劃定界限,達到“定分止爭”之目的。法的一般研究方法只有用來分析如何控制、規范、保障國家權力,確保個人自由和社會秩序時,這時法的一般研究方法運用到憲法學中才有意義,如果法理學的研究方法沒有用來研究憲法現象及其本質規律,只是簡單的“嫁接”,則對憲法學研究的意義就不大,而這個“轉化”要多年的功力,特別要在對憲法現象有深刻的認識基礎上才可能完成,否則一般的法理學研究方法對于解釋憲法現象是沒有說服力的。

(二)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政治學研究方法

政治學與憲法學是聯系最為密切的學科,中國傳統上,這兩個學科沒有明顯的界限,研究方法也沒有分野,[xxi]近些年,學術界又出現一個新的趨向,有學者認為一個學科的成熟是它與相關學科越來越遠,因此,憲法學研究要遠離政治學。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偏頗之處,因為事實上學科成熟的標志是一個學科與相關學科既遠又近,說遠,是指一個學科形成了自己獨特的研究范式和相對獨立的學科話語系統,說近,是指一個學科會吸收相關學科的營養,不斷完善自己,在交叉中獲得發展。憲法學與政治學等學科的關系不是平行線,他們之間有“交集”。

我們認為憲法學研究要直面政治問題,[xxii]憲法與政治有著天然的聯系,離開政治問題就沒有憲法存在的價值,關鍵是憲法學者主動或者被動對待政治問題的態度,如果像“”時期中國情景那樣,學者對政治聲音只能附和,而不能有自己獨立的立場,這才是問題的本質。這種憲法學術完全依附于政治的研究方法是我們所要反對的。今天憲法學的部分學者又走向了另外一個極端,以為憲法學研究方法成熟的標志之一是憲法學研究與政治、政治學的分野,我們以為憲法學研究的主要對象是憲法政治現象,憲法學研究與政治學研究共同的對象是國家,是對國家權力進行控制、規范、保障等的研究,憲法學的研究離不開政治和政治學,這是憲法的本質特點決定的,只是要以憲法學的方法和立場研究政治問題罷了,而不是說憲法學研究可以回避政治問題。

研究對象的大致相同決定了研究方法的類似,特別是政治哲學與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有極大的一致性,因此,憲法學研究方法離不開政治學研究成果的支持。但是,憲法學和政治學研究的角度畢竟有極大的差別,因此,又要反對憲法學與政治學研究方法混同。

(三)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憲法解釋方法

一般學者在論及憲法研究方法時可能會混淆二者的界限,我們認為憲法解釋方法與憲法學研究方法有區別也有聯系。憲法解釋方法是在解釋憲法時所用的方法,它的目的是解決憲法適用中的問題,屬于實用憲法學的范疇。憲法解釋方法其實是憲法學研究中對憲法進行解釋的具體方法,這些具體方法與憲法學研究的具體方法有區別也有聯系。憲法解釋方法限于對憲法及相關憲法性文本進行解釋,而憲法學具體方法所涉及的有憲法文本,也有其他憲法現象。當然,由于憲法解釋在司憲國家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占去了憲法學研究的大部分領域,因而部分學者把憲法解釋學方法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實上,民法學者在談及方法時,其本質是民法解釋學,甚至民法解釋學就等同于法學方法論。[xxiii]因此,把憲法解釋學看作是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精粹,甚至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全部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抽象的憲法和靜態的憲法只有經過解釋才可以適用于具體的案件事實,而憲法適用于具體的案件是憲法的生命所在,適用具體案件的憲法解釋方法也是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生命所在。

但是,憲法解釋方法畢竟不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憲法學研究方法除了憲法解釋方法外,還有方法論、其他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其中方法論是理論憲法學研究方法,這明顯有別于作為實用憲法學方法的憲法解釋方法。

四、什么是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

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是指對中國憲法進行研究的方式方法總和。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當然要遵循法學及憲法學研究方法的一般規律及共通的方面,但是其研究對象畢竟是“中國”,而且是“當代中國”。因此,研究方法注定會有一些特殊。本文認為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要堅持一般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共性,也要注意個性,本文不重點探討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的方法類型或者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探討在確立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要注意的幾個維度。

(一)要有問題意識,注意到憲法學研究的中國問題面向。[xxiv]研究方法其實只是說明或者研究具體問題的手段,中國憲法學所面對的是中國問題。目前憲法學界研究方法與內容、問題脫節的情況依然存在,問題意識還不夠強。[xxv]學界純粹談方法,開了研討會,也寫作了不少研究憲法學方法的論文,但是其方法論上的自覺性還是不夠,少有運用自己所主張的方法寫作、針對具體問題論述的專門著作。方法與自己的學術著作及所要探討的問題是兩張皮。

“多研究些問題,少談些主義”這句話對憲法學界而言仍然是有意義的,只有在自己的專著或者論文中使用了方法來探討問題,方法多元的格局自然會到來,如果硬要創造一些所謂的方法來,實在是不可取的。憲法學學術流派和學術良性爭鳴的局面要靠對同一問題的不同回答來形成,對一個問題可以運用一定的方法論從歷史、比較、邏輯、價值、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等不同角度進行分析,而作出回答,不同的回答構成了不同的方法,這就是方法存在的地方和意義所在,而這種局面現今還遠遠沒有形成。

方法要以問題為中心,問題是本,方法是末,在問題中體現方法、運用方法。筆者甚至設想,什么時候不談方法了,在憲法學教材中也不論述方法了,[xxvi]而只是在教材論述中或者研究憲法具體問題時運用方法,這時憲法學研究才會真正成熟。

(二)要對中國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在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中,對中國憲法文本主要有兩種大致相反的看法,一種研究者潛意識里認為中國憲法文本缺乏科學性、合理性、正當性基礎,對憲法文本指責成分大于辯護,這種研究者本文稱為憲法悲觀主義者,憲法悲觀主義者研究憲法主要以西方理念,特別是西方自由主義理念為理論基礎,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方法論意義上的,側重對憲法的原則、價值、民主、法治等憲法理念的研究,這種研究者在憲法學研究會中人數相對較少。另外一部分學者認為憲法本身是良好的、有其正當性基礎,認為建設主要是一個現行憲法的實施問題,在貫徹實施中國憲法后所達致的就是狀況,這種研究者是憲法樂觀主義者,憲法樂觀主義者相信,只要運用憲法解釋方法對憲法文本進行分析,堅持現行憲法,就能夠逐步實現。

應該說,持上述兩種憲法觀的研究者都有一定的中國憲法問題意識,我們認為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確立既不能建立在對中國現行憲法“妖魔化”的基礎上,也不能建立在對中國憲法文本無限“美化”的基礎上。既要看到中國憲法文本的優點,也要看到中國憲法文本所可能存在的問題,這是研究者要保持的適度理論張力。當然,正如斯密特所持的看法一樣,憲法分為與憲律,憲法文本特別是其中的“”部分的決定權在一定意義上是一個政治決斷的結果,研究者從自律的角度看,只能在現行憲法的前提下研究中國憲法問題,這是學者所要注意的面向。

當然,理論上對中國憲法文本進行各種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這種研究也許是從批評或者建設的角度出發,也許是從合理性論證角度出發。本文主張要對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不事先預設價值判斷,只是在研究具體問題時實事求是進行客觀評價,這是研究者確立中國憲法研究方法時所應持的態度。

(三)在研究方法運用時處理好憲法學研究中的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的關系,即世情與國情的關系。糾纏在憲法學研究者心中的“結”之一是憲法有沒有普世性價值,如果有,則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是什么關系?怎樣理解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如果憲法沒有普世性價值,則中國憲法價值觀與西方憲法價值觀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這些都需要從理論上作出回答,否則會影響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選擇使用。[xxvii]

主張憲法普世性價值者認為: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縱向范圍是沒有例外的。一般而言,西方學者特別是美國部分學者主張民主、個人自由、在民、權力的相互制約、法治、違憲審查等具有普世性價值,這些普世性價值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不同歷史時期所實現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所謂的途徑差異。而主張亞洲價值觀的學者更愿意看到憲法價值的地區特色,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憲法經驗是不可以照搬的,主張中國憲法研究者要看到中國憲法所堅持的特色道路,這是一條不同于西方憲法價值觀的道路,他們更加強調憲法的中國特色。

在中國憲法學研究者的潛意識中,這種所謂西方價值與中國特色之爭是客觀存在的,前述對中國憲法持悲觀態度的學者其研究的前提預設是中國憲法文本與憲法的普世性價值有悖,其所持的是憲法的普世性價值觀。而對中國憲法文本持樂觀態度的學者可能更愿意看到中國憲法文本所體現的中國特色價值觀。對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和中國特色所持的理論傾向可能會影響到憲法學具體研究方法的運用,持普世性價值觀的學者在對中國憲法文本解釋時可能會更加傾向于“批判”,甚至不屑于所謂文本分析,這種學者的潛意識里是中國有憲法文本,但只是“名義”憲法,不是“實質”憲法。這種學者的知識背景主要是美國或者西方其他國家的憲法價值觀,其研究方法的特色是更加注重對西方憲法的研究,并且相信西方憲法價值觀可以在中國得到適用的。持中國特色價值觀的學者不承認憲法的“名義”與“實質”之分,認為中國現行憲法既是“名義”憲法,也是“實質”憲法,他們的研究中沒有區分的概念,認為也沒有區分的必要。在研究方法上,更加強調中國傳統的憲法學研究方法,注意中國憲法所特有的歷史文化特色,側重對現行憲法進行合理性、正當性的詮釋和理解運用,認為建設法治國家,只有在堅持現行憲法基礎上進行,任何偏離現行憲法的改革都是不可取的,因而反對任何急劇變革憲法的思路。

其實,人的兩面性決定了憲法價值觀的兩面性,人之為人的普遍性決定了關乎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憲法價值觀的普世性。人在不同社會和歷史狀況的不同存在方式決定了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與憲法保護方式的特殊性。過分強調憲法的普世性價值會使問題簡單化,看不到人的社會性差異的一面。過分強調憲法的中國特色則沒有充分認識到人性中的共通性的一面,沒有看到保護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憲法規制方式的一致性。因此,既要看到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又要看到普世性價值的實現方式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具體途徑的不同。因此,我們不可以照搬西方的制度,也不可以拒斥其成熟的經驗,既要看到中國的特色,也要看到中國與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中國與世界他國法律趨同化趨勢。[xxviii]把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殊國情相結合,既注意到憲法的普遍性原則,又看到憲法原則的具體實現途徑的差異,在此基礎上運用方法,否則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就會迷失方向。

(四)正確處理“時差”問題。中國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等諸方面與西方發達國家都不是在同一水平線上,這也是中國基本國情之一。中國憲法與西方國家的憲法也存在“時差”,這種差異主要體現在法治觀念、民主實踐、憲法觀念、憲法原則、憲法文本、憲法的司法適用等。西方國家近代憲法所解決的問題在中國目前還沒有完全解決,還是要認真考量的。由于中國問題與西方問題存在“時差”,當代中國還沒有西方意義上的實踐,主義的背景和前提更是應當研究的重點,即的社會基礎和條件是什么?如何達致等難題。當然中國部分學者意識到了這種“時差”,他們研究的重點是近代憲法諸如控制國家權力,確保個人自由,司法權的獨立性等問題。

當然也有少數學者的研究語境是把中國看作成熟的國家,把中國憲法文本無限美化,其研究的中國憲法問題主要目的是對中國憲法的合理性和正當性進行證明和論證,這樣在研究方法的選擇和對憲法問題的看法勢必會“水土不服”。同時,在對憲法所研究的問題取舍方面,比較注重“前沿”問題,其實有些憲法問題即使在當代西方也存在重大的觀點分歧,這種“前沿”問題對中國憲法研究的實踐意義不大,我們主張當代中國憲法研究的重心還是憲法基礎理論和主義的背景,這是確立當代中國憲法研究方法的務實態度。

在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對當下中國憲法所處的世界革局中的“位置”是要牢記的,只有認識到“時差”,才會注意到研究問題的“語境”,才不會照搬西方憲法學話語,其實西方理論有自己的言說語境,離開具體的語境而論述憲法問題是很難對解決中國憲法問題有所幫助的。只有認識到“時差”,才會意識并且發現當代中國憲法學所面臨的主要難題是什么?其研究才會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否則就會超越當代中國的憲法實踐,其所研究的就不是“中國憲法問題”。

當然,在看到“時差”的同時,研究中國憲法時也要考慮到目前中國憲法與世界他國憲法所要共同面對的問題,即除了歷時性的差異外,也有一些“接軌”的共時性問題,這也是確立研究方法時要認真考慮的,我們反對走極端的偏見。

(五)要注意到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難題在于實踐的虧缺。憲法與法律一樣,其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困境在于沒有或者很少有違憲審查實踐,中國目前為止還沒有違憲審查的案件,只有少數憲法“事例”。因此,學者研究的“題材”少,年輕學者或者海外歸國人員只好在研究中引用大量外國憲法案例,這種研究對于了解外國憲法的運用和理解其憲法原則、精神、價值、制度等方面當然是非常有幫助的,但是如果其研究不“發現”外國憲法與中國憲法的“對接”點所在,則實用價值也不大,畢竟憲法學研究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所以我們面臨的難題是論述外國憲法時引經據典,鴻篇巨制,而中國憲法教材或論文在論述中國憲法問題時則顯得相對較“空”。這樣,憲法學研究經過多年的發展后就到了瓶頸階段,這是目前所謂方法困境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我們要繼續研究西方國家的憲法,但是我們不能停留于此,要從西方憲法中提煉對中國憲法發展有價值的原則和經驗。另一方面,學者在價值研究和規范研究的同時,應當用更多和更大的精力去關注中國的社會實踐問題,用憲法學原理去說明、分析、闡釋社會實踐中所發生的各種事件,以憲法理念為指導去關懷我們這個社會共同體中的所有人和一切事,豐富的社會實踐是憲法學研究的唯一源泉。

注釋:

[i]比如在2004年度,中國憲法學會、中國人民大學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與浙江大學公法研究中心于杭州聯合舉辦了“憲法學基本范疇與研究方法研討會”。另外也有就憲法研究方法進行探討的專業論文,部分論文在下文會提及。

[ii]中國研究憲法的學者主要有兩大類,一類為以憲法學研究會為標準,參加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本文被當作一個群體對待。另外一部分學者也研究憲法及憲法現象,但是他們沒有參加憲法學研究會,這一部分學者主要以自由主義學說或者其他學說作為自己的政治哲學基礎,對憲法問題進行更加寬泛的研究。當然,對研究憲法的學者進行的這種界分是不精確的、粗線條的,憲法學研究會中的憲法學者也有以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為理論基礎進行憲法學研究的,而憲法學會外的研究者包括所謂的公共知識分子,他們對自由主義政治哲學也有觀點上的分野,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規范研究。本文所探討的方法及其反思主要是針對參加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而言。

[iii]這里所舉主要是第一屆憲法學研究會干事會及其領導機構成員所編寫的教材及專著、論文的觀點。

[iv]1982年到2002年憲法學教材索引參見胡錦光、韓大元主編:《中國憲法發展研究報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7——959頁。

[v]參見張光博主編:《憲法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張光博著:《法辯》,2002年征求意見稿等。

[vi]參見吳家麟主編:《憲法學》,群眾出版社1983年版,吳教授較早提出了階級分析、歷史分析、比較對照與聯系實際四種方法。

[vii]參見許崇德主編:《憲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頁,許教授認為階級分析方法是本質分析方法的一種。

[viii]本文所謂第二代憲法學人的著作主要是指第一代學者指導的博士、碩士第子們所編寫的教材、專著、論文等。主要是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等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的當時在讀或者后來畢業的博士和碩士。當然在中國參加憲法學研究會并且對憲法進行系統的研究者絕不僅僅限于上述高校的老師與學生,其他高校和科研機構以及國外留學回來的憲法學者也對憲法學研究方法有貢獻,因此,本文的劃分是粗線條的。

[ix]當然,并不是所有的第二代學者所編的憲法教材都有關于憲法研究方法的介紹,也有少數沒有介紹研究方法的,比如朱福惠主編:《憲法學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潘偉杰著:《憲法的理念與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

[x]參見童之偉:《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改造》,載《法學》1994年第9期。童之偉:《用社會權利分析方法重構憲法學體系》,《法學研究》,1994年第5期。童之偉:《法權與》,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等。

[xi]參見鄒平學:《的經濟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經濟分析方法對研究的導入芻議》,《法制與社會發展》1996年第1期。趙世義:《資源配置與權利保障:公民權利的經濟學研究》,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趙世義:《經濟憲法學基本問題》,《法學研究》2001年第4期。趙世義:《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法學評論》2002年第3期等。

[xii]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規范憲法學的一種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頁以下。

[xiii]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在該書導論部分,鄭賢君教授認為自己主張憲法哲學研究方法,并且有高度的自覺。也可參見鄭賢君:《憲法學及其學科體系科學性的理論依據》,載《論從》(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江國華博士也對憲法哲學有濃厚的興趣,其博士學位論文就與憲法哲學有關,參見江國華:《憲法哲學批判》,載《論從》(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xiv]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在該書導論部分,作者介紹了韓大元教授主張憲法解釋學的研究方法,同時韓教授還對憲法文本研究有很有興趣,寫過相關論文,參見“中國網”所載韓教授及其與學生合作的論文。

[xv]參見韓大元:《試論憲法社會學的基本框架與方法》,《浙江學刊》,2005年第2期。

[xvi]參見張千帆主編:《憲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5頁。

[xvii]莫紀宏教授所編教材提出了歷史、邏輯、實證、價值、比較、哲學研究方法。參見莫紀宏主編:《憲法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莫紀宏著:《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xviii]有學者認為方法有基本方法與具體方法之分,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頁。也有學者認為方法有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認為方法有方法論與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憲法學者一般談及的方法事實上都是具體方法,而很少從方法論角度談及方法,方法論關涉到憲法的政治哲學或者其他理論基礎,他決定學者的“立場”。有關方法論的書籍主要是政治哲學或者法理學、法解釋學方面的,本文不一一提及。

[xix]一般而言,政治哲學是憲法學研究的方法論基礎,當今憲法學研究的方法論基礎主要有自由主義、民主主義、社會主義三種政治哲學基礎,其中自由主義又因具體觀點不同可分為形形的各種派別,除了上述三大派別外,其他如功利主義、社群主義、文化多元主義、女權主義等也是政治哲學的派別分支。參見[加]威爾·金里卡著:《當代政治哲學》,劉莘譯,上海三聯書店2004年版。

[xx]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

[xxi]最先的政治學研究會和憲法學研究會沒有分開,憲法學研究從屬于政治學研究,第一界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后,憲法學研究與政治學研究開始在體制上分開。

[xxii]斯密特把憲法分為與憲律,前者主要是掌握制定憲法權力者,對一個政治實體存在的形式及屬性,所作的政治決定。參見吳庚著:《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三民書局2004年版,第17—18頁。

[xxiii]參見[德]卡爾·拉倫茨著:《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楊仁壽著:《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這兩本書都以“法學方法論”命名,但是談及的都是民法解釋學的內容。

[xxiv]所謂注意中國問題面向的研究者主張解決當代中國所面臨的問題是憲法學研究的根本,憲法學研究要注意不同的利益問題,人的利益是憲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國家權力要尊重不同的利益,憲法的精神在于規范、控制、保障國家權力,以達致尊重人的利益和人權保障的最終目的,憲法學研究的核心范疇是國家權力和個人自由,用憲法來規制國家權力以達保障個人自由之目的是憲法的基本價值所在,其中違憲審查機制是制度性保障,因而是憲法學研究的最重要課題。這種研究范式被稱為“利益——權力”模式。其研究特點是把研究方法融入到所探討的問題中,不具體討論研究方法,但是運用了研究方法。探討相關問題的論著參見胡錦光著:《中國憲法問題研究》,新華出版社1998年版。《憲法的精神》,載王鍇著:《公法論衡》(代序),人民日報出版社2004年版。胡錦光著:《尊重利益是建立和諧社會的基本前提》等。

[xxv]至于憲法學要研究什么樣的“問題”和“范疇”、如何獲得“問題”等,不是本文的主要探討內容。

[xxvi]國外學者除日本外很少有專門探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比如德國阿列克西是方法論大師,其名著《法律論證理論》探討了方法,但是在其《憲法權利理論》(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一書中也沒有專門探討方法的章節,只是其研究過程中方法自覺性很強,閱讀過程中可以感受到。美國的憲法學著作也很少有探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在憲法學研究比大陸發達的我國臺灣地區學者也很少在自己的著作中專門探討憲法學研究方法,參見臺灣學者的憲法學論著如陳慈陽著:《憲法學》,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法治斌、董保城著:《憲法新論》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吳庚著:《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三民書局2004年版等。

第2篇:演示法論文范文

從全球證券市場看,藍籌股是成熟市場的標志之一。藍籌股在國外證券市場上已經不僅僅是市場炒作的概念,同時更是推動市場發展的根本所在。考察成熟股票市場上典型藍籌股的形成過程,我們進一步發現,一家公司必須隨著市場的變化不斷推出新的產品,有領先的技術,當公司發展到一定階段時公司通過收購和兼并迅速擴大規模,牢固占領市場才能成長為一只藍籌股。

由于藍籌股在股市上表現獨特,國外市場上投資基金將大量的投資目標鎖定在藍籌股上。藍籌股出色的市場表現,贏得投資者的青睞,也帶動了相關金融創新品種產生和發展,藍籌股基金、股指期貨、指數基金、教育儲蓄投資基金、養老基金和保險基金等金融創新產品不斷推出,它們多數投資于藍籌股或基于藍籌股的衍生產品如藍籌股指數,以其投資風險相對較小,市場形象好,吸引了大量投資者。但是,在我們這樣一個只有短短十年歷史的證券市場上,投資者對藍籌股的認識還相當有限,甚至市場還缺乏真正意義上的藍籌股。

在本研究中,將集中探討在我們這樣一個不太成熟的股票市場上,有沒有藍籌股存在?能否構建一套合理的定量指標體系來篩選中國市場的藍籌股?對所篩選出的藍籌股能否通過市場實證檢驗來判斷其波動性、收益性的狀況?如果目前中國市場的藍籌股缺乏或過少,我們又怎樣來培育之?以及如何開發中國市場的藍籌股指數類產品,包括中國藍籌股指數、藍籌股指數基金以及其他的藍籌股指數衍生產品等?開展對這些問題的研究探討,對于改善我國證券市場結構、培育正確的投資理念和投資行為以及提高證券市場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報告重點研究以下內容:

一、篩選藍籌股的基本方法、步驟。我們采用逐步淘汰法來篩選藍籌股。首先,根據上市日期,選出符合條件的股票(為保證有足夠的觀察時間,本研究確定1997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在上海和深圳兩個交易所發行A股和B股并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作為備選對象,研究結束期為1999年12月31日,即至少有24個月的上市交易記錄)。然后,根據不同的指標條件,逐步選出符合條件的股票。最后,選出符合所有條件的股票,將所有符合條件的股票作為樣本藍籌股。并通過放松各指標和約束條件,選出不同標準的樣本藍籌股,進行綜合比較分析。

二、中國藍籌股的篩選指標體系構建。在綜合考慮既有藍籌股基本概念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首先我們提出了一套反映藍籌股特征的指標體系,包括:總股本、每股收益、凈資產收益率、主營利潤比重、凈利潤增長率。其次,確定藍籌股的具體選擇標準:以1997-1999年整個市場均值的三年移動平均值為基準,即總股本2.8億股,每股收益0.24元,凈資產收益率9.14%,主營利潤比重354.14%,凈利潤增長率9.82%,并根據證券市場的實際狀況有條件地放松和約束部分指標,作為選擇藍籌股的依據。最后,我們確定三種不同標準來分別選取不同的樣本藍籌股,以便進行比較分析。其中,樣本藍籌股的標準I為:僅以1999年度值為參照,總股本5.6億股;每股收益0.36元;凈資產收益率10%;主營利潤比70%;凈利潤增長率10%.根據我們設定的條件,只有8只股票完全符合標準,由此組成樣本藍籌股I.樣本藍籌股標準II為:以1997-1999年各上市公司三年均值為參照,按照每股收益高于市場25%,即0.30元;凈資產收益率維持配股條件,即≧10%;主營利潤比重70%;凈利潤增長率超過市場平均水平的50%,即14%;總股本超過市場平均的100%,即5.6億股。計算備選股票以上藍籌股指標的三年均值,利用EXCEL軟件的數據排序功能,采取逐步篩選的辦法,選出符合所有條件的股票10只,組成樣本藍籌股II.樣本藍籌股標準III為:仍以1997-1999年各上市公司的三年均值為選擇依據,但按照每股收益0.36元;凈資產收益率10%;主營利潤比重70%;凈利潤增長率略為超過市場平均水平,即10%;總股本略微超市場均值的50%,即4億股的標準。采取與樣本藍籌股II同樣的篩選方法,選出符合所有條件的股票21只,組成樣本藍籌股III.

三、樣本藍籌股的實證分析。樣本藍籌股的實證分析主要包括對各樣本藍籌股與整個市場的流動性、波動性及風險性的市場檢驗。我們以所篩選出的藍籌股為樣本,構造藍籌股基本數據的時間序列,并通過定量分析手段探討藍籌股與我國股市之間的關系。實證結果表明,1998年整個市場的流動性平均為0.075,而三種標準的樣本藍籌股平均流動性分別為0.082(標準I)、0.057(標準II)、0.072(標準III),即:BL1%26gt;ML%26gt;BL3%26gt;BL2.因此,整個市場的流動性強于標準II和標準III的樣本藍籌股的流動性,而比標準I的樣本藍籌股流動性要小。在1998年,樣本藍籌股流動性指標和市場流動性指標之間存在著正相關(如,標準II的樣本藍籌股流動性指標與市場流動性指標的相關系數為0.546981,表明兩者存在中等程度的正線性相關),兩者的變化態勢基本相同。

從理論上來說,藍籌股應該有較好的穩定市場作用,藍籌股的波動性要比整個市場的波動性小很多。但從實證結果來看,標準I的樣本藍籌股波動性指標比市場的波動性指標波動幅度還要大。不過,標準II和標準III的樣本藍籌股在上海股市非急速波動的一段時期(1998年1月-1999年6月,如圖3-4),其波動幅度要略小于整個市場的波動幅度,表現出一定的市場穩定作用。

計量分析結果顯示,標準I、標準II和標準III的樣本藍籌股值分別為1.15、1.03和0.87,即(1)%26gt;(2)%26gt;(3)。因此,三種標準的樣本藍籌股風險水平與市場風險的平均水平相差不大,標準I、II樣本藍籌股的風險水平略高于市場的平均風險水平,標準III的樣本藍籌股風險水平略低于市場的平均風險水平。這同時也表明,目前市場上樣本藍籌股還不能較好地規避風險。

四、中國證券市場藍籌股的培育。以上選取的樣本藍籌股市場表現不佳,這在較大程度上表明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還缺乏真正意義上的藍籌股,因此必須加快對藍籌股的培育。

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具體情況和藍籌股發展的各種環境,我們提出了以下的藍籌股培育措施:(1)提高上市公司業績,培育公司的持續發展能力。業績是評價企業好壞與否的重要砝碼,也是作為藍籌股公司最基本的條件;(2)改革和完善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制度,完全按照現代企業制度來構建和運作企業;(3)大力發展主營業務,培育上市公司的綜合競爭力;(4)積極穩妥地推進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減持計劃,通過適當降低國有股比例促使其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最終達到完善上市公司股本結構和治理結構之目的;(5)我國各級政府和管理部門應積極推出各種切實可行的優惠政策,并加強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打擊各種市場違規行為,盡快實施上市公司退市機制,把真正優秀的企業留給證券市場,為我國藍籌股的培育和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6)通過對投資者進行宣傳教育,倡導正確的投資理念,使投資者逐步改變炒題材、炒概念的投機習慣,樹立中長期的價值型投資理念和理性投資行為。

五、我國藍籌股指數類產品的初步設計。根據實際需要,我們對中國藍籌股指數、藍籌股指數期貨和藍籌股指數基金等品種進行了初步設計,其中中國藍籌股指數的設計是重點。

在藍籌股指數設計方面,我們采取類似于上證綜合指數的編制方法來編制南方證券的中國藍籌股指數,但為了準確反映藍籌股的變化趨勢,我們采用了藍籌股的流通市值和流通股本。我們將在每年年報結束日止(4月30日)定期對市場所有的股票進行重新篩選,確定新的藍籌股樣本,并采取“除數修正法”來對相應的藍籌股指數進行修正。以前面所選取的藍籌股為樣本,以1998-1999年每周的樣本藍籌股交易數據為基礎,計算出期間(1998.01.09-2000.01.07)藍籌股指數I、II、III的每周交易數據,得到相關的指數模擬運行結果。為選取合適的樣本藍籌股來構造中國藍籌股指數,我們以藍籌股指數的長期收益率r和波動性β兩個參數作為指數選取的標準,并定義收益-波動比率k=r/β來反映藍籌股指數合理性,即通常該比率越大(即波動性越小而成長性越高),則表明以該標準選取的樣本藍籌股指數越好。通過構建模型,計算出各樣本藍籌股指數的r、β和k值,得到k(III)%26gt;k(II)%26gt;k(I)的實證結果,表明樣本藍籌股指數III具有更好的收益-波動性。因此,標準III選取的樣本藍籌股最適合用于編制中國藍籌股指數。

第3篇:演示法論文范文

封面:

采用學院統一模版格式印制,封面使用國產150克銀灰皮紋紙印制,封面上各欄目必須填寫正確。題目、專業不得使用簡稱。封面論文標題,黑體,二號,加粗;其余各項,宋體,三號。

頁面設置:

統一用A4紙單面打印,上、下、右空幅均為2.5 cm。左為3 cm,裝訂線在左邊。

標題:

論文標題的題名應當簡明、確切,能夠表達論文的中心思想和概括論文的主要內容,避免使用非公認的外來語、縮略語、字符、代號或簡稱。封內正文大標題不超過20個漢字,宋體,二號字,加粗,居中,行距:固定值28磅;副標題前須有破折號,不超過25個漢字,仿宋,小三,居中。

系別、專業、班級、姓名:系別、專業須全稱:

例: 國際政治系0201班車雷 ;楷體,四號,班級與姓名之間用半角空一格,整體居中。

摘要:

第4篇:演示法論文范文

電視發射機激勵器中的本振小盒的本振倍頻回路,均采用三調諧回路。在具體調試當中,把調諧回路從線路中斷開,從A端送本頻道的本振掃頻頻率。從B端檢波得出直流曲線。

然后,把線路接通,送晶振的單頻,測量本振頻率的輸出幅度。如果輸出幅度偏低,重新斷開線路,再送上掃頻信號,重新掃圖一的無源四端網絡。如果送晶振單頻幅度達不到要求,可把檢波直流曲線調成兩個峰耦合。把三個峰趕到十幾兆赫之外,且幅度一定要小。

如果調試過程中出現了圖四或圖五的曲線,則邊峰與中頻信號差出的頻譜,將會造成畫面上的高頻網紋。總之這種網紋的產生,是調試不當所引起的。因此,在調機當中應反復調整C1、C2、C3和以C4,使回路中的三個峰耦合在一起。這樣,即保證了倍頻回路的頻帶幅度,又保證了送單頻時的輸出幅度,監視器上的畫面也能保證清晰。

二、晶體振蕩器自激引起的高頻網紋

有的電視發射機,開機后畫面上有網紋,往往經過三十分鐘后,網紋變輕或消除。這種與時間有關系的故障,通常是與溫度有關系。因此,不會是無源四端網絡產生的的。這一類故障大都是晶體本身線路自激而形成的。晶體自激后,在本振頻率附近又產生了一個或幾個頻率。它們與中頻差頻之后,除得到本頻道的f2之外,還附有其它無用頻譜。正是這些無用的頻諩附在了f2附近,造成畫面上的高頻網紋。通常只能換一塊晶振來解決。

三、本振放大器自激造成的網紋

除上述晶體本身自激情況外,本振盒內放大管自激也能產生網紋。放大管3DA18B自激振蕩,振蕩頻率在晶振頻率附近1-2MHZ。樣的圖像會模糊不清。解決方法一般采用壓振法排除自激。用一只20Pf的電容,接到3DA18B的b、c兩端,使其形成一個負反饋,振蕩消失,整機播出的圖像會立即正常。

四、24V電源、土12V電源中的晶體管自激振蕩引起的網紋

發射機中所用的24V、土12V直流穩壓電源的紋波系數很小,一般要求在一80ab以下,送給激勵器各小盒饋電時入各小盒后又要進行退耦濾波,嚴格防止影響圖像和伴音的質量指標。但是這些電源中的晶體三級管往往工作在臨界振蕩狀態之下,外電稍有變化將導致該管振蕩。管子振蕩后,該振蕩頻率隨著直流電被送到激勵器各小盒。通過各級的放大將在圖像畫面上出現網紋。消除方法比較簡單,用轉接盒把電源盒接出來。松開螺釘把控制板放平,用一只0.022uf的電容兩端分別云觸各三級管的b、c兩端。當接到某個三級管監視器上的網紋立即消失,這說明這個管子有自激,圖像上的網紋就是由于該管自激所引起的。然后把該電容焊到該管上即告完成。實際工作時,檢查哪一只管子有振、也可用手去摸管帽。當措到哪只管子,監視器上的網紋立即消失,就說明該管有振。然后加負反饋壓振,故障即可排除。

五、頻道因有網紋

三頻道圖像載頻fI為65.75MHZ,伴音載頻fA為72.25MHZ,接收fO為102.75MHZ,這些頻點通過各晶體管、電子管,將產生眾多的頻譜分量。其中有一個分量是:

fV+fA-fO=65.75+72.25-102.75=35.25MHZ

該頻譜正好落在中頻30MHZ-40MHZ之間,與37MHZ差出一個1.75MHZ。該頻譜調制在圖像載頻上,比起三音互調失真[(fA-fV)-fS]=[(72.25-65.75)-4.43]=2.07MHZ

距fV還要近,因而危害還要大。它可以引起固有的互調失真網紋。

解決辦法是將中頻輸入的發射單無8MHZ帶寬頻響,調成圖九的波形。有意使中頻fV37MHZ處下降2dB,35.25MHZ處的無用分量也下降1dB。這樣二者差頻出來的1.75MHZ分量幅度明顯下降。然后把末級FC-10F或FC-732F的8MHZ帶寬頻響調成圖十的波形,使fV處高出2dB。這樣總頻響應仍然是平坦的,但1.75MHZ處無用的分量降低了。既減輕了圖像網紋又充分利用了工作在甲乙類狀態下的末級電子管的工作效率。

產生高頻網紋的原因很多,比如帶外互調失真引起的網紋;電子管自互調失真指標不合格也可能引起網紋;末級電子管的工作狀態不對(陰流過低)產生的網紋等。

除上述的幾種情況外,還有一引起低頻干擾的故障,也嚴重地影響收看效果。比如:

(一)20V、土12V直流穩壓電源的電解電容干枯,尤其是輔助電源的濾波電容、如果容量下降,負載能力降低,將會在畫面上形成拉黑道子或白道子、上下翻滾。這是50HZ交流波紋附加在直流電上而形成的。因此,應首先用三用表去量電源的直流電壓,如不正確則應換電解電容。

(二)硅堆反向漏流大,形成了軟擊穿,實際上形成了100HZ低頻干擾。檢修時應把高壓線斷掉,開機上高壓后仍有低周干擾,則是硅堆漏流造成的,更換一好硅堆即可。

當今,廣播電視事業突飛猛進,各級電視臺所用的發射機不斷增加。在眾多的電視發射機的維護中,一定會有更多更好的方法去排除各種故障,尤其是排除各種原因產生的網紋與雜波的這一類軟故障,有待于各臺同行互相學習與探討。

第5篇:演示法論文范文

關鍵詞:模式制度制度變遷制度再生

中國的改革已被實踐證明是成功的改革。然而,中國的改革一開始就不是按圖索驥或事前諸葛亮式設計的改革,而是一個不斷“試錯”和“摸著石頭過河”的改革。在這種邊改革邊探索的過程中,全國各地形成了許多經濟發展的成功模式,如溫州模式、蘇南模式、珠江模式等,憑借這些模式,溫州、蘇南、珠江三角洲等地的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然而,這些成功的經濟發展模式在國內的其它地區卻“水土不服”。很多不發達地區的干部到發達地區參觀學習,回來之后卻找不到感覺,從他處學來的經驗在本地區難于生根。經濟發展模式為什么不具有普遍性?經濟發展模式的形成與該區域的制度變遷方式是密不可分的。不同區域的制度變遷有其特有的方式,從而形成各自不同的經濟發展模式。以下通過對模式形成的制度性分析回答所提出的問題。

一、經濟發展模式的制度性解釋

什么是制度?青木昌彥將制度定義為是在經濟社會中被廣泛認可的一定的規則[1]。其具體形式有各種各樣的法律制度以及自發形成的結構,包括組織、風俗、約定、習慣做法等。制度可分為兩個層次,一是非正式的,如社會規范、慣例、風俗、文化等;二是正式制度,包括政治規則(法律、政府管制)、經濟規則和契約。正式制度是從非正式制度演化而來,而非正式制度來自民間的創造。

非正式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是一個長期的漸進的演化過程。制度分析的基本單位是域。域包括兩個要素:一是參與人集合,二是每個參與人所面臨的技術和意識上可行的行動集合。每個參與人基于個人經驗,對博弈在本域進行的方式形成了一個大致的認識,即參與人無法甚至不需要推斷出別人行動決策規則的全部細節,但知道有關參與人在行動決策時可能采取的規則的一些顯著特征。參與人依靠這些濃縮的信息得出自己在域的各狀態下的行動規則,即策略。所有參與人根據他們對別人行動規則的主觀認知形成自己的行動決策規則。當關于他人行動規則的濃縮認知穩定下來的時候,參與人自己的行動規則才能穩定,成為參與博弈的有用指南。當參與人的理念和行動規則形成一致時,稱這種狀態為納什均衡。所謂納什均衡是指有n個人參與博弈,每個人選擇自己的最優策略,從而組成最優策略組合,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任何單個參與人有積極性選擇其他策略,從而沒有任何人有積極性打破這種均衡。當所以參與人在博弈中形成共享的理念,制度就產生了。

經濟發展模式就是各地根據自己的習俗、習慣形成的一種發展經濟的非正式制度。它是在規范、慣例、風俗、文化等不斷的變遷過程中逐步形成的,當一個區域的所有參與人在經濟發展的博弈中形成了共享的理念時,達到納什均衡,一種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就產生了。因此經濟發展模式的形成過程實際上就是一種制度的形成過程。

二、制度變遷與模式形成

當現存制度安排的社會凈效益小于另一種可供選擇的制度安排,也就是出現一個新的贏利機會,這時就會產生新的潛在的制度需求,并造成潛在制度需求大于實際制度的供給,于是形成了制度非均衡。對于原先的制度安排,由于對它的需求減少而造成了實際的需求小于實際的供給的非均衡狀態,社會博弈各方為了捕捉這種新的贏利機會,就會力圖改變原有的制度安排,選擇一種更為有效的制度安排。一項制度安排如果出現了制度非均衡,就存在了制度變遷的可能,但這種潛在的制度變遷能否轉化為現實的制度變遷則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博弈過程,它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既有外部的因素也有內部的因素。

從外部來說,一種制度形成以后,因為整體文化氛圍之網具有巨大的剛性,不是容易沖破和克服的。如果制度只形同一部法律的話,那它就應該很容易通過立法或政府指令加以改變。但當我們把制度概括為參與人關于博弈重復進行的方式的共有信念系統,它作為共有信念面對環境而連續的變化是固定和耐久的。由于個體參與人的匿名性和大數定理②的作用,制度化一旦實現,個人認知以及相關策略決策的邊際和隨機變化對參與人總體的預期只會發生一些微乎其微的影響;其次,制度化和參與人能力發展之間的反饋機制也將強化制度的耐久性。制度以特定的方式根據參與人的物質和人力資產的情況而賦予他們不同的內在價值。作為反應,參與人沿著增加其價值的方向積累資產和發展其潛能,反過來又支持了制度的擴大再生產;第三,制度變遷具有路徑依賴的特征,初始的制度選擇會提供強化現存制度的慣性,因為沿著原有制度變化路徑和既定方向往前面走,總比另辟蹊徑要來得方便。

正因為制度面對外部環境所具有的固定性和耐久性,導致制度變遷的因素主要還是取決于內部的因素,這樣引發參與人開始重新定位主觀博弈模型。

經濟過程是一個復雜的系統,而人對這個系統的認識是一個由淺入深、不斷深化的過程。因此,進化博弈論對經濟活動的主體即博弈參與人作只有有限理性的假定。按此假定,關于博弈結構的每個參與人只擁有有限的主觀認知,這些認知來自過去的經驗,只有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認知出現內部危機時才被修改。按照每個參與人對博弈結構的主觀認知,青木昌彥構造了一個主觀博弈模型[1]。

主觀博弈模型的構造由四部分組成:

(1)參與人i的“技術可行”策略決策的客觀集合。

(2)關于博弈的內生性規則,參與人共享一個公共信念系統,即制度。除此之外,當博弈的策略組合是,參與人還形成私人剩余信息。

私人剩余信息指的是各參與人所具有的區別于他人的自我維系系統,包括社會規范、慣例、風俗、文化等。從制度的形成過程來看,博弈參與人所面臨的有多個時期序列和技術上和意識上多個可行的行動集合。在博弈過程的每個時期,每個參與人只能選擇一種行動。在一定時期所有參與人選擇的行動加在一起,稱為行動組合。每個參與人都試圖選擇能實現自己最佳結果的行動,但最終結果不能由單個參與人的行動決定。每個參與人的行動決策取決于別人的決策。所有參與人根據他們對別人行動規則的主觀認知所形成的行動決策規則就是參與人的自我維系系統。這種自我維系系統是以一種濃縮的形式形成的,也即它不是將參與人所有行動決策規則的詳細內容都包含在內,而是概要地描述了參與人的行動決策規則,根據這些概要描述不會影響參與人作出正確決策,所以自我維系系統又稱為概要表征。模型中的就是參與人i的概要表征。

當所有參與人在博弈中形成了共享的理念時,就產生了制度。即制度是所有參與人的中自我維系系統的共同元素。私人剩余信息就是各參與人的自我維系系統剔除制度后的剩余部分。由于在博弈過程中,各參與人對別人行動規則的主觀認知的不同,造成各自的自我維系系統各異,從而各參與人的私人剩余信息也各具特色。從概要性私人剩余信息中能反映出各參與人在博弈中的所具有的特點。

(3)給定被認知的制度,每個參與人擁有一個主觀后果函數,¢是行動組合的技術可行集到博弈后果集合的函數。e為域的環境,如技術、外部制度等。

根據這個函數,對參與人i的每一項決策,都被分配到一個定義在后果空間上的物質結果即后果函數。后果函數是關于參與人i的私人剩余信息的函數,這個信息還包含參與人對域環境e的主觀解釋。

(4)給定制度現象,私人剩余信息和主觀后果函數¢i,參與人根據策略集合選擇策略,使其效用最大化。即參與人i在中選擇,使得最大化,其中是參與人i報酬的預測函數。稱由此得出的策略選擇為最佳反應決策規則。

如果參與人反復運用同樣的規則推斷環境、預測報酬和選擇最佳反應決策,同時對制度現象的認知也總是一樣,這時,我們說參與人的主觀博弈是再生的。

為說明制度的再生,先引用一點博弈論的知識。

用A-i代表除參與人以外所有其他參與人決策集合的乘積,代表參與人i對其他人決策的預期(i∈N)。

假定參與人每期對其他人行動的預期和后者實際的決策是一致的,而且每個參與人該期所做決策是對本人預期的最佳反映,也就是存在,使得對所有的i,

按照納什均衡的定義,這時說行動組合a*是納什均衡。

對上述定義的主觀博弈模型,如果對所有的i∈N,有

此時策略組合是納什均衡。也就是說,如果上述(Δ)條件滿足,我們就說參與人的主觀博弈模型處于一般均衡認知均衡,制度是再生的。而從上面的分析過程中可以看到,是否具有充分的私人剩余信息是(Δ)條件得到滿足的必要條件。

從制度的變遷可以分析經濟發展模式形成的原因。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模式之所以能形成,是因為該地區有滿足(Δ)條件的私人剩余信息,導致博弈參與人的主觀博弈的再生,使該地區制度產生變遷。而促使主觀博弈再生的私人剩余信息,來自不同于其它地區的社會規范、慣例、風俗、文化等。從以下所介紹的溫州、蘇南、珠江三角洲的情況來看,這些私人剩余信息雖然不能完全概括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全貌,但具備上述所說的概要表征的特點。

形成溫州模式的私人剩余信息是溫州人的高度的市場主體意識。溫州人的私人剩余信息既來自于溫州“永嘉學派”中提倡的農商并舉、義利并重的觀點,和“以利和義”,講究功利實用的主張,又來自于溫州人敢冒風險、敢為人先、吃苦耐勞和善于應變的精神,以及較強的“寧為雞首,不為牛后”的自主意識,以及改革開放前溫州所面臨的狀況。溫州模式形成前,溫州面臨的情況是:1、貧乏的資源稟賦。溫州地少人多,素有“七山一水二分田”之稱,更沒有可供開采的富礦資源;2、由于溫州地處對臺海防前線,建國后國家對溫州投資很少。建國后的30年中,國家對溫州的投資總額只有5.95億元,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七分之一;3、溫州地區遠離大中型工業城市和全國性市場中心,改革開放之前交通環境惡劣,運輸成本和信息成本較高,發展現代工業客觀上存在著巨大的障礙。

形成蘇南模式的私人剩余信息是蘇南地區的各類企業對鄉、村行政機構的依賴性。這種私人剩余信息來自蘇南歷史上的“副業大省”,草根工業、市場網絡、能工巧匠、務工經商的良好基礎。改革開放前,蘇南地區的社隊企業已有一定的發展,地方政府與社隊企業的關系亦十分密切,這構成了蘇南地區隨后進行的制度變遷的重要基礎。改革開放初期,整個國民經濟明顯具有短缺經濟的特征,巨大的市場需求“誘惑”著社隊企業迅速擴大生產規模,而這極需資金、政策等方面的大力支撐。因此,地方政府在為本地企業爭取政策支持上便可以大有作為。而且,在計劃經濟的金融體制下,地方政府能夠更有力地為本地企業爭取到更多的銀行貸款。這些構成了蘇南地區制度變遷最重要的經濟和制度環境,同時也醞釀著一項能帶來巨大收益的制度安排的產生。

而形成珠江模式的私人剩余信息則是珠江三角洲地區與外界的“依附性”發展的區域互動關系。作為珠三角中心的廣州早在清朝時代,就以“十三洋行”而聞名于世,英國人甚至將中國把外貿活動限制在廣州一地進行的做法稱為“廣州體制”。即使到了計劃經濟時代,廣州依然保持著自己作為中國“外貿首都”的地位不變,一年一度的“廣交會”幾乎是外國人與中國做生意的唯一機會。

然而,當私人剩余信息的作用不滿足(Δ)條件時,制度的整體性安排是耐久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落后于東部地區。到底是什么粘住了西部騰飛的翅膀?其原因是西部地區不具有能導致制度變遷的私人剩余信息,從而使西部地區長期形成的“非正式制度”由具有耐久性、穩定性,鄒東濤把此稱為由“思想觀念和舊習的超穩定結構”而引起的“貧窮的超穩定結構”[6]。在西部經濟落后地區,長期形成了一種比較保守、守舊的觀念和文化氛圍。這種保守和守舊的傾向,不是個別人、個別單位、個別階層、個別團體的現象,而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社會現象,因而形成了一種整體性和群體性的文化氛圍。這種文化氛圍似乎像一張無形的網,網罩著人們的思想,束縛住人們的手腳。

三、不同模式間的相互影響

不同的經濟發展模式在相互交叉時會發生什么樣的情況?

不同的組織信息結構和各自的主觀博弈模型,使得各地區之間在相互進行博弈時的初始路徑是不一樣的。在博弈中,現實社會中的人們并不是將每個博弈作為一個孤立的博弈來實行,而是可能將它作為多種博弈的一個來實施的,多種多樣的博弈用概率進行加權平均后反映了一種初始狀態。從這種觀點出發,構造一個博弈模型如下:

上面矩陣(a)稱為收益矩陣,它是將這些多種多樣的博弈用概率進行加權平均后所得到的。將具有這樣歷史初始條件的社會稱為J-社會。

矩陣(a)的博弈成為一種囚徒的困境,其中R是支配戰略。所以該社會中的人們通過隨機組合實施此博弈時要保持均衡的條件是所有的人都要R戰略。在該社會的歷史初期條件中,采取R行動成為習慣、規范。

由于采取R戰略和采取L戰略的博弈參與人之間的博弈,用來為戰略狀況加權的概率發生了變化,平均收益矩陣也隨著時間而發生變化,其右上角與左下角的數字3單調遞減為0,最終形成具有(R,R)和(L,L)這樣兩個納什均衡的調整博弈。當發生這樣的環境變化時,在J-社會中受到的歷史初期條件制約的人們是處在采取R行動的狀態之中。在此狀態下,即使收益上發生變化,如果將其他所有人都采取R行動作為給定條件的話,最佳反應只能是R,所以即使環境發生變化,最佳反應動力的結果仍然是所有人均采取R行動這一結果。這就是社會體制進化的路徑依賴性。

當一個社會遇到其他文化影響的時候,這時經濟機制就處在開放系統之中。按照上面構造收益矩陣的思路,構造以下收益矩陣(c),(d)。

稱收益矩陣(c)所表示的社會為A-社會。A-中所形成的習慣就是全體成員均服從L。

當A-社會中的博弈因為歷史環境的變化而變為矩陣(d)那樣變化時,由于在當時的習慣下,L為唯一的最佳反應,故而社會習慣仍為L。

現在當處于同樣環境中卻因歷史初期條件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習慣的J-社會A-社會相互接觸時將會發生什么情況?假定J-社會與A-社會的人口總數中,J-社會人口所占的比率為n,并將該兩社會接觸、交流的狀況進行如下格式化,當n小時則表示J-社會相對小一些,當n大時則表示J-社會相對大一些。若兩社會相互遭遇的概率為β,當β=0時,兩社會處于封閉狀態;當β=1時,兩社會處于完全一體化的狀態。兩社會遭遇時的情況可用以下矩陣表示:

通過參數(n,β)值的變化而能夠成立的均衡是有限的。在J-社會中或A-社會中即使同樣存在著采取L的人口和采取R的人口,也有可能形成納什均衡。如果將J-社會的全體成員全部按照L,A-社會中的全體成員按照R行動的均衡表示為(L,R),那么均衡的形式僅有(L,L)、(R,R)、(L,R)、(R,L)4種。從對稱性的角度將(L,R)與(R,L)視為同一均衡的話,應該考察的均衡有3個。在J-社會與A-社會的當初習慣分別為R、L的情況下,兩個社會開始相互接觸,從(R,L)作為初始條件來考察。首先要注意(L,L)和(R,R)對于參數(n,β)的任何一個值都存在。如果將(R,L)作為初期狀態,對于J-社會的人來說,R成為最佳反應的條件是[2]:

n≥2β(1-n)β≤n/2(1-n)

該式左邊表示J-社會采取R的期望值,右邊則表示在J-社會中采取L時的期望收益。同樣對于A-社會的人來說,L成為最佳反應的條件是[2]:

2(1-n)≥βnβ≤2(1-n)/n

函數y=x/2(1-x)與函數y=2(1-x)/x在x=2/3相交,當x=2/3時,y=1。滿足y≤x/2(1-x)和滿足y≤2(1-x)/x的部分區域是在由曲線y=x/2(1-x)、y=2(1-x)/x及y=0所圍成的區域。當x≤2/3時,y≤x/2(1-x),當x≥2/3時,y≤2(1-x)/x。

由此,當n<2/3時,這時兩個社會的交流程度從0開始逐漸增大并接近1時,在J-社會中使R成為最佳反應的條件已不成立,J-社會中采取L的人口漫漫增加,R與L同時存在。與此相對在A-社會中L仍為最佳反應,故在A-社會中的傳統沒有變化。其結果是最終兩個社會向服從L的均衡過渡。即當比較小的社會J-社會在與比較大的社會交流時,J-社會的習慣發生變化。而當n>2/3時,則兩社會均服從向R的過渡均衡。因此,在兩個社會互相接觸時,要使J-社會的策略R能成為A-社會的策略,J-社會要足夠大,即J-社會人口所占比例達到兩社會總人口的2/3以上。

在我國的諸多經濟發展模式中,為什么蘇南是蘇南、浙南是浙南?典型的加工貿易為什么會出現在廣東珠三角?對急需發展的中西部地區來說,經濟發達地區發展經濟的經驗為什么學不了?溫鐵軍從各地區經濟發展的各自的特殊情況回答了為什么地方經濟增長模式無法克隆的問題[8]。本文通過對經濟發展模式形成的制度性分析,對此問題作了進一步的回答:一是西部地區原有制度的穩定性,阻礙了制度的變遷;二是中西部地區不具有東部的能導致主觀博弈再生的私人剩余信息;三是從上述J-社會與A-社會相互接觸的原理分析,要使一種較優的經濟發展模式能夠被其他地區所采用,除了自然因素以外,較優的經濟發展模式所在區域的人口應超過另一種模式所在區域人口的兩倍以上。而事實上,我國現在較優的經濟發展模式中,如溫州模式、珠江模式、山東模式、浙江橫店模式等所在地區的人口遠遠低于中西部地區的人口。

參考文獻

[1]青木昌彥《比較制度分析》上海遠東經濟出版社2001年12月

[2]青木昌彥、奧野正寬:《經濟體制的比較制度分析》,中國發展出版社1999年1月

[3]張仁德等《新比較經濟學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

[4]余映麗李進杰《模式中國》新華出版社2002年10月

[5]史晉川金祥榮等《溫州模式研究》浙江大學出版社2002年7月

[6]鄒東濤《什么粘住了西部騰飛的翅膀》中國經濟出版社出版2001年

[7]陳明乾《論溫州民營經濟發展動因與特點》人民網2002年11月05日

[8]溫鐵軍《地方經濟增長模式無法克隆》《中華工商時報》2002,8,29

[9]李雪松《博弈論與經濟轉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北京1999年5月

注釋:

第6篇:演示法論文范文

關鍵詞:文學語言;言語行為理論;施為性;創造性;建構性

中圖分類號:I0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5)18-0067-02

文學是語言的藝術,因此,文學也是一種語言現象。“語言不僅是文學的傳達媒介,也是構成文學本體的物質形式。作家憑借語言傳達他的全部構思,讀者也是通過閱讀作品語言來接受作品所運載的信息。從這個意義上看,文學就是對語言的一種運用,沒有語言,也就沒有文學,語言在文學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①不管從什么角度來研究文學都不能忽略語言在文學中的作用。

一、傳統的文學語言觀:“工具論”與“本體論”

眾所周知,以往對文學語言的研究主要存在兩種重要的看法:第一,“工具論”:把語言當作文學的工具和載體。現代漢語詞典對“工具”的解釋為:進行生產勞動時所使用的器具;比喻用以達到目的的事物。對“載體”的解釋為:泛指能夠用承載其他事物的事物。因此,語言作為文學的工具與載體,在這里起到一種中介和橋梁的作用。作者首先在腦海中進行構思,待構思成型便賦予其形式,這一形式就是語言。通過語言,文學作品得以呈現。從這個角度來看,語言更多的是附屬于文學的,它的目的是為文學作品服務。由此看來,語言本身并不具有獨立的意義。

第二,“本體論”:關注文學本體,重視語言本身。到了20世紀初期,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理論家們開始關注文學本身,語言就被重視起來。“文學語言被置換到了文學的中心,甚至成為了文學的全部,而不再僅僅被看作是隱藏在內容背后的類似于容器的存在。”②不管是俄國形式主義、英美新批評還是結構主義,都認為只有關注文學語言,才能夠真正地讀懂文學。

縱觀以上兩種主要觀點,在承認這些觀點的合理性的同時,弊端也逐漸顯露出來。前者貶低了語言的實際作用和功效,忽視了語言本身所具備的創造性,使語言完全處在一種被動的地位。后者雖然對語言的重視程度大大加深了,但是也把文學研究置于一種封閉模式之中,使得文學研究遠離了現實生活。綜上所述,“工具論”語言觀和“本體論”語言觀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要克服以上兩種認識的弊端,我們必須尋求一種新的認識。

二、言語行為理論的觀點

“隨著歐洲18世紀啟蒙運動的洗禮、19世紀自然科學的革命性進展和20世紀初心理學成為一門實證科學,傳統西方哲學的三大主題:上帝、物質、靈魂逐漸淡出了西方哲學的研究領域。”③傳統的哲學觀念被顛覆,西方哲學的危機逐漸顯現。哲學家們認為邏輯是有語言體現的,為了探尋哲學的出路,西方哲學出現了“語言學”轉向,“20世紀前半期,大多數英國哲學家都認為語言學的分析是唯一合法的哲學的研究,這些哲學家自稱為語言哲學家,稱自己的研究為分析哲學”。④

在這樣的背景下,奧斯汀于1962年出版了他的《如何以言行事》,這標志著言語行為理論的創立。奧斯汀認為,語言在本質上是一種行為,說話就是做事。他把有真假之分的陳述句叫做敘事句,把那些無真假之分又不用來陳述的句子叫做施為句。施為句是有行事能力的句子,它旨在完成某一行為,例如:“I promise to be there at two o’clock.”施為句的言語行為是由施為動詞“promise”來實現的,這個施為句通過語言表達了他承諾會在兩點到達那里。

奧斯汀自己也很難清楚地區分陳述句與施為句,在某些情況下,“同一句子在不同的語言環境下可能兩者都是”⑤。但他仍然堅持“說話即做事”這一觀點。并且將施為性作為實際運用的語言的一種共有功能。

奧斯汀把言語行為分為三個層面:以言表意、以言行事、以言取效。奧斯汀的研究重點是現實生活中的日常語言。他認為,文學語言是以一種“寄生于正常規范上的方式”⑥被使用的。也就是說,奧斯汀認為文學語言不在一種正常的語言環境下使用,不屬于正常的語言使用范疇。雖然文學語言與日常語言極為相似,但二者有極大的不同。文學語言并不在現實中實際發生,也不產生現實的效果,沒有人會把小說主人公虛構的誓言當真。因此,奧斯汀就將文學語言排斥在言語行為的研究范圍之外。

關于文學語言寄生性的問題,奧斯汀的學生塞爾在1975年發表的《虛構話語的邏輯地位》中,觀點與奧斯汀有所不同。塞爾認為文學語言是一種特殊的言語行為。他將文學與虛構的概念進行了區分,認為虛構的文學作品在一定的條件下也可以實現言語行為。正如塞爾所說的,“構成虛構作品的偽裝的以言行事是因一系列的慣例而得以可能的,這些慣例暫停了那些讓以言行事得以與世界關聯的規則的正常運行。”⑦虛構的文學作品的作者通過“偽裝”的方式來實施以言行事這一功能,也正是作者“偽裝”的意圖使虛構的作品語言作為一種言語行為得以實現。因此,塞爾仍舊不把虛構的語言看作是真正的言語行為。

奧斯汀與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對語言給予極大的重視。他們并非孤立地研究語言本身,而是把語言看作一種行為。這樣一來,語言就被賦予了極大的建構性和創造力。言語行為理論是對傳統文學語言觀的極大突破和顛覆。

三、言語行為理論對文學語言施為功能的發現

西方的一些文學理論家從言語行為理論中受到了啟發,認為文學作品作為一種語言結果,不僅是對現實世界的模仿跟反映,更是一種以言行事的創造性的實踐行為。他們紛紛通過不同的理論說明文學語言像日常語言一樣,也具有施為功能,認為人在說話的同時也在做事。語言作為人的一種特殊的行為,是“言”和“行”的融合跟統一。

(一)文學語言不應被排除在外

奧斯汀將文學語言排除在言語行為理論研究的范圍之外,塞爾也認為,“虛構作品的作者是在偽裝從事以言行事行為,但他事實上并沒有施行以言行事行為”。⑧筆者認為,奧斯汀與塞爾的觀點存在一定的問題。從塞爾的觀點出發,我們來看一下文學與虛構的關系。塞爾認為,“大多數文學作品是虛構的,因此也就有可能把對虛構的定義和對文學的定義混為一談,但是,存在著并非文學的虛構的例子,也存在著并非虛構的文學的例子,這足以說明把它們混淆起來是不對的。而即使沒有這些例子,這種混淆也是不對的,因為文學與虛構在概念上就不一樣。”⑨由此可見,虛構與文學并不是劃等號的。一方面,文學的一部分是虛構的。塞爾認為“在虛構作品之中,語詞不再具有它們通常的意義”,⑩虛構作品中的情節、人物等諸多因素雖出于虛構,但通過作者“偽裝”的意圖之后便轉化為一種文學的真實。這使得虛構的文學語言并不是子虛烏有、無所指涉的。虛構雖不通過日常語言的方式實現言語行為,但它通過“偽裝”的方式也在進行言語行為。從語言的結果上來看,兩種方式是殊途同歸的。這樣也就肯定了虛構的文學語言的施為功能。

另一方面,文學也包含著真實。雖然我們習慣說文學作品是虛構的,但“虛構作品并不必完全由虛構話語構成,一般來說也不會完全由虛構話語構成”。{11}換言之,文學包含著一部分真實。“有時虛構小說的作者會在故事中插話,這些插話不是虛構的,也不是故事的一部分。舉一個著名的例子,托爾斯泰在《安娜?卡列寧娜》中用這個句子作為開頭:‘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不幸的家庭各個不同’。我認為這不是虛構的,而是一句嚴肅的話。這是一句真正的斷言。這是小說的一部分,但不是虛構故事的一部分。”{12}文學中真實的部分同日常語言沒有本質的區別,按照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真實的文學語言應當具有施為功能,是一種言語行為。

喬納森?卡勒也發表了同樣的看法,他在《當代學術入門:文學理論》一書中談到:“文學不是輕浮、虛假的描述,而是在語言改變世界。”{13}卡勒認為,文學語言首先創造了角色以及角色的行為,其次創造了文學思想和文學觀念。

(二)文學語言是一種具有創造性、建構性的特殊的行為

文學語言具有施為功能,是一種具有創造性、建構性的特殊的行為。文學語言即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主動地創造和建構了新世界、新思想。正如卡勒所認為的,文學語言“首先創造角色和行為,第二點,文學作品使思想、觀念得以產生”。{14}首先,文學語言主動地創造和建構了一個嶄新的文學世界,塑造了一群人物,一系列事件以及故事得以發生的背景。語言通過命名這種行為創造了文學作品,這在小說中體現得尤為明顯:《紅樓夢》中人物眾多,個個栩栩如生。情節緊湊,一環扣著一環。作者運用語言將大大小小的人物寫真、寫活,無論主子還是奴仆,都繪聲繪色。將一個封建貴族大家庭從興盛到衰落的故事向讀者娓娓道來。文學語言之所以是具有創造性的施為行為,是因為它對人物、故事的刻畫不是對現實世界的照搬照抄式的模仿,而是主動地、創造性地將很多典型特質糅合于一個人物之中,是一個特殊的、高于現實的人物。讓讀者讀來覺得似曾相識卻又與眾不同,這正是文學語言的創造性所在。此外,文學語言在構成文學作品的同時也傳達了新思想,喬納森?卡勒曾說:“文學作品使思想、觀念得以產生。拉?羅舍福科認為,假如從來沒有從書本中讀到過戀愛的事情,人就從來不會有戀愛的念頭,并且浪漫愛情這個觀念照理說應該是大眾文學的發明。”{15}

第二、語言的本質是用于交流,它溝通了作者、作品、讀者與世界,促進了四者之間的相互交流。想要研究語言就必須始終牢記語言的本質,不能脫離本質空談。“語言是應人類的交際需要而產生的,它的首要功能是被用來溝通信息,交流思想。”{16}因此,語言的根本功能是交流。語言作為信息交流過程中的重要一環,是一個動態的活動。毋庸置疑,由語言構成的文學作品必定是以對外的交流為目的的。因此,我們除了把它看做一個完整的有機體外,還要把它理解成一個動態的交流的過程。20世紀60年代,隨著接受美學的興起,以讀者為導向的文學交流漸漸受到重視。讀者與作者的交流完全建立在文本之上,也就是完全依賴于語言。不同閱歷與知識背景的讀者對文學作品的理解是不同的,因此讀者與作者的交流也是開放的,這就產生了多元化的交流,也彰顯了文學語言的創造性和建構性。

文學語言作為一種言語行為,具有施為功能,與人的現實生活息息相關。它主動地進行創造、建構,并且發揮交流、取效等一系列作用,并非僅僅以一種被動的方式存在于文學作品之中。

注釋:

①狄其驄,王汶成,凌晨光.文藝學通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29.

②陳李媛.言語行為理論視域下的文學語言觀[D].濟南:山東大學,2013:22。

③趙敦華.現代西方哲學新編[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55.

④付習濤.言語行為理論研究綜述[J].求索,2004(06):174.

⑤⑥約翰?朗肖?奧斯汀(英).如何以言行事[M].北京: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11:67-22.

⑦⑧⑨⑩{11}{12}約翰?R.塞爾(美).虛構話語的邏輯地位[J].南京社會科學,2012(06):4-8.

第7篇:演示法論文范文

關鍵詞:言論分層理論,公司法人言論,公司法人的言論自由

導言

眾所周知,美國最高法院在審理言論自由的案件時存在著依其內容的不同將言論劃分為不同的類別,例如政治言論與商業言論,并對不同類別的言論給予不同程度保護的做法。其中政治言論被認為是高價值言論而受到了最高的保護,商業言論則被認為是低價值言論,一度甚至被排除在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之外。這就是所謂的“言論自由分層理論”。然而,近年來在美國出現了一種新的言論類型,這種言論類型的劃分標準卻并不是言論的內容,而是作出言論的主體。這種挑戰傳統言論分類標準的言論類型一俟出現就引起了研究第一條修正案的學者們的高度重視,最近更是憑借Nikev.Kasky一案吸引了眾多知名學者為其貢獻其學術智慧。這就是公司法人言論(corporatespeech)。公司法人言論的出現直接導致了公司法人的言論自由問題的產生,本文的任務就是對這一美國言論自由研究領域的新課題作一系統介紹并對相關問題進行一定程度的探究。

一、美國言論自由分層理論

言論自由自6、70年代以來在美國一直得到了極高程度的保護。根據最高法院歷經多年的探索所總結出的一套審判第一條修正案案件的原則,其對言論自由一般僅允許“內容中立”的限制,除非根據利益平衡的檢驗原則政府能夠證明它對某一言論進行限制促進了重要的,或實質性的政府利益并且這一利益與壓制言論自由無關、對言論自由所實施的附帶限制與促進政府利益相比不那么重要。據此,言論自由在公民權利體系中居于基本權利的地位,甚至是憎恨言論(hatespeech)也能得到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實際上,美國學者米克爾約翰就曾明確提出過應對言論自由給予絕對的保護。那么言論自由何以能得到如此高程度的保護呢?這與言論自由在美國學者眼中所具有的價值具有直接的關系。

根據Tushnet等學者的統計,美國言論自由研究領域中形成的有關言論自由哲學基礎的學說主要有三種:追求真理說(著名的“思想市場”理論即屬于此類)、自治說和自我實現說。追求真理說以霍爾姆斯和布蘭代斯為代表,主張“吾人所欲求的至高之善唯有經由思想的自由交換,才比較容易獲得,——亦即要想測試某種思想是否為真理的最佳方法,就是將之置于思想競爭的市場上,看它有無能力獲得認可”,因此不到最后關頭,政府絕對不應插手這一進程。自治說的主要代表則是絕對主義者米克爾約翰。米克爾約翰主張,言論自由實際上所保障的是人們參與自治(self-government)的權利;因為言論自由,確切的說是公眾對公共事務的自由討論是保證投票者獲取足夠的智識以及情報(information)以便在投票中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愿的途徑之一。因此,正如選舉權不應受到限制一樣,言論自由也不應受到限制。自我實現說則以Emerson、Redish等人為代表。其中,埃默森教授認為言論自由通過不受拘束的表達和交換信念及觀點來發展個人的思想從而達到個人的自我實現;MartinRedish則認為言論之所以是不可侵犯的,是因為它培育了民主政治所追求的價值——個人對影響生活的決定的控制及個人的“人的才能”的發展。其中很難說哪一種在言論自由研究領域中占有主導的地位;可以說這三種學說共同對美國法院關于第一條修正案的判決發揮著指導性的作用,只是在不同的時代側重點有所不同而已。具體說來,自治說在早期影響較大,自我實現說在較為晚近的時候則發揮著比較重要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這三種學說雖然著眼點不同,但強調的都是對言者(thespeaker)利益的保護。

那么根據上述理論,是否所有的言論都應該得到第一條修正案完全的保護呢?首先,根據米克爾約翰的自治理論,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就是否定的。由于米克爾約翰論證言論自由價值的立論基礎是社會契約論,因此他認為言論自由是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只有與公共事務有關的“公言論”(publicspeech)才能夠得到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除此之外的其他言論都不在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范圍之內,而只能受到第五條修正案的保護。而根據追求真理說和自我實現說,也只有對獲致真理和實現自我價值,特別是與實現民主相關的價值有促進作用的言論才能夠得到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據此,最高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根據言論的內容將言論劃分為高價值言論——政治言論(或公共言論)和低價值言論——商業言論。只有能夠促進言論自由價值實現的高價值言論——政治言論才能夠得到第一條修正案的全面保護。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在美國憲法學界可以說對這一點已經達成共識:制定第一條修正案的目的即使不是完全的也是絕大部分的是為了保護與公共事務有關的言論。以此為基礎,最高法院總結出了言論自由分層理論,即:言論應根據其內容劃分為政治言論(或稱非商業言論、公共言論)與商業言論,政治言論受到第一條修正案的全面保護,對商業言論則采取與政治言論完全不同的保護原則。

至于對商業言論具體采用什么樣保護原則,不同的時代做法有所不同。具體說來,可以以1976年的VirginiaBoardofPharmacyv.VirginiaCitizensConsumerCouncil,Inc.為標志分為兩個階段來認識商業言論的保護原則。1976年以前,商業言論基本上被排除在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范圍之外,其中最高法院更是在1942年的Valentinev.Chrestensen一案中明確宣布聯邦憲法沒有限制政府調整純粹的商業廣告,從而以判例的形式將商業言論從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范圍內排除出去。而在1976年的VirginiaBoardofPharmacy案中,最高法院宣稱,即使商業廣告注重的是純粹的經濟利益,也不排除其應受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從而第一次將商業言論納入了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范圍之內。而最高法院作出這一判斷的根據在于:就具體消費者而言,他從商業信息自由流通中所獲得的利益即使不大于,至少也不少于他在日常的最迫切的政治討論中所獲得的利益。此外,就整個社會而言,商業信息的自由流通也具有重大的公共利益。由此,最高法院就將商業言論與對公共事務的討論聯系起來了。而1980年的CentralHudsonGasElectricCorp.v.PublicServiceCommissionofNewYork案則標志著最高法院對商業言論新的保護原則的成型。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形成了四步分析法來審判商業言論案件:第一,必須確定表達是否受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而商業言論要受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至少必須涉及合法活動,并且不能誤導公眾;第二,所主張的政府利益是否重大;如果以上兩個回答都是肯定的,第三,確定調整是否直接促進了政府主張的利益;最后,確定政府這一調整是否大于促進這一利益之必需。由此,商業言論被正式納入到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范圍之內。但是相比于政治言論,商業言論仍然被認為是僅僅具有“低價值”的言論,它只能得到法院較低程度的保護,一旦商業言論被證明是虛假的、誤導的或者是鼓勵非法活動的,法院仍將準許政府對其進行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一明確了商業言論的“次等”地位的分層理論中存在著一個較為致命的缺陷,那就是最高法院至今未對“商業言論”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司法實踐中僅僅形成了一個對商業言論的模糊的認識,那就是所謂商業言論是“純粹意在商業事務”的言論。正是由于缺乏對商業言論的準確定義,因此雖然最高法院并未將商業言論定義為公司法人作出的言論,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著將商業言論等同于公司法人所作出的言論的傾向。其導致的最終結果就是公司法人實際上在言論自由領域中成為了受到歧視的主體。

二、一種新的言論類型:公司法人言論

近年來,由于公司法人不僅僅在推銷產品上發表自己的言論,還在勞工政策等公共事務甚至是競選事務上發表自己的看法,因此在實踐中出現了一種新的言論類型——公司法人言論(corporatespeech)。公司法人言論這一新的言論類型的出現主要與三個案例有關:FirstNationalBankofBostonv.Bellotti,PacificGasElectricCo.v.PublicUtilitiesCommissionofCalifornia以及Nike,Inc.v.Kasky案。在Bellotti案中,法院指出在民主社會中言論對為公眾提供情報的作用并不因其來源性質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PacificGas案中法院則指出,公司法人所作出的與選舉無關的政治言論不得僅僅因其公司法人的主體性質而受到限制,并且主張公司法人也應該與公民一樣擁有“說與不說”的自由。也就是說,從這兩個案件開始,法院開始在裁決言論自由案件時對公司法人這一主體性質進行考慮,公司法人言論由此開始進入法院的視野。當然,僅憑這兩個案件還不能說最高法院已經形成了對待公司法人言論的成熟的原則。正如后面將要指出的,近年來最高法院在對待公司法人與競選有關的政治言論的態度上日趨嚴厲,這與Bellotti案和PacificGas案的思路很難說是相一致的。而公司法人言論正式成為一種獨立的言論類型可以說還是始自于2003年的Nike,Inc.v.Kasky案。

耐克案雖然發生于2003年,但案由卻可以一直追溯至1996年。在1996-1997年間,多種媒體廣泛報道了耐克公司在東南亞的分公司虐待勞工的新聞。作為回應,耐克公司通過向各大學校長及體育運動管理當局郵寄信件、宣傳品以及在各家報紙上刊登公開信等形式對上述報道進行了反駁。1998年,MarcKasky向舊金山高等法院對耐克公司及其5名管理人員提起了訴訟,指其上述行為違反了該州消費者保護法有關禁止虛假廣告和不正當競爭的規定。針對Kasky的指控,耐克以言論自由為由提出了抗辯。基于言論分層理論,本案的焦點就集中在了耐克有關言論的性質判斷上。如果法院判斷其為政治言論,則耐克的言論將受到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Kasky的指控也就將被駁回;相反,如果法院判斷其為商業言論,那么根據虛假的商業言論不受第一條修正案保護的原則,耐克就將在本案中敗訴。法院在第一審和上訴審中都作出了對耐克公司有利的判決,其中加利福尼亞州上訴法院明確裁定耐克的言論為“非商業言論”。但是,在案件被Kasky提交到州最高法院之后,加州的最高法院卻以4-3的比例了前面的判決,裁定耐克的言論為商業言論。在這種情況下,耐克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訴,這就是引發了公司法人言論自由問題爭論的Nike,Inc.V.Kasky案。

幾乎自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該案之日起,耐克案就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而該案之所以受到高度的關注,其原因主要就在于本案所涉及的耐克言論性質模糊不清,如何定性非常困難。通常在認定商業言論時的依據有三:出于經濟動機;以廣告的形式;針對某一產品。耐克公司的言論卻不同于以往的商業言論而具有某種對公共事務進行討論的外表——耐克在媒體上所宣傳的或表達的是耐克公司在海外的勞工政策,而這一言論的內容可以說是與公共事務和公共利益存在密切的關系的。因此,耐克案可以說是為最高法院解決精確劃分商業言論與非商業言論以及形成一個針對公司法人言論的初步原則的問題提供了一個極好的機會,最高法院在耐克案上也就被寄予了很高的期望。然而,最高法院的判決卻是令人失望的:它不僅回避了公司法人言論自由的問題,而且回避了對商業言論進行定義的問題。最高法院以本案所涉及的新問題尚不成熟為由,拒絕對耐克言論的性質作出判斷,從而在事實上支持了加州最高法院的判決。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最高法院維持了加州最高法院的判決,但是最高法院在聲明由于這一新問題尚未成熟而拒絕對其作出判斷的時候所給出的理由正是這個案件涉及的是由商業言論、非商業言論和與公共問題有關的言論組成的混合言論,這也就相當于承認了耐克案中涉及的言論在性質上與傳統商業言論案件是存在差別的。

那么,公司法人言論何以能成為一種獨立的言論類型?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商業言論定義不明確以及混合言論的出現。正如上文中所論及到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司法人(大資本)日益參加到社會活動中來,其表現形態就是公司法人日益傾向于在社會事務乃至政治事務上發表自己的觀點,而其主體因素又決定了這樣的言論通常混合著商業言論(廣告)的因素,從而最終導致了混合言論的出現。實際上,早在Valentinev.Chrestensen案中就已經出現了混合言論,只是這種簡單形式的混合言論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之下并未引起法院和學者的重視。耐克案引起學者廣泛關注的現象從一個側面說明了混合言論在當代社會中已經成為了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如何對其進行調整已經成為了法院和學者無可回避的問題。

仔細考究之下,公司法人的言論可以分為三種:商業言論、與競選有關的政治言論和普通的政治言論。其中,商業言論實際上是一種與言論主體性質無關的言論類型,但實際上通常與公司法人這一主體相聯系。最高法院對商業言論已經形成了成熟的保護原則,并且在近年來表現出了提高對商業言論保護的趨勢。公司法人與競選有關的政治言論和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論則與言論主體的性質具有直接聯系,其中法院對與競選有關的政治言論采取了嚴厲的限制原則,而對其他政治言論在原則上則給予同個人言論相同的保護。由于上面提到的混合言論就是因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論和商業言論之間界限不明而產生的,因此,實際上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論也難以真正得到和其他主體相同的保護。由此可以說,公司法人的言論在整體上都是受到“歧視”的。這就使得公司法人的言論具有了特殊性而成為了一個獨立的類別。

如同上文中所提到的,美國言論自由傳統理論中只存在根據言論內容對言論進行的分類,而公司法人言論卻是依據言論主體的性質進行的分類,因此這一新的言論類型的出現與傳統理論之間天然地存在著緊張關系,這也就決定了公司法人言論自出現之日起就對言論自由研究提出了許多問題。

三、公司法人言論自由研究領域的主要問題

總結美國學者研究公司法人言論的主要成果,我們可以發現公司法人言論自由研究領域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將言論劃分為商業言論和政治言論是否具有合理性?公司法人與競選有關的政治言論是否應該受到嚴厲的限制?公司法人是否同個人一樣享有言論自由?最后,公司法人言論是否構成一個獨立的類別?或者說,公司法人言論在性質上與個人的言論相比是否存在特殊之處?

如同上文中所分析的,導致公司法人言論這一新的言論類型產生的一個直接誘因就是最高法院沒有對商業言論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從而致使法院對于公司法人的混合言論難以進行合理的調整。針對這一癥結,有學者呼吁最高法院應以耐克案為契機明確商業言論的含義。然而,更多的學者則對最高法院對言論進行分層、對商業言論和政治言論給予不同保護的做法提出了質疑。

實際上,從美國近年來的判例中我們可以發現,最高法院對于商業言論的態度越來越趨向于緩和,商業言論在最高法院得到了越來越高的保護。近年來商業言論案件在最高法院保持著令人驚奇的勝訴率:在24件商業言論案件中,法院僅僅對其中的5件作出了允許政府對商業言論進行限制的裁決。我們知道,美國法院調整商業言論的原則成型于CentralHudson案,然而在最近的判例中已經出現了明顯的拋棄CentralHudson原則的傾向。在1993年的CityofCincinnativ.DiscoveryNetworkInc.案中,最高法院就首次正式拒絕了商業言論只具有低價值的說法;而在1996年的44Liquormart,Inc.v.RhodeIsland案中,法院更是拒絕了政府對商業言論所作的“家長式”的監控,肯定了商業言論對于聽者的價值,并且特別強調真實的和非誤導的商業言論應受到第一條修正案充分的保護。44Liquormart案之后就有學者指出商業言論從此再沒有理由被當作另類的言論看待,而應該和政治言論一樣受到第一條修正案的全面保護。

商業言論之所以受到法院越來越高的保護與學理上對言論自由和商業言論認識的變化有關。首先,法院改變了商業廣告對于公共利益毫無價值的看法,認為在當今自由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由于資源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無數個人的經濟決策決定的,因此這些決策是否明智、是否獲得了充分的根據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這樣,商品信息的自由流通也就對于言論自由具有了獨立的、不可忽視的價值。其次,最高法院之所以在允許政府限制商業言論上采取比較寬松的態度,也是出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考慮。法院擔心如果給予商業言論以充分的第一條修正案保護會損害消費者和政府兩者的利益,因為消費者將無法擺脫不實、誤導或欺騙性的商業廣告,而政府也將無法懲治這些商業欺詐。然而,近年來,法官和學者都對這種看法提出了質疑。有意見指出,即使是對商業信息也應該同其他信息一樣相信消費者甄別對錯的能力,而不應該允許政府對商業言論進行“家長式”的管制。最后,最高法院提高對商業言論保護也與由保護消費者利益轉向保護言者的利益的動向有關。由于因商業言論而受到限制的主體多為公司法人,而公司法人在經濟上又具有優勢地位,因此法院認為公司法人因言論受到限制而可能遭受的不利影響較小。這樣,在商業言論案件中,法院往往強調作為弱勢的一方的消費者的利益,而忽視了公司法人作為言者的利益。進入90年代之后,法院將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商業言論的言者的權利保護上,從而提高了對商業言論的保護力度。

在這種背景下,學者們自然對法院的言論分層理論提出了質疑,并且主張既然商業言論對促進言論自由的價值同樣發揮著作用,商業言論同樣事關公共利益,那么最高法院就應該對商業言論給予同政治言論相同的保護。

而與最高法院提高對商業言論的保護相對應的,是最高法院對公司法人與競選有關的政治言論日趨嚴厲的態度。根據1978年的Bellotti案,最高法院對公司法人與競選有關的政治言論的態度是:不得因其言論主體性質的特殊性而對其予以限制。但是自80年代末開始,法院出于防治政治腐敗的原因轉向允許政府對公司法人與競選有關的政治言論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這一限制的范圍被最高法院限定為含有明顯的鼓吹內容的言論。進入21世紀之后,最高法院更是在2003年的McConnellv.FEC案中支持了一個全面禁止公司法人運用公司財產對競選發表觀點(實際上就是競選廣告)的法令,這一法令與傳統限制不同的是,它并不考慮被限制的言論是否意影響競選,只要提到了候選人的名字,言論即可被禁止,這樣就使得公司法人與競選有關的政治言論受到了政府高度的限制。

法院之所以允許政府對公司法人與競選有關的政治言論進行高度限制,其主要理由就在于:公司法人在競選中運用巨額的公司財產的行為并不是對公司法人有關公共事務的觀點的表達;對其進行限制之后,公司法人還可以通過專門的組織——PAC來表達自己的觀點。此外,防治腐敗這一重大的政府利益同樣也構成了法院允許政府對這一言論進行限制的理由。

針對最高法院近年來的這一變化,學者們同樣也提出了質疑。根據ConsolidatedEdisonCo.v.PublicServiceCommission案和PacificGasElectricCo.v.PublicUtilitiesCommission案所形成的原則,法院對公司法人除與競選有關外的普通政治言論給予了同個人同樣的保護。那么防治競選腐敗的政府利益同樣存在于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論案件中,最高法院為什么沒有對這一類言論也進行高度的限制呢?同樣地,認為公司法人與競選有關的政治言論不是公司法人觀點的表達這一理由也可能存在于公司法人普通政治言論案件中。至于公司法人在言論遭受禁止后還可以通過PAC來表達自己的觀點,實際上就是剝奪了公司法人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表達意見的權利,同時也是將責任推到了PAC身上。

雖然最高法院針對商業言論和公司法人與競選有關的政治言論的態度截然相反,學者們對這兩個問題的思考卻可以說是指向了同一個問題:是否應該賦予公司法人以與個人同樣的言論自由。然而,針對這一問題又有學者提出了新的質疑:言論自由是一項“人”權,公司法人有資格成為言論自由的主體嗎?

反對公司法人具有言論自由主體資格的學者所持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言論自由的一個重要價值就在于維護人格尊嚴和個人自主。不論是采取上述三種言論自由哲學基礎學說中的哪一種,最后都可以歸結至這兩點上。顯然,公司法人既然不是“人”,那么自然也就談不上人格尊嚴和個人自主的維護與實現了。其次,我們之所以保護言論自由,一個重要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在社會中占少數地位的觀點不受多數觀點的壓制。由于公司法人,特別是像耐克這樣的跨國大公司往往擁有強大的力量,因此公司法人在言論自由的問題上不僅僅不存在表達意見的障礙,相反,它的意見還常常是影響性的。從這一點來說,也不應給予公司法人以言論自由的保護。第三,從歷史上有關言論自由的判例來看,言論自由與個人聲譽的保護和侮辱、誹謗案件是密切相關的。而公司法人,就如同其不具有人格尊嚴一樣,也很難說具有主張保護基于人格尊嚴的聲譽的立場。

支持公司法人具有言論自由主體資格的學者則從反對“基于言者身份的歧視”(Speaker-BasedDiscriminatio)的傳統立場出發提出了反駁意見。他們認為,雖然公司法人發表與公共事務有關的言論的動機受到了質疑而被認為是受到利益驅動的,也就是與產品的推銷具有隱蔽的聯系的,但是從言論的內容來看卻與個人所發表的言論并沒有實質性的區別。那么對于相同的言論,僅僅是因為公司法人這一身份的特殊性就予以限制,這是否公平合理?以耐克案為例,如果耐克的言論是由普通公眾作出的,那么法院會要求政府證明言者具有明顯的惡意;而對于耐克則不必要求證明其具有惡意,只要是虛假的或誤導的言論政府就可以對其進行限制,這顯然是有欠公平的。

無論學者討論的最終結果如何,在社會實踐中公司法人的確越來越多的對社會事務甚至是政治事務發表看法,這已經超出了傳統言論自由理論所能調整的范圍,拒絕賦予公司法人以言論自由的立場更是與這一事實相違背的。公司法人成為了言論自由的一個特殊主體已是無法回避的事實。因此,與其否認公司法人作為言論自由主體的資格,還不如探究如何調整這一特殊主體的言論自由。這就又回到了前面的問題:是應該將公司法人的言論作為一類獨立的言論給予特殊的調整,還是應該給予同個人言論相同的保護?

迄今為止,有關公司法人言論的討論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關乎一個問題,那就是究竟應該把研究的注意力放在言者的性質或者說身份上還是應該放在言論的內容上。值得注意的是,許多非盈利的法人和團體的言論自由都得到了第一條修正案的完全保護。實際上,第一條修正案的許多核心言論的主體都是非盈利法人和團體,如政黨、公眾利益團體、學校等。那么是否是對利益的追求構成了公司法人主體特殊性的原因呢?答案顯然也是否定的,因為言論自由的發展歷史已經證明了利益并不構成排除第一條修正案保護的理由。此外,個人也同樣廣告,如一人公司及律師。實際上,商業言論保護的發展歷史與律師廣告的密切聯系是有目共睹的。但這些言論卻并沒有被法院“另眼看待”。在這種情況下,對公司法人的言論若因其主體的特殊性而進行特殊的限制,其合理性也就值得商榷了。

四、對公司法人言論自由的憲法學思考

以上談到了公司法人言論自由領域中的幾個主要問題,也介紹了美國學者對于這些問題的一些思考。需要提請注意的是,由于公司法人言論自由的問題產生不久,相關的研究也只是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其中有些問題的探討尚欠深入,而對于公司法人的言論如何保護就更難說是已經達成了共識或者形成了成熟的意見。但是可以看出,學者們比較傾向于加強對公司法人言論的保護力度。針對公司法人的言論自由問題以及上述這種傾向,筆者進行了些許憲法學思考,在此提出以就教于方家。

從涉及的具體問題來看,公司法人言論自由問題的產生從表面上看起來主要是在于商業言論問題,一是商業言論如何定義的問題,二是提高商業言論保護的問題。因此,對商業言論進行嚴格而明確的定義是解決公司法人言論自由問題的前提。此外,雖然現在最高法院表現出了加強對商業言論保護的趨勢,但是出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考慮,至少在短期內不會對商業言論給予同非商業言論同樣的保護。而以言論自由的宏觀視野來考察公司法人的言論自由,其主要的問題就在于公司法人言論是否應成為一種獨立的言論類型,公司法人能否成為言論自由的主體,如果能,那么它在享有言論自由的程度和范圍上與個人是否存在區別。正如上文中所指出的,傳統的對言論進行分類的方法所依據的標準都是言論的內容而不是言論的主體性質,如果允許政府僅僅以言論主體性質為由對某一言論進行限制,我們認為是存在不妥之處的。因為,正如最高法院在Bellotti案中所指出的,某一言論所蘊涵的價值并不會因其來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那么需要解決的就是,公司法人言論在言論的性質上是否與其他言論存在區別。

而當我們站在憲法學的高度來審視公司法人的言論自由問題時,我們會發現,公司法人言論這一新型言論的出現及至對公司法人言論自由的探討以及最高法院日益提高對公司法人言論自由保護的傾向(通過商業言論案件),實際上都反映了公司法人對社會事務參與程度的加深和對于共同體事務影響的擴大。回到言論自由的哲學基礎上,我們可以發現無論對于言論自由的性質如何認識,它對于共同體成員表達自己對于共同體治理的意見的價值,也就是言論自由所蘊涵的“自治”和促進民主的價值,始終構成了言論自由諸多價值中重要的,甚至可以說是核心的內容。這也是最高法院在關乎言論自由的判例中始終重視審查言論是否是對公共事務的討論、是否關涉公共利益的理由。這就隱含了這樣一個邏輯前設:言論自由的主體構成了共同體的組成分子,或者說是者的組成分子。由此反觀公司法人的言論自由問題,公司法人由最初的商業廣告、推銷產品這樣一種“表達”性質較低的商業行為發展至通過商業廣告表達自己對經濟方面問題的意見,再到就勞工政策等公共事務以及競選等政治事務發表觀點,這一過程正反映了公司法人意圖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參與到共同體治理中的傾向。這就帶來了一個問題:公司法人是否能構成治理共同體的獨立主體?縱觀公司法人言論自由在美國的發展歷程,我們可以發現其與市場經濟的縱深發展和資本對公共生活領域的不斷滲透存在著較大的相關性。雖然目前就公司法人的言論自由并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最高法院對公司法人言論案件也并沒有形成成熟的檢驗原則,但是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資本加強對社會公共領域滲透的趨勢卻是確定的。因此,可以預見,公司法人的言論受到保護的程度在長期內應該是得到提高而不是相反。那么,公司法人是否最終會被賦予同個人相同的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呢?如果是,那是否最后將會造成資本,特別是大資本控制公共事務決定的局面?而這種局面一旦形成,作為公民的個人的意見必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忽視,屆時的基礎是否依然存在呢?這些都是我們在研究公司法人的言論自由問題時所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雖然公司法人的言論自由問題目前在我國尚沒有萌發的跡象,但是基于這一問題與市場經濟縱深發展的正相關性,我們可以預見,在不遠的將來這一問題也很可能在我國出現。因此關注美國言論自由研究中的這一新的課題對于將來公司法人言論自由問題在我國的解決必將具有重要的參考和借鑒意義。

注釋:

1[美]杰羅姆·巴倫、托馬斯·迪恩斯著:《美國憲法概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88-190頁。

2GeoffreyR.Stone,LouisM.Seidman,CassR.Sunstein,MarkV.Tushnet,TheFirstAmendment,AspenLawBusiness,ADivisionofAspenPublishers,Inc.,1999,pp.8-15.

3Abramsv.UnitedStates,250U.S.616(1919)。

4Meiklejohn,TheFirstAmendmentIsanAbsolute,1961Sup.Ct.Rev.245,255-257.

5BrianC.Murchison,SpeechandtheSelf-RealizationValue,33Harv.C.R.-C.L.L.Rev.443(1998),from.

6RodneyA.Smolla,Nikev.KaskyandtheModernCommercialSpeechDoctrine,54CaseW.Res.1277(2004),from.

7425U.S.748(1976)。

8447U.S.(1980)。

9VictoriaDizikTeremenko,CorporateSpeechUnderFire:HasNikeFinallyDoneIt?m.L.J.207(2003),from.

10DevelopmentsintheLaw—CorporationsandSociety,117Harv.L.Rev.2272(2004),from.

11435U.S.777(1978)。

12475U.S.1(1986)。

1379Cal.App.4th165,93Cal.Rptr.2d854(Cal.App.2000)。

14邱小平著:《表達自由——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10頁。

15同注釋9.

16同注釋10.

17同注釋6.

18507U.S.410(1993)。

19517U.S.484,510(1996)。

20KathleenM.Sullivan,CheapSpirits,CigarettesandFreeSpeech:TheImplicationsof44Liquormart,1996Sup.Ct.Rev.123,126.

21邱小平著:《表達自由——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47頁。

第8篇:演示法論文范文

關鍵詞:啟發式教學;課堂教學;教學效果

啟發式教學,就是根據教學目的、內容、學生的知識水平和知識規律,運用各種教學手段,采用啟發誘導辦法傳授知識、培養能力,使學生積極主動地學習,以促進身心發展。啟發式教學不僅僅是一種教學方法,更重要的是一種教學思想,是教學原則和教學觀。

我國古代大教育家孔子就很重視啟發式教學。他曾論述:“不憤不啟,不悱不啟”。“憤”意為發憤學習,積極思考,然后想把知識表達出來;“啟”意為開其意、指導;“悱”意為積極思考后要表達而表達不清,這就要求老師給予指導、解釋,使其清楚。《工程力學》、《機械基礎》這樣的機械類專業基礎課對學生而言,需要掌握的內容多,理論教學學時在普遍減少,很難在較短時間內熟練掌握并靈活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因此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一些過不去的“坎”,那么對教師來講,就應該通過自己的外因作用,在學習過程中幫助學生理解學習,引導學生采用不同的思維方式分析解決問題,調動起學生學習的積極性論文。

啟發式教學是以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的一種民主、科學、發散式的教學方法,它是對一個物體采用不同的分析模型,以激發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為起點,科學地讓學生開動腦筋,積極思考,主動實踐,以達到熟練掌握知識、技能,發展智力,挖掘思維潛質,形成獨立觀點的方法。啟發式教學,對于教師的要求就是引導轉化,把知識轉化為學生的具體知識,再進一步把學生的具體知識轉化為能力。教師的主導作用就表現在這兩個轉化上,這里引導是轉化的關鍵。教學就是通過教師的工作使學生愛學、會學。學生的學習是否有學習積極性非常重要,啟發式教學的關鍵就是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傳統的啟發式教學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以結果為中心的啟發。這種啟發法的特點是,在教學過程中,針對具體的問題,教師頭腦中先有了一個答案,然后通過啟發式提問,提出一個一個的問題,一步步引導學生向預設好的結果逼近,直到把這個結果問出來。這樣做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學生形成對教師提問的依賴,即教師向他提問他就會回答,離開教師的提問他就不會思考。那么針對傳統啟發式教學的弱點,應該怎樣進行改進呢?啟發式教學的目標不應該是問出一個標準答案,而應該教學生學會思考,因此,提問要指向思考過程和思考方法。

一、采用過程啟發式教學

過程啟發式教學的基本實施步驟是:根據學生學習知識、技能所需要的高效思維方法,按思維流程設計相應的啟發式問題,根據所設計的問題啟發學生思考,并逐步過渡到讓學生自己向自己提出問題、自我啟發。這一方法的實施從根本上解決了如何使學生學會學習、學會思考的問題。

二、采用設疑分析法,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如果學生沒有對事物的好奇心和旺盛的求知欲,那么即使他們掌握了一定的創新方法和技術,也很難有實際的有價值的創新行為。因此,教學過程應以學生為主體,著眼于激發學生主動參與學習的積極性,使學生在學習知識、技能的過程中,不斷提高各方面的能力,尤其是創新能力。在教學過程中,要盡量打破老師的教學模式,打破學生的思維定勢,激發學生的疑問,引發他們產生疑問、思考疑問、解釋疑問,使學生的學習具有自覺探索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三、采用科學的授課模式

對于現代化的教育來說,課堂教學應該具有科學、進步、現代的教育理念,科學的課堂管理模式、科學健康的課堂文化氛圍,更重要的是教師在授課過程中還應該有科學的授課方法。教育理論家曾明確指出:“最有效的學習方法就是讓學生在體驗和創造的過程中學習”。在授課過程中,教師應逐步引導學生掌握解決問題的方式方法,讓學生直接參與探索教學,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開發學生的創新能力,使學生在學習中有成就感,這樣有利于培養他們確立科學的態度和掌握科學的方法。

四、啟發式教學要善于突破

傳統教學落后于時展的主要弊端在于:施教者往往低估了學生學習的潛力,只強調認真刻苦,不講究方法,造成學習者不同程度的心理緊張狀態;沒有靈活運用最新的科研成果,缺乏建立在人體生理和心理研究基礎上的綜合性教學手段。教學的關鍵是要形成正確的教學指導思想,靈活適用的教學方法,并有所創新。學生能否有學習積極性在很大程度上和教師的主導作用有直接關系,因此在教學中,要時常查找缺漏,找到能夠提高學生學習積極性的方法和途徑,從而全方位地提高學生的能力。對于專業基礎課來說,在課堂上,除了注重問題的創設之外,還要讓學生在實踐活動中發現問題,著手解決問題。

五、學會把舞臺交給學生

啟發式教學要做到兩個轉變:由以教師為中心轉變為以學生為中心,由以課堂為中心轉變為以實際經驗為中心。在運用啟發式教學法進行教學設計的時候,要充分意識到學生是認知的主體。具體實施過程可以這樣來做:(1)情景設置。創設學生當前所學習的內容與現實情況基本相接近的情景環境,也就是說,把學生引入到需要通過某知識點來解決現實問題的情景。(2)操作示范。圍繞當前學習的知識點,以便于學生“知識遷移”的要求。(3)獨立探索。讓學生獨立思考,對知識點進行理解,為解決問題打下基礎。(4)協作學習。開展小組交流、討論,組員分工協作,共同解決問題。(5)總結評價。教師總結點評學生學習的效果。

運用啟發式教學方法,可以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通過經歷問題的解決過程,激發學生的自主學習熱情,提高學習興趣,而且通過對解決問題的方法的探索,可以激發學生的創造熱情,培養創新能力。

參考文獻:

[1]熊隆友,張謙.對比啟發式教學在《工程力學》課程中的教學實踐[J].中國科技信息,2006(14):192-193.

第9篇:演示法論文范文

關鍵詞:計算機軟件開發語言;面向過程;面向對象;面向方面;問題;解決

中圖分類號:TP312

談及計算機的發展升級,就必然要討論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而計算機軟件開發中最為重要的環節即為軟件開發語言,它是計算機軟件開發的根本支撐。從計算機興起發展至今,計算機軟件開發語言也經歷了由低級到高級的不斷完善成熟的過程。總體看來,計算機軟件開發語言的成熟依次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面向過程、面向對象、面向方面的計算機軟件開發語言。由于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在上述計算機軟件開發語言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本文筆者便逐一對這三個發展階段存在的及其存在的不足和解決方案展開了分析和闡述。

1 面向過程的計算機軟件開發語言

1.1 面向過程的計算機軟件開發語言概述

對于原先局限性較大的軟件語言來說,面向過程編程語言確實是計算機軟件開發語言的一項重大突破。面向過程的計算機軟件開發語言對使用者的技術及專業知識要求降低,使用者不需要全面了解計算機的各硬件特性就可以進行程序編寫,這樣就能夠擴大應用范圍,減少操作的技術性失誤。此外,這種語言使得計算機軟件與硬件相互分離開來,并成為一個新興的獨立行業。

1.2 存在的問題

面向過程的計算機軟件開發語言是通過逐步細化設計的方式產生的模塊,因此其結果具有針對性,只適用于特定的應用條件,而不能夠面向所有的計算機軟件開發進行廣泛推廣。

C語言的語法限制不太嚴格,對變量的類型約束不嚴格,影響程序的安全性,對數組下標越界不作檢查等。指針是C語言的一大特色,可以說C語言優于其它高級語言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它有指針操作可以直接進行靠近硬件的操作,但是C的指針操作也給它帶來了很多不安全的因素。從應用的角度,較其他高級語言來說,C語言在掌握與應用上具有較大難度。

1.3 解決方案

對于C語言的缺陷,要想在學習和應用的過程中加以克服,就要掌握其核心概念,例如,結構化、三個執行流程、指針、重載、文件、優先級、函數、共用體、作用域等概念。從宏觀角度分析,C語言編程的思想基礎是結構化,C語言的每一個功能模塊就是一個結構,每一個結構實現一個運算或一個算法,這個結構就用大括號表示,尤其要注意大括號的位置,其直接就決定結束算法功能的步驟。從微觀角度來看,函數是C語言的驅動機制,由函數驅動來實現所有語句,熟練掌握函數命令和相關的配置參數就可以有效利用C語言的優勢。如果能學會調試,就可以對函數功能的作用有更進一步的了解。

2 面向對象的計算機軟件開發語言

2.1 面向對象的計算機軟件開發語言概述

面向對象的計算機軟件開發語言概念的實質在于,在一個問題空間中客觀存在的實體稱為對象,形色不一的對象以及對象之間相互作用、通信組成了客觀世界這一個統一的整體,其核心特征即為對象的多態性和繼承性。多態性指的是以多種形式呈現相同的界面。在使用函數編程時,軟件設計人員只需要明確施加在對象上的動作,而不必關注此動作的實現方法等細節;繼承性指的是一個對象獲得另一個對象特征的過程。繼承性可以利用層次分類的方式對大部分知識進行管理,實現了一次性定義不同對象的共同特征。面向對象的軟件語言不要求使用者全面熟悉對象在工作狀態下的細節,使用者只要明確對象的相關作用并且能夠對其進行訪問就可以實現軟件開發。一般認為,較典型的面向對象語言有:Simular67、Smalltalk、EIFFEL、C++、Java等。

2.2 存在的問題

我們利用某些數據把一個特定圖畫的信息儲藏起來,應該通過什么方式實現相應的顯示、縮放等操作呢?方法是將以模塊的形式對已經儲存到源文件中的圖畫的相關數據和函數進行處理。其具有一個明顯的缺陷,即沒有明確數據和函數之間的具體關系,對這一狀況不同的程序編寫員有不同處理方式。有的程序員把數組用鏈表來代替,還有的程序員根據具體的使用需求編寫特定的函數。這就可能導致整個程序在調試的過程中出現混亂及其他各種錯誤。

此外,面向對象的編程語言,例如C++,Java等都提供了對RTTI的支持,并從而操作被subsumption遺忘的屬性和方法,這種方法一般被叫做RTTI(Run Time Type Identification)。RTTI指的是在程序運行時保存其對象的型態消息的行為。某些語言實現僅保留有限的型態消息,例如繼承樹信息,而某些實現會保留較多信息,例如對象的屬性及方法消息。但由于理論及方法論上的原因,很多人認為它破壞了面向對象的純潔性。第一,它破壞了抽象,使人們不正確地使用了本來不應該被使用的方法和屬性;其次,運行時類型具有不確定性,它使程序變得更脆弱;第三,消除了程序的擴展性。

2.3 解決方案

總體看來,應該設計相應的標準來明確數據和函數的關系,提供切實的管理方法,使得程序編寫元能夠按照統一的方法來對數據和函數進行處理。此外,對于RTTI,其看來好像不可避免,所以由于其存在方法論上的一些缺點,從而必須被非常謹慎的使用。今天面向對象語言的類型系統中的很多東西就是產生于避免RTTI的各種努力。比如有些復雜的類型系統中可以在參數和返回值上使用Self類型來避免RTTI。當加入一個新類型時,需要仔細閱讀dynamic_cast或instanceof的代碼,必要時作出相應的改動,以保證這個新類型不會導致程序的混亂。特別是dynamic_cast常用于從多態編程基類指針向派生類指針的向下,它可以保證程序在運行時進行正確的轉換。

3 面向方面的計算機軟件開發語言

3.1 面向方面的計算機軟件開發語言概述

面向方面軟件開發語言的適用對象通常是面向對象的顧客產生的問題。面向方面軟件語言是從“方面”這一角度編寫程序。面向方面語言可以通過引進聯結點、告知切入點等重要機制,在各獨立的方面之間設置特定的聯系,使各方面在運行中產生相互作用,形成一個系統的整體。

3.2 存在的問題

以基于用例的面向對象開發為例進行分析。用例能夠實現需求與關注的分離,但是在從需求到實現的映射過程中缺乏一個有效的支持方法。面向對象方法封裝、繼承和多態機制能夠以相對容易的方式實現用例的包含關系和泛化關系,但是對于用例之間的擴展關系缺乏切實的實現方案。基于用例的面向對象方法在處理擴展用例時會經常引發代碼的糾結或分散,以至當改變需求時,就會影響其他模塊。

3.3 解決方案

目前有一種名為Encase的輕量型框架,其在整體上不會影響系統的正常運行,系統的不同部分仍然受面對方面編程語言的影響,但是,選擇輕量型框架并應用良好的編程實踐在相當程度上可以減輕大部分負面問題。Encase框架的用途是簡化切點、混入和方面組合。開發人員能夠通過代碼在Encase中應用方面,從而代替大多數其他輕量型AOP框架使用的配置文件(例如XML)。

4 結語

綜上所述,在計算機技術不斷發展的同時,相應的計算機軟件開發語言也克服了各種阻力,應不同時代對計算機操作的需求,先后經歷了由面向過程、面向對象、面向方面的逐漸升級。通過上文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到計算機軟件開發語言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此外,我們也應該注意到,其在原理和操作上也存在一定的問題,這就要求軟件開發人員提高自身能力,在實踐中探究對其加以改進完善,為計算機及其軟件開發的發展貢獻力量。

參考文獻:

[1]楊媛媛.計算機軟件開發語言研究[J].科技風,2011,12.

[2]金波.有關計算機軟件開發語言的探討[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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