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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呂萌、楊建坤、高立鵬 單位:哈爾濱市道里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西安市古建園林設計院
哈爾濱市水利建設基金(防洪保安費)的征收主要是指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的部分。截止2010年末,已征收資金近19億元,全部上繳地方財政,用于各項水利基礎設施的建設,極大地支持了地方性的水利建設工作。
存在的問題
1)征收依據問題。哈爾濱市征收地方性水利建設基金(含防洪保安費)依據的文件主要是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發[1997]7號)文件、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防洪保安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黑政發[1999]26號)及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哈爾濱市防洪保安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哈政發[1999]16號),文件規定征收截止日期為2010年12月31日,目前已到期。
2)征費標準問題。哈爾濱市目前執行的防洪保安費的征收標準,是按照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多年來的征費實踐證明,對一些大型的商品流通企業及進銷差價率低的企業使用該標準不盡合理。
3)征收力度不夠。水利建設基金(防洪保安費)的征收主體是水行政管理部門,按要求委托市地稅、市土地管理部門為代征機關。近年來,由土地管理部門代為征收的非農業建設征用土地應繳納的防洪保安費,征費工作困難很大,幾近放棄。主要原因:①收繳、代征部門存在重稅金上繳、輕基金征收的現象;②繳納單位對上繳這項基金認識不足。為什么上繳,如何計提上繳,由誰來上繳,均存在模糊認識,因此,待收繳部門征收時,總是想少交點,處以“應付”態勢,沒有真正把上繳水利建設基金工作重視起來。
4)個人繳費問題。哈爾濱市規定城鄉在職職工每人每年繳納5元錢的防洪保安費。但由于對“城鄉在職職工”的界定理解不同,各區縣對征收人群范圍也不同,沒有統一標準,造成有的人員在本區需要繳納,而在另一個區就不需繳納的矛盾。
5)征收人員問題。收費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而目前收費隊伍的現狀及管理方法、手段,還不能適應收費工作的要求。有些收費人員對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知之甚少,更不了解依法收費的精髓所在。在工作中,一但遇到企業或法律政策問題時,不能做出圓滿的解釋,拿不出有效的解決措施,無法充分運用行政處罰手段和司法強制手段配合征收,勢必造成費源不應有的流失。同時,各部門分散收費,有分工無協作,人員素質和依法收費水平參差不齊,效率低,不能適應新時期水行政執法人員素質要求。
6)宣傳力度不到位。征費宣傳工作,僅僅依靠參與每年的水法宣傳和代征部門的一些宣傳活動是不夠的。通過參加近幾年的宣傳活動,明顯感到多數群眾對征收防洪保安費知之甚少。
建議
1)針對征收文件依據已到期的情況,為保證征費工作順利進行,建議盡快出臺新的指導征費工作的文件、辦法和細則,并組織有關人員學習、領會。
2)根據《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及黑龍江省財政廳、省物價監督管理局、省水利廳聯合下發的《關于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黑財綜[2009]133號)文件要求,在不增加企事業單位負擔的情況下,可否開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并納入到水利建設基金中,以加大征費范圍,拓寬籌資渠道。
3)建議在制定新的征收文件時,根據不同征收對象,按不同的征費比例進行征收,以減少征費矛盾的發生。
4)建議把1998大洪水最高水位日定為“防洪日”,有針對性地進行大規模的宣傳,并加大宣傳力度,讓水利征費深入人心。
5)建議加強普法教育,廣泛宣傳有關水利建設基金方面的政策,讓大家都明白上繳水利建設基金的重要意義、征收范圍、計提方法及法律責任等,切實增強守法意識。
6)建議取消對個人征收的防洪保安費。
7)建議及時通報征繳情況,并召開會議表彰先進,鞭策后進。并同財政及上級主管部門溝通了解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情況,以便做出資金使用效果的情況分析。對于不按規定使用水利建設基金的部門,取消評比先進資格。
另外,政府直接安排的水利建設資金以及由財政部門直接劃轉的資金,尚需財政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予以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