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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電視機已集成內置芯片,用戶無法自主選擇其他網絡平臺,僅能收看由PPS和迅雷所提供的影視等資源,并保持更新。2009年8月,優朋普樂科技有限公司作為《薰衣草》等三部影視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人,以“MiTV互聯網電視”上存在未經授權向用戶提供大量盜版影視劇的行為為由,將TCL、開發PPS軟件的上海眾源網絡有限公司、深圳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銷售商國美電器起訴至法院,要求諸被告承擔侵權責任。2010年10月,一審法院認為TCL公司、上海眾源、深圳迅雷對相關搜索結果進行了編輯、整理,有合理理由知道所鏈接的作品為侵權作品,仍幫助被鏈者實施了侵犯原告獨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主觀上具有過錯,應就此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法院因此判決三家公司敗訴,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8.75萬元。④2010年11月,TCL公司、迅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選擇上訴。2011年4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⑤
侵權責任分析
1.相關主體分類
互聯網電視領域中的版權侵權涉及多種主體,為了更好地分析不同主體間的特征及其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有必要對相關主體進行分類。根據互聯網電視產業鏈,其所涉及的主體可分為版權權利人,網絡內容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及普通用戶。其中,版權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作品著作權的主體;網絡內容提供者是指選擇信息并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的主體,網絡服務提供者是指包括網絡服務商等為網上信息傳輸提供設施、途徑和技術支持的各類中介性的主體。⑥在TCL案中,優朋普樂公司享有《薰衣草》等三部影視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因而是版權權利人。而上海眾源、深圳迅雷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影片信息,屬于網絡內容提供者。TCL公司所扮演的角色則較為復雜。首先,其作為互聯網電視機的生產廠家,為其所生產的互聯網電視提供技術支持,故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其次,其通過內置芯片,將其生產的互聯網電視網絡信息平臺限定為PPS和迅雷,而且對搜索結果進行了編輯和整理,因而又歸屬于網絡內容提供者。不同主體的歸責原則不同,所需承擔的侵權責任也不同。共同侵權理論長期以是我國司法實踐中解決網絡版權幫助侵權問題的歸責原則。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共同侵權責任。而2006年的《信息網絡傳播條例》則參考了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DMCA)的立法模式,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間接侵權責任。
2.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內涵及其適用
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⑦信息網絡傳播權所控制的是“通過信息網絡對作品進行交互式傳播的權利?!雹嗨^“交互式”,是指能夠使公眾以“點對點”的方式”“按需”“點播”作品。⑨在“TCL案”中,用戶只需通過一臺已經連入互聯網的由TCL公司開發的“MiTV互聯網電視機”,便可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自行搜索并下載觀看個人喜愛的由“PPS軟件”、“迅雷”提供的網絡影視作品,其行為完全滿足信息網絡傳播的構成要件,因而受到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
3.間接侵權的類型及其適用
根據現代著作權法理論,直接侵權是指他人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擅自以復制、發行、演繹、展覽等方式直接使用著作權人作品的行為。⑩判斷一項特定行為是否構成直接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關鍵在于這項行為是否落入到了著作權的權利范圍之內,受到專有權利的控制,以及是否存在著法定免責的事由。與直接侵權相反,間接侵權是指沒有實施受著作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但故意引誘他人實施"直接侵權",或者在明知或應知他人即將或正在實施"直接侵權"時為其提供實質性的幫助,以及特定情況下"直接侵權"的準備和擴大其侵權后果的行為。間接侵權又可分為幫助侵權和替代侵權。其中幫助侵權是指某人在知道一種行為構成侵權的情況下,誘導、促成或實質性地幫助他人進行直接侵權行為。替代侵權是指責任人有法律權利和能力監控直接侵權行為,且從直接侵權行為中獲得了直接經濟利益,就需承擔替代侵權的法律責任。其中,若要證明構成幫助侵權,則需證明:①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②被訴間接侵權人實際知曉或者推定知曉侵權行為的存在;③被訴間接侵權人促成或者實質上幫助了該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若要證明構成替代責任,則需證明:①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②被訴替代侵權人具有控制、監管該直接侵權行為的能力和權利;③被訴替代侵權人從該直接侵權行為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在TCL案中,根據案情可知被告TCL等公司并未直接侵犯著作權人的權利,而是未知的第三方將《薰衣草》等涉案的受版權保護的三部影視作品制作成BT種子上傳至迅雷及PPS,形成網絡鏈接,而TCL又將該鏈接通過內置芯片提供到互聯網電視上。因而構成直接侵權的是未知的第三方,而TCL等不屬于直接侵權。與此同時,根據法院查明,TCL和迅雷公司之間簽訂了《技術許可協議》,約定迅雷公司“負責提供影音資料庫”給TCL,迅雷公司"有責任及時更新"其提供的"影音資訊庫的資料,包括影音名稱、所屬欄目、分類、導演信息、主演信息、上映時間、片長、內容介紹"。而TCL公司互聯網電視通過上述資料設置"影音資料庫",使得當用戶輸入關鍵詞時,系統會自動將其與“影音資料庫”中的資料進行比對,如果匹配,則系統會立即在屏幕上顯示與該影視劇相關的所有詳細資料。因而,TCL在本案中事實上扮演了一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涉案的三部影視作品都為當時剛上映不久的熱播影視劇,從一個理性人的角度分析可知幾乎不可能是著作權人自身將這些影視劇上傳至網絡或者允許他人無需付費直接在網上收看,因為這樣做為嚴重影響票房收入等相關利益。而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TCL,在將這些影視資料進行分類、更新的時候,不可能不知曉侵權行為的存在,但卻并未通過技術措施加以阻止、刪除,反而通過進一步設置榜單、影音資料庫,讓普通用戶能夠通過互聯網電視搜索、下載并觀看涉案的影視作品,從而促成或者實質上幫助了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因而,TCL等的做法滿足上述幫助侵權的構成要件,應承擔幫助責任。而對于替代責任,如前所述,除了需要證明存在直接侵權行為外,還需證明被訴替代侵權人具有控制、監管該直接侵權行為的能力和權利以及被訴替代侵權人從該直接侵權行為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但實際中,網絡服務提供者并不具備控制、監管用戶上傳受到版權保護的作品的能力,雖然從技術水平的角度看可以做到,但這必然會迫使網絡服務提供商雇傭大量人員以加大審查信息內容的力度,從而極大增加其經營管理的費用,最終導致普通用戶網絡服務費的上漲。更為嚴重的是,這會嚴重影響到網絡服務的發展以及信息的自由交流,降低信息的傳播速度。因而本案中TCL等公司并不構成替代責任。
4.“實質性非侵權用途”規則的適用
在本案的庭審中,TCL曾以"實質性非侵權用途"規則進行抗辯,認為其所生產、制造、銷售的互聯網電視只是在普通電視機的基礎上增加上互聯網搜索下載功能,普通用戶可以通過這一功能搜索、下載、觀看所喜愛的影視作品,而這些影視作品不一定是未經授權的。由此,有必要對"實質性非侵權用途"規則及其適用加以分析。該規則是由美國最高法院在1984年的“索尼案”中提出的一個與主觀過錯推定有關的標準。其具體含義為“只要一種產品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即使產品提供者知道有人可能會使用該產品去侵權,也不能僅以有用戶確實使用該產品侵權為由,推定產品提供者具有主觀過錯并構成‘間接侵權’”。這一標準對于技術進步是非常有利的,起到了保護新技術的作用,使得產品提供者不必擔心因為產品同時具有合法和非法用途而需承擔“幫助侵權責任”。但必須指出的是,"實質性非侵權用途"規則僅是對于主觀過錯認定的一種標準,即使適用該規則,也只是說明當產品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時,我們就不能以此來推斷產品制造商是否具有構成幫助侵權的主觀過錯要件了,而不能理解為“只要產品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制造商或銷售商就一定能免責”。因而,回到本案,TCL公司雖然認為其僅是互聯網電視的制造商,而互聯網電視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但是,其生產的互聯網電視機中內置了名為Mitv的芯片,當用戶進行搜索時,渠道限定指向迅雷和PPS,而不能進行全網搜索。而且,TCL根據迅雷和PPS所提供的影視作品資料設置了“影音資料庫”,可以顯示用戶所搜索的影視作品的詳細資料。因而,本案中TCL公司所生產的“MiTV互聯網電視機”并非單純的“電視機+互聯網”的組合,而是一種設備制造商與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進行合作并盈利的新的商業模式。因而本案不能適用“實質性非侵權用途”規則。
互聯網電視產業發展的版權侵權風險規避策略
版權問題成為了阻擋在互聯網電視發展大軍面前的一堵墻,而在本案中,作為互聯網電視機生產商"排頭兵"的TCL公司的敗訴,更是給這個發展迅猛的產業當頭澆了一盆冷水。因而,如何規避互聯網電視產業發展中的版權侵權風險,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筆者認為,應從版權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網絡內容提供者、國家以及用戶四個方面來合力解決這一問題。
首先,從版權人的角度看,通過互聯網電視機的播放,作品傳播范圍得到極大擴張,因而版權授權許可使用費相應提高,這對于版權權利人而言是有利的。而且由于以往的網絡作品僅局限于在互聯網內傳播,侵權成本低,隨著三網融合,行業準入門檻提高,使得侵權成本增大,從而有利于正版作品的傳播。但在以往絕大多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授權許可案例中,著作權人通常僅將信息網絡傳播權授予他人,而不包括其他的傳播形式,如不包括數字電視播放,甚至造成相當部分人認為授予信息網絡傳播權即意味著將作品的所有數字傳播形式都進行了授予,如2011年著名作家賈平凹先生將小說《古爐》的數字版權授權給了一家網絡媒體,導致原出版社與網絡媒體的版權糾紛。在三網融合后,原先既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極易產生糾紛,因而版權權利人應當提高版權意識,清楚所享有的各項權利,主動與相關主體溝通,從而維護自身權益。
其次,從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網絡內容提供者的角度看,基于互聯網電視的特性,兩者的身份和角色存在交叉,而且是不斷變化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通過設置網站提供信息,同時扮演網絡內容提供者的角色,TCL案中TCL公司便是一例。但由于互聯網電視節目所涉及的內容多數來源網絡,是否受到版權保護不能輕易判斷,易構成幫助侵權,故而筆者建議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專注于提供網絡服務基礎部分,在TCL案中TCL公司即可以專心于生產高性能的互聯網電視機,而將節目內容的搜集、提供等工作轉托給具有相關豐富經驗的網絡內容運營平臺,如優朋普樂公司、杭州華數集團等。這樣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而言,既可以避免構成幫助侵權,又實現了專業分工,提高了效率。
再次,從國家的角度看,互聯網電視產業的發展與版權保護實質上是利益的衡平?;ヂ摼W電視意味著傳統電視機的智能化,具備了連接入互聯網的功能,因而具有高度的市場價值和應用前景,是未來產業發展的方向。但是,如果因而造成了版權侵權范圍和影響的擴大,而這一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那么這樣子的互聯網電視產業發展是不可持續的。因而國家應當通過發行"運營牌照"等方式進一步提高互聯網電視生產、運營門檻,同時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加大對于互聯網電視版權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但與此同時,應當注重“能動司法”,也即應該充分意識到法院的立場會對互聯網電視產業的經營模式、發展方向產生重大影響。因而如何有效利用"能動司法",從而促進互聯網電視產業的發展,形成健康有序的新生態環境,是國家層面需要思考的重要問題。另外,應盡可能促進版權權利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協商方式來解決爭議。因為民事侵權責任主要的作用是填補損害和懲戒教育,而一味的將民事侵權責任適用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并不利于糾紛的解決,相反其成本很高,甚至會直接影響新興的互聯網電視產業的生產和發展以及數以萬計的互聯網電視用戶的利益。因而,解決此類侵權問題的關鍵應該是充分發揮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自身優勢。例如可以鼓勵版權權利人和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自愿、公平協商達成關于技術措施的標準;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干預版權權利人采取的標示或保護其版權作品的技術措施等。這些措施的施行既可以減輕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維護壓力和負擔,又保護了版權權利人的利益。
最后,從普通用戶的角度看,雖然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并未認定個人下載未經授權的影視、音樂等作品構成侵權,但是國外均將此類行為認定為直接侵權,需承擔侵權責任。而且《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亦將原先“理使用”中的“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修改為“為個人學習、研究,復制他人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的片段”,體現了我國政府對于上述行為的否定態度。因此,作為普通用戶應當提高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尊重他人勞動成果,知法守法。(本文作者:吳華軍 單位: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