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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相關法律法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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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版權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近年來,四川文化創意產業初具規模,顯示了巨大的活力,逐步成為推動經濟增長的新引擎。創意設計產業位于文化創意產業鏈前端,它的長遠發展離不開版權保護的支撐。版權保護不僅保護原創者的智慧成果、獨創個性,也鼓勵設計師持續創新。探討如何構建行業版權保護體系,有利于促進創意設計業邁入高端發展階段。

在我國,“設計之都”深圳的創意設計業快速發展,率先出臺了《深圳市平面設計作品版權保護辦法》,其版權保護體系逐漸走向成熟。作為西部經濟高地的四川省,應把握住在創意設計方面的比較優勢,有所作為。其中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一點便是構建完整的版權保護體系。

版權保護:為創意設計產業發展提供保障

版權保護是創意設計作品保值、增值的基點

優秀的創意設計作品凝聚著創作者的創造和獨特個性。創意設計是產品超額利潤的主要來源,構成產品的核心競爭力。但這種創意和智力成果是零碎的、無形的,需要版權為其保駕護航。申請版權保護將最大限度保障創意設計產業的價值,防止競爭對手的模仿和抄襲,避免創意為他人做嫁衣,能夠使創意設計產品保值和增值。

版權保護是維護設計人權利、激勵創作的支點

版權保護是版權使用者、開發者從中獲益的支撐條件,能對抗設計復制對原創所造成的損害,設計師可牢牢守住自己的設計領地和市場份額。版權保護成為支持原創,鼓勵創新的重要支點。

版權保護是促進產業良性發展的著力點

完善的版權保護體系是實現創意設計行業的制度保障,體現了對設計師創意、知識的尊重和對法律的敬畏。只有在完善的版權保護下,創意設計業進行的經濟活動才是文明的、理性的經濟活動,才可能符合公平競爭、平等互利等現念。

面臨問題:行業版權保護意識薄弱,配套缺失

版權保護意識薄弱

主要體現在缺乏版權意識、版權登記被動、被侵權后不主動維權三個方面。四川省創意設計產業中有自我保護與尊重他人設計作品版權意識的人屈指可數,大多數設計師不清楚版權的重要性和保護流程,對作品在版權登記、備案方面很被動。當創意設計企業或者設計師作品遭到侵權時,大多不會選擇依靠法律途徑、通過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益,而是采取放任、和解或網絡等方式,姑息了侵權行為。

創意設計作品借鑒現象普遍,侵權難界定

設計業的許多作品相互都有借鑒,即便是不同流派之間,亦會有共同的元素,整個創意設計行業的作品同質性強,使得抄襲與借鑒之間的界限模糊。而我國著作權等相關法律法規保護的只是設計作品的表現形式,并非創意思想。因此,在創意設計領域,對侵權的界定是非常困難的,很難判定兩個作品間是“借鑒”還是存在“抄襲”。所以設計師侵權的實際成本和法律成本很低,造成了設計行業“天下文章一大抄”的現象。

維權成本高,舉證難

一方面,在創意設計產業中被侵權方的花費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很高。一般要花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找侵權方進行協商或者提請訴訟。而且仲裁費、訴訟費花費較多,但設計作品本身價格卻遠低于上訴費用。被侵權方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都過高,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態度。

另一方面,上訴過程中舉證難和損失計算難。在侵權案件中,被侵權人要搜集到足夠的被抄襲證據很難。而且創意設計作品等以創意為核心的著作權有很多預期利益很難預算,損失很難評估。

直接政策保障措施缺失,公共服務機構作用發揮欠充分

四川省并未出臺直接針對創意設計行業作品版權保護的相關政策和法規。創意設計產業的版權保護政策僅僅依附于2009年成都市版權局出臺的《成都市作品著作權登記資助管理辦法》和2010年成都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的《關于建立成都市版權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的規定》,缺乏專門的政策、法規保障。而目前成立的版權服務站的工作大多局限于版權登記服務,部分版權登記中心現甚至處于空殼狀態,版權登記事務委托于機構。

解決方案:構建完善的產業版權保護體系

完善產業版權保護的政策體系

應完善與創意設計產業版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創意設計產業與版權政策的銜接,出臺一系列直接針對創意設計產業業版權保護的政策、法規,彌補現有政策體系中的不足。比如:對創意設計作品是否侵權的界限進行明確;出臺鼓勵設計企業主動進行作品備案登記、簡化專利等申請程序、降低申請要求、縮短審查時間等措施;制定《創意設計產業版權保護發展規劃》,對版權保護的發展做出具體的統籌和規劃,提出細化的發展目標、對策及推進措施。

重視技術手段在版權保護中的作用

一方面應該鼓勵開發新的版權保護技術。比如可以開發出一套創意設計作品版權侵權檢驗系統,只要把兩件作品分別掃描、比對,就可以得出二者的相似率,從而作為判斷作品是否侵權的依據。

另一方面,注重現有技術在版權保護中的運用。目前版權人常用的技術措施主要有:反復制設備、電子水印、數字簽名或數字指紋技術、電子版權管理系統以及控制進入受保護作品的措施。政府可以引導部分措施運用到創意設計作品的版權保護工作中。以平面設計行業為例,版權局可以建立平面設計行業的電子版權數據庫,收錄現有平面設計作品登記數據,以這一數據庫基礎建立電子版權管理系統。

強化版權保護社會公共服務體系

第一,完善版權交易信息服務平臺,建立版權資源信息數據庫系統。盡快建立版權資源信息庫,創意設計作品進行版權登記后,可以作為版權資源納入版權資源信息庫。當發生版權糾紛而證明權利難時,信息庫系統可以方便公眾查詢作品版權的法律狀態,為權利人提供快捷的證權文件,對舉證起重要作用。

第二,充分發揮版權投訴中心和版權糾紛調解中心的作用。目前成都已建立版權投訴中心和版權糾紛調解中心,兩個中心主要提供版權法律咨詢,接受各類版權投訴,并組織當事雙方進行版權糾紛的調解,指導權利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權利等服務。應充分發揮這類非營利性版權服務機構的作用,著力向社會提供版權糾紛化解的公共服務。

第三,改善、加強版權工作站的建設。目前很多版權工作站的運行基本上處于停滯狀態,應該進一步擴展版權工作站的業務范圍,賦予其更多的職權。

第2篇:版權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 口述歷史 法律 著作權 隱私

分類號 G250 D923.41

口述歷史不僅是一種史學研究方法被越來越多地應用于史學研究領域,而且被廣泛地應用人類學、民族學、社會學、史學、檔案學、圖書館學等學科領域。目前,檔案界、圖書館界、高校和科研院所開始口述歷史資源的收集、整理工作,從而形成各種特色的口述歷史資源數據庫,對于搶救發掘歷史資料,傳承民族傳統文化起到了獨特作用。但是,由于口述歷史工作起步較晚,以及相關的體制機制不健全,人們在進行口述歷史研究的同時,十分關注相關倫理和法律問題。如何認識口述歷史的著作權歸屬問題?如何準備合法的授權書?如何處理口述歷史作品所涉的隱私問題?如何平衡利益攸關方的合法權益?如何規避侵權風險?對這些問題的正確認識,是推動口述歷史資源建設和發展的重要保證。因此,本文在總結我國口述歷史相關法律問題研究現狀的基礎上,從口述歷史計劃、收集、整理、、利用流程出發,對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1 我國口述歷史法律問題的研究現狀

我國大陸對于口述歷史法律問題的研究尚處于初始階段,并沒有一個定型的模式或指南對其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規范與指導。口述歷史涉及諸如著作權保護、隱私、肖像、誹謗、網絡信息傳播等方面的法律問題,與各個部門法如合同法、刑法、民法、民訴、刑訴等相關法律領域產生關聯,因而復雜且因情境不同而變化多樣,是口述歷史研究中十分重要的研究對象。

從2003年起,我國出現了對口述歷史法律問題的專門研究,相關論文有10余篇。代表性的論文有鄭松輝的《圖書館口述歷史工作著作權保護初探》、徐亞文等《口述歷史與法律》、尹培麗的《口述資料及其著作權問題探究》、薛鶴嬋《口述檔案的知識產權研究》、王倩《談口述檔案著作權問題的特殊性》、蔣冠等《口述檔案的法律證據作用》、余汝信《口述錄音不可強求》、廖經庭《口述歷史的倫理與法律問題――從溫哈雄事件談起》、王雯君《口述歷史的法律與倫理議題》等等。這些論文分別從著作權、隱私權、口述檔案著作權、證據、名譽權等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在一些論文集及著作中,也探討了口述歷史的相關法律問題,2003年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知識產權研究(第十四卷)》中董瑜芳發表《試論口述歷史中的版權問題》,認為口述歷史著作權歸屬應分不同情況進行區別對待,并對授權委托書的必備條款進行了討論。2005年周新國主編的《中國口述史的理論與實踐》中,左玉河發表《口述史研究的規范化問題》,對口述資料的知識產權問題進行了討論。2007年當代上海研究所主編的《口述歷史的理論與實務:來自海峽兩岸的探討》中,胡志偉發表《海峽兩岸口述歷史的今昔及其牽涉的若干道德、法律問題》,王炎發表《口述歷史工作中的法律與道德問題》,從死者名譽權、著作權兩個方面對口述歷史的法律問題進行了闡述,此外,楊祥銀2004年編著的《與歷史對話:口述史學的理論與實踐》的第2章口述史學基本方法中對口述歷史法律和道德問題進行了較全面的探討。

口述歷史作品在形成過程都存在許多值得注意的法律問題,需要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在口述歷史計劃、收集、整理、和利用階段做好預防性的法律準備工作,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侵權。同時,因口述歷史涉及到多方當事人,對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相關法律的指導下進行適當的明確和約束,也可以避免出現相關法律訴訟。

2 口述歷史過程中涉及到的相關法律問題

2.1 計劃訪談

口述作品的收集過程涉及到前期的準備工作,包括設定口述歷史訪談計劃、訪談主題、訪談對象、訪談地點、訪談人數、訪談時間、訪談經費、訪談設備、準備相關的法律授權書等方面的內容,這些準備工作直接影響到訪談作品的成敗。一般來說,剛開始受訪者對于訪談者會有一定的戒備之心,受訪者會擔心自己的口述作品被濫用,擔心自己的相關權利得不到保障。訪談之前就需跟受訪者講述此次訪談的目的,訪談資源的整理、傳播與利用方式、有關口述作品著作權的人身權與財產權等相關知識,并坦承告知受訪者口述歷史制作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應事先準備好相關的法律授權書,法律授權書是著作權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著作權關系的一種正式聲明,包括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與贈與合同。通過它的簽署,能夠明確各方的相關權利和義務,使受訪方在毫無顧忌的情況下暢所欲言。由于我國對于法律授權書至今還沒有統一的模式,通常采取的是口頭約定或者書面約定的方式。參考美國口述歷史法律授權樣本,包括有贈予契約樣本、訪談封存和(或)設限條款、受訪者繼承人的贈與契約書、訪談者的贈予授權書、公眾贈予契約以及受訪者授權書樣本[1]268。總體而言,口述歷史的法律授權書,首先應建立在明確受訪者的責任與義務、公眾與專業本身應盡的責任、贊助機構與檔案機構應盡的責任以及訪談者的相關權利的基礎上,使相關各方明確各自的權責。法律授權書樣本需具備一些必須的法律構成要件,使其既能照顧到自身的利益,也能平衡其它相關人的利益,而不是一味地考慮自身的利益,同時又不違背相關法律條款。

授權書強調的問題包括著作權的分配,口述歷史利用的知情同意,口述歷史公開利用的限制設定等方面。事先沒有授權書或授權書中的內容不全面都可能引發糾紛。

2.2 執行訪談

同時,在訪談的過程中,受訪方的言論可能會涉及到隱私或誹謗的言論,對于這種情形我們該如何處理?是打斷受訪者的談話對其進行引導?還是將受訪者的原話內容直接錄制下來?口述歷史的真實性一直備受質疑,如果對于涉及隱私或誹謗的言論一味進行打斷或者封存,似乎有違口述歷史的初衷。這時我們可以將受訪方的訪談內容進行全部錄制,待整理的過程中再將可能引訟的內容與受訪方協商后,進行專業處理。

2.3 整理階段

這一階段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整理者的著作權問題、對可能導致法律問題的關乎個人隱私與名譽等方面內容的妥善處理、遵照受訪者意愿實施的公開限制等。

口述作品錄制完成后,訪談方須提醒受訪者如何處理錄音,錄音帶和抄本在哪里保存。同時對于抄本的制作以及相關權利的變更進行解釋。錄制的作品對其進行剪輯和編排,這個過程需要注意內容的完整性,處理好涉及隱私、道德和倫理方面的部分。我國臺灣地區曾出現過侵犯口述歷史名譽權的案例。1996年臺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劉鳳翰等人為前聯勤總司令溫哈熊進行口述歷史訪問,出版了《溫哈熊先生訪談紀錄》一書,書中部分內容暗指前國防部長俞大維之子俞揚和勾引蔣經國先生獨生女蔣孝章,從而引發控告溫哈熊涉嫌妨害名譽與誹謗死者罪[2]。

將錄音轉錄成抄本,其中也凝結了轉錄者與受訪者的心血,如果說轉錄者不是訪談者,轉錄者是否對口述作品的抄本享有著作權呢?如果轉錄者是受雇于某一機構或某個人,它們之間是雇傭和委托關系,這時抄本著作權又由誰享有?我國《著作權法》對于職務作品和委托作品都有明確的規定。依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一般情況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但是,如果職務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等職務作品,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根據法律的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是可以進行約定,在轉錄抄本之前我們最好是用書面協議的形式,對抄本的著作權進行約定,這樣可以避免出現著作權不明所引起的法律訴訟。

同時,還涉及到口述歷史保管單位的法律問題。保管單位為了有效地保存口述歷史內容和檢索的便利,可能會將抄本建成一些書目、索引或者部分內容的試聽數據庫。所形成的數據庫,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所以,數據庫本身就屬于衍生作品,即匯編作品。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口述歷史項目,受訪者可能與訪談者事先進行了封存的約定,要求將自己的口述歷史內容進行保密若干年后再予以公開,在此情形下,保存單位是否可以將該口述作品的目錄和部分內容匯編進數據庫?這樣做是否會侵犯作者的相關權利?學界一般認為,口述歷史是一種交互式的活動,其著作權應由訪談者和受訪者共同享有。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如果保管方在接受保管時就已經取得了訪談者(即部分著作權人)的授權,在以不公開發表的前提下進行書目或者索引數據庫的匯編是被允許的。

2.4 階段

即涉及到口述歷史公開發表的問題。主要包括出版以及網絡公開的問題,這其中也涉及到著作權問題。口述歷史作品,無論是抄本、音像資料還是在口述歷史資料的基礎上創作形成的圖書,它們的出版前提之一是對于口述作品的著作權沒有爭議,出版權屬于著作權人的發表權,交付出版之前需獲得作者的授權。而一些沒有這類授權的檔案性的口述歷史除了“合理使用”之外,恐怕都無從出版,因為出版商不會冒險出版著作權尚有問題的資料[1]162。

口述歷史出版中還需注意對隱私、誹謗以及涉及國家安全部分文字的相關處理,即使著作權人對其中的部分文字沒有覺得不妥,出版者也負有提醒的義務,提醒著作權人對相關文字進行修改或者刪除,雖然可能會使作品失去一定的色彩,但是避免侵權還是最重要的。如果著作權人一味堅持,出版者最好與之達成協議,一旦造成侵權結果由著作權人全部承擔。

口述歷史作品進行網絡傳播包括直接將錄音資料放在相關網站和將數字化后的口述資料在網絡上公開傳播。如果受訪者在之前就已經簽署了授權委托權,將其著作權授予給研究者或者保管單位,這時就不需要再額外授權。如果受訪者保留了版權,引用資料就需要獲得他們的許可并簽署一份書面協議,將哪些內容可以進行網上做出具體規定和限制。

將口述資料數字化的過程,其實是一種復制行為,屬于著作權人財產權之一的復制權。需要遵照著作權法中復制權的規定,在事先簽訂授權書時就將此條款寫出授權書中,說明網絡傳播的風險和相關后果,獲得授權后,向著作權人支付一定的報酬。將錄音資料直接放在相關網站,需在網站上作出一定的免責聲明,并有所保留,防止對錄音和抄本的濫用和操縱。如香港教育學院教育與承傳口述歷史計劃網站的版權及免責聲明顯示:“本網站所載的口述歷史資料,包括訪問錄音/錄像片段、文字本及相片等,均受《版權條例》保護。本網站恕不允許任何形式的復制、轉載及下載,若要引述本網站內容,則必須注明出處為‘香港教育學院教育與承傳口述歷史計劃’。本網站的內容只代表受訪者本人觀點,并不代表本網站立場。此外,有關受訪者口述歷史的準確性及完整性,本網站概不負責。”[3]

為了避免網絡傳播的失控,需做到以下幾點:(1)在作品數字化之前取得合法的授權,對于沒有授權的一律不得收入數據庫內,有授權的要分清楚授權的內容,有些訪談內容作者并不想讓太多的人知道,里面涉及到個人隱私以及道德倫理方面的問題,我們在提供的時候需要做出特別說明和處理。(2)數據庫的管理者需要通過技術手段對相關資源做出一定的限制,對訪談作品的內容進行控制,如采取試用、部分瀏覽等方式,對訪問的人數也可以進行適當控制,避免造成信息失控。(3)通過提供數據庫資源獲得的報酬需支付一部分給受訪者,具體的分配比例可以通過合同約定。

2.5 利用階段

作為一種寶貴的資源,口述歷史作品形成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提供利用。如果口述作品沒有發表,就需獲得作者授權,并注明文章的出處。但作者聲明不得公開的除外,需尊重受訪者的意愿。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十二種權利的限制,即合理使用的范圍,其中第八點就包括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這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在此十二種情形之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涉及到隱私和誹謗的部分,我們在引用和轉載時須謹慎,避免承擔連帶侵權責任。比較大的問題是保管機構將館藏的復制權轉售給微卷出版商和其他商后所引發的,有些檔案館把訪談的文字權出售給某一公司,該公司又轉售他人,使檔案館失去控制自己收藏的權利――讓一項口述歷史收藏的使用無端受限,對于曾經為此訪談而奉獻的人,是一種傷害[1]162-163!雖然保管機構之前已經獲得過著作權人授予的復制權,但是,如果其將復制權再轉授給他人,需得到著作權人的進一步追認。保管機構對于口述歷史的利用需嚴格遵守與著作權人的約定和協議進行。對于自己保管的口述作品有義務進行分類管理,一旦出現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誤造成侵權訴訟的,如將不允許公開的作品進行了公開,導致著作權人提訟,或者導致口述歷史所涉及的利益相關人提訟,這時就可能出現在被告席上。尊重著作權人,嚴格遵守授權協議,及時溝通是避免侵權的有效辦法。

3 規避口述歷史侵權的對策建議

3.1 提高著作權保護意識

提高著作權保護意識不僅要求訪談者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同時也要求受訪者提高著作權的保護意識。首先,訪談方在收集口述作品之前就應安排好相關的工作人員,對采訪人員進行著作權相關知識的教育與培訓,增強自身著作權保護意識。其次,訪談者應在訪談前就需要對具體訪談者進行相關的培訓和指導,告知訪談者所必需具備的一切倫理、隱私和相關的法律知識,以便訪談者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計劃目標和受訪者應盡的義務。第三,受訪者需有獨立判斷事務的能力,雖然口述作品的目的一般都希望能請求獲得受訪者的授權,這樣才使口述作品不至于封存在圖書館或者檔案館,從而喪失其應有的社會價值。但是,如果受訪者在口述作品中有故意捏造或歪曲事物,有涉及他們隱私的言論,有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不當言詞,公開作品就有可能給受訪者造成法律上的糾紛,這種情況下受訪者就不能盲從,需考慮保護自身的安全。第四,保管者也需提高著作權意識,切實按照授權協議的范圍進行操作,對于不在授權范圍內的使用,可以再次請求著作權人補充授權,重新簽定授權協議,并進行歸檔處理。著作權人不同意的授權范圍,應予以尊重。

3.2 尊重著作權人

尊重著作權人表現在尊重著作權人是否愿意接受訪談,是否愿意公開發表自己的著作,是否愿意授權許可使用,是否愿意出版,是否愿意數字化網絡傳播,等等,這些問題都是我們傳播利用口述作品的前提條件。一般來說,受訪者相對訪談者屬于弱勢群體,他們對于法律問題相對無知,需要解釋與口述作品相關的各種法律條款,如使用限制、優先權、版稅等法律名詞,好讓受訪者明白自己授權協議的范圍和限制,從而使權利不被濫用。同時,我們也需尊重受訪者有權拒絕采訪,有權拒絕討論某些敏感議題,有權拒絕授權,有權限制作品的傳播。不管受訪者做出何種選擇,我們都需尊重,按照合同的精神和條款執行。不僅要維護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同時還要保護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如果口述作品傳播過程中獲取了相關的財產利益,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合理的比例,而不能隱瞞。只有切實地照顧好著作權人各方的利益,才能使口述作品避免侵權,更好地傳播利用。

3.3 重視授權協議

由于口述歷史作品的特殊性,其涉及到著作權、隱私權、名譽權、網絡信息傳播權等許多法律問題,很難用一部部門法進行有效約束。對于口述歷史并沒有專門的部門法進行保護,應參照《著作權法》《民法》《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相關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在這樣的前提下,重視授權協議就顯得尤為重要,可以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圍內避免侵權。授權協議需要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寫進相關的必要條款。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就分別對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和權利轉讓合同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四)付酬標準和辦法;(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作品的名稱;(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三)轉讓價金;(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3篇:版權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根據安全專家的認定,泄露的數據庫其實早已經在黑客圈子里交流,這次大規模公布出來,帶有一定的偶然成分。但我們也不難發現,偶然之中也有其必然性。一是國家相關法規還不夠完善。淘寶商城風波之后,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說,我國網絡零售管理領域法律法規缺失。事實上,我國互聯網的每一個領域都存在相關法律法規缺失的問題。二是網站運營商對網絡安全問題的普遍忽視。各大網站更多的是將精力用在網站用戶數以及網站點擊流量的增長上。人無遠慮必有近憂,最終為此付出了慘重的代價。

其實,泄露事件只是2011年互聯網發展諸多問題之一。為了上市融資,有些網站不顧自身的健康發展而舍身造假,最終導致“中概股”被拋售。微博迅猛發展了,微博用戶達到2億多,熱火朝天的盛況下是網絡謠言肆無忌憚,誠信危機隨之而來。而以團購為代表的電商更是爭相燒錢并將自己帶入了“冬天”的死胡同。電商好像連生意都不會做了,似乎除了低價促銷就沒有別的營銷手段,在海量的交易額背后,是虛報價格、物流跟不上的困窘。視頻行業盜播泛濫,《康熙來了》的盜播甚至還引發了行業雙雄的口水戰乃至司法訴訟。

可以說,中國互聯網的發展從來都不缺少概念,不缺少出了問題之后的敷衍補救,不缺少看起來很漂亮的危機公關。中國互聯網需要的,是少些漏洞,多些創新!

第4篇:版權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隨著商品經濟的日益發達,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商業交易和流通領域中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而商品包裝設計,是商品整體形象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商品形象中占有突出地位,它與商品的交易流通等各個環節緊密相連。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假冒和仿冒商品包裝設計的行為屢見不鮮,其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基于商品包裝和裝潢的屬性,采用外觀設計專利、版權以及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商品包裝進行知識產權的綜合保護,有利于彌補單一法律手段保護之不足,可增強保護的力度。

1.商品以及商品包裝設計

政治經濟學這樣定義商品:“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本文所指的商品僅指被生產出來后進入流通領域并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的商業產品。雖然商品包裝也可以包含某些特定服務領域的vi系統,但在本文中不再做此方面的詳細論述。

我國在《包裝通用術語》國家標準中注明包裝為“在流通過程中保護產品、方便儲運、促進銷售、按一定技術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和輔助物等的總體名稱”。可見商品包裝的概念就是:可以在運輸、展示等各種流通過程中保護商品,并進一步提高商品附加價值的各種容器和輔助物等材料以及相關商品化技術手段的總稱。簡單理解的話商品包裝就是保護商品并提升商品附加價值的材料和手段。

商品包裝設計是為實現上述目的而開展的一系列設計活動的總稱,是產品特性的直接和主要傳遞者,也是產品個性和流通過程中最敏感和最大的影響因素。商品包裝設計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輔助商品更好的完成銷售、使用等流通過程。

2.國內外商品包裝知識產權保護狀況

知識產權(intelectual property)是人們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經驗、知識而依法享有的權利。把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概括為“知識產權”最早見之于17世紀中葉的法國學者卡普佐夫,后為比利時學者皮卡第所發展。他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特殊的權利,不同于物的所有權。19世紀末期,國際商品包裝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出現了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最具權威性的國際公約——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pcpip)和1886年保護文藝作品版權《伯爾尼公約》;以及最近的wto的《trips協定》、《wipo公約》等等國際公約。當今世界上,保護包裝商品最全面、最權威的國際公約是1994年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

經過近30來年的努力,我國已經形成比較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相繼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近10部知識產權領域法律以及30多部相關法律法規,并根據國內國際的形勢變化,分別于1992年和對專利法和著作權法進行了兩次修正。又分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進行了修改,進一步完善了知識產權對商品包裝設計的保護作用。

3.商品包裝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

目前我國已頒布的涉及商品包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近10部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以及30多部相關法律法規。商品包裝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具體途徑包括:

3.1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包裝設計的獨特性

商品包裝設計的目的是裝飾、宣傳商品。它作為包裝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經常與商標同時出現在商品本身或包裝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項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3.2運用商標法保護商業品牌標志設計的專用權

商標設計是不同商品具有的特殊的法定視覺標志,在商品的流通過程中和商品包裝的其他視覺識別元素共同起到了利于識別、促進銷售的作用。我國商標法將商標定義為: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這里所說的三維標志即所謂的立體商標,主要是指以商品的外形或包裝作為商標。商標法修改后,將立體商標納入保護范圍,從立法層面為包裝設計注冊立體商標提供了基礎。

3.3運用專利法保護商品包裝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外觀設計又稱工業產品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相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商品包裝設計是將美術與技術結合,運用于產品的包裝保護和美化的設計,包括造型設計、結構設計、裝潢設計等。我國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條件是新穎性、實用性、富有美感,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如果包裝設計符合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條件,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

第5篇:版權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嚴厲處罰

據了解,北京、上海、重慶、吉林、浙江、江蘇、安徽、湖北、湖南、四川以及青島、廈門、西安等案件多發地區將作為重點治理地區,其中北京因網絡侵權最嚴重而名列“清剿”名單的首位。

實際上,此次行動對于非法所得界定的面有了很大的拓展,其新增了4類非法獲利方式:通過非法提供免費下載電影、音樂、軟件等無版權內容造成的版權人損失;網站非法提供免費下載侵權內容,以吸引眼球獲得的廣告收益;利用非法免費提供的無版權內容,提高網站點擊率把網站賣給他人獲利;網站被騙使用侵權作品產生的經濟效益及由此造成的版權人經濟損失。

同時,對于禁止非法提供下載的軟件,簡單來說就是指凡是有著作權人的軟件。比如:WINDOWS XP、OFFICE、金山、瑞星等市場銷售的軟件,這里也包括諸多收費軟件的破解版,但企業提供免費試用版及其提供的合作官方下載類除外。如果是沒有人主張權利的軟件即公共軟件,可以提供免費下載。

行動將重點查處經營性網站及非經營網站無信產部網站備案許可證及有登記備案的網站傳播違法內容。并針對兩類網站重點查處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網絡提供電影、音樂、軟件和教科書下載的4類非法侵權行為。12月初,將披露首批無信產部ICP備案且行為構成非法侵權的企業名單。其間,還將定期陸續披露。

對于經營網站及非經營的無信產部ICP備案,或有ICP備案但網站登載有侵權內容的,經查實,侵權情節不構成停業封站的,將視非法所得多少處以不等額的罰款。能查實非法獲利金額的,將按照違法金額3倍以下處罰,若無法核實非法所得金額的就處以1O萬元以下罰款。對于違反多部法律的網站將責令其整改,情節特別嚴重但不構成移送司法機關的可以責令關閉網站。違法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提交司法機關懲處。

據國家版權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本次專項行動將重點加大對非法網站的取締力度,對于主要從事侵權盜版活動的“三無”網站,通過通信管理部門一律將其關閉,對于情節重大的要深入立案調查;重點查處通過互聯網非法傳播音樂、電影、軟件、教科書等作品的侵權行為,加大對私服、外掛的打擊力度;重點查處故意避開或破壞技術保護措施的行為,以及故意刪除或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行為,加大對生產、銷售專門用于規避、破壞他人技術保護措施的工具、設備行為的查處力度。

而對那些提供非法鏈接、為非法下載提供便利的網站和行為,如果包庇和隱藏侵權者,將同樣受到處罰。

有法可依

早在2005年,國家版權局就曾開展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專項行動,處理了一批侵權網站。事后,相關部門負責人在總結經驗時坦陳,網絡侵權盜版涉及面廣、隱蔽性強,治理難度較大。

根據國家版權局網站公布的數字,截至今年6月底,我國互聯網網站數達到78.84萬個,與此同時,網絡侵權盜版活動也呈抬頭之勢。

對此,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曾表示,“互聯網發展引發的網絡侵權問題是新技術帶來的新問題,很多問題還沒能形成一個定論。一般可以把侵權行為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的民事侵權,當事人雙方借助法律程序就可以解決,如抄襲別人的作品等;另一種則是在侵犯權利人合法權利的同時,也對公共利益造成了損害,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國家公權力進行干預,也就是需要版權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檢查和處罰。如果情節特別嚴重,而且經營數額很大,違法行為就將演變為犯罪行為,受到刑罰處罰”。

第6篇:版權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我市開展勞動合同制度執行情況調研工作,在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高度重視、密切配合下,按照省廳《關于開展勞動合同制度執行情況調研的通知》(廳辦〔200×〕××號)的通知要求,統一安排,采取積極措施,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廣泛宣傳,認真組織檢查,特別是結合當前全市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實際,進一步加強了對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調研工作,通過調研,掌握了全市勞動合同的執行情況,較好地完成了調研任務,取得了一定成效。現將這次開展勞動合同制度執行情況調研報告如下:

一、開展勞動合同制度執行情況調研所取得的成效

我市在接到省廳的通知后,及時對全市八縣(區)的調研工作進行安排布置,通過調研,共調研用人單位90戶,涉及勞動者5400多人。在調研中督促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200多人,涉及被調研單位的勞動合同簽訂率達93%,采取了多種形式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共發放各種宣傳資料4523份。提高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知法、守法的意識。

二、開展勞動合同制度情況調研的方法和措施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開展勞動合同制度執行情況調研是全省統一開展的勞動合同的一次調研活動,為了保障此次調研工作的按期完成,結合我市實際,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均成立了由分管領導任組長、勞動保障法制監察機構為主、各相關科、室(局)、中心參加的調研領導小組,抽調了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召開相關會議,研究布置調研工作,明確調研范圍、內容和重點,做到任務明確、責任到人。確保了調研行動的順利進行。

(二)認真調研,突出重點。開展勞動合同制度執行情況調研工作非常必要,通過調研,可以掌握各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基本情況,特別是對當前企業深化改革中勞動關系的調整和規范工作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因此,我市深入各用人單位以開展勞動合同制度執行情況調研為契機,采取召開座談會與職工訪談,查看勞動合同書以及問卷調查等方式對各類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全面分析,在全面分析的基礎上,重點突出了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終止、備案情況進行調查。調研中,要求用人單位報送材料,調研人員實際翻閱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鑒證名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備案報送情況等,現場詢問勞動者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等情況。并對發現問題較多的用人單位,進行重點分析,同時采取召開部分企業行政領導、工會負責人、勞資人員、職工代表等人員參加的座談會等方式,對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終止、備案情況及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等進行廣泛的宣傳和講解,促使用人單位完善和規范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

(三)督促用工單位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在調研過程中,我們做到熱情服務、耐心解釋,對在調研中發現的問題,耐心幫助其解決完善。如對于發現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首先應通知補簽,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及時補簽的,做到嚴格操作程序,依法行政。

(四)以勞動合同調研為契機,加強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宣傳。調研注重對《勞動法》等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講解和散發部分宣傳資料,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制教育,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使之,自覺遵守相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

三、存在問題和下步打算

在開展勞動合同制度執行情況的調研中發現,大多數用人單位能夠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按照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自覺履行,但少數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版權所有

(一)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用工形式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在內部管理上,采取層層承包的形式,包括在用工上的承包,而企業負責人只管與其直接承包的人簽訂勞動合同,其他人員一概不管,造成承包人(因承包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與勞動者無法簽訂勞動合同。承包人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多屬勞務關系,很難按照勞動關系進行規范管理。

(二)由于部分企業領導和勞動者認識不足和法律意識的淡泊,有相當部分的個體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勞動關系管理混亂,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給勞動合同簽訂工作帶來很大難度,任重而道遠。

(三)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經費十分困難,管理手段十分落后,各項事務性工作較多,疲于應付,很難做到措施得力、工作到位。

(四)勞動保障法制宣傳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部分干部群眾及用人單位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了解不多,導致企業領導不重視,群眾不支持,勞動者對自己合法權益缺乏保護意識。工作起來困難多、阻力大。

為切實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在下步中,要以興起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新為指導,認真做好勞動合同管理的各項工作。

(一)進一步做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工作,注重法制宣傳的實效,結合實際,適時舉辦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培訓班,不斷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素質。同時結合勞動保障系統“四五”普法宣傳的要求,認真做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多途徑、多渠道、全方位宣傳,形成全社會理解、關心、支持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第7篇:版權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網絡著作權侵權;合法權益;網絡立法

一、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和類型

(1)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第一,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必備構成條件。損害事實是構成侵權的必備要件,使用的人越多,該知識產權所體現的價值就越大,我們應當通過綜合比較著作人的作品上傳到網絡前后所獲得的各項利益來衡量著作人的合法權益是否遭到了侵害。第二,不法行為與侵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性。造成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的行為分為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根據因果關系來判定是否構成對版權的侵害。第三,主觀上有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網絡提供者是否承擔責任以主觀上是否故意為前提,若其在“不知”或“應當不知”的情況下,即使造成了侵權后果也無需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存在侵權的不法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45、46條對此進行了規定。(2)網絡著作權侵權的類型。第一,在網絡上擅自傳播未經著作人許可,已在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即未經過原版權人的許可將其作品數字化登載于網絡上公開的行為。第二,網頁作品的著作權侵權。制作精良的網頁會提升網站訪問率,提高制作該網頁的商業網站的知名度,為其帶來可觀的經濟收益,因此網頁的設計效果對于各大商業網站來說至關重要。第三,在傳統媒體上擅自下載并發表網上作品。這是指在傳統媒體上傳播未經網絡作品權利人許可的網絡作品的行為。第四,鏈接行為。網站經營者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的目的通常會利用鏈接技術將網站間信息相互鏈接。雖然鏈接技術不違法,但這并不等同于在法律規定中鏈接不屬于一種侵權行為。

二、如何保護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思考

(1)網絡立法。著作權人、傳播者和大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是著作權的限制與反限制制度這一條我們認識和理解著作權法的基礎理論的基本線索的靈魂。因此在進行網絡立法時,也應遵循這條基本線索,與時俱進,本著兼顧各方面權利的原則,找到符合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點:一方面使網絡健康地發展,另一方面保護著作人的權利。并且,在立足于我國國情的同時,應當注重對國際相關立法的吸收和借鑒,取其精華,為我所用,建設和諧友好的網絡環境。(2)建設網絡道德。導致網絡著作權侵權事件頻發的一個內在原因在于網絡社會整體道德規范的失范。然而我們在研究網絡道德時,應注意到網絡道德是一個新事物,其發展不夠完善,需要我們對其加以規范和建設。因此我們應當提出能被廣大網民普遍接受的適合我國文化傳統的網絡道德規范,從而建立起有序的網絡秩序。(3)充分認識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問題。隨著網絡技術的逐漸發展及國際往來的加深,國家和地區的界限在網絡中逐漸模糊淡化,而網絡很容易使數字化信息在世界范圍內進行廣泛傳播和使用,這讓法學界長期認同的知識產權時間性、地域性等特征面臨著空前的挑戰。而各國在關于著作權保護的標準和水平方面的有著巨大的差異,這會導致規范侵權行為時將在適用法律上出現沖突,無法切實保護著作人的合法權益。而這些弊端勢必會阻礙文化成果在世界范圍內的傳播和使用,并挫傷網絡開發者的積極性。由此可知,今后的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趨勢將運用統一的國際化標準,并最終突破立法的地域限制。但這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當前的網絡法律淵源的主要方面還是國內立法,但注重對國際上相關立法的吸收和借鑒,也是一個重要的方面。

網絡作為“第四媒介”發展速度迅速,在傳播界的影響日益深遠,但發展迅速的同時也產生了不少的負面影響,仍然需要我們對網絡上的“灰色地帶”加以規制。現今,我國對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進行保護主要運用兩種手段:其一是法律,其二是技術。然而在實踐中,僅有這兩種手段并不能完全規制網絡侵權行為的不斷滋生,還需要使用網絡道德加以輔助和補充,共同促進我國文化產業的繁榮。

參 考 文 獻

[1]吳漢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修訂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2]林榕航.知識管理原理[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

[3]鐘瑞棟.版權窮竭制度研究.中國民商法律網

第8篇:版權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會展;知識產權;侵權;保護

一、前言

會展行業屬于服務貿易領域,是信息產業的生力軍,在國際貿易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中國加入WTO后,會展業蓬勃發展,“會展經濟”全面形成,并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遞增。就展覽項目數而言,中國僅落后于全球第一的美國,展覽場館數量則居世界第三,排在美國和英國之后。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召開,更使中國會展業達到的一個新的高峰,中國將迎來一個前所未有的“大會展時代”。

雖然會展業的發展有目共睹,但是展會知識產權侵權的現象也屢見不鮮,如“2007上海汽車零部件工業展覽會”冒充“2007上海國際車展會”的網址和內容,導致300多家參展商損失兩三百萬元參展費;2008年3月6日德國漢諾威國際電子通訊展CeBIT上,51家中國企業的電子產品被控侵犯MP3專利;2009年第23屆中國國際陶瓷工業展期間,一家企業被指侵犯廣州從化新科輕工設備廠的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專利權;2010年3月舉行的東莞國際家具展上,帝標家具侵犯東莞楷模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系列專利產品等等,展會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已成為阻礙會展業進一步發展的瓶頸。

二、展會中的知識產權侵權類型

根據2006年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審議通過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以下簡稱《保護辦法》)的規定,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是指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專利、商標、版權的保護”。其具體內容圍繞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這三類權利的保護而展開,對參展方的侵權責任進行規定。但縱觀我國目前舉辦的各類展會以及所參加的一些國際性展覽會,除了侵犯專利、商標和版權這三大類型外,還存在其他形式。

(一)專利侵權

由于專利權具有強烈的專有性和排他性,未經權利人許可,他人均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擅自使用、生產、銷售或進出口專利產品及假冒他人專利,否則即構成侵權。因為專利涉及的范圍最廣且又相對比較容易被識別,所以在展會中,這類侵權存在的數量最多,其主要有展品侵權、外觀設計專利侵權以及新產品被搶先申請專利等。

(二)商標侵權

商標也和專利一樣具有專有性和排他性,一旦申請注冊后,其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商標侵權曾在展會中大量存在,尤其是仿冒一些國際知名品牌商標的侵權行為,但隨著企業知識產權意識的提高,這類侵權行為在大型的知名展會中已逐步減少,但在一些小型的或較低檔的展覽會中還存在。

(三)軟件侵權

展會中出現的軟件侵權主要表現為在展會現場以演示為目的的電腦使用盜版軟件和展品本身使用盜版軟件以及銷售盜版光盤等現象。這類侵權在《保護辦法》中并無相應的法律規定,故需比照《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及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來對其進行認定。

(四)展會名稱或展會品牌侵權

我國每年舉辦的展會項目超過4000個,平均每天有10個以上的展會在舉辦。但相當部分展會規模小、周期短、生命力不強;而且重復辦展、時間密集、秩序混亂等問題也比較突出。很多有名氣、效果好的展會經常會遭到模仿,無序競爭讓參展商和觀眾無所適從。但《保護辦法》沒有提及展會名稱、展會品牌被侵權的問題,只是籠統地規定了展會期間的商標和版權受法律保護。如何將已經形成品牌的展會和已經成熟的展會當作擁有“創意”的“知識產權”而受到保護,顯然需要有更完善的法律規定。

(五)展會標志侵權

一些大型的、著名的展覽會經常會有自己的標志或會徽(LOGO),這些標志本身就是一種無形資產,再加上政府、組織者對展覽會投入大量的資金,使得展覽會的品牌效應日益凸顯,規模越來越大、參展商越來越多、知名度也越來越高,這些展覽會標志的商業運作價值也隨之越來越突出,一些不法商人借機冒用展覽會標志的現象也就時有發生。由于我國目前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展會標志進行規定,所以對其的保護比較復雜。

(六)展臺設計布置侵權

展臺設計是展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展會中經過精心設計與布置的展臺會給展覽會增添亮麗的風景,為展會貿易創造良好的環境;展臺設計也反映了參展企業的形象,表達了參展企業的意圖,所以設計獨特的展臺能為參展商帶來更多的經濟效益。但也有一些參展商為了圖省錢,常將別人的設計拷貝后略加修改而變成自己的展臺設計。

三、展會知識產權侵權存在的原因

(一)法律方面的原因

首先,法律保護范圍狹窄。我國對會展行業知識產權的保護,除了《保護辦法》外,其他則由《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通則》以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來加以規定。雖然上述法律法規的實施,提高了主辦方和參展商在專利、商標、著作權方面的保護水平和經驗累積,這方面的糾紛數量相對降低,但《保護辦法》中只列舉了三種類型,國內的相關法律也基本針對這三類侵權而言,而對展會中出現的一些“新型”侵權,如上面提到的展會名稱、品牌、標志等侵權,卻沒有涉及,故遠遠不能達到完全保護的目的。

其次,法律保護效力低。上述國家層面上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只有《保護辦法》真正涉及會展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具有針對性。但《保護辦法》屬于行政法規,故其法律效力相對較低,缺乏一定的權威性,且涉及保護的對象比較狹隘,因此在實施中存在著法律空子。各地雖然也出臺了一些相關規定,但都具有局限性和時限性,對展會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夠全面而權威。

再次,《保護辦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存在著困難。如其第六條規定,展會時間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會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展會主辦方應在展會期間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但現實中1-2天的短期展會也大量存在,這些展會中發生的相關侵權案件,只能與展會舉辦地的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聯系,往往被侵權者還沒有備齊相關資料或辦齊相關手續,展會就已經結束,最后不了了之。還有《保護辦法》中也沒有明確規定管理部門的職能,埋下多頭管理的隱患。

(二)展會組織者、參展商和行業協會方面的原因

有些展會的組織者貪圖眼前利益,沒有長遠策劃,或直接克隆知名展會,或將一些知名展會改頭換臉后挪為己用,或冒用較有名氣的展覽主辦方名義招展等,不僅給參展者造成很大經濟損失,同時也損害了被克隆、冒用展會的利益,造成惡性競爭、無序競爭。還有些組織者則既不審查參展企業的資質、不對參展商進行篩選,也不設立相應的救濟機構、救濟手段,在展會知識產權侵權發生時或不知所措,或一味推脫。

在參展商方面,由于利益驅使和知識產權意識薄弱,其中不乏盜用、剽竊、篡改他人合法知識產權的情況,這也是專利侵權、商標侵權、軟件侵權、展臺設計侵權等大量存在的緣由。當然也有一些屬于無意侵犯,如因忽視專利查新,開發的技術早已被申請保護等。

而行業協會方面,我國沒有一個統一的、有權威的全國性會展行業協會來進行協調和約束,雖然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地已相繼成立了會展行業協會組織,但只針對一方或針對一時,缺乏統一的協調措施和約束機制。

四、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對策研究

(一)健全法律法規,建立有序的市場競爭體制

政府是政策、法律、法規等公共產品的提供者,針對我國展會知識產權方面法律規定的不足造成的某些侵權現象,政府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會展經濟市場化運行機制,將會展納入到法制的軌道上來。我們可以在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不斷完善,逐步改進。如盡快對一些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但又大量出現的展會侵權行為予以規定,如展會名稱問題,一旦時機成熟,再制定高層次、高效力的法律,為企業創造一個有序的競爭環境。同時還可參照國外的一些做法,如合理借鑒德國的“臨時禁令”、法意等國的以刑事手段對侵權進行威懾的行為等相關措施,為我所用。

其次,設立展會知識產權監督管理機構,為主辦方和參展單位提供知識產權法律、政策咨詢和服務,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公告,依法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厲查處,從而保護國內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環境。

再次,可將展會中發生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例,選取較有影響力的匯編成冊或進行通報,一方面可作為今后相似案件的參照,另一方面也可對企業起到警示作用。

(二)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協調和約束作用

我國的會展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其協調和約束作用,如進行協會成員的知識產權培訓,協助知識產權執法部門查處會展中各種侵權案件,對侵權行為人進行懲戒等等,建立知識產權的自律制度,制定知識產權的自律規則,做好政府和企業間溝通,營造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良好環境。我們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的例子,如德國的AUMA,對參展商、組織者進行多方面保護。

(三)增強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

對企業而言,無論是組織者還是參展方,必須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善于通過多種途徑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對于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涉及的,但又迫切需要保護的一些智力成果,企業可以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和體系范圍內,尋找解決的途徑。比如針對展會標志,如果展會標志符合商標的要求,可以申請注冊商標,參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保護;如果符合外觀設計的要求,可申請專利保護;如果具備著作權的相關要素,則可以《著作權法》來進行保護;如果有些展會標志分別具有上述特點,則可以分別申請,綜合保護;當然還可以申請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保護等等。但由于組織者和參展方在展會中的角色不同,其具體的措施也不盡相同。

1、展會組織者。對展會組織者而言,要加強展會前、展會中和展會后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在展會之前,做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工作,與參展企業簽訂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或合同;落實參展企業的排查工作,對不符合要求的堅決不讓其參展。在會展期間,積極配合相關機構開展執法工作,聘請執法人員和法律專家開展咨詢服務,維護展會的正常秩序,及時處理侵權投訴。在展會之后,督促相關機關盡快處理未了事宜,對查證屬實的侵權行為及時匯總通報等。

2、參展企業。對于參展企業,其要重視技術創新與開發,學會科學的創新與開發方法,同時注重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一方面要通過專利檢索、及時申請專利和注冊商標等加強對自己產品的保護;另一方面也要嚴厲打擊違法侵權行為,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來維權,一旦發現其他組織或個人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絕不姑息。

相信通過政府、行協、企業之間的相互作用、共同努力,一定能夠提高我國會展業的整體水平和保護力度,促進我國會展業的進一步發展。

參考文獻:

1、國家會展策劃師職業資格[EB/OL].省略/news_list.asp?news_id=653,2010-04-12.

2、應重視會展業狀態失衡[EB/OL].省略/news_show_4967.htm,2008-09-10.

3、許傳宏.展會知識產權問題探析[J].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006(5).

4、姜增偉副部長在第三屆中國會展經濟論壇上的演講[DB/OL].中國國內會展網,2008-12-17.

5、曾曉英.論會展業的知識產權保護[J].法制與經濟,2005(7).

第9篇:版權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一、“大檔案觀”的理論價值

“大檔案觀”理念是21世紀以來針對傳統綜合檔案館服務能力下降等瓶頸而提出的新命題。它站在更為廣闊的理論高度,提出檔案管理現代化的新標準與新方向,主張將所有具備保存價值的檔案納入歸檔范圍,并變專門管理為集中統一管理,旨在宣揚高效、開放的服務意識。這一理念是未來檔案事業發展的必然趨勢,為網絡信息資源檔案化保存實踐帶來了一些新思路。

1.有利于變革思想觀念

“大檔案觀”打破傳統“歸檔即為檔案”的思想禁錮,主張將一些隱性檔案資源,即可能擁有檔案價值的資源皆納入收集范圍,以改變原有檔案機構單一的資源結構,豐富館藏。如今網絡信息業已成為人們把握時代脈搏、了解社會、體察民情的重要渠道。因此,謹慎抉擇并妥善保存好網絡信息,并研究其提供利用之法,對于保護社會文化記憶具有重要意義。網絡信息資源檔案化保存工作應當承接“大檔案觀”的理論精髓,努力將具有潛在價值的資源全面收集齊全,以備滿足將來利用之需。

2.有利于拓展檔案工作業務

“大檔案觀”理念意在通過強化資源的歸屬問題,實現資源的集中統一管理,提升檔案館的服務水平。它打破了長期以來分散管理的傳統模式,轉為集中有效管理。“大檔案觀”這種開放、先進的思維方式,為網絡信息資源檔案化保存工作提供了一種頗為有效的形式。同時,也為網絡信息資源檔案化保存提供一個更為開闊的思路、視野,拓寬檔案服務大眾的渠道,有助于網絡信息檔案管理水平的總體提升。

二、涵義及與相近術語辨析

1.網絡信息資源檔案化保存涵義

關于網絡信息資源檔案化保存的定義,檔案學界可謂眾說紛紜。盡管表述不一,但基本上都是圍繞著幾個關鍵內容,即重在明確保存的對象、保存的行為主體以及如何保存這三個主要方面。多數人認為,網絡信息的檔案化保存,從廣義上講,就是指有關主體有選擇性地對具有長遠保存價值的網絡信息予以捕獲、歸檔、存儲等檔案化管理的過程,其基本目標是通過網絡信息資源的存檔,更全面、真實地反映和再現社會活動的本來面貌,并滿足相關主體對網絡信息的長遠利用需求。由此,網絡信息資源檔案化保存可以簡化理解為:采取檔案化的管理方式,將網絡資源保存起來以備將來利用。

2.網絡信息資源歸檔保存與網絡信息資源檔案化保存

網絡信息資源歸檔保存,關鍵在于“歸檔”。單從字面理解,歸檔保存重在強調已經歸入檔案的事實結果,是檔案化保存的最后程序。就是將處理完畢且具有保存價值的網絡信息資源集中移交到所屬檔案室(館)保存備查,并賦予其檔案屬性的必要程序行為。本來,傳統檔案管理中的“歸檔”含義意味著其由文書管理階段轉為檔案管理階段。網絡信息資源檔案化保存并不是檔案管理的最后階段,而是滲透在整個管理流程,延伸至進館(室)之前的相關準備及后續階段的工作,如資源采集策略的制定、采集對象的選取等方面,并關注歸檔后管理方式的選擇與為大眾提供長遠服務的意識。顯然,網絡信息資源檔案化保存的涵義范圍大于網絡信息資源歸檔保存。

3.網絡信息資源保存與網絡信息資源檔案化保存

據上文所述,網絡信息資源保存與網絡信息資源檔案化保存的共同點都是為了維護網絡信息資源的完整齊全,以免重要資源流失造成缺憾,并滿足人類的長久利用需要,因而在保存技術與方法上有共通之處。區別在于,前者強調的是資源內容本身的存儲,其著眼點在于只要將有價值的網絡信息保存起來即可。而網絡信息資源檔案化保存,突出強調檔案的原始記錄性,保存的目的在于維護其參考憑證價值。由于檔案本身就是資源系列中的一種,網絡信息資源檔案化保存更多是從檔案專業的角度出發而開展的一種資源保存方式。因而,資源保存的涵義覆蓋面要大于檔案化保存的概念。

三、國內現狀

1.意識不強

一是網絡信息資源檔案化保存工作并未得到廣泛關注。目前,國內尚未成立專門負責此項工作的行業主管機構,網絡信息資源保存呈分散狀態。同時,我國的網絡信息檔案化保存工作宣傳、普及力度不大,許多單位都未意識到其重大價值與戰略責任。只有若干經濟較為發達、檔案管理水平高的地區,才初具這一意識。另外,當前對此課題的研究也相對較少。二是網絡信息資源檔案化保存責任主體尚未確立。檔案部門對實施網絡信息存檔行為表現并不積極,未將其作為自身應當承擔的重要責任。事實上,網絡信息資源檔案化保存是新形勢下“大檔案觀”理念的一個最好的例證和載體。

2.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撐

目前,我國網絡信息資源檔案化保存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十分薄弱。諸如網絡信息資源采集、企業網絡信息資源檔案管理、網絡信息資源檔案化保存責任主體及其職責等方面,缺乏相關法律規范或相關政策予以明確規定。同時,在保存實踐中會遇到一些與現行著作權法、知識產權法等相沖突的問題,涵蓋信息的采集、保存、檢索等多個方面。如:網絡信息資源的下載、復制、備份權利;網絡資源檔案化保存機構是否有權無限期保存作為國家文化遺產的網絡信息,以及是否有權將所保存的信息提供給用戶利用。目前,這些問題都未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政策明示,嚴重阻礙著網絡信息資源檔案化保存工作的順利開展。

3.標準化程度低

制定網絡信息資源檔案化保存標準,有利于實現網絡數字資源長期有效讀取。與國外相比,我國對網絡信息資源檔案化保存標準的研究尚處于探索階段,標準化程度很低。主要表現為:采集標準、存儲格式及存儲載體不統一,致使有關部門在具體選擇采集方式時產生困惑。而一旦采集方式選取不當,網絡信息的原始性和真實性就難以保證。在如何描述已采集的網絡信息資源,以及通過怎樣的界面來提供檢索與瀏覽等方面并未達成一致。另外,我國現階段只是單純照搬國外現成的相關標準,總體上處于被動、模仿與初始階段。

四、若干思考

1.強化責任意識

所謂“大檔案觀”,是將一個地區應永久或長期保存的檔案集中到一個地方保存,以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這就需要改變長期以來分散保存的檔案管理體制,界定各有關單位的職能范圍,創新管理機制和強化職責意識。首先,需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管理部門或組織機構,制定完善的制度和保障措施。政府及其部門要自覺承擔起領導作用,實施宏觀組織協調,給予充足的資金作支持,并派專人進行業務、技術上的指導、監督。其次,檔案部門應當主動承擔起網絡信息資源的采集與存儲責任,加強檔案管理人員的網絡技術管理技能培訓。可以考慮在檔案館網站中,增設網絡信息檔案館一目,集中收錄網絡信息資源。可以考慮建立由個別學者提出的國家級網絡信息檔案館。同時,還應加強相關的理論研究,并將其納入專業教育體系,嘗試建立網絡檔案學。

2.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一方面,出臺網絡信息存檔權的法律或政策,明確責任者。對可能涉及知識產權及公民隱私權問題,制定相關的政策法規,使保存機構能夠止紛息爭,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制定相關標準,以保證網絡信息資源的完整性和永久可讀取性。在網絡信息采集上,可以通過建立和完善網絡呈繳制度、版權許可等標準規范作輔助。針對保存主體不明確問題,可以允許第三方授權的方式,暫時利用檔案技術進行保存,待法定保管機構確立后,再統一收集保存。另外,還應充分借鑒國內外網絡信息資源法制建設的成果和先例,制定更為具體化、規范化的標準或政策。以此提高依法治檔、管檔水平,確保網絡信息檔案化保存工作有法可依、更加長久和穩定。

3.構建分工協作、互惠互利的保存體系及機制

“大檔案觀”倡導“多檔合一”的基本理念,網絡信息資源的檔案化保存是一項系統工程,各類主體只有通過通力合作,整合各有關方面的經驗、成果,才能有效地解決技術、版權和資金等方面的問題。比如,保存機構可以和網絡信息生產者及出版商建立合作關系,以解決信息保存過程中涉及的版權糾紛,確保保存機構有權對網絡信息資源實施存檔。在技術上,可以考慮與一些軟件開發公司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提高網絡信息資源檔案化保存的技術水平。另外,檔案機構應吸收圖書館長久以來在資源保存方面積累的有益經驗。檔案部門還要協調各方,爭取較多的資金、設備支持,以提高保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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