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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當前工作任務的重要內容之一,而農村合作醫療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各種問題。分析了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完善立法的必要性,探討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完善立法的可行性。新農合進行立法,既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題中之義,也是黨和國家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
關鍵詞:農村合作醫療;立法;必要性;可行性
1.1我國城鄉戶籍制度及新農合制度本身存在問題
近年來,雖然城鎮人口的比重在不斷上升,但是據第6次人口普查的結果顯示,我國大陸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現役軍人的人口中,居住在鄉村的人口仍然是多數,有近6.8億人,占總人口的50.32%。城鄉分明的戶籍制度,使中國較多的農村人口只能享受到較少的社會醫療資源,甚至還得不到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我國農村是一項長期的醫療保障事業。所以,通過立法的形式,保證新農合制度在農村長期、穩定和持續地進行就顯得尤為重要[1-3]。由于我國正處于我國社會的轉型時期,加上新農合與傳統的農合存在根本不同,在我國屬于一個新事物,沒有之前的經驗可以借鑒,因此只能邊摸索、邊積累經驗、探索規律。目前,新農合在我國的發展還處在初級階段,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系列問題。基于上述原因,需要強有力的法律制度來明確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以保證新農合制度的順利實施并進一步發展。
1.2需要更具有操作性的制度
雖然《社會保險法》已經于2011年的7月1日生效實施,但是對于新農合來說,還遠遠不夠。《社會保險法》既沒有具體規定新農合的實施,也沒有對侵犯農民權益的行為進行制裁,而只是進行了原則性和參照性的規定,這顯然是不利于新農合的長久發展[4]。農村合作醫療是一項好政策,但是,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處。(1)國家應統一新農合收費標準。事關收費,就勢必有謀私的可能,為避免侵害農民利益,國家應該統一新農合收費標準。(2)參加新農合的農民,不住院、不買藥應計入農民新農合賬戶,累積到一定數額后,農民有大病、惡病的,可以按照累積額度相應提高報銷額度。(3)取消轉院手續登記環節。農民參加新農合后,發放新農合證,農民愿意到哪里去治療就去哪里治療,報銷比例上可分上下、高低。(4)參加新農合農民,應實現全國聯網,無論到哪里的定點醫院,只要有新農合醫療證,就能夠在當地醫院報銷,地方報銷應延長到1年,期間內允許辦理,以方便出外打工者。因此,制定一部專門的《農村合作醫療法》,成為保障新農合制度順利發展的當務之急[5]。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完善立法的可行性
對新農合進行立法,既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題中之義,也是黨和國家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黨和國家領導人對新農合立法問題的重視,為新農合立法打下了夯實的政治基礎。同時,黨和國家的法制工作得到了重視,并進一步發展。30多年來,我國出現了一批批優秀的法學家,也在黨和國家的領導下制定了一部部深得人心的法律法規,積累了豐富的立法經驗和立法技術。這些,為新農合的立法奠定了豐富的理論基礎[6]。新農合制度在農村得到了大力支持,為新農合立法打下了堅實的群眾基礎。當前,我國國家的經濟實力得到了很大提高,居于世界前列,雄厚的經濟實力為新農合的立法奠定了扎實的經濟基礎。雖然目前我國的新農合制度還處在初級發展階段,但是,通過結合自身發展實情,摸索規律和借鑒他國的成功經驗,我國的新農合立法的成功指日可待[7]。目前,針對我國社會保險,特別是醫療保險制度的法律,最完備的應該是2010年通過,2011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社會保險法》。筆者認為,醫療保險是屬于社會保險的一個分支,和工傷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生育保險共同構成社會保險這個完整的體系。將《農村合作醫療法》并入到《社會保險法》的內容里,會顯得過于抽象,缺乏操作性。從已經生效的《社會保險法》內容來看,關于新農合的內容少之又少,很難凸顯其地位。社會保障立法既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法律形式,又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可靠基礎和依據。從國際經驗看,實施社會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以國家立法為基本前提,并依靠法制來保證實施。對農村社會保障進行立法,就是通過法律規范調整因農村社會保障而引起的社會關系,即社會保障關系。
3結束語
農村新型合作醫療黨,是和國家為了減輕農村居民“看病難”“因病返貧”“因病致貧”現象,而提出的民生政策,可謂利國惠民,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奠定了社會基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依法治國,而依法治國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進入立法程序是大勢所趨、民心所向,這也是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現狀和社會的發展趨勢決定的。
參考文獻:
[1]徐翠平.構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若干問題[J].北方經貿,2009(5):28-29.
[2]王國奇.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法制化的必要性與可行性[J].新學術,2007(6):59-62.
[3]李紅.論農村合作醫療法律制度[J].長春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22(1):26-28.
[4]李磊,田瑞雪.淺談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法律制度的完善[J].中華全科醫學,2014(1):129-130.
[5]宋志強,王慧芳.論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法律制度的完善[J].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2010(1):48-51.
作者:王岳麗 單位:中共湘西州委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