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電子商務的發展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摘要:在推動改革開放的過程之中,我國的綜合實力有了極大的提升,同時積極主動地參與國際化競爭,在這樣的現實條件之下我國電子商務業實現了快速的發展。電子商務以計算機技術和傳統產業之間的緊密聯系和互動為主體,不斷促進交易形式的豐富和多元化,不可否認,在推動經濟建設的過程之中電子商務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同時在現有的經濟體系中電子商務證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對此,本文立足于時展的具體情況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與商法的創新進行相應的分析和研究,以期為實現我國的經濟建設和發展提供新的借鑒。
關鍵詞:電子商務發展;商法創新
一、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商法創新的必要性
電子商務是互聯網時代的重要產物,同時也是一種主要的交易方式,電子商務直接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交易模式,在對電子商務進行分析和研究時,許多人直接將其與網上買賣相結合,這種較為狹義的理解難以揭示電子商務的核心價值。從目前來看,電子商務的定義相對比較模糊,但是大部分的學者認為電子商務能夠促進交易模式的便利化和方便化,采取電子化的交易策略及手段能夠促進雙方的交易行為,因此對推動經濟的進一步建設和發展有著關鍵的作用。
二、電子商務引起的商法創新
(一)明確電子商務商法主體的法律地位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離不開互聯網技術水平的穩定提升,電子商務所涉及的商法主體相對比較復雜,與傳統的商事主體相比,在電子商務交易的過程之中,實際的行為主體相對比較多元,其中物流配送公司、網絡服務商、服務生產企業、民商事主體都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如果站在更加宏觀的角度對交易的本質進行界定和研究,那么不難發現,與傳統的商務模式相比,電子商務在法律內容上是比較一致的,主要以實現雙方的順利交易為最終的目的,通過對權利義務的深入分析和履行來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因此在參與電子商務的過程之中,不同的交易主體仍然屬于民商事主體,仍然需要嚴格按照具體的法律要求約束個人的行為舉止,主動地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和社會義務,只有這樣才能夠保障交易的順利進行。(二)安全認證電子商務之中所涉及的商事主體相對比較新穎,因此學術界和理論界在對其進行分析時直接將其界定為新型民商事主體。其中與傳統的民商事主體相比,新型民商事主體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差異。首先兩者在資格取得條件上有所區別,我國的公司法并沒有結合公司設定的準則主義進行內容的相關界定,因此在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過程之中,如果以互聯網平臺為基礎提供相應的服務,那么電商在沒有獲得主體資格約束的前提之下,就會缺乏相應的制度要求和規范,最終導致不確定行為的產生,嚴重影響交易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同時也難以真正的維護雙方的交易權益,實際的交易過程受到了嚴重的阻礙。其次,不同的經營范圍所受的約束程度有所差異,公司法之中明確強調在對公司的經營范圍進行界定時,必須要以公司的章程為依據依法登記,了解經營范圍的具體情況,但是在傳統的商法之中,民商事主體只能夠以不同的操作標準為依據完成各種經營活動。電子商務的虛擬性和靈活性相對比較強,同時不會受到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低成本,便捷性和靈活性是最為重要的特點,但是在實現交易的過程中,這些特點卻直接導致各種交易風險的產生,因此在運作時必須要積極的構建完善的認證制度,了解買賣雙方的交易行為,實現對雙方的行為約束和規范,盡量避免各種不確定性因素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保障整個交易的穩定運作,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三)權利救濟的仲裁機制我國在對電子商務及商法創新進行分析和研究時,以產生合同爭議的當事人為主體,對于當事人來說如果不愿意調解,或者是在調解的過程中遇到困難,那么就可以直接尋求仲裁機制的幫助,當然對于涉外合同來說還可以在仲裁機構的引導之下申請更高一級的仲裁。對于民商事交易過程來說,會產生許多的利益糾紛,電子商務之中所產生的糾紛涉及的數量相對較小,在訴訟時就會產生大量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這一點不利于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數量較大,就會導致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之中面臨重重的困難和巨大的壓力。對于商法來說在實踐運作時除了需要以法律法規為主體之外,還需要結合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依據,了解這一基本原則的操作要求。其中電子商務交易十分倡導雙方的相互協調,通過仲裁協議簽訂的形式來充分發揮仲裁機制應有的作用和價值,保障該機制能夠促進電子商務活動的正常開展,充分的發揮權利救濟的作用及優勢,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讓雙方能夠在電子交易和互聯網運作的過程之中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
三、結語
從目前來看,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為我國商法的普及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同時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之中電子商務也占據重要的地位,我國需要結合法律制度構建的核心要求,不斷的推進雙方的創新和改革,以此來為電子商務的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參考文獻]
[1]劉大洪.電子商務的發展與民商法的創新[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56(3):282-286.
[2]杜可清.電子商務的發展與民商法的創新[J].法制與經濟,2014(6).
作者:盧艷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