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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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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論文

第1篇:知識產權保護論文范文

關鍵詞:國際貿易自由化平行進口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沖突法律和諧

一、引言

據《科技日報》載,當代國際貿易的10大趨勢之一是知識產權貿易發展已成為國際貿易中不可忽視的現實。同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定》)是WTO規則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它的形成旨在通過規則的確立與實施,充分有效地保護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防止因對知識產權的無視或侵害而帶來的貿易障礙及貿易扭曲。《TRIPS協定》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TRIPS協定》作為規范統一WTO成員知識產權貿易行為的規則,盡管是由發達國家極力促成的,但從長遠發展看,對發展中國家將產生有利的和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為:1.有利的影響要表現為:⑴順應了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和要求。⑵有利于引進與貿易有關的國際投資。,⑶有利于推動我國具有知識產權的產品生產與出口。⑷有利于增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⑸設立了一條知識產權爭端的解決通道。2.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為:⑴知識產權貿易的不平衡性日益加劇。⑵知識產權市場競爭會加劇。⑶影響出口生產增長。⑷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貿易糾紛會增加。[1]可見,隨著中國加入WTO,雖然加速了國際貿易自由的進程,但與之相伴而生是的知識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難題,導致既要促進經濟發展而大力推進國際經濟貿易自由化,又要注意由于各國對知識產品的特殊保護而特殊對待。因此,國際貿易中出現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二難問題,必須為我所面對,并尋求解決之。

二、國際貿易自由化:需要平行進口

所謂平行進口(在美國稱“灰色市場”)是指國際貿易中,當某一知識產權人的知識產權獲得兩個以上國家的保護時,未經知識產權人或者獨占許可證持有人的許可,第三者從外國知識產權人手中購得知識產權產品并輸入本國進行銷售的行為。[2]例如:經乙國知識產權人B的許可,某A在甲國享有某種產品的知識產權,同時C在丙國也取得了相同的權利,如果甲國的D未經A的許可從丙國進口該種產品,那么這種進口則構成平行進口。從此可以得出其特點為:⑴第三人從一國進口到另一國的產品是通過購買等合法方式取得的。⑵涉及兩個領域,第三方從一國得到知識產權產品后進口到另一國,這兩個地域的法律是否允許平行進口要依國內法律決定。⑶有兩層法律關系,一是知識產權人和相對人之間通過授權許可合同建立起來的許可和被許可的關系或是知識產權在兩個地域內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第三人從一國善意取得知識產權產品銷往另一國的進出口行為。由此導致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問題,即平行進口是否侵犯了知識產權人的權利成為法律界長期爭議的問題,現有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公約以及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公約,也未能對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由于受本國法律傳統、經濟政策的影響,對平行進口是否侵權的立場不盡統一,從而使平行進口落入了權利保護的“灰色區域”。平行進口的主要原因在于某項知識產權產品在進口國本國的零售價高于其在外國的批發價。在利益的驅動下,進口商就會購買那些在國外生產并在國外銷售的商品,然后按低于本國正常物價的價格在本國市場銷售,于是形成了進口商與知識產權人或有關的被許可人之間就同一種商品爭奪市場的局面。

根據平行進口理論,第三人未經知識產權人或者獨占許可證持有人許可從第三國獲得知識產品并在內國進行銷售的行為,這必然加劇了在內國的對同一產品的競爭,當然這是符合國際貿易自由化趨勢的,為了促進交易效率的提高應該鼓勵平行進口,使知識產品發揮最大效用,是符合WTO基本原則精神的。這樣可以使知識產品在全世界范圍內流轉,促進競爭,有利于提高產品質量,最終是有利于社會經濟發展的,符合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時代要求。因此,國際貿易自由化的發展迫切地需要平行進口。

三、知識產權保護:禁止平行進口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無論中、外均起源于封建社會。它們的雛形是封建社會的地方官,或封建君主、封建國家通過特別榜文、敕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種特權。[3]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茖W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壟斷資本家尋求國際市場的需要之間的矛盾便暴露出來。于是產生了簽訂國際條約的愿望和要求。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臺,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臺階。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我們可以稱為知識產權制度上的第三次飛躍。這一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4]因此,這就必然產生一種地域性理論,即地域性理論的基本內容是知識產權人可以依據不同的法律獲得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各知識產權之間是相互獨立的,知識產權在一國領域的實現和用盡并不意味著知識產權人根據其他國法律獲得的知識產權在該國的實現和用盡。[5]

根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原則,知識產品在內國依法受保護后并不能必然要求他國給予同樣的保護,因為他國也沒有義務給予同等的保護,因此,在內國特殊受到一國法律的保護,盡量地避免產生同業競爭者,以利于保護其在一些國家的專有權利,這與WTO確立的國際貿易自由的基本趨勢是相違背的。可見,對知識產權的特殊保護,會限制國際貿易自由化進程,不利于提高交易效率的提高,這與促進國際貿易自由的平行進口背道而馳的。因此,知識產權保護禁止平行進口。

四、國際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沖突的理論基礎

平行進口既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又涉及到貿易問題。知識產權強調的是獨占性,而貿易則更強調自由化而反對壟斷,由此形成了平行進口方面的激烈爭論與矛盾。也正因為如此,現代國際貿易中,一方面平行進口在一些國家遭到禁止或限制,另一方面則平行進口有增無減,以至于國際社會也無法做出統一的規定。因此,肯定平行進口的國際貿易自由化和禁止平行進口的知識產權保護必然產生沖突,其理論基礎主要有:

1.權利用盡原則是支持平行進口的理論基礎。

權利用盡原則又稱為權利窮竭原則,是指經知識產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許可而生產的知識產權產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場后,權利人即喪失對此控制權,其權利被認為用盡。凡合法取得該產品的人,只要不將用于侵犯知識產權人的專用權,即可自由的使用、轉讓和處理該知識產權產品。無論何人使用或轉售該產品的行為,都無需得到權利人的同意,也不侵犯商標權,商標權人不得再利用商標權阻止該商標產品的進一步流通。這是為了平衡知識產權人的專用權所產生的負效應而設置的,主要是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加以限制,以免產生過度壟斷,阻礙產品的自由流通。這種原則在專利和商標領域得以廣泛應用,在版權領域也有所體現。例如,合法地載有某商標的貨物一經投放市場,商標權人即喪失對其的控制,其權利被視為用盡,任何人再次銷售該產品,商標權人應無權阻止。[6]因此,平行進口合法。

2.地域性原則是反對平行進口的理論支柱。

地域性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依據不同的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是相互獨立的,不依賴于其他國家的法律,知識產權人是依據不同法律分別付出不同的代價而取得的。例如在中國申請并獲得專利,如果未在國外申請專利,其在國外普遍認為是公有領域不能成為專利,在中國取得的專利權要想在其他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就必須按照他國法律分別申請并獲得授權。由于各國法律的差異,各國按照本國的法律規定對其專利申請是否決定授予專利權,而不受其他國家對該專利申請是否授予專利權的約束。商標權也是如此。

同時,知識產權在不同的國家建立其知識產權的良好信譽是分別進行的,以不同國家的不同情況為基礎而采取不同的方法獲得的,“一個商人很可能希望其產品進行很小的改變而適應不同的市場需要、興趣和偏愛,但仍然使用相同的商標,這個希望是相當合理的。如果他不能阻止平行輸入,他將發現這個銷售目標將發生挫折,他的信譽因其使用不合適的商品(從消費者角度)的銷售而遇到損害,而且這不符合社會公共利益。”[7]因為商標權是依據不同國家的法律分別付出了不同的代價而取得的,各國商標法的內容、保護的期限、范圍和方式等均有所不同,商標權僅是一個國家法律的產物,因此依不同國家法律產生的商標權是相互獨立的,在一國獲得商標權并不能自動在它國獲得同一商標權,即根據某國法律取得的商標權僅在該國領域內有效并受到保護,一旦跨出該國領域就不發生效力。即使是同一個商標,商標權人在不同國家建立其商標的良好信譽是分別進行的,以不同國家的具體情況為基礎而采取不同方法才獲得的,這就是所謂的“商標信譽獨立論”。其實,在版權領域也存在類似的情況。“地域性原則”和“權利用盡原則”目前仍然是兩個并行的重要原則,也是平行進口問題上相對對立的觀點的理論基礎。在過去,“地域性原則”占有主導地位,但是“權利用盡原則”今后將被越來越多地被使用。鄭成思先生認為“權利窮竭原則的適用也有地域性,其權利在甲國雖已窮竭,但在乙國處于未曾行使狀態,尚未窮竭”[8]因此,權利窮竭原則也受到地域限制,即使第三人在國外合法購買商標權所有人的產品,但未經許可而將產品從國外進口,仍然對商標權構成侵害。因此,平行進口應予禁止。

如果允許商標平行進口,當然會促進貨物的自由流動,但是卻削弱了對商標權的保護;如果不允許平行進口,當然是加強了對商標權的保護,但會造成知識產權人或被許可人對進口國市場的壟斷,將促使人為價格安排及其它形式的價格限制,不利于公共社會,而且如果不允許平行進口,必然會造成世界市場的分割,這種人為市場分割顯然與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相違背,不利于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與世界經濟的合作與發展,這些都與世界貿易的基本準則——自由競爭貿易原則相違背。因此,對商標權保護與貨物自由流動的沖突,使商標平行進口處于一種兩難的境地之中。

五、我國對國際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協調的法律調整

我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專利申請人被授予專利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這條規定賦予專利權人進口權,排除了平行進口,與各國通行做法是吻合的。我國2000年修訂《專利法》的第七章專利權的保護中第63條第1款第1項規定: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被視為侵犯專利權。從該規定的反面來看,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而制造、進口專利產品的,應當視為侵犯專利權。這可以視為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當中,對“平行進口”的有關規定。但這是從反面來理解得出的結論,而實際上我國目前《專利法》對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問題仍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2001年修訂《著作權法》雖然有許多變化,但是關于“平行進口”的問題仍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了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所包括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范圍,其中沒有關于進口權的規定;《著作權法》第46條列舉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中也沒有涉及到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進口其作品的問題。因此,對于版權的“平行進口”我國仍屬空白。2001年修訂《商標法》也有一些重大變化,但亦沒有涉及到“平行進口”的問題。

根據權衡平行進口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兩方面因素,筆者認為我國應該總體上應該許可平行進口,主要在原因在于:⑴知識產權貿易是國際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可能有悖于國際貿易規則,更不能因為禁止平行進口將其拒絕于貨物貿易之外,平行進口符合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大勢。⑵中國由于總體上來講屬于低價位市場,允許平行進口符合中國的貿易利益。考慮到我們的綜合貿易量及國際上的發展趨勢,中國長時間相對于大多數國家仍是低價位市場,平行進口合法化將使這種比較優勢真正轉化為競爭優勢。⑶作為技術引進大國,允許平行進口有利于提高技術引進的效果由于科研力量相對薄弱,我國是個技術引進大國。而我國的企業多屬于被許可方,他們希望通過引進技術提高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如果我國禁止平行進口,就會使得中國企業在引進技術后進行生產、銷售時產品面臨市場問題,無法實現引進技術的初衷。⑷允許默認許可的例外有利于引進技術考慮到我國的技術水平狀況,在世界高新技術產業的迅速發展和世界產業結構的飛速調整之際,我們應強化自主專利權的發展。同時,在平行進口合法的基礎上,允許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就產品的市場等作出例外的規定,以吸引國外技術可促進中國創新技術水平的上升。

但在微觀領域,在總體上實行平行進口的大前提下,應該大力地發展商標領域的平行進口,而盡可能地限制但不禁止版權和專利權領域的平行進口。主要原因在于:⑴商標是一個企業與另一個企業區分的根本標志,無論應用于哪個國家都不應該予以改變,應該促進商品的自由競爭,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運用平行進口,可以防止商標權利人濫用自己的權利,促進商品的自由流通,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根本利益。同時,允許平行進口并不會對國內市場形成巨大的沖擊。⑵對專利的平行進口和版權的平行進口應該限制一些,這樣可以保護國內權利人或者其許可人的利益,既鼓勵了科學創新,豐富了人民的精神生活,又對打擊非法盜版和走私具有重要意義,也不必擔心完全禁止平行進口而導致的不正當競爭并產生壟斷,進而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1]于吉辰、王愛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與我國對外貿易》,理論學刊2004年第8期,第56-57頁。

[2]楊芳、楊永忠:《基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平行進口問題探討》,研究與發展管理2004年第1期,第95頁。

[3]鄭成思?!吨R產權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84頁。

[4]馮曉青:《試論知識產權保護的源革及在當代社會的發展》,青島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2期,第73-74頁。

[5]任燕:《“平行進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探析》,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4期,第69頁。

[6]李小偉:《論平行進口與商標權關系》,載《中國專利與商標》1996年第2期。

第2篇:知識產權保護論文范文

篇幅不長,現譯文如下:“宋國有一善于調制不皸手藥物的人家,世世代代以漂洗絲絮為職業。有個游客聽說了這件事,愿意用百金的高價收買他的藥方。全家人聚集在一起商量:‘我們世世代代在河水里漂洗絲絮,所得不過數金,如今一下子就可賣得百金。還是把藥方賣給他吧?!慰偷玫剿幏剑瑏碛握f吳王。正巧越國發難,吳王派他統率部隊,冬天跟越軍在水上交戰,大敗越軍,吳王劃割土地封賞他。能使手不皸裂,藥方是同樣的,有的人用它來獲得封賞,有的人卻只能靠它在水中漂洗絲絮,這是使用的方法不同?!?/p>

這恐怕是中國最早的一個關于知識產權的案例了。講完故事,莊子沒有忘記加上自己的看法——同樣的藥方,僅僅是不同的人,不同的使用方法,使得通過藥方所得到的財富也不相同。在感嘆我們祖先睿智的哲學思想的同時,我們再次從古人那里體會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知識產權一詞英文表達是“Intellectualproperty”,我國譯作“知識產權”。

鄭成思先生給出的定義是:“知識產權指的是人們可以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專利權利”。國內多數學者也將知識產權定性為“一種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但也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財產,更是一種商業手段。筆者更傾向于后者。

擁有知識產權就是擁有一種財產,一種財富,一種可以讓自己長足發展,在市場競爭中始終立于不敗之地的商業手段。有人說,知識產權是知識經濟的一個重要特征。當前,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并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一起,構成世界貿易組織(WTO)的三大支柱。此話不假,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統計資料,各國之間通過以專利技術為主的許可貿易方式成交的貿易額,1965年為20億美元,1975年為110億美元,1985年為500億美元,到1995年,進一步增加到2500億美元。技術貿易增長速度大大超過了同期一般商品貿易的增長速度。在一些國家的對外貿易中,專利等知識產權貿易所占的比例越來越高。以美國為例,20世紀50年代,其出口商品對知識產權的依賴度僅為10%,90年代這一數字迅速上升到50%,現在已經達到65%。1999年,美國對外貿易逆差為2676億美元,但其知識產權貿易不僅有250億美元的順差,而且出口額還超過了飛機等傳統出口產品,達到了370億美元。

很多發達國家的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利用知識產權這一商業手段熟練運用于商業競爭當中?!鞍准曳劢z”商標在歐盟地區和德國,被白家食品在德國的三個商之一歐凱公司搶注。此前,歐凱還在歐盟或德國搶注了國內幾家著名食品企業的商標,包括北京“王致和”、安徽“恰恰”、貴州“老干媽”、河北“今麥郎”、四川“郫縣豆瓣”,中國馳名商標“海信”在德國遭到博世—西門子公司搶注……太多的案例,太多的教訓警示我們——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高度重視。正如王瑜律師所說:“當我們的著名企業正豪言國際化時,卻發現自己的產品無法進入國際市場,他們的商標已經被搶注;當我們DVD制造業為占到世界分額多少百分額而喜悅時,突然有人找上門來收錢,說我們侵犯了他們的專利,結果我們的企業卻在為他人做嫁衣裳。將你的商標注而不用,微小的注冊費用,卻可以將你阻止在這個市場之外,輕而易舉地排斥了你這個競爭對手。先讓你使用他們的專利技術,等你長大了,再來收拾你,這種‘放水養魚’的策略,正大肆將我國的企業依靠低廉的人工費而辛苦積攢的利潤收為其囊中……”。

近年來,中國人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很多專家學者都作出巨大的貢獻,我國政府更是把知識產權工作提高到了戰略高度,這也使得知識產權立法工作取得進展,相關制度日臻完善。在法律上,我國對知識產權侵犯的打擊是嚴厲的,然而盡管如此,在巨大經濟利益的誘惑下,侵犯知識產權的現象還是屢屢發生。這也從反面證明了知識產權的財產屬性。

第3篇:知識產權保護論文范文

關鍵詞:知識產權制度;國家創新體系;技術

(一)國家創新體系的提出

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興起使世界經濟格局發生了巨大變革[1]。創新已經成為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的基本動力,成為保持和提高國家長期競爭力的關鍵因素。世界各國都把自主創新作為主要方向來考慮,但各國的經濟發展呈現出不同的發展態勢和水平,因此各國紛紛尋求適合本國自身的創新道路。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家了改善其創新績效的國家技術創新戰略,具有強大創新能力的美國提出了在科技前沿全面領先的戰略,日本提出了科技立國、知識產權立國的戰略,韓國提出了以科技為基礎的發展戰略,這些國家的技術創新水平發展十分迅速??疾爝@些國家技術創新的發展歷史,不難看出,國家技術創新體系是創新成功背后的強大的驅動力。于是,國家創新體系作為一種新的發展理論被提出,首次提出這一理論的是英國著名學者Freeman。他在1987年研究日本時發現,日本在技術落后的情況下,以技術創新為主導,輔以組織創新和制度創新,只用了短短幾十年的時間,就使得國家經濟出現了強勁的發展勢頭,成為工業化大國。這說明,制度因素在推動技術創新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他認為,人類歷史上先后出現過的技術領先國家,從英國,到德國、美國,再到日本,這種追趕、跨越,不僅是技術創新的結果,而且還有制度創新、組織創新的作用,從而是一種國家創新體系演變的結果。

(二)國家創新體系的范圍引申

國家創新體系迄今都難以得到準確的定義,它是一個國家復雜的制度和政策激勵體系的統稱[2]。有關這個體系的研究,不同的學者運用了多種不同方法,而每種方法的重點不同,并且都提出了許多問題,有些已經解決,但仍有很多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它們唯一的共同點就是運用了完全相同的方法論假設“國家體系的分析水平不能完全還原到每個要素”,換句話說,即整體不等于部分的簡單加總。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也開開展了對國家創新體系的研究。1996年,該組織在一份報告中提出,國家創新體系可以定義為:公共和私營部門中的組織結構網絡,這些部門的活動和相互作用決定著一個國家的知識、技術擴散能力,并影響著國家的創新業績。國家創新體系的提出和研究是技術創新研究的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是對科學技術與經濟發展關系認識深化的結果。國際上,國家創新體系較通用的定義是:國家創新體系是指由一個國家的公共和私有部門組成的組織和制度網絡,其活動是為了創造、擴散和使用新的知識和技術。其中政府機構、企業、科研機構和高校是這一系統中最重要的要素。國家創新體系中包含著各種相互作用的要素,就是具有經濟效用的新知識的產生、傳播和應用,以及它們的相互作用力。之所以強調國家體系,而不是區域或國際體系,是由于公共政策的設計和執行仍然是一國政府部門的功能。國家創新體系的利益反映了一個信念:國內公司的創新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府政策。其次,任何政策的成功實施,都取決于當地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所以,當一個國家的國際責任同國內優先權利以及當地環境相沖突時,給政府帶來了挑戰。

所以創新體系、生產體系以及制度背景的特性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一種國家現象,它們根植于特定的社會、歷史和文化背景。所以,分析知識產權對任何一個行業的技術創新體系的影響時,都不能夠脫離該體系的實施背景。在國家創新體系下,政府、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機構,為了尋求一系列共同的社會和經濟目標而建設性地相互作用,并將創新作為改革和發展的關鍵動力。國家創新體系的主要功能是優化創新資源配置,協調國家的創新活動。具體而言,國家創新體系具有國家創新資源(包括人力、財力、信息資源等)的配置功能、國家創新制度與政策體系構建功能、國家創新基礎設施建設功能和部分創新活動的執行功能。國家創新體系有系統性、網絡性、制度創新性、組織學習性等幾個基本特性。必須意識到,國家創新體系并不是有意構建起來的,它的組成要素也不是以一成不變的形式發揮效用。毫無疑問,如果這種國家體系想要保持并不斷吸收國內外的創新活動,必然需要將一致性和穩定性保持在最低水平上。尤其需要注意的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信息科技的發展使知識經濟在國民經濟生產中的地位越來越高,所占比重也越來越大。隨著經濟和技術的全球化以及企業間國際競爭的升級,發展中國家單純依靠利用本國低成本的勞動力制造侵權、仿制產品的可能性大大縮小。因此,發展中國家迫切需要建立一種有利于本國企業創新和獲得專利的知識產權制度,改變在國際競爭中的被動局面,以期獲取經濟增長的長期收益。

(三)知識產權制度在國家技術創新體系中的促進作用

國家的核心競爭力越來越表現為對智力資源和成果的培育、配置、調控能力,表現為對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3]。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知識產權制度是激勵創新的動力,作用于技術創新的全過程。知識產權制度促進了技術創新成果的產權化、資本化和產業化,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進而推動經濟發展。

創新成果本身不具有物質形態,不能像普通財產那樣受到法律保護。知識產權制度是一種對智力成果的有效產權安排。它是在對公有知識繼承基礎上的創新,其創新點與公有知識往往交融在一起,產權邊界不易判斷;同時,它具有轉移和擴散容易,不易識別,難以控制,以及復制成本很低的特點。因此,創新成果需要通過知識產權制度來加以界定和保護。知識產權制度依法對創新成果進行科學審查、產權界定,明確產權的范圍和歸屬,實現創新成果產權化,為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在現有的國際知識產權制度中,對于技術創新成果,除了著作權從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動成立之外,其它的專利權、商標權等都要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審批程序才能生效。技術創新活動是一種復雜的、高風險的智

力勞動。技術創新成果可以非常容易地共享、易于擴散和傳播,具有公共物品的某些屬性。因此技術創新成果具有外部性,即他人可以不付代價地享有利益而權利人卻不能得到回報。如果這種外部性問題不能得到解決,人們就可以任意地、無償地利用他人的創新成果,創新成果的權利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其繼續進行創新的積極性就會受到嚴重的挫傷,社會整體創新活動就會受到抑制,從而阻礙了科技進步和經濟的發展。知識產權制度就是一種推動技術創新的利益激勵機制。創新成果的產權化使創新成果的權利人有了獨立的利益,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排他獨占權,從而使權利人與創新成果的產權發生最直接的經濟利益的聯系,同時使得創新成果的外部性減弱,不確定性降低,交易成本變小,可以獨占一方市場,獲得超額利潤,最大限度地發揮創新成果的價值,實現權利人利益最大化。知識產權制度的市場價值取向使創新成果的權利人和發明人的利益與創新成果市場價值的實現緊緊連在一起。創新成果越是符合市場需求,對社會的貢獻越大,權利人和發明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就越大,從而使人們從創新的開始到產業化的全過程,都始終瞄準市場,把創新活動與市場需求緊密聯系在一起,形成了良性循環,促進了技術創新與經濟共同發展。技術創新取得的成果,必須及時取得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智力財產權,這使得它極易受到侵犯,出現他人不付任何代價就可使用的“搭便車”現象。因此通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使得權利人對自己的智力成果獲得一種合法的壟斷權利。只有獲得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才能真正實現和保證對其的權利,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得獨特的競爭優勢。創新成果的產權化,可以使所擁有的科技優勢轉化和提升為市場競爭優勢??萍純瀯葜槐砻髟诳萍嫉闹聘唿c上可以達到的某一高度,但并沒有占領這塊陣地。要占領這塊陣地,就必須通過獲得知識產權來實現。在現代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知識產權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保障。高新技術產業的特點是高風險、高投入。如制藥產業素有高風險、高投入、高回報的“三高”之說,大型跨國制藥公司一般會把利潤的10-20用于研發。國際制藥業巨頭輝瑞每年投入研發的費用超過50億美元,阿斯利康公司每個工作日的研發費用高達1400萬美元。與此相反,仿制一種藥品只需要很少的投資和很短的時間。再如,開發一個大型的軟件系統要投入上千人長年的工作量,而復制一個軟件只要點按一下鼠標就可完成。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就不會有投資者對高新技術進行前期的巨額投入,就難以形成各種高新技術產業。產權化的技術創新成果,不僅代表了科技水平,而且代表了市場的競爭水平。衡量一個企業的競爭水平,常??雌髽I擁有的專利數量,而衡量一個國家的科技競爭綜合實力,同樣要看國家整體擁有的知識產權。世界上所有的經濟和科技強國都是知識產權大國。

(四)國家技術創新體系對知識產權制度種種缺陷的超越

Stiglitz(20__)的研究表明,必須重視新知識的創造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權衡問題,在發展中國家如此,在發達國家亦如此[4]。一旦由于過于嚴格的知識產權規制使得知識的代價過高,就會阻礙知識的傳播,結果就是無法發揮它在改善生活水平上的積極影響。雖然知識產權中的專利權理論以基礎研究為基礎,但是它并不一定是鼓勵研究最恰當的工具。1980年美國的Baye-Dole法案通過之后,大學就可以為自己開發出來的技術申請專利,所以這些研究機構為了保護研究成果,開始越來越頻繁地運用專利權。然而對于這種趨勢頗有爭議,由于大學研究越來越多地轉向了商業價值,所以這樣做無法激勵基礎研究和知識的共享。

實際上,許多研究發展中國家模仿行為的人們發現,發展中國家的模仿過程就好比是發達國家的創新活動一樣。實際上,知識具有一部分的隱性特質,這就決定了模仿和創新都是一種創造性的活動,其中都包含著探尋的過程,這種探尋不完全區別于為了取得新發展而進行的探尋,并且往往需要花費較高成本(有時候甚至比初試的創新還昂貴),這個觀點不僅可以運用到有專利的創新活動,而且可以運用到無專利的創新活動。同樣為了更好地理解、解釋并評價基礎知識和應用知識,必須具備研究能力。因此,引進或者改進外國的科學技術本身就帶有很多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實際上,從企業進行這些活動的角度來看,改進現有技術的決策在本質上同創新決策沒有區別。因此,發展中國家的模仿同發達國家的創新活動有著很多共同的特征,雙方都具備獨創性、科學技術能力、運用特殊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管理能力以及組織效率和靈活性。這些特征接下來會影響生產成本、市場競爭特征以及整個行業的進化發展。不僅如此,這兩種活動都可以增強企業的技術吸收能力,所謂技術吸收能力,就是企業通過無形資產的投資過程而學習和運用新技術的能力。創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個自我加強的累積過程,這個事實也強調了創新和模仿之間的緊密關聯。正是上述特征最終將創新和模仿如此緊密地聯系在了一起。實際上,在許多發展中國家,雖然工業化水平和基礎研發水平比較低,但是在工業化過程中,制造商掌握了很多新產品和新的生產技術,因此積累了很多科學技術能力。之所以可以獲得這樣的發展,關鍵是在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非常寬松或者甚至不存在知識產權,所以才能夠使得科學技術更自由地傳播開來。

第4篇:知識產權保護論文范文

農業知識產權目前主要包括植物品種權、農業專利權和農業科學成果及公共技術產權等方面:

1、農業專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農業領域可以申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成果包括農、牧、漁、機具的發明與改進,肥料和飼料配方、農藥和獸藥組合物,食品、飲料和調味品的釀造技術,新的生物菌種及產品,培育動、植物新品種的方法等。

2、植物新品種。

指由植物新品種保護審批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賦予品種權人對其新品種所享有的生產、銷售、轉讓、標記等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一般認為,農業專利系統不適于品種保護。除美國外,世界大部分國家都未將植物品種納入專利保護范疇。但是,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的頒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的出臺,我國對植物新品種權已經開始實施全面的保護。

3、農業商標。

除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所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外,對名、優、特、稀農產品的地理標志權或原產地域名稱權的保護一般也屬于農業商標權保護的范疇。

4、農業商業秘密。

指農業科研單位對其繁殖材料、數據、栽培方法等技術信息,以及農產品經營對其決策、價格、客戶名單等信息等所享有的經濟利益權利。

5、農業著作權。

即農業科技人員對其科技活動中所產生的著作、論文、工程設計圖紙及說明、農業科技、影音資料及軟件等,享有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二、農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特征

受產業特征的影響,農業知識產權除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時間性等知識產權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易擴散性、權利主體的難以控制性、產權價值標準的不確定性等特征:

1、易擴散性。

指由于農業科學研究新成果、新技術的示范推廣大多在田間進行,所以較易被他人非法竊取或流失;

2、權利主體的難以控制性。

受生產分散性特點的影響,在農業的一些權利領域范圍內,權利主體往往難以控制,如地理標志權、商業秘密權、發明權、植物新品種權等;

3、產權價值標準的不確定性。

農業生產過程是一個自然和經濟的交互過程,在這樣一個過程中形成的農業知識產權難以用一定的標準去衡量。

4、侵權數額難以計算。

以小麥新品種為例,除非收割并根據市場價收購,難以估算其產量、價格。

三、農業知識產權侵權鑒定問題

1、鑒定單位的鑒定資質問題

目前對植物新品種的鑒定,尚無國家規定的標準方法和授權的鑒定資質單位。法院還是應當從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審判宗旨出發,不能僅僅因為資質問題而不去委托鑒定。只要鑒定單位具備相應的技術檢測水平和專業技術人員,采用了科學先進的鑒定方法,其作出的鑒定結論就可以采信.

2、鑒定方式和標準問題。

DNA指紋技術、醋酸同工酶電聚焦電泳和蛋白質電泳的方法,是目前我國通用的三種種子鑒定方法。但這三種方法除個別國家認可外,尚不是國際上公認的方法。相對于國際公認的種植方法(DUS方法),這三種方式有其快捷、方便,成本低的優勢。鑒定方法的選擇,既要考慮公正,又要考慮訴訟效率,兼顧訴訟成本。采用上述三種方法進行鑒定是首選的鑒定方法,種植的方法可以作為最終的手段。若一方當事人對采用上述三種方法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且提出了充分的證據反駁,才可以采用種植的方法。即使采用種植的方法,也要對如何進行種植設定相應的標準,以保證從種到收這一長段時間內不出現差錯。

四、關于證據保全的問題

在以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作為損害賠償額的依據時,能否查證侵權人侵權銷售的數量直接關系到權利人賠償請求的實現。

在采取保全措施時:

1、從倉庫入手,直接到倉庫清點庫存被控侵權產品;

2、控制被告的財務帳冊、入庫單、銷售發票,由于目前種業公司管理相對規范,財務帳冊、入庫單、銷售發票等資料比較齊全,能夠比較完整地反映其銷售量;

3、通過鐵路部門調取貨運單據和附隨的植物檢疫證等證據,證實其調入的種子量。

目前,許多侵權者為了逃避責任,采用散裝種子銷售,銷售憑證、賬目、貨運單據均不體現侵權品種名稱,或者干脆變換名稱出售,既使掌握了這些證據也無法確定是否為被控侵權品種時,可以考慮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即由被告舉證證明其購進的或銷售的品種名稱。否則,法院可以調取的銷售量作為全部侵權產品的銷售量來計算損害賠償額。

五、利害關系人訴權的確定

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39條規定是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權對侵犯植物新品種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具體法律依據,但是,利害關系人在什么條件下可以作為原告提訟,以什么形式參與訴訟,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一般來講,法院應當允許利害關系人和品種權人共同提起侵權之訴。如果利害關系人符合相應的條件,也可以單獨提起侵權之訴。因生產、銷售同一新品種,侵權人不需支付任何費用,而被許可人必須支付使用費,那么被許可人的產品成本必然高于侵權者,侵權者的產品在市場上將具有更強的競爭力。因此侵權案件中經營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須賦予利害關系人以相應的訴權。

利害關系人應當是指品種權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根據實施許可合同的性質不同,利害關系人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獨占被許可人是當然的利害關系人,有權獨立地對侵害品種權的行為提訟。二是非獨占被許可人。非獨占被許可人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不得單獨提訟。但非獨占許可人可以在許可合同中與許可人約定對侵權訴訟享有訴權。如果有合同約定,非獨占許可人也可以享有單獨提訟的權利。

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的判定

(一)、品種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是指在品種權的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生產、銷售、使用其授權品種的行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品種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當是:

1、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種權的存在。

一項品種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種權的有效期間內,才受法律保護,在授予品種權前、品種權期限屆滿后、品種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已經終止后,第三人的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在品種權有效地域范圍內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權。

2、有利用品種權的行為。

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3、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

許可應包括書面許可、口頭許可以及默示許可等形式。

4、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經營。

即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一定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權;不以營利為目的,不構成侵權。

(二)、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

根據《條例》的規定,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應當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品種權人的權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權和農民特權。2、品種權終止。

3、品種權被宣告無效。法院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被告可在答辯期間內向行政主管機關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植物新品種權無效,因植物新品種權的授予是經過實質審查,法院一般不應中止訴訟。

4、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關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最長時效期間的規定。對于連續實施的侵權行為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號《關于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的規定執行,即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至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訟之日止已超過2年的,在該項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期間,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應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超過2年的侵權損害不予保護。

實踐中當事人常以持有種子管理站頒發的種子生產許可證作為抗辯理由,對于此種抗辯,一般不予采納。各級種子管理站如果沒有審查申請人是否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而頒發了種子生產許可證,這種頒發證書的行為并不必然認可其生產授權品種行為的合法性。因為生產品種包括授權品種和非授權品種,根據《種子法》的規定,在申報生產許可證之前,申請人必須確認自己所申報的品種是否授權品種,這種確認行為是一種法定義務,違背了法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銷售方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在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中,銷售方對產品的來源的合法性有嚴格審查的義務,銷售方應當承擔嚴格責任。這是由種子生產、經營的特殊性所決定的。我國《種子法》對此有專門的規定,因此應當適用特別法。生產方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許可生產的品種進行生產,經營方從生產方處購買種子首先要審查生產方的生產許可證,看其生產的種子是否具備生產許可的條件,也就是說經營方必須對種子的來源進行嚴格的審查。因侵權品種的生產方未經權利人許可,無法取得權利品種的生產許可,其對外銷售侵權產品具有明顯的違法性,經營方若再購買銷售,就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兩者的行為已經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七、被告拒不提供有關侵權獲利的證據,賠償數額的計算

對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又拒不提供其記載因侵權所獲利潤情況的會計賬冊或者提供虛假會計賬冊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賬冊等資料。依法組織審計外,也可以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張成立,不能使侵權行為人逃避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這完全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的規定。在被告拒不提供有關侵權獲利證據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張的合理賠償數額成立。如果被告的生產規模大,并以侵權產品為主要的經濟來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全部賠償數額。

故此,關于推定侵權證據有對方當事人掌握的問題,對當事人有證據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的規定,推定其持有侵權證據。這樣即可以加強對權利人的保護,減少保全的風險,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為,便于保全措施的順利完成。

八、植物新品種損害賠償的原則、計算方法

l、品種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和賠償范圍

在品種權侵權損害賠償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確定全面賠償原則為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但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直接中經營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須賦予利害關系人以相應的訴權。

利害關系人應當是指品種權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根據實施許可合同的性質不同,利害關系人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獨占被許可人是當然的利害關系人,有權獨立地對侵害品種權的行為提訟。二是非獨占被許可人。非獨占被許可人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不得單獨提訟。但非獨占許可人可以在許可合同中與許可人約定對侵權訴訟享有訴權。如果有合同約定,非獨占許可人也可以享有單獨提訟的權利。

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的判定

(一)、品種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是指在品種權的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生產、銷售、使用其授權品種的行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品種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當是:

1、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種權的存在。

一項品種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種權的有效期間內,才受法律保護,在授予品種權前、品種權期限屆滿后、品種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已經終止后,第三人的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在品種權有效地域范圍內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權。

2、有利用品種權的行為。

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3、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

許可應包括書面許可、口頭許可以及默示許可等形式。

4、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經營。

即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一定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權;不以營利為目的,不構成侵權。

(二)、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

根據《條例》的規定,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應當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品種權人的權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權和農民特權。2、品種權終止。

3、品種權被宣告無效。法院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被告可在答辯期間內向行政主管機關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植物新品種權無效,因植物新品種權的授予是經過實質審查,法院一般不應中止訴訟。

4、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關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最長時效期間的規定。對于連續實施的侵權行為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號《關于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的規定執行,即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至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訟之日止已超過2年的,在該項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期間,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應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超過2年的侵權損害不予保護。

實踐中當事人常以持有種子管理站頒發的種子生產許可證作為抗辯理由,對于此種抗辯,一般不予采納。各級種子管理站如果沒有審查申請人是否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而頒發了種子生產許可證,這種頒發證書的行為并不必然認可其生產授權品種行為的合法性。因為生產品種包括授權品種和非授權品種,根據《種子法》的規定,在申報生產許可證之前,申請人必須確認自己所申報的品種是否授權品種,這種確認行為是一種法定義務,違背了法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銷售方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在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中,銷售方對產品的來源的合法性有嚴格審查的義務,銷售方應當承擔嚴格責任。這是由種子生產、經營的特殊性所決定的。我國《種子法》對此有專門的規定,因此應當適用特別法。生產方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許可生產的品種進行生產,經營方從生產方處購買種子首先要審查生產方的生產許可證,看其生產的種子是否具備生產許可的條件,也就是說經營方必須對種子的來源進行嚴格的審查。因侵權品種的生產方未經權利人許可,無法取得權利品種的生產許可,其對外銷售侵權產品具有明顯的違法性,經營方若再購買銷售,就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兩者的行為已經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七、被告拒不提供有關侵權獲利的證據,賠償數額的計算

對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又拒不提供其記載因侵權所獲利潤情況的會計賬冊或者提供虛假會計賬冊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賬冊等資料。依法組織審計外,也可以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張成立,不能使侵權行為人逃避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這完全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的規定。在被告拒不提供有關侵權獲利證據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張的合理賠償數額成立。如果被告的生產規模大,并以侵權產品為主要的經濟來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全部賠償數額。

故此,關于推定侵權證據有對方當事人掌握的問題,對當事人有證據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的規定,推定其持有侵權證據。這樣即可以加強對權利人的保護,減少保全的風險,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為,便于保全措施的順利完成。

八、植物新品種損害賠償的原則、計算方法

l、品種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和賠償范圍

在品種權侵權損害賠償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確定全面賠償原則為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但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直接的自我保護兩種。集體管理組織是對知識產權創造者或其他權利人自身權利予以保護的社會組織。發達國家的公司、企業等都十分重視自身知識產權的保護,設有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事物的部門,我國各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科研教學單位、企業、農民要自覺學習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法律知識,深入了解申請專利、植物新品種保護、商標以及著作權的條件、程序等,樹立知識產權觀念,提高維權意識和能力,積極依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提高農業知識產權申請的數量和質量。

第5篇:知識產權保護論文范文

一、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發展進程

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形成和發展已有100多年的歷史,1883年2月,法國、比利時等11國在巴黎共同簽署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并根據該公約成立了保護工業產權聯盟。此后國際社會又先后締結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工業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并據此建立了統一的專利權、商標權國際保護體系及專利國際審查和商標注冊制度。另一方面,以1886年的《保護文學作品伯爾尼公約》和1952年的《世界版權公約》為代表的著作權國際保護體系也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為了更有效的在國際上保護知識產權,管理、監督執行各個公約,1967年7月14日51個國家在斯德哥爾摩簽定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并根據該公約將巴黎公約與伯爾尼公約的國際機構合并,成立了一個政府間的國際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niation,簡稱WIPO)。該公約于1974年4月26日正式生效,該組織也于同年12月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有效的協調和促進了全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①

以上述眾多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內容為基礎,以世界產權組織的工作為中心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到20世紀末開始面臨挑戰和發生動搖。傳統的國際貿易已從單一的有形貨物貿易轉向多元的有形貨物的貿易、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貿易標的也從原料向工業制成品轉化,從服務行業向技術轉讓轉化。知識產權的作用和價值越來越得到體現和提高,而知識產權保護也日益表現為世界性的貿易問題。處于現今世界經濟條件下,原有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已出現諸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義務主體不定。只有參加該公約的國家才有義務遵守,且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的成員國并不盡相同,一些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甚至由于簽約國的局限性而沒有實際效力或效力甚弱。

(二)保護程度不等。原有的公約未能建立起約束各國法律所提供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普遍性原則和共同的保護準則,而各國由于各自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保護范圍、保護期限、保護措施和權利救濟程序或途徑以及權利限制等的規定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存在很大差異,從而可能使同一公約的締約國對同一知識產權主題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護。

(三)整體保護水平不高。這些公約制定于一個世紀以前,不可避免的滯后于迅猛發展的國際貿易形勢,一些新的知識產權形式如集成電路、生物工程。

(四)保護機制不全?,F行公約普遍缺乏有力的爭端解決機制,成員國之間一旦發生爭議,必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果,再通過國際法院訴訟解決。

二、TRIPS的有關內容

70年代的石油危機和經濟蕭條席卷全球。以美國、歐共體國家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回首檢視其日益衰退的國際競爭力和現存資本,才猛然發覺知識產權正是其大宗尚未動用的資源。而發展中國家尤其是“亞洲四小龍”正處于利用歐美的知識產權以創造其經濟財富的轉折點上。這些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組織漸生抱怨。80年代中期,這些國家另辟蹊徑,求助于關貿總協定,力求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關貿總協定的框架內。在埃斯特角城部長宣言中,將其正式列入談判議程。“烏拉圭回合”談判歷時七載,形勢一波三折,時晴時陰。美國代表提出,“如果不把知識產權等問題作為新議題納入,美國代表將拒絕參加第八輪談判”。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從利益關系上態度明顯相左。巴西代表則認為,將知識產權問題納入關貿總協定,猶如把病毒置入計算機一樣。1991年12月18日,談判各方初步達成了總體上有利于發達國家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的簽定豐富了傳統的國際貿易理論,使國際貿易格局發生了新的變化。國際貿易的“知識化”與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在TRIPS協議中得到了集中體現。1995年1月1日WTO正式運作,標志著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已納入多邊貿易體制。②

TRIPS共分為7個部分計73條,另加協議正文前的序言,與以往有關國際公約相比,TRIPS不僅例舉了各國應當遵守的原則,而是有相當詳細的實體法規定,它還規定了各國可以采取的行政處罰措施。

協議的序言明確了談判要解決的問題以及要達到的目的。要解決的問題包括: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和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協定和公約的適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取得、范圍和適用的適當標準及原則;針對各國法律體系的差異,使用有效、適當的方法實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采取有效迅速的程序來多邊防止和解決各國間爭議;為了使談判結果有廣泛的參加者而進行的過渡安排。談判的目標是通過多邊程序達成強有力的協定,以解決此方面問題的爭議,從而減少緊張局勢。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TRIPS許多規定的原由。

TRIPS的第一部分是總則和基本原則,其中第3條和第4條分別規定了在知識產權領域應適用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同時明確規定協議的有關規定不應背離締約方根據《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和《有關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所產生的現存義務。第一條還規定締約方可以在本國實施比協議要求更廣泛的保護。第二部分是整個文件的核心,分別對版權、商標、專利、產地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未泄露的信息及許可證協議中反競爭行為作出了規定。第三部分關于知識產權的實施。第四部分關于知識產權的取得、保持及相關程序。第五部分關于爭端的防止和解決。第六部分關于過渡期安排。第七部分關于機構安排和最后條款。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僅著重分析TRIPS的基本原則的規定和核心第二部分的內容:

(一)、TRIPS有關基本原則的規定:

1、重申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1)國民待遇原則:這是在巴黎公約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條)再次強調,各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

(2)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公眾健康原則:這是立法、執法的一條基本原則,在TRIPS第8條第一款、第27條第2款等條款中又進一步作了明確和強調。

(3)對權利合理限制原則:知識產權如同其他權利一樣,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應該有合理的、適當的限制。TRIPS第8條第2款提出“可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原則。在TRIPS第13條、第16條第1款、第17條、第24條第8款、第26條第2款、第30條中分別提出對版權、商標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和發明專利權給予一定的權利限制的前提條件:一是要保證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二是不能影響合理利用,三是不能損害權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4)權利的地域性原則: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各國的知識產權法是相對獨立的。在TRIPS第1款再次強調了這一原則。

(5)專利、商標申請的優先權原則:這是在巴黎公約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強調和肯定。

(6)版權自動保護原則:這是在伯爾尼公約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強調和肯定。

2、新提出的基本原則有:

(1)最惠國待遇原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這是在TRIPS中首次把國際貿易中對有形商品的貿易原則延伸到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產生深遠的影響,這條原則來源于GATT第一條關于最惠國待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簡稱MFNT)原則,列于TRIPS第4條。

(2)透明度原則:這是在TRIPS中第63條規定的原則,來源于GATT第十條貿易基本原則,其目的是防止締約方之間出現歧視,便于各方對相互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盡快了解,以便加強保護。

(3)爭端解決機制:即確認GATT原則運用于解決知識產權

爭端的原則,這是在TRIPS第64條中規定的它把GATT中第22條、23條關于解決貿易爭端的規范程序,直接引入解決知識產權爭端,可以利用貿易手段,甚至交叉報復手段確保知識產權保護得以實現。

(4)對行政終局決定的司法審查和復審原則:TRIPS明確對于知識產權有關程序的行政終局決定,均應接受司法或準司法當局的審查(第62條第5款),或者有機會提交司法當局復審(第41條第4款)。

(5)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的原則:在TRIPS的前言中明確提出“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的原則,應該適用于各類知識產權。

(二)、TRIPS第二部分的主要內容:

1、TRIPS對專利權的的規定:

TRIPS對專利保護對象的限制很少,只要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三個條件,除了醫療方法和動植物外,都應授予專利。協議規定專利權的內容包括制造、使用、銷售及進口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或使用、銷售、進口以專利方法直接生產的產品。

專利保護的期限自申請日起不少于20年。各國規定的專利保護期限長短不一,這樣規定,即使某一成員在其國內法中規定的專利保護期限較短,但其他成員國的專利在該國內仍可得到不少于20年的保護期限。

協議規定對新的或獨創、非因技術或功能原因而產生的工業品外觀設計給予保護,其權利包括生產、銷售或進口帶有外觀設計的標的物,保護期至少10年。

協議對專利許可規定了較多的限制條件,發展中國家為防止專利權濫用,規定有強制許可制度,發達國家則持否定態度。談判中,發展中國家作了較大讓步,最后TRIPS一方面規定各成員國可以實行強制許可,另一方面又對強制許可的使用規定了若干限制性條件。

2、TRIPS對商標權的保護。

TRIPS與《巴黎公約》不同,給商標下了一個明確的定義。15條規定:任何標記及其組合只要能夠將一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于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就構成商標。即必須要具有“識別性”。此外,各成員還可以將“視覺可感知性”作為商標注冊的條件,只有在視覺上可識別的標識才能作為商標注冊,而以聽覺、味覺識別的標識不在此例。每項商標注冊均應公告,成員提供合理機會以備他人就此提出異議和申請撤消。《巴黎公約》中沒有此類要求。

對馳名商標的保護。TRIPS比《巴黎公約》更進了一步的是:第一,宣布《巴黎公約》的特殊保護延及馳名商標的服務商標;第二,把保護范圍擴大到禁止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標識;第三,對于如何認定馳名商標,也作了原則性的簡單規定。該協定在1993年修訂文本第84條中,以“未窮盡”的例舉方式,指出了認定馳名商標的四條標準,即:有關商標在消費者大眾的知名度(在法國,20%消費者知曉的,可初步定為馳名;在德國,則為40%左右);該商標使用的年頭及持續使用的時間;該商標的廣告或其他宣傳傳播的范圍;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產、銷狀況。由于這一例舉是“未窮盡”的,所以還可以輔之以更多的其他標準。

TRIPS對各成員有關貿易的特殊要求作了一定限制,即:各成員規定的有關貿易的特殊要求,不得妨礙商標的正常使用。TRIPS例舉了幾種常見的特殊:如要求將注冊商標與另一商標一起使用,要求以特殊形式使用注冊商標,要求的使用方式有損于辨別一個企業與另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能力等。以往的關于商標保護的國際條約中,幾乎見不到對貿易中的特殊要求加以限制的條款。TRIPS作出此規定主要原因在于該協定是從貿易角度規定商標的國際保護制度。

3、TRIPS對版權和鄰接權的保護

TRIPS繼承了《伯爾尼公約》的大部分原則和制度,除了第六條之二對精神權利的保護內容:擴大了《伯爾尼公約》的適用范圍,凡是WTO的成員,無論是否為《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都必須遵守其規定(除第六條之二);增設了計算機程序和數據庫的的保護制度。計算機程序受版權法保護的歷史,至今還不到三十年。1972年菲律賓首開對計算機程序給以版權保護的先河。1971年在巴黎修訂《伯爾尼公約》時,由于計算機保護程序的版權保護問題尚未引起各國重視,所以沒有規定此內容。因此,TRIPS要求各成員對計算機程序給以版權保護,豐富了版權國際保護制度。另外,TRIPS還補充了版權中的財產權利?!恫疇柲峁s》沒有規定作者或其合法繼承人享有出租權。作品的出租是獲得經濟利益的重要途徑,TRIPS要求各成員國對某些作品的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繼承人所享有的出租權給以法律保護。TRIPS規定:至少在有關計算機程序和電影作品方面,每個成員都應當保護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繼承人的出租權。

TRIPS加強了鄰接權的保護力度,重申了《羅馬公約》的有關規定,并增加了以下強化鄰接權保護的新規定:第一,要求各成員國對錄音制品制作者及錄音制品權利持有人的出租權給以法律保護?!读_馬公約》中沒有此規定;第二,延長了某些鄰接權的保護期限,對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的保護期限延長到不少于50年,但廣播組織的保護期限仍與《羅馬公約》的規定相同。

TRIPS的影響面大于以往任何一個協議,它標志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向前邁進了一大步,這個協議必將成為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里程碑。③

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及應采取的措施

盡管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取得了相當的成績,并已基本與國際接軌,但與TRIPS協議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我們要客觀的認識這一距離,并采取措施彌補和完善,使我國在知識產權的國際合作中立于不敗之地。

從總體來講,差距主要體現在以下5個方面:

(一)、對部分有關知識產權的行政終局決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審查和監督,這個主要體現在商標法和專利法中;

(二)、對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特別是對假冒和盜版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對受害人的救濟措施還不完善;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限制過多、過寬,不合理地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這個問題主要體現在著作權法中;

(四)、在各類知識產權的保護內容和保護水平上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差距,主要是還沒有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提供專門的法律保護;

(五)、缺乏對知識產權濫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

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新特點、新形勢,我們應采取對策:

(一)、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我們既要積極,又要穩妥,既要順應國際大趨勢,又要堅持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對于個別國家將知識產權“意識形態化”,對知識產權保護搞“雙重標準”的做法,我國應堅持立場,當仁不讓。

(二)、自覺吸收外國法的“合理內核”,完善我國立法。我國知識產權終將匯入世界法制發展的洪流,者應當按照我國社會發展的需要,自覺吸納外國法律中的合理成分為我所用。

(三)、強化知識產權執法工作。理順和健全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進一步加強行政管理和行政保護,同時還要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執法水平,確保其依法行政;強化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和救濟,應加強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力量,健全審判機構,提高業務水平。此外,我國審判機關應加強同國外的司法交流,以使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水平達到更高的水準。

(四)、健全知識產權的中介服務機構。成立和健全多種形式的商標、專利、著作權機構、咨詢機構以及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等機構,以加速知識成果的產權化和商品化進程,從而為知識產權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法律保護。④

參考文獻:

①趙生祥《WTO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繼承和發展》《現代法學》2000年3期P131。

②丁麗英《論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新體制》《廈門大學學報》1998年1月P54。

第6篇:知識產權保護論文范文

中小企業由于本身的靈活性和發展的巨大潛力,逐漸成為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但在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創造經濟利益的同時,由于缺乏對企業精神產品即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與必要手段,中小企業往往要付出巨大的經濟代價,無形中也提高了企業運營成本,制約了其自身的發展。本文從經濟活動中商品品牌樹立與保護入手,立足我國品牌保護現狀,探討如何在加入WTO后中小企業如何在自身發展、創造經濟利益的同時,實現精神產品的保護與效益。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企業也逐漸地參與并融入了世界經濟交往之中。企業開始意識到國際化、全球化的戰略發展已成為其生存的必然選擇。要在全球的經濟市場中謀求一席之地,就必須有屬于自己的品牌。然而,我國多年來一直缺乏企業發展中的品牌意識,大型企業、重點企業如此,更不用說中小企業了。在以往的經濟行為中,國內的中小型企業受本身經濟實力的制約,往往扮演著市場活動從屬者的角色,只能從事一些原料出售、勞動力交換的低級經濟行為。因此,沒有必要也沒有意識去打造自己的商品品牌。近年來,中小企業實力不斷壯大,逐漸發展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不可或缺的一股力量。在經濟全球化、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推動下,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開始把目光瞄準海外廣闊的市場,希望自己的品牌能打入國際市場。然而,由于歷史與文化傳統等多重因素的影響,我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相對滯后,有的企業認為商標注冊手續復雜,費用過高,不愿到商品進口國辦理注冊;有的企業認為本身剛開始打入國際市場,商品尚未帶來經濟利益,等占有了一定的市場份額,再申請商標注冊;還有的企業認為自己的商品根本不愁銷路,注冊不注冊沒什么區別。正是中小企業認識誤區,忽視商標注冊的結果,使一些經過幾十年甚至上百年努力樹立起來的品牌被外商搶先注冊或者假冒,占為己有。很多中小企業在開拓國際市場時,經常遭遇自已的商標被搶注的尷尬與無奈,不得不再花費重金以贏得自己的商標使用權。例如,當北京集佳商標專利事務所受廣東志高空調的委托,赴印度尼西亞進行商標檢索并欲申請商標注冊時,卻發現與其本公司一模一樣的一個商標已經在該國注冊。經過調查為志高空調在印度尼西亞的一個經銷商以自己的名義對志高空調的商標進行了注冊。如果通過正常程序注冊,沒有在先的申請,志高空調可以只花費1000美金左右,完成在印尼的商標注冊,但現在志高空調如果想要回自己的商標,其費用至少高達3萬美金。諸如此類問題,不可盛舉。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曾有超過80個商標在印度尼西亞被搶注,有近100個商標在日本被搶注;有近200個商標在澳大利亞被搶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實行的“注冊保護制度”,只有進行了商標的注冊登記,才可以獲得排他性的權利保護。在我國剛剛走向世界競爭舞臺的初期,我們缺乏品牌意識等知識產權觀念才出現了上述我知名品牌被搶先注冊的情況??梢娭R產權在企業發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TRIPS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簡稱)中說明的:“通過知識產權的行使,促進技術的革新,轉讓和傳播,以有利于社會福利的方式促進生產者與技術知識使用者間互利互惠,并促進世貿組織成員間權利、義務的平衡”。

近年來,隨著國際交往的增強,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大多數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意識在不斷地增強,開始關注新型技術的開發與研制,逐漸確立了以科技成果占領市場的競爭方向。中小企業作為市場活動的主體之一,開始認識到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關鍵是其產品與質量,而產品的內容除了物質因素(如產品的包裝、質量、效能等)以外,其精神價值即知識產權也是產品蘊涵的巨大財富。一般來說,知識產權是指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工商等領域內,創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業經營活動中工商標志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的構成包括知識產權及類似知識產權的創造性智力成果兩部分。依法確認的知識產權同樣可以給企業帶來生產效益,增強市場競爭能力。面對我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問題的現狀,筆者認為應從如下幾個方面強化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強化。中小企業是現代企業市場競爭的主體之一,應樹立知識產權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關鍵因素的觀念。上述內容說明由于權利意識落后,以及發展目標短淺等因素影響,中小企業在后期維權中不得不投入大量資金進行補救。因此,強化中小企業權利保護意識是建立并強化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的前提與基礎。具體的做法:可以由工商行政部門對企業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權利教育和普及工作;商標或專利等部門也可考慮定期對企業申報情況進行通報,督促企業申報權利保護。當然,一般來說,中小企業都是些以個體經營形式為單位從事市場活動,出于短期經濟利益的考慮,其知識產權保護投入相對較小,因此,除了建立措施保障機制促使其進行權利申報與登記外,還需要從長期經濟利益與短期經濟利益比較等因素考慮,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途徑。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立于上世紀80年代初期。在中國加入WTO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以TRIPS協議為基礎進行了相應的修訂與完善,實現了知產權保護制度與國際的接軌。我國現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主要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和關于商業秘密保護制度。中小企業在明確了立法保護范圍之后,應注重在法律范圍之內實現權利保護。概括來講,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可以分為:知識產權的合法取得;知識產權的合法處分以及權利受損后的及時救濟。換句話說,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中小企業本身應建立動態、全程法律保護機制。在確立靜態法律保護機制的前提下,相關部門應強化和監督該保護機制的運行。這里主要強調專業行政部門在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管理地位與作用。如強化專業行政部門的法律地位,加大管理力度與權威性;加快專利審查與批準的進步,及時確認中小企業的權利;在有條件的地區,建立相關知識產權信息管理與監控系統,為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必要的行政保障措施。

第7篇:知識產權保護論文范文

【關鍵詞】檔案;信息資源;共享;知識產權;保護

前言:目前知識產權保護早已成為人們密切關注的重要話題。特別是近些年來網絡技術、數字技術資源的大幅度共享,致使檔案信息資源作為整個社會信息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網絡化時代下受到了嚴重的沖擊,以至于原本在知識產權規定之下較為平等的權益關系受到碰撞。以下筆者就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檔案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所產生的矛盾進行粗淺的分析,以提出解決建議。

1.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知識產權又可以稱之為智力成果權,是指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學等各個領域從事智力活動所創造、享有的一種個人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所有權限,它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個方面。目前知識產權主要依靠知識產權法來維持權益關系之間的平等、特有性質。

我國對知識產權的立法工作起步相對較晚,到八十年代初期,我國才加入世界知識產組織,第二年頒布了我國第一個知識產權保證法律《商標法》自此我國進入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日益進步的歷程。特別是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對知識產權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目前我國從中央政府到地方部門已經建立了一些類的知識產權職能部門,例如:國家專利總局,國建商標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以及各個省、市、自治區的相應管理機構,而所有的職能管理機構,都擁有著共同的熱舞就是通過國家強制力的手段去參與并維護知識產權各個環節的公平、公正,保護知識產權發明者的隔熱合法權益。可以說我國的現階段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主要是圍繞著國家行政管理與國家司法管理兩條途徑進行的。然而目前由于我國人們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以及法律意識仍然比較單薄,無疑給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帶來了更多的挑戰。

2.檔案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矛盾

檔案是人類經過歷史發展積淀下來的智慧結晶,無論從材料形成還是到內容形成上,整個過程的每個環節都凝聚著人們的智慧與汗水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因此,檔案也應該包含在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內。然而隨著我國信息時代的快速發展,檔案通過網絡技術、數字技術,在全世界的范圍內形成了一種大規模的資源共享趨勢,各個檔案機構在互聯網上互利互惠,互補玉泉,進行一種協調的共享檔案資源活動,有利于滿足人們對檔案的需求。然而恰恰是由于檔案網絡信息化建設的飛速發展,目前檔案知識產權保護早已成為一個不容小覷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檔案信息資源共享,促進了人們智力學習的經濟性,對促進國家的繁榮發展,社會的進步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但是為知識產權的侵犯提供了更為有利的條件,檔案信息過多群眾化的發展勢必造成無形知識產權的更多的侵犯;其次,檔案信息資源的廣泛流通,促進了檔案信息資源的利用率,給知識產權發明者提供了不可小視的宣傳作用,但是知識產權法明確規定發明人對自己創造的知識產權有個人的所有權利,其他人不得隨意使用,而檔案信息資源共享的高度發展,群眾化發展,知識檔案信息成為所有網絡成員都有權擁有的精神產物,形成了知識產權的“共享性”。而此共享性與知識產權法規定的“排他性”形成必然的矛盾,是原本的知識產權權益關系受到嚴重的沖擊。導致目前我國檔案信息資源和知識產權形成一種既矛盾又統一的尷尬局面。

3.在檔案信息資源共享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幾點建議

3.1 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中法律法規的作用嚴把網絡共享關:在檔案信息資源共享中加強知識產權,可以采取嚴把網絡共享關,發揮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度規定??梢詫⒅R產權的檔案信息進行數字化的轉換,以防止網絡使用者侵犯知識產權發明人的合法所有權。數字轉換就是指將檔案的文字、數值、圖像、聲音等信息通過進一步的加工、存儲和傳送轉換為二進制編碼的固定形式的另一種載體上。使用這種方式可以將檔案信息中設計到知識產權者個人的合法利益良好的維護起來。也就是說通過此種二進制編碼的數字形式,將數字化信息直接與計算機網絡進行搭載,形成一種新型的檔案信息化建設技術。建立一種新的下載模式,凡是未經過所有權人許可的,不可在互聯網上下載器檔案信息,不論發表或者為發表的知識產權,均不可以私自在網上下載轉傳,以此保證知識產權的“排他性”。

3.2 加強檔案信息資源共享中知識產權的局域網絡管理:對檔案進行信息化建設是為了促進公眾合理提高智力成果創造的優越條件,因此如何處理檔案知識產權保護和檔案信息共享之間的關系,是目前我國信息化建設的突出問題之一。二者由于一輛汽車的兩個輪子,缺一不可,正確良好的處理檔案信息共享中的知識產權權益問題,尤為重要。在采取二進制編碼限制互聯網下載的同時,要對內部局域網加強管理。首先,必須使用嚴格的加密技術,對知識產權進行特定編碼方式存儲和傳遞信息,編碼后信息看上去就由于亂碼,而這些亂碼只有在特定解碼后才可以恢復使用;其次,對知識產權在內部局域網的傳送過程中嚴把加密管,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存在任何一個位置,在任何網絡上進行傳送都必須保持加密的手段。以此維護知識產權發明者的個人利益。

結束語:綜上所述,檔案信息資源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包括在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內。然而隨著我國信息時代的快速發展,檔案信息資源的大幅度提高,勢必給我國檔案信息資源共享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帶來巨大的沖擊。因此,我國檔案部門在檔案信息現代化建設中,應該大力發展檔案共享信息資源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在保護知識產權發明者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建立更為理想化的檔案信息共享模式。

參考文獻

[1] 于淑琴. 檔案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J]. 蘭臺世界, 2000, (04)

[2] 洪源清,孔祥云. 網絡環境下利用科研檔案如何保護知識產權[J]. 科技檔案, 2006, (03) .

[3] 吳堅. 數字時代檔案資源共享和知識產權保護[J].作家, 2007, (14)

第8篇:知識產權保護論文范文

關鍵詞:企業知識產權;研究數量;研究內容;現狀評述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161(2012)05-0138—04

一、企業知識產權研究量化分析

(一)文獻選取

本文以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中國專利全文數據庫、國家標準全文數據庫、中國行業標準全文數據庫、國外標準數據庫、國家科技成果數據庫、德國Springer期刊數據庫、英國Taylor&Francis期刊數據庫10家數據庫為文獻源,以首篇文獻出現時間1980年到2010年為起止時間,并設立“題名檢索”為檢索項。

鑒于研究成果的學術性,本文主要以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下文主要以核心期刊為例)、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收錄文獻為依據。

(二)樣本分析

在題名檢索中,筆者分別以“知識產權”、“企業知識產權”、“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為檢索詞進行題名精確檢索,三類檢索詞首篇文獻出現時間統計顯示(見表1),我國對知識產權的研究始于1980年,12年后,我國學者開始對企業知識產權進行研究,20年后,學界開始關注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研究。

下面以知識產權、企業知識產權、中小企業知識產權首篇文章出現的年代為時間段,對表2~表5數據進行綜合分析。

第一階段:改革開放后的1980年到十四大召開前的1991年(見表2)。其間發表篇名為“知識產權”的論文總數為205篇,沒有以篇名為“企業知識產權”和“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為檢索詞的論文,各年份發文增長率亦正亦負,增幅緩慢,表明國內學者對知識產權的研究剛剛起步,對企業知識產權和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研究還沒有開始。

第二階段:從十四大召開的1992年到2000年(見表3)。相比上一時段,此間數量明顯增多,共發表篇名為“知識產權”的論文4730篇,為第一階段的23倍,各年度有不同程度的增長。論文的層次出現質的飛躍——2000年開始出現關于知識產權的博士(7篇)、碩士(39篇)論文。

在這一階段,學者們開始關注企業知識產權的研究,此間共63篇,僅占研究知識產權論文總數的1.33%,說明此間學者研究視角開始轉向對企業知識產權的研究,但研究成果與知識產權研究相比較,可謂鳳毛麟角,而且這個時期中小企業知識產權還沒有受到關注。

第三階段:從加入世貿組織的2001年到2010年(見表4)。每年發表的論文數量持續上升,尤其在2005年以后,數量快速增長,達到幾近或者超過1992--2000年發表的論文總量。此間有的學者開始關注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研究。一方面,說明國內學者越加關注知識產權的研究,另一方面,研究的范圍越來越廣泛。在這一階段,研究企業知識產權的優秀碩士論文始于2003年(見表5)、博士論文始于2008年;研究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優秀碩士論文始于2007年,截至2010年底還沒有博士論文出現。

二、企業知識產權研究的主要觀點

以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為主要文獻源,以“企業知識產權”為檢索詞進行題名精確檢索,共檢索到文獻964篇(期刊918篇,優秀碩士論文43篇,博士論文3篇),而分別以題名“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_和“企業知識產權戰略”、“企業知識產權檔案”、“企業知識產權建設”、“企業知識產權經營”、“企業知識產權融資”、“企業知識產權質押”等為檢索詞進行題名、精確、在結果中檢索,檢索結果顯示,排名前三位的是以“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為題名的檢索,且分別為227,172和166篇。由此可知,自20世紀90年代國內學者開始研究企業知識產權以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和戰略問題是學者們討論的熱點。學者們對企業知識產權的研究既有宏觀上的,也涉及微觀領域。

(一)關于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

大多數學者從不同視角研究保護策略、對策和戰略,也有學者以區域、行業和企業內外為視角來研究知識產權保護。

研究保護策略、對策和戰略方面。例如,李正華從對外策略和內部策略展開研究,認為從企業對外關系的發展方面分析,對待知識產權問題應當制定出相應的策略,具體包括合同界定、依法確權、及時備案、停止使用、制止侵權等策略;從企業內部關系的理順方面分析,具體包括獲取信息、有效創新、嚴格保密、知識管理策略等。孫斌、吳松強運用博弈論的有關思想、方法,建立了知識產權所有企業與侵權企業之間的三階段完全且完美信息動態博弈模型,以及侵權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完全信息靜態博弈模型。在對模型分析、討論的基礎上,推導出知識產權利益各方的博弈關系,提出了政府及知識產權所有企業采取針對性措施降低知識產權保護費用,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懲罰力度以及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等行之有效的對策建議。王立誠等人在分析知識產權存在的問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法制觀念不強、管理機構薄弱、人才缺乏、技術秘密保護不力、知識產權流失較重、知識產權情報工作開展不力等)基礎上,提出我國各級地方政府和企業必須采取相應對策。

以區域行業和不同類型的企業為視角來研究知識產權保護。例如,王惠珍的《寧波進出口企業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問題探討》,王秀麗、郭燕的《服裝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狀況調查分析及解決對策》,楊寶明的《國內軟件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調查分析》,林勇的《論農作物種子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以及張東風的《河北民營科技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段瑞春。的《國有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戰略應對》,楊拉克的《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研究》,丁永豪的《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等等。

(二)關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研究

學者們對知識產權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有關知識產權最優制度的設計、專利情報檢索、專利技術圖等方面的微觀理論研究;有關知識產權制度的交易成本、社會福利、經濟學分析的研究;在國家層面上,知識產權管理戰略和技術創新的關系、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差異,跨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戰略的研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尤其是跨國企業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研究。

關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內容,馮曉青教授。總結和概括了國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包含的內容,他認為國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主要是圍繞有關專利技術開發、專利申請、對員工的發明獎勵、知識產權的歸屬、知識產權的運用、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等內容,知識產權管理的具體內容已與日常的知識產權工作緊密相連。戴勵盛認為,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具體內容已與企業日常的知識產權工作緊密相連,有知識產權的地方就有知識產權管理,管理的涉及面也非常廣,所以很難將知識產權管理的內容具體化,但如果從具體管理措施角度理解就直觀得多,根據管理對象的不同,知識產權管理可分為專利管理、商標管理、商業秘密管理等,每一類又有具體的管理措施。

關于企業知識產權戰略與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關系,戴勵盛認為,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正是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更進一步,是知識產權管理在企業管理中更高形式的體現。正如何敏所說,“在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中知識產權戰略無疑具有全局性的意義,能使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更具主動性、技巧性”。馮曉青特別強調了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管理與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關系——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管理是與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既密切相關又相互區別的概念。一般地說,后者是前者的基礎,前者是落實后者的保障。企業戰略管理對企業的作用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已成為企業管理學領域一門非常重要的學科。

涉及管理制度、管理體制的研究。高永琳認為,國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大致分為集中管理體制(如IBM公司)、分散管理體制(如東芝公司)、按行列管理的體制(如佳能公司)。這3種管理體制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都是處于總公司管理層的核心位置,與技術部門、經營部門密切聯系,將授權后的知識產權工作全部匯集在此統一管理,成為總公司的智囊部門。金芳運用法學、經濟學、管理學等多種理論與方法,從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管理的基本概念出發,對美、日企業及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進行國際比較,提出當前我國企業面臨著知識產權戰略規劃和知識產權管理組織制度建設兩個重大課題,依照我國實際提出了推動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進程,加強知識產權中介機構建設的構想,構建了知識產權管理信息平臺建設方案。羅瓊/A9)則結合法律與管理兩個學科的不同特點,從專利、商標、著作權管理戰略的重要性人手,來研究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外部、內部組織結構,以及知識產權管理涉及的各種制度的具體內容。金哲主要針對我國企業知識產權運作管理的問題研究了企業知識產權創新管理體系。

另外,還有學者以行業為視角進行研究。如牛淑鴻、石巍針對造船企業的特點,以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內、外部機制為視角,對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的優化進行了剖析,提出了使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步入良性循環的建設性對策。

(三)關于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研究

隨著知識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不斷提高,知識產權成為國際競爭戰略的核心內容。越是發達的國家越重視知識產權戰略。自1979年美國前總統卡特第一次將知識產權戰略作為國家發展戰略提出后,知識產權戰略就成為美國最重要的長期發展戰略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日本通過大規模引進和消化歐美先進技術,實施“技術立國”戰略,實現了經濟的高速增長。后來,日本啟動了知識產權政策,促使其從“技術立國”到“知識產權立國”的戰略轉移。

國內部分學者對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研究進行了梳理分析,現有6篇關于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研究方面的綜述,分別為李培林的《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研究綜述》,黃微、王琳娜、孫騫的《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研究述評》,李鐵寧、羅建華的《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文獻綜述》,孫偉的《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研究評述》,鄒杰的《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綜述》和李倩、劉樺林的《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綜述》,可見,學者們意識到從整體上梳理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李培林從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概念研究、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相關研究和知識產權戰略體系劃分研究等不同層面對學者們的研究成果進行梳理,列舉了國內學者如萬迪、馮曉青、吳漢東、陳美章、范再峰等對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概念的不同表述,認為雖然學者們有不同表述,但其內涵基本一致。他對學者們關于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相關研究成果進行分析,認為目前我國學者對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研究的內容較為廣泛,既有宏觀研究,又有微觀研究。一部分是國外經驗的介紹和國內經驗的總結,主要涉及經濟、貿易戰略管理的基本問題,內容包括專利、商標、商業秘密戰略等,范圍涉及高科技、民營等各類企業。他從戰略制定主體的不同和系統、商業運作模式三個層面歸納分析學者們對不同戰略類型的表述,最后提出關于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研究的幾點不足,即關于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也沒有一個確定的研究領域和內容;在知識產權創造方面,對如何將個人所有的知識轉化為組織的知識而形成知識產權,研究得較少;對企業知識產權戰略與企業績效的實證研究成果不多。

黃微、王琳娜、孫騫在對文獻分析的基礎上,從學者們對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宏觀、微觀及相關研究幾個層面進行梳理分析。贊同李培林的關于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概念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沒有確定的研究領域和內容的觀點,另外指出目前研究還存在著在法律層面對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研究較少,多數是從企業管理層面進行研究以及企業知識產權戰略與企業的實際應用成果研究較少等方面的問題。

李鐵寧、羅建華從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類型和實施戰略、專利情報戰略、企業知識產權戰略中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企業知識產權的價值評價方法、國外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等層面對學者們的觀點進行梳理分析,指出目前國內外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從競爭的角度將知識產權戰略分類研究、專利情報戰略、知識產權戰略管理模式、知識產權戰略價值化和投資戰略,采用定量評價方法評估知識產權戰略對企業能力的貢獻大小。而將知識產權戰略作為企業資源和能力形成的核心競爭力的機理缺乏深入研究。

孫偉從戰略管理的視角,系統回顧和評述了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研究中的以知識產權客體為體系,以知識產權運作過程為體系,以知識產權核心要素為體系三大類觀點。

鄒杰通過對國際、國內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分析人手,闡述知識產權對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重要作用,對如何運用知識產權,如何建立適合企業發展的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提出了對策和建議。

李倩、劉樺林分析了國外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經驗介紹、國內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研究現狀,提出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對策,如增強知識產權戰略意識,制定規范的知識產權制度,實行品牌戰略,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積極促進政府把知識產權從企業行為上升為國家戰略等。

三、企業知識產權研究現狀評述

綜觀理論界關于企業知識產權的絕大多數研究成果,可以歸結為兩類:一類是屬于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包括迄今為止已經出臺的《專利法》、《商標法》等),另一類則屬于企業知識產權發展戰略方面的(包括目標、程序、措施等)。對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研究的領域和內容多集中在企業管理層面,在法律層面的研究較少,尤其關于企業知識產權成果轉化方面的應用研究更少。

雖然學者們分別從不同的視角來進行研究,但沒有將企業知識產權的創造、保護、管理和運營看作一個整體來研究,還沒有提出一個企業知識產權建設的完整框架,使企業知識產權建設理論之間缺乏內在的統一和聯系。而諸多國外企業都十分重視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營、保護和管理,企業內設有專門的管理機構,政府高度重視,制定并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扶持政策。認真考察創新型國家的企業政策法規(如美國在1980年制定的《史蒂文森——懷特勒創新法》、1982年的《小企業創新發展法》;德國政府在1978年出臺的《中小企業科技政策的總體構想》;日本于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基本法》,以及韓國的《小企業科技創新特別法》),可以看出,在上述政策法規中都或多或少地涉及關于“企業知識產權”方面的條款,這些經驗值得借鑒。

另外,從國內制度政策層面上看,現有的涉企法律及政策較少涉及知識產權建設,企業知識產權建設滯后的問題已經成為企業技術創新和可持續發展的“瓶頸”、“企業技術創新和發展受制于知識產權”已帶有普遍性,迫切需要有關企業知識產權建設方面的理論指導以及政策扶持,從目前研究來看,尚沒有專門針對企業知識產權政策方面的研究,現行的企業政策(法律)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偏重于要素供給、市場凈化和基礎設施建設方面,而能力(知識產權建設能力及創新能力)提升方面的政策非常薄弱,即存在著政策結構功能的失衡性問題。

第二,存在政策過程(體制)的多元性(管理企業知識產權的部門有多個——國家發改委中小企業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工商局,國家版權局等)問題。

第9篇:知識產權保護論文范文

關鍵詞: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G250文獻標識碼: A

一、知識產權和數字圖書館的概述與關聯

.知識產權對數字圖書館的影響有正反兩面,不但只是對數字圖書館的建設有促進作用,也有對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有壓制效果。同樣的,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有推動與制約兩個方面的影響。所以說知識產權保護和數字圖書館建設密不可分。以下就來探討兩者之間的關聯。

1、知識產權保護與數字圖書館建設的相互促進知識產權的保護促進了數字圖書館的發展和完善。為了保證作品原創者的權益,數字圖書館也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做了相應的措施,例如數字圖書館建立了目次庫、文摘庫等對象數據和元數據對數字圖書館里的信息做了明確的知識版權分類和詳細說明,為作品原創者的智力和精神勞動成果、權益提供保障。知識產權保護的迫切需求促進了數字圖書館的改革和完善發展,同時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的完善讓版權持有人敢于將作品交給數字圖書館,讓數字圖書館在知識來源方面進一步擴大,為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提供基礎條件。.

2、知識產權保護與數字圖書館建設的相互制約

知識、信息在數字圖書館里的流通、共享過程中往往會被修改或者復制,為了確保創造者的精神勞動成果和權力,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都做了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明文規定,為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保護,例如《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和我國版權局頒布的《關于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都對電子化的知識產權提供了硬性的保護,明文規定了通過翻拍復制等手段把電子化的知識進行制定的行為屬于知識產權侵犯行為,把產權保護法的保護范圍擴展到電子知識方面上。知識產權的法律手段的保護讓原創作品有了實質性保障,但知識產權的保護卻抑制了數字圖書館的發展,原創作品的對外共享、交流都需要等價的勞動資源交換,這在一定程度影響了通過數字圖書館瀏覽知識的選擇,同時還增加了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成本,很多數字圖書館都會選擇一些不存在版權問題的作品,例如電子期刊、一些古代書籍等。

二、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1、知識產權保護在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發展過程

知識產權保護從以前的不被重視到逐漸走到人們的視線中,越來越多人開始看重對智力勞動成果的保護,根據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論文的調查顯示,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論文在文獻中的比例由2000年的1.36%發展到2009年的3.32%。目前的相關法律都對知識產權保護作出了明確的措施,對知識產權中的修改權、效益權、發表權作出了明文規定,為版權擁有者的個人權益作出了保障。知識產權保護在一方面對促進精神文明還有智力成果的創造,但是另一方面卻又在實際的社會應用中產生了限制,如果知識版權的永久獨專性繼續存在,那它對于社會文明的進步顯然是無利的,所以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根據知識的社會需求的發展,做出相應的調整。數字圖書館打破了傳統的圖書館的運行方式,運用現代的科學技術作為載體和渠道進行信息儲存、存檔,為社會科研和教學提供幫助。

2、數字圖書館建設中還存在的知識產權問題

數字圖書館在建設過程中進行網絡傳輸、文獻知識資源轉變為數字模式、利用和開發數據等環節中都存在一些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2.1在進行網絡傳輸的環節上,網絡傳輸就是指把信息通過網絡信息流通的方法進行共享的過程,網絡傳輸是數字圖書館對外進行開發的主要方法,但目前對于網絡傳輸的信息是屬于傳播行為還是知識產權行為還不是很清楚。

2.2在把文獻知識資源轉變為數字模式的環節上,把文獻知識資源轉變為數字模式是生態圖書館建設過程中的第一步,也是涉及知識產權保護比較多的一個環節,數字圖書館和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矛盾體,目前就存在把館藏的文獻知識資源進行數字模式的轉變,并且通過電子產品進行傳播的過程是否存在知識產權侵權的行為,現在對這個問題是爭論不休,社會各界人士各持己見。

2.3在利用和開發數據庫環節上,數據庫就是一個虛擬的信息聚集空間,數據庫通過內部系統對信息進行處理然后傳輸出去,數據庫的開發必須擁有版權人的允許。

3、我國目前對知識產權采取的保護方法

數字圖書館在國際舞臺上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不同的國家都根據自身的條件還有實際情況制定了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有些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在實踐應用上都取得了很好的效益,例如美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是國家公認的先進。我國的知識產權在圖書館建設中進行保護上要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多學習西方先進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三、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3.1積極宣傳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思想是問題的根源,也是行動的支配點,所以要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思想的教育,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思想上的教育對象有立法人員、數字圖書館工作人員、讀者、作品原創者四個群體。讓他們充分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1)對于立法人員的思想教育,立法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法律保護,所以一定要在思想上引起對知識產權立法的重視,以促進知識產權保護法的建立、完善;(2)對于數字圖書館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數字圖書館作為信息流通的一個中介平臺,要提高工作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思想認識,確保在平常的數字圖書館信息采取、流通等過程中保證合法,保證信息在數字化流通中的知識產權保護;(3)對于讀者的思想教育,讀者是數字化信息閱覽的人員,可以利用數字圖書館的信息流通為主要渠道,平常對讀者進行宣傳工作提高他們對正版的認識,從而阻斷盜版信息的流通渠道;(4)對于作品原創者的思想教育,首先培養原創者在思想上重視自我保護意識,要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對自己的作品要做好保護措施,不能隨便到網絡上。

3.2在數字圖書館建設過程中完善相關程序

數字圖書館是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實行的參與者,要盡量發揮數字圖書館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作用,首先數字圖書館要主動與出版社合作并取得數字化的授權,特別是在文獻資源進行數字模式轉變的環節上,出版社都擁有很多文獻資源的版權和作品原創者的資料,數字圖書館直接和出版社合作就可以省掉中間搜尋原創者的難度,降低生產成本,同時利用出版社的反饋信息對知識的更新及時了解;其次,數字圖書館要建立、完善著作權管理機制,對著作權人進行付費和授權等工作,再者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力度,數字圖書館作為一個數字化信息交流的平臺,有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警示的義務,一旦讀者對原創作品有復雜、修改等侵權行為時要對讀者進行及時的警示工作,有對信息進行掌控的能力,要保證數字圖書館內的信息不被偷取。對本館自己建設的特色數據庫在各圖書館交流共享中制定相關的版權協議,同時要加大技術方面的投入,做好對數字圖書館內的數據保護,防止在網絡環境下被篡改、盜取等。

3.3國家要在法律方面給予全面的支持

國家法律是保護知識產權最有力的保護渠道,也是知識產權保護的硬性條件,國家的立法上必須要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加以重視,讓知識產權保護上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國家立法前要根據我國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際問題出發,要以社會調查實踐作為了解問題的主要手段,不能生搬硬套;在法律實行后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進行實地了解。

三、小結

綜上所述;數字圖書館建設中存在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是現在和歷史發展遺留下來的問題,本文從知識資源轉變為數字模式、進行網絡傳輸、利用和開發數據四個方面對問題進行了剖析,并且在立法、數字圖書館建設、相關人員的思想教育三方面做出了建議。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還需要社會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1]陳益君,呂慧平.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若干知識產權問題探討[J].圖書情報工作,2005,49(2):13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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