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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法傳銷;直銷;傳銷
文章編號:978-7-80712-402-3(2011)05-024-02
一、直銷與非法傳銷
直銷與傳銷的雛形都產生于美國。直銷(Di-rect Selling),按世界直銷聯盟的定義,直銷指以面對面且非定點之方式,銷售商品和服務,直銷者繞過傳統批發商或零售通路,直接從顧客接收訂單。傳銷,也稱為多層次直銷(Multi-Level Marketing),直銷的形式之一,是一種由最初的生產或銷售商層層擴大發展新的銷售商從而把產品直接銷售給用戶的推銷方法。傳銷作為直銷的一種形式進入我國以后,雖然學術界和理論界對兩者之間的界定與區分進行了很多探討,但作為一種從國外進入我國的新型營銷模式,各個專家學者對它們的定義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者。但比較統一的是認為傳銷是直銷的一種形式,我國嚴厲打擊的傳銷其實是多層次直銷的欺詐形式,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非法傳銷”。但人們對傳銷的認識就如同傳銷本身存在的混亂狀態一樣混亂。再加上傳銷一直與直銷相伴左右,就更讓普通民眾一頭霧水,無法分清兩者之間到底是何區別,以及如何加以劃分。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我國政府對待傳銷的態度以及政策的不斷變化,以及一些不法分子在傳銷活動中故意混淆直銷與傳銷的區別,用直銷的幌子欺騙普通民眾參加非法傳銷,再加上直銷與傳銷兩者的確有很多相似之處,所以,普通民眾對兩者一直無法分清。其實正常的傳銷和直銷一樣,其經營目標都是提高商品和勞務的銷售量,參加人的報酬主要來自于銷售商品的業績。但由于傳銷的獨特之處是吸收下線,而且往往要在熟人之間進行,從這個角度說,傳銷就是利用原有的社會關系,即在社會網絡中建立起商業網絡,憑借著這個網絡,傳銷可以快速達到企業和個人都能雙贏的結果。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這個網絡的存在來獲取不義之財,從而演變成了我們所說的非法傳銷。人們通?;煜牟⒉皇侵变N與真正的傳銷的區別,何況兩者都是作為一種正常營銷方式存在的,只是傳銷在引進我國以后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其實直銷與作為傳銷的變種――非法傳銷,在很多方面都有本質上的區別。
第一,在直銷活動中,直銷商和直銷企業通常會以銷售產品為導向,整個銷售過程始終以把產品銷售給消費者放在第一位。而非法傳銷活動則不一樣,傳銷商和傳銷企業在開展傳銷活動的過程中,通常會以銷售投資機會和其他機會為導向,其在整個從業過程中,始終把“創業良機和致富良機的溝通和販賣”放在第一位,與正當的直銷活動完全不同的是,他們并不關注和推崇產品的銷售。
第二,在直銷活動中,直銷商在獲取從業資格時沒有被要求交納高額入門費,或購買與高額入門費價格等量的產品。而在非法傳銷活動中,傳銷商在獲取從業資格時,一般會被要求交納高額入門費或者購買與高額入門費等價的產品。
第三,在直銷活動中,直銷從業人員的主要收入來源有兩個方面,一是直銷從業人員自己銷售產品所得到的銷售傭金,這是直銷從業人員的長期的根本收益,其收入的多少完全由直銷從業人員的銷售績效來決定;二是企業根據直銷從業人員的市場拓展情況和營銷組織的建設情況所給予的管理獎金。而非法傳銷活動中,傳銷從業人員的收入主要來自于其拓展營銷組織(發展下線傳銷從業人員)時所收取的高額入門費,而不是來自于長期的產品銷售所得到的正常傭金。
第四,在直銷活動中,直銷從業人員和直銷企業通常在其直銷系統文化的建設中會堅決強調“按勞分配和勤勞致富”等原則,把直銷活動當成一種正常的創造財富和分享財富的活動。其傳播的是所有的收入均來自于自己的付出,主張在營銷技術上精益求精。而在非法傳銷活動中,傳銷從業人員和從事傳銷活動的企業通常在其傳銷系統文化的建設中會堅決強調“一勞永逸、一夜暴富”等價值觀念和原則。
第五,在直銷活動中,直銷企業和直銷從業人員最終的營銷目標就是打造一批越來越多的忠誠客戶群體,這些消費群體信任公司和公司的產品,愿意長期消費公司的產品,忠實于公司的品牌。而在非法傳銷活動中,從事傳銷活動的企業和傳銷從業人員的終極目標往往是“撈一票就走、迅速致富”,因而他們采取的方式往往就是“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機會販賣,他們并不強調產品的重復消費和發展、維護忠誠客戶,不推廣忠誠消費者的理念系統。
認清以上五點區別非常重要,因為實踐中許多非法傳銷人員就是用直銷的名義來欺騙社會大眾,讓人以為他們從事的是正當職業。直銷與非法傳銷的區別當然不止以上五點,但筆者認為掌握好以上五點就很容易判斷出一種營銷方式是不是非法傳銷。
二、傳銷與非法傳銷
傳銷作為一種商品營銷方式,本身并無對錯之分?!皞麂N者不只販賣商品和服務,還同時吸收人員加入銷售行列,并藉著階層利益扣緊組織,使消費者本身成為下一層之經營者,再分別運用其個人之人際關系,透過銷售商品與招募人員,期能層層發展出具有復制作用之行銷網絡,提高銷售量”。非法傳銷重視的不是銷售,而是以銷售為幌子,鼓勵參加人竭力招募人員加入組織,促使參加人不斷從自己介紹加入的人員中間或間接從其他人介紹加入的人員所給付的代價中抽取報酬并獲取晉升的機會。這也就是說,非法傳銷并沒有真正的有價值的商品可供銷售,商品只是一種道具,他們真正的是靠不斷地新人加入所帶來的會費支撐著非法傳銷活動的不斷發展,加入的人數越多,最上層的“碩鼠”獲取的不義之財也就越多。這也就解釋了為什么非法傳銷的組織者費盡心思地鼓動參加的人員再去鼓動他人參加,而前一批參加者又有那么大的動力再去鼓動別人。非法傳銷在英美被稱為“金字塔銷售術”(PyramidSales Scheme),在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被稱為“老鼠會”。無論在世界任何國家,這種單純靠吸收會員的金錢來維持運作的非法傳銷都是各國嚴厲打擊的對象。
在此需要補充的是,由于我國2005年的《禁止傳銷條例》對傳銷行為界定為既包括金字塔銷售也就是非法傳銷,又包括在一些國家得到承認的多層次直銷即團體計酬行為,因此,在我國,傳銷的概念與非法傳銷是在同一層次同一領域使用的。也就是說,在我國不存在合法傳銷之說。
三、問題的解決
雖然學界對以上三種概念有了初步的研究,但由于我國政府早期對傳銷這種新型營銷方式的不熟悉和不重視,因此,對直銷與傳銷的概念和界定也一直沒有統一的官方權威解釋。因此,非法傳銷在社
會上魚目混珠,引發了嚴重的社會問題,引起了國家的重視。但直到2005年8月23日,國務院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傳銷和直銷的概念進行了界定,才結束了學術界和普通民眾對兩者概念混淆的狀態。在《禁止傳銷條例》和《直銷管理條例》中分別對傳銷和直銷進行了解釋。傳銷“是指組織者或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營銷方式”。同時,條例具體規定了何種傳銷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一是通過“拉人頭”謀取非法利益的,二是收取高額入門費的,三是團隊計酬的。因此,我們可以知道直銷在我國是在嚴格監管下可以得到有序發展的,而傳銷則是全面禁止的。
按照我國入世的承諾,2004年底前,我國必須對無固定地點的銷售模式,取消“市場準入限制”,并制定相應法規,而直銷正屬于“無固定地點銷售”的范疇。
3月12日,商務部直銷立法考察團從美國回到北京。業界普遍相信,直銷法很快將浮出水面。
傳銷只是直銷的一個種類
熟悉IT行業的人士總是對“戴爾神話”津津樂道,在這樣一個高科技行業里,缺乏核心技術和研發積累的戴爾公司,卻創造了全球電腦銷量第一的驚人業績,2003年的營業額更超過了400億美元,而戴爾的秘訣就是直銷。
按照國際直銷協會的定義,直銷是人對人的銷售產品或服務,不通過固定零售店鋪進行。戴爾模式只是其中一類,我們平時接觸到的電視購物、電話訂購、郵購、自動售貨機等都屬于直銷。
直銷最早在1940年左右出現于美國,1990年,雅芳進入中國,也把直銷帶到中國,隨后一批國際直銷公司進入,到1996年我國共批準了41家直銷公司。
但是,直銷的方式不僅僅是上面提到的這些單層次直銷,它還有很重要的一類就是多層次直銷,即通常所說的傳銷。直銷進入中國后不久,由于組織上的封閉性、交易上的隱蔽性和人員的分散性等特點,傳銷方式被不法分子利用來騙取錢財、牟取暴利,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秩序。
1998年4月,在著名的“爽安康搖擺機”事件后,國務院終于打出重拳,頒發了《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禁止任何形式的傳銷經營活動。兩個月后,國家工商總局頒發《關于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安利、雅芳、玫琳凱等十家外資企業重新獲得批準,改成“店鋪+雇傭推銷員”形式繼續在華業務。
如何辨別非法傳銷
盡管1998年起就有了明確的禁令,關于非法傳銷詐騙的報道卻一直不絕于報端。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怎樣區分合法的多層次直銷和非法傳銷呢?有關專家指出,“冷靜期”和“退貨制度”是兩個重要指標。
所謂“冷靜期”,就是在一定期限內,銷售商或顧客可以終止所簽的銷售合同而不承擔任何義務,并且所購產品也可以全額退還;而“退貨制度”指銷售員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未受損害的、仍具有銷售價值的產品退回給公司。許多非法傳銷公司表面上具備這兩個條件,但往往設置苛刻條件,使其形同虛設。
業內分析認為,多層次直銷是將優質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公司的退貨保障政策可以保護推銷員免受經濟上的損失;而非法傳銷是基本依賴于拉人頭,通過收取各種所謂的入會費來達到非法集資的目的。
專家還提醒直銷公司的業務員們,如果需要交納高額的入會費或認購相當金額的貨品,如果收入主要來自介紹他人入會抽取的傭金而非銷售貨品的利潤和業績獎金,如果公司總灌輸短期賺大錢的理念,如果公司不接受退貨或退貨期限極短,那么這家公司就很可能是一家非法的傳銷公司。
直銷立法最大的難題
商務部部長助理黃海談及直銷立法時表示,很多國家對直銷的管理都非常嚴格,我們要制定出一個既符合世貿組織原則,又符合我國實際國情的規定。
2月9日,商務部外資司官員在中美商務理事會經貿座談會上透露,我國有望年內制訂直銷業相關法律;2月11日,部長助理黃海舉行新聞會,確認直銷立法進程加快,商務部與國家工商總局正在加緊制定有關管理辦法;3月12日,商務部直銷立法考察團回京,與世界直銷協會聯盟部分成員商討了我國直銷立法事宜。
11月2日,由北京大學中國直銷行業發展研究中心主辦的國際直銷法規演變及監管研討會舉行。來自美國、日本、韓國、越南以及臺灣地區直銷行業的專家、政府監管部門的官員,與中國專家學者一起探討研究直銷監管的有效方法,借鑒海外防范金字塔欺詐的經驗。安利、寶健、康寶萊、玫琳凱等十幾家知名直銷公司的“大佬”們也都被請來參加此次研討會。
直銷市場規模達到1696.8億元
直銷是一個舶來品,它起源于美國,通常是指獨立的營銷人員在固定的經營場所之外以面對面的方式向顧客出售產品以及服務。20世紀90年代,直銷被引入我國。
北京大學中國直銷行業發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王雨本認為,直銷至少包含以下三層意思:無店鋪,即不在傳統意義上的賣場銷售;產品到消費終端的直接性;以產品為紐帶的人與人的直接性。
自2005年8月10日《直銷管理條例》頒布以來,我國在開放直銷行業方面取得了穩步進展。截至2013年8月,我國商務部向37家企業頒發了直銷經營許可。2012年我國直銷市場規模達到1696.8億元人民幣,比2011年的1400億元增長了296.8億元,增長速度為21.2%。2013年,我國直銷市場繼續保持高速增長。
直銷模式進入中國市場后成長迅速,尤其是政府通過政策引導,促使直銷行業朝著穩健良性的方向前進。
金字塔欺詐涉及金額超千億
近年來,中國市場上金字塔欺詐行為有越來越嚴重的跡象。北京大學中國直銷行業發展研究中心統計,金字塔欺詐涉及的資金累計應超過千億元。由于相關法律建設滯后,正常的直銷不勝其擾。
1997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傳銷管理辦法》,1998年4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的通知》,其中提到,傳銷經營已大量演變成國際社會所普遍禁止的“老鼠會”和“金字塔欺詐”。
在王雨本看來大致有兩個:一是直銷行業的發展需要規范,且有WTO開放承諾;二是金字塔欺詐行為的猖獗需要禁止。
金字塔欺詐往往借助多層次傳銷的外衣行欺詐之實。
不僅是我國,全球大多國家均明令禁止金字塔式欺詐。措詞雖然有所不同,但都包含重要的核心觀念:金字塔式欺詐是由新加入者(新下線)付費(入會費),以取得未來獲利機會的一種架構組織,但是其獲利機會卻須由該加入者(其前或其后之加入者)再介紹更多人加入這個組織,而非銷售商品給消費者而來。
讓直銷業界感到困惑的是,由于直銷、傳銷和金字塔欺詐的界限不清,在實際運作中如何辨別讓人很為難。與會直銷企業建議主管部門向公眾進行操作簡單的普及性教育,讓公眾對金字塔欺詐有一個最基本的判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玉勝認為,金字塔欺詐與直銷最重要的差別是:金字塔欺詐主要是金錢游戲,而直銷主要是為了銷售產品給消費者。
此外,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認為,對金字塔欺詐的行業監管要依靠執法者的有效打擊,更應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
[關鍵詞]直銷;直復營銷;傳銷;中國市場
中圖分類號:F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2-016-02
一、中國市場上的銷售方式現狀
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體制一直伴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直到近代帝國主義的入侵才改變了我國的這一經濟體制。在最近的幾十年里中國在經濟體制上作出了改革,使得計劃經濟體制順利過渡到市場經濟體制。經歷了這么多的打擊和改革,如今我國市場上已經擁有適合我國經濟發展的經濟體系。我國市場上的交易方式由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傳統方式逐步演變成無紙化、虛擬化、便利化的復合方式,這一變化也為我們帶來了幾種特殊的銷售方式(直銷、直復營銷、傳銷)。目前在我國的市場上存在傳統的銷售方式、推銷、直銷、傳銷、非法傳銷等多種銷售方式,這使得中國市場呈現復雜的狀態,不利于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所以政府正極力的阻止非法傳銷活動。
二、中國市場上的傳銷
傳銷是傳銷組織通過多層次、獨立傳銷商來銷售或提供勞務,每個傳銷員除了將貨物銷售以賺取利潤外,還可以介紹、訓練他人為新的傳銷人,并建立新的銷售網絡來銷售公司貨物,在公司獲取更多利潤的同時,每個傳銷員也在自己的銷售網絡中獲取相應的差額。中國人一聽到傳銷就會聯想到洗腦、等等,其實傳銷業是一個正當的行業。
從美國雅芳美容公司在1990年正式以傳銷申請注冊公司,傳銷在中國市場上的歷史并不是那么華麗,經歷了坎坷時段后,終迎來了傳銷業的春天。由于一些非法傳銷公司看到傳銷公司在中國的發展前途,更多的非法傳銷公司如雨后春筍一般的在中國發展起來。隨著非法傳銷的到來,給中國經濟市場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政府就慢慢干預傳銷公司的發展,直至停止一切傳銷活動。這是傳銷業在中國市場上最難堪的一段歷史,但是后來政府鼓勵傳銷公司轉型,雅芳、完美、天獅等在轉型運作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功,這也為以后傳銷業在中國市場上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傳銷業之所以會在中國發展艱難,甚至一度被停止,跟中國的社會文化是區分不開的,主要是由以下幾個方面引起的:1.中國人喜歡熱鬧,盲目跟從。傳銷在進入中國市場上就出現了問題,傳銷者并沒有客觀的像被傳銷者宣傳其企業文化,通常會夸大其的好處,會給他人帶來暴利,而沒有講述其不利的一面,并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從事傳銷的。就這樣傳銷得到了不少中國的青睞,都紛紛進入所謂的暴富美夢中,這樣也使得原本不成熟的傳銷業變得扭曲起來,同時給非法傳銷進入提供了機會。2.中國人愛面子,是一個關系的國度。一旦一個人做起了傳銷,那么身邊的人往往都會“沾光”。同學、同事、親戚、朋友甚至家里都會被卷入其中,就好像骨牌效應,使得傳銷遍布中國,也使得其不健康的發展起來了。3.傳銷不受媒體的歡迎。由于媒體主要以為企業宣傳而獲取的廣告費生存的,但是傳銷卻是以傳銷員口頭宣傳為自己宣傳,而不是不媒體宣傳,這樣就不會給媒體帶來利潤,自然會受到媒體的攻擊。原本就沒有在中國站住腳的傳銷業受到強大的媒體的負面報道,無疑會給傳銷業的發展帶來一定的阻力。4.非法傳銷或老鼠會的影響。由于傳銷業在中國還不夠成熟及中國的經濟環境的原因,而導致老鼠會有機可乘。所謂的老鼠會就是打著傳銷的幌子出現在中國市場上,它表面上看似和傳銷差不多,但是卻與傳銷有著本質的區別。傳銷與老鼠會的區別在于:1.傳銷員進入公司無需入會費,老鼠會的員工在其進入公司需要交一些入會費。2.傳銷公司的是出于長期發展的動機,老鼠會是出于短期謀利的動機。3.傳銷公司的利益來源是少量的傭金和物美價廉的產品等,老鼠會沒有自己的產品,利益來源于員工的入會費和拉人頭的分成等。4.傳銷公司有利于提高社會經濟的發展,老鼠會會造成經濟危害和倫理危害等。
傳銷在中國的發展并不順利,一方面由于受上面幾個方面的影響,另一方面是出于自身的方面的影響——宣傳一夜暴富思想,過于急功近利。傳銷業是一個正當的行業,它能為社會帶來福利,我們不要一味的否定傳銷,要理性面對傳銷。我們所怕的是老鼠會,而不是傳銷,你看看傳銷與直銷在西方發達國家取得的成就就可以理解中國不能完全否定傳銷業了。
三、中國市場上的直銷
直銷是指制造商通過直銷員把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無中間環節。直銷在美國以及西方發達國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比如戴爾公司的直銷方式就是直銷業的一個典范。直銷和傳銷一樣,都出現了許多不如人意的事情,好在國家并沒有完全禁止它們的發展,不然我國將體會不到直銷和傳銷的強大力量。
直銷和傳銷注定是脫不了關系的,從進入中國市場的快速發展,到被消費者誤會為洗腦的組織,再到現在的轉型穩步發展,它們的境遇幾乎是一樣的。由于傳銷與直銷往往都會采用“人員推銷”和“無店鋪銷售”的銷售方式,所以人們通常會把二者混為一談,傳銷可以理解為多層次直銷,直銷相當于單層次傳銷。雖然直銷與傳銷很相似,但是它們還是有區別的。傳銷和直銷的不同在于:1.傳銷公司的傳銷員不是傳銷公司的雇員而是獨立的經銷商,直銷公司的直銷員是直銷公司的雇員。2.傳銷公司只需給予傳銷員應得的薪酬不需要支付他們“五險一金”的費用,而直銷公司要向直銷員支付這二項費用。3.傳銷是多層次的分銷體系,而直銷是無中間環節的分銷體系。人們不僅把傳銷和直銷當做一回事,而且很多人也把直銷和直復營銷也當做一回事,這也是不科學的。
直銷與直復營銷公司都有自己的產品、第三方物流配送體系、高科技信息處理系統和顧客數據庫等,以“無店鋪銷售”的方式經營。雖然它們在名字和內容上都很相似,但是它們還是有區別的:1.直復營銷是通過媒體與消費者溝通的,卻也是通過媒體與消費者完成交易的,而直銷這一切都是通過直銷人員完成的。2.由于交易過程不出現人員與消費者面談,所以直復營銷不存在人員之間的“推薦”與“被推薦”的關系,而直銷的直銷人員正是這種關系。3.直復營銷不會對營銷人員進行專門的培訓,而直銷則會對直銷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
四、中國市場上的直復營銷
直復營銷是一種在任何地方都可產生可度量的反應和(或)達成交易而采取的一種或多種廣告媒體的交互作用的市場營銷體系。直復營銷最初起源于美國,近年來在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顯示出比傳統營銷方式更強大的生命力,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
直復營銷與傳統營銷的比較:1.直復營銷是以單個有價值的顧客為單位,以顧客的姓名、住址和購物習慣等為細分基礎;傳統營銷是以所有目標顧客為單位,以顧客的人口因素、心理因素等為細分基礎。2.直復營銷是有針對性的市場開發,通過媒體與顧客雙向溝通以及提供個性化服務;傳統營銷是標準化的市場開發,通過零售店與顧客單項溝通,為顧客提供大眾服務。3.直復營銷可以不受時間、空間和氣候等因素的影響,而傳統營銷是肯定無法做到這一點的。4.直復營銷的整個營銷過程是很容易控制的且營銷效果可以準確的衡量;傳統營銷的產品一旦進入市場就很難控制了且營銷效果很難衡量。
直復營銷進入中國,給中國帶來的好處不言而喻。直復營銷包括:直接郵購營銷、目錄營銷、電話營銷、直接反映媒介營銷,數據庫營銷、網絡營銷等等。現在在市場到處都可以看到印刷平面廣告,再看看風靡全球的網購,就可以知道直復營銷的強大魅力。盡管現在中國人對直復營銷還不夠足夠了解,還不能完全接受直復營銷,但是就其在中國市場上的表現就可以斷定中國需要直復營銷,中國的市場經濟建設呼喚直復營銷。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直復營銷必將也正在成為中國市場營銷的主力軍。
總之在中國這個市場經濟體制環境下,不同的交易方式都有可能取得成功,但是不能任其發展。我們要學著接受直銷和傳銷,希望它們也要在中國這個市場環境下學會穩步發展,不要急功近利。直復營銷取得的成功雖然可喜,但是它還沒有完全展現它的實力,希望直復營銷業能過更好適應中國市場環境,把它的價值更全面的展現出來。
參考文獻:
[1]秦緒友,金明珠,林微.直銷中國[M].地震出版社,2004.
遼寧鞍山“歐愛斯黛”
(四川德陽 伍先生投訴)
我朋友加入了“歐愛斯黛”傳銷組織,每套歐愛斯黛化妝品價格為2900元。朋友讓我去鞍山考察,我在那里待了一個月,發現他們在人連、金州等地還有窩點,聽說大頭目叫魏超,還有一個叫潘浩,另外幾個就記不清了。如果有人質疑他們是傳銷,他們就說公安工商部門承認他們是合法的,否則怎么沒有人去抓他們?希望有關部門及時管治。
遼寧錦州“中綠生物”
(湖北荊州 祁先生投訴)
兩個月前,我不小心陷進了遼寧錦州的傳銷窩點,他們打著“中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旗號搞傳銷,聲稱該公司是北京中綠集團旗下的7家子公司之一。主要生產保健品“康福德牌珍益膠囊”,每套產品價格為2900元,制度為五級三階制。我加入后才知道,產品要等做到科長后才能得到。我身邊的人每天上午叫我去聽課,下午叫我去串寢,晚上做游戲,這真是太荒唐了。
河南鄭州“馬克寶迪”
(河南南陽 文先生投訴)
我妻子原本做了多年的美容行業,但現在被一個來店里的推銷員洗腦后,把工作辭掉做起了推銷員的下線,跟她一起去推銷“馬克寶迪”內衣,據說是法國的一個牌子?,F在就跟傳銷一樣到處拉人,一套內衣最少4000元以上,而且它的銷售手段很明顯是傳銷的變種,客戶基本上都是親人和朋友,然后洗腦。據說河南鄭州已發展了5000多人,希望相關部門嚴厲查處。
山東濰坊“法國蘭文”
(河北石家莊 邵小姐投訴)
我有個多年未見的朋友,她告訴我,她現在在山東省濰坊賣“法國蘭文”(全稱“法國蘭文集團化妝品有限公司”)化妝品,比以前過得更好。但我查閱了相關資料,發現這個公司的總部在北京,而且有傳銷的嫌疑。剛加入并不能見到產品,還要拉親戚朋友加入,人際網絡發展到400人就能掙幾百萬,到一定業績還可以出局離開公司,這不明擺著是傳銷嗎?希望有關部門能解散這個團伙。
涉案
企業名稱:深圳文斌貿易有限公司
涉案地點:廣西防城港 查處時間:2009年5月5日
2008年10月以來,在防城區東方花園等處不斷有非法傳銷活動,每天集中在簡陋的出租房內聽課。他們以“深圳文斌貿易有限公司”為名進行無產品銷售,并在防城設有多個窩點,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5日,防城區公安分局一舉搗毀位于防城區東方花園、悅江樓等處的6個傳銷窩點,當場抓獲涉嫌傳銷人員37人,查扣涉嫌傳銷資金及傳銷物品一批。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企業名稱:MDG國際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涉案地點:新疆伊犁 查處時間:2009年5月7日
一個以不懂計算機、不會上網的中老年人、個體戶、農工為主要成員的傳銷組織,借助麥酷軟件(一個手機的語音、視頻聊天,圖片、音樂免費發送等功能的軟件),采用五級三階制,發展“MDG國際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的會員。通過這種方式,該傳銷組織迅速發展會員32余名,涉案金額14萬余元。5月7日,新源縣工商局破獲該傳銷組織。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企業名稱:武漢新田
涉案地點:山東聊城 查處時間:2009年5月9日
自2002年以來,“武漢新田”傳銷組織A級頭目郭某以“紫蘇油”等化妝品非法傳銷,以有好的工作、高額利潤為誘餌,誘騙每人交納2450元或2900元的入門費加入武漢新田,然后層層抽取提成,從中非法獲利。截至案發,郭某已發展傳銷下線1000余人,涉案金額達數百萬元。為逃避打擊,其離開家鄉黑龍江藏匿到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5月9日,郭某被成功抓獲,并被刑事拘留。
企業名稱:香港寶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內容提要: 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組織、領導他人實施傳銷活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具備騙取財物的要素的,仍然成立非法經營罪;組織、領導他人實施傳銷活動,騙取財物,同時觸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詐騙犯罪的,應當按照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不同類型的傳銷活動的參與人員,依然可能承擔非法經營、集資詐騙等犯罪的刑事責任。
一、問題的提出
“在傳銷剛進入我國的時候,主要以傳銷商品為主,參與人員用高于商品價值幾倍甚至幾十倍的價格購買商品,取得發展下線的資格,然后從所有各級下線購買的商品中,以滾雪球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獲取自己的銷售收入”。[1] 盡管這種行為對下線人員并不明顯具有欺騙性質,但正如國務院1998 年4 月18 日《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國發〔1998〕10 號)所言:“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傳銷作為一種經營方式,由于其具有組織上的封閉性、交易上的隱蔽性、傳銷人員的分散性等特點,加之目前我國市場發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較落后,群眾消費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傳銷進行、幫會和迷信、流氓等活動,嚴重背離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影響我國社會穩定;利用傳銷吸收黨政機關干部、現役軍人、全日制在校學生等參與經商,嚴重破壞正常的工作和教學秩序;利用傳銷進行價格欺詐、騙取錢財,推銷假冒偽劣產品、走私產品,牟取暴利,偷逃稅收,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干擾正常的經濟秩序。因此,對傳銷經營活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庇谑牵罡呷嗣穹ㄔ?001 年4 月10 日《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指出:“對于1998 年4 月18 日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以后,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p>
大體可以肯定的是,《刑法修正案(七)》頒布之前以非法經營罪論處的傳銷行為,并不一定或者說并不必然具有騙取財物的性質。
一方面,根據相關規定,被禁止的傳銷行為并不以騙取財物為條件。例如,前述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指出:“自本通知之日起,一經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級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堅決取締,嚴肅處理:(一)將傳銷由公開轉入地下的;(二)以雙贏制、電腦排網、框架營銷等形式進行傳銷的;(三)假借專賣、、特許加盟經營、直銷、連鎖、網絡銷售等名義進行變相傳銷的;(四)采取會員卡、儲蓄卡、彩票、職業培訓等手段進行傳銷和變相傳銷,騙取入會費、加盟費、許可費、培訓費的;(五)其他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行為?!眹鴦赵?005 年8 月23 日公布的《禁止傳銷條例》第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痹摋l例第7 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憋@而易見,這些規定所禁止的傳銷行為,并不以騙取財物為條件。
另一方面,在實踐中以非法經營罪論處的行為,也不必然包括騙取財物的事實。例如,1997年4 月,鄭某、李某夫婦以臺灣華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在湖南長沙高新技術開發區成立了華良(長沙)實業有限公司,主要生產海豹油等產品并進行傳銷活動。他們以按期返還高額紅利的回報為誘餌,采取會員制網絡傳銷形式,在全國范圍內招募傳銷人員發展下線,傳銷境內企業生產的海豹油、目腦靈、減肥茶、神仙養生酒等產品。被告人王某、楊某、甘某、方某等人也加入傳銷組織,并分別主管不同部門。從1999 年12 月27 日至2001 年5 月,該傳銷組織非法經營數額近3 億元人民幣。法院認定各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2]不難看出,本案被告人雖未實施騙取財物的行為,但依然構成非法經營罪。類似的案件與判決并不少見。
由上可見,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前,之所以對傳銷行為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并不是因為傳銷行為騙取了他人財物,而是因為傳銷這種經營方式破壞了經濟秩序。
“近年來,傳銷也不再要求傳銷人員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只要求繳納一定的‘入門費’取得入門發展下線的資格,并直接按照發展下線的人數獲得報酬。這種以發展的人頭多少為基本計酬依據的傳銷方式,被形象地稱為‘拉人頭’。目前‘拉人頭’式的傳銷已經占到所有傳銷的90%以上?!祟^’傳銷,欺騙他人發展人員或者繳納一定的費用,才能取得入門資格,既沒有商品,也不提供服務,不存在真實的交易標的,實際上也沒有‘經營活動’,難以適用非法經營罪進行打擊,給辦案帶來了困難”。[3]于是,《刑法修正案(七)》規定,在刑法第224 條之后增加一條作為第224 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睋?,“騙取財物”成為該條規定的傳銷活動的基本特征或者構成要件要素。甚至有人認為“:騙取財物———這是傳銷活動的最本質特征。傳銷活動的一切最終目的,都是為了騙取錢財?!盵4]于是,只有當行為人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具備“騙取財物”的要素時,才可能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這便產生了本文所要討論的三個基本問題。
第一,組織、領導他人實施傳銷活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具備騙取財物的要素時(以下簡稱原始型傳銷活動),應當如何處理?
第二,組織、領導他人實施傳銷活動,騙取財物的(以下簡稱為詐騙型傳銷活動),是否僅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第三,組織、領導者之外的參與傳銷的人員(以下簡稱參與人員)應當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二、組織、領導原始型傳銷活動的刑事責任
“雖然國家明令全面禁止傳銷,但是傳銷活動仍然十分猖獗。近年來,全國公安機關每年查獲的傳銷案件涉案人數都在百萬人左右。一個傳銷個案,參與人員達幾十萬人,涉案金額可達幾十億”。[5]例如,“全國著名的瑪雅傳銷案,涉案人員達50 萬人;震驚全國的301 傳銷大案,傳銷人員涉及18 個省市,有60 多萬人,涉案金額20 多億元;而億霖木業傳銷案騙取的資金則達上百億元。據初步測算,全國約有上千萬人參與傳銷活動,吸收上千億元的民間資金”。[6]正是為了進一步打擊傳銷活動,尤其是為了更有利于打擊組織傳銷的活動,《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但是,刑法第224 條之一規定的傳銷概念的外延窄于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所界定的傳銷概念的外延。突出地表現在刑法第224 條之一要求傳銷活動“騙取財物”,而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所禁止的并不限于騙取財物類型的傳銷活動。此外,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第2 條在規定傳銷概念時使用了“等方式”的表述,而刑法第224 條之一沒有使用“等方式”的規定。值得思考的是,在傳銷方式不斷演變,從傳銷“產品”向“資本運作”等名目轉變,從收取入門費向“高額加盟”費轉變,懲治傳銷活動面臨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的情況下,刑法就不需要“全面禁止傳銷”,只需要禁止“詐騙型傳銷活動”嗎?換言之,在詐騙型傳銷活動盛行的當下,原始型傳銷活動就無罪了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首先,雖然當前的傳銷活動大多以騙取財物為目的,但不能據此認為當前和今后不可能存在原始型傳銷活動。立法者與解釋者都應當吸取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取代拐賣人口罪的教訓:即使現實中行為人拐賣的對象幾乎100%是婦女與兒童,也不宜人為形成處罰漏洞,將拐賣已滿14周歲男性的行為排除在刑法規制之外?;谕瑯拥睦碛?,即使當前的傳銷活動幾乎100%屬于詐騙型傳銷活動,也不宜將組織、領導原始型傳銷活動的行為排除在刑法規制之外。況且,倘若只禁止欺騙型傳銷活動,原始型傳銷必然更為普遍。
其次,雖然詐騙型傳銷活動具有更為嚴重的法益侵害性,但不能據此認為原始型傳銷活動就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換言之,不能因為詐騙型傳銷活動危害更大,就認為原始型傳銷活動不具有可罰性。更不能因為詐騙型傳銷活動危害更大,就認為原始型傳銷經營已經符合我國現階段國情,因而不再屬于禁止之列。
以曾經發生的案件為例。2006 年4 月,被告人孫某與山東某公司簽訂合同,被該公司聘為副總經理,之后孫某便以該公司的名義開展非法傳銷活動。2006 年5 月25 日,孫某開始以會員制銷售藥酒。其銷售方式為:消費1000 元為一單,購買價值分別為1000 元、3000 元、5000 元、1萬元、2 萬元的藥酒,可以成為相應等級的會員。成為會員的同時,介紹另一人加入并成為會員,可以自購買貨物第二日起開始返利,返至購買貨物金額的兩倍為止。介紹人根據其會員級別,還可以分別拿到被介紹人報單金額的不同比例的提成。參加的會員銷售量達到一定數額,可以得到獎勵。為了大量吸收會員,孫某又設立“物流商”,“物流商”可以從其發展的會員報單款中領取5%的提成。經鑒定,自2006 年5 月18 日至2006 年7 月5 日,孫某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009.044 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 萬元。[7]顯然,倘若這樣的案件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就不可能將其認定為刑法第224 條之一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因為不具備欺騙財物的要素),只能以非法經營罪論處(仍然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概言之,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由于組織、領導原始型傳銷活動的行為,并不具備刑法第224 條之一所要求的“騙取財物”的要素,不能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又由于這種經營行為被法律所禁止,并且嚴重擾亂了經濟秩序,依然應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與之相關聯的問題是,如果原始型傳銷行為同時觸犯其他犯罪的,應當如何處理?答案應是從一重罪論處。例如,行為人非法傳銷偽劣產品的,其傳銷行為就是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由于只有一個行為,僅成立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因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4 月10 日《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作出的“實施上述犯罪(即因實施傳銷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情形———引者注),同時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對于處理原始型傳銷活動案件,依然是有效的、合適的。
三、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活動的刑事責任
在刑法第224 條之一將“騙取財物”作為詐騙型傳銷活動的要素之后,對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活動的行為,是否只能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論處呢?回答是否定的。
可以肯定的是,以傳銷為名騙取財物的行為,完全可能構成更重的詐騙犯罪(主要是集資詐騙罪)。一方面,不法分子在集資詐騙的過程中采用傳銷的模式誘騙他人錢財的案件并不少見;另一方面,在傳銷過程中,以銷售林地、墓地等名義,以高利率、高回報為誘餌吸引社會公眾投資,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案件也并不陌生。例如,2006 年12 月,徐某與王某經過預謀,虛擬網上電子基金,欲通過出售美元騙取資金。他們先找到了電子基金網絡藍本,并租用美國服務器,然后指使閆某編制“美國科技基金”網站。隨后,徐某、王某在該網站最高端根節點,虛構美金150 萬元,承諾投資100 至1000 美元者,可得50 次返利,每天可得投資額的4%,總計可獲投資額的200%;投資1100 至3000 美元者,可得50 次返利,每天可得投資額的5%,總計可獲投資額的250%;投資3100 至5000 美元者,可得50 次返利,每天可得投資額的6%,總計可獲取投資額的300%,被告人還許以“推薦紅利獎”、“推薦培育獎”等鼓勵投資者發展下線。從2006 年12 月中旬至2007 年1 月,徐某在杭州、寧波、紹興、鎮江等地通過他人發展投資者,伙同王某、閆某從被害人處共計騙取資金人民幣888.5 萬余元。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徐某死刑,緩期2 年執行,判處王某無期徒刑、閆某8 年有期徒刑。[8]由于刑法第224 條之一基本上是對以傳銷為名的詐騙犯罪案件的描述,所以,上述行為也符合刑法第224 條之一的構成要件。
但是,對上述構成集資詐騙罪的行為僅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論處,明顯不當。
其一,集資詐騙罪法定最高刑為死刑,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法定最高刑為15 年有期徒刑。倘若將以其他方式實施集資詐騙的行為以集資詐騙罪論處,將以傳銷方式集資詐騙的行為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論處,明顯違反刑法的公平正義性。況且,在傳銷活動日益猖獗、需要嚴厲禁止的當下,立法機關不可能反其道而行之,對利用傳銷方式的集資詐騙行為規定較輕的法定刑。可以肯定的是,倘若上述徐某集資詐騙案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對徐某僅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論處,最高處15 年有期徒刑,就明顯不合適。
其二,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前,司法機關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詐騙、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盡管如此,立法機關不可能因為以往對傳銷活動的定罪不一,就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或者傳銷組織)的行為一刀切,規定為一種中間程度的犯罪。根據正義的基本要求,對相同的行為應當作相同的處理,對不同的行為應當作不同的處理。原始型傳銷與詐騙型傳銷雖然外表相同,但其侵害的法益不同,違法性不同,不能作相同處理。所以,刑法第224 條之一并不是根據手段的相同性將以傳銷為手段的詐騙犯罪統一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
其三,不能認為刑法第224 條之一與規定集資詐騙罪的第192 條、規定普通詐騙罪的第266 條是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關系,進而對以傳銷方式實施詐騙的案件適用特別法條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論處。
一方面,倘若認為刑法第192 條是普通法條、刑法第224 條之一是特別法條,根據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原則,對以傳銷方式非法集資詐騙的案件,就只能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如上所述,這明顯違反了刑法的公平正義性。那么,能否認為刑法第224 條之一是普通條款、第192 條是特別條款,進而適用刑法第192 條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因為刑法第192 條所規定的集資詐騙罪并無手段限制,而刑法第224 條將詐騙的手段限制為傳銷方式,故不可能認為刑法第192 條是刑法第224 條之一的特別條款。[9]概言之,如果認為以傳銷方式集資詐騙的行為同時觸犯集資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又要得出維護刑法的公平正義性的結論,就必須認為刑法第224 條之一與刑法第192 條之間不具有特別關系。既然如此,就不能認為刑法第224 條之一的處罰對象是集資詐騙行為。
另一方面,詐騙型傳銷活動,也可能符合普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果認為刑法第224 條之一處罰的是特別的詐騙行為,亦即刑法第224 條之一與刑法第266 條是特別關系,那么,根據特別關系的處理原則以及刑法第266 條“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規定,對以傳銷方式詐騙他人財物的案件就只能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不可能從一重罪處罰??墒?,普通詐騙罪的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最高法定刑為15 年有期徒刑,這便損害了刑法的公平正義性。易言之,如果認為以傳銷方式詐騙的行為同時觸犯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又要得出維護刑法的公平正義性的結論,也必須認為刑法第224 條之一與刑法第266 條之間不具有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關系。既然如此,就不能認為刑法第224 條之一的處罰對象是詐騙行為本身。
由上可見,只有認為刑法第224 條之一處罰的不是詐騙(包括集資詐騙等)行為本身,才能得出公平正義的結論。
本文認為,刑法第224 條之一的處罰對象是對詐騙型傳銷組織進行組織、領導的行為。
首先,《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說明》指出:“當前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嚴重。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為更有利于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辈浑y看出,《刑法修正案(七)》的宗旨就是處罰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活動組織的行為。
其次,筆者注意到,2008 年8 月25 日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 條規定:“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薄胺盖翱钭镉钟衅渌缸镄袨榈模勒諗底锊⒘P的規定處罰。”但2008 年12 月22 日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 條改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不斷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睂⒔M織、領導的對象由“傳銷組織”改變為“傳銷活動”,看似導致了傳銷立法模式的變化,但在現行規定之下,依然能夠認為刑法第224 條之一所處罰的是對詐騙型傳銷組織進行組織、領導的行為。一方面,傳銷活動與傳銷組織具有密切的直接關聯,因為實施傳銷活動的主體,必然是一個傳銷的網絡組織。一兩個人不可能實施傳銷活動,傳銷活動越多,傳銷組織便越大,反之亦然。所以,將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活動,理解為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組織不存在障礙。另一方面,詐騙型傳銷活動,事實上沒有傳銷活動,只是一個以傳銷為名的組織而已。因此,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活動其實就是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組織。
再次,從邏輯上講,將刑法第224 條之一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罰對象,解釋為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組織,不至于不當縮小刑法對傳銷活動的處罰范圍。例如,倘若按照字面含義,認為只有被組織者、被領導者客觀上已經實施了詐騙型傳銷活動時,組織者、領導者才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那么,對非法設立詐騙型傳銷組織的行為充其量只能作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預備犯加以處理,而不能將其作為實行行為予以處罰,這與我國嚴懲傳銷犯罪的立法宗旨不相符合。[10]反之,如若將刑法第224 條之一理解為對詐騙型傳銷組織的組織、領導行為的處罰,非法設立詐騙型傳銷組織的行為便成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實行行為,從而有利于禁止傳銷組織。
最后,筆者認為刑法第224 條之一的處罰對象是對詐騙型傳銷組織的組織、領導行為,涉及如何理解法條中的“騙取財物”這一要素的性質問題。本文認為,“騙取財物”是對詐騙型傳銷組織(或者活動)的描述,亦即,只有當行為人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具有“騙取財物”的性質時,才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如果行為人組織、領導的是原始型傳銷活動,則不可能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作為顯示詐騙型傳銷組織(或者活動)特征的“騙取財物”這一要素,并不要求現實地客觀化。
接下來需要討論的是,組織、領導他人實施詐騙型傳銷活動,騙取財物,傳銷活動本身構成普通詐騙或者集資詐騙等罪的,應當如何處理呢?本文傾向于按照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對此有以下幾點需要說明。
其一,從現實來看,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組織與騙取財物,其實是一個行為。換言之,成立詐騙型傳銷組織的行為,同時就是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既然如此,就應認為這種情形屬于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象競合犯。誠然,從理論上說,行為人僅設立了詐騙型傳銷組織,還沒有實施騙取財物的行為,也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事實上,設立詐騙型傳銷組織的過程,必須也是騙取他人財物的過程。因此,設立詐騙型傳銷組織的行為不同于設立恐怖活動組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就后者而言,即使沒有具體實施任何犯罪活動,也可能認定行為人設立了恐怖活動組織或者設立了黑社會性質組織;但就前者而言,設立詐騙型傳銷組織的行為就是騙取財物的行為。
其二,筆者注意到,《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說明》指出:“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刑法中增加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的犯罪,對實施這類犯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實行數罪并罰?!钡牵@是針對2008 年8 月25 日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 條的規定而言的。亦即,《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 條規定的是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罪,而通過后的《刑法修正案(七)》第4 條即刑法第224 條之一規定的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不再是《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第4 條。故《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說明》中關于數罪并罰的說明,不再適用于刑法第224 條之一。換言之,對刑法第224 條之一所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基本性質的理解,雖然可以部分地回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 條上來(即處罰對象仍為組織、領導行為本身),但刑法第224 條之一并不只是詳細描述了詐騙型傳銷組織的具體特征,而是對《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 條作了部分實質修改(即不實行數罪并罰)。法定刑的修改就說明了這一點,而且通過后的刑法第224 條之一刪除了原草案中關于“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的規定。
其三,刑法第294 條規定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法定最高刑為10 年有期徒刑。倘若對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組織并騙取財物的實行數罪并罰,意味著對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組織行為本身就可能處15 年有期徒刑,意味著詐騙型傳銷組織本身的危害性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這恐怕是難以令人贊同的。
其四,認為刑法第224 條之一的處罰對象是對詐騙型傳銷組織的組織、領導行為,同時主張當該行為觸犯詐騙犯罪時按想象競合犯處理,并無矛盾。因為如前所述,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組織的行為,同時就是騙取財物的行為,屬于典型的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的想象競合犯。如同盜竊罪的處罰對象是侵犯財產的行為,但盜竊行為同時觸犯了故意殺人罪時成立想象競合犯一樣(反之亦然)。[11]另一方面,由于刑法第224 條之一中的“騙取財物”只是顯示詐騙型傳銷組織(或者活動)特征的要素,所以,既不應認為以傳銷手段騙取財物的行為一概包含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也不應認為以傳銷手段騙取財物的行為一概另成立新罪。概言之,認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罰對象是組織、領導行為本身,而不是騙取財物的行為本身,并不意味著對其中騙取財物的行為必然實行并罰。
綜上所述,組織、領導以騙取財物為目的、以傳銷活動為外表的傳銷活動同時觸犯集資詐騙、合同詐騙或者普通詐騙等犯罪的,應當以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例如,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組織,同時觸犯集資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如果屬于刑法第192 條或者刑法第266 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應以集資詐騙罪或者詐騙罪論處;反之,則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這樣解釋和適用不僅符合現實,更有利于懲治傳銷犯罪,而且能夠實現刑法的公平正義性。
四、參與人員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24 條之一所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僅處罰組織者、領導者。那么,組織、領導者之外的參與傳銷的人員應當承擔何種刑事責任呢?
可以肯定的是,就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言,參與人員不承擔刑事責任?!靶拚福ㄆ撸麂N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作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主體,打擊的重點。而對于一般的傳銷參與人員,他們既是違法者,又是受害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和教育。這樣,有利于徹底瓦解、摧毀傳銷組織,防止新的傳銷組織產生,打擊范圍也不會過大”。12 但是,這一解釋只是說明了傳銷參與人員不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問題是,當參與人員對其他人實施了詐騙等犯罪行為時,應當如何處理?對此應區分為兩種類型。
首先,就原始型傳銷活動而言,參與人員仍然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傳銷活動同時觸犯其他更重犯罪時,參與人員仍然可能構成其他更重犯罪。因為非法經營罪的主體并不限于組織者與領導者,參與人員都可能成為本罪主體;當參與人員與組織者、領導者具有共同故意與共同行為時,不僅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而且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其次,就詐騙型傳銷活動而言,參與人員仍然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等犯罪。一方面,受害者并不是阻卻犯罪成立的事由,充其量僅構成酌情從寬處罰的量刑事由。例如,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法規,不僅造成他人傷亡,而且造成自己受傷,導致自己的機動車毀損的,并不影響其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另一方面,認定參與人員仍然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等犯罪,能夠維護刑法的公平正義性:組織者、領導者是詐騙犯罪的主犯,對參與人員可以作為詐騙犯罪的從犯乃至脅從犯處理。
當然,對于參與人員是否需要提起公訴和科處刑罰,則需要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導,以案件具體事實為根據做出適當決定。
注釋:
[1]、[3]、[4]、[5]、[12] 黃太云:《< 刑法修正案(七)> 解讀》,《人民檢察》2009 年第6 期。
[2]《非法傳銷,構成非法經營罪》(原文未署名),/law1.asp?id=1018(訪問日期:2009 年5 月16 日)。
[6] 王麗麗:《規定傳銷犯罪乃大勢所趨》,《檢察日報》2008 年8 月26 日,第3 版。
[7] 高園:《大搞非法傳銷落法網以非法經營罪被判刑》,news.qq.com/a/20071013/000657.html(訪問日期:2009
年5 月16 日)。
[8] 東明、李建平、陳群:《3 人模仿傳銷模式集資詐騙888 萬》,review.jcrb.com/200801/ca667430.htm(訪問日期:
2009 年5 月18 日)。
[9] 倘若認為刑法第224 條之一與刑法第192 條是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關系,但適用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對以傳銷方式非
法集資的行為仍然以集資詐騙罪論處,也不失為一個思路。但是,這一思路不能解決傳銷行為同時觸犯普通詐騙罪的問題。
作者簡介:劉愛童、袁艾玉,武漢理工大學文法學院。
2009年2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將傳銷犯罪新增在《刑法》第224條之中加以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09 年10月16日所公布的《補充罪名(四 )》中,將此罪定名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正如同傳銷行為本身的復雜性一樣,在對本罪所屬類型和性質的認定上,學界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聚訟不一,莫衷一是。因此,很有必要對此問題作更深入的探討,有裨于司法實踐。
一、本罪的罪質地位之推究
當下,學界聚訟不一的是對《刑法修正案(七)》第4條所規定的傳銷犯罪,是針對傳銷犯罪整體的獨立成罪規定,還是僅對傳銷犯罪行為之中的部分行為所作出的規定,產生了分歧。關于《批復》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以后,是否繼續有效,不僅是一個學術問題,而直接關系到司法地操作、執行等重大問題,因此,值得認真研究?!杜鷱汀肥俏覈鴤麂N入罪首次作出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因此,對它產生和形成的背景了解,正是研究此問題的入手之處。
如前所述,對這種立法模式,目前在學者們的分歧是,是屬概括式立法還是單一式立法?我們認為,《刑法修正案案(七)》所規定的傳銷犯罪的立法模式應是概括式立法模式,是對傳銷犯罪行為的概括式規定。亦即此規定的生效之日就是《批復》自動失效之時。今后,非法傳銷的犯罪活動不能再以非法經營罪加以認定。其理由是:
一是在《禁止傳銷條例》中,根據我國國情,雖然對多層次的傳銷行為均規定在禁止之列。但傳銷必定是國際上認可的一種經營模式,國外立法例也僅是針對欺詐型傳銷(金字塔式傳銷)作為犯罪打擊。對于非欺詐型傳銷不在禁止之列。由于傳銷這種經營模式在我國現實情況下容易發生演變成為欺詐式的傳銷。因此,我國現階段沒開放多層次的傳銷,所以目前在我國對這種多層次的傳銷活動無論以任何形式出現都為非法。但隨著我國市場的不斷開放,人們消費心理的日益完善和法治的健全,為進一步履行我國入世承諾,與國際市場接軌,非欺詐型傳銷經營模式有望在我國被合法化、制度化。因此,非欺詐型傳銷與欺詐型傳銷二者雖然特征相似,但本質迥異,沒有必要將其犯罪化。從這次《刑法修正案(七)》中對傳銷犯罪的入罪類型看,正是規定的欺詐型的傳銷行為,亦明證了這一點。
二是此《批復》中所規定的“傳銷”,既包括單層直銷也包括多層直銷。根據《直銷管理條例》,單層直銷現已取得合法地位,顯然已排出其犯罪性。在《禁止傳銷條例》中,多層次直銷(傳銷)被禁止,也就根本不存在有合法經營的前提,亦不存在非法經營的命題。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以非法經營罪定性基礎犯罪不符合傳銷犯罪的本質?!薄督箓麂N條例》中所禁止的傳銷行為與拐賣人口的拐賣行為的前提是不一樣的,前者中的傳銷行為之一的非欺詐型傳銷隨著時間的推移有望合法化,而拐賣人口的行為不可能非犯罪化。因而,這二者之間,不能同日而語。需要說明的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對非欺詐性的傳銷,雖未犯罪化,但對其行為仍可以行政違法進行處理。
鑒于以上分析,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之規定,非法傳銷入罪之行為,僅指欺詐性傳銷行為,非欺詐性的傳銷行為并未犯罪化。因此,不能將此行為放入具有“口袋”性功能的“非法經營罪”之列進行追究。
二、本罪犯罪主體之拷問
如何理解本罪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即對犯罪主體的認定。要弄清此問題,首先是要對本罪的行為對象――“傳銷活動”的理解。與《草案》對比,《修正案》將組織、領導的對象由“傳銷組織”改變為“傳銷活動”,對傳銷的種類加以了限縮,即僅指欺詐型的傳銷類型。如上所述,在實際的傳銷活動中,組織行為和實行行為相互融合,難以分割。在此情形中,如何確定組織者和領導者,應根據傳銷運作模式的具體情況加以認定。員和商為傳銷組織的核心,理應是本罪的首犯或者主犯。
三、對本罪客觀行為之探幽
二是欺詐型傳銷活動,事實上是無商品經營行為,圍繞的中心任務就是發展下線,無限的擴充人數,靠參加者繳高額的“入門費”和“變相入門費”,來騙取財產。但須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引誘、脅迫他人加入的行為,都符合本罪的客觀行為。就每一個層級,都有上線和下線之分,但構成本罪之行為,一定是在依次兩個層級以上的行為,即能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之行為。按照傳銷五級三階式的層級模式,也就是培訓員以上的行為才符合本罪客觀要件的行為。引誘、脅迫是實施本行為的手段,一般是“以高額回報”作為利誘,以限制人身自由和暴力威逼作為精神和人身控制的手段,其目的就是對已加入傳銷組織的人員去繼續發展新成員加入傳銷組織。因此,刑法所打擊的傳銷活動,就是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行為。
四、對本罪立法完善的建議
一、結合“雙創雙樹”活動,全力扶持我縣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下一步我們要繼續把發展個體私營經濟、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抓。要充分發揮工商部門職能作用,將“雙創雙樹”活動貫穿扶持縣域經濟發展始終,力爭完成年初發展1200戶個體工商戶和120戶私營企業的既定目標,努力推動縣域經濟走健康發展、和諧發展、繁榮發展之路。一是加大宣傳力度,積極宣傳扶持發展的優惠政策,激活創業主體,提高全民創業意識,真正掀起全民創業的熱潮。二是積極組織召開個私經濟座談會,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搭建購銷平臺,加強個私經濟主體之間的溝通,增強發展活力,拓寬經營思路。三是繼續按省政府支持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和省市局的要求,放寬政策,放手扶持。一要放寬經營范圍;二要降低準入門檻;三要推進行政執法,完成從重收費向重服務、重監管的機制改革。四是深化服務理念,維護個私經濟主體權利。繼續開展上門走訪、上門服務活動,疏通服務的渠道,拉近與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之間的距離,將“雙創雙樹”活動落到實處,全方位、多角度的為個私經濟發展服務,從而更好的推動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二、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下大力量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一要清無照,加大對非法經營、屢教不改食品戶的處罰力度;二要加大檢測力度,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營造一個健康有序的食品消費環境;三要建立健全索證索票制度和購銷臺帳;四要探索簡便且行之有效的食品購銷管理辦法。食品安全事件在第一時間要及時報告,并加強對應急預案的演練。
三、抓好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繼續把好市場主體準入關,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從源頭上抑制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第一、加大夏種、夏管期間種子、化肥、農藥等重要必備物資的監查力度,強化日常巡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資商品的經營行為,杜絕坑農、害農事件的發生,為廣大農民群眾創造一個購買放心、使用舒心的農資市場。第二、認真開展“掃黃打非”專項整治工作。(1)與相關部門配合聯動,以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危害社會的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為重點,開展一次以“構建和諧文化市場”為主題的專項整治活動。同時,縣局將成立網吧市場稽查小組,加大對暑期網吧市場的監管力度,并向各分局下達任務目標,要求對轄區內的網吧市場進行拉網式檢查,必須做到底數清、戶數明,進一步規范暑期網吧市場的經營秩序,讓青少年渡過一個健康愉快的假期。(2)繼續保持對非法傳銷的高壓嚴打態勢。一是加強日常巡查與監管,加大排查摸底力度,深入鄉鎮、街道和農村,采取明查暗訪等形式,對轄區進行拉網式排查摸底,全面掌控轄區傳銷動態,及時了解一手信息,切實做到底子清、情況明,為實施打擊做好準備。二是利用多種宣傳手段,全方位、多角度的揭示傳銷的表現形式、活動特點、危害及欺騙本質。組織打傳志愿者開展“五進”活動,抓好對重點區域、重點人群的宣傳教育,形成群防群治的社會氛圍。三是繼續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通力合作,及時通報情況,開展聯打、聯防,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讓傳銷組織無處藏身,為創建無傳銷縣目標奠定基礎。第三、將節能減排工作進行到底。一是加大違法排污生產企業的整治力度,嚴把市場準入關口,對無環保審批前置手續的,一律不予注冊登記。同時,與相關職能部門搞好配合,利用動態巡查與突擊檢查的方式,加強對涉及環保企業的跟蹤督查,及時打擊和依法取締污染環境的違法經營行為。二是將“限塑”工作作為節能減排的一項長期性工作來抓,繼續對我縣的商場、超市、食品店、集貿市場以及蔬菜批發市場進行跟蹤檢查,切實將“限塑”工作落到實處。
四、把“迎奧運、保平安、促發展”工作上升到政治高度,繼續將其擺在日常工作的首位,認真排查迎奧運期間的不安定因素,一經發現,認真調查,依法處理,確保工商各項工作有序規范的運行。我局“迎保促”工作督查小組將實行不定期跟蹤檢查,并及時做好與縣委、縣政府有關部門上報溝通工作。奧運會召開在即,在此之前的這一個月,是最關鍵的一個月,大戰在即,我們將提高警惕,始終繃緊平安這根弦。①認真排查,查找不足,把“迎奧運、保平安”工作上升到政治高度,擺在工作的重中之重。認真排查一些不安定因素,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一旦發現問題要在第一時間上報,②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干好自己的事。不因為執法不當、態度不當、處理面不當而引發矛盾,確保奧運期間平穩渡過。如果在此期間因為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縣局嚴肅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將此項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與全面工作相結合、與本職業務工作相結合,獎優罰劣,以確?!坝4佟惫ぷ髀鋵嵉轿?。
關注行業的人會發現,今年上半年,各大直銷企業在山西省的活動尤為頻繁。自2005年底兩個條例頒布以來,山西省打擊傳銷的工作在全國各省市當中實屬翹楚,不僅循序漸進,而且效果明顯。但縱觀往年,除了老牌直銷企業安利,有國家工商總局頒發牌照的正規直銷企業在山西省的活動始終鮮有生機,而今年大家選擇“集體出動”,是該省強力打擊傳銷為直銷掃清了道路?還是國家政策和山西經濟發展需求為直銷打開了窗戶?抑或者是十年磨一劍,今朝終成器?直銷在山西的道路是自兩個條例頒布7年來,直企和各地方工商部門迂回的一個縮影,對以山西為代表的中西部省份具有很大的探討意義。
山西與中西部省份直銷市場共進步
武漢城市圈、中原城市群、長株潭城市群、皖江城市帶、環鄱陽湖城市群、太原城市圈——打開中國版圖,中部6大城市群正呼之欲出。曾經有人調侃,對于中部的一些省份,趕不上東部崛起,又列不進西部開發,是“不被國家疼愛的孩子”,山西作為中部典型省份,同時與陜西、甘肅、四川等12個西部省份有著相似經濟情況和環境基礎,在“去中部化”過程中,對直銷市場的發展具有一定發言權。
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1年我國城鎮化率達51.27%,“中部急需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中部作為重要糧食生產基地的定位不能變。而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推進,在進一步解放農村富余勞動力、增加就業的同時,也為農業集約生產、延伸農業產業鏈提供了契機,并釋放出巨大的內需空間。這一空間的擴大,正為直銷的入駐提供了契機,與此同時,傳銷分子也趁機而入,作亂市場,其發展勢頭在河南、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山西這6大中部經濟帶省份中呈現出一定程度的趨同性。
記者搜集整理了自兩個條例頒發以來,中部6大省份打擊傳銷案件的情況,發現三個相同點:一是傳銷組織和產品多數是東部省份進入當地,他們或者派人發展下線,或者在當地尋找人或加盟店;二是涉及產品以化妝品、日用品和保健品為主,也有做一個品牌的系列產品;三是傳銷活動的形式更加隱蔽和復雜,非法牟利的誘惑性更強。這些傳銷活動有的是采用兩級計酬、分紅消費、重復消費;有的是利用網絡購物,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團隊計酬,并建立循環鏈,反復獲利;有的實行“分級晉階”制,采取威脅、利誘手段,利用親情、友情、鄉情發展下線;有的以加盟店、專賣店為陣地,利用消費返利迅速發展下一代加盟商。這些傳銷活動“返利”形式更加隱蔽,有的叫循環獎勵、有的叫消費返利、還有稱“廣告費”和“推廣費”。傳銷活動有的打著“聯誼會”的名義,還有的是“營銷授課培訓”。
“打擊傳銷,規范直銷”是政府一貫的口號。在6大中部省份中,湖南有品牌直銷企業綠之韻,帶動湖北、江西直銷市場發展;河南、安徽比鄰東部沿海城市,其中正規直銷企業諸如克緹、中脈,他們的宣傳對當地直銷思想的切入也是一劑良方;山西四面環山,相對封閉,從直銷對社會的積極宣傳來看,湖南最先,湖北隨后、河南、江西次之,山西最后;而從與其一字之差“傳銷”的遏制當中,山西省首當其沖,在嚴防死守中,竟然讓直銷打開一扇門,可謂獨辟蹊徑,對同樣受地理條件限制的西部省份具有參考價值。
山西與傳銷的較量
在《禁止傳銷條例》和《直銷管理條例》頒布剛剛一年的時候,山西省工商局局長王虎勝提醒說,中西部省份正在成為非法傳銷活動瞄準的重點地區,傳銷組織和人員可能利用部分群眾對直銷政策法規尚不熟悉的缺點,利用隱蔽手段混淆是非。其后,山西省在原有基礎上進行了更大強度的清掃工作。連續幾年,該省在晉中市、太原市、運城市、呂梁市、忻州市、臨汾市等傳銷活動頻發地區查處了幾個大要案件,以此來震懾犯罪分子。如呂梁市“冬蟲夏草”系列產品傳銷案、翼城縣“天馬”系列產品傳銷案、侯馬市“永健”保健品傳銷案、臨汾市“丹碧蔻”化妝品傳銷案、榆次“息斯敏黃金品”化妝品傳銷案等。此外,山西省工商部門還對轉型企業違法招募直銷員、違規計酬、違規培訓等行為密切監控。2005年,山西省工商系統共查處各類傳銷案件192起,涉案金額141萬余元,搗毀傳銷窩點162個,遣返傳銷人員2250人。2011年,查處各類傳銷案件57起,搗毀傳銷窩點92個,遣散傳銷人員3500余人。
法律控制的同時,山西工商部門也開展了多項教育措施。2010年,由山西運城市工商局牽頭、運城市公安局配合編拍的全國首部打擊傳銷數字電影《黑夢》上映,在全國開創了利用電影媒體宣傳打擊傳銷的先河;連續多年召開山西省直銷企業座談會,與山西省區域內直銷企業相互交流,引導其開展規范宣傳與教育、常規檢查與自查自糾、直銷員培訓、活動報備等工作,同時倡導企業帶領銷售隊伍從自我做起、規范經營、良性競爭、杜絕相互詆毀,共同樹立直銷行業的良好口碑,打造山西省健康的市場環境;去年,山西省工商局、團省委又為全省22所高校的打擊傳銷志愿者宣傳隊授旗,以防傳銷進校園。對于傳銷,山西工商部門重重防守,嚴格監控。
山西與直企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