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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街上我們買菜結賬的時候都要一個一個的結賬要有先來后到我們每個人都要遵守這份秩序。
而在學校里有些學生總是喜歡搶到前面去不肯遵守秩序。
終于有一天老師開展了一次和諧校園要講文明的班會課講到了關于學校里那些喜歡插隊不守秩序的學生。
“文明不是一個人帶動起來的這要靠我們大家一起努力,而喜歡插隊的學生喜歡打擾別的同學學習的學生都是不文明的,大家要懂得尊重別人,尊重那些即使看到你們不守秩序也還是在遵守著秩序的學生。”
老師的話讓我們很受感動,從那以后買東西插隊的事情大大減少了而下課就亂吵亂鬧的學生夜斗安靜了很多,學校里變得更加和諧有秩序了。
[關鍵詞] 持續微量泵垂體后葉素治療;不安全事件;原因分析護理對策
醫療安全的核心和目的首先是病人安全,也是當前醫學研究和醫療實踐的重要課題,也是2006年世界衛生組織啟動的一項全球性工作。但不安全事件的發生具有其自然性和不確定性,通過科學的管理方法,在護理過程中實現安全這一目的,把發生護理不安全事件后的消極處理,變為護理不安全事件發生前的積極預防,有效防范護理風險[1]。呼吸內科將垂體后葉素微量泵用于治療大咯血病人中出現了一些護理不安全事件,針對該不安全事件實施了風險管理和護理對策。通過發生的不安全事件,查找、分析其產生的原因,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并付于實施。
1 資料
統計2008―2010年我科使用垂體后葉素微量泵治療中發生的不安全事件,發現在持續微量泵垂體后葉素治療不安全事件有:皮膚紅腫熱痛、局部水泡、頭暈心慌、惡心嘔吐、腹痛腹瀉、血壓升高、心率減慢等。
2 原因分析
藥物刺激性大、藥液外滲、藥物泵入速度過快、藥物量過大;正確處理藥液外滲的知識欠缺;護士責任心不強,觀察不仔細;健康教育不到位,病人不配合等。
3 風險管理
3.1凡持續微量泵垂體后葉素治療過程中均需用5%GS或0.9%NS液體持續滴入5~10滴/分,直到停用垂體微量泵。
3.2提高穿刺技術 正確選擇穿刺部位 正確選擇靜脈管道及留置針有效使用方法:應選擇彈性較好的靜脈,先遠端,后近端,先背側后內側,左右臂交替使用,勿在靠近肌腱、韌帶、關節等部位穿刺。應避免24h內在被穿刺靜脈穿刺點的下方重新穿刺,以免藥液從前一次穿刺點外滲,不主張使用下肢靜脈穿刺,因下肢靜脈瓣多,血流緩慢。留置針最好使用24號頭皮式留置針,因其對血管的刺激性更小,并用透明的留置針敷貼,以便于觀察注射部位。常規拔針時先關緊調節器,避免藥液在拔針時滲入皮下組織致組織損傷,或在拔針前注射0.9%氯化鈉注射液適量,以沖洗針頭和血管,防止藥液滯留于組織和血管內,使組織和血管內膜持續受損傷,拔針時用無菌干棉球沿穿刺點向上縱行皮膚及血管內針眼3~5cm處按壓1~2min,凝血功能差者延長按壓時間,同時抬高穿刺的肢體,以免血液反流,防止針眼局部淤斑[2]。
3.3加強巡視 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①發生靜脈回血時不能簡單的按FAST鍵來處理回血。應將裝有生理鹽水針筒接在針頭上將回血推入,切忌將針筒接在延長管上將回血推入,因一根延長管可容納8ml藥液,直接推入可造成給藥過量,過速,引起不良后果[3]。②及時查看泵入速度及泵入量,由于操作者不熟悉速率設置器,或更換藥物后沒有及時更改速率,或在個別情況下速率設置被他人無意中碰撞而改變了速率,使藥物進入體內過多或不足,導致不良后果,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必要時與醫生溝通交流并整改。③小量垂體后葉素藥液外滲立即停止輸注,保留針頭,患肢制動,接注射器抽出滲出液,回抽的血及液體量以2~5ml為宜,然后拔掉針頭,更換穿刺部位,同時適當抬高患肢,局部溫濕敷,可使用適量50%硫酸鎂浸透紗布覆蓋在滲出部位,將一熱毛巾平裝入一塑料袋內(溫度適宜),覆蓋其上,20~30min即可,注意避免燙傷。如果滲出很少,停止輸注,拔針,重新穿刺,并放在靠近身體處,蓋被蓋上,1~2h滲出處能自行消散,患者無不適感受[4]。
3.4保護局部,及時更換留置針 留置針一般3-5天更換一次,夏季不超過4天。各班次嚴格交接班,仔細查看穿刺部位有無紅腫熱痛,有無水泡,并做好記錄。凡病人訴穿刺部位疼痛,即使無腫脹,或者局部有回血,沒到更換日期也應立即更換穿刺部位。
3.5護士長持續加強風險管理 告知低年資及輪轉護士、進修生、實習生持續微量泵垂體治療中的注意事項及危害性,對微量泵的產品性能進行學習、了解,使其掌握使用技能,對一般故障應能處置,另外在工作中加強責任心。
3.6健康教育取得配合不斷向病員及家屬強調持續微量泵垂體后葉素治療中的注意事項及有可能夠產生的危害性,取得病員及家屬的配合,也能夠在不安全事件發生后有一定的心理的承受力。
4 結論
通過對持續微量泵垂體后葉素治療中不安全原因分析及護士長風險管理和護理對策,我科2010年1月~2010年12月發生1起不安全事件,予對癥處理3后天恢復;2011年至本文截稿時間止未發生一起不安全事件,說明加強風險管理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持續微量泵垂體后葉素治療中不安全因素的發生的。
參考文獻:
[1]郭海珍,萬賢琴.持續輸液泵化療中發生不安全事件的原因分析及對策[J].中國實用護理雜志,2011,5(27):13.
1. 遵守市民公約,維護乘車秩序,文明乘車,是每個北京市民的義務和責任。請您積極支持我們的工作,有序上下車,尊老愛幼,婦幼先行。
2. 請您愛護站臺設施和站臺衛生,不要隨地吐痰,不亂扔廢棄物。讓我們一起為建立北京良好的乘車秩序,**區創建全國文明城區奉獻自己的力量!謝謝您的合作!
3. 來到北京城,同是北京人,秩序共維護,文明同創建。
4. 遵守社會公德,營造良好社會環境,共建排隊文明秩序,樹立良好道德風尚。
5. 綠色出行文明交通 從我做起,做文明有禮的北京人。
6. 文明習慣平時養成,良好秩序大家維護,文明城區全民創建。
7. 尊老愛幼樹新風,幫弱助殘創文明。
8. 遵守秩序,排隊乘車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9. 營造“文明、有序、安全、和諧”的乘車環境應成為我們每個市民的自覺行動。
10. 營造北京地鐵的文明氛圍,享受和諧溫馨的乘車環境。
11. 公共文明從我做起,讓我們共同維護首都良好的乘車秩序,為把北京建設成世界城市貢獻力量。
二、公共文明引導員標準服務用語
1. 乘客朋友們,遵守市民公約,維護乘車秩序,文明乘車,是每個首都市民的義務和責任。
2. 我們是公共文明引導員,為乘客服務是我們的職責。希望大家支持我們的工作,文明乘車,維護站臺衛生就是您對我們最大的支持。
3. 歡迎您到XXX站乘車,這里是文明站臺,為共同創造良好的乘車秩序,請您排隊乘車。
4. 請您自覺維護站臺乘車秩序,按順序上下車,禮讓為先,主動照顧老幼病殘孕乘客。
5. 請遵守站臺秩序,不要擁擠爭搶,文明乘車從我做起,謝謝您的支持與配合。
6. 現在是乘車高峰時間,請您多一份理解,少一份擁擠。
7. “講文明、講衛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請您在候車時不要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謝謝大家。
8. XXX路車就要進站了,請乘車的同志提前做好準備。
9. 請您不要擁擠,保管好隨身物品。
10. 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請在站臺上候車,等車停穩后,按順序上下車。車未停穩時,不要追車擁擠,以免造成危險。
11. 亂穿馬路危險,過馬路請您走人行橫道。
一、演練目的
通過防火應急演練,使全體機關干部掌握應急避險的正確方法,熟悉火災發生時緊急疏散的程序和線路,最大限度地保護全體干部職工的生命安全,減少不必要的非火傷害。
三、演練組織
總指揮:
副總指揮:
信號組:辦公室
現場秩序維護組:辦公室
疏散引導組:
一樓大門口引導員:
二樓樓層引導員:
三樓樓層引導員:
四、演練程序
(一)總指揮宣布演練活動開始。
(二)信號員發出“火災警報”信號。
(三)引導員組織干部職工有效使用滅火器等消防裝置實施滅火,同時組織其他人員進行有秩序地疏散。
①信號員發出解除“火災警報”信號后,干部職工迅速到指定地點尋找滅火器等消防裝置,并熟練使用消防設備進行滅火演練,其他人員在疏散引導員的帶領下有秩序的從樓梯向下撤離,并按照預定的疏散路線,迅速撤離到事先指定的地點。
②到達指定疏散區域后,各局室立即清點人員和受傷人員情況,并向現場秩序維護組報告,現場秩序維護組向總指揮報告。
(六)總指揮講評并宣布演練結束。
注:應急逃生疏散演練注意事項
(1)在下樓梯時,不準在樓梯處和走廊相互擁擠,避免跌倒。
(2)引導員在每層樓梯把守,指揮干部職工有秩序疏散。
五、相關要求
(一)毆打監管人員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
(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四)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
一、破壞監管秩序罪的概念及其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的,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破壞監管秩序罪的客體要件破壞監管秩序罪所侵犯的客體,就是我國勞改機關的監押管理秩序。詳言之,破壞監管秩序罪的客體要件,就是我國勞改機關在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則的調節下,形成的監押、管理犯人的一種正常的社會狀態。監管秩序是社會秩序的一種,是社會秩序在勞改機關這個特殊場所的特殊表現。
其一,監管秩序是勞改機關、勞改機關的干警和勞改機關中服刑的罪犯相互間形成的懲罰與被懲罰、強制與被強制、改造與被改造的活動狀態。
其二,監管秩序是在國家有關勞動改造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各個勞動機關的紀律、制度等行為規則、規范的調節下形成的。監管秩序是罪犯遵守監獄等的規章紀律,服從管理,履行改造義務的行為,其三,監管秩序具有明確的目的性。任何社會秩序的建立,都是為了實現一定自的,建立監管秩序的目的,就宏觀而言,是為了維護一定的階級統治,從其直接目的看,則是國家要利用這一秩序的建立,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犯罪,實現本法所確立的刑罰的功能。
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對勞改機關以至整體司法機制的危害,實質上是對全體社會的危害。但這里我們講的對社會的危害,是指除此之外該種行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首先,破壞監管秩序行為造成社會成員對司法機關的不信任感。一般群眾的觀念,總認為監獄是暴力強制機關,罪犯在其中應老老實實接受懲罰,實行改造,一且聞聽獄中出現違法危害行為,則難免認為監管者無能,而當出現罪犯在獄中受到不法侵犯時,更易產生對監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誤解。
同時,由于破壞監管秩序行為導致刑罰的懲罰性得不到應有的體現,則群眾也易形成對犯罪追究判處了也無實際作用的認識,從而喪失對整個司法機關的信心。
其次,破壞監管秩序行為造成社會公眾普遍的不安全感。罪犯以有罪之身,在暴力機關的嚴格控制下尚敢胡作非為,表明其人身危險性極大,其危害行為足以給廣大群眾造成普遍的心理威脅。因為,獄中尚敢如此,如放之社會,其猖狂將難以想象,這種現象將會造成群眾安全感的失落。
維護監管秩序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優良的監管秩序,是勞改機關有效地行使對犯人管理改造的保障,是促使犯人認罪服法、改過自新的保障,也是從整體上提高勞改機關對犯人改造質量的保障。
在我國,目前承擔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犯人的勞改機關有五種:(1)監獄。即實行最嚴格管理,關押改造不宜從事監外活動的重大刑事犯的勞改場所。(2)勞動改造管教隊。簡稱勞改隊。即監管適宜在監外勞動的刑事犯的勞改場所。主要收押被判處有期徒刑而刑期在一年以上不屬于監獄收押范圍的罪犯。(3)少年犯管教所。即監管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少年罪犯的勞改場所。(4)看守所。看守所主要是羈押未決犯的場所。但它亦可監管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便送往勞動改造管教隊執行的罪犯。故而看守所亦屬勞改機關之一。(5)拘役所。即監管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的勞改場所。
上述勞改機關,關押犯人有多有少,但無論單位規模的大小,都需要一個良好的監管秩序。維護這種良好的秩序,一方面需要廣大勞改干警嚴格執法,嚴格周密地做好管理;另一方面,還需要利用刑罰來懲罰那些嚴重危害監管秩序的犯罪活動。
(二)破壞監管秩序罪的客觀要件破壞監管秩序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行為。
1、破壞監管秩序罪的時間,是指罪犯被勞改機關監管的期間。監管期間是法定期間,就是說,罪犯被監管的時間,必須有合法的根據。只有在被合法監管的時間內,被監管者才有可能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如果勞改機關違反法律規定,對不應收押的而予以收押,對應當釋放的而不及時釋放,這種錯誤羈押的時間,不是破壞監管秩序罪的犯罪時間,換言之,在被違法羈押的時間內,被羈押者一般不構成妨害監管秩序罪。但這只限于被違法關押者實施個體性的妨害監管秩序行為,如拒絕勞動、不服管教、絕食等,因為行為人本系被錯押,并無被強制勞動,被強制管教的義務,實施這些行為的自然不宜治罪。但如果被錯押人實施教唆、領導、組織他人妨害監管秩序行為的,則亦應以破壞監管秩序罪論處。
2、破壞監管秩序罪的地點,是指罪犯在勞改機關監控下服刑的任何場所。這里講的監控,是指監禁控制,即勞動機關對罪犯的剝奪人身自由性質的控制管理。通常情況下,破壞監管秩序罪的犯罪地點,限于監獄、勞改隊、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和看守所等勞改機關。但犯人在下述幾種特殊場所實施破壞監押管理活動的,也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1)外出勞動作業場所。一些勞改隊經常有外出勞動任務,比如外出修路、工程建筑等,犯人外出勞動時,仍處于實質上的被剝奪人身自由的狀態中,受到勞改機關的嚴格控制管理。在這些場所實施破壞監管改造行為的,也可以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2)在監押移送途中。主要是勞改機關大規模地集體遣送一些犯人到特定的勞改場所,如將內地的勞改犯集體遣送到新疆、甘肅等地,在遣送途中,也存在監禁管理問題,也需要良好的監管秩序。被押解的犯人如果不服從管理,實施破壞活動的,也可以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3)犯人在其他臨時監管場所也可以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如勞改機關組織犯人集體外出參觀學習的場所等。
罪犯在非監管的時間和場所實施危害行為,不能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如個別犯人利用回家探親、外出辦事、監外就醫等機會,實施危害行為,由于其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和地點不是在勞改機關的有效監控下,一般地講構不成對監管秩序的損害,也不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
3、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表現為:
(1)毆打監管人員。所謂毆打,是指對監管人員實施拳打腳踢等輕微的暴力,其意在造成監管人員的肉體痛苦,一般不會造成被毆打者身體組織完整及身體器官功能的破壞。即使造成破壞,也只限于輕傷的范圍。如果致人重傷甚或死亡的,則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論處。所謂監管人員,則是指在監獄、未成年犯管教年、勞動改造隊、看守所、拘役所等監管場所依法對罪犯實行監督、管教的工作人員。
(2)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所謂組織,是指利用諸如勸說、利誘、蠱惑、勾引、威脅、挑撥等手段召集、糾合他人一起去實施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至于組織者本身是否實施破壞行為的實行行為以及被組織者是否實施了破壞行為,則不影響破壞監管秩序罪成立。被監管人,在這里不僅指罪犯,也包括與組織者在同一監管場所的所有被監管人員,如看守所中被依法關押、監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此外,還應注意的是,這種情況的被監管人實施的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不僅指破壞監管秩序罪行為的4種行為,而且還包括監獄法第58條規定的其他諸如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以自傷、自殘手段逃避勞動的;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者有意破壞生產工具的等等行為。
(3)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所謂聚眾,是指聚集、糾合3人以上。所謂鬧事,是指哄鬧、制造事端,如圍攻監管人員;煽動他人絕食、罷工、要挾干警表示抗議;不聽從監管人員依法管教;隨意尋釁滋事:等等。本種行為只有組織者才能構成。被組織者如果實施破壞監管秩序行為,構成犯罪的,則應當依其他行為方式而認定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
(4)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員。所謂體罰,是指采取罰跪、罰站、罰凍、罰餓、罰曬、不許睡覺等方法給被體罰人造成肉體痛苦。所謂他人,是指除罪犯以外的其他人員,包括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被監管人員。被毆打、體罰者,則既可以是已決罪犯,也可以是未決罪犯如一同在看守所的被拘留、逮捕的人員等。
4、破壞監管秩序行為,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指多次毆打監管人員或者為抗拒改造而毆打監管人員或者毆打監管人員致傷的:多次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或者組織的人數眾多或者建立了較嚴密組織形式破壞監管秩序的;多次聚眾鬧事擾亂監管秩序或者聚眾絕食影響惡劣或者聚眾沖擊辦公場所毀壞財物的;多次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或者致人傷害的;兼有本條所述的多種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或者成為“牢獄霸”的。
(三)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主體要件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也就是說,構成該罪的主體,必然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即被依法判處刑罰,并被強制在勞改機關服刑的罪犯。該罪的主體具備兩個條件;第一,犯有罪行;第二,經司法機關判決或決定而被收押在勞改機關。這是區分該罪主體和非該罪主體的基本標準。
一般情況下,該罪主體包括巳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以上刑罰而在監獄、勞改隊、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即在押犯)。非在押犯雖然不能單獨成為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主體,但是,非在押犯人與在押犯人相勾結,教唆、組織、策劃、幫助在押犯人實施妨害監管秩序行為的,可以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的共犯。
下列情況不屬于破壞監管秩序罪主體:
其一,因受行政處理而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在我國,被適用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理的人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是被行政(治安)拘留的人。指因實施輕微的危害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被公安機關作拘留處罰的人。這類人是被公安機關作短期剝奪人身自由處罰,而且通常也是在看守所執行,但由于其不是罪犯,而且剝奪自由期限極短,按規定收押期間與刑事犯要分管分押。通常很少出現嚴重危害看守所秩序的情況,故而不屬于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主體。
為堅決貫徹市委、市政府關于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違法建筑專項整治的指示要求,從重打擊和有效遏制村民違法建設的惡性勢頭,規范農村建房秩序,加快公寓化進程。決定對__街道__村的__*、__*2戶村民的違法建筑物依法實施,本次行動簡稱為金橋“8.21”強拆行動。
一、違法建房戶的基本情況
經查證核實,__街道__村__*和__*兩戶所建房屋存在違法行為。其中:(1)__*戶位于__*175號東面,所建房屋審批占地面積為140平方米,層次4層,現實際建造占地213平方米,層次為10層(其中檐口以下8層,檐口以上躍層加頂層)。(2)__*戶位于__*175號西面,所建房屋審批占地面積為100平方米,層次4層,現實際建造占地面積105平方米,層次為8層。該兩戶違反審批規定建房的行為,違反了《__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嚴重影響了__村村莊建設規劃。為遏制此違法現象,市整治辦分別于20__年8月7號和8月9日對該兩戶農戶下發了《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該兩戶于20__年8月13日前自行拆除,但未在規定時間內拆除。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此次拆違工作的順利完成,成立由__*副市長為總指揮,執法局局長__*、國土局局長__*、建設局局長__、公安局副局長__、街道辦事處主任__*為副總指揮,建設局副局長__*、國土局副局長__*、富春街道副主任__*為成員的拆違指揮部。具體負責此次拆違工作的組織實施。
三、成員單位職責
結合各單位職能和拆違工作特點,具體職責見市整治辦總方案。附成員單位:1、市整治辦,2、宣傳部,3、執法局,4、國土局,5、建設局,6、規劃局,7、公安局,8、衛生局,9、供電局,10、司法局,11、消防大隊,12、富春街道。
四、拆違時間和任務
1、拆違時間
經市整治辦研究決定,本次拆違時間定于8月21日開始,簡稱“8.21”拆違行動。分兩個時段進行,第一時段是20__年8月21日,第二時段是8月24日。安全警戒工作和現場清理維護工作也分兩個時段進行,即:8月21日,重點做好強拆準備階段安裝圍欄、井子架的安全警戒工作和現場清理維護工作;8月24日,重點做好強拆主體房屋的安全警戒和現場清理維護工作。兩個時段的具體日程安排是:8月21日和24日上午7時,所有參加人員、車輛準時在__街道操場內集合;7時10分出發,7時30分到達拆違現場,7時40分拆違工作準時開始。預計整個拆違行動需12天。除了集中行動的兩天外,其余10天(即8月22-23日,8月25日-9月1日)的強拆現場秩序維護和安全警戒工作由市整治辦、執法局和城管警察大隊每天派員10-15人到現場維護。
2、拆違任務
主要負責__*村__*、__*2戶違法建筑物超層次部分的工作。具體為__*戶拆除第8、9、10三層,__*戶拆除第8層,兩農戶后面的附房也一并拆除。
五、人員安排
參加此次強制拆違行動共160人,其中:市整治辦20人、公安局30人、市城管執法局50人、市國土資源局10人、市建設局10人、規劃局5人、__街道30人,__村村、支兩委干部5人。下設四個組:
一是警戒組(30人)。組長由公安局指定,負責拆違現場的安全警戒保障工作。拆違現場必需設置警戒線。(8月21日和24日兩次集中行動后,后續階段的安全警戒工作由市城管警察大隊保障)。
二是現場清理維護組(90人)。由市整治辦常務副主任__*任組長,人員由市拆違辦18人、執法局50人、國土局10人、建設局7人,規劃局5人組成。主要負責拆違現場的前期清理、拆違中的內圍警戒和秩序維護,協助公安做好各類突發事件的處置等工作。
前期現場清理工作結束后,根據拆違現場地形和需要,臨時將人員分成四個小組,具體負責現場秩序維護工作。
第1小組小組長__(市整治辦),副組長__(執法局),成員由__中隊7人、__中隊3人、__中隊3人、國土局5人、市整治辦綜合組5人等23組成。負責__*違章房內6-10層的清理和撤離工作,自上而下逐層清理。清理工作結束后,負責拆違現場東南方位的現場秩序維護任務。
第2小組小組長__*(市整治辦),副組長__*(執法局),成員有城西中隊7人、開發區中隊3人、春江中隊3人、規劃局5人、市整治辦督查組4人等22人組成。負責__違章房1-5層內的人員撤離工作,自上而下逐層清理。清理工作結束后,負責拆違現場西南方位的現場秩序維護任務。第3小組小組長__*(市整治辦),副組長__*(執法局),成員__中隊4人、__中隊3人、__*5人、建設局7人、市整治辦巡查組4人等23人組成。負責__違章房5-8層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按自上向下的方式進行。清理工作結束后,負責拆違現場西北方位的現場秩序維護任務。
第4小組小組長__*(市整治辦),副組長__*(執法局),成員機動中隊4人、__中隊3人、__中隊5人、國土局5人、市整治辦拆違組5人等22人組成。負責__*違章房1-4層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按自上向下的方式進行。清理工作結束后,負責拆違現場東北方位的現場秩序和維護任務。
三是現場技術組(5人)。由市建設局副局長__任組長,市整治辦__任副組長,人員由市整治辦2人、建設局3人等5人組成。主要負責現場拆違工作的具體實施。
四是勸導組(35人)。組長由__街道指定。人員由__街道、__村干部組成。下設四個小組,與現場秩序維護的四個小組對應組合開展工作。主要負責做好拆違現場圍觀群眾的教育勸導工作,配合執法局做好現場的秩序維護工作。具體實施方案由富春街道制定。
六、有關保障
1、拆違機械及民工。
此次__“8.21”行動共需拆違機械空壓機6臺、氣割機1臺、卷揚機1臺、鎬頭機1臺、氧氣若干瓶,民工33人。
2、車輛。
所有參加__“8.21”行動的車輛由各單位自行解決。
3、通信
用于拆違通信指揮對講機6部(拆違指揮部1部、現場拆違指揮組5部),由市執法局負責落實。
4、路線
全體參加人員由__街道操場統一出發,經__路至綜合市場,經轉盤至__北路進入拆違現場。
5、現場攝像
分別由宣傳、城管執法、公安各落實一臺攝像機,對拆違現場進行全程攝像取證。
七、工作要求
1、統一思想。各參加單位要召開好動員會,統一好思想,要進一步明確任務要求,講清有關紀律,要把全體參與拆違工作人員的思想統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上來。
2、周密部署。所有參加單位要按規定的時間要求,到達指定地點,確保此次拆違行動的正常開展。要做好相關準備工作,確保工作落到實處。各參加單位相應的工作實施方案,于本月20日上午10時前上報市整治辦綜合組。
3、確保安全。全體人員佩戴安全頭盔,有制服的按本單位規定著裝,沒有的要統一佩戴胸牌。自人員集合至撤離現場,全體人員要切實注意安全,以杜絕人員、裝備發生各類損傷事件。
一、保衛時間:
高考時間:2012年6月7日至6月9日
二、組織領導:
為了切實抓好各項保衛工作的落實,組織協調各警種和保衛力量,縣局決定成立安全保衛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三、工作分工及力量安排
(一)高考
今年我縣高考考點設在磐中,考生集中入住城區8家賓館。各保衛力量分工及任務為:
1、考點秩序維護組
組長:
成員:
任務:
(2) 負責磐中考點的治安保衛工作,每天安排一名民警負責考點至保密室之間試卷的押運工作,(押運試卷的民警于每天上午7:30,下午1:30到達保密室接送試卷),其他民警在考試開始前提早一小時到崗。
(3)從6月3日下午考試試卷到磐后,縣武警中隊要安排一名武警進駐試卷保密室,直至考試結束送回試卷(6月3日至11日)。
2、駐地保衛組
組長:
成員:安文所民警6人。
任務:6月5日前,完成對花臺山賓館、江濱大酒店、磐城飯店、偉業賓館、和平飯店、假日賓館、亦美賓館、五指山賓館等8家賓館的專項安全檢查;高考期間江濱大酒店、偉業賓館、花臺山賓館、和平飯店、假日賓館等5家賓館要安排民警駐地保衛,組織賓館內部保衛人員做好保衛工作,其它住宿點由教育部門安排保衛人員值班,安文派出所要安排足夠警力應急,確保考生的人身、財產安全。
3、交通秩序維護組
組長:
成員:交警民警6人
任務:加強高考期間城區道路秩序管理,確保道路安全暢通。考試期間安排4名民警在進出路口執勤,疏導交通;要設立禁鳴標志,提醒來往車輛禁鳴喇叭,保持考試環境安靜。配合交通部門做好考生接送車輛的交通秩序維護。
4、網絡環境治理組
組長:
成員:網監大隊民警
任務:做好對網絡不良(有害)信息的監控,及時刪除、封堵互聯網上兜售試題、答案等涉嫌泄密或詐騙的信息,一旦發現或接觸,要立即查處;各相關業務部門要配合做好打擊盜竊、傳播、出售試卷案件以及考前以出賣試題為名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5、后勤保障組
組長:
成員:后勤科民警職工
任務:安排接送試卷的警車一輛,安排考試期間試卷押運和保衛工作的警車兩輛。
(二)中考
今年我縣中考共設11個考點,各個派出所轄區均設有考點,縣局要求:
1、各派出所負責所在轄區各中考考點的保衛工作,要提前與考點做好聯系,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保衛方案;考試前做好每個考點的安全檢查;考試期間安排民警到考點保衛,維護好我縣中考點及其周邊治安秩序。
2、交警大隊要安排足夠數量的民警,做好城區考點周圍的交通秩序維護。考試期間要在南苑初中路段設立禁鳴標志,安文鎮中校門口路段禁止機動車通行,確保考場周圍環境安靜。
3、治安大隊要加強安保工作的指導檢查。
四、工作要求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各參戰單位要充分認識做好考試安保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工作緊迫感,全力做好保衛工作,為廣大考生創造良好的考試環境。
2、明確責任、加強協作。
各單位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按照安全保衛工作方案的要求,實行“定人、定崗、定任務”,明確每個參加保衛人員的分工、任務,層層落實責任;各派出所要結合當前校園安全工作,組織力量整治考場周邊地區的治安亂點,為中、高考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要加強值班備勤和接處警工作,密切關注社會動態,對涉及中、高考及招生的不安定因素,要抓早抓小,提前防范,要及時處置各類突發性事件,確保安全保衛任務順利完成。
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是指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社會公共秩序。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的民主自由權利,依法進行的集會、游行、示威受法律保護。《憲法》和《集會游行示威法》為集會、游行、示威依法進行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強有力的法律保障。《集會游行示威法》第18條規定,對于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主管機關應當派出人民警察維護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保障集會、游行、示威的順利進行。
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任何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擾亂、沖擊和破壞。《集會游行示威法》第30條規定,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本條即將該行為明確化。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進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行為。
本罪的行為對象只能是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對非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進行擾亂、沖擊的,不構成本罪。在這里,所謂“破壞”,是指采用擾亂、沖擊或者其他方法致使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不能正常進行。所謂“擾亂”一般是指針對集會、游行、示威隊伍起哄、鬧事,破壞其正常的秩序。這種擾亂行為一般有:故意在集會、游行、示威的場所聚眾起哄鬧事;或者進行煽動性的演講;或者強行讓其參加者聚眾性地停留或解散;阻止、抗拒管理工作人員維護集會、游行、示威隊伍的秩序;等等。所渭“沖擊”,一般是指沖闖、強行進入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隊伍,堵塞、占據集會、游行、示威隊伍進行、停留的通通、場所,使集會、游行、示威隊伍、人員、車輛等不能正常出入。構成本罪,還必須是行為人的擾亂、沖擊等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行為,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亂的結果。所謂“公共秩序混亂”,一般是指: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無法進行;集會、游行、示威行經地或舉行地的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混亂;因之發生騷亂或者打、砸、搶、燒、殺等違法犯罪活動;等等。
本罪屬選擇性罪名。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在主觀上明知正在進行的集會、游行、示威是合法的,仍然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擾亂、沖擊或者其他破壞活動,在主觀上具有故意的心理狀態。
二、認定
區分本罪與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的界限
1、主體不同。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才能構成。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客體不同。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侵犯的客體是整個社會的公共安全及對游行、示威、集會的管理秩序。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3、客觀方面不同,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按法律規定申請或者雖申請但未獲許可,或者未按規定的時間地點、路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而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依法進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進行擾亂、沖擊或者采取其他方法進行破壞。
>公路管理局(簡稱甲方)
>(簡稱乙方)
>為了確保黃太線水泥路施工的正常進行維護良好的施工秩序,我局決定向社會雇請部分交通秩序維護人員,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錄用乙方的條件
>1、身體健康,年齡在18歲至45歲的男性公民。
>2、具有一定的交通常識,熟悉交通法規和有關法律法規。
>3、必須熱愛公路事業,遵紀守法,關心集體,有強烈的責任心和積極的工作態度。
>4、有處理好當地關系的能力。
>5、錄用必須交押金壹仟元整,工程完工依照本合同相關條款全部退還或部分退還。
>6、試用期1個月,不合格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二、工資待遇:
>1、雇用者工資每人每月750元(班長800元、隊長850元),食宿自理。
>2、工作時間八小時,采取叁班倒制。
>3、工資我局力爭及時到位,如有特殊情況保工程結束后一次付清。
>三、乙方職責:
>1、維護施工路段的車輛通行,保證施工的正常秩序。
>2、看護未開放交通路面,嚴禁車輛通行。
>3、看護施工設備和生產工具。
>四、勞動紀律:
>1、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時,班長認真清點標志服、停車牌、對講機等上班工具,認真查看禁止通行路面有無損壞(或通行過),施工設備、工具、標志有無損壞或遺失,誰損壞(或遺失)誰按原價賠償。
>2、對于壓壞施工設備或碾壓禁止通行路面的車輛,如因上班人員原因造成車輛逃脫,一切損失由當班班組負責。
>3、施工期間如因值班人員原因造成嚴重堵車,影響施工,則甲方扣罰值班班組貳佰元整。
>4、按時上班,上班時間沒有經過班長同意,擅自離崗、串崗,不上班者,一次罰款伍拾元,叁次以上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5、上班時間必須著裝包括標志服,必須用停車牌指揮車輛通行或停止,違者一次處罰伍拾元。
>6、對于嚴重違規車輛、壓壞施工設備車輛,碾壓禁止通行水泥路面車輛,值班人員有權且必須暫時留滯車輛,保護現場,并向施工指揮部報告,不得私自作出處理決定。違者作開除處理,并沒收其非法所得和扣罰伍佰元至壹仟元。
>7、認真維護施工路段的交通秩序,不得故意敲詐過往車輛。故意敲詐過往車輛,觸犯法律法規者,一律交司法部門處理。
>8、文明執勤,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一切安全責任自負。
>9、第1至6條的處罰金從當事人月工資中扣除,不夠者可從押金中抵扣。
>以上條款希雙方認真執行,違約責任自負。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在黃太線水泥路施工期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