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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監管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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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監管論文

第1篇:執法監管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證券監管體制內在機理發展完善

一、證券監管體制的歷史演變

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演進是伴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并隨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其體制變遷及其特征與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與格局相適應,并與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和內在的政府監管目標相吻合。我國政府對監管體制的選擇和調整決定于我國特殊的經濟、政治、文化、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經歷了以下3個階段:

1.1981—1985年,無實體監管部門階段

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萌芽期。除了國債發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場和企業債券市場。雖然于1984年公開發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試點與股票交易僅限于極其狹小范圍。該階段不存在真正的監管體制或明確的管理主體。

2.1986—1992年,監管體系雛形階段

總體上,我國證券市場仍處于規模極小的“嬰兒期”,與之相對應,在政府管理層面上出現了若干監管上述證券市場領域的部門主體,但未形成統一、有序、通暢的集中管理體系。監管體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門和自律組織等若干因素已出現,但仍表現出明顯的初創特征和摸索性質。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管理企業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管理金融市場”被正式法規確立為證券市場主管機關。但監管職責不明確,實踐中的管制權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權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體現出監管框架中的分權性和非集中性。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門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見雛形。行業自律監管組織尚未擔負實質性自律職能。

3.1992一l998年,初級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

1992年l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步人了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從有關資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場取得飛速發展,無論是日均成交金額還是日均開戶數都是呈現上升的趨勢,這充分說明了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與此相呼應,集中型管理體系逐漸形成。確立中央監管機構,一部分權力根據證券活動性質和歸口的不同劃分給國務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當程度地介入證券市場管理,形成了中央與地方相結合的市場管理體系。首次確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專門性證券主管部門,擺脫了依附于財政或中國人民銀行的舊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顧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與規范進程中所牽涉到的錯綜復雜的諸多方面的難題。但是,仍表現出權力分散、獨立性和權威性弱、缺乏覆蓋全國性的監管機構的動態特征??傮w上,這個階段表現出多層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門分工協作的中國特色,且明顯地顯示出過渡期的特征。

二、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現狀及其內在機理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即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框架。

1.監管主體

1998年國務院批準了中國證監會的職能、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的“三定”方案,確定了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并成為取代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職能的惟一最高證券監管機構。根據該方案的規定,證監會將建立集中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在全國各地設立派出監管機構并實行垂直管理,但在現實中,我國監管主體存在多元化現象,主管部門之間關系較為復雜和不協調。

2.自律組織是資本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自律組織有兩種形式,即社會性的監督組織和行業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證券業的中介服務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后者包括兩方面:一是證券交易所的場內自律,二是場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的自律監管。

3.監管法規體系

1998年以前我國證券市場和監管是通過一系列的行政法規,包括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規。1998年《證券法》的通過標志我國證券市場依法治市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蹲C券法》和《公司法》作為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其他證券法規共同構成證券監管法規體系。現行證券監管體制具有集權性和一元化、權威性和獨立性高、兩級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雖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夠重視的問題,但這個體制框架與我國證券市場現在高速發展相適應。現行證券監管體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針對如何克服原體制存在的內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來證券監管體制的進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環境下,我國證券監管體制應當立足國情,放眼世界,不斷健全、完善。證券監管體制的建設,不僅關系到證券市場的發展,更關系到經濟安全,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進一步完善證券監管體制必須全面考慮,放眼未來,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強證券監管體制的自身建設,逐步健全與完善

證券市場是變化無窮的,只有依據客觀規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場健康運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樹立科學監管理念。監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確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統風險;第四,樹立國際化意識。

(2)明確監管職能,提高監管水平。監管機構作為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其職能就是保障市場的公平、公開以及公正地對待所有市場參與者,體現了監管理念和目標。相應的權限,應當依據其職能而定,即僅能作為“裁判員”。并非事無巨細一概全攬,不能把“運動員”兼于一身,應減少證監會在監管中的行政干預色彩,增強其對上市企業以及證券市場的各參與者的監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監管過程中,要加強對行為和過程的監管,而不僅僅是對結果的監管,對監管者而言,行為本身比結果更值得關注。同時,改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努力實現手段的間接化、多樣化、市場化,減少政府對市場的操縱。此外,應當提倡監管行為的科學化、民主化,保證公正地權衡各方利益,保護投資者信心。(3)完善監管體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監管。隨著證券市場的成熟,政府主導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日益成為大多數國家選擇的主流。充分發揮兩者的優勢,避免各自的缺憾,對于完善監管體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監管具體而言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加強自身監管機構的組織建設;第二,要盡快完善自律管理規則;第三,要理順證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證券監管的外部環境,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1)健全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環境。證券市場的發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監管,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與現有政策和法規相矛盾的條文,法律是要不斷向前發展的,結合目前市場需求不斷完備證券監管的法律制度,盡快細化證券法的相關規則,出臺相關的法律條文,形成完善的證券法規體系。其次是要加強執法,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執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條文也無用,因此我們不能忽視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2)重構社會信用體系,恢復我國證券市場的公信力。

第2篇:執法監管論文范文

一、銀行監管法制體系日趨完善和龐大

傳統上的銀行監管法制主要表現為確立監管主體的法律地位、監管的具體權責及被監管銀行的義務、責任等內容的中央銀行法,如美國1913年《聯邦儲備法》、英國1946年《英格蘭銀行法》。隨著銀行業務的日益豐富及相關風險的增加,各國越來越重視對銀行的一些特定業務或行為監督的法制系統化。如美國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就推出了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實行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分野的1933年《銀行法》,禁止持股公司跨越州界控制子公司非銀行業務的1956年《銀行持股公司法》等,到六十年代以后則相繼出臺了1966年《銀行合并法》、1968年《消費信貸法》、1970年《銀行持股公司修正法》、1978年《金融機構管理和利息控制法》、1982年《加恩·圣杰曼存款機構法》、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促進法》、1991年《加強對外資銀行監管法》、1994年《里格一尼爾銀行跨州經營與跨州設立分行效率法》,此外,還有聯儲制定的大量規章。同樣英國的監管法制在20世紀七十年代以后有1971年《國民儲蓄銀行法》、1974年《消費者信貸法》、1985年《委托儲蓄銀行法》、1986年《金融服務業法》、1987年《銀行法》、1993年《洗錢規則》、1994年《交易法》等。銀行監管法制體系的完善和龐大既是銀行業自身不斷豐富、創新的必然,也是國家追求社會安全的反映。隨著銀行向社會生活各角落進一步拓展及有關風險相應滋生和增加,銀行監管法制也必然作出反應,因此銀行監管法制體系將更加龐大化。

二、監管法制中具體的監管機制呈多元化發展

監管機制多元化首先突出地表現為國家專門監督機制、銀行內控機制及自律機制的并舉。眾所周知,傳統上的監管法制比較偏重國家專門監督機制——中央銀行(或財政部等)的專門監督,該機制有較多優點:一是代表國家行使監督權,具有權威性和有效性,二是作為常設性的法定機制易于維護監督的恒常性和穩定性,三是專門化的監督機制往往更利于突出技術和人才方面的優勢。正因為如此,各國的監管法制都為這一專門性的國家監督機制賦予了極為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銀行的自主性及業務的復雜化、多樣化、內部工作人員的道德風險等因素的存在及法定監管主體的力量、能力等的局限,使得專門的國家監管機制并不能保證監督的真正有效實現,各國日益重視內部監督機制、自律監督機制的法制化。如美國對商業銀行內部監控機制的法定要求也可在1978年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制定的《統一鑒別法》中得到體現,該文件規定了對商業銀行的檢查主要包括資本充足度、資產質量、管理水平、盈利水平和流動性等5個方面。其中管理水平的內容和指標要求正是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機制的具體反映,這些內容和指標有:1)董事會的組成及各董事的管理、決策水平;2)部門管理者的領導能力、經驗及技巧、業務開拓能力、與員工的關系等;3)銀行職員的業務素質、組織狀況及培訓工作情況;4)銀行內部的風險控制系統是否完善;5)銀行的金融服務創新能力、吸引客戶、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等。

正由于銀行內部控制機制極為重要,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997年9月通過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為“內部控制”設了專項,提出兩個原則。原則14指出:“銀行監管者必須確定銀行是否具備與其業務性質及規模相適應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這應包括對授權和職責分配的明確安排;將銀行承諾、付款和資產與負債帳務處理方面的職能分離,對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對3資產保護3完善、獨立的內部或外部審計,以及檢查上述控制措施和有關法律規章遵守情況的職能?!痹瓌t15指出:“銀行監管者必須確定銀行具有完善的政策、做法和程序,其中包括嚴格的‘了解你的顧客’的政策,以促進金融部門形成較高的職業道德與專業標準,并防止銀行有意或無意地被罪犯所利用”。這兩項原則不僅把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及其落實之監督職能賦予各國法定監管主體,而且對具體的內部控制制度的構造作了要求。

同樣,銀行同業的自律機制也日漸納入監管法制體系中。法國1984年《銀行法》便強制要求所有信貸機構都應從屬于某一專業團體或隸屬于法國信貸機構協會的中央組織機構。該法所確立的同業組織的中央機構有大眾銀行同業公會、國家信貸互助聯盟、中央城鄉互助信貸聯盟,這些成員機構依法配合國家銀行監管機關實現監督管理職能,并可依法律、規章對其成員機構在經營管理方面的行政、技術及財務進行監督,并可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香港則以1981年《銀行公會法案》確立了銀行同業組織——銀行公會的法定地位,并要求所有持牌銀行均須加入。法案在構筑公會的組織結構時,明確了銀行公會的職能,即1)在與港府財政司協商后制定會員銀行存款利率協議,并負責監督執行;2)在取得財政司同意后,制定有關銀行業務的規章,如銀行可以支付的最高利率、銀行收取的擔保最低收費等等;3)調查、處理會員銀行的違章事件和會員銀行的投訴、糾紛;4)幫助會員解決業務問題;5)幫助對外聯系、負責提供咨詢和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等。很顯然,法定而系統的同業組織的自律機制有助于補充權威性監督主體監督之不足,尤其是有助于保障銀行紀律和道德標準的維護。當然,也有一些國家,如美國、日本尚未對同業組織自律機制給予法制上的重視。

三、不同國家監督法制的趨同化

銀行監管法制的趨同化是指各國在監管模式及具體制度上相互影響、相互協調而日趨接近。由于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銀行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在世界上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以非制度化著稱,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即屬此類;二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美國模式則法網周密、機構林立、監管嚴厲,日本、歐洲大陸國家多屬此類。傳統上的英格蘭銀行在履行監管職責時形成了“非正式監管”的風格,不以嚴格的法律、規章為依據,而往往借助“道義勸說”、“君子協定”等來達到目的。而美國的銀行監管不僅有大量的法規為依據,而且聯邦儲備委員會所制定的管理條例甚為詳盡,這些條例按26個字母次序偏號排列,其內容極為廣泛而詳細。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的趨同因素增加。英國1979年《銀行法》以制度化的文件確立了英格蘭銀行監管權的合法性,1987年《銀行法》則進一步賦予英格蘭銀行以廣泛的權力,諸如獲取信息、履行調查、要求對第三者披露信息等方面的權力均得到拓展。英國監管模式向美國模式靠攏,在一定程度上是來自歐盟內歐陸國家監管法制的影響。與此相應,美國也在反思自己傳統模式的不足,正如美國學者艾倫·加特指出:“嚴格管制的長期趨勢直到20世紀70年代晚期才結束。猛烈上升、變化劇烈的市場利率再加上通訊、數據處理方面的主要的技術革新,使許多管制對吸收存款機構產生了有害的影響,使它們處在了不利于競爭的位置。實際上,80年代和90年代早期是一個放松管制的時代,甚至還有進一步放松管制的議論,商業銀行尋求地域上的全面放松管制以及更多的保險和投資銀行的特權?!?980年《對存款機構放寬管制與貨幣控制法》及1982年的《加恩·圣杰曼存款機構法》肯定了不同金融機構業務交叉的合法性,走上了放松監督之路。同時,在監管的方式方法上也有靈活化的趨向。

不同國家在銀行監管風格及具體制度上的趨同化,一方面源于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發展,這種發展使得銀行業的競爭已不限于國內,而是拓展到國際層面。不同的監管制度下銀行參與國際競爭的成本是不一樣的,為更有利于國內銀行在國際競爭中取得優勢地位,國內監管法制必然作出優化選擇,學習和借鑒他國的相關制度。銀行監督法制的趨同化的另一重要動因則是與金融市場國際化相伴生的金融風險國際化所造成的不同國家必須對金融監管法制作出有利于國際金融秩序穩定和安全的選擇。

四、銀行監管法制的國際化

在傳統上,銀行監管法制對于特定國家而言本是其范圍的問題,其制度選擇與安排應由國家自己決定。但是隨著全球經濟的一體化,銀行業務國際化、銀行機構國際化、管理國際化;使得銀行風險全球化,規避特定國家監督容易化,因此銀行監管法制也必然走向國際化。國際化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其一,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及其制定的文件影響拓展。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自1975年成立以來,通過了一些有廣泛影響的關于銀行國際監管的文件,如1975年《對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1992年資本——資產標準比率和過渡期實施安排等,1997年9月,推出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1999年2月,巴塞爾委員會、證監會國際組織和國際保險監管協會聯合公布了《多元化金融集團監管的最終文件》,1999年6月3日關于修改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征求意見稿出臺,即《新資本協議》,雖然這些文件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這些規則的廣泛影響則反映了國際社會對銀行監管法制國際化理想的追求,況且這些規則也因其長期而廣泛的影響可能發展為國際習慣法。

其二,區域范圍的國際化。歐盟范圍內的銀行監管法制一體化最具成效。早在1977年12月歐共體便通過了《關于協調有關從事信貸機構業務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理事會指令》,到80年代則相繼推出:《關于對信貸機構進行統一監管的指令》(1983年)、《關于信貸機構自有資金的理事會指令》(1989年)、《關于信貸機構清償比率的理事會指令》(1989年),九十年代則有《洗錢指令》(1991年)、《聯合監督指令》(1992年)、《投資服務指令》(1993年)、《信貸機構的集中風險指令》(1993年)、《資本充足指令》(1993年)、《存款保證體制指令》(1994年)、《謹慎監管指令》(1995)等。從指令的名稱便可看出,歐盟范圍的監管法制國際化已較為深入。北美范圍內的美國、加拿大、墨西哥三國也通過《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對金融服務貿易規則、設立資格、跨境服務、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透明度、爭議的解決等問題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雖不象歐盟范圍內的統一化協調之努力,但是在協調東道國監管特權與保證市場準入的自由上邁出了一步。

其三,全球性的監管法制國際化發展——1994年《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及FSA協議有關銀行監管的規制的影響。由于WTO是一個擁有成員極為廣泛的國際性組織,其委員文件——GATS是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條約。該文件在五個方面合納了銀行監管問題,即市場準入、國民待遇、透明度、最惠國待遇和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其中最關鍵的是最高國待遇、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當然在這些內容的具體規制上,因各國現有法制及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太大,以致無法作出統一的要求。世貿組織(WTO)又于1997年12月13日鑒署了專門針對金融服務的協議——《金融服務協議》(FSA)0FSA協議將GATS擴展到金融服務方面,它在一個全面的最惠國待遇基礎上把全球的銀行保險、證券和金融信息貿易的95%以上都納入了WTO的管理和爭端解決體制之內。眾所周知,WTO的法律體系在成員廣泛性基礎上所構筑的法律機制之協調、統一及爭端解決機制之先進性都將有力地推動銀行監管法制國際化的進程,特別是有助于具有強制效力的統一的監管國際規則之形成和發展。

其四,雙邊協作所產生的有關銀行監管法制的協定也在增多。1995年2月13日美國和日本所達成的《日本政府和美國政府關于金融服務的有關措施》就是其中較為成功的例子,該協定把跨國金融交易的諸多監管問題作了協調,這也是美國下決心打開日本金融市場及日本迫于壓力作出讓步的產物。

誠然,銀行監管法制國際化的序幕已拉開,由于這種國際化更多的是減少、消除國內法制對外國銀行進入國內市場的限制或者推行較為嚴格和規范的銀行監管標準,以致國際化進程極易受到來自新興市場國家的抵制或反對,因此對銀行監管法制國際化不能持過于樂觀的態度。但是,這一趨向卻給各國,尤其是新興市場國家的銀行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了沖擊。

五、革新傳統監管手段和突破傳統方法受到關注

綜觀各國銀行監管法制的發展歷程,監管手段經歷了由簡單向復雜化的發展歷程。諸如市場準入監管、稽核檢查、行政處罰、調查統計、信息披露、審慎法規和要求的制定與實施等方法在各國傳統的銀行監管法制中得到了較為普遍的反映,這些傳統監管手段也由簡至繁、由粗到細地發展,如謹慎要求中的資本充足度標準在上個世紀的美國,是按商業銀行所在地的人口來規定銀行應持有的資本量;在20世紀30年代以前的幾十年是采用資本/存款來確定(該比率不得低于10%)330年代大蕭條之后以資本/總資產來確定,二戰期間以資本/風險資產來確定;由于過去比率過于簡單和籠統,至20世紀50年代美聯儲依風險不同把商業銀行資產分為6類,分別規定不同的資本/資產比的權數,最后將各類資產應保持的資本數量相加;在60、70、80年代還采用過綜合分析法和資本分兩級計算的方法等;進入90年代,開始接受《巴塞爾協議》方法的影響。

在傳統監管手段進行革新的同時,一些新手段滋生或傳統上末被廣泛重視的手段得到推廣。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追求金融自由化使得銀行業務大量交叉滲透,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衍生工具令人目不暇接。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性和復雜性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針對金融衍生工具內外風險,1993年7月,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前任主席沃爾克主持的一個研究機構提出了監管衍生工具的四項原則31993年7月美國G一30集團了“關于衍生工具內容風險管理的措施建議”;1994年7月27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和國際證券業協會組織聯合頒布了對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的監管規定31994年12月香港金融管理局了有關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管理的建議等。這些針對金融衍生工具的監督措施與傳統銀行監管手段相較而言的突出之處在于強調對直接參與交易的交易員及交易主體的管理層賦予各項具體義務,同時極為關注交易記帳、信息體系的監管。

存款保險制度則是一種發展較早而較晚才得到普遍關注的監管手段。早在20世紀30年代,存款保險制度就在美國誕生。1933年《聯邦存款保險法》確立了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特征,雖然該手段在穩定美國銀行制度起了積極作用,但一直至20世紀70年代以前尚未得到其他國家的足夠關注。到1971年日本公布了《存款保險法》、1976年聯邦德國建立起“存款保險基金”,英國則在1979年《銀行法》確立了“存款保護委員會和董事”的法律地位。迄今為止,許多國家已將存款保險制度納入了銀行監管法制體系中。

此外,還在市場退出、危機處理等方面推陳出新。

六、追求效率的法制價值取向促成了放松監管之趨勢

銀行監管法制在價值取向上雖仍然以安全為立足點,但是效率優先所促成的放松管制則是基本趨勢。眾所周知安全是法律的基本價值取向。銀行監管法制所追求的安全之價值目標,既涵納了銀行自身的經濟安全,及相關交易主體(諸如銀行的儲戶,以銀行為中介的結算客戶等)的經濟安全,也包括這些特定個體和個體集合而成的社會群體所整合而成的社會整體的經濟安全。銀行監管法制的安全價值需求根源于銀行及銀行業務所內蘊的諸種風險。各國銀行監管法制中的市場準入、信息披露、市場退出、稽核檢查、審慎要求等制度都旨在降低和防范銀行風險。但是過多地顧及安全需求勢必增大銀行及其交易的成本,從而使銀行及其交易效率受到侵蝕。因為銀行及其交易的效率要實現最大化需以降低交易成本、節省交易時間為基礎,而對銀行的監管則必然蘊含銀行交易成本的提高,諸如資本充足度的要求、法定準備金比率的設計等,銀行將不得不為這些準備作出時間和資金上的安排,增大了銀行交易的成本。從自由與效率的聯結機制來看,監管法制的嚴格化導致銀行的自由受到約束,況且監管法制的實施過程還可能因監督主體對其權力的運用之不當而干擾銀行交易的實現,這就使監管法制限制自由進而影響銀行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的發揮。

正因為嚴格監管的法制會妨礙銀行及其交易的效率之實現,在當代銀行監管法制中不少國家開始重視放松監管。美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銀行監管法制走上放松監管的道路。1980年《存款機構放松管制和貨幣控制法》取消了對存款利率的限制、取消或修改了對某些貸款利率的限制、擴大存款機構的資金來源和擴大儲蓄與貸款協會的資金使用業務范圍。1982年《加恩圣杰曼吸收存款機構法》給儲蓄和貸款機構及儲蓄釵行與銀行相似的業務范圍,0該法對于取消金融管制,促進存款機構業務多樣化,加強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方面,起了重要作用。1986年8月,之Q條例》對銀行存款的利率限制被完全廢除。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在收購及合并監管上允許所有儲蓄機構與國民銀行之間在銀行合并條例范圍內相互收購或合并3允許所有投保機構在某些情況下兼并或與其他保險基金的成員合并。1994年《里格一尼爾銀行跨州經營與跨州設立分行效率法》解除了《麥克法登法》和1976年《道格拉斯修正案》中有關銀行經營地域范圍的限制,允許銀行在全國范圍內經營業務和設立分支行,而不管州法令如何。

日本也于70年代中期開始逐步取消對金融系統的管制。自1979年逐步取消利率管制,1994年又取消了剩余的對非定期存款的利率限制。在金融機構職能劃分上,70年代的商業銀行已將業務延展到其他領域。1993年推出的《金融系統改革條例》允許成立綜合性銀行,銀行可以擁有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信托銀行作為其分支機構。1996年下半年開始推行“大爆炸”式的監督法規之解除及市場開放計劃。日本政府擬采取一系列措施逐漸廢除對金融交易及提供的金融產品種類的限制,如1998年不再禁止金融控股公司,到2001年時銀行可以出售共同基金類產品及保險單等。

在新興市場國家,雖然一方面在努力完善尚不健全的銀行監管法制,另一方面也在放寬不適當的過

第3篇:執法監管論文范文

公共場所應重點防范的治安問題

治安管理從本質上講是一項防范性工作,公共場所管理屬于治安管理的一部分,當然也是一項防范性工作,其目的就是通過有效管理,防止治安問題在公共場所發生,保證公共場所的秩序與安全。因此,公安機關對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應重點放在防范那些對公共場所的秩序與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治安問題上,這是管理好公共場所的關鍵。

(一)群死群傷性事件

公共場所是人們工作、生活必然涉足的場所,場所中人員的數量眾多,因此絕大多數公共場所都屬于公眾聚集場所。在公共場所中,最嚴重的治安問題莫過于發生群死群傷類的事件,如,因火災、爆炸、建筑物倒塌等造成的群死群傷事件,因秩序混亂導致的擁擠踩踏所造成的群死群傷事件,因敵對勢力發動恐怖襲擊造成的群死群傷事件等。群死群傷類事件一旦發生,不但會直接造成大量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還會給民眾造成嚴重的心理恐慌,甚至會影響社會的穩定,后果十分嚴重。因此,公安機關應當把群死群傷類事件作為治安防范的首要問題。

(二)嚴重影響民眾安全感的暴力性案件

公共場所與人們的工作、生活密切相關,人們每天都要在公共場所中活動,場所秩序的好與壞、場所環境的安與危對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影響很大。在公共場所發生的一些暴力、血腥案件,如大庭廣眾之下的聚眾斗毆、尋釁滋事、行兇傷人、打砸損毀財物以及搶劫、、綁架、劫持等,會給現場目擊群眾造成嚴重的心理恐慌,新聞媒體對這些惡性案件的報道,也會使得知消息的民眾產生不安心理,影響他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公安機關必須將這些嚴重影響民眾安全感的暴力性案件納入重點防范的范圍。

(三)其他案件、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

秩序混亂是公共場所發生案件、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并非唯一原因。只要具備一定的時空條件,即使在秩序井然的情況下,也會有案件、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而無論發生何種案件、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都會對公共場所的秩序和安全產生不利影響。因此,也應把防范各種治安、刑事案件、治安事件以及治安災害事故,作為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有效管理公共場所的先決條件

公安機關對公共場所的有效管理,是建立在對公共場所的規律、特點以及管理依據、管理手段等一系列情況的了解、掌握的基礎之上的。因此,要想管理好公共場所,管理者必須首先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了解和掌握公共場所的基本情況

公共場所面廣、量多、情況復雜,是治安管理的難點,因此,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共場所的基本情況是對公共場所進行治安管理的前提。要實現對公共場所情況的全面了解,需要掌握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掌握公共場所的范圍

公共場所的范圍包括公共場所的總體范圍和每一類公共場所的具體范圍兩個方面,掌握公共場所的范圍是管理好公共場所的基本要求。只有全面掌握了公共場所的范圍,才能保證把所有應當納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場所都納入到管理之中,避免出現漏管問題,如果做不到,公共場所就不可能管理好。

2.了解轄區內公共場所的具體情況

鑒于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主要由公安派出所負責,因此,每一個分管公共場所的治安民警都必須詳細了解本轄區內公共場所的具體情況,包括場所的類型、數量、位置、建筑結構、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信息等方面的情況,尤其要及時掌握公共場所的動態變化情況。這是開展管理工作的基礎,沒有對轄區內公共場所具體情況的了解,管理工作就失去了依據和抓手。

(二)了解和掌握公共場所的治安特點

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歸根結底是一項防范工作,而防范效果的好壞主要取決于管理者對公共場所治安特點的了解以及對各種治安問題發生、發展規律的把握??梢哉f,對公共場所的治安特點了解得越全面、越深入,對治安形勢的預測就越準確、越及時,對治安問題的防范就越嚴密、越有效。在具體內容上,不但應了解公共場所總的治安特點,還要詳細了解每一類公共場所各自的治安特點,從而發現問題,掌握規律,采取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和防范方法,使管理工作產生實效。而要想了解和掌握公共場所的治安特點,就必須深入到各個公共場所中去,腳踏實地搞調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決不可想當然地認為情況應該如何,并輕易得出結論。

(三)了解和掌握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有關法律規范

治安管理屬于國家行政管理的范疇,而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這就要求管理公共場所的治安民警必須熟練掌握與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管理,確保每項管理措施、方法和手段都有法律依據。在掌握法律、法規時,一方面要詳細了解法條的具體內容,另一方面還要明確不同法律、法規的效力級別和適用范圍。因為,在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中,對同一問題可能同時會有不同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民警如果不能正確辨別相關法律、法規的效力級別和適用范圍,就可能出現不當適用甚至錯誤適用,導致執法錯誤或者影響管理效果。

(四)了解和掌握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

了解和掌握公共場所的管理范圍、基本情況、治安特點以及法律規范,是搞好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前提,但是,要想使管理工作產生實效,還必須掌握具體的管理手段并學會在工作中熟練運用。這就如同參加散打比賽,選手必須首先掌握一定的格斗招數和技巧,才能在比賽中克敵制勝。治安管理的手段很多,可以用于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手段有登記備案、行政審批、監督檢查、限期整改、停業整頓、禁止、取締、收繳、巡邏、守望、治安耳目、宣傳教育、設施防范等。以上是管理好公共場所首先要解決的幾個問題,這些問題解決了,再輔之以具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就不難搞好。

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一般方法

針對公共場所自身的特點和存在的主要治安問題,結合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所依據的有關法律規范,對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審批備案

審批和備案是公安機關了解公共場所情況、掌握公共場所信息的一個有效手段。公安機關要想把公共場所管理好,必須首先對公共場所的基本情況有一個全面、準確的了解。通過對公共場所進行審批、備案,審查并登記公共場所提供的相關材料,可以及時掌握公共場所的具體種類、數量、分布以及經營者、從業人員等各方面的情況,為開展管理工作奠定基礎。

(二)建立制度

嚴格周密的管理制度是堵塞公共場所治安漏洞、消除公共場所治安隱患、保障公共場所秩序與安全的有效舉措。公共場所嚴格按照管理制度規定的方法和要求開展管理和經營活動,可以有效減少和消除案件、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幾率,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場所的秩序與安全。治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是由公安機關幫助和指導公共場所制定、由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執行的一項管理制度。公共場所中,除公園、展覽館、博物館等少數場所屬于非營利性質的公益場所外,其他絕大多數公共場所都屬于商業經營性場所,是提供各種服務的企業。公安機關作為公共場所秩序與安全的維護者,有指導公共場所開展安全防范的義務和責任,同時又具有安全防范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因此,由公安機關幫助和指導公共場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能夠使制度做到科學、嚴謹、準確和周密。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只要按照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去做,就可以有效堵塞治安漏洞、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有效保障公共場所的秩序與安全。安全管理制度的具體內容,根據各類公共場所的不同性質、特點和存在的治安問題而各有不同,但均應明確、具體,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能夠真正有效地堵塞治安漏洞、消除安全隱患。

2.治安責任制度

治安責任制度是為了使安全管理制度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落實而制定和實施的、具有保證性質的制度,是為了保證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而采取的一項保障措施。治安責任制度由公安機關幫助和指導公共場所制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負責執行。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將安全管理制度的各項內容分解、落實到具體的工作崗位和工作人員,使安全管理制度所要求的每一項工作都有明確的負責人和執行者,同時還要規定對執行制度不力人員的責任追究和處罰措施,以督促相關責任人認真履行職責,全面完成任務。

3.治安培訓制度

公安機關對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主要是起指導和監督作用,治安防范的各項制度和措施的貫徹落實離不開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他們是治安防范的真正主體。由于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不是安全防范的專業人員,不懂得如何開展安全防范工作,因此公安機關應當對他們進行必要的治安教育和培訓。培訓的內容,一是要講解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和要求,使場所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能夠認真領會、自覺遵守;二是介紹公共場所的主要特點及主要治安問題,使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對自己所在場所所面臨的治安形勢心中有數;三是教給場所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基本的安全防范的技能和方法,使其能夠在日常工作中加以應用,發揮預防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的作用。

(三)配備人員

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最終都要落實到人的身上,由人來完成,所以,人是決定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成功與否的決定因素。由于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涉及到公安機關和公共場所兩方面的主體,因此兩方面都要有人員上的要求。

1.公安機關應當有負責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專門人員

公共場所范圍廣、數量多、情況復雜、治安問題多樣,是治安管理的難點,管理的難度很大。當前,基層派出所是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主要力量,雖然在分工上有專門的警力負責管理公共場所,但是由于派出所的工作十分繁雜、臨時任務很多,因此分管民警很難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專注于公共場所的管理工作,致使很多情況無法及時了解掌握,大量治安問題無法及時發現和解決,有關的制度和措施無法貫徹和落實,從而使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可能的情況下,派出所應盡量搞好警力與工作的調配,使分管民警可以心無旁騖、不受干擾、專心致志地開展工作。

2.公共場所應有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專職人員

在公共場所中,絕大多數場所都屬于商業性經營場所,是商業企業,而到場所中活動的群眾就是這些場所的顧客,是消費者。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企業有為顧客提供安全環境的義務,因此,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當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與安全擔起責任。同時,公共場所安全與否,也與他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很難想象一個連秩序和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場所會有人敢去,而沒有顧客,又何談賺錢。因此,公共場所應當高度重視自身的安全保衛工作,要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保衛人員,有條件的場所應當成立專門的安保機構,聘請專業的保安人員。安保人員應當和場所的其他從業人員一樣,成為場所開展正常經營活動必備的人員。除公安機關以及場所本身的人員外,還有一種人也是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不可或缺的,即治安耳目。治安耳目既不是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也不是場所本身的人員,而是由公安機關建立、由公安機關領導和使用的、專門用以搜集情報信息的特殊人員。他們雖不是場所職工,但卻能了解和掌握很多公安機關和公共場所都無法掌握的情報信息,對于管理好公共場所,尤其是對發現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個好的治安耳目所起的作用,是多少個普通職工和群眾都無法比擬的,因此,公安機關應當對治安耳目加以充分利用。

(四)完善設施

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需要靠治安民警以及場所的經營者、從業人員的共同努力,因此人的因素是場所管理成功與否的決定因素。不過,人也有很多的局限性,人的精力、體力、注意力、感知力等都是有限的,這就需要配備一些專門的設備作為人力的補充,從而實現“人防”、“物防”、“技防”的“三防”結合,確保公共場所的安全。根據公共場所的治安特點,場所應當配備的安防設施主要包括監控設施、安檢設施、報警設施、消防設施等,這些設施配備得數量越多、功能越先進,治安防范的效果就越好。公安機關應督促公共場所及時安裝相關設施,并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絕不能成為應付公安機關檢查的擺設。

(五)強化檢查

公共場所多數都是商業性經營場所,是商家,而商家的根本目的就是營利。在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中,場所的經營者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安防設施和安保人員,這筆設施和人員的費用無疑要由商家承擔,并且無法直接給商家帶來利益,因此商家多有不愿,往往想方設法搪塞和應付公安機關。為了不被商家蒙蔽,民警必須經常深入公共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查看場所對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安保設施和安保人員的落實和執行情況,同時,通過檢查,及時發現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和管理漏洞,督促場所盡快整改,防止出現更為嚴重的治安問題。在進行治安檢查時,既要檢查證、照齊備的正規場所,也要檢查證、照不齊甚至沒有證、照的非法營業場所,不是去查其是否有證照、是否手續齊備,而是去查其是否存在治安隱患和治安問題。否則,這樣的場所一旦出現問題,造成嚴重后果,上級機關進行責任倒查時,分管民警一樣難辭其咎,這是民警特別需要注意的。

(六)宣傳教育

在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中,治安宣傳教育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以治安形勢、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同違法犯罪行為和治安災害事故作斗爭的方法、手段等為主要內容,通過各種豐富多彩的宣傳形式和教育手段,使群眾明白在公共場所中什么是安全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危險的、不能做的和應當防范的,從而自覺遠離危險、遠離不法分子,不讓治安災害事故因自己的愚昧無知而發生,避免因自身的疏忽大意而遭遇不法侵害。只要群眾的安全防范意識提高了,安全防范的能力增強了,治安災害事故和違法犯罪活動就失去了危害的時機和侵害的對象,公共場所的秩序與安全就能夠得到有效保障。宣傳教育是一項影響面廣、成本低、作用大的治安防范手段,對于堵塞治安漏洞、消除治安隱患具有很大作用,可以在各類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中廣泛運用,應當大力提倡。

第4篇:執法監管論文范文

1.現階段的網絡銀行監管法律

1.1網絡銀行概述

網絡銀行的出現和發展,可以說都是近十幾年的事情,這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得信息技術能夠進入金融領域的結果??梢哉f網絡銀行的出現是金融業的一大突破性的發展,這使得金融業務的載體進一步的虛擬化了,從貨幣的虛擬化開始就走向的一個趨勢,進一步加強了資金流通的便捷性,也給金融產業帶來了全新的領域。應當說現階段的網絡銀行已經非常普及了,大部分的實體銀行都已經開通了網銀業務,對于本身的業務涵蓋面也越來越廣泛,從網絡銀行的交易量來說近幾年都能保持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增長,可以說在速度方面完全超過了普通的金融載體??梢哉f只要通過連接網絡就可以實現完全的服務,也必然的給生活帶來的無盡的可能。這樣的情況,也就是網絡銀行業務所帶來的巨大變化。

1.2網絡銀行的監管相關法律

現階段我國在對于網絡銀行的監管方面只能說初具規模,這跟情況變化的迅速以及本身的法律穩定性有一定關系。因而這方面的問題可以說一直都存在,也逐漸被人們所認識?,F在最主要的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是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應當說這僅僅是銀監會制定的規章,在效力方面比之一般的法律法規可以說有一定的差異,另外散見于電子簽名法等一些相關的法律文件中[1]。由于本身的網絡銀行業務發展就屬于新興狀況,也很難進行預測和預判,因而往往也只能通過相對低級別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然后利用其靈活性的優點來對于網絡銀行的監管進行及時的規制和改善。

2.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2.1法律效力偏低

效力偏低可以說是之前所敘述到的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由于缺少專門的法律層面的規范對于網絡銀行監管問題做一個比較總結性的規制。就現在的法律體系來說,相對而言完全針對網絡銀行的部分多數為規章,涉及的部分雖然有法律的層次,但是數量較少而且并非專門討論,只是同其他相關領域之間的交集而被提到。因而就現狀來說,法律效力偏低而對于實際情況的規制能力也很難完全的保證,更是難以完全保證權威性,而且需要承認規章和一些使用的銀行章程還存在著沖突的狀況,這也進一步增加了混亂的情況。

2.2涵蓋范圍不夠全面

覆蓋面不夠可以說也是法律所很難解決的問題,由于信息技術的發展可以說是日新月異,從而帶動的電子商務本身也是在領域方面的更新極其迅速。法律由于需要維持一定的穩定,盡可能的避免在短時間內多次修改,但是需要承認這樣也和對于現實快速發展的跟進要求相沖突,很難真正地捕捉到所需要規范的領域的及時更新。因而在覆蓋范圍方面,難以及時全面的進行調整,也是一大問題[2]。

2.3準入制度過于嚴格

準入制度的嚴格本身并非壞事,而且對于網絡銀行的安全有很大的益處。這個行業本身就因為虛擬性會給金融行為制造很大的風險,因而準入制度方面的確應當進行一些規范來禁止本身不夠成熟的網銀經營。但是也需要承認,過于嚴格的準入制度也并非好事,由于作為新興行業本身的發展潛力巨大,而且在融資方面也會有很大的益處。如同現階段一樣,任何業務的開展經營都需要批準,而且審批相對比較耗費時間的狀況下,也并不利于鼓勵競爭,對于長期發展來說,并非有太多的好處。

3.完善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建議

3.1完善立法,制定更高級別的法律規范

法律效力方面的問題可以說一直困擾著網絡銀行監管,由于缺少統一的規范,而相關的針對性法律級別相對低,而且也并沒有能夠完善的進行調整,因而在立法方面可以說這是至關重要的內容。應當說這些年以來我國的網絡銀行業務已經逐漸發展趨于成熟了,因而也是可以進行相關的運行方面的資料收集,并且進行統一的法律規范制定了。通過這樣的方式,不僅需要在效力上提高到法律形式,也需要在覆蓋面方面有著近一步的深入能夠影響到現階段網銀業務的大部分范圍,也將真正的完全將網絡銀行監管納入正規化的法制體系內,完成對于其的監管結構設置。

3.2將網絡銀行監管體系系統化和統一化

網絡銀行業務因為本身的風險性很強,再加上涉及的資金范圍可以說特別的廣泛,因而進行調控的制度設計方面,必然不可能過于簡單。需要在對于網銀業務的各部分的監管方面進行有效的配合,形成系統性監管,在可能出現問題的地方引發整體的關注和努力,才能夠真正地把問題風險降低下來。對于統一化的管理來說,也有其必然的趨勢,由于分化的管理方式越來越多,所面臨的領域重合程度也在增加,因而完全分化的互不干涉的管理方式,必然的很難對于管理效率達到最好,更容易在重合部分被鉆空子。因此,統一的管理模式有其必要性,也是發展趨勢所決定的[3]。

3.3市場準入法律應當適當放松

第5篇:執法監管論文范文

(一)現有法律教育課程無法滿足法律素質培養的要求2006年9月,全國各高校落實高校思想政治理論新課程方案的要求,將原有的兩門課程《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合并為一門課程即《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但作為大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的基本課程,該課程根本無法滿足大學生法律素質培養的要求。

(二)問題的成因

首先,法治意識薄弱。雖然高校具有一定的辦學自,高校學生管理也必須要以保障學校參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但實踐中,很多高校管理者缺乏法治意識,特別是在許多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評優、入黨、處分等方面缺乏公正公平,高校在這些涉及學生利益的事務上必須注重程序公開、平等競爭、機會均等。通過這些對學生的管理事務法治化,也能培養學生的程序意識、法治意識。其次,權利義務不平等。高校在制定許多管理規范時,一味地強調學生的義務,學校的權利,而沒有明確學生的權利和學校的義務。學生權利救濟渠道不明確,訴求無處伸張,權利無處保障。

二、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建設的內涵

依法治校從法學角度來看,其理論依據經過了從特別權力說到法律保留說的轉變過程。特別權力說認為公權力分為特別權力和一般權力。一般權利指國家與公民的關系,公民的權利受到國家法律的調整并要接受司法審查。特別權力主要包括學校等組織的內部管理,這種權力不受國家法律調整也不受司法審查。長期以來,高校管理均具有強烈的自治色彩。隨著時代的發展,法治原則在高校管理中也被逐步認可并接受,高校除了要重視自治權外,也要接受國家法律的調整,法律保留說應運而生。該學說認為,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等立法事項必須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律的形式來加以規制,涉及學校的管理過程中學生的受教育權、學位授予等應由法律來確定。依法治校的實質就是運用法律來規范高校在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矛盾,對高校各種參與主體權利義務的明確,對政府和高校管理者權力的限制,從而保障權利主體和權力主體的有效規范運轉。依法管理不僅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或其他規章制度,其核心應當能達到民主和權利的平等行使。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涉及學生權利內容多,學生管理法治化建設必須在遵循學校法治化建設的基礎上,努力實現從學生管理法治化到服務學生法治化的轉變,學校管理職能從主要為管理監督向協助服務的轉變,實現民主科學的管理,有效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三、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建設的有效途徑

(一)行政法治建設彰顯制度健全

1.健全學校內部的規章制度近年來,國家教育規劃綱要逐步擴大了高校辦學自,但高校內部必須制定體現公平、民主、平等、合理精神的規章制度,這些制度要以國家頒布的各項法律法規為基礎和依據,注意制度的合法性;同時,要兼顧學生作為普通公民依法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注意在完善制度的過程中樹立以學生、老師權利為本位的思想。在修訂現有的規章制度時,要繼承和鞏固以往行之有效的方法,使管理制度具有相對的穩定性、連續性、一致性及權威性。

2.正當程序原則

完善的規章制度相當于血肉,再完善的規章制度沒有程序的骨架支撐,也不能發揮其應有的價值。沒有正當的程序保障,很難確保學生的實體權利不被侵害。高校要加強學生管理的法治化建設必須建立完善的程序制度,讓程序正義貫穿管理的全過程。比如聽證程序的設立,代表學生利益的學代會、代表教師利益的教代會的設立均是程序正義的保障。學校在制度規章制度時,應明確聽證程序的提起主體、提起條件、適用范圍等內容。在學校作出涉及到學生、教師切身利益的決定,重大決策制度的出臺等情況下原則上應當允許利益當事人提出聽證程序,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異議權。

3.健全權利救濟制度

要保障權利的行使就必須建立行之有效的救濟途徑。我國教育法和教師法都明確規定了申訴制度,但在實踐中學生和老師對該制度缺乏了解,學校內部對該制度也缺乏相應的實施規定,當學生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往往不知道如何救濟或盲目控告。在實現學生管理法治化的過程中,應當首先完善行政救濟的內部制度,分離行政行為作出部門和申訴部門,再做好相應的宣傳,學校在作出相關處罰行為時應告知學生相關申訴權利。雖除了學校內部的行政救濟外,還有司法救濟,但筆者更傾向于在學校內部窮盡救濟方法,避免學校內部矛盾復雜化和外部化,這樣也更有利于學校內部形成民主、法治的氛圍。

4.強化監督機制

沒有監督的權力就會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民主法治的重要內涵就是對公權力的限制和監督。首先應當建立內部制約機制,增強內部監督。比如充分發揮學校內部紀檢部門、審計部門的工作職責。因學生本人的力量是相當有限的,可以在學校設立學生維權組織,該組織可以吸收律師等法律人士參加,出現相關矛盾時,學生可以通過該組織學校管理部門提出訴求,并可以通過該組織予以協調。其次,強化外部監督。學校管理要接受有效的外部監督的前提應當是學校的各項管理信息及時有效地公開。學校應當建立管理信息公開的相關制度,及時、全面的公開相關管理信息內容。最后,應當拓寬監督的渠道,包括輿論監督、司法監督等方式,充分調動社會監督的積極性。

5.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

高校管理者大多是非法律專業出身,對學校法治的建設和實施無法從法律專業的角度來司考和執行。若單純進行法律方面的培訓,一方面管理者有其他許多管理事務在身,短時間的培訓不容易得到很好的效果;另一方面,法律的更新也不可能隨時要求管理者進行系統的法律培訓。所以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團隊成為高校能更好更快實現依法治校的必然選擇。首先,專業的法律顧問團隊能從指定規章制度開始就參與協助,保障制度的法律專業性,把風險控制在源頭,以最大限度減少糾紛的發生或發生糾紛后能以最小的代價、最便捷的方式來處理。其次,法律顧問團隊可以作為學?;驅W生的人參與學校的其他活動,維護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最后,專業的顧問團隊可以為學生進行普法教育,通過對社會實踐中和學生息息相關的典型案例的講解、分析,提高學生、教師的法律綜合素養。

(二)法治文化建設全面提升內涵

高校法治文化建設主要以公平、正義等法治意識為本位。通過多渠道建設,讓高校管理者、被管理者均樹立法律至上、公平正義、以人為本的基本理念,深入推進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依法決策、依法管理。

1.豐富授課內容

現階段,非法律專業的高校學生學習法律知識主要靠大學必修的法律基礎課程,然而該課程內容多,涉及面廣,在有限的課堂教學中,讓學生全面掌握各種法律知識是不現實的。比較適宜的做法就是結合不同類型的學?;驅I的自身特點,開設不同層次的法律基礎課程。比如,針對藝術類院校的學生,除向學生講授基礎的法律知識外,還應當開設知識產權類法律課程;針對烹飪類??茖W校的學生,可以增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培訓。這樣既能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又能讓學生學有所用。教學內容方面,傳承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比簡單教授法律法律條文更有意義。

2.改進授課方式

在教學中也應同時注重教學方式方法不斷更新,滿足不同時期學生需要。法治教育應是一個從認同到接受再到運用的循序漸進的過程,目的是培養學生自覺、自愿的學法、守法、用法的精神。老師應根據教學內容的不同,采取豐富的教學形式,綜合運用啟發式、討論式、參與式等方法。一方面,老師應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多采用社會熱點典型案例,結合輿論和媒體的觀點,先讓學生自行提煉出和法律有關的焦點問題,再引導學生就該焦點作出思考和討論,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參與性。另一方面,要結合案例開展法律實踐教學。比如學校應與司法一線單位如法院、律師事務所等建立合作關系,定期組織學生旁聽法院庭審,有典型的案例參加庭后討論,結合法院的最終判決加以提煉并予以吸收理解。此外,還可以組織學生參觀監獄等部門,了解服刑人員的實際生活狀況,讓學生自覺守法、主動學法、畏懼犯法,并能利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3.優化校園環境

良好的校園學習氛圍、紀律氛圍、規則氛圍對于培養大學生的法治理念能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對學生良好習慣的養成、規則意識的形成能起到潤物細無聲的影響。高校還應當充分利用校園的各種媒介對校園法治文化進行廣泛宣傳,除了傳統的校園廣播、校園報紙、校園櫥窗墻報等,還應重視對新興媒介如校園網絡、校園官方微信、微博等的法治文化建設。在特殊的法律宣傳日,比如“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4.26”世界知識產權日、“6.26”國際禁毒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等以及新法實施、新司法解釋出臺等日期內都可以組織學生進行專題學習,并可以發放宣傳資料、舉辦知識展板、現場法律咨詢、請有關法律專業人事作專題講座等活動營造濃厚的法治氛圍。在進行法律基礎教育的基礎上,專科院??梢越Y合自己的??铺厣?,力爭打造出具有專業特色的法律活動,內容鮮明、形式多樣、特色突出,并形成自己學校的品牌法治文化,逐步讓特色文化常態化,推進校園法治文化的縱向發展。

四、結語

第6篇:執法監管論文范文

1.1一般資料

200例PICC置管病患中,男115例,女85例;年齡18-85歲,平均48歲,其中惡性腫瘤170例,結腦15例,COPD15例,導管留置時間3~140天,平均58天,由于并發癥拔管15例,導管插入長度28~54cm。

1.2材料

使用美國ARROW醫藥公司生產的INTRPNASCUI-RCATHETER型4Fr/60cm導管,以及3米透明貼膜,采用可來福正壓的接頭。

1.3方法

采用觀察記錄法。對使用PICC置管的病患,當班醫生和護士進行嚴謹的觀察,再做好護理記錄。

2結果

所發生的并發癥為穿刺失敗11例(5.5%),送管困難14例(7%),導管阻塞9例(4.5%),靜脈炎21例(10.5%),導管脫出8例(4%)。

3原因分析

3.1穿刺失敗:

穿刺失敗與護理人員的心理狀態、操作環境不佳、技術操作水平以及血臀的選擇有密切關系。如果護理人員在外界干擾、情緒波動、慌亂緊張等心理準備不足的情況下對患者進行穿刺,可能引起穿刺的失?。蛔o士穿刺成功率低,穿刺時針尖沒能進入血管亦或者穿刺過度導致刺破血管壁,可導致穿刺失??;以及患者的血管彈性差、充盈度低、硬化萎縮、脆性大等情況均可引起穿刺的失敗;還有操作環境光線不佳也是導致穿刺失敗的原因之一。

3.2送管困難:

送入導管時遇到一定的阻力,可能是與靜脈瓣阻擋,導致導管打結,與此同時患者緊張導致血管收縮。有以下原因可能發生:患者血管過細或者血管狹窄;患者的不佳,靜脈瓣阻擋,精神緊張,從而導致血管痙攣,或者與分支靜脈及其他解剖因素有關;患者感覺過冷;因穿刺次數過多而導致靜脈現狀不佳。[1]

3.3導管堵塞:

此原因與藥物的沉積、導管打折、血液返流等情況有密切關聯。具體原因如下:導管扭曲打折變形;血液處在高凝的狀態;注射高滲性液體、采血或者輸血后沒有及時進行沖管,或者沖管質量不高,導致脂類物質和藥物沉積;封管技術不佳,導致血液反流情況。

3.4靜脈炎。

有以下多種情況導致并發癥的發生:導管大小型號與患者的血管粗細情況不符;導管輸液速度過快對靜脈瓣有一定損傷;反復穿刺或穿刺次數過多;由于化學物質損傷的靜脈炎與所注入的藥物有一定關系;置管部位初期活動過于頻繁,引起肌肉對血管的擠壓作用,從而使導管與血管產生摩擦,導致靜脈內膜受損;局部施加壓力時間過長,導致血流緩慢及血栓的形成;封管不正確,導致血液反流。

3.5導管脫出。

針對導管脫出,有以下具體原因:導管固定不當。護理人員觀察巡視不細致到位,沒有及時發現貼膜不牢固或者發現有汗液、血液滲出而引起導管脫出的狀況;患者活動過度的原因。護理人員未能向患者及其病患家屬說明導管置管中需要注意的事項,導致患者隨意活動而造成脫管。

4處理分析

4.1針對穿刺失敗的原因分析

護理人員應該做到操作前與患者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使患者及時了解PlCC置管的目的、作用及注意事項,消除患者緊張焦慮的心情,能夠主動配合護士穿刺;與此同時護士應該提高心理素質,保持最佳的情緒和良好的心態,熟練運用穿刺技術,靈活掌握操作流程,是置管成功的關鍵。

4.2針對送管困難的原因分析

我們可采取以下處理措施:合理的選擇與靜脈相符的導管型號,當送入導管時遇到一定的阻力,可先退出導管2厘米左右,再重新插入,使導管沿著血管中血液的流向自然彎曲順利送入,與此同時與患者交談轉移其注意力,使其放松并感覺舒適,將其穿刺部位小幅度抬高,協助擺好以調整肢置,如果效果不明顯再對穿刺點10厘米以上的血管部位進行熱敷,必要時用溫鹽水沖管,然后再緩慢送入導管。送管時不益過快,避免反折和損傷靜脈。

4.3針對導管堵塞現象在穿刺前可將導管中注滿肝素鹽水

然后再穿刺;如果發生輸液不暢,可將末端孔頂到血管壁位置,如果發現回血抽不出,可考慮把導管外抽12厘米;如果效果仍不明顯,可將導管外端轉動幾圈,以離開靜脈壁;對于已經發生導管堵塞的患者,需及時拔出導管,并加壓包扎穿刺點。

4.4對于非血栓性靜脈炎患者

在置管過程中,必須用生理鹽水充分沖洗導管,送管速度不宜過快,要均勻緩慢,酒精要徹底脫碘后再進行消毒處理,等酒精揮發且皮膚干燥后再進行穿刺,避免酒精通過穿刺針與血管間的竇道侵入血管,從而導致刺激血管;靜脈炎的患者可使用生理鹽水20fnl加地塞米松1O毫克在穿刺點血管下方的位置進行靜脈注射,將其穿刺部位小幅度抬高,避免劇烈活動,并用50%硫酸鎂給予每次20分鐘每日4次的熱敷。針對血栓性靜脈炎的患者,可使用尿激酶沖洗導管。

4.5導管一旦脫出,不可再用。

做好置管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與患者及時交流使其了解穿刺活動不能過頻,對躁動不安者需及時使用約束帶進行固定;更換貼膜時技術操作正確,揭去貼膜時要順著導管方向從下往上進行,防止導管意外拔出;固定導管時,膠帶固定采用高舉平抬法;脫出體外過長時要及時修剪導管。[4]

第7篇:執法監管論文范文

【關鍵詞】高校;學生;教育管理;法治;建設

一、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內涵

高校進行各項管理事務的基礎就是做好學生工作。從本質上講,依法治校的過程就是高校在法律法規的授權范圍內正確處理高校教師和學生之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一個動態過程,所以從某種程度上說,在高校的各項管理工作中,學生管理工作占著重要的地位,在依法治校的大環境下,學生管理工作是學校一切工作的生命線,學生管理的法治化成為依法治校的重要組成部分。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指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根據相關法律進行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管理活動,從而使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向制度化、規范化方向發展,進而消除高校學生管理中的人治現象和管理的隨意性弊端,最終充分發揮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生命線”作用,努力實現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目標。

二、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前提背景

隨著以人為本理念和依法治國方略日益深人人心,人們的權利意識日漸增強。在這種情況下,主動選擇并努力實現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與時俱進的明智選擇。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所追求的是對學生管理行為的規范和對學生的合法權益尊重、保護,當務之急就是要確立學校權力與學生權利的理性化制度,進一步理順并明確教育事業的基本主體―學校與學生二者相互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這對于保護學校和學生的權利,調動學校辦學的主動性、提高管理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隨著我國實施依法治國方略以及依法治教的深入開展,學生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高校學生管理實施法治化已經成為我國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改革發展的必然趨勢,這也符合高等教育本身發展的規律,必將成為加快高等教育改革、實施依法治教的重要措施之一。教育法治化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組成部分,依法治國強調將社會中各種關系納人“法治”的范圍,由“人治單元”組成的“法治社會”是不可想像的。同時法治社會也必然對其構成因子產生此種客觀要求,此二者存在互動關系。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推動了教育體制的改革。在相應的體制變革中,學校與相關主體之間的關系也隨之發生了很大變化,這種變化必然要求學校確立依法治校的理念。因此國家教育部正式提出實施依法治校,依法治校,從主體上講,是指學校作為直接的管理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管理學校。依法治校所依之“法”,主要是指有關學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規范性文件,是指依專門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范學校教育事項。目前我國很多高校學生管理行為,往往只是注重對實體性法律規范的遵守,追求實體公正,卻很少考慮對程序性法律規范的遵守,往往造成了高校學生管理行為有時合理但不合法。因此,要保證高校學生管理行為合理合法,就需要在學生管理中遵循法治精神,也就是要實現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

三、高校學生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建設對策

(一)提高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者的法律意識,加強法治教育。

教育者要主動學習相關法律知識,提高自身法律素養。一是高校要定期對學生管理者進行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拓寬其法律知識面,以幫助他們有效地運用法律法規解決問題。同時,管理者應該有創新理念,堅持以人為本,改變思想觀念,樹立法治精神,切實實現學生管理法治化,使學生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二是高校學生管理者要養成嚴格執行法律及依法管理的自覺性。要遵照法治要求,按堅持嚴格管理與積極引導學生遵紀守法相結合的原則辦事,防止濫用權力的行為發生,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開,不損害學生的合法權益。高校要切實做好學生的法治素質教育,引導其學習法律基礎知識,做到學法、守法、懂法和用法,增強他們的法治觀念。除了開設《法律基礎知識》的課程外,還可以依托法律類社團,定期舉辦法庭模擬大賽,充分調動學生學法的積極性,擴大法律在校園的影響力。還可以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活動,如,設置法律知識普及宣傳欄,舉辦法律知識競賽、法庭對抗賽,制作法律案例宣傳板報等,鼓勵和帶動學生學法的熱情。除此,高校還要提高學生的維權意識,讓他們學會自我維權,這樣更有利于促進高校教育管理者依法管理。

(二)確立以學生為本的管理理念,強化學生權益的保障

隨著國內政治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權益意念得以提升。故而在教育領域中就要求,確立學生為本的管理理念,強化學生權益的保障。在高校傳統的學生教育管理理念中,學校與學生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學校的教育管理僅僅體現了管理者單方的意愿,而學生則處在被管理、被教育的環境中。從高校教育管理者的視角上來看,學生要“統一服從”的傳統理念根深蒂固,在高校日常教育管理過程中,管理者并沒能與學生平等相處,且其常常居高臨下。隨著國內高校向“大眾化”教育模式的轉變,一些社會力量逐漸融入到高校的教育管理中,學校與學生開始以平等的民事法律的關系面向社會。這種法律關系就要求高校要轉變原有的教育管理理念,建立起以學生權益為管理核心的工作系統,這個工作系統中囊括了行為管理、素養提升、價值引導等管理機構,同時也包含有學生個性發展、學習指導、科研創新等教育服務機構。另外,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者在進行學生管理的過程中,要充分保障和重視學生的基本權益,學生既是受教育者也是社會公民,其雙重性質的身份就使得其具有雙重權益的要求。高校學生既擁有《中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受教育權利,同時還擁有《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所以說,在時展的今天,高校要想真正實現學生教育管理法治化,首先要做到確立學生為本的管理理念,強化學生權益的保障。

(三)建立健全合法的高校內部的規章制度。

高校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當遵循合法合理、民主公開等原則,同時要規范制定程序,嚴格執行過程。學校內部的規章制度不能隨意改動,要確保學生享有一定的知情權、申辯權、申訴權。高校在制定規章制度時要廣泛征求群眾意見,通過民主參與來實現對規章制度的監督。學??梢栽O立相關的法律咨詢機構,負責建立相關規章制度,也可以聘請法律顧問,成立相關法律服務機構。 (四)完善教育法制監督

教育法制監督是指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遵循一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實施情況方面的監管。進行積極主動地教育法制監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動高校學生管理朝著法治化的方向健康發展,能夠切實地減少“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不良情景的出現。當今,我們國家的教育法制監督主要涉及到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社會監督和黨的監督。首先,立法上應營建一套科學有效的法制監督系統,給予教育法制監督相應的執法根據。通過建立健全教育法制監督體系,一方面增強教育法制監督措施的實效性,另一方面加強了教育法制監督的合法性和權威性,能夠有效地防止監督的隨意性和無目的性。其次,發揮法院的法律監督作用,司法審查就是法律監督的一種主要途徑。最后,社會監督應該涉及到社會組織、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三方面的監督。充分發揮以上的各種監督的重要作用,加強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建設。

(五)營造依法治校的環境氛圍。

高等學校作為教育機構,育人是其根本任務。高校與學生之間除了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權利、義務之外,更多是一種充滿關愛的教育關系,學校對學生飽含愛護,學生對學校充滿尊敬,兩者相輔相成。“對于高校糾紛和訴訟,無論是法院、律師、當事人,還是新聞媒體,都應該抱著依法解決糾紛、保護合法權益、推進教育健康發展的平和心態,共同維護來之不易的高校改革、發展和穩定的良好局面,在未訴諸法律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調解的辦法處置,媒體輿論方面尤其要避免不負責任的、為了所謂的‘轟動效應’所做的人為炒作。”要加強法制教育,增強公民意識,提高法律素養,營建依法治校優良環境,讓整個學校生活具有公民生活和公民教育的性質,讓大學生生活在一個民主、公正、人道、受尊重、鼓勵理性參與的教育環境里,增強法律理性,準確了解各自的法律責任,提高守法和理性解決糾紛的品質。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構則應及時研究處理高校學生教育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對突發事件依法、及時處置,對違法者依法懲處,為高校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參考文獻:

[1]蔣欣朋.淺議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法治化――以高校與學生會組織關系為視角[J].人才資源開發.2014

第8篇:執法監管論文范文

關鍵詞:民俗文化;保護;旅游開發;辯證關系

旅游開發作為提升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實力所普遍采用的方式,與民俗文化保護之間本質上體現為一種辯證的矛盾統一關系。

一、民俗文化保護與旅游開發之間的矛盾關系

我國二十多年的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實踐與理論探討中,民俗文化保護與旅游開發之間的矛盾關系一直是爭論的焦點。旅游開發帶來的濃厚商業文化侵蝕著民俗文化;旅游開發帶來的強勢現代流行文化沖擊著民俗文化。受到侵蝕、沖擊的民俗文化,改變著擁有這類民俗文化的地域群體的整個價值取向,改變著群體的行為方式、生活方式與精神追求。這種改變體現在物質、精神及行為規范等方面,在民俗文化變遷歷史進程中呈現出較為明顯的突變特征。

與主流的漢文化相比,少數民族民俗文化屬于稀缺的文化資源,彌足珍貴,突顯出巨大的文化價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適當的方式極易轉換為經濟價值。在旅游開發過程中,各地普遍將旅游業作為主導產業以追求經濟增長速度以擺脫貧困為單一戰略目標或者為主導性目標,忽視了這樣一個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旅游開發必然會把強勢主流文化引到當地,使當地成為一個開放的系統,完全暴露在外來文化環境中,當地以落后經濟為基礎的弱勢民俗文化必然會受到經濟實力較強的異文化的強烈沖擊、以及旅游開發所具有的濃厚商業文化對傳統的樸實的民俗文化的沖擊,在僅以追求經濟利益導向的旅游開發背景下,導致寶貴的民俗文化資源的流失、甚至喪失。

這樣就形成了一個似乎不可調和的矛盾:少數民族地區旅游開發的優勢核心資源在于獨特的、稀缺的、原生態的民俗文化,通過旅游開發,將寶貴的民俗文化資源轉化為豐厚的經濟收益,改善貧困的生活條件,但旅游開發過程中原生態的民俗文化卻隨之削弱,被強勢文化逐漸同化,寶貴的民俗文化旅游開發資源逐漸消失,旅游吸引力也將隨之消失,旅游產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設想終將成為泡影,依靠旅游產業實現經濟可持續增長也成為不切實際的設想。旅游開發與民俗文化保護之間構成了似乎難以調和的矛盾對立關系。

二、民俗文化保護與旅游開發之間的統一關系

實際上,旅游開發在科學合理的政策指導下,對于民俗文化的保護與傳承會起到積極的正面作用。旅游可喚醒民俗文化主體的文化自覺性、增加民俗文化價值、提高民俗文化主體的文化自豪感等。開發民俗旅游“既是挖掘民族文化、展演民族文化的過程,也是一個不斷被價值化的過程”。

因此,旅游開發與民俗文化保護兩者之間并非單純的矛盾對立關系,應從民俗文化所處的客觀現狀來看待旅游開發對民俗地區文化的正面效應。旅游開發作為民俗文化經濟價值的轉換器,在轉化價值的同時,也承擔著宣揚民俗文化、挖掘文化價值的角色。在宣揚文化與挖掘文化價值的過程中出現的偽造現象,并非僅僅存在于民俗文化旅游開發過程中的個別現象,因此,對于惡意偽造行為,應以政策法規手段進行有效管治。在宣揚文化、利用文化獲取經濟價值的過程中所出現的過度商業化現象,也并非是僅僅存在于我國民俗文化的旅游開發過程中的獨特現象。旅游開發過程中出現的與民俗文化保護相背離的一些現象,其根本原因并非在于旅游開發本身,而是在于旅游開發目的導向設置出現偏頗。根據民俗文化旅游開發依托的文化資源與可持續發展之間的因果與依存關系,一個民俗地區的旅游開發首先應是保護民俗文化、其次才是發展旅游經濟。在沒有保護好民俗文化資源的前提下,實現旅游經濟可持續發展,只能是“殺雞取卵”、難以實現長期發展。因此,旅游開發的首要任務應是保護、挖掘民俗文化資源,圍繞著首要任務的次要且平行的任務才是轉化民俗文化資源的經濟價值、獲得經濟利益。

依托某一旅游項目保護、傳承、挖掘某一個或某些民俗文化事項,以旅游的六大要素形式呈現給游客,在保護、傳承、挖掘、呈現獨特文化的同時,可以自組織地實現文化價值向經濟收益的順勢轉化?,F實中,在策劃旅游開發項目時,往往首先考慮這個項目能獲得多高的經濟收益、能對當地經濟發展起到多大的帶動作用,而不是以能否保護好一個或幾個文化民俗事項為首先考慮的問題。正因為這樣本末倒置的民俗旅游開發理念,導致了與民俗文化保護不和諧的現象及文化破壞大量出現并難以扼制。

民俗地區的文化價值與經濟價值之間存在內在的統一性、關聯性。一旦某個民俗地區的特色文化流失或消逝,其經濟價值也會隨之消減。因此,民俗文化保護是根本,無論是政府的政策、旅游開發項目、還是來自各方的力量,都應以民俗文化資源保護為核心,這樣文化價值可持續轉化為經濟價值才有根本保障。

因此,以民俗文化保護為核心導向的地方政策指導方針的確立、旅游開發的角色定位與開發理念的重新審視,成為加強旅游開發與民俗文化保護之間統一關系的重要前提。通過有效的制度設計、政策引導將旅游開發統一到文化保護的大系統內,協調文化保護與經濟收益的矛盾性,通過制度創新、政策創新、經營理念的創新提高兩者的內在一致性,建立起互相促進的良性循環機制,可以遏制民俗文化的流失與變遷速度。

參考文獻:

[1]鐘敬文,董曉萍.民俗文化學:梗概與興起[M].北京:中華書局出版,1996.(11):11-17.

[2]李援朝.中國民俗文化知識讀本[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8.(1):3.

[3]陳立明,曹曉燕.民俗文化[M].北京:中國藏學出版社,2003:1-2.

[4]徐贛麗.廣西龍脊地區旅游開發中民俗文化的價值化[J].廣西民族研究,2005,(2):201.

第9篇:執法監管論文范文

新形勢下如何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是擺在我們普法人面前的重要課題,我們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理念、目的和方式等進行了必要的審視與思考,以適應時代的發展需要。

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思想必須與時俱進

全民普法二十多年來,人民法律素質得到了很大提高,國家民主與法治進程取得了巨大進步。進入新世紀新階段,必須確立與之相適應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思想,做到與時俱進。一是樹立正確的普法觀念。普法工作是一項功在千秋,利在當代的偉大事業,其長期性、艱巨性和漸進性是不言面喻的,尤其是我們這樣長期浸透在封建歷史長河中的國家,更是如此。要牢固樹立長期作戰、吃苦耐勞、默默無聞、堅忍不拔的思想,克服一切可能的急功近利和悲觀情緒,把功夫下在對廣大群眾的潛移默化和潤物細無聲上。二是樹立科學的普法理念。要從側重普及(來源:文秘站 )法律知識,轉到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法治精神和法律信仰上來;要從側重履行法律義務方面教育,轉到增強公民積極的法律意識上來,尤其是要用現代法治理念教育引導公民的權利意識和義務觀念;要從側重法制教育的普及率,轉到強化公民自覺自愿參加法治實踐活動上來。

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形式必須不斷創新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規律要求我們必須將普法活動有機地融入到公眾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之中,使普法的單向灌輸關系變為雙向互動關系,因此,我們必須突破慣性思維,進一步創新法制宣傳教育的形式,尤其要更加注重法治文化的熏陶。一是加大法制文藝的創作和演出。充分挖掘城市街道、社區民間文化資源,鼓勵支持群眾自編、自導、自演各具特色的法制文藝節目,讓群眾在日常文化活動中實實在在感受法律的存在。二是加強與現代媒體聯手。法制宣傳教育主管部門要全力利用影視、報刊、網絡和廣告載體等資源,以法制主題詞句、動漫圖片等形式開展法制宣傳活動,還可以嘗試市場化運做的方式,組建法制文化藝術傳媒公司,編寫拍攝播出法制文化藝術影視作品和組織舞臺演出活動,編導有關法律與政治、法律與民生、法律與文化、法制史與社會發展等專題電視記錄片,著力解決法制文化節的社會性、參與性。好的影視作品既可以產生社會效益,也可以產生經濟效益,有了經濟和社會效益,就可以使法制文化藝術的創作活動產生良性循環,就可以產生更多的有影響力的法制藝術影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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