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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風險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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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風險

第1篇:執法風險范文

一、稅收執法超越職權

在行政執法中,超越職權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范圍,或者實施了根本無權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結合稅務實踐,稅務機關超越職權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一是主體越權。又分為兩種情況:1.級別越權.指下級稅務行政主體行使了應當由上級稅務行政主體行使的職權。2.業務越權。二是管轄越權。三是職能越位。四是無委托執法。

二、稅收執法程序違法

所謂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所遵循的步驟、順序、方式及時限的總和。稅收執法程序違法的主要表現為:第一,省略步驟。即將必須的法定步驟予以省略。第二,顛倒順序。雖然執法人員履行了全部的執法步驟,但不按各步驟先后順序履行則構成顛倒順序的程序違法。第三,改變方式。例如,《稅收征管法》規定采取簡易保全措施的手段僅限于扣押,如果執法人員采取了查封或者凍結的手段,就構成了改變方式的程序違法。第四,超過時限,即未按法定的時限行使稅收執法權。

三、稅收執法侵權

基于現代法治理念,現行稅收征管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規范稅收征收行為,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近年來稅務機關在保護納稅人權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稅收執法侵權行為:一是對納稅人的參與權、知情權缺乏充分尊重。此外,稅務機關解答納稅人的咨詢還欠缺及時準確。二是回避權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實。三是侵犯納稅人的信賴利益保護權。具體表現在:對納稅人的同一行為,主管稅務機關和稽查部門往往意見不一,相互矛盾,使納稅人無所適從;對于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上級稅務機關在檢查工作時,往往以糾正錯誤為名進行“秋后算賬”,讓納稅人感到稅務機關出爾反爾,這既損害了納稅人的信賴利益,又影響了稅務機關的誠信執法形象。

四、稅收執法依據錯誤

一是違背合法行政原則要求,在稅收執法中,不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只依據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由于規范性文件對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因而在行政訴訟中稅務機關存在敗訴的風險。二是法律適用錯誤。本應引用a法的有關規定,但卻錯誤地引用了b法的有關規定。三是條款引用“張冠李戴”。有的稅收執法人員,不懂得如何正確識別法律的條、款、項,導致具體法律條文引用錯誤.本應屬于“項”的規定,卻錯誤地作為“款”予以引用。四是忽視法律的立、改、廢。在稅收執法中,引用了過時的、已被廢止、撤銷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而未引用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五是違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作出了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處理、處罰決定。

五、稅務案件定性不當

一是違反稅權法定、法律保留和法律優位原則,當稅法無明文規定時,錯誤地采取了權力本位觀,作出了影響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的決定。二是案件定性不準。例如,虛開發票偷稅行為,同時構成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和《稅收征管法》,根據規定,應按偷稅行為處罰,但執法人員卻定性為未按規定開具發票或者按偷稅和未按規定開具發票并罰。三是定性時未充分考量全案情況,作出了片面的認定。

六、證據收集不充分、不合法

稅收行政執法證據指的是稅收行政執法主體在對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措施和手段時所依據的事實和材料。在日常稅收執法中,證據收集風險主要有:一是不收集證據,憑經驗執法。二是證據收集不充分或者違背證據的“關聯性”要求,所收集的證據與處理、處罰決定中闡述的違法事實不存在因果關系。三是證據收集方式不合法。四是先處理,后取證。在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后才補充收集證據。五是證據制作不規范,未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關證據收集、制作的規范化要求。

七、自由裁量權濫用

現行稅收征管法律、法規、規章賦予了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寬泛的自由裁量權。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稅收執法人員千差萬別,個人素質和價值取向的不同會導致對法律規范的理解偏差,從而產生自由裁量權濫用的執法風險。行使自由裁量權錯誤主要表現在:一是違反比例法則。即行政處理手段與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性不成比例,在稅務行政處罰上體現為違反“過罰相當原則”。二是有多種行政手段能達到行政目的時,采取了損害納稅人權益的方式。三是考慮了錯誤的和不相干的因素。例如,執法人員因納稅人陳述申辯而錯誤地認為納稅人態度不好,從而對納稅人實施了加重處罰。四是背離既定的慣例。五是行使自由裁量權未說明理由。當前,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普遍存在的問題是作出處罰決定沒有詳細陳述理由,即沒有對納稅人的違法行為、違法情節、方法和手段、社會危害程度、主觀惡性和陳述申辯內容等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因而,行政處罰決定讓納稅人難以信服。

八、行政復議處理不當

一是不作為。包括:無正當理由不受理,不審查、不答復,無正當理由超期不作復議決定、不在合理期限內確認復議擔保的效力性等。二是復議機關未全面客觀調查取證。僅從證明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角度收集證據。三是復議決定未準確告知申請人提起訴訟的時間和具體對象,引發訴訟時效爭議。四是復議機關在避免當被告心理的驅動下,違法作出復議決定。

九、稅務執行不到位

第2篇:執法風險范文

關鍵詞:稅收執法風險;表現與防范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992(2010)08-0165-01

一、稅收執法風險的概念

所謂稅收執法風險,是指有執法資格的稅務人員在稅收執法過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職責或未按規定執法和履行職責,侵犯、損害了國家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給國家和納稅人造成一定的物質和精神上的損失,要受到刑事的或者行政的責任追究的可能。

二、稅收執法風險的表現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結合稅收工作實際,借鑒一些稅收行政執法風險理論研究成果,我們認為:稅收執法風險的表現形式及法律后果可歸納為下幾種:

1.刑事責任風險

刑法作為最嚴厲的法律,規定法定瀆職罪,對稅收行政執法行為予以嚴厲懲罰。

2.行政責任風險

隨著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責任政府、廉潔政府步伐推進,問責風暴激發,稅務行政執法行為不可避免進入問責視野,稅務行政執法行政責任風險難免增大。

3.其他非法定責任風險

其他非法定責任風險是指稅務機關和稅收行政人員因稅收行政執法行為而可能承擔的一些非法律規定的不利后果,如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取消升遷機會、取消各種獎勵、取消文明單位稱號等榮譽、給予經濟懲戒等等。

三、稅收執法風險產生的原因探析

(一)客觀原因探析

執法風險產生的客觀原因,主要是機制缺失、制度疏漏、管理不善、監督乏力,這就從客觀上為稅收執法風險的存在創造了外部環境。

1. 稅收法律制度不統一,執法依據的法律位階低。

目前,稅務機關的執法依據普遍存在法律位階不高的問題,絕大多數以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現。

2.稅收環境達不到“法治”的要求。

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為了保護地方經濟利益,經常置國家法律而不顧,擅自出臺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對稅務機關執行國家政策出面干預。

3.考核機制不夠科學。

許多考核辦法只問結果,不問過程,迎合了一些人好大喜功、片面求政績的心理。促使一些人不腳踏實地,去做艱苦、細致的基礎工作,而是走捷徑,耍花招,甚至弄虛作假。

4.監督機制不夠有力。

目前,稅務系統的執法監督缺的不是制度,而是制度的執行。監督不力具體表現為:一是同級監督同級,缺少權威性缺少有效性。二是自己監督自己, 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市、縣兩級的執法監督機構都承擔著一定的行政審批和案件審理的職能,自己執法,自己監督,很難有效監督。三是稅務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都有權對下級提出各種執法要求和行為規范,但是相互間缺乏有效溝通,部門間的執法要求相互沖突,不利于形成合力、共同監督。四是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不到位,起不到懲戒作用,無法實現抑制執法過錯發生的效果。

(二)主觀原因探析

主觀原因是行為人素質有問題:一是法治意識淡薄,失去職業信仰、職業操守,喪失精神支柱。對自己履行的公共職責、職場口碑淡漠,價值取向出現偏差,不能正確對待利益沖突;二是個人私欲膨脹。對享樂的追逐,對待遇的攀比,對利益的求償,以及不能正確對待榮辱進退,導致心理失衡,成為衍化犯罪動機的動因;三是責任意識缺乏。對待工作,沒有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待問題,沒有做好稅收工作的正常心理,更沒有攻克稅收難題的決心,得過且過,不求有功,但求無過。這種主觀原因是產生稅收執法風險的關鍵,并決定著稅收執法風險的大小。具體表現如下:

1.法治意識淡薄。思想上缺少法治意識,必然要導致行動上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2.個人私欲膨脹。思想上沒有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權力觀,在不健康的交往、不良的生活方式以及不良的嗜好上栽了跟頭,導致行動上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個人私利。

3.責任意識缺乏。部分人思想上缺少責任意識、大局意識。不是一心一意做好工作,而投機取巧,千方百計任負上級檢查,得過且過,不問做效果,不講工作效率。

四、防范稅收執法風險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稅收法律制度,健全稅收法律體系

從國家的層面來說,應加快稅收立法的進度,提升稅收制度的位階,將試行多年的稅收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并加快制定出臺“稅收基本法”、“稅務機關組織法”“稅收執法程序法”等基礎性稅收法律,為稅務機關從組織機構的設立,到稅務機關的職責,到稅務機關的執法程序等,提供基礎性法律保障。

(二)創造良好的稅收法治環境

加大對各級黨政領導的稅法宣傳力度,爭取各級黨政領導對稅收工作的支持,杜絕擅自出臺與稅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切實維護稅法的尊嚴;杜絕下達不切合實際的稅收收入任務,從源頭上解決有稅不收和收過頭稅的問題。

(三)進一步提高稅務干部隊伍素質

當前防范稅收執法風險的核心在于提高稅務干部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堅決抑制個人私欲的彭漲和對工作不負責任的懶惰思想。

(四)完善并落實執法監督機制

1.機制上,要互相制約。對風險易發環節必需雙人雙崗;執法監督和廉政監督必需雙管齊下。

2.措施上,得力有效。現代化的電子監控系統要盡快推廣運行,傳統的人工監督也不能丟,深層次的問題還要靠人工分析;執法監督必須形成高壓態勢,取消同級監督,全面執行上級監督下級的做法。

3.處理上,既要慎重也要準狠。對違法行為的處理,首先,是把握“慎罰”的原則,力爭將執法風險扼殺在苗頭階段,堅決把責任追究工作做實、做細,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縱一個壞人;其次,是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任何一個單位出了問題,所在單位行政導都脫不了干系;三是重拳打擊、索賄受賄行為,對屢教不改的行政不規范行為也決不心慈手軟,必須杜絕輕描淡寫的“批評教育”。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篇:執法風險范文

(一)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納稅人偷稅手段逐步向科技化、隱蔽化蔓延,采取不建賬、建假賬、賬外循環、現金交易、虛開發票、不開發票等各種手段偷、騙稅收的行為較為突出。稽查人員如果對企業基本情況、具體生產經營方式不熟悉。在選擇稽查方法、收集違法證據等等方面,極易造成判斷失誤或失查,從而引起稅務稽查處理失當的風險。

(二)隨著稅收行政法律法規日趨完善,對稅務稽查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力度不斷加大,特別是近年來我國稅收法制化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政府為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相繼出臺了《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征管法》、《稅務稽查規程》等等,使得稅務稽查人員的法律責任更加細化和具體,稅務稽查人員在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時稍有疏忽,就會存在程序不規范或不合法的風險。

(三)隨著稅收法律法規政策數量眾多,變化頻繁,稽查人員掌握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難度加大,使得稽查人員實施稅務稽查過程中因忽略某些法規政策或者執法程序不夠規范而產生稽查風險。另一方面納稅人經營活動日益復雜化,這就要求稽查人員具備較高的綜合業務素質,盡可能掌握與稽查工作相關的知識,包括財會、電算、稅收政策、法律等相關知識。但目前基層稽查人員的業務素質遠不能達到這一要求,使稅務稽查人員在工作中出現失誤或失察的可能性越來越大。

(四)結合近年來稽查工作的實際經驗,稽查風險存在于稽查辦案的各個環節。在目前的稅務稽查工作中,往往重實體法,輕程序法,執法過程中往往偏重于從各種稅收政策性文件中查找辦案依據,而忽視了征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規定的辦案程序要求,導致稽查辦案程序上的缺陷,削弱了稽查辦案的剛性,增加了稅務稽查風險。

二、稅務稽查執法風險容易產生的環節

(一)選案環節的執法風險,違背稽查對象選定的原則,私自對納稅人進行檢查。舉報中心人員或其他辦案人員,不遵循保密原則,擅自泄露舉報內容,致使檢查人員無法正常開展稅務稽查。對工作不負責任、擅自隱藏舉報材料或不按規定進行處理,造成納稅人不交或少交稅款的。

(二)檢查環節的執法風險,對納稅人不進行認真的檢查,造成稅款流失。違反法定程序,該送達的不送達,該出示的不出示。泄露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違反《征管法》規定實施檢查,超越或行使稅務檢查權。不真實上報檢查情況,造成稅款流失的。

(三)審理環節的風險,不認真執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告知納稅人應有的權益。對應查補的稅款不予查補或擅自決定減少查補稅款。勾結稽查相對人偽造材料,弄虛作假。審理人員對案件證據未進行審查,對證據的審查不嚴或對證據是否合法審理不當。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資料不全的案件未按要求進行補正,造成稅款的多征或少征的。對達到移送標準稅務違法案件不移送的。

(四)執行環節的風險,不認真履行職責,執行不及時,或執行不全面。違反法定程序,采取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不當,導致納稅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三是,對決定追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不執行或部分執行。

三、防范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的幾點建議

稅務稽查部門如何在行使國家法定職權的同時,有效的防范稅務稽查執法風險,是稅務稽查人員亟待解決的問題。本人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強化稅務稽查人員執法風險意識,提高稽查辦案能力,一方面加強對稅務干部的防止職務犯罪和兩權監督、稅收法規政策的學習,通過學習提高稽查人員的法律意識,強化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杜絕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訓練稅務稽查人員敏銳的洞察力和邏輯思維能力。引導稽查人員主動學習適應稅收法律法規的變化和新時期偷、騙稅手段的變化,提高專業化辦案能力。

(二)嚴格按照稽查執法程序開展稅務稽查,稽查人員要在執法過程中嚴格將法律規定的執法程序辦案,以合法有效的程序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首先,規范稅務稽查取證。在稽查工作中要注意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隨著電子科技,如電子商務、網上購物、會計電算化等形式的出現,納稅人偷稅的手段和方式也隨之變化,證據種類也相當復雜。可通過案例所依賴的證據種類、形式進行統一,避免執法隨意性引發的稽查風險。二是加強稅務稽查證據與司法證據形式、內容和標準的統一。當前,稅務稽查中案件證據因與司法證據的要求并不一致,極易導致敗訴。因此,稅務部門應與公安、法院多溝通,協調和統一取證的要求,確保在辦案中,按行政訴訟中的取證規則收集充分的證據,提高抵御風險的能力。

(三)在執法過程中加強稅務稽查文書制作和案卷整理的規范性。稽查文書和案卷可綜合反映稽查相對人從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的所有情況,是稅務機關了解稅務違法案件的重要稽查檔案,加強文書制作的規范性能為稽查執法行為的合法性提供相應憑證,因此是有效避免執法風險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在實施檢查、調取帳薄、對納稅人進行詢問等程序時,保證執法程序的合法、有效。

第4篇:執法風險范文

關鍵詞:稅務稽查;風險;防范

現行征管模式下稅務稽查概述

稅務稽查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驟和關鍵環節,也是稅務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對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的一種形式,其具體形式包括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可以說,稅務稽查在引導納稅人實現納稅遵從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能夠切實有效維護稅收秩序、提高納稅遵從、保障稅收收入。在現行征管模式下,稅務稽查在稅收征管各環節中發揮著“最后一道防線”的重要作用,稅務稽查工作的整體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

當前稅務稽查中面臨的風險

(一)稽查之前選案隨意、調查不足的風險。查前分析可以說是稅務稽查的前提,充足的查前分析準備可以大大地提高檢查的工作效率。但當前,仍舊存在的問題是,部分稽查人員沒有充分利用現有的信息,沒有實施嚴謹的取樣與調查。而且,選案也并不嚴格。現階段稅務稽查選案主要還是以人工選案為主,這就導致缺乏科學、嚴密的選案指標,會導致選案的主觀隨意性較大,較易發生誤選、漏選等情況。[1](二)稽查程序不合法合規的風險。查前分析為整個的稽查工作點明了重點,而嚴格按照稽查程序實施稽查則為整個稽查過程順利開展提供了保障。當前,在稽查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一些程序違法問題,實施稅務稽查應當兩人以上,并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和稅務檢查證,而稽查人員有可能在檢查中未按規定出示檢查證和檢查通知書、違反程序調取賬簿資料。除此之外,如果稅務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近親屬或者一些相關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被查對象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如果稽查人員該回避的未回避,或者借機收受或者向被查人員索取財務、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都會影響到稽查的效率與公正性。(三)稽查方法安排不合理的風險。除了程序上要合法合規,在稽查方法的選擇上,也很重要。稽查方法的選擇主要有以下幾種,順查法、逆查法、聯查法、側查法。稽查人員要根據具體的稽查要點、稽查路徑合理選擇恰當的稽查方式,否則,會大大降低稅務稽查的效率。稽查方法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四)審理不當、把關不嚴的風險。稅務稽查審理,也是整個稽查鏈條中極為重要的一個環節。當前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兩點:一是審理不當,不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比如說,對于重大案件,本應移送上一級機關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而未移送。或者自由裁量權太大,行使不規范,就會造成同一案件處罰標準不統一,導致有些案件多處或少處罰款。二是把關不嚴,對于一些事實不清楚、資料不齊全的案件模模糊糊,未能堅持原則,如本應該交由檢查人員補正認定而未實施的,造成錯定、漏定、草率定案。[2](五)最終落實、執行不嚴的風險。根據審理后的結果,最終要落實到執行上,執行人員要將《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被查對象,并監督其執行。在這個過程中,若執行人員出現行政不作為現象,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處理處罰決定繳納稅款、罰款,而未能及時采取措施,就會導致稅款流失等狀況。

稅務稽查風險產生的原因

(一)缺乏與其他部門的交流合作機制。稅務稽查雖然是以稽查部門為首,但若沒有其他部門的配合,單憑稽查部門一己之力則很難破解違法現象的真實情況。當前我國各級政府部門之間還存在各自為政,信息無法共享的情況,所以,稽查局在實施稽查時,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往往會因為信息不流通而不能及時獲得,因此就會出現錯失稽查辦案的最佳時機或者為獲取信息東奔西走浪費人力物力的情況。(二)稽查人員業務素質不能適應執法需要。所謂知己知彼,才能百戰不殆。近年來,稅務稽查往往集中于房地產行業,所以,稅務機關對房地產企業的研究較多,但對其他行業,尤其是一些非核心產業的稽查總體較少,所以稽查人員對這類企業的財務狀況、賬務處理也不甚了解,尤其對這些企業偷稅逃稅的手段缺乏經驗。因此,這就需要稽查人員對被查企業有充分的了解,才能為后續稽查工作的順利開展打好基礎。[3](三)稽查人員缺乏創新思維。一直以來,稽查工作都有固定的方法,固定的套路,然而,太過追求原有的方法和套路也容易讓稽查工作陷入一種固定思維之中,使得稽查缺乏創新思維,這樣反而不利于整個稽查工作的實施。稽查局的工作人員往往會因為常年的工作經驗,而被習慣所限制,較易陷入一種以往的經驗中,尋著過去的路徑來解決問題,殊不知,現在社會進步飛速,使得企業在自身規模不斷壯大的同時,也在不斷地尋求隱藏更深的偷稅逃稅的途徑。(四)缺乏有力的監督約束機制。當前,隨著稅務稽查體制、機制建設的持續推進,各項內部制度正在日趨完備,但在防范稅務稽查執法風險方面尚缺乏有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和行之有效的具體措施。特別是對檢查環節實施監控不夠嚴密,有的稽查人員執法過于任性、不負責任,就會導致出現弄虛作假、查而不實、查多報少、避重就輕、等現象,而外部監督往往鞭長莫及,稅務稽查執法風險有防不勝防的態勢。(五)納稅人自身法制觀念淡薄。企業出現的種種違法行為,最根本的原因還在于企業自身守法意識弱。長期以來,一些企業的領導缺乏納稅意識及稅務風險意識,導致企業的財會人員也缺少對依法納稅的足夠認識與重視,甚至可能認為企業的涉稅風險、納稅情況都“與己無關”。管理者頭腦中根深蒂固的法律意識淡薄,即使企業做的規模很大了,依舊改不了舊毛病,導致偷稅逃稅等違法現象頻頻爆出。

構建稅務稽查風險管控的長效機制

(一)建立多部門合作機制,打破信息壁壘。對于稅務稽查來說,核實一個企業是否存在偷逃稅款的違法情況可能需要多方的配合,也需要各方予以提供相應的信息。比如,稽查部門要想了解到企業開業狀況,就需要工商局提供相關信息,要了解企業生產狀況,也需要安監局進行溝通。除此之外,還需要國土資源部門、審計、環保多個部門予以協助配合。因此,當前應該建立多部門合作機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使得信息可以在各部門之間暢通無阻地流動。(二)不斷提升稽查人員的業務素質。稽查人員在具體實施稽查時,要結合該行業特點,提前深入學習了解,對被查企業能夠有細致的了解,在此基礎上制定稽查方案,把握好稽點。這就需要稽查人員不斷加強自身業務素質的提升,充實自身。同時,各級稅務機關也應高度重視提高稽查隊伍素質工作,制定和實施稽查人才培養計劃。一方面注重著力培養稽查領軍人才,樹立好標桿;另一方面要著重培養可以對特定行業實施深入檢查的專家隊伍,使稽查執法能夠對本地區重點稅源企業實施有效監控。(三)創新稽查模式,強化信息化稽查。信息化時代,科技日新月異,在此大環境下,各個企業在不斷創新的同時也變換出了新的偷稅逃稅的方法,因此,稅務稽查也應該與時俱進。在如今大數據的背景下,應全面推進電子查賬軟件等現代化手段的運用,逐步提升信息化下的稽查辦案能力,把電子稽查應用水平作為對各地稽查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標。除此之外,稽查人員還需要不斷強化自身的學習,掌握最新的信息化知識,用好“互聯網+”的平臺,大力推進信息化稽查的發展。(四)強化監督約束機制,維護稅法剛性。可以說,嚴格執法是稽查工作得以順利開展的重要保障。因為執法嚴格嚴謹,稽查人員才能結合行業特點逐步發現被查企業所存在的違法事實,才能依照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進行嚴肅處理,保證國家稅款如實上繳。因此,要保證嚴格執法,一方面,要注重對稽查人員的思想道德建設;另一方面,要加強對稽查人員的技能培訓,并且不斷豐富培訓的內容,更新最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切實提升稽查人員的稽查能力。(五)強化企業守法意識,提高納稅遵從度。管理者頭腦中根深蒂固的法律意識淡薄,會導致偷稅逃稅等違法現象頻頻爆出。因此,要想真正減少偷稅逃稅現象,還要從源頭上入手,對企業負責人及財務人員進行相應的稅法知識的宣傳,提高納稅遵從度。首先要在思想上,增強企業的納稅意識,使其真正從內心認識到繳納稅款的嚴肅性和重要性。其次,再在具體行動上,也需要稅務機關宣傳和監督到位,通過展板、LED屏滾動播放相關法律條例,并附以真實的案例向納稅人宣傳偷逃稅款后果,以多種途徑來增強企業守法意識,提高企業納稅遵從度。

參考文獻

[1]廖健,宋汝冰.行政執法風險及其管控探析——以稅務稽查執法為例[J].中國行政管理,2016(02):14-17.

[2]周蘇.稅務稽查現代化建設若干問題研究[J].智庫時代,2016(04):44-45.

第5篇:執法風險范文

稅費執法風險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一是稅費執法越位。主體越位,作為執法主體的下級稅務機關行使了應當由上級稅務機關行使的職權。管轄越位,為完成稅費任務,采取降低征收率,或者用經濟補償手段,外引稅費。職能越位,有的稅務機關出于種種考慮,超越職能征繳稅費。二是稅費執法缺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應作為的,但稅務機關和工作人員不作為、未完全作為、錯作為,甚至亂作為,這就形成了稅費管理和執法的缺位。三是稅費執法不嚴。四是執法程序不到位。五是自由裁量權失當。

稅費執法風險存在的根源,一是執法依據不規范,給稅費執法帶來風險。國家稅費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范性文件,是稅務機關稅費征繳的依據。但這些依據也存在一些問題,給稅費執法帶來一定風險。稅法體系不健全,法律級次低。至今沒有稅收基本法和稅收組織法,稅收執法機構、稅收職能等基本性問題,只散見于《稅收征管法》之中。法律級次過低,由最高權力機關立法的稅收法律,目前仍只有《稅收征管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三部,《社會保險法》仍在審議過程中。程序法的規定過于原則,給稅費執法帶來遵循難度。

二是社保費征繳主體地位不明,執法風險大。社保費收入在不少省、市、縣已占當地地稅機關總收入的半壁江山,但執法主體地位一直不明。《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雖然全國20多個省市區明確由稅務機關征收,但不少地方登記、變更、申報等仍歸勞動部門管理,容易導致責任不明,征繳難度加大。

三是實體法內容滯后,操作難度大。現行稅收實體法,大多是上世紀90年代出臺的,明顯滯后于形勢的發展。有的稅種稅目設計復雜,部分法律法規規定過于簡單,賦予執法人員較大自由裁量權,也給執法增加了操作難度。

四是規范性文件不嚴謹,實施效果差。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本身存在漏洞,影響實體法的實施效果。有的政策存在難以把握的因素,造成稅務人員執法存在不確定性。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僅以法律、法規為依據,規章作參照,規范性文件在行政訴訟中沒有效力,據此作出的執法行為,其執法風險不可避免地存在。

防范和化解稅費執法風險,安徽省巢湖市地稅局在實際工作中進行了探索和實踐。總結工作實踐,筆者認為應該依靠制度抓防范。

對于社保費執法中存在的風險,建議國家盡早出臺《社會保險法》,提升立法級次,賦予稅務機關對社會保險費實行稅收式征管的權力,確立地稅機關的征收主體地位,賦予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的職能。明確授予稅務機關社會保險費參保登記、申報繳費和計費工資基數核定以及檢查、處罰等征收管理各個環節完整的管轄權。

同時,稅務部門應建立完備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包括執法責任、考核評議、過錯追究等一系列執法管理制度;建立票證管理、發票管理、登記管理、稅款核定、申報征收、稅費同查、稅費減免等一整套征收管理辦法;建立規范性文件管理、稅收執法評議員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稅費執法檢查等一整套監督管理機制。

制定制度前,應進行大量的調研和反復論證;實施后要跟蹤問效,還要定期進行清理修訂。把防范稅收執法風險的目標,細化分解到每個崗位每個人。在縣區地稅局設立稅收法制辦公室和基金征集辦公室,配備專職業務骨干,在基層分局全面實施稅收法制員制度,從機構設置上>!

第6篇:執法風險范文

一、把脈梳理,端正態度,夯實基礎。結合學習實踐、民主評議行風政風、紀律教育學習月等活動,采取崗位自查、上下互查、部門聯查、領導評查的方式,認真查找執法風險點,從源頭上做好防范。在此基礎上,轉變執法就是執罰、監管就是查案的思想,摒棄以罰代管、以罰代法的錯誤做法,樹立以人為本、先教后處、適度監管的理性執法、和諧執法理念,充分尊重、積極維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提高執法親和力,逐步將傳統的事后查處為主,轉變為事前防范為主,正確處理全局和局部、打擊和保護、監管與服務的關系,時刻注意在“防”和“度”上下工夫,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

二、抓住核心,分類處理,明確做法。將辦大案、辦要案、辦新案與三步式執法有機結合。對小過采取預警制管理,三步式執法模式,先教育,后警示,最后處罰,體現和諧;對損害群眾根本利益、危害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行為堅決予以查處,決不姑息,體現法律的尊嚴。

三、加強建設,提高素質,打造隊伍。一是抓體制,防止多頭執法。調整、理順系統上下辦案機構設置,市局經檢支隊設大隊、縣(市)局經檢大隊設中隊,*分局設立執法專業所,各工商所設立執法專業組,形成“支隊-大隊-中隊-辦案組”四級聯動、縱橫結合的執法網絡。同時,整合全系統執法事權,將市、縣兩級局機關內設機構的辦案業務全部移交給同級經檢辦案機構(內設機構不再直接查辦案件),促進了執法事權統一化,改變了以往多頭執法、互爭案源的不良局面,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一支隊伍辦案”。今年上半年,全系統辦案*宗,罰沒入庫*.*萬元,同比分別增長*.*%和*.*%。二是抓理論,增強防范意識。以開展創建文明單位、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學習實踐、紀律作風建設年等活動為契機,不斷加強政治理論學習,組織干部職工開展理想信念、預防職務犯罪、防范執法風險等教育,強化“三大理念”(法治行政理念、效能服務理念、科學管理理念),增強“四種意識”(大局意識、廉政意識、自律意識、責任意識),自覺防范執法責任風險。三是抓業務,提高工作能力。緊貼兩費停征后工商職能轉變的需要,開展到點到邊的“執法掃盲”,以經檢支(大)隊、工商所為重點,每周安排一定時間,結合各階段執法辦案實際,總結、精選一批典型案件,以案件剖析會、點評會的形式實施全員推廣應用,使執法辦案人員掌握正確的辦案手法,提高辦案技能;充分發揮業務骨干“傳、幫、帶”作用,采取“以強帶弱”、“能手帶新兵”等結對幫扶形式,實施現場帶班演練,使從收費崗位轉崗過來的同志熟知執法流程;編印了一本工商行政執法流程宣傳冊,用圖表的形式,將行政處罰案件一般程序流程、簡易程序流程和核審流程描繪出來,方便基層學習和掌握,有利于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目前,全系統能辦案、會辦案的人員由原來的*%提升至*%以上,商業賄賂、違法直銷、食品違規等一些原來基層較少甚至空白的執法案件開始大范圍涌現。同時,有針對性地提高執法人員執法技能,特別是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確保執法人員遇到暴力抗法等突發事件,能保持冷靜、克制,本著文明、依法、靈活的原則妥善處置,做到既能夠嚴格依法行政,又能確保執法安全。*年,市局作為市直機關唯一發言單位在*市依法治市工作會議上作了經驗介紹。

四、規范移送,加強協作,完善制度。與市*局經多方醞釀、協商,建立了協作交流機制,規定市工商局提供市*局所需的企業登記信息,由市*局依法對公司信息資料進行分析、調查、甄別,將所涉及的虛假人員身份資料信息情況及時通報市工商局,并明確了市工商局和市*局案卷和案件移送的原則、范圍、程序,建立雙方定期會務機制,每月的第一周定期交換情報信息,重大案件線索則隨時溝通;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雙方及時溝通、協商解決,有力地規范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行為,有效地防止了該移送不移送的瀆職違規問題。同時,針對一些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或比較原則的條文以及在工作中難以把握的情況,建立了商議制度,強化對疑難、新型案件、典型案例的研討,就工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遇到的難點、重點問題,不定期主動邀請檢察院、法院執法人員會商,借其之力指點迷津,釋疑解惑,化解工商執法之難,加強依法行政。

五、注重策略,廣泛宣傳,營造環境。一是積極溝通,爭取支持。堅決服從地方黨委、政府和上級的領導,自覺接受地方人大、政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凡開展重要工作或組織對重要案件查處時,堅持事先請示或報告,爭取地方黨委、政府和上級領導的支持。當地方黨委、政府的行政命令與工商職能發生沖突時,做好解釋、溝通和協調工作,如實反映情況,爭取理解和支持。同時,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和協調,以取得相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形成執法合力,更好的開展行政執法活動。二是積極宣傳,增進了解。通過媒體專題宣傳、開展“*.*”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法制宣傳日活動、舉辦企業經營者培訓班、宣傳欄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提高經營者合法經營和消費者依法維權的法律意識,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同時,加強新聞、信息工作,宣傳工商執法工作動態,讓社會公眾更好地了解工商法律法規和工商職能,提高工商部門的社會地位和形象,更好地破解監管難題,消除執法阻力,擴大執法影響,提高執法成效。

第7篇:執法風險范文

外匯行政執法面臨的主要風險

(一)自由裁量權幅度過大,易成為爭議焦點。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利,它能使執法人員審時度勢地及時處理問題,提高行政執法效率。作為外匯法規領域最高層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中規定對外匯違規行為,外匯管理部門可根據具體情節,處以不同額度的罰款。由于對同一違規行為,罰款金額跨度較大,缺乏對具體情節清晰的界定標準,往往會引起行政相對人的異議。例如,對違反規定辦理結售匯業務,《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可以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未經批準擅自辦理結售匯業務的,《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可以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對未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可以處“30萬元以下罰款”。上述規定中,對于同一違規行為處罰額度跨度較大,往往引起較大的爭議。雖然總局出臺了《外匯管理行政罰款指導意見》,對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權作了一些規定,但這終究是內部操作規范,當發生行政訴訟案件對簿公堂時是無法作為法律依據加以引用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雖然有效地增強了執法辦案的效率和靈活性,但由于罰款金額跨度較大,在執法過程中能否做到“過罰相當”,成為基層外匯局執法過程中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二)執法行為不規范成為潛在的法律風險。1.取證方式不規范。為有效打擊跨境資金的違規流動、遏制洗錢等犯罪行為,外匯管理部門往往需要調取當事人的外匯賬戶,及時了解資金交易情況,固定相關證據。但《外匯管理條例》中規定調查當事人的賬戶須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或者省級外匯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各類檢查的次數較多,基層外匯局也無法逐次獲取省級以上負責人書面批準。為提高工作的時效性,往往會直接調取相關賬戶交易信息,從而使調查取證程序存在瑕疵。2.定性不準確。定性準確是指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性質進行準確認定。如果對案件的性質判斷失誤,或者對定性的法律條文理解有偏差,就不能準確地判定案件的性質,必然會導致對案件的錯誤處理。在實際工作中,對于同一交易行為,各地存在著不同的定性標準。例如,在對待個人結售匯業務身份證號錯錄問題上,有人認為屬于規范性問題,應不予處罰;有人認為應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規定,可處以2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罰款;有人認為應按“未按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規定,可處以30萬以下罰款。對違規行為定性的不準確,將導致執法不公現象產生,使外匯局執法的權威性受到削弱。(三)外部執法環境的變化,使外匯執法面臨風險加大。2014年修正的《行政訴訟法》擴大了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范圍,加大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新《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同時,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據報道,新法實施以來,全國各地行政訴訟案件大幅激增,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為例,2015年該院受理的涉及各部委行政案件912件,較2014年上升130%,其中一些案件也涉及到了外匯監管領域。在國家依法行政和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司法部門拓寬了行政案件受理范圍,增加了對“紅頭文件”審查的條款,加大了對行政機關監督的力度,這將使外匯執法行為面臨的法律風險加大。(四)執法人員執法能力不足帶來的風險。當前基層外匯執法人員往往是身兼數職,對各自業務領域比較熟悉,但對法律規范卻較為生疏。從工作實踐看,由于部分地區涉外經濟發展緩慢原因,外匯業務量較少,外匯執法人員存在數量不足、年齡偏大、知識結構不合理等問題,使外匯執法能力下降,執法過程易出現偏差,引起執法糾紛。

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

(一)外匯法規修訂工作滯后于當前外匯收支形勢。長期以來,我國將外匯作為一種稀缺資源加以嚴格管制,制定了一系列防控措施,為提高對違規行為打擊力度,賦予了外匯管理部門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外匯管理條例》及一些其它法規都體現了這種監管思路。但近些年,我國的對外貿易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各種新型貿易方式層出不窮,外匯監管理念和法規的修訂工作卻沒能及時跟進,導致適用法律不當、定性不準和濫用自由裁量權等問題產生。(二)有關法律法規的配套實施細則缺失。有相當一部分外匯法規存在內容不完善、規定模糊的缺陷,例如文件規定在提交和審核單證時往往使用“相關”、“有關”等詞語,沒有明確標準;或是調查取證程序可操作性差,使執法人員在行使職責時,難以準確把握尺度,從而導致執法風險發生。(三)外部監督力度加大。隨著國家法制建設步伐加快和社會監督機制的不斷完善,居民、企事業單位等行政執法相對人依法維權意識日漸提升,客觀上使基層外匯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工作面臨的風險增加。(四)內控監督機制不完善,使行政執法面臨的風險未能及時有效化解。一是內控監督規定比較寬泛、模糊,制訂的內控制度過于原則性,缺乏足夠的程序制約和責任機制。一些基層外匯局由于擔心對政策尺度把握不準,內控制度沒有根據本地區的部門設置、業務規模和業務特點制訂,而是較多地沿襲上級制度,使內控制度在風險防控和業務規范方面缺乏科學性和可行性;二是基層外匯局在人民銀行各部門中較為獨立,在立案、取證、定性和處罰等全過程均是自主完成,很多案件的處罰文書僅由一名檢查人員來完成制訂,人民銀行的法律、紀檢和內審等部門均不參與。由于缺乏一套及時、高效的內控監督體系,使蘊藏的風險不能夠及時化解。

完善執法風險防控的幾點建議

第8篇:執法風險范文

一、地稅執法風險在實際工作中的具體表現

一是稅務登記環節存在漏管戶。管理員對所管轄的區域(如街道、市場等)沒有管理到位,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現象依舊存在。

二是稅款征收環節不規范的行為引發稅收執法風險。稅收執法人員或者,不征或者少征稅款(如:中小業戶不按規定核稅,少征稅款;由于地稅工作人員計算錯誤,少征稅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征收、延緩征收稅款(如:由于地稅工作人員業務不熟悉,無意識致使納稅人提前繳納稅款);隨意改變稅種、入庫級次和入庫地點,空轉虛收稅款;擅自設立稅款過渡帳戶;違背稅法規定引稅、買稅賣稅。不規范的稅款征收行為,使稅收執法機關面臨著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及其他部門檢查后被處罰或直接責任人面臨觸犯刑律的風險。

三是稅務檢查、稅務處罰等執法行為程序上的不規范導致執法風險。地稅機關執法人員在對納稅人進行檢查時,不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調查取證;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涉稅犯罪案件不移交(特別是現在每年一次的稅務檢查,大部分納稅人已遭受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又查出偷稅,無論數額大小,按規定均應移交公安機關,這不是個例,而具有普遍性);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在對納稅人作出補稅或處罰決定時,未能聽取納稅人的陳述,不按程序舉行聽證或未完整地告知訴訟權,以及在未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的情況下就征收稅款等。這些執法行為的不規范,可直接導致稅收執法機關或稅收執法人員形象受損、信譽降低,甚至要觸犯刑律。同時,這些不規范行為往往使納稅人的利益受到損失,由此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稅務機關也會由于稅務人員執法行為的不規范而遭到敗訴,稅收執法機關將可能承擔執法決定被撤銷或變更,對納稅人進行經濟賠償等不良后果,其直接責任人員也可能被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目前,稅收執法工作中所反映出來的,影響最大的稅收執法風險主要存在于這一類不規范的稅收執法行為當中。

四是其他方面的稅收執法行為也會導致稅收執法風險。稅收執法機關或稅收執法人員不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及時為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致使納稅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稅收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收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回避,或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在發票審驗過程中,工作不認真,致使納稅人長期違規開具發票;審批、核準項目實地核查時,不認真扎實,致使違法取得相應的資格或權利等。這些不規范的稅收執法行為,也將導致稅收執法機關可能產生稅收執法風險。

二、稅收執法風險產生原因分析

第一,地稅工作人員對當前的執法風險認識不足。地稅系統傳統上以完成稅收任務為目標,只要完成任務就“一好遮百丑”,客觀上會放松對稅收執法風險的防范。

第二,地稅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不高。目前地稅管理隊伍人員執法水平亟待提高,特別是一線執法人員知識結構、能力素質參差不齊,缺乏正確的執法理念、過硬的執法素質和應有的執法敏感度,對當前稅收管理職能轉變的認知能力不足,以及長期以來形成的“官本位”思想和傳統管理方式等,具體體現為簡化執法程序、超越執法權限或行政不作為、亂用自由裁量權、適用法規不當等,造成執法不公。

第三,部門和個人帶有功利目的性的,即、、而導致的執法風險。如稅務人員徇私,不征或少征稅款;徇私出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不移送刑事案件等。

第四,相關法律法規配套解釋滯后。一些新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都存在著某些內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在實際工作中每年有幾十到上百的專門請示就是實例。執法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對一些具體案件,定性起來難以準確把握,很難做到依法行政,從而導致行政風險的產生。

三、防范稅收執法風險的幾點建議

第一,提高防范執法風險的意識。當前,全省地稅系統正在進行自上而下的執法檢查,這是一個良好的開端。今后,我們要堅持組織收入與執法檢查并舉,強化執法風險意識,并持之以恒,最大限度的規避執法風險,保護好我們的地稅事業和我們的干部。

第二,定期組織稅務干部的執法培訓,提高稅務干部執法水平,以盡快適應當前稅務工作的需要。重點推行稅務人員能級制,增強干部隊伍的工作責任心和積極性。采取以訓代學、以考促學以及現場說法、案例剖析等有效方法,鼓勵干部報考注冊稅務師、注冊

會計師,促進干部鉆研業務,提高工作水平。第三,進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設。隨著以電子申報、網上申報為趨勢的多種申報和納稅方式的推廣,金稅工程以及網上流程化運作管理模式的全面推開,以及稅源專業化管理新模式的逐步到位,進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管理,才能合理分解稅收執法權,優化配置征管資源,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相互促進的制衡關系。充分利用稅收信息管理系統,推廣應用各種稅收管理軟件,最大化地減少人為因素的干擾,減小人為的執法風險。

第四,深入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分解監督稅收執法權。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稅收管理員制度》,將稅收的管理權、征收權、稽查權徹底分離,有效克服傳統稅務管理制度的弊端,明確任務明確責任,增強工作責任心。各級地稅部門,應該結合辦單位地實際,制定出科學有效的實施辦法,分工明確,相互制約,強化監督,是防范稅收執法風險的有效途徑。

第9篇:執法風險范文

一、完善工作制度,明確工作職責

隨著執法辦案風險的增加,各地檢察機關都制定了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防范工作制度,責任主體是相關辦案部門和控申部門。案管工作全面開展后,檢察機關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對原有的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防范辦法進行相應的調整、充實和明確。除規定工作原則、預警重點、風險類別、評估主體、方法步驟、責任追究等內容外,應明確規定案管部門是風險評估預警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部門,同時賦予案管部門具體的工作權限,從制度上為風險評估預警工作貫穿執法辦案全過程提供保證。

二、依托案件統一受理,提前預警辦案風險

案管部門應將案件統一受理與風險評估預警工作相結合,將風險評估預警作為受案審查的基礎內容。在統一受理各類案件時,案管部門應當要求送案機關辦案人員對存在上訪可能或者其他隱患的案件,詳細說明風險的具體情形或者在送案時隨案移送書面說明材料,之后案管部門進行書面的風險預警登記。在向本院辦案部門移交案件時,案管部門應當將風險預警登記也隨案移交,為減少和防范涉檢打好堅實的基礎。

三、監控案件辦理過程,同步監督風險評估

辦案中,對可能存在風險的案件,辦案人根據相關規定要填寫《執法辦案風險評估登記表》,制作《執法辦案風險預警工作預案》,案件辦結后要制作《風險事項處理情況報告》。對上述文書,案管部門應要求辦案人員在制作完成后逐一及時報送本部門備查。一方面,案管部門是風險評估預警工作的職能部門,只有及時掌握風險評估和處置情況,才能更好地履行督促檢查職責和提出糾正意見;另一方面,在需要多個部門共同配合開展評估預警工作的情況下,案管部門可出面進行組織協調。

四、加強跟蹤檢查,抓好結案審核和案件評查

在開展結案審核時,案管部門應當對風險評估預警落實情況同步開展審查和評價,做到一案一評。同時,在開展案件評查和專項執法檢查工作中,案管部門也應當將風險評估預警落實情況作為一項重要的評查和檢查項目。

五、將評估預警內容納入相關文書,為案件辦理提供參考

案管部門在履職過程中,在要求辦案人員制作風險評估登記、工作預案的同時,還應要求并監督各業務部門和辦案人員將風險評估預警內容落實到案件的相關法律文書中:一是在案件的審查報告中,要求辦案人員對案件風險情況單獨列項,作出專門說明;二是作為檢委會日常辦事機構,要求業務部門在提交檢委會討論案件報告中,對案件風險情況單獨列項,詳細闡明案件的風險。在法律文書中對風險的具體情形作出分析和說明,能夠為案件辦理和領導決策提供重要參考,特別是檢委會可據此研究討論化解風險的措施和作出處理決定,既保證案件質量,又最大限度地防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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