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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過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專題學習、專家授課、座談交流等多種方式,加強《綱要》的學習培訓,把握《綱要》的主要內容和基本要求,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貫徹落實《綱要》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二)加強法治政府建設跟蹤問效和考核評價,充分發揮考核促落實作用,建立法治政府建設年度考核通報制度,對推進工作行動遲緩、措施不力、落實不到位和違反依法行政相關規定的,要及時約談、責令整改、通報批評。
二、深入推進“放、管、服”,增強市場和社會活力
(一)全面推行“3+X”流水線審批模式,規范市、縣(市、區)兩級政府權責清單,將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管方式等事項以清單形式向社會公開,逐一厘清與行政權力相對應的責任事項、責任主體、責任方式。
(二)做好中、省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落實和承接工作。創新監管方式和監督管理機制,建立健全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推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雙公示”制度。
(三)全面梳理和公開公共服務事項目錄,逐項編制辦事指南、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列明辦理依據、受理單位、基本流程、申請材料及常見錯誤示例、收費標準及依據、辦理時限、咨詢方式等內容,減少辦事環節,縮短辦理時限。
三、加強政府立法工作,發揮立法引領作用
(一)建立地方政府立法程序,并梳理立法需求,啟動政府立法工作。
(二)拓展社會各方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途徑和方式,完善立法項目向社會公開征集制度,擬設定的制度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要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問卷調查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提高政府立法公眾參與度。
四、完善合法性審查機制,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
(一)落實《省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和《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行政決策事項未經合法性審查、經審查不合法或未按照合法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的,不得提請本級政府審議,政府不得作出決策。
(二)嚴格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組織開展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制度和有效期制度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切實解決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規范、公眾查詢不方便等問題。
五、健全法律顧問制度,提高依法決策水平
(一)在南部縣開展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改革試點,加強法律顧問隊伍建設,完善法律顧問工作機制,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二)按照中央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新要求,加強公職律師隊伍建設,完善公職律師與政府法律顧問銜接工作機制。
六、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一)探索跨部門、跨行業綜合執法,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探索構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未經法制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確保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二)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管理,組織清理行政執法人員,全面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落實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
七、做好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自覺接受司法監督
(一)建立行政復議案卷評查制度,提高行政復議案件的辦理質量及檔案管理水平。建立行政復議、應訴案件分析制度,通過典型案例提出規范政府和部門行政行為的意見和建議。
(二)認真履行應訴職責,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做到有訴必應。自覺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回應司法建議。
八、完善工作推進機制,提升法治政府建設實效
一是要強化組織領導保障機制。法制宣傳教育是一項全民工作,涉及面廣。因此建立一個具有指揮全局的權威的領導機制,是實現普法目標向更高層次邁進的關鍵所在。前些年,通過各級普法機構的努力,基本保證了普法工作的深入,工作機構不協調、不適應的問題較為突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取得突破性進展,必須形成更加科學的、統一的、強有力的組織領導機制。各級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可與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合署辦公,但應作為常設機構設置,配備一名同級副職為專職副主任和3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并單獨列編。
二是要強化剛性保障機制。我國已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這一基本治國方略載入憲法,有些地方也嘗試立法。但僅限于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行規范,依法治理工作則很少涉及,致使法制建設工作長期處于無法可依,甚至出現用傳統行政手段抓法制建設的現象。因此,國家應盡快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立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定其組織、機構、職能、責任、義務等,應確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權威地位。“六五”普法期間,還要進一步健全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責任制度,考試考核制度,監督制度,評比獎勵制度,并用法律法規加以確定,以規范和約束依法治理工作。
三是要強化考核評估保障機制。“六五”普法規劃要在量化考核上下功夫,建立一種權威性的長效評估機制,明確創建目標,制定工作標準,定期檢查驗收,公開評比結果,普法主管部門每年應根據工作安排,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對各部門,各單位實行百分制考核評議。對連續兩年取得考核優秀等級的單位及負責人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其評先評優資格,單位掛牌整改,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或由普法主管部門建議同級黨委,政府予以免職。要建立領導干部法律知識水平和依法辦事能力考試考核,領導干部法律素質考察,領導干部法律知識任職資格考核等制度。規定領導干部年度普法考試不合格,其法律知識水平和依法辦事能力考核不得評為合格以上等級。法律知識水平和依法辦事能力考試考核兩年未達到合格以上等次的,不得提拔重用。在提升職務或跨區、跨行業轉任新職務時,還必須在任前接受法律知識任職資格考試考核。凡考試考核不合格的,暫緩任命并進行補考。兩次考試不合格的不予以任命或不再提請任命,以督促各單位及其主要領導認真履行職責。重視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始終充滿生機和活力。
四是要強化監督激勵保障機制。檢查監督是落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務的一項重要措施。要建立健全包括立法監督、習法監督,行政監督,新聞監督和群眾監督等為主要內容的監督機制。同時,認真開展執法檢查,對查處的違法問題,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提出整改意見,限其改正,以保證普法任務的落實。特別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依法行使國家權力,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得以實現。要通過建立執法責任制,全面推進依法治理工作。要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納入“三個文明”建設的各種獎項之中,廣泛表彰學法、守法、依法辦事,公正司法等方面的先進集體(個人)。尤其注重對從事普法教育工作的先進典型的表彰獎勵,逐步改變五年表彰一次的慣例。同時對習法和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勇于揭發者也要予以表彰獎勵,以弘揚正氣。
五是要加強隊伍建設保障機制。普法隊伍建設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能否順利進行的根本保障。但是,就目前隊伍建設壯況來看,仍是一個薄弱環節。拿我縣來說專職普法人員2人(編制在司法局),基層單位多數是兼職人員,這根本不能滿足日常普法工作需要。“六五”普法期間,一方面可以通過單獨列編的形式,徹底解決普法人員不足,不專的問題。另一方面要加強法制新聞隊伍,法制文藝宣傳隊伍,法制宣傳隊伍“五支隊伍”建設力度,充分發揮他們在法制宣傳教育中的中堅作用。同時加強執法建設,提升隊伍的整體素質,堅決清除那些違法建紀人員,促進執法狀況的全面改善,以引導廣大人民群眾更好地學法,守法和依法辦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是指市、縣(市、區)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委托機關)通過委托方式,依法將文化市場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事項,委托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綜合執法機構)實施的行政執法活動。
綜合執法機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秉公執法、文明執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范圍是:
(一)營業性演出,音像制品經營,娛樂場所經營,藝術品經營,電影發行、放映,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社會藝術水平考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物保護和文物經營;
(二)廣播影視節目制作、經營和傳送,廣播電視設施建設、保護和安全播出,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設置和使用,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公共視聽載體播放視聽節目服務;
(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出口等經營,著作權(版權)保護,包裝裝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化市場活動。
第五條委托機關委托綜合執法機構實施行政執法,應當依法以書面形式明確具體的委托事項、權限,并將委托文件、依據等材料分別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相關制度,在受委托的權限內依法履行職責,并接受委托機關的監督。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工作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投訴、舉報文化市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及時受理和調查處理。
第七條委托機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
綜合執法機構執法人員應當經過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執法證》。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設施、設備等執法條件。
第八條綜合執法機構實施行政執法調查或者現場檢查時,應當制作調查、檢查筆錄,并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
綜合執法機構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浙江省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綜合執法機構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綜合執法機構負責人決定;綜合執法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委托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條綜合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活動中依法對有關物品、工具采取暫扣、封存或者對證據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應當經委托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向當事人出具加蓋委托機關公章的書面通知書,制作清單,載明財物名稱、型號、數量、保存地點等事項,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
第十一條依法采取暫扣、封存措施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暫扣、封存的財物作出以下處理:
(一)經查明不宜繼續暫扣、封存,或者暫扣、封存期限屆滿的,依法解除暫扣、封存;
(二)依法應當沒收暫扣、封存的違法財物的,作出沒收違法財物的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沒收;
(三)根據法律規定可予以拍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的,依法予以拍賣、處置。
第十二條依法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以下處理:
(一)經復制、攝錄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后,依法解除先行登記保存;
(二)需要暫扣、封存有關證據的,依法決定對有關證據采取暫扣、封存等強制措施;
(三)依法沒收先行登記保存的違法財物的,按照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第十三條綜合執法機構對暫扣、封存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損毀、遺失。
對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解除暫扣、封存、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物,綜合執法機構應當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認領;當事人不明確或者經通知不認領的,應當財物認領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不認領的,可以按無主財物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五條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罰款數額或者沒收財物價值,非經營性違法行為2000元以上、經營性違法行為5萬元以上,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責令停產停業;
(三)吊銷許可證。
當事人在收到聽證權利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聽證要求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以委托機關的名義作出。
依法作出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或者案情復雜需要集體討論的,應當由委托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在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中,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除依法當場處罰外,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復雜等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應當經委托機關負責人批準,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依法檢驗、鑒定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間內。
第十八條在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中發生重大事件時,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即時向委托機關報告,并于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事件基本情況和處理情況。依法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委托機關應當加強對綜合執法機構的隊伍建設、制度落實、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上級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綜合執法機構的業務指導。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定期向委托機關報告行政執法情況和文化市場秩序情況。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浙江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規定,加強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監督,及時協調、處理有關重大問題。
省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級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并配合綜合執法機構做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機構應當協助做好農村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一條委托機關對其委托的事項不履行指導、監督職責,有瀆職、失職行為,造成后果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綜合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委托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執法違法的;
(二)執法不當,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三)不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導致本地區文化市場秩序混亂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違法參與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
(五)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支持、縱容、包庇文化市場違法經營活動的;
(六)對投訴、舉報不受理、不處理,拖延推諉,或者泄露投訴、舉報人情況和執法活動安排的;
(七)偽造、篡改、隱匿和銷毀證據的;
(八)侵占、挪用罰沒財物或者侵占、使用、損毀被暫扣、封存、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物的;
第一條為了加強司法行政系統內部執法監督,提高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干警的執法水平,促進嚴格、文明、公正執法,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司法行政機關執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是指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所屬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開展行政執法、刑事執法和行政許可、行政管理等情況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獎優罰劣的原則。
第二章考核評議的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刑罰執行中的執法情況;
(二)勞動教養處罰執行中的執法情況;
(三)辦理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執法情況;
(四)辦理或協助辦理行政許可中的執法情況;
(五)行政管理中其他措施的執法情況;
(六)在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申訴、控告、檢舉案件中的執法情況;
(七)內部執法監督工作情況。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執法的基本要求(總要求):
(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與上位法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相抵觸,并符合規定的程序;
(二)執法主體合法,符合管轄范圍規定,無越權辦案的情形;
(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四)調查取證合法、及時、客觀、全面;
(五)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行政決定適當;
(六)法律文書規范、完備,案卷材料裝訂規范。
第六條監獄刑事執法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符合法定條件,獄內自偵符合法定要求;
(二)程序合法;
(三)基礎臺帳齊全,填寫及時、真實、規范。
第七條監獄、勞教機關行政執法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依法辦理所外執行、所外就醫;
(二)依法辦理各類獎懲;
(三)在獄政、所政管理、勞動生產管理和生活衛生管理活動中,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形;罪犯和勞教人員脫逃率、非正常死亡率、獄(所)內發案率控制在部頒標準之內;無重、特大獄(所)內案件發生;無體罰、虐待情形;無超時勞動情形;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無重大疫情和食物中毒事故等。
第八條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執法主體合法;
(二)兩人或兩人以上亮證執法;
(三)依法履行告知義務,保障相對人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以及救濟途徑,正確適用簡易程序;
(四)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處罰適當,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
(五)處罰決定公開。
第九條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依法及時履行職責,無應當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為情形;
(二)依法正確履行職責,無因履行不當導致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行政訴訟敗訴或國家賠償等情形。
第十條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案件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依法進行行政復議,無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復議決定或者因復議決定明顯不當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等情形;
(二)對行政應訴案件依法應訴,無拒不出庭、不提出訴訟證據和答辯意見等情形;
(三)依法進行國家賠償,對違法行為無拖延確認、不予確認或不依法理賠等情形;
(四)對申訴、控告、檢舉案件依法處理,無推諉、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十一條內部執法監督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嚴格執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決定,無拒不執行、拖延執行等情形;
(二)對業已發現的錯誤案件和行為,及時糾正,無故意隱瞞、拒不糾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時追究過錯責任人的過錯責任,無應當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十二條依法制定有關執法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文件內容不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措施相抵觸。
第十三條在登記、統計、上報各類執法情況中,實事求是,嚴格遵守有關規定,無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的情形。
第十四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行百分制,根據考核評議的內容范圍,確定考核評議各項內容所占分數。考核評議項目和評分標準附后。
考核評議結果以年度積分為準,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檔。
第十五條因執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決定、命令而發生執法錯誤的,不予扣分;對執法過錯自查自糾,并依法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可以減少扣分。
第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所屬執法部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年度考核評議結果應確定為不合格:
(一)警察私放罪犯、勞教人員的;
(二)在各類執法中違法行使職權致人傷亡的;
(三)因對監管場所管理不當導致被監管人集體脫逃的;
(四)出現重大執法問題被新聞媒體曝光,經查證屬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被考核評議單位拒絕接受考核評議或者弄虛作假的。
(六)違法執法、瀆職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和社會影響的。
第三章考核評議的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由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領導小組負責。組長由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首長擔任,成員由法制、政工、監察和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組成。考核評議的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門或負責此項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采取平時考查與年度考評相結合的方法;每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為一考核年度。
縣市(區)司法局、監獄、勞教所負責對所屬執法部門執法狀況進行自我考評。每年12月,省監獄局、勞教局應分別對省直監獄、勞教所,市司法局對縣市(區)司法局、市監獄、勞教所的執法質量進行年度考核評議,并于月底前將考核評議結果報廳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領導小組。
必要時,省廳可以直接對省直監獄、勞教所執法狀況進行考核評議。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當建立考核評議檔案,如實記載平時執法工作情況,作為考核評議的評分依據,平時考查扣分情況納入年度考核評議扣分范圍。
第二十條被考核單位在考評前要按照《辦法》規定的項目,如實提供執法基本情況,并準備好相關的資料,供考評組檢查抽查。
第二十一條被考核評議單位對考核評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知道結果之日起三日內向負責考核評議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負責考核評議的機關可以視情重新組織人員復查,并將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訴單位。
第四章獎懲
第二十二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果以年度總積分為準,分為三個檔次,即優秀、合格、不合格。考核評分在85分以上的為優秀,60以上不滿85分的為合格,不滿60分的為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果作為衡量各單位及其所屬執法部門工作實績的重要指標。對評為優秀的單位予以表彰。連續兩年被評為優秀的,對該單位及其主要領導給予嘉獎、記功。凡報評全國、全省優秀司法局、司法所、文明監獄、勞教所,全國、全省優秀司法局長、司法所長、監獄長、勞教所長的,所在單位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果必須是優秀。
對評為不合格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對該單位行政首長進行誡勉談話,并取消該單位當年評優受獎資格;連續兩年被評為不合格的,責令該單位行政首長引咎辭職,或由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免職或商請市縣對其進行免職。
凡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果為不合格的,該單位行政首長年度考核為不稱職。
第二十四條在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過程中,發現已辦結的案件或執法活動確有錯誤、不適當的,應當按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規定》及時糾正。需要追究有關領導或直接責任人執法責任的,依照省政府《**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省監獄勞教所重大事故領導責任追究辦法》和《**省司法廳實施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辦法》予以追究。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含監獄、勞教所)。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執法質量考核評議標準細則
2.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基礎臺帳建立規范(試行)
附件1:
執法質量考核評議標準細則
第一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行百分制,按照考評內容和標準逐項評分,有交叉扣分項目的,按最高分值扣分,直至扣完所在項分值,不重復扣分或倒扣分。行為和結果不在同一考核年度的,列入結果所在年度考核。
第二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工作100分。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工作,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依法行政。
一、執法基礎臺帳(10分)
執法基礎臺帳應建立齊全,及時、如實、規范填寫(見附件2)。
(一)臺帳建立齊全(4分)。抽查基層執法部門的執法基礎臺帳5項。建立不全的,每少一項扣2分;有2項以上沒有按照省廳要求建立、健全基礎臺帳的,本項不得分。
(二)執法基礎臺帳填寫、使用規范(3分)。臺帳填寫、使用不規范的(包括應當填寫而未如實填寫的、臺帳之間不符的、填寫項目不全的等),每累計5處扣1分,累計超過10處,本項不得分。
(三)執法基礎臺帳填寫真實(3分)。弄虛作假的,每例扣1分。
二、行政許可(24分)
(一)依法呈報、審批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的審批項目(4分)。違反規定許可和審批,不按法定條件、程序申報、許可和審批的,每例扣2分。
(二)加強法律服務人員資格的考試、考核和授予工作(4分)。在資格考試、考核、授予中,因不嚴格執法,致使不應獲得資格的人員獲得了資格或應獲得資格而未能獲得資格的,每例扣2分。
(三)依法開展對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日常管理(4分)。因不嚴格執法、管理不善,致使符合條件的不能執業或不具備條件的繼續執業的,每例扣2分。
(四)依法收費(4分)。超標準收費的,每例扣2分;巧立名目亂收費的,每例扣3分。
(五)認真處理舉報、投訴(4分)。對當事人或群眾的舉報、投訴,不認真處理的,每例扣1分;因處理不及時或處理不當致使當事人越級上訪或引發的,每例扣2分;刁難、壓制、打擊報復舉報、投訴人的,每例扣2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本項不得分。
(六)實行政務公開(4分)。不及時、全面公開執法權限、依據、程序等必須公開的執法事項的,每例扣1分。
三、行政執法(40分)
(一)執法主體資格合法(4分)。執法主體不合法的,每例扣2分。
(二)持證上崗,亮證執法(4分)。執法人員無執法證或不亮證執法的,每例扣1分。
(三)依法行使職權(4分)。不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行為不制止、不處罰,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社會秩序受到破壞的,每例扣2分。
(四)依法開展行政處罰(18分)
1.事實清楚,證據確鑿(3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每例扣2分。
2.定性準確(2分)。定性錯誤的,本項不得分。
3.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3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錯誤的,每例扣1分;沒有法定的處罰依據的,每例扣2分;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或幅度的,每例扣2分。
4.處理適當(3分)。顯失公正的,每例扣1分。
5.程序合法,手續完備(3分)。違反法定程序的,每例扣2分;手續不完備的,每例扣1分。
6.執法文書格式規范(2分)。執法文書制作不規范的,每例扣1分。
7.執法檔案管理規范(2分)。未做到一案一卷,缺一卷扣1分;卷內材料不全的,每例扣0.5分。
(五)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5分)。程序違法,手續不完備的,每例扣2分;處置失當的,每例扣2分。
(六)其他行政決定正確(5分)。行政決定明顯不當的,每例扣2分;違法的,每例扣3分。
四、執法監督與保障(26分)
(一)自覺接受監督(2分)。領導機關個案監督認定為錯案的,本項不得分;對上級交辦或督辦的案件,在規定時間內不作出答復或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結的,本項不得分。
(二)落實執法和管理工作經費(2分)。經費得不到保障的,本項不得分;向執法部門下達創收指標的,本項不得分。
(三)積極辦理、參加行政復議(3分)。不按要求辦理或參加行政復議的,每例扣2分。
(四)積極應訴(3分)。不積極應訴的,每例扣2分。
(五)認真履行國家賠償義務(2分)。因行政不作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或其他行政決定而引起國家賠償,不按法定程序理賠的,本項不得分。
(六)認真執行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或其他有關執法監督決定、命令(2分)。不執行或拖延執行的,本項不得分。
(七)執行法院生效判決(2分)。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不含申訴案件由法院受理進入再審的),本項不得分。
(八)廉潔執法(6分)。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索要、收受當事人錢物或接受吃請的,每例扣3分。
(九)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4分)。對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應當追究而不追究的,每例扣2分。
第三條監獄執法工作100分。
監獄執法工作應當嚴格執行監獄法和有關監獄管理工作的法規、規章,保證監獄執法工作嚴格、公正、文明。
一、執法基礎臺帳(10分)
執法基礎臺帳應建立齊全,及時、如實、規范填寫。
(一)臺帳建立齊全(4分)。抽查基層執法部門的執法基礎臺帳5項。建立不全的,每少一項扣2分;有2項以上沒有按照省廳要求建立、健全的,本項不得分。
(二)執法基礎臺帳填寫、使用規范(3分)。臺帳填寫、使用不規范(包括應當填寫而未如實填寫的,臺帳之間不符的,填寫項目不全的等),每累計5處扣1分,累計超過10處,本項不得分。
(三)執法基礎臺帳填寫真實(3分)。弄虛作假的,每例扣1分。
二、刑罰執行工作(18分)
(一)依法辦理減刑、假釋(6分)。違反法定程序、條件辦理的,每例扣2分;材料不齊全、不完備、不規范的,每例扣1分;弄虛作假,捏造事實或證據的,本項不得分。
(二)依法辦理保外就醫(6分)。違反辦理條件、程序的,每例扣2分;保外期滿沒有聯系考察的,每例扣2分;弄虛作假、騙取保外的,每例扣3分。
(三)做好罪犯刑滿釋放工作(6分)。辦理手續不全的,每例扣2分;因刑期計算錯誤,刑期未滿而釋放的,每例扣3分;超期未釋放的,每例扣3分。
三、獄政管理工作(22分)
(一)依法收押罪犯(2分)。違反規定收押的,每例扣0.5分;收押時法律文書不完備、手續不全的,每例扣0.5分。
(二)做好罪犯會見、同居工作(2分)。私自安排會見或不在規定地點會見的,每例扣0.5分;超范圍、次數會見的(有正當理由并按規定程序批準的除外),每例扣0.5分;違反同居管理規定的(有正當理由并按規定程序批準的除外),每例扣1分。
(三)堅持罪犯準假制度(2分)。違反法定條件、程序準假的,每例扣0.5分。
(四)無違規禁閉罪犯(2分)。違反規定條件、程序禁閉罪犯的,每例扣1分;超期限禁閉罪犯的(因審理案件被實施隔離關押的除外),每例扣1分。
(五)無違規使用警戒具(2分)。違反規定濫用警戒具的,每例扣1分。
(六)堅持直接管理(2分)。警察脫崗的,每例扣1分;監管崗位上的非警察行使執法權的,每例扣1分。
(七)不用罪犯干私活(2分)。警察利用罪犯干私活的,每例扣1分。
(八)打擊牢頭獄霸(2分)。牢頭獄霸毆打、體罰、虐待罪犯的,每例扣1分;對牢頭獄霸處理不嚴肅、打擊不嚴厲的,本項不得分。
(九)無罪犯脫逃(4分)。因造成罪犯脫逃的,本項不得分。因其他原因發生罪犯脫逃事故,24小時內捕回的,每例扣0.2分;48小時內捕回的,每例扣0.5分;三個月內捕回的,每例扣1分;超過三個月未捕回的,本項不得分。
(十)無罪犯自殺死亡(2分)。罪犯自殺死亡的,每例扣1分;因警察執法和管理教育不當引起罪犯自殺的,本項不得分。
四、罪犯權益保護(24分)
(一)依法保護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權(3分)。對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不及時處理或不及時轉遞有關機關處理的,每例扣1分;扣留罪犯寫給監獄上級機關或司法機關的信件的,每例扣1分。
(二)無毆打、體罰、虐待罪犯(8分)。警察毆打、體罰、虐待罪犯的,每例扣4分;指使、縱容罪犯毆打、體罰、虐待罪犯的,每例扣3分。
(三)無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接受捐贈(4分)。向罪犯及其家屬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或接受罪犯及其家屬捐贈的,每例扣1分。
(四)“七項經費”(伙食費、被服費、雜支費、醫藥費、零花錢、教育經費、行刑成本費)到位(4分)。罪犯伙食食物量不達標的,扣1分,其他各項每項不到位的,扣0.5分。
(五)嚴格限制勞動時間(3分)。除季節性、突擊性任務需要延長勞動時間并經批準外,罪犯日平均勞動時間超過八小時的,扣0.5分;超過九小時的,扣1分;連續十天超過十小時的,本項不得分。
(六)保障罪犯受教育權(2分)。掃盲教育、技能教育、自學考試、思想教育無時間保障的,每項扣1分。
五、執法監督與保障(26分)
(一)自覺接受監督(2分)。領導機關個案監督認定為錯案的,本項不得分;對上級交辦或督辦的案件,在規定的時間不作出答復或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結的,本項不得分。
(二)積極參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2分)。不按要求參加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本項不得分。
(三)認真履行國家賠償義務(2分)。因行政不作為、刑罰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或其他行政決定而引起國家賠償,不按法定程序理賠的,本項不得分。
(四)認真執行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或其他有關執法監督決定、命令(2分)。不執行或拖延執行的,本項不得分。
(五)執行法院生效判決(2分)。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不含申訴案件由法院受理進入再審的),本項不得分。
(六)廉潔執法(6分)。警察索要、收受或變相收受罪犯或其家屬錢物的,每例扣3分。
(七)無私自為罪犯捎物發信、保管現金或將手機等通訊工具給罪犯使用(2分)。私自為罪犯捎物發信、保管現金或將手機等通訊工具給罪犯使用的,每例扣1分。
(八)實行獄務公開(4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的考核計分、獎懲、社區矯正等情況未依法公開的,每例扣1分。
(九)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4分)。發生執法過錯,對過錯責任人應當追究而不追究的,每例扣2分。
第四條勞動教養執法工作100分。
勞動教養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和有關勞動教養工作的法規、規章,堅持勞動教養工作方針,確保勞動教養執法嚴格、公正、文明。
一、執法基礎臺帳(10分)
執法基礎臺帳應建立齊全,及時、如實、規范填寫。
(一)臺帳建立齊全(4分)。抽查基層執法部門的執法基礎臺帳5項。建立不全的,每少一項扣2分;有2項以上沒有按照省廳要求建立、健全的,本項不得分。
(二)執法基礎臺帳填寫、使用規范(3分)。臺帳填寫、使用不規范(包括應當填寫而未如實填寫的,臺帳之間不符的,填寫項目不全的等)的,每累計5處扣1分,累計超過10處,本項不得分。
(三)執法基礎臺帳填寫真實(3分)。弄虛作假的,每例扣1分。
二、勞動教養處罰執行工作(20分)
(一)依法辦理減、延勞教期限(5分)。違反規定條件、程序辦理減、延教期限的,每例扣2分;弄虛作假辦理減、延教期限的,本項不得分。
(二)依法辦理所外就醫(5分)。違反規定條件、程序的,每例扣1分;所外就醫期滿未及時辦理延期手續,又未按期收所的,每例扣1分。
(三)依法辦理所外執行(5分)。違反規定呈報、審批或手續不全的,每例扣2分。
(四)按期解除勞動教養(5分)。辦理手續不全的,每例扣0.5分;因教期計算錯誤,教期未滿而提前解教的,每例扣1分;超期未解教的,每例扣1分。
三、所政管理(25分)
(一)依法收容勞動教養人員(2分)。收容條件不符、手續不齊全或者文書不完備的,每例扣0.5分。
(二)堅持直接管理(2分)。警察脫崗的,每例扣1分;以非警察或勞動教養人員代行警察管理職責的,每例扣1分。
(三)做好勞教人員會見、同居工作(2分)。私自安排會見或不在規定地點會見的,每例扣0.5分;違反同居管理規定的,每例扣1分。
(四)嚴格使用禁閉措施(2分)。違反規定條件、程序實施嚴管、禁閉的,每例扣1分。
(五)無違規使用警械具(2分)。違反規定條件、程序使用警械具的,每例扣1分。
(六)無勞教人員脫逃(4分)。因造成勞教人員脫逃的,本項不得分。因其他原因發生脫逃事故,24小時內追回的,每例扣0.2分;48小時內追回的,每例扣0.5分;三個月內追回的,每例扣1分;超過三個月未追回的,本項不得分。
(七)依法開展“三試”(試工、試農、試學)(3分)。不按規定要求呈報、審批或手續不全的,每例扣2分。
(八)堅持勞教人員準假制度(2分)。違反規定程序,手續不全的,每例扣1分。
(九)無勞教人員自殺死亡(2分)。發生勞教人員自殺死亡的,每例扣1分;因執法不當致勞教人員自殺的,本項不得分。
(十)打擊所王所霸(2分)。所王所霸毆打、體罰勞教人員的,每例扣1分;處理所王所霸不嚴肅、打擊不嚴厲的,本項不得分。
(十一)不用勞教人員干私活(2分)。警察使用勞教人員干私活的,每例扣1分。
四、勞教人員權益保護(21分)
(一)依法保護勞教人員的申訴、控告、檢舉權(3分)。對勞動教養人員申訴、控告、檢舉不及時處理或不及時轉遞有關機關處理的,每例扣1分;扣留勞教人員寫給上級機關或司法機關的信件的,每例扣1分。
(二)無毆打、體罰、虐待勞教人員(8分)。警察毆打、體罰、虐待勞教人員的,每例扣4分;指使、縱容勞教人員毆打、體罰、虐待其他勞教人員的,每例扣3分。
(三)無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和接受捐贈(4分)。向勞教人員及其家屬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或接受勞教人員及其家屬捐贈的,每例扣1分。
(四)確保生衛經費到位(3分)。有一項未達標的,扣1分。
(五)嚴格遵守勞動時間(3分)。除季節性、突擊性任務需要延長勞動時間并經批準外,勞教人員日平均勞動時間超過六小時的扣0.5分;超過九小時的扣1分;連續十天超過十小時的,本項不得分。
五、執法監督與保障(24分)
(一)自覺接受監督(2分)。領導機關個案監督認定為錯案的,本項不得分;對上級交辦或督辦的案件,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作出答復或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結的,本項不得分。
(二)積極參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2分)。不按要求參加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本項不得分。
(三)認真履行國家賠償義務(2分)。因行政不作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或其他行政決定而引起國家賠償,不按法定程序理賠的,本項不得分。
(四)認真執行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或其他有關執法監督決定、命令(2分)。不執行或拖延執行的,本項不得分。
(五)實行所務公開(4分)。減期、所外執行、所外就醫、考核、獎懲等情況未依法公開的,每例扣1分。
(六)廉潔執法(6分)。警察索要、收受或變相收受勞教人員或其家屬錢物的,每例扣3分。
一、進一步抓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貫徹實施
一是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在解放思想、更新觀念,進一步增強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責任感、使命感上取得新進展。從進一步推進科學執政、依法執政、民主執政,提高執政能力和水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重大意義,牢固確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觀念,切實把建設法治政府作為建設法治*的關鍵環節,把依法行政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準則,放在重要位置抓緊抓好,抓出實效。二是服務黨委政府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工作大局,在工作創新,加快建設法治政府重點工作上取得新進展。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全力實施改革攻堅七項重點工作的決定》和《關于進一步推進和深化改革攻堅重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突出市場、人本、效能三大取向,進一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立重大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加快推行并聯式審批,深化行業組織和市場中介機構的改革發展,進一步加快投融資體制改革,推進收繳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非稅收入管理體制,加快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進一步深化農村各項改革,完善農村“三大合作”制度,扶持發展新型鄉鎮企業,完善農村社保體系。各相關部門法制機構要積極參與,為改革提供堅實的法制保障,確保改革在一些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新的突破。三是開展“規范執法合格機關”創建活動,在制度創新,進一步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機制上取得新進展。建立健全依法行政黨委領導機制和公民有序參與機制,形成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司其職、各方協調配合、公民廣泛參與的依法行政工作格局。全面展開“規范執法合格機關”創建活動,量化考評指標,規范考評程序,探索建立教育、預防、監督、獎懲并重的行政執法工作機制,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一要堅持質量第一,力求出“精品”。要嚴把立項關,按照“群眾關切、領導關注、現實急需”的要求,精選立法項目,制定立法計劃;要嚴把起草關,按照“堅持以人為本、實現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眾權益”的要求,精心組織起草,充分進行調研論證;要嚴把審核關,按照“不抵觸、有特色、便于具體操作、解決實際問題”的要求,精心審核,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切實維護民利。今年要重點抓好列入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定計劃項目的調研、起草、論證、審核工作,力爭出臺一批有影響的精品。二要圍繞中心,重點加快促進科學發展與社會和諧的立法。進一步加強促進經濟、社會事業協調發展的制度建設,制定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科技進步獎勵方面的規定;進一步加強營造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制度建設,制定糧油安全監督檢查方面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市場管理體系,規范市場秩序;進一步加強維護公共安全,構建和諧社會的制度建設,制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實施辦法、犬類管理、精神衛生、加強人民防空建設方面的規定;進一步加強城市建設、資源環境保護方面的制度建設,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城市綠線管理、惠山青龍山森林公園管理、停車場建設和管理、住宅區交接管理方面的規定,加強環境保護,保障公民健康;進一步加強規范政府權力與責任的制度建設,制定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執法責任制考評細則、檔案資料利用方面的規定,推進依法行政,轉變政府職能。三要健全民主參與、科學論證制度。認真落實《關于進一步規范立法征求意見工作的規定》、《*市規章(草案)聽證辦法》,創新征求意見工作機制,暢通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的渠道,凡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政府規章草案都要舉行聽證或者公開征求意見。積極探索建立政府立法采納公眾意見的情況說明制度,保護和調動公眾參與的積極性,使政府立法成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弘揚法治的重要平臺。積極探索建立政府規章實施周年報告、評估制度,對實施一段時間的政府規章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試行評估,實現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立法的規范化。
三、進一步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
行政執法責任制是規范和監督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活動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當前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一個關鍵環節。要繼續按照《市政府關于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的部署和要求,全面抓好落實。一是要依法界定和分解落實行政執法職責。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部門要在公示行政執法依據、執法權限的基礎上,根據職權分類的要求,科學合理地分解執法職責,明確執法程序、標準、時限和責任,落實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確保每一個行政執法機關、每一個行政執法崗位、每一個行政執法人員都有明確的執法依據,遵循嚴密有序的執法程序,承擔相對應的執法責任。二是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切實強化上級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責任追究;進一步明確機構編制部門、監察機關和政府法制機構在具體實施本級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行政執法責任追究中的職責權限;高度重視執法違法問題的責任追究;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案件移送辦理制度。落實責任追究要有“鐵石心腸”、鐵的規矩,決不能流于形式,姑息遷就。同時要注意積極探索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簡化行政執法責任流程管理,強化上下之間、部門之間、部門內部的協調配合,提高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效率和水平。三是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抓緊修訂完善有關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進一步完善評議考核標準,細化評議考核內容,量化評議考核指標,規范評議考核程序,健全行政執法獎懲機制。進一步完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評議制度,進一步拓寬人民群眾參加評議的渠道和方式,確保考評工作全面、公正、準確。同時要注意實際可操作性,形成良好的導向。四是要加強對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的交流指導和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典型總結經驗,認真研究解決問題,推動提升工作水平。
四、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和政府法制監督
一是深入開展重點領域的專項整治活動。要繼續圍繞群眾關心、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積極開展專項整治,實行集中治理,使人民群眾感受到法治建設的實在效果。今年要重點突出加強城市管理、拆除違章建筑、治理企業排污等三個問題,加大行政執法力度,著力解決行政執法不作為、不到位的問題。對重點領域的整治工作,市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二是深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認真落實市城市管理現場會精神,學習借鑒江陰市經驗做法,加快體制創新,完善“以塊為主、權責配套”的體制框架,堅持規劃決策監督考核權重心上移,具體執行權、審批權重心下移,行政執法管理權上移、社會管理服務權重心下移的原則,強化各區以塊為主的管理職能。在權責配套的基礎上,注重調動基層組織的積極性,強化基層組織建設,增強街鎮和社區管理服務功能。三是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今年要在公開執法上加大推進力度。行政機關執法辦事,凡依法必須公開的、凡是能夠公開的,都要予以公開。對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要擴大公開的程度,明確公開的時效,規范公開的程序,告知監督的方式,堅決杜絕各類暗箱操作,使行政執法行為全面接受社會各界特別是當事人的監督。要大力推行電子政務、網上審批辦案和實時監控,使執法權的行使置于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真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使公開真正成為各級執法機關的工作理念和施政方式。四是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進一步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認真執行《*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辦法》、《*市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落實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政府法制機構要認真做好備案審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建立及時反饋審查意見的機制,積極探索社會公眾對規范性文件進行監督的啟動機制。進一步落實行政執法投訴制度,及時受理人民群眾的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政行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各地各部門要積極探索,對自由裁量的標準和條件進行細化,確保行政執法的合理公正。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執法案卷的評查工作,通過對行政執法的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評查,及時發現解決行政執法中的突出問題,不斷強化行政執法監督。五是嚴格行政執法的資格管理。及時清理、確認并向社會公告行政執法主體,保證行政執法由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嚴格實施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制度,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六是加強對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地各部門要根據各自的實際和工作重點制定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劃,加強對重點實施的和新實施的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確保落到實處。
五、進一步做好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要認真貫徹中辦《關于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落實全國和全省行政復議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人為本、復議為民”,緊緊圍繞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加強和改進行政復議工作,力爭把大部分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系統內部。一是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按照切實維護公民行政復議權的要求,疏通進口,敞開大門,積極主動地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凡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都必須依法受理,絕不允許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絕受理。對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經人民法院審理責令受理的,市里將定期通報,督促糾正;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責令后仍不受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年內沒有受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年終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說明理由。二是著力提高行政復議的辦案質量,維護行政復議的公信力和權威性。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該撤銷的要堅決撤銷,該變更的要堅決變更,該確認違法的要堅決確認違法,該賠償的要堅決賠償,絕不搞官官相護。要把依法有效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矛盾,作為衡量行政復議辦案質量的重要尺度,堅持合法性審查與適當性審查并重、實體性審查與程序性審查并重,努力把每一個案件都辦成“精品”,辦成“鐵案”,做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三是著力創新行政復議方式,提高解決行政爭議的效率。要積極探索創新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方式方法,充分發揮行政復議便捷、高效解決問題的優勢。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書面審理為主;對事實不清、爭議較大的案件,要認真核實情況,充分聽取專家和有關各方的意見;對案情復雜、社會關注的重要案件應采取當面審理、公開聽證等方式,充分運用和解、調解等多種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進當事人與行政機關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四是著力完善行政復議制度和機制,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行政復議工作。要抓緊建立健全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責任制,并納入各級政府的考核體系,把行政復議渠道是否暢通、行政復議質量是否過硬、行政復議機構設置是否與工作相適應作為重要考核內容;要積極探索建立行政復議聽證制度、調查制度、和解制度、重大案件備案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抓緊建立行政復議機構考核評價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進一步規范行政復議行為;進一步完善與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工作聯系制度,做好行政復議案件移送和行政復議決定與行政強制、行政訴訟執行的協調工作,共同研究解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在法律適用上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強與行政訴訟、及行政監察等工作的銜接,及時溝通情況,密切協調配合,共同解決行政爭議;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的宣傳工作,努力營造依法解決行政爭議的良好社會氛圍。五是著力加強行政復議機構建設,改善工作條件。各級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門要根據行政復議機構所承擔的工作任務,選調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有較高法律素養的干部充實行政復議機構,保證一般案件有2人承辦、重大復雜案件有3人承辦。切實保障行政復議的正常辦案經費,落實必要的辦案條件,保證行政復議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保障和監督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或者應訴,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負責辦理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司法行政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本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組織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八)培訓行政復議、應訴工作人員,組織交流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經驗;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行政復議范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一)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資格證、執業證、許可證手續,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二)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業、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三)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業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業證期滿六個月仍不予注冊的;
(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六)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七)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持公證機構關于公證書的決定不服的;
(八)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留場就業決定或根據授權作出的延長勞動教養期限的決定不服的;
(九)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決定不服的;
(十)認為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除外),可以一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一)執行刑罰的行為;
(二)執行勞動教養決定的行為;
(三)司法助理員對民間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四)資格考試成績評判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
第三章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管轄
第八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對監獄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對司法部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司法部管轄。申請人對司法部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第九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
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行政復議機關應訴。
第四章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條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實行統一受理、專人承辦、集體研究、領導負責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但應說明理由。
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的回避,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
第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本規定受理范圍的,應予受理;
(二)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復議的法定受理條件或者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復議申請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機關發送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后,應將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在10日內提交行政復議機關。
司法行政機關任何部門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轉交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內容如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補齊申請內容。行政復議受理時間從收到申請人補齊申請書內容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對于申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司法行政機關不再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依照以下程序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一)登記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及申請人的情況;
(二)不予受理的,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5日內填寫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審批表,擬制不予受理決定書,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向申請人發出;
(三)應當受理的,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后填寫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立案審批表,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十六條申請人認為司法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可以向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反映,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審查后可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責令下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受理,其中申請人不服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司法行政法律、法規、本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或者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行為確有正當理由,申請人仍然不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依法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行政復議決定
第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書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
(四)對行政復議申請的答復意見和本機關對行政復議案件的請求。
第十九條被申請人不按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被申請人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同意并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申請審查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區別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機關文件送達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填寫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擬制復議決定意見,在征求業務部門意見后,報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決定一經公布、委托方式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行政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沒收非法財物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物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如有以下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一)因不可抗力延誤相關文書抵達的;
(二)有重大疑難情況的;
(三)需要與其他機關相協調的;
(四)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進行審查的;
(五)其他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需要延長復議期限的。
第六章行政應訴
第二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接到人民法院轉送的行政狀副本5日內,應組織協調有關業務部門,共同制訂行政應訴方案,確定出庭應訴人員。
司法行政機關業務部門應當指派本單位專人負責案件調查、收集證據材料,提出初步答辯意見,協助法制工作機構的應訴工作。
第二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在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送達后,應組織協調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是否上訴的意見,報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決定上訴的,提出上訴狀,在法定期限內向二審人民法院提交。
第二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協調有關業務部門,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提出是否申訴的意見。決定申訴的,提出申訴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
第二十九條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律師擔任行政訴訟人出庭應訴。
第三十條對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應訴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判決或者裁定送達后5日內,將判決書或者裁決書的復印件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含行政訴訟)活動所需經費列入本機關的經費預算。行政復議活動經費應當用于:
(一)辦案經費;
(二)執法情況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