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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征范文

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征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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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征

第1篇: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征范文

關鍵詞:民間借貸;民法問題;融資

從本質上來說,民間借貸行為是一種符合經濟規律的自然行為,對于社會經濟的發展是利大于弊的。近年來,我國各地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數量呈現出增加的趨勢,給社會的安定帶來了不穩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法治化的進程。為了改善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一些學者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比較深入的調查研究,從各個角度分析民間借貸問題產生的原因及改善的措施。

一、民間借貸的含義、分類及特征

(一)民間借貸的含義

民間借貸是隨著金融行業的發展而日益興起的一個行業,它是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在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關于民間借貸的定義國內外學者都有自己的定義,定義也始終不夠明確,存在很大的爭議,其中國外很多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應該歸屬于個人與個人之間所進行的一些金融活動,是一種私人關系或行為。而我國國內的專家學者則認為民間借貸是公民與公民在不經過國家的金融主管部門許可或批準的情況下,按照雙方通過協商所達成的關于進行現金借貸的口頭或書面約定,從法律上來說是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從國內外的定義中可以找出共同點,即民間借貸行為屬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二)民間借貸的分類

關于民間借貸的分類,可以采取不同的標準進行劃分,其中按是否存在抵押可以將其分為民間抵押貸款和民間信用借貸兩種類型;按照是否具有盈利性可以將其分為盈利性貸款和互貸款,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后者。

(三)民間借貸的基本特征

民間借貸的基本特征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

1.民間借貸的行為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民間借貸行為往往是借貸雙方經過一定的協商達成的意愿,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比較靈活,完全取決于雙方的意愿進行的自由活動。

2.借貸的內容往往是資金:發生民間借貸行為的主要原因是因為自然人在開展經濟活動過程中缺乏一定的資金,導致經濟行為無法周轉,為了緩解資金的緊張狀況,而去跟那些擁有資金資源的自然人去協商,承諾借款后在還款時還本付息的行為。從這種角度來說,民間借貸的主要內容應該是資金。當然,在一些落后的地區也存在借貸其他物品的行為,但是主要的借貸載體是資金。

3.借貸行為的主體是自然人:從上文對于民間借貸的含義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民間借貸的主體雙方往往都是自然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不得以借款的名義向社會或企業職工進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活動,一旦借貸雙方的一方或雙方超越了這個法律限制范圍并實施了相關的金融借貸活動,所簽訂或達成的合同視為無效。從這一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民間借貸行為只能是自然人之間進行。

二、我國民間借貸現狀和成因

(一)我國民間借貸現狀

一直以來,金融學家都將民間借貸看作為“草根”金融,視為融資的主要渠道之一,很多發達國家直接以法律的形式將民間借貸定性為民事法律行為。相比之下,雖然我國的民間借貸發展歷史悠久,但是其真正的發展則是在2003年之后,當前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首先是民間借貸行為廣泛,全民放貸己形成風潮。改革幵放的深入,社會主義經濟的加速發展,我國的民間借貸市場日益活躍,規模也日漸壯大。據不完全估計,我國民間金融資金規模已達四萬億元,這大概已是正規金融十分之一的規模,民間借貸從沿海發達地區向內陸中西部地區不斷的延伸;其次是借貸利率自由約定、形式多樣化。民間借貸多以信用作為基礎,而且因為個人和中小企業都較為習慣于能夠實現資金快速流轉的現金交易等程序高效便捷的形式,所以我國民間借貸的形式都較為便捷、靈活,多以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協議為主;最后是借貸資金由生活性需求為主轉向生產經營性消費為主。之前,民間借貸行為更多的是以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為出發點,當前我國的民間借貸主體多為中小型企業,民間借貸的根本目的也是更多的為了實現企業的進一步發展,緩解資金壓力。

(二)我國民間借貸成因

分析民間借貸在國內興起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一是民間借貸資本的趨利性。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漸完善,市場投資主體更加的開發和自由,這種情況下資本對于利潤的追求更加的瘋狂。當前國內民間借貸的利率日益提高,正是我國民間借貸趨利性的體現;二是信貸緊縮,中小企業融資困難。一方面,當前的商業銀行將服務目光更多的傾向于大型企業,導致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另一方面中小企業所面臨的市場競爭壓力也日趨加大,這種情況下急需融資來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因此將融資目標轉向民間借貸;三是用于投資的社會資金更加豐富。社會經濟的發展帶來的是人們生活水平和收入的提高,在利益的趨勢下,人們選擇了將一部分資金存入銀行獲得利息,另一部分資金通過民間借貸來獲取高于銀行數倍的利息收入。

三、民間借貸主要存在的民法問題

(一)現有民事立法的缺失和沖突

當前我國現有法律中對民間借貸問題的處理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問題在于這些法律關于民間借貸問題的處理更多的是原則性處理,指導意義大于實踐意義。可從這個角度來說,缺少一部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是我國當前民間借貸進一步發展的最主要障礙,也是民間借貸中高利貸盛行的一個主要原因。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說《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中對于民間借貸問題有相關的規定,但實際上由于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部門不同,因此效力位階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從而導致了同一事件出現了不同判決結果現象的出現。

(二)利率問題

民間借貸的利率由借貸雙方自由約定,以現有的借貸事實的存在為基礎。它實際上是基于借貸合同關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民間借貸中的利率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利率的確定。當前國家明確將民間借貸利息限制在一個規定的最高數額的限度內,這種限制固然有利于抑制高利貸行為,但同時也對民間借貸的發展造成了影響。最主要的是當前國家在金融結構借貸利率的規定上存在一定的隨意性例如規定部分金融結構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自由調整利率等,這種區別對待毫無疑問是違反了公平原則的。其次是高利貸的正當性問題。高利貸本質上也是民間借貸的一種,當前的相關規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高利貸行為,但是仍舊有部分貸款人與借款人以委托理財房屋買賣或投資入股等名義將出借資金給借款人,進行實際上的高利放貸行為。

(三)借貸合同問題

民間借貸是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和企業之間的一種自發性借款行為,因此一直以來其在合同的簽訂上就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很多民間借貸行為甚至采用的是口頭約定,一旦出現違約行為往往難以追究責任。當前民間借貸合同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一是合同的真實金額的認定問題。理論上來說如果借貸合同有明確的利息和本金,那么借款金額的認定是十分容易的,但問題在于當前部分貸款人為規避稅務和工商部門的查處,在合同中沒有寫明借款金額和利息,從而導致在借款人潛逃情況下難以追問;二是借貸的訴訟時效問題。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只要在約定的時間內,借款人有義務歸還借款,但在實際中借款行為往往發生在熟人之間,貸款人礙于面子不好意思“討債”,給予一些無賴分子可乘之機,通過拖延的方式逃避債務;三是虛假借貸訴訟問題。一般來說,民間借貸的案件是相當簡單明了的,只要一方對另一方的借貸合同沒有異議,那么就可以直接進行判決,從而導致不法利用這一特點來保護諸如行賄、賭債、虛假訴訟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欠債等違法債權債務關系,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關于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民法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合理定位民間借貸行為,在法律上給予其應有的地位

當前對民間借貸的認識無論是普通大眾還是專家學者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偏頗,很多相關研究都是站在反對的立場上進行的。對此筆者認為欲要解決民間借貸中存在的民法問題,首先要做的就是從立法的角度對民間借貸以明確的規定,對其中存在的問題明確的做出解決規定。同時,介于當前民間借貸已經從以往的“地下行為”逐步的轉變為正常的市場經濟行為,因此必須以法律形式將民間借貸行為納入到正常的金融監管體系中。

(二)制定靈活的利率政策

上文中筆者已經論述過當前國家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規定存在嚴重的不一致現象,例如民間借貸四倍利率無效,金融機構能夠自主調整利率等。對此筆者建議可以根據借貸資金的不同靈活的規定利率,例如對于生活性消費借貸規定利率在3倍以下,原因在于生活性消費借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當前的生活困難,并沒有盈利的空間,因此應當通過設置利率上限的方式來減輕借貸人的負擔;對于生產性消費借貸可以適當的提高借貸利率,原因就在于一方面較高的利率能夠更好的促進市場競爭的優勝劣汰,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另一方面生產性消費借貸能夠產生一定的收益,較高的利率并不會影響借貸人的根本利益。

(三)民間借貸合同的風險防范

關于民間借貸合同的相關風險的防范,通常主要采用以下幾方面的措施:首先,應當有條件地實行公證制度。依靠公證機關賴保證合同的真實有效,同時也能夠幫助和建議當事人完善合同的選擇性條款,規避合同存在的一些隱性風險;其次是合同要書寫規范,明確借款的期限。借據借條是借貸行為發生的憑據,書寫其時應做到語言文字規范,不用或少用多音字或容易產生歧異的詞語,之后一定要將其妥善保管,在欠款結清時應及時進行銷毀;最后是合同中明確規范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既可以保護貸款人的權利和激發貸款人的積極,又可以真正解決借款人的燃眉之急,促進借貸市場的順利發展。

作者:于洪林 單位:無棣縣司法局

參考文獻:

[1]吳怡,譚麗.關于民間借貸的民法問題探究.法制博覽.2016(1).

[2]張穎.民間借貸若干疑難民法問題研究.南昌大學.2012(12)

[3]遲延輝.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現象及其法律規制研究.浙江大學.2012(4).

第2篇: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征范文

對于普通民眾而言,不管是吳英還是金利斌,或許都只是茶余飯后的談資;而在民間借貸極度盛行的江浙一帶,千億元民間借貸如何規范,才是一個個案例背后最矚目的焦點。

長期以來,民間借貸一直被“灰色面紗”所遮掩,其原因是借貸性質難以判斷,合法與非法之間界定不清。

記者查閱了大量相關法律資料獲悉,關于民間借貸并不是無法可依。1999年1月26日,國家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其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但是,同樣的問題,1998年國務院第247號令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對于相同的民間借貸行為,兩部法律明顯存在定性不一致的問題。

律師徐志永曾告訴記者,“針對民間借貸,中國的刑法不夠完善,比如向多少個公民借貸、借貸多少屬于合法范圍,尤其是在什么條件下觸犯刑法,法律并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

法律界定不清,致使民間借貸一直處于備受爭議的境地。

其實,早在2005年的中國經濟50人論壇年會上,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吳曉靈就表示,國家應在強化信息披露、嚴厲打擊信息造假的同時,放松直接融資的管制,讓籌資人、投資人自主決策。為此,應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開放多種形式的直接融資,支持發展民間借貸市場。只要嚴格限定這些個人和公司的資金來源并加以監督,允許不吸收存款的貸款組織的存在,將有利于引導民間金融的規范化。

同時,有人大代表建議制定《民間借貸法》,應明確民間借貸允許的形式與條件,規定民間借貸的合理性內容與禁止性內容,確立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金融的區別,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幅度,將民間借貸行為納入法律的軌道。

然而,時隔多年,民間借貸的罪與罰始終沒有厘清。

第3篇: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征范文

[關鍵詞]民間借貸;風險控制;規范監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4.114

[中圖分類號]F83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5)24-0-01

1 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諸如民間借款、眾籌、P2P網貸,各種“寶寶們”等新興融資方式不斷涌現,規模不斷增長,成為我國金融發展中一個重要問題。

1.1 我國民間借貸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需要明確的是,民間借貸是我國傳統借貸渠道的必要補充,能有效緩解我國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的融資難問題,同時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機制的深度發展發育,為利率市場化做好了充分準備。

但作為新生事物,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響了經濟和社會的穩定。特別是在目前我國經濟下行過程中,一些民間借貸企業資金鏈的惡性循環及斷裂、導致產業空心化,同時使資金提供者遭受巨大財產損失,增加金融市場和社會的不穩定。

1.2 我國民間借貸的特點

第一,融資規模逐漸擴大。2013-2014年,全國民間借貸規模均已經突破5萬億元。

第二,民間借貸步驟簡單、便捷。民間借貸一般不對借款用途作限定,普遍以現金方式交接,僅在口頭表明資金使用意向,抵押物品評估認定靈活,從提出民間借貸申請到獲得資金一般只需要1~2天。

第三,民間借貸利率逐步攀升。目前我國的民間借貸是自發自愿的,雖然法律規定利率不能超過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但是現實的貸利率大部分都高于這個規定。

第四,民間借貸行為半公開化,社會的接受和認可程度逐漸提高。

2 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2.1 民間借貸風險不斷加大

第一,由于目前國內經濟形勢處于低位運行,來自借款人的風險不斷加大,局部的產業調整和環境保護方面的要求,使得部分中小企業需要整改、停產,生產鏈斷裂,企業破產倒閉,無法還款。

第二,由于商業信用環境較差,企業回款難,也導致資金緊張。

第三,目前民間借貸的利率大約為18%~40%,較高的財務成本也為企業正常經營和償還債務帶來巨大壓力。

2.2 民間借貸監管缺位

我國的金融監管權集中在中央,“一行三會”的的監管模式無法覆蓋民間借貸機構的領域。一方面,非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在體制外循環,不被貨幣當局統計觀測和監控,另一方面,由于民間借貸的借貸利率是借貸雙方自發制定的,同時具有分散性、隱蔽性、不規范性等特征,使得我國民間借貸監管缺失。

2.3 民間法律地位不明確,缺乏管理

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憲法》《民法》《合同法》等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和行政法對民間借貸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不能很好的指導實踐工作。民間借貸的中介機構不需要向有關部門申請執照,也沒有資本金要求。管理法規相對滯后,從業公司、人員缺乏相關資質要求,加大了民間借貸的市場風險。

3 促進我國民間借貸發展的出路

3.1 完善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

肯定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實踐證明,我國傳統金融機構無法滿足企業和個人的融資需求。特別是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形勢下,民間借貸彌補了正規金融的不足,解決了中小企業和個人的融資困難,支持了非國有經濟的發展存在是正當的。

完善我國民間借貸制度的根本思路在于通過法律使得民間借貸合法化,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將其納入正規金融管理系統,在法律的規范和監督下運行,民間借貸的合法化是防止與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途徑與保障。

3.2 規范民間借貸合同

目前,大多數民間借貸合同中都沒有采取法律規定的法律形式。利用現有的《合同法》,規范民間借貸合同,可有效避免民間借貸糾紛,并通過法院維護雙方的正當權益。同時,強制性地要求書面形式的借貸行為,明確當事雙方的法律責任,保障雙發利益,減少或避免地下錢莊、非法高利貸等隱蔽或非法金融活動。

3.3 完善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設立民間借貸主體的準入標準。借鑒國外立法對于民間借貸主體的規定,通過確定注冊資金和主體備案審查等方式,確定其主體資格。區別對待個人或企業間的偶發性的小額的借貸與開展正常民間借貸行為的商業性放貸人的業務。

第二,規范民間借貸的利率水平。資本的趨利本性決定了民間借貸的放貸人,必定收取盡可能高的利率作為回報。應分析我國經濟狀況及民間借貸的市場需求,民間資金的利用情況,規定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保護借貸雙方人的合理利益,避免實體經濟中的資金大量流失。

第三,規范限制放貸人的資金來源。在規定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的基礎上,允許商業放貸人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商業票據等融資方式解決資金來源,為民間資金創造合理的投資渠道。

4 結 語

綜上所述,為了防范金融風險,維持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有必要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不僅從法律上進行創新,同時從各個角度進行規范,以促進其健康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李小安.民間資本:中小企業融資的現實選擇[J].金融與經濟,2006(3).

[2]李智,程娟娟.民間借貸風險的法律防范[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1).

第4篇: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征范文

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規制

一、民間借貸的概述

1、民間借貸的定義

民間借貸在我國最早期的表現形式主要為私人之間的借貸,伴隨著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的形式逐漸多樣化,開始形成了有固定組織形式的機構,我國目前民間借貸的形式主要包括:個人借貸、小額信貸公司、合會、標會、私募基金、地下錢莊、典當等。從法律意義上講,民間借貸是指區別于正規的金融貸款,存在于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的統稱。在民間借貸的過程中,借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貸款方,雙方約定貸款方到期返還借款并按約定支付利息或者免除利息。我國目前法律規定,低于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方為有效的民間借貸,對于高出約定的利息,法律不予以保護。

2、民間借貸的特征:

(1)參與主體與資金來源的廣泛性,民間借貸的參與主體較為廣泛,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營經濟如雨后春筍般發展起來,其勢頭十分迅速,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受我國現行壟斷金融體制的影響,銀行基于其逐利性,一般不愿意貸款給中小企業,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另一方面,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的不健全,擔保制度未完全建立,財產的流動性較為靈活,故銀行要承擔較大的貸款風險,所以一般銀行不愿意貸款給中小企業,這也給民間借貸的存在與發展提供了較大滋生的土壤與空間。民間借貸日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的服務對象不同于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其民間主體也十分廣泛,其主體主要有個人、企業、私營業主、個體戶等,與此同時,其資金來源也十分廣泛,主要有城鄉居民積蓄,生產經營資金,甚至包括向銀行借入的資金以及向親戚朋友等的借入資金。

(2)隱蔽性和融資范圍的地域性。出于對金融監管和國家安全的考慮,我國目前對民間借貸的限制十分嚴格,除了合法的典當等形式的集資行為,國家原則上不允許其他民間借貸的存在,所以民間借貸一直游走于灰暗的邊緣,極其具有隱蔽性。與此同時,民間借貸的內生性,它的產生與發展是經濟發展的大勢所致,具有不可避免性民間借貸基于一定的地緣、血緣、熟人關系而建立,其流動與發展都集中于本地,具有地域性。比如在民營經濟發達的溫州、廣東等地區,民間借貸的發展十分迅猛,而在內地及西部偏遠地區,民間借貸的發展則較少。

(3)交易手續便利、條件靈活。民間借貸交易手續不像銀行貸款需要提供營業執照、代碼證書、會計報表、購銷合同、驗資報告等一大堆材料,一般只需考察房產證明及還貸能力等并簽訂合同即可,雙方基于自愿及其熟人關系,一般情況下,很容易獲得貸款,條件也較為靈活。按銀行的正常貸款程序,企業從向銀行申請貸款到獲得貸款,期間大約需要一個月,即使是長期合作客戶,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間借貸一般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時間即可獲得所需資金。與此同時民間借貸資金使用效率較高,銀行貸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現,而民間借貸可以隨借隨還,適合小企業資金使用頻率高,期限短的特點。民間借貸正是具備了這些比較優勢,才日趨活躍起來。

二、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

1、確立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我國目前法律體系中甚至沒有民間借貸這一概念,1996年為借貸活動制定的規則是貸款通則,把貸款人限定為必須持有“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中資金融機構,所以只適用于商業銀行,不適用于民間借貸。但就就目前我國情況來看,貸款通則早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應通過立法的形式賦予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使民間借貸不再游離于法律的邊緣。

2、健全民間借貸配套制度。在給予民間借貸合法的地位同時,也要規范民間借貸融資秩序,加強對民間借貸融資市場的監管,制止和打擊違法違規、惡意提高民間借貸融資標準等擾亂民間借貸秩序的行為,建立和完善民營企業民間貸款、擔保和信用評級機制,促進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對擁有資金、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應允許其開辦貸款業務,并予以一定的利率浮動空間,以保護和引導正當的民間借貸行為,為民間金融搭建向規范化、合法化轉變的制度平臺,為中小企業融資開辟合理健康新渠道。

3、構建民間借貸監管體系。首先,應在創新中優化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框架,著重加強宏觀審慎監管機制的完善,包括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風險預警應對機制,加強防范金融風險跨境傳播。其次,既要提高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又要加強監管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要合理劃分金融監管的邊界,既不能出現金融監管盲區,監管的缺位,也要盡可能避免重復監管。應統一規范和明確地方金融辦的職能,強化金融辦的管理職能,將其金融管理工作的重點從爭取資金投入轉向協調和服務上,提升金融風險的規避與處置能力,促進地方金融機構穩定發展。最后,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民間借貸在實踐中存在著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等特點,容易引發高利貸、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以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問題,對金融秩序乃至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的難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應當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通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有序發展,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通過對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允許民間借貸的合法存在,進行陽光化經營,充分發揮其支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同時把其投機性和詐騙性,降低到最低限度,從而使民間借貸成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金融制度和信貸體系的組成部分。(作者單位: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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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李建軍:《中國地下金融調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版。

[2] 徐孟洲:《金融監管法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

[3] 曾紀勝:《對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完善》,西南政法大學2011年碩士論文。

第5篇: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征范文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現實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

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并批準實施《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相關行業分析人士認為,此舉有助于民間金融實現規范化,進而合法化,是政策方向調整的標志性事件。它對于以“錢來錢網”為首的第三方P2P民間借貸平臺而言,也具有轉折化的意義。

二、民間借貸的主要法律特征

(1)民間借貸雙方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合同關系,雙方之間的借貸行為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會受到法律的保護。(2)民間借貸是貸款人和借款人之間因借貸關系而形成的一種合約行為。只要該協議的內容合法就都是法律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3)貸款人能否將借貸的標的支付給借款人,決定了民間借貸關系能否成立。借貸雙方之間除了對借款標的、借款數額、借款的償還期限等內容均達成一致意見以外,貸款人還要將借款的標的即貨幣或者其他的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此時雙方的借貸關系才算真正的成立。(4)貸款人交付給借款人的標的物,必須是貸款人個人擁有所有權或者支配權的財產。(5)借款人既可以支付利息也可以不支付利息給貸款人,是否支付利息由借貸雙方自由約定。民間借貸因其主要發生在自然人之間,一般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若借貸雙方在口頭協議或者書面協議之中約定了支付利息,那么借款人就要及時地將利息交付給貸款人。但此利息不得高于國家法律中對利息的相關規定。

三、民間借貸存在的必然性

我國民間借貸的歷史由來已久,隨著時間的流逝,民間借貸非但沒有消失匿跡,反而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又有日趨活躍之勢,這種現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國尤其是中小企業對民間資金的需求情況。民間借貸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1)從供求方面看,大量富余資金的存在為民間借貸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速度加快,城鄉居民所擁有的個人財富也隨之增加,為民間借貸的穩定發展提供了大量的資金來源。普通群眾可選擇的投資品種卻是少之又少。通常民間借貸的利率相對于銀行的利率來說要高一些,于是很多人為了追逐更高的收益而將目光投向了民間借貸市場,靠發放民間借貸給借款人來獲取高收益。也就解決了中小企業所需資金不足的問題,充實了其運營資本。

(2)從需求方面看,民營經濟的快速發展為民間借貸提供了發揮的空間。我國中小企業近年來發展十分迅速,是中國經濟發展的主力軍。然而,作為我國經濟發展主力軍的中小企業在從銀行獲取貸款時卻普遍遇到了貸款難的問題。民營企業因其經營不穩定,在融資上存在很多的障礙,無法與國有企業相提并論,這就使得中小企業能夠借入的資金變得十分有限,遠不能滿足中小企業正常發展對資金的需求。

(3)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相比具有特有的優勢。當貨幣盈余者向資金短缺者有條件地轉移貨幣時,就構成了金融行為。這些金融行為可以跨時間、跨空間、跨主體去配置資源,在正規金融不足時,民間非正規金融發揮了極其重要的補充作用,有助于增進人們的選擇自由和切身利益。民間借貸手續簡便,操作靈活。非正規金融機構在信息成本上具有明顯的優勢。民間借貸具有強烈的地域性,交易雙方往往為在一定區域內生活且彼此熟悉的居民,他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和合作中早已建立了相互信任的社會關系,且對對方的收入水平、償還能力、信用狀況等信息能夠清晰的把握,有效地降低了由信息不對稱所引起的道德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滿足了中小企業快速融資的需求。

四、民間借貸新的立法建議

2008 年 11 月央行起草了《放貸人條例》并將其提交給國務院法制辦,表明監管當局對民間借貸在金融體系中的積極和消極作用已經有相當全面的認識,并試圖用立法手段對其信貸行為進行適當的規制。這將是民間借貸陽光化和規范化歷程中的一個里程碑事件,必將對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和動員民間資本從而紓解小企業和農戶融資瓶頸約束起到積極作用。

借貸的資格是毫無異議的。我國目前的司法解釋,明確的將企業之間的借貸定位為非法的、無效的。但我國銀監會于 2008 年 5 月 4 日頒布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2007 年 1 月 22 日頒布的《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2007 年 1 月 22 日頒布的《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中卻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其可以與貸款的中小企業之間建立民間借貸關系。也就是說現行法律允許企業之間進行民間借貸。這就導致新法與舊法之間出現了矛盾。因此,在制定《放貸人條例》時,應該明確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的性質。

1.確立民間借貸主體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借款人往往相對于貸款人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在《放貸人條例》中要重視對借款人權利的保護,同時也要注重對貸款人權利的保護。

2.創新民間借貸的抵押物種類。控制民間借貸信用風險的一個重要模式便是建立完善的擔保機制。在民間借貸新模式——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實踐過程中,由于借款人在貸款時多無財產可供抵押,無形中增加了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因此,我國在制定《放貸人條例》時應該創新民間借貸的抵押物種類,給予借款人和貸款人靈活的選擇抵押擔保物的空間。

3.明確規定監管主體。現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對于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監管主體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我國在出臺《放貸人條例》時就應該對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規定明確的監管主體。

第6篇: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征范文

關鍵詞:民間借貸;規范;引導

中圖分類號:F830.5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3-0050-02

中國民間借貸一直非常活躍,作為一種傳統的借貸方式,長期存在于城鄉之間,游離于正式的金融體系之外。央行2009年2月12日公布的金融數據顯示,截至1月末,中國民營企業約80%的資金需求來自于自我積累和民間融資。盡管2007年中央財經大學的一項調查表明,民間金融的規模在7 400億元~8 300億元之間,事實上,由于民間借貸的分散性和隱蔽性,其規模可能遠遠超過這一數據。民間借貸這種融資行為是中小企業創辦和發展的主要資金來源,而近年來,許多企業或個人吸收資金是以非法從事資本、貨幣經營而不是以解決企業或個人自身發展需求為目的,偏離了單純的民間借貸的方向,構成了犯罪。因此,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行為是很有必要的。

一、中國民間借貸的特征與現狀分析

(一)中國民間借貸的特征

1.快捷。民間借貸的最大特點是方便快捷,資金能及時到位。數額較小的資金在數小時之內即可到位,這種借貸關系絕大多數只需借條或口頭形式。而從正規金融機構貸款,需要一系列復雜的程序和手續,時間比較長,對于急需資金的民間借貸情況來說,一般成為“雨后送傘”。民間借貸快捷的特征適應了中小企業使用資金通常沒有縝密的計劃所帶來的資金臨時缺口。

2.靈活。民間借貸不論是借款或還款數額還是方式都比較靈活,只要雙方約定好,有多種選擇余地。只要有人想借,便有人肯借,在經濟發達地區,借貸數額可達數十萬元,而在經濟較差地區,借貸數額只有數百元。相對而言,正規金融機構很難做到這一點。

3.廣泛。從空間上看,民間借貸現象遍布縣轄各個鄉鎮,特別是沒有金融網點較少的鄉鎮。從借款主體上看,這種民間借貸行為涵蓋于社會各個階層,大多是城鄉個體工商戶、民營小企業等。

4.有人情味。民間借貸的迅猛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人性化的特征。不少人愿意在資金短缺時轉向民間借貸市場,其重要原因是看重它的人情味,借貸雙方之間相對比較熟悉,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風險。出借人一般在保證自己利益的前提下,能為借款人著想,甚至在一些熟悉的借貸雙方在較短時間內的借款還會免去利息。

(二)中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分析

1.民間借貸活躍程度。民間借貸的活躍程度與該地區的經濟發達程度正相關。在經濟發達地區,資金流動性強,需求旺盛,以盈利為目的的民間借貸比較活躍,而且規模較大、利率較高;反之,借貸行為則主要集中在生活消費領域,借貸規模較小、利率較低。在中國經濟50人論壇2005年年會上,吳曉靈在提交給年會的書面發言中表示,2004年末,中國金融機構各項人民幣存款已達24.5萬億元,M2/GDP的比例已達189%,是世界上比例最高的國家。但社會仍然反映企業融資困難,以致民間融資異常活躍。

2.民間借貸的形式。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為無息貸款,在民間借貸中的發生率很高,但額度相對較小,表明中國農村地區的民間借貸有極其濃厚的血緣、親情及鄉情情節,這是中國民間傳統文化在金融領域的延伸。而另一部分是有息借貸、高利貸,雖然發生率不高,但占民間借貸金額的比重高,三者之間的比例大約為2∶5∶3,所以無息和有息、高利貸是民間借貸的主要融資方式

3.民間借貸的規模。民間借貸在中國農村地區是非常普遍的現象,根據央行在2005農村的抽樣調查,在全部調查對象100戶中,有83戶參與民間借貸,其發生率高達83%。當然這個比例會隨著經濟的發展而逐年遞增;再從民間借貸占全部借貸的比重看,該比例略低于全國平均規模,這符合符合中國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中央財經大學的調查表明,民間金融的規模在7 400億元~8 300億元之間,平均每戶民間借貸額約為5 000元,這一水平也將呈逐年遞增趨勢。這也表明,民間借貸的規模已不容小視。

4.民間借貸不規范性。近年來,一些企業或個人通過民間借貸這種行為,吸收資金非法從事資本、貨幣經營,偏離了民間借貸的方向。在浙江富姐吳英民間借貸非法集資案件中,他們以借款、投資、資金周轉等名義,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最終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國民間借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1.不利于國家的金融宏觀調控。民間借貸形成的貨幣流量是難以預測和控制的,其資金來源多是將儲蓄轉化為投資的,這會產生國家控制銀行信貸與民間分流資金的矛盾,從而極大地削弱宏觀調控的效果。而民間的金融機構從本身存在難以調和的問題,其脫離了中央銀行的監管,業務經營不規范,常見的有高息攬存、盲目貸款等。民間借貸的利率水平要比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高的多。因為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借貸利率是由國家確定的;而民間借貸的利率是雙方自發商定的,且民間借貸大都是在資金需求緊張迫切,銀行無法解決的情況時發生的。如當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銀行貸款條件的投資項目被卡住以后,民間金融機構便為其融通資金,這時的資金使用方受制于這些非正規的金融機構,當然利率水平也就非常高。正是基于這種利潤的存在,民間金融機構會以高于銀行儲蓄利率水平的方式吸收民間資金進行放貸,這樣會極大地降低社會公眾對利率政策的信賴度,不利于國家的金融宏觀調控。

2.不利于市場現金流的控制和貨幣政策的制定。中央通過調節貨幣供應量,影響利息率及經濟中的信貸供應程度來間接影響總需求,使總需求與總供給趨于均衡。因此,流通中的現金流量的準確控制,是調節貨幣供應的前提,但是由于民間借貸需求大、利潤高、手續簡便且形式多樣,使得大量資金長期游離于金融機構之外,中央銀行難以掌握其數量、投向、分布和運行情況,不利于市場現金流量的控制。

3.不利于社會的穩定。民間借貸具有高收益性和高風險性,是一種自發、盲目、分散的信用活動,沒有組織領導,缺乏制約保障機制,容易出現糾紛,從而給社會帶來了不安定因素。例如,一些人利用這種“放高利貸”的方法謀取不義之財,很容易導致親疏怨恨;而且,民間借貸多為隱蔽性,也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坑蒙拐騙現象在所難免,甚至引發刑事案件,不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

三、規范和引導中國民間借貸行為的政策建議

1.央行應制定相關法規來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民間借貸作為非正規的融資方式,央行應該制定相應的法規和管理辦法,規范其借貸行為,合理引導其投向政府鼓勵投資的產業和項目,從而推動民間借貸規范有序運行,促進經濟健康快速發展。制定“民間借貸法規”和“管理辦法”,首先要確定其借貸的限額和利率水平,并按要求到相關的管理機構進行登記,由指定機構對其進行管理、監督,用法律手段治理和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推動民間借貸的正規化運作;其次,對牟取暴利的放高利貸行為堅決予以打擊、取締,以維護社會的穩定;同時,相關管理機構應制定出嚴格的管理規定,賦予民間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對自發形成的有組織的金融活動加強監管,以法律的形式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引導民間借貸向規范、安全、守信、健康的方向發展。

2.銀監會實施民間借貸監測來規范民間借貸。由于民間借貸資金的數額相對較小,使得資金投向相當分散,無法準確了解其分布情況,故應建立民間借貸監測制度,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監測和分析,通過定期采集民間借貸的相關數據,及時分析民間借貸資金流向和利率變化趨勢,從而全面掌握民間借貸市場的變動情況。在此基礎上,通過“窗口指導”、金融穩定協調機制等途徑,有效調節信貸資金供求,合理引導民間借貸行為發展,防范金融風險發生。

3.保監會建立民間借貸的保險制度,防范借貸風險。目前中國沒有建立存貸款的保險制度,而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存貸風險一直由國家承擔隱性擔保。但民間非正規的存貸款不能納入國家擔保風險的范圍,而儲戶和貸款人的權益不能得到保障,所以應建立存貸款保險制度。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是保護小儲戶的資金安全,防止擠兌現象;還有的是為出現嚴重現金流短缺、破產或瀕于破產民間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這也有利于加強中國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能力和對瀕臨破產的民間金融機構的處置能力,從而降低民間金融機構的脆弱性,以保護公眾信心。

4.政府應設立區域性的民間借貸機構,統籌民間借貸行為。為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加強金融監管,維護社會穩定,應將分散的民間借貸機構統一起來,組建區域性的合作金融機構,通過正規的借貸方式歸集社會閑散資金,再投向更需要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上,并且給予小合作性質的金融機構優惠的發展政策,從體制上引導民間借貸行為健康發展。如組建民間借貸資金參股、為中小客戶服務、市場化運作為特征的社區銀行,并給予相應的存貸款利率浮動政策,使之兼具民間資本的比較優勢和正規金融的專業化特點,從體制上引導非正規金融發展為正規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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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征范文

論文關鍵詞:民間高利貸;犯罪化:社會危害性

關于民間高利貸,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有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民間高利貸,它不同于民間普通借款的一個顯著的特征在于它是高利率,即高于銀行同期指導利率的四倍。這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合意,十倍,百倍利率的高利貸都可能在現實生活中發生。筆者認為,從實然層面上,剖析民間高利貸行為,其在刑法的理論上完全符合間犯罪的本質特征。高利貸不僅侵害借貸方利益,擾亂正常金融市場秩序,還易引發后續犯罪。從應然層面上看,民間高利貸應當入罪,如果刑法不對其進行規制,將后患無窮。同時,將其定為非法經營罪也是非常合理的。

一、民間高利貸具備犯罪的本質特征

民間高利貸是封建社會的殘渣。在封建社會里,高利貸便是剝削者壓榨勞動人民的工具。這一點可以從《白毛女》中反映出來。借貸方楊白勞便是深受其苦。在當今社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達,資金流通周期短,在個人和企業融資困難的背景下,誠然,民間借貸誠如雪中送炭,暫解企業、個人資金困難。這本也是符合國家鼓勵消費,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的根本精神的。但是,民間高利貸的本質已經遠非民法中的自然人借款行為可涵蓋,早已偏離、扭曲這一本質,成為資本睢利是圖、對外肆意擴張的渠道。

(一)民間高利貸合同并非法定必然有效的合同

契約自由不能是絕對的自由,這從英國文豪莎士比亞的名著(威尼斯商人)中可以印證,如果沒有鮑西亞的機智,絕對的契約自由精神將會害安東尼割肉償還高利貸。民間高利貸合同表面上為雙方合意的結果,實際上是出借方乘人之危的行為,是借貸方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兩害相衡取其輕時做出的無奈選擇,實際上并非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在我國,也并非所有雙方合意的合同就受法律承認和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又如(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從這兩個條文的精神推知,法律并不認同民問高利貸合同的合法性。

(二)民間高利貸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

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犯罪是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一種行為構成犯罪,應同時具備刑事違法性,社會危害性,應受處罰性三個條件。其中,犯罪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民間高利貸不僅嚴重侵害借貸方利益,擾亂正常金融市場秩序,還易引發后續犯罪。

高利貸侵害借款人權利。首先,出借方在乘人之危的情況下自主定利率,多數利率遠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有的甚至將利率定得高得非常離譜而借貸方被迫接受,只能淪入高利率的債務之中,本身是對財產權益的極大侵害。這可以說是半借半搶了。其次,許多借貸者多是黑社會成員或者與黑社會有“業務聯系”。高利貸債務本不受法律保護,出借方只能借助非法私人救濟來索取債務,往往采用威脅,恫嚇,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方式。這對債務人的人身自由和身體健康權利也是一種侵害。雖然有的行為,如非法拘禁,故意傷害,侵權人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對一些侵害債務人權利卻又未達到法律管轄范圍的侵害行為,可能債務人就是被白白侵害。這樣,債務人權利就得不到法律切實的保護。

高利貸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高利貸雖為民間私人之間的經濟往來,但也應受“不得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以上的約束。“四倍”這個基準,一是考慮到了借貸人利益,二也是出于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初衷。正常民間借款,你情我愿,合法合理。但是,利率主要由借款人意志決定,有的利率甚至相當離譜,民間借貸市場缺乏相應的管理機制,市場人為操控,市場規律不能正常發揮作用,良性競爭難以立足,容易造成惡性競爭。而市場主體之間聯系甚為密切,牽一發而動全身,資本的擴張性,其蔓延之勢是十分迅速的,更易給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帶來消極影響。此外,高利貸的確給國家金融帶來一定的競爭壓力,一定程度上刺激金融機構改善自身服務,推動國家金融事業向前發展。但這種刺激,是一種惡性的刺激,是不健康的刺激,不能將民間高利貸犯罪化的行為歸咎于國家資本保護主義的需要。同時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我們也不能完全排除外國資本惡意流人民間充當出借方幕后黑手的可能。因此,將高利貸犯罪化,也是出于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

二、民間高利貸的刑法規制

民間高利貸在我國刑法法律規范體系中沒有相應的地位,關于該方面的法律規范建設不盡完善。根據我國《刑法》,有關高利貸的罪名中僅對高利轉貸罪及騙取貸款罪做出了規定。民間高利貸現象,民間高利貸案件在各地并不鮮見,而由于相關法律的缺失,給各地司法實踐帶來了困擾,某些地方以非法經營罪對其進行打擊。對這些地方的做法,筆者贊同之余,建議盡快出臺相關立法,司法解釋,讓民間高利貸犯罪化理更直,氣更壯。

不必另設“高利貸罪”,而是通過司法解釋,將民間高利貸行為納入非法經營罪進行打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前三項規定了三種非法經營行為之外,第四項將“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并了進來,成為“兜底條款”。立法者正是考慮到了現實生活中的難以一一列舉的非法經營行為,才有此舉。主張不必另設“高利貸罪”的理由在于民間高利貸行為完全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而立法本是一個浩大繁雜的工程,既然有現成的罪名可用,就不必再浪費成本,而制定司法解釋的成本,顯然低于另立新法或者修改法典。到目前為止,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司法解釋中,明確指出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行為有六種,民間高利貸行為并沒有被規定在其中。應當修改司法解釋,將高利貸行為作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第七種行為,因為高利貸行為,已經到了足夠讓人們引起對于先前六種非法經營行為同等重視的程度了。

第8篇: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征范文

(一)規模總量不斷增長

據對湖南省益陽市50家企業、120戶城鎮居民和120戶農村居民問卷抽樣調查測算,至2008年末,全市民間借貸總量約為54億元,比2004年增加9.52億元,增幅為21.4%,分別占全市人民幣存、貸款總額的8.6%、9.7%。樣本企業民間借入資金余額戶均規模122.4萬元,比2004年增加38萬元,年均增長11.25%;樣本城鎮居民2008年末通過民間借入資金余額戶均3.94萬元,比2004年增加1.33萬元,年均增長9.8%;樣本農村居民2008年末通過民間借入資金余額戶均3.42萬元,比2004年增加1.06萬元,年均增長7.4%。根據相關數據,我們得出以下結論:全市中小企業民間借貸34.29億元,約占民間借貸總額的63.5%,城鄉居民約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參與民間借貸的比例略高于農村居民;三是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參與民間借貸的比例遠高于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

(二)融資范圍不斷擴大

抽樣調查顯示: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約77%是用于解決生產經營流動資金不足,約23%用于固定資產投產;農戶得到民間借貸在生產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鎮居民民間借貸資金約74%用于投資經商。從益陽市民間借貸投向看,主要集中體現在三大領域。一是農業產業化領域的需求。據調查的100家龍頭企業資金需求達83億元,較上年增加24億元,增長13%,銀行貸款滿足率僅為50%,有三成的企業得不到銀行貸款,資金缺口約38億元。二是房地產開發領域的需求。據調查,在自籌資金中房地產開發商向民間借貸的資金所占比重下降了約12%。2008年農民住房支出較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別增長了20%、18%和22%,使民間借貸由過去的生活急用轉為居住借貸。三是新型工業領域的需求。

(三)交易活動由暗轉向公開或半公開化

民間借貸雖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間借貸對社會經濟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會大眾的認可,逐步演變成私營業主、個體工商戶和民營企業緩解資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漸由“地下交易”變為半公開或公開化。

(四)借貸形式呈現多樣化趨勢

隨著民間資本規模擴大,專業放債人和中介人應運而生。有的為借貸雙方牽線搭橋,從中收取中介費;有的擔保公司為民間借貸者提供擔保,從中收取擔保費;有的企業或個人一方面借入資金,另一方面從事放款活動,從中賺取利差,成為名副其實的民間借貸中介機構或專業放債人。此外,隨著人們市場意識的不斷增強,相繼出現了白條轉借貸的形式。與此同時,在社會上涌現了一批食利群體。其中:包括在職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

二、當前民間融資動向及發展趨勢

近幾年,隨著民營經濟體不同形式的蓬勃興起,人們市場意識的不斷提高,民間借貸出現了新的動向。

(一)民間融資替代化

據樣本點監測顯示:民間融資與正規金融互為替代的特征較明顯。據監測的10戶企業(主要是當地重點企業)數據顯示,在國家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下,今年1-6月獲得銀行貸款7345萬元,同比增加1350萬元,企業民間融資總額2532萬元,同比減少了560萬元。

(二)融資性質股權化

據樣本監測點顯示,近幾年,股權性融資在企業籌集資金的過程中被廣泛的運用,在民間融資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別上升了7.3%、10.2%、13.6%。如南縣鑫欣漁業有限責任公司,現有入股會員2358人,企業融資規模達680萬元,比2006年增長26%,入股者不僅能保利分紅,還得到了企業飼養技術和產、供、銷一條龍服務帶來的實惠。

(三)農村融資趨于產業化

龍頭企業和農村經濟專業合作組織(協會)作為農業產業化的載體,近年來得到了較快的發展。據統計,益陽市現有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756個,擁有資產39億元,民間融資規模5.8億元,入社會員26.5萬人,帶動農戶39萬戶,占到了全市農戶總數的39%。問卷調查顯示,農信社基本上滿足了農戶小額信貸需求,資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業和專業大戶的大額資金需求,有80%的企業和專業大戶都有民間借貸,一些龍頭企業或協會通過合股、入股和民間借貸的方式籌措資金,與農業產業化發展緊密地連在一起,緩解了企業大額的相對穩定的長期性資金需求。

(四)借貸行為趨于理性化

隨著民間融資市場逐漸趨于成熟,轄區民間融資行為更具市場性和公開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顯。首先是融資價格隨行就市,并依據信用、風險、期限等進行定價。二是融資方式更趨規范。據監測數據顯示,以書面協議方式發生的融資額占86%,以擔保或抵押方式發生的融資額占14%,同比分別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參照銀行的結息方式來執行。

三、區域比較民間借貸風險分析

(一)部分資金流向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益陽市是一個農業大市。長期以來,工業基礎較薄弱,原計劃經濟下的許多小水泥、小鋼鐵、小紙廠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企業,通過改制轉為民營企業后,因長期得不到正規金融的支持,積累了大量的風險。以桃江縣為例:全縣16家立窖水泥生產企業,年產量普遍為8.8-16萬噸,因不符合國家信貸政策而長期依賴于民間借貸維持經營;同樣的情況還有桃江縣金沙鋼鐵廠,長期在市場與國家宏觀調控的狹縫中求生存,企業發展由小做大完全依賴于民間借貸,2008年末民間借貸余額達到5000多萬元。

(二)進入成熟期后的民營企業仍達不到正規金融所需的信貸條件

據了解,為了適應民營企業貸款小、頻、急的特點,緩解民營企業貸款難問題,近幾年工總行、農總行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但基層行具體執行起來卻十分困難。以益陽市為例:全市工業企業19865家,其中:規模以上企業764家,規模以下小企業2566家,個體經營戶16811家。調查顯示:目前中小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的滿足率度不到40%,通過民間融資方式籌資的企業高達77.3%,占到了企業融資規模的50%左右。

(三)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定義模糊

目前,在我國《刑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對合法的民間借貸、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定義模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有期徒刑或罰金。1998年7月國務院第247號令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取締辦法》中有關規定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該辦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上述法律對合法民間借貸、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存款行為的定義并不明確,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

(四)民間借貸趨利性極易導致經濟結構性風險

民間借貸具有隱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對本地資本市場供求狀況和資金投向難以把握,使民間借貸往往集中于熱點行業。微觀經濟實體投資的非理性極易導致熱點行業內部企業林立,難以形成適度競爭和合理聯合,導致行業生產規模過剩,造成社會整體投資邊際效益下降,當社會投資邊際效益為負時,民間借貸的風險就會加大。

四、防范和化解民間借貸風險的有效途徑

(一)制定相關法律,在法律上明確區別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幾條司法解釋雖在某種程序上承認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但都是從民法的角度出發為官司糾紛而做的解釋,僅有幾條“判案解釋”已難以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健康發展。因此,國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適合國情的《民間借貸法》和《民間融資中介機構和中介業務管理辦法》,從法律上明確界定民間借貸的形式、運行方式,在制度設計上為民間借貸雙方構建法律保障。

(二)加強政策輿論導向,規范民間融資行為

各級政府應盡快明確相應的管理部門,通過行政手段來規范民間融資行為,改變目前民間借貸放任自流的狀況。一是加強對群眾的宣傳和風險教育,提高廣大群眾風險防范意識;二是根據民間借貸的性質,區別對待,加強管理。對于數額小、參與人員少、不跨地區、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應允許其存在,并加以引導和規范。三是嚴厲打擊民間高利貸行為。對于脫離實體經濟的各類非法集資和民間高利貸行為要嚴厲打擊;對于擅自設立非法金融機構和違法從事銀行存貸款業務的要堅決取締。

(三)建立科學監測體系,跟蹤民間借貸變化

一是建立民間借貸業務登記備案制度。民間借貸主管部門要以民間借貸借款方為監管對象,建立民間借貸交易行為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特別是對融資規模較大企業要實行強制性登記備案,未經登記的可視同為非法行為。二是建立科學的民間借貸監測指標體系。監測內容應包括民間借貸規模、融資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償還情況等。對融資規模較大的企業或個體經營戶,主管部門應時實定期跟蹤調查,及時掌握其動態變化,并實施有效地風險控制和管理。三是依托各級民間借貸監測登記部門建立全國性民間借貸監測體系。區(縣、市)一級負責收集轄內民間借貸信息,定期匯總上報省(市)有關部門,全國、省(市)監測部門通過整理分析,為相關部門加強民間借貸管理和制定宏觀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四)加強產業引導,優化民間投資結構

各級政府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加強民間借貸的引導和服務,選擇具有市場前景、成長性好的項目為依托,優化民間投資結構。嚴禁民間資本投向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影響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業;鼓勵中小企業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間閑散資金,加大對農業產業化資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互惠互利的合作機制;有關部門要創造政策條件,幫助有發展潛力的龍頭企業直接進入資本市場,逐步減少民間借貸比重。

(五)培育征信市場,加快信用體系建設

中小民營企業發展一般具有先民間資本、再銀行貸款的順序。進入成熟期后的企業要得到銀行信貸支持,首先,要破解銀企信息不對稱的“瓶頸”。因此,各級政府要積極培育征信市場,規范中小企業經營行為,引導中小企業轉變信用觀念,建立內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中小企業財務信息的可信度,為銀行信用評級創造條件。

第9篇: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征范文

關鍵詞:網絡借貸平臺 法律問題 監管

一、網絡借貸平臺的含義和特征

網絡借貸平臺是依托互聯網,在信息和資源共享的基礎上,擺脫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中間人參與整個借貸過程,為借貸雙方提供進行投標競價以達成借貸合意的場所及融資服務,并在促成借貸行為完成后向借貸雙方收取服務費的融資平臺。

簡要言之,凸顯網絡借貸平臺的是如下一些顯著的特征:

首先,在登記準入機制上看,網絡借貸平臺的設立不需要銀監會的審批,僅由工商行政管理中心核準登記;從主體資格角度來說,網絡借貸平立于借貸雙方,其業務范圍不涉及信貸;再次,從服務內容和合同關系發生空間言之,網絡借貸平臺上涉及的主要貸款類型為小額貸款,且借貸雙方的借貸合意通過網絡達成;另外,不同于商業銀行貸款審批的是,網絡借貸平臺并不負責對貸款的流向進行監控;與之相應的是,網絡借貸平臺設立風險儲備金,為平臺在準備金限度內代為償還借款的承諾。

從現行立法規制的情況看,根據2015年8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若網絡借貸平臺提供的僅僅是居間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若網絡借貸平臺通過網頁、廣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的,則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從服務流程來看,網絡借貸平臺的運營模式采用競投標的方式,由借款人在網站上填寫自己的身份信息、收入狀況、聯系方式、工作證明、銀行卡號、住址等基本信息,并在網絡平臺上注冊成為借款人后,發表借款需求,填寫借款理由、金額、期限、利率以及還款方式等。貸款人對此進行競價達成借貸協議。在競投標行為完成后,借入的資金會自動地流入借入者的銀行賬戶,同時網站會系統地自動生成電子借條,并以電郵的方式發送到借款者和放貸人的電子郵箱中。

二、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性質分析

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解釋》來看,網絡借貸平臺已被立法者及司法機關冠以居間人的法律性質。誠然,基于網絡借貸平臺本身獨立于借貸雙方、借貸雙方提供融資服務并在促成交易后向借貸雙方均收取服務費用的特性,網絡借貸平臺符合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居間人。

但筆者認為,將網絡借貸平臺界定為居間人僅是在民事法律層面對其進行規制,若僅限于此,則網絡借貸平臺的設立、運營和市場退出則與一般的民事法人主體相同,僅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即可。鑒于:(1)網絡借貸平臺上整合了借款人的放貸人的個人信用信息;(2)網絡借貸平臺提供的服務屬于金融融資服務,基于網絡借貸平臺的業務模式分析,放貸人在網站上可以將自己所有之同一筆資金同時出借給很多的借款人,或是將一筆較大金額的借款分成很多份,由不同的放貸人來競標認購,這類似于傳統的債券型理財產品。如果僅將網絡借貸平臺定性為居間性質而不加強對網絡借貸平臺的金融監管,在借貸雙方違約情況下,網絡借貸平臺只要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證明其已經將訂立合同的事項如實告知了借貸雙方,則可免于承擔任何責任,但不排除其打著為借貸雙方提供訂約媒介服務的旗號進行著非法集資的行為。因此對網絡借貸平臺僅僅限于民事層面的監管不利于網絡借貸平臺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民間借貸的發展。據此,綜合各方面的利益因素,筆者認為不妨將網絡借貸平臺定性為準金融機構,將其納入金融監管體系,以其設立應當經過金融監管機構的前置審批。

三、確立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監管制度

有效的金融監管是確保金融活動有序進行,確保借貸雙方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但由于我國尚未對網絡借貸平臺進行有效的法律監管,借款人無故欠款,放貸人無法正常收回借款的現象層出不窮。此外,網絡借貸平臺由于自身資金問題也不斷涌現關閉潮。因此,基于網絡借貸平臺的準金融機構性質,為確立有效的監管制度,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明確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主體

如前所述,網絡借貸平臺具備準金融機構的性質,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予以監管。因此,筆者認為,網絡借貸平臺的設立應當事先經過銀監會的審批,并審核批準平臺所涉及的與金融服務有關的業務范圍,在取得銀監會的審批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居對公司主體進行工商核準登記。另外,由于網絡借貸平臺依托互聯網,因此,互聯網通信管理部門和公安網監部門也就有必要對網站的言論進行監管。

(二)明確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性質

明確網絡借貸平臺的準金融機構法律性質,應當參照小額貸款公司以及銀監會《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將網絡借貸平臺納入金融監管體系。

(三)對網絡借貸平臺進行市場準入監管

對網絡借貸平臺的市場準入進行監管,是指對網絡借貸平臺的設立條件進行監管,具體包括:(1)對網絡借貸平臺的設立進行前置審批,筆者在前文已經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分析,此處筆者強調應當對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主體予以法律上的確認;(2)鑒于網絡借貸平臺的市場組織形式采取的是公司制,因此其設立的組織形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的相應規定;(3)鑒于借貸雙方在網絡借貸平臺上流轉著大量的借貸資金,為保護借貸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將該些資金與網絡借貸平臺的運營資本進行劃分,這要求監管主體對此進行監管,要求網絡借貸平臺對兩類資金分別管理使用,即通過網站流通的現金流不是網站的自有財產,在借款競標完成并經網站最終審核后,須立即將放貸人貸出的資金轉移到借款人的賬戶,網站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挪用網站上屬于放貸人和借款人賬戶上的資金。

(四)對網絡借貸平臺市場運營進行監管

基于網絡借貸平臺的運營模式,對網絡借貸平臺的市場運營進行監管主要包括:(1)明確網絡借貸平臺既不吸收存款,也不進行放貸的業務經營范圍,網站不得進行非法集資。(2)明確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網站應當認真核對放貸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用信息并予以登記;應當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糾紛解決機制;要求網站在明知或者應當明知客戶利用網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停止為其辦理業務;要求網站對資金的流向進行必要的監督(3)明確網絡借貸平臺的保密義務。規定網站對放貸人和借款人的信息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對外予以泄露,并對泄露信息的主體予以嚴懲。

(五)對網絡借貸平臺市場退出進行監管

近年來,網絡借貸平臺發展尚不未定,隨時都有終止并退出市場的可能,但由于網絡借貸平臺提供的金融融資服務,其平臺上常常會存在大量借貸資金流轉的情況,涉及民間借貸市場。因此,對于網絡借貸平臺進行市場退出的監管十分必要,據此,筆者認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網絡借貸平臺出現諸如重大經營風險、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出現嚴重虧損致其不能再繼續營業的情形時予以吊銷其業務許可證的權力。

網絡借貸平臺的興起繁榮了民間借貸市場,填補了金融機構的業務空白,緩解了中小企業和個人的融資難題,但其法律定位還需進一步準確界。筆者對這一新興事物感興趣而作此文,并將會繼續關注網絡借貸平臺的發展狀況,結合實踐做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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