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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細則
中圖分類號:C93 文獻標識碼: A
一、確權登記發證成果的特點
城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的內容主要包括地籍調查成果、土地登記成果、數據庫成果和文字報告成果。對其特點進行分析,是推廣應用和更新維護的前提。
(一)全面啟用全國統一的宗地新代碼
本次城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在地籍區、地籍子區劃分的基礎上全面啟用了全國統一的宗地新代碼,它是在全市范圍內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劃分地籍區、地籍子區,形成 5 層、19 位層次碼結構的宗地代碼。按層次分別表示縣級行政區域、地籍區、地籍子區、土地權屬類型、宗地順序號等 5 層,其中第 4 層土地權屬類型還分土地所有權類型碼和宗地特征碼 2 類。該代碼的全面啟用對于構建城鄉一體化的地籍管理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 建立了城鄉一體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統
本項工作是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的延伸和細化,它充分利用現有土地調查成果,深入研究城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地籍調查、土地確權、爭議調處、登記發證工作成果。并以此為基礎,結合本市實際,完成我市城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的數據建庫,結合、城中村、改造、城鎮土地產權制度改革與建設試點和征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經驗,按照構建城鄉一體化地籍管理、一張圖的思路,建立了集信息獲取、處理、存儲、傳輸、分析應用和更新為一體的城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數據庫。
二、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主要內容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
根據2009年、2010年和2012年中央1號文件精神及有關部委出臺的指導意見,到2012年底全國要基本完成城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且集體土地所有權要確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
(二)集體建設用地與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
2010年和2012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加快推進城鎮集體建設用地與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但未設完成時限。集體建設用地與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國土資源部、中農辦等部委曾聯合發文就集體建設用地與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可能遇到的具體問題提出了指導意見。比如,對超占宅基地分階段處理等。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
2009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2010年和2012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擴大試點范圍,2013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即2017年底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由農業部門負責。根據農業部的指導意見,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重點是解決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和登記簿不健全等問題。
三、執行進展的狀況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政策執行發展
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能加快土地流轉,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現城鄉統籌發展。
通過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國家將出臺相應政策,加快土地流轉,使全縣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進一步受到法律保護,加快了農村的經濟發展,同時也為村鎮規劃,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理論依據,全面實現城鄉一體化,達到土地集約、生態宜居、和諧發展,充分利用現有的土地資源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加快了農村的城鎮化進程。
(二)發證標準
1、嚴格落實農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法律規定。除繼承外,對農民一戶有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的只登記,不發證。
2、城鎮居民不準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住宅,對購買和違法建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的,只登記,不發證。
3、嚴格執行宅基地面積標準,對宅基地超占面積的,在辦理登記時按下列情況處理:
1982 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1982 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 1987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1987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當地規定標準的,只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新、政府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按規定的面積重新進行登記。
4、農村建房占用宅基地時間以村委會出具的說明中的時間為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或不予登記發證
1、對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土地修建住宅的,不予登記發證。
2、存在權屬糾紛、界線爭議或地面建筑物產權不明的宅基地,在爭議或糾紛未解決前,暫不予登記發證。
3、無任何土地權屬來源或土地權屬來源不合法的宅基地,或屬違法用地,不予登記發證。
4、因市政道路,建設用地項目等拆遷另行劃撥安置,但目前未辦批準手續的宅基地,暫不予登記發證。
5、農村村民因已建住宅,應當拆除的舊宅或已納入土地置換、土地開發復墾項目規劃復墾的舊宅,不予登記發證。
6、因改、擴建公路、鐵路已給予拆遷補償,房屋未拆除的不予登記發證。
7、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村鎮建設規劃的。
8、經批準即將征用、拆遷的宅基地。。
(四)權屬調查與宗地測量完成情況
按照《地籍測量規范》、《控制測量規范》要求,在選(埋)首級控制(網)點、(GPS 靜態觀測、成果計算、整理)的基礎上,設置測定若干圖根控制點,對每宗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及其他元素進行了認真仔細的權屬調查,確權登記、宗地界址線的劃分、界址點的精確定位、標示設置噴涂并繪制宗地草圖,同時用解析法準確地對宗地界址點(界址標示)進行測量。
(五)現階段工作情況
現階段國土資源局相關工作人員協同作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根據確權登記發證調查成果、測量成果、宗地圖等整理后的資料,正在進行數據成果的權屬、屬性錄入等項工作,做建庫的前期工作準備。同時向各村權屬審核公告。在具體作業過程中,每個作業分隊(組)對成果質量進行了 100%自查、互查,縣國土資源局協同作業單位組成質量檢查組對每個作業分隊(組)、的工作進展、成果質量進行分段、分級檢查,并邀請有關專家進行技術指導,確保了城鎮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早日通過上級部門驗收。
三、確權登記發證成果的應用及更新維護
城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所形成的成果資料是一種以地塊為基礎的土地及其附著物的權屬、數量、質量、位置和利用現狀的基本信息的集合。它是土地管理工作的成果之一,也是全面統一依法科學管理土地的基本依據。其應用體現了、以數(據)管地、到、圖數一體管地的重大轉變。
(一) 日常地籍管理
在城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啟用全國統一宗地代碼劃定的地籍區、地籍子區基礎上,對地籍子區范圍內各種土地權屬類型的宗地進行排序。根據排序結果按照宗地編碼方法編制新的宗地號,并建立新舊宗地編碼對應表。按、雙碼并行、的原則,對已登記和已調查的宗地不變更檔案中的宗地號,當需要進行變更登記或已調查的宗地需要進行登記時,再采用新的宗地號。在地籍管理數據庫中建立新舊編碼對應關系。數據庫中現有的編碼保持不變,待變更地籍調查時啟用新編碼,新增加的宗地直接使用新的統一宗地編碼,逐步完善城鄉統一的宗地編碼體系,為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統打好基礎。
以城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為契機,以重大項目為前提,按片區調查、“超前、和、對口、服務”、兩步走、同步推的工作思路,在日常地籍管理工作中,充分利用城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資料和現有地籍調查成果資料,推動土地儲備、土地供應和重大項目的權屬調查工作全面提速,逐步完善覆蓋全市域的地籍調查和土地確權工作,以日常地籍管理工作中獲取的日常地籍調查成果用于地籍管理數據庫的實時更新,確保地籍管理數據庫的現勢性和準確性。
(二) 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國家為滿足公共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的行為。在征收過程中應掌握征收土地的權屬性質,劃分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范圍,劃分基本農田范圍,查清農民集體所有者所擁有的全部土地范圍面積,便于安置、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利用城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資料,經實地核實后,適時確定征收范圍內各類用地面積、位置、權屬等。并統計擬征用土地所有者擁有的全部土地面積,形成補償安置、稅費繳納的依據。同時編制新增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報告等技術文件。土地征收的成果資料(征地紅線、建設用地批準書等)確定的新增建設用地范圍應及時在城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數據庫中更新,建立實時更新、維護機制,確保成果的現勢性。
(三) 土地登記
對于未開展土地總登記工作的城市,初始登記必須應用地籍調查成果。利用城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資料,結合第二次土地調查、日常地籍調查成果確定申請登記宗地的界址點、線,在技術上避免了單宗地地籍調查時因多次重復指界所造成的界址點、線重疊、裂縫現象的產生,保證土地登記成果質量,縮減土地登記工作時間,提高土地登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地籍管理信息平臺,將日常土地登記成果更新到地籍管理數據庫中,結合、批、供、用、補、查、五位一體的、一張圖、系統,分別將已登記成果信息和經權屬調查的成果應用到調查和登記工作中,形成良好的互為利用的雙向機制。
結束語:
科學合理的土地權利制度能夠為人們提供一個相對穩定持久的利益預期規則。推進土地權利制度建設,適應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是規范土地市場、保障交易安全和土地市場秩序、促進國土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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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質量;全程;檢查
中圖分類號:F30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01-0075-02
0 引言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維護農民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觀需要;是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迫切需要。為保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成果質量,在項目生產的全過程實行全程質量控制與檢查。
1 質量控制檢查的方法
1.1 質量檢查
1.1.1 外業檢查
①由調查和確權人員自行對所調查成果的正確性和資料的完整性進行自查或互查,對檢查中出現的錯誤進行補正;不清楚或模糊的問題到實地進行重新核實。
②組成專門的階段檢查小組對外業調查成果、權屬界線的劃定、資料成果的完整性進行100%檢查,由各調查人員對檢查的錯誤進行核實和更改,更改完成后交由內業人員進行下一工序工作。
1.1.2 內業檢查
①將外業檢查合格后的工作底圖交由內業工作人員進行修改與調整,修改與調整完后由內業工作人員對內業成果進行自查或互查,對發現的錯誤直接標注出來并形成相應的過程檢查記錄,由內業工作人員本人進行修改。
②將內業修改好的數據交由內業項目組檢查人員,由內業項目組檢查人員根據外調成果對內業數據成果進行100%檢查,利用軟件和人工相結合的方法對數據庫進行檢查,把檢查出的錯誤直接標注出來并形成相應的過程檢查記錄,屬外業調查人員的錯誤由外業調查人員重新調查,屬內業工作人員的錯誤由內業工作人員補正,補正完后由檢查人員進行復核,并簽字確認。
③對正確的成果資料所形成的各種圖件、數據庫等資料,由內業項目組檢查人員對其進行100%檢查并形成相應的過程檢查記錄,對檢查出的問題由內業工作人員進行更改,更改完成后交由內業項目組檢查人員進行復核并簽字確認。
1.1.3 縣級檢查 由莎車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領導小組組織相關人員從任務完成情況、權屬調查成果、地籍調查成果、土地登記成果、文件資料、成果信息化等六方面入手,對成果的科學性、準確性、規范性進行了全面檢查。并形成縣級自查報告。
1.2 全程質量跟蹤檢查 從項目啟動到結束過程中將邀請自治區及地州質量檢查組對調查成果、資料等進行以下內容的全面檢查:
①成果內容;②線狀地物數據采集和接邊精度;③地類圖斑、地類界線;④境界線、權屬界線;⑤輸出的表格;⑥相關資料。
2 進度控制
本項目要求自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2012年底完成全縣公告圖公示工作,2013年1月31日之前完成登記發證工作。可以說項目規模較大,復雜程度較高,時間較為緊張。因此在編制項目進度計劃時采用了多種方式相結合的辦法。根據項目要求,項目的主要開發計劃和進度要求如表1。
項目計劃從付諸實施開始,便一直處于動態的變化調整之中,會遇到各種意外情況,使項目不能按照計劃軌道進行而出現偏差。若發現實施過程偏離了計劃,就要找出原因并采取行動,使項目回到計劃的軌道上來。簡單地說,進度控制就是比較實際狀態和計劃之間的差異,并依據差異做出必要的調整,以使項目向有利于目標達成的方向發展。
項目進度控制的原則如下:
①動態控制原則。進度按計劃進行時,實際符合計劃,計劃的實現就有保證,否則就會產生偏差。此時應采取措施,盡量使項目按調整后的計劃繼續進行。但在新的因素干擾下,又有可能產生新的偏差,需繼續控制,進度控制就是采用這種動態循環的控制方法。
②系統原則。為實現項目的進度控制,首先應編制項目的各種計劃,包括進度和資源計劃等。計劃的對象由大到小,計劃的內容從粗到細,形成了項目的計劃系統。項目涉及到各個相關主體、各類不同人員,需要建立組織體系,形成一個完整的項目實施組織系統。為了保證項目進度,自上而下都應設有專門的職能部門或人員負責項目的檢查、統計、分析及調整等工作。當然,不同的人員負有不同的進度控制責任,分工協作,形成一個縱橫相連的項目進度控制系統。所以無論是控制對象,還是控制主體,無論是進度計劃,還是控制活動,都是一個完整的系統。進度控制實際上就是用系統的理論和方法解決系統問題。
③封閉循環原則。項目進度控制的全過程是一種循環性的例行活動,其中包括編制計劃、實施計劃、檢查、比較與分析、確定調整措施和修改計劃。從而形成了一個封閉的循環系統,進度控制過程就是這種封閉循環中不斷運行的過程。
④信息原則。信息是項目進度控制的依據,項目的進度計劃信息從上到下傳遞到項目實施相關人員,以使計劃得以貫徹落實;項目的實際進度信息則自下而上回饋到各有關部門和人員,以供分析并做出決策和調整,使進度計劃仍能符合預定工期目標。為此需要建立信息系統,以便不斷地傳遞和回饋信息,所以項目進度控制的過程也是一個信息傳遞和回饋的過程。
⑤彈性原則。項目一般工期長且影響因素多,這就要求計劃編制人員能根據統計經驗估計各種因素的影響程度和出現的可能性,并在確定進度目標時分析目標的風險,從而使進度計劃留有余地。在控制項目進度時,可以利用這些彈性縮短工作的持續時間,或改變工作之間的搭接關系,以使項目最終能實現工期目標。
⑥網絡計劃技術原則。網絡計劃技術不僅可以用于編制進度計劃,而且可以用于計劃的優化、管理和控制。網絡計劃技術是一種科學且有效的進度管理方法,是項目進度控制,特別是復雜項目進度控制的完整計劃管理和分析計算的理論基礎。
3 檢查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方法
除進行1.1中敘述的各類檢查的同時,國土資源廳地籍處、地區國土資源局及自治區國土資源規劃研究院、地區國土資源規劃院的同志分批次對該項目工作進行了檢查指導。
3.1 外業檢查結果 外業檢查發現外調存在共性問題。
①個別行政界線界址類別、界址位置漏調查標注。②個別宗地權屬界址線界址類別、界址位置漏調查標注。③個別漏調國有建設用地。如通信基站等。④個別行政界線缺簽字蓋章。⑤個別權屬劃分錯誤。
檢查發現的以上問題,經過外業人員仔細核實,都進行了及時整改,整改完成后才能交付內業建庫制圖。
3.2 內業檢查結果
①個別行政界線、權屬界線調整錯誤。②個別宗地劃分錯誤。③個別線狀地物扣除錯誤。④個別宗地號編制錯誤。⑤界址點標注不符合相關權屬規定的要求,個別拐點未設置界址點。⑥個別圖面注記、面積標注錯誤。
對以上檢查發現的問題,具體負責人通過對圖形和庫的檢查,逐一做了整改。
3.3 縣級檢查 完成全部確權登記工作后,組織人員對任務完成情況、權屬調查成果、土地登記成果、文件資料、成果信息化等五方面進行100%檢查,并以鄉(鎮)為單位填寫自查自檢驗收報告單,編寫縣級自查報告。
4 結束語
實行全程質量控制與檢查,可以使每一道工序保質保量的完成,同時可以使下工序與上工序很好的銜接,提高了勞動生產效率,節省了生產成本。在整個過程中為作業人員樹立了強烈的質量意識,為以后的作業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參考文獻:
[1]GB/T 24356-2009,測繪成果質量檢查與驗收[S].
[2]TD/T 1014-2007,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技術規程[S].
【關鍵詞】: 換填墊層灰土換填地下室地基處理龍泉驛區
中圖分類號: TU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前言
隨著我國工程建設快速發展,填土等軟弱地基使用越來越廣泛。低層建筑、地下室、配套房及道路等建筑由于對地基土承載力和變形模量要求較小,若直接采用軟弱層作為地基,將不能滿足設計承載力要求。如果采用CFG樁,旋噴樁,碎石樁等方法,會因其成本高、工期長,不具備經濟適用性。
灰土換填作為換填墊層中的一種,有使用較簡易施工工藝和設備、造價低、施工周期短等優點,且在持力層上不受須到達堅硬層的限制,剛好能滿足此類建筑對承載力較低的要求。龍泉驛區在地貌上主要以三級階地(亦稱臺地)為主,地基土主要由第四系中下更新系統的硬塑粘土組成。因此采用灰土換填作為該地區輕型建筑地基處理形式是可行的。
灰土換填適用于上部淺層為軟弱土質及不均勻土質而下部土質較好的地基,基本原理為將軟弱土層清除后,利用粘土混合粉煤灰或者石灰(簡稱“灰土”)進行分層換填、壓實至設計標高,達到承載力及變形要求。
2、工程概況
工程位于成都市龍泉驛區新區。其中擬建一期工程包括8棟34層高層住宅、一座會所和配套服務房,均設一層地下室,分為1#地下室和2#地下室。
1#地下室的設計采用框架結構,獨立柱基礎,因基礎之下部分地段分布性質軟弱的耕土、人工填土、淤泥質粘土、軟塑粘土,地基承載力不能滿足設計要求,需要采取加固處理。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用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辦法,故處理方法采用灰土換填。換填材料為當地粘土混合粉煤灰。
換填處理面積約為13000m2,換填深度1.0~4.0m。設計要求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滿足150kPa。
3、工程地質條件
該工程地基土按時代、成因及土性特征自上而下劃分為三個工程地質層,依次為:第四系全新統耕土、人工填土層①(Q4dl、Q4ml)、第四系中下更新統沖積淤泥質粘性土層②(Q4al )、第四系中下更新統冰水堆積粘性土層③(Q1+2fgl )。地下水分布于場地上部,特別是地形低洼地帶的人工填土及粘性土裂隙中,水位埋深變化大,一般在0.5~2.0m,主要靠大氣降水補給,其水量一般不大。上述地層主要物理力學性質指標參見下表1。
巖土層主要物理力學性質指標一覽表表1
4 灰土換填設計
4.1 換填材料
基礎底面以下的換填材料為粘土摻入12%粉煤灰,基礎底面至地下室底板之間的換填材料為粘土摻入6~8%粉煤灰,混合均勻。根據經驗,對于2:8的灰土,當壓實系數控制在0.95及干土重度不小于14.8kN/m3時,其容許承載力可達到300kPa。
對進場材料進行質量檢測,檢測方法為現場取樣進行擊實試驗,測試填料的含水量、最優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并計算出干重度,為換填質量檢測提供基礎資料。
4.2 換填要求
(1) 換填目的層:將地下室基礎以下的人工填土①2、淤泥質粘土②和局部軟塑粘土③2開挖清除。
(2) 換填深度:至可塑粘土③1或硬塑粘土③3層面,開挖深度即換填厚度為1.0m~4.0m;當基礎底面下軟塑粘土③2埋深較淺時,需保證換填厚度與可塑粘土③1之和不小于2.0m。
(3) 換填寬度:該地下室基礎各種類型的尺寸在2.8m~4.8m,為正方形。
考慮到灰土墊層寬度一般為基礎砌體寬度加2.5倍灰土厚度之和,已超過了此次各種基礎邊緣的距離(2.5到4.5m)。故采取將整個地下室基礎范圍的換填目的層全部挖除,即整體換填。
(4) 分層換填高度:300mm。
4.3 碾壓要求
套壓半輪縱橫碾壓,限定碾壓行速≤25m/min。先靜壓2遍,然后振動碾壓8~10遍,保證換填地基均勻獲得10遍的壓實要求;
4.4 質量控制
(1)對持力層深度控制:
為了保證基礎底面之下的持力層厚度不小于2.0m,避免軟塑粘土③2對地基強度的影響,當基坑開挖后基底為可塑粘土③1時,采用手搖鉆探測在基礎底面以下2m深度范圍內是否存在軟塑粘土③2(說明:2m深度為換填厚度與可塑粘土③1的厚度之和)。
(2)換填質量檢測
根據《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第4.4節的規定,工程換填質量檢測項目為填土的壓實系數檢測和承載力檢測。
填土的壓實系數為控制換填質量的主要指標,按規范要求,壓實系數的控制值不小于0.94,每碾壓完成一層,均需進行檢測,檢測方法為環刀法。檢測數量按規范為每50~100m2隨機抽取1個點進行檢測。
(3)換填設備選取
采用自重較大,頻率低的振動壓路機進行多遍縱向碾壓。填料獲得最大密實度是通過壓實設備自重和其震動能量在填料面上作功的總和得到的。震動壓路機必須選擇最佳的震動震幅和振動頻率,才能使填土具有足夠的擠密運動時間,對拌和均勻的換填土層產生最大的壓實作用;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及以往的工作經驗,本工程選用YZ18C型震動壓路機。
5、灰土換填施工
除按照《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上有關規定控制以外,現場控制對工程質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主控項目為質量控制和施工過程控制:
5.1 質量控制
(1)嚴格控制填料的含水量,這將直接影響換填質量;規范為宜控制為最優含水量±2%范圍內。一般可按經驗現場直接判斷,其方法為手握灰土成團,兩指輕捏即碎。這時,灰土基本上接近最優含水量。
(2)粉煤灰摻入料必須混合均勻,換填前利用施工機械將材料混合完畢,施工時便能提高效率和質量。
5.2 施工過程控制
(1)換填正式施工時,對第一層碾壓進行經驗總結,根據碾壓次數與壓實系數的相對關系調整碾壓次數,設計可根據第一層碾壓試驗進行調整。
(3)鋪土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300mm),采用水準儀測量控制鋪土厚度。
(4)施工過程中平面控制點及水準控制點有可靠的保護措施。
(5)換填與檢測工作交替進行,當換填質量不能滿足設計要求時,及時采取增加碾壓措施。
(6)換填料裝入翻斗汽車運入坑底,填料進入坑底后用推土機刮平,振動壓路機碾壓,碾壓時先壓長邊,后壓短邊,保證碾壓遍數,邊角壓路機壓不到部位用蛙式打夯機補振。鋪筑工作從低處向高處水平狀分層填筑,每層內不留施工縫;
(7)為防止換填處理施工時對坑壁的影響,對靠近坑壁換填區域,采取每次少填多次換填的原則,碾壓次數可適當減少,從而減小對坑壁穩定性的影響;隨時對邊坡進行監控,若坑壁出現掉塊,開裂等現象,立即停止壓路機的振動,采用靜壓方法。
(8)積水地帶進行換填時,在填土之前開溝排水,疏干積水,挖除表面粘土。
6、檢測結果
總共施工用時不到50天。施工中每層回填碾壓采用“環刀法”試驗進行過程控制,通過分區分層共檢測1417點,壓實系數為0.91~0.97,平均值0.947,標準值為0.946。
施工完成后,采用輕型動力觸探試驗(N10)和靜載荷試驗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輕型動力觸探試驗(N10)是在現場平面按10m間距依次布置126個試驗點,以每10cm統計擊數,數值為7~15,平均值12.4,標準值為12.2。
經過以上三種試驗檢測,灰土換填工程質量符合設計要求。
7、結論
工程實例表明,灰土換填的地基處理方法在成都龍泉驛區具有適用性。其關鍵是把握好換填所用灰土的含水率和每層回填碾壓的壓實系數。
參考文獻
一、對于既有劃撥用地,又有出讓用地的危舊房改建區和大面積開發的建設用地,擬全部采取先劃撥的方式,一次撥給開發建設單位,待拆遷完成后,在有償出讓的地塊開工前,經評估再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二、在辦理劃撥用地手續時,可根據不同地段和建設用地面積,收取每平方米5?50元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預定金,以督促開發建設單位在拆遷完成后盡快按市政府1993年6號令的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三、此項出讓預定金收繳入庫手續按地價款入庫手續辦理,在交款單位辦理正式出讓手續時,可充抵地價款。
四、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在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必須嚴格按規定核發,對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特此通知。
附件: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預定金標準
地區等級 預定金標準(元/m2,地)
一 50
二 45
三 40
四 35
五 30
六 25
七 20
八 15
九 10
因建設新汽車站需要,某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市國土局)于2003年11月3日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相關規定,作出提前收回開發區某居民的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決定,同時確定由該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依法補償。該居民不服,于2005年1月11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訟,要求撤銷改決定。
該居民訴訟理由是:(1)市國土局收回原告上述土地用于劃撥給某市運輸實業總公司建設新車站,而該公司為企業法人,假設車站是出于自身經營需要和企業營利目的,不是法律規定的出于社會公共利益需要;(2)被告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卻確定由第三人對原告進行補償,違反法律規定;(3)收回土地不在劃撥給汽車站建設的土地范圍內;(4)被告收回程序違法,原告依據不是被告送達的,而是原告在另案審理過程中得知的。同時,被告在收回中未依法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
市國土局答辯稱:(1)公共利益與經營營利是可以兼容的,汽車站屬于一個城市的基礎設施,公共交通服務也是維持城市正常運轉的一項基本設施,顯然屬于公共利益的范疇;(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只要求對相對人適當補償,并未明確必須由作出收回決定的行政機關補償,國土局明確由該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依法補償并無不當;(3)按照該市建設局提供的汽車站規劃圖和國土局提供的汽車站劃撥用地勘測定界圖,收回土地明顯在劃撥給汽車站建設的國有土地范圍內;(4)國土局依法報批及委托該市開發區管委會送達程序合法。
法院判決
一、二審法院均認可市國土局答辯意見1、2、3項,認為市國土局土地收回報批程序合法,但委任送達程序有瑕疵,而且未提前通告原告。法院同時認為,原告已經知道了收回土地的內容,并實際行使了訴權,因而其訴權及其他實體權利并未受到損害,因此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觀點評析
公共利益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
本案中,市國土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收回已經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該條中的“公共利益”構成了爭議的核心。該居民認為,國土局收回土地系為了企業法人的需要,而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土局則主張收回土地建設的汽車站屬于公共基礎設施,應屬公共利益的需要。
上述爭議反映了公共利益認識角度的不同而導致分歧的情形。前者系土地的利用主體屬性角度,后者則是土地的功能角度。不同的角度導致不同的判斷。由于《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沒有明確“公共利益”的含義及范圍,學理上提出的判斷公共利益的主體標準、功能標準、程序標準等均很難形成共識。因此,一般認為,法律上的公共利益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本案中的公共利益標準爭議也充分反映了這一點。
雖然公共利益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但并不等于在法律實踐中就放棄對公共利益的評判,以公共利益之名或者無為,或者無所不為。我們認為,理論上的不確定并不等于實踐的無所作為,但也不等于無所不為。理論上的標準及現實中的實例仍可構成土地管理中判斷公共利益的參考標準,而為了更為準確地運用相關參考標準,仍有一些統一的程序規則必須遵循:第一,“任何人不能成為自己行為的法官”。行政機關可以因其自身認定的公共利益需要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但該行為應受到中立的第三者的依法監督,如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第二,任何不利處分應告知利害關系人并聽取其陳述、申辯。國土局收回以前依市場方式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又依《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依行政職權收回該已經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一行為對于權利人而言顯然屬于不利處理,因此收回決定必須告知權利人并允許其表達意見。本案中,國土局未能及時將收回決定通知權利人,當然會造成權利人的不滿并進而成訟。雖然法院認定國土局的行為在實體上未造成權利人的侵害,但由于其告知程序的缺乏仍然使得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大打折扣。
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屬征收性質
國土部門在土地市場上一方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另一方面又依法享有土地行政職權,這種雙重性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環節表現得尤為明顯。在市場經濟中,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完善的市場經濟應是生產要素(包括土地)明晰、穩定的體制,因此土地的權利人應確定,且該權利應受普遍的保護。但是,國土部門依《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又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已經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顯然是對市場中的土地要素的明晰、穩定的破壞,實質上也破壞土地法律首先保障的法律秩序。因此,國土部門依《土地管理法》收回已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一種例外,且這種例外應受到法律保留原則的嚴格規范。
法律保留原則,又稱消極的依法行政原則,主要是法治國家為了加強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而廣泛于立法及行政領域運用的基本法律原則,指公民的合法權利只能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才能為行政機關所限制或剝奪。合法的財產權受到法律的普遍保護,這既是早期自由資本主義國家的“私有財產圣神不可侵犯”理念的核心,也是后期資本主義國家或社會主義國家在強調財產權的社會義務時不容放棄的重心。因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所設定的依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已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遵循這一基本要求,即該權利的行使不能破壞土地市場的權利穩定并侵害法律秩序。相應的,同樣基于法律保護原則的要求,公民財產權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予以征收、征用,權利人損失應當受到公正補償。我國2004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同時,憲法修正案第二十條也特別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運用法律保護原則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已經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系權利人的重要財產權利,行政機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要予以剝奪,只能屬于憲法所規定的征收性質。
2004年憲法修正案出臺后,《土地管理法》依據其中的征收條款,相應地將舊有的“土地征用”修改為“土地征收”,僅僅屬于法律術語的調整,卻未能依憲法規定征收行為的法律保留原則精神。將《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乃至第二項規定)統一納入土地征收(或財產征收)的范疇予以統一,這對于完善土地領域的征收制度并無多大的幫助,特別在借鑒先進法治國家的征收理論及相關制度方面會形成制度性的阻礙。
將《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甚至第二項規定)納入征收范疇,不僅能在憲法及立法法層面上貫徹法律保留原則,也能在制度層面上解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如何處理對權利人的安置補償問題。因為征收理論普遍認為,被征收人的安置補償系征收決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也是作為不動產的土地使用權產生無權變動的前提。而在國土部門依《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實施土地收回實踐中,不能處理好安置補償與物權變動的關系,往往造成“一物二主”的局面,引發多方面的訴訟,在實質上也構成對權利人的普遍侵犯。
相關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權批準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關鍵詞:預告登記制度;請求權;《物權法》
《物權法》第20條規定了預告登記制度,其內容為: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的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一、預告登記的概念
預告登記,指為保全一項以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的移轉、變更、廢止為目的的請求權而進行的不動產登記。這種登記是不動產登記的特殊類型。其本質特征是使被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的效力,也就是說,進行了預告登記的請求權,對后來發生的與該項請求權內容相同的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行為,具有對抗的效力。預告登記發端于普魯士法上規定的異議登記制度,德國民法繼承了普魯士法,用異議登記制度代替了以前保全物權的預告登記制度,同時承認了保全債權請求權的預告登記制度,后瑞士、日本、中國臺灣地權民法紛紛吸納。現代各國對預告登記一詞的翻譯不盡相同,其中日本稱為“假登記”。我國過去對此翻譯并不一致,有暫先登記、預登記、預先登記等,《物權法》采用了“預告登記”的稱謂。
二、預告登記的價值
預告登記的目的在于保護債權請求權。而請求權依據法理,不應該納入不動產物權的登記。但在現實生活中,權利人所期待的未來發生的物權變動對自己有極為重要的意義,而法律也認可這種變動對權利人的意義,并以法律加以保障。如:無住房者購買預售的住房,因涉及其住房權這種生存權即基本人權,因此在法律上承認買受人獲得指定的房屋的權利有特殊保護的必要,但是,因為購房者與預售者訂立的合同,只享有請求權的保護,而請求權沒有排他的效力,因此,購房者無法防止預售者以更高的價錢將房子售予他人,而如果房主將房子以高價轉讓給他人并進行登記,在此情形下,則購房者只能夠請求房主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行使所有權請求權。但是,如果購房者在購房時將他的這一請求權進行預告登記,因預告登記具有物權排他的效力,故預售者一方任何違背預告登記的內容而處分的行為均為無效。這樣,購房者將來肯定能夠獲得進行預告登記后的房屋。由此可以看出,預告登記對解決類似住房預售這樣一些敏感的社會問題有著特殊作用,在其他關于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中,基本情形與此類似,預告登記原則價值基礎在于:所有權固然應得到法律的保障,但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當合同相對人所期待的未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對其有極為重要的意義時,作為利益平衡機制的法律,也應當認同這種變動對相對人的意義,從而保障這種變動效果的實現。它符合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要求,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在不動產交易中,由于追求利益,經常會有違約行為的發生,而違約方常常是經濟上的強者,相對人常常是弱者,故建立預告登記制度,符合保護弱者的價值取向[1]。
三、《物權法》中預告登記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現行預告登記制度的適用范圍
《物權法》規定預告登記的目的在于保全將來變動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而該不動產物權變動請求權發生的依據為當事人雙方所簽訂的協議,請求權的對象為不動產物權,所保全的請求權的具體內容為設立、移轉、變更、或消滅不動產物權。
《物權法》的規定有助于通過協議而進行不動產交易雙方通過預告登記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除了交易雙方的協議而產生的之外,是否還包括其他的形式而產生的請求權?預告登記除不動產物權之外,對某些特殊的動產交易是否也可以實施預告登記?
(二)預告登記的效力范圍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這體現了預告登記的效力為保全權利。對于預告登記后,未經登記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債務人所為的處分行為,不產生物權上的效力,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處分該不動產而簽訂的合同有效。二是雖合同有效,但該合同實際上無法履行,不能產生不動產物權設立或變動的結果,即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或抵押登記等手續。對于進行了預告登記的不動產能否列入破產財產以及針對同一不動產進行若干次預告登記,在實現物權時是否有先后順序之別,《物權法》中沒有相應的內容規定。
(三)預告登記的成立及失效
根據《物權法》規定,預告登記成立的條件是當事人的約定,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如果債務人一方不同意或不協助債權人辦理登記時,債權人的權利如何實現呢?《物權法》關于預告登記失效規定了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債權的消滅。因為預告登記的目的是保護債權請求權的實現,因此,當債權消滅時,預告登記失去其存在的意義。另一方面是權利行使期間的經過。《物權法》規定的期間為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因為預告登記在保護債權人請求權時,亦是對債務人行使物權的限制,如果債權人能夠行使權利卻懈于行使,使債務人處于不利狀態,那么,為平衡雙方的利益,法律規定了這一期間,并且該期間為除斥期間,但預告登記失效后,雙方當事人還應如何操作,法律上欠缺規定。
四、預告登記制度的完善
通過以上對該制度內容的分析,可以看出該制度在規定上還存在著一些漏洞,以下結合國內外立法經驗來探尋該制度的完善之路。
(一)擴大預告登記的使用范圍
對于預告登記的范圍,《德國民法典》第883條規定:為保全目的在于轉讓或者廢止一項土地上的物權請求權,或者土地上負擔的物權請求權,或者變更這些物權的內容或其順位的請求權,可以在土地登記簿中將其納入預告登記。被保全的請求權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時,預告登記也為許可。《瑞士民法典》第959條第1款規定:需法定預登記的,如先買權及買回權、買受權、租賃權等個人權利,得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預登記。第960條第1項規定:因下列之一種原因,得預登記對土地的處分限制:(1)官方為保全有爭執的或有待執行的請求權所的命令;(2)出質、破產或遺產延期分割;(3)屬法定預登記的,如家宅的設定及后位繼承人的繼承權等權利。根據我國“臺灣土地法”第79條規定,預告登記適用于保全下列請求權:(1)關于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2)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3)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日本不動產登記法》第2條規定:假登記于下列各項情形進行:(1)未具備登記申請程序上需要的條件時;(2)欲保全前條所載權利的設定、移轉、變更或者消滅的請求權時。上述請求權為附始期、附停止條件或者其他可于將來確定者時,亦同[2]。
參照德國、瑞士、日本以及中國臺灣地區的立法經驗,使預告登記真正涵蓋需要保全的請求權,更加有效地發揮其作用,應當適當擴大預告登記的適用范圍。具體而言,應增加以下幾個方面的請求權:(1)因物權變動時間或條件尚未具備的附條件或附期限的不動產請求權。(2)對一些特殊的動產,如飛機、船舶、汽車,其物權變更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因此,其變更請求權也應該納入請求權的范圍。(3)一些特殊的不動產請求權,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也可以通過預告登記來進行保護。而預告登記的請求權,除因雙方協議外,還應該包括法院的判決、裁定產生的請求權,因法律規定而產生的請求權,政府的行政決定產生的請求權。
(二)增加預告登記的效力范圍
預告登記除權利保全效力之外,還應增加預告登記的順位保全效力以及破產保護效力。
預告登記的順位保全效力,其具體內容是,當預告登記推至物權登記時,不動產權利的順位不是依物權登記日期確定,而是以預告登記的日期為準加以確定。如《德國民法典》第883條第3款規定:請求權如以讓與一項物權為目的,則請求權的順位依預告登記確定。為什么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被保全的請求權的順位被確定在預告登記之時,也就確定物權登記的順位,從而使所有權轉移請求權能夠順利實現。
預告登記的破產保護效力,即在相對人破產,但請求權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履行條件并未成就時,權利人可以將作為請求權標的不動產不列入破產財產,從而使請求權發生指定效果的效力。如《德國破產法》24條規定:為保全破產人的土地權利,或破產人所為登記的權利讓與、消滅或權利內容、順位變更請求權,在登記簿內記入預告登記時,債權人對破產管理人得請求履行。
(三)完備預告登記的成立以及失效規定
權利人在進行預告登記時,雖然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協議,但債務人不同意或不協助債權人辦理登記,則債權人的權利應如何實行?在此情形下,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協議下,債務人拒絕履行協助義務,債權人應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依照非訴程序作出裁定,權利人可照裁定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關于預告登記的實效,根據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37條規定:預告登記所保全的請求權的權利人屆時不行使權力的,其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涂銷該預告登記。被涂銷的預告登記,自涂銷時喪失其效力。梁教授提出的預告登記實效后所采取的涂銷制度的實施值得借鑒,因為在預告登記失效后,在預告登記簿中卻還有相應的記載,因此,為完善預告登記制度,還應該建立涂銷制度。而涂銷的后果,則是消滅一項具有物權效力的權利,并且把涂銷預告登記的申請權賦予一切利害關系人,目的亦是促使經濟秩序早日恢復正常。
(四)新增預告登記義務人享有的抗辯權
《德國民法典》第886條規定對關于預告登記請求權的消除:對預告登記所保全的請求權涉及的土地或物權的享有人,對此項請求權有持續的排除性抗辯權時,可以請求解除保全請求權人權利的預告登記。
建立預告登記制度的目的,是對請求權的實現提供有力保障,但并不改變請求權原來的法律關系。義務人享有的針對請求權人的抗辯權,是根據請求權本來法律關系產生的權利。如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購房人享有交付房屋的請求權,出售人享有支付價款的請求權,雙方進行預告登記。雖然購房人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的請求權得到預告登記的保護,但購房人不能夠按約定繳納購房款,出售人仍可以行使抗辯權,可以請求登記機關解除預告登記。因此,該登記未改變合同所產生的法律關系,更不能消除義務人的抗辯權。因此《物權法》應新增對于預告登記所保全的請求權所涉及的相應承擔義務之人,其抗辯權不因預告登記制度而消除。
至于義務人的抗辯權,產生的原因有很多,如合同法上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等,具體的抗辯權,根據具體法律關系產生而不同。
參考文獻
摘要: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在準入和退出上應堅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則,構建一個符合市場規律的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同時,該組織在股權設置上應設置個人股、增設募集股、廢除集體股,并建立有區別的股權流轉機制。按勞分配和按股分配是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利益分配的理論基礎,該組織應確立一個既體現股份制又反映合作制的利益分配機制,這將直接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的成敗。
關鍵詞: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運行機制;股權設置;利益分配
英國著名法律思想家哈耶克曾說過,“秩序總是與無序相對的,秩序的建構依賴一定的規范進行維系,秩序不是生成的就是建構的”。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作為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中的一種新形態,應確立自己的準入退出機制、股權設置流轉機制和利益分配機制,進而建構該組織運行的基本秩序。本文試圖以此為視閾深度研究我國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的法律運行機制。
一、思量:市場規制下的準入和退出機制
(一)規制下的準入機制
在準入和退出上,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必須堅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則。股東入股應當在自愿前提下,履行組織章程規定的手續,包括及時足額出資,在組織成立大會的會議紀要、組織章程、股東名冊等文件上簽字或蓋章。股東退股,應當在組織章程規定的財務年度終了前向組織的執行機關提出申請,股東同組織已訂立的合同依章程的規定繼續履行、提前履行或終止,并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組織應當依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股東賬戶內的出資額和相關公積金,對該股東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和工資等其他收益依據法律和章程的規定予以返還和支付。因此,上述股東入股制度表明,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股東資格是由法律和組織章程規定的,并非自設立始就擁有的。入股的股東應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履行特定的入股手續。而非股東職工或在成為股東之前享有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提供的各種福利和設施均作為一種福利待遇,這也是與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福利性和功能多樣性的特征相吻合的。同時,上述入股機制意味著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并不會造成股東的退股困難。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發展的重要原則是以營利為目的,以促進集體經濟發展為宗旨,實行內外有別的經營策略。它在功能定位上具有雙重性,一方面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的互助協作的基層自治組織,另一方面又是一個獨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組織對內部股東具有非營利性和福利性,對外則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因此,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股東選擇退出組織后,仍然可以按照市場機制與組織進行交易,來享用組織提供的各種商品和設施,并不會影響其在集體組織內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有序的退出機制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退出機制
包括股東轉讓股權和組織終止經營兩個方面,關于股權轉讓后文將進一步闡釋。對于組織終止經營,包括組織自行解散和被動終止兩種,組織自行解散一般是組織主動停止經營的行為,即由組織經過清算程序后辦理注銷登記而終止營業,而被動終止則是由于組織發生了法定的情形被有權機關撤銷或勒令解散。農業部1999年修正后的《農民股份合作組織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組織的終止情形及處理,該條規定:組織終止時,其財產只能用于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若尚有剩余財產,可以設立新的組織、對外投資、農業生產或者為本組織職工投保等,但是不允許直接將現金分給職工。可以看出該條規定了農民股份合作組織終止的相關法律程序,即先保全財產,依法清償債權債務,然后用于其他用途。對于組織被動終止,若被有權機關撤銷或勒令解散,則由組織自行組織清算,有權機關監督整個清算程序;如果組織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具備了《破產法》規定的破產要件時,債權人申請組織破產,則依據《破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清算,辦理注銷登記即可,但是現行《破產法》中有很多關于組織破產的限制,這往往使得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很難按照組織破產程序進行清算。另外對于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如何改制為其他形式組織的轉化,現行法律很少有相關規定。因此,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退出機制亟待法律予以完善。
二、管窺:制度重構下的股權設置機制
(一)廢除集體股
集體股主要是針對集體資產而言的,它在理論上歸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長期以來集體股導致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產權不清,學術界關于其存廢存在爭議。本文認為,設置集體股實為保護農民的集體財產所有權,在現代產權理論指引下,實行股份制并不改變集體所有制,股份制是實現公有制的路徑之一,因此,廢除集體股與集體所有制并不矛盾。
進一步而言,廢除集體股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幾點:
1.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了公有制是基本經濟制度,這一點永遠不可動搖,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是公有制的兩種不同實現形式,而國家多次出臺的政策性文件中明確規定股份制也是公有制的一種實現方式,合作制本身更是體現了公有制的思想,因此對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會動搖公有制的根基,所以是否設置集體股都不會改變集體所有制的根本制度。
2.設置集體股的目的主要在于增加集體資產總量,用于農村的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和向為農民提供公共福利,反映了政府強行向組織施加公共職能,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受到了政府的干預。只有廢除集體股,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法人地位才能真正得以確立。
3.通過股份制的形式來改造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資產,根本上是在保證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將土地資產折算量化到股東個人,土地所有權主體并未改變,土地仍然屬于集體所有,但土地資產的受益人是股東。因此,股份制改造并沒有改變土地的集體資產性質,但所有權的形式發生了變化,即由原來的共同共有轉為按份共有。所以,廢除集體股并不改變集體所有制的根本性質。
4.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現實發展是廢除集體股的實踐基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為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明晰產權,改革伊始改制的步伐比較保守,保留集體股是權宜之計。而現在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已獲得長足地發展,保留集體股不利于進一步明晰組織的產權,因此取消集體股是組織發展的大勢所趨。但是,廢除集體股不能通過“一刀切”的方式,應該因地制宜、循序漸進,逐漸取消集體股。
(二)設置個人股
個人股是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投資入股形成的,包括個人資產和集體資產折合為個人的資產兩部分,通常來看個人股包括資格股、勞動股和管理股。資格股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最基本的股份,主要以土地資產折合量化形成的,體現集體組織的成員性;勞動股是根據農民的勞動所得來設置的,反映了農民勞動量的大小;管理股是根據組織管理者的業績和績效而設置的,類似于勞動股,它與勞動股同股同利,采用相同的折算方法。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是對原來的集體組織進行股份制改造而形成的,它改變了集體組織產權混亂、經營效益較差的狀況,改變了集體資產的表現形式,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行使集體資產的收益權,對外代表集體資產的所有者,在不改變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確立了農民財產所有權。因此,在組織中確立了兩種所有權,農民個人財產所有權和組織法人財產所有權,其中農民個人財產所有權就是本文要探討的個人股。這里的個人股具有不同于公司法的特征,它不能被處分,股東沒有所有權,只享有收益權,也就是說土地資產仍歸集體所有,股東僅擁有受益分配權,因此個人股擁有的權能是不完整的。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對集體土地資產擁有占有、經營和處分三項權能,股東享有收益權。本文認為,可以借鑒域外股份公司的產權結構,將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財產分為股東個人所有和組織法人所有兩部分,股東個人所有的財產屬于個人股,組織按照個人股向股東分配紅利,農民因此依法獲得相應的收益。組織法人擁有財產權在本質上意味著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對集體土地資產可以行使占有、經營和處分的權利。
(三)增設募集股
募集股類似于公司組織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主要用于農村經濟社會中所需要的特定用途,如由于婚姻而新增加的人口的相應的權益,還包括用于組織擴大規模、增加投資時所需要的資金。增設募集股的作用表現在:可以充分吸收外部資金,壯大集體資產的總量,增進股權的流通性,提高股東的收益和風險意識,改革股份的福利性,增強股權的開放性。如深圳市龍崗區實施的募集股增設措施,賦予了股權的排他性和可轉讓性,促進了股權的流動,增強了股權的收益性和開放性,充分發揮了募集股的重要作用。本文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募集股的所有權,并且該股權可以繼承、贈與、轉讓,但不允許提前抽回出資,確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得到保障。針對募集股的發行渠道、管理模式、競爭機制等應考慮組織發展的實際情況來設計,并結合立法來加以合理規范,以發揮增設募集股的最佳效應。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投資募集股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股東,應限制其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等重要權利的行使,以避免此類股東利用募集股實施損害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利益的行為。
三、審視:有限自由下的股權流轉機制
(一)允許個人股自由流轉
我國《憲法》和《繼承法》中都有關于“公民的合法財產可以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的相關規定,《物權法》也從權利歸屬角度明確保護私人的合法的繼承權。但《憲法》中也明確規定,公有制是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兩種表現形式。根據黨的“十”以來的各種文件可以看出,國家允許并推動集體所有制經濟的發展,包括在集體組織中嘗試引入股份合作制,并明確規定了社會主義公有制也可以搞股份制,在集體所有制經濟中引入股份制并不改變它的根本性質,它在本質上仍屬于集體所有制的范疇。個人股是將集體資產折價后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其他特定投資者持有的股份,股權證是股東所持股權的證明并作為分配股份分紅的依據,并不是所有權的憑證,不能證明股東擁有集體資產的所有權。就個人股而言,有學者主張,應禁止個人股中以土地資產折合量化形成的資格股流轉,因為這部分資格股是基于集體土地資產取得的,如果允許其流轉則可能導致土地集體所有制發生變化。而個人股中將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和土地以外資產入股的部分應應允許其流轉,因為這是股東的個人財產。只不過具體的股權流轉機制應該由職工股東大會來決議,在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設立時一般都制定了組織章程,組織章程是約束全體股東的協議,在該章程中一般對個人股的流轉問題都進行了相應的規定。
(二)有限制地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第126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地位,其目的是為了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長期穩定,第128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有限制地流轉。這意味著農民可以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獲得土地使用權,該法條成為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股權流轉的法律支撐。因此,本文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有限制地流轉,而基于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卻不能流轉,這顯然是不合邏輯的。因此,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由土地使用權折合為股份而形成的股權應該逐步允許其流轉,對此可以借鑒上海的改革經驗,通過特殊的組織將農民基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折合為股權,再將該部分股份打包進入土地市場,由此在農村地區形成土地初級市場,這樣在不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該部分股權就可以在土地市場上繼承、抵押和轉讓。同時,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具有一定的封閉性和成員性,由于組織股東主要限定在特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股東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重合的,因此,股權流轉首先應考慮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然后尋求在外部流轉的機制。并且為了實現股權的可流轉性,發揮股權的流通功能,維護組織的長期經營,應允許股權轉讓時組織內部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四、篤定:公平理念下的利益分配機制
(一)按勞與按股:利益分配的理論基礎
按照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股份合作制中勞動者的所有權有兩種實現形式:以股份制的形式實現了對組織的所有權,以勞動力資本的形式實現了對勞動力的所有權。因此,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分配關系也具有雙重性,一方面應按勞動者勞動的價值分配,即按勞分配;另一方面應按勞動者投入的資本分配,即按股分配。進一步而言,這種雙重性具體又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第一、股東因向組織提供勞動而正常取得報酬,這部分報酬與股東身份無關,主要是根據其提供的勞動量的大小來核算的,這就是上文所稱的按勞分配,它是市場經濟下最基本的分配方式,不用深入研究。第二、股東按照其對組織的投資數額進行分配收益,即上文所稱的按股分配。它反映了資本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主導地位,符合公司資本三原則中的資本明確原則的要求。第三、股東按照其對組織提供的勞動進行分紅,即按勞分紅,實踐中這一做法基本上還未被認可。這種分配方式體現了政治經濟學的思想,即將勞動力資本與生產性資本同等看待,它們都可以作為分配組織利潤的依據。可見,這種分配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勞動力資本的收入也應該成為股東收益的來源之一。可見,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利益分配方式應兼顧集體經濟組織、組織、勞動者、非農民股東等多方主體的利益,不能僅考慮某一個主體的利益,既不能將組織經營所得利潤都歸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也不能把利潤全部分配給組織股東,采取何種分配方式應兼顧財產所有者、勞動者和其他股東的共同利益,應按照不同的形式將組織經營所得利潤分配所有相關主體。
(二)股份與合作:利益分配機制的確立
基于各地農村集體組織的運行實踐,各地采取的關于組織的利益分配方式不同,但他們的一個共性是都參考了《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各地大體是按照如下順序來分配組織利潤的:首先根據會計原理核算組織利潤;然后按照一定的百分比提取利潤作為組織的公積金,當公積金提取到一定標準時,可以封存不提取公積金了;再次,公積金提取后,還要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公益金,公積金和公益金主要用于組織發展基金;進而對組織發行的優先股進行分紅;最后仍有剩余部分按照按股分配的方式進行分配利潤。通過深入分析我們發現,上述分配順序考慮了組織中股份制的特質,而忽略了組織中合作制的特征,這種分配方式是片面的。如何構建一個既體現股份制又反映合作制的利益分配機制,直接決定了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改革的成敗。前文已詳述了按勞分配的利益分配方式,在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中應確立職工個人股以外的股權與股份公司的股權管理方式一致,而職工個人股的股東有權直接參與組織的經營和管理,并為組織提供相應的勞動,組織在向其分配利益時可以考慮采取按勞分紅的方式,即分給其一定比例的勞動股,至于比例是多少可以由組織職工股東大會來決定,利用這種方式可以提高職工參與組織經營管理的積極性,進而反映合作制的特點。
德國著名法學家哈羅德•考夫曼說過,“法律的特點———精巧、明確、公開性、客觀性、普遍性---使它成為解決這些干擾、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有機程序”。我們在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過程中建構了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那么就應該從法律上確立該組織的運行機制,以使其在設立、經營、終止等行為中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使得該組織能夠適應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需要,以使當下紛繁復雜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找到準確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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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發達國家現代農業發展模式經驗啟示
二戰以來,發達國家在夯實農業發展基礎上,不斷調整產業結構,在發展現代特色農業的道路上取得了顯著成效,其中以美國、日本、西歐等國家地區為代表,這些成功的發展模式在勞動生產率、農作物商品率等方面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為其他國家發展現代特色農業指明了發展方向,揭示了一般發展規律。
一、發達國家現代農業的發展模式
(一)美國模式
美國是名副其實的農業大國。作為世界上擁有耕地面積最多的國家,豐富的土地資源為美國農業大發展提供了必要條件,地廣人稀也對農業機械化發展提出了必然要求,完善化的農產品市場體系也為農業現代化發展提供支持,高科技的投入也為農業現代化發展提供技術支撐,大規模地機械化投入是美國農業實現現代化的重要方式,這是一種典型的“勞動節約型”農業現代化實現模式。
1.家庭農場規模化經營
自1862年《宅地法》的頒布實施以來,家庭農場制度已成為美國最基本的農業生產制度。近年,家庭農場占美國農場的比例更是高達89%,擁有全國83%的耕地面積,85%的谷物產量和80%的農場銷售額,極大地促進了農業生產規模的擴大、經濟效益的提高及專業化的推進。家庭農場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生產經營,自我積累,自負盈虧,實行科學管理,所生產產品幾乎都是商品,生產呈現專業化趨勢,生產種類都不多。美國家庭農場的經營方式具有很強的生命力,一方面得益于美國政府實行的家庭農場保護政策,另一方面得益于家庭農場可以不受土地權屬、土地使用面積的限制,實行規模化經營朝專業化方向發展。
2.區域化分工與專業化生產并舉
美國農業的高效率、高效益、高產出與農業區域化分工和專業化生產的發展方式是密不可分的。目前,美國已經有許多獨具特色的產業帶,如南部棉花帶、中部玉米帶、西部小麥帶和東北部多種經營帶等,形成了特色十分鮮明的區域化和高度專業化的農業生產布局。美國特色鮮明的農業布局是由其得天獨厚的自然環境、市場條件和技術水平等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首先,自然資源條件和氣候狀況是發展農業的基礎條件,美國幅員遼闊,每個州都會根據自身的自然資源、氣候條件、市場狀況相應地選擇少數幾種作物進行生產;其次,美國農業的市場化程度很高,幾乎所有農產品都是商品在市場上進行流通交換,受高額利潤和強大市場競爭壓力的雙重驅使,農場主必須選擇對農場選擇區域化布局和專業化生產;再次,農業技術的進步促進了農產品品種的改良,擴寬了農作物的種植和畜牧業的養殖范圍,促進了農產品生產、加工、包裝、運輸、銷售手段的更新及進步,大大加快了美國農業特色鮮明的專業化生產布局的形成。
(二)日本模式
日本是一個國土面積狹小的農業強國,是世界農業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0世紀40年代末,日本實行農業政策改革,鏟除了農村封建主義經濟關系,建立并鞏固了自耕農制度。在農戶小規模經營的基礎上,走上了符合國情的機械化道路。日本農業以精細化耕作為重點,通過加大人力資源投入,大力推廣小型農機機械化作業來提高土地畝產量,增加農業附加值,通過不斷提高資本的集約化程度,逐步走上農業現代化發展道路。我們將這一農業模式稱為“勞動密集型”農業。
1.小規模家庭經營
土地資源匱乏,勞動力資源豐富等因素致使小規模家庭經營成為日本最主要的農業經營方式。這種農業經營方式十分重視集約化生產和機械化耕作。日本農業資本的集約化水平很高,具體表現為: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齊全;勞動生產率高;農產品質量好;農業生產朝專業化方向發展。土地零散的現狀,使小型拖拉機被廣泛地運用于農業生產。符合國情的機械化發展道路,使日本土地得到良好的開發和應用,極大地推動了農業的現代化進程。同時,日本的農戶以農業為主,兼業經營也十分普遍。
2.農協促進農產品的流通
日本農協已有160多年的歷史,在日本農業產業化和現代化進程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主體作用,為農業生產和農產品流通提供了一條龍服務。日本農協經營的項目包括信貸項目、經濟項目、保險項目和其他項目。信貸項目包括農協儲蓄和農協貸款,基層農協主要負責吸納成員的儲蓄,農林中央金庫負責運營這部分資金。農協把農村資金吸收至城市,再把城市和海外的利率差額返回給農村。經濟項目主要指農產品的銷售,農戶利用農協來銷售農產品的綜合利用比例能達到50%-60%左右,主要采用委托銷售的方式實行系統內統一銷售。
3.“一村一品”特色化運動
“一村一品”運動是指每個村子的居民充分利用本村的資源優勢,因地制宜地生產符合本村資源特色的一種或少數幾種農產品,并以一個優勢品種為核心,打造獨具地方特色的“拳頭產品”進入市場。“一村一品”運動由日本大分縣前知事平松守彥于1979年率先倡導,經過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已成為日本農業產業化的成功模式。目前,大分縣已培育出獨具特色的農產品336種,部分產品已享譽全國甚至世界聞名,如麥燒酒、香菇、加寶斯酸橘等。目前,日本各縣在“一村一品”運動的基礎上又推出地方認證,凡是符合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的產品都可以貼上本地的認證標簽,這樣在增加銷量的同時又實現地方宣傳。
(三)西歐模式
作為發達國家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典范,英、法、荷等西歐國家既不像美國那樣疆土遼闊但勞動力資源短缺,也不像日本那樣人口稠密但耕地資源短缺。西歐各國人口數量和耕地面積都較為適中,在發展特色農業實現農業現代化進程中,采取生物技術和機械化并重的農業政策,促進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生產率的共同提高,我們稱這一模式為“勞動適中型”特色農業發展模式。本文以法國為例來介紹這一模式。法國農業發展成就的取得得益于其優越的自然資源條件,更與其農業產業化和現代化進程密不可分。
1.中小農場集約化經營與專業化生產
中小農場是法國最主要的農業經營方式,這種經營方式的形成,一方面與法國的人口規模、土地現狀是相適應的;另一方面,也離不開政府積極的政策主導,國家支持中小農場特別是中等規模農場的發展。連接成片的農場有利于實現機械化作業,自動化程度的提高大大促進了法國農業生產率和農產品商品率的提高,也為法國農業集約化經營和專業化生產創造了良好的條件。法國農業的專業化體現在區域專業化、農場專業化和作業專業化三方面。區域專業化是指各區根據各自的自然條件和農業資源,把不同的農作物、禽畜集中到最適宜的地區構建專業化的商品生產基地。農場專業化是指只生產一種或少數幾種農產品的專業化生產方式。作業專業化是指耕種、收割、儲藏、運輸、銷售等工作不再由農場全部完成,而是承包給外面的企業來承擔,農場由過去的自給性生產作業轉變為商品化、專業化生產作業。
2.農業-食品產業化經營
在農業產業體系中,食品產業集農產品生產、運輸、加工、包裝、銷售等農、工、商業于一體,使這些相關環節層層銜接形成緊密的農業產業體系,實現了農產品增值,為國民經濟發展、農民收入水平提高和人民生活質量改善發揮了重要作用。法國的食品產業部分經營活動分類可分為食品生產部門、食品加工部門和食品營銷部門。法國農業以畜牧業為主,農牧結合,形成畜牧業、種植業、林業、漁業等多種經營的生產格局。在法國農業產業化生產過程中,農業的主要作用是生產優質的農產品作為原料提供給食品加工部門,由食品加工部門進行深加工和精加工,再由法國完善的食品營銷部門流轉至消費者手中。農業食品化極大地延伸了農業的產業鏈,實現了農產品增值和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有力促進了國民經濟的發展。
二、發達國家現代農業發展對我國的啟示
通過對前文三個發達國家的實例分析可知,盡管各國發展特色農業的國情不同,“特色之處”也各不相同,但不難發現,發達國家其特色農業的發展路徑依舊有章可循,很多實踐與經驗都值得正走向現代特色農業發展道路的國家學習和借鑒。從前文論述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現代農業的發展需要國家從國情入手,確立本國農業的發展戰略、建立產業化農業發展體系等。
(一)根據基本國情確定特色農業發展思路
各國自然資源和勞動力資源各不相同,發展現代特色農業所走的道路也不同,但基本出發點都是基于本國國情。如,美國在地廣人稀、農業勞動力資源缺乏的條件下,以家庭農場為最基本的生產單位,確立了發展大型機械、節約使用勞動力為核心的發展思路,實施農業專業化生產和區域化分工,完成農業現代化進程。日本雖然是一個人多地少、自然資源十分匱乏的小國,但其采取精細化耕作,以小規模家庭經營和兼業經營為主要生產方式,確立了節約土地、大力發展生物技術和化學技術、延長農業產業鏈的發展戰略,尤其是其因地制宜的“一村一品運動”獨具特色,引發各國紛紛效仿。法國的人口規模和土地規模相適宜,其采取機械化和化學化同行,物力和智力并重,中小農場集約化經營和專業化生產促進了法國農業食品化發展,也使得法國農產品出口創匯能力十分可觀。我國農村生物資源和勞動力資源十分豐富,農民勤勞樸實,有悠久的農業歷史和傳統的持續發展的耕作栽培和經營經驗,農業向農業現代生產的廣度和深度開發潛力都很大,中國應抓住發達國家把勞動密集型和勞動技術密集型產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的機遇,基于國情加快對外開放步伐,積極引進技術經驗,加強農業對外經濟技術貿易往來,促進中國農業現代化建設。
(二)建立完善的農業發展體系
明確土地產權歸屬是實現農業產業化的前提。美、日、法等發達國家在二戰前后,土地零散農村存在大量小土地經營者,為了適應農業機械化、專業化發展要求,發達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使土地集中實現農場規模經營。如法國出臺《土地法》通過規定土地繼承權的方式鼓勵土地集中經營,此外還通過購買零散土地連接成片的方式擴大農場經營規模。發達國家土地集中化和經營規模化對我國特色農業實現產業化經營很具有啟迪意義。當然,農業產業化經營離不開國家的政策支持和干預,國家政策支持是實現農業產業化的保障。如前文所述,各農業大國采取的農業支持政策包括資金支持、農產品出口支持、農協支持等。各國政府都對農業提供了必要的資金優惠政策,來減輕農民的負擔,降低其生產風險,如美國的信貸支持允許農戶用多余的農產品作抵押,農產品信貸公司則通過無追索權方式提供貸款來解決過剩農產品的銷售問題。我國特色農業發展還存在國家政策支持力度明顯不足的問題,如這一方面農業保險價格過高、索賠困難、農民保險意識不強等,另一方面我國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不足,信貸對農業生產的貢獻弱等政策支持方面。實現農業產業化的重要保證是建立公平、開放、有序的農產品交易市場,實現農產品和市場的順利對接,發達國家的共同經驗表明建立并完善自我調節的市場體系才能使農協、農戶、農業企業在市場博弈中實現自身利益。我國要建立并完善農業產業化經營體系,必須集中土地、明確產權并加大財政對農業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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