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土地管理法舊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土地檔案,檔案管理,開發利用
土地檔案是國土資源實踐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并歸檔保存的文字、圖表、光盤、聲像、電子文件等材料。它是一種很重要的信息,是城鎮和農業用地發展的真實反映。我們要想最大限度地挖掘他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必須加強土地檔案的管理,同時對于它的價值進行全面的開發利用。
1 規范地開展檔案管理工作
1.1 加強檔案管理人員的意識
這是檔案工作規范化、完善化的基礎。首先,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國家關于檔案的法律法規如《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檔案人員對于自己的工作要持嚴肅認真的態度。其次,對于檔案管理、檔案資料的保護加大宣傳工作,單位也要不斷加強法制建設,提高工作人員對檔案負有責任的意識。檔案工作人員要自覺遵守檔案職業道德規范,培養優良的工作作風。要把自己放在一個檔案工作者的位置上,把檔案收集和保管工作做到最好。
1.2 文書處理工作是檔案工作的重點
文書處理在檔案工作中有很重要的作用。大量的實踐表明,文書處理與檔案工作雖然任務不同,但兩者之間是聯系密切的一個整體。在平時工作中我們要把握文書處理的規范,用紙質量好的公文紙張,尺寸規格統一,使用橫寫橫排的格式,在左側裝訂。檢查制發公文是否符合簽發的規定,是否在審批權限以內,所寫標題是否準確無誤,主送抄送單位與要求是否一致,同時注意標明日期等。另外公文字跡一定要清晰,不要選擇易褪色的材料,方便以后長久的保存。整篇行文要文種合理,格式規范,不使用簡稱和不規范的字。
近幾年,國土資源利用方式越來越多樣化,為了加強國土資源管理方法的改革,政府在土地檔案建設的過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土地檔案是確定土地歸誰所有,怎樣管理土地的根據。利用土地檔案可以進行征用土地,對于土地糾紛、查處違法占地也要一次為憑證。土地檔案是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重要的技術資源,根據它我們可以更好地管好、用好土地。
總之,土地檔案匯集著各個時期的土地制度和措施,記錄著每一個發展階段的科技成果。可以用它作為一個根據來進行國土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有效地配置土地資源。土地檔案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是極為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國家檔案的一部分。現在社會法律法規越來越完善和科學,各種新型技術也陸續出現,導致我們更要加強土地檔案的綜合利用率。因此,社會發展的新局勢下,我們對土地檔案的開發利用也要越來越全面。
2 提高土地檔案利用率的有效途徑
2.1 做好土地檔案的收集工作
2.1.1豐富館(室)藏量,優化館(室)藏結構。
大量的研究表明,館(室)藏量的大小與檔案利用的效果呈現出正比例的關系。為了增大檔案的收集范圍,豐富館(室)藏內容。我們要做到以各種法律法規為參考對機關文書等檔案進行整理和規范。在土地占用、土地審批、建設用地補償使用費征收及使用上我們要更加地重視。努力增加館藏量,建設一個門類齊全,分類正確的檔案體系。我們還要注重檔案鑒定,及時銷毀已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做到保管的成本最低。
2.1.2規范土地檔案的管理
(1)在土地檔案的收集、整理上我們要下大工夫。使檔案信息量形成一個充足、完整、真實的檔案系統,為整個社會更好地服務。
(2)土地檔案要制定成標準化的文件。使檔案管理的各個階段都有一定的標準可以進行參考。
(3)完善的土地檔案檢索體系的建立可以提高社會各界在土地檔案信息的利用率。
(4)加大土地檔案在編研工作上的培訓,是檔案服務更具有針對性。
2.2 加大土地檔案的科學性指導
處在新時期我們就要有新的要求,我們要把科學的技術運用在在土地檔案的管理工作上。這要求我們大力推進計算機在土地檔案管理工作中的運用。新世紀已經到來,各行各業都要求效率的提高,所以信息化就變成我們提高效率的有效方法之一,土地檔案管理工作作為土地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更加要求其實現信息化。我們可以將土地檔案與土地信息系統兩者相結合,通過分門別類的形式把各信息錄入系統中,比如地籍信息,用地信息,監察信息等,同時我們對文本、影像、圖表等信息載體進行統一管理,徹底提高土地檔案服務的高效性。在土地檔案管理工作效率提高同時,進行土地檔案管理的信息化管理的目的還包括從在平時工作上杜絕工作人員在土地檔案管理工作過程中隨意涂改、修改等的不良習慣,盡可能在最大程度上延期檔案材料的保存期限。
2.3 加強土地檔案管理人員的素質的培訓
檔案管理人員對檔案進行管理,是檔案的直接接觸者。檔案工作的效率、質量和服務水平都與檔案工作人員的素質息息相關。因此,我們必須加大檔案人員素質的培訓工作。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是一個人能否保持優良工作作風的根本,我們要給檔案工作人員樹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一個合格的檔案工作人員要有檔案相關的知識背景。這要求其不但要學習檔案的相關專業知識,還要學習檔案管理的現代化的知識,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與其他社會、科技知識都能融會貫通。這說明一個檔案工作人員一定要具備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具有較全面的文化知識及熟練的專業技能才能做到將檔案材料進行科學的管理和有效的開發利用。檔案工作要講究與時俱進,檔案人員的服務觀念,文化知識,都要及時地創新,跟上檔案事業發展的步伐,做到時時在發展、時時在創新。檔案工作人員要遵守愛崗敬業、求真務實、甘于奉獻的職業操守,嚴格保守檔案機密、必要時寧愿自我犧牲也不出賣國家,保護檔案的信息安全。另外,我們還應合理地利用檔案,從而更好地提高土地檔案的利用率。
3 提高土地檔案利用率的意義
改革開放讓我國經濟得到飛速發展,城市建設項目開展的如火如荼,土地檔案工作已不滿足與已有的整理、保管和利用,更多地是要進行檔案的開發利用。我們加強對土地檔案的管理利用,不僅可以提高機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而且還可以作為憑證和依據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確定。土地檔案利用的越充分,其得到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就會越大,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就能帶來越大的好處,我們要重視土地檔案工作,提高土地檔案工作在社會中的地位。其中土地檔案利用的合理合法是充分提高檔案利用率的重要途徑。
我國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越來越完善,土地檔案的合理開發作為一種服務于民、服務于社會的工作,在知識經濟的發展下,有越來越重要的意義。通過對檔案信息資源的大力開發利用,來增強檔案管理在整個社會中的生存活力,使國土資源事業發展變得越來越好,使土地檔案管理工作的社會影響力越來越大,從而為社會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利用檔案資源為規劃土地事業服務蘭臺世界-2000(8)
[2]論地籍檔案管理效能提高之我見蘭臺世界-2013(z2)
【關鍵詞】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開發管理;公眾參與;技術分析
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開發管理的增長引導策略的表現形式可以是開發管理規劃或土地使用規劃的組成部分,也可以是集中于較短期限的單獨的項目開發管理計劃。為了達到較為理想的協調發展效果,項目開發管理規劃應當與土地使用規劃同期編制,并作為土地使用規劃的組成部分。如加州戴維斯市2001年的總體規劃就包括了土地使用和增長管理的專門章節,將永續城市的愿景、配套的增長管理目標與政策聯系起來。然而,一個城鎮也可以指定獨立于土地使用規劃的開發管理規劃,對規劃策略進行擴展或修正以應對經濟或是增長面臨的新問題,或者是采用新的管理工具。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開發管理規劃中所提出的調節、支出以及其他工具都必須根據每年度更新的行政管理計劃進行協調。
1 項目開發管理內容與特征
土地綜合整治的項目開發管理規劃不只是對一般項目管理政策的討論,更是對如何應用規劃工具的解釋說明,它主要涉及到:規劃圖、規劃實施策略和配套的管理工具,這些內容必須與地方情況相適應,并且能夠得到當地的支持。一個好的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開發管理規劃和計劃應當可以清楚地表明,它提出的策略和措施如何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如何才能達到精明增長,如何才行做到宜居性。因此,項目的開發管理應當確定未來哪些地區將鼓勵開發,并得到基礎設施和控制標準的支持,又有哪些地區將會被用于自然保護,公共開放的空間將會被征用,允許進行開發權的轉移,從而實現人與自然和諧,保護生態環境。
開發管理策略的主要特征一般都會在城鄉規劃中得以闡述,而實施措施的內容、細節一般見于條例、政策、改善計劃等文件。比如說,蒙哥馬利縣的開發管理工具涉及到: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公共設施保障規定、年度增長政策、開發權轉移程序;土地供應的監測工具涉及到:管線工程計算機文件,已經批準的土地細分、建筑許可、地塊以及開發權的轉移等。
2 項目開發管理有效性保障
為了增加土地綜合整治的項目開發管理實施的有效性,管理必須能夠對開發者的行為和開發項目本身產生足夠影響。從行為角度上來講,這意味著鼓勵開發商在與土地使用規劃保持一致的基礎上,于特定的區位獲得土地然后實施開發;另外,還意味著鼓勵公共部門的參與者在進行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投資決策時遵循規劃政策。從開發項目的角度來看,規劃不僅僅要管理宏觀層面的開發特征,包括開發量、類型、區位、速度、時序,還要管理微觀層面的開發特征,包括城市設計、公共空間、通道、中心、街道、路徑等。這些都需要借助規劃方案、激勵政策、公共投資這3項管理工具的運用。
為了達到管理開發的目的,城鄉可以選擇基于土地用途的區劃準則和基于形態的設計準則,或者將兩種類型的準則相結合。在國外的歷史經驗上,標準的選擇是采取傳統的歐幾里得區劃法和土地細分條例,有時集成一部開發條例中。另外一種新近出現的選擇則是“形態準則”,有時也被稱為精明準則、設計準則、傳統鄰里開發準則。第三種選擇是采用復合型條例,這種條例綜合了區域規劃和形態準則的特征,也被稱為“并行準則”或“現代聯合開發準則”。
3 項目開發管理參與過程
在土地綜合整治中,有效的項目開發管理依賴于城鄉的理解和支持,依賴于通過有計劃的參與過程來實現規劃師和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相互溝通。首要的任務涉及到通過特別工作組、討論會、調查、網絡等方式就關鍵性的增長問題展開論壇和討論,通過專家研討、情景預測、愿景設計、電子投票等途徑對可能出現的結果進行預測。這些任務之間往往是相互關聯的,比如在弗羅里達州科利爾縣的城鎮特色風貌規劃編制過程中,一個由不同利益相關者組成的“遴選委員會”與規劃人員、咨詢機構一同工作。舉辦設計專家研討會以吸引公眾參與,“城鎮形象調查”中的幻燈片調查吸引了超過300人的參與,推動了土地綜合整治細節的討論。
研討的目的是為了對城鎮開發管理方案的現狀進行交流與討論,其目標在于通過技術分析提取有效議題和智能信息,接收城鄉反饋意見并作出回應。這個過程一般是舉辦城鎮社區研討會,參與者進行討論并得到對方的回應。比如說,人口與經濟分析得出的增長率和變化速度可能比實際情況要高,現行的開發管理程序還不能夠完全應對此類變化。與此同時,促進利益相關者理解這些研究發現及其影響,贏得他們對新管理策略的支持是十分必要的,諸如在線調查等網絡工具可以作為面對面討論的補充和提升。除此之外,鼓勵公眾思考代替性的開發管理方法以更好地解決未來需求也是非常必要的。運用情景模式來分析不同的未來情況更是如此,比如1996年北卡羅來納州凱里市的土地使用規劃采用現有發展模式情景、緊湊發展模式情景、修正緊湊發展模式情景來計算在飽和開況下未來土地需求和人口規模。
4 項目開發管理技術分析
進行扎實的技術分析是編制有效的開發管理規劃的基礎,它的主要任務涵蓋:對現行或者實際的開發管理決策體系進行評價;探索新的方法,以影響在開發過程中主要參與者的行為與理想的方向趨于一致;定制可行的開發管理策略“工具箱”;對替代性策略的影響進行評測。
4.1 現行系統評估
關鍵詞:土地管理法 耕地保護 節約集約用地 土地執法
1. 基本情況
鄄城縣轄15個鄉鎮和2個街道辦事處,83萬人,101萬畝耕地。近年來鄄城縣認真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牢固樹立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維護群眾權益觀念,以促進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為目標,依法行政,開拓創新,保持了全縣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依法依規、節約集約用地意識明顯增強,社會用地秩序明顯好轉。
2. 實施《土地管理法》的成效
2.1 依法用地和耕地保護意識進一步增強
近年來,為做好土地管理法的貫徹落實,鄄城縣不斷加大宣傳力度,廣泛開展了多樣式、多層面的學習宣傳活動。一是把土地管理法的宣傳作為“五五”普法的重要內容,廣泛深入宣傳;二是充分利用網絡、電視等媒體宣傳,在縣電視臺、政府網和鄄城國土資源網,大力宣傳土地管理法,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2.2 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補償制度不斷健全
一是為加強對耕地和基本農田的保護,縣政府成立了耕地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嚴格考核獎懲。對全縣基本農田地塊設立保護標志,提高自覺保護基本農田的意識;二是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做好土地開發復墾工作。2012年重點實施了舊城鎮等4個土地開發復墾項目,新增耕地288公頃。今年重點實施了臨濮鎮等五鄉鎮八村土地開發復墾項目,建設規模為115.80公頃,新增耕地111.45公頃。2013年底鄄城縣耕地面積101.01萬畝,基本農田面積85.76萬畝,耕地保有量及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均高于市政府下達的責任指標。
2.3 建設用地審批進一步規范
一是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審查各類建設用地的使用,對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一般項目,一律不予預審;二是統籌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優先保障民生工程、基礎設施建設、高新項目;三是嚴格出讓程序,嚴厲打擊囤地、炒地、閑置土地行為,對未達到《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土地條件、投資強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的,依法追究土地使用者的違約責任。2012年土地純收益3.2億元,2013年土地純收益 3.76億元,有力地保障了鄄城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
2.4 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水平逐步提升
一是大力開展項目清理整合。自2012年以來,鄄城縣成立專門工作領導小組,對工業園區內的低效閑置項目集中進行清理整合,盤活存量土地,拓寬經濟發展用地空間。同時,我們不斷提高招商引資質量,對招引的項目在簽訂合同時,明確規定每畝土地的交稅標準,項目投資強度在200萬元/畝以上,建設容積率在1.0以上,建設兩層以上廠房,從而有效避免了多占地浪費現象。二是積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近年來,鄄城縣對于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浪費資源、污染重的12家黏土磚瓦窯場徹底進行了關停,騰出土地1166畝。依法收回原菏澤黃河紡織有限公司閑置土地91.1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充分利用城區老味精廠、電廠、原工商局等閑置土地,優化資源配置,增加了土地使用效益,提高了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2.5 大力實施增減掛鉤及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
近年來,鄄城縣積極爭取增減掛鉤、土地綜合整治和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經省政府批準,鄄城縣增減掛鉤項目區涉及所有鄉鎮(街道),實施完成后可新增耕地面積5643畝。彭樓、閆什、鄭營三鄉鎮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涉及36個行政村,農用地整治面積3475.23公頃,項目投資9700萬元,目前已全部竣工,新增耕地2110畝,開挖清淤溝渠130公里,新打機井445眼,新修橋涵878座,新修田間道137.8公里,改善了項目區的生產條件。2013年度、2014年度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涉及11個鄉鎮(街道),爭取項目資金7000余萬元,建設規模近15萬畝,計劃在今年年底前,兩批項目全部竣工完成。
2.6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進展順利
為保障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任務按時完成,縣政府成立了領導小組,縣財政把工作經費納入年度預算,公開招標確定了工作隊。從2012年年初開始啟動,截至目前,已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發證工作,宅基地及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發證工作已完成外業調查,正在進行入戶權屬調查,確保今年年底前完成。
2.7 土地執法力度不斷加大
一是嚴格落實動態巡查和報告責任制。鄉鎮(街道)國土所在巡查中,對土地違法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二是扎實做好土地衛片執法檢查的迎查工作。鄄城縣高度重視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工作,縣委書記谷瑞靈同志親自過問,并做出安排部署。2012年鄄城縣違法占地比例為3.6%,2013年降至2.8%。三是開展違法違規用地專項整治活動。從今年6月份開始,鄄城縣集中開展違法違規用地專項整治活動,有力的震懾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2.8 土地執法隊伍建設上了新水平
鄄城縣高度重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從強化執隊伍建設入手,全面提升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執法水平。近年來,為加強基層執法能力,鄄城縣不斷加大對基層國土所的硬件和軟件投資,全縣17個國土所全部升級為規范化國土所,創建了4個省級廉政示范所,10個市級示范所,17個縣級示范所。
3. 存在問題及對策
3.1 土地供需矛盾突出
每年的計劃指標少,用地需求與土地供應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建設用地壓力比較大。對策:一是爭取追加計劃指標;二是積極盤活存量;三是加快增減掛鉤項目實施。
3.2 農村違法占地建房
鄄城縣各村莊在“二調”時,劃定圍村線之外的都是耕地,有限的存量和農轉用指標不能滿足農村“一戶一宅”的建設需要。對策:一是加大執法巡查力度;二是深入宣傳土地及新農村建設政策。
3.3 土地征收難
老百姓普遍存在“惜地”心理,對策:一是嚴格執行“兩公告、一登記”,把征地補償款足額發放到被征地群眾手中;二是進一步規范土地征收程序,確保群眾的知情權,尊重群眾意愿。
3.4 土地利用率不高
由于鄄城縣經濟基礎薄弱,工業項目實力較差,土地利用率不高。對策:對各類閑置低效利用土地進行清理整合,引導企業建設多層廠房,嚴格控制投資強度和容積率指標。
3.5 供地率不高
受國家土地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及金融調控政策等因素影響,原計劃上馬項目因資金短缺終止建設。還有的用地單位搞移位建設,導致原批準地塊全部或部分供應不出去。對策:對現有停產、半停產、稅收少、每畝貢獻率小、前景差的項目進行清理整合,同時嚴把項目落地關。
3.6 增減掛鉤進展緩慢
前幾年由于對增減掛鉤政策認識不是很到位,鄄城縣存在盲目申報項目區問題,部分已批準項目村,經濟條件較差、村班子不強,項目難以實施。對確實不能實施的項目區進行調整,難度又很大,造成整個增減掛鉤工作進展緩慢。對策:一是對不能實施的已批項目進行項目區調整。二是縣政府加大財政投入,做好安置區建設和配套設施建設。三是對增減掛鉤工作進度嚴格督導、嚴格獎懲。
參考文獻:
關鍵詞:低碳經濟 土地利用 碳排放 管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3)02-015-02
一、引言
縱觀人類發展歷程,在由原始文明走向農業文明和工業文明的過程中,能源資源的重要性與日俱增。然而,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以及人口的激增,能源資源在開發利用過程中所造成的一系列環境問題越來越困擾著我們,甚至阻礙了我們的進一步發展,這一切都值得我們反思。于是,近些年學術界有關“低碳經濟”、“低碳生活方式”、“碳足跡”、“低碳社會”等一系列新概念應運而生。為了適應低碳發展的新潮流,探索如何創建低碳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2008年就設立了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項目《土地利用規劃的碳減排效應與調控研究》,力圖在揭示土地利用的碳排放效應機理基礎上,通過創新土地利用規劃技術,形成低碳排放的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中國國土資源報,2009)。在此背景之下,本文擬從低碳經濟發展的視角出發,探討我國土地的利用和管理。
二、低碳經濟與土地利用的關系
(一)低碳經濟的內涵
近十年,國內外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低碳經濟給出過定義。2003年2月,英國政府在其發表的《我們能源之未來:創建低碳經濟(low-carbon economy)》白皮書中首次提出了低碳經濟的概念:“低碳經濟是通過更少的自然資源消耗和更少的環境污染獲得更多的經濟產出;低碳經濟是創造更高生活標準和更好生活質量的途徑,為發展、應用和輸出先進技術創造了機會,同時創造新的商機和更多的就業機會。”劉春玲(2011)在綜述國內外學者對低碳經濟的界定的基礎上,認為低碳經濟在可持續發展理念指導下,通過技術創新、制度創新、產業轉型、新能源開發等手段,盡可能地減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達到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雙贏的一種經濟發展模式。盡管國內外對低碳經濟的定義表述都不盡相同,但是所表達的基本思想是相同的。筆者在此基礎上概括低碳經濟的定義為:低碳經濟是一種力求資源低開采高利用、廢棄物低排放、環境治理全程控制的全新的集約型經濟發展模式,在這種經濟發展模式下最終實現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二)低碳經濟型土地利用的內涵
低碳經濟型土地利用就是兼顧“低碳”和“經濟”,綜合考慮土地的生態價值、經濟價值以及社會價值,實現土地利用的“低排放、高效率、高效益”的土地利用(彭歡,2010)。也就是說,既要發展集約型土地利用與開發模式,又要采取各種方式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因此,這就需要制定科學合理的土地利用規劃方案,通過對土地利用類型、利用結構和方法的有效控制,更合理地利用土地資源,以打造低資源和環境成本、高經濟和社會利益的雙贏局面。
三、低碳經濟型土地利用存在的問題
要研究低碳經濟型土地利用,主要應考慮的便是碳排放問題。就目前而言,由土地利用導致的碳排放有兩種:直接碳排放和間接碳排放。直接碳排放是指由于土地利用類型的轉變或保持導致的碳排放,如圍湖造田、草場退化、種植制度的改變等。間接碳排放是指土地利用過程中的人為源碳排放,如交通用地尾氣、礦產品開采工藝排放等。由此可見,土地利用過程中的碳排放現象比比皆是,且隨著經濟發展速度的加快,碳排放量也與日俱增。如何管理好土地利用以減少碳排放是目前全球所面臨的一大難題,尤其是對我國這樣碳排放總量居全球第二的國家(王錚和朱永彬,2008),尤其需要盡快解決這個問題。
土地類型變化不當往往不利于碳蓄積,會加劇碳排放。如森林砍伐會直接導致地上生物量排除,土壤呼吸加劇;農牧林地被建設用地所占有,生物量便會被清除、土壤被掩埋和收集;草地轉變為農田會加劇土壤呼吸,從而減少了碳素向土壤的分配等等。這一切都是因為土地利用類型轉換不當引起的碳排放。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近幾年在低碳經濟理念倡導下,中國政府逐漸重視對土地利用的管理,力求土地利用朝著低碳和經濟的方向發展,順應自然發展規律,力求土地利用的可持續性發展。但是中國六大區域(東北、華北、華東、中南、西南和西北)仍然存在一些不利用陸地生態系統碳蓄積的問題,其中尤以東北、華北和華東三大區域的問題最為顯著。
(一)東北地區過快的農業發展擾亂了自然生態系統
根據國家統計局1999年和2010年統計的數據顯示,1996年東北三省耕地總面積達到21526200公頃,占全國耕地總面積的16.55%;到了2008年,東北三省耕地總面積減少到21450000公頃,占全國耕地總面積的17.63%,但實際上2008年耕地總面積只比1996年減少了0.35%。但東北三省的主要土地利用類型為林地,耕地面積增加也主要來源于森林和草地。而該地區的森林和草地富含生物碳量和土壤碳蓄積量,土地利用類型轉變將對于該地區的地面生物量清除;耕作以及水土的流失將對土壤碳蓄積碳匯產生極為不利的負面影響;草地轉變為耕地將加劇土壤呼吸,不利于碳積蓄。近幾年,國家政府在低碳經濟理念下,面對嚴峻的生態問題和環境污染,投資積極植樹造林和退耕還林,2010年該地區林業投資完成額達到224262萬元,其中國家投資額占84%,當年造林總面積為507030公頃,其中人工造林為308643公頃,而退耕還林面積卻為0。這樣的發展并不能使該地區土地利用低碳化,要徹底改變目前現狀,必須合理配置各類土地利用類型,而并非一味增加林地面積。
(二)華北地區的牧草地出現嚴重的退化和荒漠化現象
由于過去20年間華北地區大量的植樹造林,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統計顯示,到2005年,華北地區牧草地面積比1985年減少了6888000公頃,主要轉化為林地(林地面積增加1175600公頃);還有部分轉化為耕地(耕地面積增加774700公頃)。但是,就總體來看,牧草地面積下降速度依舊過快,同時過度的放牧也加速了土壤沙漠化速度,這些都不利于土壤中碳的蓄積。
(三)華東地區耕地面積急劇下降,建設用地擴張過快
華東地區是經濟發達的平原地區,理應是耕地面積最大的地區,但是根據國家統計局2010年數據顯示,2008年耕地面積只占了全國耕地總面積的19.98%。與此同時,從表1中可以看出,2008年增加耕地面積僅為95006公頃,但是減少耕地面積卻達到了99695公頃,超過了增加的耕地面積達4689公頃,可見耕地面積減少的數量超過了增加的數量,年末耕地總面積呈下降趨勢。在耕地面積減少的總量中,有85%用于建設用地,占全國耕地改造的建設用地總面積的44%,可見華東地區建設用地改造的面積之大,華東地區土地利用類型的迅速變化(耕地逐年遞減、建設用地快速擴張)導致生物量清除、土壤被掩埋和收集,加速了碳排放,將不利于低碳經濟型土地利用的發展。
那么為什么華東地區會出現這樣大量耕地轉變為建設用地的現象呢?這一方面是華東地區地處平原,耕地面積大,礦產資源匱乏,因此自古以來該地區經濟發展主要是依靠耕地和進出口貿易。隨著對外貿易的發展以及領海這一得天獨厚的地理位置,該地區經濟發展較內陸地區快,各地紛紛建居民樓、廠房、寫字樓,加速了該地區建設用地的需求。另一方面,耕地種植所帶來的經濟效益遠遠不及貿易所帶來的利潤,人們紛紛閑置耕地或者轉賣土地成為城鎮居民,進廠打工或者自己成立工廠進行加工、貿易。近幾年,隨著新農村建設的發展,這種勢頭更為猛烈。江浙一帶很多原有的耕地都被低價轉賣給政府用于建設用地。農民搬進了政府新建的農民安居房,農民成了沒有土地的農民。這種現象已經違背了作為新農村建設的初衷,同時也惡化了土地利用類型的合理調整,不利于低碳經濟型土地的利用,值得政府部門深思。
四、低碳經濟型土地利用管理的對策
低碳經濟型土地利用需要協調好生態發展和經濟利益之間的矛盾,順應自然發展規律,有節制地開發利用土地,有效地管理保護好土地的生態系統。因此,轉變土地利用的方式,重視土地利用過程中的“減源”、“增匯”,這是降低土地利用的碳排放和提高土地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必然手段(彭歡,2010)。只有這樣才能打造出一個優質、可持續發展的低碳土地利用。
因此,我們首先應該加強土地利用的管理力度,通過法制化的方式進行土地利用類型的管理,通過增加耕地轉化審批環節,嚴格控制耕地流向建設用地。對破壞耕地、任意改造為建設用地者進行嚴厲打擊,應處于高額罰金,并要求其限期對土地進行復墾,恢復其原有生態系統。同時,提高林地面積規模,控制耕地、牧草地、沼澤和灘地面積減少速度,促進其他未利用地面積向林地、牧草地和耕地轉換,設立提高土地的碳吸納能力。
其次,我們應該利用經濟杠桿,促使土地利用合理化。可以提高城市建設用地取得和保有的成本,提高土地價格,以此用經濟杠桿自動調節土地利用類型,使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最后,我們應該建立健全的碳交易市場。盡管低碳經濟、碳匯等詞匯已經耳熟能詳,但是碳積蓄后到底用于哪里或者說能否帶來經濟效益,這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這主要是碳交易市場不健全導致的。碳交易其實質就是“合同的一方通過支付另一方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買方可以將購得的減排額用于減緩溫室效應從而實現其減排的目標,實際上就是碳排放權利的交易。碳交易把氣候變化這一科學問題、減少碳排放這一技術問題與可持續發展這個經濟問題緊密地結合起來,以市場機制來解決這個科學、技術、經濟綜合問題”(彭歡,2010)。我們應該應用市場化的手段,制定好合理的碳交易體系,并處理好各個相對量的指標,建立全國的統一標準。只有這樣才能使得碳交易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碳排放才能從經濟的角度得到實質性的遏制。
總之,目前低碳經濟下我國土地利用還存在著很多問題,這就需要利用政治、經濟、法律和社會道德等各種手段進行管理。重要的一點是讓低碳經濟觀念深入人心,政府部門應該從本質出發,倡導低碳經濟型土地利用。同時,利用經濟手段,讓低碳和土地利用自動協調發展,這對于現今這個經濟高速發展的社會而言,是最行之有效的手段,讓經濟成為土地利用管理的有力杠桿。當然,健全的法律也是必然的管理途徑,法制的強制力手段將能使土地利用管理變得井然有序。
參考文獻:
1.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Our energy future: creating a low carbon economy[R]. ENERGY WHITE PAPER, 2003.
2.劉春玲.低碳經濟的定義、內涵及相關概念辨析[J].商業時代,2011(21)
3.彭歡.低碳經濟視角下我國城市土地利用研究[D].湖南大學,2010
4.王錚,朱永彬.我國各省區碳排放量狀況及減排對策研究[J].戰略與決策研究,2008,23(2)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低碳排放:土地利用調控新課題[EB/OL].中國國土資源報,2009.12.25
問:為什么制定該條例?
答:土地調查是摸清我國土地家底的國情國力調查,也是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土地管理的基礎工作。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工業化、城鎮化步伐加快,全國土地資源利用狀況有了很大變化,但仍存在著土地分類標準不統一、土地信息不健全等問題。因此,通過土地調查,全面查清全國土地利用狀況,掌握真實的土地基礎數據,尤為重要:一是,為科學制訂發展戰略和規劃、促進可持續發展提供依據。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沖突。為保障可持續發展,必須統籌考慮吃飯和建設的問題。搞好土地調查,摸清全國土地利用狀況,是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土地資源的基礎。二是,為嚴格土地管理、加強土地調控提供依據。掌握真實可靠的土地數據,既是當前落實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需要,也是促進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的需要,還是把好土地閘門、加強宏觀調控的需要。三是,為合理使用土地、優化空間布局提供依據。通過土地調查,查清各類土地使用情況,既可以為節約集約用地打下基礎,也能掌握土地利用程度和承載能力,為合理劃分主體功能區劃提供依據。四是,為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理順土地權屬關系提供依據。土地市場是要素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土地調查,弄清農村和城市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有利于規范和發展現代土地市場,提高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率。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土地調查,保證土地調查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國務院制定了《土地調查條例》。
問:土地調查的內容是什么?
答:條例規定,土地調查的內容包括以下三項:(一)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地類、位置、面積、分布等狀況;(二)土地權屬及變化情況,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三)土地條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狀況。
同時,為了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管理,條例還規定,進行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調查時,應當重點調查基本農田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基本農田的數量、分布和保護狀況,以便做到對每一塊基本農田上圖、登記、造冊。
問:土地調查采用什么方法?
答:條例規定,土地調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綜合運用實地調查統計、遙感監測等手段。為實現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狀況,掌握真實的土地基礎數據,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土資源管理需要的目標,土地調查需要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同時,《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中明確,充分應用航空、航天遙感技術手段,及時獲取客觀現勢的地面影像作為調查的主要信息源。在此基礎上,農村土地調查要實現對每一塊土地的地類、權屬等情況進行外業調查,城鎮土地調查要開展大比例尺權屬調查及地籍測量。
問:土地調查采用的地類標準是什么?
答:為了科學劃分土地利用類型,明確土地利用各類型含義,統一土地調查、統計分類標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07年8月10日了《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國家標準。為了建立權威的土地調查數據規范體系,保證土地調查質量,條例規定,土地調查采用《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統一的技術規程和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制作的調查基礎圖件。
問:條例對土地調查的組織實施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保證土地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條例對土地調查的組織實施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調查的組織保障。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同時,為了加強領導和協調,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地方土地調查實施方案成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組織和領導土地調查工作。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中,依據《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國務院成立了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部。
二是,明確調查的專業隊伍要求。條例規定,需要面向社會選擇專業調查隊伍承擔的土地調查任務,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組織實施;承擔土地調查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具有法人資格、有與土地調查相關的資質和工作業績、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有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等四項條件。
三是,明確調查的人員要求。條例規定,土地調查人員應當具有執行調查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并接受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領取全國統一的土地調查員工作證。
四是,明確接受調查單位和個人的義務。條例規定,接受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回答土地調查人員的詢問,履行現場指界義務,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
問:條例對土地調查成果處理和質量控制作了哪些規定?
答:土地調查成果的處理和質量控制,關系到調查數據的準確性和調查工作的質量,條例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規范調查成果的匯交、統計。條例規定,土地調查成果實行逐級匯交、匯總統計制度;土地調查數據的處理和上報應當按照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有關標準進行。
二是,建立調查成果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調查的各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建立土地調查成果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切實保證調查的數據、圖件和被調查土地實際狀況三者一致。
三是,建立調查成果抽查制度。條例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土地調查成果質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結果作為評價土地調查成果質量的重要依據。
四是,建立調查成果檢查驗收制度。條例規定,土地調查成果實行分階段、分級檢查驗收制度;前一階段土地調查成果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展下一階段的調查工作。
問:條例對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和應用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規范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和應用,條例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規范調查成果的公布。條例規定,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級依次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
二是,規范調查成果的保存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做好土地調查成果的保存、管理、開發等工作。
三是,明確調查成果的應用。條例規定,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從事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同時,條例還規定,土地調查成果不作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不作為劃分部門職責分工和管理范圍的依據。
問:違反條例規定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答: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是確保土地調查數據真實性、杜絕弄虛作假的重要手段,條例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有關領導的責任。條例規定,地方、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擅自修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強令、授意土地調查人員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對拒絕、抵制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土地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安陽市;征地拆遷;問題;對策
當前,用地問題已成為推進“三化”發展進程中的突出矛盾,工業化發展需要用地,農業現代化發展也需要用地,城鎮化發展本身就是城市用地不斷拓展的過程。解決土地短缺和用地需求不斷增大這一矛盾,征地拆遷不可避免。從總的情況看,我市征地拆遷工作是在依法的前提下,保持健康、和諧、持續的態勢,但也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務必盡快研究解決。
1 當前我市征地拆遷工作現狀
1.1 征地難、拆遷難已成社會現實
目前安陽市征地拆遷工作整體進展順利,但征地難、拆遷難是客觀現實,征地拆遷涉及面廣、環節多、利益問題復雜,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不容忽視。征地拆遷工作經常受阻,進程緩慢,把土地征收過來以后,一些群眾的思想情緒仍然波動很大,群體和個人控告的事件時有發生,多數糾紛因涉及多方切身利益,解決起來耗時長、難度大,若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或者被征地拆遷方對結果不滿,容易引發新的矛盾,甚至出現,給社會穩定和社會和諧造成不利影響。
1.2 保紅線、謀發展矛盾凸顯
“三化協調”發展離不開土地的使用,如何既要保持較高的城鎮化率,又不能導致大量農地減少是我市面臨的難題。隨著我市城建三年計劃大力實施,隨著固定資產投資進程的加快,對土地的需求量不斷攀升,各種基礎設施項目對建設用地的需求越來越迫切。由于安陽的土地開發歷史比較悠久,現在供開發的后備資源是越來越少。目前的現實情況是,既要保紅線、又要謀發展,用地指標有限,可供盤活挖掘的存量用地不多,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更多的、大量的新增用地需要靠征地拆遷來取得。
1.3 個別被征地拆遷戶要求過高已成最大阻力
個別被征地拆遷戶對政策不理解,想方設法提出一些不合理的條件,要求提高補償價格或給予額外補償。比如有的被拆遷戶房屋不具備商業用房補償條件,卻提出要按商業用房的價格給予補償等;有些群眾未經建設規劃部門批準,突擊蓋房,突擊栽樹等,為的是能向政府多要一些補償金。內黃縣浩創領秀城項目開發時,被征土地上種植的樹木遲遲不讓砍伐,開發企業急于工程進度,迫于無奈“放水開閘”提高標準。結果就使征地拆遷工作進入一個“誰拖到最后誰占便宜,誰先答應誰吃虧”的怪圈。有的甚至私下聚會商定攻守同盟,并屢屢以上訪、群訪的形式向政府和有關單位施加壓力。遇到這種情況時,公檢法又不得直接介入征地拆遷,顯得行政手段乏力,也嚴重阻礙了拆遷進度。
2 我市征地拆遷工作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2.1 征地拆遷制度不盡完善
一是征地拆遷法律制度不健全。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的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備,特別是物權法實施以來,行政征收征用和集體土地征收等配套制度闕如。出現有法難依(物權法只規定原則,缺乏操作程序)、無法可依(沒有配套法規)、舊法襲用的尷尬情況。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適用于城市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對于集體土地上的拆遷仍然依據《土地管理法》,這導致了同樣是房屋征收與補償,國有、集體土地不能同價同權。城鎮與農村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造成了立法和執法上的不公平。二是公共利益界定不明晰。我國憲法規定:“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而《土地管理法》在沒有對“公共利益”作任何界定的情況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征地范圍實際未受到限制。這種對“公共利益需要”的泛化和土地用途的變更,土地使用者在土地經營上有了巨大利益空間。
2.2 補償機制存在缺位
一是現行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與現實情況存在差距。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是一種純粹的補償關系,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是根據土地原產值確定的,其主要依據是土地在作為農業用地時的價值,認為土地被征用后產生的巨大級差與農民無關,導致補償標準偏低。農民無法享受到土地增值部分收益,而農民離開土地后便失去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長遠的生計問題無從保障。農民的補償期望與實際補償款有較大差距,被征地農民在心理上會產生“相對剝奪感”。二是補償標準不統一。通常按區域劃定相應的補償標準,實行不同的區片地價,但區域相鄰處的補償標準相差過大,會出現不公平現象,引起部分被征地拆遷戶心理不平衡,產生抵觸情緒。三是補償標準彈性空間大。按照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補償費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其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至10倍;每個需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計算。這兩大項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這意味著基本補償費存在著很大的可操作空間,具體標準不好確定。四是補償標準不易衡量。土地的預期收益很難準確估算,彈性空間較大,也增加了征地補償的難度。在內黃森潤工藝品項目開發時,有群眾稱自己地里種著金蟬,每畝收益在萬元以上,這就很不好衡量。
2.3 現實利益沖突易引發矛盾
一是被征地拆遷群眾博弈個人利益最大化。我國目前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還很不完善,使一些農民對土地征用后的生活預期下降,導致群眾將情緒全部集中到政府或征地拆遷主體身上,提出不切實際的后期補償。甚至個別拆遷戶存在靠拆遷致富的不切實際心理。其眼前利益受損得不到期望補償,其要求得不到滿足時,就會阻撓施工,集體上訪、訴訟。對維權手段存在“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不正常思想,集訪、群訪、重復上訪和故意阻工事件時有發生,而因此付出巨大代價的是行政機關疲于應訴和投入大量的拆遷宣傳、動員、說服等行政成本。二是利益妥協的激勵。違法建設、搶耕搶種之所以屢禁不止,主要原因是有部分投機者得到額外補償,導致其他被征地拆遷群眾認為有利可圖,從而跟風搶建、搶種,形成“違建賠償,越賠越建”的怪圈,進一步引發新的矛盾。
2.4 安置保障配套方案滯后
一是現行補償安置方式單一。目前我市大多采用貨幣的單一方式進行安置,對于農民來說,雖然短期內有了一定的生活保障,但離開土地后便失去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長遠的生計問題無從保障。二是安置工作滯后。安置房建設滯后,安置房的選址、設計和供給數量不足等問題,容易引起村(居)民的不滿,造成被拆遷人不愿意搬遷。征地拆遷、返遷安置困難,安置房用地同樣需要騰地拆遷,短時間內完成征地拆遷和安置房建設確實難以做到。三是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突出。由于面向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缺損,導致失地農民既喪失了土地所帶來的社會保障權利,又無法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權利。失地農民文化素質偏低,就業難問題比較突出。許多農民轉產后,主要從事一些技術要求不高的體力勞動。隨著經濟的發展,勞動力市場逐步由單純的體力型向專業型、技能型轉變,低素質的失地農民就業難度加大。農民失地后由于社會保障制度和就業制度的缺位,導致部分農民失地失業,成為“上班無崗、種地無田、低保無份”的三無人員。
3 征地拆遷工作與“三化”協調發展的對策探究
3.1 完善立法與制度改革相結合,規范征地拆遷源頭
一是完善征地拆遷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議國家立法機關對有關征地拆遷的行政法規進行一次全面審查和完善,確保相關法規與基本的民事、行政、訴訟等法律相一致。二是改革土地產權制度。重構農村土地產權關系,全面保障農村的土地財產權益。事實表明,完整的產權將具有較高的經濟效率,使農村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都逐步有法可依、有規可循,減少土地產權運行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和隨意性。三是準確界定公共利益。與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發展相伴的,必然是大量農業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如果所有建設用地全部采用征用方式轉變為國有,也就意味著由政府承擔全部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其復雜性和后果難以估量。因此縮小政府征地范圍,減少失地農民數量,是解決工業化、城市化過程中土地利用各種復雜矛盾的上策。凡涉及公益性的公共設施和公用事業用地,采取征地形式供地,其余經營性建設用地可采用集體土地流轉的形式供地,由土地所有者――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與使用土地的公司、企業、房地產經營者直接交易,讓農民帶著權利參與工業化、城鎮化,保障土地非農化后對土地收益的分享。
3.2 市場經濟與保障民生相結合,著力完善補償機制
尋找政府、征用地主體、被征地拆遷人之間最佳的利益結合點,建立利益分享機制,是解決問題的關鍵。一是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要充分考慮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的實際,實現動態化調整,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同時,政府要通過壟斷一級市場,適當降低稅、費,調整土地出讓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二是逐步推行統一價。堅持市場化導向,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按地段、地類等將城市劃分成若干片區,每個片區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基準地價,在統一征地時實行區片綜合地價,按照統一標準進行補償。三是征地補償市場化。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同征地主體平等協商談判,讓農民在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中分享利益,避免土地被“買斷式”征占。
3.3 妥善安置與改善民生相結合,切實解決后顧之憂
一是先安置后拆遷。在實施拆遷前,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排好被拆遷戶的居住問題,包括建好安置房或是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安置方案并征得被拆遷戶同意,防止拆遷后群眾居住無著落,影響生產生活。二是建立醫療、養老社會保障機制。失地農民所享受的低保標準應等同城鎮居民,因地制宜、循序漸進,隨著經濟發展水平提高而逐步提高。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資金應由國家、集體、個人及征地主體共同籌措,各類征地主體要在土地收益中留一塊作為農民失地后的社會保障資金并專戶存儲。三是做好失地農民再就業工作。加強以現代市場經濟、職業技術和就業技能為重點的就業培訓,建立農民職業技術培訓專項資金、以各類學校和培訓機構為載體建立農民培訓基地。把失地農民的培訓工作納入城鎮下崗人員再就業培訓體系,力爭把城鄉統籌就業納入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之中,通盤考慮,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
3.4 超前性與統一性相結合,完善監督管理機制
一是政策制定的超前性。在征地拆遷工作開始前,應組織開展調查摸底工作,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盡量把拆遷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情況想復雜,并進行深入論證。在制定政策時必須把日后各種可能出現的問題最大限度地考慮周全,并制定具體的適應本地實際的實施辦法和補償標準,做到“有據可依”。使群眾真正理解政策、接受政策。二是政策執行的統一性。征地拆遷工作領導機構應自始至終掌握統一的尺度,嚴格按照既定的政策進行拆遷和補償,做到一個政策執行到底。保證“先拆后拆一個樣”,“鬧與不鬧一個樣”,保證政策的延續性和公平性,維護政策的嚴肅性。三是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制定嚴格的拆遷工作程序,確保征地拆遷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公開,充分保障被拆遷人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通過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參考文獻:
[1]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征地、拆遷與補償糾紛處理依據與解讀[M].法律出版社,2011.
一、物權法出臺前后相關法律規范關于不動產登記的規定及評析
(一)物權法出臺前相關法律規范關于不動產登記的規定及主要缺陷評析
不動產登記制度是物權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一般而言,不動產即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登記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法律制度。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逐步完善和發展的。以前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對于規范不動產的管理和交易,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沒有形成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管理體制,調整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規定散見于若干不同的法律規范中,不夠統一,另外還存在登記機關不統一、登記程序不統一、權屬證書不統一等問題。二是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效力不明確,認為登記為不動產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違背了物權變動區分原則的基本法理,從而導致買受人的利益得不到完善的保護,一定程度上放縱了出賣人的隨意違約行為。三是不動產登記的種類不健全,缺少預告登記和異議登記等重要內容。四是缺少關于登記機構錯誤登記的賠償責任制度的規定,使得在追究一些登記機構錯誤登記的法律責任時缺乏法律依據。這些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物權法關于不動產登記的規定及簡要評析
物權法規定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即統一登記范圍,統一登記機構,統一登記辦法;依法規范了登記機構的行為;規定了不動產登記的效力排序問題,當權屬證書與登記簿不一致的,以后者為準,除非后者被證明有錯誤;增加規定了一些新的登記類型,統一了不動產變動規則,并明確規定了登記機構錯誤登記的賠償責任制度,等等。概括起來,物權法對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完善和發展,突出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完善和發展了不動產物權變動規則。物權法區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不同情況,對不動產物權變動作出了比較系統的規定,統一了不動產物權變動規則。一是登記要件主義。即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需經過依法登記才發生效力。這是不動產物權變動應遵循的一般原則,主要適用于建筑物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的變動。二是貫徹區分原則理論,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采登記對抗主義。即不動產物權變動依當事人的合意發生法律效力,但是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物權法》第15條、第129條和第158條的規定。三是對于一些特殊的不動產所有權,如國有自然資源所有權,規定可以不予登記。另外,由于現行條件限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沒有強行要求必須登記。
(2)健全了不動產登記類型,增加規定了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等類型。《物權法》第19條第1款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這是關于更正登記的規定。異議登記是指事實上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提出異議而進行的登記。預告登記是指當事人所期待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所需要的條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時,法律為保全這項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請求權而進行的登記。預告登記的目的就在于保護關于未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以維護不動產交易秩序。
二、物權法關于不動產登記的規定對不動產執行之影響
物權法有關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規定對傳統的不動產執行方式和執行理念有較大影響,對涉及不動產的執行工作既帶來機遇,也有挑戰。這種機遇主要表現為對不動產的執行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有力的理論支撐。物權法就不動產物權變動、不動產登記等問題作出了比較系統全面的規定,可操作性強,有利于執行人員執行中正確適用物權法而執結案件。同時,物權法的實施也使執行工作面臨較大挑戰。面對物權法實施帶來的機遇和挑戰,執行人員要不斷開拓進取,及時總結執行工作經驗,努力做到以下幾點:
1、執行人員要轉變執行理念,增強物權保護意識,更加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物權。物權法突出了對民事主體合法物權的保護力度,執行人員在工作中要更加細心謹慎,努力做到保護申請人的債權與保護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物權二者的統一。執行中,對侵害當事人不動產物權的違法行為要依法予以處理。對于一些行政機關在協助執行時拒絕協助或推諉的,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依法予以民事制裁;對于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錯誤登記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執行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通過行政訴訟判決其履行職責,或要求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當然,執行人員違法執行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要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2、執行人員要調整執行思路,改變執行方式,增強執行技巧,依法執行。執行人員要調整執行思路,不能簡單地以不動產登記確定權屬,還要看該不動產是否存在共有關系,是否存在抵押登記、異議登記等情況;也不能以涉案不動產沒有登記而一推了之,要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和提供的執行線索,認真調查并準確界定不動產的權屬狀況,針對不動產的不同權屬情況采取不同的執行方式,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靈活處理,準確采取執行措施予以執行。
3、執行人員要注意新舊法的銜接問題,正確適用物權法。物權法是調整物權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執行中判斷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的性質、作用以及對執行的影響,要依據物權法,但是《土地管理法》、《水利法》、《海
商法》等其他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執行中適用物權法應遵循的一般原則。另外,執行中還要注意物權法對以前民事法律規范有關不動產物權的規定的補充和修改,正確理解新舊法律對不動產物權的不同規定,處理好物權法與民法通則、擔保法以及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銜接問題,正確適用物權法,搞好涉及不動產案件的執行。 三、民事執行程序中適用不動產登記制度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關于不動產登記名義人與實際權利人不一致的處理問題
執行實踐中,不動產登記名義人與實際權利人往往不一致,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形:①申請執行的房地產登記在案外第三人名下,卻為被執行人占有、使用。對此人民法院一般不能直接裁判權屬爭議。如果申請執行人認為登記虛假,執行人員應當告知其通過以下幾種渠道尋求救濟:向登記機構提出異議登記申請,請求撤銷該登記;提起撤銷權訴訟,撤銷第三人的虛假登記行為;通過提起行政訴訟,撤銷登記機構的登記行政行為。如果人民法院發現登記行為虛假,則只能建議登記機構撤銷虛假登記。原登記被撤銷后,要恢復為被執行人登記后,人民法院方可采取查封措施。當然,如果登記名義人明確承認其并非實際權利人且書面認可房地產實際屬于被執行人時,為了提高執行效率,節省司法資源,執行法院也可以直接采取查封措施。②被執行人通過繼承、判決等合法途徑已經取得了不動產的占有權,但還沒有進行物權變動登記。對此可以對該不動產先行采取預查封措施,待不動產辦理了過戶登記后,預查封自動轉為正式查封。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并非屬于被執行人所有。根據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對這種情況人民法院仍可對該不動產進行查封。如果案外人主張所有權并提出執行異議的,從保護真實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化解矛盾減少不必要的糾紛的角度考慮,人民法院對該異議應當認真審查,如果異議屬實,應及時依法糾正執行錯誤。
2、關于對不動產的預查封問題
預查封是指對尚未在登記機關進行物權登記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準或者備案等預登記手續、被執行人享有物權期待權的房地產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這是最高人民法院 國土資源部 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__]5號)規定的一項執行措施。物權法實施后,該項規定仍然有效。執行中對不動產采取預查封措施應當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嚴格執行預查封的程序性規定。采取預查封措施,人民法院應當制發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查封登記手續,待該房地產權屬登記完結時轉為正式查封。在預查封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分預查封的財產,否則,該處分行為無效,有關部門也不得辦理房地產轉讓、抵押手續。二是正確適用預查封的輪候制度。當某一房地產被某一法院查封、預查封后,后續送達的查封、預查封裁定并不當然失效,而是按照各個法院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后進行登記,排列等候,一旦在先查封的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查封、預查封或者查封、預查封自動失效,且原查封或者預查封的房地產尚有可供查封或者預查封的價值時,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或者輪候預查封就自動轉為查封或者預查封,依次輪定。
3、關于同一不動產上的數個抵押權的實現順序問題
同一不動產上存在數個互相沖突的抵押權時,執行中各抵押權的實現順序如何確定?依據《物權法》第199條、《擔保法》第54條第(1)項、《擔保法解釋》第58條的規定,這種情形下不動產抵押權的實現順序應當是這樣的: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受償,因為依據《物權法》第187條的規定,未登記的不動產抵押權根本未生效,乃普通債權,根據物權優先于債權的物權法原理,登記的抵押權當然應優先受償;不在同一天登記的,以登記的先后為序,登記在先的抵押權優先受償;同一天在不同部門登記的,同一順序,各抵押權人就不動產平均受償,債權人各自的剩余債權轉為一般債權,由抵押人分別償還。
4、關于不動產上的異議登記或預告登記的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