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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節稅 社會保險 三項計提 單位負擔
一、引言
在網絡、期刊、教科書及培訓講座中常用的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的思路是不增加單位支出,通過調整職工工資水平和住房公積金的比例,達到節約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是指通過調整職工工資水平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增加公積金繳存,對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進行的節稅安排。本文通過對一個常用案例的剖析,對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應具備的條件及相關影響進行分析,以期對擬通過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的單位提供有益的幫助。
二、案例分析
采用的例子是:若公司職工王某每月工資4000元,公積金提取比例為7%,不考慮其他稅前扣除因素(社會保險等)。王某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額為4000×7%=280元,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4000-2000-280=1720元,應納稅額為1720×10%-25=147元。公司的實際負擔為4000+280=4280元。王某的實際收入為4000+280-147=4133元。為了達到節稅目的,公司將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提高到20%,在不增加企業負擔的情況下,則職工工資x滿足下列公式:4000+280=0.2x+x.x=3567元。此時王某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額為:3567×20%=713.4元。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3567-2000-713.4=853.6元。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853.6×10%-25=60.36元。王某的實際收入為3567+713.4-60.36=4220.04元。公司提高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的同時,降低職工工資標準,職工實際收入不會降低,而且還會增加。在本例設定的條件下,職工實際收入提高4220.04-4133
=87.04元,即個人所得稅稅額之差為147-60.36=87.04元。全年增加實際收入87.04×12=1044.48元。
此例揭示了合理利用住房公積金有一定的節稅效應,依此操作對很多單位來講可能是行不通的,因為在具體稅收籌劃時,必須考慮政策因素和其他相關因素的影響。本例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設計缺陷。
1、沒有考慮有關公積金稅前扣除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是隨意確定的,必須符合文件精神。
2、前提是不增加企業負擔
在實務中社會保險(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三項計提”(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是以職工工資為基數的。職工工資的調整必然影響社會保險的繳存和“三項計提”,總體來講,企業負擔的增加是無疑的。以武漢市私營企業為例,社會保險以職工實際工資作為申報繳費基數,申報工資若低于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以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負擔20%,個人負擔8%,醫療保險單位負擔8%,個人負擔2%,失業保險單位負擔2%,個人負擔1%,工傷保險以從事行業風險確定單位負擔比例0.5%、1%、2%;生育保險0.7%。如果不低于社會平均工資水平,企業在社會保險方面的負擔約為職工實際工資的32%,職工負擔為其實際工資的11%。“三項計提”由企業負擔18.5%。當王某月工資為4000元時,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7%,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為1280元個人負擔440元。個人當期實際工資收入為:4000-280-147-440=3133元,遞延收入(住房公積金)為560元,總收入3133+560=3693元。風險保障收入(會保險1280+440=1720元。單位負擔為1280+4000?鄢18.5%+280=2300元。當王某月工資調整為3567元,公積金提取比例為20%,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為1144.4元,負擔392.4元,個人當期實際工資收入為3567-
60.36-713.4-392.4=2400.8元,總收入2400.8+1426.8=3827.64元。遞延收入(住房公積金)1426.8元,風險保障收入(社會保險)1144.4+392.4=1536.8元。單位負擔1144.4+3567?鄢18.5%+713.4=2517.7元。不考慮風險保障收入,個人月增加收入3827.64-
3693=134.64元,單位為此增加支出2517.7-2300=217.7元。可見,不管是調低職工工資水平,還是調高職工工資水平,即便扣除減少企業所得稅因素,單位都必須為個人所得稅節稅買單。因此有條件的企業才有可能做調整。
3、沒有考慮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
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免征額為每月2000元,如果原提取公積金的比例為7%,只有當職工工資達到2500元以上,在政策規定的范圍內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才具有稅收籌劃上的意義。
4、沒有考慮工資的剛性
所謂工資的剛性是指雇員在接受了一個層次的工資以后,即使物價下調,通貨緊縮,也不能讓這些人接受低水平的工資。即便為了節稅,也是如此。工資的調整具有規定性和連續性,是不能隨意調整的。
5、沒有考慮職工的意愿
我們在給企業做咨詢時發現,對于在調低工資水平的同時提高公積金比例,增加職工收入,許多80后的年輕人基本持反對意見,大部分年輕人主動消費的意識和消費欲望都很強,他們無法認同父輩那種拿了工資就存銀行的消費態度。因此,他們比較強調貨幣收入,對遞延收入興趣不大,調低工資,通過公積金強制儲蓄,會減少其現金流,會使消費緊張。
以上分析并不意味著不能利用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只是我們在籌劃的時候,必須考慮達到籌劃目的所需要的條件。要達到節稅的目的,有兩類單位是有籌劃空間的。一類是新設立的單位。這類企業的工資水平不涉及調整問題。如果設立之初,在確定工資水平時就考慮公積金的節稅問題,把工資水平確定在一個恰當的水平,就可達到節稅的效果。
第二類是效益好的單位。這類單位工資水平一般較高,職工不為生計發愁,提高公積金比例,不僅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而且可以減少企業所得稅。在住房公積金部分免稅這一稅收政策優惠下,它漸漸成了部分壟斷企業的變相福利和“避稅港灣”。以上例的籌劃思路為基礎做如下分析。
若公司職工王某每月工資為10000元,公積金提取比例為7%,不考慮其他稅前扣除因素(社會保險等)。王某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額為10000×7%=700元,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2000-700=7300元,應納稅額為7300×20%-375=1085元。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10000?鄢32%=3200元,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10000?鄢11%=1100元。王某當期工資收入10000-700-1085-1100=7115元,遞延收入(住房公積金)1400元,風險保障收入(社會保險)3200+1100=4300元。不考慮風險保障收入,王某收入7115+1400=8515元,單位負擔3200+700=
3900元。
若公積金提取比例提高到12%(稅法允許扣除的最高比例),在不增加企業負擔的情況下,則職工工資x滿足下列公式:10700=0.12x+x.x=9554元。此時王某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額為9554×12%=1146.8元。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9554-2000
-1146.8=6407.2元。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6407.2×20%-375=906.44元。單位承擔社會保險3057.28元,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1050.9元。王某當期工資收入9554-1146.8-906.44-
1050.94=6449.82元,遞延收入(住房公積金)2293.6元,風險保障收入4108.22元。單位負擔4204.8元。不考慮社會保障收入,王某收入6449.82+2293.6=8743.42元。因此王某月增加收入8743.42-8515=228.42元。單位增加支出4204.8-3900=304.08元。假定企業所得稅稅率25%,該籌劃減少企業所得稅304.08×25%=76.02元。由此可見,收入越高,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越大。
三、結束語
在實際過程中,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是比較困難的。首先要受國家及各地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約束,其次要受所在單位財務狀況的限制,再次要受所在單位職工意愿的影響,最后還要受有關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制約。因此,任何稅收籌劃都是有條件的,離開條件談籌劃,往往會產生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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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企業年金; 稅收優惠; 選擇
一、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模式
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企業年金的涉稅環節包括繳費、積累、領取三個階段。相關的稅收優惠主要在這3個環節展開,受惠方包括企業和員工,其中繳費階段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積累階段和領取階段主要涉及個人所得稅。
對三個涉稅環節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可以組合成不同的年金稅收優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稅,T代表征稅,綜合表示三個環節的課稅情況,本文將其組合成五種稅收優惠模式。
(一)EET模式
在該模式下,繳費階段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積累階段免征個人所得稅,只是領取階段征收個人所得稅,即繳費和投資環節不征稅,領取環節征稅。其特點是實現稅收遞延,確保不重復征稅。EET模式推遲了一部分個人收入及其投資回報的確認時間,從而推遲了個人所得稅的交納,既可以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總體不減少,又給予個人延遲納稅的優惠,因此有利于吸引企業和職工參加企業年金計劃。
從理論上講,退休職工領取的企業年金實質上是一種推遲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視同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特別是當企業繳費和投資收益已經享受了稅前扣除待遇時,這種推遲支付的勞動報酬就更應當納稅。因此EET模式規定在年金領取環節納稅是有理論依據的,它既可以避免重復交稅,又可以防止人們利用企業年金計劃進行避稅或偷稅。目前大多數西方國家均采用EET模式。
(二)TEE模式
該模式只在繳費環節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積累環節和領取環節均免征個人所得稅。與EET模式比較,TEE模式不影響政府當期財政收入,但是員工履行納稅義務與享受權利在時間上的差別過大,不利于吸引企業和雇員參加企業年金計劃。而且由于這種征稅模式放棄了未來的征稅權,隨著人口老齡化及企業年金基金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階段的財政收入可能因稅基縮小而受到影響。
(三)TTE模式
該模式對繳費環節和積累環節征稅,對領取環節免征個人所得稅。實際上TTE模式對舉辦企業和年金受益人均無任何稅收優惠,可能會挫傷企業和員工的積極性,不利于企業年金的發展,但是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適用于國家財政狀況不佳的情況。例如,新西蘭在1990年就因財政困難放棄了EET模式,轉而實行TTE模式,其目的就是希望使稅收收入提前實現,以彌補當時的財政赤字。
(四)ETT模式
該模式只對繳費環節免稅,在積累環節和領取環節均要征收個人所得稅。ETT模式雖然能夠推遲個人所得稅的交納時間,但由于對積累環節的投資收益即時征稅,與一般儲蓄和投資收益的稅制沒有區別,而且年金受益人還要犧牲存取款的自由,因此,ETT模式不利于鼓勵員工參加年金計劃。
(五)EEE模式
該模式對年金繳費、積累、領取三個環節均實行免稅政策,無疑會提高企業和員工參加年金計劃的積極性。缺點是對個人所得的免稅過于寬容,有損社會公平,也使國家財政收入下降。該種模式在實際中運用較少。
上述五種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遲了納稅時間,EEE模式則完全免稅,這兩種模式都有助于鼓勵企業和員工參與企業年金計劃,適用于年金發展初期階段且國家財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況。但是EET模式會給政府帶來即期財政壓力,EEE模式則完全放棄了一部分財政收入,因而這兩種模式在財政狀況不佳的國家較難實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將納稅時間提前,不會影響國家即期的財政收入,但是對于年金受益人來說,納稅與受益的間隔時間過長,一旦政府稅收政策有變,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許諾的稅收優惠,因此這兩種模式對企業和員工的吸引力較小。ETT模式給年金受益人帶來的實惠很少,很難提高人們參與企業年金的熱情。
二、我國現行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模式
2000年國務院的《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中規定: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制,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繳付的企業年金繳費,都要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年金積累環節,我國沒有明確的稅收政策,只能參照國家對投資收益的稅收規定,即除了國債利息收入外,其他均不能免稅。對股票、投資基金等分紅按20%征收資本利得稅。
對年金領取環節,我國沒有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1999年的《關于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中規定,職工領取補充養老保險時須比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可見,目前我國有關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限于繳費環節,沒有涉及積累和領取環節;從繳費主體看,也只對企業繳費給予稅收優惠,對個人繳費沒有作出規定。總體上看,我國對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面較小,優惠幅度偏低,與ETT模式比較接近。從個人所得稅負擔的角度看,我國年金受益人在繳費、積累和領取階段均要交稅,實際上存在重復納稅問題,只是由于我國企業年金歷史短,大部分年金尚未進入領取階段,該問題還未引起足夠的關注。
三、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模式的選擇
(一)我國不宜采取高稅收優惠政策
是否對企業年金實行稅收優惠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能否推動企業年金制度發展;二是兼顧社會公平。
隨著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我國面臨著巨大的養老金缺口壓力,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未來的養老壓力是必然選擇,而發展壯大企業年金規模有利于減輕政府的養老負擔。從這個角度上講,我國應該大力發展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在我國出現十余年來,雖然發展較快,但總體規模和覆蓋率還都比較低,與預期存在較大差距。曾有業內人士預計,2010年我國企業年金將達到1萬億元,參加人員將超過1億人。世界銀行也預測,2030年中國企業年金規模將達1.8萬億美元。截止到2007年底,我國企業年金規模實際只接近1 500億元,總量遠遠低于市場預期。其制約因素雖然很多,但是與稅收優惠政策缺失、企業年金市場的需求主體動力不足有直接關系。為此,很多業內人士極力主張采取EET模式,提高稅收優惠幅度。
筆者認為,由于我國企業年金存在較大的制度性缺陷,實行EET模式和高稅收優惠的結果很可能會強化這種缺陷,進一步擴大社會不公平,因此從社會公平角度考慮,目前不宜實行較大幅度的稅惠政策。
1.企業年金覆蓋面小,難以發揮養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作用
我國政府對于企業年金計劃的態度是“自愿和有條件的實行”。除了舉辦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外,還需要企業有一定的實力和良好的持續盈利能力。企業達到規定條件的可以實行年金計劃,不符合條件的可以不實行;企業經濟效益好時可以多繳費,企業經濟效益不好時可以少繳費或暫時不繳費。目前在銀行利率、原材料價格、人工成本不斷上漲的情況下,我國大部分企業處于微利狀態,特別是大量的中小型企業,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四項社會保險加上住房公積金,總的費用已超過工資的50%,早已是不堪重負,舉辦企業年金更是力不從心。
截至2007年底,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2億多人,而同期企業年金繳費職工人數僅為1 000多萬人,不足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的5%,年金替代率也很低。可見,我國的企業年金還遠遠不能成為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二支柱。在這種情況下實施高稅惠制度,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2.不同行業與地區的企業年金規模差別很大
企業年金是一種普惠制度,應該惠及所有企業和雇員。但目前我國90%以上的年金基金來自大型國有企業,已經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基本上是工資水平較高的大型壟斷性國有企業和經濟發達地區的國有企業。
從行業分布看,國有壟斷的電力、石油、石化、民航、電信、金融、高速公路等行業明顯高于其他行業,其中電力行業的企業年金規模和待遇水平最高。從地區分布看,也呈現出明顯的不平衡。上海、廣東、浙江、福建、山東、北京等地區基金積累較多,東部沿海地區高于中、西部地區。從企業規模和職工收入水平看,小規模企業普遍缺乏企業年金制度,平均工資水平高的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資水平較低的企業。截止到2006年2月,全國只有50多家中小企業向各地勞保部門備案,規模不到1億元人民幣,所建立的企業年金占我國年金總額不足1%。這些中小企業大多分布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大多屬于電力、煙草、IT等高利潤行業。也就是說,創造我國GDP55%、出口總額60%、稅收45%、就業機會75%的大量中小企業還游離在企業年金計劃之外。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給予企業年金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受惠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已經享受壟斷利益的高收入人群,企業本身的高工資再加上企業年金,進一步擴大了勞動者的待遇不公,使不同行業和地區的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
3.企業年金缺乏配套管理制度
對企業年金實行稅收優惠相當于國家給予了稅收補貼,一方面可以激勵企業和員工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成為企業和高薪雇員偷稅漏稅的工具。高薪雇員適用的邊際稅率較高,如果沒有最高繳費額的限制,相當于國家給予的稅收補貼就很高。低收入者適用的邊際稅率很低,甚至無需納稅,國家給予的稅收補貼也就很少,甚至沒有。因此,最希望通過繳納企業年金避稅的是高薪雇員,最有權力決定年金制度的也是高薪雇員,如果國家在給予企業年金稅收優惠的同時,沒有制定禁止優待高薪員工的相關規定,那么企業年金的公平性就會大打折扣。
為了使稅收優惠政策體現公平性,西方國家在制定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時會設置很多限制性條件,包括個人最高繳費限額、年金受益的最高限額、領取年金的年齡等等,以迫使企業對高薪雇員和低收入雇員一視同仁,使企業年金成為覆蓋全體雇員的普惠性保障。而我國目前尚無這方面的規定。如果片面強調稅收優惠,無疑會給高收入者偷稅漏稅帶來可乘之機,背離建立企業年金的初衷。
(二)現階段我國應采取TEE稅收優惠模式
從社會公平角度考慮,如果對企業年金實行稅收優惠,則應該保證其惠及每一個雇員。如果不能保證普惠,則應將企業繳費在稅后列支,將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均視為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據此,筆者認為,目前我國應采用TEE稅收優惠模式。即:在繳費階段不給予任何稅收優惠,企業繳費不能抵減企業所得稅,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均計入工資總額一并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這樣既可以防止高收入者利用企業年金達到避稅目的,又不會因建立企業年金而減少國家財政收入。在年金積累階段,由于我國證券市場不規范,投資回報率較低,年金投資收益在扣除管理費后所剩無幾,因此對年金投資收益可以暫時免交個人所得稅,以便年金基金的積累和擴大。在領取階段,由于繳費階段已經全額交稅,因此領取時不應當再交個人所得稅,以避免重復納稅。
與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相比,雖然TEE模式取消了企業繳費的稅收優惠,但增加了積累和領取階段的稅收優惠,實際上降低了年金受益人的所得稅負擔,既不影響國家即期財政收入,又避免重復納稅,還保證了社會公平。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年金受益人交納所得稅在前,享受年金權利在后,可能會降低積極性。但是考慮到目前我國大部分中小企業尚沒有能力參加企業年金計劃,企業年金惠及的只是一小部分壟斷行業的高層雇員,這些人已經憑借國家壟斷獲取了高于其他行業幾倍甚至幾十倍的收入,年金只是對其高收入的額外補充,而并非真正意義上的補充養老,因此在現階段TEE模式是一個比較公平的選擇。以后,隨著各項制度的健全和年金制度的普及,再逐步過度到EET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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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年金在我國的發展歷程
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我國政府實行了一系列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措施,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建立起一個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商業性養老保險”三個層次共同構成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1991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規定》第一次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5條規定:“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養老保險。”1995年《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提出了指導性意見,確定了基本的政策框架。2000年《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文件中,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更名為企業年金,并提出:有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提供企業年金,并實行市場化管理和運營。
2004年4月23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聯合《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并于同年5月1日起與《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同時試行。2005年2月4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核準認定暫行辦法》等四個文件,同年8月1日公布了第一批企業年金管理機構,標志著市場關注的企業年金基金入市正式啟動。
伴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不斷完善以及相關法律等政策的出臺,企業年金將迎來高速發展的勢頭,截至2004年底,我國企業年金規模為1,000億元,據業內權威人士預計,到2010年我國企業年金的市場規模將達到10,000億元。
二、企業年金的作用
企業年金關系到財政、金融和社會保障等多個方面的問題,可以說,企業年金對于推動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企業年金有利于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可持續發展。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一支柱主要是以現收現付的籌資方式,由在職職工來承擔已退休員工的養老金。而現實情況是,世界范圍內的人口老齡化正在加速,使養老保險第一支柱存在著嚴重的資金缺口和支付壓力。企業年金的建立有助于克服上述弊端,能夠使養老金制度既有統一性和普遍性,又有靈活性和適應性。這就降低了國家制度和調整養老保險政策的難度,有利于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
2、企業年金有利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人力資源管理。成功的公司治理機制,既要保證各個股東之間權力利益的平衡和所有者對經營者的有效監督,又要激發員工的主動性與創造性。在合理評估員工的工作績效并給予相應的績效工資之外,企業建立年金制度,為員工建立個人賬戶,使員工價值得以體現,保障了其退休后的生活品質。從人力資源管理理論分析,企業年金制度可以滿足雇員各個層次的需求,使員工對企業產生歸屬感,增強對企業的忠誠度;從個人尊嚴的角度,可以給員工帶來榮譽感和成就感。因此,企業年金制度在企業戰略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企業激勵機制中一個活躍的因素。
3、企業年金有利于資本市場的發展。企業年金對資本市場產生很多積極效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年金有利于改善資本市場結構,增強資本市場的穩定性。巨大的企業年金基金不但能增加資本市場的資金總量,而且企業年金基金作為養老用途的特性使它的投資運作更注重安全性和追求長期收益,避免了資本市場的投機行為,減少了股市的波動,因此對資本市場的成熟有積極作用。
(2)有利于促進上市公司治理。隨著企業年金市場地發展,在發達國家,大型企業年金基金對公司治理的發言權越來越大。通過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經營機制甚至內部行為的監督,對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特別是加強公司高層應負的責任等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3)促進資本市場產品創新和市場現代化。企業年金基金參與資本市場對安全性、收益性、實現資產負債的期限匹配以及選擇多樣化投資工具等方面提出需求,這種需求客觀上刺激了資本市場金融工具的創新。而且作為機構投資者,企業年金基金有助于改善市場投資風險管理機制,改善市場信息傳播機制,推動市場現代化。
三、我國企業年金市場面臨的問題
1、市場需求力度不足。我國企業年金發展已有十年之久,但目前僅覆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的5%左右,與西方國家40%的平均年金覆蓋率相比,覆蓋范圍的確太小,這也就意味著我國的企業年金需求嚴重不足。原因有:
(1)基本養老保險的平均替代率過高。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的法定基本養老保險平均替代率長期維持在80%以上。這種局面不僅造成政府財政背負過重的養老保障負擔,而且使得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空間受到約束。
(2)職工偏好當前利益,缺乏長遠意識。迫于現實經濟壓力,廣大職工要求改進現實經濟狀況的愿望遠遠高于未來預期。因此,企業自然選擇使得員工福利和滿意度最大化的現金來激勵員工。
(3)企業建立年金制度的能力有限。中國現存三個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金制度、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一層次中的統籌層次近似于世界銀行界定的第一層次;而個人賬戶部分,從資金來源上講,應該屬于企業年金的范疇;再加上住房公積金,目前企業在社會保障方面的實際繳費已高達職工平均工資的40%,超過了國際上通行的警戒線。
2、年金市場供給問題頗多。企業年金市場中的供給者是指企業年金產品及相關服務的提供者。主要有:社會保險機構、金融機構、行業或者大型企業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此外還包括:為企業年金計劃的建立和運營提供咨詢、監督服務的中介結構。目前,企業年金市場的供給面臨的問題如下:
(1)行業和地方政府機構壟斷。目前,我國400億元~500億元的年金市場,絕大部分被行業年金管理中心和地方社會保險機構所占據。建立于1992年的電力企業年金管理中心排在第一,占據市場份額的31%;其次是地方的社保機構。
(2)國內資本市場投資渠道狹窄。采取基金制的企業年金,進入市場的目的是維護基金的現實價值和實現基金的增值。從國際經驗看,最佳的選擇都是要進入資本市場運作,實現市場的投資運營。但從我國資本市場來看,雖然有一些發展,但仍然表現出不健全、欠規范的弱點,投資風險較大。因此,絕大多數企業年金基金,主要是存在銀行和購買國家債券。
(3)企業年金供給風險監管力度低。目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主要面臨的風險有:主辦人關聯風險、集中風險、通貨膨脹風險。這些風險并非我國企業年金供給市場所特有,但是由于市場發展不成熟、法律法規不健全、配套措施未跟上,以及政府機構應變和危機處理能力的欠缺會導致相關風險度與發達國家相比更嚴重。
3、年金市場面臨的政策問題。國家對企業年金的有關政策、法規不到位,導致企業年金從建立到管理、運營、監督的各環節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規范。
(1)財稅政策促進作用薄弱。完整的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包括核定、監督、征繳等多個環節;而稅目也應該包括企業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個稅等。雖然目前已有19個省市頒發了企業年金稅收政策,但沒有形成一個體系性強、操作性強的政策體系。其中,山西的稅收優惠力度最大,企業可以將全部繳費在稅前列支。
(2)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健全。企業年金基金作為信托財產在投資運營過程中必然產生所有權分離的情況,它需要一部嚴格意義上的《信托法》來規范委托關系,我國的《信托法》雖然已經頒布,但是配套法律法規卻遲遲難以出臺。此外,《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的擬定尚有爭議,法律的缺位使得企業年金不能獲得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和適宜的發育土壤。
(3)賬戶管理模式不夠統一。從個人賬戶的建立與管理方式看,有些省份及行業在年金管理方面沒有建立個人賬戶;有些行業沒有將企業繳費完全記入個人賬戶。在某些省市,財政部門則硬性要求將企業年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四、我國企業年金發展對策建議
1、完善法規,加大扶持力度。企業年金市場今后發展和成長空間如何,首先取決于政府對企業年金市場所采取的政策和相關法規。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財政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力度,盡快出臺企業年金收益和領取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
2、監管機構和專業機構攜手宣傳推動。對于出現的供給和需求不對稱問題,重點是加強對企業的宣傳和教育。監管機構是國家行政部門,具有較大的號召力和政策影響力,而專業部門則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人才優勢,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專業金融機構共同實施,相信會對企業年金發展產生較大的推動作用。
3、擴大企業年金市場營銷渠道。根據國外經驗,市場份額的高低取決于全國性的銷售渠道、先進的業務管理系統、產品的深度和廣度、品牌和財務實力以及服務能力等,因此保險公司相對具有優勢。但僅僅通過直銷渠道是不夠的,我們應當在充分利用現有機構的營銷渠道的同時,努力培育中介銷售渠道。
一、企業年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二、企業年金涉及個人所得稅的繳納規定
企業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具體納稅時間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當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時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三、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變化例解
其一,企業年金個稅扣除方法變化,個人稅負降低。
原來規定:國稅函[2009]694號在計算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應納個人所得稅時,未考慮個人當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低于費用扣除標準情形,企業繳費部分均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
新規定:自2011年1月30日《企業年金公告》之日起,對月工資收入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職工實行了減稅照顧,即,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但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后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條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1]某集團公司建立了企業年金制度,2010年員工甲某、乙某是剛入職的畢業生10月工薪甲收入為1800元,企業繳費年金為700元;乙某工薪收入為1500元,企業繳費年金為400元。按照國稅函[2009]694號第二條: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即:員工甲某1800元的工薪部分低于2000元的個稅扣除標準予以免稅,而700元的企業繳費部分不扣除任何費用則需按照10%的稅率繳稅=700×10%-25=45元。乙某1500元的工薪部分低于2000元的個稅扣除標準予以免稅,而400元的企業繳費部分不扣除任何費用則需按照5%的稅率繳稅=400×5%=20元。
假若2011年2月員工薪金甲收入為1800元,企業繳費年金為700元;乙某工薪收入為1500元,企業繳費年金為400元。雖然工資薪金及繳納年金不變,但按照新的《企業年金公告》規定:甲員工需計稅部分為工薪和年金之和1800+700=2500元中超出2000元的500元部分,稅基降低了200元,同時稅率由10%降低到5%的檔次,即500×5%=25元,兩者相差45-25=20元。乙某工薪和年金之和1500+400=1900元,按照《企業年金公告》規定,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相比2010年10月少納稅20-0=20元。新的《企業年金公告》為低收入者起到了減稅的作用。
其二,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計算方法更為合理。
原規定:國稅函[2009]694號,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現規定:《企業年金公告》9號,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當年企業為每一職工據以計算繳納年金費用的工資合計數÷企業實際繳納年金費用的月份數。也就是說,如果職工在年度中間入職或者企業在年度中間實行年金計劃,則當年職工的月平均工資應為實行年金計劃后的月平均工資。如,某企業7月份起為職工繳納年金,則該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為7月份至12月份的企業繳納年金的基數之和(不包括未計提企業年金的獎金、津補貼等)除以6個月,來確定他的月平均工資,再找適用稅率來計算年金應納個稅額。而不是此前的無論是否滿12個月均按全年計算平均工資。
其三,明確以前年度企業繳費部分未扣繳稅款的補稅規定。
將以前年度未扣繳稅款的企業繳費累計額按所屬納稅年度分別計算每一職工應補繳稅款,在此基礎上匯總計算企業應扣繳稅款合計數。企業應補扣繳稅額=∑各納稅年度企業應補扣繳稅額。各納稅年度企業應補扣繳稅額=∑納稅年度內每一職工應補繳稅款。職工個人應補繳稅款的計算公式:納稅年度內每一職工應補繳稅款=當年企業未扣繳稅款的企業繳費合計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公式計算結果如小于0,適用稅率調整為5%,據此計算應補繳稅款。
[例2]某公司實行企業年金制度,2010年公司按月120元為職工丙某繳存企業年金12個月累計為1440元;丙某2010年1月~12月取得全年工資收入為96000元,工資薪金部分應繳個人所得稅,公司已按規定代扣代繳,但公司為其繳存的企業年金部分均未扣稅,如何補繳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
根據《企業年金公告》9號規定,補繳以往年度企業年金企業繳費部分未扣稅的計算,首先要應按照補繳年度每一職工月平均工資額減去費用扣除標準后的差額確定職工個人適用稅率。丙某去年計提企業年金的月平均工資是8000元,減除2000元后每月(96000÷12-2000)=6000元,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元;當年年金企業繳費部分合計24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1440×20%-375=-87元,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年金公告》9號明確,應納稅額如果小于0,則應適用稅率5%,而不是20%,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440×5%=72元。為此,《企業年金公告》9號解決了當月工資收入高,年金企業繳費低,應補繳稅額可能為負數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