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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履行方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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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履行方式

第1篇:電子合同的履行方式范文

[關鍵詞] 電子商務合同 管轄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 被告住所地

聯合國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在有關電子商務的報告中對電子商務(EC)的定義是:電子商務是發生在開放網絡上的包含企業之間、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商業交易。如果將商務圈定在交易范疇內,那么電子商務只包括不同主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完成的商務活動,所有這些商務活動都是一種交易,都需要訂立合同或契約,而不是單純的信息傳遞。這種意義上的電子商務稱之為狹義的電子商務或在線交易(on-line transaction)。在電子商務或在線交易中交易主體往往會以電子數據交換或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這種合同我們稱之為電子合同或電子商務合同。從實質意義上講,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并沒有不同,都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電子合同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記載當事人意思表示內容的方式或形式發生了變化。簡單地說,也就是記載合同內容的方式或手段被電子化了。

一、電子商務合同糾紛對傳統管轄權理論的挑戰

1.網絡空間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轄區域的界限變得模糊

在傳統的物理世界中,某一特定法院根據與合同聯結點有關的地域范圍來確定其管轄權。而在因特網中,網絡空間是無邊界可言的。人們在網絡上可以在瞬間往返于千里之外甚至跨越數國,而本人卻無需發生空間上的變化。因此人們無法將網絡空間象物理空間那樣人為地分割為若干領域。那么法院對于網絡空間的管轄權應當如何確定,這是必須解決的問題。

2.原告就被告原則的理論困境

原告就被告原則是傳統民事訴訟中應當優先予以考慮的管轄理論。但是在網絡的“虛擬世界”,被告在很多情況下都不用真實姓名、真實地址等個人資料。這就使得在糾紛發生后,原告要確定被告住所地,從而確定被告所在地法院很難。

3.合同簽訂地的不確定性

傳統的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可以協議選擇的管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在傳統的合同糾紛中合同簽訂地的確定方法是:凡書面合同寫明了合同簽訂地點的,以合同寫明的為準;未寫明的,以雙方在合同上共同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雙方簽字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以最后一方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但在網絡交易中,如果雙方在電子合同中約定有合同簽定地點的,則另當別論。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約定合同簽訂地,我們知道,電子商務交易中雙方當事人往往并不見面,所有的交易包括電子合同的簽訂都是在網絡上完成的,雙方可能知道對方的電子郵箱,但往往不會去了解對方在物理空間中的具置,眾所周知,當事人只要有一個電子郵箱,無論其在何地,都不影響其登陸郵箱收取郵件。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為了保證電子合同的效力,可以采取數字簽名的方式,但該方式的實施也并沒有具體地點的要求,當事人可以在任何地點進行數字簽名,從而使與合同無關的任何地點都可能成為合同簽訂地,這會使合同簽訂地具有了不確定性。

4.合同履行地的不確定性

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和接受該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物交接的地點。在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中,在線信息產品交易中一種主要的交易產品軟件、多媒體作品、數字化文字作品等數字產品,這些無形信息產品均可以通過網絡傳輸、下載實現買賣標的物的“交付”。這種信息產品的標的物――數據電文――被分為若干個數據包,從一方當事人指定的系統傳送到另一方當事人指定的系統,途中可能經過若干個位于不同管轄區的中轉服務器,這種網上履行合同的履行地如何判斷是互聯網對管轄制度提出的重大挑戰。

二、電子商務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確定的對策解讀

1.合同簽訂地的確定

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承載承諾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為承諾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要約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電子簽名法》第12條規定:發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送或接收地點。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從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我國立法主張的是將原有的法律適用于網絡交易案件,針對電子商務糾紛中難以判斷合同簽訂地的情況,沒有固守網絡,而是根據方便法院審理、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方便法院執行的立法精神,將與交易有密切聯系的發件人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作為判斷合同簽訂地的聯結點。由此有關合同簽訂地的判斷可采用如下方法:凡合同中寫明了合同簽訂地點的,以合同寫明的為準;未寫明的,以雙方在合同上共同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雙方簽字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以最后一方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簽訂電子合同,替代傳統合同中的簽字蓋章,在電子合同中采用數字簽名的方式,采用數字簽名方式的雙方當事人往往不能同時簽名,那么必然有簽字的先后順序,那么最后簽字的一方主營業地(沒有主營業地的為經常居住地)為合同簽訂地。作為合同雙方當事人而言,無論是主營業地還是經常居住地往往是與合同糾紛有密切聯系的地點。

2.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有關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我國《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按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據這些規定,網上履行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合同履行地點;若雙方當事人對此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2條第3款確定:一方交付信息產品或信息服務,而另一方交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雙方均向對方交付信息產品或信息服務的,即存在信息發送地和信息接收地兩個地點時,應該確定信息接收地為管轄地。

3.被告住所地的確定

在民事訴訟中之所以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則,其目的在于,一方面避免被告因原告的訴訟行為而疲于奔波,實現雙方當事人權益的平等保護;另一方面也便于法院調查取證,傳喚被告,強制執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原告濫訴,保護被告的利益。在網絡合同糾紛案件中雖然交易的雙方可能都不使用真實的姓名和地址,這就造成在訴訟中確定被告身份的困難,但是困難并不表明就無法確定被告的身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當事人向法院時首先要有明確的被告,只要被告的身份確定了,那么被告的住所地的確定就迎刃而解了。

也就是說對被告身份的確認并不是一個法律問題,更多的是技術問題。在進行互聯網交易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雖然不知道對方真實的住所地,但是可以很直觀地知道所交易的網站的IP地址,眾所周知,互聯網上的每一臺主機都有一個在全球范圍內唯一的IP地址。即使采取虛擬主機或服務器托管的方式也并不影響對IP地址所對應的當事人的確認。也就是說,IP地址網址具有相對穩定性,網址存在于網絡空間中,其位置是確定的,它的變動要通過網絡服務提供商(ISP)依照一定程序來進行。因此,我們可以通過網址來確定被告的身份從而確定被告的住所地。

參考文獻:

[1]張楚:電子商務法教程[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P2,P4

第2篇:電子合同的履行方式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海牙管轄權公約》、管轄權

2000年2月28日至3月1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民商事管轄權和外國判決公約》(簡稱《海牙管轄權公約》)關于電子商務問題的工作組在加拿大首都渥太華召開了一次特別會議,主要就電子商務對商務合同、消費者合同、個人雇傭合同、侵權以及分支機構等管轄權規則的進行了討論。應外交部條約司的邀請,我們對該公約第6條“合同”、第7條“消費者簽訂的合同”、第8條“個人雇傭合同”、第9條“分支機構[及經常性商業活動]”和第10條“侵權”所涉及的電子商務問題提出了以下建議。

一、合同問題

(一)電子合同與合同

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定、變更或終止一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反映了雙方意思一致的法律行為。大陸法國家因此有“合意之債”和“私法合同”之學說。《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規定:“契約是一種協議,依此協議,一人或數人對另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之債務。”英美法則注重合同是一個或一組許諾,這種許諾如果具備一定條件,通常是另一方承諾具有象征性對價時,法律將給予保護。如美國《第二次合同法重述》規定:“契約為一個或一組允諾。違反此一允諾時,法律給予救濟;或其對允諾的履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視之為一項義務。”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重新審視傳統合同的定義,將合同視為市場交易的法律形式,即合同是平等主體的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綜觀各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至少具有如下兩點共性:首先,合同是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確認;其次,合同成立必須具備要約和承諾兩要素,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的各項交易條件,并表示愿意按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訂立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要約后,同意對方提出的條件,愿意與對方達成交易,并及時以聲明或行為表示出來。

電子合同是以電子方式訂立的合同,主要是指在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目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等形式簽訂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電子協議。電子郵件是以網絡協議為基礎,在因特網上的任何兩個地址都可以借助一種郵件系統軟件而互換電子信件。電子數據交換(EDI)則是通過機聯網,按照商定的標準采用電子手段傳送和處理具有一定結構的商業數據。電子合同作為一種新形式的合同,盡管其載體和簽訂過程不同于傳統的書面合同,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所包含的信息是一致的,即同樣是對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作出確定的文件,其成立同樣要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要件。因此,《海牙管轄權公約》草案第6條所指的“合同”應包括電子合同。但它與傳統合同有下列不同:

1.電子合同的訂立是通過計算機互聯網進行的。在傳統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通過面對面的談判,或通過信件、電報、電話、電傳和傳真等方式進行協商,從而締結合同。就電子合同的訂立而言,主要有點擊型合同和協商型合同兩種。對于點擊型合同,賣方在網上貨物規格、價款、功能說明等參數并附具購買協議,買方如有購買意愿,則鍵入買方信息、信用卡或電子錢包并附具密碼,得到賣方認可后即成立合同。協商型合同的簽訂則由當事人雙方通過網上E-mail或電子數據交換來協商達成。電子合同的要約與承諾不需要也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協商過程和手段,其文件的往來主要是通過互聯網絡的電子傳遞,訂立、變更合同的雙方都可直接在網上進行,而不必面對面的談判,從而更加高效快捷、省時省力。

2.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生效的方式、時間、地點不同。不論是國內貿易還是國際貿易,傳統合同以雙方簽字(簽名或蓋章等)確認有效。而在電子合同中,人們不可能也不需要通過電子方式簽名或簽字,它需要當事人采用電子密碼“簽名”,并通過所掌握的密碼鑰匙來破譯密碼并認可對方簽名和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對于確定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及合同應適用的法律都具有重大意義,但各國合同法對承諾生效的時間并不一致,有的國家,如英美法系國家,采取“發出生效規則”;有的國家,如德國,則采取“到達生效規則”。對于電子合同來說,發出地可以是發送人擁有計算機的任何地點,甚至可以用手提式計算機在旅途中發出承諾的電文,如果采用“發出生效規則”,將可能使合同成立的地點與合同失去實質性聯系。因此,一般認為電子合同采取到達生效規則更為適宜。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就采取這種做法。

3.訂立電子合同的載體與傳統合同不同。傳統合同多以紙張等有形材料作為載體,而電子合同的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等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下痕跡。因此,如不采用一定的加密、保全等,其作為證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網上履行”問題

根據履行方式的不同,通過網絡訂立的合同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直接為網絡交易服務,即交易的內容也是通過網絡傳遞的信息,例如利用網絡進行軟件交易等等;另一種是將網絡作為一種信息傳遞的手段來完成合同訂立的整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網絡所起的作用就是替代了傳統電報、傳真等通信手段,以電子郵件的便捷來更好地輔助交易的完成。因此,電子合同可區分為“網上履行的合同(on-line performance contract)”和“非網上履行的合同(off-line performancecontract)”兩類。前者指合同是在網上訂立和履行,而后者指合同雖在網上訂立,但不在網上履行。對于后者,因存在一個實際履行合同的物理地點,傳統的“義務履行地管轄原則”仍可適用,公約草案第六條的規定仍然具有可行性。

就網上履行合同而言,網絡空間是一個全球性的一體化系統,其本身是無邊界的。網絡空間也是不可視的,無法將它像物理空間那樣分割成許多領域。即使分割,它與可視的物理空間也不具有一一對應關系,人們無法在網絡空間中找到行為地、財產所在地,也難以確定網上活動者的住所和一次遠程登錄所發生的確切地點。以合同締結地和履行地所確定的傳統的管轄權基礎將失去其存在的現實性基礎,因此,公約草案第六條的規定不宜適用于網上履行的合同,應對這類合同的管轄權規則作出特別規定。

1.“網上履行”的定性問題。

“網上履行”主要是以電子傳輸的形式交付電子信息。網上履行到底是提供服務(supply of service),還是提供貨物呢?對此,認識不一。我們認為,單純把網上履行定性為提供服務或貨物本身就是錯誤的。從電子商務的范圍來看,電子商務將是21世紀商事活動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它包括通過網絡來實現從原材料的查詢、采購、產品的展示、訂購到發貨、儲運,以及電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貿易活動在內。除了貨物貿易的電子交易外,電子商務還將包括許多服務貿易活動在內,如數字信息的聯機傳送、資金的電子轉撥、股票的電子交易、電子提單、網上商業拍賣、合作設計和施工、遠程聯機服務以及文件共享等。它既涉及到產品的買賣(如各種生產資料、消費品等),又涉及到服務的提供(如信息服務、服務、中介服務等);既有傳統的專業服務內容(如醫療保健、等),又有新興的交易形式(如虛擬商店、虛擬貿易團體等)[1](第125頁)。一般意義上的電子商務,主要是面向商貿機構和服務商的,但在技術不斷進步,觀念、體制不斷轉變的環境下,電子商務的將會滲透到十分廣闊的業務領域、行業及其機構,如各種類型的設計、制造、生產,及其銷售網絡;出版、醫療、、稅收、法律、政府監管以及檢查機構、金融服務業等[2](第14-15頁)。可以說,電子商務的范圍不僅涉及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而且必將對人們的日常生活的諸多方面帶來不可估量的影響。

就具體的網上交易而言,其性質亦呈多樣化。如銷售實物等需要運用傳統運輸手段交貨;銷售軟件等可通過計算機之間傳輸商品信息;以及網上專業化服務(如電子銀行信息)等。而且,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和電子商務的進一步拓展,許多領域必將進一步納入網上交易的范疇。因此,簡單地把網上履行定性為提供服務或提供貨物都不是的。

但另一方面,我們應注意到,在互聯網中流動的是各種各樣的信息,數字技術將這些信息轉變成0和1這種二進制數碼,在網絡中進行傳輸。網上交易實際上就是一種信息交易。圍繞著各種各樣信息的開發、轉讓、服務、咨詢等而簽訂各種各樣的電子合同。有學者認為,像語言等一些有價值的信息是不受限制的,人們可以把它當做共有財產自由地獲取和利用。但是,信息一旦被某種加以界定,情況就大不一樣了。比如,趣聞被收集起來編輯成書籍,不受限制的信息便作為著作物獲得了財產價值。如果是企業的客戶名冊或者是開發的數據信息,作為商業秘密,則不僅具有實際價值,而且具有法律價值。這里的信息作為一種財物被承認并受法律保護。它可以成為交易的對象,在被非法獲取時,還會得到侵權行為法的保護。在信息契約里,只要信息被契約特定為給付的標的,它便得到一種界定,成為契約的對象。而且,如果它具有知識產權意義上的財產性質,它便成為知識產權法中所稱的使用許可契約的對象,并最終認為信息與知識產權具有同一性[3](第38-41頁)。這種觀點具有一定的道理(特別是針對著作的交易而言),但從網上的交易范疇而言,這種觀點便存在一定的紕漏,如網上資金劃撥、電子銀行等,經過事前約定,通過一定行為來提供一定服務,與此服務相關的信息就很難作為一種財物。

2.“網上履行”的管轄權規則。

(1)“網上履行”處所的確定。以電子傳輸交付電子信息,是電子交易獨具特點的方式。由于網絡的全球性,當事人可在全球的任何一個地方傳送另一方所需要的信息。如果孤立地適用傳統義務履行方所在地管轄原則,就可能使管轄法院與網上交易失去實質的聯系,從而違背電子信息的,同時也會給當事人參與訴訟帶來極大的不便。

在電子信息交付問題上,如果使許可人指定或使用的信息處理系統與數據電訊的發送、接收的時間的確定方式一致,即以信息系統作為其參照標準,則較為合理。從交付完成的標準看,提交并保持有效的副本給對方支配,使信息使用人能有效的支配合同項下的電子信息則具有客觀實在的意義,才是真正有效的履行。因此,便有“信息傳送地管轄”或“信息收到地管轄”兩種主張。信息傳送地應理解為由接收者為信息的傳送而提供的地理處所。信息收到地有人認為應由法官在具體案件中具體解釋,有學者則認為應首先理解為“接收者營業處所(the place of businessof recipient)”,如無法確定,則為“下載信息(download information)”的地點。值得注意的是,在網上交易中,當事人隨機的選擇性很大,雙方當事人未必互相清楚對方所在的位置和其真正身份。而且電子信息產品的接收者無義務向對方提供其接收信息的地理處所。即使提供,接收者可能隨意提供其若干地理處所之一,有可能使得該被提供的處所與交易并無實質聯系。因此,從電子商務的發展和網上交易的真實情況來看,上述兩種管轄權基礎都不甚合理。

但是,如果必須在二者中進行選擇的話,我們認為“信息收到地管轄”對于我國則相對較為合理。首先,我國是一個家,技術和商務都處于起步階段。我們通常通過網絡獲取大量的信息,而輸出信息的份額則相對較小,信息收到地管轄實際上偏向于中國法院的管轄。

(2)當事人的身份和處所。在某一具體網上商務糾紛中,盡管交易的履行地難以確定,但假如我們能夠知道當事人的身份和處所,管轄權的也將迎刃而解。我們可以根據屬人管轄權原則來確定糾紛的管轄法院。但實際情況是,要求上網者表明自己的真正身份是不現實的,這恰恰違反了許多網絡愛好者的初衷。而且,網絡本身也為當事人隱藏自己的身份提供了諸多技術幫助。但出于交易順利的考慮,表明當事人身份的措施應得到鼓勵。關于處所問題,如果合同當事人說明了他們的慣常居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則不僅可以促使當事人互相依靠對方當事人的表述誠實信用地來履行合同,國際私法上的問題也能得到解決。但這種主張也不太現實,一方面網上的當事人無義務向對方提供其所處的地理處所,另一方面,當事人隨意提供的處所,可能與該交易并無實質性聯系。

電子商務尚處于起步階段,許多國家為鼓勵本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都主張中性原則,避免對其進行過多的干預以至于造成人為的阻礙。因此,上述兩種措施雖然要求不高,但實施起來卻存在一些困難。考慮到電子商務的現狀和發展,特別是各國普遍主張的中性原則,我們主張暫時不就“網上履行”制定新的管轄權規則。目前,“網上履行”的各種關系不甚成熟,人們的認識也有待加深,在這種情況下制定新的管轄權規則未必適合網絡的發展和當事人的需求。如結果與之相反,則只能是立法資源的徒然浪費。利用公約草案第三條所規定的被告慣常居所地管轄和第四條所規定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亦可暫時解決電子合同的管轄權問題,公約草案第六條目前只限于有實際履行地點(real-world performance)的合同。等到條件成熟時,再制定新的管轄權規則。

二、消費者合同

關于電子形式的消費者合同的管轄權問題,實際上是各利益集團在保護消費者和保護法人兩種價值取向上的不同主張所致。在前述渥太華會議上,法、德、丹麥、歐洲消費者聯盟等主張保持公約所規定的由消費者慣常居所地法院管轄、而英、美、日等國則從電子商務給公司經營帶來若干新沖擊的角度出發,主張應適當照顧公司利益,認為與包括電話在內的傳統手段和方式相比,遍布全球的互聯網使公司經營的地理范圍前所未有地擴大化,如仍規定消費者慣常居住地管轄原則,公司將面臨在全球任何地方被訴的危險,對公司而言缺乏可預見性和公正性,并預言此種情況可能會阻礙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

事實上,美、日、英都是電子商務大國,其電子商務市場起步較早,比較成熟,處于信息輸出者地位,而且他們國內許多大公司分別經營有自己的網站,以銷售自己的產品。他們從本國的整體利益出發,主張公約的制定要注重公司的利益。而歐洲大陸國家的電子商務市場起步要晚于美、日、英等國家,在電子商務領域相對處于劣勢,主要處于信息輸入者-即消費者的角度。因此,他們為保護本國的利益,主張新的公約應保持保護消費者的價值取向。

中國等許多發展中國家還沒有形成真正的電子商務市場,更缺乏相應的規范。從全球范圍來看,大都處于輸入信息和技術的地位。因此,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毫無疑問應堅持保護消費者的價值取向。再者,即使是使用電子形式訂立合同,不管是網上履行合同,還是非網上履行合同,與作為賣方的公司相比,消費者個人仍處于相對弱勢,故公約草案第七條所確立的保護弱者利益的基本原則仍應適用。但這并不是說,在電子商務的情況下,公約草案就不存在著問題。

首先,公約草案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消費者已經采取了在該國(慣常居住國)簽訂合同的必要步驟”,在電子商務的框架下不甚合理。如前所述,電子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很難知道對方的確切地理位置和身份,一個人只要擁有一網機,他就可隨時在世界各地簽訂合同。在網絡背景下,合同的簽訂地變幻莫測,難以確定。因此,要確定消費者是否已經采取了在其慣常居住地國簽訂合同的必要步驟,在很多情況下是不可能的,這也給審理法院徒然增加負擔。

其次,就效力而言,網上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可能會遇到一些障礙,這是因為許多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在其合同立法中,尚沒有接受電子合同這一形式。因此,當事人在網上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合意就不會被這些國家承認。公約是在各國簽訂、批準之后才對各締約國具有法律效力,在締約國沒有立法或規定相反的情況下,讓締約國違反自己國內法的規定來認可、接受公約條款的效力是不可能的。一個在消費者慣常居住地國認為無效的合同,即使將來由當事人選擇的法院作出判決,也很難得到消費者慣常居住地國的承認和執行。因此,我們認為公約草案應增加一項規定,即“(三)消費者簽訂的合同在其慣常居住地國是有效的”。該項規定不僅避免了上述不足,也體現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原則。

三、個人雇傭合同

個人雇傭合同在公約草案中的立法價值取向偏重于保護受雇人的利益。公約草案第八條在電子商務的情況下所遇到的問題與消費者合同極為相似,條款亦如公約草案第七條的變動相似,此處不在贅述。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家庭作業也將不斷,雇主可以利用網絡裝備提高在線工作,并組織工人在他們各自的居住地國進行工作,然后通過網絡技術匯總。如果根據公約草案第八條的規定,將可能使雇主分別隸屬于每個工人慣常居住地國法院管轄,對于雇主來說,將使其遭受嚴重的煩擾和麻煩。當然,此種問題目前可能性還較小,電子商務發達國家必將首先考慮和關注這一問題,發展中國家倒不必在目前公約草案提出這一問題。

四、分支機構及經常性商業活動

分支機構是由一個公司設立的,直接從事業務活動的派出機構。但近年來,其概念逐漸趨于彈性化。《合作與發展組織范本》和《聯合國范本》都引入如下判定要素,即對非居民在一國內利用人從事活動,而該人又代表非居民經常簽訂合同、授受訂單,就可以由此認定該非居民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包括分支機構)[4](第245頁)。在電子商務方式進行的貿易活動中,傳統的分支機構等基本概念變得模糊不清。Internet的出現,使得電子商務在國際范圍內蓬勃發展,借助于Internet,無需在國外建立常設機構,便能在國際市場上進行交易。企業如果建立自己的網站,Internet的全球系統,能使它在世界各個角落都可以被訪問,并達成各種交易。許多人在本國通過Internet查看對方的網頁,并通過網址購買外國的商品和服務。雖然外國銷售商和服務商并沒有在該國設立分支機構,但網址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分支機構的功能,可它又不符合傳統的分支機構應是一個“物質”的場所(physical premise)的要求。公司可以通過自己的網址經常進行大量的商業活動。由于網址存在于網絡空間,訪問者如果連續訪問該網址,該網址就會連續出現在該被訪問者所在的國家,許多大公司都有自己的網址,那么網址能否成為新的管轄權基礎呢?

我們認為,公約草案不宜把網址確定為管轄權基礎。首先,Internet用戶一般對信息在網上運行的路徑不十分清楚,作為用戶身份證實的注冊要求只是最低的要求,Internet上安排一個不可追究的網點易如反掌,這就使得Internet網址與供貨履行或消費活動實際發生的位置之間的聯系相當微妙。雖然網址可以使你知道誰在負責養護那個網點,但它決不會讓你知道任何有關連接在Internet網址上的那臺計算機的情況,甚至也不會知道那個機器所處的位置。而且,現代連接技術的發展可以在自己的網站上進入其他網站的內容,這就使通過網址進行交易的活動者更增添了幾分神秘性和不真實性。網址可能只是利用的一個工具,與真正的網址擁有人沒有實質性聯系。

其次,Internet訪問可以使同一網址在同一時刻出現在不同的國家,使網址擁有人受制于他從未到過的區域的司法管轄不甚合理。在傳統管轄基礎中,普通法系國家所采用的“被告人的出現”僅針對物理空間而言,盡管網絡空間中的“訪問”網址可以與其相類比,但兩者的差異是顯而易見的,因為一個人在同一時刻只能出現于一個特定地點,而一個網址擁有者在同一時刻卻可能訪問許多人或被許多人訪問,從而“出現”在不同區域。這樣,網址的確定性和關聯性就大打折扣,其作為管轄根據的理由不夠充分。

再次,如果承認消極接觸構成充分關聯,則每一個網址擁有者在邏輯上就會不確定地受制于世界上任何有Internet服務的國家的司法管轄權。但是,Internet協議本身是不允許對來訪內容進行區域限制的,Internet使用者也必須積極搜索才能得以瀏覽某一網址上的信息。如果忽略了這些事實,勢必造成過多的國際管轄權沖突[5](第272-273頁),而不符合制定公約以解決法律沖突的目的。

五、侵權

對傳統的侵權行為的管轄權,一般是以損害行為發生地和損害結果發生地作為管轄權基礎。在物理空間中,當事人的國籍、住所、損害行為發生地和損害結果發生地都是容易確定的。但在網絡空間里的侵權行為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一般說來,網絡侵權案件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與Internet的使用和規則有關的,如關于使用者是否受與其交流信息的系統的規則的約束,使用者可否傳遞信息、可否私自闖入他人網點和改寫信息的性質等,這屬于Internet內部的技術規范問題;另一種是與Internet使用者發送信息的內容有關,如關于利用網點做廣告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與商標權,通過電子郵件所訂合同的約束力等,這時Internet是作為一種工具起作用的[5](第121頁)。由于Internet是一種全球性系統,某人在某一網站上的信息,可以在全球進行傳播,受害人受到的損害程度可能會更大。

更為重要的是,網絡技術的發展,使侵權行為地很難確定,傳統的侵權行為管轄權基礎將面臨巨大挑戰。某人可以隱藏姓名或利用假姓名在某一網站的BBS上發表各種信息,而不泄露自己的處所,黑客遠程攻擊某一網站可以不留任何蛛絲馬跡,病毒的制造者在網上肆意編寫病毒程序而他人很難知道是誰在何處所為,侵權行為地變得模糊。網絡的不確定性使網絡活動本身幾乎體現不出任何與網絡活動者有穩定聯系的傳統因素。考慮到公約草案第十條的規定,在電子商務的情況下,主要存在如下兩個問題:(1)前述侵權行為地作為管轄權基礎在網上侵權案件中的動搖;(2)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于許多與Internet有關的案件是不充足的。如黑客攻擊行為、編寫和傳播病毒行為,在這些嚴重侵權行為可能或即將發生的情況下,一方面沒有任何的可以捕捉的損害結果,另一方面又難以查明侵權人的行為地,該條的規定就失去了意義。

鑒于此,有人提出以受害人或原告的慣常居所地國享有優先管轄權。此種主張避免了網上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地的確定這一難題,而且有利于保護受害者的利益。但由于各國對于侵權行為的認定和懲罰標準不同,由受害人慣常居所地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能否得到其他締約國的承認將是一個問題:其次,在侵權行為地難以確定的情況下,要找到侵權行為人亦較困難。因此,該管轄權基礎對于大多數網上侵權案件意義不大。另外,還有人提出,公約草案第十條可在如下兩個前提下被使用:一是損害作為或不作為地發生在被告或行為者的慣常居所地;二是損害發生地或主要損害發生地處于原告或受害者的慣常居所地。如果某一網上侵權案件具備兩個條件中的一個,公約毫無疑問應該適用,但實際生活中這種偶合畢竟很少,大多數案件仍難以處理。

總體而言,我們認為目前網上侵權的不確定因素還比較多,再加上我國的電子商務尚不發達,我們應持保守立場,暫時不主張就網絡侵權案件制定新的管轄權基礎為好。

[1] 王健。電子商務[M].北京:學苑出版社,1999。

[2] 張楚。電子商務法初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3] [日]北川善太郎。網上信息、著作權與契約[J].外國法譯評:1998,(3)。

第3篇:電子合同的履行方式范文

關鍵詞:網絡團購;網絡團購合同;賣方權利;合同履行時間

一.網絡團購合同的界定

網絡團購合同作為一種新的合同形式,是電子合同的一種類型。筆者認為,網絡團購合同就是買賣雙方以互聯網為載體,利用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或者電子商務網站等方式達成的買賣商品的協議。網絡團購合同的雙發當事人可以利用計算機等通訊設備來訂立網絡團購合同,一般均由第三方專業的網絡團購網站商品或服務的銷售信息,消費者相中商品或服務后點擊購買并在線支付價款,就此合同成立。網絡團購合同是電子合同的一種,與傳統合同的本質是相同的,都是對合同簽訂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約定的文件,但網絡團購合同的締約方式和載體卻是有別于傳統書面和口頭合同。而網絡團購合同的主體不僅僅有實體商家和消費者,還有第三方專業團購網站,合同關系也比較復雜。

二.網絡團購合同與傳統買賣合同的區別

首先由實體商家和第三方網絡團購網站針對所要出售的商品或者是服務的名稱、價格、數量等相關的細節部分進行商定,再對雙方在網絡團購交易活動過程中的進入退出、商品或者服務品質的安全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等多方面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歸屬問題等進行具體確認。其次將實體商家提供的具體的商品或服務的團購信息在團購網站上。買家通過免費注冊的方式,成為該團購網站的會員,從而獲取團購網站的一個電子身份認證。買家可以憑借電子身份認證在團購網站上瀏覽相關的商品并根據自己的喜好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購買。當買家對相關商品或服務點擊“購買”按鈕后,團購網站隨即跳轉至網上支付頁面。在對商品或服務完成支付確認后,團購網站就把本次團購的相關信息和密碼通過手機短信或者郵件方式發送至用戶處,本次網絡團購交易活動的團購合同即宣告成立。另外一種模式是以代金券的形式進行團購,消費者以較平常更為優惠的價格在團購網站上購買下實體商家的代金券,在成功支付并取得相應的代金券憑證后,再線下憑借代金券到商家購買相關商品或體驗相關服務,并直接向實體商家支付剩余的合同價款,此時本次網絡購物合同成立,團購交易完成。若參與團購的消費者人數并未達到團購網站要求的最低人數時,本次團購交易操作將取消。團購網站要知會消費者并全額退還消費者已支付的價款。

在網絡團購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實體商家與消費者其實并未發生直接的溝通,整個交易的操作過程均是通過第三方團購網站進行的。而在后續的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第三方團購網站就不再參與,而是由消費者與實體商家進行相關溝通和完成合同的后續履行。綜上所述,網絡團購合同是由實體商家與第三方團購網站,第三方團購網站與消費者二個合同、三方當事人所構成的新型合同。在團購網站先行代為收款情況下,團購網站用自己名義和消費者簽訂相關的商品買賣協議或者是服務協議。而合同的履行則由實體商家履行。以下為筆者的具體研究:

1.賣方權利前置性

網絡團購合同的成立必須以消費者先行履行付款義務為前提,消費者必須要先在團購網站上進行付款操作,付款成功后消費者收到團購網站的商品或服務的團購短信或者郵件提醒后,實體商家才會將物品郵寄至消費者處或者消費者才可以憑借該短信或郵件到實體商家處領購商品或體驗服務。即消費者必須先履行付款義務,也意味著經營者的權利也先行實現。在傳統買賣的合同中,買賣雙方一般均為同時履行各自義務,即傳統意義上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買賣經營模式。在傳統的B2C、C2C網絡購物中,例如在淘寶,京東商城等網站購物時,消費者先將商品的價款轉存入支付寶、財富通等第三方支付平臺中,直到商家將貨物通過郵遞或其他方式送達至消費者處,消費者檢驗商品無誤后點擊確認收貨的時,第三方支付平臺才將這筆貨款轉入商家的賬戶中,而不是買家在一開始下單支付后就直接將價款轉入給商家。但是在專業第三方團購網站上,與傳統的B2C、C2C購物網站不同的是,當消費者對某種商品或服務進行團購操作時,消費者只有先將商品或服務所對應的價款支付至第三方團購網站并確認支付成功后,網絡團購合同才成立,而交易中所涉及這筆商品或服務的價款首先由第三方團購網站進行保管。但是以消費者已經完成價款的支付為條件來完成網購合同的成立,這種合同的履行方式就率先先保證了商家的權利,而犧牲了消費者的某些權利。團購交易特別是線上線下方式結合的團購交易,當消費者去線下實體商品領取物品或者體驗服務時,賣方已經預先獲取了商品或服務的全額價款,并且沒有任何第三方監管平臺對后續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后續合同的履行則完全依賴于商家的自覺性與誠信。

2.合同內容具體確定性

合同內容的具體確定性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在網絡團購的交易過程中,第三方團購網站僅僅在網站上了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數量、價位、消費截止日期等相關的信息,而卻沒有告知消費者有關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保證和有關各方之間權利義務等相關的信息。當網絡團購合同成立之后,不論是消費者收到商家郵遞的商品還是實際前往實體商家領取商品或體驗服務,均為合同履行之后方才能確認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是否符合合同中所描述的內容。而在網絡團購的合同中所規定的內容通常為要約所記載的內容,它規定消費者不可以提出反要約申請,但卻沒有很詳盡地規定出大部分合同所應具備的重要條款。由此可見網絡團購合同的內容并非是完全具體確定的。比如,通過網絡團購方式購買化妝品時,團購網站信息時通常描述了化妝品的名稱、產品出產地、產品功效等,但卻很少提品生產日期和產品保質期等一些相關的重要信息,但是上述的這些信息也往往是消費者選擇這種商品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經常有一些消費者在團購網上團購的化妝品,竟然是快到產品保質期或有一些是過了產品保質期的化妝品,這樣的行為嚴重的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3.合同履行時間的不確定性和有限性

第4篇:電子合同的履行方式范文

1.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在誠實信用原則方面的特殊規定性)

第一,電子商務合同本質上是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的電子契約。互聯網的匿名性和開放性對商務在信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從長遠來看,網絡技術本身也提供了很強的商業激勵,為商務提供了一種新的信用服務商業模式.在這種新的商業模式下,交易活動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交易雙方在誠實信用上即使要求很高也不滿足,為了保障自身利益,當事人要用合同來保護自己,這樣,電子商務合同就成為誠實守信要求的必然。

第二,電子商務合同就其最終目的來說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支撐。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要有誠實信用的社會商業環境,而網絡的虛擬性與匿名性使得這一良性環境很難形成,因此,建立良好的誠實信用下的商業環境是當前發展電子商務的重要目標。“契約即法律”,電子商務合同作為一種契約,當事人一旦簽訂就必須誠信地遵守和履行,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電子商務合同是以誠實信用為執行原則的法律程序限定。我國修改后的新《合同法》統一了此前的幾個合同法,適用于整個民商事領域,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就明確,誠實信用原則應適用于合同的全過程,包括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各個階段。作為合同的一種,可以說誠實信用原則也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既然新《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本執行原則的地位,那么電子商務合同就其法律程序如合同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等來看,也就應該以誠實信用為限定原則,即要以誠實信用作為執行原則的法律程序限定。

2.誠實信用原則在電子商務合同方面的作用

首先,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在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表現為道德內容的法律原則。正如臺灣學者林誠二先生指出的:“誠實信用原則系道德規范,乃法律道德化之表征,學者乃立之為法律之最高指導原則。易言之,誠實衡平原則系一種領導性規范。”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誠實信用原則更是電子商務中重要原則的支柱,即在電子商務合同中它必然要上升為一種原則性的要求,并最終以多種形式進行獎罰。因此,在我國,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基礎,遵守誠實信用是一切合同包括電子商務合同都要履行的義務,它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雖然這種原則往往表現為一種道德內容。

其次,誠實信用原則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電子商務雙方當事人相互約定,以誠實不欺、遵守信用的方式和態度簽定和履行合同。所以誠實信用原則就其適用性來講,應該適用于電子商務合同的全過程,包括合同的訂立、履行、終止等各個階段,而就其地位來說,則應該是電子商務合同的重要執行原則。關于這一點,具體表現在:在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階段,誠實信用原則對先契約義務具有指引作用;在電子商務合同履行階段,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履行的原則與前提;在電子商務合同解釋過程中,誠實信用是重要的解釋原則和標準;在電子商務合同終止后,誠實信用原則是后契約義務履行的重要保障。

再次,誠實信用原則還為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則限定。電子商務的特殊性決定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必須在誠實信用原則限定下才有可能實現。

3.電子商務合同與誠實信用原則的契合性

電子商務合同的特殊性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對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作用使得兩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契合。表現在:

一是相互規定性上的契合。從電子商務在誠實信用原則方面的特殊要求來看:電子商務合同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的電子契約,本身就是誠實信用交易需要下的產物;就其最終目的來說,為了在誠實信用的環境下實現資本的有效運行就必然把這一原則加以強調,并上升到法律條款高度,如上面所述,在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終止等過程中,誠實信用作為執行原則已經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了。從誠實信用原則在電子商務合同中的作用來看: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在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表現為道德內容的法律原則,為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則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了。可見,兩者在規定性上具有契合性。

二是兩者所張揚的經濟價值目標可以契合。從經濟交易安全看:電子商務貿易是一種契約貿易,在這種契約貿易下,有效的電子商務合同以契約的方式為信任提供風險限定,從而為商務貿易中的各方當事人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基本保障。而誠實信用原則作為電子商務的靈魂,通過為電子商務合同風險分擔確立的一般原則,能有效地救治合同失靈,保障經濟交易的安全有效運行。從經濟價值本身來看:誠實信用原則本身就蘊涵了豐富的經濟價值,它本身所決定的高效性,能降低當事人的交易成本;作為基本的法律原則,它還具有解釋電子商務合同、填補其條款漏洞的功能,如果與電子商務合同相契合,就能有效平衡合同當事人及其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降低成本并實現資本的有效利用,進而最大限度地實現經濟價值。

二、合同法支撐下的電子商務合同有效性問題探討

1.功能問題上

我國新《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其實是以“功能等同”的方法認可了由“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為表現形式的電子合同屬于書面合同。這種對電子合同功能的承認,是一個前提性的條件,是對電子商務活動的充分認可與支持,基本上解決了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問題。

2.時間問題上

電子商務合同中存在著數據容易編造以及各種病毒侵蝕等問題,因此在現有法律滯后的情況下,新《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26條和第16條第2款也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如果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而一般把數據電文到達的時間確定為承諾到達的時間。此外,合同法在第33條中還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因此,當事人之間可以以簽定確認書的時間作為合同成立的時間,這對電子合同有效性的確立又進了一步。

3.地點問題上

第5篇:電子合同的履行方式范文

 

我國成功加入世貿組織后,國際貿易也有了更明顯的發展。相應的,在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行為也逐漸增加,直接對國際貿易的穩健運行造成影響,并且降低了國際貿易運營商的信譽。在眾多國際貿易欺詐事件中,通過買賣合同進行欺詐的現象是非常多的。因此,系統地研究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的方式及其對策,具有重大的經濟意義和社會意義。

 

一、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的識別

 

(一)合同主體的欺詐形態識別

 

1、識別合同主體的虛構

 

虛構合同主體,即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為。比如:“皮包企業”,這樣的當事者是沒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沒有資格簽訂合同;簽訂合同的相關者屬于某個大型企業的下屬機構,母企業的規模大、實力強,不過下屬機構的實力差,并且經濟上相對獨立;相關者完全是商業欺詐,利用假信息、假名字、假材料等,通過多種方式來欺騙對方。

 

2、識別合同主體的變更

 

利用主體整改進行欺詐。通常是合同簽署一方認為自己不能夠兌現承諾,為此表明讓承諾標準更好的第三方來取代。在相關優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并沒有對有關第三方的誠信情況進行考察,并且冒然允許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會導致欺詐行為的發生。

 

3、識別合同主體的責任形式

 

合同主體涉及到的種類較多,所對應的責任與義務也并不相同,國際貿易中合同簽署方是以企業為主。其具備的法律特征是企業通過所有注冊資本來擔負責任,股東也通過出資的方式來對企業擔負有限責任,因此貿易欺詐者通常選擇用最少資本注冊一個企業的方法,即便欺詐行為被揭穿,最終法院的判決也是讓合同簽署方來擔負責任,這樣,欺詐方付出的也僅僅是較少的注冊資本,而被欺詐方的損失卻更加嚴重。

 

(二)國際貿易中合同賠償條款的欺詐識別

 

通過賠償規定進行欺詐,包括買方對賣方的欺詐,也包括賣方對買方的欺詐。買方對賣方的欺詐,一般是是由于賣方不夠謹慎,買方對產品質量和設計標準進行誘惑,從而在合同約定上進行調整,讓賣方認同并簽署合同,但是其內容約定已經超過了賣方的實力,為此通過賣方違約這個理由,申請賠償。

 

二、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的防范

 

(一)合同訂立中的防范措施

 

1、合同訂立前的準備工作

 

在簽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預防合同欺詐,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預防措施。其一是對市場行情進行了解;其二是對交易方的資質及實力進行必要的評估。和國內合同的簽署相同,簽署一個國際貿易合同需要對市場狀況進行調研。例如買賣合同中商品的售價、質量等等,都需要有關方面先做好市場調研,摸清國際市場狀態,以此來選擇最佳的產品及售價,從而確保合同約定能夠順利履行。

 

2、合同訂立中的款項內容

 

買賣合同的內容都是通過各項條款明確具體地表現出來的,所以在確定國際貿易合同的各項條款時,雙方當事人應當認真商討、斟酌后再最終確定。訂立時最好參照同行業的合同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樣式逐條逐款的斟酌,盡可能訂得明確。對于那些與合同的履行及預期目的的實現有關系的條款,都應具體明確,做到條款齊備,詞句嚴謹準確,內容合理合法。

 

(二)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

 

1、對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情況的督促

 

國際貿易合作達成之后。我們需要分析、考核對方的實力情況,對對方有比較準確的判斷。在合同內容擔責階段,要重點分析合同簽署方的計劃及其誠信、資格、實力等有沒有發生改變,以此來制定相應的策略;在合同簽署后,不單單要分析對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諾,并且還需要督促對方根據合同規定來履行承諾。此階段,也需要確保自己能夠履行承諾。

 

2、對對方當事人在履約過程中欺詐行為的應對措施

 

若想要國際貿易中合同約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范合同欺詐行為的出現,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履行承諾期間需要遵守相關的制度、要求等,國際貿易中合作雙方也需要了解這些制度及要求,確保合同內容能夠順利實施。根據確定的抗辯解體系及越位權、撤銷權規則,及時預防與解決可能出現的合同欺詐現象。

 

(三)合同賠償條款欺詐的防范

 

1、重視賠償依據

 

賠償依據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實案例。法律政策屬于簽署方的合約規定;真實案例代表著違規事例。像買方設計的產品存在漏洞,賣方預防賠償欺詐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約內對質量表述的具體內容及本質。賣方一定要清楚合約內對質量的表達內容是否正規,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兌現相關的責任。合約內需要選購一個方式來代表質量。

 

2、重視賠償時效

 

賠償效力,代表著受損者向違約者要求賠償的時間規定。對于國際貿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讓產品的爭議一直處于穩定狀態,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過長,避免收集及整理證據遇到障礙,并且為了讓權益者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讓貿易爭議迅速得到處理,一般都需要備注賠償期限。在通常狀況下,賠償效力是在合約內詳細備注的,合約里無承諾的,根據相關法律政策來明確。賠償效力和受損者申請賠償權益的時效性有一定的關系,如果這個時效結束的話,那么另一方是有拒絕的理由的。

 

三、結論

 

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的防范是一項需要全社會參與的長期的系統工程。我們需要在不斷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有效地防范今后變化多端的國際貿易買賣合同欺詐。在電子商務興起的21世紀,電子合同將成為今后買賣合同的主要載體。目前防范電子合同欺詐的途徑主要有數字簽名和身份認證。如何進一步防范國際貿易業務中的電子合同欺詐,本文認為應從加強電子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的科研和開發、健全電子合同立法、設置電子合同行政主管機構等多方面進行完善和改進。

第6篇:電子合同的履行方式范文

受讓方: (以下稱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轉讓方: (以下稱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為實現生產經營需要,甲方擬收購乙方擁有和控制的機器設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價格

乙方轉讓給甲方的設備包括顯示器生產設備、注塑生產設備、供電設備、運輸設備及其它設備,具體詳見(設備明細表),設備原值 元,經雙方約定價格為 元。

第二條 付款方式

在本協議生效后七日內支付人民幣 萬元,其余價款在 年度以后按季度支付,其中 年度內每季度支付 元, 年度以后每季度支付 元。

第三條 設備交付時間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幣 萬后 個工作日,乙方將機器設備交付給甲方。

第四條 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乙方將為正常使用本協議項下的設備而形成的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包括管理訣竅或技術訣竅)。

第五條 陳述保證承諾

甲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甲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

2、甲方具有受讓設備轉讓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甲方受讓乙方的設備,已按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并作出同意受讓決議;

4、甲方對乙方轉讓的設備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該狀況下受讓;

5、甲方保證有能力支付全部轉讓價款,并執行本協議規定的甲方義務;

6、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設備用于在設備地設立新公司;

7、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設備后用于在珠海市的開展生產經營,由其自行承擔。

8、甲方保證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以乙方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乙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

2、乙方具有轉讓設備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乙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資產狀況(包括設備的外觀、性能、操作及維修方法、重大瑕疵等)向甲方作充分的陳述、說明,沒有其他保留;

4、乙方為設備而引起的債權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5、乙方充分了解甲方受讓甲方的資產,是為設立新公司,開展計算機顯示器生產之用,為此,乙方交付轉讓設備的同時,保留生產廠的現狀,為甲方收購資產并以該資產設立新公司、開展計算機顯示器業務須辦理的各項政府主要部門的登記注冊、審批手續等提供便利,并給予積極的協助。

第六條 交接驗收

在 年 月 日至本協議生效前,乙方允許甲方無償使用設備及現有的生產經營條件。同時,甲、乙雙方應組織有關人員辦理轉讓設備的交接手續,甲方對設備的各種要求見交接清單,該清單經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后方為有效。

第七條 費用負擔

轉讓設備的拆卸、運輸及安裝等費用由甲方承擔。變更海關監管對象及撤銷監管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因一方過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

2、乙方收取甲方轉讓款人民幣 萬元后,未依期交付資產,按未依期部分的資產價值每天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乙方在 天內不交付資產,視乙方中途毀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退回已收乙方款項,并按轉讓價款總額5%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3、乙方交付資產中,屬海關監管部分,如因乙方的過錯,造成海關的處罰,由乙方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責任。如造成甲方不能使用,該部分設備的價值,按發票價扣除折舊由乙方返還相應價款給甲方;

4、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后,未能按約定支付首期轉讓款人民幣 萬元,按每天 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逾期 天,視乙方中途毀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甲方應按本協議轉讓價款總額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5、乙方逾期支付余下轉讓金,按逾期支付轉讓金價款每日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甲方并有權依法行使抵押權。

第九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

①宣布或未宣布的戰爭、戰爭狀態、封鎖、禁運、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為;

②火災、水災、臺風、颶風、海嘯、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③合同雙方認同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將不視為違約,但應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如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合同。

3、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在合理期限內將該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其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報告。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對因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義務而使對方蒙受的任何損害以及增加的費用和損失承擔責任。

主張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采取適當方法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并在合理期限內設法恢復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影響的合同義務。

第十條 保密

合同任何一方應將本合同及與訂立本合同有關的所有細節,雙方之間的相互聯系及提供的文件作為秘密資料對待。

除系本次設備轉讓需要之目的外,其余未經另一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合同雙方之外的任何一方泄露,但為了本合同的目的而向有關中介機構、金融機構及監管機構披露有關本合同資料則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條 通知

1、因本合同而致締約雙方相互之間所必須之正式聯系、通知與信息傳遞等事宜,均須以書面方式知會對方。

緊急情況下,通知方可先以口頭形式通知被通知方,并在合理期限內向其發出書面通知。

2、本合同確定的書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形式。

3、各項書面通知應送達對方下列地址:

①甲方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②乙方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4、合同任一方變更其地址或電子信箱,應在新地址(電子信箱)啟用 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合同另一方。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印章后生效;

第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與修改

本合同的修改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只能采取書面形式,并由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

第十四條 法律適用

本合同之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在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2、爭議解決期間,合同雙方應繼續履行除爭議事項之外的本合同其它各項約定。

第十六條 其它事項

1、本協議以中文制作,正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設備明細表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協議各方: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第7篇:電子合同的履行方式范文

受讓方: (以下稱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轉讓方: (以下稱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為實現生產經營需要,甲方擬收購乙方擁有和控制的機器設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價格

乙方轉讓給甲方的設備包括顯示器生產設備、注塑生產設備、供電設備、運輸設備及其它設備,具體詳見(設備明細表),設備原值 元,經雙方約定價格為 元。

第二條 付款方式

在本協議生效后七日內支付人民幣 萬元,其余價款在 年度以后按季度支付,其中 年度內每季度支付 元, 年度以后每季度支付 元。

第三條 設備交付時間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幣 萬后 個工作日,乙方將機器設備交付給甲方。

第四條 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乙方將為正常使用本協議項下的設備而形成的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包括管理訣竅或技術訣竅)。

第五條 陳述保證承諾

甲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甲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

2、甲方具有受讓設備轉讓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甲方受讓乙方的設備,已按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并作出同意受讓決議;

4、甲方對乙方轉讓的設備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該狀況下受讓;

5、甲方保證有能力支付全部轉讓價款,并執行本協議規定的甲方義務;

6、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設備用于在設備地設立新公司;

7、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設備后用于在珠海市的開展生產經營,由其自行承擔。

8、甲方保證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以乙方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乙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

2、乙方具有轉讓設備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乙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資產狀況(包括設備的外觀、性能、操作及維修方法、重大瑕疵等)向甲方作充分的陳述、說明,沒有其他保留;

4、乙方為設備而引起的債權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5、乙方充分了解甲方受讓甲方的資產,是為設立新公司,開展計算機顯示器生產之用,為此,乙方交付轉讓設備的同時,保留生產廠的現狀,為甲方收購資產并以該資產設立新公司、開展計算機顯示器業務須辦理的各項政府主要部門的登記注冊、審批手續等提供便利,并給予積極的協助。

第六條 交接驗收

在 年 月 日至本協議生效前,乙方允許甲方無償使用設備及現有的生產經營條件。同時,甲、乙雙方應組織有關人員辦理轉讓設備的交接手續,甲方對設備的各種要求見交接清單,該清單經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后方為有效。

第七條 費用負擔

轉讓設備的拆卸、運輸及安裝等費用由甲方承擔。變更海關監管對象及撤銷監管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因一方過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

2、乙方收取甲方轉讓款人民幣 萬元后,未依期交付資產,按未依期部分的資產價值每天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乙方在 天內不交付資產,視乙方中途毀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退回已收乙方款項,并按轉讓價款總額5%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3、乙方交付資產中,屬海關監管部分,如因乙方的過錯,造成海關的處罰,由乙方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責任。如造成甲方不能使用,該部分設備的價值,按發票價扣除折舊由乙方返還相應價款給甲方;

4、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后,未能按約定支付首期轉讓款人民幣 萬元,按每天 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逾期 天,視乙方中途毀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甲方應按本協議轉讓價款總額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5、乙方逾期支付余下轉讓金,按逾期支付轉讓金價款每日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甲方并有權依法行使抵押權。

第九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

①宣布或未宣布的戰爭、戰爭狀態、封鎖、禁運、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為;

②火災、水災、臺風、颶風、海嘯、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③合同雙方認同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將不視為違約,但應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如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合同。

3、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在合理期限內將該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其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報告。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對因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義務而使對方蒙受的任何損害以及增加的費用和損失承擔責任。

主張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采取適當方法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并在合理期限內設法恢復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影響的合同義務。

第十條 保密

合同任何一方應將本合同及與訂立本合同有關的所有細節,雙方之間的相互聯系及提供的文件作為秘密資料對待。

除系本次設備轉讓需要之目的外,其余未經另一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合同雙方之外的任何一方泄露,但為了本合同的目的而向有關中介機構、金融機構及監管機構披露有關本合同資料則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條 通知

1、因本合同而致締約雙方相互之間所必須之正式聯系、通知與信息傳遞等事宜,均須以書面方式知會對方。

緊急情況下,通知方可先以口頭形式通知被通知方,并在合理期限內向其發出書面通知。

2、本合同確定的書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形式。

3、各項書面通知應送達對方下列地址:

①甲方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②乙方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4、合同任一方變更其地址或電子信箱,應在新地址(電子信箱)啟用 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合同另一方。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

加蓋印章后生效; 第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與修改

本合同的修改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只能采取書面形式,并由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

第十四條 法律適用

本合同之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在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2、爭議解決期間,合同雙方應繼續履行除爭議事項之外的本合同其它各項約定。

第十六條 其它事項

1、本協議以中文制作,正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設備明細表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協議各方: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第8篇:電子合同的履行方式范文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轉讓方: (以下稱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為實現生產經營需要,甲方擬收購乙方擁有和控制的機器設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價格

乙方轉讓給甲方的設備包括顯示器生產設備、注塑生產設備、供電設備、運輸設備及其它設備,具體詳見(設備明細表),設備原值 元,經雙方約定價格為 元。

第二條 付款方式

在本協議生效后七日內支付人民幣 萬元,其余價款在 年度以后按季度支付,其中 年度內每季度支付 元, 年度以后每季度支付 元。

第三條 設備交付時間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幣 萬后 個工作日,乙方將機器設備交付給甲方。

第四條 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乙方將為正常使用本協議項下的設備而形成的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包括管理訣竅或技術訣竅)。

第五條 陳述保證承諾

甲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甲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

2、甲方具有受讓設備轉讓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甲方受讓乙方的設備,已按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并作出同意受讓決議;

4、甲方對乙方轉讓的設備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該狀況下受讓;

5、甲方保證有能力支付全部轉讓價款,并執行本協議規定的甲方義務;

6、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設備用于在設備地設立新公司;

7、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設備后用于在珠海市的開展生產經營,由其自行承擔。

8、甲方保證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以乙方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乙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

2、乙方具有轉讓設備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乙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資產狀況(包括設備的外觀、性能、操作及維修方法、重大瑕疵等)向甲方作充分的陳述、說明,沒有其他保留;

4、乙方為設備而引起的債權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5、乙方充分了解甲方受讓甲方的資產,是為設立新公司,開展計算機顯示器生產之用,為此,乙方交付轉讓設備的同時,保留生產廠的現狀,為甲方收購資產并以該資產設立新公司、開展計算機顯示器業務須辦理的各項政府主要部門的登記注冊、審批手續等提供便利,并給予積極的協助。

第六條 交接驗收

在 年 月 日至本協議生效前,乙方允許甲方無償使用設備及現有的生產經營條件。同時,甲、乙雙方應組織有關人員辦理轉讓設備的交接手續,甲方對設備的各種要求見交接清單,該清單經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后方為有效。

第七條 費用負擔

轉讓設備的拆卸、運輸及安裝等費用由甲方承擔。變更海關監管對象及撤銷監管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因一方過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

2、乙方收取甲方轉讓款人民幣 萬元后,未依期交付資產,按未依期部分的資產價值每天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乙方在 天內不交付資產,視乙方中途毀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退回已收乙方款項,并按轉讓價款總額5%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3、乙方交付資產中,屬海關監管部分,如因乙方的過錯,造成海關的處罰,由乙方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責任。如造成甲方不能使用,該部分設備的價值,按發票價扣除折舊由乙方返還相應價款給甲方;

4、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后,未能按約定支付首期轉讓款人民幣 萬元,按每天 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逾期 天,視乙方中途毀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甲方應按本協議轉讓價款總額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5、乙方逾期支付余下轉讓金,按逾期支付轉讓金價款每日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甲方并有權依法行使抵押權。

第九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

①宣布或未宣布的戰爭、戰爭狀態、封鎖、禁運、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為;

②火災、水災、臺風、颶風、海嘯、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③合同雙方認同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將不視為違約,但應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如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合同。

3、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在合理期限內將該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其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報告。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對因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義務而使對方蒙受的任何損害以及增加的費用和損失承擔責任。

主張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采取適當方法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并在合理期限內設法恢復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影響的合同義務。

第十條 保密

合同任何一方應將本合同及與訂立本合同有關的所有細節,雙方之間的相互聯系及提供的文件作為秘密資料對待。

除系本次設備轉讓需要之目的外,其余未經另一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合同雙方之外的任何一方泄露,但為了本合同的目的而向有關中介機構、金融機構及監管機構披露有關本合同資料則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條 通知

1、因本合同而致締約雙方相互之間所必須之正式聯系、通知與信息傳遞等事宜,均須以書面方式知會對方。

緊急情況下,通知方可先以口頭形式通知被通知方,并在合理期限內向其發出書面通知。

2、本合同確定的書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形式。

3、各項書面通知應送達對方下列地址:

①甲方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②乙方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4、合同任一方變更其地址或電子信箱,應在新地址(電子信箱)啟用 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合同另一方。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印章后生效;

第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與修改 本合同的修改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只能采取書面形式,并由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

第十四條 法律適用

本合同之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在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2、爭議解決期間,合同雙方應繼續履行除爭議事項之外的本合同其它各項約定。

第十六條 其它事項

1、本協議以中文制作,正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設備明細表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協議各方: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第9篇:電子合同的履行方式范文

(一)電子商務中法律責任的認定

電子商務中的法律責任是指電子商務活動中參與主體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侵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后果,而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的行為。由于在網絡虛擬環境中進行交易的電子商務活動是一種全新的交易模式,電子商務的過程基本上都是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的。但這不能成為其逃避法律責任的借口,任何有損于各種主體的合法利益的行為都應有相應的法律責任進行認定。

(二)我國電子商務中的法律責任制度與爭端解決

1、我國電子商務中的民事責任

在我國法律中,電子商務的民事責任主要分布在多和法律中,例如電子合同的效力規定在《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中,電子票據的效力問題在《票據法》中有相應的規定,電子支付和稅收問題在《銀行法》和《稅法》的支持下才能運作。而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的問題尤為突出,這在有關的3部知識產權的法律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都有相應的體現。總體來說其法律責任主要由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兩部分構成。我國電子商務過程中的合同責任主要是指在電子商務交易的過程中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我國的電子商務過程中,交易大多以合同的形式表現,尤其以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最為多見。對于一般的合同責任,可以比照現實中的責任承擔來研究。但對于電子商務過程中的特殊第三方主體,如網絡服務的提供方,交易第三方和擔保方來說,對于其法律責任需要有特殊的規定。對于電子商務中的合同責任大多應采用嚴格責任的原則。電子商務的一方當事人只要在實際上有了違約行為,不管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如果對方當事人能夠證明存在的因果關系,合同的違約方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除非違約行為是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但在我國的電子商務的現實實踐中,大量存在的不公平的電子格式合同泛濫是造成違約責任的重要問題。對于電子合同簽訂的雙方對于合同的不同理解也是造成合同違約責任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電子商務中侵權責任是指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由于違法行為,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行為,主要是指侵害了財產權、人身權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行為。具體來說,侵犯財產權主要是指在網絡上利用各種手段對一方當事人的網絡實體財產或者虛擬財產進行侵害的行為。具體行為包括盜竊、搶注等方式對于域名的搶注和對于他人的計算機的侵入等行為。此外,在網絡空間的語言環境日益開放的今天,對于公民隱私權、名譽權的侵害也日漸明顯。由于互聯網言論的流動性與可隱匿性,如何認定證據和社會影響進行歸責也成了一件困難的事。

2、我國電子商務中的刑事和行政責任

我國電子商務中的刑事責任主要規定在刑法中,只要在網絡交易中涉及詐騙、盜竊、侵犯著作權、專利權或者侮辱誹謗等行為,只要達到一定程度,就可以以刑法中規定的各種犯罪來進行處罰。此外,我國刑法中還有專門的關于計算機犯罪的相關規定也可以適用。至于行政責任方面主要存在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電子商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和不履行其應當承擔的行政性義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問題。

二、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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