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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識產權保護對知識的重要作用――――――――1-3
二、我國現階段知識產權維護方面存在的缺陷――――――3-4
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所應該注意的幾個――――――4-6
四、國際合作知識產權保護中政府的角色――――――6-7
五、結語――――――――――――――――――――――7
摘要:
本文通過對知識產權對知識經濟的建立、運行和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引申出我國現階段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進而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幾點建議。全文共分5部分,包括:一、知識產權保護對知識經濟的重要作用;二、我國現階段知識產權維護方面存在的缺陷;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所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四、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保護中政府的角色;五、結語。本文的中心觀點是:我國和世界發達國家關于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差距,引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的認識,并提出加強立法,實踐等以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
當今是技術發展最為迅速的時代,新的發現和發明層出不窮,有力地推動了世界生產力的發展和人類的進步,同時也對人類的、經濟和文化生活的變革產生了重要。科學技術是在人類共同努力、相互交流中發展起來的。特別是今天,學科之間滲透日益擴展,使科學技術領域日益擴大,開發向縱深發展,使得一些大科學研究項目也越來越具有全球性,環境、大氣、海洋等領域的深入研究,都需要各國科學家共同參與。雖然科技合作在國際關系中是既有合作又有競爭,但是由于國際科技合作對人類社會進步有利,對合作各方的經濟和科技發展有利,因此各國政府都十分重視,紛紛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本國科技人員參與國際合作,并吸引外國專家、學者參與本國的科研和技術開發工作。特別是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國際科技合作迅速發展為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科技進步做出了巨大貢獻,取得了許多重要成果。但在國際科技合作過程中,知識產權的保護同樣變得十分敏感。如同為了防止軟件盜版必須對其加密一樣,在國際科技合作過程中必須建立起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此前,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美國和一些發達國家就把知識產權作為會談的一個重要議題。美國政府也向政府提出,要在中美科技合作協定和貿易合作協定中增加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經過談判,兩國政府已于1991年4月和1992年1月分別對科技合作協定和貿易合作協定中的知識產權問題達成了協議。此后,日本、瑞士、俄羅斯、歐共體等一些國家和組織也提出要和我國締結保護知識產權的協定,合作項目的協議中也有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中國政府為了加強知識產權立法,也陸續修改或制訂了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例如國家科委于1995年2月制訂了《關于對外科技合作交流中保護知識產權的示范導則》,以供各部門和各省市在工作中。由此可見知識產權保護已經就成為了國際科技合作中不得不提的重中之重。本文通過國際科技合作中迫切需要知識產權制度和知識產權制度對國際科技合作的法律保障兩個角度來展開論述,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一點見解。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知識經濟的重要作用
1、知識經濟[注1]的建立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經濟是以人才和知識等智力資源為資源配置第一要素的經濟,知識經濟是以知識、信息等智力成果為基礎構成的無形資產投入為主的經濟。這是知識經濟最本質的特征。
智力成果從其實質意義上講,是人類利用已經掌握的知識和技能,通過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取得的成果,或者說是將人才與知識等智力資源有機結合,通過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得到的直接產品。知識、科學技術等為代表的智力勞動成果本身是無形的,但是可以通過有形物表現出來。這種無形財產的歸屬和占有的判斷,其難度遠遠大于對有形財產的判斷。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法律所確認的權利,主要是財產權。因此,確認知識產權的前提條件就是承認人類智力勞動所創造的成果是一種財產。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從實質上講,就是一種確認知識(智力成果)是財產、是財富的法律制度。因此,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成為知識經濟建立必需的法律條件。
2、知識經濟的正常運行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
以知識、科學技術等為代表的智力勞動成果,它的創造功能和作用,只有在與有形資產等物質條件相結合時才能發揮出來,也就是說必須有一個“物化”的過程。知識、科學技術等智力勞動成果,相當大的部分往往是以知識產權的形式轉化為一種資產-無形資產,來投入經濟運行的。英國最大的格蘭素(GLAXO)制藥公司,在20世紀80年代以其特效胃藥雷尼替丁(ZANTAL)每年為其帶來10億英鎊的收入。1997年7月,當其在美國對該藥的專利到期后,不到半年時間,在全球的銷售額急降33%.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如同其他無形資產一樣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也具有商品的屬性。無形資產在資產中所占的比例將超過50%.
知識形成產業化經濟,即所謂技術創造了新經濟。在有形商品的貿易中,附有高新技術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產品,通常被稱為“知識產品”或“知識產權產品”,在這些高科技產品中凝結著占相當大比重的、多種知識的價值,如集成電路、機軟件、多媒體等產品就屬于這類產品。這種主要利用知識、信息、智力開發的知識產品所載有的知識財富,將是創造社會物質財富的主要形式。
知識產權是知識、科學技術轉化為資產、轉化為生產力的橋梁,是知識經濟實現資產投入無形化的基礎。知識產權在將知識、科學技術轉化為資產、轉化為生產力的過程中占據重要的地位。
知識經濟的發展必然走向經濟全球化。全球經濟的概念不僅是指有形商品、資本的流通,更重要的是知識、信息的流通。各國綜合國力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轉化為人才、知識、信息的競爭,集中表現為知識產權的競爭。
知識產權貿易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形式和競爭手段。所謂知識產權貿易,狹義的理解就是指以知識產權為標的的貿易,它包括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轉讓等內容。如專利許可、商標許可、專利的轉讓、商標的轉讓、版權的許可、版權的轉讓、商業秘密的許可等等,這些都是知識產權貿易。廣義的知識產權貿易,還應該包括知識產權產品貿易。以知識產權轉讓、許可為主要形式的無形商品貿易大大發展。據聯合國有關機構統計,國際間技術貿易總額1965年為30億美元,1975年為110億美元,1985年為500億美元,90年代已超過1000億美元。1995年信息技術產品出口貿易為5950億美元,超過了農產品貿易,30年間增加了190多倍。
3、知識經濟的發展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
發展知識經濟有三個必要的條件,一是技術的創新,二是資本的積累,三是產業結構的轉變。特別是在高科技領域內,創新是決定產業發展的關鍵。創新包括了產品創新和技術創新,并擴展到知識創新、管理創新、制度創新等諸多方面。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鼓勵創新的制度。一項發明創造取得專利權的實質條件包括新穎性和創造性,作品要想獲得版權必須要具備獨創性,商標設計則必須具有新穎性和顯著性(又稱區別性),構成商業秘密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也是新穎性(又稱非公知性),都與“創”和“新”有關。特別是專利法律制度,就是從產權角度對發明創造進行激勵的制度。
知識經濟是以高新技術產業作為支柱產業的經濟,高新技術產業也是當前發展傳統經濟的新的增長點,其重要性是無需多言的。一項科技進步成果的取得,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投入是難以收回的。一個新型化學藥品或生物藥品的開發費用,需要1億-6億美元,花費大約10年的時間,才能取得成功。而一旦投放市場后,由于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也給企業帶來豐厚的利潤。開拓性的專利技術往往會導致一個新型產業的興起。高新技術的90%以上首先是在專利中披露的,并通過專利制度的保護加以推廣、利用。開拓性的專利技術往往會導致一個新型產業的興起。電燈、電話、電視、計算機、集成電路等產業的形成和發展都是明證。專利成為高新技術產業形成、發展、競爭、尋求自我保護的重要手段,也是其科技實力的表征。
二、我國現階段知識產權維護方面存在的缺陷
1、 面對來勢洶涌的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浪潮,中國的法律滯后進一步暴露
曾幾何時,國人尚在自我感嘆:在知識產權的保護領域,我們僅用二十幾年的時間就走完了發達國家幾百年的路程,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已接近發達國家的水平。不知道這樣的評價是否值得稱贊,其實在一些國人的頭腦中已形成了這樣的思維定勢:在知識產權這個神壇上,發達國家的絕對領導權是不可動搖的,對于象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只能俯首稱臣。于是中國不得不與美國一次又一次的談判,一遍又一遍的依照所謂的國際條約、慣例修改本國的知識產權法來提高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
關于知識產權,就其本質而言是私權,同任何其他民事權利一樣,知識產權也存在濫用的問題。從現實層面看,當今社會知識產權已經成了發達國家重新維持其在全球經濟中的主導地位的重要手段,隨著各國關稅壁壘的逐步拆除和世界統一市場的逐步形成,知識產權制度將會更加受到各國的重視。知識產權不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正如國際知識產權委員會的研究報告指出的:“我們就知道知識產權的規則是政治經濟的產物。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受知識產權保護產品的貧窮進口國,只能從相對較弱的水平進行談判。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關系中,存在著根本的不對稱性,這種不對稱性最終是由相對經濟實力來決定的。”然而,這并不意味著發展中國家不能對知識產權的濫用作出立法規制,就連反映發達國家利益的Trips協定[注2]也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了“在后Trips協定的條件下對知識產權政策維持某種程度的國內控制的法律基礎”,也為在成員國內層次上采取不同的具體措施提供了空間(見協定第7、8條)。反觀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立法,顯然是沒有充分利用Trips協定中的這幾條對發展中國家有利的條款,突出表現在沒有制定反壟斷法,相配套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由于其立法宗旨和適用范圍上的先天缺陷也無法對市場競爭中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作出有力的規制。就連知識產權的內部立法也過分傾向權利人的利益,使權利滑向了濫用的深淵。
這種立法失衡現象已對我國企業造成了很大的消極影響。一方面,正是因為沒有反壟斷法,微軟雖然在美國、歐盟、、日本等地相繼遭到壟斷指控,在我國卻安然無恙,即使已經存在壟斷市場,濫用權利的事實;另一方面,與反壟斷法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定位”上卻發生了偏差,更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兜底”保護,而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這不能不說是一大遺憾。筆者認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也需要“與時俱進”,將調整重心轉到對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上,對知識產權濫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規制,以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總之,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就應該包括防止權利濫用的制度,以確保知識產權這一壟斷權的行使不背離法律設定它的初衷。
2、 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在法律移植方面的片面性
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從零開始,以超乎尋常的發展速度迅速完成了所謂的與“國際接軌”。然而當我們頭腦冷靜下來,就會發現在權利大國的“威逼利誘”下發展的知識產權,天生就不具有限制權利濫用的免疫力。我們的政府過于強調宣傳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的重要性,讓全國人民都知道要怎樣保護別人的知識產權,而對權利大國的知識產權法中對權利的限制卻沒有學來。既然是,為什么不全面的借鑒,把國外的反壟斷法也搬過來呢;既然是“接軌”,就應該“接軌”的嚴絲合縫才對。對知識產權領域給予強大保護有可能產生的反作用,至少在工業化國家可以通過反壟斷法得到減輕,然而在缺少這種法律的中國并不總是能產生相同的效果(微軟便是一個極好的例子)。縱觀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的運用,可謂“恰當好處”。一方面,在國內,根據本國的經濟發展情況,力求最大程度的發揮知識產權的激勵創新作用,同時注重對權利的限制。另一方面,在國際上,費盡心思將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強加給發展中國家,全然不顧后者的國內經濟發展水平,也不提甚至反對對知識產權施加過多的限制,并且將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掛鉤,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幌子下推進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為國內的知識產權人謀取最大的壟斷利潤。借助這種雙重標準,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便得以保持其在國際上的技術壟斷地位。許多跨國公司更是將知識產權作為獲取最大利益,打擊競爭對手的有利工具。近來發生在我們周圍的一系列跨國公司對我國的民族企業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就很有利的證明了這一點。
更加諷刺的是,某些發達國家竭力推行知識產權保護國際統一化的同時,卻在國內高筑知識產權壁壘,以阻止他國的產品沖擊本國市場,如美國關稅法與1988年綜合貿易競爭法中的301、201、337、406等條款。這反映了國內貿易保護主義仍是當今世界不可小視的因素,并有抬頭的趨勢,也使得我們對國際貿易環境中的不利因素有了更清楚的認識。由此可以看出,知識產權制度是有國界的,那種盲目跟隨某些超級大國的知識產權觀念走的做法不僅幼稚,對我國的經濟發展也是極為不利的。在某種意義上講,建立在對權利的盲目崇拜基礎上而制造出來的“獨角獸”比沒有這種“怪物”更可怕。如果出發點就是錯誤的,那么跑的越快,離正確目標就越遠。
3、 對知識產權制度的實證極度匱乏
在全球化的今天,知識產權就是維護一國、一利益的工具,而在卻似乎缺乏這樣的認識。過于注重上的研究而忽略了實戰,就象空拿著從國外學來的“半部”圣經,卻不知如何唱贊美詩。當我們的企業在同IT巨頭簽定“私有協議”時,當我們的用戶在使用公開“標準”時,當生產線上組裝DVD時,沒有人意識到這些都是預埋在我們身邊的“定時炸彈”。國外企業在進入中國市場之前,通常采取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先行的戰略,搶先申請專利,以縮小我國企業自主開發技術的空間,從而消除競爭對手。 更讓人驚奇的是,許多本屬我國的專利卻在境外被人搶先申請,突出表現在傳統中草藥上。據介紹,這些專利產品的銷售已達到了10億美元。除了搶先申請專利之外,更有一些跨國公司采取“放長線,釣大魚”的策略,先等待我國的企業到一定規模,再運用知識產權這個工具來收取許可使用費或索取賠償。微軟就是一個絕好的例子,其總裁比爾蓋茨就曾公開宣稱,就是要培養中國用戶使用其盜版軟件,等待時機成熟再向我國企業索取賠償。姑且不論這種做法是否符合商業道德,但它是合法的,是知識產權戰略的體現。而我們的企業卻沒有做好知識產權的實戰準備,在進入相關市場之前沒有對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戰略進行分析,也沒有對當地環境進行調查,在缺乏有效的預警機制的條件下,我們的企業就極易落入別人精心設計的陷阱。因此要想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中成長壯大,就必須加強知識產權的實務研究,學會利用“游戲規則”。
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所應該注意的幾個
知識產權既非“靈丹妙藥”,亦非“洪水猛獸”,其作為一項法律制度而存在,是一種利益平衡機制。從本質上,知識產權制度調整的是知識生產者與公眾之間對知識產權受益與使用的利益分配。發達國家知識產權的發展史表明知識產權法始終在努力為兩者尋求一個“阿基米德支點”,以達到一種“雙贏”的妥協。然而,自80年代以來,知識產權國際化的步伐日益加快,我國的知識產權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發達國家施加的壓力,國家主權受到削弱。在這種大環境下,我們就要及時調整戰略布局,以適應新時期的需要。筆者認為,我國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在涉外知識產權爭端中不應過于依賴WTO爭端解決機制。雖然Trips協議規定了從實體到程序的比較完善的機制來協調國際知識產權爭端,但問題的最終解決是靠一國的綜合實力決定的。發展中國家即使通過WTO獲得了一個有利于自己的裁決,但由于自身經濟條件的限制,在技術強國不履行裁決時,往往無力實行被允許的“貿易報復”。況且,將爭議提交WTO爭端解決機制需要耗費很長時間,而其間國內產業很可能遭受嚴重損害。此外,在Trips協定中,發展中國家做出很大努力爭取來的對知識產權的限制條款,如第8條第2款,第40條的規定,在發達國家貿易制裁的威脅下,也不敢輕易運用,從而使這些條款失去了意義。實際上自Trips協議生效以來,也沒有一個發展中國家能有效運用上述條款對發達國家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規制。因此我國要利用,經濟、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來維護本國的知識產權利益。
2、要在知識產權國際立法領域爭取主動權。歐盟、美國近年來把Trips協議丟在一邊,繼續擴大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如對數據庫、域名的國內立法),另起爐灶,企圖構建一個完全由其主導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這是一個相當危險的訊息,它預示著發達國家又在制造一個對發展中國家“討債”的“吸血鬼”。對此,我國在將來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中,應該聯合廣大發展中國家,聚集力量,為自己爭取更有利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另外,我國還應積極倡導加強對傳統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制定完全擁有自主權的“標準”,以此來制衡所謂的國際標準。值得稱贊的是,我國正在起草的民法典知識產權部分擬將中國擁有傳統優勢的知識產權領域如地理標志、生物多樣化、民間文學和傳統中草藥納入保護范圍。在尚未達成國際一致的情況下先在國內法中自行保護,也不失為一個有效的嘗試,可以有力維護我國的利益。應該適時把這一立法成果國際化。
3、從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加快知識產權制度的改革。在行政方面,可以借鑒美國、日本的做法,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戰略機構,制定宏觀政策,加強物質利益的激勵作用,以引導我國知識產權的發展,利用國家資源加快我國知識產權創新,為企業保駕護航,這在入世初期我國企業面臨跨國公司的強力挑戰下顯得尤為必要。當然,最關鍵的還是我國企業自身要發展自主知識產權,不要盲目引進外國的技術,減少對其的依賴。在立法方面,注意保持權利人與使用人之間利益的協調,在確實發揮立法的激勵作用的前提下,也要進一步規定對知識產權的合理使用與法定限制,使知識產權不致成為社會發展的桎梏。在司法方面,注意培養法官的衡平意識。因為知識產權法畢竟是激勵法,其對權利人的限制規定的比較概括,需要法官在個案中仔細斟酌,把利益衡量引入到知識產權案件的實際審判中。權利限制的條款如果不能在實踐中得到有效的,就極易使知識產權偏離正確的軌道。這一點在的司法實踐中尤為欠缺。法律固然是中立,但是我們的法官也應該明白他們是為中國利益服務的,而不是“國際正義”的守護神。
四、國際合作知識產權保護中政府的角色
我國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原有的高度集中型的計劃管理模式已經被打破,技術市場在科技運行和資源配置中的作用顯著增強。此外,技術開發型機構基本走上了按照市場機制運行,自主發展壯大的道路,增強了研究開發和創新的生機與活力。所有的這些都是有利于國際科技合作的。但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卻一直是薄弱環節。
從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以及國際發展趨勢來看,知識產權制度逐漸提升到了國家基本國策的高度,并日益成為各國政府知識管理的一項重要。從日本的知識產權立國戰略行動到韓國的《國家創新體系》及《《2002至2006技術基本計劃》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這個趨勢。從我們國家來看,這種趨勢也在加強,特別是在國際科技合作方面。國家科技部在2000年了《關于加強與科技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其中充分體現了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管理介入。
的確,知識產權制度在國際科技合作中的角色極其微妙,一方面可以促進科技的發展,另一方面卻可能到國家的利益和安全。如今的經濟全球一體化的進程進一步加快,國與國之間的關系通過貿易和合作產生了千絲萬縷的聯系。我們必須看到經濟強勢國家在這一關系網的強權角色,那么如何保護自己國家的利益就成為了各國政府首先要面臨的問題。而知識產權制度在國際科技合作中的特殊性也必須要國家政府參與其中,制定相應的管理規章和制度,在遵守國際條約的同時,切實保護好國家的利益和安全。這個角色是每個政府必須承擔的。在國際科技合作日益密切的今天,知識產權這四個字應該始終放在重要位置。雖然現今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越來越完善,但由于國家之間的科技水平仍然存在不平衡,知識產權制度的應用也會造成不平等。因此,必須要強調政府的積極作用,在國際科技合作過程中保護國家利益和安全。
另外,我們的政府無疑是企業的堅強后盾,政府應該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實證研究。利益是有國界的,政府在制定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時,考慮國際公約、慣例是有必要的,但不能被其束縛住手腳。通常公約都是各國妥協的產物,我們應該抓住對自己有利的部分,在可能的范圍內發展適合我國現行經濟體制的知識產權。在國外,任何一個政策和法律的修改,其背后有大量的實際調查報告支持,這樣的立法成果才能真正維護本國的利益。思科訴華為,也是對中國政府的考驗,如果沒有對知識產權的恰當理解,沒有對知識產權的實證研究,恐怕我們的政府是不會信心十足的講話的。
五、結語
隨著中國加入WTO,知識產權的保護形式已經很嚴峻,這在法律上要求我國迅速做出反應,制定相關法律,是我國的國家利益和我國的企業利益得到較好的保護,提高我國在國際合作和國際貿易中的主動地位,為我國的建設和發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注釋:
1、知識產權:迄今為止,無論是國際公約還是各國立法,都沒有給知識產權下過明確的定義。一般認為,知識產權是指人們依法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化領域做出的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主要包括發明權、發現權、專利權、商標權、版權(著作權),反不正當競爭權和其它非專利技術成果權等。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是區分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內容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亦稱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精神權利是指與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專利文件或科技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署名權,以及依法取得榮譽稱號和獲得科技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是不可侵犯的,其權利必須歸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不能約定,也不能轉讓、贈與和繼承,即使是共同權利人之間也不能轉讓和贈與,更不容他人剽竊,侵奪地分享。經濟權利是指科技成果依法確定為知識產權后,權利人通過對該知識產權的使用、處分而獲得的經濟收益的權利,這種權利可依法進行轉讓、贈與和繼承。不過從財產權存在的形態來看,知識產權主要是一種無形資產,它與有形資產具有明顯的區別。
2、TRIPS協議:即《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是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它旨在減少國際貿易扭曲與障礙,給予知識產權有效和適當的保護,同時確保實施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不會成為貿易障礙,并通過多邊程序解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爭端。我國在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承諾,“中國將在完全遵守WTO協定的基礎上,通過修改其現行的國內法和制定新的法律,以有效的和統一的方式實施WTO協定”。為此,我國對國內知識產權立法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先后分別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修改了《機軟件保護條例》,頒布了《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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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馮曉青,企業知識產權戰略[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
2、曹昌楨,中國科技法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
1 科技檔案在進行相關內容整理過程之中存在的問題
1.1 科研檔案記錄內容的全面性有待提升
科技檔案在盡心記錄的過程之中,往往需要相關人員能夠積極的將科技研究各個階段的內容都記錄到檔案之中,但是在目前的調查階段,結果顯示很多科技檔案在進行創建的時候,沒有能夠重視相關內容的收集工作,使得檔案內容出現了缺失,并且這種情況也就會影響到科技檔案的內在價值。在進行科研實驗的過程之中,往往會涉及諸多的實驗環節,如果沒有對這些環節進行全面的記錄,那么就有可能會遺失一些關鍵內容,另外,現階段的眾多科學儀器能夠使得科學研究更加的便利,而在表示方面這些儀器往往會通過圖表或者各種形式將實驗結果表現出來,而有的科研單位能夠重視起向瓜實驗資料的文字記錄,卻沒有能夠將相應的圖表、圖像等形式的記錄內容也進行存儲,使得這些寶貴資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殘缺的情況。
1.2 科技檔案相應的利用率偏低,使得知識產權流失
受到種種因素的影響,在目前科研領域之中存在著先進科研成果在利用率方面比較低的情況。有一部科研單位由于對科研檔案的處理方式不恰當,使得科研成果在研發出來之后,經常被封藏在了研究機構內部,沒有使得相應的科研成果發揮出應有的價值,而目前社會的發展速度較快,尤其是科技領域以及經濟領域的發展速度更是日新月異,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科研單位沒有能及時的發揮出科研技術的經濟效益、社會實用性,那么封藏一段時間之后,就很有可能會導致科研檔案失去了原有的較高價值,這樣不僅不利于科研技術在經濟性方面的轉化,更為重要的是不利于我國科研技術的整體發展。
1.3 管理機構不健全,措施不到位
在科技檔案管理中,知識產權的管理機構和管理措施明顯滯后。目前,高校和科研院所尚未建立適應科技檔案管理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也沒有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或者有的管理措施只停留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上,沒有與科研人員的晉職晉級、評優評先結合起來,或者對于知識產權重“保”過于重“用”,成果束之高閣,造成資源浪費,使科技人員缺少利益歸屬感和成就感,嚴重影響科技人員主動參與知識產權保護的積極性,導致歸檔材料不真、不全,立卷質量差。
1.4 處理不好開發利用與保密的關系,引起知識產權糾紛
在科技檔案開發利用的過程中,少數檔案管理人員有時為了一些經濟利益,在科技成果轉讓時處理不好科技檔案的開發利用與保密的關系,引起科技人員的不滿。檔案管理部門在工作中要對所有科技成果檔案協同科研管理部門及科研人員準確地確定密級,分清有償轉讓的范圍。對不屬于有償轉讓的一切科技成果,應當在國內廣泛交流,以提高宏觀經濟效益,譬如國家投資引進的技術,應當遵循一家引進、全國受益的原則,要在確保國家和單位利益的前提下,多渠道地進行洽談交流,使科技成果盡快被開發利用,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服務于社會。
2 提升科技檔案在管理過程中知識產權保護效果的措施
2.1 提升科技檔案方面的管理意識
在進行科技檔案方面相應管理的時候,首先就需要管理人員能夠充分的重視到科技檔案的重要性,并能夠通過相應的措施,提升科技檔案在記錄方面的詳實性。在對科技檔案進行管理的時候,首先就要能夠將管理工作落實到日常的科研過程之中,做到隨著科研探索的不斷進行,能夠將科研發展的點點滴滴記錄下來,最終也就能形成一個成體系的實驗記錄,只有這樣才能夠從根本上保證科研檔案能夠具有較高的科研價值。另外,在對科研檔案進行記錄的過程之中,?要能夠全面的做好各類資料的收集工作,能夠科學研究過程之中各種有效的圖表全部都記錄下來,使得科研記錄能夠具有良好的完整性。
2.2 提升科研檔案的利用率
科研技術是推動社會發展最有力的動力,為了能夠實現社會高速發展,也就需要有關部門能夠在科研技術出現之后,可以在短時間之內將相應的科研技術轉化轉化成為具有實用性的物品,這樣不僅能夠通過將科研技術實際化而發揮出其應有的價值,更為重要的是通過這種形式,能夠實現科研技術和資金之間的轉換,也就能夠使得科研單位能夠具有更加充裕的資金進行其他科研科研項目的研究。
2.3 加強科技檔案部門的組織制度建設
科研院所應在成立科技檔案管理辦公室基礎上,設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遵照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法,制定相應的檔案知識產權管理辦法,對在檔案管理中涉及到的知識產權問題進行管理,使科技檔案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做到有序、合法的運轉,避免出現專利糾紛或產權流失。同時要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檔案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也要兼顧高校、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激勵高校及科技人員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2.4 注重知識產權保護,更要注重科技檔案的積極開發和利用
大力開發科技檔案信息資源,面向本單位,面向社會,為科研成果的形成和發展服務,促進開發、利用檔案信息資源是檔案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的業務。一方面取得的經濟效益可以加大對科學研究的投入,另一方面可以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在科研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創造更大的效益。北大方正、東大阿爾派及著名的“劍橋現象”等都是成果利用、知識產權物化的典范。為方便科技人員利用原始資料,可按照保密規定,歸檔時將需要經常利用的部分原始記錄復印一份給課題負責人留用。
關鍵詞:知識產權;維權;《著作權法》
1 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是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由于歷史的原因,知識產權的概念在公眾中仍是一個相當陌生的名詞,一些人不知道知識產權為何物,不知道應該如何保護知識產權,更不知道保護知識產權有什么作用。許多人,甚至是一些知識分子,既不懂得維護自身的知識產權,又不會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個別的甚至肆意踐踏知識產權。我們的許多知識成果誕生了,但卻不知道運用法律武器予以保護,結果后悔莫及,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據報載,近年來我國每年取得的國家級重大科技成果達3萬多項,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發明專利申請只有1萬多件,還有2萬項左右的成果沒有取得專利保護。這些技術一旦公開,就等于白白流失。還有的發明人只是申請中國專利,而不申請其他國家和地區專利,也導致專利大量流失。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統計,自1985年專利法實施至20世紀末的十四五年時間里,我國向國外申請的發明專利不足3000件,反而將11.3萬多項發明無償地“奉獻”給了世界各國。對于目前市場上大量存在的盜版盜印等知識侵權行為,人們的反應也相當漠然。不少人,甚至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思想認識也有許多偏頗。認為“黃”是有害的,應該“掃”掉,而“非”則無關緊要,盜版盜印產品價格低廉,只要內容健康,就沒有必要予以查處和打擊,從而給“掃黃打非”斗爭帶來了許多意想不到的困難。
就企業而言,我國企業面臨的國際知識產權競爭環境日益嚴峻。知識產權成為部分跨國公司打壓我國競爭對手、謀求更大利潤的主要工具。21世紀,世界巨頭競爭最鋒利的武器——知識產權,是中國加入WTO以來國內企業目前遇到的最棘手的事情。目前,跨國公司非常重視在我國的專利申請工作,日益密集的專利“陷阱”將成為我國公司不得不面對的棘手問題。反觀國內企業,合理利用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維護境外自身知識產權權利的狀況卻不容樂觀。由于中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企業缺乏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境外申請專利和注冊商標數量較低,近幾年來遇到了種種知識產權糾紛,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商標搶注問題。據統計,我國企業商標有超過80個在印尼被搶注,有近100個商標在日本被搶注,有近200個商標在澳大利亞被搶注。另外,還有許多知名商標被其他國家搶注。
近幾年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雖有一定提高,但受慣性思維的影響,整體保護意識仍然比較淡薄。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60%的企業沒有自己的商標。這些數字暴露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低下,說明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仍缺乏足夠的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二是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缺乏。知識產權,需要國家政府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對其予以保護。但是,由于我國知識經濟和商品經濟發展滯后,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還面臨著許多困難。就法律來說,國家雖然頒布了《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等,但相對于內涵和外延極其豐富的知識成果和人類無窮無盡的創新能力而言,現有法律制度仍然很不完備,也很不配套。同時,知識產權領域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就行政而言,國家雖然已經成立知識產權局,但面對面廣量大的知識市場,面對大量存在的違法侵權行為,仍然缺乏健全的管理網絡和強有力的管理措施進行應對。就經濟而言,知識市場還沒有普遍建立起扶優限劣、優勝劣汰的運行機制,往往合法經營的收益微薄,而盜版侵權的則大發橫財。
2 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的建議 2.1 牢固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要通過多種途徑,運用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知識產權的宣傳教育,使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知識深入基層,深入人心,使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行動成為社會公眾的廣泛自覺。不僅知識產權的擁有者要知道依法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的權益,依法與各種形式的侵權行為作斗爭,而且知識產權的利用者也要明白只有依法才能取得知識產權,才能使用知識成果,不然的話,就會受到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懲罰。從而逐步在全社會營造人人尊重知識產權,自覺維護知識產權,努力開發知識產權的市場環境和社會氛圍,為知識經濟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2.2 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
自我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如果能夠從源頭上做好保護工作,可以消除很多糾紛,減少大量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權利人,尤其是作為市場經濟活動主體的企業,應當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制訂切實可行的知識產權戰略,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做好專利申請工作,爭取獲得專利保護; 做好商標注冊的申請工作, 并對商標進行合法使用;制定完善的商業秘密保護措施,做好對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的保護工作,避免對外泄露,尤其是對企業生存與發展利益攸關的商業秘密更要著重加以保護;在與他方的合作或交易過程中,就知識產權問題應做到約定明確、權責清晰,防止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此外,企業還應提高警惕,實時考察自身的經營行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有關權益,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
總之,一句話,希望使權利人的維權之路少一分艱難,多一點順暢;少一分崎嶇,多一點坦途。
2.3 發生糾紛,積極應對,依法維權
作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可能經常會發現權利被他人侵犯;而作為市場經營者,又可能會面臨知識產權人的侵權指控。一旦發生糾紛,應合理運用訴訟策略,實現利益最大化。首先,企業對于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訴訟應當積極面對,而不能消極回避,應從各個方面做好準備工作,全方位衡量訴訟利弊得失,選擇適當的應對策略;其次,應確定整個知識產權訴訟的核心問題,搜尋案件的突破點,爭取在訴訟中占據有利地位;第三,應將知識產權訴訟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以訴訟為核心,輔以行政處理手段、媒體宣傳等,全面開展工作;第四,訴訟中應審時度勢,有效利用洽談磋商等非訴訟解決方式,避免出現兩敗俱傷的不利結局。此外,如果一旦遭遇大規模的訴訟,涉案企業還應積極爭取同行業企業的支援,增強后援支持力量。
2.4 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知識產權的保護離不開企業自身和中介機構的努力,更有賴于整個國家立法的完善和行政、司法保護機制的健全。
【關鍵詞】農業科技 知識產權 保護
農業科技創新是新形勢下確保我國糧食安全和“三農”發展的重要基石。加強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是促進農業科技持續創新,實現農業科技資源合理配置,保護和調動農業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必然要求,因此充分了解當前我國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并探討其對策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與我國工業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總體而言,當前我國的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農業科技知識產權立法不足。自加入WTO之后,我國對有關知識產權各類法律法規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初步形成了符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有關規定的中國特色知識產權制度體系。但是,有關農業科技知識產權的立法尚顯不足。雖然近年來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實施,但相對越來越復雜和隱蔽的侵權行為,法律的保護仍顯薄弱。主要表現為,在農業科技成果轉化中,沒有具體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許多法規的操作性不強。另一方面,現行農業科技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滯后于農業高新技術發展的趨勢。當前,在農科技研發中所涉及的有關生物基因技術、克隆技術和產品、微生物技術、生物遺傳工程等各種高新農業科技成果不斷涌現,發展勢頭非常迅猛,這引發了一系列現行農業科技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所無法解決的新問題,給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新的挑戰。
農業科技知識產權執法不嚴。TRIPS第四十一條規定,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與行政程序應遵守如下規則:一是有關執法程序應能有效地防止、制止和阻止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同時要避免對合法貿易和正當競爭造成阻礙,防止程序的濫用。二是實施知識產權必須公平和公正,不應有不必要的復雜、高收費、無端耗時或延誤。三是對行政機關最終裁定,應當給訴訟當事人提供要求司法審查的機會。
我國農業科技知識產權執法不嚴突出表現在司法執法和行政執法兩個方面。從司法執法部門來看,主要存在的問題是:缺乏專門審判知識產權案件的法院;缺乏一支高水平、高素質的專業法官隊伍;審判監督機制形同虛設;缺乏反壟斷和限制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內容的規定,使無辜的對方當事人備受行政強制措施或訴訟之累;刑事司法保護執法合力形成困難。從行政執法部門來看,由于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程序的不完善和責任制度的缺失以及行政執法組織機構不健全,致使在一些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工作中存在著消極無為,疏于主動查處的行政現象。在各種利益驅動下,一些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裁判不公,辦“人情案”、“關系案”或搞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等,這些現象嚴重削弱了對侵犯農業科技知識產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機制缺失。多數農業科研單位尚未建立現代科研管理制度,沒有制定完善的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從而導致農業科技工作者在成果的發表、鑒定和轉化以及對外合作交流過程中,無法有效保護技術性知識產權。另一方面,農業科技知識產權激勵機制也存在不足。長期以來,我國對農業科技的產權界定不清,農業科技工作者難以通過知識產權制度獲得經濟收益。同時,重學術研究、輕市場收益;重、輕專利申請的農業科技成果的評價和獎勵機制,使得農業科研與成果轉化嚴重脫節,從而導致科技工作者缺乏申請專利的動力,這不利于農業科技知識產權的保護。
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差。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一些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比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確立了農業發明創造專利權利的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確立了農業商業秘密權(技術秘密權)的保護等。但由于農業的特殊性,使得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難以鑒定和辨別,加之農業科技成果往往被賦予公共屬性,以致農業科技工作者對保護農業科技知識產權缺乏足夠的認識、必要的保護措施和保護知識。這與其他行業形成了較大的反差。近年來,在其他行業都有大量的科技創新技術申請專利保護,而在農業科技創新方面,申請專利保護的數量并不多,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也不強,由于知識產權知識缺失而導致的侵權行為屢見不鮮。
加強我國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完善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需要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農業科技領域知識產權立法方面的不足,尤其是要準確判斷農業科技的發展現狀和趨勢及其給知識產權保護帶來的新挑戰,進而加快農業科技知識產權的立法步伐,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具體而言:一是要查漏補缺,盡快彌補當前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范圍有限的缺陷,將動物品種、種植技術、養殖技術等列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范圍;二是提高現有法律法規的地位和權威性,將有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上升到法律層面,提高其法律效力;三是要緊跟國際農業科技發展趨勢,密切注視國際農業科技知識產權的發展動態,加快高新農業科技領域的立法,使我國農業科技知識產權法律與國際接軌,從而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
加強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第一,要加強農業科技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力度。一方面,要強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的職權,加大對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侵權的處罰力度,即提高侵權賠償金額,讓侵權者付出極大代價,使其不敢輕易侵權;另一方面,要整合行政執法力量,建議由農業部門牽頭,專利、版權、工商等部門配合,進行統一的農業科技知識產權執法活動,做好大案、要案查處工作,加大執法打擊力度。
第二,要加強農業科技知識產權司法執法力度。一方面,提高司法懲罰力度,在科技成果的保護上,我國對違法侵權者的責任追究主要是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刑法保護相對較弱。必要時,要對極為嚴重的侵權行為予以刑事懲罰以維護農業科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權威性;另一方面,加強農業科技知識產權司法執法隊伍建設,全面提高農業科技知識產權司法執法隊伍的業務素質,提高執法水平,營造一個良好的農業科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環境,使農業科技知識產權得到有效的保護。
健全農業科技知識產權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首先,建立健全農業科研院校以及涉農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機構。農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及涉農企業應健全知識產權保護組織機構,建立健全內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對本單位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協調處理單位內外的知識產權糾紛和矛盾,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貫穿于科研工作的全過程。具體而言,在科研課題選題和立項時,要進行查新檢索,特別是專利文獻檢索,力求項目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避免低水平的重復研究,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在科研項目完成后,要先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后再論著、成果鑒定和參加交流、申報獎勵。
其次,完善農業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激勵機制。一是要逐步完善農業科技知識產權的利益分配機制,在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采取物質刺激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激勵方式,建立起政府激勵、市場激勵與單位激勵相結合的多元激勵機制;二是要改革農業科技評價機制,將農業專利等知識產權作為農業科技成果評價的重要指標,與科技人員職稱晉級、利益分配等方面掛鉤,同時認真貫徹實施獎酬機制,使產權人真正得到應有的回報,充分調動廣大農業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
第三,建立健全農業科研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在日常管理制度中增加知識產權管理的內容;建立健全科研檔案管理制度;建立監察審核制度,把知識產權保護條款納入到監控審核范圍,要求定期檢查、定期匯報等。
強化農業科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大力宣傳和普及農業科技知識產權知識,加強農業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僅要針對各級領導和廣大科技人員,還要針對全體社會成員。一方面,要加強對各級農業科研院所的領導干部和廣大科技工作者系統地開展有關農業科技知識產權知識的普及教育活動,使其主動利用知識產權知識保護自身的相關權益,規避自己的科研行為造成對他人的知識產權侵權現象。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全體社會成員開展知識產權知識的宣教活動,提高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形成以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為榮、違犯和破壞知識產權為恥的社會新風尚,使知法、守法和用法成為全社會每個公民的自覺行動。做到不隨意侵犯人的知識產權,并能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不被侵犯。進而樹立知識創造價值的新觀念,形成崇尚科學的社會風氣。
關鍵詞:知識產權 保護戰略 國際貿易
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對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商業秘密權實施保護,以此保障產權所有人憑借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獲取收益。我國作為WTO成員,要高度重視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的規定,隨著我國與國際上貿易的廣度和深度的拓展,我國應加強對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支持和引導企業運用有關知識產權法規保護自身利益。知識產權主要靠個人及其組織在腦力勞動方面創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它具有無形性、雙重性、確認性和獨占性的特點。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知識產權是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技術轉讓,轉讓專利和商標的使用權;版權許可,使版權人獲得收入。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例如新的藥品和其他高科技產品:電影、音樂、書籍、計算機軟件、知名品牌商品、植物新品種等。美國1992年一年僅計算機軟件這一種版權保護對象,貿易額已達76億美元。當然從國際貿易額的絕對數字上看,無形的知識產權轉讓,還遠遠比不上有形貨物買賣。但知識產權貿易量的上升速度大大高于貨物買賣。
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國際貿易的發展。侵犯知識產權、假冒商標、盜版書籍及電影,影響了正常貿易,給貿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礙。烏拉圭回合將知識產權列入了貿易談判的議題,世貿組織包括了知識產權,被認為是對關貿總協定的重大突破。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對象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壓力:藥品、化工等產業從仿制走向自主開發,企業增加支付專利費。知識產權保護是以知識為基礎的對國際及國際經濟關系的反映,是新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在國際貿易過程中,一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壓低物質部門的產品價格,提高與知識相關的非物質經濟部門的價格,從而在國際貿易中取得較為有利的地位。隨著國際貿易中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國際上把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相提并論,其重要性可見一斑。
二、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首先,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有待完善。我國現行的各項知識產權專門立法,在某些具體內容上與國際貿易的規定不盡相同,甚至留有空白,需要做更進一步的、細致的完善工作。例如:WTO知識產權協定要求各成員將“出租權”作為計算機軟件作品和電影作品的版權人的權利之一,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中尚無“出租權”的規定;WTO知識產權協定規定任何專利的撤銷和喪失均應通過司法審查,但我國現行專利法則規定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宣告無效和撤銷的行政決定是終局的。企業大多尚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我國企業大多未設立獨立的知識產權部門,沒有員工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專業性很強的包括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知識產權談判、知識產權分析等工作,因為專業人才的缺乏而無人勝任。企業如果牽連到知識產權爭端,要么處于極其被動的地位,要么支付高額費用聘請外部人員應訴。
其次,缺乏對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力的限制。一方面,在我國逐步強化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除了散見于相關知識產權法中“強制許可”或“權利限制”的內容及反不正當競爭的個別條款外,缺乏必要的反壟斷和限制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的綜合性法律法規。我國尚未出臺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法律中也沒有可操作的反壟斷措施。另一方面,執行主體以行政執法為主,執法部門分散。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主體多元化,各部門執法力度不同;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由各地區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存在地區執法差別和地方保護現象,等等。
三、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首先是對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建設擁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科技民族工業群體。同時,采取有力措施,保證專利制度各項獎酬的兌現,重獎一些重大發明專利技術。在資金上,面對“入世”后的新形勢,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地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如火炬計劃、星火計劃、高新技術產業化等各種科技和經濟計劃項目。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制定要以鼓勵創新、優化環境為宗旨,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積極發揮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和區域協作執法機制的作用,打擊和防范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完善知識產權重大案件聯合督辦制度及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間的溝通對話機制,加強“奧運會”和“世博會”等各類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提高我國農業技術、農用工具、農藥化肥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認真落實知識產權司法解釋,依法追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在競爭中獲得優勢,取得勝利。近年來,跨國公司已加大了對中國本土人才的爭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掉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變革,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特別是加大知識產權工作高層次人才培養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類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內的規模宏大的知識產權隊伍。
四、實施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提高知識產權轉化率。企業應及時將創新成果、核心技術、名優產品在國內外申請相應的知識產權,并參與國際國內標準化組織使核心專利成為標準,取得有效保護。要以企業的核心專利技術為依托,構筑自身的知識產權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措施體系。增加資本與人才投入,從小技術到大專利,不斷進行技術創新,充分擴大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貿易量,提高出口產品的附加值,使知識產權進行最大化的實質生產力轉化,創建和保護擁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術的產品。
據報道,僅加入世貿以來我國企業因知識產權糾紛引發的經濟賠償累計超過10億美元。因此我們應從多個角度、立體地實施專利保護戰略。實施專利保護戰略作為企業發展的護身符已是我國企業的當務之急。第一,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機構,建立專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網,通過專利信息中心,對與本企業產品相關的專利作分類管理。第二,提高專利申請率,設置專利網戰略。對每一項創新方案都申請一項專利,并在基本專利的周圍設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權利,并且技術開發本來就是一個不斷升級的過程,因此當一個企業擁有自己的自主專利權時,應通過不斷改進原有技術而獲得網狀的專利保護范圍。
最后應加大創新力度,提高效率。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必須加快建立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增加知識產權的產出量,形成企業在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體地位。一要在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確立知識產權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文獻,注意發現、申報和形成知識產權;二要加強企業技術中心建設,使技術中心成為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和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載體,成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調動和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平臺;三要加強產學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共同開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建立研究所和實驗室,共同培養技術型人才。
參考文獻:
[1]田曉菁.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摩擦及應對策略[J].甘肅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1).
關鍵詞: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綜述
中圖分類號:DF523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4-0141-02
早在17世紀,西方國家就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目前,美國、日本、韓國非常重視知識產權戰略的研究和運用。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末才開始知識產權制度的創建工作,20多年中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過了一些發達國家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時間才能完成的路程,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制體系。不僅有商標法(1983年3月)、專利法(1985年4月)、著作權法(1990年9月),還有種子法(2000年)、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技術合同法(1987年)、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991年)、音像制品管理條例(1994年)等法律法規。與此同時,知識產權保護在執法方面取得了顯著成就。
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也形成了以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商標權和商業秘密為主要內容的保護體系。特別是1997年10月《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全面展開,并取得了顯著成果。我國于2005年1月成立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領導小組,2006年底啟動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計劃。對農業知識產權采取保護有利于國家資源保護,有利于科技成果在市場的競爭,同時也保障了產權人的利益。但是,由于受農業科研體制、市場經濟及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影響,農業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許多問題。本文主要針對國內外農業知識產權相關研究進行綜述。
一、國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概況
隨著涉農新技術的不斷發展,特別是生物技術劃時代的進步,許多國家不但大力支持農業技術創新,而且加強本國農業技術知識保護的制度建設和實施運作,在國際經濟貿易、技術開發中積極推行其知識產權戰略。
世界銀行Wiiliam Lesse等專家(1999)出版了《農業知識產權研究》一書,主要是討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農業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技術轉讓的影響與世界銀行應起的作用。英國Blankey教授(1999)發表了“農業知識產權的政策研究”的文章重點討論了農業知識產權的特點和保護的法律依據。目前,較系統的研究是哈佛大學教授Robert Paallberg博士(2000)出版的《轉基因作物革命的政策管理》,詳細討論了肯尼亞、中國、印度、巴西等發展中農業大國的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貿易政策和安全評價政策等。荷蘭農業經濟研究所Derek Eaton博士(2002)在海牙發表了“WTO-TRIPs協議與植物品種保護:經濟分析和政策選擇”的論文,系統的研究了實施TRIPs協議后各國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面臨的政策選擇,通過對新品種保護的經濟分析,闡述了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不同國家農業科研、國際農業技術貿易、行業壟斷和利潤分配等領域的影響。
二、國內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概況
中國目前已經有很多學者對農業知識產權的概念、保護機制或者對生物技術、植物新品種保護、地理標志、農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等農業知識產權的某些具體內容進行研究。我國農業部2001年對1985―2000年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狀況、保護規則實施的投入產出分析、未來國際農業和技術貿易發展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出的挑戰和要求等方面進行了實證分析。
我國學者趙華、孫光遠(2003)討論了中國農業廣東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對策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和保護機制。我國學者孫梅花(2003)探討了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問題。何建軍、鄔力祥、胡隆菊(2006)論述了生物技術專利保護現狀與挑戰。李松年(2001)研究了我國植物新品種權的司法與行政保護手段。李冬梅(2003)論述了地理標志知識產權性質分析及法律對策等。我國學者鄭秉秀、周寄中和徐倩云等(2002)就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壁壘和知識產權制度及其激勵功能等領域進行了理論分析和實證分析,對不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實行知識產權保護的效果進行了比較。
吳立增等(2005)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及其國際比較研究中,通過對植物品種權人收益與植物品種保護水平關系的模型,分析了品種權人新品種價格、品種權人成本及收益與保護水平之間的關系,得出新品種需求彈性和品種權人品種供給所占市場份額是影響新品種價格的重要因素,品種權人的收益和成本與保護水平成正比,提高保護水平既能提高品種權人的收益,也會增加品種權人的成本。付麗潔、潘蓉、胡偉(2006)在論中國農業植物品種的知識產權保護一文中提出中國在品種權的國際保護公約方面應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合作,爭取更大的維護本國利益。品種權保護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還受到中國科研體制的制約,應繼續加大科研體制改革的力度。王冬冬、王艷軍、張之光(2008)認為劃定農業知識產權的范圍必需充分考慮知識產權制度和農業生產兩方面的因素。農業知識產權在某種程度上是相對于工業知識產權和版權而存在的。農業生產對人類生存發展的重要性和農產品的普遍低值性是農業知識產權區別于工業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農業知識產權栽體的自我復制性和對自然環境的高度依賴性是區別于其他知識產權栽體的根本特征,農業知識產權除符合知識產權基本特征外還應當符合涉農性和生物性的標準。
宋秉斌(2008)在試論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的文章中認為,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農業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學習、宣傳不夠,農業科技人員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薄弱,農業經濟組織和科研單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立法和保護狀況不平衡;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應該加大學習、宣傳農業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力度,制定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健全知識產權服務體系。武敏、劉金花(2006)、陳惠云(2008)認為,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農業知識產權意識比較淡薄,產權保護制度及其監管不健全,侵權現象嚴重,農業知識產權激勵機制不完善,農業知識產權流動不暢,市場發育不健全;提出加強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及措施為:提高公眾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依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改革農業科技體制,鼓勵發展農業知識產權中介服務,健全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創新激勵機制,促進農業知識產權流動,提高產權效率,加強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工作,提高知識產權申請和保護意識,積極開展農業知識產權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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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藥;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O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LIU Yongqing,Liaoning 110163,China
【Abstract】 With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ystem established and improving in China,People gradually realized the importance and urgency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Now we analyzd its current status and impact factors,and proposed the strategy of strength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to promote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development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dustry.
【Key words】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Protection;Strategy
中醫藥是我國傳統文化不可缺失的組成部分,是中華傳統文化的瑰寶,也是我國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最具民族特色和技術優勢的專業[1]。我國被譽為“中藥大國”,擁有豐富的中藥資源。但我國離“中藥強國”還很遠,導致這一結果的因素很多。其中,我國給予中藥知識產權保護不夠是一個重要因素[2]。
1 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傳統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是隨著西方發達國家對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傳統醫藥大規模商業化開發并獲得高額利潤的情況下提出的。加強對傳統中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無論在經濟上還是傳統文化意義上都極具必要性。
1.1 傳統醫藥在世界范圍地位的提升 由于西藥的局限性和西藥不可避免的不良反應,許多發達國家將一些疑難病、慢性病、老年性疾病的治療手段開始轉向傳統療法,特別是中醫藥。不論是西方的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等國家還是東方的泰國、新加坡,都廣布中醫診所,針灸、草藥療法已成為不少民眾就醫的選擇。澳大利亞甚至立法《中醫注冊法》,新加坡成立了中醫藥專門委員會等機構,泰國政府正式承認中醫藥的合法地位[3],這些都標志著中醫藥地位的提升。
1.2 “洋中藥”對國內市場的沖擊 近年來人們的醫療健康觀念發生變化,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崇尚“回歸自然”,天然藥物和自然療法在全球掀起熱潮,一度使中醫藥市場升溫。據統計[4],國際中藥市場年銷售額達160億美元,其中,日本產品占80%,韓國占10%,而作為中藥老家的中國僅占5%左右。中國每年從國外進口的“洋中藥”超過1億美元。不能說這不是中國中醫藥的尷尬。加入WTO以后中國市場日益開放,如果不積極應對,“土中藥”將很難抵御“洋中藥”的沖擊,中國在中藥市場上的損失將是難以估量的,中國中醫藥也很難走向世界。
1.3 刺激企業研發新藥的的主動性 中藥新藥的研制開發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時間,若不對知識產權加以保護,耗費大量成本研制出來的新藥,會被他人任意仿制。發明人非但得不到任何回報,而且當成本難以收回時,其研發積極性將會嚴重受挫。專利制度可以賦予新藥研發者在一定時間內的獨占市場的權利,使其憑借此種合法的壟斷地位可獲豐厚回報,從而促使其繼續投入到新的研發活動之中[5]。可以說知識產權保護對新藥研發具有巨大的促進作用。
1.4 文化多樣性的維系 世界衛生組織認為,西太平洋地區的中國傳統醫學和東南亞地區的印度草醫學是世界傳統醫學的主要代表。燦爛輝煌的中華文明孕育了博大精深的中醫藥文化,從神農嘗百草,伏羲制九針開始,逐漸形成了包括中醫藥經絡文化、診療文化、本草文化、養生文化等在內的完整的中醫藥理論體系。以“整體觀念”、“辨證論治”為核心,以“陰陽五行”為理論模式的中醫藥學成為世界上惟一擁有5000年連續歷史、獨立于西醫的醫學[6]。但由于對西醫“現代性”、“科學性”的迷思以及諸多原因,中醫藥相對于西醫藥全面萎縮,已經面臨生存危機。在這種情勢下,從知識產權方面保護中藥更顯示了其必要性。
2 目前中藥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我國已經先后出臺了許多知識產權法律及配套法規,目前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主要采用以下方式進行:專利保護、中藥品種保護、商標保護、商業秘密保護、著作權保護等。但是應該看到現在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的政策尚不完善[7],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還存在許多問題。
2.1 中藥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從研發角度看,我國70%~80%的中藥科技人員集中在高校、科研院所,他們大多數只管完成課題研究和論文,通過成果鑒定便大功告成,至于科研成果的保護、轉化、商品化卻考慮甚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8]。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成果輕保護的現象。
從生產角度看,一些中藥生產企業對于知識產業的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短視現象[9]:有些企業認為市場營銷活動比專利和商標重要,寧愿花巨額資金進行產品的市場推廣,卻不愿投資科研和知識產權保護;還有個別企業為了吸引外資,竟然不惜將中藥處方交給外商,以技術換資本。長遠來看,這種做法必然使我國中藥生產在國際上處于更加不利的競爭地位。
2.2 針對中藥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制不健全 《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規未對中藥產業做出詳盡細致的規定。中藥產品多為復方,而《專利法》目前只能保護中藥配方和配方的劑量,對配方的用途、加減則未能有效保護,這對中藥復方的專利保護是不利的[10]。又如《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屬于一種行政法規的保護,存在著自身的不足:中藥品種保護所保護的僅僅是中藥品種,對于同一種中藥品種,企業所享有的中藥品種保護權不具有排他權,專利保護的效力要優越于中藥品種保護[7]。
在我國中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不完善的情況下,還存在著行政法規與法律相沖突的問題[11]。《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作為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規定的中藥品種的保護期與國家法律《專利法》的規定不一致,使得不享有專利權的中藥品種享有了甚至超過了專利的權利。
2.3 缺乏精通中醫藥及知識產權知識的復合型人才 人是保護中藥知識產權的最根本因素[12]。知識產權在我國的發展歷史較短,專業人員相對較少,而中藥知識產權由于涉及行業領域的特殊性,既精通中醫藥知識又精通知識產權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少之又少,由于待遇、發展空間等諸多原因,這部分為數不多的復合型人才也面臨著流失的危險。
3 中醫藥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戰略
3.1 強化中藥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針對中藥行業所面臨的現代化、國際化的大趨勢,首先要考慮的是如何采取得力措施,提高全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和競爭武器,在開拓、占領國內外市場、保護競爭優勢和發展后勁中起到積極作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迫切性的宣傳和有關知識的普及,把“知識產權”提高到除人力物力財力外的“第四經營資源”的高度[12]。使中藥產業部門和企業科研機構充分認識到知識產權工作對中藥行業繼續發展、實現現代化的重要性,從企事業單位科學研究經營策略和發展戰略的高度上重視和看待中藥的知識產權問題[13]。
3.2 完善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是市場行為最主要、最有效、最權威的調節器。有效保護中藥知識產權必須形成完備的中藥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以中藥理論為指導完善我國中藥知識產權立法,加強執法和司法,有效規范中藥市場,維護中藥知識產權主體的合法權益。盡快制定法律層面中醫藥專門法,統一中醫藥主管體制[14],使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步入正軌。
3.3 加強對人才的管理 加強人才管理,一方面要加大對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復合型人才的培養力度,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和數量,另一方面要加大對人才流動的控制。人才流動是造成中藥企業知識產權流失的一個主要表現形式[15]。要控制人才流動就要建立相應的獎勵機制,對發明人、設計人在知識產權授權或實施后的獎勵及報酬,切實兌現。只有這樣才能避免獎酬糾紛和知識產權的流失。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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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貿易
在中國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中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顯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現狀
1.自20世紀80年代中國便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建設。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部分組成,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得到了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的普遍認可。另外,中國還在積極研究并制定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法律和法規。 參加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的情況:中國在不斷健全和完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建設的同時,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相繼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條約及有關的協定。從1980年中國加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起至今,已經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等各種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議或條約。此外,中國還積極研究加入其他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 開展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宣傳活動情況:當前,中國政府圍繞著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侵權盜版,采取了一系列宣傳措施,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通過采訪、電視廣播、定期舉辦研討會等方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宣傳,特別是對新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進行了相對廣泛宣傳和教育。二是將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納入到全國法制宣傳教育中,并通過強化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對一些典型案例進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懾犯罪、警示違規的效果。 知識產權的執法情況: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來保護知識產權。一方面,根據專利法相關方面的規定,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專利管理機關;另一方面,中國政府為有效實施著作權法,專門成立國家版權局,各省市也相應地建立了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另外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自1982年《商標法》制定以來,雖然中國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但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將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及時運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不強和專業人才不足:有關部門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種保護知識產權的行業協會方面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差異。由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國內企業之間缺少必要的溝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暢,從而出現了企業遇到問題不知該找誰的現象。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專業人才比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國具有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知識的專業人才十分緊缺,國內也沒比較成熟的培訓課程以及相應的師資力量。另一方面,中國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術的專業司法人才。
專利保護結構不合理:當前,中國現行的專利申請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個類別,這其中以發明最能夠代表專利的水平和質量。然而在專利申請的數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卻是外觀設計方面的專利,發明僅占27%。一些發達國家的專利保護結構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發明創造,最少的則是實用新型方面的專利,所占比例不到2%。 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中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中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在關鍵技術上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更短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雖然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中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對中國的啟示及建議
1.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中國是wto 成員,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 對中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第一,轉變觀念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于增強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科技以人為本。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其次,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加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進來措施,選拔一批優秀的青年執法者,并通過赴知識產權保護先進國家留學或者去國內知名高校進修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知識,或者邀請國內外知名學者對執法工作者傳授有關理論知識等方法。通過加強對知識產權相關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從而擴大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加強宣傳力度,提高企業和公眾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同時,使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外資的進入和當地經濟的發展,進而有利于打破在執法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 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場的開放使中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中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1)政策傾斜,資金扶持。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在資金上,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2)加強立法,完善法律。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中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好知識產權糾紛。(3)突出特色,借鑒經驗。發展經濟有特色,保護知識產權也應該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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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際化經營;知識產權戰略;系統
一、引言
在當代社會,技術和知識含量高的產品貿易,己逐漸成為國際貿易的核心內容,在發展一國的國際貿易時,從戰略高度來認識知識產權問題顯得尤為必要。西方經濟學家紛紛制定知識產權發展戰略,把知識產權作為國際貿易競爭手段和實施貿易保護的重要工具,并在理論和實踐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體系。相對而言,我國對外貿易在取得長足發展的同時,知識產權問題卻越來越突出,并成為世界各國激烈競爭的焦點之一。
二、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現狀分析
世界500強的跨國公司中,已進入中國的大約有400家。在過去的10多年里,跨國公司向中國申請的專利多數是現在迅猛發展的一些產業的核心技術,其戰略布局相當超前。他們既注重擴大權利要求,又注重擠壓我國的創新空間,以建立和鞏固其知識產權的優勢地位。現在,他們還開始聯合起來、共同提出訴求,動輒由政府出面交涉。
然而近些年來,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建立了一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修訂了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但是我國對外貿易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然存一定的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我國申請專利的行業競爭力不強
眾所周知,如美國、日本和德國等發達國家在一些關系國家安全或國計民生的行業專利申請方面占據著絕對的優勢,而我國在這些方面的競爭力普遍較弱。比如在信息技術、新材料、生命科學和生物技術等核心技術領域,美國和日本的專利申請量大約占據全球的90%。中國在永磁強磁材料、計算機、超導技術等方面曾經占據專利申請的優勢地位,如今也被國外搶先。
2.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
從目前來看,我國很多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都不強,他們沒有把知識產權的確權工作放到應有的高度去重視,從而導致大量知識產權嚴重流失。就以中國傳統的中草藥這一項來說,我們都知道這項技術是由我們國人研制開發的,但由外國公司取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項目竟多達1000多項。據有關數據統計,我國每年研制的科技成果大約有3萬多件,但真正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卻不足10%。
3.法律體系不完獸,執法力度不夠
在立法方面,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程序透明度較低,缺少公開征求意見的環節。因此,有外商投資者反映,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時,征求意見的范圍不夠廣泛,不能充分反映其對知識產權方面的一些要求。此外,我國法律規定的賠償額度較低,懲罰力度小,使得一些侵犯外商投資者的行為屢禁不止。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編織不夠科學,《專利法》、《版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各單獨法律內容、手段,不夠統一、協調,缺乏法典化的統一安排和規范。從結構上看,結構優化原則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而且《專利法》、《版權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分別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進行了界定和規范。這就不可避免地帶來了共性內容、重復規定,以及在權利范圍、保護標準、舉證責任等方面規定中,存在交叉和沖突等問題。
三、我國發展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戰略應對挑戰的對策
1.明確企業、市場和政府關系
在建立知識產權過程中,企業是主體,市場做主導,政府來補充。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主體是企業,這需要有三個條件,一是壓力,市場競爭的壓力;二是動力,長期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動力;三是能力,企業的發展能力。此外,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主要靠市場的主導作用以及政府的補充作用。補充什么?引導、規范、服務。也就是謀劃全局,確定戰略重點和戰略布局,規范技術交易市場,提供信息咨詢服務等。
2.健全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
雖然近年來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已經日趨完善,但我們還是要對已有的法律及配套規章進行進一步修繕,使這些法律法規與國際條約有機銜接。同時,我們還要建立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預警機制,爭取在知識產權糾紛事件發生之前,通過預警信息提醒企業,以免其遭受損害,只有這樣才能預防因侵權而造成的客戶流失和企業信譽受損。
3.制定并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與這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密切相關。實踐證明,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體系越完善,它的工業化水平就越高、市場經濟越發達。如今,發達國家都在強化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以鞏固自身的科技優勢,從而實現最大的經濟利益。所以我國必須從戰略的高度來提升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制定并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策略,通過高效率的資源配置,來調動廣大知識分子的創新積極性和主動性。一方面,我國要大力加強知識產權戰略的研究與應用,對知識產權的基本能力、現實基礎、發展趨勢都有清晰的認識和透徹的分析;另一方面,也要對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發展動向進行跟蹤研究,借鑒他們的經驗,這是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的必備工作。
總之,知識產權戰略在國際貿易中實施好與壞,己被大多數國家作為科技競爭、經濟貿易衡量指標,成為提高國家科技經濟競爭力的重要武器,和跨國公司國際投資與貿易中的“殺手鋼”,也成為發達國家,處理國與國之間政治、經濟貿易問題的一個重要手段。因此,我國必須加快推進國際貿易的知識產權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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