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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制度
保險經紀人制度是伴隨著海上保險的發展最先在英國建立起來的。大約在公元前2000年前,地中海沿岸已有廣泛的海上貿易活動,由于當時航海技術及造船技術都很落后,所以航海的風險很大。在長期的海上貿易中逐漸形成了海上保險,即“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共同海損原則。15世紀末16世紀初,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及達·伽馬開辟通往亞洲的東方航線,使得世界貿易中心由地中海沿岸轉移到了位于大西洋沿岸的英國。隨著英國經濟貿易的發展,現代保險業開始在英國發展起來。1720年英國國王特許皇家交易所和倫敦保險公司專營海上保險,作為保險人和投保人媒介的保險經紀人便應運而生。
一、中國保險經紀市場的現狀
我國長期以來采用保險人制度,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的保險“市場”只有一家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保險市場中的保險條款、費率全部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在業務開拓過程中只需招收保險人銷售保險產品,客觀上不存在對保險經紀人的需求。保險經紀人是伴隨著中國的改革開放和保險市場格局的形成而出現的。
20十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的經濟和保險事業都獲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對保險經紀人的需求日益增多。保險經紀業逐步發展,保險經紀人制度逐步形成,成為保險市場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確立了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然而中國的保險經紀人制度在其形成與發展過程中產生了諸多矛盾和問題。如:保險經紀人組織形式單一,有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備,保險經紀人素質不高,行業自律、內控機制缺位,地下保險經紀時有發生等等。這些均不利于我國保險市場的良性運行,也制約著我國保險業向更高層次發展。特別是加入WTO后,我國保險市場與保險經紀市場對外開放將進一步加大,未來對保險經紀人的使用會越來越頻繁,保險經紀人之間的競爭將會越來越激烈。這些問題如果再不從制度上加以解決,勢必損害我國保險經紀人的職業形象,引起保險經紀市場秩序的混亂,影響保險經紀業的發展和我國保險業與國際保險業的接軌,最終將阻礙整個保險業的良性發展。在此背景下,十分有必要從理論上對保險經紀人制度給予明確的界定和解釋,認真分析研究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立一個真正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完善的保險經紀人制度,從而促進中國保險業健康、全面地發展。
1999年中國保監會決定正式批準成立我國首批保險經紀公司,并于1999年5月15日在全國舉行了首次注冊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當時全國共有7186人參考,144人一次性通過資格考試。1999年底中國保監會批準首批三家全國性保險經紀公司江泰、長城、東大正式籌建。2000年6-7月這三家首批保險經紀公司正式成立。 同時,中國保監會重新審批原來中國人民銀行和工商局所批準的國內保險經紀公司和國外經紀公司駐國內辦事處的經營執照。對于國內原來批準的保險經紀公司、從事經紀業務的商務公司,保監會經審查后一律認為不合格,堅決予以取締。 2001年底中國保監會又批準了7家保險經紀公司成立,地點分別在北京、上海、南京、西安、深圳。2003年1-10月,中國保監會審批開業的保險經紀公司就有48家。
目前,保險經紀人市場在我國尚處于初步發育階段,在這一階段存在著較多的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有三個。
1、業務內容不明晰
保險經紀公司對自身的優勢沒有清楚的認識,不知道主要應開展哪些業務、達到哪些目的。在某種程度上,以保險經紀公司目前的表現,只能稱其為更高一級的保險人,和國外的經紀公司存在著很大差距。
2、保險經紀的人力資源相當缺乏
保險經紀人中拿到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的人數較少,而且他們中的大部分是保險公司的從業人員,要這些人轉變工作的難度較大。特別是經紀人資格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并不代表其具有足夠的從業技能和經驗。和其他金融行業比較,保險公司的從業人員文化素質明顯偏低,這種人力資源的匱乏使保險經紀人的發展缺乏堅實的基礎。
3、缺少有效的監管,造成了一些混亂局面
例如,在為投保人選擇保險公司時,保險經紀公司側重于傭金的高低;許多保險公司同經紀人爭奪業務,一些未在我國注冊的保險經紀公司進入市場搶占業務。同時,財會上沒有保險經紀人開支的費用科目,也沒有統一的費用標準。目前國家對保險人的傭金標準有統一的規定,對于保險經紀人采用和保險人統一的傭金標準肯定行不通,但是也不能任由經紀公司和保險公司討價還價,因為這樣會影響保險市場的穩定。
二、保險經紀人制度發展滯后的原因分析
保險經紀人的發展滯后有多方面的原因。經濟發展水平,保險業的發達程度,當局對保險業的監管目標與監管方式等都影響或制約經紀人制度的發展。
1、保險經紀人素質不高
目前我國保險經紀從業人員由于經驗少、技術低,與保險經紀業務發展要求相距很遠。盡管已舉行了幾次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但取得資格的人數不多,遠遠不能滿足保險經紀市場的需要。 2、保險經紀人組織形式過于單一
就目前來說,我國不允許個人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也不允許保險經紀人以合伙企業形式存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是在《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中確定的,在該規定出臺之前保險經紀公司只能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存在,嚴重缺乏靈活性。如我國臺灣地區,保險經紀人組織形式可選用個人形式和公司形式,凡具備經紀人資格者可以個人形式申請開業。英國等一些國家允許以合伙形式開業。
3、保險經紀人市場不夠完善
我國保險市場上保險主體不多,市場壟斷還比較強,存在著競爭不充分、不公平以及法規不健全等問題。從保險經紀人的設立來看,我國實行審批制,這無疑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不利于保險經紀人市場的培育。英國、美國、日本采取的都是注冊登記制,只要符合條件的就可登記注冊。
4、保險經紀人傭金制度不規范
《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條規定:保險經紀公司依法辦理業務,應按雙方當事人約定收取經紀傭金。但實踐中,保險公司一般以投保人所需繳納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支付保險經紀人傭金。一般來說,我國目前財產險的傭金是保費的10%~30%,人壽和健康險的傭金比例一般在10%以下,意外傷害險傭金比例在20%左右。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場主體,保險經紀人必然為多賺取傭金而選擇保費率高但保障水平低的保險公司投保,從而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關鍵詞】精品課程 制度缺陷 質量保障 高等學校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9682(2011)01-0040-02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高等學校為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普遍實施了精品課程制度,投入了一定的建設經費,重點建設一些重要的課程,在教材編寫、教學改革、課程網站、電子課件、教學內容與方式、教學評價以及教學成果申報等方面進行建設,通過對這些方面的改進與完善,為教學質量的提高打下基礎,并通過持續的努力,達到提高教學質量的目的。精品課程的建設確實在高等學校的教學質量提升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精品課程制度本身存在著一些難以克服的制度缺陷,既影響了精品課程建設的規范化與有效性,同時也必然會影響教學質量的提高。因此,本文通過對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級管理會計精品課程的建設體驗,結合我國高等學校精品課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分析精品課程建設制度的主要缺陷,并借鑒國內外精品課程建設的成功經驗,構建提高精品課程建設質量和提高教學質量的有效途徑,促進我國高等學校精品課程建設效果與效率的普遍提高。
二、精品課程建設的主要制度缺陷
我國高等學校的精品課程建設制度存在著一些難以克服的缺陷,這些問題的存在極大地影響著精品課程的建設質量和教學效果的提高。這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申報制度的缺陷
各高等學校的精品課程采用申報評審制度,這種制度本身存在問題,許多院校的精品課程審批缺乏標準,以被評審者的科研成果以及評審者的主觀感覺為依據進行評審,評審專家也存在非專業狀況,常常出現確定的精品課程建設者并不是本課程最優秀的主講老師,甚至從未上過本課程的情況。即使精品課程的評審是公平的,由于精品課程建設是長期的,存在有上無下的現象,隨著人才引進以及教師授課變動,還會出現精品課程的建設者不是本單位的最優秀教師或已經不講授本課程的現象。
2.建設標準發生扭曲
許多院校的精品課程建設標準側重建設者的科研成果,忽視教學與教改成果。這種現象是由于精品課程的申報與結題驗收均把建設者的科研成果作為要求和標準,似乎科研成果多的教師所講授的課程一定好,而教學效果很好缺乏科研成果的教師很難通過申報與結題的評審。這種科研成果導向,使得精品課程的建設標準發生扭曲,許多精品課程的建設流于形式,建設者不精心提高授課質量和教學效果,而是用科研成果來替代精品課程建設,使得高等學校的精品課程建設成果多而效果差。
3.存在名義建設者與實際建設者的現象
由于多數高校精品課程申報標準發生畸形,使得教學效果好而科研成果相對較少的教師難以取得精品課程建設項目,使得精品課程的審批向領導以及科研成果多的教師傾斜,領導及科研骨干取得精品課程,既沒時間上課,也沒有精力從事精品課程建設,便成為名義建設者,而課程的真實建設者是那些有建設能力而不能取得立項的任課教師,這種現象在高等學校中非常普遍是精品課程建設制度缺陷造成的。
4.精品課程網絡建設不規范
根據精品課程建設的要求,必須要建設精品課程網站,宣揚精品課程的建設成果,同時也要加強與學生的交流。與評價標準的扭曲相對應,精品課程網站多在宣揚課題負責人的科研成果以及部分教學成果,許多網站沒有與學生進行交流的窗口,無法實現對學生進行課程輔導以及解決學生學習中遇到的問題,使得精品課程網站建設也流于形式,起不到提高教學質量的目的。
5.評價制度的缺陷
評價高等學校精品課程的建設效果應采用綜合的指標體系,既要克服偏重科研成果忽視教學內容建設的現象,又要盡量減少主觀評價方式。特別在精品課程的建設內容上要進行規范,根據建設內容確定評價指標,并制定科學、有效的評價方法,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精品課程建設效果的評價,通過評價檢查精品課程的建設效果,并通過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提高精品課程的建設質量,促進教學效果的提高。
三、精品課程建設的質量保障途徑
完善高等學校精品課程的建設制度,提高建設質量與教學效果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需要高等學校各方面人員的共同努力,還要不斷對建設的內容與標準進行修改與完善,才能夠通過動態管理促進精品課程建設效果的持續提高,根據我國高等學校精品課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借鑒國內外的成功經驗,探索精品課程建設的質量保障途徑應從以下幾個主要方面入手:
1.形成良好的精品課程建設環境
環境建設的目的是塑造組織文化,良好的環境是提高精品課程建設質量和教學效果的基礎,這種良好的環境包括領導的重視、建設者的責任與積極的建設態度、規章制度的完善、建設的程序化與規范化、評價合理化與公正化等。通過以上幾方面的建設,形成高等學校精品課程建設良好的建設環境,利用環境本身所具有的特定功能和作用,促使精品課程建設的相關人員按照規范的行為和程序進行有效地工作,從而實現預期的建設目的。
2.實行動態的申報與建設制度
高等學校精品課程的建設應分階段進行,并應取消“終身制”,根據建設目標和具體要求,實施動態的申報與建設制度,選擇最優的建設者并組建最佳的人員組合;建設過程中實施動態管理,根據具體的管理效果實施建設控制,重點培育與建設具有良好發展前途的精品課程,講求建設的效果,促進精品課程建設的高效化與規范化。
3.修正與完善建設標準
精品課程建設的關鍵是標準的不斷修正與完善,只要標準正確,精品課程建設才能有效。在高等學校的精品課程建設中,標準建設相對比較薄弱,許多高校的精品課程建設標準很不完善,而且還存在很大偏差或錯誤,影響了精品課程的建設速度及效果。因此,修正與完善建設標準是高等學校精品課程建設的一項迫切任務,高等學校精品課程建設在建設標準的不斷修正與完善中才能逐漸提高建設效果。
4.提高精品課程的網站建設質量
精品課程網站是動態反映建設成果,加強與學生溝通的重要渠道。網站建設是精品課程建設的重要內容,在精品課程的網站建設中,應注重建設內容和建設方式的規范,特別重視與學生互動功能的建設,能夠及時了解精品課程建設中學生的感覺以及學習中遇到的困難,通過網站建設宣傳精品課程的建設成果,解決精品課程建設中的問題,促進精品課程建設效果的提高。
5.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評價制度
評價制度是精品課程建設有效的保障,通過對精品課程建設內容及效果的評價,可以檢查精品課程的建設效果,促進精品課程建設按照要求和標準進行規范建設,促進精品課程建設效果的提高。
提高精品課程建設質量和教學效果的途徑是多方面的,以上分析了其中的一些主要對策。在高等學校的精品課程建設中,應抓住主要的建設內容進行重點建設,同時注重精品課程的全面建設,就會不斷提高精品課程的建設質量,達到提高教學效果的目的。
四、基本結論
精品課程的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高等學校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為探索精品課程建設質量以及提高教學效果的有效途徑,本文在分析研究背景的基礎上,深入研究了我國高等學校精品課程建設中的主要制度缺陷,分析了這些缺陷存在的主要原因,并結合高等學校精品課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借鑒國內外精品課程建設的成功經驗,探索了提高精品課程建設質量以及教學效果的有效途徑,對高等學校精品課程的規范化建設進行了有益的探討。
參考文獻
1 孫 濤.精品課程群建設模式及優化研究[J].北京教育(高教版),2007(1)
2 劉丹平、吳 潔.在互動實踐中保障高校教學質量持續提高[J].江蘇高教,2005(4)
關鍵詞:公平;效率;看病難;看病貴
中圖分類號:R19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3-0047-01
1 福利經濟學對公平與效率的理解
社會公平和效率一直是福利經濟學關注的焦點。Moo-ey把公平定義為一種機會公平,Rawl從另一個角度提出了社會公平與效率的概念,公平的基本原則是社會選擇應該站在不受特殊利益集團影響的立場上做出,拋開我們已有的生活利益,我們才有可能對社會公平的原則達成共識。我國學者黃有光認為:單純追求效率可能導致不可接受的收入分配不平等問題,在次情況下,社會就會愿意以犧牲一部分效率為代價,來提高收入分配的平等程度。植草益從規制經濟學角度認為經濟社會的評價標準不僅僅是資源的配置效率,而且必須考慮收入分配的公正性,經濟社會要根據一定的價值判斷標準,對收入分配的公正問題給予必要的政策考慮。社會根據對公平和正義的判斷標準采取一些政策導向,以及參與和干預經濟主體的活動是必要的。
2 醫療衛生資源的特殊性
衛生資源是一種稀缺資源,任何一個社會都需要考慮如何利用有限的資源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醫療衛生事業更是一種具有公益性、福利性的特殊服務行業,也是社會經濟構成的重要部門之一。瑞士經濟學家的主觀福祉研究顯示,人們對自己的健康非常關心,將良好的健康狀態視為幸福的五大重要組成部分,如在勞動力市場上的表現、生活消費能力、擁有幸福的婚姻和友誼這些福祉參數有著重要的影響。醫療衛生事業是社會福利的重要組成部分。羅爾斯極大極小社會福利函數進一步指出社會福利水平取決于社會中效用最低的那部分人的福利水平。因此,對于醫療衛生事業來說。只有生活最差的那部分人的醫療水平提高了,整個社會的醫療福利水平才能得到提高。
3 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現狀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但是,醫療衛生改革卻嚴重滯后,走了不少彎路。到目前為止,改革前“看病難”的問題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卻又出現了“看病貴”的問題,并有愈演愈烈之勢。廣大人民群眾沒有享受到應該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醫療福利成果,導致我國社會的醫療衛生福利水平長期在較低層次上徘徊。在世界衛生組織2000年發表的《世界衛生報告》中,我國在“醫療費用的公平性”這一指標上名列倒數第四;2001年世界衛生組織對191個國家醫療制度指標進行評價時,我國總體醫療制度表現僅排在144位。
4 新醫改爭論的焦點一看病難、看病貴
4.1 看病難癥結
在中國的“看病難”,是指在大醫院看病難。在小醫院看病,目前看并不難。由于大醫院供給不足,不能滿足老百姓的基本需要。這是新醫改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所以,應該說醫改實施后,能否實現小病去小醫院,大病到大醫院,是非常關鍵的問題。
這里有兩個因素有待解決:第一個是小醫院的診療水平當地居民是不是信任。從硬件、軟件,包括醫生的服務水平。第二個因素,目前的醫保報銷是不是覆蓋到這些基層醫療機構。如果醫保沒有覆蓋,即使這兒的醫生水平不錯。患者也不會到這兒來看病。因此,作為政府,應該激勵大醫院提供更多的醫療服務,或者政府讓大醫院的醫生下到基層。
4.2 看病貴癥結
看病貴是傳統的“以藥養醫”機制造成的。此前一直實施的公立醫院補償機制是扭曲的,政府財政從來都是給得很少。醫院要通過其他方式去增加收入,來滿足它的發展等。這就造成了一個很壞的結果,即政府默認了醫院可以利用其壟斷地位去高收費、開大處方。一個解決思路就是醫保付費制度改革,例如探索按病種付費。
“看病貴”另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們的醫療保障制度沒有到位,很多人沒有醫療保險,看病花錢全部自己掏腰包。新醫改方案有一個很重要的亮點是醫保全民覆蓋,現在提出到2012年三大醫療保險覆蓋面達到90%以上。但現在有一個問題是醫保的報銷比例還是很低的。政府能做的就是把醫療保障制度建立起來,讓更多的人都參加醫療保險。這是解決“看病貴”的一個思路。其實,真正“看病貴”的應該是城鄉低收入人群,這是這次醫改要解決的。針對低收入人群,方案提到了醫療救助制度,但沒有具體的舉措。低收入人群有的連每年新農合20元錢的費用都繳不起,這些人在得了大病以后就沒有辦法了。這是最應該解決的。
5 新醫改面臨的長期任務
5.1 在“量”方面仍需加大投入
政府的醫改投入是否能真正切實使“居民就醫費用負擔明顯減輕”?醫改方案告訴我們,“為保障上述五項改革,3年內各級政府預計投入8500億元”。3年8500億,平均每年超過2800億,縱向對比來看,這無疑是一筆巨大并且空前的投入,相當可觀。依據衛生部《2008年中國衛生統計提要》,2006年政府預算衛生支出為1778.9億。這意味著,今后三年政府年均衛生投入將超過2006年1000億以上。但是,橫向比較與改善居民就醫的負擔結構以及政府應承擔的公共責任相比,這種“減輕”究竟有多明顯,顯然又是需要進一步推敲和斟酌。依據上述《提要》,2006年政府1778.9億的衛生投人,僅占當年全國衛生總費用9843.3億的18.1%(美國為45.6%,與我國發展水平相近的泰國為56.3%),而社會支出和居民個人支出,分別占到總費用的32.6%(3210.9億)和49.3%(4853.5億)。這意味著,即使政府再增加1000億投入用來減輕社會和居民的支出負擔,在全國衛生總費用不再增加的情況下,負擔結構中居民和社會占大頭、政府占小頭的格局仍不會改變,而與國際普遍的負擔結構狀況相比,仍有距離。所以,政府有必要在國家財政允許的情況下,繼續加大投入。
5.2 從“質”方面還需擴容
5.將個人賬戶進行整理與合并由于共享經濟的形勢下產生了多重的勞動關系,使得勞動者在原有的體制內有典型的勞動關系賬戶,又有重復的勞動關系,如兼職關系等存在于體制之外的勞動關系賬戶。那么這就需要將多重的勞動關系整合到統一的勞動關系賬戶中,搭建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賬戶平臺,進行統一的管理工作。
三、小結
完善共享經濟下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法律法規、制度設計、下層執行上來說都是需要進行改革與創新的。就長遠的戰略需求考慮,需要通過完善法律法國或者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來推進制度改革設計的進行與保障分層設計的實施。與此同時,對于原有沒有規定在社會保險中的勞動關系進行補充與完善,保障社會保險全面覆蓋到所有的勞動者上,需要保險與應得保險的人員全部歸納進去,可以納入商業保險的范疇內,保障共享經濟時代保險制度的完善,使得社會保險更加有效地服務于共享經濟,為共享經濟的繁榮發展保駕護航。
近年來,包頭市金融組織體系已形成以大型國有商業銀行為主導,中小商業銀行為主體的格局。2014年,包頭市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3330.81億元,同比增長24.89%。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已成為全市銀行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不斷提升。但在金融改革加快推進背景下,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發展面臨諸多挑戰。
(一)從機構類別看,農村法人金融機構業務規模較小。據統計,2014年包頭市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和村鎮銀行資產規模分別為103.66億元、160.41億元和38.05億元,與國有商業銀行相比資產規模較小,在目前銀行業務同質化程度較高的情況下,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
(二)從風險管控看,農信社風險抵補能力較弱。調查顯示,2014年我市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貸款余額持續反彈,不良貸款率有所上升,已成為部分地方法人銀行穩健發展的隱患。2014年包頭市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余額增加16.47億元,不良貸款率19.59%,上升16.11個百分點;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61.71%,下降157.38個百分點;撥備覆蓋率32.42%,下降128.08個百分點,風險抵補能力不足。
(三)從機構擴張看,增加風險管理難度。近年,包商銀行分支機構規模擴張步伐加快,異地分支機構往往側重于業務發展,忽視風險管控。同時,分支機構的漸進增多拉長了管理鏈條,增大了管理難度。調查顯示,2014年包商銀行資本充足率下降1.11個百分點,核心資本充足率下降0.24個百分點,資本充足率水平有所下降。
(四)從經濟運行看,增長乏力蘊含不確定性增多。當前包頭市經濟發展正處于經濟增長速度換擋期、結構調整陣痛期、前期政策刺激消化期“三期疊加”的調整階段,經濟運行和風險暴露呈現階段性特點。一些產能過剩行業如鋼鐵、鋁、稀土、裝備制造等面臨下行壓力依然較大,行業風險仍在持續發酵,復雜的外部經濟金融環境均對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提出了挑戰。
二、存款業務分析
(一)存款情況。2014年,包頭市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項存款余額1306.37億元,占全市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52.39%,同比增長26.49%,保持平穩增長態勢。其中,儲蓄存款余額626.17億元,增長3.78%,同比提高11.42個百分點,存款結構逐步優化。
(二)結構特征1.從余額結構看,小額存款賬戶多,余額占比較小。2014年,包頭市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賬戶382.69萬戶,存款余額1306.37億元。其中,金額50萬元以下的賬戶數和存款余額占比分別為99.41%和25.32%。存款賬戶以單戶小額存款為主,金額較小,存款趨于分散,客戶以社區居民和農牧民戶為主。2.從種類結構看,個人存款為主,對公存款大額集中。2014年,包頭市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存款賬戶371.45萬戶,存款余額423.96億元。其中,50萬元以下賬戶數和存款總額占比分別為97.12%和95.19%。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賬戶金額多集中在企業存款和同業存放,其分別為382.42億元和361.22億元,占比分別為39.20%和37.03%。由于機構特質,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的機關團體、國庫和財政性存款比較少,企業存款均為公司類客戶,存款客戶一般為銀行授信客戶或其它業務往來客戶,受業務辦理的便利性和資金使用成本等因素影響,大額存款分布集中現象明顯。3.從機構類別看,農村法人金融機構以個人小額存款為主,城商行更多依賴對公大額存款。2014年,包頭市農村商業銀行和農信社50萬元以下小額存款占比分別為15.46%和26.12%,而城商行側重專攻高端客戶,50萬元以上大額存款占比高達89.55%。
(三)當前面臨的問題1.利率市場化加劇了存款市場競爭。面對利率市場化預期的沖擊,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均采取利率上浮到頂應對,直接提高了成本,削弱了盈利能力。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攬存業務的競爭激烈程度也反映在考核上,調查顯示,有79%的機構實行日均考核方式。2.業務品種單一和互聯網金融對存款業務帶來沖擊。調查顯示,對影響存款大量外流的主要因素,逾七成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認知上有“其他銀行有更適合的存款產品”及“互聯網金融產品”沖擊存款增長的思想,另有近六成法人金融機構存在“儲戶更傾向于選擇大型銀行”和“其他銀行有更優惠的利率”的思想。同時部分農村金融機構存在思維觀念落后,經營產品單一等方面導致內生動力不足,影響存款業務增長。3.農村信用社對流動性風險的認知和防控授信風險相對不足。受國內外經濟增長趨緩影響,國內外市場需求不足,包頭市小微企業訂單增長乏力,生產經營形勢下滑,盈利能力下降,破產、倒閉現象增多,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貸款不良率呈上升趨勢,嚴重影響信貸資產質量。調查顯示,2014年,包頭市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比率同比上升16.11百分點。4.城商行和村鎮銀行的存款穩定性相對較弱。城商行面向較高端客戶,存款以大額居多,部分機構存在不足4%的客戶貢獻了50%以上存款現象。村鎮銀行資本金規模較小,社會公信度不足,部分存款人認為村鎮銀行是私營老板個人的銀行或是農村合作基金會,加之相關業務拓寬的局限性,易造成存款大幅波動。
三、《條例》頒布的預期影響
(一)保障存款人利益,增強存款人信心。根據《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相關規定,我國的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即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戶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超過50萬元的,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產中受償。從包頭市地方法人銀行機構的存款金額區間看,2014年,存款金額不超過50萬元的賬戶數380.43萬戶,占99.41%。其中,受保障的個人存款賬戶為369.46萬戶,占全部存款賬戶的96.54%。擬實施的存款保險基金將有助于保障地方法人銀行機構絕大多數存款人的資金安全。
(二)存款保險計劃增加對地方法人銀行財務負擔。調查顯示,農村信用社、農商行和村鎮銀行市場定位是服務“三農”,主要客戶是農戶、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農村客戶分布范圍廣、信息不對稱度高,受經濟形勢影響較大,貸款風險控制成本高,如被實施較高差別費率,會削弱其支持“三農”能力。以2014年包頭市農商行的存款規模按國際上通用0.05%保險費率測算,該行需繳納存款保險費為434.75萬元,短期內將直接增加其財務負擔。
(三)攬儲壓力加大,大額存款競爭趨于激烈。首先作為中小規模銀行機構,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將提升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社會公眾中的信用度,增強儲蓄存款客戶信心,夯實存款業務基礎。從包頭市法人銀行機構存款分布看,存在“二八定律”,即20%的客戶貢獻了80%的存款,包商銀行情況尤為顯著。該行存款金額50萬元以上賬戶數0.69萬戶、存款余額870.44億元,分別占全行存款賬戶和存款余額的0.63%和83.28%。根據《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扣除最高50萬元償付限額后,約72.52%的存款金額將無法由存保基金提供保障,在大銀行“大而不能倒”預期下,大額存款可能向全國性大銀行集中,存款競爭將更加激烈。
(四)存款保險計劃削弱政府對小型銀行面臨壓力時的保障。實施存款保險計劃可通過保險保護存款人,進一步提高小額存款的保障性,提升公眾信心和銀行系統的穩定,但是它削弱了政府對于銀行的保護,尤其是對于小型銀行。社會公眾認為農信社、村鎮銀行等小銀行機構失去了政府的信用保證,政府救助可能性降低也將意味著信心敏感型資金在資產質量出現不良跡象時更易于波動。
(五)倒逼中小銀行轉型,加大金融產品創新。目前,包頭市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主要盈利來源仍以息差收入為主,擴大存款規模成為業務發展的現實選擇。實施存款保險制度后,存款成本提高將對其擴大經營規模形成約束,地方法人銀行勢必應重新對風險控制和利率上浮程度進行考慮,降低存貸利差,合理控制高成本負債增長,在有效提高市場細分能力和科學判定客戶等級的基礎上,增強資金來源的穩定性,加大金融產品創新力度,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進而增強競爭實力。
(六)誘發信貸市場道德風險。實施存款保險制度后,部分存款人的風險意識下降,在選擇銀行時過于看重存款的收益,忽視存款的安全性。同時,差別費率制度下,風險程度相對較高的中小金融機構須繳納較高的保費,使其成本上升,為保持原有的收益水平,中小金融機構可能主動從事高風險業務,轉嫁經營成本,獲取較高收益,加劇了銀行內在的脆弱性。
四、相關啟示建議
(一)分層級建立存款保險基金。美國對存款類金融機構分別設置不同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存款保險制度運行效率,提高資金效率,規范市場行為,提升公眾對金融業的信心。據目前情況,在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上可考慮為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等統一設立一個存款保險基金;根據城商行、農商行等較為復雜的具體情況單獨為其設立一個存款保險基金。
(二)實行差別化費率。考慮中小金融機構普遍風險承受能力較弱,應實行差別保險費率。應完善現有金融機構風險評級制度,建立相應的風險測評指標以及其承擔社會公共職能等綜合因素,按照一定的評級標準,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等級作出科學判斷,確定差別保險費率。對金融機構的經營指標賦予不同的權重,計算出金融機構的經營指數,并根據指數劃分為高、中、低三種水平,對指數高的金融機構可以適當降低其保費率,對指數低的金融機構適當提高其保費率。
(三)合理設定存款保險限額。我國城鎮居民具有較高的儲蓄存款傾向,社會保障體系尚處于發展完善過程中,儲蓄承擔教育、醫療等社會保障功能。在受保存款限額方面,應參照國際通行標準,確保90%以上存款人的存款都能得到全額償付,保證較高的存款賬戶覆蓋率。同時,建議參考香港及其他國家的做法,及時根據最新經濟形勢對保險限額進行調整,提高公眾的信心和銀行系統的穩定。
(四)完善利率定價體系,減緩利率波動沖擊對資產負債帶來的影響。目前利率市場化已進入到一個關鍵時期,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符合自身經營特點的利率定價機制,基于目標客戶實施差別化定價策略,綜合考慮客戶需求、產品服務收益、風險補償、費用分攤、財務成本及同業競爭等確立自身利率定價機制。同時,積極借鑒國內外先進的存貸款利率定價管理經驗,研發存貸款定價系統,構建完善的利率定價管理辦法,從而減緩利率波動沖擊對資產負債帶來的影響。
(五)加強內部風險管控。中小銀行機構應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定期開展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管理及壓力測試等方面的監督評價。完善法人銀行機構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存款保險機構和存款人的知情權。審慎合規經營,加強流動性管理,合理配置資產負債,積極創新與本行資金運用相匹配的負債業務,充分利用同業市場,緊跟金融市場發展趨勢和創新步伐,拓寬融資渠道,豐富資金來源。
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相關主體經濟效益分析
由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從經濟上講具有非排他性的經濟特征,具有能夠滿足公共需要的特征,一旦在市場上被提供出,就存在發生“搭便車”行為的風險,由于市場本身具有的特征,因此,政府需要對這一部分的資源進行科學合理的配置。由此可見,農村養老保險主要涉及到政府、企業和個體三者之間的關系,充分體現社會發展的公平性。
(一)政府角度經濟效益分析
政府作為社會制度的執行與管理主體,自然也是養老保險相關制度的制定主題,其對于政府資金的運作和組織起著主導作用,政府存在的主要目的是實現社會供給效率的最大化,阻礙其實現的主要條件就是財政的支出水平。[1]農村地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具體要求,對于自身責任進行履行,從政府角度保障農村養老保險平穩發展。
(二)企業角度經濟效益分析
從企業的角度看,養老保險屬于公共產品的一種,其盈利以及長遠發展的能力主要受到資金周轉程度、信息發展暢通度、偏好等多種因素的影響。當前影響因素主要是財政資金的發展情況,企業提供的信息難以得到準確性的保障,對于其實施的可行性起到了負面影響,同時這一問題還涉及到城鎮經濟,對于農村社會發展的公平程度有所影響,導致養老保險制度成為兩元化發展趨勢。通過企業調整價格剪刀差形式,犧牲農業,發展工業的戰略選擇,推動我國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三)農民角度經濟效益分析
農民角度的經濟效益分析主要分為兩部分,一方面是養老保險制度的受益者,另一方面也是養老保險財政的提供者,主要影響其經濟效益的因素在于農民本身的收入水準和支出水平。作為農民這一主體,應當人倒是養老保險的重要意義,協調政府和企業之間的利益沖突以及協調。
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重塑策略構想
制度對于一個組織的主要意義在于通過規范來形成一個相對穩定的結構,保障其運轉的效率。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制定策略重塑的主要理念應當是“覆蓋更廣、保障更全、協調統籌”,平衡公平和效率的關系,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品質的保障提升其生活質量。
(一)重視農村稅收的管理
對于農民群眾而言,農產品一旦進入到流通領域,農產品消費者所承擔的稅后就必須轉嫁到農民本身身上,這就達不到科學稅收的目的。因此稅收方面,應當設計專屬農村居民的農村養老稅收制度,設置這一制度的優點在于其能夠直接對于城鎮居民進行征收,減少農民群眾的相關負擔,可靠性比較高;另一方面,其征收的范疇比較廣,對于農村養老基金的積累比較有利,對于國家的財政有所貢獻,最后,其還能夠保障減小重復征稅的可能性,國民經濟的結構穩定性得到保障,能夠充分體現出國家發展的責任,也是國家財政穩定的重要保障。
(二)協調企業進行養老保險制度重塑
對于我國農村地區,協調企業進行養老保險制度重塑至關重要,應當協調各個經濟單位體進行勞動力資源的發展稅收,根據比例的不同進行區域統籌協調發展,保障其能夠充分進行不同內部個體之間的統籌兼顧。要求將各個企業之間的保險制度進行統一協調,建立與身份證相對應的的保險賬號,進行國家統一跨區域調配管理。目前,我國多數企業都能夠為職工進行養老保險的繳納,但是對于部分農民工的保障仍然有限,尤其對于用工制度比較寬松靈活的企業,由于職工的離職率較高,因此保險的賬戶可能存在不夠穩定,丟失風險比較大的問題。與此同時,互聯網的發展導致操作的渠道更加廣泛,令企業在提升效率的同時提升農民職工的企業認同感。
(三)著力進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首先應當認識到我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不夠平衡的問題,因地制宜,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情況的不同制定不同比例的社會保險比例,保障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符合當地發展的要求。由于我國部分南方農村地區經濟發展較快,但是北方和邊疆地區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比較差,農村收入的水平有限,因此影響著力進行區域經濟之間的協調發展。
(四)組織農村集體保障養老保險制度
對于農村集體養老保險制度,也應當增強管理水平,提升集體供款的可能性,其供款渠道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各個村鎮集體應當認識到特色農業的重要意義,在此基礎上推進農產品的商業化經營,通過經濟發展推動我國農村整體發展,在集體的指導下進行科學的財務管理,進行原始的資本累計和發展,對于農民養老保險的基金進行保障性發展。政府應當進行政策的制定,對于各個農村集體進行單位職責協調,防止出現管理的漏洞。鄉鎮當中的企業作為農村發展的主要形式之一,應當能夠充分體現出我國養老保險資金的完整性。
關鍵詞: 市場經濟 社會保險制度 問題 完善對策
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國家和社會依據一定的法律和規定,通過建立一系列的管理機構,為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而提供救助和補貼的各種制度的總稱。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運行的重要條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就必須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一、社會保險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部分,黨和政府歷來都非常重視。早在1951年,我國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同時,在社會救濟、社會與職工福利等方面,也相繼通過各種單行法規予以確立。這個階段的保險特點,主要是政府包攬各種福利待遇,大多采用暗貼形式。期間,社會保險遭到破壞,保險事業處于癱瘓狀態。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加快了社會保險事業的建設步伐。以養老保險為龍頭,帶動失業、工傷、醫療、住房公積金等保險項目的建立和發展;堅持積極穩妥、逐步推進的指導思想;主要采取典型引路、分步推進的方式,初步建立起了項目比較齊全、范圍廣泛、制度辦法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險體系,保險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在快速發展壯大的同時,反映出的問題也不少,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和逐步完善的地方還很多。這些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保險制度不夠完善,法制建設滯后。
主要表現為:各種保險制度之間的配套性差;存在多頭管理現象,既有重復交叉,又有空白遺漏;拖欠離退休人員養老費的現象在有些地區比較突出;征收保險基金力度不夠,辦法不多,漏交現象較嚴重;一些企業借安置下崗職工,隨意搞提前退休,騙取國家養老費;對保險基金的管理缺乏有效監督;有的保險金比例不夠合理;保險管理部門服務意識不夠強,致使理賠困難,等等。這些問題主要是由保險制度不夠完善,法制建設和依法管理滯后所致。
2.社會統籌層次低。
目前,各種保險主要是縣(市)級統籌,社會化程度較低。近年來,拖欠離退休人員養老費的事時有發生。保險部門的這種做法無疑是錯誤的,但有其難言苦衷。試想,如果企業都因虧損、破產等原因拒繳保險基金,保險部門也無力支付保險費,發生這種現象,從表面上看是因為保險基金不能足額征集到位從而影響支付能力,其實最根本的原因是社會統籌層次低造成的。因為即使是在目前保險制度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就全國而言,保險基金也是收略大于支;如果以省而言,大多數也是收大于支。因此,提高保險的社會化程度,可以大大增強其調劑能力。
3.對保險基金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營運辦法。
如何保證保險基金的安全,以及如何實現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這是擺在每一位經濟工作者面前的難題。許多地方做過一些嘗試,有的用于直接投資,有的用于給個人或單位做貸款擔保,等等。而取得成功經驗的少,得到深刻教訓的很多,大量保險基金血本無歸的事常見于報端。如果連保險基金的安全都得不到保證,還談什么保值增值呢?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影響了社會保險功能本身的有效發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制約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進程。因此,社會保險制度的逐步完善,應當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
二、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1.完善管理體制,實現政策統一化管理法制化。
目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保險分別屬于社保局、就業局、衛生局、民政局、財政廳,這叫“五龍治水”。各級政府均有相應機構或職能。這樣就形成了多頭管理的局面,不利于保險政策的統一制定和實施,不利于精簡機構和提高工作效能。因此,社會保險的管理機構應統一。這樣便于保險事業的總體規劃和保險制度的彼此協調配套,從而加快各項保險制度的完善步伐。同時,根據政事分開的原則,明確各級管理機構的職能。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區域經濟發展很不平衡。社會保險是一項內容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因此必須統一制度,統一管理,加快保險事業法制化管理步伐。只有這樣,才能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實現保險事業社會公平的宗旨。否則,各行其是,是辦不好社會保險事業的。
2.加強對保險基金的管理。
在保險基金的管理方面,最好是采用“收支兩條線”的辦法,并切實做好基金的加法和減法。在基金的征集方面,必須強化以下工作:一是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退休政策,嚴格審批制度,完善辦事程序,堅決杜絕一些單位借下崗分流、破產倒閉之機,隨意搞提前退休。二是加強保險基金的征收力度,嚴格按照規定的征收比例、對象、基數等足額征收。要加大基金征集工作的投入力度,可成立專門的基金征集隊伍和稽查部門,采取一些強制性措施,逐步提高投保率,力爭基金的足額征集到位。只有做好了基金的征集工作,扎扎實實地做好加法,才能為做好及時兌付的減法工作提供保障。在保險費的支付方面,要嚴格按照政府規定,按照足額兌現,樹立嚴格按政策辦事的形象,充分體現社會保險制度的優越性。
3.逐步提高保險的社會化程度。
提高社會化程度,要求必須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逐步擴大社會保險的范圍,包括增加險種擴大覆蓋面,不斷壯大保險事業。二是基金的管理要相對集中,統籌的層次要求逐步提高,盡快實現由縣(市)級統籌向省級統籌過渡。這是保險事業不斷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社會保險一方面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另一方面運作要相對規范。如果社會化程度低,運作也很難規范,從而削弱保險事業的權威性和優越性,必定造成基金征集困難、支付能力降低等后果。征集困難影響支付能力,不能及時兌現又影響投保者的積極性而使征集困難,這是一種惡性循環。因此,要解決在保險基金總量有余的情況下,發生在局部范圍內的拖欠問題,就要逐步提高保險的社會化程度。這樣保險調劑能力和抵御風險的能力就越強,更能發揮社會扶助共濟的作用。
4.強化社會保險的服務功能。
服務于社會,服務于人民,這是保險事業的宗旨。做好基金的征集工作靠管理,做好支付兌現工作靠服務。因此,各級政府和保險管理機構,要不斷加強管理,強化社會保險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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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立足我國目前軍人養老保險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與外國先進的軍人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分析對比,吸收其先進的思想理念,進行經驗借鑒,結合我國自身的特點,提出其先進經驗對于我國軍人養老保險制度創新和改革的啟示,為我國軍人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提供參考和依據。
關鍵詞 軍人 養老保險制度 經驗借鑒 啟示
前言:軍人是一個國家軍事實力的重要構成部分,是國家保衛機構的組成人員,肩負著保衛國家和,保障國家政權的穩定,以及保障社會安定的重要使命,是國家的守護者和保衛者,因此,退役軍人就成為社會上一個相對特殊的群體。在完成了保家衛國的任務后,對于退役軍人的安置工作成為一個重大社會問題,保障退役軍人的生活安定,不僅是對退役軍人負責,也是對現役軍人的鼓勵。軍人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是社會對于軍人的肯定,也在客觀上促進了軍隊的發展。
一、我國軍人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我國的軍人養老保險制度在建立初期,很好的解決了退役軍人的養老問題,得到了退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一致認可和贊同。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的軍隊改革逐漸加快,軍人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缺點和不足也逐漸顯現,嚴重阻礙了我國軍隊的發展步伐。
軍人養老保險制度在建立初期,由于受到社會環境和經濟發展程度的制約,本身就存在著一定的制度上的缺陷,制度不夠健全和完善,對于退役軍人的各種情況考慮不足,導致相關的規定不夠明確,無法針對所有問題進行解決,致使部分退役軍人的生活無法得到保障。因此,實行軍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二、對于先進經驗的借鑒
在全球范圍內,對于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軍人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分析和歸納,大致可以將其分為兩種形式。
1.國家對于軍人消費全額負擔
以美國為例,美軍退役軍人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以發放退休金的形式來實現的。其退休金有國家全額負擔,因而并沒有設置基本的養老保險制度,退休金根據退役軍人的服役年限和職位大小進行區分,直接從國防部發放,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貪污扣費現象的發生。這種模式的優勢在于,退役軍人可以憑借退休金實現自給自足,無需依靠政府部門,較為自由,其保障水平也相對較高。
2.國家為主體,個人為輔助,共同負擔
以法國為例,法國現行的退役軍人養老保險制度是通過將軍人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中存在的普通的養老保險制度相互結合的方式,將軍人養老保險制度引入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中,然后進行統一管理,養老保險所需要的費用由國家負責絕大部分,之后的小部分則由個人負擔。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可以利用現有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無需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軍人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得到補充和完善,并且可以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而不斷改進,形成性對完整的體系。
三、先進經驗對于制度的啟示作用
通過對先進經驗的分析和探討,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對我國的軍人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完善和改革創新。
1.對軍人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統一管理
目前我國由于地區的差異和退役方式的不同,存在著多種多樣的養老模式,不僅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亂,加大了管理的難度,也使退役方式不同的軍人可以享受的待遇存在著較大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平等性。如果對這種現象采取放任態度,不僅違反了軍人地位的平等性,也侵犯了很大一部分退役軍人的合法利益,將導致現役軍人的不滿情緒,嚴重阻礙軍人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和軍隊的發展,必須格外重視。加強對于軍人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管理,實行全國統一的標準,既可以減輕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工作壓力,降低對于軍人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難度,也可以保障公平性的原則,退役軍人可以更好的享受養老政策帶來的實惠。
2.提高退役軍人的養老待遇
由于軍人職責的特殊性,很多軍人的退役原因都是因傷退役,這部分退役軍人在社會上屬于弱勢群體,在就業競爭中明顯處于十分不利的位置。而普通的退役軍人雖然沒有這方面的顧慮,但是也往往缺乏可以與人競爭的一技之長,面臨著很大的就業壓力。軍人養老保險制度的水平極大地決定了退役軍人退役后的生活水平。因此,必須提高退役軍人的養老待遇,解決軍人在退役后的后顧之憂。
3.對軍人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完善和健全
單一的軍人養老保險制度很難滿足退役軍人的生活要求,這就需要將養老保險制度與其他的保障制度相互結合,取多家所長,充分保障退役軍人生活的平穩和家庭的安定。可以通過發放退役補助的方式,給予退役軍人以適當的經濟補償,同時,為了保障退役軍人就業問題,可以采取適當的措施,提高退役軍人的就業競爭力。如教授給退役軍人相應的技能,對退役軍人的創業行為進行支持和鼓勵,提供無息或低息貸款,為退役軍人安排合適的面試和就業機會等,真正解決退役軍人的養老保障問題。
結語:軍人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是國家安定的保障者,是社會穩定的支撐者,是人民得以無憂無慮生活的維護者,退役軍人作為軍人中的特許群體,需要社會和人們的共同關心和幫助,關注軍人養老保險制度,為退役軍人提供一個良好穩定的生活環境,不僅是我們的義務,更是我們所必須執行的責任。要認真解決軍人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對其進行改革創新,切實保證退役軍人的切實利益,不能讓英雄先流血再流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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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鐵道部,電力部,交通部,郵電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中國石油天燃氣總公司,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
為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財務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辦法》,并已征求勞動部等部門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知我部。
附件:(1)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2)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辦法
附件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行為,維護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利益,根據國家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分別按職工總額及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為保障企業職工離休、退休、退職后基本生活而籌集的專項基金。
第四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實反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
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要求企業提供在職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離退休人數、離退休費用等原始數據,以保證及時、足額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第六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體現政府職能的專項基金,在國家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即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章、基金預算
第七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根據上年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編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預算草案。
第八條、編制年度預算草案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等進行。
第九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預算草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
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入包括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轉移收入、財政補貼和其他收入。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是指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用于養老保險的款項。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是指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的用于養老保險的款項。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轉移收入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財政補貼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滯納金收入是指因企業拖欠基本養老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費用。
第十四條、企業和職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撥付基本養老保險金原則上實行全額繳撥。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實行差額繳撥,并積極創造條件向全額繳撥過渡。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按月代為扣繳,劃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并按照一定期限將收入過渡戶資金全部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除繳付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外,只收不支。
具備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采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托收憑證由企業開戶銀行將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直接劃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辦法。
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企業和職工個人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政府核定的繳費比例及時、足額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擅自減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開支,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擴大開支項目和提高標準。
第二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項目包括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各種補貼、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救濟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轉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離休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離休人員的生活費用。
退休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費用。
退職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退職人員的生活費用。
各種補貼是指支付給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
醫療費是指支付給未參加醫療保險、已經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按照規定準予報銷的醫療費用。
死亡喪葬補助費是指用于離休、退休、職退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用。
撫恤救濟費是指支付給死亡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是指用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的費用。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轉移支出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出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項目以外,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帳戶,用于接受財政部門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支付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計劃,并填寫用款申請單,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基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帳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的支出帳戶除接受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外,原則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予以解決:
(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決時,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部門負責調劑解決;調劑后仍不足以解決或者沒有建立調劑金的地區,可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仍不能解決時,可經同級財政審核并報政府批準后調整企業繳費比例。
(四)調整企業繳費比例仍不能解決時,同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免稅費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基金結余
第二十四條、基金結余是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額,包括當期結余和前期結余。
第二十五條、基金結余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大部分用于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購買特種定向債券后的結余額,可根據國家年度國債發行計劃,認購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在境內外進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六章、資產與負債
第二十六條、資產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存款、國家債券、暫付款等。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形成的各類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按國有資產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儲手續,按月和開戶銀行對帳,保證帳帳、帳款相符。
第二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妥善保管,確保帳實相符。
第三十條、暫付款應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三十一條、負債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暫收款。暫收款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
過期無法償還的各種暫收款,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批后,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基金決算
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并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
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管理情況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三十四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按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財務報告。編制年度財務報告應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五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財務報告,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批準,批準后的年度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各級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的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
財政部門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年度財務報告審核后發現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將本級決算和下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決算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匯總報國務院。
第八章、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七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等進行檢查,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銀行、工會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向養老保險監督組織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務工作情況。
第三十八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要定期不定期核對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并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三十九條、企業無故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繳所欠款額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2‰的滯納金。
第四十條、下列行為屬于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減免、擠占、挪用、貪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不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四)未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收入、滯納金收入等存入基金專戶。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有第四十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并作帳務處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還多提的基金。
(三)足額補發基本養老保險金。
(四)存入基金專戶。
第四十二條、對有第四十條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上繳國庫。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應當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開設帳、單獨核算。
第四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實行養老保險系統統籌中央行業經辦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同時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行為,維護企業職工利益,根據國家關于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制度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企業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繳納,為失業職工提供生活救濟及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而籌集的專項基金。
第四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實反映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失業保險基金的完全與完整。
第五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要求企業提供在職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等原始數據,以保證及時、足額收繳失業保險費。
第六條、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是體現政府職能的專項基金,在國家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即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章、基金預算
第七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根據上年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編制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年度預算草案。
第八條、編制年度預算草案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等進行。
第九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預算草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的收入包括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轉移收入、財政補貼和其他收入。
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指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用于失業保險的款項。
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上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下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財政補貼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貼。
轉移收入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入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滯納金收入是指因企業拖欠失業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費用。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6%向企業收繳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不足或者結余較多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或者減少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但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總額最多不得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
失業保險費繳費比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及同級人民政府核準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四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根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按月代為扣繳,劃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并按照一定期限將收入過渡戶資金全部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除繳付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外,只收不支。
具備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采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出托收憑證由企業開戶銀行將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直接劃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辦法。
第十五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向企業收繳失業保險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政府核定的繳費比例及時、足額收繳失業保險費,不得擅自減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基金要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開支,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擴大開支項目和提高標準。
第十八條、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包括失業救濟金、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救濟費、轉業訓練費支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轉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業救濟金是指按國家規定支付給失業職工的生活費用。
醫療費是指支付給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失業職工在失業期間所發生的按照規定準予報銷的醫療費用。
死亡喪葬補助費是指用于失業職工失業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用。
撫恤救濟費是指支付給在失業期間死亡的失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用。
轉業訓練費支出是指為提高失業職工職業技術素質和再就業能力所發生的未形成固定資產的費用。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指用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的費用。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上繳上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轉移支出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出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并經財政部門核準為解決失業職工生活救濟和幫助其再就業確需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轉業訓練費包括轉業訓練費支出和購置固定資產支出。轉業訓練費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具體使用項目和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使用。
第二十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帳戶,用于接受財政部門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失業保險基金發生支付時,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計劃,并填寫用款申請單,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基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帳戶。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的支出帳戶除接受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外,原則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條、失業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予以解決:
(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決時,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部門負責調劑解決;調劑后仍不足以解決或者沒有建立調劑金的地區,可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仍不能解決時,同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征免稅費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生產自救周轉金
第二十三條、生產自救周轉金是指在保證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前提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劃出用于幫助失業職工實現再就業而周轉使用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