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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國網經濟責任履職報告范文

國網經濟責任履職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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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網經濟責任履職報告

第1篇:國網經濟責任履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 審計整改 審計意見 風險 長效工作機制

1 引言

審計整改長效工作機制,是能長期保證組織有關審計整改的系列制度正常運行并發揮預期功能的制度體系。2012年,國家電網公司陽泉供電公司以防范經營風險為導向,研究創建了一套科學、完整、規范的審計整改管理體系,解決了公司審計整改中出現的諸多問題,提升了審計意見下達的客觀性和準確性,推動了審計成果的轉化運用,規避了經營風險,推動了公司內部審計的科學發展。

2 創建審計整改長效工作機制的背景

2.1 “審計意見落實難”影響公司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審計意見,是指審計部門按照規定的審計程序實施審計檢查而取得的被審計單位某一方面業務或整體經營管理有關合法合規性、安全性、流動性及效益性的信息,主要包括整體評價、存在問題、審計意見及建議三大部分。因多種成因影響,導致公司部分單位及部門對審計意見難以客觀、系統、完整地進行落實,審計檢查陷入了“屢犯屢查、屢查屢犯”的怪圈。如何有效解決這一問題,成為擺在公司管理層面前的一個課題。

2.2 審計整改長效機制尚未建立,影響審計整改的規范進行

影響“審計意見落實難”的因素較多,但公司審計整改管理工作存在缺陷,是導致“審計意見落實難”、“審計成果轉化難”、“審計問題屢查屢犯”等問題的重要成因。具體而言,目前公司審計整改管理工作缺失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缺乏審計問題整改的標準。以往審計部門在給被審計單位下達的審計意見中,往往只給出了要求整改的事項。但這些事項如何整改,因公司缺乏問題整改的標準,審計部門下達審計意見時,或“隨心所欲”下達,或用“只言片語”來敷衍,形成“模糊審計意見”。這導致整改單位也可“隨心所欲”地整改;至于整改是否完畢,審計部門也因缺乏標準而難以判定,從而導致許多問題貌似整改完畢,其實是“治標不治本”,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2)缺乏科學的審計意見落實質量衡量標準。以往被審計單位審計整改完畢后,審計部門對其審計意見落實質量的高低,缺乏一個科學、規范的衡量標準。久而久之,整改單位逐漸形成了“改好改壞一個樣”的慣性思維,原先積極整改的單位逐漸失去了整改積極性,整改不積極的單位更不會有提高整改效果的積極性。

(3)缺乏對審計發現問題嚴重程度的判定標準。由于公司缺乏對審計發現問題嚴重程度的判定標準,在以往的審計報告中,雖然羅列出了審計發現的各類問題,但這些問題的數量是多還是少,這些問題是輕微問題還是突出問題,審計報告中從未提及。至于利用發現問題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單位負責人任期規范經營經濟責任是否履行,更是無從談起。這容易造成領導干部“帶病提拔”,給公司的依法治企、規范經營帶來隱患和蒙上陰影。

(4)缺乏督促審計意見落實的實質性機制。以往對被審計單位未盡力整改、導致審計意見未充分落實的行為,或被審計單位積極整改、清理歷史遺留問題等行為,公司缺乏有效的督促機制,尤其是缺乏成文的懲罰和獎勵制度,這也導致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視度不高,使審計問題就很難做到充分整改。

3 創建的理念及策略

創建審計整改長效工作機制,屬于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的范疇。加上企業的內部審計已成為我國“三位一體”監督體系的一部分,因此創建審計整改長效工作機制,是以加強內部監督、強化依法治企、防范各類經營風險為理念所開展的活動。公司以審計發現的問題為中心和出發點,提出若干在實際工作中客觀存在的、迫切需要解決難題,構成了研究主要內容,最終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審計整改管理體系。

4 審計整改長效工作機制的具體內容

公司創建的審計整改長效機制,由以下六大模塊組成:(見圖1):

上述六大模塊既相互聯系,又各成一體;既包括了一系列規范、穩定、配套的審計整改制度體系,又包括了促進審計整改制度正常運行的“推動力”;共同運行,共同發生作用,從而形成了一套科學、規范、系統的審計整改的長效工作機制。下面對上述模塊分別簡述。

4.1 標準化審計意見

在公司制定的《審計整改操作指南》中,給出了整改問題,問題的具體表現,給公司帶來的潛在風險,該問題違反的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系統的管理制度,可采取的風險防范策略,整改采取的具體方法等內容。不僅適用于公司審計部門對所屬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時參考,也適用于所屬單位在審計整改時參照或借鑒執行;另外,指南也有助于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增強對所涉及風險的識別及理解。

4.2 整改落實工作規范

為了加強審計整改基礎工作,公司制定了《審計整改工作管理辦法》,基本涉及了審計整改工作的方方面面。以整改工作流程為例,制定了環環緊扣的整改流程,從審計部門向整改單位下達整改通知書開始,到考評組出具審計意見落實考評報告,及報告的審閱、上報。另外給出了審計整改通知書、整改方案、整改中期簡報、審計意見反饋報告、審計意見落實考評報告等具體而詳實的模板,對規范整改基礎工作起到了極大作用。

4.3 整改效果評估

在公司制定的《審計意見落實考評管理辦法》中,“審計意見落實質量評價辦法”是核心內容。辦法中給出了“整改考核計算表”(見表1)。在上表中:(1)實得分值,是指每一項整改問題經考評人員評價后,應得的具體分數,用B表示。該分值分為六個檔次:1分、0.7分、0.5、0.3分、0.1分、0分,辦法中詳細規定了每個檔次得分的情況。(2)整改難易系數,是用來表示整改事項進行整改時難易程度的系數,用C表示。該系數分為四個檔:1、1.1、1.2、1.3。辦法中詳細給出了適用于上述系數的具體整改問題。

考評人員通過填寫該表得出:整改意見落實質量評價得分= ∑D/∑A×100。然后根據不同的得分區間來確定整改單位的審計意見落實質量等級: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整改單位的審計整改工作,屬于單位負責人履行其任期經濟責任的重要內容,因此公司將其納入了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考核范疇,整改考評結果也列入了其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之中。

4.4 單位負責人規范經營考核

為了客觀考評所屬單位審計發現問題的嚴重程度,以評價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規范經營方面)的履行情況,公司制定了《單位負責人任期規范經營考評辦法》。考評方法如下:

(1)制定“審計發現問題類別及分值確定表”,將審計問題劃分為輕微問題、一般問題和突出問題三個類別,并將輕微問題、一般問題和突出問題分別賦值為1分、2分、3分。

(2)考評人員依據“審計發現問題類別及分值確定表”,對所有匯總的審計問題進行分類,并將統計、分類結果納入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之中,進行如下描述:XXX同志在擔任XX公司經理(負責人)期間,公司經各類檢查,被發現問題X項,其中:輕微問題X項,一般問題X項,突出問題X項。

(3)考評人員依據“審計發現問題類別及分值確定表”,對所有審計問題的分值進行加總,得出審計問題的匯總分值,依據確定的標準來確定該單位負責人在規范經營方面的履職情況:很好地履行、較好地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并將考評結果納入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之中。

4.5 審計案例

為加強和規范審計案例的管理,發揮審計案例在公司經營管理中的積極作用,公司制定了《審計案例管理辦法》,包括案例的組織與分工、案例的開發、案例庫的建設與管理、案例的應用與推廣等內容。按照該辦法規定,每次審計整改項目結束后,各個審計組應及時收集素材,編寫案例,經審核后納入公司案例庫。審計案例可應用于公司及各單位的經營管理培訓、審計人員業務學習、監察審計部與其他部門經驗交流等方面。

4.6 審計成果教育培訓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公司審計成果教育培訓工作,公司制定了《審計成果教育培訓管理辦法》。按照該辦法,每次審計整改項目結束后,監察審計部應結合審計項目的具體內容,開展審計整改成果教育培訓工作。通過召開審計案例培訓會、審計發現問題剖析會、編寫審計問題相關資料并分發等方式,就審計整改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剖析及講解,以達到規范生產經營、完善內部控制、降低經營風險等目的。

5 結語

第2篇:國網經濟責任履職報告范文

當前,我國經濟進入發展速度趨緩、經濟結構優化、發展動力轉換的新常態,給實體經濟帶來了嚴峻挑戰,對于油氣田企業而言更是如此。自2014年下半年以來國際油價大幅下跌,目前已低于國內大部分油田的盈虧平衡點,油氣田企業出現大規模虧損,進一步曝露了高油價時被掩蓋的各種矛盾與問題。面對國家整體經濟新常態和低油價的新常態,如何改革創新、轉型發展成為油氣田企業當前面臨的急迫問題。內部審計作為油氣田企業的一個重要職能部門,原來的職能定位已不符合新形勢的要求,如何調整職能定位和工作重點,促進改革創新、轉型發展和企業增值增效,值得仔細思考和深入探究。

二、內部審計的起源與發展

內部審計的萌芽發生在奴隸社會,古代中國和羅馬的相關文獻均有記載,如我國西周王朝設有“司會”一職,負責勾考王室的財政收支,行使會計稽核和控制的權力,又如古代羅馬,奴隸主委托精明能干的親信核查莊園管理人的經營情況,可謂內部審計的原始起源。到了封建社會,在歐洲出現了寺院內部審計、行會審計制度、銀行內部審計和莊園內部審計,標志著內部審計有了長足的發展,這一階段出現了獨立的內部審計人員,審計的目的仍然是查錯防弊。近代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規模龐大的企業,這些企業經營地點分散,業務龐雜,管理層級多,客觀上需要專門的機構對各部門日常管理的履職情況、經營活動是否合規、各分支單位的經營目標是否實現等內容進行審查、評價和報告,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隨之產生了,審計的目的是揭示舞弊和不規范行為。20世紀40年代,美國人約翰?舍斯頓領導成立了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維克多?布瑞克出版了第一部論述內部審計的專著《內部審計―程序的性質、職能和方法》,極大的推動了內部審計的發展。20世紀下半葉,經濟責任審計、績效審計逐漸興起,取代了財務收支審計的主導地位。進入21世紀后,內部審計又有了新的發展,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2001年修訂了《內部審計實務標準》,賦予了內部審計新的定義:“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工作與咨詢活動,它的目的是為機構增加價值并提高機構的運作效率。它采取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對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評價,提高它們的效率,從而幫助實現機構目標。”

三、油氣田企業內??工作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油氣田企業內部審計自建立以來,先后開展了財務收支審計、工程竣工決算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承包經營審計業務,近年也進行了經濟效益審計、工程跟蹤審計的嘗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受以下因素的影響對經濟新常態下如何提高管理服務,促進企業價值增值還未能更好的發揮作用。

(一)重監督輕服務的傳統理念限制了服務作用的發揮

長期以來,大部分油氣田企業只關注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而缺少為企業價值增值提供管理服務的職能,企業內部審計還局限于財務收支審計和經營成果的真實性審計。審計人員抱著懷疑的態度開展工作,在與被審計單位的溝通時也往往居高臨下,以檢查者自居,使得被審計單位對審計人員和審計機構懷有對立情緒,認為審計就是挑毛病,不能給被審計單位帶來效益的提高,這不僅不利于內審工作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服務職能欠缺,不能滿足現代企業管理的需要

在目前經濟下行和油價低迷的情況下,油氣田企業為了求得生存和發展,需要在管理理念、管理組織、管理內容、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等方面進行變革,特別是要增強公司治理改革、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管理,這就要求內部審計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建設性,緊緊圍繞企業經營風險的甄別、評估、控制和防范開展審計工作。而目前的內審工作明顯缺乏對風險管理、經濟效益的審計,對企業內部管理結構、管理制度、政策法規、社會環境、監督體系等方面研究較少,審計內容過于狹窄,跟不上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發展,不能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因而內部審計職能的轉換勢在必行。

(三)內審人員綜合素質不高影響服務職能的提升

從油氣田企業內部審計的情況來看,大部分審計人員教育背景比較單一,或是財務會計專業出身,或是工程造價專業出身,他們對于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較豐富的實踐經驗,但是既熟悉生產流程、工程管理,又熟悉財務的專業人員不多,綜合素質不高,既影響傳統的監督職能的發揮,也缺乏為企業提供廣泛管理咨詢服務的能力。

(四)審計手段落后、方法陳舊不利于審計職能的拓展

目前油氣田企業內部審計在實施過程中主要根據審計人員的經驗及掌握的內部信息來確定審計重點,部分審計人員本著查出幾個問題交差了事的態度開展工作,很少利用財務比率分析、計算機輔助審計和統計抽樣等手段進行審計,不能較好的控制審計風險;以事后審計為主,較少開展事中審計,基本沒有開展事前審計,不利于及時發現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管理問題,并提出整改意見,以避免、減少損失。

四、新常態下做好內審工作的切入點

自2014年下半年以來,國際原油價格暴跌,給油氣田企業帶來重創,收入大幅下降,投資緊縮,大量可動用儲量成為不可動用儲量,企業經營陷入嚴重困難,如何最大限度地幫助企業發現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減少效益流失,為企業管理層提供具有價值的管理建議是內部審計工作必須面對的問題。筆者認為當前形勢下可從以下五個方面入手來做好內部審計工作。

(一)從監督職能為主轉為監督與服務并重

目前大部分單位內審的主要目標還是查錯防弊,企業管理方面的審計很少涉及,審計報告也是立足在審計查證的問題上,提出的審計意見或建議一般都是就事論事,較少深入的分析出現問題的根本原因,不能對單位管理做出有效的分析、評價并提出管理建議。因此,有必要將內審職能在做好監督的基礎上向提供管理服務擴展,促進企業內審資源在查錯防弊功能與提供價值管理服務活動之間的合理分配,幫助單位實現戰略發展目標。

(二)從財務收支審計為主轉向以管理審計為主

當前,油氣田企業面臨油價低位運行、國際經濟復蘇乏力、國內經濟發展下行的嚴峻形勢,企業管理當局更加注重管理創新,向管理要效益,內部審計作為管理層下屬的職能部門,應主動適應形勢的變化和管理層的要求,把審計的重點從財務收支審計轉到管理審計上來,通過對企業全面預算管理、投資項目管理、合同管理、資金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及控制制度的審查,對企業經營活動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審查,查找企業低效產能及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之處,及時提出改進建議,以幫助企業提高資產運營效率和經營管理水平。

(三)從事后控制向事中、事前控制轉變

美國“兩房危機”和“安然事件”告誡我們,風險失控、經營失誤會給企業帶來毀滅性影響,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遠比事后補漏更重要。事前審計就是在企業的各個經濟活動實施之前,如長期投資方案的實施、生產經營決策、經濟合同的簽訂執行之前,由內審人員來審查核實企業管理部門所作的各項方案的決策是否正確可行的一種獨立監督活動。事中審計就是審查企業在各個經濟活動實施過程中,如投資方案、生產經營決策和經濟合同在執行中相關事項處置是否有據可依,無據可依或發生爭議需要完善相關內控制度或合同時,是否及時做了相應處理。事中、事前審計主要通過對企業預算跟蹤審計、建設項目跟蹤審計、企業存量資產效益審計及投資項目可行性分析的審查等方式進行,對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已經發生的偏差和潛在的風險及時向管理當局提出報告,促進資源配置和風險控制,更好地發揮內部審計的評價和咨詢等服務功能。

(四)內審人員素質從單一型向復合型轉變

審計人員不僅要有豐富的審計專業知識,還要熟悉本企業的生產流程、?章制度,也要掌握一定的金融、證券、法律等現代經濟知識;不僅能了解本企業的微觀運行情況,還能了解行業的經濟周期、行業在國民經濟中所處的地位、國家的宏觀政策對本行業、本企業經濟活動的影響。只有掌握了豐富的知識,才能敏銳地在大量的審計資料中發現關鍵信息,才能對相關信息對企業造成的影響做出準確的專業判斷,從而最大限度的降低審計風險,及時發現企業在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風險點。目前油氣田企業的審計人員主要是以財務專業和工程預算專業為主,綜合素質的多元人才不多,宜通過加強綜合能力培訓和引進多元化人才的方式,實現內審人員素質綜合化。

(五)總結、推進新型審計管理手段和審計方法的運用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大型油氣田企業基本實現了信息流、資金流和業務流高度統一的信息化管理,這使得引進和運用審計管理系統提供了可能,通過審計管理系統采集并匯總審計數據,引進先進的分析與預警方法,增強分析判斷能力和快速反應能力,最終達到為管理層決策提供支持、規范審計業務流程,提高審計效率的目標。此外,通過定期回顧和總結審計技術和方法,開拓在線遠程審計等方法也可以起到提高審計效率的作用。

第3篇:國網經濟責任履職報告范文

情感管理是指以情感為導向,通過情感的溝通產生獨特的激勵力量,進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并促進組織目標實現的管理方式。現代企業的員工需要越來越多地展現他們的情感,并越來越多地受到情感的影響。因此,企業文化激勵建設有必要借助情感這一特殊功能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以情動人,以情感人,通過情感管理提高員工的工作熱情,激發員工的工作潛能,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把情感管理納入企業文化激勵,要求在統一的企業文化建設中注重“交流式”情感溝通,把企業文化建設的過程既作為全員參與的過程,又作為全員情感演繹的過程,把員工的參與、理解和支持看做企業成功和不斷增強核心競爭力的基礎。把情感管理納入企業文化激勵,要求在企業文化建設中注重“示范式”情感管理,要求企業文化工作者以典型挖掘和言傳身教的真實情感,贏得員工的認同和支持,使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起到“春風化雨”和“潤物無聲”的工作效果。把情感管理納入企業文化激勵,要求在企業文化建設中注重“親和式”情感交融的把握,以員工的需求為企業文化建設的出發點,用良言化三伏之酷暑,以關懷送三九之碳火,促使員工潛能的最大釋放。

二、基于情感管理的企業文化激勵機制的內涵

國網江蘇公司在長期實踐探索的基礎上,把情感管理引入企業文化激勵機制建設,在充分考慮文化傳播的受眾特點的基礎上,建立核心價值觀引導機制,以“感動于事”為主線,尋找小故事、發掘小感動、宣傳身邊的人和事,加強典型塑造宣傳和示范,把公司“誠信、責任、創新、奉獻”的核心價值觀轉化為全體員工遵循的根本信念和價值追求。建立企業精神驅動機制,從理念和實踐兩個層面,以“感悟于心”和“感召于行”為主題,實施全員培訓、多形式文化演繹和重點項目建設等舉措,強化員工的使命感,形成意志力,使企業精神的驅動力成為企業成功的精神支柱。建立和諧企業氛圍的激勵機制,以增強管理者和員工之間的情感聯系與思想溝通為主線,開展多軸向的形勢任務教育、針對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多途徑的民主管理,致力于形成和諧融洽的工作氛圍和團隊精神。

三、基于情感管理的企業文化激勵機制的實踐

1.建立核心價值觀的引導機制

(1)貼近實際,促使核心價值觀轉化為不同群體的共同追求。先進典型是實踐企業核心價值體系的模范,也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和精神財富。公司把員工滿意不滿意、認可不認可、信服不信服作為選樹典型的重要標準,開展“身邊的感動”、“蘇電好人”等企業文化故事征集活動,一方面把統一的價值理念的要求轉化為不同員工群體的價值目標,融入到學習實踐中。另一方面通過企業文化故事會、專題報告會、主題講述等活動使廣大群眾在參與互動和分享中親身體驗與感悟高尚道德情操的強大力量,從而思想得到提高,境界得到升華。

(2)貼近群眾,引導體現核心價值觀的先進典型持續涌現。公司堅持面向基層、面向一線,善于從普通員工中發現典型、樹立典型,讓員工從身邊凡人小事上看到不平凡的精神境界,使核心價值體系要求具體化、人格化、生活化,給廣大群眾樹起看得見、摸得著、學得會的標桿。國網江蘇公司選樹和塑造了韓克勤、許杏桃、周建鋒、方美芳等一批先進勞模典型,建立了99名個人、64個集體的先進典型庫,形成了“老典型常樹常新,新先進層出不窮”的良好局面。

(3)著眼整體,推動先進典型以一帶多形成群體示范效應。公司持之以恒地開展先進典型選樹和學習活動,由韓克勤到“韓克勤黨支部”,由陸育海的“大海”精神到“兩隊三室”企業文化示范點建設,著力打造由典型到學習基地、由個體到群體的先進典型宣傳工作模式。2013年,國網江蘇公司在地市公司、直屬單位中選取22個有代表性的實踐載體進行培育,充分發揮示范點的標桿引領、榜樣示范和輻射帶動作用,實現企業文化最佳實踐共享,整體推進統一企業文化建設。

(4)健全制度,建立踐行核心價值觀典型示范效應的長效機制。建立先進典型的發掘機制、篩選機制和培育機制,把那些圍繞企業改革發展工作中心,工作刻苦、服務優質、管理創新、業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納入典型選樹的視野,及時總結推廣,使先進典型在工作態度、工作業績等方面用看得見、摸得著的模范作用來激勵員工,引導員工主動服從服務于公司的各項決策,在思想上、行動上與國家電網公司和省公司保持高度一致。建立黨員幫帶機制,發揮黨員領導干部的示范作用,輻射和影響周圍的組織和員工在比、學、趕、超的氛圍中創先爭優,達到共同促進、共同提高的目的。

2.建立企業精神的驅動機制

(1)納入全員素質培訓,提升職業素養。把企業精神和企業文化基本理念宣貫作為提高員工素質的一項基礎性工程。組織內部企業文化系列宣講,開展“企業文化100問”學習競答,倡導主動學習、高效執行、創新實踐和積極履責工作習慣的養成。根據員工的特點和需求,以公司發展要求為導向,制作《從心開始,用心超越——員工職業素養培訓之理念落地篇》和《從我做起,向我看齊——員工職業素養培訓之崗位實踐篇》的專題片,從理念落地和崗位實踐兩個層面,把企業精神轉化為做好本職工作的動力,迎接挑戰、克服困難的勇氣和努力奮斗的工作激情,努力培育敬業愛崗、遵章守紀,業務精湛、技能一流,作風硬朗、高效執行,勇于創新、爭先領先的職業素養。

(2)實施多形式演繹,提升傳播效果。組織企業文化故事會和“蘇電好人”道德講堂等活動,通過實施企業文化“情景再現式”演繹和“故事化”敘述,吸引受眾目光,提升傳播效果。制作企業文化理念落地和崗位實踐電視片,從普通員工學習實踐企業文化的視角出發,經過精心的團隊策劃和深度解讀,用圖像、動畫、視頻、音樂等多元手段來改善傳播效果,增強員工體驗,避免過于抽象、嚴肅和呆板,從而使得普通員工對企業文化的學習兼具娛樂性和互動性,拓展了傳播渠道,提高了傳播效果。開發文化傳播的手機和網絡應用,利用手機攜帶方便的特點和移動互聯網的普及,使普通員工隨時隨地了解公司的信息、身邊的人和事。同時,把文化故事搬上舞臺,把精彩節目送到現場,把員工心聲譜曲成調,將企業文化的主旨通過不同的方式進行演繹,使廣大員工從中獲得一種團結進取的精神力量,增強企業的凝聚力。

(3)開展重點項目建設,實現落地深植。以項目化管理為手段,圍繞構建科學的“三集五大”管理體系,抓好企業文化重點項目建設。承擔了國家電網公司重點課題《著力打造企業文化“五統一”在大營銷工作中的落地實踐》,探索將公司企業精神等價值理念融入江蘇省95598供電服務中心建設,用規范服務和親情服務雙輪驅動“讓客戶省心”,用持續改進來執著追求“讓客戶更省心”,用服務質量評價來衡量國家電網公司企業精神落地成效,實現服務品質、運營管理水平、員工職業素養“三個提升”。承擔國家電網公司重點項目《企業文化示范點建設》,選取22個實踐載體,以“感情上認同、執行上到位、工作上改進、機制上保證和業績上優秀”為標準,突出創建團隊企業文化傳播和實踐的主體作用,引導廣大員工認同并實踐公司價值理念,變“要我做”為“我要做”,變“要我管理”為“我要管理”,使統一的企業文化與企業管理相融共進,共同推動企業的科學發展。

3.建立和諧企業氛圍的激發機制

(1)開展多軸向的形勢任務教育。深入挖掘公司改革和發展中面臨的形勢、階段性成果、工作亮點,引導員工知形勢、明任務,做到思想上認同、行動上跟進。緊緊依托“崗位創一流、爭當排頭兵”主題教育活動等載體,持續融入會議宣貫、聲像宣貫、文字宣貫等多軸向手段,深入打造省、地(市)、縣和班組四級宣傳陣地,開展一時、一人、一事的針對性形勢任務教育,實現形勢任務教育的全面覆蓋和全方位滲透,增強員工的企業歸屬感,凝聚人心,鼓舞士氣。

(2)開展針對性的思想政治工作。隨著公司“兩個一流”建設進入攻堅階段,不同的員工面臨的困難不同,利益訴求也不同,公司暢通員工思想動態反映和交流通道,深化了員工思想動態的收集、調研和分析機制,聽取員工心聲,及時化解員工思想難題,形成黨政工團齊抓共管、專兼結合、融入生產、經營各個環節,貫通公司、部室、基層單位、班組各個層級、上下聯動、橫向協作、高效運轉的工作網格。自2012年以來,公司每季定期開展大規模的員工思想動態調研,調研范圍較廣,參與調研的員工占總人數的30%以上,包括不同工作崗位、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的員工,通過對調研數據進行統計分析,比較客觀地獲得第一手可靠的員工思想動態信息。

(3)實施多途徑的企業民主管理。公司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員工辦企業的宗旨,強化員工的主人翁意識,以職代會、廠務公開為基本載體,以征集合理化建議為渠道,加強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發揮廣大員工參與、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積極性。認真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決策前集思廣益、凝聚智慧,傾聽員工愿望和要求,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四、基于情感管理的企業文化激勵機制建設的成效

1.統一的價值理念深入人心

公司使命、宗旨、愿景、核心價值觀、企業精神和企業理念等一系列戰略創新、管理創新和文化創新的重要成果,成為全體員工共同的價值追求。據抽樣問卷調查顯示,目前99.7%的員工認同建設和弘揚統一的企業文化的必要性,95%的員工認為實現統一的企業文化后,將促進公司發展。

2.員工精神面貌煥然一新

在統一的企業文化的引領和激勵下,廣大員工精神振奮,經受住各種考驗,在抗冰搶險、抗震救災、世博保電、奧運保電等重特大事件中表現出高度的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展現了敢打敢拼能打硬仗、克難攻堅作戰迅速的電網鐵軍風采。

3.企業歸屬感進一步增強

公司以統一的價值理念為導向,在公司上下和員工之間,建立起基于國網公司統一的核心價值觀的文化和感情紐帶,促進地域、人員、管理、文化的深度融合,引導干部員工把思想統一到公司各項決策部署上來,積極投身改革,確保“三集五大”體系建設向縱深發展。據問卷調查顯示,98%的員工認為自2013年以來公司改革發展取得了輝煌成就,95%的員工對爭創“兩個一流”排頭兵的前景有信心。

4.干部員工的執行力

第4篇:國網經濟責任履職報告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適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的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銀監會批準設立的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

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

第五條申請人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章機構設立

第一節信托公司法人機構設立

第六條設立信托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包括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處理信托事務不履行親自管理職責,即不承擔投資管理人職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合格的信托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托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后,凈資產不低于資產總額的3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托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托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于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單個境外機構向信托公司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且其本身及關聯方投資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過2家。

第十一條信托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二條籌建信托公司,應由出資人各方共同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信托公司的籌建期為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籌建的,可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申請人應在籌建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銀監會提交籌建延期申請。銀監會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并抄送有關銀監局。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籌建許可。

第十四條信托公司開業,應由籌備組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五條申請人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信托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不能按期開業的,可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申請人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銀監會提交開業延期申請。銀監會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并抄送有關銀監局。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節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法人機構設立

第十六條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確屬集中管理企業集團資金的需要,經合理預測能夠達到一定的業務規模;

(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四)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五)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且在風險管理、資金集約管理等關鍵崗位上有合格的專門人才(指在財務公司主要業務活動中承擔風險管理和資金集約管理的工作人員);

(六)財務公司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或財務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七)在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范等方面具備完善的制度,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和風險控制系統;

(八)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七條財務公司的出資人主要應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也包括成員單位以外的具有豐富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

除國家限制外部投資者進入并經銀監會事先同意的特殊行業的企業集團外,新設財務公司應有豐富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作為出資人,或經營團隊中至少引進1名有豐富從業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1名風險管理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擁有核心主業;

(二)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期,按規定并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的資產總額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不低于資產總額的30%;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按規定并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于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四)現金流量穩定并具有較大規模;

(五)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且具備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六)母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期的注冊資本金不低于8億元人民幣;

(七)母公司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無不當關聯交易;

(八)母公司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九)母公司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九條成員單位作為財務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后,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八)該項投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條成員單位以外的戰略投資者作為財務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財務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并在財務公司章程中載明;

(二)有3年以上經營管理財務公司或類似機構的成功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四)具有健全、有效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一條成員單位以外的戰略投資者為金融機構的,除應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之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信良好,最近2年未受到境內外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二)滿足有關監管要求和指標,且該項投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

(三)戰略投資者為境外金融機構的,其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且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四)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二條成員單位以外的戰略投資者為非金融機構企業的,除應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之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二)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三)年終分配后,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四)該項投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三條單個成員單位以外的戰略投資者向財務公司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且其本身及關聯方投資入股的財務公司不得超過2家。

第二十四條財務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二十五條企業集團籌建財務公司,應由母公司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六條財務公司的籌建期為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籌建的,可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申請人應在籌建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銀監會提交籌建延期申請。銀監會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并抄送有關銀監局。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籌建許可。

第二十七條財務公司開業,應由母公司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財務公司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不能按期開業的,可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申請人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銀監會提交開業延期申請。銀監會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并抄送有關銀監局。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三節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設立

第二十九條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條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人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

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額占擬設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出資人。主要出資人須為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租賃公司,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可以擔任主要出資人的其他金融機構。

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符合主要出資人條件的出資人可以擔任金融租賃公司的一般出資人。

第三十一條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本充足率符合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要求且不低于8%;

(二)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三)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六)境外商業銀行作為主要出資人的,其注冊地應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二條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租賃公司作為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二)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境外租賃公司作為主要出資人的,其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三條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作為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二)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四)主營業務銷售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五)信用記錄良好;

(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四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一般出資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3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七)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五條境內金融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一般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并具備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六條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中資金融租賃公司一般出資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

(二)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于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四)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五)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六)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七條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的金融租賃公司不得超過2家。

第三十八條金融租賃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三十九條籌建金融租賃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四十條金融租賃公司的籌建期為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籌建的,可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申請人應在籌建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銀監會提交籌建延期申請。銀監會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并抄送有關銀監局。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籌建許可。

第四十一條金融租賃公司開業,應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四十二條申請人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不能按期開業的,可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申請人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銀監會提交開業延期申請。銀監會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并抄送有關銀監局。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四節汽車金融公司法人機構設立

第四十三條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法人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前款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且出資額不低于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第四十五條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的總資產不低于4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二)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同一企業法人不得投資2個以上的汽車金融公司;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六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第四十七條汽車金融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四十八條籌建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四十九條申請人自收到批準籌建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未能按期籌建的,可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申請人應在籌建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銀監會提交籌建延期申請。銀監會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并抄送有關銀監局。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籌建許可。

第五十條汽車金融公司開業,應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五十一條申請人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汽車金融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不能按期開業的,可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申請人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銀監會提交開業延期申請。銀監會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并抄送有關銀監局。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五節貨幣經紀公司法人機構設立

第五十二條設立貨幣經紀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從業人員中應有60%以上從事過金融工作或相關經濟工作;

(六)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五十三條申請在境內獨資或者與境內出資人合資設立貨幣經紀公司的境外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所在國家(地區)依法設立的貨幣經紀公司;

(二)所在國家(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請人受到所在國家(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其監管當局與銀監會簽署了監管備忘錄;

(三)從事貨幣經紀業務20年以上,經營穩健,并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四)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每年稅后凈收益不低于500萬美元;

(六)有從事貨幣經紀服務所必需的全球機構網絡和資訊通信網絡;

(七)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八)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貨幣經紀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五十四條申請設立貨幣經紀公司或者與境外出資人合資設立貨幣經紀公司的境內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從事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等業務5年以上;

(三)經營穩健,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四)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貨幣經紀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五十五條貨幣經紀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五十六條籌建貨幣經紀公司,應由投資比例最大的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五十七條申請人自收到批準籌建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未能按期籌建的,可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申請人應在籌建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銀監會提交籌建延期申請。銀監會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并抄送有關銀監局。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籌建許可。

第五十八條貨幣經紀公司開業,應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五十九條申請人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貨幣經紀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不能按期開業的,可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申請人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銀監會提交開業延期申請。銀監會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并抄送有關銀監局。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六節分支機構設立

第六十條貨幣經紀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代表處。

第六十一條設立貨幣經紀公司分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二)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業務操作、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問責制度;

(四)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十二條申請設立分公司的貨幣經紀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確屬業務發展需要;

(二)設立2年以上,且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經營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撥付各分公司(含擬設分公司)的營運資金總額不超過其注冊資本的50%;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十三條貨幣經紀公司設立分公司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六十四條貨幣經紀公司籌建分公司,應由貨幣經紀公司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同時抄報貨幣經紀公司所在地銀監局,由擬設地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擬設地銀監局在將初審意見上報銀監會之前應征求貨幣經紀公司所在地銀監局的意見。

第六十五條申請人自收到批準籌建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未能按期籌建的,可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申請人應在籌建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銀監會提交籌建延期申請。銀監會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并抄送有關銀監局。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籌建許可。

第六十六條貨幣經紀公司分公司開業,應由貨幣經紀公司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同時抄報貨幣經紀公司所在地銀監局,由擬設地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六十七條申請人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貨幣經紀公司分公司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不能按期開業的,可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申請人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銀監會提交開業延期申請。銀監會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并抄送有關銀監局。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八條貨幣經紀公司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可以在業務比較集中的地區設立代表處。由貨幣經紀公司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同時抄報貨幣經紀公司所在地銀監局,由擬設地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六十九條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設立駐華代表處,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二)是由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或者是金融性行業協會會員;

(三)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十條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駐華代表處,應由其母公司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七十一條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有關規定由銀監會另行制定。

第三章機構變更

第一節法人機構變更

第七十二條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機構變更事項包括:變更名稱,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變更注冊資本,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變更組織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七十三條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名稱,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局、銀監分局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名稱,由所在地銀監局或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并決定。

銀監會、銀監局或銀監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由銀監局決定的,應將決定抄報銀監會;由銀監分局決定的,應將決定同時抄報銀監局和銀監會。

第七十四條擬投資入股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所有出資人的投資入股資格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股權變更或股權結構調整均應經過審批,但持有上市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總股份5%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股權及調整股權結構,擬投資入股的出資人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信托公司出資人的條件適用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財務公司出資人的條件適用本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三)金融租賃公司出資人的條件適用本辦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其中現有金融租賃公司變更股權,出資人的條件適用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條件;

(四)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的條件適用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五)貨幣經紀公司出資人的條件適用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第七十六條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銀監局、銀監分局監管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單次變更比例達到總股本10%或者變更后持股比例達到10%的,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銀監局監管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單次變更比例低于總股本10%且變更后持股比例低于10%的,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監會;銀監分局監管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單次變更比例低于總股本10%且變更后持股比例低于10%的,由所在地銀監分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監會。

銀監局、銀監分局監管的財務公司由于被銀監局轄區外企業集團收購或重組引起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的,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銀監局監管的財務公司由于其他原因引起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的,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監會;銀監分局監管的財務公司由于其他原因引起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的,由所在地銀監分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監會。

銀監局監管的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監會。

銀監局、銀監分局監管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涉及境外投資者投資入股的,財務公司變更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涉及集團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的,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七十七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變更注冊資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變更注冊資本后仍然符合銀監會對該類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和資本充足性的要求;

(二)變更注冊資本涉及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的,應同時符合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的條件;

(三)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十八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變更注冊資本的許可程序適用本辦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變更注冊資本涉及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的,許可程序適用本辦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第七十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包括同城遷址、異地遷址,其中,異地遷址包括跨銀監局遷址和在銀監局轄內跨銀監分局遷址。

第八十條非銀行金融機構同城遷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夠合法使用擬遷入的新住所或營業場所;

(二)擬遷入的新住所或營業場所應具有符合規定的安全防范設施;

(三)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十一條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同城遷址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局、銀監分局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同城遷址由所在地銀監局或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會、銀監局或銀監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由銀監局決定的,應將決定抄報銀監會;由銀監分局決定的,應將決定同時抄報銀監局和銀監會。

第八十二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異地遷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原經營所在地遺留業務得到妥善處置,無風險隱患;

(二)能夠合法使用擬遷入的新住所或營業場所;

(三)擬遷入的新住所或營業場所應具有符合規定的安全消防設施;

(四)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非銀行金融機構異地遷址應事先向遷出地和擬遷入地地方政府報告。

第八十三條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異地遷址,向銀監會提交申請,同時抄報擬遷入地銀監局,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并抄送遷入地銀監局。

銀監局、銀監分局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跨銀監局遷址,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同時抄報擬遷入地銀監局,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并抄送所在地銀監局和遷入地銀監局。所在地銀監局在將初審意見上報銀監會之前應征求擬遷入地銀監局的意見。

申請人應在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遷址工作,并在正式營業前向遷入地銀監局或銀監分局書面報告遷址完成情況。

第八十四條銀監局、銀監分局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銀監局轄內跨銀監分局遷址,向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監會,抄送有關銀監分局。

第八十五條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變更組織形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變更組織形式涉及需要許可的其他變更事項的,應同時符合本辦法相應變更事項許可的規定;

(三)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十六條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變更組織形式,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銀監局、銀監分局監管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變更組織形式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八十七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修改公司章程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十八條非銀行金融機構因為發生變更名稱、股權結構、注冊資本、營業場所、組織形式等許可事項而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請上述許可事項中一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請,決定機關可一并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其許可條件、程序和期限適用本辦法相應變更事項許可的規定。

非銀行金融機構除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原因修改公司章程的,應單獨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請。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修改公司章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局、銀監分局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修改公司章程由所在地銀監局或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會、銀監局或銀監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由銀監局或銀監分局決定的,應同時將決定抄報銀監會。

第八十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分立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分立,向銀監會提交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銀監局、銀監分局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分立,向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立后依然存續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屆滿后,應按照有關變更事項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行政許可。分立后成為新公司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屆滿后,應按照法人機構開業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行政許可。

第九十條非銀行金融機構合并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非銀行金融機構吸收合并,由吸收合并方向其所在地銀監局提出申請,并抄報被吸收合并方所在地銀監局,由吸收合并方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吸收合并方銀監局在將初審意見上報銀監會之前應征求被吸收合并方銀監局的意見。吸收合并公告期限屆滿后,吸收合并方應按照變更事項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行政許可;被吸收合并方應按照法人機構解散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行政許可。被吸收合并方改建為分支機構的,應按照分支機構開業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行政許可。

非銀行金融機構新設合并,由其中一方作為主報機構向其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同時抄報另一方所在地銀監局,由主報機構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主報機構所在地銀監局在將初審意見上報銀監會之前應征求另一方所在地銀監局的意見。新設合并公告期限屆滿后,新設機構應按照法人機構開業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行政許可;原合并機構應按照法人機構解散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行政許可。

第二節分支機構變更

第九十一條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變更事項包括:變更名稱,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等。

第九十二條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名稱的申請,由其法人機構向分支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銀監分局提出,由分支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并決定。由銀監局決定的,應將決定抄報銀監會;由銀監分局決定的,應將決定同時抄報銀監局和銀監會。

第九十三條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的申請,由其法人機構提出,其許可條件、程序和期限適用本辦法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第九十四條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申請變更名稱,由其母公司向代表處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九十五條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變更住所,由代表處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抄報銀監會。

第四章機構終止

第一節法人機構終止

第九十六條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機構滿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議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組建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解散,財務公司不能實現合并或改組的,應當申請解散。

第九十七條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解散,向銀監會提交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銀監局、銀監分局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解散,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九十八條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請破產前,應當向銀監會申請并獲得批準: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自愿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的;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發現該機構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的。

第九十九條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擬破產,向銀監會提交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銀監局轄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擬破產,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節分支機構終止

第一百條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分支機構、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終止營業或關閉(被依法撤銷除外),應當提出終止營業或關閉申請。

第一百零一條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分支機構申請終止營業或關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有權決定機構決定該分支機構終止營業或關閉;

(二)分支機構各項業務已進行了適當的處置安排;

(三)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一百零二條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分支機構終止營業或關閉,由其法人機構向分支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一百零三條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申請關閉,由其母公司向代表處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五章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

第一節信托公司開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

第一百零四條信托公司申請開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組織架構,并有效發揮作用;

(二)有與開辦企業年金基金業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

(三)無挪用信托財產、發生存款性負債、以信托等業務名義變相負債以及違反信托業務分別管理、分別記賬的規定等行為,且最近3年內無其他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四)有與開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相適應的合格的專業人員;

(五)有開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管理信息系統和其他設施;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一百零五條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開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向銀監會提交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銀監局、銀監分局監管的信托公司開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節信托公司申請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資格

第一百零六條信托公司申請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成重新登記3年以上;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且最近3年年末按要求提足全部準備金后,凈資產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自營業務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有關監管要求;

(四)無挪用信托財產、發生存款性負債或以信托等業務名義變相負債等行為,且最近3年內無其他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經營業績,到期信托項目全部按合同約定履行完畢;

(六)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完善的信托業務操作流程和風險管理體系;

(七)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職責所需要的專業人員、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管理信息系統以及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八)已按照規定披露公司年度報告;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一百零七條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申請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資格,向銀監會提交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銀監局、銀監分局監管的信托公司申請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資格,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一百零八條獲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資格的信托公司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應與符合規定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向銀監會提出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并抄送相關銀監局。

第三節信托公司開辦受托境外理財業務

第一百零九條信托公司申請開辦受托境外理財業務資格,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二)經批準具備經營外匯業務資格,且具有良好的開展外匯業務的經歷;

(三)連續2年監管評級為良好以上;

(四)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提足各項損失準備金后的年末凈資產不低于其注冊資本;

(五)最近2年沒有受到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六)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機制,且執行良好;

(七)配備能夠滿足受托境外理財業務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資管理能力和經驗的專業人才(2年以上從事外幣有價證券買賣業務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2人);設有獨立開展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的部門,對受托境外理財業務集中受理、統一運作、分賬管理;

(八)具備滿足受托境外理財業務需要的風險分析技術和風險控制系統;具有滿足受托境外理財業務需要的營業場所、計算機系統、安全防范設施和其他相關設施;在信托業務與固有業務之間建立了有效的隔離機制;

(九)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一百一十條信托公司申請開辦受托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許可程序適用本辦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財業務資格后,開辦受托境外理財業務前應向銀監會報告。銀監局、銀監分局監管的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財業務資格后,開辦受托境外理財業務前應向銀監局、銀監分局報告。

第四節財務公司開辦發行債券等五項業務

第一百一十二條財務公司申請開辦發行債券、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有價證券投資以及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和融資租賃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務公司設立1年以上,且經營狀況良好;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從事成員單位產品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業務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

(四)有比較完善的投資決策機制、風險控制制度、操作規程以及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五)有相應的合格的專業人員;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一百一十三條財務公司申請開辦發行債券、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有價證券投資以及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和融資租賃業務的許可程序適用本辦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財務公司獲準開辦發行債券業務后,申請發行債券的有關規定,由銀監會另行制定。

第五節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開辦外匯業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申請開辦外匯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合規經營,內控制度健全有效,經營狀況良好;

(二)有健全的外匯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有與開辦外匯業務相適應的合格的外匯業務從業人員;

(四)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一百一十六條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申請開辦外匯業務的許可程序適用本辦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

第六節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辦衍生金融產品交易業務

第一百一十七條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辦衍生金融產品交易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主要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要求;

(二)有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三)具備完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中后臺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的風險管理系統;

(四)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交易活動和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五)擁有從事衍生產品或相關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管理人員至少1名,風險模型研究人員或風險分析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均需專崗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六)有符合衍生產品交易要求的場所和設備;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一百一十八條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申請開辦衍生金融產品交易業務的許可程序適用本辦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

第七節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其他新業務

第一百一十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開辦其他新業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

(二)經營狀況良好,主要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要求;

(三)有有效識別和控制新業務風險的管理制度;

(四)有開辦新業務所需的合格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五)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前款所稱其他新業務,是指除本章第一節至第六節規定的業務以外的現行法規中已明確規定可以開辦,但非銀行金融機構尚未開辦的業務。

第一百二十條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其他新業務的許可程序適用本辦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開辦現行法規未明確規定的業務,由銀監會另行規定。

第六章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

第一節任職資格條件

第一百二十二條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會成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總經理(首席執行官、總裁)、副總經理、總審計師(總稽核)、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總會計師、首席運營官、首席風險控制官、首席技術官、總經理助理,分公司的經理(主任),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首席代表等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未擔任上述職務,但實際履行前二款所列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應按銀監會有關規定納入任職資格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申請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品行和聲譽,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備履職所需的專業知識、技能、從業經驗,確保履職所需的時間和精力,在行為及決策上顯示出良好的判斷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從業記錄;

(四)具備履職所需的獨立性;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一百二十四條擬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

(二)擔任或曾任因違法經營或經營管理不善而被接管、撤銷、合并、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的機構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但能證明自己對此不負主要責任的除外;

(三)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阻撓、對抗監管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或案件查處;

(四)被監管機構取消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禁止從事金融行業工作的年限未滿;

(五)兩次以上被監管機構取消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禁止從事金融行業工作;

(六)明知有本辦法規定的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以獲得任職資格核準;

(七)有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工作嚴重失職情形,并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

(八)參加任職資格考試或談話未通過;

(九)本人或其配偶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且到期未償還;

(十)本人或其配偶不能按期償還從其擬(現)任職金融機構處獲得的貸款;

(十一)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單獨或共同持有擬(現)任職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明顯超過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十二)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在持有擬(現)任職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十三)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章及銀監會規定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十二項不適用于財務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二十五條申請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的經濟、金融、法律、財會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職責的工作經歷,其中擬擔任獨立董事的還應是經濟、金融、法律、財會方面的專家;

(二)能夠運用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判斷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

(三)了解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章程以及董事會職責,并明確知道董事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二十六條擬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非銀行金融機構獨立董事:

(一)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持有或者通過協議等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擬任職非銀行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

(二)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在持有或者通過協議等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擬任職非銀行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的單位任職;

(三)本人或其直系親屬任職的機構與擬任職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存在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等方面的業務聯系或利益關系;

(四)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可能被擬任職非銀行金融機構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已在同類型非銀行金融機構任職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申請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信托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擔任財務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在本集團從事財務或資金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從事本集團核心主業及相關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擔任金融租賃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或融資租賃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或融資租賃工作3年以上);

(四)擔任汽車金融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汽車生產銷售管理工作10年以上;

(五)擔任貨幣經紀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并有3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驗。

第一百二十八條申請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信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信托業務5年以上,或從事其他金融工作8年以上;

(二)擔任財務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財務或資金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從國外引進的人員擔任財務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熟悉中國的經濟、金融政策以及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熟悉國內外金融市場運作規律和特點;并在國際知名跨國金融機構或大型企業集團從事資金集中管理5年以上,或在國際知名商業銀行或投資銀行從業5年以上,熟悉資金計劃和資本市場投融資業務,同時具有3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務的經驗;

(四)擔任金融租賃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或從事融資租賃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或融資租賃工作3年以上);

(五)擔任汽車金融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汽車生產銷售管理工作10年以上;

(六)擔任貨幣經紀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并有3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驗;

(七)擔任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總會計師、總審計師(總稽核),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財務、會計或審計工作6年以上;

非銀行金融機構首席執行官、總裁、總經理助理、首席運營官、首席風險控制官和首席技術官的任職資格條件比照各類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條件執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申請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財務公司分公司經理(主任),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財務或資金管理工作9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二)擔任貨幣經紀公司分公司經理(主任),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并有2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驗;

(三)擔任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分公司經理(主任)的任職資格條件比照財務公司分公司經理(主任)的任職資格條件執行。

第一百三十條擬任人未達到第一百二十七條至第一百二十九規定的學歷要求,但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視同達到規定的學歷:

(一)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院校授予的學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注冊會計師、注冊審計師或與擬(現)任職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且相關從業年限超過相應規定4年以上。

第一百三十一條擬任人未達到第一百二十七條至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學歷或從業年限條件,但符合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認為其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的知識、經驗和能力,可提出個案申請。

第一百三十二條擔任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首席代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的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

(二)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須相應增加3年從事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

(三)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節任職資格許可程序

第一百三十三條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核準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向銀監會提交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銀監局、銀監分局監管的信托公司申請核準董事長或總經理的任職資格,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銀監局監管的信托公司申請核準董事長、總經理之外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監會;銀監分局監管的信托公司申請核準董事長、總經理之外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向所在地銀監分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監會。

銀監局監管的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申請核準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監會;銀監分局監管的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申請核準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向所在地銀監分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監會。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公司申請核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由其法人機構向分公司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監會,抄送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局。

第一百三十四條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個案核準權限及程序與非個案的核準權限及程序相同。

第一百三十五條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核準,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監會。

第一百三十六條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其分支機構新設立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按照該機構開業的許可程序一并受理、審查并決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擬任人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同類性質平行調整職務,或改任較低職務的,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在該擬任人任職前,應向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銀監分局提交離任審計報告或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及有關任職材料。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銀監分局應向原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銀監分局征求監管評價意見。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銀監分局應書面通知擬任人及其所在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機構重新申請任職資格:

(一)未在擬任人任職前提交離任審計報告或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及有關任職材料;

(二)離任審計報告或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或顯示擬任人可能存在不適合擔任新職的情形;

(三)原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銀監分局的監管評價意見顯示,該擬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辦法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

(四)已連續中斷任職1年以上。

第七章附則

第一百三十八條獲準機構變更事項許可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自許可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有關法定變更手續,并向決定機關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獲準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的,擬任人應自許可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正式到任,并向決定機關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完成變更或到任的,行政許可決定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行政許可。

第一百三十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終止事項,應在完成有關法定手續后1個月內向銀監會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一百四十條本辦法所稱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

第一百四十一條本辦法中的“日”均為工作日,“以上”均含本數或本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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