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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資金保障制度范文

資金保障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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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保障制度

第1篇:資金保障制度范文

政策解讀:想開工,先繳農民工工資保障金

為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農民工合法權益,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辦法》首次確定了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證時,必須提供由工資保障金開戶銀行出具的工資保障金存入憑證和勞動監察機構出具的工資保障金查驗證明,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同時提出,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實行專戶管理,建設單位應按工程合同總價款3%的比例,向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戶繳存保障金,保障金包含在工程總造價內,從應付工程款中列支。對連續3個以上竣工工程項目都未發生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企業,可以按工程合同總價款2%的比例繳存保障金。而在一年內,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兩次以上,或因此引發的企業,必須按工程合同總價款的4%繳存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不良記錄還將計入勞動保障部門和銀行誠信檔案。

保障金由企業交到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定的商業銀行,本金和利息都歸企業所有,人保局僅起到監管作用。

農民工之憂:除了工資,愁的還有誤工費

34歲的陳才貴是會澤縣大井鎮馬安辦事處下寨人,今年4月來到一立交橋工地,干鋼筋切割的活兒,這活兒他是第一次接觸。

5月14日上午,看到包工頭親自切割鋼筋,他趕緊過去幫忙,不想右手大拇指卻被鋼筋狠狠地夾了一下。經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拍片檢查,右手大拇指骨折,不少碎骨散到了肌肉中。

至今,他已“閑”了兩個月,積蓄也快用光了,包工頭原先承諾7月份結算工資,但并沒有按期執行。除此之外,他愁的還有包工頭只愿支付他一個月的誤工費,這與他要求的三個月誤工費相差甚遠。

現在,陳才貴不僅擔心能否領到工資,還在為誤工費發愁。“我這兩個多月都干不了活,起碼還要再休息一個月。”陳才貴覺得,自己索要三個月誤工費并不過分。

事實上,陳才貴不但應該得到合理的誤工費,在他受傷期間,用工方還應按工作時的標準支付給他報酬。如與用工方不能達成一致,可到所在區縣勞動監察部門及昆明市農民工維權中心尋求幫助。

熱點問題:建設領域為何屢現欠薪?

靜坐、堵路、動用暴力、甚至以命相搏都曾是農民工討薪的方法。而建設行業又是農民工欠薪的“重災區”。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該行業屢屢欠薪?

孫建才分析認為,勞動用工不規范,不簽訂勞動合同,導致欠薪事件發生后農民工缺乏有力證據。

為了降低施工成本,施工企業盡可能地雇用農民工進行施工,使得建筑領域的一線施工人員以農民工為主體。農民工整體素質較低,利用法律手段自我保護的意識較差,處于勞動力市場中的弱勢位置,這些都使得施工企業有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傾向。

建筑工程項目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工程持續時間有長有短,結算周期也不固定。在建筑項目竣工前,通常要采用中間結算的方式支付工程款。所以,如果發生工程款拖欠,則施工單位的工資也無法及時取得,農民工也就無法按時拿到工資。

此外,施工企業按合同約定進行建筑施工,到施工結束時由上一級發包企業進行竣工驗收,如果認定工程發生質量問題,則上一級發包企業會扣減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和勞務費。

對包工頭缺乏監督和制約,使有的人容易利用這一漏洞,在領到工程款后攜款逃匿,也會導致農民工領不到工資。

專家觀點:

與其事后處罰,不如提前干預

“我國建設市場競爭激烈且無序,供求失衡。建設企業與施工企業存在不平等的市場談判地位,施工企業往往處于相對弱勢,這是建筑領域拖欠工程款的實質原因。”云南大學社會保障博士謝和均認為,建筑領域工程項目層層分包,勞動用工主體不明確是欠薪的重要原因之一。建設單位以招標形式選定建筑總承包企業,建筑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項目分解,再以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形式交給具體的施工單位,而這些單位又可能將自己所承接的工程分解再分包。

工程項目層層分包,帶來了勞動用工主體不明確的問題,一旦工程款或勞務費支付在任何一個環節發生問題,處于分包鏈條最末端的農民工就無法拿到工資。謝和均介紹,目前,我國對欠薪企業及包工頭的處罰力度有限,他們的違法成本很低。

“在當前法律制度還不健全的情況下,與其欠薪事件發生后采取處罰措施,不如政府采取事前預防干預。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便是這一思路的結果。”謝和均認為,《辦法》的施行對解決農民工欠薪有積極作用,能極大地改進我市農民工欠薪的現狀,對可能的欠薪行為起到預防和警示作用。但希望《辦法》及相關部門能配套出臺相關細則,完善建筑領域的承包制度、合同制度、監督管理制度等,才能形成解決欠薪的合力機制。

應視企業實際酌情設置比例

“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也要兼顧效率。”謝和均說,在金融危機后時代的大背景下,應適當考慮企業的實際資金負擔,不要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固化保障金繳納的比例和主體。應該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及工程規模的不同,設置保障金繳納的比例,并適度創新保障金動態管理及成本分擔模式,以利于企業流動資金運營,從而促進就業。

據了解,在勞資雙方之間原本就處于弱勢位置的農民工,沒有強有力產業組織機構作支撐,使得農民工面對工作中的侵權行為無力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發生拖欠工資的問題后也不利于及時妥善地予以解決。

工會組織在保障勞動者權益方面可以發揮一定的作用。謝和均認為,目前,農民工缺乏自己的行業工會及意見收集和表達的組織。

農民工應“內外兼修”提高素質

農民工自身素質不高,也給了企業和包工頭欠薪的可乘之機。為此,昆明市在農民工職業培訓和保障金制度方面下了大力氣,希望通過“內外兼修”的方式,解決農民工欠薪的發生。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范光華介紹,昆明市采取了城鄉一體化的職業培訓計劃,針對農民工的職業培育體系包括設置適應市場需求的專業,改革教育教學方法,使職業教育更加貼近社會、貼近市場,鼓勵農村青年就讀于職業學校,提高農村青年的職業素質。

大力發展在職培訓,加強職業資格認證,提高農民工的技能水平,同時還要培訓與職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增強農民工的就業適應性和競爭力,加速農民工向合格的產業工人轉化。

律師提醒:保存好證據以便維權

云南北川律師事務所的邱浩律師介紹,農民工維權的途徑包括:向當地工會組織和勞動行政部門求助(勞動監察),途徑,司法局、律師協會的社會幫助(法律援助)以及人民法院的幫助(“減免緩”訴訟費和先予執行)。

第2篇:資金保障制度范文

關鍵詞:濰坊濱海經濟開發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措施

中圖分類號:F323.89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1-0000-02

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其中農村人口占據著很大的比重,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與我國經濟發展、城市化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等問題息息相關。近幾年來,我國十分重視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如開發農村經濟區、農村城鎮化建設等來拉動農村的生產力。而農村的經濟發展又受社會保障制度的影響與制約,影響著經濟發展的成果與和諧社會建設。為此,在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的同時要重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問題,加強對社會保障制度的認識程度,積極采取各項措施來推動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進而推動新農村建設,拉動經濟增長。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相關概念

(一)社會保障制度的概念

一般而言,所謂的社會保障制度指的是國家借助于立法與行政等措施來設立的保護社會各成員基本生活安全的項目綜合。具體而言,社會保障制度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經濟與社會的穩定,根據保護與激勵相互統一的原則,針對于公民在面臨年老、疾病或者是遭受災害而面臨的生活困難的情形下,通過對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工作,政府根據收入分配的情形,來對這些滿足條件的公民分配一些必要的物質幫助與社會服務,進而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的一種制度。

(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概念

所謂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指的是其面向的對象是農村的居民,在農村推動的一種社會制度,本質上還是隸屬于社會保障制度的范圍。通常來說,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被界定為是一種國家或政府主導的行政行為。國家或政府為了維護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安穩,針對于農村居民在傷殘、失業、疾病或者是面臨生活困難等等情形下,由政府和社會來共同參與組織調配,給困難農民物質支持,從而來維系農民的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二、經濟開發區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現狀與不足之處

(一)農村社會保障的水平較低

從當前來說,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是針對于弱勢群體的救濟和扶持,包括對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災民的救治與安置。當前,我國針對于一般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以及養老制度等還不夠完善。隨著新農村建設的推進,農村經濟有了極大的發展,但是由于對社會保障制度的認識水平不足,無法從多方面、多層次來提高農村社會保障的水平,使得農村的社會保障與城市相比差距大,且發展極不平衡。現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是一時扶持農民的生活,并不能夠從根本上來保障農民的生活。濰坊濱海經濟開發區近幾年來不斷提高對社會保障制度的資金支持力度,但是從整體上來看,整個資金的規模還不足以滿足群眾的意愿,做到足額的保證。除此之外,隨著經濟的發展,物價總體水平不斷上升,但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補助資金并沒有呈現出相應的增長,這樣,不僅無法滿足保障群體的生活,反而會使得他們的生活水平下降,基本生活出F問題。

(二)社會保障體系不夠完善

從目前來說,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相對緩慢,尚未形成系統化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經濟發展極其不平衡,特別是城鄉發展差距大,城鄉居民的收入與生活水平差距大,而在城鄉經濟發展不相同的情勢下,會給政府的社會管理帶來一定的難度,在社會保障制度政策的制定上帶來挑戰。從濰坊濱海經濟開發區的角度來說,雖然在開發區內大力的發展農業,努力提高農民的收入,但是總體來說,經濟開發區的社會保障體系還存在著不完善之處。其中,現有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僅僅是包括了新型農村的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的合作醫療保險以及農村的最低生活保障等內容,這存在著一定的缺失性,特別是無法保障50-60歲這部分群體的穩定收入來源。

(三)社會保障的資金不夠充足,渠道較少

農村社會保障資金是否充分會直接影響著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效果。通常來說,社會保障制度運行的資金主要是來自財政的專項撥款、社會組織的籌集以及個人的繳納等三個方面。長久以來,我國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財政支出上十分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而社會單位組織對于農村社會保障的支持并不積極,不愿意提供大量的資金來幫助農村經濟發展。對農民個人來說,由于收入水平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也無法支撐自己去繳納多余的款項,進而使得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面臨緊缺的情況。這種情況普遍存在于我國農村地區,即便對于經濟開發區來說,社會保障制度的資金仍不豐裕,這也是實施時面臨的一大難題與挑戰。

三、解決濰坊濱海經濟開發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足的措施

(一)拓寬資金籌集的渠道,提高農村社會保障的標準

面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資金不足的問題,就需要有關部門與政府能夠意識到這一問題的嚴重性,拓寬社會保障制度資金籌集的渠道,增加資金的投入量。一是,對經濟開發區的政府來說。要增加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財政投入比例,用財政撥款來滿足資金的需要。二是政府還需要開展多種方式的籌集資金活動,鼓勵企業、社會組織提高對社會保障制度參與的積極性,如通過募捐、贊助等等形式來吸引資金。三是從農民個人角度來說,要通過政策、技術支持等工作,來增加農民的收入,進而增強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力度。另外,濰坊濱海開發區政府在增加對農村社會保障工作資金投入的時候,還需要借助于政府性文件,頒布有關的條例,提高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標準,從而使得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能夠發揮出效用,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

(二)加強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宣傳工作

從當前來說,要提高經濟開發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成效,就先要強化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宣傳工作,提高農民的社會保障意識。如果有關的社會保障政策不能及時準確的傳達給農民,讓農民了解政策的內容,則容易出現農民對政府、對社會保障制度不信任的情況,從而影響社會保障政策在執行中的效率,而有關的社會保障政策也會失去推行的意義。所以,應當加強社會保障制度的宣傳工作,強化善法教育,提高廣大農民對自身權利的認識,提高他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并積極采取各項措施,來調動農民參與社會保障工作的積O性,在宣傳的時候,要采取多種方式同時進行,如廣播、報紙、電視等方式或者是深入到農民家中進行深層次的交流等,以提高農民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理解程度,提高他們的接受能力,進而提升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效果。

(三)完善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機制

為進一步提升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效率,發揮出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就要從管理機制入手,改善管理中存在著不足之處。對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來說,在具體的社會保障工作中需要有統一的規劃與管理,并且還需要細化社會保障之策實施中的細則,使之在實施中能夠更加明確。此外,還需要完善管理的監督機制,發揮監督的效用,構建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對于經濟開發區來說,就要將農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新型農村保險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工作統一的集中到同一個部門中,將原有的多頭管理的模式轉化為單一管理,進而提高管理的效率。

四、結語

從當前來說,濰坊濱海經濟開發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農民的基本生活。但是,農村的社會保障工作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如社會保障體系不夠完善、資金不夠充足等,這極大的影響著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順利進行。為此,就需要從這些方面入手,采取多種措施,如拓寬社會保障工作資金的籌集渠道,完善有關的管理機制,加大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宣傳力度,從而有效提升社會保障制度的水平,促進經濟開發區的經濟發展。

參考文獻:

[1]陳小軍,陳仕鋮.關于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權的探討[J].楚天法治,2014(8).

[2]李亞楠.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完善與農村消費需求增長的關系探討[J].現代經濟信息,2014(21):156-156.

[3]張云霞.關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討[J].商情,2014(13):123-123.

第3篇:資金保障制度范文

關鍵詞: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差異

中圖分類號:F830.6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9-0080-02

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社會文明的進步的標志,是彌補自由市場經濟缺陷、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安全閥”,是社會收入的“調節器”,社會矛盾的“緩沖器”,社會安全的“保護器”。但由于歷史原因和國家政策的偏向,城鄉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收入水平、經濟結構等諸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城鄉社會保障呈現相互獨立且不同的制度格局。與城鎮相比,農村社會保障總體呈現出社會保障水平低、項目少、應急性、短期性以及社會化程度低等特點。導致農村居民不能與城市居民共同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城鄉居民收入差距越來越大,延緩了中國全面小康社會和現代化建設目標的實現[1]。

一、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差異表現

1.社會保障模式依賴路徑差異。中國城鄉社會體制是沿著兩條不同的軌道發展和演變的,城市社保制度的基礎是城市的工業制度,是隨著企業生產和分配制度的演變而變遷的。大體經歷了勞動保險制度、國家責任性企業保障制度、企業責任性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制度。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以土地制度為基礎的家庭保障模式,大體經歷了家庭保障+政府社會扶助、集體保障+國家救助、家庭保障+國家救助、家庭保障+社會保障試點、家庭保障+國家救助 [2]。與城市相比,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社會化程度低、非制度化等特點,而且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滯后于農村經濟的發展。

2.籌資模式差異。社會保障籌資模式有:現收現付或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模式、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相結合。中國城鎮的社會保障制度基本上是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賬戶模式,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承擔。以社會養老保險為例,城市居民的養老金由企業承擔其工資的20%,個人承擔8%,政府給予以一部分的財政補貼。農村是完全積累賬戶模式,即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給予政策扶持的模式進行籌資。

3.社會保障水平差異。社會保障水平指社會在一定時期內向社會成員所提供的社會保障范圍和社會保障基金的量的總稱。社會保障的范圍通常是由社會保障的項目的多少來反映,保障的范圍越多,社會保障的范圍就越廣,社會保障水平就越高。2007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182.4元/人月,平均補差水平102元/人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70元/人月,平均補差水平37元/人月[3]。

4.管理體制差異。城市社會保障體系已擁有較為充足的專業社會保障管理及經辦機構,并擁有大批高素質專業工作人員,同時已建立了較健全的社會保障信息網系統。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機構成立晚,同時成熟度低。對于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城市是中央機構要求人力資源部與社會保障部統一管理,而農村則是各級政府部門的下屬機構來管理,各部門相互之間缺乏協調配合,運行效率低,運作不規范。農村保障資金難以實現保值增值的,資金被挪用的現象也比較常見。

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呈現差異化的原因

1.城鄉固化的二元經濟結構未能打破。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是發展中國家從傳統農業社會向工業化和現代化社會必經的過渡階段,是指發展中國家廣泛存在的城鄉生產和組織的不對稱性,也就是落后的傳統農業部門和先進的現代經濟部門并存、差距明顯的一種社會經濟狀態[4]。建國以來,中國為了迅速走上工業化道路,政府用行政手段將城鄉分開,以犧牲農民利益為代價實現國家的工業化,形成了一套城鄉二元體制。城鄉經濟的固化相應的形成戶籍制度、勞動分配制度等二元體制。在這些固化的體制下,城鄉之間的勞動力不能自由流動,出現了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和城市“民工荒”并存的局面。在固化的二元社會經濟制度下,相應的就形成了城鄉分治的社會保障制度。

2.財政支持力度不平衡。按照社會保障的基本出發點,社會保障應該首先幫助那些最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應該對自我保障能力弱的農民加大保障資金投入,但是國家對城市社會保障的補助要遠遠大于農村的社保補助。一方面,在城市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國家建立起了一套較為完善的籌資模式,對于各種社會保險的繳費水平、繳費主體、繳費方式都做了詳細的、完整的規定,保證了社會保障資金能夠按時的存入居民的賬戶中。而在農村的社會保障中,制度體系不完善,對籌資方式也不盡完善,因而籌資的實際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國家對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的補助資金比較多,但對農村的社會補助很少,絕大部分靠農民自己出資,大大影響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3.農村居民不公平待遇。社會保障是一種公共物品,是公民應得的一項基本權利,應該為社會每個成員所平等享有,政府應該無差別地提供這一公共物品,同時也是實現社會公平的一種方式。在城市,政府建立起了一系列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眾多的保障項目,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高,城市居民享受了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成果。但是政府在農村卻沒有建立相應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總是以財力有限、農民有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等借口拖延。另外,隨著經濟日益快速發展,中國農民日益面臨多重風險的考驗,傳統的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功能不斷減弱,農民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日益強烈。而國家對農村財政資金的投入卻沒有相應的增加,政策支持力度也沒有相應的提高,漠視農村居民的權利,是對農村居民極大的不公平待遇的表現。

4.根深蒂固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觀念。中國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決定農民擁有土地權利并終身受到土地的保護,因此,在人們眼中農民有保障,相對于城鎮居民,失去了工作后就斷絕了經濟來源而言,農民至少還有土地作為其經濟來源保障生活,這就使得政府忽視農民的社會保障權益,從而制約了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5]。此外,中國長期形成的傳統意識認為:養兒防老、有土地作保障等,這些根深蒂固的思想抑制了農村地區對社會保障的需求,也使得政府忽視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

三、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路徑

城鄉差異化的社會保障制度給中國社會各個方面帶來了極大的負面效應,實現城鄉經濟社會統籌發展,必須改革當前的社會保障制度,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應有功能。

1.確立實行城鄉統籌發展的社會公平理念。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是農民實現社會公民基本權利的制度特征,目前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在很大程度上對農村居民不公平。從公平的角度,社會保障制度應該覆蓋所有的農村居民,即不論收入的高低、不論職業種類,只要是在農村領域上生活、工作和勞動的居民都有參加和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應惠及所有農村居民 [6]。因此,從城鄉統籌,推進農村城市化的角度,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必須以城鄉銜接為前提,以有利于促進農村人口的流動和城市化,促進城鄉的公平,實現和諧社會。

2.對現存相關制度進行有效整合和完善。本著制度的規范化和科學化的要求,對于目前的農村社會保障進行梳理,合理的方面繼續保留,不完善的地方進行改進,需要補充的地方進行補充,從而形成一個既能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又能適應農村居民不斷分化特點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這就要求要設計一個適合純農民、農民工和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對于三者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分別設立。對于村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實行農保,主要以土地保障為主,設立較低的社會保障標準,同時也可以實行自愿參保的社會保障制度。對于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設立,可實行“一卡通”的社會保障模式,以適應農民工較強的流動性的特征。同時可以根據農民工的經濟基礎自愿選擇農保還是城保。對于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設立應該是加入城市的社會保障模式,但是由于失地農民的經濟基礎有限,政府可以給予補貼,對于個人賬戶的繳費標準放低些,社會統籌部分的比例放大一些。

3.建立資金支持體系、構建穩定的資金保障體系。 在籌資方式上,根據社會化、多元化的原則,針對不同的受益主體,確定不同的資金交付方式和繳費標準;建立集體、社會等外部資金的支持體系,同時在農村,對于有經濟條件的,可以加入商業保險,參保方式可以實行多樣化的模式;對于保障資金的保值增值方面的問題,應該結合中國農村的金融市場改革與政策的調整導向,明確農村社保基金的投資渠道,資金的運行模式和有關部門對資金的監督管理模式。

4.工作要循序漸進、逐步實現一體化。實現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體化要求高度的社會保障統籌層次,從面對的客觀問題出發,必須循序漸進。首先,在農村,可以根據農民的經濟條件和認識程度,有差別的進行社會保障的推行和實施,然后帶動符合條件的和有能力的農村居民參保。其次,對于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由于城市的社會保障水平高,但是社會保障的繳費水平也高,很多人不愿參保,因此有必要降低城市的社會保障水平,相應的降低社會保障的繳費標準,逐漸的實現城鄉社保制度的一體化。最后,由于農村居民一直受小農意識的限制,將土地作其唯一保障,對于社會保障的意識比較淡薄,需要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加大對社會保障的宣傳工作,提高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意識。

參考文獻:

[1]陳喜梅.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一體化戰略初探[J].人口與經濟,2010,(4).

[2]楊翠迎.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差異及統籌改革思路[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4,(34).

[3]中國統計年鑒[K],2008.

[4]鄧大松,劉昌平,等.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研究[J].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第4篇:資金保障制度范文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議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概述

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之一,也是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的重要內容之一。可以將農村社會保障定義為:為了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國家或政府對農民在疾病、傷殘、年老、失業、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和社會一起依法給予物質幫助,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權利的一種社會制度。

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對象與內容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四方面的內容。農村社會保險是較高層次的社會保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

三、完善和健全我國農村杜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完善和健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打破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完善和健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發展農村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內在要求:完善和健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體現我黨執政合法性的現實需要。

四、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缺乏法律支持,不具備可持續性;保險金籌集缺乏社會性;基金管理和運營混亂,缺乏安全保證。

(二)我國農村合作醫療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法律建設滯后,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保障,資金投入和管理不足,我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政策主要缺乏資金投入:一方面,政府在資金緊張的條件下用于社會保障的資源比較有限;另一方面,由于財力有限,國家在醫療衛生方面的投入主要集中于城市。同時,新型合作醫療的管理、監督機制仍然不健全,在資金籌集和補償機制上缺乏科學預算,廣大農民無法對合作醫療資金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總體欠缺科學性。

(三)我國農村社會救助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統一立法缺失與地方立法較成熟并存。目前,我國并沒有關于農村社會救助的專門統一立法。法規只有國務院頒布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在規章方面也僅有《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等,這無疑大大阻礙了我國農村社會救助制度的發展。

(四)我國農村社會福利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農村社會福利項目資金投入不足,制度改革十分滯后。近年來,我國對農村養老、醫療、救助的改革步伐不斷加大,相較而言,農村社會福利基本處于停滯狀態。

(五)我國農村社會優撫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農村社會優撫保障法制化程度低,落后于國家其他制度改革。在農村軍人退役安置問題上,過去的通過指令性計劃來安置退役軍人的做法越來越行不通了。國家取消福利分房后,農村優撫對象根本無法自行購買住房。這些問題都表現出如何有效地保障農村優撫對象各方面的合法權益是一個十分實現而緊迫的課題。

五、完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

(一)加強對農村社會保障的立法工作

對農村社會保障進行立法,就是通過法律規范調整因農村社會保障而引起的社會關系,即社會保障關系。農村社會保障關依其內容不同,可分為以農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為主的農村社會保險關系,以救災和扶貧為重點的社會救濟關系,以五保供養和殘疾人照顧為重點的社會福利關系以及以復員軍人安置、傷殘軍人、軍烈屬為重點的優待撫恤關系。

(二)建立多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從客觀需要上看,各地農民對社會保障和生活服務的要求是基本相同的。但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平衡,不同地區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的經濟能力相差懸殊,這就要求我們在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時,必須從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生活的實際需要出發。各項農村社會保障項目、范圍和具體標準的確定,必須與各地區集體經濟和農民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以及農民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社會保障需求相適應。因此,全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不可能同時一步到位,也不可能全國統一一個模式,而是要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形成各地區層次不同、標準有別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5篇:資金保障制度范文

論文摘要: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全面構建和諧社會,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分析了建立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性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保障農民基本權益的客觀要求。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障、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農民是公民成員,依法享有憲法賦予的享受社會保障的基本權利

中國是傳統農業大國,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實現“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農村社會保障是實現社會公平和體現人的自由和尊嚴的客觀要求。

2.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村穩定的重要保障農村的穩定是中國社會穩定的基礎,“農村不穩,則國家難定”。但是長期以來,中國農村并沒有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還是通過個體的家庭保障來實現“積谷防饑,育兒養老”這般的觀念在農村社會根深蒂固。

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土地保障為主的農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斷弱化,完全依靠家庭養老,風險很大。傳統家庭養老保障模式受到嚴重挑戰,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也受到嚴重威脅,“城鄉二元制”的社會保障制度種種弊端不斷顯現,農民要求建立社會保障的呼聲口趨強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這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勢在必行。通過社會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無疑可以減輕家庭負擔,緩解農村貧困,增加農民福利,維持社會穩定。

3.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中國,城鄉收入差別大,相對于城市較為健全的保障體系來看,農村社會保障刺度的建設大大落后于城鎮,這種狀況已經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以不斷深化農村改革與大力發展農村市場經濟為基本前提而市場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風險性”,農村經濟也是一種典型的風險經濟。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實行,使農戶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市場行為主體,從而決定了他們必須獨立承擔生產經營中的各種風險,因而也就產生了相應的社會保障要求此外,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也是農村剩余勞動力不斷增多的客觀要求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化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中國將有大量的剩余勞動力需要轉移到第二、三產業就業,這些脫離傳統農業的農民,如同城鎮職工一樣,也迫切需要有穩定的社會保障。

二、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

1.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建設起步晚,整個社保體系還不健全,處于摸索階段社會保障制度從城市延伸到農村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具備了一定社會經濟政治條件后的結果。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決定的,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從誕生到發展,在發達國家中已有相當成熟的經驗。而在中國,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時間很短。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才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農村社會保障建設還處在探索階段、在國內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遵循。

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等。從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現狀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嚴重缺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目前依然處于探索階段;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廣階段;工傷、生育、失業三大社會保險制度至今尚未在農村建立。目前農村社會救助也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制度基本沒有建立。在農村,敬老院和殘疾人福利院是農村社會福利體系的主要機構,但受資金供給渠道制約,這些福利機構大大衰減。

2.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小順,責任主體不明晰中閏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不夠科一學化和規范化,長期以來一直處于“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狀態。財政、民政、巨生、人事、計生、勞保等部門都設有社會保障機構,難以形成統一的管理格局。這些共同行使社會保障職能的眾多機構,由于實施部門所處地位和利益關系的不同,在實際工幾作中會發生決策及管理上的矛盾,必然導致保障政策檢驗與實際效果之間的偏差。農村社會保障基金也缺乏有效的監督這些都直接影響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的順利實施。

責任劃分模糊,分工不明晰政府、部門、企業和家庭之間、政府各部門之間皆存在責任分工不明確的問題,如政府責任與市場責任相混淆。這既不利于有計劃地緩解歷史遺留問題,也使現實責任難以準備配置,不利于政府職能的行使,也妨礙了市場作用的發揮。

3.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缺乏穩定來源。農村經濟發展相對落后,農民收人不高。資金嚴重不足一直是束縛農豐并士會保障制度發展的重要原因。中國中央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只有10%左右,且這10%的投人也基本給了城鎮居民農村從國家財政獲得的主要是每年的扶貧開發基金和用于“五保戶”最低生活補助的救災救濟資金,人均保障額遠遠低于城鎮居民有限的資金難以滿足農民需求,合作醫療資金短缺,農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療,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較為嚴重。農村社會保障血臨的最為突出的間題是資金缺乏的問題。

農村社保資金來源單一、有限,主要推行“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大部分農民實際無力承擔各類保險費用,即使部分農民有能力繳納,卻由于對子卜會保險制度認識不清等原因,而不愿參加保險這樣,社保資金就缺乏穩定性與持久性

4.農村社會保障法制不健個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基本的國家“民生”制度,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依靠國家法律法規的支持。但是,中國迄今沒有一部專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部分社保條款只是散見于相關法律之中,沒能形成體系,不具備較強的操作性在一些已制定的條例中,很多是通過各種“紅頭文件”的,這些文件缺乏法律權威,穩定性差,難以有效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工作。

三、完善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幾點建議

l.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建議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專題研究,深人農村,調查了解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實際,查找原因,研究一切實可行的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途徑和方法,供決策層參考,以盡快構建和完善符合中國農村實際的社會保障制度

與此同時,中國應當在結合國情的前提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縮短摸索周期,加快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例如,日本、德國、巴西等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經過多年的實踐,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特點。例如:日本倡導企業的社會保障責任,于2000年建立了“護理保險”,國家、地方政府、企業、40歲以上的人共同付費支持老年人護理所需的設施、服務等回。總結這些國家的先進做法,借鑒成功的經驗,對于完善中閏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理順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明確政府的責任主體地位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緩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農村社會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責任承擔的缺位。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政府應當充當主角,承擔主導責任全面統籌管理農村社會保障工作。

概括而言,政府責任主要包括領導管理責任、引導責任、利益主體的協調責任和資金的監管責任等

政府應當構建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遠景規劃與近期規劃,理順管理體制,徹底消除“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現象,使管理機制更加統一、規范、有序。

在政府的多項職責中,其監管職責尤為關鍵政府應通過建立民主、科學的農村社會保障的監管機制,強化對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收繳、運營、發放等具體業務環節的監管責任,實行業務公開和信息定期制度,增強工作的透明度。

第6篇:資金保障制度范文

一、作為分析框架的制度變遷理論

制度變遷是新制度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內容,制度經濟學家從不同的維度建立了不同的理論,其中以美國經濟學家道格拉斯?C?諾思的制度變遷理論為代表性。諾思的制度變遷理論模型的基本假設是:制度變遷是制度處于不均等狀態時追求潛在利潤的自發過程。這種“潛在利潤”,是一種在現行制度安排中無法獲取的利潤,因此當一種新的制度安排的潛在收益大于現行制度安排的預期成本時,會產生獲益機會,從而推動制度變遷。這種新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實現制度的更高效率。

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變遷歷程

(一)社會保障制度初步探索階段(1949―1978年)

在這一階段,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是政府憑借行政力量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的,政府在社會保障中具有絕對的壟斷地位;同時,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供給者,政府有能力也有意愿保障制度變遷的順利實施,能夠彌補其他主體所存在的供給力度不夠的問題,因此,這一時期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變遷是一場由政府主導的強制性變遷,這適應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能夠在尚不穩定的社會格局中在最短的時間內以強有力的方式推動制度變遷,從而避免外部性和“搭便車”行為,降低制度變遷的成本。

(二)社會保障制度全面改革階段(1978―2002年)

這一階段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雖然政府為主導的強制性變遷依然占據重要地位,但改革取得的成績并不只是強制性變遷的作用,而是強制性變遷與誘致性變遷相結合,在自上而下推行政策的同時充分發揮了基層公民的主觀能動性。這主要表現在:政府通過頒布政策法規進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同時,也有針對性的開展了各地區的試點工程。以中央的方針為指導,結合各試點地區特色,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發展相應的制度改革模式和策略,以強制性變遷與誘致性變遷相結合作為變遷動力,有力地推動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三)社會保障制度協調發展階段(2002―2015年)

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形成了以政府為主導、私人組織和社會中介參與的多元格局。在改革開放和西方政府管理改革運動的影響下,政府主導格局逐漸被打破,多種私人組織和社會中介積極參與進來,推行由政府主導、市場參與的社會保障體制。這體現了我國政府由一方主導的強制性變遷逐漸與誘致性變遷融合發展。同時,強制性變遷與誘致性變遷的融合并不意味著對強制性變遷的取代。多元主體參與并不是削弱政府的作用,而是希望加入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力量,以此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規范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的行為。

三、城鄉社會保障制度變遷問題審視

(一)制度變遷發展速度過快,和社會需求不融合

近年來,我國全面推進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加快新型合作醫療改革試點工作,基本形成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并在該框架內大步推進改革。然而,過分重視改革速度,也產生了新的問題。地方經濟實力對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的制約,地方政府主動推動制度變遷的意愿不強,能力不足。其次,社會保障制度對弱勢群體救助的不及時,也打擊了該群體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需求。我國目前遠未建立起覆蓋全體公民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特別是對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還亟待完善,這為社會保障制度埋下了隱患。

(二)制度變遷政府主導過于強勢,市場作用發揮不足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變遷更多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強制性變遷,政府是制度變遷的主導者,決定了制度變遷的方向、速度和整體布局。另一方面,以市場調節為依托的誘致性變遷受到限制。社會保障制度的目的是管理社會有效需求,保證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之間的平衡,要注重市場機制的作用。當前我國市場發展不完善、企業的經營水平也有限,同時政府對于社會保障事業的過度干預,使得私人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參與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自主性和積極性受到打壓,因而市場的作用難以得到發揮。

(三)制度變遷呈城鄉二元分割格局,制度“碎片化”現象嚴重

當前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存在二元分割格局,這不僅違背了公平正義原則,而且拉大了城鄉差距。我國農村人口基數較大,但是農村的社會保障服務仍處于落后水平,不利于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其次,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在制度上和標準上的不統一,導致制度“碎片化”現象嚴重,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城鄉居民身份變化頻繁,這種狀況也給城鄉居民帶來諸多不便,如進城務工農民在城鄉之間流動時,其社會保障待遇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轉接,導致其在享受社會保障服務時面臨巨大困難。

四、城鄉社會保障制度變遷路徑選擇

(一)構建公平正義的制度供給模式,重塑社會保障觀念

公平正義的制度供給模式,是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重要基石。社會保障要覆蓋廣泛,并兼顧好城鎮與農村發展狀況。同時政府應重視對城鄉社會保障的認識,運用國家強制手段對社會資源進行分配和再分配,為生活困難居民提供物質上和精神上的保障,保證其社會生活的正常開展和經濟活動的持續發展。政府要利用政治權威和公信力,協調利益分配,緩解矛盾沖突,關注廣大公民之間的經濟和社會地位差距,并對弱勢群體進行傾斜照顧,真正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二)構建政府和市場有機結合的制度運行模式,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同步發展

開展多元籌資方式,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市場主體積極參與的多元籌資渠道。首先,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鼓勵地方、企業以及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保障事業,實現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參與,為社會保障事業分攤經費開支。其次,在面對社會保障政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資金短缺情況,政府要考慮更加多樣化的方式籌集社保資金,通過有股減持、資產置換、土地拍賣等方式變現部分國有資產,獲取更多的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三)構建長效均衡的制度變革模式,改革完善公共財政體制

第7篇:資金保障制度范文

【論文關鍵詞】統籌城鄉發展;二元化社會結構;養老保險制度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城鄉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特別是確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后,構筑在計劃經濟體制基礎上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逐步解體,以社會成員戶籍劃分城鄉社會保障形式的養老保險制度,已越來越受到所有制和用工形式多樣性的變化、以及大量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后身份異化和部分地區出現城鄉一體化的挑戰。目前,許多地方已實施或正在探索戶籍制度改革,而以戶籍制度為基礎實施的福利和社會保障制度卻限制了勞動者的自由流動和城鄉人口的融和。因此,統籌或統一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是統籌城鄉發展,破解二元化社會結構的重要推動手段之一,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亟須解決的一項重要課題。 

一、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城鎮職工為主要參保對象,并延伸至有繳費能力的城鎮居民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和探索,日臻成熟和完善,形成了“基本保障、廣泛覆蓋、多個層次、逐步統一”的制度特征。以農村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由于缺乏經濟基礎的支撐和政策制度的保障,大部分的地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仍處在探索和試點的過程中,其持續發展的瓶頸仍未突破。從發展理念、保障模式、待遇水平、制度銜接等方面對現行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比較,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及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如下主要問題。 

 (一)從發展養老保險的政府責任上講 

各級政府仍然存在“重城鎮,輕農村”的養老保險發展觀。從當前政府出臺的社會保險宏觀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來看,主要是解決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問題,同時提供了大量的資金支持,并負責資金最終“兜底”。而對于發展農村養老保障制度而言,則認為土地和家庭是農民養老保障的重要載體,構建這一制度并不迫在眉睫,當前主要任務是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因此政府在發展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上,起步比較遲,投入的資金也不多。目前,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已呈現嚴重失衡的發展態勢,這主要是由于各級政府在社會保險發展觀上普遍存在“重城鎮,輕農村”的觀念。 

 (二)從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模式上講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建立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城鎮養老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強制性,其資金來源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制度運行中基金如不足支付時,國家承擔最終支付者的責任,這些機制確保了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長久發展。從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看,大部分地區農村養老保險采取農民個人自愿參加,基金完全積累的方式,資金來源以個人繳費為主,各地依其經濟狀況給予一定的補助,這種儲蓄制的保障模式,一是在農民收入普遍較低以及增長緩慢的經濟狀況下,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并非農民投入的首要選擇,做強做大養老保險基金難度很大,二是這一制度缺乏統籌調劑、保障功能弱化、保障水平有限,農民普遍注重眼前利益,參保意愿不高,也就沒有參保的積極性。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其核心是政府財政保障來支撐,缺乏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就沒有發展的空間和后勁。 

 (三)從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待遇水平上講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難以從根本上保障參保農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生活,確保年老后能安享晚年。目前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養老金待遇水平,遠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已建立了隨經濟發展適時調高待遇水平的調整機制,使廣大退休人員能充分分享經濟發展成果。農村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標準,主要依靠個人積累養老保險費的總額來確定,由于繳費水平低,特別是東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其待遇根本無法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在一些地方月發放標準只有幾十元,尚不足低保水平,有的地方標準更低,較低的待遇水平沒有達到國家和農民所預期的保障效果。(四)從城鄉養老保障制度的制度銜接上講,城鄉分割的二元養老保障體系沒有雙向溝通的銜接管道。人員在不同地區流動,這是社會發展的常態,養老保障制度也須解決基金轉移和保險關系接續的問題。當前城鎮養老保障制度對城市居民流動到其它統籌地區的,本人的養老保險關系以及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可轉移到流入地,其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金額可以累計計算。目前我國大多數地區的農民,在養老保險轉移上,一方面農民進城務工后,在城鎮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其個人帳戶資金不能向農村轉移,只能辦理退保,無法與以后積累的養老保險費合并計算;另一方面在農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當農民融進城鎮成為居民時,在農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能向城市轉移,參加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只能從頭起步。養老保障制度上的城鄉壁壘沒有互通的銜接管道,已成為影響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擴展參保范圍和加快基金積累的主要障礙。 

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差距的客觀存在,導致養老保障制度建設上必然存在城鄉差別,但兩者應統籌發展,在完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不能忽視廣大農民的養老保險權益。當前我國農村出現的家庭結構日益小型化和老齡化、土地和家庭養老保障功能不斷弱化和部分地區的城市化,對全面建立農村養老保障的制度要求更為迫切。 

二、統籌城鄉養老保障制度發展的制度建設 

統籌城鄉養老保障制度,是一個長期的、系統的工程,必須適應我國城鄉發展的實際,做好統籌規劃。一是對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城鎮周邊農村及大中城市在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數量龐大的農民工和失地農民,應通過完善農民工、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建立與城鎮養老保障制度相銜接并與之相適應的養老保障制度;二是對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及廣大農村,應主要通過加大各級財政投入力度,特別是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進一步完善農村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為發展速度較為緩慢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提速,加快其發展,建立較為健全的、覆蓋全體農民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因此統籌城鄉養老保障制度的發展,應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制度建設。 

 (一)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障制度 

農民工是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轉化的必然結果,據不完全統計農民工就業大軍全國有二億多人。農民工從其身份上講可塑性強,既可融人城鎮成為居民,也可返回鄉村成為農民;從其工作性質上講,流動性大,身份變化快。因此不能把養老保險視為城鎮居民的專利,也不能不顧現實國情建立同城鎮居民一樣標準的農民工的養老保障制度。在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障制度建設方面,應以建立以個人賬戶完全積累式的養老保險制度為主要選擇,這樣的制度模式既可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也可與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相銜接。籌資上以個人繳費為主,單位為輔與城鎮職工的繳費水平保持適當的差距,但不能過大。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費全部進入其個人賬戶內,個人賬戶的資金專用于本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農民工的個人賬戶可按規定記息、接續、轉移和繼承,特別是要設計好農民工個人賬戶向城鎮或農村轉移的制度銜接。只有將農民工納入養老保障體系,其養老保險關系與個人賬戶資金可隨同本人轉移(從城鎮到農村或從農村到城鎮),這樣農民工不論是在城鎮安居還是年齡大了再回到農村從事農業生產,都可使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得到比較穩定的保障。 

 (二)完善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 

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由于工業化、城市化過程中大量農用土地轉為非農用地,現累計失地農民在4000萬一5000萬人之間,已成為非常龐大的社會群體,而且失地農民人數仍在增長,全國每年至少有300萬農民失去土地。許多地方農民土地被征用后,存在種田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的困境。失地農民是城市化的參與者、建設者,同時也應成為城市化的受益者,應按照“土地換社保”以及“保障基本、廣泛覆蓋、共同負擔、統籌共濟”的原則,將失地農民納入到城鎮養老保障的統籌范圍中來。把失地農民納入城市養老保障體系,要從制度上明確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是今后征地的前置性條件。失地農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政府和集體應予以支持,合理劃分個人、集體和國家三方承擔保費的比例和限額;同時應多渠道籌措后備資金,主要辦法是從土地出讓金凈收益、土地儲備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補充到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后備基金內。只有通過“土地換社保”,才能真正保障失地農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 

第8篇:資金保障制度范文

摘 要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經濟結構的變化,城市貧困人口不斷增加,傳統的救助制度已無力承擔起救助貧困人口的功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建立的。然而,由于制度的不成熟,使得制度的功能得不到最大的發揮。本文對我國現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進行了較為全面地分析,針對現存的問題,提出了加速低保工作的法制化、建立有效的低保資金運行機制、積極開拓就業渠道促進再就業等解決對策,以利于制度的完善。

關鍵詞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問題 建議

貧困問題在我國一直都存在,但長期以來,由于我國城鎮實行普遍充分的就業制度、基本均等的工資收入制度、糧油供應的價格補貼制度和救濟制度,城市貧困問題相對很少。然而,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經濟結構的變化,城市貧富差距日益擴大,部分城市居民收入下降、下崗失業、生活困難,城市貧困人口不斷增加。為保障城市貧困群體的基本生活,我國于20世紀90年代建立起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城市貧困人口進行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意義及取得成績

1.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義

唐鈞認為,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義在于:(1)符合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2)符合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需要;(3)符合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4)符合社會全面發展的需要。

2.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發展歷程和取得成績

我國的城市低保工作,1993年始于上海。1997年8月,國務院發出《關于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央政府正式有力推動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國的實施。1997年8月底,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總數達到206個,占到當時全國城市總數的1/3。1999年,國務院出臺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從制度上夯實了城市低保工作的基礎。2000年,國務院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30%,并對部分財政困難的省份進行補貼。到2000年1月,我國有668個城市和1689個縣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已經全部建立起面向非農業戶口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為282萬人。2001年,國務院決定擴大保障覆蓋面,要求將符合條件的貧困人口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由中央財政列支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并對中西部財政困難的省份進行補貼。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運行十幾年來,使我國城市扶貧工程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國家民政部2009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顯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為每人每月227.8元,最低保障對象月人均補助為165元;截至2009年底,全國共有1141.8萬戶、2347.7萬城市居民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全年累計支出城市低保資金461.4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9.8%。

二、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由于各地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平衡,各地必須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和健全、完善本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由于我國經濟、社會正處于急劇轉型期,又缺乏相應的配套措施,因此在城鎮低保工作中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低保資金籌措、管理中的問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明確規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但對于一些老工業基地城市、東北、西北困難企業集中的地區,低保資金不足的問題十分突出。首先是地方財政的壓力大。由于困難企業集中,財政收入減少,負擔的低保人口又多,即使中央和省級財政提供資金進行適當的補償,并且投入力度逐年加大,地方在低保資金的預算和使用上仍存在巨大的缺口,特別是貧困縣、市財政緊張,一味地依靠中央、省級財政撥款。其二是保障資金列而不支,或是挪作他用,阻礙了低保制度的實施。其三,國家、省級的補助和調劑資金未必能用好。因為沒有實事求是的資金使用計劃和方案,使錢不能真正用在“刀刃”上,甚至權力濫用,滋生腐敗。

2.社會救助配套政策不完善問題

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僅僅是保障生存的救助制度,低保資金只能幫助低保對象解決最基本的吃飯問題,而低保對象在就業、就醫、子女入學、住房等方面就會面臨比生存更突出的難題。除很少部分地區對低保對象在就醫、教育、廉租房、減免水電氣費等方面已有些具體的優惠政策外,大部分地區社會救助工作開展得還很差。尤其是再就業工作與社會保障工作嚴重脫節,一些有勞動能力、有一技之長的低保對象很想通過自己的勞動擺脫貧困,但就業無門;由于沒有相應的學雜費減免政策,很多低保家庭子女拖欠學雜費、輟學的現象比較普遍;部分低保家庭成員生病無錢醫治,小病拖成大病,最后拖垮全家;部分低保戶住房條件極差,三世同住一間房屋的現象比較普遍。長此下去低保對象只進不出、低保人員日趨增多,會帶來相當大的壓力。

3.城市低保與其它社會保障缺乏有效銜接的問題

目前,最低生活保障、失業保險、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構成了我國城市保障的三道防線。這三道防線的建立是為了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和責任心,在保障對象上分工負責、相互配合。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于三條線分屬于兩個不同的政府職能部門,而且牽涉到眾多企業,使得城市低保不能與其它的社會保障很好的銜接,造成了一部分貧困人員得不到保障,這樣不僅給城市低保工作帶來了壓力,也對社會保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產生了影響。還有,城市低保制度與原有的貧困救濟等方面銜接不夠,有些項目和標準缺乏統籌考慮,顯得過多過濫,有些該給的沒有給足,有些則是不該給的卻給了。另外,低保標準的確定缺乏部門之間的協調,因而也缺乏科學性。

三、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議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由政府出面對城市貧困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制度,是城市反貧困的主要措施之一,是救助城市貧困人口的“民心工程”。由于低保制度的實施時間短,社會形勢變化較快,所以我國城市低保制度還存在著一些不夠完善的地方。為進一步推動城市反貧困進程,給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創造比較寬松、和諧的社會環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顯得尤為重要了。

1.加速低保工作的法制化進程,彌補法律上的相關空白

目前中國的社會救助工作急需法律規范,訂立一部《社會救助法》,明確從事社會救助的行政機關的權力和義務、社會救助工作的操作程序、被救助對象的確定程序、被救助對象的權利和義務、相關部門的義務及違反法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依法約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被救助對象的行為,規范社會救助工作的開展,已是一項迫在眉睫的工作。

2.建立有效的低保資金運行機制,確保低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建立一個穩定可靠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籌措機制,逐年增加財政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投入,是逐步使所有符合條件的貧困人口都能享受保障的前提。隨著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的深入和財政支出結構調整力度的加大,各地民政部門應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增加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投入,當然必須是在地方財力允許的范圍內,建立和增加地方最低生活保障專項資金,形成可靠穩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籌措機制。同時,中央財政應根據各地財政狀況、最低生活保障任務和地方財政的努力程度,向欠發達地區傾斜,尤其是對重點欠發達地區、困難較大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地區,中央要加大財政困難地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的力度。最后,還要廣泛動員社會力量,積極探索籌資社會化、籌款多元化的新途徑,鼓勵社會個人捐資捐物,并發展社會福利社團和慈善團體,發動國外的社會捐贈,建立救助基金來作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補充,從而形成政府救助、社會幫困的多元保證格局,減輕中央和地方上的財政負擔。

3.積極開拓多種就業渠道,促進低保人員再就業

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與再就業沒有有機結合起來,還處于被動局面。通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能暫時的解決城市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問題,要從根本上緩解低保工作日益增加的壓力,關鍵是為低保人員創造相應的就業機會,并提高低保人員的職業技術素質,使低保人員能夠在一定的崗位上發揮自己的能力,這樣不僅可以創造和增加社會財富,同時也可以提高自己的經濟收入和生活水平。

首先,要改變重生活保障,輕就業保障的傾向。讓有能力的貧困人群通過就業實現自我保障,制定鼓勵和督促低保人員參加再就業的政策措施,同時對安置低保對象的產業、行業、企業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其次,要擴大就業空間,大力興辦門檻低、包容性強、吸納勞動力較多的各類社會服務實體,努力開發和啟動社區就業服務系統,為低保人員創造就業條件,開發就業崗位,鼓勵低保對象進行階段性就業、彈性就業。三是廣開職業介紹渠道,在充分利用現有的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大力發展非政府援助機構,鼓勵社會各界多渠道興辦規范的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低保對象提供各種就業信息和就業前的培訓工作,同時給予企業和個人以及非營利機構一定的優惠政策。

4.與其他社會保障體系相協調,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現在的低保負擔十分沉重,關鍵是新的社會保障體系還沒有完全轉變和建立起來。隨著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各個保障項目之間應目標一致、政策協調、相互溝通、協同運作,以期獲得具有“合力效應”的高效率的社會保障。另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依賴于整個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第一,經濟水平直接影響甚至決定最低生活保障的水平,很多國家尤其是英國、瑞典等高福利國家,就是因為有強大的經濟后盾。第二,健康的經濟環境,可以為更多的居民提供就業機會,使貧困戶從根本上擺脫貧困。

總而言之,隨著政府和中國社會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重要性的認識逐步加深,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這項制度會越來越健全和完善,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配合,中國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遭遇的城市貧困問題得到緩解的前景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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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資金保障制度范文

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績及存在的問題

社會保障制度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必要的制度保證,也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基礎工程。隨著我國的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換,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機組成部分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已經由原來的現收現付模式向部分積累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轉變,這種轉變就是我們所說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變遷問題。

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種社會經濟制度,是公共選擇的結果,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自身實踐活動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現代化社會的一個重要標志,在社會經濟運行中起著“減震器”和“安全網”的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愈來愈重要。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從國情出發,積極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初步形成了以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為重點的社會保障制度總體框架。從目前發展的情況看,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人數已從1998年底的1.12億人擴展到現在的1.29億人;失業保險的覆蓋人數也由0.8億人擴展到近1億人,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從70萬人增加到128方人;目前已有1400多萬人從原來的公費醫療和企業勞保醫療轉向新的醫療保險制度;此外,全國600多個城市普遍建立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近兩年來先后有300多萬城市低收入居民得到救助。社會保障制度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作出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對于中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來說,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目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還存在一些問題:(1)社會保障的主要承擔者仍然是企業事業單位。目前職工的養老、醫療、失業等仍由企業來承擔、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和退休人員、下崗職工的日常管理工作仍主要由企業來承擔。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本來要靠企業、社會、財政三方面共同籌措,但由于企業(特別是一些困難企業)和社會分擔的部分沒有很好落實,一些下崗職工不能及時足額領到基本生活費的現象仍然存在。(2)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行所需的資金缺口還比較大。例如,近幾年來,參加社會統籌的企業離退休人員每年新增200多方人,養老金支出數額越來越大。在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保障沒有資金積累。同時,由于養老保險覆蓋面窄,因企業的經營狀況不好而導致養老保險費收繳率低,沒有實行全國統籌,地方之間的基金不能調劑使用,因此部分省份的養老保險基金有了支付缺口。盡管兩年來中央政府下了很大決心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發放,幫助地方解決拖欠養老金的問題,但一些地方舊的拖欠未了,新的拖欠又來,極大地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正常運行。(3)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不夠規范,尤其是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例如,按照中央政府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實行全額證繳,但是目前部分地區仍實行差額繳撥的辦法,造成企業擠占、減發或拖欠基本養老金的現象時有發生。此外,對會保障基金沒有納入財政統一管理,省級地區間基金調劑受到了很大限制。在企業和政府之間、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對于社會保障的責任劃分也不夠明確。(4)社會保障制度的涵蓋面還很窄,基本上集中莊城市的公有制單位中實施,就是在城市中、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蓋范圍也有待擴大。比如,在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過程中,一些沒有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以及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下崗職工或失業人員,他們中的一部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卻還沒有進入這條“最低保障線”。如此等等。上述這些問題的存在,使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大打折扣,沒有起到應該起的作用。我們把它稱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失效或低效。

二、市場調節失效與政府調節失效的交替作用導致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低效率

上述的分析表明,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從總體來看,社會保障制度在由舊的制度安排向新的制度安排轉換的過程中,它的總體效率還比較低,還不能真正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需要。我們認為,目前社會保障制度低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是市場機制調節失效或低效的結果

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公共選擇的產物,具有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的特點,即具有社會性、非競爭性和非排它性的特點。這一特征使社會保障制度無法完全通過市場調節來實現高效率.我們把它稱為市場調節失效。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市場經濟高效率配置資源的前提條件是競爭性和完全信息的市場結構。而社會保障作為一種社會穩定的制度安排,從它誕生的那天起,就具有一種社會性。這種特性決定了制度的供求是不對等的。政府希望全體公民都加入到這種制度中來,而公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更多的是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單純依靠市場機制調節難以把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擴大,市場在這里的作用非常有限。第二、市場機制的調節是一種自發的、具有盲目性的調節,它會造成資源的浪費。而社會保障制度所要求的安全性決定了社會保障制度調節的計劃性。因此,單純依靠市場調節存在著風險,并不十分可靠。第三、市場的調節是一種短期的調節,而目前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的主要癥結是長遠目標與短期應急措施之間的矛盾;在制定長遠發展目標時,側重經濟效率,強調個人責任和個人脹戶積累,分流企業負擔和國家負擔;在決定短期應急措施時,側重社會安全,強調穩定壓倒一切,強調政府責任,財政倉促應對,這很容易出現“個人依賴企業,企業依賴政府,地方依賴中央”的局面。這個矛盾依靠市場機制的自發作用無法解決。第四、市場經濟是有理性的主體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社會保障制度則是側重于追求社會效益的制度安排,因此無法單純依靠市場機制來獲得這種制度安排所需要的資金積累。同時,社會保障制度由舊的制度安排向新的制度安排的過渡中產生了大量的轉制成本,這種轉制成本也無法通過市場機制來自動消除;第五、市場機制自發作用的結果就是優勝劣汰,從而會產生失業、分配上的兩極分化等社會問題,社會保障制度就是為解決這些問題才出現的一種制度安排。由此,我們可以推斷:依靠市場機制不可能解決其自身產生的問題。因此,我們認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必須有政府的參與。

2.是政府調節失效或低效的結果

以上已經論證了社會保障作為一種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離不開政府的扶持和投入。但由于種種原因,政府在這方面的職能并沒有真正發揮出來,有些職能還被不斷削弱,甚至帶來了一些負作用。我們把它稱為政府調節失效或低效。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政府調節的失效或低效是由于政府行為本身的失當引起的。政府的職能就是矯正市場的失效或低效,但在市場失靈的領域,政府往往用簡單的、單一的行政手段或政府壟斷的方法作為解決問題的唯一方法。表現在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中,就是政府包攬一切,依靠政府投入大量社會資源來維持,造成了社會保障制度的生產效串低下。盡管為社會提供了福利,但因其本身就是靠犧牲可能更大的原有社會福利換來的,結果可能是社會總福利沒有增加反而減少了。其二、政府調節的目標可能不正確。這隱含著兩種可能:一種是政府行為本來就目的不明,導致政府確定的目標也是不明的。比如,如果政府行為不是以社會福利最大化為目的,那么制定的目標也必然是一系列并不是以社會福利增加為目的的目標。這些目標的實現,自然是不管好與壞,都會導致政府行為的失效。再比如,社會保障制度要達到什么水平?多大的覆蓋面才合適?等等,并不是很明確,因此制定的政策和采用的調節手段也就不那么確切。另一種情況是政府行為目的已明確是追求社會福利最大化,但出于不能正確認識市場經濟的社會經濟背景,不能正確認識在市場經濟下實現技會福利最大化所必須遵循的規則,從而選擇了不正確的追求社會福利最大化的道路或途徑,制定了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要求的目標。反映在社會保障中就是政府往往一廂情愿地指望企業能自動完成社會保障的責任,這種不正確的認識帶來一些不良的后果,因為需知目標與實現手段和途徑總是緊密結合的,錯誤描述目的的目標和實現這種目標的手段,執行結果會高目的差之千里。要使政府制定的目標正確,前提是具備完備的信息、正確的決策。前一點是最經常得不到滿足的,再加上正確的決策還受人的主觀能力影響,因而政府行為也往往具有天生失效的特征。其三、政府進行既定目標的行為后,其他市場主體能否受影響、誘導、督促而相應行為,并客觀上整合形成與目標設想一致的市場經濟運行,并不由政府行為完全決定,而是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因為在市場經濟中,個人、企業等市場主體有自己的目標,因而不一定能按照政府意愿行為,一旦市場主體的行為或各市場主體行為的整合與政府設想的目標出現偏離,就意味著政府行為的失效。其四、政府責任的不完全性,使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估窄。社會保障制度覆蓋面窄帶來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社會保障機構不負責非國有經濟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非國有經濟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無人真正過問,因而城市中的非國有企業為降低自己的勞動成本而寧愿把收外地民工,也不愿把收下崗分流人員;另一種情況是,政府也要求非國有經濟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但非國有經濟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基本主要由非國有企業本身及受保障者自身來積累,政府并不管,而社會保險制度實際上應該是由政府、企業、受保障者三個方面共同建立的,政府不負責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就等于把非國有經濟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壓力主要是轉移到了非國有企業身上,在這種不合理條件的誘導下,導致了勞動力無法真正實現流動。其五、政府行為的偏差導致不規范的行為。政府的產生和職能,其本來自的和意義在于代表全體社會成員的意志和利益的,建立并維護市場經濟制度,實現社會整體福利的最大化。但是,政府歸根結底仍然是經濟人的一種特殊集合體,經濟人行為特性必然會在政府運行中體現出來,表現為各種政府官員追求權力最大化,各級政府部門追求規模最大化,以此來謀求個人或小團體利益的最大化。既然政府在運行中可能會逐步形成本位利益,那么,在這種本位利益的驅動下,政府行為就會出現偏差,甚至為了本位利益而不惜損害乃至修改由它制定的規則,使政府的理制度違法活動“合法化”。這種現象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中就表現為政府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導致社會保障資金被挪用甚至被貪污的現象時有發生,極大的損害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功能。

正是由于上述兩方面效應綜合作用的結果,使得社會保障制度達不到應有的作用。因此,在社會保障制度的變遷過程中,有必要重新來定位政府的職能。

三、政府職能在社會保障制度變遷中的重新定位

1.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由舊的制度安排向新的制度安排的過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社會保障制度的社會性特征決定了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和實施的主體是政府。現已推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都毫無例外地把提供社會保障納入政府的職能范圍,這就把社會保障活動與宗教團體、民間慈善機構所舉辦的救助活動區別開來。盡管在一些國家中某些社會保障項目由民間團體、社會組織來舉辦,但也是在政府的倡導和資助下進行的。尤其是發達的社會保障制度,沒有政府來主持實施是不可能的。

(2)政府在建立公平的制度方面有著特殊的作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由于制度變遷,必然會導致利益的調整和再分配,沒有強有力的政府進行組織,純粹依靠市場交易,特別是不規則不均衡的市場交易制度來進行,其結果,要么是原有的利益的再調整和再分配無法實現,新的制度創新被擱淺;要么是形成一種保留既得利益集團權力的基礎上的不公平的新制度,背離原來制度變遷的目標。新的社會保障制度既強調效率,也兼顧公平,這就需要對原有分散管理的社會保障制度統一起來,使它具有規模經濟的效應。這個統一過程實際上就是利益的調整過程,沒有政府強有力的組織是難以達到預期目的的。

(3)政府在制度創新方面有著十分重要而特殊的、其他市場力量不能替代的作用。中國的社會保障體制的改革作為這種根本性的經濟體制轉變的重要組成部分,必然要受到所有制結構調整、企業制度改革、財稅制度改革等其他方面改革的影響,不能不考慮經濟結構調整,如產業結構調整、地區經濟結構調整、城鄉經濟結構調整等所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在這種社會經濟背景進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明顯存在著路徑依賴的現象。在路徑依賴中,至關重要的是初始道路的選擇和初始選擇后最初的活動效果。一旦初始效果為人們接受,便會自我強化油我放大,由舊的社會保障制度向新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轉換就很容易實現。而政府在建立新制度方面具有比其他市場主體更強的路徑引人優勢。也就是說,在有政府強有力的參與下,能夠加快制度創新的速度。沒有政府的組織領導,許多制度將無法建立。

2.規范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變遷中的職能

(1)政府規范制度的職能。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在于社會保障的強制性,這一強制性必須通過國家立法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證。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覆蓋面窄和社會保障基金征繳率低的問題,究其原因,關鍵在于社會保障的立法滯后。主要依靠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通過行政手段和宣傳動員的做法,只能得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因此,政府現在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規范制度。一方面應充分依靠現有法律、法規,理順和規范現有法律、法規;另一方面,應加快專項立法特別是加快地方立法,依法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依法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的運作。此外,在政府規范制度的職能方面,還應特別注意明確政府與企業、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責任。尤其是要解決政府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角色錯位。政府的責任更多的應體現在裁判員的角色上,為社會保障的運行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給社會保障的運行進行嚴格的監督。

(2)明確政府自身的責任,承擔應該承擔的職責。改革是有成本的,關鍵的問題是由誰來承擔改革成本。有人認為,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就是把社會保障從政府中分離出來,因此,政府不應該承擔改革的成本。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改革成本有兩種:~種是由舊的制度向新的制度轉變過程中所產生的成本,稱為轉制成本;另一種是社會保障制度運行過程中所需要的正常費用,稱為運行成本。政府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對改革成本特別是社會保障制度的轉制成本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過去國家沒有給勞動者積累保障基金。現在提出解決轉制成本的思路很多,比較共同的看法是考慮變現一部分國有資產用于社會保障支出。因為這部分國有資產正是那些現在退休或準備退休而無法繳納社會保障費的一部分職工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時創造的財富,體現為國有資產的一部分,現在將之變現,用于社會保障支出,是合情合理的。我們認為采取非常措施彌補由于歷史上國家對職工的“隱性負債”而形成的資金缺口(轉制成本)是必要的。此外,從目前看,中央財政對一些下崗、事業人口集中的老工業基地、西部經濟落后地區進行補貼也是必須的。事實上,政府在這些方面已付出巨大的努力,在1998年和1999年兩年時間里,僅中央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資金就達521億元,在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總額中,各級財政投人邵分,1998年占66.9%,1999年上升到71%。中國在財政預算里安排的社會保障性開支,這幾年增加很多,1999年在整個財政收入里用于社會保障的資金支出已經接近11%。這對于社會保障制度的轉制起了積極作用。但是,我們認為,政府在承擔應該承擔的責任的同時,必須注意防止另一種傾向,就是政府責任的擴大化,希望政府什么都包攬起來,使政府就像救火隊,顧此失彼,疲于奔命,這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也是不利的。應該通過制度規范各個社會保障主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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